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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化工行业整治领导小组
二Ο二一年三月
目录
1.1 概述
1.2 政策法规
1.3 安全生产管理
1.4 环保治理
1.5 节约资源与清洁生产
1.6 设备设施监管
1.7 应急管理
1.8 负面清单
1.1 概述 为加快推动化工行业向绿色、集聚、高端方向发展,按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要求,以生产智能化、自动化、清洁化、安全化为目标,着力构建“绿色安全、循环高效”的现代化工产业体系,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监管、设备设施监管、能源节约与清洁、生产应急管理、负面清单等方面提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标准(50条),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改)所列的第C26-27类行业。
1.2 政策法规 (1)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建设、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
1.3 安全生产管理 1.3.1 厂区布置和设计 (2)工厂布置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之间和与相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生产、储存区要与办公区隔离,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3)化工生产企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二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应具有相应甲级化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布置和区域使用性质。厂区内要设置限速、限高、禁行和导引等标志,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装置、设备、设施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场所要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静电消除装置。
(4)控制室不能与甲乙类生产车间在同一车间,间距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表4.2.12条等规范要求,且控制室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包括值班值守、报警处置、视频巡查、应急调度等在内的自控室管理制度。
1.3.2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评估和中试管理 (5)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下列情形,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风险控制措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金属有机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现有危险工艺装置涉及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变更以及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及其他放热的反应、蒸馏、精馏、稀释、干燥等工序的;需要贮存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半成品、产品及危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要根据工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安装必要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压力、加料等联锁自控,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要首先进行工艺优化和工艺改进,产业化实施必须进行区域隔离,并设计安装应急终止或超压泄爆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实施淘汰。
(6)采用间歇或半间歇反应工艺且投用10年以上的生产车间,每三年由企业聘请具备化工石化医药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设计诊断和风险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推倒重建。
(7)新开发的不涉及的国内首次的工艺的化工工艺、技术由企业自行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生产工艺经逐级放大试验后,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对于国内首次的工艺的化工工艺、技术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严禁在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中(扩)试装置应单独设置,且采用自动化远程控制,现场原则不能有人,确有需要的控制在2人以下。中试前,须完成完整的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论要符合中试及今后工业化生产安全要求。企业应确保物料安全、设备安全、反应安全、操作安全。
1.3.3 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控制 (8)建立安全风险日志管理制度,落实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和每日公开承诺,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风险研判;建立自下而上的层层风险研判、层层记录归档、层层风险报告、层层签字程度的制度,一天一预警提示、一天一承诺公示。
(9)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对其工艺进行开停车条件确认和风险识别(其他的每5年开展一次风险辨析分析)。
(10)“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建设具备安全网络条件的APP在线安全管理平台,应按规定确定、配备、运行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生产现场和危险化学品甲类仓库(罐区)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能接入安全监管平台。
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对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的车间内同时布置的非危险工艺装置要按照危险工艺的自动化要求进行设计;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SIS、DCS等控制系统使用年限达到6年的,由企业委托控制系统提供商等进行性能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提升改造。
③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超工艺指标运行。应按规定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实现双电源供电,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UP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应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等。
④应设计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在役装置应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
(11)罐区或仓库应按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介质,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将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并在仓库门口(按照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风险告知牌和物料定置牌。企业应对进出物料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储罐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化学品的储罐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1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和管线,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以上的,以及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要强制淘汰更新。
1.3.4 人员素质和能力 (13)对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相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14)化工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专人负责制,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在企业全面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下同)须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1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应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新招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现有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学历提升;新招普通岗位一线操作人员应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安全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老员工学历达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学历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6)化工生产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至少应达到15%,并逐步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不低于企业从业人数的2%,专职安管员应具有化工或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达到国民教育化工或安全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十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经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危险工艺化工企业专职安管员还应取得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化工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
1.3.5 门禁管理 (17)企业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应经安全教育或安全告知;任何人员进入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应接受安检,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涉及光气、氯气、氟化氢、硫化氢等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按规范配备专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禁止携带任何非生产性电子设备。
(18)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企业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
1.4 环保治理 1.4.1 基础管理 (19)建立专业的环境管理机构,包括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处理设施运行部门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值班巡查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环保处理设施停运和检修报告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环境事故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包括自行监测台帐、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药剂使用消耗台帐、危险废物处置台帐。项目审批、验收、整治、核查、排污许可等“一厂一册”档案资料齐全。
(20)按规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应具备基本污染物指标监测能力,鼓励具备主要特征污染物指标监测能力,满足内部环保管理需求。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定期开展监测,并按规定公开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情况。应及时制定、更新、完善污染物收集、处理操作规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工艺流程图,并按规定上墙公开。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废水、废气治理方案,复杂项目的需经有关专家评审。应及时签订相关废水纳管、固废处置等三废委托处置合同,并及时更新。
1.4.2 源头管理 (21)宜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产车间宜采用垂直流设计。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应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应采取先进装备设施、工艺技术和方法,加强过程控制,鼓励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密闭化、连续化、管道化。在生产工艺适用的情况下,鼓励选用单锥、双锥、闪蒸干燥等先进的干燥设备。应淘汰水喷射泵、蒸汽喷射泵和水冲泵等真空设备,确因特定工艺要求使用的,应做好使用水的冷凝和回收,完善设备密闭和废气收集措施。
(22)挥发性液体物料固定顶储罐须采用呼吸阀、氮封、降温设施、气相平衡管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呼吸废气宜应采用冷凝回流或其他方式处理后排放。挥发性液体物料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使用桶装液体原料的必须密闭正压输送并设置密闭投料间,不得真空抽取。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得使用柔性塑料管,以减少环境风险。反应釜、管道等装备拆除前必须清洗清理干净,原料、产品、使用过的物料桶和废弃反应釜、管道等装备应及时处理,禁止露天长时间堆放。
1.4.3 废水收集处理 (23)须做好清污分流工作,各类废水做到应纳尽纳,应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做到分质分流,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罐区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各类废水输送采用明管或明管高架方式实行管道化输送,输送管道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标注统一颜色及流向,不得设置地埋管、临时管。工艺装置废水不得落地且不得进入车间明沟(渠),新建企业及项目车间工艺废水和设备清洗水不得设置地下废水收集池,地面清洗水或现有企业整改确有难度的须采用池中罐的形式收集废水。
(24)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容积满足规范要求,初期雨水切断装置应采用智能控制,雨水沟、收集池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清理封堵废弃排放口和管道,雨水排放口必须安装智能化监控设施,最终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并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池和应急泵。
1.4.4 废气收集处理 (25)废气收集应按照小风量、高浓度原则设计,除安全因素以外,严禁稀释收集、处理。液体投料应采用重力流或正压输送,固体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无法使用固体投料器的应设置密闭隔间等方式隔绝物料与环境空气的接触。在生产中易挥发或异味明显的物料、中间体、产品,宜采用密闭生产体系,投料、转移、出料以及抽滤、离心、干燥、烘干等固液分离工序宜采用密闭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密闭隔间等方式隔绝物料与环境空气的接触。挥发性或异味明显的成品包装单元,根据包装形式,应选用效率高、物料转移简单、自动化程度高的包装设备,异味难以收集的应设置密闭隔间等。设置密闭隔间的,须对废气产生点位采取局部集气罩的方式收集,提高效率减少换风次数,减少总风量。
(26)应采用国家和省里推荐的高效处理方式处理废气,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吸收方式处理,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
(27)企业主要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规范安装监测采样阀门及平台,采样电源保持稳定供电。企业应科学管理废气治理设施,鼓励安装光控、声控等报警装置及时预警设施故障,重点废气治理设施鼓励采用传感器方式全方位监管设施运行情况。
1.4.5 固废处理 (28)产生管理及包装要求:①产生管理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周知卡,建立产生点位台账,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包装,在包装容器上初步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已完成包装的危险废物在产生点位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②包装要求: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贮存量不得超过容器最大贮存的90%,产生异味的危险废物须密封容器口或袋口,易散落的危险废物应进行打包缠绕,防止脱落。
(29)设备建设及贮存要求:①设施建设:贮存设施应防风、防雨、防晒;地面硬化、防腐、防渗、无裂缝;内部四周设置导流沟;外部设置不小于一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应能自动收集泄漏液体,并设置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站集中处理;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参照危险废物化学品贮存设施等级要求建设相应设施,焚烧和综合利用类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2个月时长以上正常生产活动情况下的产废贮存需求,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设施应设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配备与危险废物特性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②贮存要求:不得贮存与危险废物管理无关的其他物品;互相反应的危险废物不得贮存在同一场所;不同类别危险废物需分区堆放,间隔一米以上,划定分隔线或隔离墙;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得与地面接触;在贮存设施内外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和周知卡并及时更新;应由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出入库台账并实时记录;配备称重计量设施,对入库的危险废物逐件进行称重,其中危废要求规范存放、及时清零。
(30)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档案,分类建档:①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报告和批复及固废核查报告;②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类别);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委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④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⑥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业务人员培训记录;⑦有自行处置的,还需提供处置装置(设施)环评、验收技术文件及批复、处置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31)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特性进行判别外,还需根据生产原料、工艺等对危险废物特性做进一步判别,对可能具备易燃性的危险废物需进行其他特性分析,并根据特性判别结果指导贮存、堆放、处置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同时将危险特性告知利用处置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上报年度管理计划、产生处置台账、转移联单。上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300吨/年的产生单位应在下年年初自行组织固废核查和论证,生产工艺调整、新项目投产后,危险废物产生量与法定核定量相比变化幅度超过20%的须组织固废核查并与管理计划一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利用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和台账,利用处置外单位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包括自行利用处置)需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化工企业必须在物流的出入口、贮存场所、主要产生(处置)设施安装“三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5 节约资源与清洁生产 1.5.1 节约能源 (32)禁止使用或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全面淘汰落后及相对落后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绿色化工技术,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广能源梯级利用、螺杆膨胀动力驱动、溴化锂制冷等技术,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余压,实施热泵辅助精馏、MVR蒸馏、膜分离,凝液回收、聚合母液处理及回用、酸洗废水净化等技术改造。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
(3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能源管理员,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须持证上岗。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低于国家和省限额标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中规定的要求。
1.5.2 节约用水 (34)以“节水优先”为用水原则,采用节水型工艺、节水设备,加强用水管理,建立用水用水三级计量管理制度,用(取)水定额满足《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浙水资[2020]8号)相关行业的先进值要求。结合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环用水系统,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现有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20t/万元,新建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10t/万元。
1.5.3 节约用地 (35)企业应加强集约用地管理。除特殊工艺外,企业应建设多层厂房;鼓励企业在附近配套区块建设或租用生活设施用房,厂区内除研发用房、管理用房和值班人员用房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员工宿舍用房。亩均增加值和亩均税收应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中规定的要求。
行业名称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行业名称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8.1
110.5
0.7
医药制造业
44.0
145.6
3.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36.7
129.5
0.5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6.0
97.8
1.6
肥料制造
5.8
44.5
0.1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92.1
289.7
8.6
农药制造
8.8
73.9
1.1
中药饮片加工
13.4
102.4
4.9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9.1
100.9
1.5
中成药生产
39.7
117.1
4.0
合成材料制造
25.9
118.8
0.6
兽用药品制造
24.7
80.3
3.3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1.0
82.6
1.2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71.1
217.6
4.5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8.5
37.0
6.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38.1
124.0
3.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40.6
156.9
4.2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18.2
81.2
1.2
1.5.4 清洁生产 (36)企业应定期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主要清洁生产方案,大宗液体物料须管道化输送,其他液体物料原则淘汰桶装,保持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1.6 设备设施监管 1.6.1 特种设备 (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应当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一机一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建立定期巡查档案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档案。
1.6.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安全设施 (39)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等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装置;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1.7 应急管理 1.7.1 环保应急管理 (40)企业应建立环保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进行日常培训、演练、备案。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1.7.2 安全应急管理 (41)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及物资;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配备专职人员。企业应结合实际,以实战为导向,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
1.7.3 消防应急管理 (42)企业内所有厂房及仓库均应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企业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规定,保持畅通;所有企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消控室企业安装远程监控系统,不得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如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整改的所涉厂房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43)在危险生产、储存区域外围增设针对性的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相应的灭火药剂,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备救援器材专柜。
(44)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人员和消防车辆,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它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成立灭火救援专家小组,第一时间协同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1.7.4 气象灾害应急防御 (45)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特殊气象情况接受预警机制,做好防雷电、防大风、防暴雨(雪)、防高温及防结冰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关键词:生命周期 生态质量 控制模式
企业生态质量控制
产品生态质量不仅指对最终产品性能指标有要求的结果质量,还要包括设计质量、制造质量、销售质量、使用质量和废弃质量等内容。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质量都是建立在保持生态平衡,对环境影响甚微基础上的。产品生态质量覆盖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是考虑了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消耗资源和能源及造成环境污染基础上形成的产品综合质量。讲产品生态质量,其实质是要求产品既具有价格竞争优势、满足人类需求和保证生活质量,同时应逐步降低产品生产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生态影响和资源能源消耗强度。
企业生产产品的过程,实际上是物质转化的过程。资源和能源在转化为最终产品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废弃物。多数产品生命周期结束以后也作为废弃物进入环境,从而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这种废弃物的产生是因为资源能源和原材料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造成的。因此,可以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来削减废弃物,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生态质量控制是以工业生态学、质量控制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原则,重视生态技术、生态工艺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有害废弃物品的排放,将环境保护因素纳入企业的决策活动,从而实现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协调和持续发展。企业生态质量控制要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必须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对质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等内容的一个综合活动。
生态质量控制模式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按研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展开的一系列研究,如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学者提出的生态现代化问题,生态伦理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工业生态系统、工业生态学问题,生态经济问题;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提出的“生态可持续工业发展”的问题,生态设计、生态规划的问题,生态技术和生态工艺问题;以及环境经济学、绿色制造(清洁生产)、生命周期评价、循环经济、环境管理体系(EMS)等。第二类是在传统的假设企业为“理性的”、“经济人”的前提下展开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如全面质量管理、过程管理、IS09000族标准应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6sigma管理法、零缺陷管理和顾客满意度分析等。第三类是在前两类的基础上开展的综合研究,认为应将企业环境管理纳入质量管理的范畴,须对企业的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进行整合,提出质量管理理论应当在绿色背景下进行创新研究。目前,致力于全面研究生态质量管理理论刚刚起步,还没有突出的或系统全面的成果。现有的一些文献也多是从概念的角度分析企业进行生态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就生态质量控制的内涵、实施途径和如何建立生态质量控制体系而言,则鲜有深入的论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许喜华认为,工业产品的产品化设计、商品化设计与生态化设计,是工业设计发展的三个典型的形态。我国工业产品的设计正从产品化设计向商品化设计过渡,并最终发展为生态化设计。段宁认为,过高的物质闭路循环会显著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但它与自然生态系统的闭路循环相反,会降低产品的质量。向东等认为绿色产品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技术先进性、绿色性、经济性,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绿色产品评价指标体系,提出采用模糊聚类方法进行评价。刘飞等分析了绿色制造过程中的决策问题,提出了包含时间、质量、成本、环境影响和资源消耗的决策目标体系,并由此建立了绿色制造的决策框架模型。杨晓京认为绿色制造中物资能源消耗过程可分为四个主要的闭环流动:原材料的加工流动、产品制造过程的材料流动、产品使用过程的材料流动和产品的回收处理过程的材料流动。赵仲兴认为要实现工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必须做好基础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物料投入产出的准确计量和正确记录、物料有效成分的检测分析工作、物料衡算和水衡算等,并探讨物料流失的原因。杨德生等认为企业应根据IS09000、IS014001和OHSAS18001标准,经过整合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提出关键在于考虑18个统一和正确处理一体化管理体系与“自在”管理体系、与企业标准化管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刘宇则构建了基于PDCA过程方法的综合管理体系模式,认为采用系统整合的方法应按整体系统中管理循环上不同环节的属性进行归纳,对子系统和控制点进行分析和识别。宋华明在对两大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体化管理体系标准的6个通用要素和21个通用元素。张长元认为产品质量观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技术质量观、社会质量观和生态质量观,质量方针应有绿色意识、质量管理应有绿色职能、质量保证应有绿色要求和质量体系应有绿色组织机构和职责,实施绿色质量管理,必须实施生态可持续性工业发展。方金则从企业伦理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必须承担人本伦理、社会伦理和生态伦理,因此,企业应树立大质量观念,将伦理责任渗透在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中。林丕认为产品质量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生态安全的要求,生态安全是决定产品质量的第一要素;产品质量概念的转变要求企业走绿色经营道路,即企业应主动将自己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轨道上来,不能再被动地进行环境治理。侯刚提出了生态质量创新的概念,并从理论指导思想、创新目标、创新主体、创新范围和创新内容等方面和传统的质量创新做了比较,指出应以顾客价值系统为中心开展生态质量创新活动。程灏认为质量工程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总纲,因此,生态质量管理应以生态学、人机工程特征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原则,强调开发新技术,以创造一个生态质量环境。
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三级控制模式
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从自然中来到自然中去的全过程,即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总和,包括了产品从自然中获取最初资源和能源,经过设计、开采、冶炼、加工、再加工等生产过程形成最终产品,又经过产品贮运、销售、消费、使用等过程,直至产品报废和处置,从而构成了一个物质转化的生命周期。更广义的产品生命周期不仅包括本代产品生命周期的全部时间,还包括本代产品报废和停止使用后的产品或其有关零部件,在换代或以后等多代产品中循环使用和循环利用的时间。如图1所示。这就使得生态质量控制的概念,不仅局限于其寿命终结为止的生态质量,而且覆盖了产品寿命结束以后重复利用阶段,从而更有控制力。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生态质量控制是企业以朱兰质量螺旋为依据,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和过程控制模式,在不牺牲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系统地考虑到企业在产品多生命周期的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通过在各阶段上的环境控制,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资源利用率最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产品生命周期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产前、产中和产后。产前指产品开始制造之前的设计开发阶段,包括企业对产品品种和性能要求的规划、生产工艺的确定等;产中指产品生产、制造、加工和装配阶段;产后指产品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回收阶段。从环境影响发生地点上看,产品生命周期又可以分为企业内部过程和外部过程两部分。产前和产中阶段属于内部过程,产后阶段属于外部过程。内部过程可以视作固定污染源,外部过程可认为是移动污染。前者是指企业在产中阶段消耗能源资源和排放废弃物;后者主要指在产后阶段所消耗的能源资源及产生的污染以及当产品寿命结束后的处置。
由于随着生命周期的进行防止污染的机会变小,一般而言,企业可以通过在产品生命周期前期即产前设计开发阶段采取“生态质量设计”如:“质量性能展开”、“可回收设计”等方法,以系统集成的观点考虑产品的基本属性,兼顾产品的环境属性来实现对这一部分环境影响的控制,其核心思想是“最容易处理的废物就是不让废物产生”。产前控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评价设计方案的优劣,对设计方案进行选择。
产中控制,应着眼于实现资源的循环,亦即把传统工业的开环过程变成闭环过程。循环控制的最高目标是要求在整个工业生产领域内实现物料闭合,即各种工业产品报废后仍能成为工业原料,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循环流动生产过程。产中控制要解决两个关键的问题,其一是单个产品生产过程内从原料到产品的反应过程以环境和经济为综合目标的优化,其二是多个产品生产过程的物质和能量集成。对于单个的产品生产过程,其产品往往可以有不同的原料,通过不同的反应路径,不同的反应器系统和操作条件生成。每一个路径都会有不同的废物生成,需要通过系统工程方法研究环境友好的反应路径集成方法和反应器网络综合方法,找到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多目标最优的生产方式。多个产品生产过程之间的物质和能量集成,则是研究一个生产过程的废物如何作为其他过程的原料,在各产品生产过程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用,达到系统对外废物零排放。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而言,生态质量控制的主要思想是“提升资源生产率’:意味着使用较少的能源与原料,制造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产品,而产生的废弃物与污染降至最低。必须强调,将产品生命周期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仅仅意味着每一阶段的生态质量控制重点不同,并不表示二者之间联系不紧密。企业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是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控制应当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实现生态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是资源削减和废弃物资源化,主要手段应该是统计技术、环境无害化技术、专业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的综合运用,如此方能实现企业生态质量控制的目标。
结论
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次清晰、系统地提出生态质量及其控制的概念。并建立了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三阶段控制模式。企业如果能够树立生态质量观念,实施生态质量控制,将环境管理和质量管理有效地融为一体,定然能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优化。这无论是对提高企业效益、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还是对于整个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Weule.H,Life-Cycle Analysis-A Strategic Element for Products an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Annals of the CIRP,1993,42(1)
2.M.A.Curran.Board,Environmental Life Cycle Assessment. Environ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3,27(3)
3.Chris Winder,“The Integration of IS09000, IS014000, OHS”,quality assurance,1997(5)
To promote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and re-use in China, the article analysed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s and policies in detail. Furthermore, the author 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establishment of textiles waste recycling policy.
本文依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以及北京、广州和杭州等城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标准,结合我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务院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 2015年)》,以及《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我国关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进行了梳理,以便行业及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了解和掌握。
一、我国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我国自2009年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将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列入“十二五”规划中。
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并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从纺织行业层面来看,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达到800万t左右的发展目标。加强资源再生循环及利用的重点任务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
我国现行的与废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图 1),但缺乏针对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制度,无法满足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1. 立法层面
法律法规是保证废物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强有力手段。我国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为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在我国尚未进入立法层面。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为原则
在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在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所称的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仅就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设而言,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的回收拆解、机电产品的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未将废物或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且缺少实施细则。因此,上述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中只起到原则性作用。
2.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层面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目前,我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图 1),在上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标准中,对废旧纺织品的归类存在一定的差异。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行业标准已将织物垃圾归为可回收物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六大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五大类。其中,织物是指旧的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床上用品、桌布、书包、鞋等。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2003年建设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涵盖了14个垃圾类别标志,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以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2009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13 — 2009)将我国生活垃圾按物理组成分类为厨余类、纸类、橡塑类、纺织类、木竹类、灰土类、砖瓦陶瓷类、玻璃类、金属类、其他及混合类共11类。
上述 3 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业标准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将废旧纺织品的名称统一为“织物”或“纺织类”,即英文为“Textiles”;二是将废旧织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并视为可回收垃圾。
(2)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未将废旧纺织品纳入分类收集范畴
为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2010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并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但未将废旧织物纳入其中。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有差异
如表 1 所示,北京、广州和杭州等 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织物垃圾的归类、名称使用、回收箱的设置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①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归类存在差异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织物归为可回收物类,这与建设部颁布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相一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但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而广州和杭州将织物垃圾归在其他垃圾类中。其中《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其他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②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名称使用的不统一
各个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织物垃圾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使用“织物类”,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使用“布类”,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则使用“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
③城市社区回收箱设置不便于织物垃圾的回收
北京市按照“大类粗分”的原则,一般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等 3 类设置回收箱;广州生活垃圾回收箱则分为 4 种: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和厨余垃圾箱。杭州生活垃圾回收箱也分为 4 种,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虽然如此,但均存在一个问题:3 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箱难以让居民辨识,废旧纺织品究竟应投放在可回收类垃圾箱还是其他类垃圾箱,难以界定。
3. “十二五”规划层面
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十二五”规划均十分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制度建设层面、技术层面和再生纤维利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1)从国家层面提出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和分类制度建设(表 2)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另外,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需要制度保障,“十二五”规划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2)从产业层面提出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制定(表 3)
在国务院出台的我国《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中,针对废旧纤维制品的循环利用提出,到2015年我国再生纤维利用占纤维加工总量比重要提高到15%。
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同时还提出,2015年我国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要达到800万t的发展目标。该规划从产业层面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目标,提出了再生纤维的利用水平。
(3)从技术层面提出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的技术主攻方向(表 4)
在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从技术层面解读了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
《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完成50项节能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其中包括 2项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技术,即纯化纤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研究以及天然纤维和混纺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前者主要包括研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物改性及生物降解、纤维废旧料的回收利用、开发纺织废料回收及再利用成套装置及技术;后者主要指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清洗、分类分拣、再利用关键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研究,以解决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的技术问题。
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废旧高分子材料产生量要超过4 000万t,同时提出了 8 项废旧纺织品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二、发达国家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对废旧织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研究。在欧盟众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涉及了纺织品回收和再利用条款。例如:欧盟环境保护法(1990)第 2 部分,将废旧纺织品视为“可控制的垃圾”,列为回收、处理、可回收处理类的垃圾;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在2008年欧盟废弃物指令第二次修正案中,提出了纺织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议案,规定欧盟各国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构建纺织废弃物的回收体系。
英国政府倡导全体民众将废旧织物视为可回收、可再利用资源,并提出“零废弃经济(zero waste economy)”的社会发展目标,2008年英国织物再利用总量达2.7万t。
据调查,每年每个美国居民大约丢弃70磅重的旧织物,其织物垃圾总量约占城市固体垃圾总量的5.2%,其中只有15%的织物垃圾会被再利用,其余85%则被填埋处理。2011年底,美国纺织品回收协会(The Council for Textile Recycling)提出到2037年实现织物垃圾“零填埋(Zero by 2037)”的目标。
三、结论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再制造模式;工程机械;运营模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144-02
引言
2008年,工程机械行业年钢材消耗量约1 500万吨,占机械行业钢材消耗量的17.8%,占全国钢材消耗量的2.5%。在钢材消耗逐年增加的同时,工程机械产品社会保有量增多,废旧设备大量闲置,造成了能源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如何通过废物利用使其成为一个资源节约型行业成为当前的新课题,再制造无疑是这个课题的最佳方案。再制造的作用在于它可以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再制造应用在中国还处在初级阶段,多数企业并没有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再制造途径。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分析再制造的含义以及对中国工程机械企业重要性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在中国工程机械企业中开展再制造工程的运营模式,以及遇到道障碍和解决对策。
一、再制造的含义
美国罗伯特教授将再制造定义为:将损耗的产品恢复到既能使用又经济即经过拆卸分解、清洗检查、整修加工、重新装配、调整测试的全生产过程 [1]。徐滨士院士将其定义为:以装备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实现废旧装备性能提升为目标,以优质、高效、节能、节材、环保为准则,以先进技术和产业化生产为手段,进行修复、改造废旧装备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 [2]。综上所述,再制造就是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其耐用的工业制成品为原料,利用先进技术进行专业化、批量化修复或技术升级改造,使再制造后的产品在安全质量与技术性能等方面达到或高于原同类新品的标准要求。
二、再制造对企业的重要性
再制造产品所需资源远远低于新产品,据美国Argonne国家实验室统计[3]:新制造一台汽车的能耗是再制造的6倍,新制造一台汽车发动机的能耗是再制造的11倍。另据研究表明 [4],在全球范围内,每年通过再制造活动可以节约400万亿BTU热量,相当于1 600万桶原油及5亿美元的能源成本,节省原材料约1 400万吨。同时,资源与能源的节约可以避免对自然环境中大量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采,有助于在当前强调低碳排放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开展再制造工程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与能源成本,再制造品的生产通常会比新产品生产节约40%~65%的成本。这种由成本节约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可以使企业以更低的价格向顾客提品,而且再制造产品的质量与全新产品的质量没有差别。
再制造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Coddington通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得到:79%的美国人认为自己是环境保护主义者,而67%的人认为愿意为消费与环境相容的产品多支付5%~10%的费用的结论。因此,随着世界对环境问题的重视,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通过产品的再制造,创建良好的“环保形象”进而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
三、企业再制造的运营模式
国外企业再制造模式主要是OEM模式,即由整机厂商或原配件供应商直接投资再制造企业,通过自己的物流渠道回收本品牌的废旧车辆进行再制造。销售再制造产品的关键流程主要体现在再制造流程、技术支持以及回收物流。这就要求我们要全方位做好统筹规划与各环节的相互协调。
此模式将企业的再制造分为再制造流程、回收物流以及技术支持三个板块,并且三方互相协同地支撑企业的再制造工程的顺利开展。
1.回收物流。物流包括正向物流与逆向物流,正向物流是产品的销售物流,即产品由生产商―商―客户的流程,但是再制造物流的关键在于逆向物流。废旧原材料的回收是工程机械企业再制造的重要前提之一,所以工程机械企业再制造的关键一点就是如何规划逆向物流的问题。总所周知,工程机械行业的销售模式是制,商分布各地,分区经营。所以,如何保证在整个供应链下的所有成员均有动力去维持逆向物流的进行是关键。
工程机械再制造领导者卡特彼勒的回收经验是务必要和用户保持产品的循环替换关系。如果客户需要替换一台机器或者零部件时,第一种方案只需要将其替换物品交到拆卸中心,经由拆卸中心确认是否符合回收标准之后客户只需要交新件的折扣价即可获得全新的机器或者零部件。这种形式使得企业和用户形成了互利的关系,不仅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再制造原材料。第二种方案是将零部件交回商,并按相关回收标准给予新配件,最后由商统一转交生产商。此种方案使经销商在零配件的销售中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同时也方便了用户的零配件更换。以上两种方案均保证了废旧品回收链上三方的利益,使得厂家获得更多的再制造资源,商获得更多的销售收益,用户获得了廉价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2.再制造流程。再制造的流程是将回收的废旧产品进行拆卸,并对所有废旧零部件进行初步筛选与处理,将经过筛选后的配件进行清洗与检测,检测阶段是将零部件归为完全无再制造可能的易损件,此类配件没有再制造价值,直接做报废处理;经再制造可恢复的配件,此类配件进入下一道再制造工序;只需清洗便可使用的配件,此类配件进入装配工序。接下来的再制造加工阶段是利用再制造技术对第二类配件进行修复与加工,并对配件进行适当技术升级,使之成为与全新配件具有相同寿命和实用价值的再制造配件,并对再制造配件进行检测,合格的再制造零件进入装配工序,不合格零件作报废处理。最后在装配阶段应用高新技术手段将再制造零件组装成再制造产品,其生产过程与新产品制造过程是完全一样。装配好的再制造产品经过测试、检验,在技术性能上和质量上都能达到甚至超过新品的水平。最后,将装配完成之后的整机进行性能检测,测试标准均按新品要求,测试通过的再制造产品便可以进入市场。
3.再制造技术应用。进行再制造的主要技术是表面工程技术、粘接技术、零部件成形技术以及零部件再加工技术。目前,在国内以上四种技术在航天、机械、电子、化工等多个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新产品的开发与高新技术的研发。当然企业在再制造过程中还要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再制造过程施行网络化、集成化管理;利用清洗技术将再制造原件进行除油、除斑、除氧化层;利用检测技术对废旧产品的可再制造性做出判断等。但是国内这些成熟且可以应用于再制造的技术的却少有企业应用在再制造上。国内企业再制造意识的淡薄无疑阻碍了再制造在中国的发展。
4.其他再制造运营模式。除了以上介绍的原产品制造商模式,还有独立再制造商模式、为OEM服务的承包性再制造商模式和联合再制造商模式。独立再制造商模式是不用经过OEM授权便可以对任何品牌的产品进行再制造,可以保留原厂标,也可以有自己的再制造商标,与生产厂家和或设备供应商无任何关系。为OEM服务的承包再制造模式商是再制造企业由OEM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与OEM企业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再制造企业和OEM签订规范的供货合同,再制造企业可以同时供货给多个OEM企业,而OEM企业也可以同时选择多个再制造企业进行授权。联合再制造商模式是OEM授权承包再制造商,而承包再制造商通过自身进行再制造生产、向独立再制造采购再制造产品的形式来进行生产的模式。
四、企业开展再制造的障碍与对策
1.障碍。目前,造成中国大部分工程机械企业没有开展再制造工程的原因不是没有绿色生产的理念,而是因为国内工程机械的消费文化。在中国工程机械的客户群中,“一次性”消费观念占据主流地位。由于工程机械产品属于生产投资,以及产品多用于施工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环境,所以通常遵循“人停机不停”的原则在使用工程机械产品,导致机器超负荷运转直至报废。这种观念使得国内废旧工程机械产品的可利用度远远小于发达国家。
企业开展再制造的初期技术投资、运行费用以及人力资源培训花费较大,而且企业管理体制缺少环境责任制,组织结构未设专职的再制造职能部门,企业运行机制还是单一的管理经济体系。最终导致再制造产业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发展缓慢。
2.对策。政府通过在加强引导企业进行再制造的同时,还要建立再制造的质量标准体系,严格监管再制造产品的市场流通;并逐步推进再制造试点工作,进而推进工程机械再制造产业的深入发展;加大再制造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并建立和实施鼓励工程机械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机制。
企业在再制造运营模式的选择上不仅局限于传统的OEM再制造商模式,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另外三种再制造模式。在引导消费者习惯上,企业不仅要引导市场和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同,还要给予消费者和经销商实惠且利润丰厚的再制造产品,鼓励消费,促进再制造产业的发展。
在再制造管理制度的建立上,企业内部应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再制造任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目标;企业间更要互相合作,共同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以往的线性管理向循环管理过渡,正如徐滨士院士所言,中国再制造的发展不仅需要有大型企业的支持,更需要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结语
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可以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且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与实惠。在全球能源紧张并开始重视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的环境下,工程机械企业大力发展再制造无疑对于改变目前无序的竞争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希望广大新闻媒介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地向客户宣传再制造产品的信息,渗透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会振兴中国工程机械再制造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Robert Lund T.Remanufacturing:The Expe-rience of the USA and Implications for the DevelopingCountries.New York:World Bank
Technical Papers,ISSN 0253-7494 No.31,1984.
[2]徐滨士.装备绿色再制造工程及其发展前景[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3,(2).
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糜全球的绿色革命为企业带来了勃勃生机。树立绿色营销观念,开发绿色产品,开拓绿色市场,已成为21世纪企业营销发展的新趋势,也给企业创造了新的机遇。
绿色营销观念认为,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顺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注重地球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以实现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及生态环境利益的统一。绿色营销观要求企业在营销中,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经济与生态的协同发展,注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止环境污染。绿色营销强调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等四者利益的统一,在传统的社会营销观念强调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三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生态环境利益,将生态环境利益的保证看作是前三者利益持久地得以保证的关键所在。
以绿色营销观念为指导,企业在营销全过程中都强调“绿色”因素:
注重绿色消费者需求的调查与引导。
从国际市场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对绿色产品的需求量极大。以绿色食品为例,在英国,目前对绿色食品的需求量大大超过了本国生产能力潜力。每年进口量占该类食品消费总量的80%,德国则高达98%,表明绿色产品吸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我国企业一方面要树立起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识。在绿色产品开拓中,注意在文化内涵,标准体系经营管理上与国际市场接轨,努力提高绿色产品质量,积极争取ISO14000认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积极开发绿色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要积极调查国内消费者需求特征,引导我国消费者的绿色需求。
注重安全,优质,低能耗,少污染的绿色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首先,扩大现有绿色产品的经营规模,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一是提高单个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提高企业群的规模经济效益。不仅要求绿色产品生产者企业不断努力壮大自己还要企业内联外争,促进绿色产品市场的发展。
其次,推行清洁生产方案,在积极进行现有产品绿化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绿色新科技,绿色新工艺,绿色新材料,绿色新产品的发展动向,适时地引进和开发绿色新产品。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一是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开发,代须知;二次能源的利用;以及节能,节水,省料等,实现合理利用资源,减缓资源的枯竭之目的。二是通过减少甚至消除废物和污染物在产品生产全过程及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产生和排放,实现产品生产和产品消费过程与环境相容之目的。实现清洁生产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控制;第一,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原材料加工提炼到产出产品,产品使用,直至报废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以实施物质生产,人类消费污染的预防控制。第二,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产品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以实施防止物质生产过程中污染发生的控制。
注重定价中的绿色因素。
由于绿色产品是经有关部门通过严格认证以后,获得绿色产品标志的产品,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等方面都有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成本构成方面与一般产品也有所不同,除了要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般成本,费用以处,还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成本:绿色资源的开发和运用所付出的代价;为保证清洁的成本;开发和运用绿色包装所增加的成本;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所增加的成本等。
产品定价过程中,除了要考虑成本以外,还必须考虑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政府应允许绿色产品的价格比同类产品价格上浮一定的比例,如德国霍因海姆大学农业经济专家哈曼博士的确良研究结果表明:绿色食品的价格比一般食品约高50-200%。芬兰政府允许绿色产品价格上扬30%以上;日本绿色产品的价格比一肌产品价格高20%以上ii。从市场因素来看,绿色产品的目标顾客是具有一一购买能力、具有一定的文明程度、具有一定的素质的消费群体。他们的购买目的不再是仅仅考虑满足生存的需要,而更多的是追求安全、自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这一群体中的消费者,有的从自身的安全与健康考虑,往往愿意为购买代表时尚、文明的绿色产品而适当多支付费用。
此外,在渠道选择、促销、服务、企业形象树立等营销全过程中都要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因素。
绿色营销观念的树立,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从生产过程到消费过程、从外包装到废旧后的回收都要利于人类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能够在创造企业内部经济的同时带来社会外部的经济性。绿色营销观念的树立,绿色产品市场的拓展,改变了过去我国主要依赖于外延扩大的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质量的经济增长方式,建立起一个集约型的永续经营的经济体系,有利于经济与生态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资源价值观是确立绿色营销观念的核心
绿色营销观念的确立,需要企业和全社会改变其传统的资源无价或低价享用的价值观,正确认识资源的价值。资源是具有价值的物品,资源的价值不仅表现为资源本身的价值,而且还包括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
效用价值理论认为,物品的效用是价值的源泉。物品的效用是形成价值的必要条件;物品的稀缺性则是形成价值的充分条件iv。资源,无论是不可再生资源还是可再生资源,都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物品,都具有极大的效用。同时资源的稀缺性已成为人类的共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分报告中指出:用年均消耗量计算,现有资源还可用500年;若以年均2.5%的递增速度计算消耗量,现有资源只能维持90多年。因此,应充分估计资源的价值,并将它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资源的价值还包括使用资源所造成的环境代价。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导致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使用,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为此,世界各国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一代价也应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以往企业营销中既没有考虑资源本身的价值,更没有考虑资源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因此,形成了一种资源无价的价值观。不考虑土地、矿山、淡水、大气、森林等资源本身的价值及其使用价值。由于资源无价而带来的原材料的低价使用,不仅造成了产品价格的扭曲,而且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极大的破坏:?
造成了对有限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浪费性作用。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资源的有效使用率不到50%。资源耗费过快,必然造成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森林的乱砍滥伐,造成了水土流失,自然灾害不断;水资源的无遏止的利用,特别是对水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灌溉性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世界性的严重缺水和沙漠化的加剧。
遏制了可替代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可替代资源开发的高投入和现有资源的无偿使用,必然会扼杀可替代资源开发的积极性,使现有资源的使用进一步加剧。
不利于资源的循环使用。单纯从企业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按照现行的价格政策,资源循环使用所节省的资金,不足以补偿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翻新、再使用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投入。对于企业来说,资源的循环使用将会得不偿失,因而也不利于这项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事业的发展。
绿色营销观念要求企业营销中必须考虑资源的价值。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营销中,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要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结合起来。那种只顾片面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的做法,即使能短其获利,但决不会得到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
三、提高企业家绿色观念
企业确立绿色观念的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企业家的素质,转变企业家的观念。目前,人们往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待企业,希望它能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因而,那些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更大的经济效益的企业被称为“素质高”、“生命力强”的企业,往往忽略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企业的目的就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对生态效益的大小根本不予以重视。
此外,同国际绿色企业的发展状况相比,国内企业对“绿色”理解的广度和深度也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广度上,国外对“绿色”这一概念几乎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一地业都有自己“绿色”发展的目标和计划。而国内则相对集中于食品、电器等少数几个行业。在深度上,国外对“绿色”的理解已不再只是产品的理想,即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融入可持续发展观念,进而把它上升为一种经营理念和经营哲学。而在国内,生产者对“绿色”的理解普遍还停留在产品阶段,绿色价值观还只是表现在绿色产品所能带来的利润上,并没有深入到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中去。在这些生产经营者的心目中,是否开发生产绿色产品,要取决于它带来的利润能否超过普通产品。而目前,由于消费者只有在少数行业内绿色消费特征较明显,在大多数领域内绿色需求并不强烈,而在这些领域,绿色产品的开发成本又较高,故较长时间内,在这些领域开发绿色产品的经济效益并不理想,生产者出自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就不会积极主动去开发这类绿色产品了。新晨
绿色营销观要求企业家要有全局、长远的发展意识。企业家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进行生产、营销决策和管理时,都必须时时注意绿色意识的渗透,从“末端治理”这种被动的、高代价的对付环境问题的途径转向积极的、主动的、精细的环境管理。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调整自身行为,从单纯追求短期最优化目标转向追求长期持续最优化目标。将可持续性目标作为企业行为的基本目标,并不是反对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提倡将保护生态环境、杜绝资源浪费,以保证长远的永续经营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以实现一种环境可以持久支持的利润最大化。
资源来源:
i摘自《中国绿色食品中长期发展行动纲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著。
ii陆满平“论绿色产品价格”《价格月刊》1997年9期
[关键词]钢结构建筑;焊接工艺技术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2-0111-02
如今,钢结构建筑越来越多,焊接技术的运用也更加广泛,它能够制作精良的钢结构,还可以将各种钢结构焊接在一起,虽然这项技术使用的比较成熟和规范,拥有很多优点,但是在使用过程经常会出现钢结构变形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在想方设法解决这一难题,减少焊接物品的报废率,降低建筑单位的成本,所以,改进焊接技术势在必行。
1焊接工艺的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为解决焊接中出现的变形问题,研究出了反变形技术,其一改传统的焊接技术,根据结构的残余角变形途径,创造性的改良焊接技术。焊接时,材料因为弹性作用发生某种不规则的变形,反变形技术能够使其进行弹性反变形,相当于抵消了焊接变形,这种技术的出现保证了钢结构的稳定性,与所要求的形状相比并没有什么区别,带来了非常好的反变形效果。另一种创新的方式就是低温焊接,传统焊接时产生的高温对钢结构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高温致使结构变形,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所以才创造了低温焊接来弥补不足。低温的热量不会爆发式的作用于钢结构上,低温焊接采取的是循序渐进,慢慢加热的方式,随着周围空气中温度的改变而进行调整,可以有效控制钢结构之间裂缝的密合程度,保证钢结构的质量和稳定性。
2钢结构建筑施工中的焊接工艺
钢结构之所被广泛利用,就是因为其相较于其他结构更加轻便,利于维护和使用,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钢结构要想顺利的大规模使用,就需要精湛的焊接技术进行制作和连接。在焊接的操作流程中,要重视每一个细节的操作,保障焊接出的钢结构质量合格。在对钢结构进行焊接相关作业时,要遵守施工方案中所规定使用的材料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操作前要留下足够的缩短量和加工时的余量。钢结构对于钢材的选用是有严格规范的,在使用钢材进行加工之前,先要对所用钢材进行分析和检测,通过规定的检查和调节以后,误差值保证在标准的误差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明确使用钢材的质量,避免残次品的出现。
在装设吊挂壁时也要用到焊接技术,在焊接时要根据焊接的切入点来调节其坡度值,各项准备工作都完成后再开始焊接作业。首先要确定第一条吊挂壁的位置,以其为参照再划定另一条吊挂壁位置。在装设完毕后,要标记好其标高线,最高或最低的都要标记精确。要焊接无缝钢管时,要先行焊接好,然后还要校正。当吊挂壁的相关设施全部安设完成后,要进行各个连接区域的检查,保证其质量过关,每个连接区域都符合设计标准。
钢结构在完成整体焊接作业后,要进行喷漆处理,防止其生锈。在焊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杂质和报废物,要及时进行清洁,确保钢结构表面整洁。如果是不锈钢,就要喷涂白漆,防锈效果才最佳。有了先进的焊接技术和焊接工艺,同时也要加强焊接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严格遵守焊接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强化练习,掌握更加娴熟和先进的焊接工艺。
3钢结构焊接工艺造成的变形防治工作
3.1焊接节点的构造控制
在进行正式焊接作业前,先要构建好焊接节点,在设计焊接节点的过程中需要牢记以下几点:(1)要构造合理的焊接节点,首先要保证焊缝的长度适中,控制好焊缝的数量。如果在焊接过程中所利用的焊缝长度过长,数量也多,就容易出现钢结构变形的现象,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形判断焊缝最适合的长度和数量,做好准备工作,分析所要达到的标准焊缝情况,最大程度防止结构变形情况发生;(2)焊缝大小和长度确定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坡口的尺寸和所需的形态要合适,否则将降低钢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的可承载能力,如果被利用在建筑物的关键位置,对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会造成隐患。此外还减少了焊接时焊缝的截面积,降低钢结构变形的风险;(3)在对钢结构进行焊接的时候,在钢结构的表面设计焊接节点要保持对称性。
3.2钢结构建筑焊接工艺的改进
在焊接变形的改善中,钢结构焊接工艺的改进作用非常重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操作:(1)注重焊接顺序,相关人员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钢结构的组装和焊接过程中对所选择的焊接顺序进行操作,从而使相应的自重压力承受情况得以确保,使构件组装的要求和标准更好的得到满足。另外,在钢结构焊接过程中,可以一次性完成小型构件的焊接,然后再选择合适的焊接顺序进行组装,在对较大的钢结构焊接与组装时,一定要完成小构件焊接,然后再进行相应的组装和焊接工作。零部件型号的选择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这主要是为防止部件组装过程中产生变形的状况,同时,在组装时对外力强制性拼接也应尽可能避免过度。最后,为了防止因热量不均造成的焊接变形,在构件焊接和组装过程中要使焊接接头的热量均匀性和温度适当性尽可能保持;(2)反变形工作要做好。在焊接过程中,人们常采用反变形的方式进一步弥补因热胀冷缩而出现的变形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钢结构的焊接工艺过程中,焊缝会发生一定的收缩反应,因为冷却后的收缩原理,使得构件原有的尺寸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
采血车是血站的流动采血点,承担着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任务。这种工作方式,在方便献血者的同时,也扩大了无偿献血的社会影响力,赢得了人民群众对献血事业的了解支持和信任,促进了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发展[1]。采血车是血站的窗口科室,任何疏忽大意和管理不善都可能酿成严重不良后果。笔者总结了近几年来流动采血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对策,供血站的同道参考。
1采血车风险相关因素
1.1设备因素
采血车不同于固定的采血点、屋,经常流动,特别有时下乡镇,路上颠簸,极易引起设备损坏,特别是采血秤容易引起称量不准确或摇摆频率达不到要求。
1.2人员因素
①采血车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新上岗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血液安全培训,缺乏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②采血车外出采血有时献血员特别多,忙碌时对献血者健康征询评估不充分,采血时不能执行一对一贴签。③采血护士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采血过程中不带口罩,采血前手未消毒。
1.3环境因素
①采血车停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环境嘈杂,特别是夏天天气炎热,采血车有固定的停靠点,不能选择在阴凉处,有时电压点,空调效果不好,车内环境闷热,献血反应发生率较高。②采血车到站后,当班司机未按要求消毒采血车,采血车空气监测达不到要求。③当班人员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清理饮用的食品和用过的废弃物,造成采血车内有异味。
1.4管理因素
①当班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对血液、血样标本、血样辫交接、核对,造成血样辫遗留在采血车上。②初筛检验时金标法检测HBsAg,未按操作规程加入血样量、反应时间未严格控制,造成HBsAg阳性者漏检。③血液采集后热合未按要求检查热合处,有时造成血液渗漏报废。④血站的主要工作是采供血,服务对象中献血者虽然为正常人群,但我国是病毒肝炎的高发国家,约10的人群为HBsAg携带者。艾滋病的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并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发展。所以仍有相当比例的献血者为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其血流及血液标本存在一定的传染性[2]。工作人员如果不注意个人防护,初筛检验和采血过程中有时不慎被血溅污染或被针刺伤,被传染的风险性大。
2.管理对策
2.1加强设备管理
必须定期对关键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除国家强制检定设备外,其余设备血站可以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经培训具有资质的质控人员自行进行,或委托相关计量机构/生产厂商进行[4]。采血车上的关键设备有血压计、体重秤、贮血冰箱、采血秤、热合机。血压计、体重秤、采血秤每年委托本市计量测试所检定并出具报告。贮血冰箱、采血秤质管科按关键设备质量检查,频率分别为每月、每半年检查一次。采血秤、热合机当班人员上车后要开启并检查仪器证实处于正常状态,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采血车工作人员在设备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密切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进行标识,同时报告相关领导及时处理解决。
2.2加强人员培训
员工必须结合工作实践接受相关签名的工作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培训,并且经过评估表明合格,才能允许在工作文件或记录上签名[3]。血站应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加强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结合采血车工作实际,制定科室培训计划,学习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世界卫生组织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远程教育》、安全与卫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质量管理、环保意识、签名法律意义等。
科室主任应定期组织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学习本科室岗位职责和标准操作规程、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等,通过理论考核、操作考核、业绩评定等方法对培训效果及人员能力进行评估,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应资质要求,办公室授权后,才能正式上岗。
办公室加强对采血车员工日常工作业绩的评价,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员工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培训、考核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2.3加强采血车内环境管理
每天上班时采血护士戴手套用1:20“84”消毒液擦拭各工作台面,车内壁、采血秤、热合机、止血带,整理当日所需的工作物品,将桌面和地面用同浓度的消毒液喷洒,再将地面拖干净,清洗拖把备用。每天收班时检验人员将车内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分别打包清理,保证日产日清。收班后当班司机及时做好车内清洁,插上消毒机电源,打开电源开关,将消毒时间设定为2小时,第二天早晨收线即可。
2.4加强质量管理
①最高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到采血车上督导检查,对发现的不足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纠正。②进一步细化采血车各岗位职责、明确职能,责任到人,强化采血车服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管理制度、奖罚分明。③合理安排人员,团体采血人数较多时,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和安排志愿者,让志愿者承担献血征询评估、采血后服务等工作。④工作人员热合时,在热合过程中不应用力牵拉或扭转导管,待焊极松开1~2秒后方可取出已封口的导管。应检查热合部位,如有渗漏,则重新热合,并评估对血液无菌性的影响[5]。④严格站内感染管理监测:质管科每月对采血车空气、医务人员手指、献血者手臂的消毒效果以及使用中消毒剂的细菌污染进行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⑤科室内部应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对上一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改进方案,防止类似差错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方瑞峰,胡勃,王海英.流动采血车工作管理.中国输血杂志.2000,3(13):217-218.
[2]杨勤,曾桂萍,黄林莎.血站采血护士工作中的潜在危险及防护策略.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23):135-13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血站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