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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引导预期
1.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文件,我街道相关部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公开了《非低保户残疾人重度补贴公示结果》、《解放街道绩效自评总结报告》、《解放街道2020年防汛工作应急预案》等文件。
2.增强解读回应效果 。我街道及社区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扩大传播范围。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重要载体作用,积极运用政务微信等新技术和新媒体平台扩大传播范围。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梅河口市政务清单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公开相关改革举措、工作进展和改革成效。着力做好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证照分离”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压减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清理规范基层各类涉企乱收费项目、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规范公开平台,优化服务功能
1.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加强政务新媒体与融媒体中心的沟通协调,提高信息、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
2.加强新媒体平台维护管理。理顺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信息联动、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关停整合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平台。
四、完善线下办理,提高办事水平
1.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情况下,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等具体措施,从提交申请到获取办理结果都要实现“一次办结、群众满意”,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五常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统计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四个方法。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每项扣完为止,加分不封顶,考核的起止时期为20*年1月至12月,考核的实际得分×15%计入全区统计工作目标考核总分。
具体计分标准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基本分20分)
1、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有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5分)。未制定和未上报工作计划不得分(以印发文件为依据)。
2、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宣传标语、横幅和利用本级宣传工具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0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查看本级综合统计台账和有关汇报材料)。
3、建立“四五”统计普法对象普法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及培训时间和考核成绩等方面内容(5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不完整酌情扣分(查看花名册)。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基本分40分)
1、开展经常性统计检查工作(20分)。
①完成对统计单位的统计检查数量(10分)。要求大乡镇每月10-15家,小乡镇每月3-5家,未完成酌情扣分(查看综合统计台账和统计检查现场笔录)。
②每月月底前向区统计局法制科上报在检查中发现的具有较重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对象(10分)。要求大乡镇3家,小乡镇和部门各1家,未报送执法检查名单不得分,迟报扣2分,少报酌情扣分,对已查明情况并上报区局要求进行统计稽查的单位被查处的不扣分,对未上报区局统计执法机关而被查处的单位,警告每家扣1分,罚款每家扣2分,通报每家扣3分(查看法制科检查记录)。
③承担并接受省、市两级统计机关平时的统计稽查任务,每次统计稽查另加10分,若在稽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并被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查处并在全区统计法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仅不加分,而且要酌情扣分(查看法制科检查记录)。
2、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20分)。
①及时上报区局要求的专项执法检查相关报表和总结报告(2分)。未报不得分,迟报扣1分(查看法制科专项执法检查台账)。
②在规定检查对象范围内自查率要达到100%(3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查看《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表》和《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汇总表》)。
③通过市区两级统计执法机关的专项执法大检查(15分)。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如本级被区级检查机关查处的扣10分,其所属统计单位被区级检查机关查处的,警告每家扣1分,罚款每家扣2分,通报每家扣3分。被市、省级检查机关查处的要加倍扣分(查看法制科专项执法检查台账)。
(三)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20分)
1、及时上报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相关报表和总结报告(5分)。未报不得分,迟报扣1分(查看法制科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记录本)。
2、全面通过市、区两级统计机关基础建设年活动考核验收(15分)。在考核验收中被定为先进单位的为满分,合格单位的单位为13分,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改正符合达标验收要求的单位为10分,不合格单位不加以整改或整改后又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单位为0分计算(查看法制科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记录本)。
3、在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中,如有创新举措,并有推广价值的,要酌情加分(查看法制科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记录本)。
(四)统计单位登记、年检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20分)
一、税源普查的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全区税源普查工作安排,彻底摸清管区纳税户数及未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的漏征漏管企业单位。
二、税源普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限
(一)税源普查范围
关管区缴纳地方税收的企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税源普查对象
企业(含外资企业,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三)税源普查时限
户源普查日期截至2012年2月29日;房产、土地信息普查期限为2011年度。
三、税源普查的主要内容
在征收机关已掌握的税源信息的基础上,重点普查以下内容:
(一)未办理工商执照的企业单位
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未办理工商执照的企业单位逐户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通知企业单位和工商税务专管员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将上述信息传递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已经办理工商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
对已经办理工商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通知企业单位和工商税务专管员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上述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外注内营”的企业单位
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外注内营”企业逐户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通知企业单位和工商税务专管员至工商部门变更工商执照,至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登记,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整治。
(四)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
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逐户建立台账,核实基本信息,要求企业认真填写《已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单位登记表》,实地核查企业单位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应税行为、缴纳税种等涉税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传递至区财源建设办公室。
对上述企业单位的房产、土地信息一并纳入核实范围。
四、税源普查的时间
管区税源普查工作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至2012年7月31日完成,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15日至3月31日)
制定税源普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发动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利用多种形式,将依法纳税重要意义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引导企业单位自觉配合、主动参与。
(二)全面普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
以社区为单位,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组的办法,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社区、楼宇、商场、宾馆、市场等为基本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地毯式”实地清查。重点是漏征漏管户、“外注内营”企业的清理,认真核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情况,以及经营房屋自有、承租、出租信息,并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分类表格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数据审核,按规定期限将全部数据录入普查软件。
(三)整治处理阶段(6月1日至7月10日)
积极协助区财政局、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成立的联合执法组,对于发现的企业单位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边清查边整改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和纠正。
(四)总结报告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街道办事处经发办在对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客观、实际的税源普查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财源建设办公室。
五、税源普查步骤和方法
(一)确定原始信息。街道办事处经发办将按地域划分,将2011年度工商注册企业、税务登记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社区,作为此次普查的原始信息。
(二)比对普点。各社区通过工商、税务两方面数据信息分析比对,找出办理工商注册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税务部门非正常户及存在疑点的企业重点排查核实。
(三)核查疑点企业。重点排查正在经营,但工商原始信息库中不存在的企业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原始信息库中办理了工商注册未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税务原始信息库中非正常户企业经营状况。并在税源普查过程中,对每一户疑点企业分类下发限改通知书,通知企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四)核实房产信息。通过物业公司了解管区楼宇内、街区内企业经营状态、入驻期限、经营房屋自有、承租、出租信息。对经营企业自有房产或无租使用的,落实自有房产是否及时足额纳税,对承租房产落实承租房产是否取得了相关发票,对未及时纳税的,下发房产税申报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尽快缴纳。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按照代征协议将税款代征入库。
(五)汇总普查数据。对普查过程中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数据,各社区按照税源普查表的统一格式,对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归类、填报。经街道经发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区财源建设办公室。
六、税源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这次税源普查是夯实税源基础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行动,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由工作站站长、居委会主任牵头成立专门工作队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查纠并举、标本兼治。本着“边普查核实、边堵漏增收”的原则,在税源普查过程中,对查出的漏管户要及时催办税务登记,对漏征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对各项登记差错要及时补正完善。
第一条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省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省血防区居民发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及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第八条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九条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病例感染地的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
第十二条对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和市或县(区)各负担50%。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第五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各市或县(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市或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或县(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先下达70%,剩余30%将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下拨。
第十四条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六条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八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第九章附则
首先,向大家介绍在座的各位校领导。
潍坊社区社工委李国弟书记、洋泾中学校长胡雨芳老师、洋泾中学党总支副书记张东升老师、洋泾中学副校长王珏老师、洋泾中学德育处主任吴宝贵老师。
感谢各位校领导对学生志愿者活动长久以来的支持。
本届高二的志愿者活动已经开展了一年了,这一年的活动究竟开展地怎么样呢?下面请团委志愿者部部长杨怡同学为我们总结这一年的志愿者活动。
志愿者部年底总结报告
感谢杨怡同学的讲话。
在这一年的活动中,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志愿者和集体。他们默默无闻,仅是众多志愿者中的几个个体。但他们是负责的,尽心尽力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他们是热情的,用热忱打动每一个人;他们是细心的,细致、耐心地参与志愿者活动。
下面,请王珏副校长为我们宣布20__学年度洋泾中学志愿者服务优秀集体的名单。请获奖班级团支书上台领奖。
优秀集体领奖
接下来同样请王珏副校长为我们宣布20__学年度洋泾中学志愿者服务优秀个人以及优秀小组名单。请获奖班级团支书上台领奖。
优秀小组、个人领奖
看到了那么多优秀的志愿者,我们的内心充满了喜悦。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将这种精神继续流传下去。接下来,请获得本次优秀集体之一的高二(12)班代表张翰同学上台发言。
往事如歌——一名优秀志愿者代表的感言
张翰同学在一年的志愿者服务中有很深的感触,品到了收获的喜悦。相信很多高二的同学都会有同样的感受。而高一的同学很快也将在志愿者活动中慢慢感受到。
下面一个议程,请乔老师宣布成立洋泾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决定。
宣读《成立洋泾中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决定》
在这里衷心地希望洋中志愿者协会的成立能更好地为洋中志愿者工作服务,使洋中志愿者活动更上一层楼。
接下来,高一志愿者交接仪式开始。
首先有请洋中胡雨芳校长及潍坊社区党工委书记李国弟老师分别向高一志愿者代表授予洋中志愿者服务队以及潍坊街道洋中志愿者服务队旗帜。
授总旗
两位领导将旗帜授予了同学,同时也寄予了他们深深的期盼。我们也将不负众望,一定会很好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下面请高二志愿者代表向高一志愿者代表授予志愿者服务旗帜。
授分旗
请旗手退场。
高一的同学从高二同学手中接过了旗帜,身上也多添了一份责任。希望你们能够做出成绩,翻开洋中志愿者服务崭新的一页。
下面,请校领导向高一同学颁发志愿者服务证。请高一各班团支书上台领证。
团支书领志愿者服务证
一本本绿色的证书正如一片片青春的朝气。愿大家在志愿者活动中也能充满着这样的朝气。对于高一的同学,可能只是刚刚开始志愿者服务,他们又是怎样看待志愿者服务的呢?
下面请高一代表廖欣同学上台发言。
高一代表发言
相信廖欣同学的发言也说出了许多高一同学的心声。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高一的同学们,就要看你们的了!
下面,将进行洋中青年志愿者宣誓仪式。请杨怡同学上台领宣。
志愿者宣誓
工作总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工作总结,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公司管理层年终总结报告2021年大全,欢迎参阅。
公司管理层年终总结报告一
20_年,机关一工会在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司工会全年工作目标,结合自身特点,在促进发展中提升工作水平,在服务大局中强化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员工的聪明才智,努力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履行各项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初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20_年公司工会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上级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为做好工会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上级工会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会议、座谈等形式,切实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员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了工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始终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公司经营发展的整体目标,坚持把服务员工作为工会工作第一要务,努力找准服务员工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工会的主力军作用,全力推进了机关员工的素质建设和能力建设,使机关工会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工会有效地投身于公司的各项工作中去。
二、积极开展思想和业务教育,提升机关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20_年,我工会立足于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机关员工队伍,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员工充分适应公司整体的发展形势,以认真的态度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各项建设中,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促进了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同时,注意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员工意愿和要求,比较广泛地听取和收集了员工的思想反映,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综合整理和有效分析,从而为工会今后的工作能够有针对性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完善组织建设,促进职工民主管理和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公司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工会加强自身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多途并举,提高了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水平,激发了工会工作活力。同时,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突出“抓维权、抓参与、抓实效、抓职能创新”,有效地推进了工会的民主管理以及素质工程建设,保障了经营管理持续有效进行,提高了工会干部队伍战斗力和保障力,增强了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配合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完成公司本年度工作目标做出了应有贡献。
四、围绕“完成20_年各项工作任务”中心目标,积极配合公司工会开展结合生产的劳动活动。
1、为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创造力,凝聚员工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以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的建议,我工会积极配合公司工会,从20_年6月开始,在员工中广泛开展了征集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提出有价值建议的个人进行了表彰。
2、为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女职工爱岗敬业,我工会组织本部门女员工积极参与了公司工会组织开展的争创“巾帼先进集体”、“巾帼标兵”、“巾帼之星”活动。鼓励女员工立足岗位进步成长,促进女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号召广大女员工为实现20_年公司各项工作目标建功立业。
五、积极参与公司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丰富本部门员工的文化生活。
积极响应公司工会号召,踊跃组织并参加公司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如:组织并参加公司建党90周年职工歌咏比赛、公司书法摄影展、公司摄影写作培训班以及跳绳、羽毛球、毽球比赛,组织并观看国庆_周年慰问演出等。通过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的文体活动,进一步丰富了广大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极大地鼓舞了员工的自信心,增强了员工团队合作意识和顽强拼搏意识,弘扬了企业精神,展现了企业风貌,逐渐营造出了一种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和企业文化氛围。
通过公司工会的辛勤努力和全体职工的热情参与,20_年公司工会工作进展顺利,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我们工作上还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定信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职工的需求为工作的落脚点,以职工的满意程度为衡量工作的指针”,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工作,为全面完成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而努力奋斗。同时我们相信,在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支持和帮助下,公司工会工作将会再创佳绩。
公司管理层年终总结报告二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作为行政主管在院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
能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
我是六月份来到_工作,担任_行政主管。行政工作琐碎,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_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1)做好了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并把原来没有具体整理的文件按类别整理好放入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给大家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方便。
(2)做好了各类信件的收发工作,2021年底顺利地完成了2021年报刊杂志的收订工作。
(3)做好_的财务工作。财务工作是_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我认真学习学校各类财务制度,理清思路,分类整理好各类帐务,并认真登记,年底以前完成了2021办公用品、出差、接待、会议、教材、低值易耗等各类帐务的报销工作。_的财务工作正进一步完善规范,我会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的更好。
(4)做好公章的管理工作。公章使用做好详细登记,严格执行_公章管理规定,不滥用公章,不做违法的事情。
(5)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按需所发,做到不浪费,按时清点,以便能及时补充办公用品,满足大家工作的需要。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_领导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为了_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三、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四、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
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_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_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公司管理层年终总结报告三
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2021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认识方面
报业服务处办公室的一大功能就是服务功能,我个人的职责是这一功能的最终体现者,主要任务是为服务处领导、各部门和员工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所以,2021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021年对工作的思想认识有所提高。我的工作比较庞杂凌乱,甚至有一些琐碎。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后勤保障方面,有的事情虽小,但其影响面很大,缺少打印纸或墨盒更换不及时可能一份重要檔不能及时出稿。这些事情可能简单,人人能做,但我认为不是每个人都能把它做好,我对自己的要求是既然重要,没有理由不把它做好。
二、办事效率方面
思想上认识明确,行动上当然有所表现,工作效率对每件工作都很重要。但我之所以把办事效率单独作为一条来总结,是因为工作效率对我这方面工作非常重要,有的事情是高效率才能彰显它的价值和意义。为提高工作效率,我的方法是日常性工作未雨绸缪,偶发性事情高效解决。确保服务处工作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三、主动性方面
许多工作只有积极主动,才能从容自如,要不然会疲于奔命,忙于应付。份内之事,不要领导交办,更不要领导催办。领导交办的事,不推不拖,各部门和个人的事情同样不推委、不敷衍,能解决及时解决,不能解决及时汇报。
1、在_期间与服务处领导积极与业主开展_相关常识与沟通,做到每日向集团报告房屋有无异常情况。
2、在创全国文明城市期间积极与锦江区房管局物业管理极配合与支持,得到外界对新闻物业一致好评。
3、_期间在安保工作方面着实检查力度,加大楼层日巡工作,积极与书院街道派出所做到有情况及时汇报、协调和沟通工作;
四、工作实绩方面
1、创优工作
(1)服务处的创优工作在公司相关领导的指导下,通过不断完善、积极整改,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使我一个从未涉世物业的人在报业服务处创“国家示范”中,从学习到理解变成掌握最终进行协助,同时也从中学到物业行业在工作要求是细致化、流程化、标准化,对各项檔要求均要熟练掌握然后在从实际中去教会员工。特别是我自身一开始对创优理解不深,以至在做的过程中很多地方无从下手,最终工作脱节。
(2)积极学习公司、服务处关于管理新措施、新规定、新办法,对各项管理办法、工作手册深入学习。
(3)在后期迎检过程中对“汇报材料”印刷厂家进行罗列筛选,最终以在行业较低的价格印出我们需要的产品;“汇报视频短片”。
2、后勤保障方面工作
(1)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维修与维护。服务处建立几年来,部分易耗资产逐步进入老化期,设备问题影响正常工作,部门报修报主任同意后,积极联系厂家或经销商进行维修,确保服务处的工作不受影响。
(2)办公易耗品的保障。服务处现有13台计算机;2台打印机;复印机1台;传真机1台;各种易耗品打印纸、碳粉、配件等需求较大,积极保障好这些常规易耗品的供应。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突出问题的重点领域、环节、品种,坚持问题导向,以执法检查为支撑,以查办案件为抓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拉网排查,重拳出击,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深挖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黑作坊,铲除根源。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锤炼队伍。通过集中行动和强化执法培训,锻炼基层执法队伍,全面提升食药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投拆举报奖励、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刑衔接等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实现执法办案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一)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针对重点领域、环节、品种,排查线索,不留死角,主动作为,精准发力。
(二)依法查处,及时移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程序,打大案,查要案,涉嫌犯罪案件坚决移送,从快从严。
(三)发动群众,加大曝光。动员群众举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每月都要公布行动进展,曝光案件,打出声势,坚定群众信心。
(四)倒逼督查,阶段推进。每月通报进展,鼓励媒体监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一)打击重点
食品领域:针对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白酒等生产、经营环节,餐饮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及食品等。
药品领域:针对以违法使用植物提取物、化工原料替代药用原料、不合格原料生产药品,以增重、染色、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生产中药饮片,以及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挂靠经营、走票、销售假药、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保健食品领域:针对减肥、辅助降血糖、抗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等6类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份和以中老年人为对象采取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化妆品领域:针对违法添加和含有禁限用物质和超量物质生产化妆品;美容机构及会所销售、使用未经批准(含美白、除皱、注射类药品)和假冒化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器械领域:针对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未经生产许可的医疗器械,违法购、销、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锤炼队伍
通过从办案程序、文书规范等基本业务,到各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方法等办案技能的系列培训和集中执法办案的实践,采取“传、帮、带”等多种培养方式,使镇食药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稽查队伍达到“快速稽查、分级稽查、大案协作、小案独立”的工作要求,提升稽查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三)健全制度
1.完善稽查办案各环节工作程序。镇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3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完善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合议、行政处罚审批、执行、结案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执行。
2.完善稽查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投拆举报奖励制度、办案有功单位和人员奖励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黑名单制度等。
3.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在已有的行刑衔接工作制度基础上,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涉案物品检验检测和处置、案件研判等工作机制。
(一)动员部署、培训阶段(4月5日-4月15日)
1.动员部署。安排部署“飓风行动”实施方案,统一启动。
2.广泛宣传。镇在赤岩政府网公布“飓风行动”公告和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方式扩大投诉渠道,在街道、各村张贴“飓风行动”公告,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行动中来,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3.强化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村协管员培训,明确责任,熟悉行动内容、步骤、时间节点、信息报送等,明确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方法。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16日-10月31日)
1.清理遗留线索、案件。对2015年3月底以前的群众举报等未办结的案件线索、“四品一械”抽检监测不合格产品未办结的案件,集中进行清理查处。
2.收集新线索。“飓风行动”期间,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梳理、分析、研判,一般性的举报线索及时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县局,并展开前期摸排;获取的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上级交办、相关部门或业务股室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登记。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各渠道汇集的新线索进行排查,重点针对专项行动中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逐一进行执法检查和执法抽检。
4.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中打击环节可按不同时间段,细化为针对“食品违法犯罪”、“药品违法犯罪”、“保健食品违法犯罪”、“化妆品违法犯罪”、“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等系列集中打击行动,全面铺开与重点打击相结合,依次推进,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三)
总结和健全制度阶段(11月1日-12月20日) 对本镇“飓风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20日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镇政府成立“飓风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镇“飓风行动”工作。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李举臣同志担任组长,胡敏同志为责任组长,由何家雄、范木林、石太君、陈昌富、湛宣明、熊重军、王军、肖峰、何家隆、邓志全、石永安、屈胜利、刘昌庆、罗怀博、梅平、赵平、南吉铃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食药监所,胡敏兼任办公室主任,南吉铃负责日常办公。各自按职责分别负责日常监管中的线索提供、案件查处等工作,按照镇政府安排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
(二)密切配合,两法衔接。专项行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旬食药监发〔____〕35号)文件精神。镇食药监所、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卫生院等部门要扭在一起,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关注、社会危害严重和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优罚劣。镇政府将“飓风行动”工作纳入各村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问题发现率、立案率、办结率为指标,每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查办案件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活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等不作为行为,或避重就轻、以罚代管、有案不移等乱作为行为,以案谋私者,要会同监察、检察部门严查责任。
一、工作成效
(一)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试点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一是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以统筹城乡就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方案,先后得到市政府审定和省厅批复。二是在*县的试点取得圆满成功。通过前期准备、面上推进、常规办理、总结提高等阶段,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劳动者新增就业3656人,12.58万人参加新农保,73.9万城乡居民按新制度参加了医疗保险,劳动保障“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工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就业促进工作卓有成效。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xx人,完成目标任务28000人的114;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1xx人,其中“4050”等困难对象就业3500人,完成目标任务2600人的135;新增257户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1人就业,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城镇登记失业率3.9,有效控制在年度目标任务范围之内;全市共组织再就业培训16000人,培训后就业率77,完成目标任务11000人的145.5,创业培训4000人,创业成功率53.5。培训农民工12.9万人,完成目标任务12万人的107.5;农民工转移输出就业78.8万人,完成目标任务77万人的102.3;劳务收入47.2亿元,完成目标任务45亿元的104.9;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62万元(其中个人贷款4567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1095万元),完成个人贷款目标任务1800万元的254。发放岗位、社保、培训、职介等再就业补贴资金14247万元。
(三)社会保险征缴再创新高。征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17.23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23.1万人,征缴基金9.38亿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覆盖8.01万人,征缴基金4.15亿元;失业保险覆盖12万人,征缴基金4100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28.1万人,征缴基金2.97亿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66.1万人;工伤保险覆盖13.9万人,征缴基金0.32亿元;生育保险覆盖6.6万人,征缴基金0.41亿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12.58万人,征缴基金费3.6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