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施工垃圾处理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施工垃圾处理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施工垃圾处理方案

第1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 建筑垃圾;处理回收;再利用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1-0198-02

近年来,城中村改造以及各类市政、民用建筑的新建与扩建等在加速昆明市现代化步伐,同时产生的大量的建筑垃圾也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何在发展的同时解决好生态和环境的问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给世界展示一个充满魅力的春城,应该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为此,我们的课题小组对昆明市的多个施工现场进行走访调研,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并针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1 建筑垃圾的界定

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和其他废弃物。根据产生途径源不同,建筑垃圾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大量建筑垃圾都有很大的开发价值,如果我们合理开发利用好建筑垃圾,其不仅可以减轻建筑垃圾给我们的环境带来的问题,而且可以给我们带来巨大的财富。

2 昆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2009年2月27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拉开序幕以来,昆明市平均每年产生760万吨建筑垃圾,大量建筑垃圾的产生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重大的压力。各级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于2010年出台了《昆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市住建局也出台了《关于加快加快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再利用的通知》。同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动产业发展。按照《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可获得补助、产品、税收减免、土地、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各设计部门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以“立项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在政府的鼓励与支持下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了解,自2010年至今,昆明市已有多家企业先后投入使用了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同时也有几家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相继成立,并在不断的发展。

3 目前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课题小组通过对昆明市各施工现场的调查走访,部分施工现场依然存在扬尘污染、垃圾堆放而产生的坏境污染现象。通过现场的走访与调研我们得出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再利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2010出台的《昆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在实践中还未得到完全高效的实施,市住建局出台的《关于加快加快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再利用的通知》也未深为每一个人了解。为达到建筑垃圾的有效控制,我是必须加快完善相关立法。

2)建筑垃圾处理没有达到合理的规范,目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还特别低,绝大多数建筑垃圾还是被浪费掉。

3)虽然近年来也引进了一些先进的处理设备和提高了一些回收处理工艺技术,但相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还是落后。

4)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比较优秀的建筑垃圾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我们必须加快这一行业的发展,不断使其产业化,最终实现昆明市建筑垃圾的高效利用。

5)施工人员等还没有对建筑垃圾再利用的价值有充分的认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这一价值,必将造成大量的建筑垃圾找不到“归宿”。

6)施工企业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还没有得到普及,建筑垃圾的再生材料还未充分被建筑市场利用。

4 昆明市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处理的对策建

1)采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措施。

①从建筑设计就开始着手,用最优的设计来提高我国建筑生命周期的总体水平,借此来控制建筑垃圾的频繁产生,从而减少建筑垃圾。

②各个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材料管理,避免材料浪费而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在新建,拆迁,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企业要综合考评,充分发挥建筑垃圾的再利用价值。

③严格把关,保证建筑质量,避免因劣质工程问题造成大量建筑垃圾产生。

2)向国外学习。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建筑垃圾建的再生利用,例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好多国家都实现了对建筑垃圾的高效利用。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政策,制定符合我们国情的相关政策,在标准、规范、法规等方面着手,从建筑设计到现场施工严格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从源头出就开始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其次在技术方面我们亦必须向国外学习,同时向国外引进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加大加快发展建设我们的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可以学习德国建设多个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

3)制订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昆明市于2010年出台了《昆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昆明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加快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再利用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标准和规范建设,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立法工作,真正从法规方面规范昆明市的建筑垃圾处理问题。

4)积极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向产业化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采取经费补助、低息、贴息或免息贷款、减免税收等多种手段来推动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产业化,使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在经济上确实

可行。

5)加强宣传教育,让每个公民都意识到对建筑垃圾处理的重要性。

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与广度,使每每一个人都知道建筑垃圾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并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最新技术和工艺方法进行推广,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项目基金

课题来源:该项目为“昆明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立项项目,项目编号DXS14038。

参考文献

[1]王武祥.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J].中国建材,2005(8).

[2]李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J].特区实践与理论,2007(6).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昆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案关于加快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再利用的通知.

作者简介

第2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县治污设施建设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治污设施建设工作情况

根据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2009年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县2009年内须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任务,并完成项目总体验收;年内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我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措施,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治污设施建设。

(一)污水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积极配合州城乡投资公司“治污”项目平台达建工作。二是争取利用世行贷款城市环境建设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选址于县城东郊三岔河,建设内容:**县城主截污管道及部分建成区排水管网的建设。新建直径400~1200毫米排水管网22.8公里,其中合流制管道7603米,新建检查井408座。建设规模:近期处理规模为600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接纳排水管网收集的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654万人民币。其中:国内配套1865万元,争取世行贷款2789万元。目前项目地勘工作已完成,初设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批,正在做施工图和技术标书。三是自筹资金335万元对老城区大沙沟进行治理,疏通排污管道2.公里。四是新城区规划排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通过政府自筹资金和招商引资,投资1017万元完成石缸坝新城区雨污管网建设49.7公里,建成检查井1656座。

(二)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位于**至广南公路6公里处的小洛利,项目总投资为1944.83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省级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垃圾处理场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环保措施,配套收运系统的设施、设备。建设规模为日均处理垃圾60吨,总库容47万立方米,设计填埋年限为20年。项目于2006年9月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213.9万元,完成土建工程、管理用房建设和部分设备购置,项目场区建设工程已完工投入试运行。

2008年底,争取省“两污办”补助资金300万元用于垃圾处理工程的配套设施。在老城区东湖路和新城区60米大街与小新寨交界处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及管理用房2座,其中:东湖路垃圾中转站及管理用房完成投资15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现已投入使用,新城区垃圾中转站及管理用房正进行场地平整。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治污设施项目虽已确定由州城司统一运作,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县级没有可操作的方法,致使项目实施上进展缓慢。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抓住污水处理工程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的机遇,配合州投融资公司做好各项工作。

第3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有力的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形成良好卫生保洁习惯,以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用科技的手段促进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乡(镇)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充分发挥乡(镇)的主导作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公众参与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处理工作。

(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上下联动,镇村为主。按照市、县统筹、乡(镇)主导、镇村实施的要求,市、县、乡(镇)、村四级联动,上下结合,整合资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实际,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具体工作,合理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经济、适用、安全的垃圾收集处理方式。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科学系统地规划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城乡一体,长效管理。要把长期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突出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全面铺开,重点推进,以城带乡,城乡互动,改变农村垃圾简易堆放处置现象,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清扫保洁、垃圾收集、集中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卫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及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到20*年,全县农村基本实现环卫保洁达标和垃圾集中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9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四、工作要求

(一)制订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作模式、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各乡(镇)在2009年3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并送县农办)。

(二)编制规划。各乡镇要依据县、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3月底前完成编制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区域内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建设。

(三)选择处理模式。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无机与有机垃圾分类,回收可利用物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

1、集中收集型。县城近郊的村庄宜采取“村委会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其他农村地区宜采取“村小组收集-村委会转运-乡镇集中填埋”的方式,尽量降低农村垃圾处理成本。

2、就近简易处理型。在偏远的行政村建设垃圾填埋场,自然村设置若干个垃圾屋,垃圾收集后就近进行填埋。在江河湖泊和邻近水源地附近不得搞集中填埋,防止污染水源。

(四)精心组织实施。从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争至12月底全县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其中历年新农村建设点垃圾收集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加快配备乡(镇、)、村垃圾处理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三有”:一有垃圾中转站、垃圾桶、垃圾屋、填埋场,二有清洁工具及运输工具,三有保洁员。具体要求为:

1、完善设施。户配垃圾桶(箱)。按照方便村(居)民投放要求,每户至少设1只垃圾桶(可用塑料水桶代替);村建垃圾收集屋,配备保洁员和保洁车。每个自然村按每40户(不足40户按40户计算)修建一座占地4㎡的垃圾屋(高2.5m),并按“1名保洁员、1套保洁工具、1套保洁衣、1个垃圾屋”的标准配备好农村保洁队伍和保洁设施。保洁员每天到农户家中收集一次垃圾,公共场所每周打扫两次,垃圾屋垃圾每周清运一次;乡(镇)设置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每个乡镇至少要修建一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离县城、乡(镇)所在地较远不能与其共用垃圾填埋场的村、组至少要修建一座简易垃圾填埋场(少数偏远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建设简易填埋),并配备垃圾清运车。

2、健全制度。各乡(镇)在运行中要认真研究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环境卫生治理的彻底性、长期性和实效性,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办法。一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要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垃圾收集制度》、《垃圾清运制度》、《垃圾处理制度》、《资金使用制度》等长效管理制度。二是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村委会或村小组、村民理事会要与农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引导农民每日自觉清扫房前屋后,形成保持村庄清洁卫生的习惯。做到垃圾要入桶入箱,禽畜圈养,柴草集中堆放,可回收物质要分开存放。保洁员负责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以及垃圾的收集与清运,同时负责对村民门前“三包”制度的检查督促。

3、创新机制。针对村民生活习俗、经济水平、文明素质不尽相同的实际,各乡(镇)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合理确定垃圾处理模式,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县城近郊的农村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方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其他乡(镇)采取“村小组收集—村委会转运—乡镇集中填埋”的方式,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减少污染源;偏远村庄采取“户收集—村小组简易填埋”的模式;还可探索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等。

(五)组织验收。20*年1-6月份,由县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和目标,就2009年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现场对照检查,并结合日常督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相关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对广大群众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教育。一是召开宣传动员大会,传达省、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会议精神,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二是出动宣传车队在县城、乡镇、农村巡回宣传,在主要街道、路口及各村组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和横幅标语,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如采取印发《致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利用会议、展板、宣传橱窗等形式,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积极投身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来,清理好本村环境;三是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逐村、逐户宣传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的环保知识,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了解和掌握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意义、目的和方法;四是以群众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将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纳入文明单位、文明小康示范村和星级文明户的重要评选内容,努力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五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督导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对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进行充分报道,从而引导广大居民、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开展源头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二)多方筹集资金。本着“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及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一方面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筹资的新路子,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采取“各级财政补一点、村组集体拿一点、受益农民筹一点”的办法,建立“市级奖励、县财政适当补助、乡村负担、农户适当缴费”的机制。20*-20*年新农村建设点垃圾处理设施,按30-45户为一个村,县、乡两级按1:1的比例对每个村投入3000元经费,县级经费于2009年6月底前一次性拨入县新村办专户,*月底前落实到具体建设点。其它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经验收达到要求的适时拨付。

(三)强化督导和检查。一是定期督查。由县农办(县委农工部)牵头、各成员单位组成的督查组,每季度分片对各乡(镇)进行一次督查;各乡(镇)要实行逐级督查制,抓好工作落实。督查工作要建立台帐,将每次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复查情况记录在册,整理归档。二是采取简报、通报等形式对每次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及时发现、帮助解决建设中的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和纠正偏差。三是考核验收。将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乡(镇)年终工作目标考评,并严格按照考评验收结果兑现补助和奖励办法。

六、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成立广昌县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曹志刚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李建泉、县政协副主席、县长助理张卫平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委农工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供销社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办公室设在县农办(县委农工部),由县农办主任(县委农工部长)符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综合协调;筹备有关会议,起草实施方案及其它重要文稿,编辑简报、通报等;负责制订全县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工作考评方案,并牵头组织考评工作;

县农办(县委农工部)负责20*-2009年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并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农村改水、改厕相结合,与发展农村沼气相结合,与加强农村有机肥使用相结合,与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相结合,将新农村建设点建成生态文明示范点;

县委宣传部(新闻报道中心、县电视台)负责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镇村两级垃圾处理规划编制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镇村两级垃圾处理工作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村垃圾处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县农业局负责把农村沼气项目与农村垃圾处理进行有机结合,加强沼气的技术指导;

县发改委负责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工作;

县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活动和农村公共卫生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农村部分垃圾回收的指导工作,调动农民利用和处理垃圾的积极性;

县民政局要适当增加补贴,大力支持农村垃圾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垃圾处理资金投入使用的管理与督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垃圾运输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4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一、建立垃圾处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立了办公室,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了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一名副科级领导具体负责实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工程建设及生态乡镇创建工作。

二、加强宣传

通过标语、板报、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让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全民齐心协力创省级生态乡镇的积极向上风气。

三、配备卫生保洁设施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自创建省级生态乡镇以来,投资30万元在村3社建立了一小型垃圾处理场一座,购置垃圾桶100个,垃圾车1台,新建垃圾池5个,在8个行政村建立了农村垃圾收集点16个。

四、聘请卫生保洁员,建立了卫生保洁制度

聘用了5个卫生保洁员,专门负责集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保洁员聘用热爱环卫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所用的工具由乡政府组织购买。近年来我乡卫生保洁工作达到了以下要求:(1)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定时沿街收集住户、商户、单位垃圾;垃圾池(箱)及时清理,做到无垃圾积留;(2)生活垃圾经收集由保洁员分类,将垃圾及时送到指定地点,严禁运输途中随地抛洒、乱倒乱放;(3)督促沿线各户做好自家附近区域的卫生清洁及保持工作;(4)负责收取集镇内住户、商户、单位的垃圾清运费用;(5)协助保洁员清理集镇内的下水通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畅通和维修。

通过以上工作,现在我乡集镇达到了“街容整洁、环境优美、人居和谐”建设目标,提升了城镇形象。经县环境保护局2012年4月对我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达标检测的结果表明,我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90%。

五、规划设计了再建一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工作

2012年冬,在县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规划设计了在村三社曹湾处(离街道2公里处)再高标准建设一座中型垃圾处理场。该项目由县环保局设计,乡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计划总投资640万元,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建设时间1年(2013年),2014年正式投入使用。该项目主体工程共分四大部分,一是道路硬化1000米,二是垃圾填埋场,三是堆肥场,四是渗滤处理场。到目前为止,完成了土地征用工作、场地规划,开挖整理场地等工作。

六、今后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省级生态县、生态乡创建活动具体内容的宣传力度,继续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使群众真正了解到创建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按照实施方案继续加强集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

第5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筑;建筑垃圾;处理;环境保护;循环利用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身生活环境的改变也越来越大。在人们不断提高自身生活需求以及生存环境的同时,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也在不断增加。城市建筑工程垃圾处理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建筑工程垃圾本身作为建筑废弃物,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建筑材料的制造和生产也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如果处理不好,不仅造成生产资源、土地资源消耗的累积增加,同时也给城市自身的生态系统带来较大的问题。

一、城市建筑垃圾概述

当前城市建筑工程产生的废弃物,被统称为建筑垃圾。但是不少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者却缺少对建筑垃圾概念的详细认识。

1.1 建筑垃圾概念

城市建筑垃圾指建筑工程在施工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对土地平整、开挖、拆卸以及施工所产生的余渣、泥浆、石材、钢筋混凝土、废旧建材等建筑废弃物。城市建筑工程垃圾可分为土地平整施工垃圾、土石方开挖工程垃圾、拆迁施工垃圾、建筑施工垃圾以及建材生产垃圾。其中又可以分为惰性垃圾和非惰性垃圾两大类。随着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逐年递增。

1.2 当前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问题,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问题。总的来说,当前建筑业的建材消耗总量大、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建筑垃圾管理不力、建筑垃圾处理方式落后。

一方面,在城市建筑工程的垃圾管理上,城建部门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筑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在建筑垃圾的处理上四处钻空子、乱处理。而且,管理者也没有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的生产数量进行合理的数理统计,导致建筑垃圾在产生量上缺少固定的技术指标。

另一方面,在建筑垃圾的处理上,管理者也缺少创新和研究的财政支持,只能是对建筑垃圾进行搬运处理。通过建筑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清理至郊区或者空地上。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和环保处理意识淡薄,处理过程中手法粗放,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遗留下来粉尘、噪音、污染等环保潜在威胁。而且,缺少管理的垃圾处理场地遇到极端天气还会造成塌方、泥石流等灾害,给附近居民的生活生产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1.3 城市建筑垃圾的资源潜力分析

2013年7月,在武汉考察的过程中再次强调: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尤其是当前城市建筑工程垃圾,里面不仅含有钢筋、铁丝、金属管线等可回收利用的金属资源,还包括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生产所需要的石膏粉、墙砖、地瓷砖、塑料管材、石料等生产资源。而且,在建城市建筑工程垃圾中,散落的砂石占垃圾总量的60%以上。因此,经过合理的分拣、剔除、压碎、回炉后,城市建筑垃圾可以生产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地坪及地坪垫层、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基础建材。与天然的资源开发和建材生产相比,城市建筑工程垃圾如果进行集中的规模化处理,不仅资源数量潜力巨大,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坏境的影响。可见,城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发展潜力巨大,市场经营发展前景良好。

二、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效率的方法

鉴于当前城市建筑工程垃圾的管理、处理现状和资源市场潜力,笔者认为,处理好城市建筑工程垃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

2.1 强化法律建设和制度管理

根据当前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高效处理建筑垃圾的最佳方式是完善法律层面的建设。首先,针对当前建筑工程发展现状,成立专门的法律研究小组,集中研讨建筑工程各方面的处理措施,包括建筑工程垃圾的产生、处理方式和费用收取标准,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提高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垃圾的合理化转变。

其次,是要加强建筑工程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生产控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并非所有建筑垃圾都需要进行处理,有些建筑垃圾可以在施工现场进行转换,成为建筑工程的材料。因此,建筑工程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规程,配置建筑垃圾处理部门,提高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转换效率,促进建筑工程的后续发展。

2.2 提高环保型建材的研发和使用

当前建筑工程垃圾处理难的问题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建筑垃圾的生产源头缺少良好的控制使关键原因之一。对此,需要提高提高环保型建材的研发和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工程垃圾出现的数量和机会。绿色环保型建材的生产主要是以城市建筑垃圾为生产原料,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对建筑材料的处理和循环再生产,最终生产出质量、强度和资源消耗均小于开采天然资源生产的建筑材料。实现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绿色环保目标,推广节能降耗的建筑过程。

当然,这种环保型建材的生产完全依靠市场来开发难度较大,所以在市场出现的初期,需要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扶持,包括提供和建立建筑垃圾收集、转运的渠道,完善税收补偿方式,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等。同时还可以组织学校和科研单位对企业进行技术支持,提高生产和质量控制环节的技术措施。帮助和鼓励建筑施工单位选择绿色环保的循环生产建材。

2.3 控制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出现

对于某些不可再生的建筑垃圾,由于当前技术条件的限制,强行循环利用成本较大,不被市场所接受。对此就需要城市建筑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努力,采取措施控制这种建筑垃圾的产生数量。对此,城市建筑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图纸审核的力度,将环保因素和建筑垃圾产生量等问题纳入审核范畴,提高对建筑垃圾的关注度。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进一步熟悉设计图纸,提高施工工艺,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和质量检测控制,做好验收工序,减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数量。最终实现施工过程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控制。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提倡和鼓励施工单位选择环保可降解的施工建材,不仅提高建筑工程的环保成程度,还能有效的利用自然降解,提高建筑垃圾的自然分解速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三、结束语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需求会日益增加。因此在未来的建筑工程管理中,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城市建筑管理单位,都需要对施工垃圾的处理提高重视,增加监管的力度,提高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提高对环保型建材选择和使用,最终实现对建筑工程垃圾的有效处理。

参考文献:

[1]党玲,朱家瑜,曹琴,我国现行城市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工艺探讨[J]. 《科技创业月刊》,2010,23(11):87-88

[2]彭斌彬.杭州市在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研究[J].《建设科技》, 2015(7):60-61

[3]郭鹏飞,史怀庆,绿色经济理念下的建筑垃圾处理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15)

第6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的要求,在全县加快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小城镇的载体功能,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努力建设规划有序、居住安全、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美好家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从2011到2014年,我县计划用5年的时间,在全县规划配套建设乡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开展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探索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卫生保洁制度,在全县各乡镇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二)2012年,我县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的马店、永兴、王人3个乡镇进行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立健全“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卫生保洁制度,探索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乡镇及村庄环境卫生整治,促进农村环境改善。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重点建设:一是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二是垃圾运输设备,包括垃圾转运车及小型垃圾运输车;三是垃圾处理配套设施。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垃圾中转站按照人口数量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的规定,镇区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应按日垃圾转运量小于10吨的要求,建设垃圾中转站,配套相应的运输设备;镇区人口在1-3万人的乡镇,应按日垃圾转运量10至25吨的要求,建设垃圾中转站,配套相应的运输设备;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应按日垃圾转运量大于25吨的要求,建设1至2个垃圾中转站,配套相应的运输设备。按规划要求,原则上距县垃圾填埋场30公里以内的乡镇,生活垃圾送县垃圾填埋场处理;距县垃圾填埋场30公里以外的乡镇,结合乡镇区位,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厂,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马店、永兴、王人3个乡镇具体建设标准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垃圾日产生量、乡镇道路状况等灵活处理,配套建设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编制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乡镇垃圾处理方式,统筹城乡垃圾设施建设,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乡镇、农村延伸。乡镇做好“一书两图”(垃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的编制,根据人口规模、垃圾产生量,确定建设内容、明确建设时序,绘制垃圾设施现状图,编制垃圾设施规划图,合理布局,在图纸上标明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完成时限。要把村庄清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垃圾处理规划中,确保“村收集”环节落到实处。

(2)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清洁工程是一项公共事业,各乡镇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促进垃圾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拓宽建设融资渠道,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群众为辅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垃圾设施建设,引导群众自觉改善人居环境。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农村实际,突出重点,防止“一刀切”、盲目攀比现象。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乡镇生活垃圾的,宜采用“村收集、乡镇中转、县集中处理”的模式,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地理位置相对独立且运输成本高的乡镇,宜采用“村收集、镇(乡)处理”的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统筹,多个乡镇联合建设垃圾处理场,实行区域垃圾集中处理。在不适宜建垃圾转运站的乡镇,也可考虑采用其它方式进行垃圾收集处理。

(4)经济适用,量力而行。垃圾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不同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卫生现状,立足现在,兼顾长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要求,合理选择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不贪大求全;根据地理位置、发展需求,建设既经济、适用、环保,又符合当地特色,与整体建设风貌相协调的收集处理设施。

(5)建管并重,提高效益。加快乡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小城镇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对垃圾设施薄弱乡镇的配套建设;垃圾设施建设要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提高小城镇的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收集处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年限和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质量。

五、建设管理

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要以规划为指导。垃圾转运站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垃圾压缩设备、处理设备、运输车辆等,应由政府进行集中采购。转运站站房全省统一设计,垃圾压缩设备、运输车辆由市统一政府采购;转运站站房建设招投标可由县统一组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要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六、资金规模与筹集

(一)2012年计划完成马店、永兴、王人3个乡镇农村清洁工程(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总投资约380万元,省承担资金266万元,县级政配套资金114万元。省级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和运输车辆、配套设施的购置。县政府发挥市场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乡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二)对乡、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乡、镇、村垃圾治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乡镇生活垃圾设施,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扩大内需,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为保证农村清洁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县住建委将制定下发《利辛县农村清洁工程管理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督促调度。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农村清洁工程工作,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由县政府负总责,县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建设用地。

第7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费用评价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近年来,绿色建筑给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有目共睹。然而,以往对绿色建筑的经济评价只是从节约能源方面来评价其经济性。即便是近年来所倡导的低碳理念,也仅考虑了绿色建筑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降低CO2排放量的价值,忽略了绿色建筑建造前期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所带来的隐形价值。如,对垃圾进行资源化所节省的垃圾填埋费、土地征用费,以及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后所生产的再生混凝土所节省的材料费等。[1]

1.建筑垃圾的危害

1.1占用土地资源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m2的标准计算,到2020年,我国新增建筑面积将达300亿m2,产生的建筑垃圾将达到180000亿吨之多。然而,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率仅有5%,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多以填埋或露天堆放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还耗费了大量土地征用费和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因此,对于我国一些寸土如金的大中型城市来说,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节约土地资源是首要任务。

1.2破坏土壤结构污染地下水

建筑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会造成地表沉降,破坏土壤结构,填埋区域需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稳定状态。此外,由于建筑垃圾中含有胶、涂料、油漆以及有害重金属元素,填埋后会污染造成地下水。因此,建筑垃圾的科学化处理是保护土地及地下水资源的根本途径。

1.3影响城市环境

建筑垃圾在清运和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灰砂等有害物质,以及有机物分解后产生的有毒气体等均对大气环境、城市形象、市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因此,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是目前解决城市环境、大气污染及市民生活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2]

2.基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建筑

2.1基本原则一致

从绿色建筑的基本属性来看,要提高建筑本身的品质,使其达到节能、环保、舒适的要求,必然在建造成本上相对一般建筑会增加一部分费用。绿色建筑本身遵循了低能耗、环保的原则。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二者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2.2概念相呼应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在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前提下,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科学处理、循环利用。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为企业节约相当大的成本费用,而绿色建筑也旨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与绿色建筑是一个相呼应的概念。

2.3评价体系的补充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所产生的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环保价值和社会价值),引入绿色建筑经济费用评价体系中,是对其的完善和补充。本文重点分析了建筑垃圾资源化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价值。[3]

3.建筑垃圾资源化所产生的价值

3.1生态及环保价值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粉碎、筛分、二次加工后可代替天然骨料配制再建筑用砖、生混凝土和道路基材等材料。经计算,与实心黏土砖相比,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砖,每生产1.5亿块标砖,可减少取土24万m3,节约耕地180亩,节约垃圾占地160亩。此外,在制砖过程中,还可节约标准煤1.5万吨,消纳粉煤灰4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360吨。因此,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不仅节省了土地资源,还改善了城市环境,体现了生态及环保价值。

3.2经济及社会价值

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不仅解决了垃圾处理问题,实现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还节省了大量的垃圾运输费、建筑材料费和土地征用费等,为企业带来了经济价值。此外,很多国家在税收方面,对进行科学处理建筑垃圾并实行环保型转化的企业,实行了一系列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根据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有望在年底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包括优先提供再生企业建筑用地、市政道路工程优先采购服务、减免增值税等等。深圳、郑州及西安等地已率先实行了相关政策,如对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5%的优惠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减缓了企业的经济压力,还推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体现其社会价值。[4]

4.基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建筑经济费用评价方法

基于财务评价理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所节省的费用引入到绿色建筑项目经济费用评价中,使绿色建筑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更明确。文章采用了费用现值 (PC) 法,对绿色建筑寿命周期内包括建设前期,针对建筑垃圾直接填埋和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两种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对比评价。评价过程中,假设两种方案在绿色建筑整个寿命周期的收益相同,那么只需比较两种方案所发生的费用,判断两种方案的优越性。[5]

对建筑垃圾直接进行填埋,绿色建筑施工过程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其寿命周期内包括建设前期所发生的费用的现值为:

PC1 =P1+(CO i+ R i)(1+i)-i (1)

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全部采用垃圾回收站生产的再生混凝土。其寿命周期内包括建设前期所发生的费用的现值为:

PC2=P2+( CO j+ R j)(1+i)-j (2)

求两个费用现值的差值:ΔPC=PC1-PC2,将(1)、(2)两式代入得: ΔPC=P1-P2 +(R i-R j) (1+i)-I(3)

其中:P1---建造前期,拆除旧建筑后产生的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和填埋费。

R i ---购买商品混凝土所发生的费用。

P2---运往垃圾处理站的运费。

R j---购买再生混凝土的费用。

其中,P1-P2即为建筑垃圾填埋的处理费与运往处理站的运费之差,R i-R j为商品混凝土与再生混凝土的差价。因此,只需将这两个数据代入即可求出ΔPC。若ΔPC>0,说明方案一发生的费用现值大于方案二。那么,对于企业来说选择方案二是有利的。反之,则亦然。[6]

5.实例分析

西安某综合绿色写字楼工程,原场地为一砖混结构工业厂房,建筑面约为408.48m2,经扩大周边土地面积后,综合写字楼占地面积约为895.54m2。根据旧建筑拆除垃圾产量系数表知,砖混结构工业厂房拆毁后垃圾产量系数为0.6404m3/m2。西安市商品混凝土市场平均价格为335元/m3。再生混凝土成本价为254.6元/m3,预售价格为300元/m3。目前,西安地区平均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填埋及运输费)约为22元/m3。垃圾资源化处理,运输费(5km内)为12元/m3。假设该写字楼寿命周期为50年,折现率取7%。

现计算在两种不同情况下,该绿色综合写字楼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费用现值:

分析:

各参数计算统计表:

将所有数据代入(3)式解得:

ΔPC=2611.60+×(1+7%)-i=2611.60+35×13.8007=3094.62元>0

故,此写字楼项目若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处理方案可为企业节约3094.62元的费用。即,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对企业来所更为有利。

6.总结

上述案例中,由于原建筑规模较小,故节约费用数目不大。其次,上述方法只考虑了建造前期的垃圾处理费和垃圾资源化运输费,以及对垃圾处理所生产的再生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之间的差价因素。如果把使用再生砖和其他环保材料与直接购买建筑材料的差价,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费用考虑进去,那么节省的费用会更大。此外,我国全面出台相关税收减免及政策后,基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建筑经济费用评价,有待我们更深一步地研究。

参考文献:

[1]高全平.低碳理念下绿色建筑的经济效益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10, 32(15) : 189 - 192.

[2]王鲁湘.城市建筑垃圾与环境保护[J].环境科学导刊, 2010, 29(2) : 35 - 37.

第8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环境工程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将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的法规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对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控,落实环保投资,防治环境污染,实施生态保护,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是一项环保工程,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工程建设中也将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因素。尤其是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含有高浓度废水及细菌、病毒等致病菌,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渗滤液处理质量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城市垃圾填埋场是否达到卫生填埋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渗滤液处理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垃圾处理场整个工程的质量及建成后的正常运行。而环境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是控制渗滤液工程整个建设过程的关键所在。现将渗滤液处理环境工程环境监理要点总结如下:

    二、了解掌握设计方案、主导思想、主导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方案

    在进行环境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之前,应当认真阅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评批复文件,了解掌握项目的设计方案及设计的主导思想和原则;了解工程的环保设施的规模、投资情况;掌握环保工程的工艺流程,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理方案。利用环境监理单位的技术优势和中介,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提高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不侵犯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使施工现场的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清楚、目标明确,并贯穿于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作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从而保证环境保护设计中各项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能够顺利实施,保证施工合同中有关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合同条款切实得到落实。

    三、做好施工阶段的巡视、旁站工作

    渗滤液处理环境工程中主体基底及边坡的防渗、渗滤液的收集与导排和渗滤液处理环境工艺与设施是关键,基低与边坡防渗是第一道关口,防渗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渗滤液处理工程的质量。在整个工程环境监理过程中,对防渗工程应做好旁站、巡视工作。

    对防渗工程的反滤层、渗滤液收集盲沟、竖向石笼、调节池池底防渗膜下层地下水盲沟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进行旁站监理。

    对防渗材料的铺设,除库底及边坡平整基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外,其他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旁站:

    1、各种防渗材料铺设前应保证铺设面完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直接铺设在土建结构面上时,应保证构筑面结构稳定,坡面平缓过渡,垂直深度25cm内不得有任何杂物;铺设在下一层土工材料之上时,应保证下一层土工材料施工质量合格,表面无积水、无杂物。

    2、合理选择铺设方向,尽可能减少接缝受力。

    3、铺设工具不得对土工材料的正常使用功能产生损害。

    4、合理布局每片材料的位置,力求接缝最少。

    5、在坡度大于10%的坡面上和坡脚1.5m范围内不得有横向接缝,一般土工膜的焊接采用双轨焊接。

    6、各种土工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得低于相应的连接标准。

    7、铺设过程中调整材料的搭接宽度时不得损害已连接的部分。

    8、铺设过程中防止任何因为装卸活动、高温、化学物质泄漏或其它因素而破坏土工材料。

    9、用于卷材展开的机械设备不得造成土工材料的明显划伤,并不得造成铺设基底表面的破坏。

    10、片材铺设平顺、贴实,尽量减少褶皱。

    11、铺设后应及时压载锚固,所有土工材料均须保证当日铺设当日连接锚固。

    四、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移民搬迁的监理工作

    工程对水土的影响是工程施工期间的土地占用、临时修筑的运输道路、施工材料的堆放、施工弃土堆放等占用或破坏部分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另外,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高挖方或填方边坡处理不当造成的塌方,引起水土流失。施工弃土土质松散,易被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流失,若处理和管理不善,易引起水土流失,堵塞渠道或河道。

    (一)主要防止措施如下:

    1、对场地平整过程中的多余土方,设置临时堆放场,场地周边设置排水沟防护。多余土石方用于垃圾填埋覆盖及库底填方,弃渣及时处理。

    2、对覆盖土源取土场区,取土后的场地应回填,对取土后形成的开挖边坡采取浆砌块石护坡等措施。

    3、在施工开挖过程中形成的永久性边坡,视其边坡坡度情况采取浆砌块护坡、浆砌块石方格草皮护坡、浆砌块石挡墙护脚等措施,并在护坡边沿设置砌石排水沟,以利于坡面径流、地下水流等的通畅排出。

    4、对建筑物周边,种植草皮及各种乔木、小灌木。

    (二)村庄搬迁的监理措施如下:

    1、搬迁时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等异地保护的方法加以保护。

    2、新址建设施工清场地树木、农作物、杂草,除部分可以做肥料外,应及时清运。

    3、对于临时占地和新开辟的临时便道等破坏区,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

    五、施工期按环评批复的要求,做好监测井的监理工作;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协调好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为确保防渗工程质量,防止渗滤液的渗漏,掌握地下水质量的动态变化,垃圾处理场区及周围附近地区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考虑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等因素,在垃圾填埋场的两旁30~50m处各设一个污染扩散井;填埋场地下水下游30m、50m处各设一个污染监测井;地下水上游30~50m处设一个本底井。对上述监测井在填埋场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具体监测项目是:pH、CODcr、SS、NH3-N、氯化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总硬度、硫酸盐。

第9篇:施工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