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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乡幅员面积129平方公里,所辖11个行政村,总人口15347人。具统计:2018年末,全乡林地面积7万亩。2019年栽植涵养林20442亩,其中,柞树栽植面积13765亩、果树栽植面积6677亩。经过水源涵养林建设后,乡林地面积达到9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52%。
二、主要做法
1、组织领导。涵养林工作是打赢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举措,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全乡涵养林建设动员部署会议,并成立全乡涵养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个技术指导组,1个督导检查组,5个造林队,共计500余人。
论文摘要:巴西的非缴费和政府主导型农村养老金计划,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综合考量巴西的成功经验和中国大部分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夕,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并且实现政府在“新农保”中制度安排、财政政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回归,是一项积极而有效的政策选择。
一、引言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和农业经济在整个人口结构与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2007年巴西农业人口354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3 %。农业劳动力1150万,占劳动力总数的22 % 。2007一2008年度巴西农业总产值245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 。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 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 91 %。城乡贫富差距方面,1970年巴西城市家庭平均年收人为28669克鲁扎多,而农村家庭平均年收人为7569克鲁扎多,两者比值为3.73:l。2004年,巴西10%的富人占有近一半(46. 8010)的国民收人,而40%的贫困人口仅占有国民收人的10. 2%。中国的城乡贫富差距1983年为1. 82 :1, 2008年上升为3.31: 1因此,从农业人口数量多和城乡贫富差距较大来看,同为“金砖四国”的发展中国家,中、巴两国有着极其相似的境遇。此外,两国在国民经济基础、社会政策发展态势等方面也有着颇多的类似之处。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设计方面,巴西坚持非缴费和政府主导的原则,而中国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发挥其它养老方式的特定功能,强化政府在财政、制度、管理方面的责任。因而,选择巴西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作为考察对象,能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巴西在1971年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制度调整,形成了目前非缴费、政府主导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国则以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志。但是,从1998年起,这一制度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作困难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率从1998年的8025万人和22. 8%降到2006年的5374万人和16. 5% 。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这项惠农政策并没有唤起农民的持续热情,被称为“旧农保”的首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也在惨淡经营中日渐衰微。2009年,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施以养老保险的政策保障。决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通过对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研究,本文认为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提供政策借鉴。首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较为贫穷,让全体农民以参加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型养老保险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现实性。所以,应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模式,由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解决因贫困而无法参加缴费型养老保险农民的生存问题。同时,充分重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解决农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声,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其次,在目前大力推进的“新农保”中,应重新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政府在制度建设、财政政策和行政管理中的责任回归。
二、巴西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释读
20世纪20年代初,为缓和劳资冲突,巴西政府在国有企业和较大型的私有企业中按行业建立了退休和抚恤金制度,通过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基本解决了有雇主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问题。但是,这些制度始终没有涉及到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直至1971年,巴西军政府才颁布第11号补充法,制定了“救助农村劳动者计划”,将农村劳动者纳人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一开始就采取了被称为“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即为农民提供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养老金。1974年,政府再次颁布法令,规定无论农民是否交纳过社会保险金,政府每月都会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川至此,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得以确立和实施。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末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席卷拉丁美洲的大环境下,巴西也没有放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缴费特征。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在规制方面也是不断调整的。1971年的初始制度中,保障对象是农村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人口。养老金领取者需出示一个和城市职工缴费年限相同的参加农业劳动年限的证明,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家计调查”,作为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时规定,养老金的直接领取人仅限为家庭中的“户主”,也就是说即使老年人配偶尚在,而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只能有一人享受此待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十分低下,仅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1/2,寡妇领取的养老金更少,仅为最低工资水平的1/3。资金筹集方面,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中2. 1%的缴费,并且要求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作为农村养老金计划的资金来源。虽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城镇雇主缴费较高、领取者局限在“户主”等,但这一养老金计划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在20世纪70年代末,每月大约有8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大大缓减了农村老年贫困者的养老问题。
1988年,巴西新宪法对农村养老金计划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宪法中再次强调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并且把国家为农村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新宪法规定,养老金的领取对象扩大到配偶,也就是由过去仅仅“户主”领取扩展为夫妻二人共同领取,这对改善老年生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领取年龄方面,由原来的男65岁、女60岁,调整为男60岁、女55岁,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农村劳动者的关怀与照顾。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养老金领取者统一享受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待遇水平,废止此前1/2, 1/3的低水平限制。在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和给付方面,新制度并不要求农民自己缴费,而要求农产品的第一个买者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商品价格2. 2%的税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有从事农业劳动的年限记录,并且农业劳动时间与城市工人最低缴费年限相同。由于工作年限数据库在农村地区建立比较困难,因此,农业劳动年限由农业用地记录、农产品售卖情况记录或农业劳动者工会证明等方式来确定。
由此可见,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彰显着政府主导性和非缴费性,而且待遇水平和覆盖面都在逐步提升。近年来,巴西在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为扩大覆盖面并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村居民,新制度提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的纪录花名册,内容包括该农民的家庭成员数、收人水平、主要家庭开支等,目的就是清除那些潜在的受益者,找出那些真正的低收人者,探索合适的“进人—退出”机制。同时,进行了积极的制度整合。政府主张并积极支持协会、贸易联盟和自我雇用者、国内服务人员、农民之间的合作。如果这些措施实施无效,就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建立一项公共措施来提供稳定的缴费制度和财政补助。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其对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明显的作用,领取养老金范围的扩大也大大改善了农村的贫困状况。而且,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农村有了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从另一个侧面鼓励了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政府财政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筹资问题必然影响到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但是,其非缴费性和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理念与做法,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为老年群体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1891年丹麦政府引人了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人测试计划,对象为6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1897年,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中有1/4接受到老年养老金给付。在其后二十年间,新西兰(1898年)、澳大利亚(1908年)和瑞典(1913年)都引人了体现其自身特色的非纳费型老年养老金计划。〔吕〕基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应以非缴费为原则,在农村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的养老模式。
(一)家庭保障功能的提升
家庭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养老方式选择方面人们也依赖于家庭,家庭一直担负着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规模经历了从“大型家庭”到“小型家庭”的演变,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职能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变化着的只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家庭养老的方式转换。一份来自农村地区养老意愿调查资料显示,从青年人的养老保障方式来看,77. 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10. 4%的青年人希望利用年轻时的积累养老,而青年人中仅有0. 8%希望将来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从青年人希望的养老地点来看,94%的青年人希望在家中养老,仅有2. 1%的青年人希望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从青年人所希望养老的照料者来看,51.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由子女照料自己,33.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自己照料自己。另一项调查也表明,目前99. 5%的农村老人居住在家庭中,99%的农村老人生活费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此外,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通畅以及与外界接触较少,所以对于农村老人来说,他们的精神活动与精神需求的满足只能与家庭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家庭养老保障在当代农村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土地是农民天然的生产资料,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方式必然要求强化土地保障的功能。因为,农民作为生产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可以把收人来源作为养老的资金需求。而且,当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愿意劳动时,也可以把土地转包给其他人耕种,来换取养老资金。遇有征地或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补偿作为养老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保障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例如,耕地面积数量递减,越来越难以承担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农资价格的上涨使得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种地亏本,大大打击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基于土地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须通过多种措施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强化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第一,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第二,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时,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给农民,农民可按股分红。此外,各地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通过反租倒包、转包、租赁、土地产权人股、大户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起来,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取更多养老支持。通过以上政策措施,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回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零支柱”的政策设计
“零支柱”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经过长达10年的调研于2005年底在其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人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上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缴费基础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它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发,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其有权从国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可喜的是《指导意见》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是一种普惠型的“零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认为这一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基金筹集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供款的压力,这个“零支柱”的资金来源还应该更加广泛、更加稳固。本文认为,鉴于其完全财政拨款的性质,可以考虑与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筹资方面探寻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通过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合,可以缓减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压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标准也不宜定的太高,应定位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养老金。
四、政府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责任回归
我国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2009年试点运行的“新农保”。这一制度将成为我国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最终渠道。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保险要遵循责任分担的原则,但政府必须在这一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践中,政府担当了从制度制定者到组织实施者再到资金提供者等多种重要角色。通过这些政策举措,不仅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我国来说,与“旧农保”中政府责任缺失相比,“新农保”实施中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财政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实现责任回归。
(一)强化政府的行政责任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责任包括: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对制度的过程进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巴西通过1970年代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再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相关条款,最终建成较为成熟的农村养老金计划。纵观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都是在经济水平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我国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2年的((基本方案》和2009年的《指导意见》则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重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既包括经办管理也包括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就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要全部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中要从县级管理做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省级基金统筹管理。当然从保险的“大数法则”来看,基金管理必须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在制度的监督方面,主要是对制度在试点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政策要求的评估监督,并且对资金的筹集、上解、下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同时,在机构监督的前提下,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与巴西类似,建国后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和建设工业的的战略选择,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对农村发展的责任弱化,甚至以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和特殊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测算,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仅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政府就从农村拿走2万多亿元。因此,在目前城市发展远超农村,农村制度建设落后所导致严重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补还对农村所欠的“债务”,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措施,负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我们也从《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的比照中看到了政府财政责任的回归。《基本方案》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但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私有化改革,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任何乡镇企业,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予以税前列支以实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就无从谈起。《指导意见》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原则。而且国家还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提供“普惠式”的基础养老金。可见,“新农保”方案中明确强化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是,社会建设是一个包括方方面面的综合体系,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资金的大量投人必然对其他事业的建设产生“挤兑效应”。因此,政府需宏观把握、高瞻远瞩动员多种资金积极投身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三)实行强制分配制度
一、制度准备“特”充分
研究方向特明。初,就着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研究,主要就城乡居民养老需求现状、个人缴费能力、政府财政帮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生活水平等方面进行详尽调查,对原农保制度和现行城保制度弊端开展研讨,结合“低水平、广覆盖、相衔接、可持续”原则,按照“打破城乡界限、实现制度统一、共享发展成果”的指导思想,借鉴全国各地探索成果,进行广泛的制度探索,形成了与城保模式相统一的《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论证范围特广。为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可持续,历经深入城镇社区、居民户和农村乡镇、村组及农户进行了解,听取民声,广泛征求基层劳动保障专业工作人员意见,并纳入全省首届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论坛会评鉴,邀请省厅来广现场调研、把关指导,邀请国内著名专家林义教授及省知名专家进行理论上论证,送请西南财大社保精算专家张运刚教授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精算论证,得出了“符合社会保险发展方向、方案可行、具有可持续性”的肯定结论意见。
重视规格特高。今年四月,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了全省唯一一个《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5月7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该办法,并同意在县试点。5月27日,县召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省劳动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成明同志亲自参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并明确表态省厅在全省只跟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6日和8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强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菲同志先后赴县调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把县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试点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要突破口,作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给人民的光荣任务,作为对县委、县政府的政治信任,作为人民切身利益所系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整改的重要内容,要求县委、县政府不负省委、省政府的希望,不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不负人民群众的厚望,创新务实,扎实工作,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确保为全市面上推开创造经验。
二、制度内容“特”超前
原则制度。《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覆盖本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凡户籍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体事务。乡镇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民政、公安、税务、国土资源、农业、 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缴费筹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以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不得减免。对大龄、超龄初次参保和已参保超龄续保等人员,可按享受养老金基本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最低缴费15年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选确定。年龄超过60周岁老人初次参保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可视年龄适当减少,具体办法待省政府确定后实行结算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个人应按年足额缴费续保,也可趸缴续保。对断保后补缴断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选确定。政府和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特定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助,以及农村居民土地、林地和林权等的出租、出让、转让等流转收入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为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对统筹基金的资金投入,其中市、县级政府按当期领取养老金人数10元/人·月定额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年划入统筹基金账户;基金利息和运营增值收入;其它社会资收入。
账户发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费基数的12%建立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前死亡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有结余的,余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出国、出境定居人员可以凭相关手续办理退保手续。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还全部个人缴费本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剩余额,对个人账户剩余额小于个人缴费发放剩余额的,按个人缴费发放剩余额退费。退费处理后,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后年龄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参保后到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超龄一次性缴费15年参保人员,从足额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当地政府适时确定。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亡时上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4个月和8个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关系转变。养老保险在本统筹区域内转移只转关系。跨统筹范围的转移:原则上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对迁入地不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退还其全部个人缴费本息,也可在参保地封存或继续缴费续保,但续保缴费不再享受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个人的特定补贴、补助。在统筹区域外务工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养老保险缴费全额转入社保基金账户的,保留个人账户和缴费地缴费指数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未全额转入的,依据实际转入历年度缴费金额,按我市相对应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重新核定缴费指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对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关系转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实际缴费指数低于0.6,可按历次实际缴费时缴费标准规定补缴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农村土地、林地、林权和宅基地按规定投入运营后,可由法定机构组织从流转收益中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提高缴费档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按不重复享受补贴、补助和不重复参保缴费原则,自愿选择保留或结算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出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监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立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对基金支付使用,实行县区申报,市级批准的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情况,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严格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三、制度实施“特”见效
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们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多档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通过试点,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普通欢迎,超过预期目标,展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农民切身感受到参加新农保得到了实惠,逐步促使其将长期以来养儿防老的观念转变为参加社保养老的自觉行为,农民群众普遍认为只要缴费标准合适,政府又给补贴,就愿意踊跃参保。
充分考虑收入差异大的这一特点,科学设计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得到了检验。缴费档次设定与各类人群缴费能力相适应,缴费档次选择多样,缴费基数从10%到100%都有人选择缴费,在已参保的12.58万人中,按最低标准10%缴费(年缴501元)的有117300人,按20%-100%缴费(年缴1002元-5008元)的有8500人,60%以上直接进入城保,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参保人员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从16岁到95岁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都积极参保,特别是16周岁至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比例达70%,劳动年龄内参保人数与超龄参保人数的比例为2.3:1,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基金运行的平衡性,待遇水平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经测算和评估,系统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目前全县有3.88万参保农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待遇116元,保证了农村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这一惠民政策出台,从制度上为广大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制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群众参保积极踊跃,变“要我保”为“我要保”,据统计,仅家庭整体参保达到4686户14058人,其中还有90岁以上的老人参保。
打破城乡界限,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城乡统筹,制度相融,破除了养老保险城乡户籍界限,将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创新探索出全民社会保险的路子,弥补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养老保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12.58万参保人员中,农村居民达12.33万人,占98%以上。
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有了新突破。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积极探索并推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办法,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按领取待遇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元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体现了政府责任,调动了群众参保积极性。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农民补助新农保,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我县运山镇文庙村两个组,用集体经济收入分别对220名参保人员补助 200元、300元,永宁社区二组用集体收入对45户参保家庭,每户补助4000元,据统计,试点期间,全县有21个乡镇127个村12105人享受集体经济参保补助,补助金额达862.8万元(含失地农民参保补助)。
探索“土地换社保”新路子取得初步成效。通过在陵江镇、中土乡等4个乡镇试点,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所属村建立了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站。在江南现代农业园区,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将土地流转收入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列为业主与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条款,园区内已有425人通过“土地换社保”途径参加“新农保”。
实现了新老农保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我县1992年推行了老农保制度,全县已有23万人参保。新农保试行办法实施后,进一步完善了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制度对接办法,全县有6.2万名老农保参保人员通过换算缴费重新参加了新农保。通过充分周密的准备、广泛深入的宣传、扎实有效的推进,试点三个多月,全县参保达12.58万人,征缴保费3.69亿元。
四、制度完善“特”认真
由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与《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32号)和《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35号)存在差异,为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妥善做好制度对接,做好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多次的专题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开展对接考察。10月26-28日,李在扬局长带领市局和县局的相关人员专门赴成都市、金堂县考察学习新农保试点工作。成都市自11月15日开始实行的《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其制度设计与县《办法》基本一致,其差别主要体现在成都市设定的缴费基数较高(30%、40%、50%),缴费费率较低(12%),且政府补助和耕保补贴额度较高,参保人个人缴费少。目前,成都市拟在原制度框架下,结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增设10%、20%的缴费档次等)在全市推行。金堂县作为成都市新农保试点县,已按成都市原办法参保的农民有15.2万人,目前也准备按照成都市原制度模式完善试点办法,增设较低缴费档次,待遇计发叠加试点县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
要下大功夫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因户制宜,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农户的土地流转工作。针对我市土地流转现状,对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市流转土地面积达到46万亩(此次调查流转面积是村集体组织内部耕地面积),约占村集体耕地面积的28.6%。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数为2334户,流转的土地全部为农户自发流转。其中,转包99641亩,约占土地流转面积的43.3%;出租43495亩,约占土地流转面积的27%;转让40583亩,约占土地流转面积的25%;互换7122亩,约占土地流转面积的4.4%。流转土地主要向种粮大户集中,流转面积约130378亩,约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86.1%。
二、五种流转方式的利弊。
转包,具有期限短、方式灵活、手续简便等特点,但由于受一定期限限制,容易形成土地收益差时对外转包,土地收益好且转包到期收回土地,经营者追求短期利益的局面,不利于加大投入、长远发展。出租,除了有转包的利弊之处,因为租赁对象是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方式更灵活,但二者关系更不稳固。转让,实际了出售土地经营权,在我们这叫卖地。优点是有利于经营者加大投入、促进农业长远发展;缺点是原有土地经营者彻底离开土地,在现行社会条件下一旦就业和生存出现问题,则没有了生活最后保障。互换,有利于农户土地化零为整,实行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方便经营管理,但容易造成土地纠纷。股份合作,生产经营比较稳固,抗风险能力较强,有利于加大农业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农民以土地入股有固定收入和保底分红,每年还可按效益进行利润分配。缺点是不好管理。虎林人均土地多且块大连片,二三产业不发达,城镇化水平不高,短期内想减少农民确有难度,但通过股份合作流转土地,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相对适合市情。
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大,尚处于自发阶段。缺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的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流转土地不签合同,或签的合同形式不规范、条款不完整、内容过于简单等,不利于推动土地流转。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监管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负责土地流转的专门机构,缺乏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三是土地流转的规模比较小,农户间小范围的转包转让占主流,规模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较少,正处于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缺资金、缺技术、缺管理、缺信息等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四是农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税费改革后,各种农业补贴越来越多。近年粮价上涨,虎林农民靠种地就可以获得很好的收效,总体上比从事其他产业挣钱。加之,我市地处偏远,农民思想保守,小富即安,求稳怕险,不愿意从事种植业以外的产业。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不会流转土地。
四、推进土地流转的建议与打算。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农经管理工作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加快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经营体制,提升基层组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经营,创新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精心指导做好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健全基层组织
村经济合作社换届是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经济政治生活,要切实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把握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培训、指导和督促,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原则,做好换届选举公开、换届进程的监督工作,确保村经济合作社依法、民主、有序地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深化村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建设,做好社长易人和区域归属变动村的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工作。
二、加快推进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维护集体利益
1、建立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市有关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三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出台我市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及“三资”管理办法;完善村级会计委托制,将会计中心提升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并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动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
2、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为目标,以完善会计制为抓手,以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做好镇(街道)区域调整后的财务核算网络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的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其监管功效。在提升镇(街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推进村级“三资”管理规范化单位创建工作,创建“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村30个。
3、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网络平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市、镇(街道)两级工作网络平台,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资源)进入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实现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规范交易行为,促进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4、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若干意见》要求,认真分析我市农村社区发展状况,制订出台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步伐;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资源折股量化办法,制订出台《市关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的实施意见》,选择1个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城镇化进程,协调城乡统筹发展。
5、深化农村财务公开。继续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村级财务收支逐笔公开的通知》,深入开展村级财务公开。组织多形式检查,在各镇(街道)定期公开财务的基础上,对村级财务收支按月逐笔公开和村级重大经济事项逐项即时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全年计划组织全面检查2次。
6、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贯彻落实临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村级组织招待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特别是招待费用开支,将招待费用使用控制情况纳入镇(街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011年村级集体招待费用比上年下降10%。
7、强化“三监督”职能。以村社监会监督、中心监督及农经审计监督为手段,以村级民主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及规范财务收支票据等为重点,强化农村财务监管网络的监管作用,开展“三资”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计划全年完成农经审计、财务清理项目100项。每镇(街道)确定重点监管村一个,列入跟踪审计对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完善经营制度
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及时依法做好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互换)、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地等原因引起权证信息变更工作,确保农户承包土地信息的一致性。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充分发挥好市、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积极采取土地信托制等有效形式,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村、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然后由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招商引资,将土地经营权租给有需求的经营主体。不断创新流转模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推进土地连片集中流转;吸引工商资本投资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力争全年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8000亩,到2011年底累计土地流转面积达到49000亩。
3、强化土地流转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相对接,推进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实行由镇(街道)、村或中介服务组织委托流转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建立市、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档案台帐,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数据的管理。强化土地流转财政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总结工作,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4、深化土地承包仲裁工作。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坚持调解先行,提高镇(街道)对纠纷案件先行处理的认识,尽可能运用调解手段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择案搞好庭审仲裁,为今后的庭审结案积累经验。加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充分发挥全市农经队伍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体系,落实惠农政策
1、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积极落实党委政府负总责、涉农收费部门责任制,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组织,健全“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实时监测农民负担动态。充分发挥村级农民负担监测点、镇(街道)、市直涉农收费部门联系员、农民负担监督员、会计中心及群众的监督作用,掌握农民负担动态信息,实现动态监测。
3、开展农民负担查访和治理。继续深入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村级组织向建房农户收取设施配套费等检查工作,全年计划组织开展检查2次。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对农民个体、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积极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积极发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各镇(街道)扎实做好省、市级项目申报工作、积极开展项目实施;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的指导和检查,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方式。
5、加大惠农资金监管力度。加大各项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继续做好农民种粮补贴调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惠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切实发挥扶农惠农功效。
五、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壮大集体经济
1、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途径。提升村级集体创收项目实施水平,用足用好村集体留用地政策,鼓励标准厂房、民工公寓、贸易市场物业经营项目,发展壮大以物业经营为主的村级集体经济,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2、加大经济薄弱村扶持力度。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对经济薄弱村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扶持覆盖面,将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10万元的村列入扶持范围。
3、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开展村级债权债务清查,制订化解债务对策,逐步化解债务。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约束新增债务行为,严格制止新债。
六、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现代化
1、继续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围绕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管理民主化的“五化”建设目标,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和复评工作,建立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新培育一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培育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业、品牌、资产等进行联合与重组,着力培育一批大社强社,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支持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和兴办农产品加工物流业,着力拉长合作社产业链和服务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试点,不断总结和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创新典型。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指导。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监管工作体系,培养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愿奉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队伍。
七、深入开展农经工作调研,发挥参谋作用
1、抓好调研统计工作。全面动员、突出重点,多方式开展调研,组织全市农经干部立足如农村经济发展等农经工作热点、难点,坚持“走下去、请进来”的工作方式开展座谈会、实地查访等形式的调研工作,做深、做细调研工作,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2、做好各类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类业务报表、1‰农经信息及农经年报统计工作,认真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反映动态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3、及时调处各类。深入基层及时做好涉及农经管理的各类案(事)件的调查工作,认真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矛盾冲突,为群众答疑解惑、排扰解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八、夯实农经管理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效能
1、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培训,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开展新任村干部财务管理、会计业务知识、农经干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等农经管理知识培训,打造一支人员稳定、素质过硬的农经队伍。创建农经信息交流平台,多渠道宣传农经政策,交流和推广农经管理经验。
年,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按照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物质利益两条主线,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和“三资”监管三项重点,努力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坚持规范优先,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有”示范社创建活动。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速扩张的背景下,必须更加重视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的统一,尽快扭转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展、轻规范的倾向。
1、加强分类指导。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指导服务、示范推进。二是坚持“质量至上、效益为先”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建一个,成一个;不片面追求数量,努力促进合作社跨行业、跨区域发展,注重提高规模效益和运行质量。
2、抓好日常辅导。继续抓好“五有”示范社创建活动。到年底,全区应有20%以上的合作社基本达到市级“五有”示范社要求,即达到市级示范社要求的2家。要以“五有”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合作社成员资格、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章程制订、各项制度和财务会计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经管部门是法定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今后,凡是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建账的合作社,不得申报各级示范项目。
3、强化品牌建设。要引导合作社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支持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加大合作社产品的推介力度,组织合作社参加各种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争取“农超对接”有所突破。
4、改善发展环境。加强与银监部门的配合,争取在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和授信贷款,探索扩大合作社担保财产的范围,开展合作社资金互助或建立资金互助试点。按照省厅安排,组织开展合作社产品及办社质量评审和名录公布,提高其知名度,从而获得社会各方面更多的认同和支持。
二、坚持依法有序,努力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及其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着力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上下功夫。
1、依法落实农户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继续开展土地延包的后续完善工作,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认真整理管好土地承包档案,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认真学习、借鉴沙县等地做法和经验,以构建服务体系、培育流转市场、发展规模经营和强化政策措施为抓手,着力解决土地流转发展不够平衡、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争取新增流转面积500-1500亩,土地流转规模达到7000-8000亩,流转比例达23以上%;有三分之一的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模流转比例明显提高。
3、认真学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是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的需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同时,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建设,落实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法律规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注重实效,加快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任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是农经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基层农经干部的基本功,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和松懈。
1、明确目标责任。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区纪委关于年农村党风廉政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要求,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力争做到“五个一百”,即100%的村实行会计委托(少数集体收入较高、财务管理规范的城中村除外),100%的村实现计算机网络监管,100%的村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账,100%的乡镇建立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100%的村规范开展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2、落实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到“五有”:有组织领导、有制度约束、有人员监管、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重点抓好配套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
3、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三资”监管四项举措。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和三明市《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意见》,继续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村集体会计委托、招投标监督服务和计算机网络监管四项举措。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摸清资产家底,清理规范合同,建立资产台账,强化土地征用补偿费专户管理,夯实监管基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扎实推进资产出租出让公开竞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当前,要把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网络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夯实村级财务工作基础,加强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建设,未完成会计网络监管工作的行政村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网络监管系统。要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做好村财定期报账、记账、公开工作。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必须于当月25号前完成上月(季)村财收支的记账、结账及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公开数据必须通过农村会计网络监管系统统一的财务公开表生成,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的客观、真实、具体、规范,财务公开表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上墙公开。
4、健全监管机制。要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实行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台账,完善货币资金和专项费用异常报警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开展主要财务指标在线分析,按季度编发监管工作综合情况报告及重要情况通报。此外,还要依托网络监管系统,选择一批村财收入比较高或问题比较突出的村进行重点监管,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审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依托网络做好农村集体资金每季检查、每月公开工作,依托网络系统,进一步强化对集体资金进出、大额资金异动的监管,尽可能实现信息共享、尽快形成合力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时刻关注集体资金的一举一动,切实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实时动态监管,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坚持练好内功,切实加强农经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近年来,农经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做好新形势下的农经工作,必须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形成高效、顺畅的工作秩序。
1、抓好农经统计工作。按照部、省统一要求,全面落实农经统计季报、年报制度,建立统计调查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数据采集填报制度,坚持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审核“双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农经工作要从以维护农民利益为主向抓维权与抓发展并重过渡,更多地关注农业产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既要积极争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等示范项目,更要认真抓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和总结汇报工作。从今年起,部、省两级相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将做适当调整,对项目实施的要求更具体,农经部门的责任要更大,必须不折不扣在抓好落实。
关键词:江津;农地流转;特点;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11.021
County Farmland Circu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Exploration
――Chongqing Metro as an Example
SU Li-li,PU Chun-ling,WANG Nan,JIANG Ling, MA Wen-juan
(School of Management,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2,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ditions of the build socialism new countryside,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problem has become the current rural land use system reform. The main problems fac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 the land market. Exploration of farmland circulation problems,not only can prevent land pastureland、leave unused, increasing efficiency of land use,also can promote the agricultural structural adjustment,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ongqing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the rural economy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takes Chongqing metro as an example. On the basis of in-depth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ng relevant data,The farmland changing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ongqing metro are expounded、analyzed、researched,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metro area of farmland circulation problem get a better solution,tend to have more specifications、reasonable and efficient.
Key words: Jiangjin;farmland transfer;characteristic;existing problem;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重庆市江津区农用地流转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研究江津区农用地流转,可以有效解决土地荒废、无人耕种、粗放经营等现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社会的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1 重庆市江津区农地流转的概况
1.1重庆市江津区农地流转现状
重庆市土地总面积为82 402.95 km2,其中农用地面积为61 634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74.80%,耕地面积为25 564 km2,占土地总面积的31.02%;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3 375.20万人,农业人口2 003.08万人,人均耕地面积0.082 hm2。重庆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30%。江津区位于重庆市西南部,是重庆市重点计划扶持的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之一,是长江上游主要的航运关键和物质集散地。2014年,全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突破百亿元,达到101.4亿元,比上年增长5.0%。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0.17万hm2,比上年减少266.67 hm2;粮食产量66.4万t,下降0.4%。蔬菜种植面积3.41万hm2,增加1 333.33 hm2;蔬菜产量79.7万t,增产5.3%。稻谷产量36.6万t,和去年同期持平;
截至2013年底,江津区农用地面积20.24万 hm2(其中:耕地11.29万 hm2,园地1.18万 hm2,林地7.03万 hm2,水面0.47万 hm2,其他农用地0.272万 hm2)。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达4.07万 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6.1%。(其中:转包1.41万 hm2,转让0.13万 hm2,互换0.19万 hm2,出租2.144万 hm2,股份合作0.20万 hm2。)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3.748万 hm2(包括:粮油1.32万 hm2,蔬菜0.65万 hm2,水果0.904万 hm2,茶叶0.91万 hm2,其他用地0.778万 hm2)[1]。
1.2 重庆市江津区农地流转的显著特点
1.2.1 土地流转进程趋于市场化 土地流转过程的市场化是指农户将分散经营的土地统一流转给以市场化、企业化为主导的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流转合约等市场机制体现出来[2]。2007 年9 月到2008 年8 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试点率先在重庆市江津区进行展开。重庆天罡农业开发公司经过土地的出租流转在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建立面积为100 hm2的蔬菜标准种植园。在种植园里种植了像黄秋葵、金丝瓜、人参菜、养心菜等30多个品种的40 hm2特色蔬菜,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改善。这样不但减轻了公共设施对国家财政需要的负担,又可以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使村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同时还增进第三产业利润的发展。
1.2.2 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过去江津区传统的土地流转的形式有转让、转包、互换等,但是现在已慢慢地发展成租赁、转包、互换、转让和入股五种形式。总的来说,流转形式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主要的流转形式以转包和租赁为主。如图表1所示,截止2013年底,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达4.07 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6.1%。其中:转包1.40万hm2,转让0.13万hm2,互换0.19万hm2,出租2.144万hm2,股份合作0.20万hm2。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4.5%,3.3%,4.7%,52.7%,4.8%,转包和出租是流转的主体,占流转总面积的比重最大[1]。
1.2.3 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我国的土地流转面积也随之增加。据调查统计了解到,截止2013年底,流转入农户的面积2.11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51.7%;土地规模经营面积3.748万hm2,规模经营度达33.19%,居重庆市各区县前列。江津区积极扶持澳门恒和产业,花椒和柑橘等支柱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以促进农民增收和江津区的发展。
2 重庆市江津区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1 流转程序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户之间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流转,基本上没有以书用面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户与业主间的租赁合同多数是通过双方私下商量自行草拟,这就会造成农户与业主间出现合同主体不清,条款明确、承包关系混乱等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流转工作无需进行[3]。由于土地流转领域法制建设尚处于摸索期,法律条规不健全,而有些基层政府部门在指导土地流转或是处理土地流转纠纷时,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再加上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相关法律了解甚少,当遭遇侵权行为后,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2.2 流转信息不畅通,弃耕撂荒呈上升趋势
江津区的四面山和慈云方向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流转关系存在明显的随意性与不稳定性,会造成供需双方沟通闭塞,不能有效、及时的传达信息[4]。再加一些学历相对较高、有知识、有技术的农村劳动力大多转移到二三产业,使得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青壮年劳动者匮乏,导致农村劳动力短缺,难以独立完成整个土地流转的过程,使流转受阻,出现“要转的转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这一矛盾,未能及时有效地流转,致使有长期外出的农户,对承包土地弃而不管,任其荒芜,目前调查发现,全区撂荒地涉及的农户有38 252个,其面积占全市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6.2%。诚然,农户与农户主体之间的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匮乏是导致土地供求双方信息滞后的重要因素[5]。
2.3 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不健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也相应地建立起来,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仍然滞后,在江津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全面覆盖,并不能够为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散户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5]。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农村宅基地换房和耕地换社保却存在一定的缺陷,城市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都是政府提供的,不需要拿自己的财产来换,而农民的这些保障性公共服务项目却要拿自己的土地来换[6],这也是城乡发展不平衡产生的主要原因,最后从根本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目前,农村社保工作也在重庆各地开始实施,但是由于地方资金的限制很难承担配套资金导致农村社保基金缺口很大,农村社保难以发挥其功能而流于形式。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期限有待作出规定
十七届三中全会给予了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因为涉及支付租金等问题,必须要约定土地流转的实际期限,如果任由双发私下协商,可能会出现无限期或上百年期限的情况,无疑会对国家今后政策的调整和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去出台一个关于流转最长期限的指导意见,如50年或70年[7]。
3 重庆市江津区农地流转的措施
3.1 规范农用地流转程序
想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迅速快速规范的进行,就必须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目前土地流转主要依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法》[8],但是尚处于探索初期,不够全面,在流转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题暂时难以裁决,因而加快相关方面的法制建设尤为重要。让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消除后顾之虑,对于高效进行土地流转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利于政府对土地的正常管理。
3.2 加强农村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江津区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该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很难及时获得市场信息,严重制约了农民与外界的联系。所以说农村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不但是思想开放的必要,而且是提高资源价值,让农民放心走出去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尽早成立农用地市场流转买卖网络体系,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便于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为了让农户能及时、准确的获取信息,政府在中介组织的培育过程中应担当主要角色,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条件下搜集有关农用地流转方面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便于土地流转能够顺利进行。
3.3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摆脱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就必须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为农民流转土地解除后顾之忧。各地在尊重农民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农村的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社会就业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靠,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逐步构建农民生存与发展的新型保障体系[9]。
3.4 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我们应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推动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正是准确把握了这一发展趋势,对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深度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10]。为了避免在土地流转的后续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政府还应该积极出台一个关于流转最长期限的政策法规或指导意见,如50年或70年。对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时间进行严格的规定,让有关人员严格遵循,使得不与以后的国家政策的调整或执行发生冲突。
4 结 语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也是农村的基本要求与方向。综上所述,重庆江津区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的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对健全和完善重庆土地制度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创造性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清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土地问题依然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与生活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的问题都是围绕着土地问题而展开的,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要遵守“有法可依,有法保障”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加快中介服务组织的建立,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为农地流转指明方向,使土地流转更趋于规范化和效率化,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快江津区农地流转改革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罗振华.重庆市江津区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年报分析[EB/OL].(2014-01-02). http:///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94188.
[2] 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38-47.
[3] 鞠畅,王晓东.基于城乡统筹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3):59-63.
[4] 廖丹.重庆市江津区农地流转问题矛盾研究[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5(1):30-32.
[5] 姚永康,吕晓三子.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流转制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2(10:24-27.
[6] 周博文.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社会稳定问题研究[C]//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发展・惠及民生――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八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天津: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2:7.
[7] 成金秀.规范土地流转 提高土地效益[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3):65-67.
[8] 张琳.我国城郊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既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加以引导,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不能强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要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稳定、分权、放活的原则。在稳定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使用权,创新流转机制。
3.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立足于促进土地相对集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禁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运作
(一)规范土地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或其他组织,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而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交换。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1)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有清晰的流转意愿表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②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④流转方式;⑤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⑧违约责任;⑨约定的其他条款。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印制的流转合同书式样,并指导签订。(2)备案或者报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而来的土地再进行流转,还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请鉴证。流转双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流转合同鉴证,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鉴证,并指导其进行修订。(4)申请登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各县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兴建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在安排有关项目时给予倾斜,强化对受转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在农村承包耕地、林地进行连片规模经营,用于发展设施蔬菜(设施花卉)基地、标准化养殖基地、果业(或农业科技园区)的,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六、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有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更大范围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由村文书兼任,负责村内流转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流转纠纷的查处等工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服务全免费。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县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经机构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经机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县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县级应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培训聘任仲裁员,支持其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七、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和发展现代农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指导,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做好经常性的指导、协调、培训、纠纷处理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措施,推动工作。
新型农村社区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布局要科学合理,功能齐全,形态和建设方式要有全新的面貌;二是要节约土地;三是要成为为周边生产、生活服务的中心;四是要被纳入新型城镇化的范畴。《意见》强调“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带动‘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这就体现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发展
关于对“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发展”的理解,我们还是要结合实际工作,从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理解。我们的理解是:把一些分布零散的旧村庄迁并整合在一起,按新型城镇化的要求集中建设以居住为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农村居住小区,就是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发展。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应该是相对集聚。平原区,城市郊区集聚程度要大,山区、丘陵区等集聚程度要小;用地适宜且有条件的地区集聚程度要大,用地等条件差的地区可能集聚程度要小,这是正确理解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前提。当然这里应杜绝一点儿都不集聚的想法。一点儿都不集聚不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想法。
三、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基本思路
根据河南的实际情况,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山区和丘陵区每个行政村可以考虑建设2~3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平原区行政村可以考虑一个行政村建设1~2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有条件的地区,无论是山区、丘陵或平原区,可以一个行政村建一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或几个行政村合并建一个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意愿。但必须考虑到《意见》中的总体目标,即“引导一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发展为特色小城镇”,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支撑点。由此可以看出,山区和丘陵区的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以500~2000人为宜,平原区集聚式发展的农村社区人口规模以5000~10000人为宜。真正体现“山区和丘陵区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要依托小城镇、工矿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心村,重点对基础条件差、自我发展能力弱、不宜居住的散、小、远等村庄进行迁并;平原区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要依托城镇、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以及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按照集中紧凑、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的原则,加大村庄整合力度”。
四、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建设方式
从河南省的情况看,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建设方式有三种:一是先建后拆:先建后拆是河南省目前进行新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最主要的建设思路。特点是容易实施,但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旧村庄的拆除工作和复耕工作缓慢,也容易出现新的变数。最终有可能导致新社区建起来了,但旧村庄却依然存在。二是先拆后建:先拆后建的例子在省内不是很多,主要特点是周期长,近期很难看到效果;另外,群众的临时安置也是个大问题。主要特点是,很容易看到旧村庄的复耕。三是边建边拆:在河南省范围内也有这样的例子,在旧村庄周边先行建设一部分社区房屋;搬一部分后,再拆建另外一部分。其特点是比较稳健。问题是建设周期过长,各项手续要反复办理,比较麻烦。
五、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集聚力度过小或过大的问题
应正确理解集聚力度过大过小的问题是一个相对的问题,原则是尊重群众意愿,符合“引导一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发展为特色小城镇的目标”。大是一个方向,小可能更多的是群众意愿。要处理两者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集聚式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的规模以及旧村庄的迁并力度。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问题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人是集聚到一起了,公共服务设施配齐了,生活是方便了,可能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展开。这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出行距离可能加长的问题,实际上这里还有一个基础设施的配套问题。河南省采取的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发展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是河南省人口密集。社区到劳动所在地的距离并不会很远;二是我们走的一条路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合村建社区,然后一部分社区再逐步过渡为小城镇。随着农村交通体系的完善,这些问题都会解决。
(三)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应重视农村产业化发展问题
河南的广大农村目前的产业发展状况仍然是以农业为主,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决定着农民的收入,而农民收入的多少,又决定着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规模和快慢程度。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是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关键。
农村产业化的发展有一个核心两个根本:核心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是建立农村土地的合作经营制度,推广农业的企业化经营模式,还是仍然停留在农民各自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两个根本是如何在县、市、乡镇建立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和建立面向国际、国内的农产品信息及市场销售体系的根本问题。这是政府帮扶农村产业化发展的关键。
(四)关于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资金和主体问题
《意见》明确说明:“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以奖代补。各级政府要为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这说明,政府将用“以奖代补”和相关政策指导并引导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建设和发展。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主体仍然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加以解决,河南省农村广大,单靠政府财政是不能够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的集聚式建设和发展的,市场是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主力军,具体工作还是要从市场做起。
(五)关于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核心问题——土地问题
河南省各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除了政府的要求外,群众的积极性也非常高。政府如何鼓励这方面的积极性,事关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的大局。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机制:城市的开发。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这些指标一方面靠国家土地整理项目获得,另一方面要从整合农村建设用地中获得,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获得的用地指标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实现价值。搞农村社区建设的集体或企业受益了,才能调动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解决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