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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减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
当前,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是企业形成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也日益成为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与有形固定资产的构建不同,如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具有如下特点:(1)高投入,高风险。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一般在10%以上。无形资产研发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充满着风险,其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效益的不确定性。(2)创新性和高收益性。无形资产的研发能够形成独特的、不同于以往的新产品、新技术,具有创新性,而这种创新性的产品和技术项目一旦开发成功,就能够开辟新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形成技术垄断的优势,从而带来超额垄断利润,具有高收益性。(3)研发周期长。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产品和技术的导入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产品进入成长期后,由于其技术上的垄断性而带来利润的迅速增长;而随着技术的进步,新技术的出现和竞争者的涌入,超额利润逐渐消失;在现有产品和技术走向衰落以前,企业又要投资开发更新的技术和产品,为进入下一轮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做准备。可见,无形资产的研发具有周期性,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循环的创新过程。(4)支出的内容比较复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可以具体分为研究支出与开发费用两类,支出的内容名目也比较多,不易与企业的其他经营支出相区分。
目前在我国全社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政府仍然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在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中占据主导地位。姚洋(2001)等人的研究表明,政府在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方面占主导地位并非有效率的状态,由于挤出效应的存在,政府所创办的公共科研机构的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对企业的效率有负面影响,而且政府投资的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往往不重视技术的商业市场价值,所以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应更多地由企业来承担。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研发投入,我国税法对无形资产的研发与投资活动有一系列税收优惠和鼓励性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摊销、转让与投资的涉税处理和税收优惠规定进行了统一,为各类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的研发与管理活动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庄粉荣(2010)分不同的税种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与投资业务提供了不少纳税筹划的案例,为本文的研究开拓了思路。由于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合理区分无形资产研究支出、开发费用和一般经营支出的界限,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无形资产研发活动的风险和成本。本文主要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关规定的差异出发,结合最新的税收法规,就无形资产研发、转让与投资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纳税筹划建议,同时对于商誉等特殊项目的纳税影响问题,也一并加以探讨。
二、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除了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必须是经依法申请取得。可见对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未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则税法不予以资本化,可按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产生所得税核算上的暂时性差异。关于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可按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后,形成所得税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就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以至当期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例1]宏源公司2010年发生某新产品项目的研发费512万元,该项目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规定项目,尚未取得知识产权法律证书,已作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确认入账。当年未对研发费用作纳税调整的税前利润总额为220万元。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研发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对加计和调整扣除项目列报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包括工薪费用、公积金、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共28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工薪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合计202万元,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可再按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
(2)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共18万元,可按50%加计扣除9万元;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动力费50万元,已记入研发费用账户,并可按50%加计扣除,即再扣除25万元。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内容为软件摊销费10万元,按50%加计扣除,可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154万元(含原材料及半成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委外研发费),在税前加计50%扣除,即再扣除77万元。
(6)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费8万元,转入研发费用专设账户,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在税前扣除并加计50%扣除,合计可扣除12万元。
假定宏源公司当年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以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含其他纳税调整扣除额)合计为229万元,公司的税前利润220万元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当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例1中,由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宏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盈余转为亏损,那么这部分亏损额是否可以按税法规定,结转到以后5年补亏呢?对此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并未明确答复。笔者认为,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来看,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格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质是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的一个法定扣除项目,企业扣除加计的研发费用后形成的或增加的亏损,是依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后形成的“合法”的税前亏损,应按照税法对年度亏损弥补的规定结转下一年,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三、研发投资会计处理方式选择
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一般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设施费、材料费、人工费、合同服务费、外购无形资产费以及相关的间接费用。目前,国际上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由于研发活动中存在的较大风险,按照谨慎性原则,把研发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即全部费用化,这就是所谓的销记法;另一种方法是按配比原则,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确认为资产,并在以后得到与此费用相关的收入时再进行摊销,即有条件的资本化(或称为递延法)。两种方法相比较,销记法有利于将研发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能够减少研发活动当期的所得税支出;而递延法下研发支出不能抵减当期的所得税,但可以在确认为无形资产后通过无形资产的摊销来减轻后期的所得税税负。采用销记法的代表性国家为美国,而允许有条件采用递延法的代表性国家有英国和澳大利亚。如前所述,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无形资产开发费用采用有条件的递延法;由于税法对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与会计准则有差异,同时在实务中对于如何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以及会计上对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的条件并无严格的标准,这就为通过选择会计处理方式进行研发支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另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所差异。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需要按年度进行摊销,仅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而在新所得税法下可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而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样,如果企业预计后续几年企业的利润会大幅增长,应纳税所得比较高,可以采用递延法将研发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并通过无形资产成本的加计摊销来抵减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研发活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比较高,则可以采用销记法,将研发支出费用化以减少当期的所得税支出。
[例2]科源公司2011年发生研发费用支出670万元,当年不考虑研发费用影响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预计后续5年不考虑2011年研发支出影响的税前利润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和90万元,假定公司2011-2016年中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基于以上预测,科源公司将研发费用中的620万元界定为技术开发支出,采用递延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年底前就相关技术成果申请取得了专利证书,其余的50万元采用销记法计入管理费用。2011年末纳税申报时将专利权的开发成本62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列报,当年所得税前不予扣除,但从次年起按其成本的150%即930万元,分10年摊销,每年摊销93万。这样,公司2011年扣除研发费用后的税前利润为0元,预计2012-2016年的5年内,扣除了上述无形资产摊销额的税前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分别为-13万元、27万元、57万元、87万元和-3万元,其中2012和2016两年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2015年间每年的所得税税负也较无形资产加计摊销扣除前大幅下降。
通过例2,可见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不限于当期,而是应当在合理预测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作跨期的考虑。特别是当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期比较长时,企业对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做资本化处理并享受(不短于10年的)加计摊销,能够获得长期的节税利益。
四、无形资产转让与投资的税收筹划问题
税法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须按转让额的5%缴纳营业税,而且转让收益还要计入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在无形资产转让业务中具有税收筹划空间的主要是与设备转让相配套的软件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业务。以下是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路与建议:
(1)如果设备的销售方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将转让设备相关的专用技术或收取的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并申报纳税。这样设备与技术合并转让可以统一适用3%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较之分开收取而对技术转让收入计征5%的营业税可降低2%的适用税率。
(2)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销售软件的企业可利用此规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软件和其他无形资产,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可以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应缴纳5%的营业税降低大约2%的税负。
(3)对于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业务的所得税计征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税法上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交易,在未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下则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且税法规定,企业以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其价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摊销,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利用上述条款进行无形资产转让与投资的纳税筹划,用好这些税收优惠规定。如,当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时据实申报,500万元限额以上的技术对外转让,则可采用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方式,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减轻所得税税负。
[例3]宝源公司开发了一项新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账面成本(计税基础)为80万元。现拟转让这项专利技术。如果公司单独将该专利转让,可获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如果将该专利按公允价值折价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每年可获得不固定的股息收入,且长期股息收益率预期不低于宝源公司的必要投资报酬率。预计公司当年的技术转让所得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宝源公司采取哪种转让方式更有利。
方案一:将专利权单独转让。在这种方式下,由于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为营业税征税对象,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交营业税为100×5%=5万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7%+3%)=0.5万元。这部分所得与其他技术转让所得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免税收入限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转让的税后所得为:
100-(5+0.5)=94.5(万元)。
方案二:将专利技术折合成股份,向其他公司(居民企业)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获得被投资公司不固定的股息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其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税法上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交易,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无形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如果宝源公司对此项专利权按100万元的公允价值对外折价入股,发生资产评估增值20万元,则应视为资产转让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25%计,将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20×25%=5(万元)。
再次,以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以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考虑以上税负和所得后,宝源公司即期的税后收益为:
100-5=95(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较,方案二的税后收益大于方案一0.5万元,而且后续还可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不固定股息,股息收益率不低于公司的必要投资报酬率,故应选择方案二。因此,在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不同的税种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综合税负或税后净收益。此外,当收益和成本涉及多个纳税年度时,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按折现后的金额进行比较和选择。
五、商誉等特殊项目的纳税影响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从而也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发生的企业并购,并购企业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大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外购商誉),作为商誉单独入账。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的并购成本大于所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会计准则中,商誉由于不具有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不同,我国税法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的内容,如《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八项税目所称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关于转让商誉,税法的解释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但究竟什么是商誉,在税收征管中对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应如何界定,税法中没有详细规定。由于商誉的使用权与企业的经营权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母公司将所并购的子公司的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出去,则经营权受让方可视为取得商誉的使用权,母公司为此收取的承包、租赁费用中相当于商誉使用费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对于这部分商誉使用费的计税基础,可采用专门的评估方法,按照承包、租赁费收入中超过正常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的部分来核定。
对于企业因债务重组、合并而转让商誉的涉税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商誉的所有权是不能单独转让的,只能随企业的整体转让而发生转移。其次,依税法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初始取得时支付的成本作为计税成本。如果原母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对特定子公司的外购商誉,则原母公司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中包含外购商誉的价值且不得从计税成本中扣除。如果原母公司将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通过并购或债务重组再次转让,其所收到之对价的公允价值(或用以抵偿债务之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它们与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即转让子公司的溢(折)价,都属于原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在扣除受让方的股权支付额对应的可暂不征税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作为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并入原母公司即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这部分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原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成本不相等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无论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在计算子公司转让溢(折)价时扣除的原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中已经包含了原外购商誉的价值,因此原母公司不需要单独就商誉所有权的转让进行纳税申报,也无需单独确认商誉的处置损益。
关于商誉的成本是否应当在所得税前予以摊销扣除,笔者认为,首先如上所述,自创商誉的成本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次,对于外购商誉的支出,税法也不允许摊销,而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准予扣除。如果商誉在后期发生减值,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确认的商誉,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除财政部、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调整各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些资产组以后转让或清算处置时发生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申报纳税时不考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因此,商誉的减值测试一般无需考虑其所得税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收法规对无形资产研发支出以及转让和投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较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这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财务人员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要求健全会计核算、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对无形资产的研发和管理活动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 协调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156-03
作者简介:林映聪(1983-),汉族,福建龙岩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来自税务部门和银行,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不仅有利于降低小企业的财务调整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小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
(一)资产计价与摊销方面的差异
关于资产的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后续计量上。
1资产减值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对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小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法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的计提受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以及折旧方法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都有差异。比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税法规定,除了上述两种资产外,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原则上为直线法,而企业可选择的方法除直线法外,还有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3无形资产摊销
这主要是由于摊销年限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造成。如《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的原则、收入确认的范围及收入确认的时间三方面。
1收入确认的原则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是以发出货物、收取款项且风险报酬转移作为确认标准,总体上来说是实质重于形式,并遵循谨慎性原则。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具体的规定,基本上参照增值税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办法执行,相对而言,税法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2收入确认的范围差异
税法确认的收入,不仅包括会计上已经确认的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以及价外费用。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行为均未确认收入,而税法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交易中商品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认应税收入。另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入。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3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如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购买方如果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处理,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此时应确认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成本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
成本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工资以及与工资有关的“三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销售佣金、借款利息和开办费用摊销等方面。如《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列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并没有限制,但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此外,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除能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外,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我国所得税法的协调,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异以外,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需作大量的纳税调整,这不仅给小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小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工作本身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况且,目前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实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很有必要。本文从两个方面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
(一)资产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1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在会计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这与税法一致。例如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短期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而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避免了小企业报税时的账务调整;并未引入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一律使用成本计量的相应科目。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主要是考虑到税法不承认持有期间因市价的变动而对资产的影响,使小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相协调。
2不要求提取减值准备
所得税法不确认持有资产的减值,除金融企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如企业的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而不通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冲销法。
3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与所得税法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折旧范围和折旧年限。在折旧范围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税法的差异缩小表现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折旧年限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此外,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后续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都体现出与税法的高度协调。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跟计量方面增加与税法的协调。税法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较《小企业会计制度》减少了风险报酬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如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收入如何确认,但根据推定原则,按照“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则与税法对此种方式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一致。所以在商品销售的确认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协调。另外将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可确认为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所得税法规定一致。
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三、结语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使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大大增强,但仍有改进余地。如在利润表方面就可以做出适当的改进:小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仍然采用以前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可将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以专用报表形式,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来编制。这样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设计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而且也减少了企业会计人员的重复劳动。
由于会计与税收是经济领域的两个不同的分支,会计准则(制度)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是一种客观的现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一致。无法协调主要是体现在一些国家为了发挥对经济调节和促进作用所实施的优惠政策,如研发支出、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以及体现在企业发生的一些违法性质的支出,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对于这些有差异的地方,小企业需要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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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艳琴,王旸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0)
(一)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地方税费收入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执行税收政策,税收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1.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提高等税收政策。2006年共减免地方税收9.89亿元,其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7.12亿元,全年减免企业所得税9.04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是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收倾斜和照顾政策,为广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支持我区数字电视的发展,争取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对我区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收入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照顾;针对2006年我区部分地区遭受特大地质灾害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为灾后重建居民住房争取到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实际行动积极扶持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三是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自治区地税局重新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等4个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各级地税机关也通过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实行减免税统计月报制度、完善减免税跟踪管理体系等办法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2.积极贯彻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强化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南宁市地税局下发文件,就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做出具体规定;桂林市地税局在房产局交易大厅、市高新区办证中心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点;北海市地税局、宜州市地税局取得市政府的支持,以政府名义出台有关文件,要求当地房产局实行“先税后证”管理模式,将二手房转让行为纳入正管渠道。
二是及时调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政策。全系统加大与国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调整土地基准地价的过程中,适当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相应拓宽征税范围,增加土地使用税收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使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三是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加大对房地产税收控管力度。为了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2006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自治区地税局规定1—3%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范围内,普遍就高进行调整,促进了土地增值税的大幅增长。
3.积极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拓展地方税税基 (三)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清理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认真贯彻《税收法规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清理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和防止违法行政。各级地税机关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公布和备案备查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税局全年共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征求意见来文48件,审查局内各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86件;各市县地税局也按照规范性文件活动年的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文书,在总局税收征管文书种类、式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把原来的征管文书进行简化,为依法治税提供必要的保障。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桂林市地税局坚持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在行政诉讼中坚持加强政务协作、做好庭前准备并配合法庭调查、正确处理被诉行政行为的瑕疵,取得了较高的胜诉率。
2.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继续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改变以往各自为政、各搞各的做法,组织监察、法规、征管、计会、稽查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全区,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两权”监督制约进一步深化。继续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办法》等工作制度,并在试点单位实施,试点经验在不断地积累。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改革;普遍特点;启示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制度也更加完善。然而,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日趋公平合理,税制不断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仍有待于改进,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强调产业型优惠而对区域性优惠的基本取消、国内外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下企业税负依然未见减小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变动都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税收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所体现的所得税理论、处理原则和规范性,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先进经验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基本思想加以推进;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的策略,并且将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相结合,以保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以及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这其中以美、法、日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最为典型。
1.1 美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1986年,美国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与此同时,还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来拓宽税基。
在此之后,美国又实施了一系列税改政策。由于美国中小企业众多,他们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所以联邦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等。此外,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体、合伙与符合特殊规定的公司三种实体给予免税处理,而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单位都是个体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税的好处。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为此,美国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在改革过程中,美国充分利用了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了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1.2 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稳定的过程,在这期间也伴随着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为了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自1998年,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企业所得税里扣除;2006年,法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34.4%,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而如今,法国总统萨科齐已经提出建议:把企业所得税从34.4%降低到25%。此外,法国允许对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企业节能环保行为。
从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实现了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的目标。
1.3 日本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从1998年以来,日本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法案使税率从37.5%降为35%,而其实际税率由49.98%下降到了40.87%。2007―2009财政年度,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日本进行了彻底的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验研究费投资额的迅猛增长。近年来,企业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促进企业加大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额,日本政府出台了允许企业将试验研究费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扣除政策,扣除比例为试验研究费的8%或10%。根据日本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的研究费用也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具有教育性的生产领域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其试验开发费用的12%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将长期执行,以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教育性质的研究开发项目。
其次,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通过改革,日本政府将交际费用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注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并将可作为成本列支的交际费用的比例扩大到90%。
另外,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并对农业收入或所得给予各种额外的扣除或税收减免。
从改革过程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通过降低税率以及减免税等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刺激了投资。此外,为了使企业能够跟上技术进步的潮流,日本已将委托研究领域的减税对象扩大到海外范围。
2.企业所得税变迁的普遍特点
以美、法、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如今已逐渐完善,并决定了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尽管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制度并不相同,但在改革过程中却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2.1 税率下降且趋于一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于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国际资本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80年代中期爆发的世界性降税浪潮首先是从美国开始的。1986年,美国为了克服企业所得税“高税率、窄税基”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名义税率由46%降为34%,这一改革使美国在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面对美国的税制改革,其他发达国家明显感到自己的高税率受到了挑战,为了避免本国税收外流,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实行减税。如:1987年,英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40%降为35%;1988年,澳大利亚则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9%降到39%。
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强化本国低税率的优势,在80年代后期降税的基础上再次降低本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英国1990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34%,1991年又降到33%;一向对企业所得课税较重的德国,在1994年的税改法案中,也将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征收税率从50%降至45%,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税率由36%降为30%。此外,世界性降税浪潮也波及到一些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纷纷下调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
进入21世纪,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
综上所述,降低税率可以在国际资本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降低税率,还要关注世界税率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如果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遏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政策偏向中小企业
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各国,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如:美国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4%,最低税率降为15%;法国从2001年开始,对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进行再投资,则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日本对收入在8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也降低了税率,由22%降为18%。
除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税率,各国还为中小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法国规定,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的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时间。日本新实施的净经营损失向后结转规定只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损失。此外,美国更是采用了多种措施: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按一般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按“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可按购入价格的1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此外,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还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由此看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就业机会,进而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3 扩大税基,鼓励研发和科技创新
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20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如:美国在1986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以及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各国已经陆续开始付诸行动了。
此外,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税收优惠。如:美国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1996年改为20%;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为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创新,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而某些研发的最高抵免额也从总应纳税额的30%提高到了40%。
由此可见,尽管企业研发能带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高科技研发投入风险很大,许多企业不愿意进行研发创新。因此,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4 遵循税收中性原则
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确立了以“新国家市场观”为指导思想的现代市场经济。与此同时,税收中性原则又一次得到了肯定,成为西方国家税制改革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逐渐渗透到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进程中。
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比发展中国家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因此发展中国家税率较低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与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在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靠拢,进而最终使国际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2.5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主流的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双重征税,尤其是对股息的重复征税。一般来讲,一体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德国。
长期以来,美国都是实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3.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近年来,全球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理念和实践,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这些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制定以及相关征管政策的改革思路,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得原来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标准逐渐淡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仍以“企业”界定纳税人,很容易形成漏洞。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以国家注册登记的法人为纳税人,为照顾分税制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规定地方分支机构所得按10%的税率预征,然后由总机构汇算清缴,这样既统一了税制,又照顾了地区利益,也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3.2 加强税基管理,稳定壮大税基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固然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一味的降低税率则不利于国际资源的正常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既定税率的条件下,应加强税基管理,通过稳定壮大税基的方式达到增加收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目标。
首先,严格执行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检查中把减免税企业作为一类重点企业,严格规范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其次,把《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操作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台账的登记作为效能考核的检查项目,督促税收管理员做好登记工作。
再次,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基础资料的管理,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交流,充分重视地税部门多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积累、交流管理经验和各种管理信息,加强对低价出售房产的重点检查。
最后,对废旧物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虚开发票行为的,要认真区分,对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成本。
3.3 规范税收优惠
首先,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优惠重点。结合我国实际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上,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另外,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出的管理与考核,有效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避免政策目标的偏差。
其次,向中小企业倾斜。企业所得税应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对它们的税收扶持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当以产业导向为主,优惠形式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并存。
最后,对农业民营企业增加优惠。国家对国有农业企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农村中的农业企业要达到以上条件很难,因此建议免征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不仅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还能达到平衡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
3.4 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顺应世界潮流,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完善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间接抵免规定,明确对于中国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按控股比例或持股期限给予间接抵免。这样做一方面鼓励了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解决国际性重复征税的做法相吻合。另外,可以对我国居民公司股东取得的中国来源和外国来源的股息,采用统一的间接抵免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便于税收协定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明确对个人取得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免予征税。这样做,一方面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的做法相匹配,同时,这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也比较彻底。
3.5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及本土化
首先,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税制的改革必须从这些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再次,金融危机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与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的税收负担合理,因此税收制度的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的特征。
此外,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变化,如,在反避税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避税行为作出原则性的限制,采取对计税方法合理性进行调整以及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和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的措施,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这样不仅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可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面上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3.6 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
首先,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
其次,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再次,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
最后,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结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基本逻辑思路加以推进。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如今已逐渐完善,并决定了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就我国而言,2008年的“两法合并”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更加趋于公平、合理。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执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税源分布不均,引起外商资本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另外,由于重新划分了国地税的征管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还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弥补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靠拢,并结合我国国情及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特点,使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国际化的要求、又具有我国的特色。同时,完善税源监控体系,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征管更加简便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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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将“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作为当前和今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之一。同时在实现首都税收现代化中,明确将“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征管体系”作为分项目标之一。
1 加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征管模式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必要的调查、认定等事项,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加之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涉税事项的受理、审核等环节前移至办税窗口,执法风险更多转移到事后管理的环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方法。从企业所得税税种特点来看,政策性过强,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政策更新较快,优惠政策涉及面广,适用政策复杂,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涉税风险点数量多,易造成纳税人主观或者客观的纳税不遵从,导致税款流失。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现状
2.1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
当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主要坚持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部门联动协作为保障,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管理。
2.2 企业所得税主要风险管理对象
2.2.1 优惠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由于年报表中税收优惠表单的内容不断复杂,优惠备案方式由事前向事后转变,加上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等的督导,在优惠项目管理中,存在着“纳税人错误享受优惠项目、不满足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项目、享受优惠但未履行备案程序、应享受而未享受政策”等一系列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一是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建立风险识别库;二是采集减免税备案系统以及纳税人年报表信息;三是运用风险指标对采集的内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运用比对等方式,识别优惠中的风险;四是将识别出的风险移交给税务所开展风险应对。
2.2.2 税基项目风险管理方面。重点推进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业务招待费三个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后,针对三个项目的特点,分年度查询年报相关数据,进行疑点分析,确定风险企业,与评估部门配合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3 在重大事项方面。重点开展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联合会审工作,采用内部审计流程,由各区县局对资料进行交叉互审,探索重大事项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融合工作方法。
2.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各环节情况
2.3.1 数据采集环节。数据采集的主要渠道是我局信息系统,包括税务登记数据、预缴申报数据、年度申报表数据、缴款记录、备案系统数据;其次是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各大重点项目的手工台账数据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来的外部信息。
2.3.2 风险识别环节。主要采取风险识别指标以及专家团队人工识别两种方法。对于数据质量较高、通过风险识别指标易识别风险的项目,如税收优惠、不征收收入、业务招待费等项目,采取风险指标识别方法。对于业务复杂事项以及无法整合数据等原因无法开展指标识别的事项,如房地产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等事项,采取专家团队进行识别。
2.3.3 风险排序及应对环节。主要根据涉税风险点的等级排序结果,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进行风险点核查和处理。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识别出的风险,大部分属于中等规则的风险,主要采取税务约谈、纳税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实施风险应对的主体为存在风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所。
2.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近年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断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2.4.1 加强年报申报系统建设。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年报时,一是通过入口端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自动定制纳税人所适用的表单,封闭相关行次,防止纳税人适用表单错误;二是增加年报表必填项、默认项,强制采集纳税人信息,引导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年报表的表间数据和表内数据逻辑审核。主动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申报风险,促进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准确度。
2.4.2 新增信息模块。一是开发完成税源鉴定系统,汇总纳税备案系统,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系统;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源户的管理,提高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与监控,使清算作为系统注销的前置条件,并实现对清算数据的采集,查询、比对功能。
2.5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建设情况
风险管理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充分挖掘系统内部力量,通过以干带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培养熟悉相关业务流程、所得税政策管理和行业运营特点的专门人才,组建专业化团队。
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税源分级分类基础作用尚不明显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上,分级分类仍不够细化,为风险管理的各环节带来困难。例如在数据采集环节,大户小户的申报质量差距较大,一些小户的不真实数据被数据采集,出现低风险数据识别成高风险数据以及识别风险数量远远超过实际风险数量的情况,使低等级风险大量侵占数据采集、风险识别及风险应对等各环节的资源,扰乱了征管资源配置,导致风险管理的效率降低。
3.2 信息化支撑不够
风险识别的准确与否必须建立在充足及高质量的数据信息基础上,以目前的信息利用来看,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支撑明显不够。一是信息化程度不够,未将风险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采集到信息系统;二是对已采集到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开发利用不够,信息系统中信息模块分散;三是由于征管基础数据的录入、修改等环节较开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四是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旧存在,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五是信息系统中数据逻辑缺乏管理,在系统开发时忽视信息数据的整合使用,无法将数据进行二次归集,导致无法跟踪管理。
3.3 风险特征指标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部分项目风险特征指标的指导性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基涉及的环节众多,信息量较大,很多风险点无法数据化、公式化,无法真正将风险进行量化;二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覆盖广度不够。目前,仅在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弥补亏损、业务招待费等方面建立了相关风险识别指标,一些重点行业、重大事项的风险特征指标尚未建立,风险特征指标数量离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的深度不够。从现有的风险识别来看,指标设置简单、识别风险等级较单一。
3.4 风险管理的人员的能力素质亟待提高
企业所得税政策密集、变化频繁,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这些特点要求企业所得税人才应是具备一定会计、法律、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所三个管理层级的职责分工来看,税务所是直接从事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无法满足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基层执法风险。在市、区两级培训层面,培养人才仍然缺乏专能性和针对性,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对所得税人才的团队管理、专业化分工培养还需加强,干部的基础素质还待进一步提高。
3.5 风险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不顺畅
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分为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等环节,不同环节需不同的部门参与与实施,因此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在各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多采取一事一议的工作方法,尚没有制定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制度,工作整体推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同,目标考核存在差异,与整体的风险管理工作目标亦存在差异,导致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影响了风险管理效率与工作成效。
3.6 风险管理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受限于获取信息化支撑不足、风险指标不足、风险应对质量等影响,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比较窄,目前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及跨年度事项等方面,在一些高风险、低遵从度的重点行业、重大事项还未推进风险管理。
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国际借鉴
4.1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欧美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税源的分类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企业、小企业或个体户、免税单位和政府等类别,相应的内设七个税收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被划入大企业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有四类:第一类是年终资产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商业实体(公司和合伙企业)及其子公司;第二类是所有与大型企业有关联的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无论是否并入该大型企业);第三类是为另一家大型企业所控制或经营收入超过3500万美元的“过手”报税户;第四类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及其全球企业(10亿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二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在国内围绕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了解纳税人状况和识别其遵从风险,根据遵从风险等级确定对纳税人的检查频率。三是加强涉税信息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通过普遍推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税务代码与社会保障号码一致。四是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美国联邦税务局采取行业问题遵从管理策略,通过技术与经验相结合,识别遵从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在整个行业的普遍程度和其蕴含的遵从风险对问题进行排序,然后将税收征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大的领域。
4.2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对我们工作的借鉴和启示
一是建立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将税源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以“管细大税源、管深中税源、管住小税源”为目标,对不同类型税源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管理;二是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和第三方数据比对,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在逐步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边防、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推动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四是完善风险监测管理机制。通过对各项涉税数据的采集、加工、比对、测算,不断建立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和监测模型,自动识别和评估纳税遵从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程度,对税收流失能够及时进行科学的量化和预警。
5 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5.1 细化分级分类办法,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需要进一步确定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如何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即以什么标准确定企业类型(大企业、中小企业、社团),分级即如何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的高低(高、较高、中、较低)及对应的管理层级。建议分类的标准可以考虑“规模+行业”,分级标准可以考虑“申报数据质量+风险指标”。设定大企业标准可以按营业额、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诸因素确定。分级标准可以按照财务信息质量、申报数据完整真实程度、有无中介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等,将企业划分为高、中、低若干信息质量层级,再通过风险管理指标进行评估,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办法,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5.2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在丰富数据方面: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体系建设,按照风险管理项目的特点、梳理数据需求,重点梳理依靠目前系统无法获取的数据,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缺什么补什么,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丰富信息系统采集渠道。充分拓展第三方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数据整合方面:重点建立以风险管理项目为对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明确台账为风险管理的重要载体,不断完善各风险管理项目台账,并在各台账中对企业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备案等数据进行二次归集,生成直观的包括微观项目以及风险指标分析等模块的风险管理平台,供风险管理部门使用。
5.3 完善风险指标特征体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各项目的指标体系,优化风险特征库。从行业分析、政策分析、管理分析、案例分析、经验分析等多个层面把握风险发生规律,寻找风险源头,总结风险特征,提炼风险指标,完善反映税源客观状况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对于难以公式化、数据化的事项,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政策和事项,可以考虑针对关键因素涉及风险指标,再辅以相应的文字工作底稿;二是坚持人机结合。对属于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的特殊风险,坚持人机结合,发挥团队管理优势,依托专家团队实施专业化风险识别,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度;三是多层次发挥风险识别。积极对各级税务干部灌输风险管理理念,鼓励基层干部自发寻找和发现日常管理的风险点,积累提炼风险管理案例,通过工作实践不断丰富风险识别方法,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5.4 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是充分研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明确数据、税种、征科、稽查、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不同部门间工作移交方法及信息交换渠道;二是进一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以多种形式,畅通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三是提高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及风险排序水平,在与各风险应对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各部门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风险应对工作抵押;四是提高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层次,吸引领导重视,纳入全局性工作安排。
5.5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政策及时培训制度。对于新下发的税收政策,在市区两级层面及时开展政策培训,通过“读原文、划重点、看变化、讲操作”四个方面强化学习;二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组织深层次的专门培训,有针对性地培训税务人员,使培训方式由大而全转变为小而精。依托专业院校的教育资源优势,集中培训塑造所得税管理的专家式人才;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所得税专业人才管理团队,扩大专家团队选材范围,不限于税种管理部门,扩充专业化人才数量。加强专业化人才退出管理,防止出现人员因岗位调动脱离专家团队队伍,保持专家团队队伍的长期稳定。
关键词: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会计核算
一、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产生原因
“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对某些收入、费用由于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的“口径”与“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由于双方“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由此可见,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确认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既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二)特点
“计算时期相同,计算口径不同”。
这一特点是指会计上与税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的时期是一致的,但在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的口径却是不相同的。如会计上计算2008年的利润总额,税务上确认2008年的纳税所得时,对于2008年企业发生的一项与税收有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应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存在分歧。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进行扣除,而税法明确规定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此时就产生了一项会计已扣,而税法不允许扣的永久性差异。
(三)类型
1.永久性差异的减项(又叫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
会计上已将其作为收入,收益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不计入纳税所得的,企业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作为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减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额,所以投资企业取得该项收益时,不再计算交纳所得税。
(3)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可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
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永久性差异的加项(又叫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
凡是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收益处理,而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或会计上已将其作为税前费用、损失扣除,而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或虽然可以按标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超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作为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予以考虑。
(1)标准差异
按标准、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准、超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加回。
①利息支出(要点有三):
第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在当期予以费用化的利息。
第二,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第三,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如实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②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③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应予以加回。
④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⑤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2)项目差异
项目差异是指会计计算利润时已作扣除,而税法规定不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
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有关职能部分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②与税收有关的滞纳金和罚款。
③非公益救济性损赠。
④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3)业务差异
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等,会计上既没有体现收入,也没有反映成本。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补交所得税,其应补交所得税的依据是视同该产品出售而取得的利润。即:该产品利润=该产品收入-该产品成本-该产品应交税金及附加。
(四)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永久性差异,会计上不设置账户进行核算,只是在申报所得税时将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二、暂时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产生原因
暂时性差异虽说是由于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但究其实质是一项收入费用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是暂时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务之间,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叫暂时性差异。
(二)特点
“计算口径相同,计算时期不同。”
这一特点是指对一项收入与费用,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算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是相同的,但计入利润总额与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却有所不同。如企业有一项应收账款100万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计提当期会计减少利润,税法不减少纳税所得,实际发生损失当期,企业不减少利润,但税法上要减少纳税所得。这就使得企业与税法在计提当期和实际发生当期都存在一种差异,但从其最终结果看,企业计算利润总额与税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都扣除了10万元的坏账损失,所不同的是会计扣在计提当期,而税法扣在实际发生当期。
(三)类型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超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实际发生超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等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均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应在收到这些补助时计入当期收益。因此,收到这些补助时,应按收到金额与当年会计上分配计入收益金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而以后年度会计上分配计入当期收益时,再按当年确认的该项收益调减应税所得。为此,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
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税时应调增应税所得,当这些资产终止确认时,因为此前已确认了部分损失,与税法规定相比,在会计上会多确认处置收益,减少确认处置损失,因此应按税务上确认的所得(损失)与会计上实际计入利润总额的净收益(净损失)的差额,调整应税所得。此时会计上在确认净损失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如果该亏损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五年内的亏损;五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弥补这一亏损,则该亏损应当确认为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5)超标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在实际发生超标广告费用的当期,应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按会计准则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计算纳税所得时扣除。因此企业在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应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7)与产品保修费用等有关的预计负债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或有负债符合相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其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明确规定,该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则企业在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8)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不纳入费用资本化范畴。但税法规定,开办费用应资本化为长期待摊费用,并自发生次月起按不低于三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则企业在发生开办费用的当年会形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计入当期收益,但税法对此并未认可。所以在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年终实现了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相同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其应享有的部分,并将其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而税法却规定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并计入纳税所得。所以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当期,投资企业将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四)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都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会计上还专门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账户核算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特殊情况除外)。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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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财政资金 会计处理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财政资金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和国家企业上缴的一部分税后利润,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新企业准则的规定,这里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财政资金的分类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此外,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6.“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二、新会计准则下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属于投资补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第四,企业收到的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第五,企业收到的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七,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三、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
(正文)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论文百事通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风险投资自诞生以来,由于其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提高整个国家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作用,迅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国外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对风险投资的研究正处于初始阶段,而对于如何运用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对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进行探讨。
一、税收与风险投资的相关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形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税收政策从许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尤其表现在对风险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上。一般说来,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才会“介入”。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税收政策。当税收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时,投资者就会转向风险小、时间短的投资领域。结果,税收因减少了风险投资的收益而有利于安全投资,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制约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风险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带来风险资本投入量的增加。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的问世。风险投资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此风险投资不能采取行政干预和政府包办的形式。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它需要政府运用一系列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支持与扶植。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表明,一国政府可以不通过参与风险投资的直接管理,而是充分利用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投资风险收益,诱导风险投资,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90年代末全球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的浪潮,规模迅速扩大,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除可以直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外,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以再加计扣除50%;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等等。
上述税收优惠措施,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虽说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税收政策中尚存在着一些制约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1.尚无明确的鼓励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包括三个市场主体: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公司(具体运作风险资金的组织机构)和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的对象)。风险投资公司是连接风险资金与风险企业的中介,资金通过风险公司从投资者那里进入风险企业。为此,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兼顾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这三个市场主体。而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则主要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比如实践中适用于个人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没有亏损前转和后转的优惠规定,这使得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承担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再如,目前实行的“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极大阻碍了个人及民间资本的注入。实际上,送红股只是将本来要分配的红利用以扩大再生产、再投资,从整体上说个人并没有获得现实的利益,这一政策不利于调动人们进行股票投资的积极性。还有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在所得税上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相关的优惠。这些政策都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2.对风险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赋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有碍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其消耗的原料较少,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较小,而投入较大的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却不能享受抵扣,因此,增值税负担较一般企业要重。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所得税优惠领域重科研成果环节,轻研究开发过程。现行所得税多是对投资收益的成果奖励,而事实上在风险企业投资研究阶段,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企业收益很少,此时更应该有税收的扶持。现行所得税优惠形式多重视采用税率式优惠(减免税收),轻视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的运用。税率式优惠这种方式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这难以适用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很不公平。
3.现行税制体制下的重复征税,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实践看,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都是依据现有的《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公司出现利润就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无论是用来转赠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同样还需再缴一道所得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收益,有一部分来自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交过税,但是计入风险投资后,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居民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这种重复征税无形中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如果税收政策象对待普通投资行为那样对待风险投资,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风险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这主要表现为利用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发展。许多国家对风险投资事业也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也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风险投资法》,以立法形式对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并据此制定出《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从而使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与此同时,还应该以《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2.对风险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增加风险资金的供给
风险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社会资本或民间资本为主,但由于风险投资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及收益滞后等特点,常常使得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需要用适宜的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进而从供给的角度增加风险资金的来源。
纵观国外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其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全面,既考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注意到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鼓励。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224部分规定,对小型企业投入2.5万美元的投资者,在此项投资中遭到的任何资本损失,都可以冲抵其一般收入,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投资风险。英国还有对风险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推动个人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增加亏损结转的规定,这样即使投资者的投资失败,还可以通过亏损的前转或后转来弥补损失,以利于消除风险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为解决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而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即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根据该平均值选择适用税率,并计算出该期限内应缴纳的税款,比较投资者实际缴纳的税款额,多退少补。二是对从事风险活动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如对法人将风险资本金投资于高新技术的研发项目,可享受减征或兔征所得税的待遇;对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对风险投资者发生亏损可以实行税收抵扣。三是对持有风险股票、符合时间要求的投资者来自风险投资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高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所得,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同时对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3.对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对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也是各国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条渠道。如美国为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发起人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再如,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各国所采取的上述税收优惠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我国应允许以各种形式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逐步形成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配套运行。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还可考虑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应该征收投资的技术进步税。对那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可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技术落后的项目应征收高税率,以此来调动全社会向先进技术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在风险投资的后续阶段,企业或项目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上市,对风险投资公司通过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费用、印花税等应予以免税。
4.完善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