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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合作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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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合作指导意见

第1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智慧林业;发展;指导

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新四化”和“五位一体”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林业信息化由“数字林业”步入了“智慧林业”发展的新阶段。

1 《指导意见》的系统规划及发展模式

《意见》系统诠释了智慧林业的内涵意义、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推进策略。智慧林业将在数字林业的基础上,全面应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林业实现智慧感知、智慧管理、智慧服务。通过智慧林业建设,形成信息基础条件国际领先、生态管理与民生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林业产业结构与创新能力优化发展的模式,重塑林业系统管理机制,实现现代林业发展目标。

智慧林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林业深度融合,助力林业生产和组织管理,对林业生产的各种要素实行数字化设计、智能化控制、科学化管理;对森林、湿地、沙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动态变化进行有效监管;对生态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评价;对林业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引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对林农群众提供全面及时的政策法规、科学技术、市场动态等信息服务。智慧林业推动了林业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的创新,为林业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2 《指导意见》的内容诠释

第2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当前课堂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教学目标与课标存在偏差;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组织脱离课标和学生实际,完全依据所使用的教材和自己以往的经验;教学内容和重点的详略处理不当;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课堂缺乏积极有效的学生活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教师对教学存在一些误区,下面就以湘教版必修Ⅰ第四章第二节《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为例谈谈年轻教师如何提高备课的有效性问题。

科学的备课是有效教学的基础。在整个备课过程中应始终把落实课标放在第一位,明确每条课标与教材之间的对应关系,再针对每条具体的课标进行备课。其程序如下:

解读课标和指导意见粗看教材制定目标创设情境设计板书

1.正确认识并解读课标

课标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首先注重对课标的理解和把握。每条课标的表述都为简短的一句话。怎样才能分析出其中包含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三维目标呢?为便于对课标的分析,可将其分解为主题名词、目的名词、外显动词、限定语几部分,分别解读各部分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明确其包含的三维目标。以“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为例,将对应课标分解如下:

课标:根据有关资料,说明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

主题名词:全球气候变化――“长时间”和“温度、降水、风等要素的变化”;不能把全球气候变化简单地理解为全球变暖,“全球变暖”是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具体体现,人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全球变暖趋势,让学生全面、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

目的名词:影响――影响有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但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中弊远远大于利,应让学生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

外显动词:说明――从资源条件的变化、自然灾害的加剧、生态系统的改变、主要生产领域的影响、人类健康的危害等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限定语:根据有关资料――根据地质时期、历史时期和近现代时期三个不同时间尺度的气候变化资料,认识全球气候变化的一般规律;根据发生在我们周边的地理现象或时事热点资料说明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

2.正确认识学科指导意见

教师应如何组织教材形成合理的知识系统、如何衔接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如何达到本节课堂教学需要达到的效果与标准,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课标和学科指导意见的分析、解读得以明确,因此在备课时要参考《浙江省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浙江省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对本课教学的要求:

基本要求:(1)通过对教科书中相关统计图表的阅读、分析,了解地质时期、历史时期和近现代三个时间尺度全球气候变化的特点。(2)理解全球气候变化对地理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

发展要求:能运用材料,分析说明气候变化对人类某一活动的影响。

3.正确认识教材

新课程倡导教科书的多样化,由于不同的教材编者对课程标准的理解不同,所以教材不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只是教与学的材料。新课程特别强调“用教材教,而不能教教材”,对教材内容的合理选择、妥善安排成为教师实施教学的必要前提。

4.制定教学目标

落实课标的途径是将其转化成具体的、可操作的课堂教学目标。制定教学目标要注意几点:(1)教学目标制定的依据是课标、学科指导意见、教材和学生情况。(2)教学目标的主体是学生。(3)教学目标是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综合呈现。(4)教学目标的综合呈现能反映基本的教学过程。根据以上理论,将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制定如下:(1)运用气候统计图表分析,概括出不同时期全球气候变化的一般规律。(2)通过对全球气候变化规律的概括,培养学生全面、客观、辩证的思维品质。(3)用所给资料――中国地形图、人口密度图、中国农业生产图、中国工业布局变化图,说明气候变化对生态、资源、农业、工业等方面的影响,进而归纳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4)通过课本中的相关资料及设计的几个问题让学生思考和分析,掌握阅读、分析、运用地理数据和图表的技能,逐渐掌握综合分析地理问题的能力。

5.创设问题情境

创设问题情境要注意几个方面:

(1)联系生活实际或热点问题设问。

(2)情境问题化,问题生活化。

情境问题化指通过问题来进行学习,把问题看作是学习的动力、起点和贯穿学习过程中的主线。问题生活化指通过学习来生成问题,把学习过程看成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如解决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时可出示中国地形图、人口密度图、中国农业生产图、中国工业布局变化图,提问:①全球气候变化对我国未来的生态、资源、农业、工业产生哪些影响?②如何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学生在小组内各抒己见之后派两位代表陈述。教师归纳总结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变化、自然灾害的加剧、生态系统的改变、对主要生产领域的影响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五个方面的影响。在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学生发现全球气候变化对局部地区也有有利的影响,如植物光合作用增强,二氧化碳的施肥效应提高植物的生产率;温度带北移,有利于高纬度地区作物生长。教师再小结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是两个方面的,但弊远远地大于利,要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在小组讨论过程中如果学生没有发现全球气候变化对局部地区的有利影响,教师可出示“我国近50年增温速率图”,追问气候变化对我国局部地区农业的有利方面或者对寒带地区农业的有利影响。最后教师播放自制视频《我们生活的地球家园》后小结:“2012年即将来临,但我们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地球的2012永远不要来临!”这样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培养的不仅是知识的掌握、情感的升华,更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情境问题化,问题生活化。

第3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11月23日下午,由新奥生态总裁刘洪弢、新奥贸易高级副总裁苏莉带领的考察组来公司参观考察,集团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陪同。

考察组一行首先听取了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和企业供气能力、运行格局及“十四五”期间发展规划说明。并围绕采暖季保供运行安全、落实应急储气指标、后试点期进一步合作等问题开展深入探讨。新奥生态刘洪弢总裁表示,新奥能源恪守客户为尊、客户至上的原则,致力于与我公司建立长期的战略性合作关系,同时对新奥气源储备能力及“十四五”储气设施建设前景进行推介。最后,集团副总经理杨骅表示,新奥团队到来充分显示双方合作发展提升到新高度,并对后试点期及储气指标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希望在合作机制上固定化、便捷化、制度化。

随后,考察组参观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并听取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生产调度管理系统等情况进行介绍,考察组对我公司气量调度工作表示高度评价。

最后,考察组一行赴浙江永盛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参观生产工艺车间现场,与终端用户代表就天然气用量、产业现状和计划投资等进行当面交流。强劲产业基础和需求潜力、优质客户资源、高效管理体系,都为考察组留下深刻印象,纷纷表示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巩固“多赢”局面。

第4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两个转变

《规划》提到,“十三五”时期,国家文物局将推动文物保护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二是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确保文物安全。

注重预防性保护,尤其是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当前要关注的重点。因此,文物局将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效应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推进长城保护计划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遴选工作,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及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

此外,需要提升考古在文物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不断加深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宝贵价值的认识。

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外,可移动文物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也很重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显示,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模式是确保文物安全的关键。国家文物局将配套开展12个文物保护工程,包括:长城保护计划、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工程、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工程、西部地区石窟保护展示工程、及四省藏区与新疆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古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程、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保护展示提升工程、水利遗产保护工程、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和标准化库房建设工程、文物平安工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办、出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将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文物利用

提出:“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文物合理利用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规划》中可以看出,文物局已采取了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其中,强调要坚持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有效途径,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让文物活起来,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文物局还配套了五个工程,包括:国家记忆工程、“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全国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工程、“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建设工程、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让文物活起来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政策保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转发了四部委《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对《意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经过调查研究,在《划》中提出了2020年发展目标:打造5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建成1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基地,文化创意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物单位和企业超过50家,其中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家。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指导意见》也是指导“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建设工程、中华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等项目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第5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11月9日,交通运输部专对《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意见征集结束,其中“专车是否该作为新业务纳入监管”及“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标准”最受关注。从人们议论纷纷的程度不难看出,交通出行是多么受人关注。

而要真正解决人们交通出行的问题,车联网是有力途径之一。

在《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对于加快车联网、智能汽车等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标准化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车联网逐渐成为“互联网+”最为典型、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也是汽车、通信、交通运输等各行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

车联网横跨汽车制造业、信息通信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多个行业,其发展离不开相关行业合作:汽车制造业要立足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通过车联网技术打造联网、智能、绿色的汽车产品,提升汽车生产制造的需求分析、设计、供应、制造、销售等全过程的智能化水平;信息通信服务业一方面要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针对车联网的应用场景和需求,提供广覆盖、高可靠、低时延的信息通信手段,另一方面更要加大研发和创新的力度,积极培育发展新业务、新业态和新模式,满足娱乐、导航等信息服务的需求;交通运输业是车联网技术的重要应用领域,要促进车联网技术与道路交通相互融合与深度的渗透,提升汽车使用的经济性、道路的利用率和交通的安全性。

第6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当前经济形势非同寻常,国务院管理通胀预期、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巩固经济发展态势的力度很大,银根、地根一紧再紧。今天,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再度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举将沉淀资金3780亿元。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发展,必须破解资金瓶颈制约。前段时间,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意见》、《临沂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奖励办法》、《临沂市引进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临沂市处置化解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导意见》五个文件。这五个文件适应今年金融工作的新形势,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都很强,政策含金量很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文件,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资金,加快县域经济跨越发展,今天召开这次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具体措施。刚才,会议书面传达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等五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表彰了XX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县区;王兴助主任、祖洪涛行长、田邦升局长分别作了大会发言,临沂保险业协会作了书面交流,都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下面,根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是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主导力量和根本手段,必须置于重中之重的位置抓紧抓好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动顺应国家货币政策,科学务实,积极作为,用心着力,推动金融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同兴共荣,取得了显着成效。去年,贷款总量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560亿元,实际新增300亿元;信贷结构日益优化,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1%,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均同比增长23%以上,县域贷款增量占全市的比重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共新增异地银行分支机构、保险业机构、证券和期货公司11家,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1家,有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省金融办重新确认;企业上市融资取得了新突破,新增上市企业2家、累计发展到24家,首发募集资金92.7亿元,其中境外上市公司19家,是全省境外上市企业数量最多的市;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一批不良贷款得到妥善处置,金融业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富民强市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临沂的发展和大好形势,金融机构功不可没。从前4个月来看,在全国、全省贷款总量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我市贷款总额比去年同期又有增长,列全省第五位,创历史最好水平,确实难能可贵。4月28日,马崑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银企合作洽谈会,签约效果很好。131个重点项目落实协议贷款147.2亿元,较上一届多49.5亿元,增长50.7%,各家银行都做得很好。有作为就有荣誉。在今年的"五一"劳动表彰中,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钱进行长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这在全省金融界是唯一的一位,既是钱行长的荣誉、农行的荣誉,也是临沂的荣誉。最近,省工商银行谷行长、省浦发银行耿行长等先后来临沂,对临沂的发展特别关注,所属临沂行对地方建设给予了很大的支持。要加强与上级银行的沟通、协商,达成广泛共识,争取上级银行领导对老区的支持和关爱。希望各家银行积极向上争取汇报,邀请上级行领导经常来临沂视察工作。

第7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旅游业 金融业 融合 模式 法规

旅游业与金融业同属现代服务业,是金融业的战略支持产业,而且旅游业发展面临旅游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加快旅游业与金融业的融合发展是适应旅游业、金融业发展新形势,谋求双赢发展的应有之举。

一、金融是旅游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快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同促进国民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

我国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更是国民经济的综合性产业,涉及29个经济部门,直接和间接影响细分行业109个。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充分认识。旅游业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加强战略合作,共同加大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力度。

(二)可以有力促进旅游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云南旅游经济强省和“中国一流、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等发展目标都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也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利用金融手段还可以有针对性的促进旅游各行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旅游业发展面临长期制约瓶颈就是资金问题,但当前涉旅企业贷款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旅游业与金融业合作可以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加大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三)支持金融业发展机遇和金融创新

旅游业具有广泛的资源,金融业可抓住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开拓旅游产业与银行在投融资方面的渠道,实现旅游与金融的投资互动,培育金融业增长点,创造银旅、银政的双赢和多赢。

二、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模式

主要有政策性融合、商业性融合两大类。前者是由政府或政策性金融机构牵头实施,例如《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者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企业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如《湖北省旅游局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签署旅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在这些合作模式中,双方均表达了共同促进的意愿,按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方针,配合财政、交通、商务等相关配套政策,为旅游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共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和提高旅游者服务水平,实现合作多赢的重要举措。

(一)旅游业的角色

旅游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创造有利于银行、企业加强合作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为国内各类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在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促进金融参与旅游项目等方面与金融进行全面合作。

(二)金融业的角色

金融业主管部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全产品、全平台、全方位”整体优势,共同探讨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旅游项目评价标准体系,建立了金融支持旅游行业监测制度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会同当地旅游等部门对支持旅游行业的贷款对象、投向、用途、利率等进行持续监测,就信贷支持提出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将旅游业信贷支持纳入评估范畴,鼓励和引导各级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大力支持旅游资源开发,扶持旅游基础旅游完善,为旅游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环境,推动旅游业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旅游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从旅游方面来看

以游客需要和提升旅游综合服务能力为导向,围绕旅游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培育的特色旅游产品,针对游客去旅行游览中面临的进入难、出去难、停车难、就餐难、如厕难等问题,推出旅游设施建设、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项目和休闲度假旅游区开发建设。具体来看:

一是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名镇名村建设。梳理旅游资源,研究可以上市的旅游资源并与金融机构进行接触。对旅游项目好(包括项目前景、包装等方面)、资本金到位、企业信誉度良好,重点推荐获得贷款。对基础设施和景区进行高标准的硬件设施建设。建设大型生态停车场,购置观光巴土,在景区全面实施了数字化景区建设工程。

二是扶持餐饮、家庭旅馆、旅行社、旅游商场等各类旅游经营户(特别是农家乐经营户)等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提供公司金融服务。解决旅游企业贷款困难、刷卡POS机手续费高等问题,切实改善景区支付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土特产品种植加工以及旅游产品的开发等特色农业的发展。支持大型旅游企业“走出去”。

三是为各类旅游者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推出旅游消费贷款业务,继续加大旅游消费券发放力度,增强银行卡在境内外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旅游者个人的便利的金融服务。培育和发展旅游业保险市场、创办旅游意外保险,为外地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氛围。增加旅游者个人保证金的形式。

四是做好旅游资金管理。做好资产抵押、担保、资本金和还款能力等放贷条件工作,可以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提供贷款,同时降低旅游企业的贷款难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为旅游产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形成旅游信贷支持与金融风险控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旅游资产证券化,积极发展旅游信托基金、旅游租赁服务公司。共同向各级政府争取到更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产业扶持资金,或组织企业共同设立基金,作为跷板来吸引金融机构给予旅游企业和项目更大的支持。做好旅游业发展专项基金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服务。

五是推动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注重采取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政策性金融推动、最后实现多方共赢的全新合作模式。通过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整合政策性金融以及优质企业的各方优势,实现优质资源的有效对接,与当地政府合作共同打造强有力的旅游投资集团,全力支持旅游目的地建设。

(二)从金融方面来看

制度上要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意识、加强信贷支持、强化金融服务、加强协调努力营造支持旅游业发展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要明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给旅游业提供授信和融资的总额。进一步加大传统商业性信贷支持,积极寻求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引进和创新旅游产业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调整旅游业授信管理制度,引进和创立旅游银行。金融创新方案还可以使旅游行业企业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基金等渠道融资。

服务上要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创新技术手段,为旅游景区、饭店、游客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主动为各主要旅游企业安装刷卡和自动取款机,大力发展上门收款和保管箱业务,主动在三星级别上酒店设立外币兑换点。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旅游项目的包装、策划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吸引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信贷支持。为旅游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先发放。

产品上要开发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努力拓宽旅游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适合旅游业的特色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景区经营权和门票质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等新型信贷产品。根据不同旅游产品特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出相应的融资产品和非融资服务,积极支持旅游创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湖北省旅游局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灵秀湖北”信用卡发卡合作协议,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综合性的服务。

投向上要增加在旅游交通建设、景区建设、接待能力、农家乐乡村旅游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力度,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农牧业、特色旅游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出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和出口基地建设贷款。

四、旅游业与金融业加快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要取得党委政府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宏观部门帮助牵头召开旅游与金融机构座谈会,加强旅游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加大金融机构对旅游工作的支持力度等问题进行研究。为确保融合发展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应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旅游景区、旅行社代表及金融界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要建立长期、稳定、良好、高效的合作关系和定期沟通联系制度。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建立长期合作协调机制,对双方合作扶持企业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跟踪。要明确具体的对接协调单位,负责具体事务处理和协调解决合作备忘录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积极开展政企对话、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向各金融机构推介旅游项目。

要加强金融法律、政策和旅游企业信息沟通和培训。当前旅游信贷困难主要是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专业化项目主动服务不够、旅游项目研究不深入、旅游企业和项目信贷资本金不足以及信用缺失等问题造成。由于一些地区的旅游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一般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因此更应加强合作和交流,强化信息的互通有无。要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诚信意识,使乡村旅游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要进一步丰富旅游企业负责人财税金融工作知识。

要保持旅游业的发展势头。不断拓展合作的层次和领域,建立和提升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旅游局、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户应抓住旅游金融全面战略合作的重大契机,进一步加快开发建设步伐,以项目为载体,建立旅游项目库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大对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①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合作备忘录》,2010年12月29日

②湖北省旅游局,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旅游金融战略合作协议》,2011年8月23日

第8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概念最早是在2016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的目标和实施的路径,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减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领导从深刻把握“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内涵;综合施策持续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围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电子政务应用的产业支撑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开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新局面等三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产业主管部门针对指导意见所开展的工作。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刘淮松在论坛上做主题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时代企业的重新定义”演讲。

回顾太极服务中国信息化建设30年的历程,在政务信息化领域,太极先后承担了几个重要发展时期的众多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从初期的办公自动化建设到以一站两网四库“十二金”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为代表的政府核心业务系统的全面推进,再到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下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时代。面向新时代,传统IT企业如何重新定义新的发展策略、定义服务业态是企业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

新时期,太极提出“固根基,展两翼”的全新发展战略。固根基,就是要进一步以客户为中心,进一步提升满足客户核心业务所需解决方案的创新和服务能力,保持太极在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已经占据的较高市场份额。同时,太极整体的创新转型,要在两翼发力,其中一翼是围绕安全可靠、自主可控,打造核心的数据库、中间件、办公业务的平台等,承担IT服务国家队的使命和责任。2016年,中国电科安全可靠系统工程研究中心落户太极。太极将协同中国电科相关兄弟院所,在国家安全可靠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价值,真正担当责任和使命。另外一翼就是围绕“互联网+”、云服务全面布局,目前已经取得了非常突出的进展。在北京市、广东省、海南省以及交通等行业,太极都实现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太极正以政务云模式、“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模式创新的全新服务业态,为政府提供支撑,面向企业和市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在整个产业生态打造和重构过程中,太极也与华为等国内优秀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围绕ICT新生态的打造,共同致力于推动国家政务信息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9篇:生态合作指导意见范文

1林业碳汇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

林业碳汇交易程序复杂,与森林法、环境法、合同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息息相关,存在一些法律上需要明确的问题。

1.1林业碳汇产权需要明确在市场交换中,交换标的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都是交换物价值的转让和移动,也是其权利的转让和移动。按照《合同法》第132条和第51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出卖人应有其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方能转为有效。因此,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要建立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制度和碳汇交易市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林业碳汇的产权。目前我国还没有1部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和确认在《京都议定书》和CDM框架下的林业碳汇的产权,即属于项目认证下的某个企业或部门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目前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业碳汇交易项目中确认的林业碳汇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这也给林业碳汇权的交易带来了障碍。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权利,会使推行林业碳汇交易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会导致林业碳汇交易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

1.2林业碳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需要理清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要理清国家对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林业碳汇项目市场管理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应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方式。林业碳汇交易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如果不清晰,就会导致有关部门对违法者的处罚方式不明确,并会给违法者可乘之机。林业碳汇交易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林业碳汇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1.3林业碳汇交易的合同属性需要明确从国家对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管理看,林业碳汇交易的实施形式、林业碳汇交易的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项目的审核批准、交易项目的合格性认定都需要林业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的协议。综合来看,林业碳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受到行政指导和管理的合同,其根本属性是一种民事合同,其民事性质、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的合同属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还不明确。

1.4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体系需要构建目前,调整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指导意见》《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2011年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但《指导意见》主要是关于签订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的原则性政策规定,白皮书中仅对中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增加碳汇等推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做法往往是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准用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与普通的民事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的差别,具体关于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内容、交易中介机构、交易程序等内容也无法在《合同法》中体现出来,这种“准用”将会给碳汇交易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合同条款模糊,当事人故意回避责任,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出现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难得到充分保障[2]。尤其现在的林业碳汇交易还主要存在于非志愿市场,是一种跨国交易,跨国交易一般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我国没有对林业碳汇交易进行法律规范,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2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2.1林业碳汇的法律属性

2.1.1林业碳汇是一种凝结人类劳动的天然孳息。林业碳汇资源原本仅是一种稀缺的、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物品,在CDM下或者是志愿市场交易的需求下,进入京都市场或志愿市场,而转化为一种需要具备明确产权主体的财产[3]。但林业碳汇的产权与森林的产权不同:森林是碳汇产生的基础,碳汇是森林资源提供的生态产品之一,它与果实和森林景观一样,是森林资源为人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从法律属性上看,林业碳汇是森林资源的孳息物。孳息原义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给人们或牲畜食用的食物,如水稻、谷子等。后来,随着法学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孳息的含义日渐扩大,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包括植物的果实、动物的产出等。发展至今,孳息的范围又一次被扩大,包括了基于森林资源和人类劳动而产生的林业碳汇,其属于法律上的天然孳息。当然这种孳息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通过人为措施产生增量,才能被认为具备“额外性”而符合林业碳汇交易的条件[4]。

2.1.2林业碳汇所有权的归属。判断林业碳汇所有权的归属,要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孳息的归属确定。《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首先,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天然孳息,应该属于森林资源权利人,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所拥有的一项具体权利。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林业碳汇的所有权首先归属于拥有森林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因为其拥有了森林的所有权而拥有林业碳汇所有权。其次,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对应森林资源,主要是指个人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即国家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或者在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森林资源的权能转让给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这些个人或企业基于承包经营权而获得林木的用益物权,他们依这种用益物权取得林木的天然孳息———林业碳汇的所有权。最后,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由依约定而取得林业碳汇的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而成为林业碳汇的权利人。

2.2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2.2.1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是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达到的生态效益补偿,它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由卖方承担保证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可供计算的碳汇,买方支付价款,这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当事人地位平等、等价有偿、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交易的质量、履行期限、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协商,交易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不得将交易强加给对方。虽然林业主管部门在合同中处于特殊的管理者地位,但他们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从主体上看,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民事合同。林业碳汇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尽管林业碳汇交易被认为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可以实现生态效益补偿。但从当事人的角度讲,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购买碳信用额度的市场主体(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或者非志愿市场主体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卖碳汇的,是一种私人行为。

2.2.2林业碳汇交易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特点。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项目要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这是行政指导行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需要合作双方国家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保证,即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是行政许可行为。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这种政府对林业碳汇交易行为的管理也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包括国家林业碳汇项目活动运行规则和程序的确定、项目的审核批准,以及邀请经公约缔约方大会指定的独立经营实体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合格性认定和减排量核实、证明等,碳汇权交易的主体必须定期登记。碳汇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汇买卖的企业,必须是定期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这是国家为了保障林业碳汇项目的顺利运转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2.3林业碳汇交易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即在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林业碳汇交易合同诈骗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同时,在林业碳汇交易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法律责任。

2.2.4林业碳汇交易涉及经济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与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调控,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至今未发展起来,固然有其技术上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企业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还不是必须购买林业碳汇。如果政策能考虑购买林业碳汇企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作用和其具有的社会公益效应而对其税费种类和比例予以优惠、减免等照顾的话,再加上企业考虑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会有一些购买林业碳汇的动力,以促进林业碳汇志愿市场的发展。

2.3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民事合同现在的林业碳汇交易

合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之间,就林业碳汇交易的价格、标的、数量、时间、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2.3.1交易主体。林业碳汇交易的主体包括《京都议定书》附件I各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属下的碳基金,卖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志愿市场里买方主要是国内的企业。实际碳汇交易提供者一般是森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他们可能是个体农户、集体林场、国有林场以及其他拥有或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及其他实体。林业碳汇交易第三方主要是碳汇交易的经纪人和计量认证机构。

2.3.2交易客体。林业碳汇的交易客体是在《京都议定书》下,某一组织为完成京都协议规定的排放限制承诺而使用的单位,即量化为京都减排单位的林业碳汇。

2.3.3生效要件。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基本一致,都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虽然政府代表国家签订林业碳汇交易的行为能力应当以《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为准,但林业碳汇交易志愿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也应该符合民法对自然人、法人行为能力的要求。林业碳汇交易虽然受到政府的调控,但交易行为的生效仍须是双方当事人公正协商,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2.3.4交易价格和履行方式。林业碳汇的交易价格决定着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和生态效益补偿的计算,因此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林业碳汇交易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事前交易、年交易和事后交易3种,同样遵循《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事前交易中投资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吨年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事后交易中买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5]。

2.3.5违约责任。违反林业碳汇交易也构成一种违约责任。由于经常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规定解除交易的优先权,因此不适合采用实际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林业碳汇交易以追求经济利益和获得环境利益为目标,因此可以采取替代履行的承担方式,并且也为了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林业碳汇交易违约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

2.3.6解决争议方法。基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纠纷解决首先适用于民事诉讼制度或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还可以以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设计专门的适用于包括林业碳汇交易纠纷在内的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的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