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政工作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县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供养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8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15%;*、*、*、*、*、*、*、*、*、*10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
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
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
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
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
(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
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
(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
(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
(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
(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费、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一、考核责任人
各村(社区)三职干部为考核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一)社会救助工作(20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严格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城乡低保“一述两评三公开”办法,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不予以办理,发现一户不符合对象扣2分。认真开展“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信息采集工作,未规范采集的,一户扣0.5分。(8分)
2.认真做好精神病人救助工作。高度关注精神病人,加强与其监护人的联系。建立精神病人救助台帐,协助政府做好精神病人护送工作。(6分)
3.对低保户、特困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特别关注,如因不管不问,造成上述人群发生意外事故一次扣2分。(6分)
(二)救灾工作(15分)
1.制定好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加大防灾减灾宣传。当灾害发生时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及灾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大灾害发生0.5小时内将灾情报民政办,灾情发生后灾民生活得到妥善安排,未及时、准确上报灾情一次扣2分,没有建立灾民登记档案的一次扣1分。(10分)
2.认真核准灾后重建户,准确无误的上报相关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如谎报一户扣2分。(5分)
(三)双拥工作(20分)
1.双拥工作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同时有相关的双拥档案资料并及时上报,组织机构、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退伍军人、60周岁退役士兵名册齐全,缺少1样档案扣1分。(10分)
2.认真开展第四轮全国“双拥模范城(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涉军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实现零进京到省到市非正常上访,不发生重大社会性事件,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率为100%、化解率达95%。出现1例进京到省上访的扣5分,到市上访的扣3分。(10分)
(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30分)
1.认真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完善村民自治功能,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抓好第九届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5分)
2.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落实各项救助保护措施。妥善安置救助对象,未及时接送、妥善安排的,一例扣1分。(5分)
3.殡葬管理工作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分数折合计算。(20分)
(五)老龄工作(5分)
规范老龄人员的有档案资料,并在每季度末的20号前报送高龄老人的死亡和新增人员情况,少一次扣2分。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养老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及划转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并做好基金筹集、划转、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农村养老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审核、个人帐户记录、基金管理、养老金收缴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养老金收缴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条凡18周岁及以上新征地失地农民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征地时个人所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社区,下同)、组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0%,村、组集体按规定配套资金并拨付到账后,所差部分由个人缴纳;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财政补贴40%的三分之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七条新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原则:6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5%;2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享受在30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的,50%分配给应享受的村民;村集体分配10%;组集体分配5%;35%用于应享受范围内18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
人均享受在1500元以下的,不统一扣缴集体配套资金、不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意愿单独办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八条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凡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第三章办理程序和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档次确定为月领取80元、120元、160元、200元和240元五个标准。参保人员须在高于村、组配套金额的前提下自选标准,实行分次达标,分段缴费,分段补贴,叠加领取。(缴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在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上再予个人缴费额(不含村、组配套资金)的1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决。
征地时主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在土地征用宣传动员阶段(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手续批准上报前)就主动申请参保、确定个人参保档次,并同意将个人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扣缴,或由个人缴纳。
第十二条新被征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农村养老办共同制定。土地征用申报材料上报前,国土资源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将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和参保人同意扣缴为养老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三条每批次征地后村、组配套资金就近套入保障档次,所欠费用由参保人缴清后,县农村养老办再申报40%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财政补贴的40%资金由县财政局向省市申报,连同县级补贴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县农村养老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帐户。
第十四条未到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的村、组集体配套资金套入保障标准后的差额,参保人员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县农村养老办签订缓缴协议。但参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
第十五条缓缴协议签订后,县农村养老办依据实缴保费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人员按协议补缴清保费及利息后,县农村养老办再补报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新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该宗土地使用管理的村、组统一组织参保。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征用批准上报日期为准,并以此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周岁年龄。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手续上报后,被征地村、组须在10日内对应享受村、组配套资金的人员征求意见、选定参保档次、测算补缴金额并造册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第十八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通知参保人向县统一规定的帐户补缴费用,负责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在参保人确认并签字后,连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报县农村养老办审核。
第十九条县农村养老办审核后,将《审核汇总表》报县财政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并及时将资金全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保障标准累计已达240元的,若再征地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未实现稳定就业,按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资金全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户口从县内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村组所缴金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待到达领取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国家个人存款利率涨、降幅超过1%(现为2.52%),未达领取年龄参保人员所缴费用的积累率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由县农村养老办委托银行,个人持存折到银行领取。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清保险费用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由县农村养老办按月计发所达保障标准的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但个人所享受的集体配套资金不在某档次时,参保人应补齐到就近的保障档次。若确无能力补缴的,按实缴保费按比例结算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已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每年均应准时参加县农村养老办进行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县农村养老办即当月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在参保或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家属应在30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到县农村养老办申报停发手续。县农村养老办将个人帐户中个人和村组集体所缴费用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若国家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将依照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待遇。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基金风险防范(基金调险、长寿风险),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县农村养老办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帐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好基础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据我区民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红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红岗区民政局一九九九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等近10项80余条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首先,狠抓了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根据民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教育学习计划,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系统地学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础知识》,《黑龙江省执法人员必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与各街道党委、杏树岗镇、兴隆牧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责任状,推行公示制、承诺制,设立监督台,健全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形成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
其次,下大力气抓了民政法律、法规的汇总、分解工作。我们组织精干力量,对民政工作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做了统计、归类和分解,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执法制度。包括《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民政局责任人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民政局错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拓宽和延伸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向社会公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坚持做到“五个公开”。一是全区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责任人管理职责分开;二是办事法律依据公开;三是办事程序公开;四是办事结果公开;五是管理规定公开。
二、强化监督,规范运作,确保落实
憗推进基层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全区15个村委会和104个居委会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抓住今年“爱心献功臣行动”的契机,起草了《红岗区民政局“爱心献功臣行动”方案》,并组织18个单位为12户优抚对象解决住房难的问题,为8户优抚对象解决医药费9450元,聘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检委主要负责人和各基层单位民政助理共10人作为义务行风监督员,随时监督,反馈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使我区民政工作实现了程序公开化、行为规范化、权限法定化、责任明晰化的“四化”目标,使政府的扶贫政策在健康的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依法行政,统揽全局,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以依法行政统揽民政工作,把依法行政这根主线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了人人守法,事事依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首先,把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深化,细化。举办法律业务学习40期,职工干部每人法律学习笔记达到2万字以上,并在窗口服务单位婚姻登记处做到了法律卷宗和各项文书都齐整无缺,档案保管合理,受到市民政局执法检查组的好崐评。同时,每项业务都明确了执法主体,执法责任,执法程序。
工作创新是民政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是体现在经过艰苦的磨练和对实践的理性认识升华,逐渐形成的一种把握全局,驾驭工作、促进本地区民政工作不断发展的能力上。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就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理念,深入到基层民政工作的实践当中,不断地进行调查研究,逐步把民政工作发展变化的规律,做到与时俱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并符合本地区发展客观实际的民政工作机制,以便使民政工作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下面就如何创新民政,在创新中实现民政大发展,谈一下我自已的粗浅看法。
一、在理论创新中形成新思路
首先,要进行理论引导。列宁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行动”。同志也说:“看重理论,正是,也仅仅是,因为它能够指导行动”。要实现民政事业大发展,民政工作要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在理论与时俱进。具体做到“三新”:
1、认识形势要新。民政部门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自身地位、职位、工作难度、服务对象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位的有了提升。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能够把民政作为解决民生的举措提升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列入当地为民所办的实事。把党和政府解决民生的重大部署通过民政工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民心工程变为现实的惠民举措。二是职能有了加强。民政工作在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发扬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强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有利于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健全社会功能;发展老龄事业和慈善事业,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三是难度有了加大。在思想观念上,部分地方解放思想不够,改革创新意识缺乏,与新时期民政工作的任务要不相适应;在工作运行机制上,有些管理方式落后,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健全,工作手段陈旧单一,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民政事业发展机制上,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力量薄弱,民政经费投入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不断加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相适应。
2、把握机遇要新。影响民政工作发展的制约因素还很多,应当看到的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关注民生、关注困难群体、重视民政的力度在加大。这些都为当前及今后民政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我们必须把民政工作放到现行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来思考,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来筹划,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任务中来部署,使民政工作服务大局、服从大局,并在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3、发展目标要新。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确立全国民政工作要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解决民生,积极促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努力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的总体思路。具体每个地方,民政工作应在这个目标指下,结合本地实际,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要通过抓重点工作,加速发展,全面推进各项民政工作。
二、在实践创新中实现新突破
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高标准定位民政工作、高水平提升民政服务、高速度发展民政事业”的明确要求,民政事业在这样的发展环境和背景下,民政工作必须善于适应新变化、新形势、新要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抢抓机遇,调整思路,克服困难,化解矛盾,实现事业大发展。
1、努力推进民政工作组织创新。加强组织建设是做好民政工作的基础,民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任务光荣艰巨而又繁重,要守成这些任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前提和保证。各级政府要把民政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民政工作情况,从关注民情、解决民生着眼,高度重视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点民政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工作业务面广、涉及环节多、工作难度大,需要做好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协调,寻求理解,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次,民政工作重心在基层,要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工作,通过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专职民政机构、政府购买服务、整合人力资源等多种形式,解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充实到基层民政工作岗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的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设备。
2、努力在推进民政工作内容有创新。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开展各项民政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综合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不断推动社会救助向依法、规范和经常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的生活需要。要不断加强基层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健全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建设城乡新型社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与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努力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要不断提高民间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格局,增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大家好!我就__路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恳请各位领导对我街道民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__路街道位于__区城郊结合部,全街道辖5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人口5992户、18622人,其中农业人口8140人。有困难群众185户518人。2014年为362户880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276.36万元;为190户572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83.75万元;为29户35人五保对象发放供养金17.76万元;为85名城乡医疗对象发放救助金65.77万元;为45名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6.94万元。
2014年,__路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以建设“数字、保障、阳光、文化”民政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坚持四个透明(救助政策透明、救助程序透明、救助对象透明、救助资金透明),两个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使我办社会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__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2]45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3]42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救助政策,利用培训会、印发宣传品、集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一年来,民政办发放民政政策宣传页1万余份。灵活多样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宣传使广大群众对救助政策有了更多的了解。
为了夯实街道办救助工作的审核主体责任,我办建立和健全了民镇救助工作各项制度。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低保家庭分类施保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长期公示制度。为了切实做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我办始终严格执行“三统一、四公开”为主要内容低保审批制度,即统一设置公示栏规格、统一公示格式、统一公示时间,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监督电话,并以入户调查为重点,坚持责任追究制,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调查责任人要“三清楚”即:被调查家庭人口与供养关系清楚、家庭住址与户籍关系清楚、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与经济收入清楚,实行入户调查责任追究制。并在入户调查基础上发挥村(居)救助工作评议组织的作用,实行民主“选穷”。做到“三个不批准”:即未经村(居)评议小组通过的不批、调查员、监督员情况不清未签字的不批、未经公示的不批。
群众生活是否困难,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只有他们所在村(社区)的邻居、群众、干部最清楚。因此,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让村(社区)评议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并将救助对象在村(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是做好救助工作的重要坏节,也是提高救助对象透明度的关键所在。我们街道办5个村、3个社区都成立了不少于15人的救助工作评议领导小组,村、社区设立了救助工作公示栏,坚持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并公示街道办、区民政局、市低保局监督电话。2014年新增城市低保15户36人,农村低保22户67人;全年清退城市低保112户256人,清退农村低保6户16人;清退五保供养对象5户8人,无一例上访事件发生。
民政救助资金量大面宽,我办实行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资金安全透明。为确保补贴对象录入信息正确无误,我们及时将补贴对象农户编号、姓名和身份证号一并核对正确后,进行勾选,再核对发放户数、人数及金额,最后上报区民政局。
__成立了“__民政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社会救助工作。各村(居)委会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同时镇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民政办3人,各村、社区有专人负责。目前,街道城乡救助工作已形成了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一是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二是明确工作责任人,实行低保干部“负责制”,即街道领导干部包村包社区,对参与低保工作的人员,按照“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救助工作责任。
一是积极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指导城乡救助工作,做到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今年以来,本人主要分管武装、统计、固投、招商引资、村寨防火、森林防火、民政、残联、工会、退伍军人事务、应急救援等工作。在工作中,本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分管工作,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为全乡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积极努力。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村寨防火工作:按照自治县村寨防火工作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村寨防火工作新局面。今年我乡没有发生一起火灾火警,村寨防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抓常规性检查、整治工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认真落实乡、村干部联系村屯村寨防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该乡、村干部挂点联系承包责任制,明确联系村屯村寨防火工作的乡、村领导、干部,要求每月25日前要完成组织开展一次常规性防火大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和检查记录上报工作。
加强领导与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每月底对各村常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常规检查工作抓得不好的村屯进行督促,对常规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村屯进行问责,确保隐患排查与整治不留死角。
认真落实村寨防火联防制度,切实度开展防火检查。印发了“十户联保”制度,明确经过村寨防火项目改造的村屯必须组建起村寨防火区域联防“十户联保户”。要求“十户联保户”定期召开村寨防火区域联防联席会议,学习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互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全乡经过村寨防火改造的30户以上的56个自然屯已全部建立起村寨防火区域联防“十户联保户”制度。
消防演练与消防技能大比武同台竞技,提高村寨消防队员消防技能水平。借助开展村寨消防常规大检查契机,每个季度都检查各村屯消防队员的消防技能培训、演练情况,对村寨消防技能不熟练村屯的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技能水平。认真制定村屯消防火险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村民进行演练。
把握宣传方式,提高村民防火意识。通过组织村委干部和防火办人员出版墙板报、张贴小标语、书写固定标语、召集群众观看光碟和村民播放广播等方式对防火管理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提高广大村民的防火意识。
二、武装工作:一是做好我乡的民兵整组工作;二是抓好征兵工作,今年超额完成了征兵工作任务;三是抓好民兵集训工作,2019年组织了30名民兵参加县人武部集训,在各科目的考核中,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民政工作:
及时完成县民政局下拨救灾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加强规范管理, 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截至11月共发放临时救济款10.42万元,发放棉被及各种衣物等164床(件)。社会救助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做好城乡低保,特困( 五保)供养工作; 2019年发放农村低保400户1131人,金额189.6522万元;发放城市低保11户12人,金额4.872万元;发放特困(五保)97人,金额39.3298万元;发放优抚对象78人,补助金45.2531万元;发放残疾两补140人,金额20.3520万元;残疾人护理补贴3人,金额3.02160万元;发放高龄补贴395人,金额25.5600万元。为在册特困(伍保)优抚对象,农村低保1455人购买新农合资金32.0100万元。二是医疗救助工作。办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18人次6.9180万元。2019全乡共办理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助31人.园满完成市县为民办实事任务。低保兜底与扶贫衔接取得成效。通过对全乡1314户建挡立卡户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纳入农村低保户数271户全部纳入低保,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达到了机制健全, 管理规范, 救助准确目的, 确保我乡农村低保工作良性循环。2019年绩效考评各项指标经民政局督查得到了好评。残联工作:全乡一年来共办理残疾人证73人; 办理残疾人护理补贴28人; 办理残疾人生活补贴47人;党员助残18人金额1.8万元; 2019年举办残疾人创业培训一次. 共培训残疾人43人。完成县残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挂村工作
圆满完成村的各项中心工作。
五、存在问题
在本人所分管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由于工作头绪多,对民政工作关心不够。
六、下一步打算
(一)村寨防火工作:下一步要继续加大村寨防火的大检查、大排查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村工作制度、村寨防火工作联防户制度、村寨防火培训演练制度和月汇报制度等长效机制,深入各村屯进行检查,了解和掌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受损的设施和器材,要及时进行维修整改,以确保设施和器材随时都处于备战状态。认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村寨防火技能大比武活动,提高村屯消防员的技能水平。
一、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
1、农村低保工作
规范操作,严格法定程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我们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从严审批,规范运作。一是在工作方法上以入户调查为主,全面实行透明管理,阳光作业。二是将低保政策、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发放程序、发放时间等向保障对象公开,三是将申请保障的人员名单、确定的保障对象的情况、补助标准等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四是鼓励劳动自救,救穷不救懒,力求公正、公平、不徇私情。五是在调查认定低保对象时,层层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办事,让群众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来,征得群众认可。六是按民政工作会议精神,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建立健全了低保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发放标准制成版面公示上墙,现在全镇共有低保户87户,134人。
2、认真开展农村低保核查工作
坚持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全面摸底调查。调查采取“一看家底、二问收入、三查就业情况,四了解隐性收入”的有效措施,坚持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保,完全按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同时发放。据统计,全镇到今年12月共保障87户人,本年调整4户,减少5人,销户5户,12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年共新增低保户12户,12人。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全镇的政治稳定起到了安全保障作用。
3、救灾救济工作
20*年4月,我镇南仓村遭受洪水袭击,近10000只鸡被洪水淹死,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失,面对灾情,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我们组织人员深入到村,掌握其生产、生活情况,并登记造册,认真核实灾情,及时上报信息。我们一方面积极向县民政局反映情况,争取救灾资金,以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方面组织生产自救、生活互助。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根据需救助困难群众的分布情况,把救灾款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年来,我镇救济受灾户149户,发放救灾资金29200元。
二、优抚工作扎实有效,双拥工作有序开展
(1)、我镇现有优抚对象400多人,其中定期补助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33人,义务兵家属21人。20*年,我们按照民政局要求,及时、足额、存款折式发放各种定补和抚恤金,并认真地为优抚对象解决三难问题。
(2)、慰问工作有序开展,将在春节、八一期间,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两次走访慰问,共发放慰问金一万余元。
(3)、全镇各村、各部门都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程度的、积极支持和开展双拥工作。每年春节走访优抚对象,发放慰问品每人在100元左右。
三、五保户管理工作
我镇现有五保户17人,全部集中白洋敬老院供养。为使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无忧,我们按民政局的要求,及时发放五保金。为解决他们小病就诊的问题,20*年启动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妥善解决了五保对象的就医问题。
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
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扩大了基层民主、保证了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的精神的贯彻,村务公开不仅促进了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密切了干群关系,同时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把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直接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政治生活、工作制度、临时事务、经济活动、干部廉洁自律,把宅基地、项目、钱物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救灾救济、粮食综合直补款发放、扶贫资金使用等个方面的内容定期公开,让正直无私、在当地有威望的村民担任村监督员。
五、工作
____县民政局内设综合科、救灾科、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优抚科、民族宗教科、____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____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五科二室。下设低保办公室、婚姻登记处、县殡葬管理所(殡葬稽查大队)、县殡仪馆(茂山陵园)、县军事供应站、县救助管理站、中心敬老院、金家河敬老院、郭镇敬老院、徐家坪敬老院、接官亭敬老院、仙台坝敬老院、黑河坝敬老院、福彩管理发行站14个单位及18个镇民政办。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记分办法,总计为100分,其中民政重点工作任务分为十大项,并对项目分值,考核内容的目标一一量化,实行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月汇报和季通报评比制度。年初,县政府与各镇签定全县民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县民政局又分别与各科室、下属单位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增强刚性约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民政办工作考核,由县民政局负责日常考评考核,年终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按照量化考核指标规定,并结合民政局提供的日常考核结果,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对各镇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定,经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后,纳入县委、县政府与各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一并兑现。
1、高度重视,不断深化对考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该局把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上,切实把目标责任考核摆在突出位置,采取得力措施,抓出实际成果。与民政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思考落实考评工作的新对策、新思路,用新的标尺考核干部实绩,衡量工作成果,引领工作方向,谋划工作,促进工作。
2、健全制度体系,不断增强考评工作的规范性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各下属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做到年初有安排,年末有总结,全年有督查,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逐月细化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即有时限要求,又有质量要求,按时完成的记满分,延期完成的扣分。重点工作必须按质量要求完成,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即使返工照样扣分,考核侧重比综合、协调、服务三个方面入手,对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出色受到上级表彰奖励时,在100分制考核分值之上予以加分,反之予以扣分,使“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坚持“思想、组织、措施、效果”四落实,每月定期上报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指导,研究制定了《____县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____县民政局争先创优奖励办法》、《____县民政局信息宣传考核奖励办法》等公平合理,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考核性文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岗位责任,通过细化分解,全面落实任务到人,做到责任到岗。不仅考核共性目标,而且考核个性目标,同时与把干部作风、工作纪律、党建、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计生、联镇包扶等共性目标纳入考核,实行局领导考核评价、基层民政办、局机关科室、下属单位互评的办法,形成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县考核办与县局考核结合目标考核结果与评优树模挂钩、考核结果与干部升降挂钩。实施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严明奖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真正达到表彰激励先进,督促鞭策后进的目的,形成了奋发有为,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要求干部讲政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与县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讲学习,认真学习科学理论,明确方向,学习业务知识,成为行家理手,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跟上时代步伐。坚持“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出成果、出人才”,努力营造鼓励人干事业、支持人干成事业,帮助人干好事业的环境。
1、镇民政工作力量薄弱,任务繁重
镇民政工作力量薄弱与民政工作多元、管理范围广、工作强度大、任务异常繁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2、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切实加强领导。党的十召开后,给新时期的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民政工作职责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突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民政工作,把它列入主要议事日程,作为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使民政工作真正成为政府“亲民、爱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镇主要领导对民政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镇为责任考核单位负责对县局下达的目标任务逐项分类落实,实行量化考核,逐级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2、丰富目标管理内涵。推行目标责任考核,是完善民政工作体制与机制的需要,核心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是以民政对象服务,竞争理念,契约理念,绩效评估,核心是落实。坚决实行达标管理,中途抓推进,年终“结硬账”。一个单项目标构成一个确定值,单项工作不合格就意味着对整个目标的否定,这就要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必须注意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真正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形成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要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强调目标责任考核的结果管理,把工作成果作为评价干部的客观性标准,摆在突出位置,引入末位淘汰制、末位惩戒制,严格奖惩制度。一个干部的绩效怎么样,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他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目标责任量化考核为干部职工施展才华提供了舞台,也为其衡量自身价值提供了尺度。考核标准的客观和透明,避免了干部评价中领导者的个人偏好,有利于加强干部工作的群众监督,在干部队伍中形成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目标责任考核一旦确定,就是立下军令状;完成目标的时限,就是日常工作的日程表。每个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限清晰明了,成为改进工作,以机制推动工作的新机制。目标是岗,岗位是点,通过目标的细化分解,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有利于发掘干部职工的工作潜力,确保民政管理理念的实现。目标责任考核中,要紧扣发展这个主题,强调落实重大项目,重点目标和解决关键性难点,将社会救助体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事务、社会福利,老龄等工作作为重点,把相应的目标分解到单位、科室、个人,使加快发展成为每个岗位的责任和每个干部的责任,在全系统形成聚精会神解民困,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浓厚氛围。这种新机制有利于培养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激发他们内在的活力和创造力,又有利于民政领导干部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局、抓大事。民政工作必须坚持“人本”理念,以“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核心,将目标责任考核的着力点放在推进改革发展上,落脚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放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上,放在为全县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上。民政为国政,民政工作就是要察民情、解民难、释民意,用民政人的孺子牛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快发展,提升民政综合实力,打造“强势民政”,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3、突出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牵记“三个观点”。一是用“为民服务”的观点衡量工作绩效。就是衡量民政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否忠实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二是用全面的观点衡量工作绩效。即要看当前发展现状,又要看发展的持续性;即要看工作完成的总量,又要看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即要看“显绩”,又要看“潜绩”,即要看主观努力,又要看客观条件,做到更加全面准确的考评绩效;三是用成本的观点衡量工作绩效。不仅要看结果,还要看是否在绩效实现中,最大限度降低了各方面成本,达到低成本、高绩效,实现效率最大化。依据民政政策法规和岗位职责,体现科学合理性,在制定考核文件,必须遵循民政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把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要求设置进考核目标,目标值的确定要做到切合实际,防止高不可攀和唾手可得;二要量化评估要素或评估指标。实事求是地分出优劣好坏的不同档次,以及各指标间的相互关系和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轻重比例,对本年有任务指标,能量化考评的工作要坚持做到量化;对那些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在完成时限上要提出明确要求;对没有具体指标但又非常重要的工作,有可能量化的也要尽量量化,难以量化的,则采取群众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等方式,把抽象的变为具体的。
4、突出考核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民政工作责任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具体性、多样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必须完善考核操作体系,规范考核办法,坚持用辩证的、全面的、发展的观点考核民政工作及其干部队伍。1、必须遵循“三个结合”。一是做到“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突出“动态考核”。“静态考核”就是在年底一次性考核,给民政工作打出的全年总体印象分,比较笼统,而“动态考核”则重点对各民政办、各下属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的全过程跟踪,把考核提前到过程中进行。根据一年做了哪些工作,每项工作干得怎么样和取得的效果如何,逐项考核并计算出所作的“数量分”、“质量分”、“效果分”;二、做到“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使考核工作制度化。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实地观察、个别谈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对工作实行多层面考核,延伸考核触角,扩大考核范围,增强考核实效性;3、做到“组织考核”与“群众公议”相结合,提高群众参与度。民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绩效大小、真伪、优劣,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因此考核各民政办、下属单位工作绩效时,要建立群众路线,请群众当裁判,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考核的“民主含量,改变“官考官”的格局。让更多的群众当“考评官”,最大限度地扩大群众对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的知情权、评价权、监督权;三、必须做到“七个健全”。一是建立健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牵头,邀请组织、人劳、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开展考核工作,并具体参与;二是建立健全考核日常台帐。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有益补充,因此平时就必须全面地广泛地收集各民政办、下属单位工作绩效有关的素材;三是建立季度实绩申报和分析制度。采取记载重大工作事项的方式,每季度要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并存档,做到考之有证,核之有据。每季度定期召开绩效分析会,把考核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四要通过收集省、市级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的信息和反映,了解各单位工作绩效,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五要建立行风监督日常抽查制度。不定期到各单位进行暗访,了解各单位日常运转的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六是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程序。1、单位负责人述职;2、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对各单位工作绩效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3、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了解情况,获取客观
公正的绩效信息,为考核工作绩效提供依据;开展实地调查,对纳入各单位的考核各项指标,对组织比较系统的调查,认真做好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数据的采集、审核、核实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七是建立健全考核绩效结果的审定机制。1、建立各单位绩效公示制度。将各单位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完成结果等方面情况以书面形式逐一列出,在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扩大考核的民主性;2、要建立通过公开评议、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群众对各单位的绩效评议,测定绩效的“含金量”;3、建立绩效审核把关制度。对于一些主要数据,邀请财政、审计、监察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即防止隐瞒不报、留有余地,又剔除虚报浮夸、蓄意注水的现象,增强考核的权威性和可靠性;4、实行考核领导小组定绩制。小组成员结合考核情况,对各单位发表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果的正式材料。5、突出考核的导向性和激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