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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
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二)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四)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人
2、死亡患者的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盖章
(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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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身建设;提质增效;搞好服务;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271-01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各种医疗保险政策正在融合,覆盖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这对我们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做好医保经办工作?这一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一、从主管部门到各级经办单位都应重视、采取具体措施是做好医保工作的关键。
(一)高度认识,具体要求。做好参保人的医保工作,医疗经办机构领导不仅需要在人员、设备及经费上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且需要明确“医保工作无小事”,要做到思想统一,要求明确,认识到位,信心坚定。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管理单位要逐级落实,认真做好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安排,积极统筹各科室间的职责往来。要确保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管理到位,确实做到工作有人抓,业务有人干,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研究政策,制定措施。做好医保工作关键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机制,关键在于实施高效的适用措施。这就需要分管领导根据医保政策,建立新的管理机制,认真研究医保政策调整内容,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规划工作布局,大胆探索和创新运行机制,采取新的管理措施,落实医保政策的分析和传达,监督检查各科室的医保工作情况,保证新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总结本地实际,借鉴和参照周边同行的做法,按照让参保人得到实惠的原则,制定出台具体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参保实施方案,形成惠及服务辖区参保人的医保体系。
二、制定健全制度,监管规范是做好医保工作的保障。
(一)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抓住收、管、支3个环节,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在收入环节,要做到参保人员应缴费用和政府补贴要应收尽收,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服务网络,经办机构和基层联络人员尽可能不过手现金;在管理环节,医保基金无论从哪个渠道征缴和划拨,都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统一账户管理,并单独列支,重点监控,问题稽查相结合的机制,减少不合理支出;同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以得到居民和医疗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二)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在“两定”管理中,实行制度管理、协议管理、跟踪管理。对符合标准的医院和药店通过签订协议进行定点管理,规定医院应该达到的服务质量和应满足的条件。医审、医管科人员应采取定期查房、查院,包片包院方式,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市内查房一周不少于二次,市外一周不少于一次,加大了就医前台的事前监督,通过查房查院,防止了资金的流失,堵塞医保基金支出漏洞。
(三)强化信息数据管理。继续加强医保数据管理,深入研究和开发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程序,做好医保卡密码设置的研究工作;进行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参照职工医保制度设置,进一步补充居民特有的分类指标,并要进行单独分析。通过分析,寻找规律,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和相关标准。同时信息科统计的信息及时分析的结论,应与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共享。
(四)优化医保申请管理流程。要制定简便易行的居民经办服务办法,方便居民登记、参保、缴费、报销统一协调的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标准和规范。另外在报销环节,最好制定一个简易好懂的公式,让居民自己就能算出个人自付多少和医保统筹支付多少了。
(五)强化基金安全做到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合作,建立就医费用网上结算,医保基金网上支付的通道,并为每个参保人办理专用的医保卡,方便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刷卡看病,既减少现金流量,提高报销效率,又便于医保基金的管理;另医保经办机构还要与银行加强协作沟通,为安全起见,为每一位参保人办理医保专用存折(或银行卡),报销的费用直接计入医保存折,方便参保人支取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资金的管理。
三、强化业务,注重效率是做好医保工作的前提。
今天召开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区两定机构管理工作会议,是继全市人社工作会议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这充分表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人社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人社局党组抓好这项工作的决心。
刚才,通报了2011年度城区两定机构考核情况,表彰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市医院、和平医院、朝阳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华瑞药店做了交流发言,市医保中心与两定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崆峒区人社局分管领导针对两定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下面,我再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近年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2011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全力推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市级统筹为重点,大力开展网络化建设,积极推进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进一步加大对两定机构的管理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各定点单位的服务行为,有效缓解了参保职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医疗负担,创造了优质、高效、便捷合理的优良就医环境,让他们在看病吃药和治疗中得到了切切实实的实惠。这些数据有力地说明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得到全面落实。这些成绩的取得与两定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借此机会,我代表人社局党组向各位参会代表和两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年初,市、区联合对城区两定机构2011年度工作进行了考核,结合平时考核、抽查的情况,总体感觉,在过去一年里,城区绝大多数两定机构医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2010年相比,工作有很大起色,具体表现在:一是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大多数都成立了专门的医保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二是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多数两定机构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能认真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得到了有效落实。基础管理工作有办法、有措施。能够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三个目录”、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特殊慢性病门诊审批和转外诊治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三是医保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多数两定机构按照医疗服务协议要求都设置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服务窗口和投诉电话,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政策向参保人员进行宣传,自觉接受广大参保患者的监督。四是医保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各定点医疗机构努力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大型设备检查实行报批审核,检查、用药等方面操作规范,并对参保住院患者医药费用实行一日一清单制度,全方位提高了服务质量。各定点零售药店都能诚信经营,做到了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审核处方量逐步规范,未发现出售假冒伪劣药品的现象。五是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在各两定机构的大力配合下,目前市直已有34家定点零售药店、31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了医保专网,参保人员可在这些定点药店刷卡取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消费、持卡登记住院,基本实现了医疗费用网络实时监控、即时结算。
二、认清形势,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为医保患者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市、县(区)各部门、各定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医疗经办机构、各定点单位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明显减轻,为我市医改工作的顺利进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当前的医改工作,承前启后,十分关键。我们要继续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作为医改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认真分析当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两个市级统筹,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医改的实惠。目前,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年度考核、平时抽查、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的信息反馈,城区两定机构在医保服务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误导病人。二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造成住院医疗费用超支。特别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错误理解“定额结算”政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推诿住院患者,以“定额结算”费用超支为由,在患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要求病人出院、15日内重复住院,或者分解住院、院内转科住院,超范围用药,不合理检查等,形成了新的“医、保、患”三方矛盾;三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在平时抽查和医疗费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标准把关不严,自费药品病人没有签字。有的甚至更换药品和诊疗项目名称,将自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甚至存在冒名顶替住院、挂床取药等严重违规现象。还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住院期间不将医疗费用及时上传医保专网,而是在病人出院时才一次性上传,人为因素很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四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随意提高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偏低,这些不合理费用转嫁到住院患者身上,直接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快速增长;五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网络建设工作滞后,基础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不到位,影响了工作进展。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不严,极少数定点零售药店还存在出售生活用品、串换药品、违规刷卡等违规行为;二是少数定点零售药店开具大处方的问题仍然存在,对特殊慢性病人、离休干部购药控制不严;三是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存在坐堂行医的问题,诊所不象诊所,药店不象药店,社会反响较大;四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营业地址变迁、店名更换、店长及医保经办人员变动、联系电话更改时,未向市、区医疗经办机构报告,影响工作上的联系。
同时,我市各级医疗经办机构普遍设备陈旧、人员不足、资金不到位,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手段落后,赢利倾向明显,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医改工作的正常推进。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心全意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是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起步之年。我们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基本医疗、保待遇落实、保基金收支平衡”这个中心,认真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全心全意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四种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定点医疗机构是医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医、保、患三者的重要环节,是医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者,是最直接的经济受益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医、保、患”三方关系,是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要站在大局的战略高度,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列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长抓不懈。在工作中,要承担起基金安全运行的法律责任,服务群众的社会责任,合理诊治的道德责任,规范运营的诚信责任。
二要强化制度意识,用制度约束不规范医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按章办事。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建立并完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制度,加强住院管理。要完善病程记录,提高病历质量,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清单。要加强临床医药费用核算管理,在参保病人出院前进行仔细核对,严禁将自费项目改为报销项目,或者擅自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要认真落实自费项目告知签字工作,督促临床医师对参保住院病人采取的诊疗措施,尽量在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的,要实施告知制度,并经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要采取实时监控手段,对正在住院的参保病人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通报。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利用职务之便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骗取或者套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三要强化费用控制意识,严格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监督临床医师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实行梯度用药原则,严禁开大处方、开人情方、开搭车药。要严格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参保病人,在确保诊疗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费用相对低廉的检查和治疗手段。要严格控制参保病人出院带药,按照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要严格执行定额标准,控制参保住院病人费用总额。从今年开始,医疗经办机构将对定点医院的参保住院病人费用实施全程监控,重点监控和公示的指标是人均住院费用、可报销费用比例、药品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自费药品比例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四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由市人社局统一制作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匾牌。在门诊和住院部的醒目位置,用图型标明“参保病人就诊流程”,让参保群众一目了然,一看就知道怎么办理入院手续。要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点和参保病人结算窗口,安排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随时接受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在门诊和病房的适当位置,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让参保病人随时能够查询,并严格执行卫生部规定的一日一清单制度。要建立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参保群众的监督。参保群众从收治住院、治疗环节到出院结算要严格执行“事前告知、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制度,对用药目录、药品价格等进行公示,实行阳光作业,让参保群众明明白白的消费,保证群众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确保做到“五不”:即不得在店堂里摆放和销售生活用品、滋补品等其他非药商品;不得坐堂行医;不得用赠送礼品、返还现金等形式进行药品促销;不得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质药和过期失效药品;不得为特殊慢性病人、离休人员开具大处方。若被稽查或举报,一经查实,不但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而且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在平时工作中还要加大对医保政策宣传力度,适时更新宣传内容。遇到管理服务上的难题或对医保经办机构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主动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提高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对有分店、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分店的管理,总店必须设立医保机构。
【关键词】 老年人 糖尿病 医疗保险 需求分析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urban senile diabetes diseases and its’ behavior and characteristics,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health insurance service demands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Methods: A half-structured questionnaire survey in nine communities’ in1087 diabetes patients in Shi Yan, and then to conduct qualitative interviews with relevant staff in local medical services and health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Results: Senile patients with diabetes prevalence increased gradually; Illness was getting younger and younger; senile diabetes diseases family continues to bear a larger economic burden of the disease. Recommendations: To strengthen community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to tilte medical insurance policies to the community; a well-integrated out-patient chronic disease, expanding the scope of chronic outpatient reimbursement; to improve service capacity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agencies to explore community health-care management of chronic diseases.
【Key words】 senile; diabetes diseases; medical insurance; demand analysis
目前全球糖尿病患者已超过2.35亿人,我国患者人群居世界第二,据世界卫生组织预计,到2025年,全球成人糖尿病患者人数将增至3亿,而中国糖尿病患者人数将达到5000万,未来50年内糖尿病仍将是中国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1]。在中国,糖尿病患者主要集中在老年人群,如何更好地满足老年糖尿病患者的卫生服务需求,在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条件下,为老年糖尿病患者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学术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选择十堰市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分析城市老年糖尿病患者的就医行为特点,明确其对医疗保险服务的需求,降低老年糖尿病患者疾病负担。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随机选取十堰市张湾区、房县和竹溪县下设的各3个社区做为本研究的调查区域,采用半结构式问卷对每个区域内随机抽取的60岁以上的糖尿病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87份,有效回收率为90.58%,问卷内容主要涉及调查对象的基本人口学特征(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经济收入等)、健康状态、糖尿病治疗行为、医疗服务利用、疾病经济负担、医疗保险利用等情况。同时,选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各3名进行定性访谈,了解该地区老年糖尿病患者管理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本研究所有定量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基本情况
在本次调查的1087名老年糖尿病患者中,男女性别所占比例分别为57.42%和42.58%;平均年龄达到63.5岁;从医保类型上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占16.8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占43.58%,享受公费医疗的占为12.54%,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占13.87%(该部分患者随子女居住在城市,但其身份仍为农村居民),自费的占13.17%。
笔者通过回顾性调查得知,2005年至2009年,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统计备案的糖尿病患病率从5.14%上升到9.36%,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支出也由总额支出的9.33%增加到18.24%。糖尿病患者的年龄分布中,也呈现年轻化趋势,2005年统计的报销患者中糖尿病患病平均年龄为66.5岁,其中,60岁以上患者占94.7%;而2009年统计的数据显示,糖尿病患病平均年龄为62.4岁,其中,60岁以上患者占87.2%。
2.2家庭疾病负担情况
疾病经济负担主要由门诊和住院费用组成,这是衡量患者健康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本次调查中,笔者发现,在过去一年中曾因糖尿病住院治疗的598患者中,13.0%的患者住院费用低于同期家庭消费支出的20%,住院费用位于20%-50%及50%以上的患者比例分别占32.4%和54.5%,其中,4.47%的患者的住院费用超出家庭支付能力。而在过去两周内有门诊或用药行为的789名老年慢性病患者中,门诊费用占同期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在20%-50%的患者比例最高,达到52.7%,其次为为50%以上的和20%以下的,比例分别为32.6和13.2%(如表1)。由此可见,老年糖尿病患者家庭仍然承担着较大的疾病经济负担,而不同于其他一般疾病,慢性病患者的长期门诊费用带给家庭的负担同住院费用一样较大。另外,在诊疗费用支出项目的调查中,药费占整个支出的65.48%,其次为检查费用,占23.58%,其他杂费占10.94%。可见,药费支出仍然是糖尿病患者治疗费用的主要方面,如何实施有效的手段降低药品费用支出是解决当前家庭疾病经济负担的主要方面。
表1 2009年十堰市糖尿病调查对象的家庭疾病负担情况
占同期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 住院费用(过去一年) 门诊费用(过去两周)
2.3就医行为及流向
在本次调查的942名规律服药的患者中,前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占总体的57.28%,选择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占27.85%,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占10.25%,选择自行够药的占4.62%。在半结构式访谈中,了解到患者倾向于前往医疗技术水平高,花费较高的医疗机构就诊,呈现就医流向倒金字塔结构,这与患者长期形成的就医观念,医疗资源配置(尤其是医疗人才和学科诊疗优势资源)和布局不合理,医疗服务管理配套政策滞后和医疗保险报销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密切关联。同时调查结果显示,136名患者没有规律服药,或者不就医,这可能与其个人自我保健意识差、家庭经济困难、文化程度低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够有关。另外,在现行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下,三级医疗机构占有更多的患者资源和获取诊疗费用的优先权。在患者药物的选择和使用上,三级医疗机构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和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对诊疗药物的选择和控制力度有限,仅仅依靠基本药物政策的约束来控制药品的使用选择权是远远不够的。糖尿病患者就医行为、诊疗、药物使用、费用报销和医疗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还需要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实现各项政策的无缝衔接和减少制度真空,同时加大科学预防、合理使用药物等宣传力度。
3 讨论和建议
医疗保险作为减轻疾病经济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的有效工具,在慢性病的防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协同作用[2,3]。但是如何使医疗保险制度、患者需求、疾病诊疗费用等之间更好的平衡,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从老年糖尿病患者的就医行为和需求出发,探索其适宜的医疗保险政策对老年糖尿病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
在社区慢性病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分工与协作,建立与上级医院住院病床与家庭病床之间的双向转诊激励机制和渠道,同时政府要积极推进此项制度的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进行慢性病管理,也可以探索从医保基金中按人头划拨慢性病管理经费给社区慢病管理工作人员,从而提高社区慢性病管理的质量和效率[4]。
3.2实施社区糖尿病管理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应积极探索并设立糖尿病预警机制,加大社区慢性病筛查力度,根据病情分类进行定时随访和健康指导,定期评估,及时修订健康指导计划和效果评估。设立预警机制,指导检测,保证健康指导效果。同时,应建立干预模式,对慢性病建立长期、系统、规范的干预模式,不仅能有效控制慢性病的进展,而且可以有效控制并发症的发生。通过对糖尿病患者的综合治疗教育,如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糖尿病专题讲座、全科医师定期随访管理,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流大部分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利用不足并存的局面[2-3]。另外,还需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家庭干预,倡导科学合理的饮食机构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疾病的发生率。
3.3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向社区倾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深入基层、方便价廉、服务灵活多样的服务特点能够很好地满足慢性病尤其是老年慢性病患者的卫生服务需求,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对慢性病的防治工作也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医疗保险应当积极发挥其在患者就医流向中的引导作用,相关政策向社区倾斜,把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监测和管理留在基层,在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的同时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3.4完善慢性病门诊统筹,扩大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
医保政策应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但是相对慢性病复杂多变的病情及沉重的疾病负担而言,目前门诊补偿的病种仍比较有限,补偿水平仍然不高。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的门诊统筹政策,扩大门诊补偿的病种范围,逐步提高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水平[5]。
参 考 文 献
[1]李栋,许琨.我国主要慢性病的流行特点及疾病负担[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17(1):32-34.
[2]余娜,袁林. 武汉市社区慢性病患病情况调查[J].医学与社会,2009 22(3):5-7.
[3]万兵华,刘山,冯晓黎等.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双向转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7(8):20-22.
一、创造良好的外界环境
1、加强财税政策支持。考虑到健康保险在社会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国家财税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税收这一财政杠杆的作用。(1)允许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享受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2)对于企业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以在税前列支;(3)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部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个人获取的健康保证金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医疗卫生体系改革。(1)专项治理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教育,完善治理措施,推进卫生行业作风建设。(2)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改革。在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对医院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院的购药行为,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等;鼓励医务人员用高超技术和服务取得较高报酬。(3)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政府的监督和政策下,让市场来引导医疗服务,由市场来形成医疗价格,促进医疗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
3、改善对健康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给予健康保险产品一定的灵活性。在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保监会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明显、经济水平不平衡的国情,在产品监管与备案制度上给予支持,使保险公司在产品上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能够因地制宜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
二、实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现在我国所有的保险公司,不论大小,几乎经营所有的业务,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的实际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风险控制能力薄弱,产品开发技术落后,组织和培训体系欠缺等经营问题。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就必须成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下设立单独的健康保险部门,以实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这就要做到:1、有专业化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该拥有专业化、高效率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健康保险经营中的信息整合、投保、理赔等各个环节,要不仅能够管理被保险人,还必须能够有效地约束或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者。2、有专业化的服务流程。由于健康保险涉及到医学等专业领域,医院费用项目也比较繁杂,而且投保人对投保、信息查询、理赔等服务的要求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专业化的客户服务流程。3、有专业化的信息系统。健康保险对信息和数据依赖性很大,比如:各种健康保险的费率厘定都需要疾病发生率、各地医疗费用水平等信息。故保险公司须要建立专业化的电子信息系统,以备及时准确地采集分析各项数据,为管理决策、客户服务、精算调整等提供支持。
三、推进医保合作
一个好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让医疗费用风险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之间合理分担。而当前虽然保险公司采取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来控制风险、降低医疗费用,但是由于医疗费用事后报销补偿模式的内在缺陷,保险公司依然难以有效地控制保险医疗费用风险。因为在这样模式中,保险服务和医疗服务是分离开的,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却没有参与到医疗服务过程中,这也就不能在风险发生的同时进行风险的控制,而医院又没有义务和动力去控制医疗费用,患者也不会有意识地去控制治疗成本,这样仅仅通过保险市场机制,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风险。因此,为有效降低医疗费用的赔偿压力,为被保险人(患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保险与医疗服务的一体化,以协调三方的利益。其中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关系依然不变,只是保险公司应该有权直接参与到了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或预付医疗费用,对医疗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很明显,医保合作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控制,减少道德风险,同时也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提高广大客户的满意度。
四、加强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工作
当前我国健康保险产品较单一,从险种上来看,主要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手术险,而综合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保险、护理保险等基本上是空白。这种局面不仅限制了投保人的选择,抑制了旺盛的保险需求,而且还造成了保险公司同一类险种的恶性竞争局面。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创新,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不同形式的健康保险产品,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借鉴“厦门模式”的经验,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开发出高保障、低保费的险种。这样不仅基本解决了当前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需求,而且由于其符合大数法则,风险易于控制,也会成为保险公司创收的新亮点。另外也可以针对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长期住院或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导致其实际收入降低部分开发出定额或按比例补贴型的收入补偿保险。
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从发展健康保险的社会目的来看,除了对治疗疾病的费用进行补偿外,更重要的是预防或早期制止疾病,保持人们的健康,这就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内容提出较高要求。保险公司应该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保险服务、医疗服务、风险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使被保险人真正体会到健康保险的保障作用,增加对健康保险的认同感,从而改变对健康保险的一些认识偏差,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保险公司目前对社会所提供的仅仅是保险服务,即使如此,保险公司仍对被保险人利益考虑不足,产品形式比较单一,还时常出现赔付不及时、被保险人索赔难等问题。因此基于现有状况,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努力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关键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费用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is a very famous metaphor,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as a "reservoir", the image that the func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basic: for the insured and the accumulation of medical drugs to raise sufficient funds, dissolve the resulting economic risks. In the case of no medical insurance, personal fund-raising range and ability is limited, often difficult to resist the injury risk, to shake off poverty, can hardly be avoided. Medical insurance because it can achieve financing in a wider scope, so to the greatest extent resolve financial risk.
Keywords: medical expenses of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中图分类号:C97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保险制度模式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医疗保障水平,主要是指该国或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药服务保障所覆盖的人口数量,提供的服务范围(种类),以及每一类医疗服务的基金支付水平。这三个方面分别对应医疗保障水平的三个维度:宽度、深度和高度。宽度一般可以用参保率来衡量,深度是指制度提供的医药服务的数量及种类,高度可以使用基金的支付水平来衡量,反映的是保障项目对特定医疗服务的保障程度。
在“全民医保”的背景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然而无论是政策还是实践,绩效点都放在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这一指标上。各类文件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政策措施,也基本上从这一指标的影响因素展开,如继续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或者发展大病医疗保险,并与医疗救助相结合来提高重大疾病的基金支付水平。
这些政策与实践实际上仅仅关注医疗保障水平的第三个维度即基金支付水平,而忽视了第二个维度待遇给付范围。政策范围内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是给定保障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即政策性报销比例。其中,保障范围决定了统筹基金给付的医药费用范围,而起付线、封顶线、基金支付比例等政策参数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水平。该指标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医疗保障水平,因为保障范围之外的医药服务需要患者自付。有限的“政策范围”可以使得统筹基金支付的高水平成为可能,但是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可能并没有减轻。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保障范围之外的医药服务不是由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和支付,医保的团购议价和控制医疗费用的功能就无法发挥,患者所面临的医疗费用上升的风险加大。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需要以降低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负担比例为归宿。医疗保障的实际补偿水平,是医保基金实际支付额度占就医全部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所以,提高医疗保障实际补偿水平不仅需要完善基金筹资机制,优化基金风险分摊效果,提高筹资水平,以及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更需要适度扩展待遇给付范围,并完善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提高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控制能力。
由于实际补偿水平是政策范围内的基金支付额与全部就医医疗费用的比值,所以,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实际补偿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以城镇职工医保为例,虽然当前很多地方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已经在85%以上,但是实际的补偿水平仍然不足70%。以实际补偿水平为指标可有效构建约束性指标,更好地指导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工作。
单纯地强调通过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来提高实际补偿率,显然并不可行。因为,如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计不能够很好地控制患者和医疗费用提供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增加的支出可能要么流向服务提供方,要么被患者浪费,而实际的补偿率水平很可能并没有发生预期的变化。控制医疗费用可以通过三方面的手段实现。首先,发挥好医保经办机构的协商职能。在没有医保的情况下,个人求医购药行为很少或者基本没有议价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只能被动接受过度医疗。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作为第三方代表全体参保人员购买服务,可以利用其专业能力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积极的协商,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为参保患者争取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业界一般把这种职能称为“谈判”,其实有失妥帖,应当改称“协商”,而且是平等协商,平等的协商谈判可以体现服务购买双方平等的合同关系,其灵活性也更能适应医疗服务管理。新医改以来,中央赋予医保部门协商的职能,迄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其实协商应贯穿医疗服务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定点单位的准入和基金支付环节,而且应当充分吸取广大参保人员的意见,实行广泛听证。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协商,把基金这块“蛋糕”切好,贯彻执行才能顺利。
其次,实行社区首诊、分级医疗的就医体制。分级治疗也是一项节省医疗卫生资源、减轻老百姓负担的举措。要结合社区医疗服务,充分利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指标在引导就医上的经济杠杆作用,使三级医疗网络合理布局,引导更多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在基层就医,降低医疗费用总水平。大病小病患者合理分流,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良策,也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基础。
再次,实行完善、合理的支付制度。如果把医疗保险基金比作一个“蓄水池”,那么,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制度就是这个蓄水池向定点医疗机构放水的“总闸门”。适度调节好闸门的流量,可以较好地掌控基金的流向,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进行支付制度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价格虚高和过度治疗,能促进医疗机构自觉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合理有效的治疗。
医保基金供应的有限性与医疗服务需求的无限性是医保管理面临的一道世界性难题。总额控制被视为破解这一难题的一种有效办法。这是一种计划性很强的支付方式,同时也是对医疗费用增长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控制手段。运用好总额控制这个闸门,不仅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还能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形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内生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总额控制是一种预算方法,并不是具体的支付方式。实践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实践证明,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因而要结合实际,探索多种形式的结算办法。
一、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完成职能划转,加快角色转化
按照市机构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市发改委的医药价费管理职能和市卫健委的药品采购职能划转到我局。职能划转到科里后,科里严格对市发改委掌管的医药价费文件资料进行了接收,对划转的职能认真地学习研究,明确审批权限和管辖范围,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为下一步科学管理医药价费和做好药品采购工作及指导各县区及医院的业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代太治和周丽敏这两名同志到科里工作后,积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加快熟悉自身职责和科里工作职能,在工作中始终做到价费及药品采购工作与医保基金支付及参保人员承受能力通盘考虑,兼顾“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因素,较快地完成了角色转换。
(二)理顺垂直管理体系,建立顺畅的管理体制
省市县医保局相继成立后,我科就价费管理、药品采购、异地就医等医药服务相关职能与省价采处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及各县医保、本级医疗机构进行了对接和沟通,对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定了负责人,建立了微信业务群,明确上下联系方式,促进了科学有效地管理。
(三)履行自身职责,高效办理本职业务
本级职能重要,自身职责重大,与医疗机构、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容不得半点马虎。认真履行职责,高标准地完成工作任务。一是下发了《关于各医疗机构报送相关信息数据的通知》,对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报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细化,整理归档一批系统完善的医疗信息数据,为价费、药采、医保的科学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二是按省局要求申请上报了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三是跟踪我市跟进国家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运行后25种药品价格的管理工作,确保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人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四是及时答复市长热线及群众的价费咨询事宜,为群众答疑释惑。上半年以来,共答复市长热线政策咨询6起,群众价费咨询10人次,均给予满意的解答。五是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数据调查通知》,组织各医院填报医药服务收费数据,向省局上报了各医院2018年和2019年收入情况、耗材收入情况,为年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准备。
(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合”原则,大力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按病种、按人均基金支出定额、按人头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完善了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办法、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超定额风险预警制度,全面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二是确定总额控制指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数量、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结合人次均医保基金支出、转院率等指标,合理核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总额指标,并按月进行月度分解定额结算。三是制定年度医保支付管控标准。严格按照“年终决算、超支分担、结余结转”原则,对各医院2018年总额控制情况进行决算,研究制定2019年医保支付管控标准,设定统筹内住院率、转诊转院率、百元医疗收入耗材占比等考核评价指标,并在定点协议中进行了明确;单独确定考核指标,防止医院年终推诿、拒收病人。四是协同推进医联(共)体建设。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城市医联体建设、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的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原则,根据参保人筹资金额,预留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等补充医保基金后,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给医联体单位,积极推动市中医院、双滦区人民医院、营子区第六人民医院、滦平县医院、隆化县中医院、隆化县医院及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联体建设。
(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是夯实参保扩面工作基础。在经办机构开设税务缴费窗口,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确保征管体制改革期间征缴工作不受影响。通过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流程,延长参保缴费期延长等举措,引导城乡居民稳定参保。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参保292.74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6%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二是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出台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60元提高至75元,起付线标准下降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50%,报销比例提高至60%,进一步减轻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全面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一般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便利享受基本医疗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医保结算系统,实现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出院即时结算。截止目前,全市累计为6.59万人次落实大病保险待遇1.63亿元;全市享受意外伤害待遇1.6万人次,支出基金0.81亿元。三是有序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在完善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为纳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接口数据。截止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达到60家(新增9家),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跨区域就医结算“一卡通”;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全市累计为1.04万人次落实医疗保障待遇0.88亿元。
(六)加强民心工程建设,把31种抗癌新药列入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
31种抗癌新药列入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列为新局成立后首要抓好的重点民心工程,成立了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工作。制定下发了《推进落实方案》,明确了目标要求及完成时限,牵头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出台了抗癌药特殊门诊管控办法,完成了系信息系统改造,组织召开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部署会议。4月1日,已正式将31种抗癌新药列入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患者门诊就医,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按比例报销医药费用,并实现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系统即时结算。截至到目前,已确定10家特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药审批439人,为4689人次报销医保基金2535.6万元。
二、明年工作谋划
(一)密切关注取消耗材加成医药价格调整后价格机制运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确保价格秩序稳定。
(二)加强对各县区业务指导工作力度,强化医药价费动态管理。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一、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接的必要性
(一)医保异地转接需求的人数剧增
近几年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中显示,流动人口参加医保的比例正在逐年上升,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更大,而这部分人群恰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迫切需要医疗保险的异地转接。农民工在异地之间高频率地流动,其中有基本医保异地转接需求的人数急剧增加。另外,部分退休老人选择适合养老的城市或者选择子女工作生活所在的城市居住,从而也面临着医疗保险转接的问题。
(二)医保制度有待出台全国适用的医疗保险异地转接制度
在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直是我国实现城镇化管理的主要目标。但是如今的医疗保险关系因为异地转接机制的不完善和缺失,使得城乡劳动力合理的流动形成了重要阻碍。随着城市化发展,经济的发达决定着人口的流向,这种现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生的必然结果。2010年元月,我国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指出各地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得以户籍为理由拒绝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接,但是,在政策的实践中,因种种原因致使各地怎么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三)监管难度大,骗保诈保问题严重
由于没有完整严谨的适用全国的医疗保险异地转接制度,也出现了部分在异地就医过程中监管难度大、骗保诈保的问题。一些参保者和医疗机构采取冒名顶替、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也是急于需要有待处理解决。
二、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转过程中的问题
(一)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
目前,由于人口流动性较大,不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时间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旦错过参保时间,就无法参保。但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参保人员要进行各种证明,各种材料的更换和审检,常常要在居住地和参保地的医疗机构来回奔波,绝大多数并不能一次解决问题,故而导致了时间差的形成,而这个时间段恰恰使参保人员失去了参保的机会。各地医疗保险之间的规定还很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出现了地方政府制度执行驱动力不足。
(二)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水平偏低,一直以来是我国医疗保障机构所最关心的问题,参保人员如果离开自己参保所在地县、市范围就医,就属于异地就医。但各地的实施细则是由当地经济水平和医疗发展水平等决定的,故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不同地市的政策千差万别,一时难以正常接轨。例如,报销的诊疗项目,结算方式,保险费征缴比例,医保药品等等,这直接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方位运行。
(三)缺少有效的医疗保险联网机制
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管理机制,故异地的医疗机构不受所在地医疗保险政策的管理的约束,导致了两地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无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医疗水平的不平衡,使得不同地区间的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个人医保账户,定点医疗机构等医疗保险数据和管理系统没有统一管理规划,使得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并不完善,不能有效地进行衔接,客观上阻挡异地就医的脚步。
三、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制度设计应更加明确
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暂时没有完全考虑流动人口的保险政策,导致流动人口医疗基本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分割开来。政策的设计应当以流动人口流动时间和流向的不确定性为主要考虑对象,针对这些问题制定更为合理的方法和政策,解决流动人口在跨区域流动时的参保问题,应根据人口的流动和稳定的特性,设计与其特性相符合的医疗保障制度。首先利用差异化的报销制度引导合理消费,提高重大病情的医疗报销比例;其次建立社区首诊制度,开展农民工的就医指导服务;最后是对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县给予专项补贴[1]。另外,应尽快加强城乡医保制度的统一,减少城乡“二元”分立带来的制度差异,同时缩小不同统筹区间的医保政策的差距,消除医保制度“碎片化”给异地结算带来的阻力。因此,设计未来的制度应更加具体和明确,出台更加细致合理的政策。
(二)创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在目前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许多跨机构,跨地区的大范围信息得不到尽快及时地传递,所以,创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在本省内各地区建立统一的医保信息数据交换体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全国的网络平台。其次,应拓展个人医疗保障卡,即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统一的医保卡,使之类似于银行卡或各个医院的就诊卡。卡内除了完善个人身份信息外,还应建立账户管理,电子病历等等,使之具有全面性,可携带性。另外,如果能使医保软件顺利对接,还能使异地住院结算在网上实现监控和制约,形成较为合理规范的结算方式,可大大增强设立异地定点医院的可实施性。
(三)设立异地结算的专项基金
在现阶段,异地就医难以推行的主要原因无疑是资金的垫付。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设立全国性的异地结算专项基金,起到统一运营和监管,使资金区域化变为统一化,使医保基金真正起到互助共济的作用。管理机构可根据各地人口流动规模等进行科学的测算,预先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流动人口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补偿专项款,当地医疗机构或医保机构及时与就医者即时结算,给予补偿。这样,即增加了就医者异地就医的积极性,又解决了当地医疗机构或医保机构长期垫付资金的尴尬。
(四)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越高,风险分摊效果越好,但是,就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不可能一蹴而就,短时间内提高到全国统筹水平不现实,建议在现有的县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提高到省级统筹。可以先采取在省级内选择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通过联网先实现本省流动人员在本省内异地结算,然后再由县市级医疗保险机构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这样,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实现省级之间的对接,减少医疗保险管理过于分散带来的阻力,最终达到全国医疗保险“一盘棋”,使流动人口可以自由转诊,尽快结算,解决因程序烦琐,周期偏长等各种原因给患者带来的诸多不便,使异地就医更加人性化。
(五)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认知,促进医疗保险异地转接
城乡间经济、制度等都存在巨大差距,且沿海与内陆以及南北城市间经济制度发展差距巨大,适合社会整体的医疗保障规范制度难以实现,因此应建立应各地区间法规冲突的有选择的规范办法。地方社会医疗保险法规的大量存在,使我们必须在不同地域、不同保险形式间流动的主体,应选择适用何地法规的问题[2]。县、乡卫生院的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政策是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创新,故应加强卫生院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并向参合人员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并认识住院报销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规范就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