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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监督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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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监督管理

第1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摘要:民营医院;目前状况分析;管理策略

我国实行医疗体制改革以来,民营医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民营医院已成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放开,民营医疗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了解和把握民营医院执业目前状况及存在的新问题,能够更好加强民营医院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净化医疗服务市场,2005年1月宜昌市卫生局对宜昌市城区8所民营医院进行了检查和考核,现将考查情况分析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于宜昌市卫生局2005年1月组织的对城区民营医院的检查和考核,考查内容为摘要:营业范围,执业人员资质、医疗广告、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及医疗质量管理。检查涉及的科室摘要:急诊科、输液室、供给室、口腔科、妇产科、外科、内镜室、放射科及医护质控职能科室。

1.2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分析存在的新问题。

2基本情况

城区民营医院8所,均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中6所为营利性,2所为非营利性;3所为近2年兴办,改制原企业医院3所,由国营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2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所,无病床的1所,30张床位的6所,共抽检148名医生,护理人员139名。

3存在的新问题

3.1人员资质不合格,执业医师注册率低,存在非医师行医现象检查医生148名,共有90名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占60.81%)其中实习生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单独开处方的分别为4名(占2.70%)和5名(占3.38%)。护理人员139名,未注册的11名(占7.91%)。检查放射工作人员24名,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7名(占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29.17%)。

3.2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忽视医患个人防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擅自超范围开设放射科的医院1所(占机构总数的12.50%),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的医院3所(占37.50%),未配备受检查防护用品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医院2所(占25.00%)。

3.3擅自开展“义诊”,刊登虚假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在报纸和电视台上刊登虚假广告(广告刊登的外地专家或高级职称实际为本地专家或中级职称,夸大疗效),变相宣传性病广告的医院共4所(占50.00%)。

3.4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落实,存在医疗平安隐患部分民营医院口腔科和内镜室无功能分区,诊断、操作、治疗、消毒均在同一室内进行;诊疗室内无空气消毒设施;器械消毒灭菌后不标明消毒灭菌时间,有的残留血污渍;使用中的消毒液不定期更换;未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医护人员操作时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如不洗手、不戴口罩、帽子等,经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有6所(占75.00%)。

3.5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染环境。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该按照毁形消毒密闭保存定点回收的程度进行处理,8所民营医院中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毁形、消毒或露天存放的有4所(占50.00%);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外运和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直接外排的有7所(占87.50%)。

3.6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医疗质量控制制度7所医院(占87.50%)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或用一些和疾病无关的药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偏低,加之无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本该进行的检查未做,延误诊断和治疗;“三级查房”和“三查七对”流于形式,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描述不准确甚至于涂改病历;护理人员操作不熟练甚至于发生差错。

4目前状况分析

经济利益驱动,准入门槛过低,现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及法律法规的滞后,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是导致当前民营医疗市场混乱的五大主要原因。

4.1经济利益驱动民营医疗机构重视经济效益,轻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忽视医疗平安和医疗质量管理。民营医院多数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些民营医院只强调企业化经营的功利性,忽视医疗机构的社会性,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受利益驱使、背弃医德,对就诊人无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彼病说此病,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辅助检查,开大处方或用一些无治疗意义的药物(占医院总数的87.50%),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医患个人防护(占25.00%),未经分类、消毒处理随意外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占87.50%)。依法行医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开设利润高、准入严的服务项目(占12.50%)。虚假医疗广告(占50.00%),误导、欺骗患者。聘用医疗技术人员不注册(占60.81%),甚至使用非医师行医(占2.70%)。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规范(占75.00%),无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及组织(占87.50%),存在医疗平安隐患,轻易引发医疗纠纷,发生医疗事故。

4.2准入门槛过低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低,登记校验不严,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后的达标排放在一些地区未被纳入民营医院的准入必备条件。重新登记校验制度不建全,校验中偏重的是机构的从业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资质及机构用房情况,而忽视机构消毒隔离和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落实审验。作为监管部门自身而言,也因为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以及缺乏长效监督机制等原因而监管乏力,同时,由于卫生、药监、工商、环保等部门缺乏合作,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部门虽均拥有对医疗市场监管的权力,但是各管一摊,各行其是。民营医院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仅靠一个部门的监管,只能是“按住葫芦又起瓢”,难以治本。就拿医疗广告管理来说,其审批和监督处罚职权分属卫生行政和工商部门,必然存在一定的衔接和配合新问题。另外,缺少和新闻媒体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也不容忽视。

4.3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开办民营医院要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定价、税务部门纳税、药监部门监管等,这就给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而少数民营医院的经营者正是利用这一体制缺陷,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面对出现的新新问题,我国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缺乏卫生监督机关的“组织法”等一系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配套法规,在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使得全国卫生监督改革步调不一致,甚至“五花八门”,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1]。现有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主体机构和执行机构形式和实质上的分离,仍然是有权无责、有责的无权,权责的分离和不清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执法效能的低下[2]。

4.4法律法规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滞后于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目前,国家在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的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缺位,缺少配套管理政策。虽然有医院分类管理政策,但没有针对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已经成立的民营医院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导致民营医院一方面难以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部分民营医院不合理医疗服务。并且,现有的法规内容也不健全,一方面无法可依,如摘要: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恶意诊断,民营医院出租、外包科室,雇请医托等无条款规定的法则,医疗广告审批和管理分离,对媒体上以“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也没有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有法无罚,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对必须遵守的医疗技术规范做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病历的保存年限和不得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病历、处方等[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技术人员必须注册变更登记后方可到异地执业,执业助理医师不可以单独执业,但他们对不遵守的却没有罚则。

此外,民营医院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在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设备条件等方面和公立性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大多数民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其次,在银行贷款和融资方面存在着种种限制,非公有制医院贷款融资困难大,非公有制医院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于民间或者国际资本,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民营医院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求得生存,这也是产生上述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大了医疗风险,轻易引发医疗事故,损坏群众利益,而且会影响民营医院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5建议和策略

5.1改革现行的医疗管理监督体制,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保证民营医院规范运作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增加对不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未经注册异地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情况的罚则,对出租、外包科室、恶意诊断、讲座行医、义诊、医托等,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及罚则,增加《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的条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3]。为改变民营医院法制环境新问题,应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机构纳入《条例》统一管理。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还有赖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的医疗监督体制,对外应该将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这样做的好处是法理相通、权责统一,执法高效,利益同体,对内强化各项职能,调整工作重点[2],将医政执法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并强化卫生监督力量,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5.2合理制订规划,建立医疗市场的准入机制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调查结果,拟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过建立标准的民营医疗市场制度,对现有民营医疗市场进行合理规划,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的准入制度、应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4],依法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所有审批民营医疗机构不仅在房屋条件、人员资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设施设备,申办诊疗科目的综合支撑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且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等方面必须落实,以确保群众就医平安。

5.3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立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可参照其他行业管理经验,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依法行医、服务质量、院内感染、消毒隔离、医疗纠纷投诉、采样监测等方面,建立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发挥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部门的主导功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医疗机构擅自超范围经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装备大型医用设备,恶意诊断,刊登虚假广告,雇请医托,违反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和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应该设立预警机制,以便适时调整政策,规范民营医院的经营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的民营医院要果断要求其整改直至退出。

5.4实行民营医院全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机制为使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卫生行业体制创新,引导科学规划布局,必须将民营医院纳入卫生全行业管理。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对民营医院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和帮助民营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院。如定期举办民营医院院长培训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专科人才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其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其次,要赋予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政策地位,在税收、价格管理、医疗保险、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给予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并在监督管理中,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5.5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民营医医疗机构的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法律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新问题,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一方面要宣传并扶持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价格低廉的民营医疗机构,使其脱颖而出,成为民营医疗机构学习的模范;另一方面,应及时查处通报医疗机构的违法案件,通过“抓二头,带中间”的方法帮助民营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广大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健全内部医疗平安的各项控制组织和制度,建立守法经营,严格监督的约束机制。

6小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管理,以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为主,首先,从医院的设立、医疗技术人员的从业资质、执业行为管理,医疗质量的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的落实,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医疗价格的统一规范、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审批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其次,加强和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并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管,民营医院“重利轻义”的势头必将受到抑制。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还有赖于深化现行的医疗及监督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秩序和市场竞争氛围,引导其健康发展,实现医疗服务市场投资的多元化,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参考文献

1曾纪梅.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现代预防医学,2004;31(1)摘要:94.

2曹源.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和策略.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6)摘要:355.

第2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摘要】 目的 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探讨。方法 随机抽取了65家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格,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询问等方进行调查。结果 所调查医疗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违法问题。建议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自律行为等措施。

【关键词】 民营医疗机构 依法执业 调查

随着社会经济和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民营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已占有一席之地,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供需矛盾,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民营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在依法执业方面还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引导。为此,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了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工作,为建立了民营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探索民营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65家民营医疗机构(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其中医院35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称”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各为10家。

1.2调查内容与方法 首先制定《石家庄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方案,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询问等方式,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校验、有无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等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承包租赁科室、雇佣医托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的调查,采取每家医院、较大门诊部现场随机抽查20-30名人员,其余单位查全部人员。在药房随机抽取20张处方。

2 调查结果

在全市五区内分东南西北随机抽取了65家民营医疗机构,其中医院35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各为10家。

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基本规范。医疗机构核准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相符合,能及时变更登记,按时校验,没有发现出租出借许可证情况,但存在承包租赁科室情况,调查发现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6.15%(以下的百分比均为占所调查单位的比例).

2.2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 在违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六个方面,门诊部(75.31%)和个体诊所(71.45%)最高,其次是医院(65.53%),社区服务最低(61.41%)。

2.2.1取的医(护)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2家,2人以上的38家,共计60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2.31%.其中,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占100%,社区服务90%,医院88.50%.

2.2.2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上岗情况,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37家,2人以上的26家,共计63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6.90%.其中,门诊部占100%,医院91.40%,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90%.

2.2.3从事本专业外诊疗活动的,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1家,2人以上的33家,共计5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83.10%.其中,医院91.42%,门诊部和社区服务均为90%,个体诊所80%。

2.2.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9家,2人以上的8家,共计37家,占被调查单位的56.90%.其中,门诊部80%,个体诊所70%,社区服务60%,医院45.71%.

2.2.5在非执业地点执业情况,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5家,2人以上的35家,共计60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2.31%.其中,医院最高(100%),其次是社区服务90%,门诊部和诊所分为80%.

2.2.6实习、进修人员独立上岗和未取得性病、艾滋病资质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违法情况比较轻,分别为20%和13.8%。

2.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超出一级科目的19家单位,二级科目的35家,共计5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83.1%。其中,社区服务和诊所最高为100%,医院71.42%,门诊部70%。

2.4经调查发现,1家医院未经许可以合作名义开展诊疗活动,1家门诊部雇佣医托、欺诈患者。

3 结果分析

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情况比较规范,是民营机构自身对许可证使用情况较为重视,更重要的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许可证的严格管理,不能及时变更登记内容和按时校验将被面临吊证等处罚。但据了解,在民营机构中,尤其是医院和门诊部中,承包租赁科室的情况较多,但因取证难、查处难,故查处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整动活动,尤其对外承包租赁科室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违法机构被得到严惩,使该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民营机构依然承包租赁科室但不敢明目张胆的进行,而是由明转暗,同时对执法程序有 一定的了解,反检查的能力增强,采用统一收费、统一药房,人员能及时注册到该机构内,主要证据协议书因知道其利害关系,保管严密难于取到。对于何为承包租赁、如何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实际操作困难,从而出现查处难、认定难、处理难、查处率低的情况。

3.2在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方面,所调查的医疗机构全部存在违规问题。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而未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上岗、医师在非执业地点执业等三方面违法单位均在90%以上,从事本专业外诊疗活动的单位也在80%以上,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单位在50%以上。违法单位之多,情况之严重,就医安全环境如何保障!其主要原因:一是民营机构管理体制与用人机制特点所决定。由于民营机构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在用人方面比较灵活,只要符合需求就聘用,不符合就解聘,人员流动性大,再加上办理注册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有资格的人员未及时注册、非执业地点执业等违法现象多的原因之一。同时,民营机构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国家法律。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难于聘请到且待遇要求高,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成本,在使用技术人员方面降低了标准,一人多职、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助理执业人员独立上岗的现象就比较普遍,使用没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就不足为奇了。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层次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地位低而且多年没有修改,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监管需要。助理执业医师独立上岗有禁止无罚则、在非执业地点执业认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规定不明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过二人,无论使用多人,多长时间,最高罚款5000元并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在全国因此而吊证的非常少[1]。由于其获得的利益远大于罚款,所以出现屡罚屡犯的情况。三是执法人员数量少,监管范围大,监督不能到位。

3.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况也较严重(83.1%),超出二级科目的数量是一级科目的两倍,社区服务机构相对突出。其主要原因:一种情况是不具备设置科目的条件而未获得批准,为获利擅自开展活动。一种是当初报审时设置的科目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的需求愈来愈多,尤其是社区居民的需求越来越多,而申报增项时,条件不具备、审批时间长等原因,擅自开展活动。三是处罚轻,不论超出几个科目,收入多少,只要收入超过3000元,最高罚款3000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但没有没收违法收入之规定。对于一些开展高危科目如肝炎、性病等传染病,接生、人工流产等收费高、危险性大的科目,其危害程度不同于一般科目,加上执法力量的不足,短时间内难于发现,其违法收入是相当可观的,但最高罚款3000元,许可证吊销实际上又难于落实,是民营机构敢于违法的重要原因[2]。

4 建议与对策

4.1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政许可管理,严把行政许可关和年度校验审核关,建立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的和监督机构建议吊证的要坚决吊证,决不姑息且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卫生技术人员注册、变更、诊疗科目增项,按时限及时完成。在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承担方面与其他机构给予同等待遇。

4.2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民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研究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量化分级管理检查表,现场检查,量化评定,分级管理。对得分在90分以上、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A级,每年监督一次;对得分在80-90分、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B级,每半年监督一次;对得分在60-79分、关键项目基本达标者,评定为C级,每季度监督一次;对得分在60分以下、关键项目不达标者,评定为D级,限期改正,每月监督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档案,对达到高一级条件的,升级管理;对不符合原级条件的,降级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技能,严格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情节严重,符合吊证条件的,坚决吊证,对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3完善医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承包租赁科室给予明确界定,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雇佣医托欺诈患者的行为明确处罚条款,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可依据违法时间、收入、使用人员数量或科目数量给予吊证并没收收入。助理执业医师独立上岗设置罚则。

4.4规范民营机构的自律行为,加强诚信建立和完善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促查核稽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查落实情况,确保依法执业。

参 考 文 献

第3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为优化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皖政办〔2004〕66号),结合阜阳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培育市场、多元竞争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总体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服务;加强双向转诊制度建设;实行药品双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一)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实际,科学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联办等形式,投资兴办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具有专科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鼓励兴办康复、中医、护理、老年病、精神病、传染病等医疗机构。

(二)按照阜阳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区域落实建设配套用地,吸引社会资本兴办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在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设置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三)民营医疗机构产权界定:

1.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产权界定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同。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继续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其产权按以下方式界定: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超过(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属于医院法人所有。

3.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转让时的资产处置:5年内转让,其转让所得无论是否增值,均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5年后转让,如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的40%归原始投入者按比例所有,60%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

(四)根据《划拨用地目录》,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资产按下列方式处置:

1.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可保留划拨,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不再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3.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土地用途仍为医疗机构用地的,其划拨土地转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产权转让时,所得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转让后,其医疗机构性质仍保留非营利性质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继续保留划拨;其医疗机构性质不再保留非营利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4.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如改变土地用途,应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前3年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自制自用制剂的增值税;3年后,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对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条件的,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三)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和完成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流动和培训、职称评定、参与学术活动、参加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科研课题招标,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权利和待遇。

(六)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医疗机构分离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事业单位职工,民营医疗机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和区、县(市)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违法必究。卫生、工商、药监、劳动保障、环保、质监、物价、民政、财政、税务、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二)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医疗机构定点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进行公示。对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核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诊疗科目不得以“中心”设置;要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行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技术准入。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经营项目。

(五)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六)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依法严格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实行民营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退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七)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4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纠正各类医疗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县各相关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涉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

二、检点和内容

(一)检点: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3)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4)医疗机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提高医用耗材价格;

(5)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2020年7月20日至7月31日为各医疗机构自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四、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检查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全县医院含民营医院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单位名单附后。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纠正各类医疗乱收费现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医疗机构接本通知后,要围绕此次检查的内容,逐条对照,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检查。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检查的配合工作,准备好检查所需的资料及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第5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一、结果与分析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2012年全省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共计755个,其中放射防护预评价项目360个,预评价率为85.28%;控制效果评价项目395个,控制效果评价率为96.70%。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验收优于放射诊断,这主要与放射治疗工作主要集中于三级甲等医院、核医学工作主要集中于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医院重视放射卫生工作并具有较高管理水平有关。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由于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不够重视放射卫生工作,致使X射线影像诊断审查率相对较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情况详见表1。

(二)放射诊疗安全防护情况本次检查放射诊疗设备8837台,开展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8501台,检测率为96.20%。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配置率为93.08%,受检者防护用品的配置率为89.06%。检查发现,我省多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都能开展定期防护性能检测,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单位均能按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但少部分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重视程度较低,对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检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防护经费投入少或基本不投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意识薄弱,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不足和使用率低等问题仍存在。突出表现为:一是部分民营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认为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的检测费用高于影像科目带来的经济收益,不愿意或拒绝检测。二是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有限甚至没有配备,放射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医疗机构配备的受检者防护用品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的防护用品比较陈旧,没有铅当量标识或达不到0.5mm铅当量,不符合受检者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1]。三是部分医疗机构虽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但存在着防护用品形同虚设的问题。部分医务人员认为工作人员接受的散射线极少,而机房墙、机房门、窗等设备均有较好的防护效果,加之射线损伤近期效应并不明显,从而忽视了自身放射防护。有的由于工作忙,觉得穿戴防护用品笨重费时、不方便,故不愿穿戴防护用品。或者由于工作量过大往往不愿意为受检者进行应有的防护。少数医疗机构已购置防护用品但并不放在各机房内,而是集中放在某一处保管,以致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时根本不按规定给受检者和陪检者进行相应的放射保护。四是缺乏科学论证,盲目引进。近年来各家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竞相引进医疗设备,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数量急剧增加。随着设备剧增而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配置与利用的不合理现象,过高预计医疗设备经济效益,忽视本地经济水平,反而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个别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对必要的防护设施的投入一减再减,必要的防护技能培训经费一缩再缩,质量管理松懈,人心涣散,日益暴露出可怕的安全防护隐患。

(三)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及管理情况1.工作人员配置情况及其资质情况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介入放射学放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多数是二、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人员配置基本上都能满足放射诊疗的要求,部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在人员资质问题上,存在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聘用一些在其他医院退休但没有变更执业地点的放射诊疗人员执业,有部分医师存在跨专业执业行为,医师执业范围不是影像专业等现象。2.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本次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共计12209名,有11191名开展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为91.7%;有12033名进行了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培训率为98.5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为90%。检查发现:放射工作人员岗前体检率低,忽视职业禁忌人员的发现。虽然大部分放射诊疗机构都能够按要求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但是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长,部分介入工作人员未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情况本次检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共计68家,均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资质,其中40家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检测资质,68家取得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评价、检测资质,19家取得个人剂量监测资质,1家取得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检查发现: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资质的机构均是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放射诊疗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少,设备仪器不足且有待更新,导致我省部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防护的检测周期长,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不符合最长不超过90天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开展放射技术卫生服务主动性不强,多数只存在被动应付诊疗场所检测工作的局面,目前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不能满足我省日益增长的放射诊疗服务需求。

(五)放射诊疗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2年,全省立案查处放射诊疗机构253家,警告201家,罚款90家,罚款金额42.45万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详见表2。

二、讨论

江苏省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与近几年来各地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放射防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了医疗机构对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视有关。但是本次调查发现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强的特征较为明显。当前,卫生监督工作正面临卫生监督医改工作深化,卫生监督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的机遇。随着放射诊疗装置的广泛应用,放射卫生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专业从事放射卫生监管人员少,很多是兼职的,综合执法在基层单位推广,专业放射卫生监督人员少之又少,放射卫生监管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担负新时期卫生监督工作的使命和要求,卫生部门应从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督导考核等方面全面加强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利用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全面教育培训,以适应放射卫生监管的需要。

(二)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拓宽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强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队伍的建设,对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放射防护)资质的疾控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的配置、设备的投入和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不断拓展服务范围、规范服务行业行为、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一方面,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做好民营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形成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满足医疗机构不断增长的放射诊疗检测、评价、指导等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特征较为明显,随着工作深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利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资源,将之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手段。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守法意识加强对放射诊疗单位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普及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护知识,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放射诊疗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放射诊疗单位落实好放射防护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放射防护措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其他可能接触放射诊疗放射性危害因素人员的身体健康。还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全民防护意识和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性和避免滥用放射诊疗手段。工作中放射工作人员无视放射防护原则和规律必然造成辐射危害,而过分夸大放射危害的后果导致缩手缩脚,甚至造成很大的精神负担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认识辐射的危害,了解和掌握放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在利用射线装置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同时,保护人员、环境不受影响。

(四)加强放射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与管理制度。加强对心血管介入技术等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准入而开展技术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预防性监督工作,落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审查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新、改、扩建机房的审查,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由于放射防护措施不完善而可能造成的辐射危害。

第6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县级市;放射卫生;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6-0111-01

为了解该市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的现状,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标准,笔者于2016年11月对该市60家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探讨在此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安全合理利用放射诊疗资源、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健康、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的执法水平等提供科学依据。

1 内容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苏南某县级市60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包括26家公立机构及34家民营机构)及上述机构所属的181名放射工作人员。

1.2 调查方法 根据《苏州市职业与放射卫生重点工作方案》拟定相应调查表,分别针对机构及放射工作人员采取现场调查、询问、填写调查表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相关数据。

1.3 调查内容 放射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现状、防护用品及场所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等;同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常规辐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放射防护知识掌握情况及放射防护行为等进行调查。

2 结果

2.1 机构基本情况 该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100%,包括省级发证1家;按类别分为一级医院3家、二级医院4家(包括二级专科医院2家)、三级医院1家、乡镇卫生院17家、门诊部27家、护理院1家、疾控中心1家、其他医疗机构6家;按照开展项目分,X射线影像诊断60家,放射治疗1家、核医学1家、介入放射学1家。

2.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情况 181名放射人员中男女比例3:1,参加岗前体检率为90.6%、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率为95.6%、个人剂量检测率为97.2%;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工作人员占比60.8%;学历水平呈正偏态分布,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最多、人数为96人;放射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率为57.5%。

2.3 设备及场所情况 该市放射诊疗设备共112台,其中经许可设备104台。大型医用设备(乙类)11台,获得配置许可共8台。2016年迄今,共有55家机构对放射诊疗场所进行防护检测,检测率为91.7%;51家机构开展了放射诊疗设备防护与性能检测,检测率为85%。

2.4 放射诊疗量 2013年至2016年9月,该市放射诊疗总量为2835535人次。(表1)

3 讨论

调查的结果表明,该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资源在近几年虽然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从放射诊疗现状来看,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放射诊疗条件也存在一定差距。

3.1 就医集中、放射人员压力巨大。 该市放射诊疗项目以X射线影像诊断为主,2013年至今年均放射诊疗量增幅达8.5%,公立医院增幅更是高达15%,公立医医院的人均放射诊疗量达到了民营机构的4倍。而新增的放射工作人员寥寥无几,部分医院以仅占全市30%的人员数承担了全市近一半的工作量,强度可想而知。由此导致了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节约时间,忽视了受检者及工作人员自身的防护问题,这些都是卫生监督部门难以监管的。又因收入、职业风险等与工作量无法匹配,导致了这些放射工作人员压力巨大,而积极性低下。

3.2 量少才贫、人员断层情况明显。 调查发现,近一半的放射工作人员均非专职、非放射专业毕业生,且年龄结构不合理。乡镇卫生院受编制数及财政的限制,存在若干年后发生人才断层的可能性。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较为陈旧的设备及薪资待遇都难以吸引放射专业毕业生的目光,他们更热衷于去公立的规模较大的医院就业,于是民营医院只能更多的聘请已退休的放射医生。这些都直接影响放射质量及放射防护隐患的暴露。鉴于每年较低水平的诊疗量,民营医疗诊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如食鸡肋。

3.3 执法困难、放射监督迫在眉睫。 该市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相对薄弱,对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欠缺重视,全市仅5名兼职的放射卫生监督员,监督专项开展困难,缺少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必要的行政处罚。2013年迄今,未做出任何放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4 建议对策

4.1 妥善分配资源、疏导群众合理就医。 通过区域布点,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下乡频次、加大专项补贴力度、完善多点执业及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等手段,鼓励放射专业的人才往下走,服务到基层去。应充分提高对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项目的资金投入,淘汰老旧设备、完善防护设施,营造安全、可靠的诊疗环境。

4.2 提高防护意识、强化放射防护水平。 人员自身防护意识,是决定了放射防护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上至法定代表人、下至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专业知识。各医疗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应急制度、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档案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工作,从心理和行动两方面落实放射防护。

4.3 建设人才梯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放射工作专业性很强,但是人才缺口短期内难以解决,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是保证基层医疗机构放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可以采取与地方高校合作办学、委培生等多样化培养模式,适当增加放射专业人才的供给量,各级政府也应对放射专技人才予以一定的支持,以解决目前人才的短缺情况。与此同时,加强专职的放射卫生监管队伍,通过全方位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理论知识及监督技能,以适应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的要求。

参考文献:

第7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带来的社会隐患,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的就医和生活环境。市卫生局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落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二)落实年月日“天津市卫生行业医疗废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情况。

(三)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二、督查时间

年月底开始至月日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查安排

(一)分组情况。

督导检查工作分3个组,分别由后勤基建处、医政处、执法监督处带队,每个督导组检查5-6个区(县)。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督查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1.查阅资料。听取区县卫生局工作汇报(汇报情况包括属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2.现场检查。在每个区(县)抽查6家医疗卫生机构。市内六区检查二级以上医院1家,门诊部或诊所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家,疾病预防疾控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血站1家(南开区),其他被查单位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其他区(县)检查二级以上医院1家,门诊部或诊所1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1家,疾病预防控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家,血站1家(塘沽、蓟县),其他被查单位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明确工作目标,周密部署,根据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类型、分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自查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未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二)加强指导,注重协调。

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过程中,如在区(县)发现部门或单位间由于职能不清、沟通不畅,致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存在扯皮、推诿的情况,要及时给予协调,尽快解决问题。

第8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 医院 内部控制 规范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内部控制制度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成果在我国得到了普通应用。以医院为例,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完善,也成为了医院实施内部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在现阶段,强化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实现医院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应当及时确定内控目标、营造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实现内部活动控制的规范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目标和计划,使内部控制有序地进行和实现,能够切实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医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实现。

一、医院内部控制规范性的内容与现状

首先,医院内部控制管理模式的规范性。在一些民营医院中,管理制度仍然需要完善,管理者可能身兼数职,一些管理者既是著名医生,也肩负管理工作,同时又是医院的股东。在工作过程中,他们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有时便会分身乏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很多民营医院的管理者缺少管理知识,太过注重个人经验,使管理中出现了诸多漏洞,因此,医院内部控制管理难以达到预期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医院内部控制要素。一般来说,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将控制环境分为几个不同的方面,例如,管理哲学与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审计委员会等等,这些内容均属于医院内部控制的要素,对于民营医院来说,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更是迫在眉睫,从实物控制、预算控制到信息控制、人员控制,医院管理的风险评估逐渐得以呈现,不仅能够实现有效管理,而且也能够更加规范地实现医院内部控制,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度。

最后,医院内部控制文化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医院内部文化的建构对于经营发展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内控文化能够助推医院的进一步发展。在文化制度建构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文化更倾向于天长日久的积累养成,但是需要制定长期的计划,如战略目标的制定、经营的理念与宗旨、文化价值观的培养、管理人员与员工培训等等,从文化建构的角度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培养员工的内控意识,让全体的工作人员都参与到相关战略的制定中来。

二、医院内部控制规范性的问题分析

1、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造成医院内部控制规范性欠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医院对预算的控制并不重视,权责分离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的进展。财政预算成为一纸空文,在项目实行的过程中随意改变预算方案,扩大了原计划中的预算金额,使医院的经营管理更加困难。在某些医院,资金的管理也存在漏洞,审批不够严格,一些不具备资金审批能力的工作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即有可能接触资金审批的项目,医院的财务也会通过审核、批准报销。由于医院的管理人员通常比较重视经营收入,有时甚至忽略了这些方面的支出,审计部门如果也缺少对资金的监管,医院的内控制度就难以监管财务情况,药品与物资库、成品费用、基建项目的管理同样如此,有极大的可能存在的现象。

2、内部控制环境薄弱

由于对管理人员缺少系统的培训,在真正决定医院事务的时候,即使从管理者的角度去思考,也会忽视甚至遗漏一些重要的因素。当管理者没有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时,其他工作人员更加难以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同时,一些医院的财务人员仅仅局限于收款的角色,难以实现对财务的控制。权责不明也导致了很多管理者工作量很大,难以估计这一方面的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性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纳入医院和个人考核的范围,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管理者忽视了对政策和信息的上传下达,造成了很多工作人员不了解各项指标,同时他们的意见也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反馈到上一级的管理人员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医院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实现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缺少:内部审计和问责机制。内部审计是指医院的财务人员定时定期对账目情况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是医院内部最高的标准和规则,医院要把审计作为医院财务工作的常态,发现并及时修正会计系统的问题,以及弥补财务上的漏洞。而目前医院很难保证资金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安全,所以医院内部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明确监督职能,杜绝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同时,岗位职责的划分不清致使问责机制难以落实,不同的级别之间、正职副职之间应当如何划定职责成了追究责任时的难题,正是因为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不规范、难以落到实处。所谓的问责机制也只是流于表面,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也没有维护好内部控制制度。因此,从外部来寻找对内部控制的有力支撑,也是医院工作的一个方向。

三、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的建议

1、及时确定内控目标,加大执行力度

在进行医院的内部控制时,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控制目标和计划,使内部控制有序地进行和实现。第一,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水平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满足患者的需求,使患者满意。同时也要抓住发展中出现的机遇,发挥行业优势,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内控目标。第二,应当严格执行资金的审批制度,严格规定哪些人具有审批权,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财务审批,对医院财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掌握,确保医院的资金安全,避免个人盗用资金、。第三,保证医院财务系统的有效运行。这样才能保证其会计审计的质量,让医院的管理人员能够更加精确地掌握医院自身的运营情况,也能让利益相关人员对医院的经营状况有更加客观的评价,同时借助于新医改,逐步实现对于医务人员的薪资调整,提高医务人员的数量和医院的办事效率。

2、营造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在医院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是实现其规范性的重要保障,只有让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同时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于医院发展的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完善和规范。例如江西上饶某小型民营医院在意识到文化建构的问题后,不断加强对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在经营理念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了从医院的负增长到扩大规模的转变,其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成为省内著名的民营医院。因此,要加强医院关于内部控制的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到医院举办讲座和学习,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在这个基础上,注重员工的意见,避免管理层建立的“内控制度”与实际工作脱节,不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打击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力资源制度,明确薪资体系,避免员工、贪污受贿,使员工的收入更加合理、透明,同时将激励机制、业绩评价引入薪酬设计,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医院内部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从医院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的建设、上下级信息的沟通协调等几个层面真正落实内部控制文化,真正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实现内部活动控制的监管

当制度得以完善和建立,真正具有现实意义的环节在于将制度落实在具体活动中,实现组织机构对每一个项目环节监督。对医院在实际中的所有业务进行分类,依据每一类业务的具体特征分析其关键控制点,有针对性地对每一个环节进行审查监督,以降低风险和加强监督为目的,围绕关键控制点设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每一个项目不同的特点和需求,从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成本预算、工程项目、药品库存等多个角度分别分析和制定内控制度,实现对人的控制、对物的控制和对业务流程的控制,保障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结论

随着新医改的实施,尽快建立医院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内部和外部的协调,从而获得一定的经营成果是医院面临的最新挑战。在了解医院内部控制的现状和问题之后,应当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将制度转化为行为,落到实处。按照内部控制设计的目标,结合医院中各个临床科室的具体业务特点,明确关键控制点和业务流程。同时,为每一类控制活动设计单独的内控制度,借助于外部环境,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有步骤、有重点地为医院构建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并确保实行中的规范性,以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祝丽华:关于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思索[J].时代金融,2015(1).

[2] 车红娟、王林峰:试析财务管理能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4).

[3] 何顺学、罗宗芳:关于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的探讨[J].中国实用医药,2009(35).

第9篇:民营医院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医药机制;药品价格;价格监管

一、背景呈现

背景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7年社会蓝皮书《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指出:调查显示,目前“看病难、看病贵”、“就业失业问题”和“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分化”是最突出的三大社会问题。“看病难、看病贵”被排在第一位,这是第一次,说明这个问题在当前反映比较强烈。从2006年3月至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按照科学严谨的调查方法进行社会抽样,调查显示,1993―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自费支出从56.89元增加到600.9元,增长了9.6倍;医疗保健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由2.7%上升到7.6%,年均提高0.4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医疗自费支出从27.17元增加到168.1元,增长了5.2倍,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比重由3.5%提高到6.6%,年均增加0.25个百分点。至2006年,城乡家庭人均年消费总支出中,医疗支出占11.8%。

背景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趋势下,近几年发改委在医药行业的管理重点在降价。从1997―2006年,政府对药品降价次数多达19次,降价金额近400亿元,但这么大的降价力度下,百姓还是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医药市场出现药品“降价死”的怪现象。19次降价及其伴随的价格检查,仍难以降低公众眼里、患者手中的药品高价。

背景三:药品价格虚高,但制药企业并非受益者。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最新公布的数据,2006年我国医药行业亏损企业1368家,行业亏损面为22.62%,亏损额达44.63亿元,同比增长27.73%。

二、成因探析

1.行业垄断下,“以药养医”的收入分配格局

在我国,医疗机构具有相当的垄断性,医疗机构的准公共产品特点要求它主要应由政府来投资与管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卫生资源都属公立医院,公立医院的收入补偿有三个渠道:财政、医疗服务、药品。财政补助现在不足8%,而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实行低价政策,所以药品收入成为医生和医院的主要补贴。在药品收入利益分配格局中,医院非透明收入占据了整个药品价格的50%,其中医院获取的药品差价占30%,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赞助占5%,医生个人灰色收入占了15%。由于当前实行的医药不分的体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关系把药企、医院和医生拉向了“价重于效、价高于效、价先于效”的道路。

2.药品销售价格体系的差异

目前,我国80%的药品是通过医院销售的。医药企业对医院和药店销售药品,采用两种价格体系。一些药品在药店销售更接近出厂价,而销到医院则包含了流通环节、医院加成等多种成本。若以零售价为100%,则生产环节占30%,商业流通环节占20%,医院则要占到50%。其中,医药批发公司销售商的进价比批发价低15%左右,而批发价大多比市场零售价低10%左右。普通的零售药店的毛利率在20%~30%左右,而医院的药品则高达40%~50%。现有药店价格平均降幅大多在45%,依然有10%的利润空间。

由于价格体系中,价格构成比例的失调,使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剩的情况下仍相互采取虚高定价、扩大折扣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促销,导致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不降反升,药品价格形成畸形竞争的怪圈,价格杠杆失灵;在药品批发环节,因进销差率较大诱发过多的商业流通企业从事药品的批发,影响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了不正当竞争。药品价格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之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竞争。

3.监管的偏位滋生腐败

由于我国并非所有药品都是政府定价,医药企业拿到了“新药”指标就等于获得了单独定价的权利,自然对新药趋之若鹜。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这给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带来了空间,公共权力异化转化为私人权利,产生大量的“租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共有药品生产企业近5000家,生产药品品种上万种,其中90%以上都是仿制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年受理新药注册上市10009种,而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一年受理注册新药仅为148种。审批权力之下产生的“关系经济”是“旧药翻新”给药监部门官员的巨额提成,通过权力寻租为药品注册报批,注册新药带给药品生产企业高额利润,形成药品注册审批腐败链。

三、难题思考

1.关于医药机制和体制改革

药品行政降价,一方面导致企业高额负债,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老百姓的医药负担并未减轻,降价策略只是治标行为,并未触及医药机制和体制的深层矛盾,要想治本,改“医”重于降“药”,核心是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从体制上解决医药问题,推进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1)建立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改变公立医院高度垄断的局面。医疗行业进入壁垒的诸多因素,如绝对成本优势、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政策法规制度、阻止进入的策略等,关系最大的是政府的政策法规。治理的关键,是在政策上解放思想,放松民营医院的进入管制,适当引进民营资本对部分国有医院进行产权改革,引入民间资本不但能够缓解国有资本不足导致的医疗行业投入不足,而且会加强产权的激励效果。产权激励的作用会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这对于降低药品价格是非常有用的。

(2)废除“以药养医”的体制,构建“医药分业”的新格局。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收支两条线”;逐步将药房从医院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组织,把价格的作用作为目标,发挥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扩大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渠道,促进竞争与优化资源配置,消除药品浪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2.关于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在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企业自主定价三种。政府只管理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和部分垄断性药品,且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不控制出厂和批发价。政府定价采用社会成本法,定价的核心是以成本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利润,即成本加成法。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含税出厂价中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是定价的依据的核心。我国5000多家制药企业生产几十万种药品,为防止药品生产企业虚报生产成本的现象,在药品成本监督管理中,应改变以往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对企业定期上报的成本数据事后审核的办法,加快建立以企业生产信息管理流程为源头的成本监控系统,解决政府和企业成本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管,制定出药品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药品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测算医药企业的社会平均费用,明确药品成本的审核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给听证代表。以此形成对药品成本变动的硬约束。

3.关于药品价格监管体系

(1)实行药品价格管制制度。药品价格管制制度是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相互关联的两个环节,其应从以下两个环节配套着力。一是实施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二是形成较完备、务实的药品定价管理政策。价格管理政策应从过去单纯降价的做法,转向综合调整。政府定价的调整,更主要的方式是对药品产品结构的调整,而不是单一品种、剂型的简单管理。

(2)建立多维立体的审批监管体制。完善审批过程中权力的配置,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形成审批人员集体负责制,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权力;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违法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审评审批检验人员公示制,将药品审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3)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一是利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高效、快捷、准确地掌握药品的供求动态,为政府定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二是建立物价部门对企业的定期审价制度,为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建立专家审议价格制度,建立审议价格专家库,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四是建立医疗管制信息咨询机构和信息公开制度,避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4)借鉴其他国家的药价管制方法。大部分国家没有采用政府定价的方法,而是通过医疗制度对消费控制来影响价格。如美国,大部分消费者都加入了医疗保险,若药品未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对药品销售就有很大的影响。美国的药品价格是市场竞争以及与保险公司谈判的结果,它引进了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方的组织来对医疗消费进行监督,克服了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供求双方的谈判力量得到平衡。所以,要解决药品价格及其监管问题,还要涉及整个药品市场体系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

作者单位:西安文理学院经济与管理系

参考文献:

[1]何超.GMP后遗症:陕西医药企业负债30亿[N].华商报,2007-04-11(第C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