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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力实施,我国的人口要素以及家庭结构、功能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结构以及功能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发展能力。所谓家庭发展能力,从家庭可持续生计理论基础上来论述,指的是家庭在各个生命周期阶段所拥有的权利、对家庭的发展任务的决策能力,以及追求更好的家庭生活水平的综合能力。
家庭发展能力核心要素分别为家庭功能的发展、家庭策略的发展以及家庭禀赋的发展,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且不能够相互取代。家庭功能是家庭关系结构、家庭规模、家庭适应性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家庭策略则主要指家庭成员对家庭资产的配置、生育的安排、家庭收入方式选择等实现家庭发展的行为;家庭禀赋则指的是家庭生存发展过程中有助于家庭功能完善的物质基础。
二、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发展能力的影响
(一)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功能的影响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的生育率与出生性别有了较为明显的变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进,社会的结婚率、离婚率、死亡率等家庭功能性结构也产生了变化。在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我国的婚姻家庭逐步朝向小型化、核心化和松散化方向发展。家庭成员的数量减少,家庭资源呈现一种集中化,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里,由于独生子女的特殊性,以及对家庭后续发展的重要意义,造成了许多独生子女家庭里所有家庭资源集中在子女一人身上,这种过度的资源让许多独生子女的生活习惯、生活观念发生了不良改变,使得独生子女的性格更加以自我为中心,以至于社会上逐渐形成了“啃老族”的不良风潮,家庭的反哺模式弱化,家庭养老问题尤为突出。与此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成员性别比例进一步失调,导致了家庭生育功能逐渐弱化。
(二)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策略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人们的许多生活观念产生了变化,直接导致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策略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的中国家庭,由于子女众多,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大部分都用来养育儿女,少量用来生活消遣。而当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子女数量减少,一方面,家庭养育子女的费用减少,在总的经济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家庭对于资金的自由分配能力上升,消费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子女的减少,家庭对于子女教育资源的投入会更多,父母在有限的资源下必须实现对孩子的教育效益最大化,家庭人均人力资本投资所占比重就会越高,而家庭收入多样性也会趋于增加。
计划生育政策下对于城乡采取二元分治的政策,导致了我国人口素质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的生成。目前,我国通过对城乡普遍开放“二胎”政策,统筹推进城乡改革,实现城乡一元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为了进一步的改善由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城乡家庭策略的差异性影响。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采用分阶段、有步骤的逐步过渡方式。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降低人口性别比,加快人口素质提升。
(三)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禀赋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家庭成员数量受到了一定的约束,家庭结构因此也发生了转变,例如在我国农村的传统家庭中,家庭土地一般是按照人口数量分配,家庭人口数量的减少,导致了家庭整体自然资本减少,从而造成了家庭面对生活的机会减少,对于家庭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不足以应对,对家庭外部冲击力的回复能力也减弱。而在我国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不断增长,虽然子女人数的减少,家庭结构相对更加稳固,但同时也出现了核心化和集中化的趋势,也就是所有的家庭资源集中在子女身上,但独生子女家庭大多面临着严重的空巢家庭风险以及失独家庭风险,这对于家庭的进一步发展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
【关键词】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机制探讨
0 引言
在迈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综合国力也在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不断趋于繁荣、稳定。在这个背景下人口问题成为了我国整体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都处于较大的状态,一方面人力资源确实较为丰富,而另一方面则给社会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计划生育制度的有效实施给国家的繁荣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相对而言农村的超生现象较城市而言还是较为严重,因此从2004年起国家在农村逐渐开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奖励机制,2007年我国正式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来保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贷款、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济方面应该优先照顾,且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帮助。通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这对于农村发展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并落实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需求。通过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可以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利的导向,并让农村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化,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压力,让农村老龄化问题得到解决。在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积极推广下事实上也是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并促进了农村生育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农村的建设。
2 目前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从大环境来看当前农村养老的形势极为严峻,而当前的养老政策以及扶持政策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的同时,事实上也加速了农村老龄化现象,特别是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另外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到城市当中,从客观角度上来看这确实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农村却留下了大量的老龄农民,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凸显。这种现象给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虽然目前农村计生户奖励扶助措施形式较多,但是奖励扶助和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不够完善,特别是基层工作不能得到落实。对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3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对策
3.1树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意识
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而言,相关的救助对于他们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他们生活的重要支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开展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及比率正在不断提升。这也造成了我国社会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医疗、养老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急需扶持、救助。从宏观上来看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是整个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党委政府必须承担并落实的重要责任。从国家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构建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不够健全,而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能够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充实,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能够以有效的展开,政府方面首先应该树立起相关的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贯彻于实际工作当中,特别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在工作中找到切合点,将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融合起来,让计划生育工作得以深入展开。
3.2充分调动政府职能,对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行统筹
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构建得到落实,政府方面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此来带动整个社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加入到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推动的队伍当中。与此同时还应该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充分落实好深入调查工作,采取分段协助的方式在政策以及科技扶持的共同作用下来提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让其自身获取持续发展的能力。另外计生委也应该与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如劳动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执行合作机制,让困难户的基本需求得以实现,并能够向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救助。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更好地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进行管理。为了让救助机制发挥出实际的效用,相关部门在前期应该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救助资金进行统筹测算,构建好通畅的资金渠道,让救助工作能够持续性的开展。
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救助工作更为规范政府方面特别是计生委应该加强监控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审批手段来控制救助资金的流动,将相关批准材料进行备案并有计生委汇总,让救助金额能够足额到达困难户的手中[3]。
3.3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
对当前的惠民政策要进行妥善的分析,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惠民政策必然会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产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构建出良好的协调机制,让计划生育为惠民政策的上位政策得到保证,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得到优先性的优惠。对合法生育子女以及非法生育子女进行差异性的对待。落实好联动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到优先的实惠。
4 结语
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过程中,政府方面应该从充分发挥职能同时还要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应敏.开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工作的调查及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0(02):111112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3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共少生4亿多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人口抚养负担轻、社会储蓄率高的人口红利期,缓解了人口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家庭福利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城乡妇女平均总和生育率已经降到1.6左右(即每个妇女平均生育1.6个孩子),低于人口更替水平2.1,人口增长的速度也大大减慢。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预计到2030年左右我国人口将实现零增长,即人口的出生率与死亡率相等,人口增长率为零。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还需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成为舆论热点,有人担忧我国未来会遭遇低生育率危机导致老龄化以及劳动力短缺等问题。
中国内地目前人口总量13.4亿,占世界人口的1/5。虽然人口增长速度减缓,但受人口增长惯性的影响,我国每年新出生人口仍达1600万左右,预计未来20年总人口还将再增加1亿人。目前我国人均淡水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8%、耕地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庞大人口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持续紧张的状况不会根本改变,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美国目前人口只有3亿多人,但这并没影响美国发展成世界上人均生活水平高、综合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人口素质而不是人口数量才是现代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中国目前劳动力人口(9.3亿)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劳动力人口的总和(7.7亿),而发达国家创造的产值却是中国创造产值的5倍之多。中国劳动力短缺的主要原因是劳动生产率低,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大。解决未来劳动力短缺问题主要要靠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是靠放弃计划生育国策多生孩子。
在人口增长率减缓的形势下依然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目前所达到的低生育水平并不完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而主要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一旦放弃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生育率肯定会出现比较大幅度的反弹。除一些大城市外,中国目前还不会出现某些发达国家那样人们普遍不愿意生孩子、生育率落到极低水平的局面。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85-0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给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影响。计划生育首当其冲,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使户籍制度改革与计划生育相适应的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方法
从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保证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是通过控制人口从农村到城市的大量迁移,较好地避免了城市人口的过分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社会问题;通过一致的人口登记措施,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从而起到了预防犯罪、有效侦破案件、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微观控制的有效进行,保证了人口统计和人口宏观控制的顺利实施。
1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其内容包括常住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即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出生人口登记制度、迁移登记制度、变更更正登记制度等。户籍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统计人口数量,维持社会稳定。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通过宣传与教育,并采取其他措施来放慢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数量,以适应环境的承受力。这两项措施的范围及于全国,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各个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户籍制度建立之初,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人民群众被死死的钉在固定的地方。社会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生产要素的不断优化组合和流动中实现的,各种社会资源自由式流动,进而能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能。其中最重要的元素人力资源的流动至关重要,但传统的户籍制度不是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出发鼓励劳动力由经济势能低的农村、小城镇向中等城市、大城市迁移,而是从保护城市的利益出发,采取种种措施,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它反而鼓励人口由城市到农村、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的流动,使生产要素难以实现最佳配置。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同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能实现,遏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给现代化建设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延缓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因此,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呈现出大规模的跨区域、长距离的特点。据有关部门分析估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还将以平均每年500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均已证明:经济越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就会越多。虽然流动人口的增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实现。因此,对流动人口不能排斥和歧视,应注重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的户籍人口管理的轨道,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户籍制度不管是对于人力资源的分配,还是对于人口数量的控制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引起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调整。
2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措施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逐步全面实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形成由户口登记、迁移为基础,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两种证件和常住、暂住两种户口组成的管理制度,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当然户籍制度的改革面临一个非常敏感而棘手的问题,就是户籍性质变更现象普遍化和台法化后的生育政策该如何制定和掌握呢?
2.1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暂时不能以“一元化”的生育政策来适应“一元化”的户籍制度,而应当采取过渡的方式来执行现行城乡有别的生育政策。目前,在基层调查时,有些计划生育工作者提出了不少看法,其中一种即在一定时间内,户口落在村民委员会并分到责任田的,适用农民生育政策;没有责任田而从事其他职业的,适用城镇生育政策。采取这样的办法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既有利于提高城市化水平,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便于操作。当然了,这种城乡有别的生育政策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当我们不能区分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时,我们应该适用怎么样的政策呢?因此,们现在做的也只能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做出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其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建立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82-05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它的治理政策的变迁一方面是市场转轨和社会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受当前国家模式和政治构架的规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这个特定时空场域,其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对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机理作全面的透视,但笔者还是希望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资料的研究来厘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逻辑。
一、权利回归和模式转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内容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续。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一个环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也深受影响,形成了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农村,国家实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员会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计划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门管理”和“户籍管理”为特征的模式,其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对单位职工采取部门管理,通过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之中,让各部门管理其下属单位,以达到保证育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对单位体系之外的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上而下――市、区、街道,直至居委会,对辖区内无固定单位的居民进行纵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依托于户籍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也主要围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实行权利回归措施,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所带有的各种福利措施、赋予流动人口平等公民权等权利回归措施。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这些具体措施中间已经涉及到改革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等内容。逐步剥离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使各种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联系。虽然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户籍制度、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另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两地共同管理”模式,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部门合作的属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强调了现居住地和常住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没有规定哪一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且也没有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协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门协作机制。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且明确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单位。一般认为,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目标,即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经济增长,从而使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将为每一个利益集团设计不同的财产权利。由于存在所谓的竞争约束和交换过程中的费用约束,在使财政收入最大化与降低交换中的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论来解释。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在东莞等市区甚至已经超过居住地的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网络之中,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试图通过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赢得民众广泛的政治支持。具体而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厘清:从宏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为适应市场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主动作出的制度调整;从中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了旧有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础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流动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2]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求,国家需要适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理论告诉我们,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对社会的组织化、网络化管理不仅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也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比户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对江苏、广州等6省市的调查,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其中深圳、广州、东莞三市,农民工违法生育分别占各市违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见,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职责,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6年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入18―49岁人口数量为4849.9万人,而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出人口总数为5429.6万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数量多580万人,据此我们可以推算,至少有580万人没有纳入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范畴。而其中各省上报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225万人,但是上报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1743.2万人,中间存在518.2万的漏统,所以我们可以说“盲区”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其比例高达89%。[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公民资格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据广东省统计,2002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占全省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3%,是广东省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的4倍多。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数占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总数的97.3%,是全国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的23.3倍。[5]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的调查显示,至少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农民工自己负担,大约80%的农民工从未获得过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计生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就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以期打破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都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网络体系,赋予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对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体制内的上下互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过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创新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同时进行。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创新在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原则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国,由于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利益的调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最主要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内部,制度创新又表现为政府层级的差异,越是权力中心的最高层越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而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则充当“第二行动集团”唐兴霖教授将制度创新的决策者和首创者称为“第一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称为“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最先认识到现行制度的弊端,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最终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二行动集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他们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创新。,高一级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为下级政府――“第二行动集团”的制度变迁设立整体性的边界和方向。“第二行动集团”一方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动集团”所规制的制度框架与边界范围内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反馈给“第一行动集团”以寻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遵循政府内部上下互动的逻辑,它的主要路径选择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执行该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为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中央政府又为制度创新设立整体性的方向与边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方向与边界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将会被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作为一种确认的制度被推广。
1991年,鉴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划生育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国务院“第一行动集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两地管理”的模式的规定,此项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地在该项法规的规制下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但是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该法规在实践过程中权责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又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新制度原则,各地努力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执行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同时,根据2004年7月份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的调查结果。全国31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均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包括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处、挂靠在相关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办));全国76%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约78%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25%的乡镇(街道)级设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围绕着“第一行动集团”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广和执行在各层下级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中央政府设立的制度边界和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并谋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与工作改革的意见》,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会议的形式对包括社区计生管理机制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6]根据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6]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都先后作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广。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的变迁都是体制内政府主动供给的产物,其中既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政策主导作用,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持续互动的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运用“需求――供给”的理论架构来分析制度变迁,提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价值。但同时林毅夫也强调,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这点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也表现突出,例如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称“三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垒的存在,所谓的“三同”管理和服务远没有“同”起来。综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府变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由于受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由政府充当创新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社会组织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难启动,其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它的变迁与创新应该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制度之间交相互动的过程,而不应是单一动力作用的结果。个人特别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制度创新对制度供给的平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为一些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或实体的社会组织的发达与否,不仅体现着社会发育的完善程度,而且还会切实影响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换句话说,发达的社会组织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创新,既可能成为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鉴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发达这个特定的时空背景,政府除了应该承担制度供给的主体职能之外,更应该放松管制空间,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并积极寻求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鼓励其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创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规范化,以期实现对社会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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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之前,资本主义国家因工业化的刺激人口激增,转移过剩人口的方式是强制的政治性移民,人口的数量增长并没有成为关注的问题。直到20世纪4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认为人口问题主要是增长缓慢,因此导致经济增长停滞。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生育率居高不下,而死亡率下降很快,人口在加速增长,世界至此才开始关注人口增长问题。
至70年代,“人口问题是发展的中心问题”已成为世界的共识。但在人口政策上仍然存在争论,不过主张降低生育率和减缓人口增长的意见已成为主流。至80年代,各国普遍认识到人口快速增长是发展的障碍,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也都采取了控制人口增长的人口政策。
至90年代,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承认各国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制定人口政策的合法性。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也由单一的数量控制逐渐转变为实现人口素质的提高和人口结构的改变,而发达国家也愈来愈关注过低生育率带给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
韩印日三国的人口政策
与中国相近文化背景的韩、印、日三国的人口政策,或许对我们评价与预期当前人口政策的近期与远期效应、规划将来人口政策的走向有些许启示。
朝鲜战争以后,韩国出现了人口高峰期,至1960年,人口平均年增长率达29‰,为此,韩国政府于1962年制定了家庭生育计划方案,目标是到1970年,人口增长率下降到20‰。尽管这一方案促使韩国妇女生育率大幅度下降,至1980年代,人口高峰期出生的一代人已达到生育年龄,政府进一步加强人口政策,对独生子女夫妇实行奖励,将流产和绝育合法化。然而自1990年代开始,人口生育率偏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问题迫使韩国政府又一次调整人口政策,鼓励生育,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
印度是第一个将人口控制作为国家计划主要内容的发展中国家。早在1951―1956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印度政府就已提出了“节制生育”的理念。到了上世纪6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已开始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到上世纪70年代,由中央统一严密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这种没有缓冲带的高压政策不仅与文化、习俗、宗教等碰撞,而且引起了政治骚乱,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甚微且被迫中断。上世纪80年代,印度政府重新推行其计划生育政策。但是,由于没有女性保障、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配套政策,该项人口政策并不成功。2000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国家人口政策2000》,政策重点是转变生育观、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限制生育率与人口增长的国家。日本国会在1948年通过了《优生保护法》,以应对战后婴儿激增及有力的公共保健政策所致死亡率下降而带来的人口快速增长的冲击。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出生率就已降至40年代末叶的一半。但是,近年来,日本政府重新修订了持续多年的人口政策,转而实施奖励生育的措施,以应对快速的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问题。
中国人口政策走向应考虑的因素
纵观三国人口政策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普适性的认识:首先,人口政策受制于人口战略,而一个国家的人口战略服从于国家的宏观发展战略。现在我们树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人口战略立足于人口发展(即人力资源开发),人口政策不仅要考虑人口数量的控制,而且要考虑人口素质、人口结构的变化。
其次,人口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口政策的制定要找到本国经济发展规律与本国人口发展变化规律的最佳结合,政策制定上的任何偏颇可能导致政策要么短视,要么不具当前实践性。
再次,人口政策实施效果受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影响。相同的制度设计在不同的国家实施效果会很不一样甚至相反。没有普适的人口政策设计,只有普适的发展理念与价值取向。同时,政策实施还需要相关的社会多方面的制度配套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快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XXX区开展了计划生育服务需求及独生子女家庭现状调查活动。调查共发出问卷2万份,实际收回18188份,回收率达90.9。通过汇总分析发现育龄群众需求呈现出"五个最":
一是最渴望掌握避孕节育知识,育龄群众的知识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群众最需要得到的是避孕节育知识,占总服务需求9.7,占知识需求的31.4,对生殖保健知识、政策法规和五期知识的需求也较大,知识需求无明显两极分化状况,呈平稳多元分布。说明一方面避孕节育始终是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关注的话题,是计生工作者永恒的服务主题之一,同时也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的知识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趋势。
二是最迫切需要生殖保健服务,育龄群众的技术服务需求呈现扩大化发展趋势:对常见妇女病查治需求明显增多,占总需求13.6,占技术服务需求的36。对健康保健服务、随访服务、性病和艾滋病防治等需求也呈上升趋势。说明群众已从过去单一生殖保健服务需求扩展到对健康促进需求,从关注自身发展到关注男性健康等诸多方面。
三是最急需解决就业困难,育龄群众的生产服务需求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发展趋势:各类人群致富愿望强烈,调查中生产需求排列前二位分别是:就业技能培训占36.8,要求提供致富信息占32.1。生产服务需求急剧增多,说明育龄群众当今面临着就业、子女教育、养老等生产、生活方面的巨大压力。如果育龄群众生产需求得不到满足,生活得不到保障,将严重制约他们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生产、生活问题前置,相关服务必须先于生育服务而进行。
四是最重视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育龄群众对生活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层面化的发展方向:大家最关注独生子女的成长,选择子女教育占生活服务需求的41.6。表明现今社会中,广大独生子女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期盼着孩子早日成才。这也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一个需要长期服务的课题。育龄群众的生活服务需求多层面化:有的对生活服务需求远远超过对生育服务的需求,对于不同的需求层面要有区别对待、有重点对待,对于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如特困独生子女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子女就学、医疗等问题的特殊需求一定要给以特别的关注、对待,才能服务好这类特殊人群,提高服务的整体工作水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医疗制度,给予人民群众更好的医疗保障,我国不断扩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医疗机构数量,提高财政支出水平。在这一背景之下,各地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创新,从而促进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
一、基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现状
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开展提出更高的要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具有非盈利性的特点,其有效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其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促进人民群众的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要加强对其宣传工作,促进政策的实施。
其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越来越追求信息化、科学化,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管理需求,所以各部门应该定期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
再次,对药品的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还要涉及到许多医药品的使用,如果药品管理不善也会影响管理整体水平。
最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服务工作。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多样性。由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支出都属于财政范畴,所以其财务管理也是采取财政预算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计划生育的工作内容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不仅要完成国家规定的政策性活动,同时还需要进行一些盈利性的活动,而这些活动的开展都给基层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财务部门一定要切实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基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存在中众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少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基层计划生育单位,许多进行财务管理的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他们大多数是凭借着自己原来的工作经验进行工作,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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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工作方式缺少一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导致财务管理过程混乱,账目不清。现如今,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强调财务人员的专业性,但是基层财务人员的不合理利用导致人才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随着财务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发展,也使得各机关单位对财务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普遍追求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其人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业务技能,能够很好地处理基层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制度亟待完善
规范化的制度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基层单位应该根据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与之对应的管理措施,使得基层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基层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缺乏动态的监督体系。财务管理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各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使得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随意,管理涣散。其次,支出流程的不规范。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工作人员在批准款项支出时随意性大,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实际的操作,导致管理工作难以实施。最后,内容的不真实性。由于工作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导致财务内容缺少真实性,尤其一些财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更改款项金额,给基层工作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
3.财务管理工作缺乏实效性
财务工作的合理进行,主要是在保障工作质量的同时还要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和效能,旨在更好的促进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财务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内外两部分进行准确核算,从而反映出最真实的账目情况,但是由于内外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实效性差,导致工作开展的效率较低。另一方面,财务部门没有针对目前的发展形势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工作目标,使得工作开展没有跟上信息化的发展进程,处在一个滞后的状态。
三、完善基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工作的策略
1.构建动态管理机制
基层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动态的管理模式,工作者要结合社会发展状态进行适度的调整,使整个管理动作部门都能够根据管理机制的不同进行适度的调整,使管理模式更加完善,管理方法更加有效。动态管理机制的制定需要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相互配合,使部门员工都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财务管理纪律意识。
2.对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促进收支平衡
要想提高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的效率,必须采取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每笔金额的正确性。财务管理工作要与上级相互配合,确保财政收支相互分开,保证账务的清楚明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都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确保金额的准确性。计划生育服务站除了收取的医药费以及服务费用外还包括一些罚款,对于这些资金的收缴一定如实上报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对于部门的财务支出要做好财务预算,明确财务支出细则,为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的正常运行,一定要准备足够金额的储备金。
3.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效的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工作是建立在高素质人才基础之上的。基层服务站应该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要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得财务工作者能够更加高效的完成财务管理工作。在培训的过程中要给工作人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将其培养成具有高素质水平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4.完善调解资金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关键词:二胎政策;logistic回归;二次曲线模型;人口预测
基金项目:华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研究──以唐山市为例,编号:X2015228。
一、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率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自1991年至今基本都低于1.3%。生育率低已经造成我国劳动人口比例下滑、老龄化问题加剧,子女养老负担过重。计划生育的实施虽然控制了我国人口规模,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可小视。2013年11月,我国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减轻子女养老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然而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仅有不足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与官方预计的每年增加200万人相去甚远。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开放二胎,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整个社会对全面二胎政策的激烈讨论的背景下,本项目聚焦于全面放开二胎后人口结构的预测及对影响生育行为因素的探究。
二、调研方案设计
本次调查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进行,第一阶段为唐山市六区(路北区、路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已育居民,第二阶段为根据各区的人口分布分别选取若干街道,第三阶段为街道小区的居民。样本量的确定是利用公式为n=Nu?琢/22S2(Nd2+u?琢/22S2),其中总体N为唐山市总人口(数据来源:唐山统计年鉴),d=0.095,?琢=0.05。由抽样调查方法原理和预调查的结果,S2=0.64,确定了样本量应为476,共发放问卷500份,有效收回443份。
三、调查数据分析
1、生育意愿调查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生育一胎的有306人,已生育二胎的有128人,已生育三胎及三胎以上的有9人,现有二胎生育率为30.93%;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后,生育一胎的其中计划生育二胎的有135人,没有计划生育二胎的有171人,二胎生育率将达到44.12%。
在计划生育二胎的人中,有18.6%的人表示会在一年内生育二胎,有53.2%的人表示会在2-3年内,有25.9%表示会在4-5年内,有2.3%的人表示会在6年及其以上,也就是说,将近有98%的人会在五年内生育二胎。
2、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1)对于问题“决定您不生育二胎的原因”。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5%的人认为生育二胎会影响妇女的工作和事业,13.2%的人是因为高龄产妇生育二胎危险性太大,41.8%的人是因为家庭负担太重,9.6%的人认为优生优育,10.3%的人是因为头胎孩子不支持,4.2%的人是因为身体不好。
(2)对于问题“决定您生育二胎的原因”。根据调查数据显示,34.9%的人是希望儿女双全,12.3%的人觉得一个孩子有风险,21.5%的人是因为迫于父母长辈的压力之下,15.1%的人是为了减轻孩子将来的养老负担,16.2%的人认为一个孩子不利于其成长。
(3)对于问题“抚养孩子在哪方面压力最大”。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有19.3%的人表示是在孩子的日常生活费用上,有46.5%的人表示是在教育费用上,有8.8%的人表示是在医疗费用上,有22.7%的人表示在无人照看孩子问题上,仅有2.7%的人表示抚养孩子没有压力。
(4)为了充分了解在二胎政策全面开放下影响二胎生育意愿的各种因素,本文基于logistic回归,对被调查者的年龄(x1,连续变量)、户口所在地(x2)、头胎子女性别(x3)、及家庭月收入(x4)与他们的二胎生育意愿(y)进行分析。对原始数据进行拟合,共进行了三步。第一步,Nagelkerke R^2为0.374,比较接近于0,说明拟合优度较低,且头胎子女性别的Sig为0.105(大于0.05),不显著,故将其剔除;第二步,Nagelkerke R^2为0.618,且年龄的Sig为0.748,不显著,将其剔除;第三步,Nagelkerke R^2为0.87,较为接近1,说明拟合优度较好,且各变量均通过检验,结果见表1。
户口为农村1与城镇0是否会生育二胎的优势比为3.083,说明农村户口较城市户口而言,二胎生育意愿更强;家庭月收入的优势比为1.138,说明收入越高二胎生育意愿越强。
3、人们对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态度
对于问题“是否支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有73.7%的人表示支持,有6.5%的人表示无所谓,仅有9.8%的人表示反对;在对开放性问题“请谈谈你对我国生育政策的看法”中,有6.3%的人认为我国在近几十年的飞速发展中,国民素质有所提升,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我国已经不需要约束人们的生育行为,甚至在若干年后,可能要制定鼓励人们生育的政策。
4、人口预测模型的建立
(1)构建二次多项式曲线模型。自上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率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由此造成的人口老龄化、低生育率等社会问题亟待解决。2014年,我国各省市陆续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由此,我国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国策迎来了新一轮的改革。并且于2015年10月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决定全面开放二胎。为了避免2014年由于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对调查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了1991―2013年唐山市总人口数据(数据来源:唐山统计年鉴),并假设2014年实施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根据1991―2013唐山市总人口的趋势特征,构建二次多项式曲线模型,得决定系数r^2的值为0.996,F检验的Sig值为0.000,说明此曲线回归方程拟合优度较好,得到二次曲线方程:y=65.642x2+35667.874x+6610190.858。
(2)二胎政策开放后总人口的预测。问卷显示,在443份问卷中,已生育多胎的有137人,生育一胎的有306人,其中会生育二胎的有135人,98%的人表示在五年内生育二胎,本文在考虑构建模型的合理性以及实际性的前提下,认为第一批次中愿意生育二胎的家庭将会在未来五年内全部生育二胎,2013年唐山市总人口为7474038人,育有一孩的妇女共有815052人,估计全面二胎政策开放后平均每年出生率增加值为:
?琢=■=0.0066
根据二次曲线拟合方程可计算出2014―2034年唐山市的总人口(y14,y15,…,y34)。因为死亡率较为稳定,假设开放二胎政策后2014―2034年每年的死亡率不变,开放二胎政策后的人口增长率为现有人口增长率与出生率增加值的和。因此,二胎政策开放2014―2034年的唐山市总人口为Yij'=Yij'-1(1+Yij/Yj-1+?琢),其中ij∈[14,34],y13为2013年唐山市总人口。
得开放二胎政策后总人口与未开放二胎政策的总人口比较如图1所示。
由上图可以看出,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后,唐山市总人口将会逐渐缓慢增加,没有出现人口激增情况,并于2034年达到9530636人,与未开放二胎政策的数据相比,多了123万人,增加了劳动力,缓解了人口老龄化、性别比例失衡等问题。
四、结论
通过本次调研,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人们普遍支持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且在开放二胎政策下,人们生育意愿低于50%,不会造成人口激增或人口大爆炸,人口呈缓慢增长趋势,且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男女比例失衡等问题。
第二,二胎生育意愿与头胎子女性别无关,渴望生育一儿一女,说明人们的观念已发生变化,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对人们的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农村户口的二胎生育意愿明显高于城镇户口。
第三,被调查者中家庭收入越高二胎生育意愿率越大,且没有计划生育二胎居民的主要原因是家庭负担太重,无法承担抚育二胎的费用,其中在孩子教育方面上承担的经济压力最大;另一方面,生育二胎的妇女需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孩子,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工作和事业。若要切实提高民众的生育意愿并将其转换为生育行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妇女工作上的保障,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资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