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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武术在历史漫长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明清时期是武术大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武术拳种大量出现,流派林立。拳术有长拳、猴拳、少林拳、内家拳等几十家之多;同时形成了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拳等主要的拳种体系。明清武术理论和书籍大量出现。“武术论著所论述的枪、刀、拳术等各专项武术的技术方法与理论, 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与理论体系”〔1〕。明清时期武术门派流派的形成、武术套路的产生以及武术内功和内家拳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武术文化形态的成熟与定型。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有转瞬即逝的偶然性和稳定的必然性。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武术不论是技术形成还是技术机理产生以及对传统文化融合形成自己的理论学说都有了质的飞跃。这一社会现象绝非偶然,它的产生与发展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以及自身运动发展必然规律的结果。深入探究其原因,以期为我们今后武术史学研究和弘扬中国传统武术文化提供理论借鉴和参考。
1明清时期武术大发展的社会原因
11经济发展为武术繁荣提供了物质基础
明清两朝鼎盛时期,出现了社会经济全面高涨的局面〔2〕。明中叶以后,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受到了批判,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又由于政治的原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出现大繁荣景象。明代的矿冶业在前代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进步〔3〕。冶铁业规模上的扩大以及冶铁技术的提高为武术器械的数量和质量上的提升提供了生产力基础,也为火器的大量使用准备了条件,从而逐渐改变了武术赖以依附社会军事环境走向民间。城镇的大量出现和商业经济的繁荣为武术的表演市场打下了基础,促进了武术表演娱乐功能的发展。明中叶时期工商业发达,“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实施使“自耕农获得了比较完善的经营自由”〔4〕,出现了大量的雇佣工人,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动,使得人们有健身养生的需要,为武术价值功能由单一的技击化向健身方向转变准备了条件,促使以太极拳为代表的养生拳种的出现。同时,由于明清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使得各门派武术交流频繁,为新拳种的诞生准备条件。
12火器使用客观上推动了武术大发展
明清经济的繁荣,为科学技术的改进提供了条件。火器在战争中的威力使其得以广泛使用,必将弱化武术军事功能,使武术的技击价值存在的主要社会因素逐渐被淡化。随着武术逐渐淡出军事领域,“一方面其功能价值使得原来处于次要地位的社会价值转变为它的主要社会价值,它才可能在更大的范围里,以更自由的形式发展起来,才有可能集其大成”〔5〕。另一方面,武术与民间的结社和秘密宗教有了更多的结合,成为看家护院或抵御外辱的技术技能。武术在这样的变化发展过程中,一旦被深受儒家、道家、墨家等思想影响的社会民众所广泛接受并传承,就为武术在民间与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条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伦理性的影响,武术在发展过程中有艺术化的倾向,而“中国文学不重写实而重写意的思想”也通过文学作品影响着明清时期的武术家们,这种趋势在火器出现后更加明显。这使得民间技击的方式和技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清初曾一度在民间禁武,迫使武术去掉许多实战技击的内容,而成为防身健身的练习手段〔6〕。民间镖局和镖师的衰落印证了这一发展过程。故此,武术是一种搏杀,同时以一种表现技击搏杀的艺术形式出现。所以,科技的进步导致了火器的大量使用和军事技术的变革,武术由军事中的单一技击功能走向以民间为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为武术的繁荣发展奠定基础。
13传统文化的滋养丰富了武术的内涵
明清两代已进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总结性时代〔7〕,特别是明中叶以后,戏曲、文学、艺术等均进入繁荣发展和总结时期。这为武术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借鉴和思想源泉。以戏曲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程式化特点对武术套路的创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武术的大发展正是传统文化在进入总结时期对武术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武术的内涵得以丰富,其外延得以延伸。明清出版业的发展为武术理论和书籍大量出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得武术在内的各类书籍在社会上得以广泛传播,促进了武术的传播,为各门派武术相互借鉴产生新的拳种准备了条件。如明代唐顺之、戚继光、程宗猷、茅元仪等对武术理论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大量的武术专著问世。戚继光的《纪效新书》至今仍是研究古代武术的重要参考资料。至清代,如吴殳《手臂录》、程真如《峨眉枪法》、黄百家《内家拳法》、王宗岳《太极拳论》等。这一时期武术论著有机地结合传统文化的相关理论,提出了“天人合一、内外兼修、形气合炼”等思想,逐渐形成武术自身的学说。使武术最终在内涵与外延得以延伸和发展。最终形成武术特有的思维方式与表现形式。
14宗法制度催生拳种武术的形成和发展
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对中国文化发展和技术的传承有着深刻的影响。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政治化〔8〕。宗法制度是在中国古代“仁义”“忠孝”等伦理道德思想影响下形成以“尊师”、“尊祖”为核心的较为封闭的社会生活制度。从家到家族乃至整个国家,从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到具有类似血缘关系的上下级、师徒和结义兄弟,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以准血缘关系或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正如曾凡贞先生所述“在我国封建时代,老师和门生弟子之间常常形成政治上、学术上、思想上的家长式的封建宗法关系”〔9〕。同时宗法结构有一种内向凝聚和外向相斥的倾向。武术在其千年的技术传承与发展过程中也深受其影响。在明清时期,由于多种社会因素造就了武术技术的整理和理论的总结创新,又因武术“口传身授、耳提面命”式的传承模式,必然造就了以地域、宗族姓氏、帮会组织为代表的拳种武术纷呈现世。也正是因为宗法制度中的本位主义表现出的门户之见,使得中国武术门派林立。而“到了明清时期,家族组织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组织系统日趋完备,规模更大”〔10〕,使族姓联系族众范围更广。这无疑为扩大武术的传播范围准备了条件,促进了明清武术的大发展。拳种武术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完整的套路练习,促进了武术向表演化的方向发展。
15禁而不绝民间结社、秘密宗教对武术传播的积极作用
明清时期,由于战乱不断,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突出,各种民间结社和秘密宗教如雨后春笋般林立。“清代秘密结社多以结盟、传教、习武等活动为凝聚方式,不但为推动武术在民间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促进了武术的横向交流”〔11〕。另外,结社间为了集团的利益发生频频的争斗,对格斗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种区别于军事战争的单打独斗形式,促使各种武术器械的产生。九节鞭、判官笔、日月轮、峨眉刺等以及各种暗器,在军事战斗中不大可能用得上,而出现在民间便成为可能。各种结社或宗教组织内部相对团结,而集团之间却摩擦不断。宗族与宗族之间,封建会、道、门等组织之间的对立争斗,在中国封建社会连绵不断。“明清之时,凡结社必习拳,有结社必有械斗”〔6〕。各种暗器和奇门兵器正是适应了这种自卫防身、械斗仇杀、看家守院、护村护寨、行侠走镖等特殊的需要而产生。可以说,明清时期的民间结社和秘密宗教在客观上起到传播武术、发展武术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扩大了习武人群,同时由于武术器械的出现和使用延伸了武术技击技能,大大丰富了武术内容。
2明清时期武术大发展是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
21传统武术特征决定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任何事物都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武术也不例外,武术在明清时期得以大发展也是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由于火器的大量使用使武术逐渐淡出军事舞台。然而武术并未因此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却在民间得以空前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在以农耕社会为背景的宗法制度下,又深受传统文化浸润,形成的拳种武术,表现为高度程式化的武术套路,这便于拳种武术的记忆和传授。至明清时已形成各种不同风格的技术体系,表现为形成各种流派和十八般武艺的出现;另一方面,随着人们习练武术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武术技术逐渐成熟,其技术的流变产生的价值功能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那个时代的人们的价值取向。武术兼收并蓄的包容文化特征与传统文化紧密结合,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成熟的理论,表现为武术书籍的大量涌现。同时武术也由单一的技击功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从而增加了自身生存的机会和空间。这都显示了武术巨大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
22拳种武术的出现加速武术的传播和发展
武术萌芽于原始社会人类的生存本能。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与人斗成为武术发展的动力。在自卫和斗争中,将实战中的搏斗单招技法或技术组合不断加以总结,并以师者为主体的经验形式进行传承。早期传统武术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军事技能或是一项搏杀技能,所以武术的发展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人的发展。明清时期拳种武术的大量出现是武术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们对武术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套路运动是拳种武术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没有套路,没有一种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且大量承载这些技法的事物存在,几乎对每一个技术流派来说,这种传承的难度都是可想而知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套路正是适应了传统武术的这种传承的需要而存在和发展的〔12〕。武术运动中的各种象形拳种正是我们的先人学习自然、遵从自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地把动物的搏击技能运用套路形式表现出来,如地术拳(又称狗拳)、猴拳、鸡拳、螳螂拳、虎鹤双行等。至明清时,套路大量出现,并形成各种拳种体系,这时期的武术可以称之为拳种武术或是流派武术。这种拳种武术保持技击本质核心内容,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宇宙自然万物之理的认知能力和水平,表现出创拳者的思想认识、情趣特点和审美倾向。其技术动迅静定变化、神韵节奏之美吸引了更多的人,于是在民间出现了以套路形式为主的练武活动,推动了武术的普及与发展。
23武术社会功能多元化发展
传统武术在千年的传承和演变过程中,始终围绕技击这一主要的特点发展和完善,并不断衍生出其文化特点和体育属性。原始社会武术萌芽于生存需要。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与人斗成为主流,为了能取胜,必然会改进武技,所以武术的价值就是实用技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认知能力的提高,以及武术发展的自身需要,“从明代开始,武术套路正式出现”〔13〕,标志着武术文化完备形态的形成。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凸显出武术的文化特点和体育特点,武术多元化的社会功能成为发展的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闲暇时间产生娱乐的需要,而城镇集会等为江湖艺人提供了很好的表演场所。武术套路表演为人们娱乐观赏需要提供了可能。从技术上升到理论也是武术本身发展的必然要求〔14〕。在前人的不断探索和实践过程中,从凌乱琐碎、纷繁复杂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系统和科学的规律,成为武术家们所关注的问题。明清武术家们对此进行了尝试。如内功在先秦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清代初期与武术的结合形成特有的练功体系。这些特有的练功体系衍生出养生、健身功能。随后,武术与中国古老的养生术有了更多的结合,产生了诸如太极拳、八卦掌、形意拳等至今流传广泛的拳种。又由于生产关系的改变,农民有了一定的自由,特别是进入明清时期,封建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动,劳资关系出现,闲暇时间增多,武术适应社会发展,武术价值功能的多元化促使武术拳种和流派多样化,在明清时期得到大发展。
3结语
明清经济的繁荣,为武术的大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火器的使用使武术淡出军事舞台,为武术吸收传统文化准备了条件。在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下,以传统武技为内容而产生了拳种武术,并形成高度程式化的具有不同流派风格的武术套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在传统文化的浸润下,对传统的技术进行了整理,并形成了自身的理论学说。同时武术由单一的技击功能走向以民间为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武术无论是技术形成还是技术机理产生,以及对传统文化融合形成自己的理论学说和其社会价值功能都有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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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明清时期;徽州;乡(村)规民约;民间习惯法
An Outline of Folk Regulations in Huizhou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bstract: Folk regulations in Huizhou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served as the common regulations ob- served by the group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same specific rural area. The regulations were formulated through discus- sion hy a group of oraganized people who hved in the same rural. These regulations had rich contents and various kinds, which aeturally were folk common law in Huizhou rural areas. These rural regulation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acting as the link between government and villages and in keeping the order, the stability of the rural areas in Huizhou.
Key words: Dynasties of Ming and Qing; Huizhou; folk regulations; folk common law
所谓乡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这种规则大多以文字为载体出现,也有一些非文字的乡规民约。但就明清时期的徽州而论,其乡规民约主要还是以文字的方式出现和存在的。就其对一定时间内的特定地域和人群,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说,这种乡规民约本身就是一种民间习惯法。
明清时期,徽州一府六县(即徽州府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和绩溪六县)由乡村宗族、会社和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各类乡规民约内容及其丰富,种类异常繁多。作为一种一定地域和人群在特定时间内共同制定和遵守的生产与生活规则,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就总体而言,曾经对当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教育的发达和文化的繁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同时,某些落后的乡规民约,对明清徽州社会也起到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本文拟对明清时期存在于徽州社会的各类乡规民约,进行分类和梳理,并着重就其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根据不同的角度,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可以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从制订者角度划分,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可分为行政和自然村乡规民约、宗族乡规民约、会社乡规民约和某一特定群体或组织乡规民约;就乡规民约的内容而言,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宗族的族规家法、森林保护规约、宗族族产和坟墓禁约、议事合同、会社规约、禁赌公约、兴办学校和教育公约,以及和息文约等等;若从形式上看,又可分为告知性乡规民约、禁止性乡规民约、奖励类乡规民约、惩戒类乡规民约和议事类乡规民约等类型;而就乡规民约的载体而论,则可依次分为纸质乡规民约(这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载体)、石质类乡规民约,如各种乡规民约的碑刻和木质类乡规民约(如宗族祠堂中的粉牌等)。
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划分,还有许多不同的标准和角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往往呈现出综合交叉的特征,如宗族类乡规民约和行政或自然村庄的乡规民约往往是合为一体的。在明清时期的徽州,聚族而居是民众的基本居住形态,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强宗大族的聚居地,正是“相逢哪用通姓名,但问高居何处村”。[1]宗族制度是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制度,每一村落几乎都按照姓氏的不同构成不同的宗族血缘和地域共同体。“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人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杯;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2]因此,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族规家法往往就是村庄的乡规民约,如明代隆庆年间的祁门《文堂乡约家法》,不仅是文堂村庄所有成员都要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而且也是聚居在文堂村的陈氏宗族每一位成员必须遵行的共同规范。再如清道光四年(1824)五月初一日《婺源县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既是光裕堂宗族性的乡规民约,也是洪村全村性的乡规民约,该规约开首即指明系全村公议,所谓“公议茶规:合村公议演戏勒石,钉公秤两把,硬钉贰拾两。凡买松萝茶客人村,任客投主人祠校秤,一字平称。货价高低,公品公买,务要前后如一。凡主家买卖,客毋得私情背卖。如有背卖者,查出罚通宵戏一台、银伍两人祠,决不徇情轻贷。倘有强横不遵者,仍要倍罚无异。”[3]即使是村庄的大族族规,其本身也具有宗族和该族聚居村庄乡规民约的性质。
至于明清时期徽州乡村发达的会社组织等,其规约往往既是宗族也是村庄性的,如祁门善和村清代即创建了33个会社组织,而善和恰恰是程氏宗族聚居势力最为强大的村庄之一。[4](P258—266)清初康熙年间,婺源庆源村保留下来的会近10个,而这些会在詹氏宗族聚居地的僻远山区庆源村,则亦多为宗族性的组织。[5]当然,这些宗族聚居村庄会社组织的会规,显然兼有宗族和村庄的双重性质。有的甚至是跨越村庄范围和界限的。如休宁县十三都三图明末崇祯至民国年间以祭祀为目的而成立的祝圣会,即是以休宁西南旌城汪氏宗族为中心,联合吴姓、王姓等宗族跨越若干个村庄的民间会社组织,而祝圣会的会规即会社乡规民约,则显然也是跨宗族和跨乡村地域范围的。[6]
我们还注意到,作为一种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往往经过当地封建官府钤印批准、并以官府的名义。此类乡规民约在类型上,更像是封建官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但剥去其形式上的合法外衣,无论就其内容还是适用范围,这类官府的告示,都应当不折不扣地划归乡规民约的范畴。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首先是它的地域性。任何乡规民约都具有特殊的地域性限制,“代表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共同体。”[7](P35)或者说只在其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效力,超过了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即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可以说,地域性是乡规民约的主要特征。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地域性特点相当突出,不同县域不同村庄之间,其乡规民约都具有独特的地域性色彩。除非是数村联合制订,否则,即使像歙县棠樾、郑村、槐塘和稠墅等邻村之类的某村单独施用范围的乡规民约,在邻村也无任何约束力。清道光十一年(1831)仲春,祁门桃源村所制订的《奉宪示禁强梗乞丐入境碑》,即对该规约划定了明确的村域界限,“里至天井源,外至横岭下宝山殿”。就是该乡规民约覆盖的地域范围。[8]超越了这一地域范围,桃源村的乡规民约便失去了其约束力。
其次,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任何乡规民约都有其施用的时间限制,尽管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承,往往具有延续时间较长的特点,但是,无论何地何类乡规民约,其所拥有的时效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看到,从明末至民国年间延续数百年的休宁县西南山区以旌城为中心的祝圣会,其《会规》就因时代的变化而因时制宜地进行过多次调整,淘汰一些过时的内容,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再如,明代祁门文堂的乡约《诫条》,到了清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价值。同样,明清时期徽州各地的乡规民约,在今天看来,除了具有历史研究价值和借鉴价值外,应当说基本没有现实的约束力了。宗族的族规家法类乡规民约,在宗族发生重大变迁之后,也完全丧失了其原有的效力。
再次是它的模糊性和变通性。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法,毕竟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在进入地方官府司法领域之前或之外,它会对与国家法相矛盾甚至是相抵触的内容,因人、因事、因地进行调整。尽管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国家法的框架下制订的,但与国家法之间的细微抵牾还是经常存在的。因此,一旦进入正式的国家司法领域,这类乡规民约即可能会采取某些模糊的变通方式。来寻求与国家法的吻合与一致。当然,对于一些户婚、田土和斗殴等民间细故,国家法一般亦会采取尊重并向乡规民约让步或妥协的方式,来达到稳定乡村社会的目的。
二、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是如何制订与执行的呢?
先来分析一下乡规民约的制订。与国家法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订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不同的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发起者和制订者则主要是来自于乡村社会中的某一地域组织或人群,其主要的功能与作用,是配合和协助国家法,对某一特定组织或特定人群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以维护乡村社会已有的社会与经济秩序,进而达到稳定乡村社会的目的。
就明清时期徽州村落的乡规民约而言,一般是由居住于该地域范围内的里甲长、乡约、保长以及乡绅阶层共同发起、协商制订的。如清乾隆十九年(17.54)闰四月,徽州某县十八都四图嗣、朱允公、戴才志、蔡思志、范吉振、叶在田等16人共同订立的《轮充均役合同》,就是一份关于为轮派甲长差役事务的乡规民约。该合同指出:“十八都八图立议约合同人嗣、戴才志、范吉振及众姓等、本图保甲长,今值事务繁重,难以承充。众等齐集各姓公同酌议:置有产业,及图内居住,公同轮充均役,料理、照管、监察、争竞、斗殴,及毋亟藉匪类,不许容留居住。稽查安辑,宁静地方。此系公务,对神阄定月日,轮者充当。凡遇一切在公及图内事,本人承值,毋得推委。”[9]
以宗族名义制订的族规家法类乡规民约,则是“以族长为核心的房长缙绅集团”[10](P308)等共同商议制订的。雍正歙县《潭渡黄氏族谱》的族规,就是由潭渡黄氏宗族族长和八堂尊长联合文会共同商议制订的。“公议宗祠规条三十二则,乃八堂尊长暨文会诸公于康熙甲午年仲春下浣七日议定,自当永远遵守”。[11]
各种会社的规约则由会社的发起者和会首联合会社成员共同讨论制订。如大部分文会即是如此,但宗族性会社,则和族规家法一样,也是由宗族的族长出面负责制订的。还有一些跨地域性的会社,甚至由乡村基层社会的里甲长牵头发起制订,如成立于明崇祯年间一直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休宁县十三都三图祝圣会,其会规就是由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发起制订并不断修改完善的,“住居十三都三图里长吴文庆、保长汪宗公及士农工商各户人等旧议祝会事。”[6]而创建于明末歙县呈坎的潈川文会,其会规则是由文会发起人等共同制订的。[12]至于一些以祭祀祖先为宗旨的清明会和以祭祀土地神为目的的春祈秋报性质的社等,其会社规约的制定和调整,在宗族聚居的徽州乡村社会,宗族的族长无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还有一种乡规民约,系由少数人发起,完全出自某一特定事项的诸如护山保坟禁约合同、禁止赌博告示和调解民间纠纷的和息文约等等,其制订者基本上来自于当地乡村基层组织的里甲、保长、乡约和宗族会社以及纠纷当事人等群起。
同乡规民约制订紧密相连的是乡规民约的执行问题。由于任何乡规民约都有一定的施用范围、施用人群和时间效力,因此,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执行和承续,就存在一个执行者和执行时间问题。
原则上,就村落地域范围内的乡规民约而言,其执行者显然是该村落法定的行政官员。如里长、甲长、保长和乡约等。如违反乡规民约的规定,又不服执行者的处罚,那么执行者则可直接呈官理治。如清乾隆十六年(1751)四月,徽州某县项凤仪等所立的《排年合同》即规定,“合同十排集议,嗣议之后,各甲排年催管各甲完纳,不得遗累现年。立此合同存据,永不拖累。倘有抗欠、不依合同反悔者,甘罚白米叁石。如有不遵,十排呈官理论”。[13]事实上,明清时期徽州许多类型的乡规民约都有违反者被呈官处置的记录。
就宗族族内的族规家法类的乡规民约而言,其执行者则是宗族的族长、由宗族族长委托的管理人员和宗族中的缙绅集团。明万历休宁《茗洲吴氏家记》在其族规《家典》中,不仅明确了族长是族规家法的执行人,而且对违犯族规家法者采取了最为严厉的革除族籍的惩罚措施。“倘有户婚田土,事不得已,尊长不恤以至抱屈,亦当禀请族长以分曲直。……婚配须择门楣相对之家,如或素无姻娅,轻与议聘,门第不对,乡鄙诟笑。是人之以奴隶待其身,以卑下待其子孙,我族即不当与之并齿。生不许人堂,死不许人祠。”[14]明代休宁《商山吴氏宗法规条》即指出:“祠规虽立,乃虚文也。须会族众,公同推举制行端方、立心平直者四人,四支内每房推选一人为正、副,经理一族之事。遇有正事议论,首家邀请宗正、副裁酌。”[15]在祁门善和里,聚居于该村的程氏宗族推选五大房轮值管理族务,执行族规家法,遇有重大事务,管理者必须禀明各房家长,由家长集众公议。成书于明万历年间的《窦山公家议》规定:“凡屑兴废大节,管理者俱要告各房家长,集家众商榷干办。如有徇己见执拗者,家长家众指实,从公纠正,令其即行改过。如能奉公守正者,家长核实奖励,家众毋许妄以爱憎参之,以昧贤否。各房如有不肖子孙,将众共田地、山场、祠墓等件盗卖家外人者,管理者访实,告各房家长会众即行理治追复。或告官治以不孝论。”[16]
以会社等组织制订的会社规约类乡规民约,其执行者是轮值的会社首领,即所谓的会首、社首等以及会社规约规定的人员负责执行。清道光三十年(1850)九月,休宁县十三都三图祝圣会,对人会佃户不能遵守会规欠交地租行为,即制订了由会首邀请会员行使处置权的会规。“会内各佃户设或抗租不交司年者,即行通知上下会首,仝往催讨。如有刁佃梗顽,颗粒不交,即应邀仝在会诸公商议公允,再行公举。而管年之家亦不得藉公报私。”[17]不过,宗族性的会社规约的执行,宗族的族长和家长、房长依然是主要的执行者和裁判人。清嘉庆十九年(1814),祁门箬溪王履和堂养山会对触犯《条规》者,即规定了由宗族族长和各家房长依家法进行处罚的条款,“兴山之后,各家秩丁必须谨慎野火。倘有不测,无论故诬,公同将火路验明。查出,罚银十两,演戏十部。如不遵罚,即令本家房长人祠,以家法重责三十板。元旦,祠内停饼十年。妇女失火,照例减半,咎归夫子。如无夫与子,咎归房长,公同处罚。外人,另行理治。”同村落和宗族的乡规民约一样,会社的规约也规定了对处罚对象不服闻官治理的条款,王履和堂养山会的会规即规定,对“恃强不遵者,呈官处治”。[18]明清时期遍布徽州乡村的会社组织一一文会,在执行会规、调处民间纠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诚如乾隆《橙阳散志》所云:“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19]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还有乡约等民间组织制订的规约.其负责执行者主要来自于乡约的约正、约副等缙绅阶层组成的核心成员。[20]乡约自明代中叶至清前期不断得到统治阶级的倡导和试行,明嘉靖年间,徽州知府倡行乡约,各地纷纷响应,绩溪县令郁兰“奉府何东序乡约条例,令城市坊里相近者为一乡约,村或一族一图为一约。举年高有德一人为约正、二人为副,通礼文数人为约赞,童子十余人歌诗。缙绅家居,请使主约。择寺观祠舍为约所,上奉圣谕碑,立迁善改过簿。至期,设香案,约正率约人各整衣冠,赴所肃班。行礼毕,设坐,童子歌诗鸣鼓,宣讲孝顺父母六条。有善过彰闻者,约正、副举而书之,以示劝惩。每月宣讲六次。”清初继承明朝旧制,清圣祖于康熙九年(1670)亲颁上谕十六条,令各地成立乡约进行宣讲。“雍正二年,增颁乡约法律二十一条。乾隆十九年,(绩溪)知县较陈锡奉府太守何达善札,令坊乡村镇慎举绅士耆老足以典刑闾里者一二人为约正,优礼宴待,颁法规条,令勒宣化导,立彰善瘅恶簿,俾民知劝惩。”[21]现存最为完整的明代隆庆六年祁门文堂乡约,即赋予了约正、副负责执行的权力,“择年稍长有行检者为约正,又次年壮贤能者为约副,而与权宜议事。在约正、副既为众所推举,则虽无一命之尊,而有帅人之贵。……约正、副,凡遇约中有某事,不拘常期,相率赴祠堂议处,务在公心直道”。[22]
至于明清徽州乡村社会中部分人群为某一目的而专门订立的合同文约等乡规民约,其执行者和监督者,则主要是参与订立合同文约的当事人和中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则允许遵守者按照合同文约规定的款项即罚则,对违约人进行处罚。明嘉靖十八年(1539)六月,祁门三四都詹天法、刘记保、潘万昌、汪华等所立的养山合同就明确规定:“议约之后,各人不许人山砍斫。如违砍斫壹根,听自众人理治,甘罚白银贰分与众用无词。”[23]对经过县府钤印并以县府名义颁发的各种告示类乡规民约,基本上仍由当地村落或宗族成员负责执行,不同的是,一旦出现违犯此类告示之人,执行者可以藉此为依据,恳请县府进行处罚。如清康熙五十年(1711)四月,祁门县民盛思贤为保护汪家坦等处山场免遭盗伐,就曾专门恳请县令颁给告示,这纸钤有祁门县印的告示指出:“嗣后,本业主蓄养树木,一应人等不得妄行强伐盗砍。如敢有违,即鸣邻保赴县呈禀,究治不恕。”[24]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月,黟县正堂亦曾应监生姜世铨、村民姜尚仪等请求,专门颁发告示,对位于长瑶庵受侵害的姜氏合族祖坟予以保护,“示仰该处地保山邻人等知悉,所有姜世铨等长瑶庵山地,照界执业,附近人等毋许再行侵挖。如敢故违不遵,许原禀人指名赴县具禀,以凭拿究。该地保山邻人及原禀人等不得藉端滋事干咎,各宜凛遵毋违”。[25]
总之,明清时期徽州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的乡规民约,其制订者和执行者一般都有着明确的界定。为保证这些乡规民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达到制订者的目的,一些地区的乡村基层组织、宗族、乡约和会社等,还专门设立了监督人员,以加强对乡规民约的执行。鉴于乡规民约的约束范围有时可能超过本地域、组织和人群范围,为强化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一些乡村和各类组织还“需要‘邀请’国家进入,并提供资料或对方要求的帮助”。[7](P5)明清时期数量颇丰的徽州府县应民间要求颁发的各类告示,就是乡村社会组织和人群不能独立解决问题,主动邀请国家权利介入的一种重要表现。对此,我们必须将这类地方官府的告示纳入乡规民约的体系来考察,并对其制订者和执行者进行深入研究。
转贴于 三、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因制订者的目的不同,其主要内容亦千差万别,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纷繁多样来概括,是丝毫不为过的。撇开制订者来看,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涉及到某一特定地域乡村社会、民间组织和不同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法律等不同领域的的内容。
就经济方面而言,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涉及到对山场农田的保护、水利设施的兴修与维护、乡村社会中经济事务的规则、赋役征收和佥派的约定,以及违反规约的处罚等等。
就社会方面而论,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几乎囊括了徽州乡村社会和地域群体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包括组织与个人以及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的安排、道德伦理规范的维系与约束、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约的处置等等。
就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乡规民约而论,其内容涉及到乡村文化传统的规定、乡村或宗族教育的维持与发展等等。这类乡规民约包括宗族组织对文化和教育设施的兴办、乡村社会或宗族与会社组织对兴办文化与教育事业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迎神赛会的《会规》、兴办乡村或宗族教育事业《公约》和《族(家)规》等等。清代婺源汪口村的养源书屋膏火田禁令,就是由汪口徽商俞光銮捐助并恳请婺源知县颁布禁止子孙盗卖、保护学校教育经费不受侵蚀的乡规民约式的告示。告示规定:“或不肖之子孙,敢於霸吞私卖,抑或附近居民知情,私相质买情事,准随时禀由地方官,分别追还治罪挂示外,合行给示遵守。”[26]
就法律领域来说,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作为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其本身就具有民间法的性质。当然,在乡规民约中,更多体现的是如何在国家法的意志下,适应不同地域、不同组织和不同人群所采取的诸多的举措。如在国家禁赌法的前提下,明清时期徽州的乡村社会就以宗族族规家法、戒赌公约等乡规民约的形式,对其贯彻和实施.制订了各自不同的条文。如清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就在《家规》中明确规定禁止赌博,并对赌博之徒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子礼法之事,其家长训诲之;诲之不悛,则痛箠之;又不悛,则陈子宫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祭祀除其胙,于宗谱削其名。能改者,复之。”[27]显然,宗族的族规家法之类的乡规民约,事实上起到了与国家法相辅相成的礼法合治作用。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就其形式而言。一般都规定有明确而具体的应当遵守的条款和违反条款的处罚措施,亦即规定了乡民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隆庆祁门《文堂乡约家法》的《会戒》中就对参加文堂村乡约组织的会众规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乡约大意,惟以劝善习礼为重,不许挟仇报复,假公济私,玩亵圣谕。……约所立纪善、纪恶簿二扇,会日共同商榷。有善者即时登记,有过者初贵姑容,以后仍不悛者,书之。若有恃顽抗法、当会逞凶、不遵约束者,即是侮慢圣谕。沮善济恶,莫此为甚,登时书簿,以纪其恶。如更不服,遵廖侯批谕,家长送究”。[22]
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基本功能,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为了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具体来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乡民行为、协调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功能。国有国法,村有村规,这是包括明清时期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但国法是宏观的国家法律法规,而村规则是具体的,是国法在某一乡村地域范围内的具体表现,是国法的具体化,或者说是国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体现礼法合治的乡规民约,在大山阻隔、宗族顽固的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中,其实更具有规范乡民言论、行为、生产、生活和思想的作用。无论是村庄的规约、宗族的族规家法、乡约会社的会规戒条,还是各种合同文约,其本身都具有协调一定村庄地域范围、组织内部和特定人群惩恶行善的行为规范功能,是个体行为服从群体行为的基本体现。只有这一规范明确了,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与乡村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正如《文堂乡约家法》所云:“立约本欲人人同归于善,趋利避害”。[22]
第二,互助的功能。从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和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山多田少、人众地寡的徽州山区,生产和生活上的互助在为数众多的乡规民约中占据丁很大的比重。创建于明嘉靖年间的歙县岩镇乡约,其宗旨就是“庶患难相恤之义复敦,而仁厚相成之俗益振”。[28]《茗洲吴氏家典》的《家规》就对吴氏宗族内部成员互助作了多方面的安排,告诫族众,“一、族中子弟有器宇不凡,自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以膏火。培植得一个、两个好人,作将来模楷,此是族党之望、祖宗之光,其关系匪小;一、族中子弟不能读书,又无田可耕,势不能不从事商贾,族众或提携之,或从它亲友处推荐之,令有恒业,可以糊口,勿使游手好闲,致生祸患;一、族内贫穷孤寡,实堪怜悯,而祠贮绵薄,不能周恤,赖族彦维佐输阻四伯,当依条议,每岁一给。顾仁孝之念,人所同具,或贾有余财,或禄有余资,尚祈量力多寡输入,俾族众尽沾嘉惠,以成钜观”。[27]即使是明清时期徽州会社的许多规约,几乎都有互助的功能。
第三,奖惩的功能。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大都具有奖励和惩戒的功能,能认真遵守乡规民约,履行乡规民约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乡规民约一般都列有专门的奖励条款。同样,对不能履行甚至违反乡规民约者,则有具体的惩戒措施。如清代绩溪仁里村太子神会会规,就规定:“一定本会内人等毋许私自强借,其有强借者,毋许人会,断不徇情;一定本会分为十二股,一年一换,轮流值守,毋得推挨;一定十八朝办祭,值年者董事,其祭仪等物,十二股均吃均散.若有不到者,毋得散胙(原注:妇人小厮毋得入席);………一定递年晒谷上仓,十二股齐到。如有不到者,公罚米六升交众,毋许入席。”[29]其会规中的奖惩条款规定得可谓是泾渭分明,极为细致。清道光六年(1826)三月祁门文堂村《合约演戏严禁碑》,作为规范村民采茶、拣拾苞芦桐子、人山挖笋、纵放野火和松柴出境等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其奖惩规定也十分明了具体。该约规定:“一禁茶叶迭年立夏前后,公议日期,鸣锣开七,毋许乱摘,各管个业;一禁苞芦、桐子,如过十一月初一日,听凭收拾;一禁通前山春冬二笋,毋许人山盗挖;一禁毋许纵放野火;一禁毋许松柴出境;一禁毋许起挖山椿。以上数条,各宜遵守,合族者赏钱三百文。如有见者不报,徇情肥己,照依同罚备酒二席、夜戏全部。”[30]不惟如此,就是像赋役轮充合同、养山禁山合同和戒睹文约等类乡规民约,其奖惩功能也是一应俱全。至于宗族族规类乡规民约,其奖惩规定与功能,与其他类乡规民约相比,甚至更加完善具体。它体现了明清时期乡规民约在维护乡里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作用,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展开乡里社会与国家政权良性互动的最基本方式之一。
总之,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内容丰富多彩、包罗万象,它几乎涉及到徽州山区乡村社会村民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功能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对维护乡村社会既有社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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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清浙江 多商帮兴起 影响因素
明清时期,浙江狭小地域内有多个商帮兴起,龙游帮、湖州帮、宁波帮、绍兴帮、杭州帮等,多商帮的兴起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浙江经济发展、人文思想孕育的一个必然结果。
一、浙东学派经商思想的影响
明清之际由黄宗羲开创的浙东学派,是浙东地区发达的商品经济和中华民族经世致用的文化传统相结合的思想成果。自成一体的浙东文化中的“经世致用”、“实功实用”、“工商皆本”思想,孕育了浙江人强烈的经商意识,因此,根深蒂固的重商思想和经商传统是浙江地域多商帮兴起的原因之一,形成了深厚的民间经商基础和庞大的商人群体阵容。浙东学派的重要的思想取向是“经世致用”,对浙江地域经商思想的影响,主要体现再以下几个方面。
1、经世致用思想
黄宗羲等一批具有经世精神的浙东知识分子依据市民社会的生活规则批判君主专制制度和程朱理学,竭力反映“士、农、工、商”的利益,要求经书研究要与当时社会的迫切问题联系起来,并从中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方案,反对空谈。明末清初,经世致用之学大兴,形成了一股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生活在浙江地域内的人们深受浙东学派思想的侵染,在浑然不自觉中深深刻上了“经世致用”,思想的烙印。“经世致用”思想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地方人文精神的实质,强调个性、个体、能力、功利、注重实际成为他们的主导思想。
2、工商皆本思想
在经济观念上,浙东学派揭示了“工商皆本”的合理性。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重本(农业)抑末(工商业)”作为基本国策。明清时期,统治者更是变本加厉地推行这一国策,规定“各守其业,不许游食”,严禁弃农从商。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浙东学派从反对“重本抑末”的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着手,提出了“工商皆本”的经济思想。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从理论上说明了“工商皆本”经济观念的正确性,从而为人们经商,发展商品经济提供了思想武器。
3、民富先于国富的思想
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儒家学说。而儒家的民本思想植根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主张以农为本,以“强本”、“务本”的办法富民;富民的目的是强国;富民的原则是“均富”。而浙东学派的富民思想立足于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他们所重视的富已不是“本富”而主要是“末富”,认定“商贾”与“力田”一样都是致富的正途;认为只有民富才能国富,富民是第一位的。因此,他们反对国家压制、侵夺富民的财产,赞同追求财富,只要君子取之有道即可。认为只有民富,才能使官民和谐,使国家变的易于治理。这种富民观念顺应了百姓及时展的要求。
4、义利统一思想
在“义利”观念上,儒家义利观的基本观点是重义轻利。浙东学派则主张义利统一。陈亮曾说:“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将“理、德”和功利统一起来是浙东学派对商业精神发展的一大贡献,使商业的发展具有了理论上的支撑,尤其是在道德上的支撑,确立了与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的义利观。
总之,浙东学派对商业比较赞同,主张提高商人和商业地位,其所倡导的公私观、经济观、富民观、义利观,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他们的经世致用和工商皆本的思想,对后世尤其是明清以来对浙江社会有深刻的影响,成为浙江人的文化自觉,而强调个性、个体、能力、功利、注重实际也成为浙江人文精神的重要表征。正是浙东学派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思想道路,明清时期在浙江狭小的地域范围内纷纷兴起经商之潮,继而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商人群体。
二、自然地理条件对浙江地域商帮兴起的影响
明清时期兴起的浙江地域内以地缘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多个商人集团,与当时的自然地理条件也是密切相关的。
1、迫于生计去经商
纵观明清时期各地商帮的形成,凡是兴起商帮的地方,其客观条件之一大都是地狭人稠,自然条件恶劣,人田矛盾突出,经商成为当地人无奈也是必然的选择,属于被逼经商。浙江虽相对富裕,地土肥沃,但地域狭小,并且产生商帮的地方恰恰人多地瘠,条件较差,单靠农业产出难以养家糊口,不少人是被逼经商。明后期,人田矛盾更为突出,兴起商帮的龙游、宁波、绍兴在浙江都是自然条件不够好的地方,单纯的务农已无法解决生存问题。龙游地处浙西山区,多山少田,生存困难;宁波“滨大海,居斥卤之中,其土瘠而无灌溉之源,故耕者无终岁之给”,“人稠地狭,丰穰之岁犹缺民食十之三”。湖州虽地理位置优越,自然环境较好,但由于运动后,大批人口为躲避战略聚集于此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单靠农田所入,已无法正常维持生计。在此情况下,经商成为这些区域内人们无奈也是必然的选择,一批又一批地地道道的农民被迫走上了经商道路。
2、浙江境内便利的水陆交通
明清时期江南水运事业很发达,浙江境内盘踞着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八条长龙,密布着杭嘉湖、姚慈、绍虞、温瑞、台州五大平原河网。密布的河网、水系连接着大江南北,为商人的商品贩运提供了便利,沟通了浙江与其它区域的经济文化交流,为商帮的兴起提供了客观交通运输条件。
三、浙江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
明清时期,浙江多种经营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导致了市镇经济的繁荣,传统的产业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一大批中小城镇兴起,为浙江地域内商人的聚集、商帮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农业种植的变化
明清浙江农业经济的变化主要反映在由单一的水稻种植逐渐向麻、丝、茶种植转变。
(1)蚕桑业兴起。由隋唐以后至宋元时期,浙江是全国著名的粮食产地,农业经营方式是单一的水稻作种植。元末明初时期,这种单一的稻作经济发生了变化,以蚕桑棉麻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业与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入明以后,浙江北部地区逐渐成为当时全国丝织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杭嘉湖成为全国植桑饲蚕的著名地区。该地区的广大农村,桑蚕种养业极为普遍,几乎达到人皆植桑,户户养蚕的地步。养蚕收入的提高,推动了农业的转型,到了清中期以后,桑蚕种植在浙江农业中占据主要地位,粮食种植降为次要地位,浙江单一的稻作经济为主要的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以丝佐谷”的新的主从关系。
(2)棉麻业兴起。浙江棉花的种植以宁波、绍兴、温黄平原为最普遍。当时绍兴府的余姚县所产“浙花”极为著名,至明清时,棉花种植普遍,推动了当地棉纺业的发展。除种植桑棉两宗大的经济作物外,浙江各地还大量种植麻、茶、豆、菱、烟草、柑桔等。
2、手工业的兴盛与专业生产区的出现
浙江的手工业在明代初年还处于手艺人或手艺人作坊的阶段,到成化年间,民间私营手工业在原来基础上逐渐兴盛起来,尤其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更促进了城市手工业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并由此带动了商业及整个城市及城市辐射区域内农村经济的起飞。
浙江手工业以丝织、棉纺为主,杭嘉湖是当时全国丝织生产与交换的中心,那里桑麻遍野,全国茧丝棉大都出于此地,引来无数商人云集。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的不断提高,杭州一些丝织手工作坊还扩大为手工工场。明末以后,在杭州还逐渐形成了专业生产区。嘉兴、湖州二府的丝织业及其他手工业亦相当发达,丝织行业还有了相当细密的专业分工,形成了比较有名的丝织、棉纺专业市镇、生产其他商品和进行农副产品加工的专业城市。遍布乡村的大大小小市镇,构成了密集的市场营销网络,到明代中后期,嘉兴、湖州两府就有各种市镇近七十个,至清代又有增加。
3、商业与贸易的兴盛
明清时期的浙江,各种农业区域之间的各种农产品的交换,使生产物转化为商品,推动了整个区域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品种的增加,促进了商品流通的扩大,带动了其他商业与服务性行业的繁荣。如杭州,就有“杭民半商贾”之称,湖州的双林、南浔经商者更是超过大半。
在贸易方面,浙江的宁波、温州是对外贸易、海外交通的重要城市,浙江区域的商品如丝绸、瓷器、木材等得以通过这两个港口城市输送到国外市场,国内外贸易异常繁荣。由于海外贸易的需求,又刺激了浙江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湖州的南浔镇,既是当地丝、茶特色产品的专门性生产基地,又是国内生丝的集散中心,搭起了湖州丝、茶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除了南浔外,宁波、温州、杭州都曾是明清时期贸易的主要集散地。浙地各种农副产品大量运销全国各地和海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对小农家庭的社会生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为浙江商人走向海内外创造了条件。
随着经济、交通等因素的迅速发展,明朝以后浙江区域先后兴起了大量崭新的经济型的城市,如嘉兴一府,称为市镇的就有33个之多、湖州府有31个、温州府在乾隆前已增至39个。城镇的兴起使大量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同时,大量人口的聚集与消费也成为商人经商的基础。
总之,明清浙江商品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促进了贸易的繁荣,大量城镇的形成,使农民逐渐摆脱土地,浙江地域内的商人队伍不断扩大,造就了一种世代相传的商业智慧和商业技巧,脚步踪迹遍及天下,形成了浙江地域内大大小小各具特色的商帮群体。
(注:本文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明清地域商帮兴衰及借鉴研究――基于浙江三地商帮的比较》(批准号:11YJA770018)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潘起造:明清浙东学派对经世致用传统的传承[N].光明日报,2004-11-16.
[2] 陈学文:明清时期江南的商品流通与水运业的发展[R].中国经济史论坛,2005.
关键词:乐学教育;优才教育;践行
中图分类号:G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18-003-3
侨谊实验小学2001年由南长区教育局创办,至今已近10个年头,身为学校校长的我肩负着学校生存、发展的重任。从办学的第一天起,我就为自己定下目标:打造一所办学理念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家长满意的一流名校。
我认为一个校长对学校的领导,首先是办学理念、教育思想的领导。我的办学主张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实施乐学教育,优才教育。近十年来,我一直心怀感激。我感谢无锡市、南长区教育局对我的信任、关心、扶持,给了我继续实现我的办学理想的一方舞台;感谢从事教育理论研究的省市教学研究的、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们以及市局、教研中心、教育学会多年来在我实践办学主张的道路上给予我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我还要感谢南长区各兄弟学校给予我的支持、关心,也感谢我的同事、我的徒弟、我的学生,他们与我共同研究、切磋,同心协力,共渡难关也共享成功的喜悦。要感谢的太多太多,是大家帮助我在践行、成就我的办学理想!
一、我的办学主张及发展历程
(一)我的办学主张
人活着要有信仰,有追求,作为一个校长,更应该有自己的办学主张。50多年来,我追求的是每天能看到孩子们纯真甜美的笑脸,我的责任是呵护童心,捍卫童年,让每个孩子都有幸福快乐的童年。
1987年,我还在锡师附小任职时,就提出了乐学教育的办学主张。什么是乐学教育?顾名思义,就是让学生乐于学习的教育。其内涵很丰富:其一,乐学教育是从情感入手,注重激发调动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让孩子们以愉悦的精神状态,情趣盎然、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中,体验成功的喜悦,从而得到充分地愉快地发展。研究表明,学生在愉快的环境中学习,功效倍增。其二,乐学教育是以研究儿童的学,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教育。强调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并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三,乐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种模式,强调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奠定基础。
因而,我倡导的乐学教育的办学目标是:轻负担 高质量 把学校办成儿童学习的乐园。
乐学教育的学风是:乐学——好学——勤学——创造性地学——乐学(以学为乐)
乐学教育的教风是:乐教——严教——善教——因材施教——乐教(以教为乐)
1991年,国家教委向全国推广七所小学愉快教育的经验,锡师附小就是这七校之一,我的办学理想、我的实践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因此,从附小退休后,乐学教育没有退休,我到洛社新开河办学,把“乐学”的办学主张也带到了新开河。2001年,侨谊创办,近十年来,侨谊一直实施的是乐学教育,追求“轻负担、高质量,把学校办成儿童学习的乐园”的理想目标。
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社会发展对优质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培养和造就创新人才、高素质的人才,成为新时代对教育提出的重要目标。社会呼唤优质教育,家长追求优质教育的心理从“择校热”上可以充分反映出来。
此时,我的教育主张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我认识到为祖国培养优秀人才、创新人才是每个学校、每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把侨谊的办学宗旨定为:追求卓越,培育优才。
优才教育不是针对少数学生的精英教育,也不是在小学阶段就要求学生成为优才,而是通过教育,发现和发展每个孩子的潜能,并为每个学生长大后成为优秀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以这么说,我从乐学教育走向优才教育,又用优才教育深化乐学教育,乐学教育是优才教育的基础,优才教育又是乐学教育的目标,两者都统一在素质教育之下,素质教育是两者的灵魂。
(二)我的办学主张的形成
1.我的办学主张形成来自于对教育现状的深刻反思。长期以来,中小学教育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在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指导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偏离了党的教育方针所倡导的全面发展的主旨,学生学习负担重,精神压抑,儿童正在长身体的时候,他们幼小的心灵,稚嫩的肩膀怎能承受得了过重的负担,这是对儿童身心的摧残。看到学生学得苦,我很痛心。
对教育现实的深刻反思,促使我决心把学生从沉重的学习负担中解放出来,让他们享有快乐的童年,我尝试构建乐学教育的模式。
2.我的办学主张形成来自于对中国传统教育精华的传承。在我国教育思想史上,乐学思想有三个特别重要的发展时期,即先秦时期、明清时期和二十世纪20、30年代。在先秦时期,孔子作为最早倡导乐学的教育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乐学教育思想。孔子把乐学作为治学的最高境界,他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明清时期,王艮对乐学作了辨证的解释:乐是乐此学,学是学此乐。不乐不是学,不学不是乐。乐便然后学,学便然后乐,乐是学,学是乐。”可见,明清时期十分重视教师乐教、学生乐学这一基本思想。
“五·四”运动之后,我国又出现了乐学思想的发展。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陶行知、陈鹤琴等。强调要了解儿童,发展他们个性,陶行知提出“儿童手脑六大解放”,陈鹤琴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传统教育要儿童“苦读”,而我们当要儿童“乐干”。
关键词:明末清初;女性文化;价值观
一、明末清初复杂的社会语境
晚明时代高压的封建集权已经显现出腐朽的颓势,与此相反的是商品经济的发达造就了物质生活的富足,由此引发了王阳明、李贽、杨慎、何心隐等思想家以“心学”、“狂禅”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对压抑人性的程朱理学的反叛,文人群体的心态发生了明显的转变,新兴的市民阶层迅速崛起。就明清思想史的发展线索而言,晚明思想的裂变是明代学术演进的结果,革命性的王阳明心学勃兴成为中国后期哲学的高峰。王守仁之后,王畿、王艮对思想界的自由风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泰州学派则通过结社讲学等活动,对传统社会形成猛烈攻击;而作为传统专制社会“异端之尤”而备受关注的李贽,则高举起晚明思想启蒙的大旗,继之而起的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颜元、戴震等人的哲学中都已蕴含了近代思想的因素,呈现出类似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新哲学与新思想,显示出中国文化的自我更新。
传统文化尤其是宋明道学对人的精神自由与人格独立进行压制,将纲常伦理上升到天理的高度,使道德自律变为道德宗教,使人在追求理想人格时反而丧失了人的本性,最终走向道德的反面,陷入 “伦理异化”的悖论。明清之际,内生于中国传统内部的人文主义思潮,具有反抗“人的异化”,追求个性自由的启蒙性质,明确了“立人”在中国早期启蒙学说中的核心地位,对明清女性的性别觉醒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以明代文艺启蒙领域为例,女子胜过男子,是市民们喜闻乐见的流行趣味,如张凤翼《红拂记》、梁辰鱼《浣纱记》、《红线女》、徐渭《女状元》、《雌木兰》等剧本,都包含了对男尊女卑传统男权观念的反抗;而汤显祖、袁宏道、冯梦龙等文人,则将主情反理的时代潮流推向最高,开辟出一片提高女性人格尊严、倡导独立审美趣味的全新天地。
与此同时,明清启蒙思想蓬勃发展之际也遭遇了重重困难:王守仁“致良知说”与王学左派思想自提出之日起就遭到学术思想界的批判,其禅化的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叛逆传统的力度;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而充分的发展、意识形态领域的顽固,也使得17世纪以来试图冲决封建罗网的启蒙思想屡遭挫折、道路坎坷。明清人文思潮革新的最终难产,使得此期女性价值判断与审美文化在张扬个性解放的同时,亦呈现出多重矛盾嬗变,上演出了一出出迂回曲折的启蒙画卷。
二、多维视野下的明清女性审美创作
明末清初女性艺术创作异常繁荣,从诗词、戏曲到小说、散文都有所涉猎,才女结社的现象也较之前代突出。以“名媛”与“名妓”为代表的女性群体兼善书画、音乐、歌舞、戏曲表演等领域,展现出多方面的艺术素养。首先,在女性文学创作领域,据胡文楷《历代妇女著作考》著录,中国古代女作家凡4000余人,明清两代就有3750人,占总数的90%以上。如果以中国思想文化史和文学史的发展为坐标体系,将明代中晚期出现的启蒙思潮与女性文学的独特关联性纳入研究视域,会发现此期女性文学已开始出现从传统向现代的逐渐嬗变,其主体意识的确定加强,女性作家不愿桎梏在闺阁之内,而是欲凭才华与勇气走向社会。在此过程中,女性文学呈现出群体化倾向:无论是商祁、蕉园两大家族女诗人群、苏州“午梦堂”叶氏文化世家、山阴祁氏家族、袁枚随园女弟子群,还是黄媛介、顾若璞、商景兰、吴藻等杰出个体,明清之际的女性文学创作者,或拥有才子佳人式的美满婚姻(丈夫往往同为诗人、名士),或以学识应对人生的挫折磨难(夫妻分离、丧偶、无子、子女早夭、持家辛苦),都以笔下风景冲击着传统男权秩序,融通了传统闺秀 “林下之风”的不羁才情与“清心玉映”的端庄气质,在挥洒才气、情感个性与恪守道德、理性之间努力获取平衡,完成女性自我意识与自由精神的文化认同。其次,在女性艺术修养与日常审美领域,明清之际亦是一派繁荣景象。
三、明末清初矛盾的女性价值判断
明末清初节妇烈女与青楼名妓的数量都达到历史的巅峰,从主流社会到小众群体、从内在品格到外在容貌,女性审美风尚领域呈现出由贞洁牌坊、三寸金莲、与春宫图画共同勾勒的畸形审美价值取向,凸显了实用价值与审美价值的不同归依、伦理诉求与身体欲望的不同投射所造就的双重标准。同时,如上文所述,明清时期被称为“女性写作狂欢”的时代,其中出生书香仕宦之家的闺阁名媛所占比例极大,但她们在“妇德”与“女才”之间摇摆不定、欲罢不能。而被她们视为末技的才艺却成为了青楼才女们挥洒才情、张扬个性的重要标记。通过大量传世作品的整理与田野考察的方式(部分作品及文献留存当地古建筑、博物馆),追问不同女性群体价值观的差异与分野,会明显发现在明清时期空前繁荣的女性文艺表象下,这场才女的盛宴已然透露出女性自我意识的觉悟以及确证社会身份的尝试。然后,作为一名女性研究者,如若引入女性主义的视角去冷静地审视这场盛宴,考察这些觉醒与解放的表象是否仍然以男性预设的审美理想为导向,就会感慨的发现,此期的女性觉醒已然是以满足男性变化发展的审美趣味和审美需要为目的,其实质,依然是女性作为“第二性”对男权更深的臣服。
结语
与明清时期相比,当代女性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大为开阔,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显著提高,角色、价值趋向多元化。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体系仍然广泛存在,商业审美的态势则相对明清有过之而无不及。女性依然生活在男性的话语之中、凝视之下,存在物化与商品化的可能和危险。尤其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广泛存在对道德、价值、规范的迷茫与困惑。如何真正摆脱被塑造、被建构的命运,摆脱从属与附庸的角色,建构女性独立的话语价值体系,达成女性自我价值的实现,从中国女性自身的历史真实与观念发展中可以作更有意义的借鉴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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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建业主编《李贽全集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王端淑(清)选辑,《名媛诗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79.
[5]钱穆著:《宋明理学概述》,台湾学生书局,1984.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走过了悠远曲折的路程。从远古文明到当代文化实践,中国文化跨越了五千余年的漫途,这是一个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断发展、变革、断裂、进步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不断创造自己独特的文化体系或文化模式的过程,也是人类整体“自然的人化”的过程,然而在各个时期民族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对当时的民族传统体育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历史时期 传统文化 民族传统体育 影响
1 传统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的定义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深深地包含着这种凝聚力的品格:它是一种综合的民俗文化,它重视人的身心需要和情感愿望的满足,不以高超复杂的技艺、深邃的思想和深厚的文化修养诸条件要求对应公众,而是以普适的、自娱自乐的消遣性与游戏性特征迎合民众。
2 各个历史时期传统文化的特点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2.1 先秦时期――中国传统文化的萌芽期。夏商周的传统体育雏形。夏、商、西周的体育是我国奴隶制建立及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体育形态。其内容已与生产劳动分野,而进一步与军事、教育、礼仪等社会活动结合在一起。这个时期,战争发展了,军事斗争成了推动体育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因此军事体育活动的内容较为丰富,这一时期,-些有关体育的概念及理论也在逐步地形成和发展,如射、御、舞、拳、搏、寿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后世体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例如,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田猎活动,对传统体育的奔跑、狩猎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传统体育的兴盛。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向封建制剧烈转变的时代,奴隶主阶级垄断体育的局面被打破了,民间体育活动蓬勃发展起来。这时刚登上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改革旧制并付之实践,使很多体育内容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同时,“百家争鸣”的各个学派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体育的思想和实践问题,这对体育发展有推动作用。这一时期,逐渐增长的自然科学知识也为体育发展创造了有利有条件。上述这些原因促成了我国古代体育第一次较全面地大发展。
先秦时期的军事体育活动,民间娱乐体育活动以及各种导引养生活动都出现了崭新的局面。不仅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而且很多项目,很多体育观点都是新的,一些体育内容走向竞技化的趋势也在逐渐形成。这些都对传统体育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2.2 秦汉魏六朝――中国传统文化的奠基期。中国社会处于分裂割据的状态下,不同的地域文化,带有不同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南北文化差异很大,南北民歌风格炯异。秦汉时期体育的发展表现在:体育活动项目增多,内容丰富,开展广泛,规模较大。有些体育活动,如蹴鞠、角抵、剑道、手搏、导引养生法都逐渐形成其技术和理论体系,其中不乏各具有特色的内容。这一时期,体育活动的娱乐表现得比较突出。西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体育融合,这一时期体育发展也是极不平衡的,就南北而言,体育活动也有相当的差异。这都表现了社会分裂、动荡以及玄学兴起等社会因素对体育的影响。总之,两晋南北朝的体育上承两汉,下启隋唐,处处呈现出汉唐两大盛世间过度时期的风貌,同时也为隋唐时期的体育繁荣作了准备。
2.3 唐宋时期――中国传统文化的繁荣时期。隋、唐、宋时期活跃的传统体育。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宋代在文化方面也实行了较为开明的政策,所以宋人思想活跃,敢于思维,敢于创新。因此在导引、棋类、武艺、蹴鞠、捶丸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创编简便易行的活动套路;从不同角度研习体育和发挥体育健身、娱乐功能等方面都是有相当成就的。宋元时期一些项目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衰亡的趋势,如蹴鞠由直接对抗转向间接对抗,马球由于骑兵落后,儒臣的反对,重文轻武之风的影响,习者渐少。这些现象一直到明清无多大变更。但从总的趋势看,宋元体育是有相当发展的,它在中国体育发展史占有重要的地位。
2.4 明清时期――中国传统文化的转向期。明清时期传统体育的定型。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朝代。这一时期,封建社会各方面都有重大的发展,同时出现御倭战争等明以前不曾有过的情况。因此体育的内容在沿袭前朝的基础上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武术已演变成为表演多种作用的运动项目了,武术的体育化进程此时基本完成。继明之后,清人进一步应用导引养生术健身治病。他们在辑录前人导引之说的同时,注重了内外兼修,简便易行功法的推广和应用,以及其保健祛病的理论研究,把我国导引养生术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清廷入关后,注重本民族的体育活动,提倡骑射、摔跤、滑冰等项活动,使这些活动出现了兴盛的景况。而对其他则不重视,因此清代球类活动进一步衰亡,宫廷府第球类活动少见,民间的球类活动也多为节日活动。此时,棋类活动有了新的发展,棋坛名手辈出,棋着丰富,棋谱亦大量涌现,有很多创新和发展。之后,一些近代体育项目传人中国,并与中国古代延续下来的传统体育项目并行发展了。当然,明清保留的一些传统体育项目在中国健身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所继承和发展的一些传统体育项目使中国传统体育,特别是武术、养生等健身方法对现今民族传统体育仍有重要的影响。
3 结束语
民族传统体育是伴随着五千年的中华传统文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传统体育的演变。不同的时期的传统文化氛围影响着当时的社会上的体育项目,以致形成了当今的各种各样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中华民族是由多民族凝合而成,文化的历史就是人类共同性不断张扬的历史。文化选择的目标,是价值目标的实现,民族的交汇和融合是民族的更新与发展。同时,各个历史时期民族文化的更新与发展承接了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积淀,为其共同缔造华夏文化发挥独创的精神。各个历史时期绚丽多姿的传统文化,正是这一疆域的优势和文化资源,为民族传统体育的形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参考文献
[1] 任继愈.中国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1:45~98
秦淮河和夫子庙是在一起的。理由如下
秦淮河是南京古老文明的摇篮,南京的母亲河,历史上极富盛名。这里素为"六朝烟月之区,金粉荟萃之所",更是十代繁华之地,"衣冠文物,盛于江南;文采风流,甲于海内",被称为“中国第一历史文化名河"。夫子庙是中国四大文庙,为中国古代江南文化枢纽之地,金陵历史人文荟萃之地,不仅是明清时期南京的文教中心,同时也是居东南各省之冠的文教建筑群,是中国最大的传统古街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以夫子庙为核心、十里秦淮为轴线、明城墙为纽带,串联起众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儒家思想与科举文化、民俗文化等为内涵,集旅游观光、美食购物、科普教育、节庆文化等功能于一体,是南京历史文化荟萃之地。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家具; 中式家具; 新中式家.
1 悄然兴起的新中式家具思潮.
新中式家具风格是中式家具风格的延续,也被称作现代中式家具风格,是中国传统文化意义在当前时代背景下的演绎。
新中式家具设计并不是纯粹的元素堆砌,而是将现代的生活习惯与传统的元素结合在一起,以现代人的审美观念来打造富有传统韵味的事物,让传统艺术以一种新的脉络传承下去。新中式家具的设计概念依赖于现代家具的舒适随意,但又保留中式家具形、神的特征。以传统文化内涵为设计元素,去除多余的雕刻结合现代西式家具的舒适性和功能性等特点。这个新风格的诞生也给整个家具设计行业带来生活方式,它的意义价值所在就是现代风格的基础上蕴涵中国传统的文化意义。
2 新中式家具的现状分析.
( 1) 新中式家具的风格特点。1) 文化的新融合。近几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意识的提高,对生活的追求已不完全在物质上,需要精神内涵上的享受。中国设计师逐渐明白设计并不仅仅指外形上的美观而已,它深层次的意义更在于人们精神的寄托、民族文化的载体、生活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多方面的体现。2) 产品造型外观。造型,是关乎家具设计成败的关键。
一个好的、优美的造型可以给人带来视觉上的美感和精神上的愉悦感、舒适感。这就要求设计师在造型上从根本概念上出发,从当下人们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科学技术相结合去考虑。明清家具在造型风格上概括起来,可以用造型简练、结构严谨、大气庄重来加以概括。3) 功能。中式传统家具在有些功能设计上早已不能满足现在消费者的需求。新中式家具是借鉴了现代家具的多样性、多元化等独特的设计理念。在保留中式家具原有的文化韵味和简洁造型之外,在功能创新上也有所突破,主要包括功能的细化和功能扩展两个方面。新中式家具在功能细化方面相对于中式家具做更细致、深入的设计研究,对于家具的整体造型风格影响并不大。在功能扩展方面使家具的可调节性、使用的灵活性、对不同人员的适用性做了更全面的提升。4) 定位人群。中式家具讲求传统、儒雅、平和、安静、修身养性的神韵。
文人,学者,画家,崇尚中国传统文化的人士等都成为的追捧者。
不仅如此,新中式家具因为设计理念的创新在功能、造型、比例及色泽上力求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相结合,更加具有亲和力。
让越来越多的年轻一族也看中了中式家具的古典时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扩大了新中式家具的消费人群,同时又让中国传统文化以一种更直观、更感性的方式传承下去。
( 2) 新中式家具存在的问题。1) 新功能的设计并无雏形参照。明清时代的生活方式与现在相比有天壤之别,所以明清家具固有的外观形式是由当时的生活内容和使用功能所决定的,随着现代生活内容的增加,各类家具的原有功能可能改变或增加,对家具的形式也有了新的要求。因此,从功能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明清家具只能部分满足现代使用功能的需要。这就要求当代设计师对中国传统文化有很深的研究才能更好地把中式家具与现代功能完美的融合,不失韵味又浑然一体。2) 自然资源的大量运用。对于家具来说,材料就像人的骨、肉和皮肤分别起着支撑、充实与保护的作用,家具通过材料得以形成,又通过材料与人接触。因此,材料的选择成为衡量家具舒适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材料品种丰富多彩的今天,明清家具依然能保持强大的魅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材料。但在硬木材料日益匮乏、环保理念不断提升的今天,必将也会给新中式家具发展带来制约。纵观家具设计和制造业发达的国家,每一种新材料的出现,都能带动本国家具的大力发展,如北欧家具设计在胶合弯曲时代,凭借其造型独特,简洁的曲木家具成为现代设计中举足轻重的流派。新中式家具应去探索新材料与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才能让新中式家具在现代社会更好地发展下去。
3 未来新中式家具设计前景的探究.
( 1) 理念创新。人性化设计、人文化设计、绿色设计等都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在总结中国家具发展过程中,每一次家具的变革都是追随着“崇尚自然、以人为本、文化渗透”的理念。
在处理产品与自然关系方面,要提倡“生态设计和绿色设计”。
在处理产品与人的关系方面,要提倡“以人为本和文化回归”为求做到“全民化设计和人性化设计”,在现代设计理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民族性和地文化传承。
( 2) 尝试新材料在新中式家具中的运用。环保是现代设计中人性化的追求,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材料层出不穷在各个领域应用的十分广泛,家具也随着材料的丰富而不断变化更新。中式家具在选料上十分考究,一般都选用上等的好木材,现代的大工业化时代大批量生产消费,导致自然资源大量利用且今天的自然资源相对匮乏,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一切优良的民族文化都应适应于时展。我们可以去尝试用竹、板材或其他新技术新材料的结合去开发新中式家具的材料运用。新中式家具是现代设计理念与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对传统文化重新定义,处理好它与人、与时代的关系,创造出属于这个时代中式文化,才是对民族文化最好的一次诠释与传承。
( 3) 将行业、学校与研究机构相结合。研究机构要想有更深入民心的研究成果就应该到民间去倾听了解,与行业互动,为企业找到正确的发展之路。学校等教育机构也应该积极与企业联系,了解行业中所紧缺的人才,不能只从学术教育的观点看待行业中的问题,更多的应从技术上解决这个问题,培养技术性。
同样行业也应该积极将问题反馈给研究机构,将经验与知识带到教育机构,三者形成良性互动,这样就形成了掌握知识理论、具备美学、工程学、懂得生产环节的相关知识的人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掌握现代工业技术的人,才是创造价值和推动文化内涵延伸最关键的环节,它需要行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资源整合。
4 结论.
本文对新中式家具现状进行了大体的了解之后,又对新中式家具的产生及创新设计的内涵和思路阐述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见。家具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审美习惯,是技术进步和艺术特征的综合体现。每一段时期都会产生属于这个时代的特有文化,明清家具无论从工艺、技术、造型、审美都达到了我们后人无法逾越的高度。但由于现代社会批量生产的需求,明清家具的生产模式及加工技术显然已不太适应要求。所以,无论从开发还是结构设计、材料运用、加工工艺上等都应追寻一种全新形式,既能体现明清家具灵魂所在又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宗山. 中国家具史图说[M]. 湖北:湖北美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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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古代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4)04-0065-05
高校中国古代史教学改革已进行多年,兄弟学校的诸多改革反映了这一进程,亦多有创获;但目前中国古代史教学依然存在着教材建设滞后、多元教学手段欠缺、实践环节不足、教学体系需要重建等方面的问题。①诚如学者们所指出,当前高校中国古代史课程缺少理想的配套教材,现有教材未能吸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史研究取得的丰硕成果,②因此,如何在教学过程中从历史学基地班的特点出发,调整教学内容,兼顾课程体系改革,是我们近年来着重思考的问题。
武汉大学《中国古代史》课程系2009年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③开设于大学一年级,分上、下两学期讲授自史前时期至隋唐、五代至清朝前期的历史,共144学时。近年来,我们在课堂内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尝试,探索史学人才培养的新路径。我们将数年来的一些教学实践与体会小结于此,请专家、学者们指正。
一、与高中教材衔接,夯实专业基础
高中历史的模块式教学给《中国古代史》课程带来的直接冲击就是大学新生的时空概念不够清晰,基础薄弱,④这对于历史学基地班的教学尤为不利。因此,我们首先重视与高中历史教学的衔接,系统讲授中国古代史的基础内容,并补充高中以至高校教材阙如或较为简略的内容。如与宋、辽、金对峙的西夏政权,素以“神秘”为称,在教材中所占篇幅短小,但随着近20年来对西夏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近年来中国藏黑水城文献的公开发行,西夏的神秘面纱逐渐被揭开,有必要让学生了解与学习该段历史。我们从最早为党项立传的汉文典籍《隋书・党项传》入手,⑤对比该项记载与《旧唐书・党项羌传》、①《宋史・夏国传》②的差别,在进行史料阅读与分析训练的同时,引导学生考察汉人笔下党项民族的源流与变化、习俗变迁等内容;同时,结合今人对西夏问题的通论与专题研究,③尽可能展示西夏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有助于理解10至13世纪的民族融合与碰撞。
其次,引导学生逐渐进入大学专业学习的轨道。如传授宋史研究的前辈学者邓广铭先生提出的年代、地理、职官、目录“四把钥匙”,④注意以时代为经、以知识点为纬梳理历史进程,并辅以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⑤帮助学生建立起时空概念,更好地理解中国历史的演进。
此外,启发学生跨断代考察同类问题,逐步树立“通史”的意识。例如,近年的高中历史教材甚少涉及赋役制度这一重要内容的演变。在经过大学一年级上学期《中国古代史》(上)的学习后,我们在讲授《中国古代史》(下)明清赋役制度的改革时,不仅讨论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的变化,而且上溯到唐“两税法”的产生,梳理中古以降赋役制度发展的脉络。
在迈入史学大门之初,上述方法可较快帮助学生适应大学专业学习的节奏。
二、科研、访学与教学相结合,
拓展教学内容
教材的性质决定了它所涵盖的内容,因此,适当导入学界的最新与重大成果,使学生了解学术前沿,有利于开拓基地班学生的学术视野。
首先,我们在每一章的导论部分,增加了该断代的研究概况,并介绍学界的重大学术问题与研究动态。如在讲授唐宋时期、宋元明间与清朝前期的历史时,介绍海外学者的颇具影响力的唐宋变革论、宋元明变迁、新清史学派等观点,推动学生对这些时段中基本而又重要的问题进行追踪。
其次,融合本教学团队的科研成果,深化教学内容。经济重心南移是古代史上十分重要的问题,谚语“苏湖熟,天下足”的流行,即南宋经济重心南移的一个主要表现。随着明代长江中游的持续开发,逐渐出现了从“苏湖熟,天下足”到“湖广熟,天下足”的转变,这一转变的背后,既有明代长江中游经济的崛起,又蕴含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⑥而长江流域开发史是本院的一个传统研究方向,本教学团队的杨果教授、张建民教授、魏斌教授、陈曦副教授等从不同时段对长江中游尤其是两湖地区的社会变迁进行过深入研究,皆具代表性。本院区域研究的优势与学术积累为展示宋元明清时期长江流域的发展、进而考察宋至清社会经济的变迁提供了极大帮助,也为本课程提供了鲜活的个案。
再次,借鉴海外大学的教学理念与方法,拓展教学内容。本课程教学团队的教师均有海外名校访学的经历,这些经历对于丰富课堂教学具有独特的作用。笔者曾于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访学,师从美国著名宋代思想史家田浩先生(Hoyt Tillman)。访问的一年间,笔者全程参与了田先生主讲的两门本科生课程:《中国通史》与《中国思想史》,深刻体会到美国汉学家对于“文化”(Culture)概念的不同理解与运用。美国学者对于历史现象背后的文化内涵与思想意义孜孜以求,上溯三代,下及当代,呈现出另一幅多彩的中国历史发展画卷;同时,他们长期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思想与文化在中国历史变迁中的推动作用,为考察中国古代史提供了另一个视角。海外访学的经历推动我们调整了本课程第7章《五代宋元明清的文化》的部分内容,设专章讨论宋代以降精彩纷呈的思想界,尤其关注宋代道学、理学、宋学乃至新儒学之间的差异与关联,为同学们介绍、对比海内外学界的重要成果与不同观点,增进对中国古代文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