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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规划调配、属地具体负责的原则,通过完善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管理,规范垃圾收运及消纳处置,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卫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加强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后续管理,科学建设收集桶清洗消杀点,实现收集桶清洗消杀服务覆盖率达100%;在居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充分整合资源,改造大件垃圾集中收集转运点及特种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垃圾收运处置难题;逐步实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规范辖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工作。
三、具体内容
(一)生活垃圾收运管理
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后续管理,做到一天两收集,确保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整洁。各镇(开发区、街道)要科学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废旧房屋、中转站、洗车场等地,建设收集桶清洗消杀点,配足人员、清洗设备、专用工具,并制作统一的标识标牌,以最佳方案实现属地收集桶清洗消杀的全覆盖。
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模式,各镇(开发区、街道)要选择一个居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设置市统一规定的分类(有毒有害、可回收、厨余及其他垃圾)收集箱体及容器,并配备家用厨余垃圾桶及垃圾袋,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相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刊物、板报等社区资源,引导居民从源头分类存放,切实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
(二)大件垃圾收运管理
区环卫主管部门结合规划方案,充分整合资源,将部分已关闭的小型中转站改造成大件垃圾中转点,按照“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科学处置大件垃圾,最大限度地提高大件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在小区内设立集中堆放点,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收集辖区范围居民家庭中产生的沙发、桌椅、床柜等家具类大件垃圾,就近送至中转点集中处置。
(三)特种垃圾收运管理
区统一规划建设特种垃圾处置场所,收纳处置各单位和居民在工程建设或拆迁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规范处置场所运行,防止二次污染。各镇(开发区、街道)在小区内设立装潢垃圾集中堆放点,由环卫作业单位统一收集。各建设工地产生的渣土类垃圾,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行政许可后,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运送至指定堆场。
(四)餐厨垃圾收运管理
加强餐厨垃圾管理,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按规定上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做好登记统计与监管。
四、方法步骤
(一)踏勘准备阶段(2月-3月):对拟建收集桶清洗点、分类收集示范点、大件垃圾中转点、特种垃圾处置场所及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单位,进行前期调查摸底,规划论证设计方案;对社区内居民、餐饮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示范推进阶段(4月上旬):在全区推进收集桶集中清洗点、垃圾分类收集示范点、大件垃圾中转点及特种垃圾处置场所等示范点工程,召开现场推进会,统一建设标准,总结交流建设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4月下旬-9月):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建设标准,各镇(开发区、街道)每月25日上报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收尾验收阶段(10月):验收采取听汇报、阅台帐、看现场等方式,检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落实管理阶段(11月起):落实长效管理,确保收集桶清洗点、分类收集示范点、大件垃圾中转点、特种垃圾处置场所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规范运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对垃圾收运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将规范垃圾收运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确保落到实处。
2、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管理是一项需要持续投入的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和改进环卫专业设施,足额配备环卫作业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为深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xx局严格按照xx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扎实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国土面积xx平方公里,辖xxxx乡x个社区,x个村(居)委会,城市建成区规划面积x平方公里。目前,xx现有日处理xx吨的垃圾填埋场一座,拥有环卫车辆xx辆,其中多功能洗扫车xx辆,洒水车xx辆,转运车xx辆,吸粪车x辆,护栏清洗车x辆,垃圾转运箱xx个,果皮箱及玻璃钢收集桶xx个,环卫工人xx人,环卫设施覆盖中心城区、乡xx政府驻地和主要过境公路沿线,环卫设施覆盖的区域都已经纳入清扫保洁范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由xx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背街小巷由各街道办负责保洁及垃圾清运,各乡xx街道等公共道路由乡xx负责保洁和垃圾收运。xx年末常住人口数为xx万人,其中,城xx人口共计xx万人,农村人口共计xx万人,城xx化率为xx。xx年度全区年产生活垃圾xx万吨,卫生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共计xx万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x。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照环保标准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xx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主要采用卫生填埋工艺进行处理,xx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于xx年xx月xx日开工建设,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xx吨,日处理渗滤液xx吨,占地面积xx公顷,总库容xx万立方米,设计使用年限为xx年,项目总投资xx万元。xx年xx月xx日完成所有标段建设并备案,xx年x月xx日通过区级验收,xx年xx月xx日获得了xxx环境保护厅下发的试运行批复,并在xx年xx月x日正式投入试运营。现xx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为xx公司。xx年xx月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xx年第一季度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xx万吨,城乡无害化处理率为xx,其中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x,乡xx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x%。
(二)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系统。
xx年,xx局启动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xx小城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及xx中心城区、xx、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设计建设乡xx生活垃圾转运站xx座,覆盖xx。
一是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该项目于xx年启动并开动建设,现已完成施工及设备安装,正在进行调试工作,预计4月份投入使用。
二是启动了xx小城xx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该项目已完成施工图审核,图纸会审等工作,并申请到xx资金xx万元。目前xx等xx个垃圾转运站陆续开工建设,其余乡xx正在进行项目征地,预计xx月份全面开工建设,xx年x月建成投用。
(三)推进xx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和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率。
1.xx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xx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医疗垃圾处置中心1座,处理能力xx吨/天;配套医疗废物运输车x辆;医疗废物周转箱xx个;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施x套。项目审定概算总投资xx万元。该项目采用BOT模式实施,于xx年x月开工建设,现已完成主体施工、附属设施建设,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预计x年x月底投入使用。
2.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为4x的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覆盖xx中心城区及xx等重点乡xx,选址于xxx(xx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旁)。估算总投资xx万元。该工程目前正在进行可研阶段工作,现已完成土地预审、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等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于x年x月x日上会审核,正在进行会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编制完成,正在申请审核。
(四)加快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程,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于x年x月x日立项,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处理规模x吨/天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配套设施设备,项目估算总投资x万元。该项目于x年x月x日获得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现已完成预选址工作,目前正在申办土地、选址、规划等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编制。
(五)加强督促,强化落实。
一是加强对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机制的落实,建立完善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艺工作体系,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二是加强对小城xx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的督促指导,适时对各乡xx垃圾中转站建设选点、征地等事宜进行指导,加快项目工程前期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建设,按时建成投用。同时,加强对已开工建设的各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检查,保证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质量。三是加强对其他项目的督促,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快项目工程的工作进程,确保项目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三、x年目标任务
一是加快xx小城xx垃圾收运系统建设进度,于x年6月全面建成投用。
二是加快xx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处理工程建设进程,争取x年内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三是加快推进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x年完成土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争取完成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达到开工建设条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建设。
四是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流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科学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确保x年底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x%以上。
【关键词】餐厨;垃圾;PPP;
一、项目背景和概况
随着徐州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餐饮业越来越发达,随之产生的餐饮业废弃物也越来越多。目前,徐州市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没有形成规范化运作,还没有专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厂。每日数量巨大的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作"潲水油"、"潲水猪"的原料,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含水率高的餐厨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填埋,直接影响填埋场的运行管理。
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工程项目选址拟定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现雁群垃圾填埋场东侧,占地面积约45亩。本项目的主要采用厌氧消化系处理技术,处理规模为366t/d,分两期实施,一期规模为200t/d,二期规模为166t/d。
二、项目PPP实施模式分析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译为"公私合作制",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一种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本项目 PPP模式实施方式拟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参股"的特许经营方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股权合作,以更好地实现PPP"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机制。
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移交)方式是目前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市场化运作的主要方式,也是在城市环保产业中最为普遍的市场化应用方式,特别是在水务行业和生活垃圾处置行业,取得了比较好的应用成果。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国内南宁、深圳、佛山、郑州、青岛、慈溪等城市中应用,在第三批试点城市中,洛阳市、广州、济南等城市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实施市场化运作。
三、项目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价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能够有效实现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优化风险分配,激励社会投资人加强管理,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公用事业社会服务水平。
1、本项目政府补贴在政府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本项目政府补贴的额度根据特许经营期的不同,每年的补贴额度约在800万至2000万之间,对于徐州市财政来讲,完全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并且目前徐州市正在调研和分析申请开征餐厨废弃物专项处置费事宜,如果实现,未来可以有效地弥补这部分资金的投入。
2、本项目运营收益与公共服务水平有着强烈的关联性,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本项目运营的收益除了政府补贴外,还包括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沼气、生物柴油、粗油脂等产品的销售收入。项目公司从运营收益的角度,在相同收运处置量的情况下,餐厨废弃物中的可利用组分越高,则项目运营收益越高,投资利润率越高,而本项目公共服务水平的关键就在于收集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中的可利用组分,特别是可以进行非法利用的油脂等成分,因此,本项目采用市场化运作,可以通过项目公司对运营利润的追求,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3、本项目收运处模式具有内在协同性,能够有效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本项目采用收运处一体化模式,政府对项目服务的计量为项目的处置量,通过收运处一体化运作,将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质量和废弃物处置利润联系在一起,以有效激励项目公司提高餐厨废弃物收集的质量,减少收运环节与处置环节的对接矛盾和管理工作,有效实现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
4、本项目政府补贴的比例在整个项目运营收入中占比较小,相对于政府公共部门运行,能够有效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通过初步财务测算,本项目政府补贴的额度在整个项目运营收入中占比较小,政府补贴的额度不足以弥补项目公司消极运营情况下的成本投入,因此,本项目社会投资人运营的积极性势必要高于政府公共部门,项目公司在加强内部管控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运营收益,同时有效降低政府补贴的额度。
5、本项目存在一定的收运风险,采用PPP模式能够有效优化风险分担。
虽然社会餐厨废弃物的产出量超过目前的处置规模,但是在项目运营初期,以提高废弃物收集率为目标,项目运营仍然存在许多管理方面的探索,也同时存在政府行政管理和企业市场运营等多方面工作的进一步深入。采用PPP模式,一方面能够引入社会投资人,以市场化的方式,利用社会投资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积极性,优化项目运营风险。
四、本项目法律关系分析
本项目PPP运作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城管局(徐州市环卫处)、政府出资人以及社会投资人,其中,徐州市城管局(徐州市环卫处)是本项目政府授权采购的组织者,也是政府授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部门,同时也承担了本项目服务监管和考核的主要职责。
PPP项目采购人是徐州市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徐州市城管局下属单位,经徐州市城管局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次招标工作。本项目由徐州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担任政府合作方(Publish)与社会投资人(Private)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由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城管局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本次项目PPP运作涉及的法律协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
五、项目实施主要条件分析
1、项目投资总额
本项目一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4亿元,因本项目目前尚处于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投资总额存在一定的变动空间,且本项目最终设计方案要得到社会投资人和政府方的共同确认,因此,本项目暂按1.4亿元设置项目投资总额,待项目建设完成后,通过政府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再具体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并且据此对补贴价格进行调整。
2、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金要求
本项目由政府直接投资参股,从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运营的角度,政府占股比例不应大于40%,本项目政府占股比例初步确定为30%。在本项目中若政府处于控股或占大比例股权则不能有效提高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性及运营积极性。经徐州市政府确定,最终政府持股比例为35%。
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t/d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t/d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由徐州市政府和社会投资人按股权比例出资,即徐州市政府出资1750万元,社会投资人出资3250万元。
3、项目内部收益率
徐州市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工作。社会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方式包括两部分:餐厨废弃物处理产品销售收入和徐州市政府财政支付餐厨的废弃物处理补贴费。
目前国家对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指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关键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法律依据;现状;原因;建议
什么叫过期药品?所有药品都标注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过期药品。随着人们健康观念地不断更新,自我诊疗逐渐被接受,家庭小药箱已然成为家庭必备物品,日常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大,常见如消炎镇痛、清热解毒、皮肤外伤、感冒药以及一些慢性病用药等,储备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导致家庭过期药品的出现,如何处置家庭过期药品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以下从政策法律、现状及形成原因、餐厨垃圾处理借鉴经验、处理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处置家庭过期药品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我国对过期药品处置的法律依据
(1)过期药品处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只明确规定了经营、使用过期药品的企业与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却没有明确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行为规范,也没有赋予任何监管部门及企业回收或处置家庭过期药品的法律责任。
(2)过期药品处置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一般认为过期药品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该按照危险废物来处理。查询结果显示,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联合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HW03“废药物、药品”项目虽然包括了过期药品,但也明确了是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过期报废药品,并未包括家庭与个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了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二款规定废药品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家庭过期药品是可以按照普通生活垃圾处理,只有在大量分类集聚后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二、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现状
(1)国外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情况。从目前的资料看来,国外的关注点普遍在家庭废弃药品,而不是仅关注于过期药品,家庭废弃药品包括了过期药品和不过期但废弃不用的药品。美国关注于家庭废弃处方药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一是着眼于部分药物的成瘾性。联邦缉毒局(DEA)将每年的4月30日定为“处方药品回收日”,民众可将过期药品送往全美各地5200个回收点,回收点设在指定的警察局。二是着眼于部分药物黑市交易。为了避免没使用完的药品被人拿去黑市转卖,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建议,部分废弃药品可以冲入水池或者厕所并列出了建议药品名单,其他大部分的药品如果要丢弃,也可以与咖啡渣、猫沙等废弃物混在一起,放进密封容器封紧后丢进生活垃圾。韩国关注于家庭废弃药物处理更多着眼于环境保护。2010年7月,韩国环境部和保健福祉部联合出台一项药品回收制度,以完善韩国家庭废弃药品回收体系,避免环境问题发生。
(2)我国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情况。约从2002年开始,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大体上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药品生产企业公益性回收自己生产的过期药品(流通或使用中过期)。二是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公益性回收家庭过期药品,并赠送换购券,因此兼有促销的成分。三是政府部门推出的公益活动,以宣传药品安全为核心。杭州市属于较早开始此项活动的城市之一,以当时的杭州市药品监督志愿者服务队为主体首先推出了“清理家庭小药箱”主题活动,协助居民清理家庭药箱中的过期药品,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当年底就在华东大药房、海王星辰、武林药店、天天好等较大规模零售企业的8家门店设立了“清理家庭药箱服务点”。此后,该项目成为志愿者服务的固定项目之一,回收家庭过期药品更是从中独立出来,成为最受老百姓欢迎的服务项目。2005年,西湖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出了小绿化小盆栽置换家庭过期药品活动,得到群众热烈响应。2006年,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区县市局青年志愿者联合开展了“过期药品回收箱进社区”活动,全市共放置回收箱300个。
生产企业回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药集团白云山制药。2014年3月,该企业对外了《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小药箱”,其中八成以上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很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家庭过期药。该企业自2005年开始,将回收家庭过期药品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坚持开展了10年,覆盖全国185个城市,耗资3000多万元。但是,收集后的过期药品处理也存在空白地带。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不愿意处理过期药品;一般按照正规医疗废弃物或者危险物处理,需要按照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费用,1立方米约需要300元。后期如果自行焚烧,填埋等还是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应该说,涉药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了多样化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但总体上评价还是局部的、间断的,并未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分析原因看来,目前这种回收机制主要还是建立在一种公益性活动的基础上,缺少政策、法律的定位,不属于药品监管的范畴,无法纳入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当然也就谈不上资金、人员等物质方面的保障。
三、家庭过期药品产生的原因
(1)医疗机构开具大处方。医疗机构追求经济效益驱使大处方的出现,处方量远远超出了病人对药品的需求量,用不完的剩余药品留在家中,最终成为过期药品。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公立医院实施零利率后,大处方现象将逐步得到遏制。
(2)患者用药不遵守医嘱。许多药品都有疗程要求,比如说抗生素,一旦使用就必须遵守其周期性要求,而许多患者缺少用药知识,自我感觉差不多了就停止用药,导致药品剩余成为储备药品,长期放置后成为过期药品。同时,不遵医嘱用药导致了细菌耐药性增加,降低了药品的有效性。
(3)销售市场药品大包装。药品的最小包装过大,拆零销售利润薄、难保存、风险大,有关管理规定又烦琐不堪,导致销售者倾向于整盒、整瓶出售,不愿拆零,造成患者购买多余的药品,增加了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生产企业更换包装规格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批周期长、手续多,导致生产者不愿根据市场需要增加包装规格。
(4)医保资金管理有漏洞。部分人员在医保政策上享有优惠,可以不受限制的多配药,配高价药。药品是用来治病的,对健康人来说并无用处,药品储存过久而过期,甚至有些人把医保配来的药品二次销售,赚取利润。
(5)非理性消费和习惯性储备。一些促销活动会引起某些居民的非理性消费,或者闻风大量购买板蓝根颗粒等事件,多买药品用于储备,而实际上药品使用的专业性、特殊性导致这些储备药品可能长期不需要使用,最终变成过期药品,造成个人金钱和社会资源的双重浪费。
四、可借鉴的餐厨垃圾处理经验
由于“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是从2005年开展的,积累了很多经验、出台了规范、标准,部分省市还予以规章立法,将为过期药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经验和借鉴。以上海市为例,首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相关文件及管理措施,制订了《上海市餐厨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编制了《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手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手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宣传手册》。完善了各级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网络,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置系统建设,实现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由住建部于2012年12月24日,2013-05-01实施。
五、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的建议
(1)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法律和社会定位。首先应明确牵头或者负责家庭过期药品的主体机构,从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上来说,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置的重点是如何无害化处理,减少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危害性,所以市容环卫部门应是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置的主体,“共同参与、承担义务、规范处理、资源利用”的想法,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借鉴餐厨垃圾处理的经验,应尽快完善处理办法,行业标准、规范等,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属于废物处理范畴,要求居民必须将家庭过期药品破坏包装后单独放置,并做好标识,以此抑制和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2)规范处方,提高药学人员对临床的参与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生合理用药的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避免大处方的出现。现阶段,一些小规模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等没有药学人员,只有医生和护士。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医学和药学是作为两个专业设置的,医生无论是在高等教育学习阶段还是继续教育阶段,更注重于对医学的学习,而忽视了药学的内容,对药代、药剂、药理、毒理、生化等药物学了解有限,不利于处方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应在医疗机构的开办条件中增加关于药学人员配置及基本条件的强制性要求(如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就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2015年底配备执业药师),应在所有的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药学岗位,负责审核处方、监控用药,指导临床。同时,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无故用药,也不无故停药。
(3)加强医保资金的管理,对节约医保资金者给予鼓励。医保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参保人群进行评价,对同一年龄段同一类病种的人群进行用药评估,至少应该包括用药品种、用药数量、用药时间、用药机构、治疗结果等方面,从而评价医保资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有效性,重点分析平行病例使用医保资金的差异性来源,为确认单病种合理治疗资金的区间范围提供数字依据,既有利于患者治疗,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医保资金的作用,对浪费医保资金者从严予以打击,对节约医保资金者也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减少主动性过多配药行为,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
(4)建立新型药品包装管理制度,鼓励开发新型药品包装材料,鼓励医院和药店折零销售。现行管理制度中,药品包装量是说明书规定内容的一部分,任何更改药品说明书的行为都必须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核定,周期长,手续复杂,成本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哪怕是知道市场需要更大的包装量(如降压药使用者提出增大包装量,由7片/盒增加至30片/盒,由周剂量包装增加至月剂量包装,减少包装材料浪费)或者更小包装量(如便于终端根据患者情况拆零销售)也没有动力去改变,建议是否将其他项目均无变化,仅改变包装量的变化改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制。我国药品包装材料行业相对来说本就比较落后,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新型包装材料的开发和使用,包括方便使用的小包装或者分包装设计,简化注册手续,提高注册效率,对已经用于药品包装的材料,仅更改物理形状设计者的实行备案制。简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拆零药品的管理要求,鼓励拆零销售。
(5)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合理消费药品,对公益性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者给予政策性鼓励。建立公众沟通机制,减少居民对药品的盲目消费,营造全社会节约用药的氛围。提高执业药师的公众认知度,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在消费药品时主动寻求执业药师的指导,从而引导消费行为,避免重复购药和超使用量购药,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和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理念没有公众的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说有必要建立长效的公众沟通机制,尤其是政府部门要有整体性规划,综合利用公共关系和广告等多种传播媒介,增进公众对减少家庭过期药品的产生以及产生后相应处理措施的理解和接受度。对于积极主动地开展公益性过期药品回收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如在税收优惠、诚信档案、审批加快、程序减免等方面特殊对待,从而鼓励更多地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推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逐渐完善并长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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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容管理精细化。严格按照重点村镇环境风貌整治和城市形象设计提升工作要求,整治市容环境,规范形象设计,打造亮点品牌,不断提升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为重大活动提供优质的市容保障,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城市奠定基础。
1、提升城市形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提升报刊亭档次。2014年,市中心城区要完成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完善《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改造升级安东路、跃进路等5条路户外广告,规范设置高品位报刊亭。制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密闭改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处置核准,源头治理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顽症”。
2、规范市容秩序。根据“禁止、控制、规范”要求,制订专项市容整治方案,实行分层管理,着力解决非机动车乱停、摊点乱摆、垃圾乱倒等突出问题,推动市容管理长效化。依法履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和乱扔乱倒餐厨垃圾专项整治。积极参与“扫黄打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小学周边环境整治、犬类管理等治理工作。
3、依法控违拆违。坚持属地管理,突出重点村镇违建、项目区违建、主次干道两侧违建、党员干部违建、顶风违建等五个重点,落实领导带队指导督查、部门协调联动、违建案件集体审议、控违拆违宣传教育、拆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管辖区域内无新增违建,历史遗留违建有序清理。
4、推行网格管理。按照统筹协调、相对平衡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划分市容监管、清扫保洁网格,建立片区管理、定人定岗等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实现市容环卫管理全覆盖。推进城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制定城管GPS定位管理方案,对市容环卫管理作业行为及城管巡查执法、环卫作业车辆轨迹进行实时定位和视频监控,及时掌握路况、车况和人员作为情况,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效能。
二、环卫作业现代化。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5、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推广使用新型环卫作业车辆、压缩收运设备,确保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2014年,市中心城区要继续组织实施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工程,新建2座、改造4座垃圾中转站,新建旅游生态环保公厕5座(含2座星级公厕),建设环卫基地。制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2014年,祁门县要完成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建设,市中心城区要实施市污泥、餐厨和粪便垃圾综合处理工程,排污管道,建筑垃圾处置场等项目建设。
6、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制定《市2014年度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评分办法》,强化区县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督查。各区县及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要认真对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定期监测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确保全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治理东关垃圾填埋场、歙县老垃圾填埋场、黟县艾峰老垃圾堆放场、休宁县秀阳村长坞垃圾填埋场和区老垃圾填埋场等5个存量生活垃圾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
7、深化环卫事业改革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管干分离的环卫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质量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收费,放开环卫作业市场,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环卫作业服务。细化完善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公厕和中转站管理等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卫作业督查,确保垃圾落地不超过15分钟、清扫保洁达到“六无六净”标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等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创新举措,拓宽渠道,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2014年,区、黟县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8、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保障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实现环卫合同制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增幅;充分利用公厕、中转站等管理房,引导鼓励沿街单位、商业、银行储蓄网点免费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场所,逐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环境。
三、依法行政制度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创新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水平,构建法治和谐城管。
9、创新体制机制。出台《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推进城管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城市管理责任体系,推进城管综合执法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加强处罚权与管理权有效衔接,建立城管综合执法信息通报、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0、创新执法模式。坚持“一区一品、一县一策”,开展城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工作亮点,推广典型经验、促进行业依法能力水平提升。继续推行说理式执法、恳谈式执法、首违不罚的执法模式,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一次性告知、全员办案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实现和谐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目录、行政职权目录和权利运行流程,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实施网上办案,健全城管信息公开机制。
11、创新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修订完善全市城管系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文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统一执法程序。规范内部办件衔接制度,完善户外广告并联审批方案,压缩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力促行政许可提速增效。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制机构审查、专家论证机制,完善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办结机制,实现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率100%。
四、队伍建设规范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创先争优、作风整治长效机制,优化政治生态环境,强化队伍执行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12、强化教育培训管理。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案例剖析会、法律知识竟赛、案卷评查等活动,继续推行法律法规“月学季考”,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管队伍依法管理城市水平。制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督查考评办法》,切实提升管理效能。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藤桥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发达。作为“全国千强乡镇”,藤桥镇工业经济发展迅速,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资源优势,并具备良好的生态建设基础,区内拥有国家级生态乡镇——双潮片区,以及2个省级生态乡村——临江片区和岙底片区,并于2011获得了省级生态镇称号。藤桥镇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成效及特点:
(一)组织管理构架健全
藤桥镇自确立生态文明创建目标后,迅速成立了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藤桥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各司其职,认真组织生态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建立驻村干部挂钩环保责任制、生态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上下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生态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大问题,确定各阶段的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人负责调处生态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生态建设工程基本实现项目化操作,并有完善的工作通报制度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区生态办上报信息动态。
(二)生态创建基础扎实
藤桥镇现已创建区级生态村39个,创建率达44.8%;创建市级生态村37个,创建率42.5%。去年,藤桥镇建设美丽乡村4个村(江池村、江心田村、金岙村、底山根村);美丽乡村精品线创建1条;市级历史文化村落申报1个,区级历史文化村上报10个,续建美丽乡村3个;美丽浙南水乡申报1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及管网配套工程、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和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等五个方面正在不断进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逐年得到提升,生态满意度调查中公众满意度较高。轻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已经建成投入运行,园区内所有企业和周边村落的综合污水均已经接入污水处理厂,老镇区的五个村主管网工程已经完工,总体纳管率已经达到预计规模的60%以上。
二、藤桥镇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基础设施较为滞后
藤桥镇目前的污水收集系统尚未完善,仅有少部分污水管竣工,雨污合流现象严重。且由于市政配套管网的滞后,导致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排到河流、水渠、池塘。污水处理方面,藤桥镇接驳镇区(除轻工产业园区一期),包括新藤社区、藤南社区、南雅社区和岙底社区、戍浦社区部分村等处的藤桥污水处理厂,目前仍处在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项目业主尚未明确,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也还在办理中。此外,仍有8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还在在建过程当中。综合垃圾处置方面,村镇级小型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建设乏善可陈,横向对比浙江大多数村镇,都建有村级厌氧(好氧)垃圾处理终端,通过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即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在家门口进行消化。由于垃圾处理终端未及时跟进,依托现有的转运途径进行外运处置,致使不少环保意识较差的村民直接将垃圾丢弃到河道、农田,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二)生态环境问题凸显
藤桥镇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内源污染和外源污染,尤其是内源污染较为严重,化工厂、造纸厂以及零散在各个村落的小五金加工厂,再加上农民集聚区的生活污染,整体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藤桥镇内河水质较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钾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等指标均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K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体标准,基本上为劣V类水质。工业固废及居民生活垃圾无法得到有效处置,企业非法偷倒、焚烧工业垃圾现象以及生活垃圾任意倾倒和堆放现象普遍存在。
三、藤桥镇构建生态文明的建议与对策
(一)科学构建生态经济体系
一是科学谋划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业建设是一项成套工程,需要政府发力、市场给力、百姓合力,藤桥镇政府要将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确保经费得到保障。用好用实各项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积极争取市区两级财政、生态办、农办专项基金向藤桥镇倾斜。二是明确专人负责。大胆任用专业对口,经验丰富,并对基层农业发展有一定理解的人员来承担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做到农业建设与生态发展齐抓共管。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划。从长远发展来看,应该针对生态农业制定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划,在蓝图指导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从措施保障来看,应从资金投入、绩效考核、统筹协调、生态补偿、招商引资等方面制定相关办法,为藤桥镇生态农业发展提供科学导向。二是加大生态旅游发展力度。通过合理编制区域旅游规划,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定位近郊旅游经济,充分发挥“山水及用地资源”的优势,带动藤桥镇旅游休闲及其配套产业的整体发展。打造现代都市后花园,合理开发龙娘山、西洲岛、藤岩雅山、龙行峡、仙人谷等景区生态资源,使这些“天然氧吧”发展成为都市休闲游步道;建立户外运动拓展基地,通过与温州市户外运动俱乐部进行合作推广,建立藤桥镇户外运动拓展基地,制订合理的户外休闲线路,挖掘藤桥镇龙娘山、白脚坳、岙底龙行峡至泽雅林岙、双潮西坑村至岙底等穿越线路优势吸引广大户外爱好者来藤桥组织活动;开发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将藤桥镇的红色旅游参观点进行包装策划,打造藤桥镇“红色之旅”一日行精品线路,在向全社会推广这些基地的展示教育意义的同时,丰富本地旅游的多元发展。
(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一是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深入实施《鹿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烟尘整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等六大行动。严格实施黄标车限行,通过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确保村镇建设绿色工地有序推进。藤桥镇今后应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依托标准件、制鞋等为基础的生态产业链,逐步转变高耗低效的传统工业模式,突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全面降低工业企业的能耗。二是加快推进水污染治理。狠抓区域内重点污染源整治,巩固沿河沿岸直排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搬迁和取缔成果。加快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建工程项应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接入、管网建设和终端设施建设,尤其不可忽视农户户厕的改造和雨污分离的截污管网建设,要实现农村的人粪尿、洗涤、洗浴和餐厨废水集中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着力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一是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坚持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治理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工艺和装备引进,同时积极做好与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环境管理的衔接,确保增产不增污,把对环境不利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以此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克服新的结构性污染产生。继续深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排污申报制度,按照国家综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力度,坚决查处不达标企业;加强对现有治污设施的管理,确保重点污染源的达标排放。二是加强固体废物治理。在完善固体废弃物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管理工作。积极支持生产工艺革新的研究,鼓励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建成藤桥镇工业固体废弃物信息库,并相应制定出工业固体废弃物交换的管理办法和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交换的经济政策,促进和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废弃物交换利用。对于危险固体废弃物要严格管理,落实有毒有害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进行分类单项收集存放和集中处理,并对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进行专门化管理,实现无危险废物排放。
(四)全面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如期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切实发挥创卫组长单位作用,制定了《*市2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加大督办、检查和协调力度,同时大力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建议成立了市领导分区包干制度,提请市政府成立了由各主管副市长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包抓的13个专项整治小组,并多次邀请四套班子领导调研和视察创建工作;全年4次召开动员大会,通过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和创卫万人签名等活动,掀起全民创卫热潮;先后邀请5名专家对我市的创建工作进行专项指导,推动创建水平的全面提高;精心组织完成了全市创卫材料汇集、编制工作。分别通过了全国爱卫会的技术评估和考核鉴定。我市被全国爱卫会正式下文确定为“国家卫生城市”,成为*第一个获此殊荣的省会城市。创卫成功后,根据市政府指示,制定了《*市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建设,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及《*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并已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全力实施市容美化工程并取得实效。一是启动了“穿新衣、戴新帽”工程。起草下发了《关于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通告》,截止目前共清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万余平方米、粉刷*万多平方米。进一步完善了“三乱”市场化运作机制,督促专业清洁公司加大“三乱”清理力度,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清理“三乱”*万条,使城市“牛皮癣”基本得到了根治,“三乱”治理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二是认真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多次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环境卫生,洗车行、修车行占道经营及机动车违章停放等专项治理,并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使市容市貌从整体上得到了改观。特别是近期结合市区大部分街巷改造后闲置、废旧杆、牌、亭增多的实际,下发了《关于清理道路两侧废旧设施的通知》,对道路两侧的废弃电杆等废旧设施和乱堆乱放进行了全面清理,保障了道路畅通、市容整洁。三是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美化、亮化城市市容。拆除各类违规设置、陈旧破损或设置档次较低的户外广告*余块,约*平方米,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设置。对全市的门头牌匾逐街逐户进行整治,“一店多牌”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在清河街等街道开展了整体街景设计试点工作,对试点街道的建筑景观、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等进行了统一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宣传及我市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累计设置公益广告*块,约*平方米,很好的宣传了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大会议及决策。
——“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日趋和谐。在占道经营的管理上,探索出一条“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治理经验,将全市街道划分为严管、控制和规范区域,在严管区严禁设置摊点摊区,控制区由统一招标设置、管理,规范区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秩序及市民生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设置摊点。同时在市区内划定了一定的季节性、限时性摊区、摊点,鼓励创业,方便群众。对全市的各类占道摊点、摊区进行了集中整治和提高,取缔了艺术巷等*个经营混乱的占道摊区,对*巷等*处占道摊区进行了搬迁改造和统一规范,在市场的整治中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尽量使摊点、摊区的设置看上去整齐划一、美观大方,切实提高了摊区设置档次,在美化环境的同时繁荣了市场。
——综合执法水平再上台阶。一是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建立了“一城一队”管理模式。先后接收了市规土监察大队*人,三区执法队员*名,建设局*人,对*名协管员进行了严格考录,择优录取了*名,聘用了*工作人员6名,整合了执法队伍。二是推行并完善了网格化管理。制定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格化管理责任方案》和《网格化管理区域图》,将全市划分为*个责任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区域及大队包区、中队包片、分队包街、个人包段的“四定四包”精细化管理,形成了分片承包、逐级负责、责权量化的管理机制,采取“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足城区、覆盖农村、高效集中、惠及市民”的整体化运作方式。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截至目前共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万余平方米,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万余起。四是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准军事化管理的城管队伍。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保证完成迎接*周年大庆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组织*余人分两批走进*教导大队,进行了先后为期*天的封闭式军事训练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为建设“和谐*”打造了一支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队伍。
——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方面取得新突破。一是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建成了*区大型垃圾中转站;开工建设了*座小型垃圾中转站和*座公厕;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多处垃圾收集展进行了密闭式改造;对全市的环卫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和清洗粉刷;对全市的旱厕和三类公厕进行了改造提高,目前全市共有水冲式公厕*座,万人拥有公厕*座,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的标准;增设果皮箱*多个,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二是制定了《*市20*-2020年环境卫生规划》,为全市环卫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蓝本。三是实施了城乡一体化管理,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卫作业和管理统一纳入到全市环卫行业管理范围,使环境作业和管理不留空白、不落死角。四是积极推行环卫市场化运作,开展了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引进了*市餐厨垃圾统一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还引进了cdm、swc等垃圾处理新技术,有力推进了全市垃圾处理的科学化、减量化、无害化进程。五是实施堆山造景工程。按照区市两级领导的指示,在*实施了览山建设工程,将全市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集中消纳,进行堆山造景,变垃圾为资源,变脏点为亮点,科学合理地对建筑垃圾进行了再利用。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草上报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通过*人大批准,于今年*起开始实施;《*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也顺利通过,已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市修车、洗车行管理办法》也已上报市政府。
——党建宣传工作开展有力促使各项工作全面提高。一是狠抓党建,夯实基础。在全市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的基础上,及时完善了*个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堡垒作用,同时调整完善了工、青、妇组织。二是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认真组织学习各级纪委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关于加强廉政加建设的讲话精神,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定期组织考核。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洁自律、自查自纠和警示教育及优良传统教育活动。三是加强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层层签订政风行风效能建设目标责任书,聘请行风评议员按季度对照责任书进行检查,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四是认真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促进工作全面进步。今年我局共接到人大建议*件、自治区政协提案*件、市政协提案*件,除将*件提案因不属我局职权范围按程序退回外,对剩余的建议和提案,由分管领导带头负责,将提案办理工作与城市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面商率、办结率、满意率均达100%。此外,还设立了局长接待室,由局领导直接接待投诉上访群众,现场解决问题,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截至目前,我局共收到市长邮件*件,督办案件*件,市民投诉*件,*专线*件,领导批示件*件,及其他转办件共计*件,办结*件,办结率为*%,剩余的正在督促办理中,真正实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五是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开展了面向社区、学校、家庭、机关、工地、商户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六进”宣传活动,使城管法律走进千家万户。结合执法进行宣传,将执法过程同时作为宣传过程,让执法队员走到那里,就将宣传工作开展到那里,在执法的过程中向市民散发宣传资料,让城市管理贴近群众,促使广大市民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积极《法制新报》、*电视台、政风行风在线栏目组等媒体合作,公开社会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在媒体上为群众答疑解惑,不断增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
——顺利完成规费征缴任务。制定并上报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组划片到各辖区实行分片包干的商业网点垃圾处理费征缴机制,与小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4050人员签订协议,上门入户收取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联合媒体,组织队员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垃圾处理收费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意义、用途和方法,预计今年可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为我市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几年来累计拖欠各类工程款*多万元,不但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损害了政府形象。二是城管执法环境较差,由于城市管理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对象成份复杂,管理困难,同时社会参与程度不高,未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给城管执法带来一定困难。三是现行的执法体制与当前城市管理所面临的形势任务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调动各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作用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重心下移。四是队伍管理上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整体服务水平不高,未能促使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2009年工作安排
(一)着力美化市容,全力迎接的到来。一是实施“穿新衣、戴新帽”工程,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进行彻底的清洗粉刷,突出城市主色调。二是加快览山工程建设,将其建设成为能集中体现我市风貌和发展成果的综合型城市游览景点,向*献礼。三是深入开展“迎大庆、树形象、做贡献、促发展”活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网格化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建,杜绝市内私搭乱建行为。加大户外广告牌和门头牌匾的治理力度,实施亮化、美化改造,使其充分体现城市风情、展示城市风貌、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味。落实“门前三包”,全面清理城市“三乱”,确保环境优美整洁。
(二)加强长效管理,巩固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成果,完善设施建设,强化长效管理,提高创建水平。一是全面落实“创卫”措施,加强重点部位的治理,消除卫生死角。二是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巩固“创卫”成果。三是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动员社会一切力量爱惜和守护“创卫”成果。
(三)更加妥善地处理好“市容”与“繁荣”的关系,促进城市和谐发展。认真落实*的指示精神,在占道经营的管理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管理理念,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坚持以疏为主、堵疏结合的治理方法,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摊区和摊点的设置水平,准确理解和认识“市容”和“繁荣”的辩证关系,做到利用矛盾、解决矛盾,切实发挥城市管理工作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市容环境和经济发展永远朝着相互促进的方向发展。
(四)探索创新,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以“12319”城管热线联动,执法体系为主和数字监控系统为辅的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以及重点地区和社区监控点、移动通讯设施的建设。整合全市城管信息资源,建设基础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城管办公自动化、移动指挥智能化、监控可视化、监督举报社会化,最终打造“数字城管”基础平台,全面提高城管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