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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政府主导,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分别统筹。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各县(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以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和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上述人员中属于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18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各级财政补助250元。
第九条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第十条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由市、各区财政各承担50%。
国家、省和市对县参保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85元。各县应当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困难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居民医保进行捐助。
第四章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参保登记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由所在学校统一负责组织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直接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1-2级)的城镇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三)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扩面征缴及参保人员的申报登记、信息录入和医保证卡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制,参保居民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个参保年度的医保费,缴费地点为指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及时参保,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金使用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以及其他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住院和门诊报销设立起付线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
第二十四条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为: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五条缴费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度,报销比例提高0.5%,最高可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六条建立门诊大病制度,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及器官移植,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可申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证》,持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1200元,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门诊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第二十九条参保居民就医时,应当持本人医保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按照逐级转院原则办理,并实行区外转诊转院备案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严重,经市区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诊治需转往外地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参保居民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未按转诊转院规定在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参保居民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区外转诊转院标准办理报销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其中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违规处罚等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用药目录不再区分甲类、乙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50%,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1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状况
嘉兴市实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并轨运行,居民参合率逐渐接近新农合全覆盖的目标,且其筹资标准也逐年增加,提高了合作医疗基金利用率和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同时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嘉兴市的医疗保险实施状况如下:
1.1筹资标准上调
从筹资标准上看,2015年度嘉兴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20元,比2014年度的每人每年650元上涨约26%。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90元,比2014年度的260元上涨约12%。如今各级财政补贴530元,比2014年度的390元上涨约36%。我省8000多万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由去年的38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提高到了380元。政府部门对新农合的投入,使农民看病就医有了资金保障,也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视。筹资标准的上调为加快建设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1.2医疗保险居民参合率逐年提高
嘉兴市已初步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全市目前共有190.33万城乡居民参加合作医疗,参保率从2003年85.43%,提高到了2012年的99.14%,位于全省前列。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全市总补偿金额达43.97亿元,且补偿金额在逐年增长,从2003年的补偿金额0.637亿元到2012年的1.156亿元。2012年的总补偿人次达1198.6万人次。居民参保率的上升切实减轻了居民医疗负担,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1.3基金和门诊费用的结余
2011年,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年基金收入9.22亿元,基金支出8.03亿元,年度基金结余1.2亿元。2012末,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年基金收入10.41亿元,基金支出10.05亿元,年度基金结余0.37亿元。2013年末,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1.723亿元,其中征缴收入3.81亿元,财政补贴0.161亿元,基金支出12.22亿元,本年度基金赤字0.5亿元。近几年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额正在逐年增长,增强了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2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报销手续繁琐办理报销手续所需材料: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嘉兴市报销手续较繁琐,这对于被病痛缠身的人们,更加焦头烂额。而对于一些困难户没有充足的精力去面对复杂的报销手续,因此存在“报销多跑”的问题。
2.2门诊报销补偿水平低
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率为5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率为1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率为10%.目前的门诊报销率并不能为农民排忧解难。表2知,2011年,普通门诊补偿率为23.82%,总门诊费用为81893.80万元。2012年,普通门诊补偿率为26.01%,总门诊费用为84276.21万元。2013年普通门诊补偿率为28.46%,总门诊费用为89373.99万元。这三年,虽然普通门诊补偿率在上升,增长率从9.19%到9.42%.但从总门诊费用数据看来,其增长率从2.91%到6.05%。总门诊费用的增长率总体增长幅度依旧大于补偿率。农民“门诊补偿水平低”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
2.3住院费用补偿水平低
2011年住院补偿率为44.56%;2012年住院补偿率为49.12%;2013年住院补偿率为52.78%。这三年,2011年的住院总费用为136951.80万元;2012年为149183.40万元;2013年为170637.70万元。每年的住院补偿率随着住院总费用的增加上调了,但2011年到2013年住院总费用增长率为24.6%,而住院补偿率的增长率仅为18.4%。补偿率的提高并不能弥补快速增长的住院总费用。对于低收入者来说,较高的住院费用补偿水平,并不能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
2.4基金筹集不足
2011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达92227.22万元,统筹基金支出为80255.79万元,基金总共盈余11971.46万元。2012年,统筹基金为104143.00万元,统筹基金支出为100488.70万元,基金盈余3654.3万元。而2013年统筹基金为117234.80万元,基金支出122235.40万元,基金赤字5000.6万元。显然,基金筹集需要拓宽基金筹集渠道,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
3对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有效建议
3.1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简化报销手续
3.1.1完善医疗部门的服务设施政府部门加大对医疗部门的投资力度,尤其是农村地区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设备,从而提高卫生服务质量。
3.1.2简化报销手续报销手续的繁琐对于农民造成很大不便,显然成为农户对基本医疗制度不满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建立便民化、亲民化的报销制度,让地方的的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与市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有效的对接。
3.2针对资金筹集不足解决建议
3.2.1拓宽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渠道在进口国外的产业中征收一定的健康保险费,增加政府的收入,以资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款,扩大筹资渠道。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会计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会计科目; 会计报表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填制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项会计制度的先后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显现。
一、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初期,其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用收付实现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当时也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已不单纯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参保人、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也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如基金的筹集是否及时和足额,是否合理运用等。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疗保险基金中以现金实际收支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未收的保费、应付未付的债务(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基金的资产、负债和运行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均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处于同一核算序列,与“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呈对应关系,却未在会计科目表中设置“待转基金”科目,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脱节,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不明确,不方便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
(三)对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条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做相反分录予以转回。“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年度终了应无余额。笔者认为,将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经验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会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年末数虚增,违背了财务数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类科目,其余额应转入基金类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应均无余额。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异未提出账务调整方法
实际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划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可能非常准确,因为中途可能有职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职工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必须相应对退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这必然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有的统筹地区这种年度差异额可能很大。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这种财务现象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制度盲点,使经办机构在年度结转时只能根据经验和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导致各经办机构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不便于审查和考核。
(五)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的编制说明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待转基金”项目的说明如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贷方发生额“指1到11月份”合计填列。事实上,“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包括了能确定归属的和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使“待转基金”项目的核算内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也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并提出该项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指1到11月份”填列。从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反映的核算内容理解,其填制金额应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样又必然导致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的填制金额不一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表间勾稽关系互相矛盾。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笔者认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2]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会[2003]19号).
一、基本情况
(一)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有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目前,有关部门及受委托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只是部分的、局部的、有限的。包括涉及社保基金量小,没有包括五个险种的累计结余基金等。投资运营的实体仅限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尚未被授权进行运营,投资的收益及增值效应极其有限,远不能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的需要,远远没有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医疗服务市场高度垄断,医保基金管理、医保付费方式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积极应对市场化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在医保市场,医疗服务供给方高度市场化且高度垄断,而作为医疗服务需求方――医保制度、医保基金管理及其付费方式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充分发挥医保基金资源在市场中的杠杆作用,使医疗服务需求方在市场经济中处处被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为追逐利润和谋求自身发展,加上医学科技的进步,医疗服务高度市场化,而且是高度垄断的市场,垄断助推了“以药养医”的利益机制。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医生握有消费决定权和供给决定权“二权合一”的绝对主动权,使得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消费过程中只能处于被动地位。此外,医药价格不合理甚至失控,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制约作用远没有得到发挥。于是,便有了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三)医保基金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和全民医保的启动运行,标志着我国已基本解决了全民医保从无到有的问题。如何实现从有到好,需要解决的难题还很多。如医保费的征缴、统筹基金管理和运营等仍不完善、不规范,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
1.维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任务艰巨。医疗保险在平衡公平诉求中的福利化趋势;基金收入的能力赶不上基金支出的需求;医疗服务市场化、医疗费用增速与保障能力的差距拉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推进不尽如人意、医保基金保值增值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2.医保基金不仅承担支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的功能,同时还承担解决一些历史问题的责任。老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企业改制中退休人员作为改制企业一部分整体参保,而这部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职人员经改制分流,人员大幅度减少,为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虽然尚能一次性收取一定的保费,但远不能平衡基金的需要。
3.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低,医保付费方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往的医保支付方式以“按服务项目付费”为主,这是造成医保基金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付费方式不仅不能对医疗服务提供方实施有效监督制约,促进其进行合理有效治疗,而且对过度治疗、过度检查等滥用医疗资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其结果是,既损害了基金的使用绩效,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权益。
4.医保基金监管力度还不够,造成基金流失。由于医保经办机构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限制,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一些挂名住院(包括参保和非参保的),尤其是挂退休人员名住院或异地就医的现象,导致基金严重流失。
5.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一些统筹地区由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或是系统规模较小、功能不完善、运行速度慢、资源数据库容量有限、兼容性能差等,未能建立起完整有效的监控过度医疗、反欺诈的预警系统,对合理控制基本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基金浪费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持。
6.人员构成老龄化。参保人员结构失衡,加大了基金运行风险。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参保人员已基本覆盖至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灵活从业人员、农村户籍人口以及城镇居民,基金运行亦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据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大于65岁老年人约占总人口的7%,到2008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8.3%。参保人员老龄化的速度明显高于扩面和基金增长的速度,基金运行风险凸显。从广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构成看,2010年,退休人员占总参保人数的比例高达29.74%,比例严重失衡。
二、按市场规律的要求运作
所谓医保基金市场化运营就是通过国家立法,授权国家有关专业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保证安全、注重效益的投资原则下,通过对医保基金规范、稳健、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医保基金收益稳定增长、充分发挥基金绩效为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
按市场规律管理医保基金,实现三方共赢。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费缴纳给医保经办机构,是希望医保经办机构成为自己的经纪人,作为需求方利益的代表与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医院和药店)进行团购谈判,购买医药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集体的力量,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上具有强大谈判能力的购买者,从而有能力运用各种手段来限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约束医疗费用飞速上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相匹配。各类医疗机构则通过展开充分的竞争,争取更多来自医保基金的支付,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医保基金市场化就是回归其资源的属性,建立以医保基金为主导的卫生资源配置机制,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绩效,使参保人员不再“看病贵、看病难”,医疗机构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发展,医务工作者因改革而使自身技术和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基金市场化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因此,为发挥医保基金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国家有必要立法,将基金在确保安全、有效监管前提下纳入市场化运营,使医保基金健康、安全、可持续、科学发展,以最大限度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的需要。
三、医保基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营已经在限量、局部进行,取得了一些收益,但还远远不够,仍需要配合国家深化医改规划,作更深层次的改革和更大规模的运作。
(一)在政府宏观指导及有效监管下进行市场化运营
国家通过立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按照循序渐进方式进行专营或委托经营权。
1.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投资,使基金保值增值或使基金发挥最大绩效。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2.进行医保支付制度改革,通过团购的力量提高基金的绩效。要把医保基金团购按市场规律进行运营,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谈判医保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凡涉及医保基金付费时,都可以进行协商谈判。通过团购谈判达到“医、患、保”三方共赢。要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凡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商谈判,在谈判中形成一个既能反映价值又能反映供求较为合理的价格。
(二)建立奖励机制
1.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支出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基金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奖励。
2.连续累计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给予增加一定数额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3.体检。参保人员连续参保达到一定期限后,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体检服务费用。
(三)向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疾病的领域投资
国务院副总理提出:“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切实提高防病能力,努力使群众不生病、少生病。”
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允许专营机构或委托运营机构每年从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有益于参保人员身心健康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全民健身活动以及宣传医学常识,将健康管理前移,将医疗保险工作前移,以达到增进健康、减少疾病发生,实现“努力使群众不生病、少生病”的目标,同时,也减少基金支出。
1.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一定经费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2.普及宣传科普知识。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普及医学常识、疾病预防与控制知识等。如怎样合理膳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等医疗保健知识。
3.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体检,给参保妇女提供定期专项检查如妇科病、宫颈癌、乳腺癌等普查,还可以进行高血压、糖尿病等的普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基金的支出。此外,还可以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预防保健,将预防保健纳入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从而大大提高基金的使用绩效。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个人账户;住院费用;慢性病;经济承受能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经济负担;解决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一样,都属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险项。
胜利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自1996年10月成立,依据【1996】16文件精神,借鉴“两江”医改经验建立了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等多方面原因,到1999年统筹金出现了超支,为建立适应油田特点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于2000年12月按照国发【1998】44号、鲁政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当年门诊医疗费超出参保职工个人账户造成的经济负担及解决办法
单位和个人均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2%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上按2.5%划入;退休人员以管理局上年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
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职工对门诊医疗服务的过度消费,因此,职工合理的年门诊医疗费用不高。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慢性病病人需长年吃药,且费用较高,他们的病种又没纳入油田规定的11中可报销的慢性病范围内,例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红斑狼疮等病人每年拿药大约在1万元左右,由于他们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他们会因门诊医疗费远高于个人账户当年的积累而出现自负过重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油田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2005年下发了胜油保发【2005】7号文,实行参保人员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油田参保职工,除规定11种慢性病门诊费用以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医疗保险支出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属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范围。门诊医疗费首先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个人账户金用完后,先由参保人自负,年度门诊医疗费自负额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80%,年度末,符合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所在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补助手续。经过7年的运行,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个人经济负担,得到了广大职工的好评。
2.住院费中自负比例造成的经济负担及解决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700元,年度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由个人自负,以后住院时累计起付标准不足1000元的(含前两次发生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应补足差额部分;统筹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根据年度住院费用支付限额大体可分三种情况加以考虑:
(1)年度住院费用在4万元以下,这类人员大约占所有住院参保职工的60%,若一职工住院1次,所住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为例,年度住院费用为39000元,不考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服务项目和用药,职工个人自负额大约在7000元左右,自负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油田工会还补助60%,职工实际自负5000+2000×60%=5800元,这部分负担参保职工应该是能承受的。
(2)年度住院费用在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主要是一些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肝肾功能衰竭等)和严重意外伤害而住院的职工,这类人员大约占所有住院参保职工的39%,住院费用数额较大,职工个人负担较重。
油田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解决了此类问题,给每一位参保职工买了太平洋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4万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理赔,住院医疗费、个人账户以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赔付90%,规定的11种慢性病门诊医药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赔付50%。但赔付的结果不容乐观,原因大致有几个:医院使用了自费药品,尤其是恶性肿瘤的化疗药物,大多进口药品价格昂贵,且不再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内;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材价格昂贵,如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吻合器、钢板、钢钉等,此类器材报销有规定限额,所以职工需自己自费大约50%的费用;住院期间的处方量较大,超出了正常治疗量。所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取决于病人的治疗情况,有的赔得多,有的赔的少。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下的自负部分由油田工会按实际自负额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
(3)年度住院费用在20万元以上,主要是局外就医的重症晚期恶性肿瘤病人、肝移植病人,这类人员大约占所有住院参保职工的1%,住院费用数额较大,大约在30万至50万元之间,如果没有油田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职工个人负担相当严重。
油田为了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除了像以上提到的第二种情况那样,即年度住院费用在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4万以内油田先按比例报销,4万至20万上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社保中心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出资给予职工50%救助,此项政策叫住院大额补助,这项补助完后,还可以进油田工会的36元补助,经过以上4项的报销、理赔、救助,最后职工的经济负担大约在全年总医疗费的10%左右,例如,2011年,我辖区有一肺癌病人,全年累计住院9次,总医疗费33万多元,给他计算一下,最后,他实际自负3万多元(非报销费用不包括在内,如自费药,超标床位费、空调费等)。
3.慢性病自负比例造成的经济负担及解决办法
社保中心规定了11种慢性病,都是些常见重症病种,门诊就医的费用,不占用个人账户,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有参保人员自负10%,再按上述规定执行,以肾功能衰竭透析病人为例,全年透析总费用大约在13万元左右,自负3万多元。
油田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规定他们也可以先上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理赔后的自负部分还可以进油田工会的36元医疗救助,最后,此职工的个人经济负担大约在8000元左右。这样,即使经济收入一般的家庭也可以承受。
以上的算法都是在排除掉医院过度医疗、没有自费药品的情况下考虑的。
关键词:医疗保险;覆盖城乡;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994年“两江”试点开始,伴随着15年经济社会的伟大变革和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全面探索和全面推进后,逐步扩大到农村人口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目前实施的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尤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目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覆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效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在解决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更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可以概括为:个人看不起病、单位掏不起钱、更多农村人口和制度外居民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过数十年改革与发展,我国首先基本实现了制度功能的重新创建与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逐步构建起一个覆盖更广的、独立于单位之外、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了以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需求保障机制和费用制约分担机制,从而逐步实现保障权益、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二、现状分析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到今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从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主要覆盖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政策上基本实现全覆盖,与每位公民休戚相关,其社会关注度前所未有的提高,成为名副其实的热点。分析其现状,三项保险可以概括为:人员分类、政策分立、经办分开。主要有五点不同:
一是主管部门不同。在大多数城市,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口卫生部门管理。
二是资金筹集渠道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筹资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在1200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筹资额一般为220元至5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筹资额,一般为100元。
四是政府补助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不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年/人补助不少于9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年/人补助80元。
五是享受的待遇水平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80%—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65%—7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般为45%—55%。
从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各项政策将职工、居民、农民不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从费用征稽(缴费、补助)到待遇一般享受(门诊、住院)都进行了太过细致的分类,人为地增加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各地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开发,平台不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不到位,应用也不顺手,大量基础工作仍靠手工操作,易造成人员参保基本信息资料不全,管理漏洞大。社区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与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既是制度创建的过程,也是创新与探索的过程;既是不断发挥制度作用的过程,也是不断发现问题、揭示矛盾、化解难题的过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更深层次的矛盾、困难及问题也已显现,曝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
一是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不到位,基本医疗保险及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经济障碍。
二是管理服务体制不统一,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存在体制障碍。
三是分担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不同需求的保障渠道还没有形成,仍然存在个人负担过重的情况。
四是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不健全,强制性参保和规范性监管存在法律障碍,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方式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发展思路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且人们的观念逐步转变,对政策、制度的敏感会推进矛盾的演变和转化,笔者认为,目前单纯靠工作力度甚至现行政策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制度性安排、政策性支持和方式性变革,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力度,实现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现全体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二是政策应实现待遇水平的层次性,根据不同的收入状况设置多种缴费标准的险种,体现制度的层次性和可选择性,各类群体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健康消费需求,选择不同缴费标准的险种,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同时通过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三是政策要实现保障方式的贯通性,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涵盖的不同层次的保障形式之间,通过不同的缴费标准,建立各险种之间的通道,实现体系内各险种的有效衔接,使得公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流动。四是政策要实现管理服务的统一性,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应当采用统一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利用社会化的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制度运行和管理服务效率。
(一)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政策:对三项医疗保险制定一个适用于不同人群可自由选择参保、转换统一的政策,从政策上满足所有人群的医保需求。二是统一管理:对现有的医保管理体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三是统一标准:统一规范政府补助标准和社会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制定对相应的待遇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不分人员类别实行一个补助标准,简便易行,方便工作;门诊、住院待遇标准与缴费挂钩,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助。
(二)健全三个平台。一是要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管理信息平台;二是要健全社区医保信息应用平台;三是要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信息平台。通过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统一、快速、便捷的业务经办。
一、引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账?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结合实例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某城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比较
3.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
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
(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
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医保资金处理
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三、系统整合成效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7)10-0055-04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附加了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退休后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只能一次性结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就没有可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企业和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可以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许多弊端,不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
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即规定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其退休时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人员,则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仅以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例,进一步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主要内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71条,本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对上述规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达到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者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当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该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退休后显然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现在,即使该职工愿意补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见,退休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2.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就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一次性结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退休后将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不一定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一定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这一结论可以看出,未来将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比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高,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
二、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于退休人员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积极作用。
(1)可以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没有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可以在即将退休时,挂靠到某一家企业工作,缴纳一段时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设计,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发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企业就会不履行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有些企业就会在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没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会使一些企业不愿意履行缴费义务,就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法、足额征缴。
(3)可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设置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目的在于防止缴费年限比较短的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一个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只履行了几年的缴费义务,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长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有必要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
(4)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未来将有一部分退休人员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会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积累。
2.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笔者认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20年或25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长,条件过于苛刻,许多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收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老退休时,可能会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将会成为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社会群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目前,我国劳动市场处于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在劳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失业风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失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托――企业,就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失业风险较大、失业频率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其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业不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买方劳动市场条件下,一方面是劳动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却是企业逃避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在过去4年对9 680户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方法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临时工、外地城镇职工、季节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劳动者受雇于企业,即使知道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企业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退休后自然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执法监察的力度不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即使有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群体中,这部分人将会占很大比例。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反过来,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比较低。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延长,劳动者实际就业的平均劳动年龄大约为20岁。这也就是说,即使个人在劳动年龄内不间断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约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在劳动年龄内需要用大约50%―70%的时间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退休后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样严格的缴费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难以达到的。
(2)苛刻的受益条件,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相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制度的“低保障、广覆盖”[3],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累计缴费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无疑会使许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时,由于达不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根据个人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医疗消费的80%是在退休后的时间里花费的。可见,社会群体中,最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员。大量退休人员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固然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但却加重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影响到退休人员的生活,给退休人员造成比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退休人员因病致贫、病困交加。
(3)苛刻的受益条件,对于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是不公平的。对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来说,其单位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企业现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即现收现付),而当其职工退休时,却因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女性职工或者不满25年的男性职工,其退休时,只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履行了18年缴费义务的女职工和23年缴费义务的男职工来说,他们同其他劳动者一样,长期履行了缴费义务,只是由于达不到苛刻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制度设计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预期,未来会有许多劳动者由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条件,会促使劳动者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失业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来说,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预期个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就会主动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劳动者失业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钱看病了。当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人员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时,依然需要国家提供医疗救助的保障。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步缩小,原来几个子女供养1个老人的人口结构,正在逐步向1个子女供养几个老人的人口结构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面临的疾病风险,难以通过家庭成员的互济互助加以分散,其医疗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只能是国家,政府的负担并没有减轻。
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改进措施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苛刻的受益条件,降低履行缴费义务的年限,可以将履行缴费义务的时间降低为累计缴费满15年,该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同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这一受益资格条件的时间限制也是适度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目标,更适合政府实现全民保障的长远目标。这样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这一受益资格的时间限制,大约相当于劳动年龄的1/3―1/4,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劳动者较容易达到的,可以激励劳动者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相比,设置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以使劳动者比较容易达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发展目标。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是企业缴纳的费用。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鼓励职工监督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而形成制度运作的良性循环。
3.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这样,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几年缴费义务的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个人因担心缴费年限过长、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四、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实施的制度建设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筹集资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使职工个人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缴费。鉴于企业在履行缴费义务中的特殊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尽快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劳动者就业难度的加大,许多劳动者到外资、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这部分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就业,即使履行了劳动的义务,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劳动者同样面临着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风险。由此,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退休后才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即使劳动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劳动义务,而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缺乏有效的缴费渠道,如果个人不在企业工作,即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没有缴费的渠道。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就有可能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的资格,这对于失业风险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失业风险比较大的人员,本来就没有工资收入,再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会进一步加剧这些人员的贫困化,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中断缴费的个人、失业人员、钟点工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创新制度规范,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机构,个人、钟点工、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拥有依法缴费的依托,使这些人员年老以后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果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职工,而不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就会处于不断被解雇的不确定状态,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可能性比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令[2001]第68号)[S].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