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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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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档案;档案管理;数字化

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城市的发展,城市建设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房地产开发的趋势也愈加强劲,这大大推动了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房地产的权属档案包含数量也迅速增长。依照建设部的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管理部门安排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权属档案,调动了与之相对的专业人员和档案保护设备,达到了产权产籍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使之渐渐向依法行政以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靠拢。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档案工作,促进建设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建设档案工作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乡建设档案部门的对建设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在深化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管理职能、加快馆库房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建设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建设档案的原则

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形成的档案是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房产档案、机关档案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领导与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各类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力度,形成以城建档案馆(室)、房产档案馆(室)为中心的各类别档案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房产档案、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三、强化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房产档案管理机构和工作部门,配备充实的管理人员。尚未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房地产档案馆(室)的,要尽快落实设立,并按建设部的要求落实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大档案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尽快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与城建档案馆(室)合署办公,履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职能。

(二)抓好规范化管理和目标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城建、房产以及文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做好馆藏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积极出台并实行建设档案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积极推进建设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切实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要把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作为加强建设档案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来抓,切实做好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档案人员业务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学习效率。

四、进一步加大建设档案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管力度。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279号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2001】103号)等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机构。要把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纳入到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去,特别是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方面。

(二)着力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建设数字化、信息化城市的重要信息源。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使《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积极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

(三)做好声像和电子档案的收集和利用。各地要在做好传统档案利用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断拓展视野、领域,扩大档案利用范围。当前,要重点抓好声像档案和电子文档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工作。要积极主动采集城市建设的声像资料,有计划地做好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重点规划建设活动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城市道路、特色建筑的影像素材的收集归档工作,逐步建立影像和图片资料库。有条件的要编辑制作一批反映城市建设成果的专题片,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就。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接收、保存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相关工作。

(四)完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强,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率也在成倍地增长,做好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政府关注民生的有效措施。要在做好房产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对使用率较高的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地双向提升。

(五)切实做好机关内部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局机关业务档案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不可或缺部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机关内部仍存在文件和业务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机关内部档案,尤其是各业务处室档案的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经常督促检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档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机关内部档案工作有序运作。

(六)强化局直属单位档案的管理工作。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也是建设档案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要进一步强化局直属单位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力度,要求各直属单位要形成领导重视、硬件完善、人员到位的档案管理局面,切实做好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各城建档案馆(室)应加强对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全面提升各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局直属各单位也应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定期向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五、大力开发房地产权属信息资源,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

在房地产的行政管理、产权变更、落实私房政策、解决民事纠纷以及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各种工作中,都要利用房地产档案来定界调试、判断产权。以上的这些作用,更加的突出显示了房地产档案的重要性以及档案管理的社会价值。应该充分地利用计算机网络,积极地开展有偿咨询业务。在第一时间提供原始的资料,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房地产档案有关信息的需要。

六、结语

正确地看待产权、产籍管理的关系,明确加强权属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依法治档,健全各项制度,增强档案意识。只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规范、高效地管理房产权属档案,才是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正确轨道,才能够更好地为产权管理和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第2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字:城建档案 行政执法

城市建设档案馆是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各类专业档案的国家专门档案馆。集中保管全市重要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公用、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等重要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乃至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八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市先后设立了城建档案馆,是市政府下属的科技事业单位,本身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但在履行城建档案馆法定职能的过程中,因为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城建档案馆工作的开展遇到很大困难。

1998年前,由于受城建档案保证金制度制约,建设单位能够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1998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档案保证金,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城建档案正常移交归档,成为摆在各地城建档案馆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城建档案依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建档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有待提高。个别单位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城建档案不完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的现象比比皆是。

(二)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在道路、管线、住宅小区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就管线竣工测绘、档案收集移交没有协调一致,造成管线档案分散保管甚至缺失,给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麻烦,给城市安全留下不应有的隐患。

(三)城建档案执法工作还不到位。没有将城建档案法规规章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执法检查的内容,对各类工程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不够,实质性处罚偏少、偏轻。

(四)城建档案工作基础亟待强化。一些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

二、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积极作用

依法治档首先要从加强法规建设入手,为此,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要求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但制度的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移交滞后或不移交时有发生。

以前城建档案馆管理全市城建档案是以委托授权的组织部门,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为改变此局面,特别是大中城市城建档案馆都相继增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赋予城建档案馆事业机构以行政管理权,履行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工作专门机构的职能。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青编办字【2009】127号通过了关于市城建档案馆加挂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牌子的批复。城建档案管理处成立是我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更加突出了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能,标志着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是我们真正落实建设部明确提出:“全面履行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建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的具体体现。扭转过去过分依赖城建档案保证金的约束作用,忽视依法治档的局面,着重依靠法制手段,城建档案服务城乡建设,服务全社会的功能将更为突出,必将较大的推动我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归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这是目前全国各城市大多采用的管理模式,它有以下优点:第一、符合城建档案按专业管理的原则,体现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工作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管理机构也有适当的行政权威;第二,行政、事业机构合一,符合“精简、高效”的机构设置原则,更有利于城建档案工作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也有利于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与工作安排。第三,有利于城建档案归口建设部门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使城建档案工作既有专门机构去具体落实、具体管理。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日常的具体管理,城建档案管理处负责加强城建档案的立法和执法,查处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

三、行政执法的措施及成果

我们依照国家《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以来,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并在《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鲁建发[2010]7号)中对工程档案作了明确规定。在运用行政执法权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拓展依法治档的思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执法力度:

1、规范建筑市场检查

2008年我馆首次参加了市建管局组织的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对市内四区在建项目约150个工程的档案情况进行摸底检查。有了城建档案管理处后,便以独立执法主体形式执法,对违法违规在建项目下达《档案责令整改通知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规范了各单位的档案管理。

2、档案员培训

历年来,我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业务培训,不仅提高了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从源头上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了城建档案归档质量的提高。

3、积极落实"两书一证"

实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简称"两书一证") 制度,将城乡建设档案归集纳入工程建设程序,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使档案齐全、完整、准确进入城建档案馆集中保管,服务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青岛市建委在市行政审批大厅施工许可窗口代办"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要件,鲁建发[2009]11号文件下发后,市国土房管局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必备要件,市区正规报建工程竣工档案归集进馆率达到100%。

4、规范执法公开、细化量化

第3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建档案工作;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工作机制

1城建档案工作主要内容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抗震防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也是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改建扩建、审计稽查、维护权益的可靠信息和凭证。城建档案工作就是围绕城市建设开展的一系列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统计、开发利用等,是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二十八条,大中小城市都应建立专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必须建立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小城市和县镇按照要求,也要建立城建档案馆或设立城建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2城建档案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全国80%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城建档案室(馆),大中城市普遍建立了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地区形成的城建档案,相当一部分城建档案馆(室)被赋予“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职能,指导监督本地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形成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工作体制。许多地方和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备案管理程序,普遍推行“一书一证”制度(即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要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城建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工程档案接收率达90%以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数量快速增长,各馆配备了相应的硬件设备,如密集架、计算机、扫描仪、温湿度自动监控设备等,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建档案分类大纲》、《城建档案保管期限与密级划分》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整理档案,档案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村镇建设档案工作开始起步,各地积极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初见成效。

湖南省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管理处)2004年晋升为“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县级城建档案馆(室)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醴陵市2006晋升为省一级城建档案馆,攸县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等建设局设立了专门的档案室。无论是人员配置、库房建设都相应的增加和扩大,整个县(市)馆藏由原来的几千卷上升到3万余卷。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各地各部门正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在这种形势下,城市建设事业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建档案工作面临新挑战,出现了新的问题和不足:城建档案的服务效能有待提高;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滞后;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步子不大,建设档案工作仍然停留在“收集保管型”,没有实现向“信息服务型”的根本转变。

3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挑战意味着机遇,问题就是机会。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服务工作机制,把城建档案工作推向新境界,使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要求和当前形势,努力创新城建档案工作机制,积极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3.1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加强对重要数据的收集,将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城市建设重要数据的备份中心。

积极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全过程管理,即以项目法人为管理核心,以纳入合同为管理依据,以监理控制为重要手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及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方位参与下,实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稽查、验收把关的全过程控制的新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国家对城市防灾抗灾,应对突发事件和反恐怖等工作十分重视,各城建档案馆(室)应紧密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应对城乡突发事件,一是做好重要工程包括重要建设、地下管线、人防工程、防洪工程等档案的收集管理;二是加强与政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机构的合作,做好重点档案的备份和安全保管,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机制和受损恢复机制;三是加强对重要工程档案的研究分析,为制定应急预案和抢救方案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在抓好重大项目档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加大业务指导工作力度,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深入施工现场,跟踪服务,及时介入,多方协调,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了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及时性。2001年至2006年,全市共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1591项,重点工程210项左右,仅2005、2006年共收集重点工程档案约4000卷。6年来新增入库档案约38000卷,为全市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2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将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本地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中心。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2005年建设部136号令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配套政策措施,纳入行政审批环节,把《办法》所规定的查询制度、告知制度、竣工测量制度、档案移交制度、预验收制度、档案动态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相关环节,建立起各部门、各行业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各类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及时移交,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004年,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通过省、市人大出台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通过行政执法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以及检查督促,推动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目前,全市包括引水、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专业管线工程档案都做到了业务指导到位、档案编制规范、收集工作有力、报送移交及时;2005年至2008年共接收各类管线工程档案4000多卷;并根据城市隧道工程、轻轨工程的发展,适时跟进,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主动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中心建设方面,长沙馆自2006年以来,通过市财政投入3370多万元,完成了“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程(一期)”,实现了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把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打造成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长沙市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的基础工作平台,充分展示了城建档案工作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3.3推进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实现由“收集保管型”向“信息服务型”的转变。

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正在进行战略转型,即从信息技术阶段转向信息资源阶段,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转向深入应用阶段,从数量建设阶段转向质量建设阶段,从粗放配置阶段转向集约经营阶段。档案是国家的基础性原生性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信息资源大户,档案工作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信息化工作,面对国家信息工作战略转型,档案工作特别是档案信息化工作必须转变工作思路,把重点转移到加快档案信息化资源建设,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上来。

当前多数城市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城建档案进行管理,不少城市开设了局域网,有的开始建设数字化城建档案馆,但各地发展极不均衡,距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信息化服务”的要求甚远。各城建档案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居安思危,积极应对,国家档案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2006年9月联合启动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试点确定了6个方面主题和16个试点单位,其中沈阳市房地产档案馆与另外两家单位联合承担“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服务”的试点任务,要求对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不同运行机制、运用多种形式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归纳。各城建档案部门应主动融入对接全国档案信息化工作,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室)建设成为本地区建设信息资料中心。“十五”期间,株洲市城建档案馆先后投资60余万元,用于声像设备和计算机信息化建设。安装了局域网,开发了“城建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了株洲市城建档案信息网站,逐步实现了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统计的现代化,结束了手工操作和人工查阅的历史。建馆以来,共接待查阅利用者36980人(次)、查阅档案35019卷,复制资料50000余份,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也为全市各行各业及人民群众改扩工程、解决纠纷、补办手续、史志修编、新闻宣传等提供了大量服务,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4抓好村镇建设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切实把国家基础实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必须加强与档案、民政、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将村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三农工作、村镇建档工作,进一步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程序,保证村镇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

对株洲市各县(市)村镇建设档案工作来说,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特别是在镇一级,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目前镇域规划建设发展很快,建设档案工作要跟上新农村建设步伐,不能留下空白。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硬件配置,落实工作场地和档案保管库房,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改善技术工作条件。三是要进一步争取领导重视,努力用好地方政策,以有为争有位,不断打开工作局面。四是要进一步营造城建档案工作一盘棋的工作氛围,加强市、区县(市)、镇建设档案工作联动,建立信息员队伍和工作网络,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横向交流,增强建设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整体实力和成效。

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服务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档案人应尽的职责。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人,敢于创新,城建档案事业正如这五月石榴花一样,将会绽放出艳丽夺目之彩!

第4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2.011

Several Issues of the Archives Management for Agricultural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YI Ya-lan, LI Li-yin, ZHANG Chun

(Yangtze River Fisheries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Fishery Sciences, Wuhan, Hubei 430223, China)

Abstract: Archives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agricultural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feature of archives management for agricultural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n provides a series of problems that exist in archives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propose appropriate advice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archiv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

“十一五”以来,我国对“三农”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也不断加强。以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为例,“十一五”期间,国家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830.97亿元,较“十五”增长了1.77倍,2010年投资总量是2005年的2.9倍。与此同时,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7年颁布了《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及《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但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很大部分是科研事业单位,专业管理意识较差,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非常严重,尤其是对档案的管理缺乏重视,没有将档案管理提高到应有的层次上。

笔者拟就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自身单位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力争对农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作出一定的贡献。

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概念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即指在整个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及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阶段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在利用中是国家发展和支持农业的凭证和依据,在农业决策中是国家农业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参考。

2 农业基本项目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

2.1 涉及主体多方位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提出项目方案到项目竣工验收,涉及主管单位审批、农业部及财政部审批、地方政府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仪器设备供应商等多方位的主体,这决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材料来源具有广泛性。

2.2 涉及内容的整体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应是以该项目或者该项目的一个单项工程为单位形成的一整套资料,从内容上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项目方案的提出到项目的批复到施工到竣工验收,每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可或缺的,这些构成一个整体。

2.3 涉及专业的复杂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勘察设计、环保、建安、结构、给排水、配变电、消防、仪器设备等众多专业领域,这些专业领域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机结合,决定了项目档案管理所涉及专业内容的复杂性。

2.4 保存时间具有长久性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规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发挥作用,仍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在保存时间上具有长久性。

2.5 服务三农效益评价的重要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因而项目建成之后的效益评价就显得十分重要。应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等方面来综合评价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效益,能让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公益能力做一个自我评估,从长远来看对建设单位的总体布局以及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能为上级主管单位投资决策作为一定的参考。

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建设主体对档案管理意识不强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现状,究其根源是建设主体对档案规范管理的意识不强,对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到位,一味重视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由于建设单位对档案管理意识不强,从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相关单位都不会对规范化的档案管理有足够的重视,未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资料,或者未设置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从而造成部门资料缺失,影响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

3.2 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缺乏规范性和实效性

部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承担者是科研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并不了解,对档案资料的来源认识不清,无法准确、及时地将搜集到的档案资料归类。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性资料原件丢失,仅留存复印件,或者重要文件签字、盖章不齐全,文件资料存在涂改痕迹等现象普遍存在,文件资料的整理缺乏规范性,使得归档资料的价值大打折扣,也给日后项目验收带来一定的隐患。

由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存在上述涉及主体多方位性及涉及专业复杂性的特点,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需要经历很长的一个周期,档案资料不能及时归档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某一建设工序完成,相应的档案资料归集并未到位,而项目建设却进入下个环节,档案资料后补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样留下的痕迹会对日后档案资料的查阅造成很大的误差,档案管理工作不能与建设工程同步发展的现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常会遭到质疑,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3.3 系统化档案管理意识薄弱

鉴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存在涉及内容整体性的特点,项目建设的每个阶段是紧密相连、不可或缺的,是一个有机整体。因而项目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资料也应是一个连续的、有迹可循的整体,应将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资料进行系统化管理,不能只重视施工阶段的工程资料,而轻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阶段的资料,任何一个阶段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规范都会造成整体档案质量下降,建设单位应树立牢固的系统化档案管理意识。

3.4 档案管理的硬件投入不足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的《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建设项目在形成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收集、积累、整理、鉴定、验收、移交电子文件,并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因而,在此基础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现信息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须跟纸质文件一样,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并与纸质版的同步录入。这较之前的管理理念、技术处理及设备方面都有了较大变革,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绝大部分在这方面的投入是明显不足的。

3.5 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是影响档案质量的关键因素,由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大部分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存在兼职人员管理档案的现象,加上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培训比较少,他们对档案的收集、鉴定、分类、归档等工作不熟悉,导致项目档案资料质量不高、流失严重。

4 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对策

4.1 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档案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从上到下各级领导都要牢固树立重视档案管理意识,使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都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档案管理工作放在与工程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

4.2 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从项目的提出、方案的设计开始,随着项目建设的环环相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形成全过程化的管理体系,将档案管理的理念贯穿整个项目建成过程,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

由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涉及主体的多方位性,参与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仪器设备供应商等都是该项目档案管理的范围,因而对这个范围内主体的档案资料也必须管理到位。例如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应提供监理日志等一系列资料,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等,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这些文件资料的收集工作,也可由上述单位分阶段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上述资料,并认真检查档案内容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如不符合归档要求,应停止进入下一步建设程序,待该阶段的档案资料规整到位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建设,这样从源头上对项目建设档案质量进行把关,确保档案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4.3 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是牢固树立档案管理意识的具体表现,只有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才能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要力争将建设项目的一整套档案资料收集、积累、整理及归档落到实处,明确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与其他参与主体的职责,使档案管理意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每一阶段,形成从项目的筹划、立项、开工直至竣工验收首尾相接、全过程管理的系统化体系。其次,将档案资料的管理落实到人,通过制定档案资料归档标准,并将档案资料管理纳入合同管理范围,通过合同对档案资料的质量、完整程度、数量等作出规范,明确建设单位对档案资料的要求,以便对各参与主体形成一定的约束,确保档案资料规范化。对于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资料,应及时与参与单位沟通、协调,并给予指导解决。

4.4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除了制度上对档案管理加以统筹规范外,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影响档案工作的重要因素。电子信息化的应用和普及,推动了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也给档案管理人员带来很大的挑战。面对档案管理新技术的挑战,档案人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积极主动参加档案管理相关理论培训和讲座,及时学习和掌握运用现代信息,与时俱进,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总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一门系统化工程,应不断探究其内在规律,加强对档案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有效利用档案管理成果,推进农业基本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松,赵红萍,王征硕.基于HACCP管理体系研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J].科技管理研究,2012(3):197-201.

[2] 王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创新体系建设初探[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1,27(2):77-80.

[3]刘敏.浅论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S1):66,69.

[4] 张秦旋.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确保国家储备物资的安全[J].机电兵船档案,2009(1):30-31.

[5]薛媛华.加强渔业科技档案管理 促进我区水产技术推广[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S1):175-176.

第5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建档案;作用 ;问题;措施

1.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建档案是积累城市建设经验,进行城市建设技术储备的手段。城建档案是城市

建设活动的产物。城市建设活动的成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产品,一是城建档案。城

建档案是城建生产活动的直接记录和实际反映,它真实地记述了城建生产活动的过程和成果,记载了人们的城建思想、城建技术、城建经验。

(2)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形成了大

量的城建档案,真实地反映了城市从无到有、从大到小、从落后到先进的活动过程和发展规

律,是人们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智慧结晶。只有以城建档案为依据,才能进行科学的城市

规划、建设和管理,克服盲目性,避免浪费和损失,合理地利用城建档案,才能促进城市建

设顺利有序地健康发展。

(3) 城建档案是城市维修、 改建、 扩建的依据。 城建档案是城市发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维护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没有城建档案,城市建设就会造成混乱,维修、改建、扩建就难以进行。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如今的城市,地上高楼林立;铁路、道桥纵横交错;地下给排水、煤气、通讯、人防等工程管线密集如织。要对这些城市基本设施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维护,就必须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建档案做依据。

(4)城建档案是城市防灾、抗灾、减灾和战争破坏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

战争,城市是敌人首先攻击的目标。城建档案是战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依据。把一个城市中重

要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城建档案集中到城建档案馆保存,当发生战争或出现意外的重大灾害

时,将发挥其不可代替的作用。

(5)城建档案是征用土地、房地产权产籍的法律性依据。土地征用、各种审批文件、

建筑执照、产权所有证等房地产档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历史凭证,是解决产权纠纷的法

律证据。多年来,城建档案馆为利用者提供了大量的征用土地、各种审批档案,为解决产权纠纷提了的法律证据。随着房屋的商品化,这部分城建档案,在开发整理和流通领域的法律依据作用,将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来。

2. 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迅速,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

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行政执法

力度不够、资源结构失衡、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具体

如下:

2.1 尚未形成完善的城建档案法制法规。

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使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

法律保障,对推进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建档案法规建设还

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1)目前城建档案工作已发展成为具有全国规模的事业体系,而城建档案立法工作进展缓慢,滞后于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

(2)城建档案法规与建设行业以及文书档案相关法规的衔接与配套方面存在一定的矛

盾。

(3)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尚未形成。中央、地方已形成的城建档案法规不配套,地方法

规相对较多,全国统一的法规较少。

2.2 公众的城建档案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由于大部分人甚至是一部分建筑业者都对城建档案的地位、作用了解甚少,认为城建

档案没有什么大的作用,可有可无,城建档案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常见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1)不建档。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

料员,也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工程竣工后也没有进行档案预验收和档案竣工验收,这对档案工作的危害是全局性的,影响是长期深远的。

(2)应付建档。有的单位在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过程中,不按规定加盖竣工图章,不按

规定标注各种数据和设计变更,以复印件代替原件;有的甚至突击编写“档案”……,严重

地破坏了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不归档。在工作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虽然建了档,但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

工档案的现象在各城市都有所存在。

由于目前城建档案执法体制还不完善,执法队伍还处于初级阶段,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人员的落实管理、执法的标准和操作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致城建档案的执法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2.3 城建档案工作者的素质有待提高。

城建档案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近年来,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以城建档案馆为主体,以

城建档案室、建设系统基层档案室和建设单位基建部门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但是,

城建档案学科理论和我国城市科学以及档案学理论发展的整体水平相比,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特别是我们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或者因为没有系统学习过城建档案管理知识,或者半路出家,对城建档案工作不熟悉,或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化管理设备也进入了城建档案管理的领域,原来从事档案工作多年的专业人才已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了,诸如此类,严重影响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

3. 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措施

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城建档案工

作:

(1)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纳入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情况

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深化城建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

建档案机构管理职能、加快馆库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2)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新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的新特点,制定加强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要完善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开展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管档、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新机制,真正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3)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到建设行政管理各个环节中去,

特别是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工程备案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方面,确保城建档

案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机构。

(4)加快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要以服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

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

化。

(5)扎实抓好城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培训。 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专业技术和依法管理水平。认真实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搞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努力创新城建档案服务机制。

加强城建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以服务

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中心,不断加强城乡建设档案法制建设,全面收集、科学保管、

充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大力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6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档案;法律;政府

一、前言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无论是征地、开发、拆迁、补偿,还是建设、安置、交易、管理等项工作日益频繁,交易手续日渐周密,交易管理日渐规范,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操作,这种很强的政策性发映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上,档案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房地产的健康快步发离不开房地产档案的支持,房产档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 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组织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重要载体。房地产档案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和独立的对象,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工作的对象是房地产行业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材料是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凭证价值,是房地产纠纷中形成的产权证、契约、文件,图纸、表册、照片、电子计算机软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无论是租赁房屋、购买房产、抵押房地产借款等,因此,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质量负责,要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房地产档案的法律作用具体体现

1、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通过查阅房产档案确定谁是真正的业主和该房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情况,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而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限购令出台以来,房产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有被法院查封、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等问题,一般不会在房产证上反映出来,只有查询房屋登记簿才能准确反映房屋所有相关信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才能代表国家管理房地产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交易、登记、确权等管理活动中进行有效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诚信经营

在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住宅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如房地产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合同欺骗、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物业管理不规范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社会诚实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我们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以及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都将通过建设部的一个网上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信用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等,在档案中都有记录。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的水平,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并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买房,可先上网了解企业信誉度和项目情况,做个基本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社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直接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三、保障房地产档案法律作用的措施

1、贯穿依法治档的理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连同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档案法规,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执行部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规范和部门制度的制约之下。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不按照规定归档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本岗位必须履行好的责任做起,夯实管理基础,做实档案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绝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

总之,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做好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是我国依法管档的重要体现。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法制观点,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爱娥.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探析[J].档案时空,2007.

2、曾旺辉,黎永索.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4.

第7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

房屋交易管理指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1.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交易管理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

2.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产权即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用益物权。房屋产权管理按照中编办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界定,应是房屋产权管理中除记载于登记簿、核发权属证明以外的动态管理及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

3.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

4.房屋交易管理与房屋登记是房屋产权管理链条中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公示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的基础,房屋交易审核又是防范房屋转移登记风险的前提。没有房屋的转让过户就没有房屋的转移登记,房屋受让人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是为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保护自己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合法权益。交易管理和登记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密不可分。从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全国范围的总登记历程来看,是先有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后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由于当时交易机构和登记机构分设,申请人要跑两个部门,递交两份申请,“办证难”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原建设部于2000年推行产权交易一体化并于2005年在全国推行房屋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一体化,经过10年不懈努力,全国基本实现了房屋交易与登记的业务整合,很多地方实现了办公系统合并,档案合并,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发证,转移登记代行交易审核职能,方便快捷。

二、房产管理部门从事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交易信息进行登记。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规范化服务。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3.6、4.5、5.5条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和存量房转让信息、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5.建设部2001年第96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6.建设部2001年第61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三、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应坚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坚决贯彻中央编办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文件规定,确保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降低交易登记成本。在一个办事大厅、一个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凡是能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不能让申请人重复提交。

3.坚持为申请人服务的理念,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做到交易和登记程序简化、顺畅、安全。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部门是各级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具体经办工作应结合当地实际,可采取委托或合署办公等形式确保不动产(房屋)登记工作按期开展

1.向当地政府充分阐述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人员、大厅、办公系统、档案管理以及楼盘表、面积测绘、合同备案的资源优势;说明房屋登记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房屋交易登记具体经办机构不宜拆分;国土局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方便群众,可全部委托现房屋交易登记中心或部分委托和合署办公的方式办理房屋登记。目前,国土部门不具备单独完成每年十多万件房屋登记工作的条件,被委托部门要自觉接受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如果一定要将现房屋交易登记工作拆分,是对原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指导思想的倒退,不方便群众房屋交易登记申请,思想阻力大。人员划转、业务切割、衔接非常困难。难免会为房屋交易登记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和波动,难以保证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建议如下:

第一,委托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审核、登簿、发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办公系统,统一申请表格,统一所需要件,统一登记簿册,并对办件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第二,现在运行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办公系统非常成熟完善,已运转20余年,交易登记无缝衔接,且配有面积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预售、合同备案、资金监管、楼盘表、档案(数字化图像)查询、统计等子系统。建议房屋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对现行的信息办公系统加以升级完善,在一个大的信息平台上办公。

第三,部分委托和合署办公。委托交易登记中心对房屋转移登记进行受理、审核和缮证、发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记载登记簿。两个机构在一个大厅、一个窗口合署办公。

2.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工作全部拆分时该如何衔接?

第一,将“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更名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其编制、级别不变。将原职责中的“房屋登记”变更为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抓好房屋登记工作。

第二,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和存量房查封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职责整体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三,将房屋转让登记科更名为房屋转让管理科。

第四,权属证书管理科改为房屋转让档案管理科。

第五,房屋转让登记受理科更名为房屋转让受理科。

第六,预告登记科改为房屋转让合同管理科。

第七,初始登记科改为新建房楼盘表管理科。

第八,成立科、质检科、信息科、政研室、工会办公室、督查室、房屋转让受理科等。

3.房产档案馆更名为不动产档案馆。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统一由不动产档案馆管理、查询和利用。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可免费查阅档案资料。借阅、复印档案资料按档案馆的规定执行。目前,房屋交易登记资料合为一体建档,除电子登记簿外无法分割移交。

4.对现在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办公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屏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存量房查封的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统计等功能。将原来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环节改为打印“房屋转让(抵押)确认告知单”。

5.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拆分后,应在房屋交易和登记两个子系统中间设置一个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交易和登记的结果能及时写入共享平台,交易和登记工作人员能随时查阅已交易登记的数据和图像,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6.在现房屋交易登记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和房屋转让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受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负责。房屋转让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由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次性申请,首先经房屋转让审核、打印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后,转让程序完结,将原件和确认单存根扫描归档。由房屋转让审核人员将复印件和确认单转登记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登记部门扫描、归档。

7.房屋转让工作流程。商品房转让:商品房预测绘-建立楼盘表-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缴纳房屋交易契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商品房转让申请-受理-审核-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扫描、归档。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缴纳交易契税、地税、住房维修资金和房屋交易手续费-配图补建楼盘表-房屋转让申请-受理-审核-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扫描归档。

第8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产业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一)加强房地产业经济特性研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地产业与城市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运营、房地产业与民生、房地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和打造“区域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为导向,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为目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研究。深入分析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加强市场供求研究,弄清市场总需求,为确定土地供应量提供科学参考;加强需求结构研究,丰富产品类型,满足购房者多样性需求,形成供需平衡、结构合理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格局。

(三)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产品研发理念,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加强新技术、新材料运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加快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两型”社区建设。

(四)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科学制定房地产土地供应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等专项规划,引导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项目申报、资金投入、土地供应、规划布局和税费优惠等政策。要实行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融资机构,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模式,健全准入退出机制。采取政府主导、社会融资、企业自建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六)增加住房用地有序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供地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地方案中要增加房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并写入出让合同。

(七)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规范预售许可等项目监管行为,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大对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规范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须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要严肃查处;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开发业绩或未达到规定开发量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提请原审批机关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九)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档案,将开发企业超越资质开发项目、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信用评价内容,加强对信息录入、信用评价和披露的管理。加强信用评价成果的运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土地供应、企业资质晋级和工商年审时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评定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开发新的项目。对信用等级优良、开发产品品质高、配合行业管理、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反响好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支持其发展壮大。

(十)引进培育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引进国际国内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联合、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资质晋级,培育本地房地产企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加强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提高企业管理和开发水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协会组织,加强产业调研,开展行业自律,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引导、纽带和维权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十二)调整产业结构。在确保基本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鼓励支持现房、全装修房销售,提高房地产开发产品品质。

(十三)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要塑造城市个性,凸显城市特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努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城市建筑精品。规划部门审批时,要审核项目的公共用房和其他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并在相关图纸上明确标示。业主共有物业和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十四)完善土地供应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物业、社区管理和业主文体活动等公共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共用房和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等事项,应当分别听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内容。

(十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以及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在3年内参加土地竞买。禁止个人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商品房开发土地竞买;对信用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金来源的审查。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原则。城市新区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鼓励房地产企业成街区开发,确保项目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及个性突出;旧城区改造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零星开发,零散地块应建设街头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或市民文化休闲设施。

(十七)加强对违规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等违法开发行为,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对超出开发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十八)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严格落实原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十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业主共有部分不得纳入预售范围(含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有关信息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

规范项目分期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报分期预售计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分期预售,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分期预售规模由房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强化商品房住宅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落实预售许可价格申报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按申报价格及其他预售方案约定的内容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商品住房网上签约,依法予以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

(二十)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将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房管部门要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切实加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一)完善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要实行项目手册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二十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消防、人防、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三)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审查。要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产权登记办证时间及其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销售广告的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对于选择性条款要合法、公正。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违法或有失公允、推卸责任的条款应及时责令补正;要督促履行合同约定,对不履行合同的开发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内容和事项即为企业的承诺,开发企业必须履行到位。企业违法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广告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物业(企业)服务管理

(二十六)明确物业属地管理原则。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准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要重视物业管理工作,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工作范畴。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对物业管理小区(单位)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与创建、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务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既要服从房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又要服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社会事务和基层组织管理。

(二十七)所有新建商品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并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

(二十八)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鼓励企业兼并联合,培育本土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引进外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十九)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规范物业招标行为,建立服务项目登记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项目的接管与退管行为;实行物业服务等级制,将物业服务等级与物业收费标准挂钩,建立服务等级和收费的申报制度,公布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房管、物价部门要联合开展达标验收活动。

(三十)完善和规范房屋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所有新购商品房必须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不得减免。房屋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房管部门按统一归集代管、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管理。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房屋维修资金收费标准由房管、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建安造价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其他房地产工作管理

(三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筹集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并实行专户储存。

(三十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档案和房地产经纪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执业档案;房管、工商、物价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培育和引导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

(三十三)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房管部门要在市城区建立相对集中的房地产中介市场,打造公平、诚信的二手房交易平台。要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加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收件标准和登记程序,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对缺乏产权登记必收要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不予登记;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业主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市房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抽检,提高各县市区产权产籍管理水平。

(三十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十六)加强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建立测绘、预(销)售、交易、权属登记、档案管理、地理信息管理为一体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增加房地产信息管理内容,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能力。搞好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联网对接,大力开展“市县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搭建基础测绘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登记薄,2012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宅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完成房地产数据信息异地备份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七、加强房地产管理队伍建设

(三十七)完善管理机制。市城区房地产管理除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实行直接管理外,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实行机构派出制或依法委托制管理。

第9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2008-2012年莱州市住房保障信息化状况

由于当时住房保障系统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所谓住房保障信息化主要是依靠工作人员对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的理解,按工作需求由相关技术人员编制的一个简单的工作程序,与国家、省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公共服务、业务应用、信息共享方面远远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是底子薄。县级城市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起步晚、投入少,缺少专业人才,现有工作人员对住房保障业务软件和办公软件的操作不熟悉,导致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缓慢,住房保障信息化急需加大基础投入和人员培训。二是少标准。至2012年底,住房保障业务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编码格式、数据结构和各种业务表单、审核流程、授权管理等均未形成统一规范标准,造成信息孤岛、难以整合。另外,住房保障业务的多样化、管理的复杂性、地方性等也造成了业务系统的复杂和难以关联。三是各自为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住房保障信息化也处于初始阶段,也在摸索,没有统一规划和统一的数据库,各县市的信息化管理各自为政,很多住房保障业务还处于手工、纸质件办理的阶段,数据查询及统计不便,不能实现上下级部门、同级部门纵向横向的互联互通及信息资源共享。

二、努力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

2012年1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行业标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9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新时期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安全可靠的住房保障业务管理体系,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确定整体建设目标

今年初,根据技术规范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方向,莱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了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具体目标。一是数据管理集中化。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将历史数据和分散数据集中收集到数据中心统一分类存储,提高业务系统数据在分析、统计、汇总、查询等方面的应用水平。二是政务管理平台化。构建住房保障业务支撑平台,实现业务分析、运行、管理和监控集成一体,为各种业务的和非业务的需求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逐步形成市、街道、社区三级工作人员的统一业务办公平台以及领导的决策支持平台。三是业务管理体系化。建立包括保障对象准入、资金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综合办公、领导决策及基础应用等多个领域的业务应用系统。

2.实施原则

一是整体规划。住房保障信息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立足长远,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二是集中建设。住房保障中心统筹建设,逐步推进各街道和社区通过网络在全市使用。三是严格执行标准。住房保障信息化必须谨遵行业标准规范,相关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四是注重实效。从实际操作入手,以提高工作效率,满足群众需求,注重管理实效为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

3.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人才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莱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信息技术工作人员是中心培养的一批既熟悉住房保障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负责系统的建设维护、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二是加大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完善需稳定经费来源,中心在已落实系统前阶段建设投入的同时,对后续开发、运行维护、数据更新经及人员培训所需的经常性经费开支也做好协调落实计划。三是健全管理制度。对软硬件系统的运行维护、用户管理、流程控制、安全控制和协同互动等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系统的正常动行。建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与汇交、维护与更新、交换与共享制度,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制度,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确保系统和数据运行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