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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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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1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定义:

(一)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介绍、、咨询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体房地产经纪人。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并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本市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经营宗旨)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以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发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五条  (遵章守法)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服务规范)

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坚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公开操作程序,提供优质服务,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团结协作)

房地产经纪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平等竞争,提倡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协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  (内部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规、政策,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九条  (执业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由其机构内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房地产经纪人员承办业务必须以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名义执业。

第十条  (执业程序)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校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从事需要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业务项目,应参照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后,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四)履行合同期间,向当事人各方如实、及时报告约定机会和交易情况;

(五)记录经纪业务交易情况,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六)按合同规定收取服务费,开具上海市统一发票。

第十一条  (执业中的禁止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在执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二)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四)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五)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损害委托人利益;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八)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九)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凡有上列违规行为者,由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予以通报批评。违反《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赔偿责任)

因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可要求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广告要求)

房地产经纪广告,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广告项目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房地产经纪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在执业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权力,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实施专业培训的要求和建议,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接受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三)可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信息,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和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法规,并可参与房地产市场的展示、交易活动,以及交流、交换房地产经营的信息、资料;

(四)在执业中掌握的信息和积累的各类劳动成果,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并采取正当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五)在执业时,根据实施项目的需要,向委托人查阅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并要求委托人予以协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

(七)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员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义务)

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

(二)认真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廉洁自律,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六)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方法)

在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期间,当事人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报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进行协商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监督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监督检查本行业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2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现状 存在问题 对策分析

一、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业现状的行业环境分析

据徐州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具有房地产经纪资质的徐州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共计659家,其中具有A级资质的企业52家,具有B级资质的企业69家,具有C级资质的企业538家。

规模较大的企业有连锁店30家以上,包括钢运房产、大泽置业、中房网络、大业兴房产、中原地产、美联物业等本地和外地房地产经纪企业在徐州市场上形成两分天下的竞争态势。

(1)本地企业竞争分析。本地企业按市场占有率大致可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的包括钢运房产、中房网络、大泽置业与大业兴房产等企业连锁店规模均在50家以上,各自占据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10%以上的份额;第二阵营的包括琴琴房产、中先地产、博顿房产等企业连锁店均在10至50家,市场占有率各约5%左右;第三阵营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是指连锁店在10家以下的经纪企业群体。

(2)外地企业竞争分析。外地企业的竞争主要来自香港中原地产以及美联物业,其二三级市场联动的业务经营模式、纯粹的经纪人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的服务体系在香港市场取得成功的同时迅速复制到内地,其品牌影响力吸引了不少人才加入,使公司在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占据牢固的市场地位;21世纪不动产于2008年登陆徐州,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No.1地位所彰显的品牌号召力正逐渐吸引众多加盟商通过特许经营的加盟方式形成公司营销渠道网络,可以预见21世纪不动产必将成为未来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竞争对手。

二、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滞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27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予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徐州国土资源房屋评估与经纪协会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业,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于2005年制定了《徐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变化的不断推进,地方法律法规在促进和规范徐州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与国家法律规范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无论是房地产经纪服务业的内涵,还是其业务范围均早已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不明晰而且与房地产经纪服务业自身的发展严重脱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虽然有些可以依照合同法来处理,但是由于房地产商品内在的特殊性和经纪服务的无形性,使得许多问题在合同法中找不到确切的解决依据;缺乏明晰的法律法规对经纪企业及行为加以规范和管理,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与经纪企业相关的法律纠纷屡见媒体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不正当竞争普遍存在

一是无照非法经营,“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就可以进行房地产买卖和租赁等经纪业务;二是给钱就做,有利就做,经纪企业间相互压低价格;三是超业务范围经营,个别经纪企业通过帮助客户垫资提前还贷或进行资产抵押等从中收取高额利息,“高利贷”服务变成了经纪公司获取利润的生财之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规范服务和黑经纪的存在使得对房屋经纪的投诉连续几年居高不下,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纪行业的整体形象,也造成了守法经纪企业经营成本的提高,市场中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好币”的“格雷欣现象”。

(三)行业监管问题

在行业监管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多,而且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畅,不同部门各自为政,职能和规定缺乏统一性,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部分监管职能的重叠和空白,导致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依法监管和及时有力地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助长了行业的不正之风。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政府重视不够、立法滞后,监管不力。目前,无论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徐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的直接监管,还是由行业协会――徐州市徐州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都存在缺乏监管力度的问题,监管基本上流行形式。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不到位

从2002年国家开始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来,全国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人数超过40000余人,徐州已有超过4000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但是,从市场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的现象仍然不容乐观,这与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目前来看,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有志于本行业的人员取得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及国家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所以目前从业人员的执证比例逐步升高,但从从业人员在持证上岗方面情况来看,比例仍然很低,职业资格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十分明显,这给行业的监管带来极大的麻烦。

三、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行业前景及对策分析

(一)行业前景

(1)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房地产经纪市场是完整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成交量占整个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占80%以上。进入十二五时期,徐州面临更多的发展机会,由刚性需求所引起的二手房市场规模的日趋扩大,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徐州市的房地产业正处在由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二手房和商品房的交易比例达到1比0.7到0.8是徐州二手房市场比较协调的比例,也是政府部门的一个工作目标。

(2)发展机会巨大,人才和信息是关键。房地产经纪服务作为以人员和信息为主要资源的服务行业,其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人才和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上。一方面,较高的人员素质,意味较高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较强的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缺少信息,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归根结底,人才是房地产经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徐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人员流动率较高,怎样才能留住人才并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是企业能否把握住机会的关键所在。

(二)对策分析

(1)建立更强有力的资金监管机制保证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采取的策略有三:一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完毕后,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自行到银行开立双控账户,买方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或者全款存入账户,银行对资金实现冻结,同时,银行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在买卖双方一起到银行情况下,银行才给予放款,目前已有部分银行开设了此项业务;二是买卖双方约定通过其他可靠的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可由当地房屋产权管理局即设立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业务,只要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了房产局对资金进行监管,房产局即联合银行对交易资金的流转予以控制,只有当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才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卖方,用政府部门的职能对此予以监管。毕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要远大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政府部门也不存在关门歇业的风险。又如在发达国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或者是委托律师办理,交易的资金往往也通过律师事务所流转,由律师监管。因为相比较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经营以及律师本人的执业条件要严格得多,资金流转的安全也更易保障,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这种形式;三是对于房屋的租赁业务,出租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租赁的合同时,最好还是保守的采取租金按月支付的方式,压缩租金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停留的时间,以降低风险。

(2)从交易合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是指购房者与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然而,目前的徐州房地产经纪企业往往利用合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特点,进行“合同欺诈”,使房地产经纪行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取消现状下各经纪机构各自采用自已订立合同的现状,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范的格式合同,并且统一编号,由经纪机构统一到徐州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处集中采购(或无偿领取)。合同从成交价款、标的、中介费取得等重要要素等方面进行统一,从而从合同上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行业交易秩序混乱现象,提高行业形象,为房地产经纪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3)严格房地产经纪企业资质认定的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职业)资格程序。目前徐州房地产经纪企业资质认定为A、B、C三级,房地产经纪企业至少需要具有房地产经纪人三个及经纪人协理四个以上的专业房地产经纪人员组成。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及考核,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可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严格的执业牌照管理制度与教育训练制度,规定经纪机构的每项成交业务必须由取得资格的经纪人代表公司与客户签定成交合同,并且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实行终身负责制,即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从而为规避房地产经纪纠纷从制度上提供可能;其次,要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一个行业的行业协会往往是健全该行业的必需机构。综观房地产中介业发达的国家(地区)的经验,要完善房地产中介业的结构,除了国家立法规范,行政管理完善之外,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行业协会发挥其教育及监督的功能,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北京市虽然也成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但是其目前的发展状况与有效承担社会赋予的相应职能还有一定距离。随着脱钩改制工作的开展,今后行业协会要逐步承担起原由行政部门承担的资质评定,审核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管理等行业管理工作。政府部门要给协会明确的授权,健全和强化学会的机构职能和力量。政府部门除了保留监督和最终裁定权之外,其它所有的事情都应交给协会来办。

参考文献:

[1]陈文.房地产中介企业违规行为规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1.

第3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美国MLS(Multiple Listing Service)系统全称为多重上市服务系统或房源信息共享系统,它以会员联盟的形式,将会员的房源和求购信息纳入一个信息系统中,由会员共享系统的信息资源,提高房屋租售的效率。几乎90%的经纪人加入了MLS系统成为会员,会员得到客户的销售委托或者购买委托后,相关房源信息即被传到该系统上,加入系统的会员都能共享该信息,使房源信息最大化公布,以最快速度为委托方寻找买方或卖方。

与MLS系统相适应,美国通常采用独权或者独家。在美国房地产经纪通常包含了三种方式,即独权(Exclusive right to sellListing)、独家(gxclusive agency Listing)和一般(即我国普遍实行的开放性,Open Li sting)。所谓独权,就是卖方只能委托一位经纪人放盘,只要该经纪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功将房屋售出,卖方就要支付约定全部佣金;即使是卖方自己卖出房产,也必须向经纪人支付佣金。而独家与独权的不同点只在于,如果卖方自己售出房产,则不必支付佣金。这里我们只讨论独家模式。

独家人享有的专有权,但是他并不是独家垄断。独家以信息资源共享为前提,凡是会员的经纪人都可以共享信息,为委托方寻找买方或者卖方,而最早促成交易的经纪人则可以与独家人分享佣金,卖方不需要额外支付佣金,这相当于卖方只支付一份佣金就可以享受多重的服务,房产可以最快速度售出。卖方经纪人与买方经纪人直接通过该系统相互作用,卖方与买方并不直接接触,经纪人不必承受跳单的风险,既提高了行业效率,又保障了经纪人的利益。因此,独家可以看成是一种激励制度,只要签订了独家制度,无论最后是谁最先促成交易,独家人都可以获得佣金,这才激励独家人积极将房源信息上传MLS系统。因此,独家是MLS系统的核心规则,MLS系统是独家的前提条件。

二、探索MLS系统及独家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MLS系统发展70余裁并成功运用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已经发展为一套成熟、规范的操作模式,又因为采用独家、独权方式,房产经纪交易很少出现纠纷。美国新建商品房的20%是通过经纪人销售的,二手房市场通过经纪人销售的占到了90%~95%。可见美国社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认可度比较高,这不仅是因为制度发展、法制环境成熟,也因为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高,社会诚信氛围浓厚,政府、行业组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也十分严格。因此,正确认识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不无裨益。

1.我国建立MLS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MLS系统是独家模式运作的前提,因此要推行独家模式,就要先建立MLS系统,否则独家就将沦为独家垄断。

2011年国家三部委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这条规定可谓是建立MLS系统的信号灯,但笔者认为应当由政府牵头来建立这个系统。很多业内人士都曾呼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但建立这个系统,除了本身需要技术、资金支持以外,前期的调研、信息收集、统筹以及系统建立以后的普及、技术培训、系统维护等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在我国目前行业自律组织本身发展就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如果期望由行业组织来完成,这个设想只能永远停留在喊口号的层面。政府本身就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管机构,又是非盈利机构,在技术支持、资金、推广、培训等方面都比行业组织有更强大的力量,所以,由政府来做比较可行。事实上,苏州市从2007年就开始推行二手房网上交易、公开挂牌,市区所有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必须在经房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公开对外挂牌;所有房产中介必须通过网络操作从事居问经纪业务;所有买卖契约和出售(承购)居问委托协议,也必须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在线签订并及时备案;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上海市则自2006年就开始执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经纪合同经网上备案后房源才可对外。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社会化以及网络的普及使得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再加之部分城市已有的尝试,应该说,我国建立MLS系统的时机与条件已经成熟。

除了资源共享,MLS系统还具有强大的分析统计功能。该系统囊括了卖方、买方、房源以及交易的全部信息,形成一个具有规模的数据库。由于几乎所有的交易信息都能通过该系统反映出来(自主成交的除外),交易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政府能够随时了解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真实信息,这样既规范了行业操作,又为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也解决了市场与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谓是一举多得。

2.独家模式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MLS系统的核心是独家,二者相互弥补,缺一不可。笔者认为,在我国推广独家模式的难度甚于MLS系统的建立。后者主要是资金、技术的问题,而前者涉及到观念、行业风气甚至行业内可能“沈牌”的问题。

我国目前普遍采取居问模式。由于居问不同于,经纪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机会,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成立,实际上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因此无论买家抑或卖家,更重视的只是交易对方,经纪人只是为他们找到对方、促进合作的一个中间人。经纪人“一手托两家”,与买卖双方始终处于一种疏离状态,与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建立起紧密的关系,因此出现“跳单”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要明确委托人与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必须要建立独家制度,确定经纪人委托人,对外处理委托事务,只为委托人一方服务,这样委托人与经纪人建立起牢固的委托关系,经纪人才能为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恪尽职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独家的法律基础,例如第402条、第403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以及委托人、第三人的救济,因此在法律层面推行独家制度是可行的。

在独家的基础上,同时规定独家人和最早促成交易的其他经纪人共享佣金的机制。在经纪人已经熟悉并习惯了开放性模式的情况下,要他们将佣金拿出来与他人共享,经营观念的转变是一项较为艰难的任务。苏州市实行网挂交易以来,大部分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都能遵守各项规程,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房源成为各经纪机构竞争的核心因素,经纪机构担心被竞争者抢走房源,往往是先确定交易或者买卖快要成交才进行网挂,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还有一些

小经纪公司根本不挂牌,以“自主成交”的名义瞒天过海,而这些成交量是不反映在挂牌信息量上面的,因此有时候会出现挂牌量降低、成交量反而上升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就是因为没有独家、共享佣金的机制,没有佣金的激励,经纪人就不愿意将房源共享。在开放性模式下,大小企业小心翼翼守着各自的房源,顶着租金、员工等各项成本的压力,在二手房市场艰难竞争,即使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也表示“做得很辛苦”。而通过独家,再借助MLS的平台共享房源,大企业借助品牌效益可以更快地将房产卖出,小规模企业则能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业务量。这样一来,无论大小企业都能盈利,不会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极端局面,同时也理顺了行业秩序,避免了恶性竞争。因此要通过宣传和试行让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了解并接受独家的优势,转变观念。不仅如此,还必须让消费者了解独家并不是限制他们的选择权,反而恰恰通过独家和MLS系统让他们丰富选择空间、便捷选择途径、节约选择成本。只要消费者接受这种模式,经纪人又能分享佣金,独家推行起来就会比较容易。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台湾地区与内地现在的行业情况十分相似:开放、恶性竞争、行业秩序混乱。自1984年“太平洋房屋”引进日本、美国的独家模式,成为第一家取得房屋中介经营执照的公司,开启了台湾中介行业新的里程碑。随后各中介开始纷纷效仿,独家模式逐渐推广开来。但由于台湾一些企业逐渐做大,形成了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系统,因此大企业不愿意在行业内信息共享,所以台湾只有独家而没有MLS系统。而内地现在有网挂制度,具备了MLS系统的雏形和物质基础,如果同时再推行独家模式,将二者结合起来,可突破现有模式的瓶颈,不断探索创新,将非常有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壮大。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是服务行业,没有实体性产品,因此,对其的管理应当侧重于对服务过程的规范,即从人到机构再到行业是需要全面规范的。

政府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政府应当鼓励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并通过授权的方式将部分权利下放给行业组织,逐步形成行业组织主导、政府引导的新局面,这样既有行业组织内部自律,又有了政府外部引导监管。行业组织则应当肩负起制订行业规则、服务标准以及职业考核、培训、资信评价、资信公开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架好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沟通桥梁,通过对人员、机构以及整个行业内部的规范,改善社会对经纪行业的评价,自上而下在经纪行业内部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持续发展。

对从业人员,除了应当严格执行经纪人执业考试以及年检制度、加大监督以外,笔者设想,对房地产经纪人(或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可以参考国家对律师的管理,住建部履行类似司法部的职能,地方房管局以及行业组织履行类似地方司法局和律协的职能,二者在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可以有所差异(比如行业组织可以是营利机构)。可以借鉴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以“人必归业,业必归会”的方式完善诚信监管、学习培训、考核、处罚、退出等机制,对房地产经纪人(或中介从业人员)队伍进行管理。

在经纪机构监管方面,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资质认证和信息公开,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形象和服务水平,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吸收合并以壮大规模。

第4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今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及世界估价组织协会在这里举办主题为“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的国际估价论坛。在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向各位中外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当今世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既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为我们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估价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服务对象----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跨国、跨地区活动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要为其提供跨国、跨地区的估价服务。这一方面会促使估价理念、估价术语及其内涵、估价方法、估价结果表述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趋同,另一方面需要估价师熟悉当地的相关制度政策,遵守当地对人员资格、机构资质等的要求。特别是房地产估价,由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地区性市场,不仅受到当地消费习俗等的影响,更受到当地政策、制度等的影响。本次论坛以“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为主题开展研讨,对于准确认识估价专业的全球化和地方化,对于正确处理估价专业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关系,对于妥善对待不同国家和地区估价行业组织、估价机构以及估价师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从而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估价行业的共同进步与和谐发展,特别是促进以服务地区性市场为主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女士们、先生们: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快速发展,估价业务数量持续增长,估价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估价标准体系逐步健全,估价技术方法日趋成熟,估价专业队伍日益壮大,估价执业行为更加规范,估价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估价行业的社会影响显著提升。逐步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监管有力的房地产估价市场。房地产估价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十分重视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目前,全国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近4500家,从业人员25万余人,有35036人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其中注册执业的30274人。房地产估价业务包括了为房地产转让、抵押贷款、房屋拆迁补偿、房地产损害赔偿,以及税收、司法鉴定、公司上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提供专业意见,同时积极探索估价业务的进一步深化和科学合理的拓展。

中国十分重视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这一法定制度,建设部相继颁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了房地产估价法规体系,使之更具操作性。

中国的房地产估价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均被确定为政府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方可依法承担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了对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监管,保证了房地产估价市场的良好秩序。

中国十分重视房地产估价标准体系建设,*年颁发了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此后还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这些都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提高了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今后,我们将继续完善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政府服务、规范的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海内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巩固和进一步拓展房地产估价市场。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政府鼓励内地房地产估价界与国际、国外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同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我们愿意不断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市场日常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年,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产业)率先实现了资格互认。*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成为国际测量师联合会全权会员。今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携手中国内地同行,与世界估价组织协会联合举办本次论坛是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加强相互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又一体现。今后,我们还将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女士们、先生们:

处理好估价专业的地方化与全球化,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希望参加此次论坛的海内外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与会代表,深入开展讨论,广泛交流意见,一同为估价行业创造和谐、共赢、美好的明天。

第5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宗买卖房产状况

1.房屋座落: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_________区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有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附属间面积________平方米)。(详见榕房权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土地使用证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3.成交价格: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房产买卖价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成交细目:

(1)配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家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固定装修:甲方明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屋装修之固定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墙体、壁橱、铁门、门、门把、门窗、防盗网、水龙头、嵌入式排气扇、灯具、发光体、厨卫设施等,此等固定装修经拆除将破坏设施的完整性,所以,甲方应保持其完整交付。

第二条 中介服务方承诺

1.丙方的服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丙方已取得工商局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

3.保证诚信服务,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不包含其他服务)。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服务事项

1.丙方受甲方、乙方各自的委托,就甲、乙双方买卖房产一事,提供中介服务;

2.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为其提供房产成交后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范围: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服务。

1.为甲、乙双方提供房产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2.向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协助双方签订本合同及房产转让协议并促成交易成功;

3.房产行销推介;

4.为当事人代办房产评估手续;

5.代办权属过户手续;

6.为乙方办理_________(注:填写①商业银行按揭贷款、②公积金贷款、③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7.代办房地产公证、见证手续;

8.协助甲、乙双方收集过户资料和为其房地产买卖契约代书;

9.协助办理相关配套事宜,如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及物业交接过户手续;

10.协助甲、乙双方完成房屋及房产配套设施的移交;

11.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中介服务段落

1.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自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时起到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之日起结束;

2.丙方提供的相关房产成交后的服务至甲、乙双方办结各项交易、过户、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条 中介服务费(包含中介服务佣金和相关服务费)

1.中介服务佣金: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丙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向甲、乙双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

(1)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交易服务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有关款项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成交后服务手续。

(1)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务费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2)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务费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3.按揭服务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乙方提供按揭服务。

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务费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七条 当事人配合与保密

1.丙方承诺按交易程序(另定补充协议)规定的工作日为甲、乙双方妥善办理有关事项。甲、乙双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交易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时向丙方交付有关资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有关事宜。若因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原因造成手续办理的延误或无法办理,丙方无过错的,由资料提供的延误方承担责任,丙方的工作日相应顺延;

2.对交易过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或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同时,甲、乙双方对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条 中介权益说明

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且丙方无过错,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务佣金。

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工商局营业执照、《备案证》等,房地产经纪人应出示《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的委托,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3.丙方对甲、乙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收件清单,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现场勘察和积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

4.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如实告知房屋以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产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5.丙方应告知甲、乙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及其他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

6.丙方应配合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手续;

7.在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当积极告知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应注意的事项及瑕疵。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房地产转让信息;

2.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丙方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权属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

(4)其它相关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产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4.甲方应配合乙、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提供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并对上述房产现状作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产;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向丙方提供办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材料;

3.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提供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定金

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给甲方(定金可抵作购房款)。

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选择下列[_________]种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1.暂时将全部定金在交易过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据;

2.暂时将部分定金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元在交易过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与甲方,丙甲两方分别按照收取定金数额出具收据;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费用承担方式

1.交易税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2.土地证费:办理甲方名下的土地证费用由_________承担;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土地证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3.配套设施过户费: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件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4.原始费用的结清:甲方应结清移交前的水、电、物业管理、_________等的费用。乙方在接收该房产时须验收上述约定的各项交付细目,交接确认后甲方不再负责;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购房款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按交易程序(另订补充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属违约行为,乙方违约的其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丙方违约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的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给甲、乙双方违约金数额_______;

2.甲方保证上述房产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如果丙方有过错的,由此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及房屋转让协议补充所约定的交易程序规定的期限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可以选择本条第一款的定金罚则或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_______);乙方如未能按照交易程序(另订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可以选择本条第1款的定金罚则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_______);

4.丙方作为居间及服务方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协会行规为准则为甲、乙双方提供诚信服务的义务,若因丙方服务不当行为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丙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授权的代管方,对所代管的资金及权属资料的安全负责,若因丙方责任造成资金损失或资料遗失、损毁的,丙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在甲、乙双方未改变上述交易条件,交易程序正常执行的情况下,丙方保证甲方如期收到上述全部房款,乙方如期接收该房产。因丙方工作不尽责,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收到房款或乙方不能如期接收房产过户的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处理时限

自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超过10日,丙方即向违约方发出挂号信促其履约,寄出邮戳即日起超过15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依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单方依法解除合同,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本合同解除时,房屋转让补充协议同时解除)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改变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免责。在三方具结后,丙方将监管的房产权属资料交还甲方,将监管的定金及购房款交还乙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资格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号码: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各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第6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1.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联动局面也基本形成,而且从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商品房销售贷款,二手房的销售及贷款也逐渐趋向由中介公司全程,中介队伍的迅猛发展是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结果,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存量房市场也将成为主要市场,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介市场将继续发挥纽带的作用,为房地产的持续发展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的房地产中介市场是为房地产供求双方提供咨询、协助供求双方实现公平交易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在租售阶段的委托、价格评估和经纪服务等居间活动的场所和领域。房地产中介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中介贯穿在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市场作为架起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为交易双方提供有效信息, 解决供需矛盾,对推动房地产市场运转起到了剂的作用。

2.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主要问题

2.1政府监管不力

全国除温州这样的城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开始全面清理规范现有的中介机构,并要求目前仍挂靠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必须彻底脱钩改制外,其他绝大多数地方依然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规定,政企不分,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动。房地产中介市场中形成了房产、土地、 工商、物价、金融共同参与管理的局面,这些部门间没有建立相关的协助机制, 职能分配不明确, 难以形成对从业人员、 机构的有力监督。 并且,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直属、挂靠等形式隶属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形成行业垄断,进行非法经营。

2.2法规体系不全

房地产商品作为不动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牵扯到产权、使用权、承租权等多项内容,需要一套严格而复杂的规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我国首部房产中介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实施,但是我国目前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设立、运营以及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行为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有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等,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法规框架,但还不健全、不完善。

2.3机构信誉不良

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提供房屋信息服务的中间商,掌握着买方、卖方双边的信息,而在实际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上,这些机构经常会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自身牟取暴利,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他们通常采取隐瞒、欺诈等严重缺乏诚信的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利用职业便利炒房卖房,或以名义串通他人炒房卖房,这些投机取消的行为严重制约了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由于房产中介的认证资格制度相对不规范,使得进入这种市场显得相对容易,人员大多都不是科班出身,没有取得相关的从行资格(譬如房地产评估师),加上道德水准的降低,欺诈销售的行为屡见不鲜,让房产中介在市民心中的形象极其低下,甚至让顾客坚决抵制。同时与多家签订口头合同赚中间差价、与熟人串通故意抬价、乘人多购房时机蓄意加价等等,让“失信”已经成为房产中介市场发展的一大隐患。

2.4人员素质不高

房地产中介企业的经营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素质。所以世界上房地产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中介行业人员从业都有专门规定。如美国实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规定销售人员必须修完《房地产原理》,考试合格后一年内须修完6门相关课程,并有2门合格者才能取得销售人员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至少要有两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工作经历,并修完与房地产有关的8门课程方具有获得房地产经纪人执照的资格。而由于房地产中介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尚缺乏一支经过专门训练、严格资质审查的专家队伍,加之目前资格认证制度不规范.管理不严,造成我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来源复杂、素质差,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标准。

3.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对策

3.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在机构资质管理方面,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业务人员等的设定要更加具体化, 如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要达到30万元以上,要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50%以上。同时,划分不同等级资质的标准,规定其相应承接不同的标的、不同价值量和不同复杂程度的业务。如必须具备A级认证的中介机构才可从事涉外房地产中介业务。

3.2严格执业资格制度

在人员资格管理方面,要创设执业资格制度,并严格标准,对学历、实务年限、业务知识、犯罪记录限定等要求都作具体规定。如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等专业水平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无犯罪记录或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刑罚执行完毕满3年的方可从事进入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

3.3严格规范经营制度

规范经营,加强诚信建设,一方面考虑到消费者和房地产中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行业内建立信息传输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介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失信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并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将档案在网上公示,便于为各部门和公众查询。另一方面,房地产中介要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严格自律,结合企业文化制定企业职业道德规范条例,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并规范经营条例,秉承以客户为上帝、为客户利益着想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客户的信任度。

3.4严格行业监管制度

政府要在立法、制度、管理规定等方面对中介企业的规范化起到一个根本性的推动作用。第一,科学设置政府管理职能,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主管机构,确立政府各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第二,通过立法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分别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第三,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同时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行业监察力度,对各项违规操作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肃清行业的不良主体;另一方面要加大资金监管、网上签约等政策的执行力度,使其真正落实到位。

第7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1 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2.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现实当中,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2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2.3 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2.4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2.5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广告信息,如对所谓 “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3 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3.1 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3.2 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3.3 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3.4 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第8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一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住宅建设速度加快.

一是房地产总投资额持续增长.年上半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4505万元,同比增长39%;二是住宅建设速度加快,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达32.72万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7%;商品房竣工面积31.49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商品房住宅新开工面积24.57平方米,同比增长48%;商品房住宅竣工面积23.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

(二)商品房供求结构趋于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增加,价格趋于合理.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预售商品房面积18.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5.94%,而实际销售面积达21.1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63%,销售金额达22443.4万元,同比下降18.93%,且中心城区的申报价格稳定在850元/平方米左右.

2、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势态良好,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住宅预售面积为16.57万平方米,占预售商品房总量的89.22%,而实际销售面积达17.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6%,销售金额为14572万元,同比增长30.11%.

3、商品房空置率有所上升.年上半年,全市累计空置房13.5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但空置房主要集中于营业用房中,且营业用房在可售商品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故其空置比例仍基本合理.

4、商业营业用房需求量下降.年上半年,全市共销售商业营业用房面积达2.0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5.27%,销售金额达7491.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15%.

5、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1---6月共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突破12万平方米.

6、廉租房建设步伐加大.《六盘水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目前正处于逐步实施阶段.

(三)房地产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

1、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等业务大幅增长.1---5月共完成产籍管理归档2138宗,面积10.37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3410.74元,同比增长62.01%,且其它相关业务量也呈现不同层次的增长.

2、继续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创先达标活动.

3、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违规企业给予了处罚.

4、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作出认真分析,年上半年共完成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篇.

(四)房地产金融放贷力度稳定,为房地产市场建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055宗,抵押贷款面积34.37万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28304.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16.67%和66.50%.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实力弱,规模小、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自有资金不足,对金融机构依赖性强,风险防范能力差.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度慢,住房补贴资金的财政供给体制不健全,存量房物业管理工作难以配套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潜在的住房需求没有充分调动.

(三)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大,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建议

(一)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稳定房价,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1、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一是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供应比例,对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施分类别供应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二是合理确定住房对象,高档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少数高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双困户.

2、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和《六盘水市住房分配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二是坚持经济适用房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八项因素,核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三是结合我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对象征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划分收费标准,确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四是经济适用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运作的模式,实行项目招投标,并严格控制户型面积.

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适度控制营业用房及高挡商品住房建设.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提高其市场供应比例;二是合理确定营业用房、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比例,提高营业用房和高档商品住房门槛,严格控制营业用房、高档商品房项目审批,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4、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双困户”发放租赁补贴.

(二)加大金融支持和监管力度,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房地产信贷管理

1、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加大对运作规范、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尤其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重点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要求.二是加强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审核和管理,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开发企业贷款要严格审批并重点监控..三是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团结对信贷资金的监控,妥善处理各种违规贷款,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职工购买力.

3、逐步建立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一是鼓励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二是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等民间资金的介入,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三)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蚕食土地收益、无证或越级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信息网络系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入库工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形成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职业道德.二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稳定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

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指导各开发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二是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的数量,对无开发实力、业绩较差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取消其开发资质;三是积极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培育龙头企业.

4、深化房改工作,积极活跃住房二级市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市场和统一物业管理原则制定合理政策,鼓励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市场化,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

5、规范发展市场服务.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对房地市场的指导和监管,搞好房地产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9篇: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

2011年上半年房产管理工作回顾

一、房地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商品房新增供应量小幅增长。1-5月,我市新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288.8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58%。其中,新建住房267.7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5.49%。总体市场新增供应充足,供求关系缓和。

新建商品房成交量稳步抬升。1-5月,我市新建商品房共成交266.84平方米,同比增长14.55%。各月的销售量分别为68.65、27.66、46.71、60.27、63.55万平方米,商品房成交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新建商品房成交价格平稳增长。随着中央调控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房价过快增长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1-5月,全市新建商品房成交均价为5630元/平方米,与去年下半年相比增长7.81%。其中,新建住宅均价为5463元/平方米,与去年下半年相比增长8.43%。

二手房成交量小幅回落。1-5月,全市二手房成交面积76.9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52%;成交套数6232套,同比下降0.81%。其中,二手住房成交面积63.6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0.62%;成交套数5626套,同比基本持平。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完善服务,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以创建“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为契机,不断完善服务,强化管理,窗口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交易中心获得市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改善服务环境。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对房产交易大厅进行了合理设置和调整,为税务部门进驻开辟了专门场所,同时与税务部门实行联网,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改进业务流程,将原来的三级审批改为二级审批。对部分业务实行快速办理,外地前来办事的群众,可凭回程飞机票、火车票时间,申请加急办理,1-5月,快速办理房屋交易办证及抵押登记3000宗。开设了延时服务和节假日预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服务,1-5月,共办理此类业务10宗,收到群众感谢信5封。

强化服务质量。完成了以来积压的60000份房产档案的电脑录入工作,完成了23979份房产档案的基础整理工作,完成了1959年至1963年共4300份房产档案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方便了群众查询,提高了服务质量。

1-5月,共办发各类权证39040份,面积942万平方米,其中《房地产权证》21042份,面积297万平方米,《他项权证》6569份,面积268万平方米,商品房预告登记11134份,面积163万平方米,房产测绘5206宗,面积490万平方米,房产档案查询30118宗,接受产权档案17900份,电脑录入档案63688份,协助法院查封、解封共1100宗。

(二)强化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房管部门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市场监管,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朝规范化方向发展。

1.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一是全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认真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职责,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银监局召集在惠的18家商业银行召开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会议。按照会议精神迅速向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缴存、使用作了进一步细化。分5批次组织9家商业银行、100多家开发企业召开座谈会,对《通知》逐条进行讲解,就具体的实施细节进行了深入沟通。4月1日起全面组织实施,目前监管工作已步入常态化阶段。有效地确保了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后续工程建设。1-5月,共核拨商品房预售款用款580宗。

二是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规范使用<二书>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后,先到物价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再凭经物价部门批准确认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到我局申请,将价格信息导入该项目楼盘表相对应的房屋信息中去。有效规范了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切实建立和维护了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是健全项目备案管理。改变以往作法,要求开发企业必须于申请预售前一个月进行项目备案,为销售、监管、监督收集前期情况,及早介入管理,做到有的放矢,防微杜渐。严格按规定从严从细审核商品房预销售备案资料,观察现场,把握政策,不符合条件不发证,手续不齐不发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目前开发企业成功注册并纳入网上预售系统管理

的增至220家。1-5月,共办理房产项目备案64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5宗,发证面积133万平方米;核发现房备案证8宗;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140多宗。

四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市场检查力度。今年开始要求开发企业在开盘前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交易操作知识,防范虚假信息、违规乱收费等行为发生。并加大现场巡查和违规处罚力度,每周增加半天时间进行楼盘巡查,了解工程进度和销售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

一是建立了二手房交易评估报告价格管理体系。与市地税局、市房产中介协会制定了评估报告价格备案管理系统。运用信息传输和管理软件对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网点式分布管理。具体由主管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设立出惠城区范围内各住宅商业片区的二手房价格下限,评估机构不可超出价格下限出具评估报告,同时结合原有的评估报告备案办法再次加强了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有效预防了二手房交易中虚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二手房交易资金资金监管。进一步优化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基本上做到了程序规范,便捷高效,管理科学,工作窗口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资金监管已成为二手房交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今年1-5月,我市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帐户累计现金流1.17亿元,促成交易281单。至此,中介协会共监管现金流计6.80亿元,促成交易2150单,有力地保障了二手房交易安全运作。

3.加强中介市场管理

坚持做好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加大中介机构年检审查力度,今年4、5月份完成了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范围内220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条件检查,将初步检查结果在中介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最终结果将于6月份通过媒体公示。积极推进中介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十佳诚信中介企业评选活动,树立行业诚信榜样,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将违约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及时通报信用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年初新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向各中介机构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面学习,及时总结,严格落实,并将学习实施情况与年检挂钩,有效促进了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4.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继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各房管所结合辖区房屋租赁实际,大力宣传,积极走访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争取支持配合,全面摸底调查,耐心做好咨询工作,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办理、资料装订、归档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5月,共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787套,面积152万平方米。其中河南岸房管所完成180套,水口房管所完成198套,接近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5.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

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房指数”数据的采集、筛选、校核等工作。“城房指数”技术成果今年3月得到住建部城房指数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的认可并通过验收。目前,城房指数”已进入常态运行阶段,能够全面、科学地反映房价走势,为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和投资提供了依据。

(三)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以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工作为契机,改进管理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增强行业自律,切实促进了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

物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开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利息结余等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开发“物业家园”数字物业服务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系统办理前期物业登记、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备案申请、异域资质备案申请、物业资质申请注册等各项业务,业主可通过系统中的投诉平台提出投诉和建议,真正搭建起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交流沟通的平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扎实推进。1-5月,共归集维修资金7760万元。截止目前,我市归集的维修资金累计已达10.57亿元。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全面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理和追缴的通知》,采取业务联动制约等措施,不断加大维修资金追缴力度,1-5月,共追回开发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457万元。

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全面推进。对全市338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资质年检、核准定级、资质变更和登记备案。对年检抽考考评不合格的8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责令整改。对全市多个重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整治。召开了外来驻惠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切实规范了物业服务行为。

业主大会成立指导工作依法进行。利用各种不同时机、场合向业主和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发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规条例1000余份。对11个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协调,依法依规处理筹备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1-5月,共有6个住宅小区依法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了在我局的备案登记工作。

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有效规范。不断加大对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严格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管理,督促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及时处理业主对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全力维护好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完成了待审档案材料的汇总、分类、造册和填报工作,认真做好复检实地考察点的推选工作,完成了各住宅小区的简易平面图的绘制和其他辅材料的制作。

(四)关注民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取得新进展

针对部分住房保障工作职能移交后,住房基金和住房补贴管理以及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仍由我局负责的实际,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探索,认真总结,各项工作均取得新的进展。

住房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规范了住房基金审批支取流程,保证专款专用。截止5月底,市直住房基金存款余额2.19亿元。1-5月,审批支取住房基金84.5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改制、退市和维修职工宿舍共用部分。

住房补贴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建立了住房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对发放住房补贴来的纸质档案进行了整理,全部输入电脑,实行信息化管理。1-5月,共归集个人住房补贴资金17674人次,金额1058万元。审批支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1373人次,金额1061万元。

住房保障相关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完成了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培训。专门聘请省住房信息专家,为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培训,强化了运用能力,提高了住房保障工作水平。二是做好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准备工作。加强调研和协调,起草了《惠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交接和后期管理规定》,保证保障性住房交接和后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社会保障职能。

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有较大进展。惠州市安居工程有限公司退市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公司作清盘处理,公司人员按劳动法规定做好了补偿安置,其他工作正在抓紧处理中。对惠泽南苑、南山花园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核查,逐一列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具体工作正按计划有序进行。

(五)创新机制,直管公房管理展现新面貌

租赁管理更加规范。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制定出了完整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已开始在网上下载签订。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租赁审批程序,层层把关,确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坚持实行直管公房租赁审查制度,坚决遏制转租转借等行为。1-5月,共收缴房租240多万元,完成公房租赁更名78户,租金减免审批7户。另外,为12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公房住户办理了清退手续。

安全管理更加科学。负责公房管理的房管所对公房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意识进一步增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桥西房管所制定了《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桥西房管所安全管理制度》,对公房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公房日常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桥东房管所完成了惠新东一栋楼梯改造,保障了公房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群众的好评。1-5月,共完成公房维修129宗,维修房屋面积13496平方米,使用金额37.4万元。

非住宅公房市场化招租工作扎实推进。组织有关房管所对非住宅用房承租情况做了比较详细的调查,主要对房屋情况、承租人、经营单位、房屋用途、经营项目、市场租金等方面进行核查。研究制定了《惠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市场化招租提租工作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全面实施。

(六)注重协调发展,房产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按照《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引进力度,不断完善数字房产系统,切实提升信息化水平。

完成了局内部电脑及网络的维护工作。做好局电脑的更新换代工作。不断充实局公众网站,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汇总、更新网站房产信息100余条,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丰富的内容和更便捷的查询。

完成了数字房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局房产交易业务需求的变化,在系统中增加了经济适用房模块、现售商品房备案模块、档案查询及税务减免证明模块,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1-5月,共协助税务、司法、国安等部门查询数据22次。

完成了与房管所的联网工作。租用移动光纤数据专线,顺利完成房产交易大厦与局属房管所的联网工作,保证各房管所办理业务数据安全及线路畅通,实现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公房管理信息系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字物业服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都在按计划有序推进中。

(七)突出住用安全,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稳步推进

认真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市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设备配置、经济效益进行全面审查,严格落实好白蚁防治工程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审查白蚁防治施工方案,专人专仓管理白蚁防治药物,全程跟踪管理白蚁预防工程,完善工程档案及回访复查管理工作,并发挥好白蚁防治协会的作用,加强专业培训及技术交流,调处市场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努力抓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及时宣传房屋安全知识,耐心解答群众提问,参照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对申请鉴定的各类房屋,进行及时、科学、合理、有效的鉴定,确保房屋住用安全。1-5月,共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备案67宗,落实缴存复查费用86万元,完成预防工程验收45宗。共完成房屋安全鉴定100宗,建筑面积47085平方米,同比增长16.38%,其中,a级(非危房)33宗,b级(危险点房)23宗,c级(局部危房)28宗,d级(整栋危房)16宗,鉴定费收入9.17万元。

(八)狠抓行风建设,党建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

以“党建工作创新年”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形成了廉洁务实、严格规范的行业氛围。

1.多措并举,党建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一是精心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拟定了《2011年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党委中心组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坚持做到组织领导、计划安排、制度内容“三落实”,创新学习方式,以检查促学、测试考学、网络宣学,确保学习成效。

二是认真指导支部建设。督促各支部按照“六有”达标要求,狠抓硬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12个在职支部“六有”达标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漏补缺,推进各支部的党建工作上台阶。5月,人民日报记者对陈江房管所支部建设情况进行了专访。

三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换届纪律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创先争优“双示范”、“两公开两评议”、“三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向党员干部发放“换届纪律明白卡”,签订承诺书”,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四是扎实推进人事工作。完成了全局20个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人员定责定岗聘用工作。对机构设置、人员在编在岗情况与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对应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完成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三类人员不同级别标准,完成工资调整工作。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通过两推一评方式产生了一名副科级干部。

五是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积极组织开展了迎新春联欢晚会、劳动竞赛、“五四”演讲比赛等活动,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组建了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工会联合会,目前该组织已开始运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注重长效,依法行政工作在变革中稳步前进

一是机制进一步健全。根据《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了第二、三阶段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程序制度、公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16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根据《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针对市法制局反馈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到先进单位学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受理、调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格式及内容,明确专人负责文书制作和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相关科室对2011年3月20日以前的现行有效的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0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1-5月,共处理行政诉讼案件2宗。其中申请撤销房产证案件1宗,申请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案件1宗。

二是业务进一步规范。在学习广州、江门等外省市房产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交易所、交易中心、档案馆和测绘所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进而提出操作性强的优化方案,各项业务的办理进一步规范。制定了《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件会签、会审制度》,并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1-5月,共组织会审会议2次,集体研究讨论办证疑难问题50多个,切实提高了业务办理质量。

(九)坚持和谐为民,维稳工作和扶贫工作扎实深入

围绕迎接深圳“和谐大运”和扶贫工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工作目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切实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农村困难家庭生活的改善。

1.维稳工作扎实有效

一是民生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以“行风热线”、“惠州市楼盘房屋物业主题日”等活动为载体,集中受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进一步改进网络问政工作方式,增强互动沟通效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1-5月,共接待来访群众25批次,受理群众来信来电1700多人次,办理人大政协提案19宗,市政府网上交办事项和局长信箱案件498宗,回复率100%,派发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资料800余份。

二是难题得到积极破解。大安泰大厦、君龙雅苑等问题楼盘的处理工作有序推进,安泰大厦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工,部分业主已经收楼,一些收尾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君龙雅苑首批19户经市仲裁委仲裁法庭裁定,根据裁定书初步确认了14户业主的产权。第二批仲裁,已与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着手启动。惠泽南苑、

南山花园的收尾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

2.扶贫开发工作扎实有效

围绕“村村有物业、户户有就业、年年有收入”的目标,出台了《大丰村贫困户种养奖励办法》,对贫困户中养殖、种植、转移劳动力等情况进行奖励,充分调动了贫困户的种养积极性。制定了大丰村贫困户慰问标准,为贫困户中因病去世、因病住院、车祸受伤5人发放了1万元的慰问金。落实大丰村贫困户奖学助学专项基金,激励和帮助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至目前为止,已发放专项奖学金6400元,并帮助一户因贫困无法领出高中毕业证的贫困户支付1000元,从学校领出了毕业证。今年5月18日,组织局里的青年团员10余人到大丰村开展“青春绿万村”活动,在主要村道种植了150株绿化树,美化村容村貌。1-6月,投入大丰村资金共计17.54万元。

今年以来,在各科室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我局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房过于残破,且所处地段差,造成维修和出租困难。

二是由于档案馆窗口没有安装排号服务系统,导致前来办事的群众常为排序先后问题发生纠纷,不仅影响了工作质量,还给工作人员增添了压力。

三是窗口业务量日趋增多,个别人员缺乏紧迫感、责任感,难以实现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

四是由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认识不足,群众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仍保持一种怀疑、抵触、观望的态度。

五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需严格履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

201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按照年初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不断改善小区居住环境,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等抓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学习培训,规范业务办理,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全面提升整体业务管理水平。

(二)全面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对预售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优化,强化预售款监管,加大巡查和整治力度,对在建楼盘做到尽早介入管理,充分了解情况。加强中介市场管理,提高行业门槛,完善准入机制;加强年检工作,提高年检标准;完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发挥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双向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加强租赁市场管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街道办、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加强对“城房指数”结果的研究和应用,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监测机制。建立起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全面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继续抓好对现有的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大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个人住房管理系统的推进力度;加大档案数字化的推进力度,继续做好电脑扫描工作,逐步实现房产档案数字化转换;完善网站各项功能,为市民提供全方位服务;做好与地税部门数据共享,业务联网工作;做好测绘软件升级改造工作,争取下半年完成改造工作。

(四)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积极推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备案考查登记工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培养和打造一批国家、省、市优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高物业服务档次。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的归集、使用、利息结余等方面管理科学规范;认真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各项工作。

(五)深入推进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考评标准,细化考评内容,统一评分标准,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各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激励干部职工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深入推进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统一对我局管理的危旧公房进行安全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建立危房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切实保障危房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有步骤地做好公房测绘和办证工作;做好公房档案清查建档工作;做好公房租赁审查工作,坚决遏制转租转借行为;加大对被拖欠房租的追缴力度;进一步完善公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非住宅公房市场化招租、提租工作。

(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好我局建设行政执法示范市的各项工作,继续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和实施工作,开展“幸福惠州·法治同行”法制主题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结合具体案情做好案例分析,为我局房产业务提供法律建议,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业务规范制度事项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