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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主体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8-0058-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08.027[本刊网址]http://
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的要求,辽宁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现代社会服务方式、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伴随着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的不断推进,评估工作是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关键环节,而确定评估主体则是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评估的首要环节。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主体研究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作为承接主体提供专业服务与群众接受服务的纽带,呈现出政府资助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的特征。但伴随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深入推进,出现了承接主体的服务承接能力不足,服务项目质量参差不齐,行业无序竞争、专业社工流失等一系列问题。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引入评估,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便于履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服务效能与付费标准的有效衔接机制与购买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对于购买主体而言,可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及透明度,有效降低购买服务成本,扩大购买服务效能;对于承接主体而言,有助于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与效率,提升社会公信力。为有效发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确定评估主体是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评估的首要环节。
二、国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主体研究
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的非营利性,因此,国际上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评估情况更有借鉴作用。世界各国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评估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主体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德国模式(邓国胜,2007)。
(一)美国。美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与70年代初,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民间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长久以来自由市场经济理念深植于美国民众与政治家的头脑中,认为不被公众认可的服务将被市场自然淘汰,且美国宪法确定了“限权政府”的原则,不允许政府介入市场化服务,每届政府也均秉持自由经济的理念、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从放松管制和市场竞争中获益。美国成立了全国慈善信息局(NCIB)与福音教会财务诚信委员会(ECFA)两家著名的民间评估机构,机构独立运作,其经费不来源于政府,而是由其他基金会的资助与会员会费缴纳,机构的权威来自组织的诚信建设与机构竞争中产生的优胜劣汰,评估意愿也来源于民间组织取得社会公信力的自身建设需求,因此评估公开透明性高、客观公正性强、对公众捐赠意愿影响力强,政府不会因为评估而对民间组织干预过多,而是以民间主导模式作为实施承接主体评估,这种模式的有效运行需要民间组织较为发达,民间捐赠资金能够支撑评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二)日本。日本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来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及90年代初期以“小政府”为目标的行政改革,而日本政府主导了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机构选择、购买内容制定、实施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日本对非营利性组织限制最为严格,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与评估,依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日本非营利性组织法人必须每年度向主管机关提交一次事业报告书、董事名簿及章程等,主管政府部门3年内需对法人团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法人业务、事业内容、收支情况及预算与决算差距等内容。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权威性高、经费有保障,缺点是评估具有垄断性,产生评估寻租的可能性较大。
(三)德国。德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源于20世纪80年代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增速放缓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为保证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达到政府预期目标,专业评估机构由政府授权,并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负责开展服务机构的评估工作,这些评估机构独立运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评估委员会是评估机构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民间组织、社区及专家学者等多方代表组成。政府作为购买方,只在听取行业专业意见后,负责组织制定社会公共服务的原则与标准,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管相应的公共服务遵纪守法,检查服务机构的财产状况。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不断优化政府职能,实现非营利组织充分参与、充分强调权利与责任相统一。
三、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主体研究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起源于上海,发展于广东。广州、深圳等市作为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探索者,在开展政府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上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侧重于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评估的“广州模式”,以及侧重于对承接主体本身进行评估的“深圳模式”都可为辽宁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提供借鉴。
(一)广州。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主体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具体实施,也可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作为考核评估主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主体更为强调作为政府的购买方与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作用。
(二)深圳。由评估中心、会计师事务所、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机构员工、督导及顾问、服务对象(抽样)组成的评估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与程序对机构的基础建设、财务运营、服务管理及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得出评估结果,经评估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评估结果。从评估主体来看,深圳模式处于评估标准、组织及机制探索的平衡阶段,力求避免“评估垄断”的发生,积极推动机构评估的专业化、透明化、公平化发展。
四、辽宁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主体研究对策建议
可以看出,广州、深圳两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评估主体的设计基本采用了介于美国、日本之间的“德国模式”,但在评估主体的力量权衡上又存在一定差别。笔者在研究辽宁省社会工作政策文件制定、承接主体培育及人才队伍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区别对待承接主体。为提升辽宁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能力,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文件明确: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就表示辽宁省以“深圳模式”对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进行评估,缺乏公平性,因为事业单位在基础设施、人员配备、资金支持等方面存在固有的先天优势,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无法企及,不利于民办机构的培育与发展。
(二)壮大服务机构的规模。辽宁省社会工作起步较晚,2012年以后,省本级福彩公益金累计列资200万元,采取补助扶持方式对30家创建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截至目前,全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到35家、社会工作行业组织45个。相比之下,截至2012年底,深圳全市已投入资金4亿多元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提供配套支持,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已达94家。因此辽宁省应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规模,提高服务承接能力。
一、深刻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和意义
首先,创新社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多样多发,影响稳定的案件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建设,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格局,使社会发展与自然、经济环境都均衡统一,切实做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其次,创新社会管理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社会管理服务是人民群众权益得到保护的最基本的实际需要。很多社会问题,都和政府部门管理服务不到位有关。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找准服务大局、服务稳定、服务群众的结合点,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公正执法,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统一。
再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应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高度,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站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切实把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中,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找准监管服务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结合点,是当前各单位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全员维稳责任制、基层基础建设、执行力建设,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着力破解运行机制不畅、管控能力不强、资源整合不到位、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切实在建立健全社会维稳组织体系、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服务工作体系、社会舆情引导体系、社会管理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谋划,协调发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工商实际,认真谋划社会管理创新,使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建设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相得益彰。
--坚持服务全局,统筹兼顾。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内容,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服务为先、民生为重,关注民意、集中民智,回应民声、维护民利,努力实现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
--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把握规律,大胆探索实践,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长效机制,使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效。
三、突出社会管理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社会维稳组织体系。认真履行工商职能,积极参与镇乡街道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建立"一格三员"社会服务管理模式。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体系。以构建"大调解"格局为抓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隐患排查和维稳工作形势定期研判机制,热情接访,主动约访,走进矛盾,破解难题。推行网上、联合接访、法律援助、现场调解、、心理疏导等新型工作机制,提高初信初访办理化解效率。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常态化、制度化。
(三)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深入开展"三治一优"活动,进一步完善以110指挥中心为核心的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各类突发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机制,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大力加强网上服务大厅建设,提高各窗口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发挥消费投诉、行风热线等平台作用,构建全覆盖的服务网络平台。
(五)建立健全社会舆情引导体系。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上报涉法涉诉信息;加强网络监管,建立健全网络协同监管、应急处置、外联合作、舆情导控和涉网案件协办机制。
(六)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公众生产生活安全。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管理工作。
四、程序步骤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1年11月至12月)。成立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统一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市委决定在镇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商所要高度重视,按市委总体部署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按实施方案进行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完善措施,健全各项制度,力争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认真总结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成效,梳理好的典型和做法,及时进行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工作部署、信息汇总报送。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细化分解项目任务,将责任落实到科、室、所和个人,定期汇报进展情况,研究项目推进工作,解决存在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方案制定,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力度,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加强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强化对社会组织服务行为的制度规范,提升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做到权力下放到位,指导监督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街道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有关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公开透明
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鼓励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四)注重绩效
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街道各职能部室、下属事业单位、社区等;法人主体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参与街道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以及政府未批准向社会转移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外,机关承担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下列服务事项,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评比、行业考核、行业投诉的处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和技术性事务;
(三)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购买流程
第八条街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需求特点、市场生态、购买项目金额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九条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批。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提出立项需求,街道进行项目审批。
(二)明确项目采购方式。结合街道实际,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是否支持项目开展;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街道委托第三方支持机构采取公开比选实施购买。
(三)提出比选要求。街道向第三方支持机构发出比选需求通知,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要求、项目资金等,并负有解释职责。
(四)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公告。第三方支持机构根据街道要求编制比选文件、比选公告,并送街道审核通过。
(五)比选公告。街道在相关公众平台、网站等比选公告。
(六)接受报名。第三方支持机构应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推荐报名,街道应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接受其报名并的做好相应登记。
(七)参选文件递交。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街道。
(八)组织比选会。第三方支持机构负责提出比选现场方案,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比选申请人及其他人员按时参加。
(九)结果公示。第三方支持机构负责制定拟中标单位的公示,街道审核无误后负责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
(十)合同签订。对公示期结束后确定的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街道应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制定项目协议书,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十一)资料归档。第三方支持机构将比选公告、结果公示和申请文件等全套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备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从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综合评估应包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下统称为考核评估)。其中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从购买方公布入围的社会组织名单开始,至项目执行完毕结束。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一般在项目签订合同6个月以后和12个月以后进行。阶段性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直接进行末期评估。
第十二条街道监管职责。一是协调第三方支持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核;二是对进展顺利、管理规范、效益突出的项目,除协调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外,还应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到项目现场进行观摩学习;三是在项目中期评估时,作出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执行项目的决定,在项目末期评估时,结合第三方支持机构评估意见作出项目验收决定;四是在第三方支持机构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展评审会的场地、相关责任人出席、主持评审会。
第十三条 第三方支持机构的监管职责。一是与社会组织建立起日常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并协助社会组织解决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协助街道指导社会组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方案;三是以项目现场监测、受益方满意度调查、调阅项目材料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规范性、项目活动专业性、职工满意度评价进行调查并形成工作台账及时报送街道;四是在项目中期评估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出具项目整改意见,对社会组织在项目前半段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是否支持社会组织继续执行该项目提出明确的意见,项目末期评估时,及时汇总过程监管情况,对所有项目逐一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组织指出,必要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社会组织收到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指出的问题和发出的警告后,必须马上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街道和第三方支持机构。确因客观原因未能进行整改的,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拒绝进行整改的,街道可强制终止项目。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全面推进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总召集人,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街道各科室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街道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共同完善街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项目目录;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综合协调、资金保障和资金审查等职责;
3.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测评估,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4.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起草、制订街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审核社会组织资质,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三)强化监管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涉事组织列入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承接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服务项目,无论集中购买还是预算部门自行购买,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街道扶持、培育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下,我局深入贯彻省司法厅《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市区人民政府创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区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行政执法公开、公正、规范为目标,强化宣传教育、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我区司法行政各项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自省司法厅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文件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法律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服务科,并指派专人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工作,为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结合司法局职能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区司法局《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方案》、《执法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开展了全面自查。将执法规范化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年初与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基层司法所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二、完善制度,确保“三个到位”
一是日常管理到位。重新修订了《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区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全区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也健全完善了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各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政法部门开展的执法公开活动,重新修订完善局机关、各科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及司法所工作制度30余项。制做了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桌牌,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任务、各科室、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司法所的办事程序、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事项上墙公示,将所有执法依据、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汇编成册,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聘请了5名政风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执法行为到位。所有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先经局机关、区法制办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执法,凡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目前共有5名干警通过考试考核后取得了执法资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科室及时将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整理,确认执法权限、职责、义务与责任,做到全面、具体、准确。
三是执法责任到位。建立了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负主要责任、法律服务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的执法责任制,对违反执法责任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认真填写执法文书,做到一案一卷,手续齐备,装订规范,方便查阅。坚持每季度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半年对案卷进行一次评查,年终进行奖惩考核,做到了执法公开、公正、公平。今年以来,共进行了4次检查,2次案卷评查,抽查案卷230份(公证案卷100份、法律援助案卷30份、律师、法律工作者案卷100份),案卷质量全部合格。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及时召开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组织全局干警认真学习了省司法厅《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认真学习新颁布的《物权法》、《公证法》、修改后的《律师法》、司法部新出台的法律服务《两个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职业道德水平。结合全区开展的“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等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司法行政系统全体人员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思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司法为民。二是要求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必须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上墙,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等级动态考核机制,并将律师、法律工作者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坚持月检查、季考评,年终考核,季考评结果在区网站公示,并将考核结果与年检注册挂钩,今年对考核合格的17名律师,35名法律工作者准予注册。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加大违纪违规投诉案件查处力度,今年上半年,对2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投诉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对违纪人员予以暂缓注册。在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我局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作为切入点来抓,做到持证上岗,用语文明,礼貌待人,至今未发生一起因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投诉等事件。
四、服务大局,全力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们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平安建设开展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一是在全区开展了“百名法律顾问进百村(进社区)”活动,结合新农村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职能,组织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深入基层,派驻到农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协办公证等法律服务,建立了村(社区)法律顾问室,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等项规章制度,统一设计了各类标牌式样,公示法律服务内容和法律顾问联系电话,确定每周二、周五为法律服务日。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局机关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责任制,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律服务人员等级动态考核,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此项工作已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二是组织全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参与全区开展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将一些业务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吸收为区普法讲师团成员,经常组织开展校园法制讲座和干部群众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全区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等法律六进活动。三是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作为法律服务人员考核的一项内容,要求每人每年办理不少于2件。在基层建立了10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落实了办案补贴,有效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协助做好区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和案件办理,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为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在各司法所建立联席制度,选派业务素质强,政治理论水平高的律师包抓镇办,协助镇办司法所处理案件,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化解纷争,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五是公证工作以创建部级文明公证处和市青年文明号为目标,强化素质教育,健全内部管理,严格办证程序,严把质量关口,确保办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主动服务政府、服务基层、服务“三农”,连续两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公证质量优胜单位”,今年被省公证协会联络组评为“公证质量十年零投诉单位”。
2008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经济工作总体思路,围绕2008年度十个方面实事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推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大部分工作指标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保障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一)就业局势继续保持稳定。2008年我省就业虽然受到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但就业局势总体保持平稳。一是就业总量继续增长,就业结构有所改善。去年三季度末,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653.2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11.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3%。前11个月,全省新增城镇就业人数73.68万人,帮助33.73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11.49万人,已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同时,三次产业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季度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能力已经超过第二产业8个多百分点。二是积极贯彻《就业促进法》。认真研究现行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三是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以“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就建立健全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开展专题调研,结合调研成果,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送审稿)》,已报省政府。四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全省已建立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106个,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115个,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7975个。五是职业培训有新的进展。去年前三季度,已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7.3万人,其中新技师1.5万人;完成再就业培训14.37万人,跨省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23.1万人。
(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推进。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抓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制度全面推行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二是全力帮助企业解困。针对当前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在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和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及时出台了相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三是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省人大修订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对我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整体的谋划,对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障作出了制度安排,在制度上实现了我省城乡养老保障全覆盖。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部出台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运行。出台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抗御重特大突发事故的能力。四是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去年年初按月人均130元标准,顺利完成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已达1310元,位居各省区第一。最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了我省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已在全省部署调整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劳动关系逐步规范。一是全力抓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全省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总体平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改观,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二是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维稳力度。开辟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取消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三是全面构建多层次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支付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全省共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27亿元,欠薪应急周转金1.5亿元,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卡100万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采取了5个方面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2009年工作目标任务及措施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将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再创浙江科学发展新优势”这一中心,以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为抓手,把“帮扶企业、保障就业、完善社保、促进和谐”作为工作重点,继续把扩大就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列为省政府2009年度十个方面实事内容,加强对企业的扶持、解困和服务,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劳动保障工作进一步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并举,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1.努力稳定就业岗位。一是切实加强对全社会就业的分析监控。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工作,做好就业失业统计数据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分析就业再就业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的动向,指导企业稳妥分流安置职工,调控企业规模裁员的数量。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支持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二是加快建立就业相关数据快速调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返乡及外出、企业新的减员和岗位流失、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等方面的数据,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三是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研究制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政策措施,通过使用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减少裁员。
2.积极扩大就业容量。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紧紧抓住省政府增加4000亿投资刺激内需、加强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大型民生工程的机会,完善岗位开发机制,增加就业岗位。二是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空间。在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促进就业工作。三是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是要发展作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生产业,大力开发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使之成为扩大就业的新支撑。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用好已出台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确保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落实,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五是完善就业援助。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出台后,我们将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全省城市5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加强与教育、人事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援助,通过政策扶持、开展技能培训、建立就业见习制度、开展专项就业服务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切实落实鼓励创业的场地安排、租金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给创业者予以一次性创业补助,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利用现有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引进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升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制订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相关资金补贴、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抓住经济转型升级、打造创造强省的机遇,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一是开展对各类劳动者的技能培训。抓好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民工专项能力培训考核,继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的技能培训,逐步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二是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从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推进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统筹协调企业、行业和群众组织开展的各类技能竞赛,开展职业技能大比武、技能大练兵活动。三是加强技工院校建设。进一步突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办学特色,改革培养模式,加大实用技能训练的内容,重点培养适应我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技能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大局。
(三)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以“五费合征”为抓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抓好《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环境。在此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配合地税部门加快推行社会保险费5费合征,确保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持续扩大。
2.组织实施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确保增加的养老金于春节前发放到位。并同步调整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让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3.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一是抓紧研究各类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畅通省内转移渠道。二是研究制定我省省级统筹的实现形式和具体办法、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三是全面启动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省属、部属、公办、民办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四是深入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可以随着身份变化参加合适的险种。
4.适时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适时提交省政府。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先保后征”要求,不断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生活长期有保障。
(四)综合运用监察执法、争议处理和手段,稳定劳动关系。
1.坚持正面宣传引导,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宣传解释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引导到全面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法律的轨道上来。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从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出发,抓紧制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做到执法有度、平稳过渡。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作用,化解劳资矛盾,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
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企业调解、乡镇调解、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网络体系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调解机制,重在案结事了,重在问题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强化劳动保障维稳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要求,提早介入、超前化解,对涉及困难企业特别是关停倒闭企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快速处理通道。切实加强与公安、工会、维稳、法院、工商、财税、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防止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畅通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做好敏感时期劳动保障工作。
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一是在元旦春节前后,组织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强化对工资支付不规范企业特别是欠薪企业的日常监控,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隐患,坚决打击企业欠薪逃匿。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确认处理机制,保证农民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二是全面构建以“两金一卡”为主体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逐步覆盖到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切实提高容易发生欠薪行为的行业企业工资支付自我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大对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的欠薪企业的强制执行和处罚力度,并建立应急周转金的灵活追加机制。三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建设。逐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在2009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工业发达乡镇的劳动用工监控处理体制,防范和减少欠薪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关键词] 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4-0065-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很快,现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24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万家,基金会2500家,初步形成了数量增长较快、领域分布较广、门类比较齐全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发展体系。
但是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需要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体制严重滞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监督管理手段缺失;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社会组织作用不大。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勇于探索,采取先行先试的许多做法突破在体制、机制、观念上的种种束缚,大力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它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
一、突破双重管理的体制障碍,探索建立统一直接登记的新体制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一种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带来的是双重的准入门槛,这会限制一部分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正态发展。这是因为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对业务主管对象的一个重要的选择标准就是其是否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这致使一些草根社会组织很难获取信任;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其业务范围亦日益复杂,这使得社会组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体系内很难找到对口的主管单位。因而,这种滞后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很难跨越准入门槛,破解合法性困境。因此,自2011年初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十多个省市陆续宣布在体制上先行先试,采取各种方式突破双重管理体制的障碍。
2010年7月,北京市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2011年起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无需再找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上海2012年将探索通过“自律承诺制”等方式,试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广东省自2012年7月1日起除教育、卫生等须前置审批的少数类别外,对所有社会组织实行民政统一直接登记,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合法化的门槛,为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并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提供了体制保障。
因此,确立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这不仅仅表现在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直接登记管理体制使其能够进行有效登记,从而获得合法身份,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并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给予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合法性依据。
二、转移政府职能,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空间
现阶段,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的参与机制和途径。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移,但是相对于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政府对于公共管理职能的让渡则稍显滞后,使得一些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社会组织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充裕的发展资源,也影响了我国公共服务专业能力的整体提升。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空间。
目前,中央政府已经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2012年3月,中央财政拿出1.9424亿元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能力建设。2013年民政部还将继续投入2亿元左右的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
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开展试点。2012年,广东省将原有的400多项政府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同时政府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此,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正式以政策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即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并放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的准入限制,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吸引市场主体参与投资。
上海、北京的区级政府每年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预算都已近亿元。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发展至今上海市机关各部门和个区县政府每年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高达数亿元,其中包括财政预算、专项业务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取项目发包、公开招标、费随事转等多种形式购买服务。北京市于2009年即确立了社会建设专项资金,2009年和2010年分别支付1.5亿元和1.7亿元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2011年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细化了购买服务的类别,分为五方面、40类以及300个公共服务项目,并采取全部购买、部分购买、奖励的方式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
因此,让渡政府公共职能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不断开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领域。这就需要政府一方面要退出社会管理的部分领域,让渡出一定的空间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接;另一方面就是要与社会组织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对话协商机制,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相互竞争、互通有无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整合各自在社会管理领域中的优势资源,更好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建立孵化机制,形成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支持体系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本身的发育不良直接影响了其社会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主要表现在:规模较小、活动范围有限、管理能力不强、专业能力建设不足、创新动力不足、可持续发展性较弱、发展不平衡等。特别是其内部缺乏一支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单纯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不能有效保证服务提供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和支持体系,以有效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
上海、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近年来探索建立公益组织孵化机制,通过政策诱导、项目支持、培育指导、登记注册等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育和快速成长。上海2007年在浦东建立“公益组织孵化器”,2010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筹建“社会创新孵化园”,旨在通过跨界合作打造一条公益产业链,培育新型公益组织。南京建立了政府与NGO合作培育的社会组织孵化模式,于2009年10月由南京市民政局、建邺区政府和爱德基金会联合筹办了“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从而有效利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优势,跨越观念、资金和制度缺失的障碍。2012年3月,广州市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正式成立。2012年5月,深圳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正式挂牌。
可以说,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归因于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社会组织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社会的,社会性是其首要特征,它服务于社会,同样其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公益组织孵化机制不仅吸引了一些地方政府的参与,一些走在前列、发展成熟的社会组织亦逐步成为处于发展初期的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的发展还离不开企业、社会大众的支持、各种传播媒介等的支持。因此,社会组织的社会支持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包含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大众、传播媒介之间跨界合作的体系。在这种社会支持体系之下,可以为社会组织拓展出更多的社会资源,一方面建立与政府合作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与企业合作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亦可以利用各种媒介的宣传,建立起一个有效吸引社会大众的捐资平台,以实现社会组织的增量发展。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形成党委领导下社会协同的多元生态
虽然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组织形式而出现,但正因为此也决定了社会组织一开始的定位就比较模糊,即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合理的定位。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还不能进行合理定位,这就使得社会组织无法找寻到适合自身发挥的空间,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通过尝试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形成党委领导下社会协同的多元生态是发挥社会自组织社会管理职能的有力举措。
目前在重庆巫溪、辽宁鞍山等许多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注意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农村的村民互助会、村民维稳协会、拆迁矛盾调处协会、积案化解协会,以及城市社区的秧歌队、书法会、环保队、垃圾分类协会、流动人口读书会、菜农工会、保洁员工会、城管促进会等等。重庆巫溪党委政府通过扶植村民自主组织“乐和协会”、引进专业从事乡村社会服务的公益机构,组成了由村支两委、乐和协会和公益组织三方组成的乡建联席会,形成了村级治理的互补共生的包容性模式,即“村支两委领导、乐和协会协同、公益机构助推”,各方相互借力亦互相监督,和而不同,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辽宁鞍山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探索构建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2+1+X”鞍山模式。铁西区通过组建、扶持和规范一批民间调解组织,例如卢大姐民间义务调解中心、繁荣街道谈心屋,并于2011年年初成立了辽宁省首家“民间调解协会”,并在铁西区11个街道成立了民间调解分会、41个基层社区成立了民间调解工作站,从而构建了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四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因此,促进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协同是基于探索一种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探索形成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社会组织通过对群众的社会需求进行吸纳,并将之输入到政府,一方面可以提升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敏感度和切实性,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满足群众的社会需求,并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及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这必将有利于加深政府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理解,从而在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和谐共生的沟通机制。
五、加强评估问责,建立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表现为:政府监管的责任不清、力度不够;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缺失;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和覆盖面不够。其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责权不统一。登记管理机关虽然对社会组织具有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或取缔等权力,但明显表现为其无“力”进行监督;而对业务主管单位则并没有要求其具有明确的监督职能,也没有现成的规章制度可循而进行合法、合理监管。再加上即使要求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管,但会由于其与社会组织之间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而使其难以进行中立、客观的评判。其二,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还未建立。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刚刚起步,很多社会组织还未建立起内部评估机制,再加上行业内还未形成一个业内监督机制,这使得社会组织的自律功能稍显薄弱。其三,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和覆盖面不够。其中,由于社会大众对于社会组织的了解程度不够,因而还未建立起有序的公众监督;虽然各种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关注,但由于其往往是一种事后发现,而使得其监督较为滞后。为此,应当吸引多方主体加入到对社会组织的评估问责中,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民政部和各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2011年3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全国各地相继展开了以行业协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为主体的评估工作,各地基本建立了“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北京市、广东省等许多地方党政部门通过发展枢纽型组织推动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北京市通过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赋予“枢纽型”社会组织,由其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提供服务。云南省探索民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协调配合的境外在华社会组织双备案制度,于2009年底颁布实施了《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通过“组织身份备案”、“项目合作备案”等方式,将在华社会组织全部纳入政府管理的范围,给予境外在华社会组织在云南开展活动的合法性身份,努力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此外,媒体和新媒体带动了全社会参与的问责体系建设,对增强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即是要在以民政部为代表的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在各种宣传媒介的带动之下,构建出一种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问责和评估体系。这个问责和评估体系的建立首先是基于增强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考量,其次则是通过问责和监督机制的介入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从而完善和提升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公益品牌的运作、组织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现在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集成、提升交通信息管理和服务等应用系统,筛选具有全国普遍意义的数据库,并且以地理坐标集中进行整合,加快实现在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将电子政务作为今后信息化工作的重点,以政府信息化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并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要完成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完善重点业务系统、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推进公共服务、建立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培训和考核、推进电子政务法制建设等八项主要任务。因此,无论是从适应国家对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满足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还是各级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自身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工作能力等方面看,都要求我们要加快交通电子政务建设,并以此为龙头推动交通信息化的发展。
加快交通电子政务建设,领导是关键,人才是根本,环境是保证。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交通电子政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更新和进步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须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筹部署,统一认识,统筹实施。电子政务的关键词是"政务"而不是"电子",其实质是改变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在这里提高认识是非常关键的,因为电子政务建设不单纯是技术问题,不是只靠技术人员就能完成的工作,而需要依靠各级领导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理解、关心和积极参与、支持,才能形成良好的环境,加快交通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当前交通部正在组织制定交通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有关标准,提出交通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实施意见,用以指导和规范交通电子政务的建设。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分阶段逐步实施。贯彻"依靠专家、群策群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先内后外、先宜后难,边建设、边使用、边完善"的原则。通过三到五年的持续建设,基本建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宽带传输、互联互通的交通电子政务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多媒体服务;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实现信息资源及设备共享,减少重复投资,提高工作效率;基本实现交通部与各省交通厅(局)之间的政务信息化,使交通电子政务建设达到国家对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满通行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对交通政府部门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要求。
一、我省科技服务环境发展现状
目前,我省共有科技服务业法人单位6000余个。拥有高等院校80余家,科研院所200余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近200个,重点实验室90余个;建设高新区5家,科技特色产业基地18家,大学科技园6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30余家;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0余个,生产力促进中心110余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90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4家;还搭建了省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省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成立了省科技服务业联盟,培育出了“科检通”、“科淘网”和“科力投资”等一批科技服务业运营实体,初步探索出了适合省情的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为我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2015年以来,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黑龙江省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都将为科技服务环境完善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明确了产业发展内涵及目标,即围绕产业与企业需求,通过提品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为区域“十大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二、我省科技服务环境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省科技服务发展环境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缺乏规范管理,功能不健全,尚不能满足广大科技型企业的服务需求;缺乏完善的、专业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科技设备、大型仪器、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有限;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方法应用、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缺乏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有限等。
三、完善我省科技服务环境对策
(一)加强对科技服务的指导与规范
编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围绕企业实际需求,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强通过必要的扶持,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加强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对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促进社会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完善。
(二)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研究制定促进科技创新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创新创业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活动,努力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环境。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各项政策的落实。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领办或创办科技服务机构。打破区域、行业壁垒,进一步放开科技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引导政府部门、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服务。
(三)加大对科技服务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投入,重点扶持一批服务能力强、特点突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加快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理念,协调地市有关部门,落实科技创新服务的支持资金,根据科技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情况予以一定的支持和补助。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发展,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大投入建设面向企业联盟的研发平台,汇聚更多的科技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加大力度支持科技服务企业研究和推广行业标准,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四)打造科技服务产业集聚区
依托高校院所技术和人才优势,面向区域产业特色和企业创新创业需求,发挥市场驱动和政府引导作用,针对产业创新各个环节构造科技服务链,集聚创新资源和科技服务机构,集成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各类专业服务,培育建设一批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加快提升科技服务业协同创新能力和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发展的能力。以高新区、哈尔滨新区等为依托,整合区域内外的科技服务资源构建科技金融集聚区,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引导资本市场关注优秀的科技型企业。通过集聚发展促使各种类型的科技服务业实现共生共养,构建科技产业生态圈。
(五)建立科技服务交流合作机制
推进科技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对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真诚合作,实现科技服务重点面向科技型企业的设施和资源共享,提高公共技术服务资源的利用率。
(六)完善科技服务行业人才结构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培育,鼓励服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执业资质人员在服务机构中的比例;引进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鼓励海外高端人才和团队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担任业务顾问或领办创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等多种形式来我省从事科技服务工作。
建设和完善科技服务环境,有利于创新思想和资源信息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已成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环节和措施。黑龙江省科技服务环境正处于深入转型时期,要切实为科技型企业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还需多方面持续努力。
构建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
我市是人口大市,老年人口规模相对较大,截止2018年底,我市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0.38万人,占全市在籍人口的25%。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我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多元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挖掘养老机构供给潜力,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活力,推动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品质化提升、养老福利适度普惠化发展,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融合力量,砥砺奋进,养老服务体系已具规模
1.健全机制,建强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将养老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立足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出台了《兴化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建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编制了《兴化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兴化市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养老设施布点进行区域优化整合,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的试行办法》,着力深化养老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养老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提出刚性要求,强化组织推进。
2.高位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强劲建设。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全市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39家床位7132张。乡镇(街道)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试运行,所有乡镇(街道)均制定了居家养老项目建设和运行实施规划,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一是加大居家养老工作推进力度。变民政部门单项布置居家养老工作为市级大会统筹部署,实现了组织领导的大突破;变民政部门分解居家养老工作任务为市政府发文分解任务,实现了工作规格的大突破;变业务科室日常检查为分管领导带队专项督查,实现了推进力度的大突破,“三个突破”为推进居家养老项目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需求和现实需要,变落实居家养老项目建设覆盖率为重视居家养老项目运行常态化,推动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双管齐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乡镇(街道)的特殊老人群体、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助餐点、“居家乐”托养点购买服务。三是打造居家养老特色品牌。积极引导、规范符合市情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出台“居家乐”托养点的建设运营政策;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建设运行楚水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一批具有兴化特色的“居家乐”托养点(以民间自愿为前提,由热心公益、口碑良好、65周岁以下的健康居民自行发起兴办的具有乡情乡味的家庭式互助养老点)。四是探索多样化助餐服务。将助餐服务作为我市居家养老运营的重点工作,大力发展老年人互助式、自给式、低偿式等助餐运营模式,构建村居委员会服务为主、民间帮扶为辅、老年人自助互助为荣的助餐服务的良好格局。
3.加大投入,公办养老机构全面升级。我市共有公办养老机构35家,床位8495张,公办养老机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运行良好。一是基础建设上台阶。紧扣“三有三能六达标”(三有指每个老人房间有空调、有电视、有保温降温设备。三能是指老人不出院能洗澡、能看病、能康复娱乐。六达标是指消防、卫生、环境、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工资待遇达标)建设契机,累计投入9000多万元,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对29家乡镇(街道)敬老院进行全面维修改造,择址或原址新建6家高标准的现代化敬老院。建成1家集失能失智老人护理、特困老人供养、社会老人寄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满足城区养老需求,采取PPP模式,投资1.2亿元,正在建设1家600-800张床位的医养一体综合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养老服务水平。二是管理服务保达标。按照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业务要求,加强人员培训,达不到业务标准的予以清退(近几年来培训500人次);面向社会组织养老专业人才招聘会,全市共充实近百名敬老院工作人员,全面提升敬老院服务质量。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双达标创建活动,所有养老机构完成消防工程和透明厨房改造,共安装了火灾报警器1913只、简易喷淋装置2062只。三是整合资源提质效。鼓励将规模过小、位置偏远、硬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撤并,市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安置费用补助。支持利用医疗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机构,成立了沙沟、兴东、林湖、安丰等乡镇(街道)卫生院养老护理中心,开展养老护理业务。探索实施医养融合模式,全市乡镇(街道)敬老院均与卫生院签订医疗合作协议,通过聘请医生坐诊或定期巡诊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四是创新模式添活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公办民营的方式,将敬老院增设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承租给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目前收养社会老人近300名;将昌荣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租给上海海阳集团,实行市场化运行,试运行阶段已入住老人38名。
4.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焕发生机。我市积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营造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需求。目前建成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3家,床位534张,正在建设的有水乡养老康复服务中心、睛明养老有限公司等3家。一是营造发展氛围。多渠道、多方式宣传现代养老消费理念,转变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的传统养老观念,把新型养老模式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引导老年人享受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营造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氛围。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对民办养老服务项目的申请,一经审核符合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高效办理许可,并给予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免费培训和减免税费等扶持。三是健全保障机制。针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诊”,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帮助民办养老机构轻装上阵。按照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和乡镇敬老院达标建设奖补政策,给予昭阳园老年公寓、幸福老年公寓等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近300万元,促进其健康发展。
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任重道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我市的养老服务产业的有效供给仍显不足,服务水平亟待提升。一是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农村敬老院服务形式比较单一,专业化、标准化程度不高,配套服务跟进不力。引入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还在起步阶段。二是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不快。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善,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受传统观念影响,老人的养老意愿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整体养老氛围尚未形成。三是养老产业和生态经济建设结合还不紧。从养老产业的角度来看,我市虽然拥有优质的生态环境和得天独厚的旅游养生优势,但把潜在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养老产业的优势条件,将养老养生的社会需求融合到高质量发展旅游休闲产业当中做得还不够。
二、守正出新,行稳致远,推进夕阳事业高质量发展
当今及今后一段时期,兴化民政人将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各位代表的殷殷关切下,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迫切、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绵绵发力,久久为功。
(一)推陈出新,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坚持多种形式建设。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推进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乐”托养点示范项目、睦邻点等基础设施建设。抓好运行效果。指导已建成项目对老年人开放。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服务组织、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推进融合发展。完善助餐服务,进一步优化老年人助餐中心(点)规划布局,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着力补齐乡镇(街道)日间照料服务机构配套不足的短板,解决居家高龄、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问题。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提供菜单式精准服务,并逐步扩大老年群体受益面。深化服务功能。利用综合治理网格化平台,探索老年人关爱服务网格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全流程的监控体系。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二)科学定位,全方位建设各类养老机构
加强规划整合。鼓励将规模过小、位置偏远、硬件较差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撤并,在充分满足特困对象集中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对外开展寄养业务,满足社会需求,承担社会责任。实行区域性养老。以昌荣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示范,打破区域界限,新建一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担辐射范围内失能五保老人集中护理和社会养老业务。构建生态养老新模式。充分利用我市全域旅游城市建设的大好契机,发展生态旅游、候鸟式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