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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行动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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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行动方案

第1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在全球将近一亿人观注的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上海世博会上,来自全球240个国家和组织及多个国际企业展示了各自在未来城市节能、减排、绿化等方面的做法与措施。作为国际快递巨头之一的DHL,也在上海世博会上展示其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解决方案领域的创新。DHL已经成为城市地球馆的合作伙伴,在这一核心的中国主题馆诠释本届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作为世界最大的物流供应商,我们肩负着特殊责任,要利用核心能力减小对环境的影响,回馈社会。为此,我们一直致力于持续投资绿色环保技术,而且希望在本届世博会上展示我们眼中的创新和可持续物流。” 德国邮政敦豪首席执行官安澎表示。据了解,DHL的母公司德国邮政敦豪在物流业内率先承诺了明确的气候保护目标――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效率比2007年提高30%。在德国邮政敦豪,DHL解决方案与创新业务单元和公司GO GREEN项目专注于开发未来物流以及将环境置于公司业务核心的解决方案。

DHL在城市地球馆中展示了德国邮政敦豪的气候保护项目以及DHL的GO Green产品、环保交通运输技术和实现高效城市物流的新概念,并在“解决之道”展区展示了10个有关实践碳中和以及提高碳能效理念、产品和服务的案例。另一个“更加清洁”的城市物流的案例是Bring Buddy项目。根据不用车辆在城市运送包裹的概念,DHL与多所大学合作开发了很多种回避城市内交通的替代方案。例如,通过在城市中穿梭的普通人群传递包裹。使用手机作为信息和文档工具,让社会网络成为真正的运输网络。第三个案例是环保型建筑,这是朝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迈进的重要一步。

“解决之道”展区关注可再生能源和降低碳排放的措施、智能回收原材料以及整合城市自然环境。展示10个有关实践碳中和以及提高碳能效的理念、产品和服务。

Go Green提高碳能效。通过实施 Go Green气候保护项目,这一全球物流行业首个同类项目,DHL设定了清晰的目标:到2020年将DHL及其供应商的碳能效提高30%;到2012年DHL自身运营实现碳能效提高10%的中期目标。

集运中心改善城市交通。DHL集运中心证明了高效的城市物流可以大幅降低市中心的交通拥堵:所有发往市内的货物先运送到市外的集运中心进行分拣。随后由一家物流公司以最高效的方式递送这些货物,避免了交通拥堵和碳排放。

绿色工作卡工作也要减排。DHL鼓励员工在差旅、上下班途中及工作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智能技术提供了帮助。例如,通过“绿色工作卡”的软件,计算每个员工的碳足迹,以设定每个人的减排目标,达到该目标者则予以奖励。

智能卡车推广智能技术。作为首个同类产品,DHL智能卡车能计算出最有效的派送路线。巧妙地处理交通拥堵、修路或是临时的接货任务等问题,减缓城市交通拥堵并降低碳排放。该系统还能通知收件人货物的抵达时间。

运输模式转变整合运输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航空货运所产生的碳排放是海运的20倍。DHL为客户开发了最佳的运输网络和解决方案,整合成碳排放最小化的运输模式:使用船舶、火车和可替代动力汽车等。

一切为了环保的空气动力学。为促进气候保护,一切事物均需被测试和改善。以卡车为例:外形的改变将它所受到的空气动力阻力降到最低,从而降低油耗。DHL研制的空气动力学卡车与传统卡车相比能节油10%。首批卡车样车已经上路使用。

Bring Buddy未来的城市生活需要梦想。可以不使用汽车在城市间运输包裹吗?通过与大学合作,DHL提出了避免城市内车流的其它理念。例如通过在城市中穿梭的普通人群传递包裹,使用手机作为信息和文档工具。

碳补偿购买绿色物品、倡导可持续发展。DHL通过对气候保护项目的投资,让包裹递送更环保。碳排放得以中和,我们的GO Green包裹也变成碳中和产品。以中国福建省的六鳌风力发电场为例,通过支持发电场的建设和运营,DHL仅在2008年就抵消了7557吨二氧化碳排放。

自动取包裹机大大简化运送过程。DHL的“自动取包裹机”缩短了递送路线、减缓了城市交通拥堵并减少了碳排放。该设备堪称7×24小时制的邮政网点。收件人无需等候派送员,也不必在邮政局排队等候――他们可以随时从该包裹设备中派发或领取他们的包裹。

尖端设施建造更环保的建筑。建造生态友好型建筑是节约资源、降低排放的重要措施。DHL在建造新的设施时遵循最新的标准。例如,我们使用太阳能电池板或雨水处理器。所有的这些举措有助于保护气候并最大程度降低我们的运营成本。

联邦快递在上海世博会倡导绿色环保生活

联邦快递携手Greennovate环境咨询公司,在世博会美国国家馆举办“绿色生活快递”活动。本次活动旨在倡导绿色环保生活,利用互动游戏的形式,引导公众通过个人行为使居住的地球变得更加清洁,从而实现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绿色生活快递”活动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五行”概念中获取灵感,设定出更加适合我们现代社会和环保挑战的新“五行”――即水、能源、塑料、食物和森林。联邦快递邀请现场参与者逐一通过五个元素站点,参与每个站点上的游戏互动环节,学习环保知识。在联邦快递和Greennovate的策划下,各种环保案例在游戏中生动呈现,使所有参与者都能更深刻地认识到个人的“环保足迹”并学习如何减少这种影响。

TNT中国开展二氧化碳减排行动

2007年8月,TNT 集团全球CEO彼得・巴克(Peter Bakker)在英国伦敦自然博物馆向全球隆重推出了“心系我星”二氧化碳减排战略。目前,TNT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行动也有序推进。TNT北亚区董事总经理迈克・德瑞克(Michael Drake)最近表示:“在中国,我们会在运营层面逐步推进和实行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同时,与TNT全球一样,我们也号召TNT中国的所有员工将这一举措延展到到他们的个人生活中。”

二氧化碳排放计量。自2007年起,TNT在中国已经开始着手二氧化碳排放的计量工作。TNT中国测算每家分公司的月度碳排放量,并向员工公开,让员工及时了解公司的碳排放现状。

节油大赛。2008年4月,TNT中国把上海分公司作为试点,开展了节油大赛,截止2009年12月底,国际快递业务部共节省了汽油140千升以上,折合二氧化碳减排量335吨。所有运营车辆的百公里耗油量汽油耗油量下降8%,柴油耗油量下降18%。

可降解环保包装袋。TNT中国于2009年1月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34家国际快递分公司陆续启用可降解快递包装袋,以全面替代可回收塑料袋。这种添加了生物可降解酶的包装袋在6个月后可自行降解为能被土壤吸收的灰色小颗粒,彻底杜绝了塑料袋的“降解难”问题。

最新型照明节能系统。2009年,TNT中国在其华东区规模最大的最大口岸浦东口岸全面启用最新型的照明节能系统。该口岸预计将每年减少50%的二氧化碳排放。

日常减排行动。TNT中国也积极倡导将减排措施融入各部门与各分公司的日常工作中。例如,电子化培训将成为人力资源的下一个重要培训方式;通过“心系我星”电子季刊,与公司所有同事们分享全球员工减排举措。广州分公司引进电子传真,允许公司员工以电子邮件取代传真机来接收和发送所有单据,节省了打印资料用纸,间接地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成都,苏州分公司开展无车日活动,在无车日当天,所有员工搭乘公共交通上下班,以减少私家车的尾气排放。

第2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全球变暖指的是在一段时间中,地球的大气和海洋温度上升的现象。近一百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的看为上升趋势。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至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一百年前上升了0.48℃。根据IPCC的气候模型预测,到2100年为止,全球气温估计将上升大约1.4℃至5.8℃。气候变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共同合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之后,哥本哈根会议为达成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带来一线希望。

一、落空的哥本哈根会议

(一)哥本哈根会议的概况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已于2009年12月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为期两周。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参加了本次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会议最终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摄氏2度以内。提出全球减排目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尽快封顶,但无定下年限。要求各国在2010年2月1日前,向联合国提出2020年减排目标,但未提及2050年减排目标。所有新兴经济体必须自我监察减排进度,并每两年向联合国汇报。国际人员可以在不损害国家的前提下进行监督观察。未来三年内发达国将提供300亿美元,当中欧盟、日本及美国将联合出资252亿美元。在实际延缓气候变化举措和实行减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求。这些资金将有多种来源,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以及另类资金来源。多边资金的发放将通过实际和高效的资金安排,以及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代表权的治理架构来实现。此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来发放[2]。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结束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已收到55个国家递交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和控制承诺,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占目前人类总排放量的78%。

(二)我国期望下一个“哥本哈根会议”的来临

我国正处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降低减排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始终坚持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在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并一直坚持减排立场,同时也期望发达国家不要强制剥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在人均GDP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条件下,通过研发新工艺、开发可持续的清洁能源,尽力节能减耗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前,我国是全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也是世界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国家。可见,我国已经以减少碳排放的实际行动承担起了减缓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在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也同样采取了积极应对态度。我国在不接受强制减排义务的前提下,已经承诺自主确定的减排行动目标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虽然哥本哈根会议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会议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步。各国更加积极的表示促进全球气候合作的意愿,并期望尽快促成下一次“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温室气体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大气中具有温室效应的某些微量气体,包括CO2、CH4、N2O等30余种。其中,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也是生物正常生命活动的最常见的代谢产物。由于人类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从1860年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前后迅速上升,至1950年前后,上升曲线已几乎成直线态势。二氧化碳含量从一千年前的280PPM(每一百万份中占一份),上升至两千年前后的360PPM,升幅高达28.6%。全球的平均气温从1860年到2000年这短短140年间,已上升接近1℃。但至今为止,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位为污染物。

(二)我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尚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碳排放交易,即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创设出来的一种虚拟交易。即因为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该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时候,可以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以增加碳汇,抵消碳排放,从而降低发达国家本身总的碳排量的目标,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3][4]。碳汇交易应有其相应的交易基础,同时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目前碳汇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而碳汇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内企业尚不具备碳汇交易的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我国不承担强制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尚不具有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

(三)缺少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联合国规定,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购买节能减排指标,需经联合国认定,方可卖给西方大企业冲抵他们的减排指标。目前,联合国只规定了在三大类别的项目之间进行碳排放交易,一是甲烷的回收利用。二是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三是绿化工程。要实现碳排放交易,首先要明确总体的碳排放量,其次要将企业用于冲抵碳排放量的方式转化为可以准确测量的具体形式。如,建造碳汇林。我国的森林虽然较丰富:“要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目标”。但是,目前国内的对于碳汇林的保护仅停留在政策方面,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

三、完善我国碳排放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温室气体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温室气体是国际减排义务要求主要对象。因此,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明确将温室气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上海、江苏等地做出了初步尝试。根据《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审批报告(金)(一)(暂行)》的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残、粉尘、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许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针之内。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质,应受到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调整[5]。可见,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列为大气污染物,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综上所述,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属于大气污染物,为落实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中的承诺:“自主确定减排行动目标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奠定基础。

(二)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扩大交易主体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动员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日益蓬勃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模也迅速扩大,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CDM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相关衍生品提供基础和平台。但至今我国并不承担减排任务,暂时不需要建立国内私权利主题间减排交易平台。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碳排放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国家。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其法律经验也可扩展到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国的电力行业建立火力电厂二氧化碳排污交易。我国已经着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管理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国,我国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因此,我国现在应该采取主动,根据我国国情,积极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将碳排放交易主体扩大到企业以及个人。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指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这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另外,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可为我国林业发展引进国际资金,也有助于推进我国林业发展的机制创新。

(三)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功能有偿化,需实现森林碳汇产权化,并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首先,宪法应明确环境容量资源即碳汇林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其次,在物权法中应增加关于碳汇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规定。第三,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增加有关林权及森林碳汇交易制度的内容。综上所述,我国应从宏观政策导向到法律制度保护,实现我国发展森林碳汇建设。这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自愿减排承诺的具体行动。

第3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信用;金融属性;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204-04

引言

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则约束下,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属性。同时,由于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地和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而碳减排需要成本,且不同国家的减排成本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碳排放权就具有了价值,因而也就有了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的碳信用市场(魏一鸣等,2008)。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以马赛尔·杰肯(Marcel Jeucken,2005)为代表的经济金融学家“开拓性地把环境和温室气体排放因素引入金融学中”,开始关注金融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后,碳信用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催生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碳信用贸易体系。

碳信用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5年的《京都议定书》,不仅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且以法规的形式有力地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碳排放权随之而来,并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碳信用应运而生。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会议,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促进碳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碳信用交易将碳排放额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备商品属性进行公开交易,是实现碳减排的核心经济手段。

碳信用在国内外都应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学术领域。自2005年碳信用交易产生以来,国内外已有大量学者对其开展了研究。关于碳信用交易的经济理论,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Croker(2001)在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产权手段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可能性,奠定了碳信用交易的理论基础。Robert(1995)研究了存在交易成本时的排放权交易,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边际减排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直接相等,从而市场均衡点就会发生改变;如果交易成本增加,那么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与成交量都会降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应用科斯定理对全球碳信用交易的市场架构和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进行研究。Sven(2006)应用包括两个参与者的两期模型比较了基于历史排放量和基于基点的排放权配置,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具有不同的边际减排成本,而且个体遵守减排承诺的成本也会随时间而变化,所以参与者在不同时期会偏好于不同的排放权分配方案。Martin Cames和Anke Weidlich(2006)研究了不同的碳信用交易体系设计对德国电力行业减排技术创新进程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同的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对该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尤其影响发电使用燃料由高碳排放型燃料向天然气的转换。国内对碳信用交易体系机制设计问题的研究首见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他们应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建立了一个界定各国历史排放权和未来排放权的理论框架,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将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明晰化、将所有国家纳入全球减排行动的后京都时代解决方案。高天皎(2007)和郭升选(2009))等阐述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现状及运行中的问题和成因,并且提出了相应对策。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均认可碳信用交易在促进全球碳减排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文献对碳信用市场机制的内在机理及其内在属性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解析。本文试图加以分析以理清相关理论问题。

一、碳信用减排激励机制

碳信用交易机制是延续几十年对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进行补贴政策的一个逆转。全球每年对化石燃料工业补贴约2 350亿美元,现在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已经认识到基于市场的温室气体控制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建立一个清晰、持续和长期的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碳信用交易体系正是该机制的核心。

《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设计了三大灵活性机制(JI,CDM和IET),为工业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联合履约下的ERU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都具备了稀缺性,奠定了“碳信用”的法律基础和商品属性。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当量CO2为一个碳信用(所有其他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即CO2当量),AAU、ERU和CER都属于碳信用范畴。碳信用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异位的特点,因而具备了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三大灵活机制为碳信用真正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创造了机制基础和市场条件。

第4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市场机制;启示

[作者简介]郑晓曦,四川大学经济学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研究生;陈薇,四川大学商学院在读博士;蒯文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四川

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4-0118-05

一、碳交易概念和类型界定

碳排放权是指大自然或法律赋予给权利主体,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对气候环境资源的使用权。由于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国际惯例是把其他温室气体统一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以便最终减排量的计算。

碳交易即是碳排放权交易,此概念源自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意义深远的国际公约。碳交易是指排放主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市场机制下,自愿且平等的进行碳减排后所余指标的交易。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以此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降低,提高减排效果的同时削减减排成本,从而达到改善气候环境的一种行为。其核心思想是以法律赋予碳排放权利以商品的性质,通过买入和卖出来达到碳排放量的总体控制,使气候环境得到改善。

碳交易的基本流程是协议或合同的一方通过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获得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并将其用于缓和温室效应从而达到其预设的减排任务。具体来说是国际有关机构和部门通过对全球环境容量进行评估。规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上限,并按照科学依据将排放量总体化整为零,再将这些划分好的排放量发放给《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各缔约国政府再通过公开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发等方式对其进行分配,与此同时,建立专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方便其买卖。通过此专业市场的建立,买卖双方可以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

从不同角度出发,碳交易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将碳交易分成强制性碳交易和自愿性碳交易。

强制性碳交易就是通常所说的“强制减排”,这类碳交易是当今全球发展趋势最为迅猛的一种。较为有影响力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 GGAS)和日本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TMG)等都主要是运用此类碳交易方式。

自愿性碳交易分为两种情况:纯自愿碳交易和协议式碳交易。纯自愿交易可以概括为“自愿加入,自愿减排”,日本资源排放交易体系(J-VETS)是采用这种类型的典范;而协议式碳交易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使用此类型碳交易,但一旦采用就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若不能履行规定的减排义务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这种碳交易类型的发起者。

2.区域性碳交易和全国/跨国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覆盖的地理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区域性碳交易和全国/跨国碳交易。

区域性碳交易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如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GGAS)等碳交易体系都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碳交易。

全国/跨国碳交易是指跨越某一区域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就是此种类型的运用典范,它包含了欧盟27个国家和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并积极的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情节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

3.基于配额指标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

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可将碳交易分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标的为配额,就是基于总体碳排放量限制而事前分配好的碳排放权指标。此类交易一般需要设定一个绝对碳排放量上限,先分配碳排放配额,减排之后的剩余部分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配额碳交易是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其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的碳交易方式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标的为具体减排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碳减排指标。它与配额碳交易不同,是一种事后授信的交易类型,主要是买卖双方进行核证碳减排指标的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指标”(CERS)和“减排指标单位”(ERUS)都是较为典型的核证碳减排指标。

4.多行业碳交易和单行业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覆盖的行业范围的不同。可将碳交易分为单多行业碳交易和单行业碳交易。多行业碳交易一般是包含了众多不同行业。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涵盖电力、钢铁、金属和纸浆等等许多行业;而单行业碳交易一般只包括一个行业,如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就只在电力行业内进行交易,总体而言,单行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所受到的政策阻力要远远小于多行业碳交易。

5.现货碳交易和期货碳交易

根据碳交易时限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现货碳交易和期货碳交易。现货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好支付方式和交货方式并在较短时间内交收碳排放指标的交易类型;而期货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在气候期货交易所进行指标合约买卖的一种碳交易方式。

二、全球碳交易现状概述

碳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和《京都议定书》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温室效应的速度,1997年在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并对其各自的减排目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议定书同时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都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的通过,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起点,并开创了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碳交易。

为了使各国更好的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东议定书》约定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前两种机制适用于附件一缔约方(均为发达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为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其允许附件一缔约方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这一机制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成为碳交易的主力。清洁发展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认可接受在于其制度上的突出优势,那就是在减少总的资源耗费量的同时,实现了社会有效产出,并且使得污染物排放量消减中的等边际原则得以实现。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CDM的制度安排为我国提供了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的巨大机遇。

碳交易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交易额超过了300亿美元,是2005年的3倍;2007年交易额达到493亿美元;到了2008年,更达到928亿美元。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2009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已超过1200亿美元。直逼石油全球交易额。其中,欧洲成为碳交易全球最大的买家,交易量达到6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占全球交易总量的73%;交易额达到1185亿美元。2010年,全球碳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了17%,由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5.3美元上升到17.9美元。其中,占全球交易量80%的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UETS),其加权平均碳价格上升6.6%,从2009年的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7.9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9.1美元。2011年,尽管碳价格降至创纪录的新低,但由于流动性被大大刺激,交易活动激增,使得2011年全球交易值比2010年增长4%,欧盟碳交易体系的交易值2011年增长至1309亿美元,增长6%。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的交易额在2012年底将超过1400亿美元,届时碳交易总额很可能超过石油市场交易额成为世界第一。

目前全球已建立起多个碳交易场所,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该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启动运行,几年来一直保持着全球碳交易的领先地位,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碳交易体系,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EU ETS的碳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总量的75%以上。该体系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成功运行的跨国跨行业的碳交易体系。美国虽然于2001年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从未停止寻求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各界的努力,美国形成了区域性碳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首个自愿碳交易体系,该体系于2002年运行,其主要特点是企业自愿加入一个由第三方认证的强制减排系统并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是美国第一个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个体系于2009年1月1日正式运行,是由其参与到其中的州各自单独的碳交易体系组成的,这些单独的碳交易体系自行制定管理条例和规则,然后通过“碳配额互惠”规则相互联系来共同形成区域性碳交易体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是全球最早的强制减排碳交易体系,始于2003年1月1日。主要致力于减少该国电力相关的碳排放。此外,亚洲的日本和印度也纷纷建立起区域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为本国的碳减排事业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我国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截至到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数为4782个,年均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全球总量的60%以上,庞大的供应量决定了一旦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其规模与影响力必定不可小觑。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CDM减排项目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理与处置类型的项目占总数的77%且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我国的工业基础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最为突出,可进行CDM交易的碳减排项目也最多,这意味着在可预见的将来,只要继续保持非义务减排国的地位,我国的CDM事业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可以为全球碳交易持续地供给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

随着我国CDM减排项目在数量上的快速增加,碳交易体系初见倪端,很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同时,国际碳交易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很有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碳交易健康发展的隐患。

1.国际碳交易面临的困境

国际碳交易虽然经过几年的迅猛发展,可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首先。CDM项目产品——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的交易虽然被称作为排放权交易,但因其特殊性并未被定义为产权交易,也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究其原因,是由于CERS的交易双方被严格限定,无法进行完全的市场流通;CERS是基于一定的CDM项目产生而不是基于政策,灵活程度甚至比不上配额。这些都导致CERS产权不清晰。其次,CDM项目从开发到实施需要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联合国审核期,随后又要经历一年左右的排放周期才能授予核证,进行真正的CERS交付。而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还难免会涉及到环境保护,外交谈判。贸易壁垒等多方面的问题,使得CDM项目的实施愈加复杂,而这些并没有明确的国际法律条例约束。再次,我国的CDM项目甚少涉及无偿技术转让,大多是减排难度较低、技术含量不尽人意的项目,2011年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上占70%,但产生的减排量只占30%。这说明附件一缔约方国家仍未能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帮助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在CDM项目交易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2.国内碳交易现存的问题

我国碳交易发展进程中涌现出诸多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将会影响我国碳交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缺乏定价权。由于我国碳交易体制发展的比较缓慢。至今没有建立起一个符合国内碳交易现状并能与国际碳交易接轨的完善的碳交易体系,致使我国无法获得相应的定价权。我国虽然在CDM项目上占据全球CERS供应量的60%以上,可是一直没有定价权,只是碳交易的参与方而非定价方,致使我国一直处于国际碳交易供应链的最底端。我国的CDM项目产生的CER被国际买家低价收购,再经由金融机构的包装高价卖出,攫取了高额利润:目前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国际售价仅为每吨10欧元左右,而到了欧洲市场再次进行交易的时候,每吨售价往往高达20-30欧元。

国内缺乏与碳交易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缺失。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并无其它针对碳交易且较为全面的综合性法规。在此条例中并无涉及企业参与CDM项目交易的详细规定,亦无适用于国际碳交易中保护本国卖方利益不受侵害的相关条例。这使得我国企业在进行碳交易时没有完善的本国法律条款可循,自身的权益在遇到国际纠纷时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法律的缺失使我国碳交易过程中充斥着大量的交易主体却没有一个可以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中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该机构的主要职责仅为CDM项目的相关审核。对于CDM项目涉及的诸多重要方面都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如碳排放量的核定和监测。监管的缺位,影响了碳交易的健康发展。

金融支撑不足。我国的碳交易是个新兴事物,开展其主要业务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而国内的金融机构甚少介入碳交易这个领域,目前仅有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很少几家金融机构涉足。在目前的政策条件限制下这些金融机构只能办理CDM项目的相关借贷融资业务,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和碳期货等有广阔前景的衍生交易并未被允许开放。CDM项目的审核实施周期较长,需要的资金投入量大,并不符合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这就意味着仅靠银行业的介入并不能完全解决碳交易的资金问题,还要依靠证券、基金、风险投资等手段进行融资。而这些金融手段也由于上述的碳交易衍生产品交易未被完全开放而无法顺利实施。

专业人才稀缺。国内碳交易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原因有三:一是碳交易刚刚兴起,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理论研究还存在着很多空白,研究较为分散且没有统一的研究机构,亦尚未构建其完善的理论知识体系;二是碳交易涉及金融、环境、法律、贸易等多个学科,能够参与其中的专业人才必须是多学科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难度很大,目前国内的高等院校对培养此方面人才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三是英语是碳交易的现行通用语言,清洁机制发展项目从项目文件的编排设计到项目审核,以及相关国际法律条款均使用英语,这对于高端英语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的我国来说仍然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难题。

四、促进我国碳交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应当完善碳交易的法律体系,令碳交易的整个流程有法可依。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建立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必然要将政策和制度结合起来。在设计碳交易体制时,应当充分考虑现行政策工具和相关法律制度,争取发挥协同效应。应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碳交易法律法规,如《碳排放交易法》,并在其中明确的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只有从法律上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使我国卖家在进行碳交易时,有坚定的法律后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碳交易法律体系,才能使我国逐步建立起和国际碳交易接轨的碳交易体系,使我国在参与国际碳交易时,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2.加强碳交易的政府监管力度,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知名公共政策教授Gary C.Bryner指出开展有效碳交易的关键是能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有效的主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但在实际操作中,碳交易的无形等特点使得核定排放数量成为首要难题。我国政府应当加大监测技术的投入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当督促相关监督机构切实有效的行使监督职责,提高监测效率。在CDM项目的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用基础是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保障,如果没有针对信用的有效监控管理,很有可能导致低信用度的买(卖)家进入到市场,对交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并带米金融风险。因此要完善CDM管理机构的职能,增设下属监管机构,对CDM项目的每个阶段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建立碳交易追踪制度,如建立统一的碳交易账户管理系统,从而全面及时地了解CDM项目的运行、交易等情况,保护买(卖)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碳交易的稳定运行和健康成长。

3.加强金融工具的介入力度,加快相关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势必会快速成长并渗透到各个领域。政府应当加强碳交易的宣传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指引政策,引导未涉足碳交易的金融机构逐步参与进来。鼓励已经涉足碳交易的金融机构加快在此交易模式上的业务领域扩展,积极开拓碳期货业务。并完善运作程序,这样能大大的提高交易的活跃程度并相应的降低风险。在碳期货交易机制逐渐成熟时。引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金融工具,使碳交易成为一种成熟而稳定的交易模式。人才是碳交易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首先应当在相关高等院校的金融、管理专业建立碳交易人才培养机制,并着重培养交叉学科的综合性人才;其次应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人才引进的力度,并积极向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学习。

五、结语

我国在碳交易领域承受着诸多压力,但更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在这种形势下,发展并完善的碳交易是历史性的必然选择,但只有事先找出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够真正的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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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因而就需要通过人为地制造稀缺来提升其价值。1992年各国所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便为碳排放权与碳交易提供了近似的法律依据。1997年所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则正式规定了部分国家对碳排放实行总量控制①——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CO2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是处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下的,这恰恰体现了历史与现实发展的一种诉求。很显然,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远多于发展中国家,鉴于发展有先后、排放有多少的现实,理应给予双方区别对待。再者,从具体的CO2排放指标来看,也需要做出这种符合实际的安排。表2显示:(1)在碳强度指标②上,发达国家26.5%的减排力度远不及发展中国家33.4%的减排力度,这表明在能源利用效率上,发达国家并未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2)在人均CO2排放量上,发达国家高达10.61吨,而发展中国家仅仅只排放了2.86吨。上述排放量的巨大差距主要源自于发达国家自身所存在的过度的消费方式,而这已然违背了低碳经济的三低原则。(3)因地区间的贸易而被掩盖的隐性碳排放尤为值得关注。因为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国际贸易等方式为发达国家提供部分CO2排放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显著。总之,在规定碳排放总量上必须要考虑到各国的发展阶段与实际排放总量的差距来区别对待(见表2)。

正是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受约束,从而令CO2排放量在各国间有调整的余地,并且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减排成本。③这些便促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在这一市场上,各国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可以满足各自不同的交易需求。图1清晰地描述了碳交易市场上一种典型的供求关系。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排放量的供给方,发达国家则作为需求方,两者的均衡点便在A点处。因此,CO为碳排放交易的均衡价格,而EO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所购买的碳排放量,EZ则是发达国家由于成本约束而进行减排的量(见图1)。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也在国际协议层面为碳交易设立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1)第六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sUnit,ERU)来进行交易,这便是“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2)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目的是使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协助附件B的发达国家通过交易来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以此来降低履行量化限制与减排承诺的成本。(3)第十七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可参与“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作为一种减排行动的补充。在现实中,上述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与一些自愿交易机制一同构成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市场。①根据所交易的碳排放权的不同来源,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与基于项目的两大市场(见表3)。以2011年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为例,基于配额的市场占有84.6%的比重,其中又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而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上,则是以初级CDM为主导。在初级CDM市场上,交易双方分别为:作为买方的是附件B的发达国家,以欧盟国家为主,共参与了86%的CDM项目;作为卖方的则是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其中以中国为最大的提供方,供应了72%的项目。而按照减排项目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清洁能源②的项目为主,占到项目总数的65%(世界银行,2010)。EUETS是欧盟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主要是通过配额③买卖的方式来进行的,即制定总的排放限额④→在欧盟各国进行分配→参与方可以根据需求来进行排放权的交易。在整个体系中,最为关键的是存在着一套有效激励私人企业来实施减排的机制。首先,各国在分配到一定减排份额的基础上,向纳入到这一体系中的本国私人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权。⑤然后,各企业以Emission-to-cap的方式在排放权市场上进行交易。具体而言,就是当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量时,可将多余的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当实际排放量超过分配量时,企业就不得不去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在2005—2007年定为超额排放一吨CO2,处罚40欧元;在2008年后,则将处罚提高到100欧元,还会在以后的分配额中被扣除。而同期EUA的现期价格是在10—30欧元之间波动。由此可见,这种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将保证各参与方能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与减排成本。最后,通过在各地设立统一资质的碳排放审核点来确保整个体系能公开与透明地运行。以2011年的情况为例:在总共12865个碳排放审核点⑥中,减排的有8107个、超出配额的有2805个。综上所述,以初级CDM、EUETS为代表的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⑦将会促使碳排放权成为全球最重要且最具价值的资产,并为其最终能够用作各国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奠定了基础。

从第一阶段的四个部分来看,这一部分既是最关键又是阻力最大的,因为对于碳排放权这种公共资源所进行的产权分配是较难在各国间达成共识的。2009年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曾一度让人们憧憬起美好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但是由于各方分歧巨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在延长会期后才通过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就表明了各方的博弈未能取得一个均衡解,因而出现“公地悲剧”仍是有可能的。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各国必须要正视这个问题。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的要求:在2010年1月31日前,发达国家应向联合国提交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也应上报自愿减排计划。截至2010年年底,已有114个国家表示接受此项协议,并且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80%以上的74个国家也已提交了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与各自计划。其中,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见表4;而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计划如下:中国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40%-45%;①印度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20%-25%(除农业部门);巴西则将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预期基础上减少36.1%-38.9%(温宪等,2010)。假使各国能切实遵守以上所提出的减排承诺,特别是如果能引入世界议会来立法、通过联合国来监督的话(具体见“第三阶段”),那么明晰产权后的碳排放权交易将会极大地推进碳货币诞生的进程。(四)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前面三部分的顺利进行将确保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于是,碳排放权已然成为了一项在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资产项目(管清友,2009)。因此,把碳排放权作为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将成为各国货币当局的一种最佳选择。根据“碳排放权的储量=分配量-实际排放量”的货币发行原则,各国为了提高碳排放权的储量势必会要求降低实际排放量。而降低实际排放量又是从国内自身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便是一种基于提高生产能力模式上的货币发行机制,即新增生产能力能自动产生新增货币量,新增货币量反过来又能促成更多新增的生产能力。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并不是让某种强势货币单独地与碳排放权这种储备资产相挂钩,而是营造出一种各国都能一同参与、公平交易的格局,以避免重复之前“美元挂钩于黄金”的历程和陷入“特里芬两难”的困境。至此,碳货币演进的第一阶段便宣告结束了,随后将转向更为标准、更高一级的第二阶段。#p#分页标题#e#

“各国碳货币的趋同”

在第一阶段中,碳排放权是与各国货币相挂钩的,但为了实现最终统一的目标,还必须设定一种过渡标准来使各国的碳货币走向统一。第一阶段末的现状是:一方面,尽管各国均发行了各自的碳货币,但由于存在着经济发展上的差异,所以在各国的碳货币间有着良币与劣币之分;另一方面,虽然各国的碳货币是由各国货币当局按照碳排放权的资产储量来发行的,但是各国存在着生产能力上的差别,并且所设定的发行货币与储备资产间的真实配比关系也不一致。显然,如果没有“超机构”来规范各国的碳货币兑换机制的话,那么将会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这无疑会令碳货币重蹈之前货币时代的覆辙。②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都将会在第二阶段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IMF而言,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一套向统一碳货币的过渡标准,这可以借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于欧元一体化制定趋同标准的经验。由于碳货币的发行是由生产能力来决定的,这就区别于此前货币时行货币的原则。③为此,IMF应主要对各经济体在低碳经济下的生产能力状况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不仅仅只是对几个经济运行指标提出要求。具体而言,IMF应高度关注两大指标:人均碳排放量与碳强度指标。因为如果上述两个指标在各国间存在极大差异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各国的生产能力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相对差距,①并且在各国的碳货币间存在着某种套利的空间。只有在各国的上述指标趋同②时,才能真正地实现碳货币的统一。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则是要大力倡导低碳经济、积极推进低碳技术、帮助欠缺资金与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战略。特别是当下正在迅猛发展的碳捕集与封存技术③(CarbonCaptureStorage,CCS),将是未来低碳经济时代的核心技术之一。世界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来积极推广该技术,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上的支持。总之,在第二阶段中,IMF与世界银行需要通力合作:IMF设定统一碳货币的趋同标准;世界银行则在全球推行低碳战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这一切最终将会把“碳货币方案”推进至最后一个阶段。

“统一碳货币的诞生”

尽管在经历了前两个阶段之后,一种统一的碳货币便要宣告诞生了,但还是需要一套新型的中央银行体系来管理“碳货币时代”的货币政策。在“碳货币方案”下,全球性的新型中央银行体系是由IMF与各国的中央银行一同构成的。其中,IMF将起到“世界央行”的作用,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居于体系的核心,负责制定全球的货币政策。IMF是通过考察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状况来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全球低碳经济的具体发展状况则是通过各国的GDP、碳排放量等指标来衡量的。而各国的中央银行则是体系的执行机构,负责在各自市场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④来具体地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决议。特别是在货币发行上,各国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量必须要先经过IMF的审核。历史上,货币的诞生是因地域交易的扩大所致,而今世界贸易的增长率远快于世界经济的增长率,为此从某种程度而言,这就预示着世界统一货币的出现。事实上,人们最终是以信用与公共部门主导的方式来解决货币问题的,而未来恐怕也同样如此。因而,在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是世界大同的背景之下,“碳货币方案”就需要一套新的“全球货币治理机制”来规范各国之间的运行(见图2)。该“五位一体”的治理机制是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保障机构”与“执行机构”所组成的。

其一,这套治理机制特别需要一部国际法作为制度保障,为此应设立一个“世界议会”的机构来进行立法。鉴于在全球范围内国家众多、各地区人口分布不均且经济发展状况各异的现实,该机构可以借鉴美国设置参众两院的经验:A院是以每个国家拥有相同投票权为原则,B院是按每个国家的人口多寡、经济总量大小来分配各自的席位数为原则,并且与任何国际法相关的议题①均需两院通过才能生效。

其二,应当发挥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的巨大作用,让其扮演监督机构的角色。联合国具体拥有行使监督、调停与处理争端事务的权力。如果将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看作是订立一份多方合约的话,那么各国自身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协调机制的实施都需要按合约行事。一旦遇到争执或起非议之时,应由联合国介入其中来审查相关事宜,而合约的最终解释权则归属于世界议会。很显然,这能较好地纠正以往国际货币发行机制所存在的种种缺乏约束的弊端。

其三,如前所述,IMF、世界银行与各国中央银行则分别扮演行政机构、保障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角色。

主要结论

第6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 Protocol、黄金标准、PAS 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参考文献:

①黄凌云,李星.美国拟征收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0(11)

第7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碳金融近年来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本文通过对碳金融市场形成的背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剖析出我国碳金融领域现在的发展现状。再通过文献资料的搜寻归纳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主要存在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和产业模式缺陷较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执行价格柔性机制和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等相应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

碳金融;清洁发展机制;市场

引言

碳金融近年来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京都议定书》为各国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提供了三种减排机制,分别为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以及排放贸易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主要针对于发达国家之间,允许发达国家之间交易碳排放权,即完成减排任务困难的国家可以从完成减排任务了的国家中购买超出额度;清洁发展机制针对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即为了促进环保开发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减排的目标;联合履行机制则是采取了联盟的方式,如欧盟可以视作一个国家,其内部国家减排目标完成可以有不足或是超额,只要其联盟总目标完成即可。本文通过对碳金融市场形成的背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剖析出我国碳金融领域现在的发展现状。再通过文献资料的搜寻归纳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主要存在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和产业模式缺陷较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执行价格柔性机制和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等相应的发展建议。

一、碳金融市场形成背景

对于碳金融的概念目前都没有统一,它泛指所有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它的兴起主要涉及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地规定了国际社会关于节能减排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减少各种人为活动对气候造成的破坏,增强环境自身的生态系统,该条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气候领域迈出的建设性步伐。

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面世,并且在2005年正式生效。该协议书为各国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提供了三种减排机制,分别为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以及排放贸易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主要针对于发达国家之间,允许发达国家之间交易碳排放权,即完成减排任务困难的国家可以从完成减排任务了的国家中购买超出额度;清洁发展机制针对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即为了促进环保开发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减排的目标;联合履行机制则是采取了联盟的方式,如欧盟可以视作一个国家,其内部国家减排目标完成可以有不足或是超额,只要其联盟总目标完成即可。

这两个国际公约的颁布为全球的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同时也拓展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领域,碳金融也由此诞生。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碳项目发展迅速;清洁发展机制为核心低碳模式;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四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点,下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家碳交易市场,但是我国经济发展之迅速,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碳排放问题存在着巨大的交易空间,但是碳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却非常之少,在各地建立的碳交易所总体较为清淡,除了上海交易所能够勉强维持盈亏平衡以外,其他交易所基本上呈现亏损状态。

(二)碳项目发展迅速

也正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减排行动势在必行,并且由于我国巨大的减排能力,碳项目的发展速度非常之迅猛。早就从2006开始有关碳金融的项目就已经开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到现在为止,可见碳项目在我国的前景是非常可观的。低碳生产的环保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我国企业未来环保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三)清洁发展机制为核心低碳模式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协议书》的三项机制的其中之一,它是用来维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的机制,即是一种境外减排。我国作为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自然是减排供给的大国。发展清洁发展机制有利于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企业,同时也能够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中的形象,增加国际竞争力,发展新型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我国早在前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了碳减排的相应目标来推进碳减排的稳定实施。例如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省市在2013年就建立了相应的碳交易试点,通过对本地区碳排放量的测算和相应分配方案的制定来完成自己的目标。这7个省市都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的省市,把它们作为碳交易的试点有利于我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的建成。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面临的困境

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的困境有: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产业模式缺陷较大。

(一)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

随着环境保护理念逐步渐入人心,碳减排也持续升温。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各种有关环境交易的机构已经多达30多家,但是虽然碳交易所在不断地建立,全国市场来看,有关碳交易的成交量确实非常冷清的,有很多的碳交易所在成立不久后就变成了空壳公司。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大国,碳排放量是非常大的,所以碳交易在我国的前景是非常良好的,但是现在的碳交易市场情况却非常糟糕,这就反映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一大弊端,也就是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地方性的划分存在严重局限。由于各个地区的情况都不相同,交易规则也有所差别,交易所的个性化发展直接导致了全国范围内交易平台的混乱性,无法构建一个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

(二)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

清洁发展机制是我国碳交易的主要核心机制,它维系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间接交易占据了交易比重的一个巨头。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能够实现双赢的机制,它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相应技术进步的同时还能让其获得经济方面的投资。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已经被很多的企业注册实施,其中可以获得的资金数目相当大,但是由于现在金融格局的限制,我国就碳金融市场方面的话语权并没有那么强,无论是市场的规则还是合作的机制都是由发达国家来主导的。所以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面临着很多的挑战。首先是由于开发期较长而带来的经济市场周期的风险,其次是在中介组织方面我国尚不存在极具竞争力的组织来承担清洁开发机制中的重要职责,第三个方面则是我国在碳金融方面的风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很多的问题等待着我们解决,这些都阻碍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参与缓慢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有目共睹,就发达国家来看,在碳金融方面商业银行的参与度已经相当高,在各个方面都建立起了完善的体系来支撑他们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就存在明显的缺失,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的参与度明显不及发达国家,即便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各方面的因素都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碳交易市场中参与度。首先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规模不大,没有引起商业银行足够的重视程度,商业银行对碳金融的相关问题了解都不是很多;其次是缺乏相应领域的人才,碳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上发展起来的新兴金融业态,比起传统金融领域的人才,它对人才的要求更高,需要复合型的高质量人才,但我国在这方面难免有些有心无力;最后是由于碳金融的风险管理难度系数很高,碳金融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信用风险等一系列一般的市场风险,还需要面对全球化引起的政治风险等复杂的风险,这或多或少的增加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

(四)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碳金融是一个包含了很多种项目的系统性工程,碳交易所只是众多项目中的一项核心项目,但并不能囊括所有的碳金融项目。其涉及到的环节非常之多,就清洁发展机制来讲,它不仅仅是涉及到跨境金融所需要面临的政策风险,类似于文化的交融问题以及人才的获得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由于发展时间尚不长久,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相关的行业准入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专业的人才更是非常稀缺,这使得我国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极度不完善,存在相当多的漏洞等待我们去弥补。

(五)产业模式缺陷较大

就产业模式来讲,碳金融缺乏议价的能力,其产业模式比较低级,存在一定的缺陷。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量来源,经济的发展难免会带来相应的环境问题,这反映出了我国具备着巨大的能源方面的潜力,但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清洁开展机制项目只能够占据产业链的低端,想要有一定的产业链方面的突破存在着很多限制。目前我国是清洁开展机制输出最大的国家,但是没有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议价能力比较低,其中利润都由发达国家赚取,它以低价向我国收购相应产品后再进行一系列的重新加工包装,以碳金融衍生品的形式将其卖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碳金融产业能力不强,对于碳金融领域的了解局限性大,缺乏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了解,所以失去了相应的话语权,致使失去本应该具备的地位,缺乏议价能力,只能位于碳金融产业链的低端。

四、碳金融市场相应建议

本文以上部分通过对碳金融市场形成的背景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剖析出我国碳金融领域现在的发展现状。再通过文献资料的搜寻归纳总结出我国碳金融主要存在碳交易市场有效性缺失、清洁发展机制发展受阻、商业银行参与缓慢、碳金融相关服务体系不完善和产业模式缺陷较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下面提出完善碳金融市场的建议: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执行价格柔性机制、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具体阐释如下:

(一)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

碳金融作为一种新型商品,如果想要拥有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首先就应该精确地测量出碳排放量,然后在进行相应的交易,所以建立一个精确的碳排放核查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想要在碳金融方面更加标准化就必须引入一个严格的核查系统,用它来完善监测碳排放的过程,并且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惩罚措施。因此建立碳排放核查系统有助于我国发展碳金融。

(二)构建碳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一套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不仅可以把金融风险分散化,让金融市场多元化,而且还可以支持碳金融主体的有效发展。在欧盟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欧盟通过让各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自进行分工合作来完成整个市场的目标,不仅在促进碳金融市场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力作用,而且投资者们还由此有众多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供其进行选择,这都是值得中国碳金融市场学习的方面。因此,构建碳金融配套的服务体系有助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执行价格柔性机制

建立价格柔性机制,可以通过把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联系在一起,把核证减排指标等有替代作用的商品引入市场,使得碳排放配额的供给弹性有一定的增强,但是价格柔性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它可能会产生由于配额量过大而导致的供给过剩问题,从而引起碳权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因此我国在运用该机制时,需要格外注意。因此,适当地运用价格柔性机制非常有助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

碳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好事件使得一部分原本就比较保守的交易者对场外交易更加的抗拒。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由于其存在交易对象身份明确、交易过程透明等优势,如果我国实行现货场外市场交易则可以凭借其优点来吸引大部分的交易者。因此,我国大可以推出现货场外市场交易的形式,来增加市场交易者,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可供保障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碳金融的交易量,体现出碳金融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1]吴金旺,郭福春.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与我国对策[J].浙江金融,2012,02:7276

[2]李虹,亚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2,08:2629

[3]曹佳,王大飞.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与展望[J].经济论坛,2010,07:154157

[4]翁清云,刘丽巍.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的现状评价与发展对策[J].金融论坛,2010,S1:411

[5]张婧,贺以然.碳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01:166167

第8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一、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作用机理分析

碳税和排放权交易都属于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重要手段,两者对企业成本都产生影响,但碳税直接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而排放权交易则通过间接方式增加企业成本。两种政策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

碳税是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后的排碳量而征收的一种税。碳税的开征将改变企业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费结构。征收碳税将导致高碳原材料需求量和价格的下降,加大对低碳原材料的需求,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低碳原材料的价格将攀升。因此,企业不会简单的用低碳原材料来替代高碳原材料,而是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技术条件、高碳原材料和低碳原材料的当前和预期的价格、两类原材料的生产效率、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征收碳税也会将以同样的机理影响企业的能源消费结构。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政府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评估出一定区域内允许的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排放权一级市场上,政府采用免费发放、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排放权分配,并允许多余的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后,企业不仅面临较大的交易成本,包括游说监管当局以争取较多排放配额的成本、对自身碳排放量进行盘查需要的各项投入、接受独立第三方对企业碳排放信息的鉴证而发生的支出,等等;而且需要购买超额排放配额,并可能受到监管当局对超额排放的处罚。当然,企业也会因减排力度较大而获得监管当局的奖励和排放权处置收益。

二、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测度模型构建与政策情景模拟

(一)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测度模型。为了体现企业生产要素投入使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本文沿用经济学中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基本模型和分析方法。假设高排放企业除生产技术以外,只需要高碳生产要素和低碳生产要素的投入,这两种生产要素投入数量可变,并具有不完全的替代性。

高排放企业的生产函数可表示为:y=f(x1,x2)=Ax。式中x1、x2分别表示高碳生产要素和低碳生产要素投入品的需求数量;A为技术进步率,A>0;α、β分别为两类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α,β∈(0,1),α+β=1。如果p1、p2分别表示两类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p1,p2>0),则企业的生产成本C可表示为:C=p1x1+p2x2。

当被征收碳税时,企业对两种生产要素投入品的需求量将发生变化。设x1′和x2′为被征收碳税时企业对两种生产要素投入品的需求量;s1为政府对企业使用高碳原材料x1所征收的碳税(0≤s1≤p1),s2为政府对企业使用低碳原材料x2所给予的补贴(0≤s2≤p2);政府对企业征收碳税或提供补贴措施时企业新的生产总成本C1可表示为C1=(p1+s1)x1′+(p2-s2)x2′。

假设e为被征收碳税政策前企业的碳排放量,则有e=e1x1+e2x2,其中,e1、e2为两类生产要素x1、x2的二氧化碳(CO2)排放系数,且0≤e2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假设企业可以免费获得排放限额E0。当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E0时,需要从市场购买排放配额,单位配额的价格用p表示,则企业的生产成本函数转换为:C2= x1′p1+x2′p2+(e1x1′+e2x2′-E0)p。

为了测度、比较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的影响,本文构建了成本―减排敏感系数CER= -(c/c)/(e/e)。CER表示在一定时期内高排放企业成本的变动对于该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变动的敏感程度,CER的值越小,说明企业减排对于企业成本的影响越小,减排效果越好。

(二)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对高排放企业成本影响的政策情景模拟。为了比较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政策对高能耗企业生产要素投入品需求的影响及减排效果,本文分别设置基准情景、碳税情景和排放权交易情景。通过对其他国家减排政策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采用碳税还是排放权交易政策,为了保证减排效果和减少碳减排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冲击,都会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补贴方式包括补贴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参照上述做法,本文也设置补贴情景,为了便于研究,补贴方式确定为对低碳原材料进行补贴。将补贴政策分别与碳税和排放权交易相结合,本文中的减排政策情景分为以下几种:不实施任何碳减排政策、征收碳税、征收碳税同时提供补贴、单独实行排放权交易制度、实行排放权交易制度同时提供补贴。

基准情景下,当政府不实施任何碳税政策措施时(即s1、s2=0,E0=0),则高排放企业在既定产量Q下的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函数及其约束条件为:

MinC=p1x1+p2x2,

[A>0,α、β∈(0,1),α+β=1,x1、x2>0]

通过构建拉格朗日函数,消除影子价格,分别对x1、x2求偏导,按照拉格朗日极值的计算方法,可求出高、低碳原材料的投入量x1、x2分别为:

x1=Q/A(α/β)β(p2/p1)β

x2=Q/A(β/α)α(p1/p2)α

不实施任何减排政策时,高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函数为C0=p1x1+p2x2,二氧化碳排放量函数为E0= e1x1+e2x2。其他四种情形下,高、低碳原材料的投入量函数如下页表1所示。

将不同情境下的x1′、x2′代入成本函数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函数中,可计算出相应的成本函数和排放量函数,并计算得出各自对应的成本――减排敏感系数。

三、样本构成与测度模型中涉及的参数估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依据《中国能源报告(2008)》,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的CO2排放分别约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38%、18%、18%、13%,因此,本文将上述行业的企业界定为高排放企业,以这四个行业在深沪上市公司总数为基数,采用分层抽样,分别从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各抽取12家、9家、4家、5家,共30家企业构成研究样本。从样本公司2011年的年报提取各企业的产量信息,在中国煤炭信息网、易钢在线网获取样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在2011年的价格信息。

(二)测度模型中涉及参数的设定。关于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率,黄仁辉(2006)的估算值为1.08,徐瑛(2006)的估算值为1.02,本文取两者的平均数,即A=1.05。由于缺乏相关资料,本文选用我国国民经济技术进步率1.025作为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技术进步率的近似值。生产要素的的排放系数来自IPCC的碳排放系数表。当原材料的消耗不止一种时,以原材料的投入比例为权数,加权计算原材料的价格和排放系数。高碳原材料和低碳原材料的产出弹性系数,采用两种材料的热能之比来计算。

(三)关于碳税税率的设定。本文根据王金南等学者的研究,采用“渐进征收”的原则,针对高碳原材料征税,并对低碳原材料进行补贴。本文假设政府对高碳原材料征收碳税的额度分别为20、25、30、35、40、45元/tC。对于低碳原材料采用从量补贴方式,假定政府对于低碳原材料的补贴额度分别为10、15、20、25、30、35元/tC。

(四)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置。采用基准――信用交易机制,参照英国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规则,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则采用免费分配模式,运用祖父原则。关于各高排放企业的碳排放基准线,本文参照2009年我国政府宣布的控制碳减排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每年平均减排率为3.91%。以此为标准,本文中样本企业的碳排放基准线设定为基准情景中各企业碳排放量的97%、96.5%、96%、95.5%、95%、94.5%,按顺序与前文中的碳税情景相对应。超出或者少于基准配额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购买或者出售,每吨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设定为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分别对应于前面的各情景。表2显示了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具体方案的设定。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与配对样本T检验

(一)不同政策水平下各模拟情景的CER与减排效果分析。表3说明了不同政策水平下,各情景的CER的均值和减排效果。从表3可以看出,无论何种政策水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企业成本增加带来的影响程度都相对较小。如果采用排放权交易与补贴相配合的政策,企业的碳排放量每减少1%,原材料成本将分别减少0.428%、0.436%、0.464%、0.467%、0.491%、0.471%,因此,在排放权交易体制下,对低碳原材料进行补贴后,减排不会增加企业的材料成本,相反材料成本会随减排而减少。从减排效果看,仅征收碳税的政策最不理想;当排放权交易和补贴结合采用时,减排效果非常理想,与基期碳排放水平相比较,不同政策水平下总体分别减排了6.02%、6.61%、7.19%、7.75%、8.30%、8.73%。

(二)配对样本T检验。由于本文在情景模拟中是针对同一企业采用不同的减排政策,研究碳减排与企业成本之间的关系,所以可以近似认为是针对两组规模、经营等基本情况相近的企业,分别施以不同的减排政策以研究他们之间的差异,在均值比较的方法上选取配对样本T检验的方法。在下页表4中列示了各政策水平、不同情景两两配对样本T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政策水平一、二、四下,碳税加补贴情景和排放权交易情景的相关性在10%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其他配对组各情景两两之间的相关性非常显著,符合配对样本T检验的条件;在这三种政策水平下,碳税加补贴政策与排放权交易政策下,碳减排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程度基本不存在差异性;而其他碳减排政策对企业成本影响的程度互不相同:征收碳税使企业的成本增幅最大,排放权交易政策和碳税加补贴政策次之;排放权交易加补贴政策将使企业的成本减少。政策水平三、五、六下各情景两两配对样本T检验显示,各配对组均通过相关性检验,符合配对样本T检验的条件,各情景下的CER相互之间的均值比较,其检验结果均是显著的,说明这三个政策水平下,征收碳税使企业的成本增幅最大,排放权交易政策次之,碳税加补贴政策再次之;排放权交易加补贴政策将使企业的成本减少。

第9篇:碳减排行动方案范文

中国碳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臭氧层耗竭,各种极端气候现象的反复出现以及灾害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更多地关注全球变暖问题。研究发现,大气层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不断增加是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因此,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国际社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规定可以通过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三种灵活机制实施项目,以完成各自温室气体排放任务。

前两种机制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并转让先进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碳汇)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的减排任务,这是一个双赢机制。碳基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碳基金是一种通过前期支付、股权投资或者提前购买协议,专门为减排项目融资的投资工具。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国际上通常指“清洁发展机制”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专门资金。碳基金通过对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投资与合作,取得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或者成为碳信用指标,并在国际碳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并取得投资收益。

国内外碳基金发展现状。 (一)国外碳基金发展现状。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快速成长的碳基金已经成为碳指标的购买主力军据统计,碳基金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为24%的CDM提供了融资。 (二)国内碳基金发展现状。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引进探索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促进节能减排公关政策的落实,2007年7月20日,在国家林业局的提倡和组织下,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部门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立中国绿色碳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专业造林减排基金。 我国碳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碳基金筹资规模小。

我国碳基金由于处于刚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宣传、推广力度以及参与程度还不够,筹资规模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规模比较小。中国绿色碳基金前期投入资金只有3亿元人民币,和国外碳基金规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碳基金设立形式和管理模式单一。

国外碳基金管理模式有以下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

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而中国绿色碳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该基金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及有关出资企业和单位共同组成执行理事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以及共同制定的《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进行管理,同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和国外相比,无论从设立形式和管理模式上还都比较单一。

(三)设立目标单一。

国外碳基金设立目标广泛。除了用于积累碳汇为目的的基本项目以外,还用于许多其他主动性项目。如德国碳基金主要为德国和欧洲有意购买交易证书的企业提供服务。丹麦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风能以及热力和电力、水电、生物质能源以及垃圾掩埋等项目。

反观我国的碳基金设立目标则较为狭窄,主要用于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性项目;林业碳汇的计量与监测、碳汇技术标准的制定、碳汇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汇相关信息等;开展森林与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论坛和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发展我国碳基金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比国内外碳基金发展的现状,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在碳基金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汇国,我国有必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借鉴国外在碳基金发展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身的碳基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扩大筹资渠道,争取财政支持。

为了扩大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影响力并加快碳汇造林,应争取国家财政的配套支持。既可新增碳汇造林专项经费注入中国绿色碳基金,也可以结合国家造林专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中国绿色碳基金的造林活动。如果造林所产生的碳汇有收入,应使其回到基金会中用于再次造林。

(二)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加大政府支持力量。

捐资造林吸储二氧化碳,推动企业志愿减排行动,是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政府立法前的“演练”。真正的减少排放,还要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之下,调整某些宏观政策和环境政策,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即确定一个全国的总排碳量和各个部门的排碳总量,使排碳权成为“稀缺”品。再允许利用植树造林吸收的碳汇抵减一部分排放量。将自愿行为和强制行为有机结合,体现道德约束和法制约束双重力量。

(三)提高国内企业与银行对CDM项目和碳金融的认识。

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对CDM项目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是成立碳基金的一个主要障碍。由于其融资方面的认识不够深入,企业和银行不能看到它的营利性和重要性,不愿出资参与碳交易,使得碳基金较难形成规模效益。为此,应不断加强对碳金融的宣传,提高国内企业与机构的认识,为碳基金的建立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