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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业;基金治理结构;法规与制度建设;策略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截至2007年QDII基金发行前,我国大型基金公司和中小型基金公司的发展速度几乎相同,规模增长主要来自股票价格增长,以及主要基金拆分和大比例分红带来的净现金流。目前我国基金业在基金托管方面,目前超过三万亿的基金总资产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占有市场份额83%,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规模占比高达33%。其他8家托管银行只能分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17%的基金托管市场。目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万多亿元,进入门槛已降到5万元,投资人已从机构、上市公司为主转为以居民个人为主。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过大
从1996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在不断壮大,市场内生力量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使得市场在纵向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由于外部环境、以及市场自身的一些原因,市场波动性非但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强。
(二)我国证投资基金治理问题
1、基金托管人监管的软弱性。在我国现实的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基金的发起人,其在实质上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这就导致了托管人实际上受制于基金管理入,所以名义上的双向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异化管理人对托管人的单向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如果托管人为了基金持有入的利益,面对基金管理入进行监督,就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偏离基金持有人利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入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人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人追求收入的大化、社会名声、业内地位等,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选择服务于控股股东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有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但是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基金业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管无疑是效率低下的。我国目前的基金业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监管的专业性不强,而且缺少对违规进行处罚的权威。
三、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1、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参照美国共同基金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当前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应完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争取达到2/3的水平,独立董事必须占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以便更好地控制基金的运作;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履行契约的监护权。由于我国基金持有人的分散,导致对管理人的日常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根本就无人有动力去监督,于是在契约形成时,加入一个集中代表持有人履行监督职能的角色,并让其享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是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在我国现有的契约型基金架构下,可以借鉴澳洲模式,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来担任,实现这一第三方监督职能。
(二)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工作
1、建立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我国目前基金托管人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准入门槛太高,可以考虑放松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本金要求,让更多的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具有获得托管人资格的机会。同时,对基金托管人在专业人员、技术力量以及内控制度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2、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法律应该规定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时,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使其在新的基金托管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基金托管人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不会甘冒失去未来托管费收入的危险。同时,应建立基金托管人自律组织,提高整个基金托管人行业的监督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我国推进基金公司治理改革――激励相容的监管探索
引入业绩报酬,且在评价基金业绩时引入风险指标。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一种动态激励。在存在声誉机制的情况下,基金激励方案中原本存在的一些问题自然而然就会消失。它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以约束短期利益冲动的自发机制,它是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激励,而且付出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适应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激变,此时的基金产业从内部结构到外部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基金新产品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外部生存环境的变化,避免《基金法》成为基金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约束,应当对当前《基金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谭浩.浏览美国共同基金[J].新视野,2003(3).
2、宋国良.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M].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竞争模式;产品创新;品牌竞争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事业起步于1998 年,至今已有逾十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历史不长,而且期间还遭遇到了多年熊市的煎熬和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我国新兴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仍然能在困难中快速发展壮大,在短短十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国外百年的基金发展历史。2008 年的金融危机不仅教育了投资者,也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基金行业的竞争模式。
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竞争模式的转变
1. 1 在战略层面,竞争的核心已经从产品竞争过渡到品牌竞争
品牌竞争是市场成熟的表现,也是市场激烈竞争的后果。随着国内基金行业逐渐走向成熟,“品牌”将取代“产品”成为基金公司之间竞争的重点。“品牌”的概念是与吸引力、忠诚度、信任度等词联系在一起的。品牌效应还意味着投资者对某品牌下的所有产品“非理性”认同。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首先,良好的品牌忠诚度可以确保老客户不会轻易退出,甚至会持续买进该品牌下的产品或从其他品牌转移到该品牌;其次,优秀的品牌影响力还可以作用于潜在客户,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使他们在购买基金产品时优先考虑该品牌下的产品。这两个层面的意义要求基金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的品牌建设。
2009 年6 - 7 月份共有15 只股票型基金发起设立,它们共同上演了一场基金市场争夺战。这场争夺战,与其说是15 个基金产品的竞争,不如说是15 个基金公司品牌的竞争。统计发现,这15 只基金中,首发规模较大的多数来自于成立较早、规模较大且长期业绩良好的品牌公司;而首发规模较小的基金均来自小基金公司,比如浦银安盛、东方、华富等,这些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小,成立时间不长,品牌影响力不如大基金公司。
1. 2 在策略层面“, 产品创新”正在成为行业竞争的角力点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大型基金公司通过其品牌影响力获得了强劲的竞争地位,同时我们也认为中小型基金公司通过“创新”可以发掘发展的“蓝海”,在避开与大型基金公司的直接竞争时,也“偷偷地”培育自己的品牌价值。这里所说的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创新等多个方面,其中以产品创新为重点。我们相信,“产品创新”是中小型基金公司与大型老牌基金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样,在上文中提到的今年6 月份以来发行的15 只股票型基金中,有一只基金首发规模达90. 98 ,位列第二。而它不是来自于老牌基金公司的产品,而是来自于汇添富基金公司的创新型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基金。
1. 3 深化业务模式,拓展盈利领域
深化业务模式是基金公司盈利能力的新增长点。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特定客户理财、QDII 等基金业务规模的扩大为基金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将表现出由基金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的鲜明特点。
单一的业务模式承受风险的能力小,一旦市场出现下行趋势,基金公司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在市场形势恶化时,大量的基金赎回将导致单一业务模式的基金公司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险。而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在提高了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对公司运营效率、盈利能力也有着积极的影响,从而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1. 4 对已有客户的“深耕细作”,挖掘老客户的价值在品牌建设、产品创新等竞争策略的影响下,基金公司的市场策略也必然要从“跑马圈地”向“深耕细作”转变。对老客户的把握:第一,可以发现他们的特征和潜在需求,根据他们的口味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营销措施,提高其品牌忠诚度和客户粘合度;第二,通过对客户群的挖掘,发现他们的新需求(随着环境的变化,投资者的需求不会一层不变) ,并通过创设新型基金产品或者提供特色营销服务等方式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三,更重要的是,对老客户的维护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口碑和形象,对品牌提升具有显著的意义;第四,分析核心客户购买基金的主要渠道,对于公司的渠道管理和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十年磨一剑———南方基金,稳见未来
2. 1 南方基金概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3 月6 日,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目前,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一对多专户理财,是我国业务领域最广的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创新能力最强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2. 2 南方基金的品牌之路
作为老牌的基金公司,南方基金不仅具有广泛领域,还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缔造了“稳见未来”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南方基金的品牌价值并非是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和业绩的成长而自然产生的,而是公司长期致力于品牌定位、品牌提升和品牌拓展的结果。
(1) 以业绩回报凝聚品牌价值。
“以产品带品牌”是南方基金积淀品牌价值的首要策略。作为金融服务业,基金公司的价值首先是为持有人提供稳定长期的投资回报,因此产品业绩是品牌的首要内涵。同时,这种业绩也必须是长期和稳定的。南方基金一直坚持这样的理念———只有长期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才能让客户愿意跟着你走。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理念是否正确,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口碑相传,积累的品牌效应却十分宝贵,它能为公司凝聚期望稳健的投资者。
(2) 营销策划围绕品牌展开。
“稳见未来”是南方基金的品牌符号,也是他们的品牌理念。在南方基金副总许小松看来,2007 年南方基金最大的成就不是业绩的上升,而是通过营销策划,使公司的品牌理念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同。通过品牌营销,使一些分析能力不高“, 按品牌索骥”的投资者能够容易地记住南方的品牌,并选择南方的产品。
(3) 完善组织架构以完善品牌战略。
为了提高公司品牌管理的能力,南方基金专门设立了负责品牌建设的高级品牌推广经理职位,负责确定公司的品牌定位及品牌推广计划,构建品牌管理制度与流程,并归口管理公司的品牌营销活动。我们可以从对该品牌经理的任职要求中看出该职位的重要性:8 年以上品牌策划及市场推广活动;3 年以上著名外资企业品牌管理经验等。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估;业绩持续性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合投资方式,是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的形式,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收益后,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的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它是依据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由专业机构代他人进行投资理财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是金融投资制度的一种创新。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近年来不仅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基金品种不断增加。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总数达到470只。封闭式基金32只,开放式基金438只,其中股票型基金224只,积极配置型基金64只,保守配置型基金8只,普通债券基金83只,短债基金1只,保本基金5只,货币市场基金53只。投资基金绩效评估(performance measurement)是衡量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所以,在我国现阶段全面、系统地分析基金业绩表现是非常必要的。
一、基金业绩评估研究的意义
第一,基金公司作为专业的证券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来说在资金、信息、技术上存在明显优势。对券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估不仅是对资产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优势的最好体现,同时也为投资者选择正确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提供一定的依据。
第二,如何在新基金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各自的投资风格日益变化的情况下确定具有不同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为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新基金品种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基金业绩评估对基金管理层和资产管理人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从管理层角度看,发行新基金可以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同时为广大散户树立一种良好的中长期投资理念;而对新基金资产管理人来说,其经营业绩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报酬的高低,所以对其本身经营业绩进行定期的科学评估,使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方法
目前,基金业绩评价方法已经基本成熟,主要分为4类:一是衡量收益和风险的指标。衡量收益采用单位净资产、收益率、单位净资产费用率等;衡量风险的指标有标准差、半标准差、β系数、风险价值(VAR)等。二是风险调整收益评价法,即综合考虑收益和风险的评价法,包括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和詹森指数。三是基金经理的能力评价法。基金经理的能力包括证券选择能力、时机选择能力等。该方法采用传统的CAPM模型为基准,将证券投资基金的择时能力与选股能力明确分离和量化,然后进行相关评价分析。四是基金绩效持续性评价法。基金绩效的持续性可以采用年度相对绩效分析、双向表分析和一阶自回归分析等方法。
(一)传统评估方法――收益和风险评价法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评估法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表示某一时点每股基金的市场价值净值。为基金的净资产总值除以发行在外的该基金总份数,即NAV=基金净资产总值/发行在外的基金总份数,其中,总资产等于计算日该基金持有的证券市价总值和持有的现金之和。而净资产则是从总资产中扣除各项费用和负债总额后的资产净值。这种方法所存在非常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该方法仅停留在收益率的量的衡量上,未把风险作为评估基金业绩好坏的因素考虑在内,未将收益率进行风险调整,没有进一步对收益率的质进行衡量,而事实上只有同质的量才具有较好的可比性;二是该指标与基金是何时发行的有很大的关系,即与证券市场的周期相关,如评估期n是牛市,而n+1期为熊市,而基金A是n-1期发行的,它经历了一个牛市和一个熊市,但是基金B则是n期发行的,它只经历了一个熊市,此时并不能以评估期末A的单位净值高于B的单位净值而得出,在评估期n内基金A的业绩好于基金B的业绩的结论。因此,基金资产净值法在不同时期发行的基金之间不具有可比性。
2、收益率评估法
收益率(R)是反映投资收益与投入的关系的相对指标,表示单位净资产的变动程度。其数学公式可表示为:Rt=(Pt+d-Pt-1)/Pt-1。其中,Rt表示评估期的收益率;Pt表示期末单位净资产;d表示评估期每股收益分配;Pt-1表示期初单位净资产。收益率评估法的优点是综合地反映了基金在评估期内的业绩,且收益率是各种评估方法的基础,但是单凭这一指标来评估基金业绩的好坏是很不够的。虽然该指标克服了单位净资产法在不同时期发行的基金之间不具有可比性的缺点,但是它依然没有考虑不同收益率背后所承担的风险,依然没有对收益率进行质的调整,而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金融市场上可交易的金融工具的风险差别也越来越大,因此,这种不考虑风险只考虑收益率的评估方法是很不完善的,当然其评估的结果也是令人很不信任的。
(二)基于风险调整的3种经典业绩评估方法
在基金发展初期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评价,主要是根据投资基金单位净资产和收益率两个指标来进行的。但传统不考虑风险的基金业绩评价有很大的缺陷。学者们试图建立比较适用的基金整体绩效评估模型,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3个业绩指数模型:一是特雷诺指数(TerynorJ.L)(报酬-波动性比率);二是夏普指数(SharpeW.E,1966)(报酬-变动性比率);三是詹森指数(Jesen M.C.)(差别业绩指数)。这3个模型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为基准,只考虑市场的因素,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的主要参数风险-收益率转化为单一计量,即只考虑风险调整后的报酬,大大简化了基金整体绩效评估的复杂性。
1、特雷诺指数(Treynor Index)
Treynor指标是利用证券市场线(SML)为基准组合来评估基金的业绩,根据CAPM模型基金经理应消除所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因此每单位系统风险系数所获得的超额收益率来衡量投资组合的业绩是恰当的,它等于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率与无风险收益率之差除以其系统风险测度值,即
其中,TR表示特雷诺测度;Rp是所考察基金在样本期间内历史收益率的平均值;Rf是样本期间内的无风险收益率。(Rp-Rf)则代表基金在样本期间内的超额收益情况。βp则是基于样本期内基金与市场组合的历史收益率,并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所得,严格意义上它只反应了基金的系统风险。特雷诺测度的数值越大,说明基金承担的每单位市场风险的收益率越高,基金业绩越高,当其位于证券市场线上方时,则表明该基金绩效胜过大盘;反之,基金的业绩越低。
2、夏普指数(Sharpe Index)
1966年,威廉・夏普在《共同基金业绩》一文中,提出了夏普测度。Sharpe指数以资本市场线(CML)为标准来评估基金业绩。它是指在一定评估期内的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率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与该基金收益率的标准差之比,该指数可以看成是单位总风险所带来的超额回报。其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Sp表示基金的Sharpe指数;Rp表示业绩评估期基金的平均收益率;Rf表示业绩评估期的无风险收益率;σp表示业绩评估期基金的收益率标准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夏普指数的具体计算如下: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100%。累计净值是净值与基金设立以来累计派发红利金额之和。我国每周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宜采用周为计算期。首先计算出每周投资收益率;然后计算各周的平均投资收益率;最后将周平均投资收益率转换成年投资收益率,采用的转换公式如下:R=(1+Rw)52-1。其中,R表示年投资收益率;Rw表示周平均投资收益率。公式中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采用的是净值收益率而非基金的净收益指标。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可认为风险为零;对长期投资品种的评价一般用中长期国债的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一般采用10年期国债的年平均收益率为无风险利率。计算夏普指数的分母须先计算出某基金各周投资收益率的标准差,然后再根据上述公式将周标准差转换成年标准差。计算出分子分母之后便可以计算各基金的夏普指数。Sharpe指数不但能够反映基金经理的市场调整能力,而且由于Sharpe指数考虑了非系统风险,故该指数还能反映基金经理分散和降低非系统风险的能力。当夏普指数为正数时,说明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超过无风险利率,但也只能在互相比较中才能体现该指标的价值,即夏普指数越大说明基金的业绩越好。相反,如果夏普指数小于零,说明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没有超过无风险利率,显然业绩很差。
3、詹森阿尔法值(α)(Jensen’s Alpha)
詹森阿尔法测度衡量的不是基金的单位风险收益,它计算的是差额回报率,即在给定基金面临的风险条件下,求出基金的期望收益率,然后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与期望收益率比较,后者与前者的差额即为詹森阿尔法,其公式为:
E(rp)=rf+βp(rm-rr)
α=rp-E(rp)
其中,E(rp)表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α表示詹森阿尔法测度;Rf表示业绩评估期的无风险收益率;Rm表示市场组合平均收益率。如果基金经理对证券价格具有很强的预测能力,则Alpha值就应大于0,否则就小于0,而对于随机构造的组合并采取买入并持有策略,Alpha就是0。特雷诺指数和夏普指数尽管能给出不同基金业绩的排序,却无法告诉我们基金表现优于市场基准组合具体是多少,而詹森指数却刚好能解决这一问题。它利用样本期间内的基金和市场组合的历史收益率,分别先计算出样本基金平均收益率Rp,市场组合平均收益率Rm和系统风险βp。再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理论,基金的预期收益E(Rp)应是无法分散的系统风险旦p对无风险收益及Rf的补偿,即E(Rp)=Rf+(Rm-Rf)βp。詹森认为基金实际的平均收益率Rp,减去其预期收益率E(RP),该值就能量化基金优于市场组合的实际水平。因此,其表达式为:Jp=Rp-[Rf-βp(Rm-Rf)]。Jp值越大越好,当Jp值显著大于零时,表明基金绩效较之市场有较好表现;反之,当Jp值显著小于零时,则表明基金绩效较市场总体更差。
综上,以上3种指标都只考虑市场这单一因素调险和报酬,并认为基金获利能力应有平均报酬率来衡量,但是关于风险的确定却存在取σp或βp的差别。相比较之下,βp能够剔除不同基金之间的相关性问题,而σp却更全面。因此,投资者如果还将大量投资其他证券基金或股票时,用特雷诺指数和詹森指数较好,但如果投资者将准备只投资于某单一基金时,则用夏普指数更适用。另外,在实际操作上,特雷诺指数和夏普指数较为客观,因为它们是相对无风险利率的超额收益与风险的相对指标;而詹森指数则是对无风险利率补偿基础上的预期收益的绝对差额,它能量化基金超过或低于市场组合的业绩,并能准确计算其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水平。
(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判断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能否最终战胜市场并真正体现专家理财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其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的高低。证券投资基金的选股能力主要是指基金经理对较之整个证券市场而言价值被高估或低估的股票的识别能力,即指基金经理人寻找那些期望收益率大大偏离证券市场线的股票的能力。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择时能力则是指基金经理对市场平均收益率的预测能力,如果基金经理人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未来市场的整体走向,通过预测不断调整其投资组合的风险,通过高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之间的不断转换来战胜市场。本文选取近一年来开放式基金――股票型排行榜第1-10,101-110位的样本来分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选股能力、对市场时机的把握能力和基金的业绩表现,表1提供了部分重要的统计指标。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09年第1季度股票型基金业绩前10名的基金单位净值较高,回报率较高,波动幅度较小。从近半年和近1年来看,前10名基金的损失率都较小。从选股能力(α值)来看,截至2009年3月20日,样本中只有1只基金的α值小于0,其他均大于0,且排名前10名的基金显著大于0。a>0的T检验值显著说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选股能力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这说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选股能力和对市场时机的把握能力直接影响基金的业绩。高水平的基金管理人能使基金在困境中免受或少受损失。上文的结果与国外对基金的时机选择能力和证券选择能力实证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由于2008年后,股市转熊,股票型基金无一不没有幸免,这表明在我国这样相对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基金经理人同样不具备超常的获利能力。
(四)基金绩效持续盈利能力分析
基金业绩的持续性是指基金的业绩在一段时期内保持连贯性,即前期业绩表现较好的基金在下一期仍然较好,而前期业绩表现较差的基金在下一期仍然较差.利用基金业绩的这一特点,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业绩表现,选择前期表现较好且具有持续性的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另外,基金业绩持续性的研究也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评价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和水平,为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和聘用提供依据。研究基金业绩持续的主要方法有3种:列联表法、横截面法和动量检验法。如果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存在持续性,就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以往业绩水平合理推测它们的未来盈利能力。从本质上看,基金业绩持续性是考察基金历史业绩对未来业绩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揭示作用。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持续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资人理财,进行业绩持续性检验也可以验证基金经理到底是靠碰运气,还是在不同时间内都能连续地都能体现其投资才能源源不断的为投资者带来好的收益,即体现基金经理具有专业理财能力;其次,研究基金业绩的持续性,其作用在于判断基金在过去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能否用基金过去的收益率来对其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作参考;再次,对业绩持续性进行检验还有助于把握基金市场的运行特征,并对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因为根据效率市场理论,在一个效率高的市场上,基金是很难持续战胜市场的,即不可能取得业绩上的持续性,反过来,如果基金持续地战胜了市场,就说明市场是无效率的。
同迅速发展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相比,有关基金投资价值评价的研究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体系,发展显得相对滞后。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迅速发展,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使市场各方能够对基金的业绩和投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相信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基金投资价值评价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基金投资价值评价理论和实践必将得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江峰.我国开放式基金业绩评价的实证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于玲,王波,范忠骏.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研究[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5(2).
3、谭国威.基于VAR的中国开放式基金业绩持续性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沪深300指数5月继续上扬并创新高,但有关IPO重启的消息使得大盘在下旬略有回调,全月涨幅为5.21%。
晨星数据显示,按各基金公布净值的时间为结点计算的最近一月里,所有190只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06%,表现最好与最差的基金收益率相差近14个百分点。
其中,有131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69%;有12只基金的收益率超过了10%(见图1);有20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10.5%;有29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15%。
为了更好地反映5月私募基金的表现,我们选取了在下旬(20日及以后)公布净值的131只基金作为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只有6只基金战胜了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仅为4.6%;有10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7.6%。总体上,大部分私募基金的仓位下降,使得其5月的表现落后于大盘和股票型公募基金。
短期表现评价(今年以来)
今年以来,共有166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95%;但只有21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12%;有41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24%。表现最好与最差的基金相差近104个百分点。这174只具有历史数据的基金今年以来的平均收益为26.57%,低于大盘近26个百分点,也落后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近9个百分点。
短期来看,深国投・尚雅1期-4期、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深国投・鑫地一期(注:进行过信托份额调整)、深国投・睿信1期-4期、中融・混沌1号、深国投・开宝1期、中投・隆圣主题精选1期-4期、深国投・美联融通1期、平安财富・淡水泉成长一期、平安财富・淡水泉2008、陕国投・龙鼎1号、华宸・彤源一号以及深国投・君丰1期这22只基金的表现良好,今年以来的收益率均超过了50%(见图2)。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135只基金,其中获得正收益的有61只,占比约为45%。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深国投・尚雅1期-4期、交银国信・国贸盛乾一期、国民・东方远见1期、平安财富・从容优势一期、深国投・朱雀1期-2期、深国投・博颐精选、深国投・武当1期这12只基金中期表现良好,最近一年的收益率均超过了20%(见图3)。
统计数据显示,135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3.62%;有11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84%;有99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73%;收益率最高与最低的基金之间相差近102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私募基金的中期表现强于大盘近22个百分点、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13个百分点。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因为最近一年来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各私募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不同,各基金的波动率出现了很大差别。
其中波动率最小的10只基金为:华宝・合志同方一号、深国投・新同方1期-2期、云南信托・中国龙精选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2期、粤财信托・杰凯一期、中铁・鑫巢盛利、深国投・道合1期-2期以及云南信托・中国龙稳健1期。波动率最大的10只基金为:深国投・鑫地一期、北国投・云程泰1期-2期、华宸・彤源一号、深国投・美联融通1期、深国投・尚雅3期-4期、深国投・尚诚、深国投・开宝1期和深国投・君丰1期。
风险调整后收益
在131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仅56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值。而夏普比率超过1的基金只有14只(见图4),表明这些基金最近一年来所承受的风险获得了超额回报。
长期表现评价(最近两年)
共有25只基金具有最近两年的历史纪录,其中深国投・景林稳健、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2期、云南信托・中国龙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稳健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价值1期、深国投・景林丰收、云南信托・中国龙增长1期、深国投・天马以及平安・Lighthorse稳健增长这10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见图5),占比为40%;有20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80%;有12只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48%。这25只基金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2.63%,其长期表现强于大盘近12个百分点,领先股票型公募基金近2个百分点。但从夏普比率来看,仅有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获得了超额收益。
综合评价
国家统计局3月1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受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下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2月CPI同比下降1.6%,为六年来首次出现同比负增长;PPI同比下降4.5%,下降幅度比上月扩大1.2个百分点。但2月的M1(狭义货币)和M2(广义货币)同比增速,从1月的增速低谷开始回升,分别达到10%和20%左右。新增贷款更是超过1万亿元。如此强劲的货币信贷增长,预示着将来几个月投资活动可能会首先复苏,而政府的经济刺激政策似乎也初见成效。
本月沪深300指数自上月末的2140.49点,伴随着成交量的稳步回升,一路上扬至月末的2500点以上,再创反弹以来的新高。沪深300指数月涨幅为17.16%。
晨星数据显示,按各基金公布净值的时间为结点计算的最近一个月里,在所有171只基金中(3只未公布净值),共有119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71%;其中有23只基金的收益率超过了10%(见图1);有57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34%。有64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38%。
(点击查看大图)
为了更好地反映3月私募基金的表现,我们选取了168只基金中在下旬(20日及以后)公布净值的120只基金作为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只有23只基金充分享受了3月的上涨并战胜了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仅为19%;而有63只基金几乎没有参与这波行情,落后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0个百分点以上,占比约为53%;其中更是有38只基金的净值几乎纹丝不动。同时,共有34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28%。
从各统计指标可以看出,3月,出于对宏观经济的担忧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大部分私募基金将自己的股票仓位保持在极低的位置。所以总体上,私募基金的月度表现落后于大盘和公募基金。
另外,今年以来,共有159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约为94%;但只有22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见图2),占比约为13%;有50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30%。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123只基金。其中获得正收益的仅21只(见图3),占比约为17%。
统计数据显示,123只基金中有111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90%。有93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76%。
总体来看,私募基金的中期表现强于大盘和股票型公募基金,但也仅有少数基金能获得正收益。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因为最近一年来市场的剧烈波动以及各私募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法不同,各基金的波动率出现了很大差别(见图4)。
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123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年化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的基金中,仅20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值(见图5),其中只有重庆国投・金中和西鼎及深国投・星石3期、4期的夏普比率值超过1,表明这3只基金最近一年来所承受的风险获得了超额回报。
长期表现(最近两年、三年)
共有22只基金具有最近两年的历史记录(见表1)。其中有11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为50%;有14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64%;有10只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45%。综合来看,私募基金长期(两年)以来的表现强于大盘,但微弱于股票型公募基金。
(点击查看大图)
由夏普比率可以看出,只有3只基金获得了超额收益,即云南信托・中国龙1期、云南信托・中国龙稳健1期以及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
具有最近三年历史记录的3只基金表现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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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比较晚,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何增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有效性,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科学化、规范化地发展,是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前提是对基金关联交易监管模式的正确选择。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主要有 “政府监管”和以“行业自律”两种,就“政府监管”模式而言,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由于证券市场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其涉及面广、难度高和监管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单靠政府管理机构而缺少自律性组织的配合,很难实现既有效监管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平衡。而“行业自律”模式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利益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由于没有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目前基金市场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起一种完善的诚信体系,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当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的同时,高度关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时,不能单纯依靠某一监管主体,采用政府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国对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应以政府监管为牵引,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适度政策扶持,建立以基金管理人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内外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其中,内部监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设计,以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等等;而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三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层次主要是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法律。而《证券法》作为证券行业的基本法,是对基金业市场主体及其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涉及证券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粗放,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衔接不够紧密,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对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做出明确规定,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难以从立法角度全面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而且其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发生利害冲突的行为形态万千,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
2.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主要是指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和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虚化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足方面,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仍然不足。主要是由于对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在基金行业自律监管虚化方面。目前证券业的自律机构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现行体制中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基本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二是由于我国自律监管的立法不完备,自律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规则的发展不同步造成的。
3.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二元结构体制,董事会处于基金治理的核心,受监事会的监督,两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使得股东大会的决策和监督无法达到最佳的水平。二元结构体制构架下监事会监督作用非常薄弱,在我国,经常出现基金托管人反而与基金管理人站在同一立场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国的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而且高度分散,绝大多数基金持有人偏好于短线操作以博取差价利润,由于持有人监管成本太高、不具备专业知识因而无从发挥投资基金的专家理财优势等,使得持有人大会的实践结果并不理想,减弱了基金持有人的监督功能。
三、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水平,针对上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可以从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和加强内部监管建设三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逐渐成为了资本市场中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提出了几点具体措施。
关键词: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监管的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讼”。
2.6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二、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
本文将主要从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体系三方面来讨论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
(一)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制度体系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共有三种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一种体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并且在市场机构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种自律性的组织如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等则起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基金市场,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基金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产物[1](30)。
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具有集中型模式的基本特点,但也有一些中国基金市场自身的特征:第一,基本上建立了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尽管这一体系远未完善。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首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有了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确定了开放式基金的运行框架。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框架。第二,中国目前的基金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包括基金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监管的主管机构。第三,从1997年开始,证券交易所直接划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强化了证券市场、基金市场监管的集中性和国家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第四,基金管理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和一线监管职能,培养理性投资。目前,已有50多位独立董事受聘于14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五,以“好人举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中国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是与中国长期实行集中计划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证券市场中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尚不完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自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的。
(二)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各国在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上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特点:美国式的特点是有一整套专门的证券(基金)监管法规,注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英国式的特点是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很少干预,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也不制定独立的法律,对基金等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其它相关的立法、法规来加以规范。欧洲式则多数规定严格的实质性监管,并在相关法规如《公司法》中写入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设立、交易和运作等方面的条款,该模式也不设监管的专门机构[2](132)。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自1991年创立以来,为规范基金发展,采取了先在地方上立法,为中央统一立法总结经验的立法思路。1993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又颁布了《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此外还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基金估值暂行规定》。其它地方和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对基金的创立、发展和健康运作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某些法律规范只着眼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弊端便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规范。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的诞生。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而确立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的运作规范。期间一些涉及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也先后出台,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具体来说,该法规体系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一是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行政法规;二是由《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证监会文件所组成的部门规章;三是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规则与证券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四是基金契约。
(三)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
监管的组织体系涉及基金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在集中型的监管模式下可以有三种监管的组织方式:以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以财政部为主体的组织方式。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制度演进过程。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正式诞生,初步确立了以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为主体,包括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等在内的一个多头监管体系。1992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于各监管部门的分工作了基本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合二为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实施监管。2001年,基金业公会成立,负责对基金业实行自律管理。至此,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其结构如图1。
附图
三、对现行监管模式的评价及其优化
由于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较晚,又是首先在地方上逐步推行起来的,同时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立法模式等的制约,因此,中国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不完全相同于国际上成熟的基金监管模式而带有部分中国特色。
(一)我国目前对开放式基金实行的集中型监管制度体系,较多地参照了美国的监管模式,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特点[3](246)。首先是集权性和一元化,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其次是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表现在中国证监会改变以往事业单位的性质而成为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原证券委的宏观管理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证券经营机构的职权被并入和移交给了证监会,从而使证监会具有了大一统式的、又相对独立的管制权利。尽管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体制与市场发展的国情客观要求确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集权
管理,但自律机构及一线监管的重要作用仍是无法替代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现行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沪深交易所原本在当地政府驱动下的激励竞争态势转化为无竞争的垂直管理模式下的无进取态势,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一线监管的效率,抑制了交易市场的创新,其具有的低信息成本、应变灵活性和敏感性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因此应适度形成交易所在组织和发展市场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加强它在上市公司、基金的持续信息披露、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一般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监管权责。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的机构和职能建设,切实增强它们在一线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2.健全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国(开放式)基金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根源在于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基金三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靠基金契约来调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目前的5只开放式基金和49只封闭式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它们背后各自体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由于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有限,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以充分保护;托管人由于竞争等原因的存在,也未能全面履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责任。鉴于此,一方面要完善基金契约,明确和细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探索向公司型基金的转化。因为公司型基金是以公司的形式成立和运作基金,而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发展的最高形式,三权制衡体现得更为明显,这必然有利于保护大众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要在继续实行“好人举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独立董事在基金董事会中的比例(目前中国规定为1/3,发达国家多为2/3以上),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能。
3.完善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开放式基金要依靠社会监督并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以此达到监督和约束基金的目的。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信息和为投资人服务而披露的信息两类。其中,第一类信息是最重要的,最能体现管理层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基金持有人所关心的。但是根据目前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只有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公布中报和年报时才被要求公布份额变动情况,对于日常申购赎回期间的份额变动该如何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有可能使得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全面了解基金净值的变动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管理层应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增加开放式基金有关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等。
另外,应积极推进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和利益赔偿制度,使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置于广大投资者的集体监督之下,增大监督的震慑力。
(二)相对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是任何资本市场必备的要素之一。实践证明,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和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基金试点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1.目前由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迟迟未出台,有关开放式基金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一些零碎办法中,其中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先后颁布的一些文件和通知。这些法规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而且一些文件前后不统一,与其它相关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衔接不够紧密,而且有许多条文明显相冲突。因此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修改其它一些大法中明显不适应、相冲突的条款和提法来规范开放式基金,使之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尽快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因为历史条件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范的内容和范围都非常有限,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而且其中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开放式基金试点和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现象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基金的治理结构、私募基金的地位和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等。第一现状要求在加快制订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准的法律地位,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办法》和有关规章,细化条款和规定,提高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为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行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即地方证管办两个层面构成,9个区域证管办又辖若干办事处,体现为垂直的三级管理。地方监管机构以前对地方负责,现在转而对中央负责,其一线监管的职责得到了加强。这种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利益的约束和制约,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强化,但是仍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和优化,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
1.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政府机关,如人民银行对开放式基金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证监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市等的一系列监管,而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2001年的“基金黑幕”和私募基金等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下,应当加强有关监管机构和其它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制度与政策的全面合理性,更好地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消除现存和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
2.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根据导致监管失灵的“俘获论”和“寻租论”可以得知,在集中立法型模式下,权力集中会带来和监管非效率,被监管者完全可能通过“寻租”而使监管者成为被俘获的猎物,从而使监管背离了其初衷。因此,应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高效率。内部控制的核心在于制订能有效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制度,并以高薪养廉;外部监管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对监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价、监督和反馈。
3.目前有关开放式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都已组建完成:沪深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也都已经成立。但问题在于这些自律性机构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监管职责,使得它们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形同虚设。故而要尽快完善自律性监管机构的机构和职能建设,使其在制订基金行业的执业操守、监管形式、基金的日常运作,交流开放式基金监管经验,研究基金的发展战略和维护基金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此确保开放式基金的规范稳健运作。虽然,中国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目前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应当看到,中国开放式基金毕竟还年轻,其成长的速度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可供全社会分析研究的样本和案例都十分有限,使监管模式的制订缺乏了对照。但应当肯定地说,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和体系一定会随着这一新兴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1]何望.走进开放式基金[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