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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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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

第1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评估产业现状趋势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房地产评估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国家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房地产评估师的考试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房地产估价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是房地产交易错综复杂,中国房地产估价方面的不足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房地产评估行业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只不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房地产评估行业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不管从数量上、质量上、行业自律上、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上,还是与发达国家该行业的对比上,都有了实质上的提高。但是,毕竟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不长,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工作的积累方面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适合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国外和港台房地产评估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政府独立管理体制;第二种是以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实行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既定分工,均对房地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但以政府为主进行管理,代表国家是德国;第三种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代表国家或地区是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是“政府主管、协会自律管理”。政府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行业自律是政府推动下的行业的自律,而不是自发的行业自律。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管理模式是以人员管理为主,是通过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来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的;而我国是以机构管理为主,寄希望通过约束评估机构的行为来约束评估人员的行为。这造成了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紊乱,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而无原则的一味满足客户的需求,严重影响了估价行业的形象,并且导致了行业间的恶性竞争。据调查,十年前评估收费一般为国家收费标准的80%,但近年来,已经降低到国家标准的20~30%,甚至更低。

2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且现有法规涉及范围狭小,限制房地产评估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由《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组成,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标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为核心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体系。现存法制体系对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针对征税评估、企业改制评估、拍卖评估等不同用途的评估相关规定也没有。另外,我国现有的评估行业的法规在评估技术活动的制度上,仅限于房地产价格的经济性鉴定制度,房地产原评估制度,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规则,即只注重约束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房地产经济性鉴证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本质上把我国房地产评估业限制在一个比较狭小的执业范围。

3在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上存在问题

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对评估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非常的严格,并且对这些制度执行也相当的有力。因为房地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专业性要求相当的高,对于估价师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当高的一个行业。而我国虽然也在人员准入上有些进入壁垒,但是相对来讲要求不够高,执行力度也不够,这造成了我国评估人员整体专业性不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评估行业的要求。

4房地产评估方法,没有考虑外部性对房地产价值影响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目前还处于劣势,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很不规范,这就使得房地产评估机构没有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去提高房地产评估方法,去仔细地研究现有的评估方法。当前房地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其次还有假设开发法、残余法、利润法、分配法等,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三个主要方法的派生。基本的三个基本估价方法都是对房地产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推断,基本上是从房地产本身的特性出发,如房屋的设计、位置、朝向、楼层景观等,按照房地产本身特征给予消费者的效用进行估价,即从内部效用来估价房地产。不过,在房地产评估中除注意内部效用外,还要重视其经济外部性。房地产经济外部性可为房地产消费者带来效用的增加(或减少),这种效用不是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征带来的,故称外部效用。为了房地产评估的结果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就要充分地考虑房地产评估的内部性和外部性。

二、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要找到一种好的管理体制,需要结合中国的历史情况和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情况,建立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从而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

2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推进以人员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通过管理机构来管理人员,实践证明这是一种低效率的管理模式,通过上文的分析和国际上的情况来看,把房地产评估管理模式转为以人员管理为主,通过加大评估人员的责任,来规范评估人员的行为,并进而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整个评估行业目的。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并且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有利于房地产评估业的长远发展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健全,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的。为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应该颁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的管理问题,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竞争;解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不高问题,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解决房地产评估结果客观合理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4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壁垒,并且要严格执行准入方面的制度

现在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限制还比较低,准入要求应该更加的严格,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评估师的质量。具体措施有: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房地产评估师应该有相当高的综合素质,那么要进入该行业,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注册制度应该起的作用,所以要严格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等,如扩大相关知识的考试,实行定量录取等。

5借鉴和引入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理念

在国外和港台地区,房地产评估行业已经相当成熟了,并且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结合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得以发展的可行路线。为此,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结束语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由于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估价服务紧密相连,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对估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估价的发展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和战红.市场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探究[J]. 现代商贸工业. 2011(05)

[2] 韩静.中国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外企业家. 2011(22)

第2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1、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压力大、包袱多

脱钩改制后的评估机构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原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完全脱离出来,从“大锅饭”中走出来,失去了依靠,真正成为市场人,面对市场,大多心存压力,不能很快适应市场的运转方式。

由于评估机构受区域影响较大,业务空间不大,市场竞争激烈,抗风险能力弱。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经济不发达地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出现不同程度的萎缩情况,有的甚至完全灭失。其原因有:一是注册资金相对较高,经济不发达地区一时难以承受;二是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流失;三是尚未认识到评估服务的重要性和影响自身利益程度;四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职能分割、信息不对称、行政干预多等诸因素影响。

2、管理体系交叉,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发展

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来看,评估业有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且主要分属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相应的评估人员也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资产评估师,各自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制定的管理办法多从本部门出发,未经过很好的协调与沟通。当一份土地评估报告有争议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评价,这突出表现为一个部门的评估结果不被其他部门认可。这种现象限制了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发展。

3、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存在

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评估机构,现已大部分进行了脱钩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背景,按市场化运作的评估公司。前者虽然经过了脱钩改制,但管理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会把能够掌握的业务交给这些公司完成。而没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有些依附于前者公司拿二手活,赚取部分利润。有些则与前者公司在市场上展开厮杀,为了多争取业务,或迎合顾客不合理要求,或置评估规程和规范于不顾,或过度降低收费标准,或给客户主管回扣。既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导致国有资产、资源的严重流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现有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良莠不齐,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整个评估行业有评估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专业人员总共不超过6万人,而实际办理人事并在房地产评估各类机构中工作的大概只有4万人。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兼职人员挂靠,特别是极个别单位把注册资金在注册后抽走。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前的资格审查各地松紧不一,考生做假现象严重。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为一次性考试制度,通过后的注册也只有一个级别,不能体现估价师水平高低和资历深浅,不能激励估价师为提高业务水平而继续学习和深造。

5、与国际接轨,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受到冲击

WTO的加入和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境外专业评估机构的进入将对企业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境外机构一般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他们必将抢占我们的市场和人才。

6、房地产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

当前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从业的注册估价师和估价人员;二是非专职的注册估价师。自从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成为合伙制企业后,正式注册的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大多成了评估机构的领导或合伙人,他们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上,真正做评估的是那些根本没有评估师资格也谈不到估价经历的人,只因为要求的工资水平不高而被公司雇佣。这些人员多数对于房地产评估操作是一知半解,对于各项指标、数据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简单地、机械地套用,在评估报告模板上修修改改,房地产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的发展对策

1、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原主管部门应努力从各个方面创造宽松条件,营造优良环境,切实解决估价人员的后顾之忧。首先,要为脱钩改制后的估价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其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一是妥善解决好原来人员的安置问题,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和补偿费用;二是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三是处理好各种对内负债性基金,如职业风险基金、住房基金、后续教育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四是处理分割好实物资产;五是落实改制机构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六是为脱钩改制企业争取若干时期积极有利的财税优惠政策。再次,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坚持“有利稳定、有利发展、尊重人才、尊重历史”的原则,严肃查处有令不行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

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只要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正式的企业。但这种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属物,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要脱钩改制就要让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组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性质企业。产权、资本金全部由出资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和人员资格的管理,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这样,就形成了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为主体,政府和主管部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房地产评估机构真正面向市场,成为独立的经济法人。

3、实行执业资格合并,完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

将现行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合并,现行的房地产评估人员和土地评估人员在限期通过统一的培训考核后,换领统一的房地产评估执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房地产的评估,但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并按规定取得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的资质。

完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制度。全国按统一标准进行考前资格审查。并将一级资格制改为多级资格制,以体现估价师水平的高低和资历的深浅。激励估价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争取更高的估价师等级。

4、符合WTO市场需求,开放与保护有机结合

在市场经济中评估行业中介服务作用越来越重要,评估范围越来越广,评估对象会越来越错综复杂,每项评估都可能是好几种专业评估的交叉,往往需要各学科专业人才组成联合评估队伍来共同完成,因此各类评估机构应加强横向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开放。但在开放过程中国家机关、军事院校、工厂、保密工程等的评估要明文限制。因此,开放中国房地产评估市场,一定要保护好中国境内的利益,有利于本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估价工作行为

一是积极开展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信息处理方面的培训工作,给估价人员及时充电;二是一项评估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估价师参与,并选定其中一人为该项目负责人;当委托项目价值量大于某一限度(如5000万以上)时则该企业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评估;三是该项目的实地勘测必须有估价师亲自到场或进行指导;四是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由该项目所有估价师集中评议后决定,修正值也要如此。在审批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发现违规者即进行重新评估或修正,而且对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年终时,企业必须进行总结性审核,再次检查是否有不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委托方,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第3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在拆迁项目中身陷囹圄的评估员,蔡海彬不是第一个。近年来,评估员涉案事件频发,使得处在拆迁矛盾漩涡中心的拆迁评估行业备受关注。整治行业乱象的呼声,也越来越响。

蔡海彬式“评估员”

拆迁评估行业的乱象,直接反映在像蔡海彬一样的评估员身上。

在案发前,蔡海彬供职于北京华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曾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质。

《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初为被拆迁人梁志强的房屋进行现场评估的只有蔡海彬一人。但蔡海彬在虚假评估报告上,以公司另外两名有估价资质的评估人员的名义签字了。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过,这些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形同虚设。

据业内人士透露,“蔡海彬式”未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质的评估人员“独当一面”的情况,在行业内比比皆是。实践中,被拆迁人称呼拆迁现场的所有评估人员为“评估员”,这个称呼其实包括了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资质评估人员。无资质评估人员大都充当着估价师的助理,本来只是协助估价师做一些辅助工作,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实际操作中,估价师大都不到拆迁现场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房地产估价师说,“处在精英阶层的估价师,大都不愿意接这类项目,即使勉强接了,对于前往拆迁现场查勘记录、制作底表等工作,多交由估价助理人员完成。”

虽然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质,但估价助理人员的权限却非常大,在被拆迁人那里也特别“吃香”。一名参与北京某地旧村改造拆迁评估项目的估价助理人员透露,在测量房屋面积时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全凭估价助理人员手中的量尺如何把握。“被拆迁人给评估员一点小意思,让其测量时将量尺‘松上半米’,就可能多获得几万元的补偿款。”

这样的小把式在拆迁评估环节极为常见。不过,当查勘、测量、制作底表甚至代替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上签字,都由估价助理人员大包大揽时,“评估腐败”的温床也因此滋生出来。

行业呈现“二低一挂靠”现象

估价助理人员在拆迁评估项目中大行其道,这与作为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评估公司监管失利直接相关。

房地产评估公司设立的估价助理人员门槛极低。估价助理人员不需要取得任何资质,只有一个上岗前的培训。但《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种培训也多流于形式,一些估价助理人员甚至不懂最基础的行业规则。

举例来说,按照目前的行业规则,在商业拆迁中,为了完成项目进度,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甲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或增加房屋面积或提高补偿价格,促使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政府出钱进行的项目拆迁不同于商业拆迁,评估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否则将会使国家财产受损。但现实情况是,像蔡海彬这种专职多年的估价助理人员都分不清其中的利害关系。参与拆迁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这是拆迁评估行业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

“问题不仅仅出在评估人员身上,从整个行业来看,评估公司的良莠不齐带来了公司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蔡海彬案承办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金明霞说。

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暂定。王世春介绍说,目前国内共有房地产评估机构5000多家,资质为二、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占据机构总数的95%。记者查阅《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后发现,上述两种机构的注册门槛很低。

例如,申请三级资质机构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需要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个要求实在很低。同时,一个人挂靠几个评估公司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评估公司夹缝中生存

同时,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业内专家持有一种共同观点――评估公司沦为拆迁单位的使用工具,丧失了其公正性、独立性,导致“评估腐败”案件频发。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朱虹解释说,评估公司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对其监管只有民间评估行业管理协会,其行为操作的规范主要依靠自律。

在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高喜善看来,拆迁评估行业乱象的根源在于该行业在拆迁项目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市场强加给评估公司本来不应承担的诸多风险,然而这种弱势地位却很少被行业外人士所关注。

高喜善举例说,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在拆迁项目中,评估公司作房屋估价前,需要委托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房地产产权管理基础薄弱,漏洞较多,除城区外,近郊区很多房屋缺乏相应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同时很多证明文件存在不一致。发生这种情况时,却没有任何部门对这些问题负责补救,都推在了评估公司身上。而评估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就不得不被动承担额外的工作内容,以及随之带来的风险可能。

惩罚或是最好的教育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的大环境在变好,未来,评估公司受制拆迁人的情形有望改观,行业地位也会因此提高。”高喜善解释说,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补偿条例还明确了对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造假的罚款处罚,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一、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拆迁规模过大,被拆迁项目集中,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上涨较快,而被拆迁居民大多数为收入较低的家庭,导致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需求猛增。与此比较,城市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明显不足,供需矛盾激化使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矛盾更加突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拆迁纠纷的焦点。

一是估价方法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考虑到部分城市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有些省份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基准价格+修正”的估价方法。但在实践中,基准价格并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二是估价机构缺乏独立性,正常估价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城市政府为了降低补偿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

三是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有的城市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做评估。

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在拆迁时按违章建筑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权属证书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事实上,无权属证书房屋并不等于违章房屋。

二是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住宅用房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城市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个人广开就业门路,大量临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各种税费。但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拆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的市场价相差甚远,被拆迁人意见很大。另外,一些被拆迁人在上访时反映,曾多次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主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无人受理。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

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由于《土地管理法》及《条例》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于不同的政策。现行的《条例》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土地征用条例。这就造成了同一项目或相近地块,由于土地级差和级别交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房屋有无证照等原因,适用于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群众所获补偿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方能相差数倍,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多年后,房屋拆迁仍执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现象。因此,集体土地房屋归纳起来就是“两种性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两个政策(征用、拆迁),两个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两个许可证(征用、拆迁)”的问题。

二、关于目前拆迁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

(一)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

1、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拆迁量大而集中的地区,政府应当适当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有条件的地区,拆迁可针对经济困难的拆迁户直接购买该区域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置换。

2、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争取做到高速公路拆迁房屋有备案、有预案。

3、加强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旧城拆迁改造的科学性。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稳定性。城市旧城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应当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根据城市经济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的时序,原则上经依法批准建设且竣工验收后未满10年的商品住宅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征得广大群众支持。另外,对新房拆迁,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规范拆迁评估,实现评估市场化

1、规范评估项目承接制度,实行投票制或抽签制,从源头上遏制拆迁人利用项目操纵估价。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必须由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指定或由拆迁人决定的,而应有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应设置障碍,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等。

2、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住宅房屋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对非住宅的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结合成本法与收益法,按照其性质与用途分类后,进行市场化评估。对于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的地区,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制定,要依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出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二是基准价格的制定要公开、透明,建议采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普通居民和土地、房屋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听证会方式;三是基准价格要定期修订,房价变化较快的地区可半年修订一次,一般地区应每年修订一次。

3、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与房地产评估市场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监控。如对经专家认定误评、错评报告数量达全年评估总量一定比例(如10%)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资质,规定此后不得从事评估业务;三是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撤销其注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证照不全房屋的补偿问题,应采取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针对被拆迁居民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无证照房屋中的特定情况,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从实施社会帮助,本着有利于解决特殊群体住房问题的角度考虑,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民事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给予认定。另外,为了在拆迁中做到准确界定违章建筑,将违章建筑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照房屋区分开,可以在拆迁程序中增加房屋鉴定环节,对有争议的房屋通过鉴定确认其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与违规。

2、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使用性质,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现实的精神制定具体细则,例如可参照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是否连续经营一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房屋使用性质。

事实上,解决“住改非”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提前把关,不能将问题留在房屋拆迁时进行。当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房屋使用性质已经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但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划部门应敦促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四)尽快出台国家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5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 贷款额度 风险评估体系 风险防范

房地产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房地产抵押中的风险。房地产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使自己财产不受损失,可依法将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变卖所得。抵押权人虽然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存在许多风险。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不规范的民间抵押和非金融系统,很多债权人只是保留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做抵押登记,这给一些债务人制造了重复抵押的机会。《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进行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中这一现象很少发生,民间抵押应该重视这一现象。防范这一风险发生主要在于抵押权人应依法办事,按照金融政策的规定从事金融活动。①

抵押权人操作风险是引发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银行所贷资金的安全性原则和盈利性原则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是互相矛盾的。原因如下:出于安全性和保守原则的考虑,银行不应放贷过多以防范风险;从盈利角度出发,银行应扩大贷款范围,放宽贷款条件,这种做法将会提高银行经营风险。现今,抵押权人是这样确定抵押率的: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抵押人的资信信誉、还贷能力、贷款期限和变现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抵押率。由于抵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够,对于房地产市场走势预估不准,不能准确定位费用扣除项以及扣除多少,导致信贷工作困难。对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折扣比例是贷款安全性的唯一体现。事实上,抵押物的担保能力应体现在其未来的变现能力上而不是当时抵押物的价值。比如,银行一般按市场价格的五到七成确定贷款额,进而办理相关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物的担保性质在这种方法中毫无体现。具体而言,采用现有抵押率公式计算贷款额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变现价值往往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距,人们通过高估抵押物评估价值进行抵押,即使评估价值不被抬高,反映的也不是变现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其次在确定抵押率时,未从评估价值中扣除如诉讼费、评估费、资产保全费、产权过户费、处置费等实现抵押权所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相对抵押物价值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抵押物在市场价值减值方面的风险。郊区的企业将厂房设备和土地抵押掉,抵押物重置价值与市场变现价值相差很大;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抵押物市场价值降低;厂房、职工宿舍楼等专用性很强的抵押物的交易市场狭窄,不好变现。

抵押物也有可能面临短期强制处分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拍卖房地产的所有人不是自愿的卖主,是因债务履约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而被迫依法拍卖其拥有的房地产,再加上拍卖价格未经过一段合适的议价期,在拍卖日公开竞投,而买家在竞投之前不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卖价一般比公平市价低,才能吸引买家竞投,促使拍卖尽快成功。拍卖市场有待进一步成熟,竞投应该激烈,不然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颓势不会好转。②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分别设置,导致不规范抵押的发生。一些抵押人先办好土地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又将此房产抵押给房产管理部门,还有就是此两次抵押登记不是相同的抵押权人所办,产生了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债务到期的时候,到底谁先受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除了上述情况外,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权时也需要了解和掌握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情况,越全面越好。比如该房地产在进行抵押的时候受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该抵押物是不是多次抵押;审核该房屋的原始所有权登记资料,验明抵押物与档案资料记载情况;审查抵押物有无查封、扣压、拆迁等限制登记的情况,一旦发现应及时停止等。③抵押权人在抵押运作过程中必须对抵押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识,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地产抵押评估过程中的风险。抵押房地产评估是对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价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参照当时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评估过程存在许多风险。第一是权属风险,如房产证登记面积、位置以及受益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将引起权属纠纷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市场价格。第二是时间价值风险:贷款到期日的实际房地产价值和房地产估值间的差异。第三是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如获得未结算完土地出让金情形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还没有竣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等。第四,房产所有人将房屋租出,房租一次付清,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在租期内实现抵押权,导致金融机构资金回笼方面存在风险。第五,原土地使用者的房产属于土地开发费的一部分。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和现场勘察贷款额度审批存在的风险。从目前我国的登记制度来看,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对房屋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进行真实性审查。现在许多抵押权人存在依赖思想,放松了作为抵押权人应该注意和把关的地方,只靠登记机关把关,给登记机关增加了许多压力,同时也增加了登记机关出现风险的机会。查验当事人是否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是登记机关对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同时在抵押的主体资格、本人签字、个人印章和身份证名字是否一致、有无共有人、共有人抵押意愿等方面也应该严格审查。

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现场勘察工作,确认房地产档案和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被评估对象的方位、周边环境、建筑结构、装修和设备状况等是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些人钻评估人员对评估环境不熟悉的空子,提供虚假的现场资料给评估机构,使评估人员不能正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这就要求评估人员注意检查土地出让金的发票,核实房产证、土地证是否属实。债权人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贷后检查,降低贷款风险,比如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等。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机制。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保证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的安全,坚决杜绝抵押物价值的人为操作,加强并动态监管抵押物全过程。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明确不宜作抵押物款项,将抵押物细分归类。加强贷后管理,不定时对贷后抵押物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实行分期还款制度,降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以确定合适的抵押率。抵押率是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及其变现能力来确定的,谋求抵押率约等于变现率。调整计算抵押率的方式,对于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来说,将变现价值减去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抵押率的分母来计算抵押率;对于那些不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将双方认可的评估价值,减去处置变现抵押物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抵押率的分母来计算。④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应根据市场行情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

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在金融机构中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完善贷款业务的相关操作程序,加强和规范抵押贷款风险监控和预警体系的建设。抵押贷款风险存在于房地产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各个方面,防范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一、信贷操作规范化,内控管理严格化。实行跟踪服务,落实调查责任,增加贷后检查强度和次数。确定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各信息与实际信息的一致性是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的前提,加强贷后检查,防范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出现,减少贷款损失。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按揭贷款管理水平,构建一套有效、适用的执行制度。三、建立违法违规通报机制。⑤对于虚假抵押贷款行为,要及时复查并找出问题所在,建立黑名单并实行信息共享,信贷制裁弄虚作假行为,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发生。

总 结

在我国,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之一。如何防控该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利益,也影响着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机制,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制度是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相关部门要设立特殊的房地产担保规则,引入住房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完善银行内控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只有在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配合下,才能合理规避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

①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②关永宏:“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山西大学学报》,2009年6月。

③刑建:“浅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商情》,2008年6月。

第6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组建并管理的,譬如国有资产、土地、建设、矿产资源、专利局等部门都成立了专门评估所管资产的评估机构,直接参与评估业的管理,各自为政。所以1988年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立的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长期陷入与各部委之间的权力斗争,结果形成了资产评估业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199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后,各部门又了各自有关评估的部门文件,内容多有矛盾,这种混乱状态至今还没有梳理清楚。整个评估业内,除国有资产评估之外,还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专利评估等等。

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所属职能机构合为3个司并回财政部。同年,财政部项怀诚部长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反映了社会中介机构多头管理等等弊端,国务院于是成立了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小组,并任命项怀诚为组长。至今这个小组仍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和解决行业多头管理的问题。1999年评估业机构脱钩改制后都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制。

1998年底,当时的评估业协会组织了一次声势浩大的行业检查运动,这也是评估业发展十年中惟一一次的全面检查。评协从全国各评估事务所抽调人员组成多个工作小组,令中央级别的评估机构和地方上的评估机构进行互查,检查工作底稿、评估报告归档情况、业务人员情况、公司管理情况,对每个事务所都作出检查报告,并准备通报表扬和批评系列评估机构,但在最后阶段却对检查结果不了了之。

2000年,资产评估协会被正式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乡镇企业局所属的评估机构5000多名评估师也被并入中注协,但对于土地、房地产评估的合并,遭到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强烈反对。

反对意见认为:中介机构的整顿工作应由没有利益关系的部委比如体改办来牵头,并指出在国外根本没有资产评估这个行业,大部分是不动产评估,而且是完全不同于会计、审计的一个独立行业。他们建议参照国外通行做法,成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下设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珠宝评估等多个委员会进行专业管理。

空白的准则

虽然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成立,并决定从政府直接管理向行业自律过渡。但时隔九年,资产评估业似乎还在这一缓慢的过渡当中。直到2001年政府才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行政审批要向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过渡。与此相适应,评估管理办法也应由财政部等部门的行政法规转变为评估准则。

从1996年开始,原资产评估协会曾在北京连续召开两次国际研讨会,提出要制定评估准则。1997年11月评估协会拿出第一批准则共10余个征求意见稿,但遭到很多反对意见,为重新制定准则,评协成立了多个课题组进行研究。2000年评协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经过这一系列的机构动荡,准则的制定工作受到影响,除1999年了有关资产评估的四个指南两个规范,在准则制定方面没有实际动作。

2000年,万家乐、美尔雅、厦新电子、粤宏远、白云山等大股东均将商标等无形资产评出天价出售给上市公司,海王药业收购巨能钙、蓝田大股东用资产配股,这些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案例在证券市场震动巨大,引来投资者诸多质疑。财政部也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迅速提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成立了六人课题组,分为三组,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资产评估所所长刘玉平担任主持人,各小组之间经过讨论,5月出台征求意见稿,7月宣布实行。

对于这个神速出台的准则业内有批评认为少有操作性。但专家指出,无形资产准则的出台在程序上就值得推敲,因为我们甚至连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还没有制定。一般来讲,本应先制定基本准则,而后制定各具体准则。

基本准则迟迟不出台的原因据说是因为我国评估行业理论基础特别薄弱,很多东西敲定不下来,意见分歧特别大,因而财政部原评估司始终没有颁布。职业道德准则也至今尚未。准则对评估师执业有规范和保护的双重意义,一定意义上也是评估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的依据。

滞后的部门规章

也有人认为,财政部、国资局颁发的系列文件,其实已经起到了准则的作用。而且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套既定工作标准。然而,业内人士对于这些文件的专业可信度充满了怀疑和无奈,而各个评估机构自定的“工作标准”更是形成不了任何约束。

资产评估业内的主要文件除91号令外,还有1996年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1999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前者对评估过程中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规范化要求、后者则规定了报告的文字性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部门规章早就不能满足评估业规范、发展的要求。

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一直试行到今天,很多硬性规定仍然沿袭非市场化评估的观念。

比如,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本应根据其可回收性进行评估,这需要企业提供详细的历史数据和评估机构细致的调查,但实际中评估根本不按这一原则执行,因为该试行办法中还有一条“也可按照财会方法来估计”。

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是根据固定的比例(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三)来提取(2001年新的会计制度实行时,才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回收可能性提取坏账准备)。于是,评估机构既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回收性调查,国有资产评估确认部门也往往并不认可与财务数据差距太大的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通行做法就是根据应收帐款的帐龄倒推坏账准备的折扣比例,直到评估结果与审计结论保持一致。但这样做评估的意义已形同虚设。

该试行办法还对机器设备、房地产评估的成新率最低比例进行限制。比如,对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时规定(第12条):“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评估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15%。”通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是14年,按照会计的折旧年限,有些50年代甚至70年代的设备使用至今账面净值已经不存在,但由于仍在使用,所以还要评估。比如,一台分别于60年代和70年代的购买的同类型设备,当年购买的价格可能分别是5000元、6000元,现在的重置价格可能都是3万元,如果这两台设备都“基本能够正常使用”,按照15%的成新率计算,评估价值都是4500元。试想使用时间相差近10年的设备评估值居然一致!由于在15%成新率与残值率之间没有过渡,所以要么按照15%成新率入账,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摊销,降低利润;要么按报废以残值计算移交给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另行购买新设备,增加企业的购买负担。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常出现。试行办法还规定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必须高于30%。《财经》对2002年新上市公司做了不完全统计,发现有部分新股公司正是利用成新率的这一规定造成评估值增加较为惊人(见《2002年部分上市新股资产评估结果》)。

按道理来讲,公司的利润率越高,投资回收期越短,折现率越低,评估结果就越高,但1996年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第十一条规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不超过15%”,这种强制性规定对提高资产价值当然有利,但在实际情况中容易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的脱节。

第7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8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房产中介 拆迁面积 倒卖安置房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一、房产中介公司购买面积的对象

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正在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中介得以发挥。房地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部分。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产中介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将眼光瞄向了农村拆迁这块市场。

在实践中,房产中介公司常会采取以下做法,首先中介公司相关人员到列入政府拆迁规划范围的村民家里,挨家挨户询问村民是否有房屋出售,从而要求村民提前拆迁。提前拆迁是指,村民的房屋在拆迁的整体规划范围内,但不在本期的拆迁中,中介为了做倒卖房屋生意,要求村民把房屋面积出售给中介而进行提前拆迁。在实践中,房产中介公司主要从以下两类人群下手:

一是城市买房或急需用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在城市买房已司空见惯。而城市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急需用钱的村民会考虑将年老父母接到自己家中住,将父母的房屋面积买掉。一般而言,农村一户人家面积在60平方左右。而中介公司出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所以农村一套60平方左右的房子能卖到24万左右人民币,而且一旦达成协议,中介公司会在一个星期内将现金汇入村民账户。这对村民无疑是个巨大的诱惑。

二是父母留下的遗产房。在农村,父母过世后,子女一般将父母留下的房屋进行修葺,在里面堆放柴木、农具或饲养家禽等。中介公司一方面利用村民不懂拆迁政策,通过欺骗村民,鼓吹拆迁政策时常变换,以后遗产房政府不再补偿的说法。另一方面装好人给村民支招,即使遗产房给拆掉了,等拆迁队撤退之后,依然可以重建,政府不会管这些琐事,而且下次正常拆迁时,仍然可以得到一定补偿。实践中,提前拆迁的村民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原址上重新修建了房屋,而且房屋修建的相比以前的还要好。

三是利益驱使。中介和村民签订的协议中含货币置价、建安价、区位价、附属设施价、宅基地补差价及各种奖励等所含政府货币安置的各种项目,并将政府货币置价标准进行提高,村民见有利可图,就愿意提前拆迁了。

二、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拆迁面积的程序

房产中介公司和村民谈妥之后,和村民会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主要是,甲方(村民)自愿将位于某地多少面积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中介中某人),选定的安置房全部由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选房、出售。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签订好之后,名义上手续全部是由甲方去办,但实际上所有的权益全部由乙方享受。在实践操作中,甲方只需向村里提出提前拆迁申请,村里审核通过之后,甲方只需等着拿钱即可,一切手续都由乙方去操作。中介通过和城建指挥部售房部人员打交道,很快可以拿到现房,拿到现房后,就将该套房子挂牌在自己中介进行销售,等有人愿意购买该套房屋后,房产中介就把甲方办产权证和土地证,拿到产权证和土地证后立即帮购买户办理过户手续。

三、房产中介购买拆迁面积的原因

一方面,中介购买拆迁户面积后,虽然村民实际上拿到了钱,但村民和中介公司协议上村民是产权置换,而且也是以村民名义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选房,有较多优惠政策,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汇编中对遗产房的规定:有单独产权证的遗产房,可按一户补偿和安置。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大于合法建筑面积加32平方(高层和小高层不大于合法建筑面积加48平方)。另外对非遗产房的规定:被补偿人选购安置房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32平方,(高层或小高层为48平方);如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以选择一套多层面积不大于82平方米或高层、小高层面积不大于98平方米的安置房;在上述规定的安置面积内,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原规定执行。确因套型限制需突破上述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由市物价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另外,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安置房面积超合法产权面积部分享受18平方米优惠商品价及30平方米的商品价等。这样,政府拆迁中本该村民享受的优惠政策转为由中介公司享受,给中介公司带来了巨额利益。

另一方面,中介通过关系,不仅能够拿到现房,而且拿到的现房层次、面积都比较好,这样有利于中介公司将该房子出售。

综合上面两方面的因素,实践中,中介收购村民一套50平方的面积,经过产权置换,将安置房进行倒卖后,去除给村民的成本,所赚颇丰。

四、房产中介公司是否构成行贿犯罪

提前拆迁需要经过村干部主要是村支部书记的同意,所以房产中介在收购拆迁面积时,一般先和村支部书记打好关系,等得到村支部书记允诺后,他们才向村民去收购,收购过程中,有时还会请村干部出来和村民进行协调等。在收购到的拆迁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后,等挑选好的安置房出售之后,再给村支部书记巨额回扣。村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犯罪毫无疑问。那么房产中介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关键在于房产中介公司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此规定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界定为两类:一是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二是行贿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上述案列中,村民申请提前拆迁,村干部进行审核,因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提前拆迁没有相关规定,政府拆迁政策中也没有涉及提前拆迁这个概念。因此从‘行贿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条规定无从下手;如果要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从‘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这一规定下手。

那么房产中介有无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房产中介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首先,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因此,我国对房产中介主要角色的定义为“居间人”,指促成合约成立之后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在本案例中,房产中介人员出售的房屋名义上是拆迁村民和购买人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是房产中介出售的房子是自己作为自己的委托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在实践中,从房产中介和拆迁户签订的协议来看,都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这也是违反管理办法的。

第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在本案例中,房产中介向购买人隐瞒其已和拆迁户达成购买协议的事实,使购买人误以为和拆迁村民交易,另外,房产中介收购拆迁面积支付的成本和最后的利益也是相差甚远,应属于低收进高价卖赚取差价的行为。

第9篇:房地产评估规范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产测绘,市场化,测绘管理,测绘监管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长期以来,房产测绘单位作为产籍管理、房地产产权的一部分,一直是垄断经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大量的房产测绘工作均由一家房地产测绘队伍来完成,测绘速度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尤其是房产测量成果质量方面还存在着技术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测管关系不畅通,测管体系不完善等缺点。同时,这种垄断经营状况也容易造成了许多不良现象,阻碍了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打破垄断、推行房地产测绘机构市场化在全国许多城市开始逐步实施。

2研究的意义

本文以最早实行市场化的北京市房产测绘市场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市场化9年来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意见,为北京市京房产测绘市场化管理工作改进指明了方向,也为后续全国范围的市场化提供指导了意见。

3房产测绘市场化改革在北京的实践

2003年,建设部提出房产测绘单位或部门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之后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商和业主可以随意选择测绘机构来进行商品房面积测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各房产测绘单位根据其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制,成为目前房产测绘市场的主力军,从过去9年的实践中,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也暴漏出了一些问题。

3.1房产测绘市场化取得的进展和宝贵经验

北京市通过9年的房产测绘市场化改革,目前北京市已备案房产测绘机构共计80多家,其中甲级12家,乙级17家,整个房产测绘市场一片生机,在几年前房地产开发异常火爆的情况下,及时准确的完成了各项任务,成了开发商和政府沟通的有效桥梁,我认为对后来实行市场化的城市或地区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3.1.1统一了全市的测绘成果样式

从2003年开始,北京市建委委托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进行全市的房产测绘成果的管理,统一在全市推广威远图公司设计的citors图形处理软件和汇交软件,使全市任何一家公司的测绘成果都能无障碍地和建委数据库连接,每个项目的汇交成果时除了纸质报告书外,还有与之配套的光盘,备案时需要准备本项目齐全的资料,所有这些措施,有效的杜绝了部分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也彻底改变了一个单位一个成果样式的局面。

3.1.2编制地标,统一口径和分摊方法;

由于2000年国家标准中规定有不明确、不详细的地方,或者新出现的建筑样式,使得某些面积认定上有困难,某些极端情况下,面积认定出现了迥异的情况。针对这个现状,北京市在不违背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出台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出台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面积认定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减少了纠纷,堵住了部分不良开发商弄虚作假的后路。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分摊计算方法,比如楼外分摊、楼间交叉分摊、市政类和不可分摊类等,这些明确规定是通过定期的例会,下达到各个测绘机构,保证了全市房产测绘面积认定和分摊的统一性,专业性。

3.1.3培养了大批合格的房产测绘技术人员,增强了测绘单位的服务意识。

截止目前,北京市已有500多名房产测绘专业人员,市场化之后的北京市房产测绘市场,不管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单位都积极引进、培养了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大改善了各个测绘机构的人才学历构成,为新技术新软件的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在市场中争的一席之地,单位定期组织大家进行技术交流,增强服务意识教育,赢得了客户的好评。

3.1.4加强了质量管理,加大了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

在闹的沸沸扬扬的国际友谊花园面积纠纷案例中,做出了错误测绘成果的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受到的惩罚仅仅是罚款人民币3万元,这和全体业主几千万的额外支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2003年市场化之后,北京市市建委加大力度对房地产测绘市场进行整治。截止目前,一共有十多家测绘单位因为违法违规测量受到了处罚,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房产测绘市场的稳定、良好地运行。

3.2房产测绘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房产测绘市场化之后,测绘机构之间竞争十分激烈,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十分明显,各种争抢活源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测绘机构容易受开发商的制约,这给后期的房产产权登记工作带来很大风险。北京作为房产测绘市场化改革的试点城市,其改革的步伐和力度都是空前的,取得了很多宝贵经验,为市场化趟出了一条路子。但是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市场化的进程和效果,主要问题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3.2.1 测绘企业良莠不齐,竞争白热化,没有妥善的退出机制:

基础房产测绘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基础工作,需要将房产测绘资料长期积累并且保存,而且又需要不间断地对本地区房产现状进行修测和补测,建立一个有效的实时的数据图形库。这样才可以适应房屋权属登记的需要。市场化之后,入市的房产测绘企业有相当一部分不进行或着是无能力进行基础房产测绘,虽然他们往往从事的是项目测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对房屋权属登记是有害无益的。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不正当竞争,很多企业挤入房产测绘市场化目的很明确,就是看中了其中的收益,为了获得更大利润,不惜使用恶意压价、贿赂开发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等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了北京市的测绘市场。

3.2.2 开发商影响测绘结果,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针对房产测绘市场激烈竞争状况,有些开发商为了在商品房销售中获得更多更大的实惠和利润,有时会利用招标、委托之际提出些不合理的要求。而有的测量单位为了迎合开发商,获得这来之不易的项目,往往就会互相压低价格,拉关系,找熟人,甚至会违规操作,打《房产测量规范》的“球”,出具不实测绘报告,严重扰乱了房产测绘市场的秩序,这也为日后的房产权属登记留下很大的隐患。

4北京市房产测绘市场化实践的指导意义:

4.1有控制的放开,建立房产测量市场的准入制度

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容量的大小来确定从业单位的数量,以保证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如果过早彻底放开,不加约束这一市场,将像开放房地产评估市场一样混乱,各个测绘单位可能会相互压价,这虽然会促进测绘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但如果收益低于其运营成本,则必然会导致市场测绘行业无序竞争。

4.2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制定专门的房产测绘市场化管理的办法,统一全国的房产测绘市场的管理;从而依照测绘市场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作为房产测绘市场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认定,并进行全面具体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且对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要求的房产测绘机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包括终止其测绘成果的提供,终止其测绘资质,甚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和规范已成为当前房产测绘市场推行的迫切要求。

4.3 完善房产测绘市场的行业规范,实行人性化管理

市场化后的房产测绘实践中应有详细、明确可行的技术标准。房产测绘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标。经过几年的实际工作检验以及建筑业的发展,《房产测量规范》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认真地对照规范,对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但是《房产测量规范》上又没有明确的内容,联合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出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不定时的修订更新。

尽管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才可用于房地产管理,但对具体如何进行房产测绘的委托、测绘的实施、成果的提交、成果的审核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尚无具体规定。因此,房产管理部门应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房产测绘成果,必须要依附于房屋权属登记,独立于房屋权属登记则无存在的实际意义和价值。房产测绘市场化,使得测绘与管理分离,责任更加明晰。为了规范房产测绘资料的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委托房产测绘的合同文本、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文本,并且根据本地房地产管理系统的要求,指定使用统一的测绘软件、提交统一格式的数据文件,使用的软件必须是成熟稳定的,规定要求一定要明确。

5 结语

房产测绘成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房产测绘走向市场化势在必行。但针对目前房产测绘市场化管理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如果随意地放开市场,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某些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性测绘企业大量入市,可能会损害到其他测绘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如果一些不合格的测绘结果被用在权属登记中,将会成为政府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目前在法律、行政职能、以及技术规范等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房产测绘走向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北京当前工作的重心是制定房产测绘市场管理的相关规范,改进房产测绘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度;在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加强行政调控职能,保证房产测绘市场化的有序进行。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房产测量市场的准入制度,并成立专门的房产测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保证房产测绘市场健康和可持续地发展。综上所述,房产测绘走向市场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解决了市场准入、专业人员培养、法律法规完善等诸多问题的前提下,房产测绘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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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3]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CJJ8-99 城市测量规范[S]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Z].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