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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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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第1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规制;政府

从2003年4月121号文件①拉响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开始,政府出台了多项重要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如近期的"国十一条"②、"国八条"③、房产税、限购令等以及将要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诚然,这些措施在抑制房价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全国土地拍卖过程中一个个地王的涌现,房价的哄抬,也烘托房地产行业市场的失灵。[1]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市场失灵的两种状况,即市场价格机制失灵和政府监管失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再构建,就是要培养市场的自由竞争,摒去过多的政府宏观调节。

一、房地产市场失灵

(一)市场价格机制失灵

自1998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我国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确是可以以出让自由的方式有社会个体成员享有。因此房地产市场的这种自由竞争的流动性促使了它的高速发展,并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是支柱性产业,但是房屋销售价格的不断上涨,超出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超出了大多数人们的实际购买水平。按照马克思的市场原理,任何商品价格水平都取决于在市场上围绕该商品所产生的供给和需求的对比关系,如果供大于需,则商品价格下降,反之,则商品价格上升。因此,房产价格也应当由市场需求来决定。但是现实中,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一方面房屋价格远远高涨,一般消费者基本无法支付其对价,另一方面确是房地产市场满足不了普通百姓的实际刚性需求。房屋价格不是依据客观市场供求关系,而是取决于开发商获取巨额回报的不当投机动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私权圣神,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房地产市场提倡的是完全、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实际上,开发商作为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内在的具有唯利性特点,其为了获得超额的利润回报,会不择手段的采取各种方式如垄断,虚假市场交易信息的等来打破房地产正常运行模式。这种由于开发商获取暴利的动机推动下,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机制的崩塌是毋庸置疑的。

(二)政府监管机制失灵

面对房价的不正当高涨,中央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务必使房地产价格价值客观反映市场真实供求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尽管如此,房价还是依旧上涨。这些情况无一不反映出来政府监管房地产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监管目的落空。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土地财政"就是各地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主要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范围。而且根据我国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各地政府的这种低价收购高价抛出的行为,据统计政府拍卖的土地收入,占到地方当年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而且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互相寻租权力的行为也是比比皆是。[2]从客观上分析,这种所谓的土地财政和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办法,都使地方政府成为了房地产市场唯一的土地资源提供商,并为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相关利益群体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方便,这也构成了开发商高价竞买土地就是变相的为地方政府输送利益的景象。基于这样一种政府监管,笔者认为不管中央政府是如何高调的颁布相关条例,地方政府都会来钻中央的"空子"以便规避法律责任,所以其监管失灵无法避免。

二、当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制

下面笔者将从房地产的一、二、三市场来分析当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一)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其最大的特点是政府垄断,通常是政府为了使社会的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在必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控制一定时期的土地供应量,规范房地产投资总量。在一级市场上,政府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具有唯一性的特点,这为其设立权力寻租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而又依据各地区的"土地财政",政府存在用行政权力干预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之嫌。但是在2013年的11月28号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修改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针对原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次草案的通过对推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起到了关键性的里程。因为这不仅预示着更好的保障了失地农民,也预示着农民在未来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从而打破政府成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垄断性特征。让多个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自由竞争,并通过市场内部的有机调节有利于让地价回归到需求供应的客观市场规律上。当然政府还是可以通过有效的交易税来调节农民卖地收入,这样既不会使政府财政紧缩,也能让房地产一级市场出现多元化交易主体,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二)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下的房地产交易是一般意义下的交易,供需双方的交易行为必须符合市场规律,即市场价格的形成,从而达到供需均衡。近些年来,各种类型的炒房者,尤其温州炒房团,他们依托金融杠杆,给房地产市场添加了太多的投资投机成分。[3]这种行为弱化了市场的"无形的手",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秩序。于是为了避免市场价格机制在人为因素下的破坏,政府规制了限购令,即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4]但对于限购令,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如福州、温州均将限购令实施期间届满之日定在2010年12月31日;有的地方政府以区分户籍内外来规定不同程度限购政策;还有些城市在基本限购措施外还施加了其他相关规定。限购令它体现了我国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一种平衡协调的经济运行秩序。就限购令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先不讨论,从先前实施的效果来看,限购令确实在短期内起到了抑制房价非理性的上涨趋势。而且限购令的调控目标十分明确,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从而彻底封堵投机行为的空间。在针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必须"封顶"(抑制投机需求,控制高价位上限)与"保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两手抓,在供与需两个方面同时发力,而要实现"封顶"目标。[5]笔者认为目前限购是最适宜选择的政策手段。因为其能较为精准地把握住了楼市的关键矛盾。因为住房政策的重心必须牢牢坚持"以普通消费需求和民生保障需求为主、改善性需求为辅"的原则,严格限制住房的投资属性。

(三)三级市场

一般来说三级市场是房地产繁荣与活力的表现。为了避免那些炒房团在二级市场上的法律空缺,在三级市场上,政府推出了房产税,其中以重庆和上海为试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有两个政策手段可以运用,一是在交易环节中,限制交易数额,征收交易增值税,二是在保有环节中,征收物业管理税。房产税的征收也是为了更好的巩固二级交易市场,为了很好的遏制开发商或是炒房团的投机倒把行为,实现房价的刚性需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专家质疑房地产税的合法性,并批判其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6]笔者认为对于房地产应该如何把持房地产的税收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的相应政策,把房地产税的征收制度落实到实处,使房产税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合目的性也要具有程序上的合正当性。

三、未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定位

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制,笔者认为政府的市场监管存在越位的情况也存在缺位的情况。针对下一步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要在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情况上克服各种市场缺陷和弊端,而不是一味的用规制来代替市场,强行推行房地产发展。在未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应更加注重弥补房地产市场的缺陷,培养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从而让房价在根本上得到稳定,切实的保障人民的居住权,同时也要注重对于政府监管的手段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因此笔者将下一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定位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注重市场调节,培育多元化市场,增强市场竞争

通过对于一级市场的分析,我们知道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具有一定的垄断行为,为了更好的增加市场活力,政府应该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增加市场主体。现已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为《农村集体股东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对此,在未来,政府应该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让农民成为直接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从而丰富一级交易市场,使房地产价格从地价上就遵循市场客观规律,达到价格是客观市场供求的反映。

(二)提高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的对称性

交易信息不对称式是我国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缺陷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虚假信息和有效信息缺失。[7]多年来,房地产市场一直是以房地产商的颁布的信息我主,归咎到底哪些是真哪些是假,基本消费者根本无法做出正确选择,从而导致消费者刚性需求的无法满足,所以政府在这一方面很有必要为普通消费者提供客观的,正确的,有效的房地产交易信息,使消费者在房地产市场的客观事实上做出理性消费,而不是一味的追风逐影的盲目跟着房地产商。

(三)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效的,并且要合法和合理的

对于目前的限购令和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许多业内人士的抨击。[8]笔者认为,对于上述两种规制,确实在存在着一定的不合法性,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比如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所以在下一轮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下,政府要更加注重其监管程序上的合法性,使政府监管更加法制化。

综上,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无论政府以何种形式监控房地产市场,都要充分考虑市场自身的运行要求,不能脱离市场,背离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政府监管应该在市场自身条件的调节的基础上,克服市场调节的弊端,并最终为市场服务,从而实现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与目标。

注释:

①12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②国十一条:《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③国八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参考文献:

[1]钱放,贾生华.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略析[J].城乡建设,2012,(4).

[2]陈小东.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J].商业研究,2011,(3).

[3]徐凯.我国寡头垄断下的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07,(3).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Z].国发[20l0]10号第三条.

[5]王思锋.彭兴庭.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规制--兼评"房屋限购令"的合法性[J].西北大学学报,2011,(5).

[6]张念强.对政府房地产调控的法学透析--以公权力的运行为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2).

[7]顾建发.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现绩效与制度创新[J].上海城市管理,2011.(4).

第2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同期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各县(市)要按照上级要求,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全市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签订的《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和农房建设责任书》要求,坚决完成年度任务目标。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每月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等完成情况。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公开分配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以县级市和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要加强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国家统一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政策。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2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提高房地产项目投资强度。抓好土地集约利用,统一政策,严格规定,集中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社区,完善社区配套功能,打造优美便捷的生活环境。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加快构建高端高质高效的现代化房地产业体系。重视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量,推动房地产业现代化体系的构建,统筹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发展。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有重点地培植一批大企业,引导房地产和建筑施工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与一些优秀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开发单位密切协作。围绕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住建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建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四)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房产档案数字化和省、市、县(市)三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全面落实好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监管;银监部门和人行要强化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统计部门要做好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监督统计;监察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要求。

(二)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局、住建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第3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一、宜昌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起步于2003年,特别是2008年,宜昌市被确定为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50个新增城市之一后,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以原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努力实现宜昌“数字房产”为目标,建立了以GIS地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集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房屋登记管理等七大子系统为一体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为全面提升房地产管理业务水平和丰富市场监管手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七大子系统,行业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

1.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该系统包含开发企业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可满足预售许可业务的管理要求。楼盘表的状态可根据预售业务与合同备案业务进行动态更新,能够实现网上合同签订、打印和备案管理,对已经签订的合同可实现撤销与跟踪管理。目前我市所有新增商品房的销售与备案均己纳入该系统,入网率100%。

2.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该系统以房地产髓记信息系统为依托,将网上合同签订与内部转移登记办证等业务进行衔接,通过内外网数据和业务联动,相关数据信息交换与共享,实现了存量房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存量房合同备案和存量房资金监管四位一体的功能格局,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风险。

3.从业主体管理系统。我们自2003年开始着手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后,又建立了网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系统,涵盖了对企业的资质管理、信用管理、变更管理,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等。

4.项目管理系统。建立了包括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统计报表、项目手册、综合验收备案管理等系统模块。通过申报、审核、更新、维护等功能,实现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监控。

5.登记管理系统。我市较早开始了对市区内所有房地产进行权属调查的工作,通过引入GIS地理信息技术,建立楼盘表,实现了测绘数据、产权数据与档案数据的全面共享及房地产登记业务受理、审核、质检、缮证、收费、发证、归档的一体化管理。

6.测绘与成果管理系统。2004年以来,我们先后购买了全市120平方公里地形图,利用GPS、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等进行外业数据采集,完成了地籍图的修补测及全市的房屋普查及图档对应工作,编制完成了产籍图,建立了覆盖全市的楼盘表GIS基础数据平台。

7.统计分析与信息系统。系统将各个楼盘项目的信息以项目一幢一户(楼盘表)的方式对物理属性和销售状态、权属状态进行实时,购房用户可以查询到目前可售的房屋分布、房屋的物理信息,并确保购房过程的权属属性准确。同时,系统提供一系列的统计分析手段,进行各种数据分析,通过各类统计图表、走势图、排行榜以及指数,对房屋供应和交易情况进行。可以按城区和项目对房地产成交、可售、价格变化情况通过走势图方式进行直观表现。统计指标包括套数、面积、价格。统计周期可以按照每天、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依托该系统,我们定期形成宜昌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对全市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房地产市场供应和交易情况、房地产市场结构、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等,通过宜昌房产交易网、宜昌房地产网向社会。

(二)系统功能日益完善,行业管理的科技含量进一步增强,管理手段迈向现代化

1.登记业务一体化。通过房屋登记系统,工作人员在受理环节将实物档案数码成像,后续环节直接审核电子资料而不用传递和翻阅实物档案。受理、审批、质检、缮证、收费、发证、归档的各业务流程均在网上在线办理,实现了登记业务流程的一体化,真正做到了无纸化办公,提高了办件效率。

2.图档管理一体化。通过对城区房屋的分户图、分层图、分幅图等基础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将数据按楼盘表的形式进行整理,建立楼盘表,以楼盘表为基础,进行图档对应,实现了测绘数据、产权数据与档案数据的全面关联,借助房产GIs系统,在地图上可直接查询到与所选房屋相关的产权档案信息,实现了“以图管房、图属档一体化”。

3.市场监管规范化。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建立后,实现了对全市所有房地产项目开盘前后、销售过程的监控和适时信息,有效解决了市场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捂盘惜售、一房多卖等问题。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的建立,可及时二手房源信息和交易数据,增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实现了从交易合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金监管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了交易风险的发生。

4.数据统计自动化、信息定期化。通过统计分析与信息系统,可自动对各种房地产交易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各类统计图表、走势图及指数等;同时,依托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总体情况、市场供应、市场结构、价格走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形成市场监测报告并定期,为市民购房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5.档案管理数字化。基于图档对应和数字化录入工作的完成,我们可利用系统的档案管理模块,根据用户提供的产权人、产权证号等有效信息查询到相关的档案。对需要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可以直接打开与实物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档案资料并打印,不需翻阅实物档案。

6.网络安全制度化。信息系统建设之初,我们就把场地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放到首位。机房建设防盗、防火、电源保护等措施完备。在网络安全方面,实行公共区、内、外网络隔离区、内部办公安全区分离。在数据安全方面,对各类数据实行定期异地备份,数据备份采取每日凌晨服务器自动互备的方式完成,同时每月把澄积数据(主要是数码照片)拷贝到外部硬盘备份存档,将存档数据异地存放。在信息安全方面,采用趋势网络防护系统,在每台设备上安装防火墙和防毒软件,并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对网络的系统及环境进行安全维护,确保了网络安全。

(三)房地产市场信息建设步入全国先进城市行列

经过近7年的努力,2009年,作为建设部确定的全国新增50个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之一、湖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技术考核两个试点单位之一,宜昌市顺利通过住建部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被住建部通报表彰为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优秀城市。在2010年10月住建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先进单位”复检过程中,我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也赢得了检查组的高度评价。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制

在系统建设之初,我们就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亲自抓,产权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2008年5月,我们又根据建设部《关于扩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范围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以房管局牵头负责,房地产权监理处实施,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参与的宜昌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机制;成立了以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宜昌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工作机制上,在产权处设立了专门的信息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室,配有专职的系统管理、网络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5名,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保证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如期建设。

(二)明确目标,合理规划

我们制定了《宜昌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方案》,明确了宜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中心、搭建两个平台”。即建立一个完善的、高质量的房产综合信息基础数据中心,搭建一个网络化、智能化、一体化的房产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综合服务平台。与此同时,我们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和规划,对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要求,逐步建立了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基础,以图文管理为切入点,以房产市场交易、权属登记、档案管理为核心的房地产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三)加大投入,保障有力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不断加大对硬件及网络建设的投入,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充分保障,2003年至今,累计直接投入建设资金500多万元。目前,每年的运行维护、设备更新费用均在70万元以上,采取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综合协调的办法解决,对经费予以保障。在技术力量上,我们采取引进人才和与软件开发商相结合的模式,在先期依赖软件开发商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自主研发,以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几点体会

(一)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

系统建成后,通过调阅房地产数字档案以及开通行政审批业务远程查档服务功能,实现了“一条龙”办证服务。同时,信息系统和审批流程增添了超时提醒功能和办件质量检验监督环节,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大幅度提高了办件质量和效率。目前我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由法定办件时间30天缩减为10天,部分业务实现了立等可取。

(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了市场信息的高度透明,保障了交易安全

依靠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房地产市场信息,使得房地产市场信息在运行中更加透明和规范,解决了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依靠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存量房合同备案系统,可有效地杜绝一房多售、重复登记、房产买卖欺诈现象的发生,保障了交易安全。

第4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一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住宅建设速度加快.

一是房地产总投资额持续增长.年上半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4505万元,同比增长39%;二是住宅建设速度加快,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达32.72万元平方米,同比增长37%;商品房竣工面积31.49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商品房住宅新开工面积24.57平方米,同比增长48%;商品房住宅竣工面积23.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

(二)商品房供求结构趋于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商品房销售总面积增加,价格趋于合理.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预售商品房面积18.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5.94%,而实际销售面积达21.1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63%,销售金额达22443.4万元,同比下降18.93%,且中心城区的申报价格稳定在850元/平方米左右.

2、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势态良好,年上半年,全市共批准住宅预售面积为16.57万平方米,占预售商品房总量的89.22%,而实际销售面积达17.9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6%,销售金额为14572万元,同比增长30.11%.

3、商品房空置率有所上升.年上半年,全市累计空置房13.5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但空置房主要集中于营业用房中,且营业用房在可售商品房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小,故其空置比例仍基本合理.

4、商业营业用房需求量下降.年上半年,全市共销售商业营业用房面积达2.0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5.27%,销售金额达7491.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9.15%.

5、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1---6月共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突破12万平方米.

6、廉租房建设步伐加大.《六盘水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政府批准,目前正处于逐步实施阶段.

(三)房地产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

1、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等业务大幅增长.1---5月共完成产籍管理归档2138宗,面积10.37万平方米,交易金额13410.74元,同比增长62.01%,且其它相关业务量也呈现不同层次的增长.

2、继续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创先达标活动.

3、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违规企业给予了处罚.

4、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作出认真分析,年上半年共完成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篇.

(四)房地产金融放贷力度稳定,为房地产市场建康发展提供坚实后盾.

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055宗,抵押贷款面积34.37万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28304.9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0.31%、16.67%和66.50%.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实力弱,规模小、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自有资金不足,对金融机构依赖性强,风险防范能力差.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度慢,住房补贴资金的财政供给体制不健全,存量房物业管理工作难以配套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潜在的住房需求没有充分调动.

(三)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大,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建议

(一)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稳定房价,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1、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一是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供应比例,对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施分类别供应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二是合理确定住房对象,高档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少数高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面向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双困户.

2、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一是认真落实《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和《六盘水市住房分配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二是坚持经济适用房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八项因素,核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三是结合我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对象征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划分收费标准,确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四是经济适用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运作的模式,实行项目招投标,并严格控制户型面积.

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适度控制营业用房及高挡商品住房建设.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提高其市场供应比例;二是合理确定营业用房、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比例,提高营业用房和高档商品住房门槛,严格控制营业用房、高档商品房项目审批,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4、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双困户”发放租赁补贴.

(二)加大金融支持和监管力度,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房地产信贷管理

1、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加大对运作规范、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尤其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重点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要求.二是加强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审核和管理,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开发企业贷款要严格审批并重点监控..三是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加强团结对信贷资金的监控,妥善处理各种违规贷款,切实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职工购买力.

3、逐步建立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一是鼓励成立独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二是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吸收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等民间资金的介入,鼓励其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三)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蚕食土地收益、无证或越级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行为要从严查处.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信息网络系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入库工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形成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职业道德.二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稳定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

一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指导各开发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二是严格控制开发企业的数量,对无开发实力、业绩较差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取消其开发资质;三是积极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培育龙头企业.

4、深化房改工作,积极活跃住房二级市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市场和统一物业管理原则制定合理政策,鼓励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市场化,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

5、规范发展市场服务.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严格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和改进对房地市场的指导和监管,搞好房地产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5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按照居者有其屋的要求,结合全省城镇化逐步加快的大背景,针对我县小户型住房短缺,低收入家庭租房难的实际,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的市场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金的20%征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房、限价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要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居总规模,适当控制住宅小区的建设面积户型和住房结构比例,今后全县的住房结构体系,应当将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20%左右,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年新建廉租住房350套,配建廉租住房81套,总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417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五年共计划新建廉租住房1217套,6085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415套,总建筑面积20750平方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60-9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50%左右,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90-12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20%左右,用于解决较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将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10%左右,用于解决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明确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建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对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初设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核定的户型结构比例要严格审查,对不执行核定户型结构比例的初设方案和施工图不予批复、备案,不予办理招投标和建设许可等手续。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有计划地适量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房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现象,要加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国土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全面做到先储备、后供地”强化政府调控一级土地市场的能力,通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闲置用地处置、区域性土地开发整理、鼓励有地企业建设自用住宅等措施加大居住土地的供应量,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集约用地。住建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理性分析拆迁补偿价格,加大城镇改造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工作公开、透明。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针对我县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问题,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对经营性商业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均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申报、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针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现象,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积极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办法、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管理和税源分析评估,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快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政府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民政、统计、审计、工商、监察、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门槛,严格准入清出制度,促使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住建部门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已批未建项目和预售项目摸清底数,采取得力措施,分类施策,责任到人,抓建设促销售,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管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国土、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住建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地供应信息;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统计部门要研究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物价部门要及时监审价格情况,对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住建部门要加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今后,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政府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年全面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年,完成城区成片危旧房1042户,479176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根据《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改造棚户区面积55113.4平方米,其中配建经济适用房87套,建筑面积522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1套,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年,每年改造棚户区面积84812.6平方米,配建经济适用房119套,7164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3套,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年,共改造县城棚户区479176平方米,共配建经济适用住房682套,41040平方米,共配建廉租住房496套,24800平方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今后,县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房区改造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房区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五、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

第6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抓紧编制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稳定市场预期。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7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现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房地产经济对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影响

1.房地产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作用

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之一大部分是来自房地产开发参与房地产投资;另一方面房地产事业不但可以拉动其他的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还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目前我国房地产的投资行为多样化也逐渐增加,会促进市场消费需求,因此国民生产总值也会有增长的趋势。

2.房地产发展对其附属、关联性产业的主要影响

GDP是体现国民经济增长最主要因素,不仅只有房地产经济对国民经济又推动作用还有和房地产相关的其他诸多行业都有推动作用,但对国民经济而言房地产经济还是主要来源。产业链条长以及关联度广泛这是房地产行业自身的特性,因此促进房地产行业在市场上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长远的思路。

二、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现状

1.房地产市场结构的不合理

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影响因素是挺多的,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合理。经调查证实,在市场结构中对住房的供应国家控制的房源只能到达总房源的30%左右是刚刚合适的,一旦超过其控制比例,后果不堪设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别墅以及商品房的数量占房地产市场的绝大一部分比例,主要原因是政府对经济房和商品房科调控的数量在总房源中占比例按太少,这要的现象就会导致房地产经济失衡。最本质的原因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的问题只追求利益,还有就是商品房价格上涨对地方财政税收有利还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房地产的开发方面会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2.商品房价格的不断上涨

目前,我国房地产的商品房价格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导致房地产价格出现许多问题。人们买房的压力也日趋增长,房地产开发的成本的增加和商品房销售手段的不合法是导致商品价格不断上升的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造成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3.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准入没有规范也不完善现阶段,对与外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这样一来我国的一些回避政策就很难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也是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混乱的一个因素,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个方式就是房地产的投资者依靠期房来实现。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现房的时候也会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对买房人来说会带来一定的心理暗示同时也隐瞒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

三、促进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房地产业长效机制

我国房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纵观近几年来房地产经济发展轨迹,可以发现,每次房地产经济交易秩序出现问题的时候,都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挽救了房地产行业。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政府仍要以房地产行业为重点,利用经济手段、金融手段加强对房地产经济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增设权威机构,由其负责土地交易控制和规范,打击土地市场垄断易行为,严厉打击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依法取缔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与此同时,完善以住房制度、土地制度、金融制度、房地产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行业管理机制,依靠市场机制去调控房地产市场,突出市场在房地产行业及相关产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增加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减轻房产交易环节的赋税,简化房产交易流程,推动不动产登记和居民住房信息联网。

2.优化房地产投资,解决资金难题

目前,中低群体已经成为房地产消费主力军,但是,许多发地产商开发的房产都属于高档住宅,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不对等,只能导致资源浪费。因此,政府要关注市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改进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棚户区改造中采取集中力量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加大中低档住宅譬如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力度,优化房地产投资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要根据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现状,将政策和资金适度向中西部倾斜,以促进中西部地区的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政府还要完善金融体系,重视和加强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建设,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建设和抵押贷款证券化,打通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内部通道,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和房地产经济的市场风险抵抗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房地产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资产流动等问题。

3.走生态创新发展之路

在经济新常态下,房地产行业要树立全新的发展理念,对房地产功能进行定位,关注生态环境保护,走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确切来说,房地产投资商、企业在房产投资和项目决策前,要实事求是,深入了解地方房地产市场演变、城市特点、人口总量、城市承载力和文化环境情况,广泛听取城市环境部门、文化部门的建议,摈弃“牟取暴利”的思想,科学制定房产投资规划和建筑规划,优化地方房地产供需关系。然后,明确房地产的物质功能,秉承“污染少、环境好、可循环利用”原则,选用绿色环保材料,文明施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提高房产质量,打造环保、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然后,采取有效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房地产经济的深入了解,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行为进行控制是最有效的办法,使我国房地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对房地产经济又推动作用,还要多元素的对房地产融资渠道进 行推行,对风险管理一定要加大力度实现其住房的标准化,降低投资成本促进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

⒖嘉南祝

[1]彭勇,盛宝柱.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31-32.

第8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信息系统,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健康发展。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成为中国房地产调控的基础工程。

就技术而言,建立住房信息系统不算太困难。该项工程被确定为十二五规划国家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于2011年初正式立项,由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负责实施,是2012年住建部的工作点之一。

住房信息系统由住房监测分析系统、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住房保障监管系统3个应用系统构成,此外还包括系统运行监控和安全管理中心。据知情人士披露,在3个应用系统中,住房保障监管系统相对简单,难点在住房监测分析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由于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包括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银行对账系统等,最为复杂,有趣的是,最复杂的相对进展反而最顺利,按照规划,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在今年内将有100个城市实现联网,6月30日之前将有60个城市率先实现联网。

推进住房监测分析系统、住房保障监管系统则阻力重重,时至今日,连率先与住建部联网的40个城市名单尚未公布,住建部采取的办法是扩大第一阶段试点城市的名单,负责该子系统建设推进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划定了一个80个城市的大名单。

有地方政府官员表示担心信息安全是否能够得到保障。这真是奇闻,在某些无良银行职员倒卖客户资料、越来越多的交易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惟独住房信息受到格外的重视。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不得不出面安抚各地官员,表示住建部将在制度、程序、软件等方面加强设计和管理,确保信息使用安全。只有地方政府和住建部两方都同意批准,信息才能显示出来,否则显示出来的只是不完整的信息。此举意味着住建部主动放弃了自身的数据控制权,向地方政府打出白旗。此前姜伟新希望将住房信息系统、财政系统、税务系统、公安系统、银行系统的一些信息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建设住房信息系统时已预留了端口,以期今后联网,不再采取类似限购这样行政色彩浓厚的调控手段。

任何一个涉及复杂利益的市场,信息公开相当于利益的公开亮相,是住房市场权贵家底的公开亮相。在视财产公开为禁脔之地,建立公开的市场信息数据,尤其是房地产这样沉淀大宗财产的市场,住房信息的公开相当于半官员财产与高收入阶层财产的半公开。而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不仅面临缺乏原始数据的困难,还会让住房民生工程的真假立即浮出水面,到底是纸上政绩、邀钱工程,还是落到实处的民生工程,一目了然。

住房监测数据成为高级机密:首先是应用系统不接入互联网,多层加密很难破解;其次是各地方政府只能看到自己城市的数据。如果查询或是修改,都会留下记录;再次,调看数据需要政府、住建部两把钥匙。

第9篇: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10年4月13日,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于同年9月30日印发,同年11月1日,成都市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2015年10月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完成对原办法的修订。

成都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6年有余,但成都市在建商品房项目烂尾情况仍未得到完全杜绝,由商品房预售项目烂尾引发的也时有发生。在梳理成都市部分预售项目烂尾的成因时发现,部分烂尾项目开发商存在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尤为必要。

1.加大监督检查及惩处力度

监督检查是悬挂在开发企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开发企业紧绷守法遵规之弦。除常态例行检查之外,加强飞行检查,即在被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启动慎重、行动快的检查,以此及时掌握真实情况,让监管部门做到心中有数。此外,还可采取重点检查手段。在当今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简便快捷、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及时根据舆情及情况,重点检查舆情反应大、突出的项目。

2.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以及利用其他账户替代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协议约定职责,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不得再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在当前高企的房价面前,法定的罚金金额对开发企业而言几乎可忽略不计,换言之,罚款对于开发企业违法行为基本上毫无震慑力。监管部门除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等告诫类措施外,可采取暂停网签、暂停受理新预售许可申请等行政管理措施。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仅由房产管理部门单独制定,银行业管理部门未参与联合发文,该办法对监管银行的违规行为惩处规定不够强硬,威慑力不足。在实际操作中,房管部门将银行存在的预售款监管违规行为书面函送银行业主管部门后,违规银行受到的惩处力度很小甚至零惩处。因此,在对监管银行进行督促、指导,促使银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房管部门可建立黑名单制度,采取暂停或终止受理存在严重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行为的商业银行与任何开发企业签订的包含《预售款监管协议》在内的预售方案审查申请。

3.要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手段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房管金融信息服务交互平台并建立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实时交易备案情况与银行监管账户的实时入账情况进行匹配计算,监察入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纳入信息系统以规范预售款拨付,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监察各个预售项目预售款收支,同时通过设定资金足额量、资金拨付额与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匹配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对超过风险控制线的预售款暂停拨付并启动现场督察程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预售款监管从入账到拨付全流程、动态化、规范化的全面监控。此外,可通过预售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全部预售项目预售款监管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监管大数据对参与预售款监管的各商业银行监管能力及服务水平进行考核,为建立监管银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提供基础条件。

4.加强合同备案审查,防止虚假交易、确保预售款纳入监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长期以来,成都市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审查主要是采取开发商自主备案、房管部门严管备案变更及注销的模式,事前及事中监管较松,事后监管较严。在这种模式下,开发企业通过备案系统进行虚假备案以达到变相融资(通过备案到债权人或担保人名下作为融资担保)、恶意逃避查封(由于只能查封在房管系统中开发企业名下未售房源,开发企业可自行将房源备案至相关主体名下造成房源全部售完的假象导致无房可封)、捂盘惜售(操作手法类似恶意逃避查封)等虚假交易的目的,由于这些虚假交易并未存在真实购房款,对这些虚假交易房源的预售款监管也无从谈起。此外,部分开发商在购房人支付首付款或全部购房款时,通过非监管银行POS机等渠道将这些资金打入其他账户,绕开预售资金监管,为开发企业挪用现售资金提供了便利。

因此,为避免上述不良行为的发生并确保预售款监管实现全面覆盖,加强合同备案审查尤为必要。在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如有该项审查),开发企业可通过房管系统的开发企业用户端进行预售商品房合同拟定,但在完成备案前,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的付款凭证及资金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证明资料提交房管部门进行购房真实性及预售款入~审查,待审查通过后,房管工作人员通过房管系统房管用户端解除备案限制,开发企业方可完成合同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

在建工程烂尾往往是开发商实力较弱、资金链断裂造成,相较而言小型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发生烂尾或存在商品房质量问题的风险要比大型开发企业要高。住建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明确要求: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由于该通知未明确规定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能力的审查标准,各地在实际执行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时仅对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做形式审查,对于该主体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无法做出判断,造成了该机制的实施基本上流于形式。因此,作为承担实际监管职责的房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机制。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较为雄厚资金实力及管理运营经验,可从工商注册实缴资本金、近段时期(如近3年)账户资产情况、成立时间(如不低于5年)、主营范围等维度考量。同时对房屋质量责任承担具有较大风险的主体类型进行排除,例如: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作为其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具有项目信息主导优势,往往会对相关不利信息予以屏蔽或隐瞒,购房人获得预售项目相关信息的来源及渠道较为缺乏。由于信息不对称,购房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的购房决策可能存在盲目性。因此,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展现作为交易商品的房屋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信息渠道分散

房地产开发产业链条长,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公众部门多,各部门独自自身掌握的信息,导致房产相关信息渠道分散,购房人全面收集相关信息费时费力。例如:工商主管部门掌握开发企业经营信息、建设主管部门掌握开发项目工程建设信息、房管部门掌握开发项目销售信息、银行主管部门掌握开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等,购房人若要全面调查了解到所有相关信息,需要到各个政府主管部门查询、核实,费时费力的同时还不一定能得到全面信息。

2.信息不及时、不全面

一些主管部门存在对监管中掌握的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一些信息仅在工作总结中草草带过,对于购房人而言,获得的信息越及时、越全面,越有助于其做购房决策。

3.信息聚合程度低

相关信息渠道分散及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导致了信息聚合程度低,极大增加了购房人整理、利用这些信息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增加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应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协作。确立信息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产业链条中涉及的各个部门信息沟通与协作,将工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信用管理、司法等信息统一纳入信息公开协作范围,及时、统一信息以提高购房人收集信息效率,为市场交易公平、透明化提供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