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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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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

第1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范文

__*社会主义新农村

精神文明建设2110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镇新农村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区文明委的有关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自20__年3月份开始,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实施以创建文明建制镇、文明生态村、文明街路和文明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2110工程。

一、工作目标

年内确保星级文明镇创建成功,确保全镇有2个村成为星级文明生态村示范点,确保每个村创建一条文明示范街路,每个村选树10个星级文明示范户。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星级文明镇创建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完>文秘站:

2、建立完善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结合全镇机关干部包村工作,构建“镇有大厅、服务队,村有服务点,组有联络员”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

3、进一步加强市场环境整治。与工商、税务等驻镇企事业单位共同配合,开展市场环境建设专项整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4、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活动。通过深入开展以提升青少年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为主题系列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树起崇尚道德、崇尚文明之风。

5、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继续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经济发展步伐,以项目建设为中心,20__年确定30个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发展项目,进一步加快全镇经济发展。

6、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筹措资金对镇中心街部分路段进行改造;规划建设居民小区;筹资改善镇卫生院医疗条件;对镇中学进行维修改造;开展镇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绿化、美化,在镇区内规划植树500亩。

(二)星级文明生态村、文明示范街路创建主要任务。

1、各村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两委”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切实建立勤政廉政行为规范的村级工作机制。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推行群防群治的工作措施,增强农民人人参与防范打击治安刑事案件的意识,全村治安案件逐渐减少,刑事案件达到零发案目标。

3、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引导农民开展健康向上富有成效的文化体育活动,杜绝迷信、赌博等不文明活动;组织农民积极参加科技教育学习培训,力争每户掌握至少一门致富技术。

4、制定全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村要制定本村五年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工作阶段性、计划性和连续性,确保本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本村荒山荒坡治理,每年有计划地治理荒山荒坡。

6、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全村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率达100,普及义务教育。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农民小病不出村。每年开展1-2次环境卫生整治,落实卫生责任制,确保村内各街路卫生整洁,垃圾及时清理。村内主街路做到门前“四包”,门内达标,并保证路面硬化,安装路灯,无乱堆乱放、摆摊占地现象。

(三)十星级文明户创建任务,按区里标准施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组织。为确保2110工程扎实有效开展,镇村两级分别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第2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范文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的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乡镇、有关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农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1、县农业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承包地,在承包到户和招标等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享有优先经营权;退耕还林项目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2、县畜牧部门:优先鼓励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购买畜禽,繁育良种,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并无偿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举办8-10期养殖技术培训班。

3、县水利部门:(1)免收承包鱼塘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水利费用,其它用水项目的水利收费按政策予以优惠。(2)在兴办小企业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办理。

4、县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实行优先,根据家庭贫困状况适当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5、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务工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职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进城务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劳务输出时减收中介费50%。

6、县农机部门:对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联合收割机手培训、修理工培训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培训费用的30%;对办理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规费的30%。

7、县工商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给予优先注册登记。

8、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养老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9、县保险部门: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问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保费补贴。

10、扶贫开发部门:按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扶贫信贷资金,优先用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积极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切实做到扶贫到户;对低收入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返贫。

11、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在开展青年志愿者送温暖活动等各项帮扶活动中,要重点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倾斜。同时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供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

12、县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就医时应优惠照顾,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费用减免20%。

13、县电业部门:电业部门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用电,用电量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私营企业,应优先给予电力保障。

14、县土地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时土地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15、县城建部门:计划生育家庭需要建筑时,城建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减免20%的费用。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三)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由文化、文艺部门联合编排一批婚育新风文艺节目,定期在各乡镇、村进行巡回演出;由人口计生部门编印婚育新风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的计划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06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四)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村,随访服务上门。融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行风评议,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一)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级,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对管理服务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

第3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乡镇;财政;管理

一、引言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也是实现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最基础的职能机构,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实施以来,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不断发展,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逐步由传统的收支管理型向监管型、核算型与服务型的方向发展,对于财政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我国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财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预算管理弱化以及资金监管乏力等,制约了乡镇政府正常履行职能,这就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提高乡镇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确保乡镇政府更好地发挥服务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

二、我国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职能弱化

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由于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的制定非常的粗放,因此导致预算几乎过于简单,对于乡镇财政收支实际管理的指导意义不大。而且在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造成了乡镇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乡镇财政财源不足

我国乡镇财政工作中,最突出普遍的问题就是财源不足,甚至可以说是乡镇政府的负债问题较为严重,财政收支处于非常紧张的状况。特别是由于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更是加剧了乡镇财政的困难局面,由于资金缺口较大,一些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也不能正常开展。

3.乡镇财政监管力度薄弱

当前由于乡镇政府对于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重视不足,认为财政监管是对政府管理权限的干预,因此对于财政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一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的公开公示,财政审计力度也较差,造成了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管失效,不利于财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

三、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改革措施研究

1.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设置,确保财政管理机构职能发挥

为了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实施,首先应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参照当前我国较多采用的“县镇共管,以县为主”的模式,或者是探索采取垂直管理体制,以减少乡镇财政所人员在履职时受到本级政府的干预和约束,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正常履行管理职能。在财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界定上,应该根据我国农村综合改革的进度,将乡镇财政职能逐步朝着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乡村财务管理、乡村债权债务管理、加强乡镇财源建设等几方面转变。

2.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强化对收支的控制能力

对于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应该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的编制方法上,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财力状况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财政预算,经过乡镇政府审定以及人大部门审议后组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对于财政预算的实施,应该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具体支出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或者是分季度用款计划,由乡镇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用款计划和库款调度情况完成资金的支付。在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上,重点强化预算的执行力,控制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和擅自调整预算,尤其是避免先开支、后申报的问题,对于需超预算支出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

3.不断加大乡镇财源建设,缓解财政资金紧张问题

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地提高财源建设能力是解决乡镇财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镇财源的建设上,应该以当前我国的城乡一体化改革作为契机,加大对于乡镇农村经济以及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培植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同时,还应该结合不同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积极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能力,并不断的加大乡镇的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政增长,在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资金紧张的问题。

4.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管理规范化水平

首先,应该根据乡镇财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避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为全面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应该探索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设立公务卡制度,不断地提高财政财务的透明度,并加大对于乡镇财政的审计管理,尤其是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确保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合理有效与经济合法。第三,应该落实好乡镇财政管理的公开公示制度,将财政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资金收支进行公开公示,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实施开展。

四、结语

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是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应该结合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并强化财政预算与监督管理,积极的开源节流,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为乡镇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武.吉林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第4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出让、划拨、出租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建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兴办个体经济、私营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用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需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土地,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需占用国有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向被征地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费用。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不得超过70年,其他用地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合同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与其他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建办联营企业,或作价入股与企业分红。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应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期满后应恢复原貌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用地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续签用地合同,重新审批,办理手续。乡镇企业关、停、并、转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经批准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者,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还的,责令交回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用查处。已办理批准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得闲置土地,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闲置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灵台县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灵台县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基本农田的划定、建设和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镇和村庄、集市等规划相协调,村镇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稳定高产的旱塬地和川水地及山地梯田;

(二)粮食、油料、蔬菜等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集中连片的农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公路沿线、城镇和村庄、集市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六)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连片农田。

第十条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为:

(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编制规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区域,预留村镇规划用地,绘制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登记造册,确定管护责任人,制订管护措施;

(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档案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权属单位,利用类别,土地面积,作物类别等;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址、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人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

第十四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抄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县财政在耕地占用税中核批。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造地费)。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一)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二)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区域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本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基本农田地力和施肥效益实行定位监测,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本农田划定后,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有下列基本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

(二)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载明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宅基地建设用地标准,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地,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人为造成基本农田弃耕抛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承包经营者限期耕种,逾期仍未耕种的,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或保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交纳耕地造地费、闲置费、荒芜费和有关罚款的,除按期追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交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县人民政府责令组织实施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部门决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已说明的除外)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依照本办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下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5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城市化;配电网;规划;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农村城市化建设,是我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通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化进程是指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简单是说,就是农村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不断现代化的过程。

一、农村配电网发展现状现代农村配电网现状不仅是对电网状况的统计,而未能按规划的内容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如说是数据收集不全、数据不准确、前后数据不对应、容载比与负载率概念混淆的等问题,不能切合实际地反映出配电网存在的问题。对线路负载率及联络方式分析简单,并反映出线路的薄弱环节等问题;对电压偏低的阐述仅仅是一个定性的分析,不能详细列出导致电压偏低各类原因及所占比重,由此而提出的解决方法也就不可能做到准确。

1.导线截面基本偏小,电压质量差。农村电网用电点多、线长、面广,设施安全可靠性较城网差距较大。相对目前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线路供电半径长,绝缘水平低,无功补偿不足,造成电力供需矛盾紧张。

2.农村电网建设没有统一的规划和规约,重复开发、孤岛运行,造成资源浪费。目前农村配电网以自然村为管理单元,变压器负载率不合理。随着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变压器位置不在负荷中,造成用电结构性矛盾突出,技术升级任重道远。

3.农村电网相关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不够健全。淘汰、制定、修改农电相关标准的工作任务相当大,目前投入的人力、物力与实际需要差距较大。

4.由于农村变电站布点少,变电容量有限,供电线路长,供电半径大,装接配变数量多,造成线路负载率高,基本上为无互供备用能力,即使线路形成联络,由于备供容量不足,无法相互转供,线路检修或发生故障时将造成局部停电时间过长,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5.现有农村10kV配电网多为辐射型供电结线模式,网架结构薄弱,未能满足“N-1”原则。随着村镇经济发展,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集中,负荷密度越来越高,用电负荷将猛增,使原有线路的供电压力增大,造成10kV过载线路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和分负荷。

二、农村配电网规划与建设的基本原则

农村电网大部分是城市电网的延伸,在国家增加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入后更是如此,城市电网规划设计的编制方法原则也适用于农村的电力网,农村电网的规划是省(市)、县城农村电气化的基础,又是整个电网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农村电网规划时既要遵循电网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又要体现农村电网的特点,符合国家农业发展规划、乡镇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生活用电的需要。农村配电网建设和改造目标要求是着重解除供电设施陈旧、综合线损高、供电能力不足和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应达到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总结如下:1.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要注意整体布局和网络结构的优化,应把农村电网改造纳入电网统一规划。2.农村电网线路供电半径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400V线路不大于0.5km;10kV线路不大于15km;35kV线路不大于40km;110kV线路不大于150km。3.在供电半径过长或经济发达地区宜增加变电站的布点,以缩短供电半径。负荷密度小的地区,在保证电压质量和适度控制线损的前提下,10kV线路供电半径可以适当延长。长远目标为每乡一座变电站,以保证供电质量,满足发展需要。

4.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区,电网改造工作要同调度自动化、配电自动化、变电站无人值班、无功优化结合起来。暂时无条件的也在结构布局、设备选择等方面予以考虑。三、农村配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措施农村配电网规划应适应农村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所以配电网规划工作不能简单化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全面部署,做好配电网络的规划,并在统一的规划指导下进行配网的建设和改造,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使其逐步成为具有现代化的合理和可靠的电力网络结构,这样才能使配网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1.确定规划区域负荷状况和预测

(1)根据镇区、工业园或有重要点负荷的地段、区域的地位、经济发展水平、负荷性质和负荷密度等条件并结合市政规划将村镇划分为不同的规划区域。不同的规划区域采取不同的配网建设标准。

(2)对农村配电网现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摸底,对农村用电需求进行分类,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发展潜力差异,并对10kV线路、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分别确立选择依据,标准和依据的确立来自实际,操作性强。

(3)电力负荷预测一般是按照分区、分年度的模式进行,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全社会生产总值,对各产业经济状况和用电量、负荷分布状态以及过去几年的负荷增长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今后一定时期内的变化。2. 加强配电网规划由于“规划在先,技术把关在后”,配电网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点多、面广,需要得到当地政府、村委会、群众的支持。农村配电网规划相关内容不能脱离地方经济发展的轨道,应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纳入当地城镇总体发展规划中。

(1) 将10kV配电线路的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发展规划。在规划设计总体布局上,重点考虑负荷转移能力,采用环网结构,即手拉手方式或对供方式,调整原有不合理网络结构,比较简单易行,电网可靠性和安全运行水平较高,可达到“N-1”,负荷转移率可达到50%。对于负荷密度较高的区域,架空线路可以采用“多分段多联络”的接线结构,电缆线路可以采用“三供一备”结构,甚至“四供一备”结构,既提高10kV馈线利用率,又保持供电可靠性。

(2)同时应配合当地整体发展规划、“三旧”改造和开发新区规划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线行选择应考虑5~10年的发展裕度,具有前瞻性,避免重复投资。首先,要明确线路的供电范围,而且要避免交叉重叠,并配合新增的变电所及负荷增长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要保持一定的容量裕度,以满足用电负荷增长和转移的需要。一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工业负荷与民用负荷应分区供电。

(3) 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架空线、柱上开关、杆上变压器必然越来越被地下电缆、开关站和箱式变压器所取代,因此,和市政规划部门积极合作,及早预留电缆沟道以及开关站、箱式变压器和电缆分接箱位置是十分重要的。

(4)合理确定配变台区的位置,应根据现有负荷及发展规划,尽量将变压器放置在负荷中心,变压器容量按5~10年农村电力发展计划选定,在设计上有可扩展性,方便日后增加变压器或低压出线。逐步淘汰高能耗配变,选用S11等节能环保型变压器。

(5) 低压配电网力求接线简单、安全可靠,并应有较强的适应性。应实行分区分片供电,不跨区供电,避免迂回供电、卡脖子线路,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3.加强配电网建设和改造

(1)合理安排建设与改造项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通过规划后滚动建立配电网工程项目库,对项目库内初选项目进行经济和可行性评估论证,确定建设和改造项目,进一步增强了配网建改的有序性,确保先建设和改造的都是最紧急的、最必须的。

第6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及措施范文

构筑大平台,优化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按照“突出中心、拓展南北”新的区域发展布局体系,打造“一城四岛”发展空间大平台。“一城”就是加快建设舟山海洋科学城。今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海洋科学城的规划范围、发展定位、五大功能区块以及管理模式转变,抓紧启动相关工作。要高起点、高品位做好规划,聘请新加坡裕廊国际规划设计公司那样的世界著名规划团队,参与编制海洋科学城总体规划、分区详规和要素综合配套规划,以规划引合作,力争进入国家、省级战略层面。要坚持边规划边建设边投资边引进,抓紧启动创意研发区一期、10万平方米孵化基地、南北向快速通道、钓梁三期围垦、海洋学院迁建等项目,加强对项目运作资金的保障和配套。要理顺管理体制,新城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海洋科学城的统一定位开展工作,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海洋科学城是全市的科学城,要妥善处理好科学城建设与各县(区)的关系,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要把“四岛”(即定海的金塘岛、普陀的六横岛、岱山的衢山岛、嵊泗的洋山岛)建设成为各具特色的产业岛。金塘、六横要分别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的集装箱岛和临港综合产业岛,衢山要建设成为大宗货物物流岛,洋山要建设成为洋山深水港配套的港口物流加工基地。四大岛要围绕各自总体规划,加大产业发展、招商选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要抓住省开展中心镇建设小城市试点的机遇,着力把四大岛建设成为高档次的海岛小城市,不断增强区域综合承载能力。

发展大产业,推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一产稳、二产强、三产富”方针,主攻海洋经济,实现二、三、一产业融合、协调发展,着力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要把船舶修造业作为临港先进制造业的大产业来打造,全面实施《舟山市船舶工业调整升级实施意见》,通过“七个一批”,调整优化船舶产业结构,积极争取国家新型工业化船舶产业示范基地落户舟山。大力发展主机等高端船配业,做大船配产业园区,提高本地装船率,搞好绿色拆船试点。大力发展与船舶工业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强化融资、市场、法律等服务,培育船舶研发和交易、钢板等原料市场。大力发展临港能源电力、临港化工、临港装备等港口工业,要把港口物流业作为现代物流业的大产业来打造,省里明确舟山是全省四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我们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速把我市建成以水水中转为核心优势的大宗战略物资枢纽港。要坚持大港口,加快一批港口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大力改善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条件,充分发挥港务集团作用,逐步实现由业主港向地主港的转变。要坚持大物流,把加工、航运、中转、分拨、贸易、金融、保险、信息等业态综合起来,培育和壮大矿砂、成品油、煤炭、钢铁、粮油等一批大宗生产资料交易中心。要坚持大航运,实施港航联动战略,联合组建运输船队,增大在本地港口吞吐量中的运输份额,大力发展沿海、远洋、“海进江”航运。积极拓展港航服务产业链和服务功能,加快建设舟山海洋科学城港航综合商务区。要把海洋旅游业作为成长性优势大产业来打造,充分发挥大桥效应,全面对接上海世博会,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分流更多的游客到舟山旅游;放大普陀山品牌辐射,实施朱家尖整体开发,抓好印象普陀、豪华邮轮、体育公园等旅游精品项目;抓住申报国家级海洋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一突破口,推动旅游开放、旅游商业等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培育旅游龙头企业,做好普陀山旅游集团上市准备工作。大力发展特色渔农家乐,全面加强旅游“六要素”配套建设,加快旅游交通集散中心建设,提高旅游基础设施便捷化水平和旅游接待能力。要把新能源等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大产业来打造,以三大新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岛为抓手,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和生产投入,实施风电产业化计划,抓紧与华能集团、中广核集团、三峡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舟山近海海域海上风电场项目。推进一批海水淡化项目建设,打造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城市。实施太阳能推广应用“221”计划,培育引进风机制造、光伏太阳能发电等新兴产业,做大新能源配套产业。依托舟山海洋科学城的创意园区,加快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发展。要把现代渔业和水产精深加工业作为传统性大产业来打造,坚持渔业基础产业地位不动摇,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加快国外综合配套基地建设和国内现代化一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继续积极发展养殖业,努力拓展渔家乐、渔港经济区,大力探索现代渔业经营制度,保持舟山海洋渔业在全省、全国的领先地位。推动水产行业整合提升,加快现代海洋生物产业发展,提高水产品精深加工比例,积极引导水产加工企业开拓市场特别是国内市场。

推进大项目,保持投资稳定增长。要全力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尽早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今年政府主导性重大项目建设;对一批去年已批未建、停建、缓建特别是列入去年54个重大项目没有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的,要认真梳理,查找原因,强化各项举措,促使尽快形成产能、按期投产;对一些在批未建、停工或有重组价值的项目,主动与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对接、合作或重组,协调解决好各种问题,争取早日动工建设;要加快编制“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做好向上申报工作,力争我市一批重点建设、产业振兴与转型升级、国债等项目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盘子。积极搭建招商平台,开展大规模的产业招商,全面与国企、省企、民企、外企对接,通过以企引企、以外引外、“产业链”招商、嫁接招商等多种形式,努力引进一批投资大、科技高、带动强、就业多、地方财政贡献度高的大项目。要着力激活民间投资,最大限度开放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政府主导性项目建设,强化金融、工商、税务等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信心和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要全力抓好资源要素的大配套。全面融入大桥时代,切实做好交通、资金、土地、电、水等要素综合保障工作。

培育大企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要加快培育大企业。不仅要培育制造业的大企业,也要培育港口物流、旅游等三产和一产的大企业。不仅要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也要培育国有大企业大集团。全面落实国家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意见,制订我市鼓励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鼓励有实力企业对困难企业的重组兼并,鼓励水产、船舶等企业加快搬迁、兼并、转产等,鼓励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加快上市步伐。要加大政策扶持,加大对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建立健全大企业专人跟踪服务和重点项目绿色服务制度,培育以品牌为纽带的关联产业集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行业的大联盟和企业的大联盟。要切实抓好中小企业发展。要把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举措,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根据舟山实际,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发展,妥善解决企业用地、资金、技术、人才等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主动为中小企业分忧解难。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人才,扎实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千方百计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舟山产品优势,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网络,不断扩大舟山产品的市场份额;鼓励引导企业深入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由无牌、贴牌向品牌、名牌转变。要大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企业家的成长环境,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增强企业家政治素养、全球眼光、科学决策、经营管理等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

争取大政策,积极参与浙江海洋经济产业带建设。积极争取规划版面。规划版面对后续的产业招引、项目报批、要素保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要密切关注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方案,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向上对接,尽最大可能把舟山相关的内容放上去,体现舟山作为海洋经济产业带核心区域的应有地位,不但要把我们的优势产业船舶工业摆上去,还要把港口、物流、旅游、新能源等相关产业摆上去,不但要把产业摆到省级层面,还要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要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政策得益才是最大的得益。要及时跟踪了解国家和省的动态,在口岸开放、土地供应、金融创新、税收优惠、项目审批、人才科技等方面,争取上级优惠政策。特别是要积极争取国家的保税政策。如果没有保税政策,舟山在发展大港口、大物流,成为我省现代物流重要节点城市和供应链管理城市上就会处于被动。要积极争取发展先机。处理好与全省海洋产业带中的其它城市以及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之间竞争和合作的关系,特别要处理好港口分工、产业分工、市场开拓、物流衔接等问题,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现错位发展。

着力改革开放,增强体制机制新优势。围绕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政府转型三大转型方向,不断深化各领域的改革开放。要抓好已经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重点要深化港航体制改革,做大做强港务集团,积极做好港务集团上市各项准备工作;抓紧组建并运作交通投资集团,加快港城公交公司管理体制调整;积极推进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医疗等领域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分类推进文化单位体制机制改革,组建好舟山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完善舟山海洋科学城管理体制和职能;试行新的市、区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域发展积极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机关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成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抓紧做好建立省级、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和舟山群岛国家海洋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申报、建设工作。要强化海洋科技自主创新。以打造浙江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抓手,以省海洋开发研究院为龙头,加快推动与中科院、浙大、中海大等一批大院名校的战略协作,大力培育、引进一批海洋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海洋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抓紧培养一批海洋产业人才队伍,着力推进科技成果的研发、孵化、中试和产业化一条龙的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海上浙江”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要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引导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持船舶、水产品等出口稳定增长。要继续在口岸开放、设立保税物流园区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把金塘、六横等区域开辟为一类开放口岸。争取设立对台贸易口岸,加快完善通关条件。要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及宁波等周边区域合作,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