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疗机构安全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疗机构安全制度

第1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3-0315-02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但广大农村地区仍集中了全国人口的70%以上。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药物需求、流通和使用量的迅速增加,再加上农民的法律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相对不足,基层群众的药品安全面临巨大挑战。如何确保农村地区的基本安全用药就成为考验相关行政部门药品监管能力的重要方面。《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也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着力保障人民健康。然而,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农村药品流通、使用的重要终端,在对其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却仍存在诸多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重医轻药,缺乏专业药学人员配备。《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而95%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思想上“重医轻药”,行为上“以医代药”,他们认为,药品调配和管理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体力劳动而已,不需要配备专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现实来看,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只配备了一两名医护人员,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医疗机构虽然在申报材料中有药学技术人员,实际上却只在册不在岗,相关的药品调配和管理工作由对专业的药学知识一知半解的医护人员代劳。“重医轻药”、“以医代药”的现象较为普遍。[1]

1.2业务水平不达标,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低。目前,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虽然在岗工作,但是许多人素质较低,业务水平和专业技术性不强,多数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药物流通工作(如:发药)等,更做不到解释、评价或配制处方。他们普遍对药品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缺乏药品管理的规范意识,以致药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相关药学技术人员虽然取得药师或职业药师资格,但专业知识掌握不到位,缺少自我学习意识,更缺少定期参加培训学习或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没有办法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用药。

1.3药品购进验收混乱,部分医疗机构甚至存在假劣药现象。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但仍有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未严把药品质量关,没有严格落实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要求。他们只考虑把利润和回扣放在首位,以获利作为主要目的,而忽略药品的质量和渠道的正规,没有建立供货方档案,未及时审查、索取、保存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等。有少数知道索要“二证一照”等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凭证的医疗机构,却不知“二证一照”具体是什么,不知查看证照是否仍在有效期内,不知销售凭证的应有内容是否与所购药品相符等,甚至不做相应的购药验收记录。[2]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对相应记录未落实到具体行动,而只是体现在形式上来应付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甚至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因药品批发网点手续繁琐、价格较高等原因,存在从非法药品批发点或药品超市采购药品的现象。

据调查,全国多个省市被查处的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中,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假劣药案件达到80%,其中有些私人小诊所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竟超过40%。在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中,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和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的现象。个别还有将过期药品拆零或将过期药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等标记清除,继续给患者使用的情况,使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存在巨大隐患。[3]

1.4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日常管理工作极不规范,未真正建立起适应药品日常管理的标准和制度,无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也无药品的储存、陈列、养护、分类管理等制度;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申报材料中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只是敷衍了事,一纸空文,现实工作中却未真正落实。不仅制度难以落实,环境和条件也不尽如人意。很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存放条件简陋,缺乏必备的阴凉、遮光、通风等条件,“五防”(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湿)设施不全,更谈不上相应的冷藏设施和分区、分类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混放现象普遍,一些小诊所的治疗室与药房不分开,极易发生交叉污染。[4]

2对策及建议

2.1完善药品监管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规范用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要切实把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量化有关法律条款,也可出台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等。就目前来看,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对安全、规范用药及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应根据基层群众的消费习惯和文化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规范用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基层人民群众懂药、会用药,了解不合理用药的严重危害,从而建立全面的安全用药信息网络,让他们也成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

2.2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从业的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低的现状,要充分开展对他们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充分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严格执行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调配药品的规定,严格落实药学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考核机制。[5]相关药学技术人员应遵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从事药品调配工作,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等。

2.3从严要求,加大监管及协调力度,加强日常监管。药品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从药品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要求。因此,药品监督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各环节的药品监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从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分区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标准要求,着力创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6]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其药品管理水平,以保障基层群众用上安全药、放心药。

基层医疗机构各行政主管部门(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长期有效机制。要加大协调力度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帮促力度,并采取多种方法(如分片区网格监管等),完善药品监管网络,权责分明,避免因多头管理而造成药品监管盲区,保证切实有效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2]

2.4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模式,开发建设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网络平台。在对基层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和基础建设的基础上,必须充分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探索适应当地辖区内药品监管特点的新路径、新模式。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借助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整合,注重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基本覆盖各个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网络和智能监管系统,从财务、处方、病历等方面全方位监管实际用药情况。[7]可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等纳入电子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实现远程监管、实时监控、快速预警、不良反应报告和风险测评评价等功能,确保药品安全。[8]

药品安全事关民生,不容忽视。基层医疗机构是基层人民群众用药的重要终端,极易存在药品安全隐患,发生药品安全问题。相关行政部门应务必把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关,正视目前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主动加强宣传及执法协作,创新性、有效性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并完善药品监管机制,以切实保证基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王丽.对目前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思考[J].中国药业,2011,20(10):1-2

[2]刘恩广,闫树真,曲海燕.关于农村医疗机构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J].齐鲁药事,2010,29(7):385-386

[3]王力,余苏珍,陈和利,王素珍.基本药物制度下农村药品监管应注意若干问题[J].中国卫生经济,2010,29(10):11-12

[4]宏伟.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基层医药,2006,13(11):1906

[5]宫相东,周晓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鲁药事,2007,26(10):591

[6]李坦英,王素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研究[J].中国药事,2012,26(2):125

第2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会计信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会计部门缺乏信息的安全管理,会计信息存在被盗用的可能,没有一个安全软件的保护,会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差,安全隐患较多。如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措施,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知之甚少,缺乏相应的控制措施;会计档案形成和保管过程中存在风险,如未及时备份,凭证、账簿没有及时打印等,可能会因此导致计算机系统会计信息出现错误、丢失的现象,会计信息系统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

会计软件的局限性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的发展

目前,多数会计电算化软件偏核算轻管理。会计信息化将财会人员从繁重的算账、报账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但我国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单位只重视报账,忽视管理,使用会计软件的总账、工资、固定资产、报表等核算内容较多,致使会计软件开发商提供的具备管理型功能的成本核算、预算、分析等模块,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功能不全面,限制了电算化的管理功能。导致计算机技术在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提高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视程度

基层医疗机构领导要正确认识随着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趋势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给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不断增强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清楚认识到建立完善会计信息化体系,是促进财务管理向深层次发展,使财务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大力支持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作,适当加大对会计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投入。充分利用计算机快速提供信息的能力,提高会计信息加工的效率,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和决策提供满意的服务。

选择成熟的信息化软件

目前,基层医疗机构财务软件设计人员对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是非常了解,有的财务软件对财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得不够及时,会计流程不够流畅。因此,一定要购买专业的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检测的,功能强大、性能稳定、数据安全、兼容性好的软件。除此之外,也可以委托比较有实力的软件公司,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设计出个性化的软件。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发具有财务管理功能的会计软件,改变会计软件开发的模式,进一步加速会计软件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在广泛吸取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出商品化的实用的基层医疗机构会计软件,会计软件应具有二次开发的能力,以满足管理方面的各项需求。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化的内部控制

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要重视会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建设,要制订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除了要遵守手工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要考虑会计信息化系统的特点。建立健全一整套信息化模式下的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内控环境,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化的安全。

加大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和资金投入,实现会计信息资源的共享

科学化、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必须有大量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信息种类要包括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如住院人数、住院天数、门诊人次等),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保障系统是会计信息化的基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资金的投入力度,要整合会计信息资源,在原来单机运行的基础上实现计算机联网并进行扩充,尽快建成区域会计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以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会计信息资源的统一高效、共享共用。

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审计人员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在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审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处理等工作的评价和检验,有利于检测财务软件的可靠性,发现各种内控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单位也可以考虑定期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专项审计,检测会计信息处理的重要环节和流程,借助外部中介机构的力量更好地查漏补缺。

第3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我市辖区内公立、民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状况。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督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检查内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重点对全市一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一)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校验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管理,执业范围、科室设置及管理等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执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医疗卫生规章或技术操作规范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宣传情况。

(二)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血液来源,血液贮存、发放领取制度与管理,知情同意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情况。

(三)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传染病防治和信息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腹泻门诊建设与管理和预检分诊工作开展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等。

(四)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等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许可情况以及从事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人员资质情况。

(五)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情况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开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医疗机构自查与卫生行政执法督查相结合,联合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5日--5月20日)

各医疗机构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认真梳理问题,进行自我查摆,认真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自我规范。各医疗机构要在5月21日前向当地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报送自查总结。

(二)督查整治阶段(5月21--6月30日)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结合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法重点整治,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将在专项检查期间,对县、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通报全市,并在媒体上公示。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对暴露出来的管理上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落实,及时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区专项执法工作总结要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电话:*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分管局长要亲自参与检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力度,严肃执法。各县、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不隐瞒,处理问题不手软,执法公平公正。对查处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要在第二阶段结束时报送市卫生局。

第4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一、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管理

(一)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按照《长沙县“xx”区域卫生规划》的内容,结合我县医疗卫生能力现实状况,严格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继续施行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二)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行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依法严格规范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执业资格注册。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技术准入。依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全县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及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开展全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为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县卫生局将对全县所有发证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工作。

三、狠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一)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创建优质服务医院、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工作。

(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继续完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和医疗投诉处置机制,重点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率下降10%以上;病历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0%;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诚信服务体系,创建1所医疗质量信得过的民营医院;保持无偿献血率100%、成分输血率100%。

(三)积极推行公立医院改革措施。继续巩固加强便民惠民、“三好一满意”工作,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同级医院检测结果互认、单病种管理、总额预付、电子病历等医院管理措施,适时推进县级医院试行公立医院改革。

(四)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医院要加强对院感科室的人员配置,要加强对重点科室的院感控制,特别对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临床实验室、输血等科室要加强检查指导,医院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抓好院感管理。

(五)加强规范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规范、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制度,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深入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在2012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有效加强市县两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对口指导协作,全面签订推行双向转诊制度的合作协议,落实社区(乡镇)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制度措施。

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医疗理论和技能操作竞赛

为提升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护人员理论和技能水平,县卫生局将举行医护人员职业技能操作竞赛和医护人员“三基理论”知识竞赛。

五、认真做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工作

(一)继续加强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中医药服务品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中医竞争优势。

(二)进一步扩大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应用率。

(三)继续加强农村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继承工作,切实增强我县的中医药发展基础。

第5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四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第6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行为,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一次培训。举办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药学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开展一次检查。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药品管理制度;

是否严格药品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的日常监管;

废弃药品包装处理情况;

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其他科室或医务人员是否自行采购药品;

是否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是否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三)建立一套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类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与药事部门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药库药房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根据区划调整,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底数,做好分级分类工作,为下一步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2、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至6月30日)。举办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详解条款含义,传达文件精神,为贯彻实施夯实基础。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硬件改造,提高管理水平。

3、监督检查阶段(6月1日至10月30日)。组织监管人员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4、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档案;督促医疗机构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科室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第7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关键词:截至目前,中国大陆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超过12.5亿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制度。医保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关系到我国医保基金的安全,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得医保部门的监管越来越具挑战性,这一形势的发展,正在困扰医疗保险机构,无疑对社保经?

    实现全民病有所医,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随着医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医疗消费总额不断增加,越来越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来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模式,医保付费方式等各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一、亮出家底,进行预算

    定点医疗(药)机构之所以要以各种方式从医保部门套取医保基金,是因为他们总以为医保部门有很多资金结余,卫生部门与医保部门互相猜忌,卫生部门认为医保部门钱没用完,医保部门认为医保资金都被卫生部门浪费掉了,导致定点医疗(药)机构总想方设法从医保部门多套取资金,医保部门则千方百计监管定点医疗(药)机构,双方处于矛盾的对立面。

    为了让定点医疗机构了解医保基本的收支情况,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政府协调、多部门参与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机制。每年由医保部门根据年度参保职工和缴费基数,编制医保基金收支总预算,编制医保基金支出明细预算,让定点医疗机构知道医保部门每年有多少医保统筹基金可使用,有多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支出,再多了没有了,让医疗机构知道底数,就不会想方设法多套取医保基金了。

  二、改革结算办法

    完善结算体制,改进结算模式,提高基金使用率。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各种医保费用支付方式都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直接影响医保费用的支出和医疗服务质量,因而对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直接操作者和医疗消费的提供者,也是医保基金的直接使用者,而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在目标取向上又是不一致的,他们之间处于博弈关系。因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应该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参与医保管理的积极性,使医保经办机构与之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相沟通的“合作博弈”关系。

  1、通过设定不同医疗待遇水平的方式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率,要从政策上拉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医疗待遇享受水平,通过待遇杠杆引导方便患者合理就医,从根本上实现“小病到基层、大病到高级别医院”就医的理念,减少资金支出,从而实现开源节流。

  2、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我们企业的做法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人证卡核对管理,对人证卡核对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抽查,对查出的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未进行人证卡核对而造成医疗保险卡被冒用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医疗费用,对未按规定书写住院病历的扣减一定的医疗费用。二是实行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参保病人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付费清单进行审核,对住院病人要做到医嘱,检查报告单付费清单,三者一致,才被视为合理支付。根据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计算出违规费用的比例,按当期门诊处方,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用同比例折算出违规费用的总额不予支付。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人员也按不同比例进行折算后不予支付,加大医疗保险结算的奖罚制度。

  三、加强监管,防冒堵漏

  为了确保基金安全使用,加强内外双重防护,以及对资金流向的监管,通过内控和外防的双向措施严保基金安全。内控是指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业务经办工作,确保基金支付上有审批监督,下有审查、复核。外防是指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特点和参保职工的消费心理,及时查处问题,并探寻产生的原因,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基金支付的堵漏关。我们采取的办法是1、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监督。通过报纸、监督意见箱、设定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台对各定点医院进行监督,防止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2、成立专门业余队伍进行监督,我们在离退人员中组织一批,具有一定医疗专业知识人员,对集团公司所有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服务质量、收费价格,处方用药,检查单据等环节及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社会保险处的同志对监管人员的稽核工作再开展稽核。

  3、调动定点医疗(药)机构同行进行互相监督。监督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否规范等各项内容,监督检查工作。

第8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制度 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200-01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国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种类的数量有307种,山西省根据本地具体医疗情况和要求,增补209基本药物,目前基本药物数量为516种。大同灵丘县下辖有3镇9乡,基层医疗机构258家,其中县级医院2家,乡镇卫生医院有12个,分院7个,乡镇村的村卫生室237所。以上仅公立机构。其它私立的医疗机构不实行基本药物,故不做说明。

1.2 方法

走访调查。通过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就医人员进行问卷、访谈等形式了解他们对于本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看法,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问题。

文献分析。对过去灵丘县医疗机构相关数据资料文献进行分析,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针对本地具体情况进行了解。

统计学方法。采用统计学方法,对大同市灵丘县基层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进行分析。

2 调查结果

据调查了解,灵丘县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全部都是基本药物,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所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是260多种,加上所用省增补品种共360多种;县级医疗机构在用药药品数量660种,经准确统计基本药物品种331种(含山西省的增补品种)。

另外,为了深入了解灵丘县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对上一年也就是2013年当地医疗机构的收入和支出也经行了相关调查(表1)。

通过对灵丘县医疗机构收入与支出的数据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基本药物收入在药品总收入所占的比例为51%,而在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是13%;在支出方面,基本药物的支出占药品总支出的47%(这里仅指基层,不含县级医院),占总收入的9%。

3 讨论

灵丘县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本地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基本药物制度,同时使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在数量和服务量上有了整体的上升和增加。另外,普遍存在的药品价格的下调,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于取消“以药养医”的现象起到重要作用,医务人员日常用药也更加规范化等。但是国家基本用药制度开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

3.1 存在问题

3.1.1 国家相关补偿机制有待开展

根据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该全部使用和配备基本药物,并且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要求实现零差率。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我国各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各方面都还亟待完善,而且其医疗服务由于自身原因价格比较偏低,这也就导致了以药养医的现象的存在,虽然基本药物制度的出台有效地扭转和控制了这种现象,但是这样也必然会导致医疗机构的收入下降,若国家及相关部门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有效政策或合理补助,则将影响到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3.1.2 基本药物目录与基础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存在矛盾

国家明确的基本药物种类有307种,根据制度要求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增补,山西省增补209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数量达到516种。但是基层医疗机构所配备的基本药物在有些情况下依旧无法满足患者的需求,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所用药物较多不在基本目录内。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有些民众无法在当地买到合适的药物只能去上一级医院购买,长此以往,会出现上级医院的就医压力增大而基层医疗机构职能被削弱的现象。

3.1.3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采购供应机制有待完善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往往通过省级,有些医药企业为提高中标率,不惜将药物价格调至成本价以下,这将为医疗安全带来巨大风险。这些低价药物在短期内可能足量供应,但长期来看可能出现断货等情况,甚至常用药物也出现短缺等情况。因为一些基本药物网上招标采购价过低,供药商感到无利可图,以致对价格低廉药不配送,或配送不及时,导致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缺药,或品种不足,如:磷霉素针、维生素c注射液等就长时间断货,而且目前基层药物配送机制还不完善,多数配送公司为规模较小公司,只负责配送几种药物,这进一步加重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不全的不良局面。而且影响老百姓就医看病,。

3.2 相关建议

首先,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完善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的相关补贴政策,包括对于基本药品的差价补贴以及药品的损耗补贴。在政策上对基层医疗机构给予支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生存的难题。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更好的服务基层群众的有力措施。其次,针对基本药物目录与基层实际需求的矛盾,应该建立相对完善的基本药物保障供应制度,支持和鼓励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合格,品质有保障基本药物,并对提高其技术和水平,保障公众对于基本药物的获取的及时和有效。只要这样,才能保障就医人员的生命权益,也是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在城市和基层医疗机构能够安全、规范、权威实施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第9篇:医疗机构安全制度范文

关键词: 制度经济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软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285-02

0引言

制度经济学强调从组织层面研究制度的形成、变迁和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制度的作用就是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则、规范来降低组织经济的复杂性,提升组织运营的理性计算、理性预期合理的程度。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卫生费用亦不断增长,特别是药品费用激增,同时药品的安全性、合理性也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医疗组织的药事管理系统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品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自医疗组织药事管理系统诞生以来,其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为之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药品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在对加强医疗组织的层次建设,提升医疗组织的整体服务水平,有效减少医患纠纷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基于单纯为了按照相关要求设立药事管理系统而盲目设立的思路,很多医疗组织在建立药事管理系统后,忽略了其组织内涵的建设甚至是纯粹摆设不加利用。这种现象很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不利于解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服务问题。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含义、管理内容和主要作用

1.1 含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即医院药事管理。医院药事管理是结合现代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学实践,运用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和医药学等学科理论,以医院药学技术和管理工作为对象,通过医院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以药促医的系统工程。

1.2 管理内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是由运行、支持和扩展三个基本分系统组成[1]。这个系统是各个部分相互制约与促进的统一体,也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研究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组织结构、人员管理以及如何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功能。其内容很宽泛,有药学部门的人才组成、组织机构设立、人才素质高低、技术人员配置、专业技能提升、医学人文素质培养、领导方法和管理等。②对药品的购置更换、药品调剂、药品临床使用、药品质量监督、药库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药物制剂管理、新药信息、药品安全性检测和不良反应报告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利用医院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培养和教育、发展与提高。③制定相应的药品临床使用规范手册和药品使用注意事项,建立健全药品质量检测体系,特别是形成一套规范的药品检测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④根据药品采购和使用要求,对保证药品质量所需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标准化评估。⑤运用药品经济学理论,正确评价药品的治疗效果和成本投入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为患者提供经济合理的药品。⑥合理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信息网络,在不铺张并且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建立能及时反馈药品信息,保证药品供应和合理指导药品临床使用的基本信息网络。

1.3 主要作用①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设立专职药品采购人员,研究制订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确保临床常用药及时按需供应。②协调与各临床科室的职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系统的日常工作由医疗机构药剂科承担,药剂科应定期与临床科室统筹规划阶段性的药品需求,由药剂科进行药品采购。③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用药。药事管理系统中的药剂师承担着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可行性方案的重要作用,有权审核医师开出的处方,并且善意指导医师使用经济合理的药品。④为医疗机构提供国内外先进的药品资讯,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与缺陷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1月21日颁布新修订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2]。基于此,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特别是二级以上的医院都成立了药事管理组织如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也都成立了相应的药事管理组织[3]。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指导医疗机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药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考虑到我国医疗机构数目庞大,利益诉求不一致,城乡、区域医疗机构发展水平差异大,医疗卫生政策滞后且连续性不强等因素影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系统的职责和法规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当前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过程缺陷主要表现为:

2.1 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系统缺乏医院高层领导的重视我国的大多数医院,药师中的90%仍从事调剂及生产供应,仅有5%~10%的药师从事与临床药学有关的药学服务项目[4]。缺乏医院领导的重视,不转变医疗机构发展理念,是很难真正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活动延伸到以病人为中心这一主题上去的。

2.2 药事管理系统中的药剂科服务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尽管2009年4月新医改开始推进实施,但是我国大多数医院仍没有转变医院药房经营制度,这导致药房仍以核实处方、配发药品为主要职责所在,没有深入到患者中,为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咨询服务。

2.3 药剂科人员素质不强 我国从1994年施行执业药师制度规范药师职业门槛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强化了一定时期内药师的执业水平。尽管如此,由于药师再教育的不完整和学习理念长期没有更新,依然导致药师的素质能力不强。加之传统的以配发药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思维束缚,药师没有形成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2.4 随着药品的不断更新换代,以及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新型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社会对执业药师有了新的执业能力要求。现实中很多医疗机构对药事管理系统的认识不足,缺乏对执业药师再教育的投入,很多执业药师需要自己付费并请假进行再教育,以此保持资格存续,加重了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