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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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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指导意见

第1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一、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的配合,积极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调解紧密结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司法局与法制办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行政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联络员机制,由街道司法所长担任联络员,负责上报管区内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为上级业务部门掌握和了解工作动态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邀请法制办定期对辖区行政复议调解情况共同进行通报分析,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四)建立培训机制,定期对街道社区调解组织人员进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行政复议纠纷的水平。

二、成立行政复议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为保证工作的扎实开展,成立由分管副局长牛鲁彬同志任组长,基层科科长王青青任副组长的行政争议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街道司法所及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2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坚持“**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施规划控制,调整优化结构,逐步实现“生产上规模、工艺上水平、管理上档次、企业进园区”的目标,努力促进化工行业**全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确保**全。化工建设项目凡是不符合规划、环保、**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坚持鼓励先进,限制和淘汰落后的原则。凡是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水平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规定的项目,不得设立和批准建设。

(三)坚持严格控制新增剧毒、高毒危险源,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化学品长距离运输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的原则。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必须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科学发展

各区县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准入,科学发展。应将本辖区的化工集中区**全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统一性和可持续性。

(一)对各区县确定的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要统筹规划**全、消防、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整体风险分析和**全条件论证,预留充足的**全防护距离,确保区域**全。

(二)各区县所选定的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应进行整体性**全评价,如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确保园区的**全生产条件满足**全生产需求。所有进入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所有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均要进行设立**全评价、**全设施设计、编制试生产方案和竣工**全验收评价,并进行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火等专门的**全论证,并按规定进行申请许可和备案。确保**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转产、停产、搬迁化工企业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并对拆除方案以及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等资料建档。确保不遗留**全隐患。

(四)进入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实现自动联锁控制、自动化控制和中央集中控制。

(五)逐步提高企业的**全管理水平,达到国家“**全标准化”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培育**全文化,形成“人人要**全”的**全生产氛围。

(六)各园区要有专门的**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园区**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宣传、检查和指导工作。

(七)已经进行园区建设和进入园区的企业,应执行第二条规定,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一)各园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或协建应急救援队伍,保证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需要。

(二)所有企业都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报所在地**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通报公**、环保、交通、质监、周边相邻企业、居民区、医疗机构、危化品运输单位等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所有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应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确保**市环境不受污染。

五、关于各区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意见

(一)**溪区

依据《关于**溪区**年至**年化工企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40号),本区目前尚无一家化工企业,**年至**年不上化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划要求,确保不上化工企业。

(二)**区

依据《关于呈报**市**区化工行业**-**年**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35号),决定以原**区城东工业园为基础,沿**赣铁路向东南扩展,规划设立**区循环经济园,作为**区的化工园区的拓展区。

1.沿**赣铁路建设项目时,按照《铁路运输**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和储存设施距离国家铁路的**全距离达到200米;

2.本规划区域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3.由于本规划园区位于**溪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项目建设时应确保其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三)**区

依据《关于设立**区化工集中区和钼业聚集区的报告》(黄政办〔**〕78号),决定在**工业园区(筹)西北地块(1-1-1、1-1-2、1-1-3、1-2-1、1-2-2、1-2-3六个板块)设立化工集中区。

1.引进的化工项目应满足污染小、**全风险程度低、附加值高的特点;

2.建设项目应确保与浦溪河的**全距离符合国家要求,确保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歙县

依据《关于歙县化工行业**—**年**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55号),决定在郑村镇山坑村**赣铁路以南地块设立循环经济园,作为化工聚集区和化工园区。

1.沿**赣铁路建设项目时,按照《铁路运输**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和储存设施距离国家铁路的**全距离达到200米;

2.本规划区域内及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五)黟县

依据《黟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56号),化工集中区选定在渔亭镇楠玛村渔亭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区域。

1.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距离水源保护区、河流的**全卫生防护距离,并做好防洪工作;

2.本规划区域内及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六)休宁

依据《关于呈报休宁县**年至**年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休政办〔**〕51号》,化工园区选定在“怀玉”化工园区建设。

1.本规划区域内有高压电力线路,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除或避让,确保建设项目距离高压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国家电力**全要求,高压线“走廊”垂直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有建筑物;

2.确保建设项目距离水源保护区**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七)**门

依据《关于呈报**门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77号》,化工园区选定在金字牌镇九里冲。

1.本次规划化工园区属于山坞,具有窝风的特点,不应建设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项目;

2.做好园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防止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预防山火发生;

3.本次规划化工园区交通条件受地形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应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消防和运输需要。

六、工作要求

1.加强规划引导,突出产业特色,建设高水平化工集中区。建设化工集中区是我国化工行业发展的方向和主流模式。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化工企业向当地化工集中区聚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产业特色,避免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进一步强化**全、环保意识,实施循环经济**全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高水平化工集中区。

2.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坚持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技术并重,新技术开发与现有技术改造并重,产学研联合与以企业为技术中心并重,加快发展技术密集型化工产业,走产业集群道路,形成相关产业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化工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3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量刑程序 刑罚个别化 品格证据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应该是一个包容性、演进性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早期品格证据侧重于证明一个人所享有的声誉(reputation)以及其道德水准。随着时展,品格证据逐渐摆脱了声誉、品德的桎梏,范围日渐宽泛。法学家墨菲总结渐成通说,“character”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誉。第二,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为的倾向性。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发生的特定事件。①

二、量刑程序中采纳品格证据的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若干类型的品格证据纳入量刑依据范围之内,并指出了其具体适用方法。

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品格证据不应适用于刑事审判。首先,允许使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可能会导致法官或陪审团对刑事被告人的偏见;其次,纵使前科劣迹和后续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性远不能达到刑事审判所需要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再次,采信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可能扰乱案件争点,延缓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效率。②

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离开来之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量刑程序发生在定罪程序完成之后,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形成了确信无疑,适用品格证据不会增加法官对犯罪人的偏见。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是惩罚,惩罚应当和被告人的行为责任相适应;而量刑程序的价值理念更多的是教育和矫正,教育和矫正应当“因材施教(矫)”,应当和犯罪人本人相适应。③因此,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截然分开的制度背景下,品格证据被用以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可改造性,从而影响法官的具体裁量。④

此外,犯罪人的品行与其人身危险性紧密相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品格证据来证明。就少年犯的良好品格证据来说:第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证明,大多数初犯在罪后都会有深深的自责与后悔心理,对其进行刑罚改造的效果一般好于累犯与惯犯。⑤这意味着对于初犯,只需略施薄惩即可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第二,较长的刑期对于少年犯有可能适得其反。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需要社会的正确引导和教育。如果一向品行良好的少年犯被处以较长刑期,一方面可能导致其形成抵触情绪,对个人前途灰心失望,拒绝改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模仿他人的倾向,长时间的监狱生活很难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增强少年犯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对品行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的未成年犯从宽量刑更能实现刑罚的矫正效果。

前科劣迹、累犯、再犯、犯罪次数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人不良品行证据,应当采纳。现代以来,量刑个别化思潮兴起。学者主张既要关注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又要考虑被告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能准确的测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罚个别化就无从谈起。⑥

三、《意见》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与评述

按照当事人的不同,我们可以将量刑程序中的品格证据区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两者在《意见》中都得到了体现: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

被告人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行为倾向、个人声誉和个人历史上的特定事件。《意见》中涉及的有被告人品行声誉和特定事件两种。

1、品行、声誉的证据。在常见量刑情节一节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即允许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作为辩护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应当根据一贯表现的相关证据来从轻处罚,也意味着对于少年犯,品行证据只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如果被告人的品行一向良好,那么法庭应当据此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但如果被告人品行不佳、个人声名狼藉,不得据此作出从严处罚。

2、关于累犯、再犯、犯罪次数的证据。量刑步骤中规定,应当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针对七个常见罪行量刑的规定如下: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意见》在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对于犯罪者,如果具有再犯的情形,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在量刑上明显重于有前科的普通罪犯,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累犯是指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在常见量刑情节中,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即重新犯罪,体现了犯罪者有比普通再犯更坚定的犯罪意志、更强烈的意识、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法律对待累犯也科以比普通再犯更重刑罚。

(二)被害人品格证据

《意见》也将被害人的品格证据纳入了量刑的考虑范围。在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中,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非法拘禁罪中,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这两类犯罪的量刑中,考虑被害人先前行为,从宽处理被告人的原因在于:上述情形下,被害人的先前行为导致或诱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本身应当对犯罪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这两种情形的犯罪本质上都是私力救济过当行为,私力救济对于高效率地实现社会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不能规制过严;这类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是出于一时激愤或者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而犯下罪行,主观恶意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需科以重刑即能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目的。

结语

采纳品格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就不仅是一种可能,更是一种必须。《意见》的出台正响应了这种趋势。然而由于我国对于品格证据的立法还处于摸索之中,因此《意见》中的品格证据规定要得到全面落实,仍然需要社会调查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See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② 郭志媛《刑事证据的可采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117~120

③ 文姬《危险性评估的证据资格》载于刑事法评论 第28卷 277页

④ 易延友《英美法上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及其基本原理》载于清华法学 2007,2

第4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发展性;高职院校;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32(C)-0223-01

近几年,高职院校的生源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对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学生管理是教学工作的保障,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成材和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辅导员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领导者,是学生思想引领、成长服务的骨干力量。因此,如何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如何构建适应的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对调动广大辅导员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的意义

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是落实队伍建设指导思想的具体步骤之一,是明确其角色定位、工作定位、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的重要手段,是确保高素质队伍的重要保证。

(一)考核辅导员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杠杆

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就能使辅导员尽其责,认真计划所承担的任务,认真研究工作完成的方法和手段,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效果,真正形成育人无闲事、事事有人管、责任明确、职能清晰的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局面。为此,辅导员的责任心、事业心至关重要,每一个辅导员必须以为学生成长成才负责的态度,尽心竭力地工作。从对学生的盲目爱护到理解关爱,从对工作的简单摸索到研究创新,如果没考核,辅导员老师的责任心就会逐渐消失在繁杂事务中,因此,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是促进辅导员责任心的重要手段和杠杆。

(二)优化辅导员队伍的重要保证

合格的辅导员要具备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通过考核,明确工作完成的质量,鼓励辅导员努力工作,才能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才能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整个队伍素质的提高,所以说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是优化辅导员队伍的重要保证。

二、发展性高职院校辅导员评价体系的构建

在构建发展性高职辅导员评价体系时,必须从工作过程和工作业绩两方面出发,根据评价目标的特点,设计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执行方法。

(一)辅导员工作过程评价

工作过程最能体现辅导员工作能力和工作的努力程度,但由于评价的内容多,往往只能采取定性的方法,受评价主体的主观因素比较大,评价不好控制,为了便于操作,传统的辅导员评价往往就将过程评价忽视,只重视辅导员的业绩评价。1、辅导员了解和熟悉本班学生的程度。了解和研究学生是做好辅导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全面了解和熟悉本班学生各方面的情况,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评价辅导员是否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学生,一要看他对每个学生的思想、学习、性格和家庭情况等是否清楚;二要看他对班集体的理想、信念、舆论、纪律、荣誉感、凝聚力的情况是否清楚;三是看他对班级中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和各群体之间的关系是否了如指掌。熟悉程度高能便于师生间的沟通与交往,做到开展工作有的放矢。2、辅导员组织和培养班集体的情况。建立优良的班集体,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在这方面评价辅导员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辅导员是否制定班级奋斗目标,并引导学生制定个人奋斗目标;二是辅导员能否挑选培养好班干部,抓好队伍建设;三是辅导员能否培养正确的舆论和良好班风;四是班集体是否有较强的凝聚力。3、班级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能比较全面反映辅导员的工作状况,是辅导员工作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从以下方面考察:一是是否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二是能否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形成优良的学风;三是能否根据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班级规章制度;四是能否与班干部、全班同学保持经常、密切的联系,随时掌握班级动态,定期召开班委会,对班干部经常给予指导;五是是否关心同学的生活,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及时解决和化解。经常收集和反馈同学对任课老师的意见,及时做好师生间的信息沟通。

(二)辅导员工作业绩评价

工作业绩是辅导员素质、工作态度和教育能力的综合体现。因此,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评价十分重要,是促进辅导员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学生思想和个性品质的情况,具体包括:学生综合表现,在各项活动中的表现;二是学生成绩。包括各科的学习成绩和参加课外活动的效果和成绩;三是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包括专业技能、交流沟通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考核。

高职辅导员的评价工作影响着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发展性评价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构建发展性辅导员评价体系时,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于本校实际的辅导员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评价方法。

作者单位: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张南,工作于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护理系党支部书记;周冬根,工作于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组织部部长。

参考文献:

[1]朱文杰.高职院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2]谢金娥.高职高专新生辅导员工作初探[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

第5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和规划计划等条件的保证;需要科技进步、管理科学两个经济发展的轮子协同运作;需要讲奉献、懂专业、善管理、会经营的领导班子;……。

本文仅就产品大讨论、选定产品这一关键进行简要论述,有了一个有市场前景的好产品,就为规模、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一、支柱产品与优势产品选定的现状

一个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选定一个或两个好的产品,才能在改革与发展中有所作为。航天科技工业发展民品的十几年历程,正是围绕产品这个龙头做了大量的工作,时至今日,提出了支柱产品,优势产

品的发展思路,必将为航天民品的发展带来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但以本人之一孔之见,在产品选定上尚有不尽人意之处。

1.产品选定不只说到“水果”,还应说到是“苹果”、“香蕉”、“鸭梨”

1993年,航天工业总公司提出了发展三大支柱民品(汽车及其配件、计算机及其应用、应用卫星与卫星应用),并相继提出各院、局、基地发展优势产品,而且选定和开发了一些具体产品。但有些支柱产

品和优势产品尚属于指到“水果”,还未明确到“苹果”、“香蕉”、“鸭梨”这样确切的产品,因而影响了产品的开发。

2.发挥航天高科技优势,但不要成为“包袱”

扬长避短,发挥航天高新科技优势是发展航天民品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但科技优势不等于产品的优势,更不等于经济效益的优势。一个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产品,可能在其某个

局部或关键部位应用高新技术,但从整个产品的宏观上看,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例如:高尔夫球杆的钛合金球头,低压电器用铜基无银触头,在钛合金应用、粉末冶金技术的配方等方面有高新技术,但

从宏观上看属于常规技术,但国内外市场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肯定也是可观的。另有些市场前景好、价格合理,可以上规模、出效益的产品,也并不一定有什么高、新、精、尖、难的技术,产品的价

格下不来,市场销路肯定打不开。因此,在航天民品的产品选定中必须处理好发挥航天高技术优势与考虑市场需求、上规模和应用成熟技术、决窍的关系,切不可把发扬航天高科技优势成为“包袱”,

“高不成,低不就”,成为一事无成的“自傲、清高者”。

3.中试环节的薄弱影响上规模、出效益产品的选定与投产

航天民品中试环节的薄弱,原因是多方面的,无非是认识论上的原因(思想观念);经济基础上的原因 (投入不足);方针政策上的原因(科技成果的价值问题;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持有人与中试投产单位

利益均衡问题);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上的原因(所厂联合难、内部转化难,形不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凡此种种,本文不去赘述。总的讲, 还没有按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去开展中试和转产。

正因为如此,在航天科技成果与规模化产品间脱节,研究所自己组织生产受人、财、物、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只能小打小闹或半途而废;有的转产到航天总公司以外的乡镇或私有企业,

墙内开花、墙外香,科技成果持有人可能得小利,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整个航天科技工业则无利可得。生产企业苦于经济实力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低,难以选定未经中试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和投产,

因而就无法发展成为规模经济,取得规模效益。

4.航天技术的直接应用潜力很大

航天技术的直接应用是落实航天科技工业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运载火箭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特殊贸易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十分可

观的。然而,在这方面潜力是很大的,例如,刘纪原总经理倡导的以航天育种工程、卫星减灾系统工程和航天科技工业服务于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航天效益工程,就是一个大有可为的项目

。利用航天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为减少每年约1千亿的自然灾害损失,到2000 年增产1千亿斤粮食而作出航天科技工业的一份贡献,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

巨大的,也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在产品选定方面的对策

1.开展产品大讨论,确定支柱民品、优势民品的具体产品项目

1991年,上海市经委组织了上海产品发展战略大讨论,经过近半年的论证、讨论,确定了8个重点产品, 9项重点技术,如:二轻局的“上菱”、“水仙”电器;广电公司的“金星”彩电;纺织局的“二

毛”、 “三枪”牌棉毛衫裤;上海汽车工业公司的“桑塔纳”;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牌产品等。时至今日,虽只短短的四五年,当年确定的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已成为上海经济的支柱,

并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鉴于此,航天工业总公司根据抓(总公司抓三大支柱产品)、促(促各院、局、基地发展优势产品)、放 (放开各设计部、所、厂的民品)的方针,应开展各层次的民品发展战略的大讨论,分层次,从下而上

、再从上而下,多次反复,逐步逼近;要全方位,包括专家学者、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工人、供销人员,也应吸收有关行业和经济界人士参加,广开言路、畅所欲言;论证与讨论相结合,对于预选的

产品要进行技术、经济、市场的可行性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评审;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适时集中,像当年讨论“八年四箭”和确定80年代前期三项重点任务那样,

设计部、所、厂,院、局、基地,总公司三个层次都形成各自的民品产品目录,要确指的,而且要按“三步棋”的思想,明确近期的、中期的和长远的三方面产品,并按既定的产品计划(此计划亦应根据

市场的变化予以修正)坚决执行,以求航天民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2.航天科技工业要在自己有独特优势,有市场潜力的技术上下功夫,开发产品

航天科技工业经过近40年的各类航天型号研究、设计、试制、试验和生产的实践,已经形成和积累了有独特优势的科技成果(有的需要中试,有的可直接投产),如:低温技术、特殊材料技术、原阀活门

技术、密封技术、热管技术、数控技术、工业过程控制技术、医疗医药与环保设备的研制等。这些技术有些是国内其他科技工业部门所不具备的;有些是产品背景比较清楚,市场潜力大。只要精心组织

,采取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是会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益的。

3.锲而不舍地抓航天科技成果的直接应用

随着通信广播卫星、气象卫星的发展和应用,“航天”正逐步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衣食住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航天技术深入到国民经济各领域是未来的大趋势, 应瞄准这个大趋势,锲而不舍地

抓航天技术的直接应用。

俗称“二航天”运载火箭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已初步打开了局面,占领了一定的市场。应该看到,要巩固和扩大这一市场并非易事,要靠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达到中国运载火箭要成为国际运载火箭发

射服务补充这一预定的目标。

国民经济各领域对航天科技工业需求的国内市场更是一个广阔的天地,以航天育种工程、卫星减灾系统工程、航天科技工业服务于传统工业技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航天效益工程,尽管在资金筹措、工程

立项、队伍组织、技术工作、运作机制等各方面都有一些困难,但只要看准了的事,就要坚持,这是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 实现航天科技工业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大计。

4.研究和明确选定产品项目的政策与指导原则

在运载火箭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中,我们明确地提出了利用我国研制生产运载火箭的富余能力为运载火箭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提供补充的指导原则,这一指导原则不谨有利于进入运载火箭的国际商业发

射服务市场,而且有利于统一国内各部门、各研制单位的认识,步调一致地去夺取胜利。发展民品工作中的各类支柱民品,优势产品也都应制订相应的产品战略与政策,包括在行业中的地位、分阶段的

第6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6-0727-02 中图分类号:R 651.1+5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6.039

慢性硬膜下血肿是神经外科常见疾病,手术治疗效果明显,以往手术方法多样,复发率高,并发症较多。我院2007年8月~2010年8月共收治慢性硬膜下血肿96例,采用简易定位法结合软通道置管冲洗引流,效果满意,现将诊治体会报道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本组96例患者,男74例,女22例;年龄35~83岁,平均(62.5±2.6)岁,其中有头部外伤史87例,外伤距手术时间1~18个月。车祸伤52例,摔伤36例,原因不详8例。临床表现:GCS 5~8分2例,9~12分34例,13~15分60例。症状及体征:有头痛、头昏78例;嗜睡32例;肢体不同程度偏瘫69例;智能障碍和精神异常者19例;癫痫2例。辅助检查:本组96例均作头颅CT检查确诊,血肿均位于幕上,CT影像表现为等密度26例,混合密度24例,低密度46例;单侧血肿81例,双侧血肿15例,血肿量30~160 ml平均85 ml。

2.治疗方法 本组病例全部采用简易定位法在血肿最厚层面钻孔置管引流,以血肿最厚层面中心为穿刺点,避开重要功能区和大血管,根据体表标志初步定位预穿刺点,在预穿刺点帖覆电极片重新CT扫描,根据电极片显影点校正穿刺点。手术均在局麻后于病床旁徒手锥颅,快速穿透颅骨,硬脑膜进入血肿腔,采用山东威海村松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颅脑外引流器,置入8~12 F引流管,可见陈旧性血液流出,取出针芯,头皮缝合固定,用生理盐水等量置换,直至冲洗液基本清亮,接引流装置,持续密闭引流。3~5天CT提示血肿彻底引流后拔管,伤口缝合一针。术后处理:持续引流3~5 d;术后多饮水,补晶体液2 000~3 500 ml,促进脑组织复位;术后患者宜卧向健侧,变换头部,充分引流;术中见引流液黏稠或有沉渣不易引流者,注射尿激酶2~4万单位,夹闭2小时后开放,每天1~2次。本组采用尿激酶者8例。同时预防感染,避免过度引流导致低颅压。

结果

本组病例全部治愈,术后症状迅速改善,留置引流管3~7天,平均4天。其中82例全部消失,14例基本消失,残留少量血肿,予口服中药,促进其吸收。1例3个月后复发用同样方法治愈,1例发生癫痫对症治疗后痊愈,2例发生硬膜下积液,保守治疗后痊愈。未发生张力性气颅、颅内感染、颅内血肿等,随访半年~2年未见血肿复发,神经系统功能正常。

讨论

慢性硬膜下血肿是常见的颅内疾病,约占颅内血肿的10%[1],大多数患者年龄超过50岁。本组大于50岁者86例,占全组的90%。关于出血原因,可能与老年性脑萎缩颅内空间相对增大有关,遇到轻缓惯性力作用时,脑与颅骨产生相对运动,使进入上矢状窦的桥静脉撕裂出血,血液于硬膜下腔,引起硬脑膜内层炎性反应形成包膜,新生包膜产生组织活化剂进入血肿腔,使局部纤维蛋白溶解过多,纤维蛋白降解产物(fibrin degradation product,FDP)升高,血肿腔内凝血功能降低,导致包膜新生的毛细血管不断出血及血浆渗出,从而使血肿再扩大。FDP是纤溶酶作用于纤维蛋白的多肽碎片,血肿液内高于血液含量,血肿液高浓度的FDP,会引起血肿外膜中毛细血管和小静脉不断出血,使血肿逐渐增多,血肿腔内的新鲜血液又产生更多的FDP,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故“血肿外膜不断出血理论”是有充分依据的[2]。因此,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复发与FDP关系非常密切,手术中应彻底冲洗,充分引流,尽可能将FDP冲洗干净,以防复发。

慢性硬膜下血肿临床表现可归纳为4种类型:①高颅压型,表现为头痛、头晕、呕吐、视水肿。②智力障碍和精神症状,表现为记忆力、计算力和判断力减退或精神异常。③以局灶性症状为主者表现为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失语、癫痫发作等。④无明显症状,查体时CT发现。老年人慢性硬膜下血肿临床表现差异较大,因此对于老年患者有上述表现者应常规检查头颅CT,尤其是无明显症状,仅有智力障碍和精神症状者思想上要重视,以免漏诊。慢性硬膜下血肿行头颅CT即可确诊,等密度的慢性硬膜下血肿CT不容易显示,对移位不明显的高度怀疑本病患者,可行增强扫描或头颅MRI检查。本组2例行头颅MRI检查后确诊。

本病一旦诊断明确,及时手术,疗效多满意。方法有锥颅置管引流术、颅骨钻孔置管引流术及开颅血肿冲洗引流术。钻孔引流有单孔和双空法。本组病例全部采用单孔软通道引流,效果良好。体会如下:①应用电极片简易定位法,根据头皮标记物与血肿中心的关系准确定位,使头皮穿刺点100%准确,能够将引流管置入血肿最大层面的中心,避免靠近血肿边缘,引流效果良好。②锥颅前根据颅骨及头皮厚度调整快速颅锥的长度,防止颅骨钻孔时推移硬脑膜,形成硬膜外血肿。③钻孔时方向可呈斜坡样,与穿刺点垂直线成斜角,置管进入硬膜下间隙后即拔出针芯,再送入3~5 mm,以利引流软管不成角固定便于引流,且避免脑组织膨复后引流管尖端刺激皮层。④置管的过程中应谨慎操作,动作轻柔,以免戳破蛛网膜,造成硬膜下积液。同时避免导管穿过血肿内膜损伤皮层小血管,引起出血,形成硬膜下血肿,甚至插入脑组织造成脑内血肿。本组术后癫痫1例,复查头颅CT硬膜下血肿明显减少。Kotwica等[3]认为术后癫痫发生原因为血肿包膜刺激皮层所致,但本例笔者考虑系引流管刺激皮层造成。预防方法:选择引流管不能过粗,引流管放置时不要插入太深或反复调整,术后癫痫一旦发作,应抗癫痫治疗,同时行头颅CT检查以排除继发性颅内血肿。⑤慢性硬膜下血肿术后的血肿复发率为3.7%~38%[4],以往的经验表明血肿液中的FDP含量越高,血肿越易复发[5]。针对慢性硬膜下血肿形成的机理,冲洗血肿时,冲洗液量要多,术中应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将絮状的凝血块及含大量FDP的液体冲洗彻底,以防复发。⑥手术时缓慢减压,控制血肿排出速度,冲洗时等量置换,缓慢引流,术后引流瓶位置不能过低, 可间断引流或平头颅平面引流。使颅内压逐渐下降,以免诱发颅内出血。⑦根据CT片显示血肿密度选用合适引流管,低密度者选用8号,等密度者选用10号,高密度者选用12号。⑧引流管固定要牢靠避免因患者头部活动而引起引流管的移位。⑨术后保证引流通畅,改变头部,尿激酶不作常规应用,对于引流液黏稠或有絮状血凝块者可注入尿液酶2~4万单位+生理盐水 5 ml,闭管2 h。每天1~2次溶解血凝块。⑩术后定期复查CT,观察血肿的变化。当术后患者意识恶化,症状体征不能改善或改善后又恶化,出现新的神经系统症状,引流管有新鲜血流或破碎脑组织流出,应及时复查CT,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注意术后残腔积液、积气的吸收,脑组织膨起需时5~20天,故应作动态CT观察,如果临床症状明显好转,即使硬膜下仍有积液,亦不必急于再次手术。积液明显者可口服活血化瘀中药促进其吸收。

参考文献

[1]王忠诚.神经外科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448-450.

[2]常会民,林吉惠,陈由芝,等.慢性硬膜下血肿发病机理的探讨[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96,22(1):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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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海关,叶 磊,周 夏,等.应用Subdural 专用引流管治疗慢性硬膜下血肿[J].临床神经外科杂志,2006,3(3):112.

第7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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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发言内容:通过学习,使我对“学高为师,身正是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规范的教育行为是师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是在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都有衡量作用,我们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只有为人师表,规范行为,才能象蜜蜂一样酿出最甜的蜜献给学生,才能像蜡烛一样洒尽一偻偻阳光照亮学生的心灵世界。下面,我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认识体会

(一)依法执教是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法执教是现代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新发展,是现代社会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现代教师,就必须树立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养成依法执教的自觉行为。坚信依法治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坚信依法执教是教育者沿着正确轨道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

(二)依法执教要注意掌握正确的方法

首先,教师要知法守法。教师要努力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教师依教的法律和法规,深刻认识它的强制性;在教书实践中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的方针和政策;《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基本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要求。同时,教师应执行学校制定的具体计划,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三)依法执教,教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除了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外,教师还要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刻反思,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学法律意识不强,不主动学习法律。

(二)有时偶尔看一看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细。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一)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教育工作者一定要主动更新观念,努力适应新形势,认真履行《教师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从点滴做起,在平时的教学管理中充分贯彻“依法执教”的精神。

(二)按照“以人为本”的教育精神,充分尊重学生,多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教育问题、实施教学。

(三)依据法律,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恰当的教育手段。同时,也要充分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教育法规,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教”与“学”的和谐统一,让“依法执教”真正落到实处。

第8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法定量刑情节;单功能;多功能;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26-03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1]。其基本的表述形式为:情节的内容+情节的功能。在中国刑法中,其功能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定量刑情节起到的功能的单复,又可以分成单功能量刑情节和多功能量刑情节。

在理论上对法定量刑情节存在诸多不同认识。这些不同理论认识直接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定量刑情节存在不同理解,造成了量刑偏差现象的出现。因此,从保障犯罪人权,实现罪刑均衡的角度看,有必要对法定量刑情节适用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法定量刑情节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禁止重复评价。禁止重复性评价是法定量刑情节适用中的一个国际通行原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该项原则也在中国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中,得以具体体现。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在量刑活动中,禁止重复评价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做刑罚裁量事实重复加以使用,而作为从重裁量或从轻裁量之依据”[2]。根据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前者是指犯罪构成事实本身的要素,后者则是评价为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要件要素。例如,刑法典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二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已经属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定罪情节。在定罪过程中,已经适用了上述情节,则在量刑过程中不能再次予以适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要做到禁止重复评价,“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依法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中国《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说明中国法定量刑情节的刑度裁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对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同时,要全面考虑《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

二、单功能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单功能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是指某一法定量刑情节只具有一个刑法规定的刑罚裁量功能。对这类法定量刑情节,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和免除处罚即可。

1.从重、从轻情节的适用。中国《刑法》第62条之规定是法定量刑情节存在的法律依据。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3]。应该指出,无论从重或从轻处罚都必须在一定的基准上进行从重或者从轻裁量刑罚。那么,从重,从轻的基准该如何确定呢?对此问题,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判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时,应该以“中间线”为标准。“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所谓从轻处罚时,是在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1]。第二种观点认为,从重从轻的判处标准应该以“基准点”为标准进行判处。“量刑基准,是指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对某种仅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处的刑罚” [3]。笔者认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标准,应该坚持“基准点”说。原因在于,第一,“中间线”说将从重从轻处罚的标准仅仅定位于某一刑罚幅度的中线,这种做法他过于机械,不利于考虑不同案件情况,准确地适用刑罚。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罪,而其刑罚却大相径庭。重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轻者确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据此,“中间线”说显然不能保证罪刑相当,不能保障刑罚公正原则的实现。第二,“基准点”说与“中间线”说相比,则更能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与“中间线”说相比,“基准点”说在排除各种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仅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准,确定一个量刑的基本点,并以此“基本点”为标准,进行从重或者从轻判处刑罚,这更能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根据中国《刑法》第63条之规定,减轻情节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该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减轻情节,另一种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减轻情节。法定减轻情节,如《刑法》第24条之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何确定减轻处罚的限度?对此,在理论上,曾有过减轻处罚是否应该有所限制的争论。但是,一般认为“减轻处罚时仍然应判处一定刑罚,如不判处刑罚,就意味着免除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了”[4]。应该说,刑法修正案八对此问题的修正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根据刑罚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即使是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仍然要判处刑罚,只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在法定刑以下,或者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即可。而该条规定的酌定减轻,由于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又称免除刑事处分,即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是却免除其刑事处罚。新派刑罚理论,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其不致在危害社会,不需要通过刑罚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而且,免除其刑罚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等问题。但是,适用免除处罚,必须以刑法典的规定为限,要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

三、多功能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多功能情节是对量刑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例如,未遂犯对量刑的影响,即具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可能性供择用。多功能情节在中国刑法中属于从宽情节。多功能情节可以分为四种结构形式,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对此类多功能法定量刑情节,一般要结合所具体的刑罚配置进行适用。有观点认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罪的,应当选择适用从轻处罚;犯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犯法定最低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当选择适用免除处罚[1]。应该说,这种观点在综合考虑具体犯罪所配置的刑期的情况下,给出的具体适用建议,是比较符合中国刑法规定的刑期结构,与中国的司法实践相符合的。但是,在具体适用时,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2.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在上文的叙述中,对从轻减轻问题,已经有所涉及。下面结合刘宏征故意杀人、盗窃案①进行论证。

2004年11月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刘宏征进入被害人梅雪棋(被告人的外婆)住处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03号之二(广东省军区沙河干休所内),乘无人之机,用斧头、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的卧室内,盗走人民币1万元。当天上午11时许,被害人梅雪棋回来后,被告人刘宏征因担心事情败露,遂先用水果刀捅被害人的颈部,后扼其脖子,用毛巾捂住其口鼻,直至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宏征患甲状腺功能亢进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宏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宏征实施盗窃后怕事情败露,为灭口而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凶残,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刘宏征作案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宏征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刘宏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本案中,如果没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减轻量刑情节和自首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刘宏征应该依法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有了这两个法定趋轻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

3.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当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之罪,通常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而免除处罚,则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考虑大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且,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具体情节时,方可判处。

4.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这类情节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判处,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也不大的可以判处从轻处罚;如果是特别轻微的,可以选择免除处罚。

四、多种法定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多个量刑情节并存,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同向趋轻情节,也可能都是同向趋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在上述情况下,如何使每个情节均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既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量刑理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下面阐述多种法定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问题。

1.多个同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一案具有多个同向量刑情节,是在一个案件中有数个量刑情节,其功能是相同的,或者都属于从宽处罚情节,或者都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多个同向趋轻情节是指多个情节量刑的方向均为从宽,例如自首与从犯属,即属于这一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首先根据每个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各从宽处罚情节起到的功能,然后将确定了功能的多个情节合并适用。

多个同向趋重情节是指多个法定情节在量刑上均为从重的情形。应该特别之处,在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不能突破对从重处罚量刑时的限制,即应该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将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累加为加重处罚。这是因为,一方面,新刑法中取消了加重处罚这一情节,如果将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升格为加重处罚,则违背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从新刑法的立法技术上看,对那些情节较重的犯罪行为,刑法都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此时,根据刑法点相关的规定,就可以实现罪刑均衡,无须进行加重处理。因此,多情节同向从重处罚,必须要限定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可以是法定最高刑,但不可以突破,升格成加重处罚。

2.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多个逆向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多个在功能上起到相反的作用的刑罚裁量情节。 例如,累犯与从犯就是量刑方向不同的逆向情节。在多个逆向冲突情节并存时,其适用主要涉及,相同数量的逆向冲突情节可否互相抵消的问题。应该说,在存在多个逆向情节的情况下,采取相互抵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在具体案件中,每个量刑情节的内涵并不是等量的,因而不能简单地予以抵消” [2]。

在《量刑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采用“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刑罚裁量。 具体的办法是,先确定基准刑,即在不考虑从重从轻情节的情况下,确定一个刑罚的基准。在以此基准刑为标准,确定从重情节应该从重的刑罚量,然后在确定从轻情节应该适当下调的刑罚比例,从而确定最后的宣告刑。当然,在进行从重或从轻处罚时,要遵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其确定的刑罚幅度内,确定从重或者从轻的刑罚幅度。例如,对从重情节中的累犯,《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从轻情节中的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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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the Legal Penal Details’Application

LIU Fu-li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oukou in Henan,Zhoukou 466000,China)

第9篇:刑法指导意见范文

培养有特色、高质量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尤其是工程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重庆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文章以重庆大学材料工程领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为例,分析了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的必要性,确定了以行业发展为导向的材料工程领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形成了以知识、能力、素养为核心要素的培养模式。对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改革实践的成效进行了总结,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材料工程;培养模式 ;专业学位;行业导向

中图分类号:G6420;TB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52909(2017)01006904

一、背景分析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 2009 年 3 月 11 日,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9 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6号),明确了“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的政策。由此,标志着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始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重要转变。

重庆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高校,是1997年全国首批开展工程硕士教育的11所高校之一。学校自获批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为社会各行业培养了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学校一直注重对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在职工程硕士培养经验。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收,改变了专业学位原有的生源结构,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有了新的发展。

2009年起,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开始在材料工程领域招收以应届生为主的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因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工程硕士在招生生源、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各方面均有所区别,原有的经验与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培养。同时,全日制专业学位与传统的学术学位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授予学位的标准等方面均有所差异,因此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体系和实践经验也不能满足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以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围绕提高培养质量的主线,以服务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需求为宗旨,开展了以行业发展为导向的材料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教育系列改革与实践。

二、确定以行业发展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

材料科学与工程作为研究材料组成、结构、制备、合成、测试、表征、性能、应用及其关系的基础科学,在工业、航空、国防等领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材料专业之一。学院建立了国家镁合金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材料实验教学国家级示范中心、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仪表功能材料研究中心(共建)、重庆市轻金属科学与技术实验室、重庆市新型建筑材料与工程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模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承担了大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防科技项目。同时,在材料工程领域多个方向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师资队伍,与600多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了长期、o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因此,在全日制材料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人才培养探索与改革中,应依托已经形成的教育资源体系,充分发挥合作企业在协同培养中的作用,体现服务经济社会与行业发展需求的宗旨。

培养目标即研究生的培养方向及培养活动结束后研究生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培养目标是整个培养活动的出发点,在研究生培养模式中起导向作用[1]。材料工程领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流行业人才需求,培养满足行业对知识、能力与综合素养要求的应用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三、以行业发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及实现途径

根据学校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改革中提出的以知识、能力、素养三要素为核心的培养标准[2],邀请主流材料行业企业专家全程参与材料工程领域培养方案的制订与论证,校内专家和企业专家共同探讨从事该行业应该具备知识、能力和素养的核心内容,分别构建了知识模块、能力模块、素养模块及其对应的实现途径,形成了材料工程领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见图1)。

(一)知识模块主要内容及实现途径

基础知识包括外语、数学、政治等公共基础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开设。专业知识包括材料工程领域应掌握的基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性的技术方法、研究工具的理论知识。行业知识主要通过外聘行业专家采用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讲授行业前沿、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

在改革实践中,学校遵循“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致力于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校内外相结合、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请进来”即聘任企业专家以专兼职形式参与培养管理过程,通过设立外聘教师的专项经费,制定相应的人事政策等将外聘教师纳入学校师资队伍整体建设规划,同时以制度形式明确外聘教师的责任权利,保障外聘师资队伍的长效性、稳定性。学校实施“青年教师工程素养培训计划”,选派校内导师深入企业接受一年工程培训,成立教师发展中心,加强校内教师的培训、规划与发展。

(二)能力模块主要内容及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