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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儿童保健工作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卫生医疗水平的重要指标,其实施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和人口素质。但是,在广大基层,儿童保健工作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本文就此简述如下[1]。
儿童保健观念滞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卫生条件的要求也明显升高,但是在基层医院儿童保健的观念较发达地区仍十分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社会关注度低,主要体现在广大人群对保健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和社会宣传度偏低两方面,尤其大量外出务工人员更是不能及时、正确地接受婚检和胎儿期检查,流动儿童比例明显升高,致使一些先天性疾病患儿出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担;②医务工作乏力,虽然儿童保健的重要性被多次强调,但是服务项目普遍简单,主要还是以单纯的体格生长为主,此外,即使是正规的综合医院也很少有专门的儿童保健科室和专业人员,在整个儿童保健工作的执行力度上也显得非常乏力[2,3]。
儿童保健制度疲软:儿童保健工作应该是以家庭为基础,包括优生优育,预防疾病、合理喂养与营养、心理咨询、生长发育监测、五官保健等多项服务措施的一系列综合服务。事实上,在基层儿童保健工作中,只能停留在疾病筛查和生长发育检查等非常有限的范围,更兼流动人口比例的增加,甚至一些婚检和胎儿筛查也被忽视。究其原因,主要是儿童保健制度的疲软,缺乏足够的宣传和制度规范,儿童保健选择的主动权主要由广大人群自由掌握。此外,儿童保健的保障制度也非常局限,致使流动人员不能及时得到合理的服务[2~4]。
儿童保健设施匮乏:儿童保健项目所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所需要的硬件设施也非常高,尤其是一些先天性疾病的筛查往往需要CT、MRI,甚至需要基因水平的诊断,而这些设施在基层医院很难达到要求。具体工作中,由于儿童保健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以筛查为目的,许多检查项目的结果没有明显异常,真正筛查出阳性结果的病例相对较少,家属很少积极进行全面筛查,服务内容明显减少,许多保健设施的适应性也大打折扣。但是,保健设施的匮乏的现象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关注[2]。
缺乏专业儿童保健人员:虽然保健工作的进行需要依赖一些检查来判断,但是专业人员的缺乏在基层医院非常显著,据相关资料显示,即使在发达地区,专门从事儿童保健的人员只能占到儿科医务人员的12%以下,甚至更少,在基层更是少之又少。事实上,在具体的保健工作中所突显出来的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的现象非常明显,这也在很多程度上影响了保健项目的全面性和质量性,同时也制约着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长远发展,因此,组织儿童保健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显得非常必要[2,5]。
对 策
参考发达地区儿童保健工作的实施,笔者认为虽然基层医院的保健工作收到很大制约,但是仍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予以改进。
改进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儿童保健工作也应随之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增加体检次数,1~6个月每月体检1次,更利于及时发现婴儿发育上的偏差,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②检查项目从以前单纯的体格生长检查发展到了心理发育指导,开展小儿早期教育;③对小儿喂养及营养状况的评价及指导更全面;④健康教育方法要灵活,促使家长保健意识的提高,以期主动参与亲子活动[1]。
提高服务水平:包括努力提高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两方面,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儿童保健工作和宣传工作中来,注重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筛查诊疗活动。目前,很多初步筛查的疾病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详细检查即可以早期明确,从而减少漏诊病例,而具体工作中很多漏诊病例仍然比较明显。因此,定期的进行保健人员培养显得非常必要[2]。
社会共同参与:儿童保健的全面、顺利进行绝非单纯依靠儿童保健工作人员,而需要包括儿童自身、家属、社会等协同合作来完成,尤其是儿童陪护人员和幼儿园监护人员的仔细、积极的配合。儿童许多日常行为方式和心理变化往往提示着某些疾病的存在或即将发生,比如膳食结构、睡眠质量、精神状态等多项内容时常是儿童期一些疾病的重要提示,而这些内容只有陪护人员细心、全面地掌握才能准确的提供给保健人员,以便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值得指出的是,组织专门的儿童保健宣传和教育显得非常必要,尤其是流动儿童的教育工作更加紧迫[1,2,6]。
儿童保健工作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其全面、顺利的实施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在基层医院的儿童保健工作中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问题,但是只要能引起医务人员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配合,仍有着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参考文献
1 曹务莲.儿童保健对婴儿生长发育影响的研究[J].调查研究,2010,7(13):171-172.
2 刘湘云,陈荣华.儿童保健学[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206.
3 段建华,王惠珊.中国流动儿童分布及卫生保健状况[J].华南预防医学,2010,36(1):57-60.
4 何能清,黄俊芳,贺卫权,等.新型社区儿童保健服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社区卫生工作平台,2010,13(7A):2169-2174.
【关键词】金融消费权益 保护 问题建议
一、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
(一)投诉难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行银证保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提上日程,相关监管部门已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处投诉。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薄弱,除人民银行外,银、证、保三个主管部门均无下设机构,造成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难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问题多因监管主体不明、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监管职能交叉等因素使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是不知向谁投诉。目前受理投诉机构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银监、工商等,基于宣传以及金融消费者认知等因素造成的现实问题是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难以判断应向谁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因职能不清难以确定投诉主体,如常见的变相吸收存款问题、贷款搭售、收费问题等。同时,因各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料未能实现共享,导致重复工作,造成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三是不知如何投诉。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显得滞后,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犯错误”被动地获得金融知识,导致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从澄江支行受理的一起贷款偿还纠纷看,因金融消费者未保存当时的还款凭证,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无法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不敢投诉。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于客户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客户投诉后害怕遭到变相报复,不敢投诉。如江川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贴息贷款担保时要求贷款主体及担保主体必须开立储蓄账户,客户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吸收更多储蓄存款。涉及200多笔业务的消费者中只有金融系统中的一名职工敢于投诉,其他人怕投诉后办理不了贷款。
(二)约束难
一是对于格式条款的约束难。金融经营者对于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掌握着关键资源和重要信息,并且处于金融领域的专业地位,其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以及信息的极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往往因“霸王条款”而遭到利益受损。维权中心受理过的一起信用卡逾期投诉。反映的情况是未及时收到商业银行账单,出现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对商业银行做比较有利的规定,消费者在办理信用卡时签字认可,协商处理中商业银行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基层人民银行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因人民银行不同于法院,可以参照民法的显失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给予合理的裁定。二是目前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约束难。例如对于存款人保护问题,尽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都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写入,但也只是原则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三是目前法律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难。维权中心受理过一起因对理财产品销售风险提示不足而导致的投诉。因客户经理为了个人业绩,竭力介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甚至口头承诺该产品最低收益比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高,而没有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的风险,导致投资者收益预期落空或损失。针对此类问题,因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基层央行在处理此类投诉时显得无力。调查发现,目前对于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机构,基层人民银行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发个通告、给个评价,而稍具惩戒措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往往因为时滞以及工作安排等原因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针对性强的惩戒手段,处理投诉的效果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工作开展难
一是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均成立了各级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大多为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阵容强大,但精力有限,且主要执行机构为办公室。开展调研、收集材料,以及与诸多单位、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开展宣传活动等,都需要有足够的人员才能应对。目前,地州中心支行以及县支行工作人员大多为兼岗,开展工作时精力和时间均显不足。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个全新的综合性课题,涉及到经济金融、法律等诸多专业知识,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需要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内部规程较为熟悉,这对开展消费者保护的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和工作视野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实情况中很难达到工作要求,投入精力有限,致使保护工作推进乏力。
二、建议
第一,针对投诉难的问题:一是应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职责,解决“无处投诉”的问题。目前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以及综合化经营趋势明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自上而下尽快完善立法体系,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将分散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三会”中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政职能分离出来,由已成立的人民银行金融消费保护局专门负责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纠纷处理职责显得尤为必要。二是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平台,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纠纷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定的权限,解决“向谁投诉”的问题。三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解决“如何投诉”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经验,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同时参照英国金融能力指导委员会(FCSG)的做法,明确由人民银行针对金融知识最为缺乏的群体和承担主要社会责任的群体,利用其超脱的专业地位和值得信任的形象,通过网络、电视节目、刊物、培训和实践等途径向国民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的信息。同时开通“金融消费权益维护”微博,并定期金融消费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投诉情况,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四是针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等情况,人民银行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保护机制,通过后续跟踪、业务跟进,确保金融消费者投诉后能够享受到平等的金融服务待遇。
关键词:农业保险;试点;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2-0060-03
海南省在实施农业保险试点一年多的时间里,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的主体框架,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保费支出逐月递增,试点险种、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重视不够,部分群众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愿投保的积极性,试点险种、规模还不能满足海南农业生产、农村群众需求,缺乏巨灾补偿准备金和再保险机制等问题。因此,积极探索海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促进海南农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海南农业健康、稳步的可持续性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的主体框架初步建立
农业生产过程具有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海南省地处热带,台风、冰雹、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了海南的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呈现高风险性和弱质产业的特征,注定了起到有效分散和转移风险作用的农业保险项目的“准公共品”性质。因此,海南从试点开始就采用“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并成立了3个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共同体,即种养业保险共保体、渔船全损保险共保体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初步建立了以政府主导和财政补贴支持,人保海南省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共保体各司其职的“两翼齐飞”主体框架格局。农业保险试点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海洋渔业,既有大宗农副产品、特色农业产品保险,也有农业财产保险和渔民人身保险。
(二)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保费支出增加较多
海南省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保费收入保持稳步增长态势。截至2008年9月末,保费累计收入2255.45万元,比年初增加1234.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3.56%,保费支出从试点初期的零星支出以后逐月维持持续增长势头;保费累计支出1009.98万元,比年初增加83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81.7%,综合赔付率为44.78%,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农业保险试点险种、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一是险种从试点之初的7个增加到2008年的10个,即在橡胶树风灾保险、香蕉风灾保险、生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渔船全损保险、船东雇主责任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结合冬季瓜菜生产需要,增加水稻保险、尖椒保险、长豆角保险3个险种;二是试点规模和试点区域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从44.6万亩(头、艘、人)增加到163.6万亩(头、艘、人),试点范围从16个县市扩展到全省各市县和农垦系统,其中香蕉试点范围从2007年的澄迈、乐东两县扩大到2008年的澄迈、临高、儋州、昌江、东方、乐东6个市县。试点险种、范围及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费收入、增强农业保险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
(四)农业保险试点已实行保费补贴的标准
橡胶风灾保险根据参保者承受风险能力的差异,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其中,农垦参保自缴90%,省级财政补贴10%;民营参保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尖椒和长豆角保额、费率、保险责任及合同条款由省农业厅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制定,报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香蕉风灾保险、生猪保险、渔船全损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险由船东为所雇佣渔民每份自缴80%,省级财政补贴20%。
二、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待加强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17日印发《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决定年内启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由省财政厅设立农业保险发展资金,预算16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但是由于一些市县的领导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到位,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部门和领导甚至认为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事情,没有充分意识到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准公共产品”性质,需要政府部门大力推动的项目,因而,组织和宣传力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协调组织解决矛盾困难不主动,导致部门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开展工作成效不明显,偏离了试点工作的初衷。
(二)部分群众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愿投保的积极性
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虽然试点期间,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进行了一定比例的补贴,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性质,保险公司出于防范风险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制定的保费率依然偏高,而高保费率又令部分农民买不起保险,因而压制了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影响农民自愿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从而形成越参加农业保险损失越大的不合理的尴尬局面。
(三)试点险种、规模还不能满足海南农业生产、农村群众需求
虽然试点险种和规模较试点之初都有一定的增加和扩大,其中保险险种得到进一步丰富,但是险种数量依然偏少,试点规模相对较小,很难覆盖到具有海南特色的种养殖业。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养殖专业户迫切需要推出诸如:鸡、鸭、鱼险、海洋水产险及奶牛险,部分农民盼望着芒果险、花生险、西瓜险、大豆险、荔枝险等险种的出炉。如2008年4月份发生的一号台风“浣熊”,据统计共造成海南省131.38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21.33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36.42千公顷,其中绝收面积1.03千公顷(其中荔枝、西瓜等经济作物受灾严重);水产养殖损失6000吨,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2.52亿元。由于试点险种未有荔枝险、西瓜险及海洋水产险等险种,灾民受灾只能靠政府民政部门和慈善部门的救济,农业保险在这次台风灾害中未能发挥出很好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因而难以满足广大瓜农、果农、菜农及养殖户的需求,导致试点工作效果显现不明显。[1]
(四)缺乏巨灾补偿准备金和再保险机制
海南省属于农业大省,全省840万人口中大约有540万人口居住在农村,截至2008年三季度末,农业产值占地区GDP的比例为28.9%,可以说农业占据了海南省经济的三分天下,农业发展好坏关系到海南的稳定格局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海南属于自然灾害多发省份,农业生产受灾害影响较大,缺乏巨灾补偿准备金,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就会出现超赔现象;一旦出现较大范围内的重大自然灾害,靠保费收入及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的转移和分散。但试点过程中,尚未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也没有安排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
三、促进海南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
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提供公共品服务的部门―政府部门需要肩负着这个责任。各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陈成副省长在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动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已经成立试点工作协调机构的市县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新增试点的市县、单位要抓紧成立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农业、畜牧、农垦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涉及多个部门要设置内部工作小组,做好上下对口工作衔接,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协调落实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级财政补贴,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积极部署2009年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广泛营造氛围,提高农户参保意识
农业保险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宣传动员是关键。宣传动员工作紧紧围绕农业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步骤、运作机制、保险费率、补助标准、理赔手续等,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变“要我保”为“我要保”,提高农户参保的自觉性。一是利用广播电视、专栏、宣传车、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讲清责任和利益,使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是“花小钱、保大安”的最科学最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增强保险意识。二是在试点市县召开动员大会,人保海南省分公司派员参会指导,详细讲解农业保险条款,使广大农户明确农业保险政策。三是集中办理参保手续。为方便农户参保,加快出单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人保海南省分公司对重点市县乡镇采取约定日期、集中办理的方式,加快参保手续办理进度。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增加农保险种的有效供给
财政补贴是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WTO的《农业协议》规定,农业保险是“绿箱”政策之一,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是WTO规则框架下每个成员的权利。一方面海南在保险试点之初就制定了各个险种保费的补贴标准,保费中参保者自缴70%,省级财政补贴30%,但保费对一般的农户而言还是偏高,相当一部分农户因为买不起保险,望保险而却步,压制了他们的保险需求。如果财政补贴加大对保费的补贴力度,将财政补贴占比提高到50%,尽量减轻农户的负担,就能激发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提高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试点保险险种只有10个,险种种类比较单一,许多养殖户和农户想买保险而试点险种中没有他们想要的险种,造成了有需求而无供给的尴尬局面。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发新险种,增加农险市场的有效供给,满足广大养殖户和农户的迫切需求,增强他们的抗风险能力。
(四)建立巨灾补偿基金,构建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
一方面建立巨灾补偿基金有利于实现“以丰补歉”,有利于试点模式的转型,稳步促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巨灾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一是政府注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贴并划入巨灾补偿基金。[2]二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部分盈余滚动积累。三是资金运用收益。政府巨灾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运作,资金运作收益划入巨灾补偿基金。四是税收优惠返还等。另一方面,各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原则向再保险人购买再保险,分散自身风险。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发展。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机制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的经营亏损建立再保险机制,建立再保险的业务关系,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3]通过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再保险体系,有效分散了政府、经营主体及参保人的风险,对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促进农险长效机制的建立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成.陈成副省长在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动员会议上的讲话[J].内部情况通报,2008,(4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
一、烟台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基本情况
1.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烟台市已构建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为主导,全面履盖城镇居民、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体系。全市城镇职工医保2013年参保人数达198.7万人,城镇居民2013年参保人数为82.4万人,参保率达96.12%。
2.医保基金高效运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我市职工医保住院242463人次,住院医疗大病救助16745人次,住院率为13.24%,人均次住院费用9624.62元,自付比例27%。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特殊病门诊10.23万人次。
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当前我市医保基金高效运行的同时,基金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
1.财务核算基础工作不完善。从财务核算工作来看,当前应用的基金财务核算软件是在独立运行的环境中进行操作的,并未实现与医保业务系统前台数据的连接。大部分财务数据处理还是依靠手工录入,再应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汇总与记帐。这种工作方式强度大,准确率低,容易导致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等错误。
2.财务监督职能不健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核算和监督,但是在当前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科只负责核算,仅限于完成记帐、制作报表、付款等基础工作,很大程度相当于出纳的工作内容,而没有真正发挥严格审核与监督的职能,或仅仅是进行事后审核,造成财务监督乏力,审核漏洞较多的局面。
3.未发挥财务分析职能的应有作用。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医保基金财务工作人员相对缺乏。目前县区一般由两名财务人员同时管理医疗、生育工伤、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多项保险的财务。随着参保人数越来越多,基金征缴和结算的工作量也日益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必须用于处理记账、算账、报表等基础工作,而没有精力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系统地监测与分析、管理和控制,做好风险规避研究工作。因此,当前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并未发挥出财务分析与管理职能的应有作用。
三、改进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1.提高会计核算系统的自动化水平。独立运行的财务核算系统无法减轻财务人员数据录入等烦琐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应尽快进行财务软件与前台业务数据连接的技术改造,实现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共享,保证入口端与出口端的数据,均可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转换并自动反馈在适当的记帐凭证上,再汇总生成各项收入与支出帐目。通过应用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数据传输取代手工数据录入,提高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为业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订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责任分离、授权审批制度、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形成一切按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风气,提升财务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保证各种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审计制度要求,定期对基金账目处理、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实行必要的核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一致。另外,还要监督基金支付业务数据情况,不定期对医疗结算、报销支付进行核实。对于医保经办工作的薄弱环节,要重点设立控制点,拟订审计计划,监督检查单位各职能科室经办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特别是要重点稽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及定点医院的相关数据。通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与规范业务流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财务支付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切实履行分析、预警、监测基金的职能。医保基金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环节包括预算、筹集、结算、支付、决算、报表等。在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不仅要准确、及时、完整地跟踪基金运行情况,还要积极利用各种财务资料,通过各项指标体系,分析监测基金运行状态、走势,对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例如,针对基金支出指标中的医疗门诊慢性病、门诊严重疾病、住院特殊病种专项支出、医疗卫生材料与药物支出等相关项目进行重点监测;针对基金运行指标中统筹基金本期结余率、累计结余率、统筹基金结余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
通过上述各项分析与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基金运行中隐藏的各种问题与纰漏,明确需要完善的工作环节与相应的措施,提出具有倾向性与可行性的建议和意见,规避和分散基金风险,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四、结语
【摘要】新时期国家结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主要举措就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也就是统一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一直到现在为止,政策实施效果不理想,存在整合衔接不彻底、管理体系不完善等缺陷,影响到医保经办效率及社会公平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做好相关研究工作。有鉴于此,本文中笔者主要分析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具体优化措施。
【关键词】城乡居民 医保整合 优化措施
一、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重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主要是发挥经济中市场的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采取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稳定进步与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分配不公、基金收支偏低等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冲击,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实现节约社会公共服务成本、带动基金发展及提高城乡居民可支配资金,提供更多资源保证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更好的发挥全民医保基础性作用,有效缓解我国社会中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矛盾等民生问题。此外,有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增加参保人数与参保人员的受益。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不均带来的民生问题,扩大医疗需求,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缩短城乡发展差距。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构筑良好城乡居民关系,推动城乡经济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服务体系。
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问题分析
(一)组织管理效率偏低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中涉及很多部门,包括卫生部、人社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人社部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卫生部管理新农保,多部门共同管理且缺乏第三方监督部门,难以协调多方利益,造成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政策执行难度变大。加上成乡居民医保信息被卫生部与人社部分散管理,造成出现重复参保问题,大量医保基金流失;最后对接方式存在差别,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组织管理效率。
(二)贫富差距引发困境
城乡二元分割制度产生的另一个负面影响就是造成城乡居民悬殊的贫富差距,造成医保资金筹资机制陷入政策选择的两难境地。目前有三条路径选择实现统一筹资标准:(1)缴费依照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贫富差距的影响,新农合政策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贫困居民难以承受选择退保,造成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2)缴费按照新农保筹资标准;(3)城乡居民这种筹资标准。这三种途径都使得城乡居民医保整合陷入政策选择困境。
(三)损伤农民群众利益
城乡二元分割造成医疗资源不均匀分布。一方面有条件的农民群众愿意到大城市就医,一定程度上挤占大医院的医资源,提高其医疗成本;另一方面不具备条件的农民群众只能前往乡镇医院就医,但乡镇医院水平有限容易造成误诊事件,严重时出现错过最佳时间危及生命,加剧农民群众对乡镇医院的不信任,进而过渡依赖大城市医疗资源,陷入恶性循环。随着医疗资源的不均匀分布造成群众不信任感增加,这也是医疗分诊制度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四)降低抗风险的能力
目前大多数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仅能做到县级统筹,统筹层次偏低。加上各地医保筹资政策存在差别,加上监管不到位引发重复参保、逆向选择及部分定点医院巧立名目、滥用资金的情况。加上部分信息平台不健全,造成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农业转移人口医保基金转移接续工作难以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又参加家乡的新农保,同时享受双重报销,或部分农户着重于眼前利益不参加新医保,造成大量医保基金流失。
三、解决城乡居民医保整合问题的措施
(一)融合行政监督与经办机构
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顶层设计的保障,难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程中主要涉及新农保的卫生部与城镇医保的人社部,医保整合好让其中一方将工作移交给另一方。笔者认为,卫生部可以将新农保工作直接移交给人社部,从本部门最擅长的医药卫生方面给予人社部监管和提供顾问服务。人社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后,进一步构筑投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的建设力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重复参保重复报销问题,有效合理的管理医保基金。
(二)加大公共财政的投资力度
针对贫富差距引起的城乡居民医保存在的政策选择问题,笔者认同统一筹资政策与保障待遇,公共财政投入消化期间的转制成本,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过渡性选择政策虽然可以暂缓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会逐渐增大贫富差距,造成民众怀疑政策制度的公平性,不能满足统一筹资政策与保障待遇的初衷,引起社会动荡;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资力度,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的投钱,配合医疗改革要求,实现转制成本的精准消化,合理控制医院费用与运营成本,其根本目的就是降低成本开始;最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适当加大城乡精准扶贫投入力度。
(三)有效整合地方财政资源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源头,在管理和应用方面一定要合理规划,也是医保费用的部分来源。首先,应通过宏观调控,完善地方税收的比例设置及预算层级,保证地方能够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其次,可通过债券发行的方式进行资金募集,在城镇化建设中将金融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处来;加大对农村迁移人口的关注,增加财政补贴,帮其安家落户。同时还要加大对公共设施方面的财政投入,增加农民工医保补贴,减少因为没钱看病的导致病情恶化的事件产生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权责不明、资源不均及抗风险能力过低等,可以从顶层设计上重新调整国家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管理方式等,从多个角度入手,为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保驾护航。本文中笔者以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现状为切入点,详细阐述整合中存在问题及原因,推动我国国家结构改革与职能转变。
参考文献:
[1]田志榕.当前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缴费中存在的问题及稽核方法[J].中国集体经济.2013(19):11.
关键词:医保基金;管理;监管
医保基金是参保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或企事业单位缴纳参保费用所积累而成的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管理,并在执行医疗费用赔付时,根据相关赔付办法付给参保人的医疗费用。作为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医保基金可以说是医疗保障的生命线,只有合理地使用,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在医疗待遇支付中的作用,才能保证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一、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现象
部门医疗机构还存在逐利思想,且法制意识淡薄,在具体操作中,会利用政策死角,通过各种手段来骗取、套取医保基金。例如医院通过挂床住院等形式,来恶意骗取医疗保险费用;更有甚者,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以便进行更多检查和治疗,浪费医疗资源的同时,也给医保基金造成很大损失。以清流县为例,2017年全县稽核发现违规医疗行为2000余人次,下发整改指令书57份,涉及违规资金19.38万元。
(二)医保基金管理停留于业务层面
医保基金管理的重点一直停留于基金的收支平衡、业务流程的规范和财务管理的合规,缺乏对医保基金管理的活动风险的科学分析和控制。同时,医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主要的渠道是存入银行,虽然这样的方法能够保证基金安全,但是其增值能力较低,很难满足逐年增长的医疗物资价格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三)基金监管乏力、监督不到位
目前,医疗服务监管主要根据医疗服务协议,采取人工核查方式为主,由于医保业务的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加上定点医疗机构分布广、机构数量非常多、住院患者数量庞大,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量大,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监管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过于单一。其次,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惩罚措施落实不到位等,使得医疗机构和药店即使在受到惩罚后,也可能出现再次违规的情况。监管乏力、惩罚不严间接导致管理弱化,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机制也被同步被弱化。
(四)部门协作机制不通畅
医保基金的管理,会涉及到多个不同的部门,包括卫生、药监、物价、医改办、医保局等部门。各相关部门间未进行有效的政策对接和落实,使得医保基金相关政策得不到最佳设计,医保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其医疗保障作用。另外,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有关制度存在漏洞、相关改革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诸多问题,也限制了医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及浪费,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目前医保基金管理形势,建立切实有效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二、完善医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多渠道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要防止医保基金流失,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监管是最重要的环节。医保经办机构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稽核科室推进医疗保险稽核工作,采取重点稽核与普遍稽核相结合、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相结合、上门稽核与上机稽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开展稽核工作。一要完善医疗保险稽核的监管依据、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各项政策及措施,明确界定医保药品报销目录范围,制定总费用控制和分级诊疗等相关政策和监管标准。二是优化住院过程监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情况多样,医保基金管理部门应从抽查床头登记表、核实住院人员,检查冒名顶替、伪造病历记录、串换药品等方式上优化,加强对项目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诊疗的科学性方面检查,确保医保基金有效监管。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往往对政策不够熟悉,给部分医疗机构留下可乘之机。做好对定点机构的宣传培训,要求经办人员吃透政策,遵循协议约定,让公立医院回归到公益性质、医生回归到看病角色、药品回归到治病功能,为患者提供高效的医疗服务;还要对参保人员进行宣传,通过广而告之的方式,让参保人员知晓医保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利用舆论影响力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将医保服务窗口前移,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保服务站,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将系统稽核与现场稽核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五是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督促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增强医保基金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财务政策,按照要求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在编制收支预算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龄结构、医疗费用增长趋势等数据进行分析,力求收支预算工作做准、做实。建立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选择较为合适的数据分析软件,深入分析基金运行数据与统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发现基金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方法和思路,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调整建议,遏制问题在最初状态,从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医保基金管理涉及的环节非常多,在管理过程中,除了需要医保政策外,还要有药品、物价、卫生各方面的政策支持。因此,医疗改革和基金运行的每个部门要提高协作、密切配合,改变政策制定不符合管理实际的状况,破除各自为政局面。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彼此合作,积极探讨从病人住院就医到报销环节下存在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和报销政策等一体化的政策法规,有效解决利用政策漏洞,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
(四)完善医疗服务监控体系建设
由医保基金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软件开发商共同研究软件系统整体规划,开发出由电子病历管理、医疗待遇系统、医院管理系统、中心统计分析、定点医疗机构进销存管理系统等组成的信息系统监管体系,有效利用医保大数据,采用高科技含量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构建“升级版”的在线医疗费用稽核系统、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能够较全面监控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如:构建医疗待遇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相衔接的在线监控审核系统,实现对医院医疗行为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按照医保有关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预警指标,比如设定每人每天吸氧不允许超过24小时、住院天数计入不计出、药品报销目录等重点数据预警,及时发现医院医疗行为的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减小基金运行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方式;问题;对策
对于我国参保患者而言,他们健康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医疗服务需求与定点医疗医院机构,而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也有自身考虑,他们的立场可能与参保人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如何权衡这一利益矛盾,做好内部管理,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和公平医疗价格,这也是目前定点医疗医院在建设过程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应该说,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事实方案的通知》颁布后,其中就明确提出了医保服务应该扩大范围并实现质量提升转变,对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新的医疗服务要求,实现全民医保覆盖目标,提高医院筹资水平。所以在新医改形势下,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必须在管理方式上加以改善,使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在确保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同时,也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畴之内,改革付费机制,构建完善的总额预算管理复合式付费方式,全面改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及服务方式。
1国内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涉及三方,它们分别为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过程中,参保人员接受定点医疗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医疗基金。可以见得,三方的利益融合点就在定点医疗医院机构,所以对该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相当关键。但实际上,我国各地的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管理方面还是存在问题的,甚至某些地区机构不能确保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权利。为了改善定点医疗医院管理方式,就必须首先对这些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出和分析。
1.1机构所选机制存在问题
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确保医疗服务市场实现多元化和市场化改变。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定点医疗医院在建设选择标准上设定过于粗略,存在太多不合理性,也缺乏竞争性。再由于城市大中型直属医疗机构垄断地区医疗服务市场,这就更进一步凸显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弱势,使定点医疗医院在市场中无法相互激励,长此以往在地区民众心中就渐渐失去其代表性和权威性,导致目前他们在准入机制方面名存实亡,这从根本上就不利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权利实施。
1.2缺乏退出机制现有医保机构
一直对基本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实施服务协议签订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机制,满足参保人员对医疗服务的现实需求。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统筹区域建设来看,他们对医疗机构的设置普遍缺乏宏观区域统一规划,这也导致了地方医疗卫生资源分布配置的严重不合理,许多地方还存在医疗机构供大于求的现象。为此,定点医疗医院为了进一步满足自身经营经济需求,就间接产生了诱导需求,它进一步促使地方医疗机构在资源方面出现极度浪费问题,导致医疗服务水平的降低。而对于某些定点医疗医院由于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主导地位,他们拥有着丰富的患者资源,所以这就促使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就相对消极地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这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严重不足,甚至出现推诿病人,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现象。考虑到目前我国地方严重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行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而像定点医疗医院又欠缺权威性指标评价医疗服务,包括退出管理手段的过分形式化,这就导致了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在竞争市场中的绝对劣势,根本无法与大中型医疗机构相抗衡,因此他们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低效运作也就不足为奇。
2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管理的相关对策思考
2.1改善权责划分机制
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特别要加强立法,实现对权责划分机制的改善,以法律形式明确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权利义务,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就是要首先明确医保机构的相关管理主体地位,对机构内部所履行的管理职能及业务流程进行相关优化和细化。构建以医保管理职能为主的内部科室、人员配合运行机制,并使其高效透明化,通过各项管理立法来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的医疗服务优质输出,实现与医保办方面的互动交流,强化配合意识。换言之,就是要定点医疗医院机构与医保机构有效融合并构建长期合作共赢关系,如实现对参保人员优质医疗服务的有效提供,和谐整个医疗服务市场建设体系。
2.2严格执行竞争、退出与惩罚机制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所颁发的《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相关精神,各个地区应该为定点医疗医院机构设置分级管理办法,并对其分级管理医疗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合理设置考核标准,以利于完善医院在市场中的竞争意识。按照考评结果,也要对医院进行相关的准入与退出管理机制制定,提高医疗机构竞争意识,对地区内的每一个定点医疗医院机构都采取联动机制,实现相互交流,以增加机构内部管理透明度,检举某些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顶点医疗机构,并给予不同程度的相应处罚,甚至追究当事机构及个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2.3提供互联网创新管理模式
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内部管理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创新管理模式,结合现代社会信息产业要求提供互联网相关技术保障,实现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领域的全面信息化。定点医疗医院机构的信息化一方面能够缓解患者账单监管、审核、病史查阅所带来的大工作量问题,一方面也能监督医疗行为,通过实时监测医疗机构来实现对异常就诊次数以及高额医疗费用的监督查处机制,构建预警系统,彻底杜绝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再一方面,也要强化医疗行为主体,对医院机构内部所提供的医疗行为诊疗项目与用药状况进行记录监督,完全实现对医生信用的全面责任制,将医疗保险责任切实落实到每一个机构人员身上,实现对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管。这也是从源头控制和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费用的最好对策。
2.4构建专家监管师与专家数据库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构建专家监管师与专家数据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服务专业型,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具体来说,该数据库能够实现对医院内部实际医疗服务情况的分析,降低管理中工作繁琐所带来的诸多压力。特别是在考核评分实施方面,该数据库能够对医保、医药、临床、药品及服务价格等等作出专家数据分析,并及时提供相关专家咨询意见,实现对该数据库构建的科学合理化,也实现对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内部管理的信息化优化。
2.5开启智能审核系统
智能审核系统也是目前医保定点医疗医院的全新管理方式,它的审核规则秉承“先松后紧”原则,在临床医学、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方面都有相关应对措施,拥有对医保报销单据的全面自动审核“电子眼”。具体来说,其审核规则就包括A类扣款规则、B类准扣款规则、C类监控规则这3大类。每天智能审核系统都会展开审核扣款规则炒作,对系统中内容进行有效筛查,然后真实反映所受理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违规现象,并将其纳入到C类监控规则当中,作为现场审查病历取证的抽查依据。自采用这一智能审核系统后,医保定点医疗医院在管理违规行为方面有明显效果。以实际调查数据为例,某医院在实施该系统后其总问题单据金额占当月总医保报销金额的百分比明显下降,违规总费用也从系统使用前的34.00%下降到15.00%,这仅仅用了医院6个月时间。另外,A类扣款问题的单据金额占当月总医保报销金额百分比也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违规费用从系统使用前的0.84%下降到6个月后的0.09%,下降幅度高达90.00%。通过智能审核数据的使用也说明该医院深层次加强了医院本身的医保报销单据规范化管理工作,解决了诸如扣款单据违规问题这样的定点医疗保险医院管理难题,提高了医院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也减轻了病人负担及医保基金的额度。
2.6强化医院内部部门联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医疗保险部门在服务质量与费用上达成统一,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可靠服务。首先,医保机构必须做到沟通和协调多部门联动合作,为医疗服务市场中有关医保、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因素提供可靠机制,尤其是对奖惩机制与检查机制的充分发挥,真正实现多部门联合优势。如此操作还能确保医保机构管理合作的全面顺利推进,对相关部门医疗服务价格也能够给出可靠保障。更重要的是,它有效遏制了定点医疗医院机构在过往打球、钻政策漏洞的违规医疗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结语
综上所述,该文通过浅析我国医保定点医疗医院机构所现存的内部管理问题,给出了相应对策。在未来的机构建设进程中,医院方面应该注重自身与同行、与医疗服务市场的良性互动过程,更应该按照政策依法整顿内部医疗团队及服务过程,争取建立一套激励性与规范性并存的医疗服务体系,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真正做到为城镇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福祉。
[参考文献]
[1]张贝贝.基于医保供应链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10:23-25.
[2]刘武,杨晓飞,张进关,等.居民医疗机构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沈阳市为例[J].人口与发展,2011,17(4):75-8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曾伟”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医保局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政务公开测评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
根据《宁国市2021年一季度第三方政务公开评估反馈问题》明细,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召开工作调度会,要求迅速抓好问题整改,并进一步强化举措,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政策法规方面
更新2021年部门文件三条,并关联相关解读。梳理本部门2021年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公示清理结果。
(二)重大决策公开方面
公开《关于征求<宁国市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并公示征集意见结果。
(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联系工程师,已解决前台本栏目无法显示的问题,并公开本部门2021年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规划计划和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任务分解、执行和落实情况等信息7条。
(四)机构领导方面
公开本部门2021年领导活动信息3条。
(五)机构设置方面
完善本部门机构职能目录,添加法定依据要素。
(六)财政资金方面
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在部门项目中公示《宁国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项目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并公示宁国市医保局2020年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情况说明。
(七)应急管理方面
新增本部门疫情防控相关信息2条。
(八)行政权力运行方面
及时更新本部门2021年行政执法公示结果信息。
(九)“双随机一公开”方面
公示《关于开展2021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一轮全覆盖检查的通知》,包括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信息。
(十)新闻方面
公开本部门2021年新闻年度安排以及《关于召开宁国市医保“贯彻监管条例 维护基金安全”新闻会的通知》,并公开新闻会实录。
(十一)本级政策解读方面
公开【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内容解读,通过图表和视频解读2021年本部门文件三条。
(十二)回应关切方面
新增2021年互动回应信息4条,主动回应信息4条。
(十三)监督保障方面
公开《宁国市医保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宁国市医保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分解表》。
(十四)公开年报方面
对2020年公开年报进行修改和完善。
(十五)信息公开指南方面
在信息公开指南中添加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方面
一是更新宁国市2021年2月及3月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二是公开《关于开展2021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第一轮全覆盖检查的通知》。三是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2021年预算及2020年决算信息,公开本市2021年一季度生育保险运行情况以及3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表。
目前,所有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改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抓整改。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向各科室转交问题整改办理清单,并提出了具体需要整改的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
二是深化自查抓整改。接到问题清单后,局办公室及时对政务公开网站开展了全面深入自查,除了对网上测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还对所有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梳理,进一步细化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要求对照问题精准整改,力求做到边整改、边提高。
三是注重实效抓整改。政务公开整改工作调度会议之后,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第三方公司测评政务公开反馈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对照问题逐一整改,逐一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确保栏目内容符合更新要求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局干部会议上进行学习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抓落实”的工作体系,确保工作常态化。
(二)学习政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工作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