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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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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1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适用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

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2.适用租赁准则

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

3.采用BOT处理

BOT(buiI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经营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

4.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尤其是在25号文未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前述的几种会计准则适用,就形式特征而言。似乎适用租赁准则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在理论研究领域倾向于适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准则的观点也比较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能源服务公司,特别是非上市的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却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能源服务公司则把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能源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按融资租赁或BOT处理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零个案。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本着简化核算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

1.节能设备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核算

节能设备作为能源服务公司一类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既不作融资租赁处理,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租赁。因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效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期值,每期的实际收益一般不能在合同明确,也不会规定一个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

核算中。需要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从而计算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再者,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给用能单位,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不主张采用融资租赁的处理;而如果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预计净残值,按税法规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年,为了使会计与税法处理趋同。企业往往按税法的规定制定折旧年限,并预留残值。但合同能源管理下,合同期一般都远短于上述规定的折旧年限,目前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多为五年左右。因此,笔者认为节能设备可按合同期为折旧年限进行平均摊销。又因合同期满时节能设备一般会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对于能源服务公司而言预计残值的意义不大,建议残值预计为零。相应地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建议作为费用列支,不再区分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支出。合同期满用能单位接受无偿移交的节能设备时,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入账。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25号文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据25号文的意见: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会计上按捐赠处理,税务上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半”;对于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如果用能单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该支出作为能源费用或相关支出列支,如果是企业,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合理区分或单独计量的,作为费用列支。

至于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很多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直接在“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计提折旧以及合同期满设备转交用能单位时的涉税问题,随着25号文的公布及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明确,节能设备如按前述作为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实质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无太大差别。

2.采用BOT处理

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一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一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如前述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

3.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

能源服务公司用自产节能产品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属于正常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设备部分按产品销售处理则可,在此不赘述。

4.后续服务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能源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支出,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是难巨的,但同时节能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在此背景下如何本着创新和扶持的原则完善、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亦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作者:尹桂凤宋佳璐《经济视角》2007年第10期

第2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月15日在“2009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宣布,政府将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间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帮助减少业主的能源消费,而减少的能源费用,则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

推广EMC政府掏腰包

根据北京最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区别不同类型予以政府资金支持。据了解,政府扶持对象主要针对北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其他用能单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与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挂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15%至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这一举措出台,用北京市政府参事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柴晓钟的话来说:“就是政府掏腰包,鼓励企业更多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模式。”

“这种机制十分有助于推动技术上的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沈龙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这是国内继上海之后公布实施的第二个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对于北京市政府该项举措,光大证券分析师王海生表示:“北京的政策将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鼓励政策的出台或意味着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的启动。如果按照30%的补助额度,节能改造投资平均回收期将由3年降至2年!”

目前北京分属中国节能环保产业委员会EMC会员共有113家,占据全国三分一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建筑、工业,交通等三大领域。这些公司中,近半数的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5000万元的有13家,部分公司已经具备了良好的资信等级,多数公司可以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直至融资的一条龙服务。近几年,北京市场共完成合同600个,投资总额9亿多元,年节能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以上。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的节能方式,但在中国,仍存在着市场认知度不高节能服务公司不多且融资难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混乱以及企业对于节能意识缺乏等多个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窦铮说:“很多效益好的企业并不重视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又缺乏资金开展节能项目,无法分享节能受益。”他同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投资渠道还不通畅,市场上缺少对节能服务公司简洁有效的担保方法,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困难。另外,在评价标准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

柴晓钟告诉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北京市政府还将搭建个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服务强度,同时搭建两个服务机构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能量监测机构库;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情况,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合同范本,指导规范节能服务市场;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困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量审核状况也将得到改善。据介绍,此次北京市政府将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引入第三方进行节能量审核,要求项目申报时需提供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前及项目实施后的用能状况审核报告。同时,采取后扶持方式,即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节能量核定后安排扶持资金拨付。

对于资本方来说,他们看到了很多新的投资机会。据当天参会的一位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的出台除了将刺激用能企业积极节能,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获得快速发展,还将带动带动节能诊断、设计、节能产品生产、安装施工,节能运行管理和融资等产业发展,带动社会投资投入节能改造。在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的同时,取得社会节能效益。

谁将最大受益?

6月15日,在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12家企业在北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意向合作金额近亿元。其中,北京唯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外企服务总公司签订了3000万元的节能改造合同,西门子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40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意向合同,这两个千万大单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作为建筑节能空间最大的北京市场,这两个千万大单均出自建筑节能领域。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不管在哪个领域,上千万的大单并不多见,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大部分建筑企业节能意识不够,最重要的还在于合同能源管理由专业节能公司先掏腰包,即便是首期改造,资金量也使很多公司负担不起;但此次签约中以大单居多,让他们也看明白了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在北京的建筑节能市场非常有前途。

合同能源管理是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重要模式,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其中,合同节能管理解决方案运用于建筑,可以实现节省能耗10%-30%。

伴随着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出台和各种优惠细则的陆续亮相,有业内人士分析,北京市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面积仅占民用建筑的5.4%,但全年耗电量却高达33亿度,接近全市居民生活用电的一半,将会成为此次政策支持的重点。一旦高达万亿的建筑节能市场大门渐次开启,那些积极拓展合同能源业务的上市公司如泰豪科技以及以智光电气,荣信股份等为首的节能设备制造商将最大受益。

很多证券分析人士认为,相关EMC公司将成为北京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启动的直接受益者,其中泰豪科技在大型公共建筑系统集成市场占有5%的份额,同时长期开拓北京市场,拥有众多著名案例。公司不仅将直接受益于北京EMC市场的启动,还将进一步增强在节能服务领域的品牌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将因节能产品带动传统业务的成长。申银万国分析师吕琪则表示,泰豪科技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业务值得期待,估计今明两年有可能收购相关EMC公司,并有望获得1-2亿元的合同订单。

第3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第4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盈利模式;节能改造

Abstract: Contracting out network energy management is a new trend that saves energy and money for the operator. It has also given rise to a new commercial contract model. Clients can optimize their investment by using advanced, highly efficient energy-monitoring equipment to determine the power consumption of base stations. This also helps improve overall energy efficiency at the site. Energy-saving companies aim to help operators recoup their investment, obtain profits, and re-invest the savings in rolling development. This new commercial model reduces proj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risk, and faster lower power cost and operating cost, and improves users’ competitiveness.

Key words: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fitability model; energy-saving reconstruction

目前,中国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需要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并陆续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三大运营商正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中国电信公布2012年“单位信息流量综合能耗”比2009年下降30%以上,中国移动在2012年12月底实现了单位业务量耗电下降20%的目标,中国联通也提出能源消费零增长的目标。

如图1所示,基站设备和空调是节能降耗的重点对象。我们需要为企业客户在各个环节实施节能改造,并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指导、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收回项目投资、获得利润,形成滚动发展。

节能服务公司(在一些国家简称ESCO公司,在中国简称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ESCO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

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

特点和应用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中,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是由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其资金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把“节能”当作投资,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能源费用成为投资回报,投资方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分享部分利润,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管理模式[1-3]。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和运营商的节能减排工作,中兴通讯能源配套部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根据不同的设备及场景,为企业提供了最佳的解决方案。

1.1 主设备节能

当基站的话务量下降时,软件自动控制基站,并根据话务量变化动态关闭或开启部分没有负载的收发信号单元,从而达到节电目的。主要可以有两种方式来解决话务量下降的问题。

·载频关断。通过话务符合情况及对话务情况进行的相关预测,关闭多余的空闲载频以节约能源,或者打开已关闭的载频使该载频可以随时待命。

·时隙关断。当载频中业务时隙空闲,系统会自动关闭这些空闲业务时隙所占的功放,如果需要占用时隙则再打开,以达到节省功放功耗的效果。

1.2 开关电源节能

1.2.1 整流模块休眠技术

电源系统能根据当前状态下负载电流和电池电流,计算出系统最高效率工作时的整流模块开机数量,关闭其他整流模块,使工作的整流模块处于效率最高点,降低损耗,从而实现节能[4]。

1.2.2 呼吸式能量管理

工作与休眠的整流模块定期切换,可以避免少数整流模块处于长期工作状态而另一部分整流模块处于长期休眠状态的情况。

利用“先开先关”机制可以保证每个模块的工作时间;使用“先开后关”方式可以保证不间断供电。从整流模块的寿命出发,采取呼吸式功率能量管理方式让多余的整流模块轮流处于关机状态,即每隔一定时间开启一个整流模块然后关闭另一个整流模块,我们称这段时间间隔为呼吸周期。呼吸式能源管理的轮换方式如图2所示。

1.3 蓄电池地埋技术

蓄电池地埋技术是主要通过对蓄电池进行地埋处理,并利用土壤与空气的温度差异为其提供一个适宜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蓄电池的使用寿命以及使用效率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用[5]。

蓄电池地埋技术可以节省地面空间,有效防止偷盗,具体的蓄电池地埋技术方案如图3所示。

1.4 机房升温改造技术

将机房空调启动温度调高到35℃,把蓄电池放入恒温柜内,温度保持在25℃以下,利用智能通风系统,根据室内外温差,将机房外冷空气吸入机房,排风机可将室内设备产生的累计热量排出机房,从而达到降温效果,并且可以减少空调的能耗。该技术的节能效果为:机房空调启动温度提升到35℃,可使空调能耗降低40%~60%。蓄电池恒温柜测试效果数据如表1所示。

1.5新能源——纯太阳能方案

纯太阳能供电方案是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然后通过控制器对蓄电池充电,并直接给直流负载供电,如果有交流负载,还可以通过逆变器对交流负载供电。如遇到光照不足或者连续阴雨天,则由后备蓄电池放电为负载供电。由于纯太阳能供电方案中没有后备电源,为保障供电可靠性,蓄电池容量和太阳能组件容量要适当地进行配置,若配置容量不足则可能会影响供电的可靠性。

1.6 空调的精细化管理

在站点运行过程中,旧空调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换热效果下降、用电量增加的问题。其原因是由于压缩机内部油耐磨性不足,在换热器管路内壁形成不同厚度的油膜,降低了换热器的导热效率,导致出风口温度下降,用电量增加。可以采用向空调内添加节能添加剂(PROA)的方式,使压缩机形成一种永久的保护膜,以减少压缩机的用电时间,降低空调磨损,延长使用寿命,该技术节电率可以达到10%~20%。

同时,需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特点,加强对空调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如定时清理出风口,根据机房温度要求,在基站正常工作情况下适当调高空调制冷温度,以便于减少空调压缩机的工作时间。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作

机制及盈利估算分析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独立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这样使得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减少。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对系统管理、资金筹备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以如下的模型为例,分析节能公司的相关盈利模式:

模型为基站1 000个,40A以下基站900个,40A以上基站100个,华东地区典型气候,砖混结构机房,5年框架合同,每年节省电费4:6分成。公司盈利预估分析见表2。

节能企业享受节能项目免税,及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这给企业带来了便利。

以某节能公司为例,其合同能源管理年收入2 000万元,5年累计收入为1亿元,其中一次性的投入成本为5 000万元(80%为固定资产投入)。因取得节能企业资质享受相关税务优惠,则5年累计优惠税额为:营业税及附加优惠金额560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616万元。 税务优惠相当于增加毛利,两项合计提高毛利率:1 176万/1亿=11%。 税收优惠参见表3。

3 投产应用效果

3.1主设备节能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在以下站点进行了投产,站点开通后的能耗对比参见图4。

如图4所示,东方红站点开通载频关断功能前平均日功耗为63.7 kWh,而开通功能后日功耗为50.6 kWh,功耗下降20.5%。石牌坊站点开通时隙关断功能前平均日功耗为53.2 kWh,而开通功能后日功耗为46.1 kWh,功耗下降13.3%。

3.2 开关电源节能改造

通过单独升级节能改造管理软件,可提高模块带载率整流器优化服务,并可在软件升级节能效果基础上提升2.6%~4.2%。整体平均节电比例为 8.43%。开关电源节能改造效果对比如图5所示。

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

应用中的建议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的投资收益模式,在项目合作和合同谈判中,必须注意节能效益分成的财务处理方式。并且必须充分考虑在合同期内,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如何处置。

合同中应该明确设备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且对节能效果有影响时,双方节能分享比例如何确定。同时,要注意节能量的计量方式,这是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的关键。如变频器的节能测试,应该在生产工艺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连续的工频、变频运行测试,准确测试出单位小时节电量。

5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但经过几年推广、发展,已经逐步得到认可,市场前景非常诱人。总而言之,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出资为企业进行节能改造,让企业在投资很少或不投资的情况下,每年可节省数量可观的能源费,值得在企业推广。

参考文献

[1] 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S].2010.

[2]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S].2008.

[3] GB/T 13234-2009.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S].2009.

第5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核电空调优势明显

新能源项目是未来储备

当前股价:元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公司作为我国空调制冷配件领域垄断寡头之一,截止阀市场占有率第一、四通阀市场占有率第二。近两年在不断扩大自身截止阀、四通阀领域的优势外,积极向多晶硅、污水源热泵等领域进军。

在新兴业务的开拓方面,公司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进步,2010年公司成功中标了多个核电空调项目;收购江苏大通风机为公司实现核电暖通总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成功收购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战略性布局可再生能源领域;在移动通信领域,2010年公司分别进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以及中国联通的基站空调以及基站精密空调的采购名单。总体来说,随着可再生能源业务的带动,公司销售收入将实现可持续增长。

可再生能源业务发展超预期

盾安环境在2010年上半年成功收购太原炬能再生能源供热有限公司,战略性布局可再生能源领域。太原矩能目前生产销售的污水源热泵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个系统是通过两家公司合作研发的,可以为北方需要集中供热地区通过处理吸收污水中的热量直接给小区和商业设施供热,公司的产品不仅在能效方面优势明显,而且还起到节能环保的作用。目前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太原市得到一定范围内的推广,未来该模式将可能推广到其他省市。

2010年6月中央财政决定今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旨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也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 以上(含)。此外,利用污水资源的成本比一般燃煤的成本要低很多,加上政府的财政补贴,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较强,估计2-3年可以收回设备成本。

2011年1月14日公司公告在山西省平定县获得价值10亿元的可再生能源供热合同。工程建设总规模为建筑面积1080万平方米的平定县城镇建筑供暖(包括居民小区办公及商用建筑、学校及卫生部门等),建设施工周期为2011 -2015年共5年,进度规划暂定为:2011年完成建筑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2012年完成建筑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2013年完成建筑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2014年完成建筑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2015年完成建筑供热面积80万平方米。合同总投资额为10亿元人民币。2011年供热收费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民用建筑为4.2元/月/平方米,商用建筑为7元/月/平方米,以后各年收费标准按照当年《物价局批准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和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从2011年度开始形成收入,粗略估算新增营业收入5600万元,利润3148万元。自2008 年太原炬能成立以来,已建、在建和已签合同工程项目10多个,协议供热面积近1600多万平米,累计合同额已超过12亿元,具有非常强的社会资源优势和经验优势。

核电空调优势明显

2010年7月1日公司中标宁德3-4、阳江3-6、防城港1-2号机组LOT12B核岛制冷机项目LOT15Bb标段、防城港LOT12C项目、大亚湾冷水机组项目,合计金额4022.63万元。我们认为,此次中标又一次体现了公司核电空调领域的优势。

从2008年底打入核电空调主机市场以来,公司在核电空调主机领域已经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考虑到公司整合大通风机后有望成为核电站通风和空调控制系统总包商,我们认为公司的核电暖通系统设备未来有望爆发式增长。

核电暖通系统由空调主机、风机、风阀和末端四部分构成,公司具有核电制冷主机和末端的生产资质,并具有风阀的生产能力。另外,公司控股大通风机,拓展核电风机领域。大通风机曾为秦山核电站各期项目配套超过1亿元风机,并承接过出口核项目风机订单,目前公司正在申请核电风机和风阀的生产资质,预计年内可以取得。中广核等大客户有意在核电暖通系统领域培养两家以上具备总包资质的供应商,我们认为公司在取得风机风阀核级生产资质后,有望打破南风股份在核电暖通系统总包领域长期垄断的局面。

核电系统总包将大幅提高公司核电空调业务盈利能力。一台百万千瓦核反应堆机组的空调主机为1000多万,而系统总包价值可达1-2亿元,成为总承包商后,公司核电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都将明显提升。

新能源项目是未来储备

公司在2009年11月公布多晶硅项目,计划在内蒙古建设3000吨多晶硅项目,在进军多晶硅行业的同时,公司也获得了一定的风险回报,首先是受让金牛煤电23%的股权,参与投资城梁井煤矿,该煤矿探明储量为22亿吨,2-3 年内将达到800-1000万吨的产能,并能为公司贡献接近1.5-2.0亿元的投资收益。由于是新建生产线并且采取最先进的制造方法,因此公司多晶硅达产后的成本将有一定优势,通过成本控制,按照目前的价格来看,多晶硅产品毛利率可以达到20%以上。

投资建议

制冷业务未来稳定增长。2010年制冷配件销量增速很高,由于配件售价与铜价挂钩,目前来看铜价同比有一定的上升,因此配件业务的销售收入会出现40%以上的上升,即使在毛利率有所下滑的情况下,主营业务利润也将出现30%的提升。随着整个经济的恢复和家电下乡政策的持续,2011年整个空调行业将持续稳定增长。

第6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然而重盈工元是一家尚未开展任何业务的公司,该公司截至2012年5月31日的营业收入为0元。鸿利光电在上半年业绩下滑成定局的背景下,还毅然斥巨资收购一家“壳”公司的作法,十分令人费解。

收购“壳”公司

7月3日鸿利光电公告称,为了发展和增强重盈工元实力需要,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重盈工元增资事宜达成协议条款:重盈工元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鸿利光电以2400万元认购;郑俊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认购价为100万元;在增资的同时,何敏婉将其所持重盈工元40%的股权(出资额200万元)以200万元转让予郑俊,将其所持重盈工元10%的股权(出资额50万元)以50 万元转让予刘永锋。股权转让完成后,鸿利光电将持有重盈工元80%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1年鸿利光电实现净利润7362万元,此次增资重盈工元的资金将耗费2400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32.6%,公司可谓是不惜花费血本。然而相关资料却显示重盈工元是一家不折不扣的“壳”公司:截至2012年5月31日,重盈工元总资产468.91万元,总负债0元,净资产468.91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3.96万元。自2011年6月成立以来,重盈工元并未开展过实际业务。鸿利光电收购这家公司欲意何为?

获取资质存瑕疵

鸿利光电对证券事务代表邓寿铁对本刊记者表示,“公司增资重盈工元是为了抓住我国节能、环保等产业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市场机遇,响应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的实施方案,更好地承担市政等LED照明工程。”事实上,鸿利光电看中的应当是重盈工元所具有的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国家备案单位”的资质。

第7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关键词:能源管理中心;建陶企业;节能减排

1 背景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其能源消耗总量在全国工业部门中位于电力、冶金、石化之后,居第四位。近年来,随着社会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和社会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大力倡导和支持,建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效果日益凸显。建材行业水泥、平板玻璃、石灰制造、建筑陶瓷、砖瓦和轻质建材等主要产品单位综合能耗大幅降低。2010年,建材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降低52%,其中,建筑陶瓷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2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烟气粉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明显减少,建材工业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超过6亿t。当前,我国建材工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要求陶瓷企业积极推进节能减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利用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行业技术管理水平,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并要求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约束性指标),陶瓷产业作为典型的高耗能产业,能源成本往往达到全部成本的50%以上。而据德国节能研究部门的研究结论,通过加强企业的能源管理可为企业减少15%~20%的能源消耗,即节约能源又节约成本,故作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降低高能耗产品的重点行业,推行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的有效管理、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并实施必要的认证,已成为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的一种手段。

2 能源管理中心的架构及模式

2.1 能源管理中心组织架构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主要是通过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自动化技术;结合陶瓷生产特点;利用生产过程能量系统建模技术、能量综合优化方法、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工艺装备优化集成技术等,建立以企业建模与信息系统集成为核心的能量系统优化调度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合理的管理模式和精确的生产模型,对陶瓷企业的能量流、物料流、信息流进行综合、透明、实时的监控与优化调度,旨在实现陶瓷企业的高效生产,提高陶瓷企业的资源利用率,降低陶瓷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综合水耗。

该平台的建设需要企业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并参与,其体系架构的组建大体上由公司、科室部门和车间三级能源管理体系组成。公司决策者(董事长或总经理)任能源管理小组组长,主要统筹全局;生产负责人任能源管理小组副组长,负责全公司节能方案、节能措施的制定,密切联系市、区经贸委等政府部门,传达国家政策和节能要求。科室部门主要指设备科、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发技术中心、质管部、PMC科等,其中,设备科是主要的能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项能源管理工作,而其它科室部门起协调能源管理作用。车间部门主要指各个生产车间及生产辅助车间,主要职责就是执行能源管理制度,尽最大能力完成公司的能源目标与方针。公司的能源管理架构如图1所示。

2.2 能源管理中心监督及运行模式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是一项政府对重点耗能企业监测的系统工程。除了对节能设备的监测外,还提供具体的耗能设备数据以便于针对性的管理。陶瓷企业通过对耗能数据的掌握、分析,从而加强节能管理,视不同企业的生产模式预计可减少5%~20%的能源消耗。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在能源管理平台上监测到陶瓷企业最新的耗能数据。

能源管理中心监督管理模式如图2所示。

2.3 能源管理中心网络架构

建陶企业的耗能主要为电能、水煤浆、天然气、柴油、水,配电房和用电设备已配置的计量仪表大多为机械式电度表。为建立在线监测系统,须更换为三相多功能电力参数计量仪,配以MiniFC,将MiniFC接入企业内部局域网络,通过本地构建的服务器实现远程监控。自来水的采集通过超声波流量计采集数据,配以无线PCC通讯,将数据传至MiniFC,再将MiniFC接入企业内部网络;用户可以实现web方式的本地服务器的登录查看实时数据。

本地服务器的建设采用B/S 设计结构与分布式管理。系统服务器由数据服务器、通讯服务器双机热备份组成,并配置正版的服务器软件系统,包括SQL server 数据库,Windows Server 2008 中文企业版,IBM24服务器。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架构层次结构示意图如图3所示。

最底层的是基于计量智能传感网络的能源监控平台,采用物联网技术,将所有能源形式的计量仪表通过通讯设备按照智能传感网络的技术进行组网,对陶瓷企业内部的各站点用能设备、各车间的能源消耗状态进行网络化自动采集,一方面为陶瓷企业内部管理节能提供准实时的信息;另一方面,借助企业的Internet出口,将相关信息递交到相关的管理单位。

第二层为协议转换接口层。智能传感网络将企业内部所有的监测设备的信息与数据采用自定义的通信规约和数据转换形式,设备通过RS-485 总线或者无线方式将数据传至MiniFC 现场控制器。由MiniFC实现规约转换和高速数据传输。

第三层为数据管理层。采集的数据在MiniFC层分类管理、保存以提供后台系统实时访问和历史数据的提取。针对不同的智能监测设备在数据管理层提供唯一的数据库链接和实时状态查询访问功能。作为系统监测中心的后台软件,将为用户提供数据的显示、统计、分类管理和建档。对节能措施的方案制定、能源统计、能耗分析与预测、用能质量的评估,以及能源进行审计。能源管理中心拓扑结构如图4所示。

图4中SCADA、IFIX CLIENT为计算机,HISTORIAN 和PORTAL为服务器。SCADA节点用于采集现场数据,HISTORIAN作为历史数据库服务器,PORTAL服务器用于WEB。

3 能源管理中心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3.1 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两化融合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管理增效、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3.1.1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

我国陶瓷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上传统陶瓷砖最大生产国(年产量达90亿m2以上)、消费国和出口国。每年要耗用1.7亿t不可再生的天然矿物原料,耗用能源达5000万t标煤,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和污染,资源、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陶瓷行业发展的瓶颈。同时,陶瓷行业存在生产资源消耗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主要问题,成为我国能源消费大户,因此,是一个存在巨大节能潜力的产业。随着相关生产原料和能源的成本不断上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日益下降,节能减排既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3.1.2践行国家产业政策需要

国家产业政策也鼓励和支持建材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2009年工信部与财政部在联合下发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中提出,为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将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逐步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示范工作。在大中型建材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提升能效水平,最大限度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是国家节能降耗的要求,也是推进两化融合的要求。我国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两化融合的核心就是信息化支撑,追求可持续发展模式。我国在工业领域尤其是重点用能行业中推广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是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表现之一,是促进“两化”融合的重要内容。

3.1.3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

随着“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从严从紧的节能减排政策的陆续出台,作为高能耗、高排放和依赖能源资源的建材企业面临着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等多重挑战。建材企业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能源使用管控。

3.2 能源管理中心对企业的现实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的发展,能源中心管理技术也突飞猛进,数据库管理、集散控制技术、网络技术、分析决策系统、智能系统和智能管理等已经应用于工业企业,成为企业能源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支撑。通过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可为企业带来显著的效益,如:

(1) 通过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运用信息化手段,可提高企业对用能情况监督管理的能力;

(2) 通过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立一套有效的自动化能源数据获取系统,对能源供应进行监测,以便企业实时掌握能源状况,为实现能源自动化调控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同时方便企业的计量和成本核算工作。

(3) 通过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利用能源数据获取系统,对各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控,了解和掌握各重点耗能设备实时能源利用情况。

(4) 通过建立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运用数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对重点耗能设备进行能效评价,分析各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设备,降低能源消费,对原有工艺系统进行自动化改造。使能源数据更标准化、专业化、科学化、时效化,从而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3.3 建陶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目前陶瓷企业的能源系统现状已难于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从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角度讲,虽然一些公司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仅限于ERP等生产经营信息化方面。而能源管理的模式以及能源调度和管控自动化水平,仍然落后于生产经营信息化步伐,仅在能源管理的某些专业领域建立了局部的采集、监视和控制自动化系统。就整体而言,陶瓷能源管理的手段、人力资源和信息化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

(1) 能源从输入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使用效率不高,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待提升。

(2) 能源平衡调度信息缺乏,能源的产生和使用过程综合利用效率低。

(3) 能源系统运行稳定性有待提高,异常情况下的调度手段单一,反应速度慢。

(4) 能源设备装备水平低,与公司所需安全、稳定、快捷的生产格局不相匹配。

(5) 关注局部工艺技术节能,工序间联系较少,没有“系统节能”的科学的技术评价和节能效益评价平台体系,不能达到最终的节能效果。

(6) 综合能耗和可比能耗与国内外同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4 能源管理中心的筹建措施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是一项全面系统的能源管理提升工程,主要包括“三个系统”,即现场控制系统改造、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能源计划、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监控、能耗分析、数据报送、重点设备能耗管理等功能。

4.1 现场控制系统改造

现场控制系统是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基础。主要是通过企业对能源输送、生产、应用控制系统进行改造,为能源管理中心的采集、传输、调控提供用能现场数据支撑。其中,包括能源输送控制系统改造、能源生产控制系统改造、关键生产环节现场改造等。

4.2 数据采集系统建设

数据采集系统是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保障。企业各能源介质存在于工业现场的不同环境中,因性质不同,计量设备的计量方式差异较大。针对不同介质和不同计量方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用不同采集方式建设数据系统。

4.2.1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对重点用能设备加装或改造能源计量器具,实现用能数据的数字化读取及传输,计量准确度等级应达到GB 17167-2006的要求。钢铁、有色、化工等有国家或省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应根据限额标准中规定的统计范围及计算方法,配备满足测量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4.2.2定期检定计量仪表

编制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校准。根据计量类型不同,分别由质监部门或自行检定,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提高能源管理中心能源供需平衡调度精度。

4.2.3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工作职责,组织能耗限额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等培训,提高能源计量数据基础管理能力,规范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3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信息管理系统是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核心。通过基础软件、控制系统、基础硬件、现场视频监控和能源管理中心大厅建设,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集中控制。

4.3.1基础软件建设

软件建设是能源管理中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基础,是完成系统监控、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加工的先决条件。重点开发网络监管软件、操作系统、开发工具软件、备份软件、远程运行维护软件、实时数据库、操作站监控软件、服务器平台软件、服务器驱动、WEB客户端授权、现场操作站软件、实时库客户端授权软件以及与省节能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接口软件等。

4.3.2控制系统建设

控制系统是对基础软件功能的开发应用,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采用不同的控制系统。一是监控系统。对采集的不同能源介质实时数据进行集中监控,呈现实时调配的“人机界面”。二是基础能源管理系统。进行能源计划管理、能源调度管理、用能过程管理、能源计量管理、能耗数据统计分析、能源指标绩效管理考核、能源成本结算等。三是运行维护系统。能源管理中心的数据采集、网络支撑、软件系统是同步运行的整体,依靠运行维护系统保障整体的持续稳定运行。

4.3.3基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构筑能源管理中心实时数据采集、交换的平台,包括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一体化以太网交换机、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光纤线路以及其它建设安装材料和设备等。

4.3.4现场视频监控建设

视频监控是通过监控装置实现对生产环节和用能环节的现场实景展示,是保证调控可靠性的直接反映。主要是在生产、水电油气(汽)各主要控制点安装视频,通过远程监控实施协调调度,进行扁平化的故障监测及分析处理等。

4.3.5能源管理中心大厅建设

能源管理中心大厅是企业能源调度指挥中心,是实现能源调度、分析、调控的核心组成。包括能源管理中心机房、大屏幕显示系统、空调和电源系统、通信和安防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

5 结论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能源平衡调度过程,是将采集的能源工艺系统数据(发生和消耗量等)传送能源管理系统,经系统分析和处理,获得能源平衡及其预测模型需要的信息,并将平衡预测结果以数据和图示方式展示。调度可根据能源平衡预测结果发出调度指令。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采用的基础技术包括系统集成和应用集成技术、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数据库和实时数据库技术、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等。

目前,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技术的发展已从单纯设备监控转向过程和系统综合监控,并继续向管控一体化方向发展;部分陶瓷企业着手开展优化节能调度和综合平衡方法的研究,在应用功能上,成功引入预测模型和平衡模型等技术。由于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高度关联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将逐步与环境监测系统融合,以实现相互促进、协同管理,这将是未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王鹏. 建材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必要性探讨. 中国建材, 2012(03).

[2] 王志蕴,陈丰,潘玉桐,等. 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0(03).

第8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关键词:能源经济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3-057-06

一、引言

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重要发展进程,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和环境的影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科学事实,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多种措施减排二氧化碳。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的缔约方之一,虽然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是,作为目前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在不远的将来势必会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国家已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GDP能耗水平下降20%的目标,并将在“十二五”期间制定更为严格的能耗排放标准。在节能减排的发展趋势下,采取致力于低碳发展的创新金融工具和手段,应用“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acting,EPC)这一全新的节能金融机制,已成下一阶段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向。较之于欧美相对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中国仍处在节能金融机制的探索阶段,在推广EPC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EPC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模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二、背景及文献综述

合同能源管理(以下简称EPC)是一种致力于节能融资的新型金融机制。受全球和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政策的影响,与碳减排相关的节能服务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以建筑、工业和交通等部门为代表的高耗能产业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节能挑战,他们需要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其提供高水平的节能服务。与此同时,尽管节能可以在长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但在初期往往产生较大规模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使得大部分中小型的节能客户望而却步。节能服务在成本和收益上的时间差显然为那些可以解决节能初期资金缺口的创新金融工具提供了发展的机会,EPC正是为此应运而生。

在EPC的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ESCO,国内名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能耗部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帮助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向其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 安装及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效益保证、检测和确认等一条龙服务, 其关键所在便在于通过节能服务公司的介入使客户在未来产生的节能收益得以资本化,使之提前用于节能改造的成本投入。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或者由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客户共同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一切设备的所有权和以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归节客户所有。在该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不仅提供节能管理上的经验和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利用其它多种融资渠道来为有节能需求但又缺乏节能资金的客户提供金融上的保证,这显然比传统意义上的简单节能服务有更大的生命力(P. BERTOLDI 2005)。

(一)常见的合同模式及比较

EPC有两种最基本的合同模式,分别是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g Contract)和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 Contract)。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在节能服务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客户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数字(通常还包括统计误差), 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客户。而如果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的部分则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合同上事前商定的比例分配。

节能效益分享型,则是指即合同中商定工程初期进行工程改造的款项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融资,或者与客户分担融资,项目运行后所得的节能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节能收益足以偿还其进行节能改造的贷款以及保证其合理利润率。

以上两种合同模式的区别主要是借贷风险的承担者不同(Cudahy and Dreessen 1996)。对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节能改造的工程款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寻找,以客户的贷款信用向融资机构借贷,这笔贷款也由客户自己归还,此时,贷款信用是与客户的日常借贷信用相联系,同时节能服务公司也必须保证每年的节能收益能够偿还这笔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使客户得以在合同期内还清所有贷款。因而,借贷风险由客户承担,而节能服务公司则承担项目的运营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共同分担。但由于贷款人是客户,所以这笔贷款是出现在客户的,而不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以保持较高的现金流和较低的资产负债比,来同时承接多个节能服务项目(Poole and Stoner 2003,Bertoldi and Rezessy 2005)。

而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则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主要的风险――借贷风险和项目运营风险。也就是说,节能服务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而客户与第三方金融机构没有借贷上的联系。这样一来如果客户中途没有按照节能服务的安排进行运营,从而产生了节能效率的不足,其结果就会比前一种模式更大程度上影响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和债务。同时,并且每年回收节能收益的方式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流动比较缓慢,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也会较高,并影响到它的下次借贷。

所以,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比较有利于吸引客户进入市场(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有利于节能服务市场的培育,但是却不利于负债能力有限的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只有在节能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节能服务的需求规模扩大,出于分担风险的需要,合同模式才会逐渐向节能量保证型过渡,这种模式有利于比较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长期发展。(Hansen 2004)

(二)关于EPC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外大部分对EPC的研究都是基于市场调研的数据以及实践经验的一些总结和定性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EPC的合同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以及对各国EPC和节能服务的发展过程、现状和经验教训作总结和归纳。

国内有关EPC的研究也主要是集中在总结分析欧美各国开展EPC的情况和EMCo发展状况(朱霖 2003,吴刚 2006,续振艳 郭汉丁和任邵明 2008),以及调研和总结分析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现状和EPC推广与EMCo经营面临的诸多障碍(杨振宇 赵剑锋和王书保 2004,王李平 王敬敏和江慧慧 2008,张春雷 2008)这两个方面,而对合同模式本身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

本文将尝试通过模型来对最常见的两种合同模式――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社会总福利函数来讨论在不同合同模式对节能服务效益的影响,以及分析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间的博弈行为所产生的制度和福利效应。最后,通过模型分析总结出一些结论并且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

三、两种合同模式的制度和福利分析

(一)基本框架

模型的基本设定:

e为客户按项目设计进行节能化管理和运营的努力水平

q为项目本身的系统性风险系数

s(e,q)为项目最终实现的节能量,,即在风险系数不变的条件下,客户按规定运营的程度越高或者简单讲客户的努力水平越高,则实现的节能量越高,但是努力的边际回报是递减的;并且项目的风险系数越高,同样的努力水平实现的节能量越低。节能量的货币表示为,其中P为能源的价格。

c(e,q)为客户努力的货币成本,,即在风险系数不变的条件下,客户的努力水平越高,努力的成本就越高,且努力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并且项目的风险系数越高,同样的努力水平花费的成本就越大。

L为EMCo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花费,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在合同期内归还。

我们将客户和EMCo的效用简单考虑为分到的节能收益减去付出的成本。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型:

S*为项目在改造后,在能源价格处在合同规定的最低水平时,能够保证客户偿还贷款的预期节能量,r为当实际节能量超过预期时,EMCo可分得的比例

在实际节能量s>s*时,

在实际节能量s≤s*时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型:

t为合同规定的保证EMCo能够偿还贷款时分得的节能量比例

(二)两种合同模式的制度性分析

在考虑外生因素――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和能源价格的影响时,我们不考虑EMCo与客户相互之间的作用,因为他们的相互作用造成的他们各自的效用变动对社会来讲只是福利从一个口袋向另一个口袋的转移,对社会总福利来讲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所以我们只需要考虑社会总福利函数:

(7)我们分别加总节能量保证型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下的客户和EMCo效用,最后得到的社会总福利函数的形式均是

(8)即社会总福利是实现的节能量水平减去在项目实施时客户按规定运营付出的努力成本以及归还给融资机构的贷款,它与三个因素相关:项目的系统性风险、能源的价格,以及客户的努力水平。

考虑外生的因素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我们首先排除内生因素-客户的努力水平e的影响。

给定项目风险q和能源的价格P,在社会总福利函数中对客户的努力水平求导:

(9)

由于,则在给定项目的系统性风险系数的情况下,实现社会最优福利水平的努力水平是使努力对节能量的边际贡献与客户努力的边际成本相等,即Pse=ce,从中我们可以推出最优努力水平ew(q,P),即每组给定的项目的风险系数和能源价格总会对应一个客户的最优努力水平ew(q,P),使得在这个努力水平下的社会总福利函数为:

(10)

这样我们在假定客户总是进行最优努力的情况下讨论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和能源价格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

1.项目系统性风险()

在以上函数中对q求导,根据包络定理:

(11)

由于sq0,(11)式小于零,即当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很大时,即使客户进行该风险水平下的最优努力,社会福利仍然有可能为负。

在W=0处,对应每一个给定的能源价格P我们可以从总福利函数(10)中解出一个社会可接受的最大风险系数q*=q(P),当项目的总风险超过它时,实施EPC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净损失。

在现实中影响项目系统性风险系数q的因素主要有:

技术进步。在节能服务的合同期内,若有新的更准确和完善的测算和认证实现的节能量的方法出现和被采用,或者新的管理节能项目和实施节能服务的技术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节能项目的系统性风险,根据前面推出的在客户最优努力水平下社会总福利的变化与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呈负相关((11)式小于零),技术进步会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

项目的规模。在节能服务市场上,特别是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上,项目的规模对项目实施的风险有较大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要求节能改造的初期投资较多,还表现在项目设计时需要的信息量更大以及在项目实施的合同期内管理和监督更加困难。

以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为例,设单位建筑风险系数为,项目的规模系数为a,项目的总风险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在最优努力水平下的社会总福利函数(10),在W=0时存在同样的,即在单位建筑风险系数相同时,项目的规模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也越易超越社会可接受的风险系数上限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则项目的规模上限是。

2.能源价格(P)

在社会总福利函数(10)中对能源价格求导,根据包络定理可得:

(12)

由于对每一个给定的项目系统性风险系数,客户在最优努力程度下实现的节能量总是为正的,所以能源价格的上升会增加社会总福利,即在能源价格较高的情况下,不论通过哪一种合同模式实施节能服务对全社会来讲都是有益的。

在W=0时,可以找到可接受的最低能源价格Pmin,当P

(三)两种合同模式的福利性分析

前面我们分析了项目的系统性风险因素和能源价格这些外生的因素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下面我们从两种合同本身出发,来分析不同合同模式下,客户和EMCo的效用,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是怎样影响各自的效用。

1.两种合同模式的比较

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下,s*为保证客户能归还贷款的节能量指标,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t为在预期节能水平下保证EMCo能归还贷款时,EMCo分得的节能收益比例。那么对于一个系统风险性风险确定的节能项目,经测算得出的进行改造后的预期节能量无论采用哪种合同模式均是相同的,所以,当实际节能量为s*时,一定会成立:

,则根据 (13)

以预期节能量s*为分界点:

当实际节能量s≤s*时

当实际是实现的节能量s>s*时

(17)

可以看出 ,即在实际节能量未达到预期时,客户在节能量保证型的合同模式下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而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下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因为根据节能量保证型的合同规定,在实际节能量达不到预期时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支付这部分差额给客户,在该种情况下合同总能保证客户的收益。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下,客户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而与的符号取决于t与r的比较,即当节能量超过预期水平时,两种合同模式下客户与EMCo的效用孰高孰低,取决于对EMCo对节能效益的分配比例,由于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中EMCo仅承担项目运营风险,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中EMCo承担了借贷风险和项目运营中的风险,所以要求的分配比例t会比较高,所以在通常情况下t>r,即

则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从自身效用角度考虑对合同模式的选择如下图所示:

以上选择结果的可能解释是,对于公共部门、大型社区和大型企业来讲,它们本身的借贷信用较好,比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在金融体制较完善的欧美国家,这些部门出于节能社会和经济效益而在采用节能改造技术上有着较高需求,使得他们倾向于以自身信用进行融资。并且,在EPC中,节能收益用于弥补节能改造成本,并进行还贷,所以项目运营的风险是与借贷的风险紧密联系的,对前面提到的节能客户来讲,只要项目运营成功,借贷风险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如果项目运行的不尽人意,节能量未达到预期水平,也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弥补损失。所以从总体来看,节能客户面临的风险是较低的,这也许是他们倾向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的一个原因。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的福利分析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中,要求在测算的预期节能量水平下EMCo所分得的节能收益能够归还银行贷款,即在保证的条件下,对应每一个预期的节能量水平,有一个分配比例,预期的节能量水平越低,则EMCo要求分得的比例就越高,则在实际项目操作中,EMCo有激励低报预期节能量水平,以期获得更高的分配比例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

下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分阶段:

第一阶段:EMCo确定分配比例t

第二阶段:客户看到分配比例和对应的预期节能量,在合同期内选择其努力水平e

用逆向归纳法(Backward Induction)求解

看到EMCo选择的分配比例t时,客户选择一个努力水平最大化其效用,即:

(18)由于,则在时有客户效用最大化下的努力水平e(t)。

预期到客户的努力水平, EMCo的选择分配比例t最大化其效用,即:

(19)

由于,则在时有EMCo效用最大化下的最优分配水平。

但是,社会在实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时,还需要考虑节能服务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

对于社会福利函数:

(20) 由于,则当时,社会总福利最大,此时的客户努力水平是ew。

比较ew与e(),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给EMCo的比例越大,则客户的努力水平越低,并且极端的情况,即当客户全部占有节能收益时,客户的努力水平是最大的,所以在t>0时,总会成立e()

令W=0,会得到一个对应的e0,并且e0=e()在时,会得到一个对应的0,这是在保证社会总福利为正时EMCo所能确定的分配比例的上限,当分配比例大于0时,不能对客户的节能努力构成足够的激励,从而不能产生令社会满意的节能效果。

所以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有可能低报预期的节能收益,并通过制定较高的分配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实际节能收益,而客户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则会根据分得的比例选取一个最优的努力水平,以实现相应的节能收益。在此,如果节能服务公司能够比较准确的预计到客户努力水平对分配比例的反应情况时,就会选取较为合理的分配比例,而不会制定过高的分配比例,造成客户努力程度不足而最终致使低效的节能水平。然而,如果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形成对客户努力水平对分配比例反应情况的准确预期,为了规避客户努力不足造成节能量水平较低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有激励制定一个更高的分配比例,来保障其最基本能够归贷款,而这样一个过高的分配比例可能对社会总福利带来负效用。

四、基本结论

前文中我们建立模型对EPC的合同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通过两种常见的合同模型分析了EPC在推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和问题。基于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基本的结论:

(一)制度角度

无论采取哪种合同模式,项目本身的风险和能源的价格都是在进行EPC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

社会可接受的项目风险系数存在上限。考虑到项目规模越大,越难以进行管理和监督,由此,项目的规模越大,项目的风险系数越高,从而社会福利可接受的项目规模也存在着上限。

能源的价格则存在下限。能源价格过低时,能耗部门的耗能成本较低,开展节能服务产生的节能收益并不显著,节能收益甚至无法弥补节能改造的成本,在此情况下,客户接受节能服务和采用EPC的积极性较低。

(二)福利角度

通过比较两种合同模式下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各自福利,可以看到,客户总是倾向于选择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而节能服务公司比较倾向于选择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

就中国而言,虽然现在大部分项目采用的都是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但是我们仍处在EPC市场发展的初期,出于推广EPC和发展EMCo的需要,应着力于发展有利于培育市场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而当市场逐渐成熟和金融体系较完善时,再过渡到风险分摊的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因而,在EPC的初期推广中政府应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保护。一方面政府需要对EPC市场进行合理规制,不仅要为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贷款担保,而且还要逐步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为EPC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推广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模式时,EMCo和客户的博弈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合理的行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EMCo可能会低报预期节能量而获得高的分享比例,而客户可能会采取规避措施,不完全按合同规定运营,造成节能量水平达不到预期目标。这时需要政府或者政府设立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合同签订进行项目审计以及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博弈双方的信息透明度,以避免不合理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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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udahy, R. D. and Dreessen, T. K. 1996. A review of the energy service company (ESCO)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ergy Services Companies(NAESCO) report to the World Bank, March

3.Dreessen, T.K., 2003.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two dominant world ESCO models; shared savings and guaranteed savings. In: 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Pan-European Conference on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ditor: Bertoldi, P.

4.Edward Vine. A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the energy service company (ESCO) industry [J]. Energy Policy,2005(33):6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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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李平,王敬敏和江慧慧:“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J], 《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年1月,第10卷第1期,16-18页

13.吴刚:“美国合同能源管理( EPC)市场发展现状”[J],《大众用电》,2006(6), 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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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杨振宇,赵剑锋和王书保:“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6年11月,第6卷第6期,10-12页

16.张春雷:“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难点分析与对策研究”[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8年第1期,113-115页

17.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18.朱霖:“国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概况”[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3年2月,第5卷第1期,34-36页

第9篇: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一、坚持能耗和排放强度约束,更加注重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继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出能源消耗的同时,探索实施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于用能量大、增长快、单位能耗产出效益低的高耗能行业和重点项目,以及能耗总量大、增长快的区县、园区等,要加大能耗总量控制力度。

二、坚持以结构调整为根本,更加注重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挖掘节能减排潜力

继续把结构节能减排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治本之策,通过控制高耗能产业进入和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的压力;充分发挥总量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中的作用,削减污染物存量。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力度,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用能排污单位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坚持以政府推动为引领,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

加强和改善各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和目标分解考核等;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节能减排交易市场,为企业节能减排开辟新的路径;注重运用价格手段,引导企业自觉节能减排;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约束企业主动节能减排。

四、坚持以工业领域为重点,更加注重多领域、全社会节能减排

在继续做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同时,强化、深化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要在居民生活、中小企业等相对薄弱领域也有所突破,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以下七项制度措施:

第一,探索实施能耗总量增量控制和节能量交易试点,完善节能减排监测、计量、统计和考核体系。根据各主要用能行业、各区县的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潜力,确定其到2015年的能耗,把总量控制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等指标均作为考核约束性指标。探索开展节能量、碳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第二,围绕提升能效,强化节能标准建设和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工业领域,选择能源消耗多、节能潜力大的主要产品制定出台地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领域,研究制订比现行节能标准更具操作性、更易执行监督的节能设计地方性标准,制定出台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星级饭店、商业设施等合理用能指南。交通领域,研究制订水运、航空、轨道交通、公交、出租等行业合理用能指南或能耗限额标准。同时,发挥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推进对标达标工作。鼓励用能单位向先进性标准迈进,对能耗超限额标准的单位给予差别电价等处罚和媒体公布等。

第三,强化能源审计,挖掘节能潜力,形成节能能力。深入推进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和政府机关、医院、商场、旅游饭店、学校等领域的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中发现的节能潜力,推出一批技改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途径,实施节能改造。

第四,实施高耗能行业准入限制和前置性“批项目、核能耗”、“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尽快修订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配套办法等,继续实施“行业限批”和“区域限批”规定。严把“能评”和“环评”关,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环保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

第五,发挥价格机制和财政政策对节能减排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能耗超过产品单位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或超过用能定额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促进企业加快污染治理。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常态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