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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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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

第1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下面整理一些2014年很有可能发生的大事件,包括一直被业内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以及O2O、微信支付等,同时围绕阿里、京东、腾讯电商之间的角逐还在继续,未来的一年电商行业的竞争或将更加剧烈。

最值得关注事件:京东、阿里的上市之争

一家是电商行业盈利模式最为成熟、规模最大的电商航母——阿里,在经过对美国与香港上市地的斟酌徘徊,阿里并没有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在2013年成功上市,反而将这个悬念留到了2014。

而对于京东,作为电商行业的千年老二、潜力无限的电商企业,上市绯闻似乎从未走远,随着刘强东的回归,上市传闻虽然被刘强东予以否定,但业内人士依然从刘强东的言辞中嗅出了IPO的味道。

阿里与京东之间的竞争一直被行业津津乐道,而对于上市先后也将对两家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此前有分析人士认为,两家企业的商业模式不尽相同,所以不用担心,另一家上市给剩下一家带来的估值影响,但不可否认的说,虽然京东涨势凶猛但阿里的盈利能力和其在行业内的巨无霸地位,在资本市场不会给京东带来影响是不可能的,所以,2014年最值得关注的事件则是两家电商巨头的IPO之争。

最值得期待事件:腾讯电商借力微信起飞

当然这个小标题也可以改成是“O2O想象将走进现实”。

微信给腾讯带来的影响在此就不再赘述,得益于微信,腾讯的各个业务都沾上了光,而电商则是其中想象力不可小觑的一项业务。

在双十一期间,微信在不起眼的位置设立“精选商品”内容以及与凌志的合作,虽然只是在O2O领域的小试牛刀,但其带来的影响却让整个电商行业感到紧张,而未来微信为整个电商行业带来的改变以及为腾讯电商带来的市场机会,或将成为2014最值得期待的事件。

不可置否,O2O无疑是未来电商行业最值得倾尽全力去做的一件事,但目前除了腾讯能够借助微信的一臂之力在O2O有机会做成一番事业外,其余几家更多的是借力导航软件与团购生活加支付的组合实现自己的移动帝国搭建,或者借物流反攻O2O阵地,但目前这些模式虽然成功趋势已逐渐显现,但O2O的意义远不止这些。

一方面可能是国外没有好的O2O模式可以拿来借鉴,另一方面,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让整个电商在O2O的土地上并没有放开手脚,但预见的是2014年将是O2O腾飞之年,除了在物流、支付等基本领域的竞争外,O2O或将成为点燃整个电商火箭纯度最高的一枚发射器。

最土豪事件: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

厂商们已经不甘于基本的盈利手段,钱生钱才是真正的生财之道。而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热炒和微信支付与支付宝之间的侵城掠地,让互联网企业恍然大悟,原来钱还可以这样挣。

一时间包括百度百发、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一般接连冒出,用户只要把自己的钱转到余额宝等金融产品中,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相较于去银行办理的理财基金买卖的复杂性,互联网金融以其安全性、方便快捷性等优点得以迅速聚拢财气。

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15天规模增长35%。根据彭博资讯统计的截至1月14日最新的全球基金规模数据,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规模在全球货币基金中可排名第14位。

根据银河证券统计的2013年末基金公司公募资产规模排名(含QDII),相比于当时的排名第一的华夏基金2447亿元,天弘基金目前或已成为新的行业第一。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钱”景十分可观。

另外,在刘强东回归的新闻会上,刘强东指出明年的“”战略计划其中包括金融独立,根据刘强东当时的讲话,他称,京东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很多,在11月份京东放贷额将近5个亿,京东的定位是在重要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桥梁。另外,“我们的钱包系统、账户系统,还有相关的金融产品都会不断进行推出,明年公司将把金融集团独立出去作为全资独立集团。”

由此可见,明年将是电商的金融战爆发年,在该领域一直独占鳌头的支付宝与微信支付狭路相逢,市场竞争激烈,同时京东的加入无疑掀起新一轮的电商恶战。

最苦逼事件:当当、凡客会否继续沦落

2014年我们将继续关注当当和凡客的生存现状,自刘强东的那句调侃,整个行业对以上两家电商网站的关注度陡然下跌,但是还是会有一些业内人士会发出“当当目前的状况是被低估了”的遗憾。

在连续受成本拖累导致巨额亏损后,当当就进入漫长的开源节流的发展状态,相反同样发展状况惨淡的凡客,在2013年接连大手笔做推广,更被业内人士看做是“秋后的蚂蚱”,一个在市场布局上缩手缩脚,另一个则还在摆弄着过时的竞争伎俩,让业界感到惋惜。

根据统计的2013年上半年中国B2C网络购物交易市场份额数据显示,当当网的市场份额为1.9%、凡客诚品的市场份额为0.8%,以天猫为首的电商三巨头与之后的第二、第三梯队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市场份额已经宣告着当当、凡客早已不如昔日那般兴盛,但他们还是会偶尔出现在我们的视角内,包括此前当当推出尾品会与时下最热门的唯品会一较高低,同时凡客接连大手笔投放站牌广告,虽然市场反应一般,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两家还在不断的以各种手段刷自我存在感。

一方面当当、凡客的边缘化反映出各自为在发展中出现的纰漏付出的惨痛代价,同时也体现出以其为代表的垂直网站的生存现状,资本断粮、用户量下滑、建物流等业务无力,让垂直网站陷入两难境地。

第2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背景下,各级政府、行业和个人根据自身特点,其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同时科技创新也使得各项业务和商业模式产生新的突破。因此城商行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和同业竞争态势,需要重新审视所面对的市场和客户,相应的产品和服务都将发生深刻的变革。IT支撑体系将如何满足新形势下的业务发展要求。IT的建设思路和经营模式将如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形成新的战略策略,这些都促使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分析和研究。

业务创新发展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城商行的经营环境将面临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城商行需要尽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集约式、内涵式,以效益和质量为核心的新发展模式。这对城商行业务定位产生了新的“注解”。

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位

“十二五”期间,城商行在服务地方经济方面,将更加注重对政府职能部门向服务型的转型、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金融服务。在服务市民方面,更加关注市民的“医食住行”通过科技创新的手段,搭建民生金融服务平台。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将从基础做起,提供中小企业业务往来的支付结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借助科技的手段提供自动和半自动“操作”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而在新业务领域的开拓和创新方面,将更加注重与现代蓬勃发展的新经济领域(如电子商务等)、创新的商业模式、区域经济发展特色与现代科技创新相结合,共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扩大金融服务的规模和范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生态环境。

科技推动业务创新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科技的创新不断地推动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革,未来的业务创新将更加与科技的创新发展形成高度的融合,借助IT先进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在各领域的快速渗透,积极开展IT科技应用创新,推动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的创新。目前科技的发展对金融业务创新的推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城商行将通过IT平台化技术、3G移动互联技术、现代电子支付结算技术、超级网银和二代支付等技术的发展,打造金融服务平台化的创新业务模式。创建多个惠及地区人民的民生金融服务平台,如:便利快捷互动性强的市民移动生活服务平台、医保和社保卫生金融服务平台、教育事业和校园金融服务平台、公务员金融服务平台、驾驶员金融服务平台等。满足城镇居民的“医、食、住、行”等的日益增长的生活品质需求。支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强社会救助、加快本地特色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殷实富裕。

电子商务应用方面。当今的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挤掉”泡沫后真正爆发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真正到来,电子商务以其内在具有的开放性、延展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驱动全球网络经济的发展,它已大大超越了仅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电子商务的渐进发展不仅将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也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纵观全球和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都呈持续激增的发展态势,在我国更是呈爆炸式的增长态势。未来城商行应抓住这次电子商务爆炸式发展的契机,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科技发展创新的技术手段,与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充分融合。

首先,利用电子商务的营销手段和商业模式,整合现有电子银行业务功能,构建“网上金融超市”,搭建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借鉴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营销手段。通过IT科技应用的创新,将银行门户、网上银行、网上商城、呼叫中心、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充分融合。再融合业务流程管理与后台业务生产和管理,形成“业务渗透”式的创新型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以客户为中心”的银行营销与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达到业务模式的创新。如:手机银行的现场非接触式支付和远程支付等应用、利用全触屏和视频等新技术提高人机交互新体验、利用新的身份识别技术提升电子银行的安全级别、利用SNS和微博等网络生活新模式等等,达到营销和服务功能的创新。另外,个性化服务是发展电子银行的重要特点,银行可以借助数据库及数据挖掘技术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加深对客户需求的认识和理解,提供客户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一切产品的设计和服务都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创造特色产品赢得客户信赖。

其次,城商行还将进一步搭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电子商圈,深化客户服务。将客户线上的业务与线下消费以及实体商户三者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核心资源及潜在资源,如:现代电子支付结算、信用评级、电子对账、贸易融资、卡业务、消费信贷、额度管理等,建立互利多赢的、优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电子商圈营销和服务平台体系。并充分利用地区经济特色等区域优势,深入分析商圈业态,将本行的产品创新、电子银行业务与实体商圈结合,建设商圈平台系统和网络软环境,拓宽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手段并通过多种营销策略,如“零门槛”网上开户签约、积分联盟、微博、SNS社区、创新支付的手段、体验式营销手段等,使商户入驻电子商圈、客户融入商圈、银行全盘承接商圈的金融服务需求,最终受益于电子商圈,达到多赢的良性循环局面。

小微企业方面。通过互联网、影像和数据处理等技术的不断完善,创新地推出小微企业“网上信贷超市”和“专卖解决方案”两个层次的金融服务模式。为不同特点类型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与电子商务平台充分融合,共享客户,共享电子商务平台商务交易信息、诚信信息和支付等全方位信息。从而实现以客户需求出发,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

在信息管理方面。随着IT技术在海量数据的存储、加工、处理和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不断进步,为城商行建立生产数据和管理数据的治理机制,推进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质量建设等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新的数据处理技术提升了银行各信息数据的服务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前台源系统的基础数据,持续加大了业务信息数据积累与整合的广度和深度。有效地支持了多种业务信息模型的建立和运算。满足了营销、统计分析、决策支持、风险管理和新资本协议实施等多种需求,持续提升了对数据的分析、挖掘能力与深度运用能力。这些都为今后城商行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业务创新、经营效益持续健康增长和业务发展模式的转变,打下了良好的数据基础。

IT建设思路

未来城商行要想走自己的特色发展之路,必定通过与当地经济和科技的创新发展充分的融合,来实现其发展目标,因此城商行的IT建设之道将如何“行走”,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城商行的IT建设思路。城商行的IT建设主要包含IT建设规划、IT建设实施二方面的内容。如何紧密结合城商行自身的业务发展规划,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开展IT建设工作将是所有城商行需要重点考虑的工作之一。

IT规划思路

针对IT规划,首先需要满足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充分依据银行发展(三年到五年)的战略规划、近期业务目标和IT愿景、信息化建设策略和其他制约因素(如:监管要求,市场环境等)。其次,全面分析银行的业务和IT现状,包括业务支持现状分析、IT治理现状分析、应用系统现状分析、IT服务管理现状分析、基础设施现状分析等。另外,还要参考国内外同业相关经验和先进理念,并在上述基础上通过正确的方法论和策略选择,做出符合业务战略发展的IT治理规划、IT应用架构规划、IT数据架构规划、IT技术架构规划和IT基础设施规划。 在制订IT规划的过程中,必须理顺业务和IT建设之间复杂的关系。首先银行的业务战略是信息系统规划的基础,由业务战略定义出业务架构。在业务架构中要进行业务组织架构设计、业务流程设计和信息架构设计。再根据设计出的业务架构制定银行的IT规划,由业务架构中的组织架构导出IT规划中的IT组织和治理结构;由业务架构中的业务流程导出IT规划中的应用功能框架,进一步推导出应用架构;由业务架构中的信息架构导出IT规划中的数据架构。IT规划中的应用架构支持业务架构,数据架构支持信息架构;同时,IT规划中的应用架构与数据架构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业务架构。再根据IT规划中的应用和数据架构以及先进的技术发展趋势,确定其技术架构,用以支撑应用架构和数据架构。

根据上述科学方法制定的IT规划,同样需要视业务的发展状况和IT现状来决定IT建设实施的总体思路和实施路径。

IT应用架构设计思路

以IT应用架构规划为例,通常现代化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是从产品创新、客户服务与营销、流程、渠道、风险、财务与绩效、监管合规、办公与管理八个业务维度实施数字化经营管理的。当前城商行在业务发展和能力的建设目标,将紧密围绕产品创新、客户服务与营销、流程优化、渠道、财务与绩效领域展开,这五个业务领域主要与银行的市场竞争力紧密相关,可保障城商行快速的获取新客户,提高区域内市场的占有率。同时还将在业务建设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IT基础设施与IT安全运行体系,以保障城商行业务的连续运行,为下一步实现扩大规模和精细化经营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之后的未来三年到五年城商行将从自身风险控制、合规、办公与管理等方面强化自身能力建设,这三个领域与银行是否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架构、现代化风险控管体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城商行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支撑这业务领域的IT应用系统必须按照一个业界先进的、可灵活扩展应用的架构来部署和相互连接,满足它们之间通过信息的交互与共享,共同完成银行的全面经营与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未来城商行IT应用架构应紧密切合业务发展,与城商行业务主题相对应,充分满足业务领域的业务需求,并具备灵活的扩展性和稳定的总体架构。

作为银行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先进的应用架构是一个分层式的基于SOA架构(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 面向服务架构)理念的多层次开放架构,从层次上划分主要分为:渠道层、营销操作层、流程管理层、产品服务层、管理决策层五个业务层和一个基础应用层六个层面,其中五个业务层上的各个系统统一连接到基础应用层的企业服务总线和数据平台上,并通过该层完成相互之间的交易处理和数据共享。八个主要业务领域的应用系统分别部署在总体应用架构中的各个层面上,可以灵活的升级、扩展、相互交易和信息共享,支撑着银行业务的稳健开展和创新发展。

在未来的IT建设实施期间,伴随着IT应用系统的逐步实现和完善,这种先进的IT应用系统架构的整体优势,将逐步对城商行的各项业务产生明显地推动作用,并将在上述业务领域产生飞跃式的发展和进步:使城商行形成支持金融产品创新的有效工具和全方位的立体客户营销服务体系,推进面向流程银行的改进,提供丰富的服务渠道,提供更加科学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有效支持财务与绩效的不断改进,随时满足监管合规的要求,推动办公与管理的高效运作。

IT建设实施思路

城商行新的IT架构的落地实施,必须根据战略规划、业务需求的紧迫性,以及架构与系统改造的实际要求进行。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分别实施,即“全面能力建设”和“专业能力建设”。

所谓“全面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是针对现代商业银行进行数字化经营管理所应具备的上述业务领域能力的完善和建设,从而全面支撑银行综合实力的提升。这个层面的建设是需要IT部门结合业务需求紧迫程度和IT实施条件,主动进行规划实施的,以保证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全面能力建设的业务目标在于巩固市场地位,提升重点行业和领域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拓展新兴市场,提升市场营销能力,同时满足监管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下列业务领域的全面能力完善和建设:

――完善电子渠道,注重用户体验,构建基于电子渠道的金融超市。

――规范业务的操作流程,建立流程银行的标准体系。

――建立完善的产品创新体系,健全包括体验式的服务能力。

――创建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方位立体营销机制。

――符合监管合规要求,完善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建立科学的客户贡献度分析模型,完善全行的会计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先进的人力资源机制、高效的办公环境和严格安全的档案管理。

――引入风险管理计量模型,逐步完善和改进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专业能力建设”主要任务目标是“随需而动”。即在“全面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在客户和市场细分的情况下,快速满足各业务条线逐步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即各项业务“精耕细作”、“深度挖掘”,主要是在其中的产品服务和营销两大领域中进行完善和建设,之后随着专业化能力的逐步提升,对配套的财务绩效和风险管理领域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升级。

第3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异地扩张

一、基本现状

2005年,安徽省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后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由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重组而成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拉开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和跨区域经营的序幕。由于受到地域限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地方政府影响过大等不利因素影响,同时为了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业务的扩展,城市商业银行迫切要求拓展市场,向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区域方向发展。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的调整,也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提供了契机。作为城市商业银行其中之一,锦州市城市商业银行―锦州银行自2008年12月在天津设立第一家分行起,短短三年时间,已先后在天津、沈阳等地区设立分行,并在上述地区陆续设立支行。截至目前,锦州银行异地设立的分、支行已分别达6家和10家。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的迅速扩张在初步实现扩大其规模和异地市场份额的同时,也为自身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二、存在问题

(一)名称及地域限制

从城市商业银行名称上看,起初的城市商业银行名称构成是所在城市加商业银行而确定。尽管近年来部分城商行更名时隐蔽了所在城市名称,但大多城市商业银行仍以所在城市加银行而命名,地域特征十分明显。城市商业银行本土城市化的命名方式,削弱了在异地市场的竞争力,限制了其在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发展。

本地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因其独有的地利条件,在网点设置、开展个人业务和授信中小企业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多为本地招聘,对当地市场状况了解充分,客户资源丰富,业务拓展能力强。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大股东为地方政府,为促进其发展,地方政府必定在银行有关政策、资源、项目、资金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推动。跨区域经营后,城市商业银行将失去上述优势,地域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必将影响金融业务的开展,这将为其扩张发展带来挑战。

(二)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不符

从我国银行业的格局上看,因规模大小和服务方向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各有侧重。在成立之初,城市商业银行基本确立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以锦州银行为例,锦州银行的目标客户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成为中小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但从目前情况看,城市商业银行异地扩张的重心已由中小企业转向了与大型银行争夺大项目、大客户和抢占异地市场份额,偏离了城商行原有的市场定位。

2009年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文件在政策上放宽了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条件,但明确指出前提是为了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服务辐射功能。从城商行目前异地所设的分支机构分布看,分设机构基本位于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大城市,潜在的发展方向并非是银监会要求的服务地方和中小企业。这种金融服务网络的快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城商行本地的服务资源,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银监会政策调整的初衷。

(三)产品及服务方式有待加强

1.金融产品

城市商业银行起步较晚,主要业务仍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金融产品种类单一。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如电子银行、理财产品、信用卡等大型商业银行的基本金融业务尚未开展,业务上过度依赖存款数量,利差收入成为利润的最主要来源,中间业务基本上是空白,盈利能力亟待提高。金融产品的欠缺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降低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力,同时大量的高成本存款限制了城商行的灵活发展,在跨区域经营中难与其他商业银行抗衡。

2.服务链条

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服务链条架构较为“扁平化”,在本土范围内仅为上下两级结构,短、平、快的优势能够适应小客户和小企业的内在需求,管理距离短、中小环节少和沟通障碍小的特点使城市商业银行的决策链条较为便捷和畅通。跨区域发展后,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将转变多级模式,管理半径的扩大使原有的效率优势不再,而新的层级模式将改变原有的业务流程,带来技术系统搭建、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新问题。

(四)扩张规模易忽视风险

银监会明确要求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标准达到相应级别,其中对商业银行的各类经营指标均有明确的评分标准。为实现跨区域发展,城市商业银行重点关注于规模扩张和指标达标上。通过在规模上大幅增加资产、负债和存、贷款规模,缩小与大型商业银行的差距;为了弥补资本金、满足监管资本的要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甚至忽视自身资本及债务管理的状况,采取集中发行次级债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

城商行的发展历史较短,基础仍不牢固,并不具备跃进式发展和大量发行次级债的承受能力,过度重视规模与指标易忽视过快发展引发的风险隐患。异地发展后,城市商业银行如何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仍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实践。

三、政策建议

(一)综合考虑外部环境

由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命名历程上看,随着银行机构的发展和壮大,去地域、去城市化已成为银行命名的基本趋势。建议城市商业银行在起初阶段就将城市化的命名方式替换为品牌化的命名方式,一方面淡化地方色彩,减小地域的限制因素影响,另一方面避免日后更名带来的诸多麻烦。

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宣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赢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逐步推进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同时,关注外部环境的改变带来的客户群体的变化,在原有城市的服务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融入当地的社会和文化氛围,优先在服务细节和服务特色上增加知名度,扩大品牌的影响力,最终实现异地客户的认同。

(二)明确定位及发展方向

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应根据自身的现有资本、核心业务和服务方式在同业所处的位置,针对当前的客户群体及主要经营范围所确定。城商行在规模和创新方面存在劣势,但地方和效率优势是其传统优势。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扬长避短,塑造独特的品牌业务。

在市场定位上,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和综合实力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有较大差距。因自身条件的限制,城商行应避免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竞争大客户,而转向中小、居民和特色的定位,确立因地制宜的新型定位。

在产品创新上,城市商业银行的产品体系十分欠缺,仅有的金融产品在创新设计和风险体系上仍不尽合理,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有待提高。对此,城商行应客观评价,在产品设计上注重实用性,利用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尽量提供大型商业银行难以或不愿意提供的服务中小的金融产品和符合当地需要和自身发展的双赢性金融产品。

在服务方式上,城市商业银行应继续发挥扁平化管理模式的优势,涉及的异地管理制度和体系仍保留原有流程的灵活性,做到管理半径扩大但决策效率不减,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展现城商行的优势。

(三)审慎监管

银监会在城市商业银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上有明确的监管政策,但多为事前监管,即监管部门对某一城商行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达到设立标准后允许其异地发展,但后续的监管措施仍显不足。

建议监管部门一方面综合考虑城商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变化情况,在原有商业银行核心监管体系中加入能够反映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应指标,形成综合的动态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对异地分支机构的规模变化、市场占有趋势、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管,尤其涉及新设机构的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等盈利性指标应尤为关注。上述监管结果应纳入对该城市商业银行的评级和综合管理考核,并成为该行今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重要参考标准。

(四)均衡质量与规模

第4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淘宝,天猫商城,O2O

一、序言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着“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同时,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

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类型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B2B、B2C、B2G、C2G、C2C、ABC以及C2B2S,目前看,B2B、B2C、C2C是电商行业主要形式,其中占B2B市场份额较大的是阿里巴巴;B2C市场份额较大部分则由天猫商城、京东以及亚马逊占领;C2C中流量、交易额之首则属淘宝。

二、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世界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呈现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三、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回顾

1996年~1997年夏天,“连邦三剑客”之一的王峻涛建立了国内第一个电子商务网页——“软件港”;从1998年开始,电子商务迎来新的发展,伴随纳斯达克指数不断攀升吸引着中国网络业一代创业者的目光,电子商务创业的步伐再次变得活跃;1998年8月,哈佛大学MBA邵亦波、谭海音创立易趣网;1999年11月,当当网上书店成立;同年,B2B模式的阿里巴巴在杭州开张;2000年5月,卓越网作为综合电子商务网站正式对外,不久后贝塔斯曼入驻上海,搜狐也在综合性门户的基础上第一次加入了电子商务服务。以易趣为代表的C2C模式,以卓越、当当、贝塔斯曼为代表的B2C模式,以阿里巴巴、美商网为代表的B2B模式,三大模式全部亮相。

随着1999年商业化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崛起,第一代电子商务网站也完成其概念引入的使命,我国75%以上的第一代电子商务模式在2001年左右退出了市场,或者被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收购。从2001年第三季度开始,易趣全面收费,至2004年第二季度,网站注册用户是当年的23倍,成交率是收费前的近4倍,交易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是免费模式的14倍。

B2C分支的成熟则是在2003年的非典期间,电商发挥其独特优势,仅在当年3月份,卓越网的销售额就有1200万元,4月份前20天突破1500万元;当当网站的浏览量同比净增一倍,销售额增长三成。网络购物高峰在2011年“双十一”到来,“20111111”这一特殊的数字被打造成超级光棍节,在商家的推广下吸引巨大流量,0点上线,8分钟突破1亿,21分钟突破2个亿,当日成交全网52亿,相当于每一个中国人当天花了4块钱。2012年11月11日14点,天猫销售额已达100亿元,商家纷纷感叹“卖一天顶一年”,电商大战由此拉开帷幕。

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现状

1、市场格局。

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增长23.7%。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创出新高,交易额突破5万亿元,达到5.8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已经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5%,显示了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年来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从中国各城市电子商务交易额发展水平看,近年来东部沿海城市与成都、重庆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2010年上海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跃居全国第一,北京、广州分列第二、第三位;杭州、深圳、厦门、大连、青岛维持在全国前十的水平。

2、面临的挑战

由于经济、人文、环境方面的诸多因素,行业呈现出地区差异化,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首先,目前国内注册在案的物流企业有70万家,不少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电商,但能做全国配送的却只有EMS,且服务参差不齐,规模化效应难以得到体现。其次,国内有关网购法律的制定还不完善,对于网购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进行管制;最后,淘宝一家独大,占据了网上零售份额的70%以上,而在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B2C占据主导地位。由于C店在资金、人员、管理方面的诸多因素难以提供标准的高质量服务。

3、新型交易模式O2O

有别于以往的电商交易模式,O2O在近两年异军突起,形成良好的发展趋势。O2O将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O2O跳出以往对电商行业类别的界定,例如线上就融合了店家、单个卖家等多个角色。O2O的核心在于以用户为中心,差异化的用户体验来实现日趋同化的电商产品。线上消费的可筛选性和线下交易的可追踪性通过这一模式很好的结合起来。

五、结论

如果说以往的电商称为E-C电子商务,现在的电商正在逐步向E-B发展——商务电子化。各种新兴的发展模式都是商务行为在当今社会,借助电子手段的变革、演变。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混战已经结束,但是要创造新的格局还需不断尝试、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奇,袁勤俭,邵波.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J].情报杂志,2000,(11).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01.

第5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第443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6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四个只有”深入阐述了新时期工商机关的职能作用,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黑龙江省各级工商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只有”要求,就要立足黑龙江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实际,认清新形势、适应新要求、应对新变化,就要始终牢记“六个使命”,切实肩负起“六个责任”。

始终牢记发展的使命,切实肩负起支持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工商机关虽不直接参与经济决策,但作为市场结构的“调节阀”、产业项目的“助推器”、经济运行的“防火墙”,在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经济体制、保证经济增长、促进民生改善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黑龙江省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经济区”规划和“十大工程”推进措施,全省上下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发展成效更加显著,形成了地区之间“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围绕发展这个中心,善于运用宏观思考和战略思维的方法,把工作的每个环节都置于发展大局中审视、考量、把握和检验,做发展的有力维护者、积极推动者和大胆实践者。

要同发展思路共振、同发展步伐合拍,立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精心谋划支持服务“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工作,在市场准入、新农村建设、国企改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商标广告战略、融资担保、吸收外来资本、扩大就业等方面寻求突破,全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

要重点扶持一批大项目、大企业、大品牌,引导发挥集聚、辐射和牵动效应。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分析制度,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资源,定期提交分析报告,多角度、多层面地反映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认清发展趋势,深入剖析问题和原因,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切实肩负起助推经济发展的重任。

始终牢记服务的使命,切实肩负起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从受理每次申诉举报咨询、办理每项登记注册事项、处理每个案件做起,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满腔热忱地办好每一件惠民利民之事。

要继续深入开展“于雪梅式服务窗口”等创建活动,突出政策措施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兼顾灵活性和针对性,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具有时代特征、龙江特色、工商特点的服务品牌建设。

要把行政指导作为服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在服务中引入“说、劝、引、商、帮”等柔性措施,通过完善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行政调解等机制,从以管理为导向转变到以服务为导向,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更新的公共服务。

始终牢记执法的使命,切实肩负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五级执法责任体系,完善执法评议考核、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管执法体制。

要敢于突破传统领域、敢于突破大要案件、敢于突破执法阻力,震慑违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

要正确处理执法和发展、服务的关系,坚持刚柔相济,既要“种好责任田”,又要“抬头看天气”;既要理直气壮,又要讲求策略,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果断地查处,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要以引导守法经营为主,在规范引导中履行执法职责。

始终牢记维权的使命,切实肩负起服务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

要进一步更新消费维权工作理念,做到防范与调处相结合,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由以事后受理处理为主向事前预警和事前防范转变。

要以建立健全12315网络体系和受理处理制度为重点,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要进一步延伸消费维权工作领域,不断加大在餐饮、旅游、美容、装饰装修、网络商品交易、房地产、保险、医疗、电信、交通等服务领域的维权力度。

要加强日常监管,增强商品监测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针对性,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立足黑龙江省实际,加大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服务监管力度,维护农村、矿区、林区等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以“维权天使”的良好形象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始终牢记监管的使命,切实肩负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责任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的监管经验,争取政府的统一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建立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要依法履行食品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准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要认真研究制定食品检验计划,规范食品检验流程,建立完善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法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准确、适时地提供商品质量检验警示信息。

要坚持促进食品行业发展与加强监管执法相结合,坚持近期措施与长远机制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加大区域性、季节性市场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要加快推进食品监管信息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食品经营者的商业管理网络对接,切实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科技含量,完成好新使命,履行好新责任。

始终牢记安全的使命,切实肩负起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责任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规范,解决地区之间运用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严格把关,坚决不允许变通,坚决不允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维护生产经营安全。

第7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8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关键词】网店的发展 ;网店的优劣势 ;线上线下

一、网店的发展及其优劣势分析

1.网店的发展

当今时代,互联网发展迅猛。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诸多领域的转型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132万人,增长率为3.1%。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1.3个百分点(CNNIC,2016),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无疑进一步促进了网购规模的扩大。网购已经成为一种消费习惯,是网民常态化的购物方式。同时网民数量的增加也体现出了我国网民在依靠网络来获取数据信息、进行社会参与以及实际生活应用等方面的积极需求正在不断增加。其中,网民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尤为突出。

网络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电子商务的普及,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渠道在不断拓宽,同时它也带动了网店的大量出现和成功运营。随着淘宝在2005年宣布个人开店免费,这大大地推动了网店的发展,并为淘宝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淘宝“双11”自从2009年开始,就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成为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焦点,销售额从最初2009年的0.52亿到去年在双11全球狂欢节突破900亿大关,如今的“双11”早已经被公认是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当然,电商的发展离不开现代物流行业的支撑。在当今时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国内购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海外购物,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加速了电商不断发展,而物流业也迎来全新商机。与此同时,电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网店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而作为新兴产业的网上商店则实现了“顾客不出门,便买天下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自己需要的产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被这种时尚、便捷的购物方式而吸引。网上商店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购物方式,其特有的性质使网购市场充满了蓬勃的活力,从而使传统商业面临巨大的挑战。

2.新时代下网店发展的优劣势

(1)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5年底的90.1%提升至92.5%,仅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占比达到24.5%,网民上网设备进一步向移动端集中。随着移动通讯网络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移动互联网应用向用户各类生活需求深入渗透,促进手机上网使用率增长(CNNIC,2016)。手机网民规模的扩大,给网购市场源源不断地注入了新的活力。另外,在移动互联网塑造的社会生活形态进一步加强以及“互联网+”行动计划政策的背景下,商家们也紧跟时代潮流,加快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网络零售企业深挖平台化效益,全品类拓展消费市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天猫、京东大举进军超市品类直击1号店模式;阿里结盟苏宁进军3C家电,挑战京东的霸主地位;京东、苏宁加速平台开放抢占天猫服饰份额,各家电商推出特卖闪购模式分享唯品会特卖市场,各网络零售平台逐步向“一站式”综合消费平台转变。

但是,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6月为31.7%。,“不会上网”和“不愿上网”仍是农村人口上网的主要障碍,68.0%的农村非网民因为“不懂电脑/网络”不上网,认为“不需要/不感兴趣”的农村非网民比例为10.9%(CNNIC,2016)。近年来,一二线城市市场增长率逐步放缓,快速增长的中国农村市场正成为电商巨头们的兵家必争之地。所以如何进一步打通农村网购市场,是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2) 近年来我国的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电商极大地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但是其核心仍然是商品的交换。中国消费者消费需求在不断地增加,且更趋于个性化,境外购物已成为一大消费趋势,跨境电商在经济与政策双重推动下蓬勃发展。而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跨境消费成为了可能。跨境电商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代物流通过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可以将不同的商品,以最优的方式、最快的速度运送的消费者的手中,让购物更加方便和友好。此外,为了使海外网购更加地安全化、规范化,跨境电商政策的密集出台,使得海外网购的发展得到了逐步规范。

不过物流行业依然存在着短板,因而制约了网店的发展。现代物流基础不完善、物流企业的电子化程度还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很大差距。从而使得物流企业的效率不高,不够快捷。同时我国缺乏现代物流方面的专门人才,这也是阻碍物流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如何构建高效、快速、合理的现代物流体系,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开店成本低、经营起来快捷方便、商圈范围广、商品种类繁多等也是我们所熟知的网店发展的优势,而网上购物的信用度难以保证、网上支付安全等问题也阻碍了网购的发展。相反实体店能给予人一种切身的体会,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实体店购物的乐趣是网购所不能给予的。另外实体店有固定的场所、比较齐全的相关证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的信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体店也不存在支付安全问题。但是,由于是实体经营,便增加了投入成本,产品价格就会相对提高。而对于倾向于低价格的消费者来说,实体店的产品竞争力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下降,因而实体店的利润也会有所减少。所以,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背景下,网店与实体店的结合发展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网店与实体店―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乐视TV结合自身优势、资源和人力,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向互联网产业链发展,于2014年首次参加天猫“双11”,超级电视仅用19分钟销量就已超3万台,销售金额突破1.2亿元,打破去年天猫“双11”单品牌全日创下的销售额纪录。11月11日全天,超级电视在天猫商城销量超3.9万台,总销售额突破1.5亿元,打破去年天猫“双11”电视销售额纪录,成为天猫大家电最大“黑马”。

在“网购平台”+“实体体验店”+“客服支持中心”三大系统共同支持下,可以使得企业实现盈利能力的提高。同时通过在全国各大城市布设以展示为主的加盟店,让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看得见、摸得着”,为他们提供心理上的交易保障,也为习惯于实物交易的消费者提供了传统的交易方式。这些实体店同时还应该负责所在区域所有产品的售后服务,以此解决很多网店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的“瓶颈”。另外,在线下的实体店从各个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心理上的交易保障,这样做可以弥补网络营销的很多不足。两个渠道以这种方式互相补充,将营销的触角伸到了可能遇到消费者每一个角落。

实体店开设网店、网店线下发展,以此达到线上线下完美对接购物。从而进一步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更利于企业的经营。未来的市场,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市场。网店以实体店为支撑,实体店以网店为扩展,只有将这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实现互利共赢。而且未来将是实体商业和电商深度融合的时期,尤其是基于位置的服务,会更多的把公众和实体商业连接起来,实体商业也必将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更好的发挥实体商业的优势,反过来对电商平台也会积极的推动其更人性化的体验。

参考文献:

[1]涂子沛.“商务智能的前世今生”.大数据[M],2014(8):35.

第9篇:电商行业的发展状况范文

关键词:商号权;法律保护;商事主体;驰名商号;商标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081-02

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这一说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提起商号,人们会自然联想到“全聚德”、“瑞蚨祥”这些老字号。然而商号真正被赋予法律意义还是在商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在不少文献中,商号又被称为字号、商业名称或企业名称。事实上,商号与商业名称并不完全等同,商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例如“青岛海尔电器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只有“海尔”是商号。而商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等不具有独创性。可以这么说,商号是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是用以表现商业名称显著特征的文字组合,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表现不同于他人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 [1]。不难看出,商号与商业名称虽非相同,但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以起到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作用。因此,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也主要体现在商号的保护上。

二、商号权的性质[1]

关于商号权的性质目前学界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以及折中说几种观点。

财产权说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和继承的标的的。

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由商事主体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和盗用,实质上与姓名权无异,因此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折中说认为商号权具有姓名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是商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正如自然人的姓名权一样;另一方面,一个企业的商誉又往往具有财产价值,因此商号权也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2]。

折中说兼采财产权说和人格权说之长,是这三种学说中最为可取的,也是目前学界的通说。但略有不足的是,折中说也没能很好地揭示出商号权的本质,我认为,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理由如下:首先,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第1条明确将商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并列作为工业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国际上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明证。其次,折中说认为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而知识产权也具有这个特性(例如著作权和名人肖像权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价值)。再次,商号权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存在着许多联系(下文将具体论述),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并纳入其保护体系,可以更便于借鉴中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时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在实务领域的冲突。

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一)现行立法对商号权的保护现状

1.民法通则对商号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转让自己的名称。第12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专门法对商号权的保护。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侵犯商号权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制裁。其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部门法规对商号权的保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侵犯商号权的,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名称这一部分的内容也作了类似规定。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相关立法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根据(一)所述,目前关于商号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十分笼统,内容重复,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是目前解决商号纠纷的主要依据,然而条文中的“擅自”、“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作为明确的认定标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虽对商号纠纷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位阶太低,且没有形成有机联系,导致现行立法无法对商号权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

2.对驰名商号保护不足。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拥有众多驰名商号,这些驰名商号包含着商家多年苦心经营所赢取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消费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对此,中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虽然提出了驰名商号的概念,并赋予其全国唯一性效力,但其离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号保护还有不少差距,表现在:首先,其限定了只有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驰名的字号,方为驰名字号,从而排除了在某一地区较为驰名的字号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可能性,对这些字号的所有者来说,颇不公平;其次,三十年的起算不合实际情况,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状况,很多现代知名企业都是从20世纪90年代甚至近几年才广为人知的;再次,对于同区域但经营类别不同的企业,允许使用相同字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造成混淆,该规定却没有涉及 [3]。

3.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保护冲突。商号与商标都是作为商事主体的识别标志而存在的,两者之间有很多共同之处。首先,都可以由文字构成(商号只能由文字组成,商标除文字外也可以由图形、字母、线条等组成),承载着商事主体的信誉;其次都具有识别性;再次,都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现行立法下,对商号和商标的保护分别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商标法》,这就导致了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立法出现真空,这也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注册或者商号被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4.商号权的效力范围不合理。商号登记,中国现行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即已登记的商号只能在分级主管辖区内行使专用权,只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种商号的法律保护体制,极易造成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有着大量拥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并存的现象出现。而且这种区域登记注册体制,还会经常导致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现象的出现。以至现实中就出现了南昌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和江西省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两者享有专用权的区划都包括南昌市,这也导致了两家公司互相争夺消费者,并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

(三)改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商号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通过相关部门的立法进行交叉保护。如在单行法方面,英国有《厂商名称登记法》,荷兰有《企业名称法》,此外英法德等国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保护条款 [4]。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也应该尽早制定一部专门的《商号法》或《商业名称法》,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商标法》对商业名称的登记、转让、评估、管理、侵权责任等作出详尽规定。

2.建立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机制。对驰名商号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明确驰名商号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效仿驰名商标的认定,从商号的使用时间,商品的服务、销售范围;商号的公众知晓程度;商业信誉;拥有该商号的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市场占有额等方面来综合考察,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结合上述因素,制定一个可操作性强的驰名商号认定标准,并通过公示在全国范围内通用。(2)对于驰名商号的认定机关,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地方驰名商号由省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一旦认定,一定要公示并进行备案,形成对驰名商号的有效保护 [5]。(3)鉴于驰名商号所蕴涵的巨大经济价值,对驰名商号应进行无限制保护,即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号,不论其行业是否相同,其他企业均不得再次使用该商号,以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3.合理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需要法律对此进行一体保护,具体建议有两条:(1)对驰名商号和商标进行跨领域的保护,禁止互相使用;(2)对一般商号和商标,将保护的请求权赋予当事人,将侵权的认定权赋予法院,由法院依据使用在先和是否善意为原则来进行判断。

4.完善商号注册和登记制度。(1)对于商号的注册,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的原则,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鉴于商法人的制度更为严格,对于商法人实行强制注册,对于商自然人和商合伙则实行自愿注册,自愿注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6]。(2)建立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随着网络的普及,建立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商号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是可行的。新的商号在申请注册时,如果检索发现其商号与某一驰名商号相同或相似,或与本省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某商号相同,则不予注册。这样一来既可以为企业选定商号时提供参考,也便于对全国范围内商号的使用情况的统计和管理。

综上所述,可见目前中国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商号法律制度,制定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趋势的商号法律制度,使商事主体的商号权能得到切实维护。

参考文献:

[1]李枫.论中国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J].法学研究,2009,(3)

[2]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05.

[3]唐敏.试论中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商业,2005,(9).

[4]李铭,王韵荣.商号法律制度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