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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第1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家庭教育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不论时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工作开展得如何,关系到孩子的终身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中国有句老话叫“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这里所谓的“看”,显然不是儿童和青少年的聪明与认知水平,而更多的是道德发展程度和水平,以及相应的性格特征,因为这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成年以后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一些家庭出现了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等现象,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清华大学教授谢维和指出,这些年的教育改革,较多集中在学校改革,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作为一个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系,以至于一方面家庭教育本身由于社会发展和家庭形态的变化而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改善,另一方面则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出现了分离,彼此产生了某种不应该有的误解,甚至是对立和矛盾。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切实加强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是让每个学生享有人生出彩机会的关键环节,是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是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现实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形成综合育人体系,把广大少年儿童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进一步明确家长的主体责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北京、黑龙江、江西和山东4省(市)2万名家长和2万名小学生进行的家庭教育状态调查显示,很多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健康安全、学习成绩等现实因素,对兴趣爱好、性格养成等发展因素的关注度较低,从高到低依次为:健康安全(65.95%)、习惯养成(55.47%)、日常学习(53.58%)、人际交往(37.89%)、自理能力(33.75%)、性格养成(28.09%)、兴趣爱好(19.47%)、情绪情感(11.93%)。由此反映出我国当前家庭教育的着眼点在“成才”,而忽略了“成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撰文指出:“我常常遗憾地发现,许多学生出现成长危机,究其原因,往往与错误的家庭教育密切相关,而有不少失败家庭的父母具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收入。所以,我提出过一个疑问,父母究竟靠什么教育好孩子?我和一些家庭教育研究者发现,决定父母教育好孩子的不是高学历、高职位、高收入,而是较高的教育素质,即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教育能力。”

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状况不容乐观。有些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总是过分替代,使孩子失去了适应不良境遇的能力,也让孩子从小丧失了责任、感恩等一些宝贵的东西;有些家长过分期望把孩子培养成精英,热衷于给孩子报培训班“增负”,让孩子小小年纪就丧失了童年的欢乐;有些家长不学无术,整天沉溺于玩牌、酗酒、唱歌、看电视、打麻将,无形中也带坏了孩子。

针对以上系列问题,《意见》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努力把握家庭教育的规律性,切实增强家庭教育的有效性;二是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幼儿园、小学、中学阶段特征,把握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家庭教育的规律性,明确各个阶段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三是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

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是提高父母的教育素质。那么,谁来提高父母的教育素质呢?孙云晓认为,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可以发挥作用,其中,最重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要还是要依靠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来承担。

清华大学教授谢维和指出,尽管这些年基础教育的学校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良好的合作机制,其成效受到了内在的抑制和损耗。这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分离,则是教育中最大的“浪费”。根据教育科学研究的成果和结论,学校及老师与学生及父母等之间的有效沟通、联系与合作,将极大地提升学生的道德发展水平与认知水平。所以,如何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已经成为当前教育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各地教育部门要强化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各种家校沟通渠道。

二是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丰富学校指导服务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工作实践;通过培训讲座、咨询服务、社会实践、亲子活动等形式,营造良好的家校关系和育人氛围。

三是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委员会作用。

四是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配合妇联、关工委等相关组织,在队伍、场所、教学计划、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协助,共同办好家长学校。

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引导和服务

家庭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发挥好公共服务体系和现有机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作用,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和优势,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意见》就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构建家庭教育社区支持体系,推动建立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开展工作;二是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统筹协调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扩大活动覆盖面,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三是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给予困境儿童更多关爱帮扶,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研究和宣传引导: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实施办法;积极争取政府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中小学幼儿园要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设立一批家庭教育研究课题,形成一批高质量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2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焦宪庆,1957年生,山东章丘人。本科学历,正高级教师,现任兰州市第二十七中学校长。长期从事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先后在各级教育专业期刊50余篇,曾荣获“金城名师”、甘肃省“园丁奖”、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

家庭和学校,是促使孩子成人成才的有机整体,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离开任何一方都无法保证教育成功。但在现实的压力下,智育至上的家庭教育一直在严重地冲击着孩子的学校生活,而在学校,家长工作也被边缘化。因此,怎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努力形成家校教育合力,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首先养德固本,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孔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这里的“本”,指孝顺父母、尊敬兄长。一个人真正做到这一点,就会从小开始注重培养自己的德行,由此推及到爱家庭、爱师友、爱国家、爱民族、爱人类,进而对社会事业作出贡献,这大概就是夫子所谓的“道生”吧!故古往今来的教育家无不认为道德完善的意义要远远胜过智力开发,无不把完善道德放在教育的首要位置。党的十更是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将这一重大问题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但不知从何时起,很多父母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他们总是急功近利,舍本逐末,认为只要把孩子学习抓好,其他问题就都可迎刃而解。一句颇有代表性的话是:“孩子,只要你把学习搞好了,别的什么都不用你管。”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左右下,导致现在的孩子普遍任性、自私、懦弱、厌学,缺乏良好的行为习惯,更有甚者,竟然不惜残虐生灵,谋杀同窗,戕害教师,弑及父母,种种恶行,令人发指。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谁之罪、谁之责呢?无数事实证明: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假若一个人首先不能成为一个大写的“人”,恐怕终究也不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才”,故我们务必牢固树立这样的人才观。

其次融通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家庭是人生命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而且是终身教师。父母的道德品行、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乃至言谈举止无不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是终身的。因此,千百年来众多有识之士都特别重视培养良好的家教家风,他们教育子弟的著作文章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大亮点。像《颜氏家训》《朱子治家格言》《家书》等,一直被历代善治家者奉为圭臬,潜心实践,成效卓然。如梁启超后辈,个个不凡;钱学森家族,群星璀璨;任继愈世系,历经数百年而不衰。上述家庭大多把正心诚意、修身报国作为教育的核心要义,大多形成了谨严而独特的家学家传,为后世所津津乐道。虽然很多封建时代的修齐治平观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对公民道德素养的要求,但我们却不能无视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教育中的精髓,像孝亲敬友、谦逊礼让、勤劳简朴、坚韧顽强、自强自立、诚信有责等关键要素,依然是今天家庭教育的核心所在。因此,家校之间首先必须达成这样的共识: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始终是家庭教育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能。父母要注重让孩子从小就养成优良的行为习惯,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孩子一旦形成这样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人与求学齐头并进,融通合一,那么,他今后的良好发展就一定会成为一种必然。

最后精心组织,建立稳固的学习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腾飞、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进城定居人员逐年增大,流动人口增多,居民构成成分、家庭结构形态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当70后、80后逐渐成为家庭教育的主力军时,虽然他们重视家庭教育,但在汹涌的社会发展大潮中,却对子女的教育问题充满着诸多的困惑。针对这一现状,去年10月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表明:家庭教育是家事,又是国事,它关系家庭幸福,更关系国家命运,足见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搞好这项工作,需要上下协同,形成合力。如,各级政府要充分落实主导职能,教育行政部门更应积极组织协调,如组建专家团队、统一编订教材、进行骨干者培训等等。但最重要、最经常也最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要还得依靠中小学来做。学校要把家庭教育工作当作自身的重要任务来抓,及时认真安排,指导教师明确理念、目标和任务,像精选案例、准备内容、召开家长会等,都要尽量避免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同时,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创办专门报刊、设置网络学习终端等形式,从家庭教育的观念、特性和规律等各方面为学生父母提供更加丰富的学习资源和更加便捷的交流平台,促使他们一步步准确把握家庭教育的观点和方法,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这样,家庭和学校才能共同筑就科学育人的强大基石。编辑:谢颖丽

第3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第4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一、黄州区3~6岁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研究

本文随机选取黄州区的两所幼儿园,对其3~6岁幼儿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指导需求方面的问卷调查80份,回收72份,回收率90%,有效率90%。

(一)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认识分析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约88%的家庭都迫切地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见家长已逐渐认识到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出目前该领域相关工作的缺乏。因此,要加大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认识的普及程度。

(二)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途径需求分析

通过调研可以得出59%的幼儿家长希望从幼儿园教师那里得到家庭教育指导,因为家长普遍认为幼儿园教师受过专业训练,并经常能学习新的教育理论、研究新的教育方法,并有多年教育不同类型孩子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并且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约有12%的家长认为有经验的家长是他们主要的指导者,他们可以直接从有经验的家长那里获得教育指导的经验,他们坚信“实践出真知”。极少数家长希望受到家庭教育指导师的指导,他们认为目前还没有那个必要。总而言之,对于家长来说,更希望幼儿教师和其他有经验的家长为其提供指导。

(三)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集体指导的形式需求分析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21%的幼儿家长最为需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形式是家庭教育专题研讨会,他(她)们认为这样的方式能够及时地、具体地并且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他们在进行家庭教育中遇到的困难。还有18%和16%的家长希望通过召开家长会以及亲子活动的方式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家长会、幼儿园开放活动、家庭教育专题讨论会、亲子活动和入户指导等面对面沟通的形式,教师、专家和家长面对面近距离地讨论孩子的教育,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教方法,增强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家长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以丰富的活动和内容给家长和孩子搭建互助交流、共娱共乐的平台,增强家长和孩子的情感,也增强家长、教师、幼儿之间的凝聚力。

(四)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需求分析

问卷调查中就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主要细化了六点,结果显示:大部分家长都认为如何增强幼儿体质,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以及如何增强幼儿的社会适应性,培养儿童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这两点比较重要,因此,在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时候,应将这两点纳入内容中去,给家长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五)幼儿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频率和时间的需求分析

从指导频率来看,大多数家长可以得到每月一次的集体指导,而多数家长表示希望能够得到每两周一次的集体指导,因此,幼儿园需考虑适当调整集体指导的频率,以满足家长被指导的需要。另一方面,从指导时间安排来看,各幼儿园选择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基本符合家长的需求。把指导时间安排在家长能够接受的时间内,并与家长协调好合适的具体时间,比如周末或者某一闲暇日的晚上,再比如节假日等等,保证家长有时间参与指导活动,是发挥指导作用的保障。

二、开展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策略分析

(一)幼儿园应重视对幼儿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培训

首先,对幼儿教师进行家庭教育理论知识的培训,通过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导师的培训以及学习家庭教育系统理论知识的方式,对幼儿教师的家庭教育理论知识进行大量普及。

其次,幼儿园可通过案例式学习方式,即家庭教育实例对幼师进行家庭教育理论知识的指导。所谓家庭教育实例,是指家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后,在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中出现的、有效的教育行为的真实事例。家庭教育实例反映家长教育行为的变化,是家庭教育指导的直接效果之一。在组织家庭教育指导的过程中和指导活动后,我们都要注意收集被指导对象的家庭教育实例。这不仅是因为家教实例可以反映指导工作的效果,而且因为家教实例是在今后对家长进行指导时生动的、有效的素材,也是家长自学的良好材料。

另一方面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通过了解和分析班级每一个家庭的情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长受教育程度、家庭结构等方面以及针对幼儿的不同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尽可能满足不同幼儿家长的特殊需要,使家长教育从大一统时代走向个性化时代。

(二)以家长需求为导向,丰富家庭教育指导的形式

父母在幼儿家庭教育指导中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幼儿园应满足家长的需求,大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积极地为其创造教育指导的机会,提升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的有效性。幼儿园还可以通过开展个别随机指导的形式对家长进行教育指导,如:家访、家长来园接待、网络聊、打电话、家园联系册、约家长见面交谈、家长接送幼儿时简短交流等指导形式。

另外,家长还可以通过社区家长学校、网上家长学校、电视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师提供的教育咨询、订阅相关报刊书籍等途径来学习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为我们探索家园互动新形式带来了契机。幼儿园和家庭之间通过网站、QQ群、公共邮箱等网络形式进行联系,互相配合,资源共享,保持教育的一致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

只有这样通过丰富的教育指导形式对幼儿家长进行教育指导,从而促进和推动3~6岁幼儿家庭教育发展的进程,最终达到提升家庭教育、家长教育水平的目的。

(三)针对不同文化层次的家庭实施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从幼儿父母文化程度分布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正在逐步升高,现阶段3~6岁幼儿家长的学历更多地集中在高中、大学和大学以上。那么,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要增加指导的频率以及每次教育辅导的时间和内容,增加对其关于家庭教育指导理论知识方面的普及,使其了解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文化程度居中和偏高的家庭,在他们原有的家庭教育理论的基础上,以丰富家庭教育的途径、形式予以教育指导,使其能有效地解决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问题。

(四)针对不同的家庭结构特点实施家庭教育指导

教师可通过交谈、系列调研等手段了解不同幼儿的家教状况,针对不同家庭类型,开设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本调查从“多子女家庭教育指导”“离异家庭教育指导”“祖辈隔代教育指导”等不同家庭结构,对幼儿的不同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语言(或美术、手工)障碍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情绪问题幼儿家庭教育指导”“多动幼儿家庭教育指导”;针对不同年段的幼儿,开设“入园准备家庭教育指导”“幼小衔接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将原有分散的教育指导内容进行统整、分类与组合,尽可能满足不同幼儿家长的特殊需要,使家长教育从大一统时代走向个性化时代。幼儿园还将定期的家长会打破传统形式,召开妈妈专题会、爸爸专题会、祖辈专题会,家长开放日、各种节日活动邀请家长参加,对家长进行幼儿传染病方面的知识培训,邀请知名幼儿家庭教育专家来园讲座,成立教研室负责管理、组织和监督。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园推广,极大地鼓励教师们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践的积极性。家园合作获取到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也是老师们积极研究的动力。

(五)针对不同教养方式的家庭指导

第5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办学的力度与效应

我校一直把办好家长学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学校领导对家长学校的筹建、发展一直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学校认真贯彻《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家长学校组织机构,家长学校校长由校长亲自担任,常设机构——家教领导小组的成员除了学校领导,还有家长代表和社区领导。学校各部门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家长学校的具体工作。学校每学期定期召开两次家长学校工作会议,研究工作。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讨家教普遍存在的问题,研究家教方法,反映家教的热点问题。认真制定实施计划,期终认真总结、评比,从而加强了办学的力度。

二、健全制度,构建家长学校建设的长效机制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长学校作为一所业余学校,更需要制度来保障。

1 坚持学期初有计划,期末有总结。每学期学校都要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并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得到落实,期末各职能部门进行反思检查,做好自评自查工作。

2 规范各项制度和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家长学校管理制度,如,《酒泉六中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酒泉六中家长委员会工作条例》、《酒泉六中家访制度》等,并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了《酒泉六中家长学校优秀学员考核评比制度》、《酒泉六中家长学校学员考勤制度》、《酒泉六中家长开放日制度》等。随着家长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家长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将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三、开展多种家教途径。提高家长的育人水平

家长学校兴办之初,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采取怎样的教学形式、教学手段及教学内容,通过家长学校成员反复酝酿,并结合在实践中探索得出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一条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其他活动为辅助教学的教育模式,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根据初中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庭教育现状,我校家长学校在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实行家长学校“三课”(全校性基础课、专题课、咨询课)制度,向家长普及家教知识,极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效果显著,深受家长欢迎。

2 通过建立学校家庭联系卡制度和定期家访制度,要求班主任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采取走访和电访两种方式,一年访完本班大部分家庭,从而推进学校与家庭教育的有效合作。

3 分层教学,连续指导,教学内容系列化。我校按学生所在年级分三个层次对家长开设有关课程,例如,对初一年级学生家长,重点帮助他们了解中学学习特点、学习要求和基本的学习方法,明确学校教学的任务和常规,使孩子尽快适应中学学习生活。对初二年级学生家长,侧重于让家长了解该时期孩子的生理、心理变化,防止孩子在思想、行为、学习上出现较大的偏差,防止两极分化。对于初三年级学生家长,重在帮助他们了解成人状态孩子的心理需求和思想变化特征,增强家庭教育的实效性。

4 定期召开家长会,广泛宣传教子经验,并让学生家长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现在家长会已成为学生的展示会、汇报会、表演会或家长的座谈会、交流会,使家长们认识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必须实现家教观念上的五大转变,即“成才观”向“成人观”的转变,单纯情感的爱向理智的爱转变,无意识的家教向有意识的家教转变,重智轻德向全面育人转变,经验育人向科学育人转变。

5 初一新生入学教育是最佳契机,结合为期一周的军训,由政教处、教务处及心理咨询室主任给家长培训学校的学员讲解“培养良好的人格与习惯”、“如何平稳地由小学过渡到初中”等课程,使初一新生的入学教育初见成效。同时,通过访谈、问卷调查分析等形式,收集和发现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家长最为关心和感到棘手的问题,确定了家长学校教育的重点和方向。

6 利用每学期期中、期末的两次家长会为家长举办广播讲座,讲解《今天我们如何做一名称职的家长》、《家庭教育和心理卫生问题》、《家庭教育应着力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初中生心理特点进行家庭教育》、《消除困惑,化解代沟》、《心理健康的家长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中考,家长如何帮助孩子》等内容,都深受家长的欢迎。几位校长也在讲座前作关于家庭教育及安全方面的重要讲话,更使家长备受鼓舞。此外,学校还聘请西关派出所的所长担任我校的法制副校长,每学期定期给全校师生及家长上法制课,增强道德和安全意识,使家长认识到学生除了要学会学习,更要学会做人。

我们在努力做好家长学校的各项工作中,还坚家教工作的“五个结合”,大面积、多层次、全方位地提高家长家教水平。

1 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在组织家长们学习的形式上,我们采用了自学为主,集中上课、辅导和探讨、交流为辅的方法。我们将《中国家庭教育》、《中华家教》等报刊中的相关文章印发、推荐给家长。通过各种各样形式、途径向家长介绍科学的家教知识,提供学习材料,让家长自学。每学期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上课和开设讲座等,在讲课中结合实际向家长介绍一些教育子女的理论知识,指导家长如何去关心学生的阅读、作业、社交和消费等,每学期分年级开展3~4次大课,大力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教育子女的科学方法。介绍交流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辅助家长学习,提高家长的家教水平和能力。

2 家访与来访相结合、及电访相辅助。在家访工作中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方法。平时要求班主任根据情况做到个别问题个别访,重点问题重点访,特殊问题特殊访。通过家访与来访,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协调做好学校教育工作。

3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在召开家长座谈会、上家教课和开设讲座时,我们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有学校召集、年级组召集、班级召集等多种形式。

,4 学校与社会相结合。开展好家庭教育工作,不仅是学校工作范畴,更是全社会应该参与的一项基础工程。学校与社会要互相沟通,协同作战。我校与社区、关工委密切配合,各社会团体、单位积极协作参与家庭教育工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形式与家长建立经常联系。成立了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家教工作计划,加强对家教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做到个个关心家庭教育,人人参与家庭教育,共同创造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有利环境。

5 全面指导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我们注重发挥家长学校对家长教育的全面指导作用,促进家庭教育迈上新的台阶。同时开设家长热线电话,通过家访、、电访,全面及时了解学生在家表现,使家长了解自己子女在校时的表现。同时向家长介绍当前教育形势,与家长共同探讨实施素质教育等问题,解答个别家长家庭教育中的疑难问题。通过家庭咨询,许多父母都能以自己的表率行为,对学生进言传身教。

四、巩固家教成果,积极探索家教新模式

为了使学校教育效果最大化,我校努力争取家庭、社会的支持与配合,不断探索家庭教育新模式,使家长学校的制度越来越健全,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并得到上级领导和家长的一致好评。具体成绩如下:

第6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日本;家长教师联合会;家校合作

一、家校合作的背景

(一)实践层面

1.社会的发展变化

(1)城市化

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国家,用30年的发展赶上了欧美国家100年的城市化水平。因工业飞速发展,高学历人才增多,日本人便开始追求高层次的精神生活,但有限的地域使得日本的社会活动有限,家庭教育比较局限,需要社会、学校关注家长需求,为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2)独特的家庭文化

日本社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独特的企业文化,以“年功序列”“终身雇佣”“企业工会”为特点的“日本型经营”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受企业文化传统的影响,日本大部分男性把精力投入工作,无暇顾及家庭事务,形成了日本特有的“家庭主妇”文化。许多家庭主妇要负责一切家务及对子女的照顾,这容易造成子女与父亲的关系冷淡。此外,有些母亲过于溺爱子女,一方面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另一方面使青少年忍耐力不足,缺乏责任意识。

(3)“少子化”问题

日本社会的“少子化”问题使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数量增多,家长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干涉过多,孩子对家长的依赖性增加,独立生活能力降低。而且,“少子化”的发展使日本儿童的兄弟姐妹减少,活动的范围缩小,儿童在课余时间往往待在家里,与社会接触减少,致使其人际交往能力欠缺,伦理和道德约束力下降。

2.教育本身的问题

(1)“考试地狱”现象

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日本社会把学历看作是一个人能力和地位的象征、胜任工作的标准,导致家长把孩子送往名校的愿望强烈,学校为了学生能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经常组织各种考试。家庭和学校的双重压力使孩子陷入“考试地狱”,进而出现一系列问题,如学习兴趣降低、学力低下等。

(2)“教育荒废”现象

日本学校教育发展中出现了“教育荒废”现象,其中长期以来较为严重的是欺辱行为、“不登校”等问题[1]。欺辱行为是在日本学生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对与自己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攻击。“不登校”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因心理或是身体原因,离开学校达30天以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登校”一直是困扰日本教育发展的问题,也是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

3.“周五日制”的实行

为了扭转偏重知识、轻视个性的局面,增加学生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时间,学校实行“周五日制”,以增强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功能,使其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学生。2002年,日本中小学完全实施“周五日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课余时间,为学生发展生存能力、培养个性提供了机会,也为家庭教育提供了审视其职责的机会。

(二)理论层面

终身教育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普及,在日本也得到广泛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性。教育部门需要打破原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发展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的教育模式,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地位。保罗・朗格朗①指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重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并明确了各自的地位,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继续和完善。在此基础上,201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了《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提到“终身学习并不局限于教育或商业范畴,它融入到了整个城市的生活……事实上,家庭,作为社区建立的基本单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学习场所”[2]。在终身教育理论普及的背景下,日本家庭教育受到重视,与学校的合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家长教师联合会的构成和属性

(一)由来

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PTA),发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1945年,美国占领军全面参与日本的战后教学改革,由此PTA开始引入日本。PTA在日本经过70年的发展,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地域,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的机会,并在会员间开展社会活动,其会员主要是家长和教师。PTA的目的是为学生营造一个适宜其成长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环境,加强对青少年校外生活的关注度,以此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结合。

(二)构成

日本的PTA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社会法人PTA全国协议会;二是PTA地方组织,包括都道府县、政令市PTA协议会等61个地方协议会;三是学校PTA,由年级PTA和班级PTA构成。

(三)属性

1.社会法人组织PTA

1962年,日本成立了财团法人PTA全国协议会。1985年,经文部科学省认可,日本PTA全国协议会成为社团法人,主要目的是获得财政援助[3]。日本PTA全国协议会运作法人化,可以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完全独立。PTA在成为社团法人组织之后在法律上相对独立,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理事务,拥有更多独自行使权力的机会。

2.社会教育团体PTA

日本的PTA具有社会教育团体的性质,首先,它主要由成年人组成,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讲座对家长和青少年进行教育;其次,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与政党或政治团体有利害关系的活动;最后,它可以向文部科学省和教育委员会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请求,以获得援助或建议,从而保障社会教育事业的开展。PTA帮助教师、家长、社会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参与学校教育改革的讨论,适当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公立学校的经费。

3.成人教育团体PTA

作为成人教育团体的PTA组织,其主要活动有培训、研修活动等。日本PTA成立的根本目的是对家长和教师进行教育,提高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能力,为市民树立民主观念,形成权利与责任意识;为家长和教师提供沟通与交流的纽带,实现家长与教师平等合作;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问题的讨论,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辅助教育改革。

三、家长教师联合会对家校合作的推动

(一)推动家长积极参与学校志愿活动

1.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日本的家长在家校合作中参与学校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家长可以作为教师的助手在课堂上辅导学生,帮助孩子校正发音、记忆口诀,在家庭课上指导缝纫等。如果家长有擅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还可以与教师共同完成一个单元的教学。家长通过亲身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深入到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与教师积极合作,共同培养孩子。

2.对学校“物”的运营

日本家长不仅可以参与学校教学活动,而且可以辅助学校“物”的运营,包括对学校校舍环境、体育馆、图书馆、画室、教室的辅助运营。家长作为志愿者,主要辅助学校图书馆的运营,PTA组织了部分学生的母亲在学校图书馆工作,包括为学生提供新书登记和借书登记服务;维护图书资料、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宣传图书活动,图书志愿者信息;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好书论坛”等活动。为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图书服务,学生的母亲在暑假期间也会在图书馆进行自愿服务。

(二)推进家校一体化

作为家校合作的方式之一,PTA在日本的学校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为学校的综合学习课程提供支援服务,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小学《学习指导要领》,规定小学和初中从2002年开始开设综合学习课程。在综合学习课程的落实过程中,PTA成员为课程的开设搜集资源、招募讲师、学习课程目标、承担课程任务、与教师一起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辅助课程的完成。

其次,PTA对学校教育中出现的“教育荒废”现象展开讨论,并提供建设性建议。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了解班级学生状况,遇到问题积极沟通,对于在孩子辅导上有困难的家长,教师和PTA的其他成员会对其予以帮助;在课堂教学中家长和教师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创设快乐课堂;在学校内为社区民众设置活动场所,增加学生与社区居民的沟通,提高居民对孩子的教育意识;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发现问题,及时应对。

最后,PTA促成了学校“周五日制”的落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能力发展。PTA在周末开展亲子露营、远足、烹饪、敬老服务等活动,并得到博物馆、社区志愿者等的支持。市町村的PTA为儿童设立了活动中心、自然体验村,为儿童提供社会角色扮演的机会。这一系列活动都为“周五日制”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四、家校合作的特点

(一)政府为家校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为PTA等社会教育团体提供财政援助,为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了资金上的困难。其中,《社会教育法》第十条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社会教育团体”是以进行社会教育相关活动为主要目的,不受政府支配的团体;第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长和教育委员会要确保社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社会教育团体的需求,对其援助必要的物资[4]。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PTA作为社会教育团体的合法地位,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社会教育团体应有的相关权利和政府的财政援助。

2010年,《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颁布,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该法的第二条第1项对PTA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在籍的幼儿、儿童以及学生的家长与本学校的教师组成的团体或是联合体,并指出学生不是PTA成员,而是PTA援助的对象。

《学校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该确保PTA活动室及各类设备的无偿使用。如果以家长不能参加活动或是不加合会为理由,而有差别地对待其子女是不被允许的,这也违反《日本宪法》的第十四条。

(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级PTA组织

1. PTA全国协议会

PTA全国协议会把教育作为根本宗旨,通过PTA的活动充实全国的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加深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新时代,PTA全国协议会为了应对社会变化的要求,面对低出生率和双职工家庭的出现,担负起社会教育团体的责任,致力于构建活性化的组织运营方案,并对其进行推广和普及。在家庭教育上,要求家长把教育孩子作为家庭教育的原点,提高自觉意识、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与孩子共同成长。在此基础上,联合都道府县以及家庭学校,共同推进家校合作的实现。

2.地方PTA组织

地方PTA组织由61个都道府县的PTA协会组成,都道府县PTA又由市町村PTA联合构成。各地方PTA与中小学PTA和地方的机关、团体联合共同推进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培养孩子亲近乡土自然的感情体验,形成对乡土知识的热爱。

3.学校PTA组织

学校PTA组织又称单位PTA,由班级PTA和年级PTA组成。班级PTA由本年级的学生家长和教师构成,班级PTA活动的基础是班级家长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讨论班级儿童生活及发展问题[5]。该组织希望通过组织活动让孩子正确理解班级的教育方针,建立家长与孩子、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和睦及信赖关系,并且能够就面临的紧急教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年级PTA对年级共同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解决方案,一次活动由多人参与,并由各班级的PTA共同携手举办活动。

(三)学校把家校合作纳入日常工作

日本的学校把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日常工作,体现在把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活动视为应尽的义务,把与家长沟通解决个别儿童的教育问题视为基本职责,把获得家长信任、促进家校合作、增进家校关系视为必要工作。因此,日本的教师除了保证正常的教学之外,还要掌握与家长沟通的技巧,学习如何更好地与家长交流,并且在与家长和社区人士沟通中提升家校交流的能力。这是学校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履行的义务。教师不会把与家长合作看作压力,而是当作本职工作,尽力做到完美,获得家长的认可。

在日本的学校中,不仅教师把家校合作看作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学校的管理层也是如此,他们积极参加日本小学的PTA例行会议,并对学生家长公开学校的近期情况,对学校近期将要开展的活动安排作详细说明,以推动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四)家长把学校活动视为日常生活

在日本,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合作是家长的义务。并且,培养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核心话题,家长有意愿了解孩子的情况,想与孩子沟通交流,便积极参加PTA组织的活动。例如,参加地方PTA组织的相互学习活动,包括地区座谈会、儿童培养培训班、亲子读书会等;参与地方PTA组织的交流活动,包括新生欢迎会、六年级毕业会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乡土活动,包括花祭、探寻乡土历史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志愿活动,包括回收资源、清扫道路等。

五、启示

(一)积极推进家校合作法律法规的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家校合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从《日本宪法》到《社会教育法》,再到文部科学省的《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及《学校教育法》,都对家校合作的PTA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我国相对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但近几年,对于家校合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意见,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到,“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6]。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主张推进家庭教育的立法进程[7]。2015年10月20日,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的意义、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学校的作用、社会的支持以及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说明[8]。这些法规性文件都为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说明我国也在逐步重视家庭教育,国家、政府、学校、社会也在积极支持与配合。我国将来还要在家庭教育的立法道路上继续前进,推进家庭教育的完善,为家校合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保障,进而促进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促进家长委员会组织的作用

在日本的PTA组织中,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积极推进组织开展活动,在家长教育、儿童活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成了日本开设综合活动课程、学校实行“周五日制”。

我国在推进家校合作的过程中也主张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由学生家长、教师、高校教育专家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亲子活动、举办家庭教育讲座、举行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展,并为家长搭建一个建言献策的平台,让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使家长深层次了解学校教育,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信任关系。

(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日本的学校把家校合作看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教师积极配合PTA组织的活动,为PTA提供所需的设施及场所,并把与家长沟通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校长也是如此,把学校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

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也要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制订家长委员会章程,并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任务。学校要统筹家长委员会、配合家长学校的建立、搭建家校合作的沟通渠道。

我国的教育专家主张建立专业的家校合作团队,包括校长、主任、教师、家长共同参与的专业管理体系,为家校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营造共同育人的氛围。

(四)自觉发挥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作用

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在推进家校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家长大多把精力投入在事业和工作中,虽然对孩子的教育也很重视,但在时间上却无法保证,出现了隔代教育、教育陪伴缺失的现象。家长要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投入到陪伴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了解不同阶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用正确的教育观对待孩子特有的行为表现,并及时与教师沟通,了解学生情况。家长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配合教师的教学,理解、信任教师,配合学校教育,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及培训讲座,与学校一起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曹薇.20世纪90年代日本教师录用制度改革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4(01):59.

[2]首届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全民终身学习:城市的包容、繁荣与可持续发展》[Z].北京,2013:4.

[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外国教育史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402.

[4][日]教育六法修委T会.解说教育六法[M].|京:株式会社三省堂,1992:669.

[5]叶晓璐.国外及港台地区家校合作实践研究综述[J].世界教育信息,2011(04):63.

[6]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EB/OL].http:///zong_he_195/20060323/t20060323_16488.shtml,2001-05-30.

第7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意见》是在北京市中小学中推进家庭、学校和社区全面协作的一份重要文件。这份文件有着系统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基础,符合当前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北京社会文化发展和学校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

推进家长、教师协会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

现代学校制度是一种以学生发展为核心、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要求、强调校内和校外协作关系的制度安排。从现代学校制度的视角来看,学校不再是封闭的系统而应是一个开放的组织,重视学校与家庭和社区的互动过程,是其开放性的显著标志。现代学校制度与传统学校制度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为了实现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的教育目标,所有与学生发展相关的因素都要充分考虑到制度建设中来,其中首要的因素便是家长及其所构成的社区。

对孩子的教育影响主要来自三方面:家庭、学校、社会,其代表者分别是家长、教师、社区,三方面教育力量的存在是自古以来的基本事实。从近代学校教育制度建立以来,教育理论和学校教育实践便都把三者形成教育合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学校工作来对待。但在近代学校教育发展的早期,学校教育理论更致力于学校教育系统的完善,有些极端的教育心理学理论甚至认为,社会需要一个更加封闭的学校教育系统来完成未成年人的社会角色的塑造。随着社会和学校教育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学校教育实践无情地驳斥了这种理论。家庭、学校和社会每一方面都对学生的情感发展、智力发展、社会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百余年的学校教育实践告诉我们:不论是否意识到家庭和社区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它们都在同时实施着教育,并在学生身上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今天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乃至普通家长都一致认为: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的教育,比三者各自独立实施的教育影响更大、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换言之,为了孩子健康发展,学校和家庭需要在教育方面取得一致性――孩子的教育需要家校密切合作,学校的教育需要家长的积极参与。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学校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家长和社会的制约。社会舆论对学校的影响越来越大,家长看法对学校的影响同样越来越大。从教育理论发展来看,学校的外部评价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视;从学校制度建设来看,家长(市民)对学校满意度的评价也从未像今天这样对学校发展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从社会舆论走向来看,学校的一举一动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种现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反映。对于学校教育来说,这种现象只是一种客观存在。当我们的办学理念还不适应开放形态的时候,会把这种社会对学校的干预视为“负面”力量,但当我们的办学理念转向现代学校制度所提倡的开放形态的时候,便会将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关注和参与视为一种正能量。通过一定的开放型组织方式,以学生健康成长为共同目标,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教育合力,正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本质所在。

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方式不同,参与的深度也不同。通常我们把以向家长传达学生信息为主要目的的家长会参与方式称之为“单向联系”。这种方式下,家长是完全被动的,教师向家长传达的信息是经过精心选择加工的。由于信息的不完整,家长即使想要更多地对学校教育提出建议,也不可能提出适切、恰当的建议。家长的任何建议几乎都可被教师忽略不计。

在重视家长意见和建议的学校中,教师会将更多的信息传达给家长,并向家长了解学生在校外的情况,征求合作教育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可称之为“双向联系”。在这种方式下,家长可以发挥一定的主动性,家长的部分合理化建议会得到重视和采纳,并且家长在校外积极配合教师的教育活动。但家长的关注重心依然是自家孩子教育的问题。

在努力尝试实现家校合作的学校中,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形式更加多样,次数更加频繁,学校向家长传达的学校教育信息更加完整,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的组织方式更加完善和有效。家长委员会在这类学校不是虚设,而是在学校制度架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成为学校管理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这种方式可称之为“支援性参与”。家长以组织的方式参与学校的计划和活动,家长的关注重心从“自家孩子”扩展至“全班孩子”甚至“全校孩子”。

《意见》所推进的家长、教师协会旨在把家长视为一个重要的教育集体,通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师参与家庭活动,形成一致的、有机协作的教育力量,并通过家长、教师协会的稳定组织,将社区的教育力量纳入学校教育的轨道中来,这种方式可称之为“管理性参与”。这个组织是学校组织的必要构成部分。在这个组织中,家长的教育地位获得充分肯定,他们不仅参与学校计划的制订,还要参与学校教育的实施、管理和评价。

家长、教师协会的实质是有效组织三方力量,形成教育合力

家长、教师协会,顾名思义是由家长和教师共同组成的一个教育协作性组织,目的在于沟通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家长、教师协会作为学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学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家长、教师协会不同于传统家长会的地方就在于它更加强调以“协作”为目的,以经常性的情况交流为手段,以制度保障家长参与学校事务为核心内容。

家长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的社会基础,也是家长、教师协会替代早期家长会的基础。家长教育程度的提高,使他们在有权利对学校教育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有知识和能力对学校教育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他们在某些专门领域内的知识使他们成为参与课程发展的有价值的人力资源,他们的技能和才干可以丰富学校课程和课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许多家长在问题解决策略和反映市民心声的政策阐述方面也具有很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家长也是描绘学校发展蓝图的有效帮助者。

将家庭、学校和社区这三方的教育力量组织起来,形成教育合力,在理论上并没有任何异议,但在实践中,我们所能见到的合力案例则少之又少,相反却常常见到“反力”。所谓“5+2=0”的公式,就是对这种司空见惯的“反力”现象的典型描述。在今天交通和信息空前发达的社会,学校力量之“5”越来越不抵家庭和社会力量之“2”了。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学校只是对其施加影响和教育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理论上认为全部影响和教育应由学校、家庭、社会三部分组成。三者对孩子形成一种教育合力,是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最理想状态。这种教育合力的典型表现是三方的教育目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协调一致,互助互补。倘若三方教育不协调、不一致,则必然会造成重复教育或作用抵消,用公式表示就是:总教育Z=学校教育A+家庭教育B+社会教育C。今天的问题在于,由于学校教育过分强调自己的教育效能,因此包揽了过多的教育责任,甚至认为A约等于Z了。但是孩子生长所需要的不只是知识性内容,还需要情感体验。刻骨铭心的情感体验多是在家庭和社会获得的。教育活动的载体一是时间,二是空间,当A过分膨胀后,时间被过多占据,空间被过多挤压,这就意味着A挤压了B和C的时间和空间,进而挤压了二者的教育力量和作用。但事实上,后者的教育力量并未真的被挤掉,其教育作用也不可能真的被减弱,于是就形成了上述的“反力”现象,使得以家长为核心的社会对学校教育产生不满,“课业负担过重”“体育运动不足”“校外补习成风”等一系列现象的背后,这种“反力”的作祟不能不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信息化社会,通过“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来提升教育品质的基础是学校的开放。家长、教师协会背后的理念、制度和机制性的支撑也需要学校的开放。但是,这个意义上的开放不是学校简单地打开校门不再封闭,而是信息意义上的“公开”。从学校的角度说,如何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将必要的信息以制度化、组织化的形式向家长和社区公开,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1.学校应该知道而不知道,但社区知道的有关学生教育的信息,是学校教育的信息“盲点”,需要通过畅通的渠道加以了解,如学生在社区的某些行为。

2.学校知道而家庭和社区不知道的有关学生教育的信息,属于保密范围的,需要采取适当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措施加以保密,如学生的某些需要保密的成绩排名等属于未成年人隐私范畴的信息。

3.学校、家庭和社区都该知道的有关学生教育的信息,属于开放办学的公开领域,应当通过各种制度形式实施开放,如学生某些值得公开表扬或批评的信息,而家长、教师协会是此类信息开放的一种重要的组织保障。

4.学校和社区都不知道的有关学生教育的信息,属于未知领域,需要双方合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共享,如学生在社会上的某些碎片化但却能反映出学生心理健康成长问题的信息。这方面也正是家长、教师协会所能发挥独特作用的重要领域。

《意见》提出了协会的5项职责和功能: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沟通家校关系。这5项功能的确均符合家长、教师协会目前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作为其职责,也符合目前家庭、学校和社区协作关系发展状态。其中“参与学校管理”和“参与学校教育”是家长、教师协会与传统家长委员会的重要区别点,也是北京推进中小学家长、教师协会工作的重点。

家长、教师协会给学校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当前社会舆论对学校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有的学校甚至被舆论逼进了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教育决策系统的封闭性和社会越来越旺盛的参与教育意愿之间的矛盾。我们在学校教育决策系统的开放方面做出过许多努力,比如在制订教育发展规划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对中小学办学质量进行监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定期征集社会对教育工作满意度,等等。这些旨在努力开放教育信息的举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舆论的压力,但封闭与参与的对立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学校的招生、考试、学业负担、教学质量、课程设置等问题依然是社会舆论每年都猜测、怀疑、不满、议论的热点。学校工作常年受到这类社会舆论的干扰,学校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受制于这类非专业性的压力。

家长、教师协会作为一种组织方式,能够有效地将学校与社会联系起来。家长、教师协会通过学校的渠道可以深度和主动参与教育决策过程,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家长、教师协会的参与渠道,顺畅地传达到决策过程中。理想状态的家长、教师协会是有效释放社会矛盾能量的重要组织。推进家长、教师协会建设,是目前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战略机遇,也是学校特色发展的一个策略选择。

在学校特色发展问题上,由于对特色的认识往往是通过其载体获得的,所以许多特色载体的选择具有“中性”特征,即谈不上某个被选对象是“最恰当”的,也谈不上某个被选对象是“最不恰当”的。采取更加民主的方式,特别是采取让家庭和社区更多参与选择的形式,有利于学校确立特色发展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学校的最终选择获得家长和社区居民的深度认可和主动支持。从这方面来说,建设家长、教师协会,无疑是学校特色发展的一个良好机遇。

从全市400余所已经开展家长、教师协会实验的学校经验来看,家长、教师协会的建立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首先是校长的决策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其次是教师的教学、考试、作业等日常工作受到了某些干预,第三便是班主任的工作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程序性影响。接受这些挑战,改变习惯做法,将迎来新的面貌。

实验经验证明,校长与家长良好的合作,能使校长的领导获得更加广泛的支持,教师的工作也变得更加容易。当校长的决策与家长产生分歧时,表面看似乎削弱了校长的决策权利,但从促进家校交流的角度看,校长依然是最高决策者,其权利丝毫没有被削弱。由于有了家长的主动支持,学校决策有了更加坚实的落实基础。

有些教师可能认为家长对教学并不内行却还要参与意见,但实验表明家长并不试图在教学专业领域发表意见,他们更多的还是利用自己的专长,帮助教师丰富课程和课外教育活动。能够经常在教学方面征求家长意见的教师在家长满意度调查中通常都能获得更高的分值,这对教师的教学信心是一种极大的鼓励。

班主任在班级家长、教师协会的协助下,能够更好地设计班级教育活动。许多经验表明,由于有了家长的支持和帮助,班级活动变得更丰富多彩了,班集体更团结、更具活力了。

稳步推进家长、教师协会的组织体系建设

市教委的《意见》针对当前全市家长、教师协会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对家长、教师协会工作的推进做出了顶层设计:一方面,规范家长、教师协会的组建程序,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分级建立家长、教师协会组织;另一方面,市级层面加强问题研究和理论指导,区县加强领导工作,各校则为各级家长、教师协会组织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和各区县自发参与实验的中小学校的经验,家长、教师协会在学校分为三个层级:班级、年级和学校。三个层级家长、教师协会的建立不分先后,但职责和功能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学校层面的家长、教师协会是三级组织的核心,是沟通家庭、学校和社区三方教育力量的枢纽,是参与学校管理、讨论学校发展目标和措施的主体。班级家长、教师协会是三级组织中的活动承载者,它按照学校家长、教师协会的活动总体计划,结合本班特点和学生教育需要,协助班主任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教育活动,商讨家庭教育与班级教育的结合等事项。年级层面的家长、教师协会主要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学校,根据年级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协助年级组开展同年级的校内外教育活动,并组织各班家长、教师协会开展统一的校内外教育活动。

学校家长、教师协会的成员由各班或年级协会推荐,选举一名条件合适的家长担任协会主席,校长担任副主席。学校家长、教师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组织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相关教育活动,支持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协助学校做好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支持班级和年级家长、教师协会的各项教育活动。

具体来说,学校家长、教师协会的重要职责首先是沟通,组织家庭与学校间定期的有意义的交流活动;其次是确定家长的教育职责,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配合,指导家长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技巧;第三是帮助学生学习,通过有组织的方式,使家长在帮助学生学习方面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第四是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邀请和安排家长利用自己的专长,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某些教育活动;第五是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对影响到孩子和家庭的有关教育决策,组织家长以全面合作者的身份参与讨论和做出决策;第六是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将社区资源充分运用于学校、家庭和学生的学习方面。

在学校普遍建立起家长、教师协会的基础上,区县以各校家长、教师协会主席为当然成员建立“家长、教师协会联席会”制度。区县家长、教师协会联席会议依据学校家长、教师协会的章程,拟订本区县家长、教师协会章程,参与本区县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协调相关社会教育机构,配合中小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家长、教师协会联席会议的工作,帮助学校家长、教师协会完善其章程。

第8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虎妈”的五大负面影响

虽然妈妈们的本意是为孩子好,不过,哪怕是一时在气头上,经常凶孩子,也很可能给孩子带来你未意识到的危害。

带来精神压力 。有的妈妈发完脾气,孩子会产生恐惧,几天都不敢和她说话。加拿大温哥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医学主任希米・康博士发现,“虎式教育”使孩子易患焦虑症,有药物成瘾、自杀倾向等。这类妈妈要求孩子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得第一,如果没做到,孩子就会产生深深的失落甚至抑郁感;即便得到了第一名,孩子也会焦虑“下次能不能保住”。

压制天性发展。希米・康指出,“虎妈”会强制给孩子选择发展方向,而不是发挥孩子的天性。孩子被父母的期望所迫,不知如何应对失败,情商较低。

伤害孩子自尊。 “虎妈”用“雷霆手段”控制孩子,如引发美国舆论哗然的“虎妈”蔡美儿自称“用咒R、威胁、利诱等高压手段,要求孩子沿着父母为其选择的道路努力”。经常性的惩罚容易摧毁孩子的自尊心,还会引起逆反心理,孩子也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虎妈”一般自负,脾气暴躁,在家说一不二,对家人、老公的态度也好不到哪里去,造成家庭关系紧张。

男孩丧失阳刚气。“虎妈”的霸道会削弱父亲的角色。父亲过于弱势,孩子更易出现焦虑障碍、强迫症等。父亲被迫缺位会导致男孩遇到问题时选择逃避,往往丧失阳刚气,不敢担责,独立性差。

给孩子做坏榜样。妈妈粗暴的教育方式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当孩子和他人发生矛盾时,会很自然地采用同样的方式去处理。很难学会正确的人际交往技巧,影响人格的社会化过程。

“虎妈”最不幸福

“虎妈”多数并未意识到自己的暴躁脾气对孩子及家人的伤害,很多人发完脾气后也会深深地自责或后悔。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最新研究还显示,“虎妈”幸福感其实很低。母亲的不开心会伤害到孩子,家里总是笼罩着高压和不开心的氛围,容易让孩子精疲力竭,身体可能被压垮,由后天的沮丧和失落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希米・康表示,很多中国父母将全部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自身也承担着很大压力。成功的父母生怕下一代“堕落”,让自己奋斗得来的一切消散;生活不如意的父母更是将全部期待放在孩子身上,将其作为“投资”。

做个“海豚式妈妈”

事实上,妈妈们不妨把眼光放长远,将“虎妈”转变为“海豚妈妈”,海豚式教育强调玩耍、社会生活、利他。芬兰父母就是典范。他们对孩子也有很高期望,但更看重个性发展,会根据孩子的特点制定目标,并期待他们不断超越自己。

海豚式父母会首先评估孩子能够做到哪样,是不是可以做得更好,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应对。这样教育出来的孩子不自我,会从更多方面进行考虑;即使失败了也不会失去安全感,成功了也不会担心失去,而是注意到其他很多有意义的事情;拥有很强的内心力量,懂得“自我激励”。

第9篇: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一、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市学前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城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7%以上,农村达到92%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00%,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深化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的“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方针,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园体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实行自主办园,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待遇。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与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筹措经费,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农村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4、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科研工作;办好实验幼儿园;制定相关办园标准,审批各类幼儿园并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建议;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早期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根据物价上涨幅度、生均培养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意见;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没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规范各种办园行为

5、坚持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类幼儿园基本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无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必须按当地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设点办园。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保教质量每年全面检查一次,对质量下降达不|到三类标准的幼儿园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给予相应处罚。

6、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7、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8、市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镇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9、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纳入教育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制。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招聘由主办单位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1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并予以聘任的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幼儿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保障幼儿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11、教育部门要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建立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按照“入门、合格、骨干、带头人、专家”的目标,建立完善市、镇幼儿园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

五、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3、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研究,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婴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14、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市、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加强幼儿园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学前教育现代化的步伐。

六、改革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5、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16、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7、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8、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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