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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予以协助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确保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预防保健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认疗护理。
(三)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精神卫生的干预防治工作。
(五)落实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政策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七)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服务。
(八)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的指导。
(九)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十)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责外,要协助做好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在4月30日前完成。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实行全员聘用在8月31日前完成。根据卫生院编制和岗位设置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所在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竞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卫生院正式在职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前解聘。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在7月31日前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上报。设岗方案由卫生局、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8月31日前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岗位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③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4、乡镇卫生院空岗人员的补充。乡镇卫生院编制和岗位空缺补充人员,必须在核准使用的编制、岗位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的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对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按照《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执行。9月30日前由市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最迟不得晚于4月30日。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通过其它多渠道予以足额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笔者认为,我国的“省直管县”改革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像目前各省的改革试点那样,省对有条件县的财政进行直管,并适当下放经济管理权,但仍维持市对县的行政领导地位,市县行政不同级,但“财政同级”;第二步是把财政省直管县扩大到本省辖区全部县;第三步是市和县分治,相互不再是上下级关系,统一由省直管,重新定位市和县的功能;市需合理调整机构和人员,总的方向应当是撤销传统意义上的管县的市(人员级别可保留),市县同级、分置,财政和行政省的直管县都到位。
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较大,因此“省直管县”改革不宜“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具体模式选择如下:一是在形成区域经济中心和积极构建区域经济中心的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南京、武汉、青岛、大连等计划单列市,可加大推进“撤县建区”的力度;特别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地级市也可扩大管辖范围,改近郊部分乡镇或县为市辖区,为市的发展留下空间。二是在西部面积比较大的欠发达地区,如青海、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在区划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仍维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格局,但可向县级单位下放一些权力。三是在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大部分区域,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积极推进“省直管县”改革,条件成熟时尽快全面实施。
同时,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与权限,实行“省直管县”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划分、确定各级政府的权责利。其次,实行“省直管县”后,省级管理机构要面对大量的县级机构,管理事务倍增,因而不断地下放权力必然成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再者,省、市向县大量下放权力之后,县级政府体制改革尤为突出,县级政府要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新的区域分割。
一、“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不发展就没有活路”
这句话是学举部长在与总社员工座谈时讲的,可谓一语破的。文化体制的改革,把书报刊推向市场,总社既要担负向社会宣传民政的责任,又要在市场上拼搏,加之国内出版集团的蜂起和国外传媒巨头的介入,新闻出版单位的生存空间空前狭小,而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下,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对市场反应迟钝、决策缓慢,无法适应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改革,成了总社的唯一选择;以纸质传媒为手段的总社,原本就发育不足,却还要面对互联网和数字出版浪潮的强大冲击,更显得后天乏力,发展,成了总社的唯一出路。改革就是要依靠先进的体制机制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资源,走出一条生机勃勃的发展之路。
二、没有员工的全面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改革;没有员工的认可拥护,就不可能有成功的改革
改革涉及员工利益的调整和单位发展的未来,员工的积极参与支持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的做法是:用改革的方法制定改革方案,用民主的方法推进改革,用公开透明的途径体现改革的成果。在制订改革方案中,发动全社职工广泛参与,所有的方案都发到每一个员工书面征求意见,并由党委、团委、工会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建议,对员工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和意见,社领导都亲自回应,或采纳、或解释,总社的人事管理制度、绩效分配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和书报刊出版规程,都经过三上三下修改,最后郑重提交全社职工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再颁布实施。这四大制度成为治社强社的小宪法,成为总社各项工作的准则,任何个人无权随意修改。用民主的方式进行改革,有利于制定出符合职工利益和事业发展的改革方案,有利于得到员工的拥护支持,有利于促进发展和稳定。
三、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解决“职位与能力不对称、贡献与报酬不对称、岗位设置与事业发展不对称”的问题
这“三个不对称”,使能干事、会干事的人无法干事、无心干事、不愿干事。针对这“三个不对称”,第一,实行人员、机构数量弹性管理,以效设岗,增效增岗,减效减岗。总社每收入1000万元设置1个管理岗位,利润每增长200万元增设1个管理岗位,图书编辑按年完成零效益6万元和绩效工资6万元设置1个岗位,图书销售按年销售码洋150万元、年回款90万元设置1个岗位。第二,实行以聘任制为基础、制度化约束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将员工按聘任方式、聘用期限、报酬类型分为岗位社聘人员、试岗社聘人员、绩效社聘人员、室聘人员四类,建立职工晋级、退出机制,为引进、稳定优秀人才和淘汰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提供制度化管道,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第三,实行按岗位职责、岗位工作量和岗位绩效确定岗位报酬的分配制度,基本工资与岗位挂钩,绩效工资与业绩挂钩,绩效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图书编辑岗位按比例盈亏双向分配,报刊编辑岗位根据采编数量和质量计发绩效工资,经营活动实行盈亏双向分成。
四、改革管理模式,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保证改革方案落地
我县自5月开始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兽医管理体制建设领导小组,并研究制定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绿政办发126号)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绿机编字26号)两个文件,明确了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目前,已基本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完善了县、乡、村畜牧兽医机构,稳定了基层畜牧兽医队伍。
二、改革到位情况
(一)完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绿政办发126号)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绿机编字〔〕2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结合我县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一是将县畜牧局更名为县畜牧兽医局,内设办公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股,核定编制5名;二是完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9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县畜局从其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选用,不增加人员编制;三是撒销原畜牧兽医站和兽药饲料监察所,设立畜牧科技推广站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编制分别为6人、9人,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县畜局从其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选用,不增加人员编制。目前,人员已全部到位。
(二)重组基层畜牧兽医管理机构
改革后,县畜牧兽医局对派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兽医室的人员、财务、资产实行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1、组织机构。全县9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列为县畜牧局派出机构。机构名称为“县畜牧兽医站”,为股所级事业单位,人事、业务、财务均隶属县畜牧局直接管理。
2、人员编制。各站以该乡镇服务半径为设置依据,核定人员编制数24人(大兴4人;平河4人;牛孔3人;三猛3人;其余乡镇各2人)。全县实有30名,其中在编在岗20名,在编不在岗4名,自愿放弃参加选定人员2人,在职不在编人员4人,基本可以选定人员24人。被选定的有编人员由县编委将其编制划归县畜牧兽医局,工资关系、财政预算拨款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划归至县畜牧兽医局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直接选聘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9人。被选聘的人员由县畜牧兽医局同其签订聘用合同,三年一聘,三年后视其工作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续聘。
3、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村选配一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畜牧兽医事业,并懂得一定专业知识的本村村民担任动物防疫员,由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工作性质和要求,进行相关培训和资格认定。全县共选配村级动物防疫员81名,并完善了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
4、经费保障。选定的有编人员工资、医保、社保等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选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被选定、选聘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县财政局统一上划后,划拨至县畜牧兽医局,再由县畜牧兽医局下拨至各基层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工资待遇则采取县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县财政按每月每人150元的标准,补助统筹拨付至县畜牧兽医局,再由县畜牧兽医局划拨至各基层畜牧兽医站。
5、资产管理。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房屋、设备等资产属国有资产,重新组建基层畜牧兽医站后,其现有的资产仍划为县畜牧兽医局管理,继续用于基层畜牧兽医站办公、防疫、化验、诊断用。
三、改革前后对比情况
改革前,全县有县乡镇畜牧兽医机构12个,核定编制47名。其中:县级3个,核定编制23名,实有22名;乡镇9个,核定编制24名,实有30名(在编在岗20名,在编不在岗6名,在职不在编 畜牧兽医人员4名);改革前,存在着“人员不均衡”(有的乡镇仅有一名在编人员)、“任务重”(职工除负责防疫检疫等公益性工作,还要从事经营)、“管理难”(有部分兽医员被乡镇抽调去从事其它工作)等诸多问题,同时现有兽医人员“重检疫轻防疫”、“重收费轻服务”等现象也很普遍,致使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基础免疫工作非常薄弱。
改革后,一是机构和队伍得到稳定。畜牧兽医人员的社会地位明显改善,使基层畜牧兽医工作岗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连被借调在乡镇其他单位,编制在原畜牧兽医站的人员自愿放弃正在从事的岗位,参加到这次基层畜牧兽医选定当中来,全县基层畜牧兽医人员,除2人不愿回原单位工作外,其余24人均回到了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力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基层畜牧兽医机构进一步完善,稳定了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二是职责更加明确。通过改革,使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更集中精力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科技推广工作;“三权归县”的管理办法,对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管理更加到位,对技术的监督指导更易于落实,有利于集中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全县公共卫生安全。三是降低了运行成本,人、财、物得到充分利用。改革后,在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中,乡(镇)畜牧兽医站,将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后的优势,更好更快的完成各项防疫任务。四是健全了服务体系。通过改革,全县形成了由县级23人、乡级24人、村级81人组成的公益性立体式畜牧兽医三级服务网络,呈现出了检疫上的“片区互动”,防疫上“群防群控”的工作新格局。
四、存在问题
(一)县乡畜牧系统人员编制不够,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人员老化、人少事多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乡镇畜牧兽医站由于综合建站较薄弱,缺乏必要的业务开展工作经费保障,在清产核资中历年累计拖欠药物、饲料、接待费等16万元多,对乡镇畜牧兽医站上划后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和压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省州有关部门的支持,增添必要的防疫、诊断、监测设施设备,切实改进基层服务手段,推进动物疫病科学防疫、科学诊断、科学指导,以提高基层技术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促进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加强基层农技人员队伍建设,促使全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步入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国发〔*〕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1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我市新型农技推广体系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和依靠力量,是政府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分别制订下发了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政策意见。我市各级政府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可有可无、可以削弱甚至放弃的错误思想,要因地制宜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围绕增强服务功能、服务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技推广工作,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二、加快改革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自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31号)、《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2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市各地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已经或即将制订完成农技体制改革方案,但绝大部分停留在方案制订和编制落实上,人员基本未到位。部分县(市)存在力度不够大、政策到位率不高等问题。为此,各县(市、区)要对改革进行“回头看”,对农技体制改革工作作一次认真回顾总结,查漏补缺。方案制订、定编定岗以及人员基本落实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好巩固完善工作,深化和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对方案制订、定编定岗已完成,人员未落实的县(市、区),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人员落实工作;对改革工作未启动的县(市、区),要及时查找原因,争取在5月底前制订改革方案,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定编定岗及人员落实,确保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创新推广机制,建立健全农技推广责任制度
各地要按照浙政办发〔*〕130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目标,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农技推广机制和为农服务手段。要规范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管理,建立由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考核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四级”农技推广体系责任制度的要求,先确定1个以上乡镇或行业开展试点,然后全面实施农技推广体系责任制度,力争到今年底全面建成。
目前全省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正在有步骤地分批推进,为大力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逐步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稳定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各地要充分运用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配精、配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及全面推行中,各县(市、区)对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选配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上岗,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做到“机构稳定、人员精干、效能提升”。现就进一步做好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选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周密制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各级人事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制定对稳定机构编制、提高人员素质、落实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具体方案。要积极发挥乡镇机构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积极参与,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商。要认真分析人口计划生育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适时进行队伍结构性调整,使之能够符合承担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需要,符合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需要,符合计划生育队伍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需要。各地在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中,要保证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稳定与加强,促进乡镇服务机构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要充分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与分流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
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中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位为社会事业全额拨款的公益机构,履行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位一体”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各地在核定编制时既要坚持“少而精”,又要满足发挥“五位一体”功能的需求,坚持“以技术服务为主、一人多岗、交叉兼职、优化组合”的配备原则,保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技术服务岗位人员不少于60%的比例,普通乡镇服务机构至少有两名执业助理医师,中心乡镇服务机构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有两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以强化技术服务功能。
三、分类实施岗位能力标准
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具有专业性强和政策性强的特点,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中必须坚持按岗位能力标准选拔合适人才上岗,上岗人员都必须符合各自岗位的基本条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岗位基本条件: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资格证书;具备执业护师、执业药师、执业技师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具有心理咨询、营养指导、家庭保健、健康管理等专业资格证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具有信息统计、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财务管理等相关岗位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证书。人员调整后要结合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根据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发[*4]41号文件)的要求,分批组织职业资格考试,全面促进队伍职业化建设。
四、理顺乡镇计划生育队伍管理体制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承担综合调研工作;制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厅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机关财务、保密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计划、负责草拟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建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四)劳动工资处
制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划,审核在杭省部属及部队属单位集体合同;制订全省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调控计划;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率挂钩政策,负责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制订并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集体协调规则、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及失业保险工作;制订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就业服务事业规划和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制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调剂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办法;负责管理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
(六)培训处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工作。
(七)仲裁处
制订劳动仲裁规则和劳动争议处理政策;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负责劳动保障来信来访、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在杭的省、部属和部队属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负责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制订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和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中央行业在浙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负责调整城镇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省、部属单位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制订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承担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制订全省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研究制订省直单位、在杭部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负责实施省本级离休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十)工伤生育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序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负责劳动保障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驻厅监察专员办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国资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严格落实《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推进国资国企深化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进“互联网+国资国企”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二是开展国有资产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国资国企“靠山吃山”问题整改专项行动,排查安隐患3类5项并全面完成整改,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提升了国有资产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抓好国有资产的摸底和处置工作,减少了国有资产的闲置和流失,并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国有资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二)国企改革步伐稳健扎实,深化改革成果喜人。依法依规、科学统筹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一是福安公司改革方案已经区政府专题会讨论修订,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案修订稿已报区政府再次研究审定。二是公司完成股权无偿划转,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权责更加明晰,市场参与度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完成组织机构重组,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配齐成员,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更加现代化;作为拟纳入经开区平台公司,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前期的可行性讨论,公司草拟了运行管理方案草案,为下步划转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三是公司选聘了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并完成了增资扩股;公司选聘了副总经理。两公司充实了管理层,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区税务局已经完成公司清税工作,补缴税款后启动注销程序,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合并公司;公司暂由公司代管。四是在区、区成立商贸公司的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正在紧密推进相关成立工作。(三)完善国企分类管理制度,激发国资国企活力。按照《市区区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业务定性分析并结合定量测算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将区属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管,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国资国企活力。一是分类确定国有股权比例,明晰权责;二是分类确定重点监管内容,防范化解风险;三是分类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奖罚客观公正;四是分类核定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薪酬与实绩匹配;五是分类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优化资金配置;六是分类优化投资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能提高效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遗留问题阻碍改革推进。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大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功能是作为融资平台为政府开发建设进行融资。目前,一些区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贷款尚未还清,导致企业撤销、合并工作无法按时推进,阻碍了国有企业的优化重组。(二)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多难度大。部分乡镇国有资产证件不齐,未进行权属登记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对问题资产补办相关权属证明后方可进行处置,阻碍处置进程,造成资源浪费。(三)廉政建设不力影响改革进程。部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讲审查和监察调查。因主要负责人的缺位导致原本进展较为顺利的改革进程出现中断,严重阻碍了改革进程。
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非农化”和业务发展上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199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出了“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的制度变迁选择。从21世纪初开始,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展开了合作金融是否符合国情的讨论,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农村信用社产生到1957年曾有过短暂的合作制发展时期,1958年“”以后就再也没有坚持过合作制原则;二是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三是认为我国还不具备合作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必须培育“合作”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在主客观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信用社设立的初衷的确是要按照合作金融模式运转,但是50多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似乎并不尽人意,并没有导致能够满足农村需求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产生。农村金融从而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那么,为什么又出现了后来对其合作性的认定?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为什么出现了异化?异化的动因何在?等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50多年来改革的轨迹,对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与机制进行系统性回顾才可能明了。本文试图就此探究正规合作金融在中国陨落的成因。
政府主导制度变迁
按照诺斯的界定,制度被理解为与具体行为有关的规范体系,它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博弈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作为在农村信用社领域约束金融参与主体行为规则的农村信用社制度安排,必将影响到中国金融制度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甚至国民经济结构的总体均衡。因此,作为制度变迁与转型过程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目的不仅在于要实现农村信用社直接参与主体(农户、农村信用社)之间博弈的均衡,而且要有利于中国金融制度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甚至国民经济结构的总体均衡。而总体均衡的协调者主要是政府,所以,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过程就变成农户、农村信用社、政府多主体参与下的博弈均衡过程。政府是博弈中的天然强势主体,并根据其意志和需要支配博弈过程的走向。由此,也决定了中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政府在其中的作用。
制度异化过程四个阶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府主导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举措是不同的,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动因也不一致,进而改革和制度变迁也就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
1951~1979年,农村信用社在为小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还成为政府获取农村金融剩余的工具,是工业导向型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实施的是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核心的赶超型战略。为摆脱经济资源严重短缺的约束,政府排斥了市场机制,通过人为限制生产要素流动、扭曲生产要素和产品价格等手段,向重工业发展提供廉价的资源。为获取农村金融剩余,政府以信贷资金的“统收统支”将农村信用社纳入了公有制经济体系,实现了农村金融资源转化为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保证了工业化的推进和体制内产出的增长。
1951~1959年,农村信用社的资本由农民入股,管理者由社员选举,信贷为社员提供,合作制性质明显,是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金融力量。但合作化运动中,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的所有社员不论自愿与否,均在政治压力下加入了信用合作社组织。而且,社员只有入社的义务,退社自由的权利实际上被剥夺。合作社的性质由“重复博弈”变成“一次性博弈”,决定合作社成功的“自我实施”协约被自我强制实行的协议所替代。这样,“人们就不再可能用退出来保护自己,或以此作为制止其它成员可能偷懒的方式。其结果是,自我实施的协约在一个‘一次博弈’的合作社中就无法维持”,一个社员或部分社员的偷懒行为就会导致全体社员“倒退”到更低的劳动供给水平上,成为中国合作金融组织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在政府的强制参与下,管理体制发生了多次变迁:1958年农村信用社与设在的银行营业所合并,农民从利他出发而参与合作的私有产权关系至此开始被忽视;1959年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1962年,中央政府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中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走上了“官办”的道路。农户以合作名义加入农村信用社的私有产权纳入公有制经济体系之后,由于无论在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上均无法与公有产权对抗,农户之间基于相互了解的信任结构被行政权威冲散,增加了合作成本,致使农户不愿意在信用社内部开展合作;1977年,国务院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9年,中央政府决定,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合作性农村信用社被集体化、准国有化,服务于新的经济基础,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发生了异化,仅具有合作经济的外衣,与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相去甚远。
1980~1996年,农村信用社成为政府促进农村企业发展的工具。1980年代初开始,政府先后启动了农村改革和,推动农村乡镇企业、国有企业和城市私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国有银行在满足国有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上力不从心,无力满足农村工业化和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就成为政府支持农村乡镇企业发展的工具。为此,首先在1984年启动了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意在将农村资金需求以内在化的形式得到满足。
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下,农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业务经营、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但是,农村信用社仍然处于国有银行基层机构的地位,被“官办化”。虽然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并于1994年实行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分门办公,但是,由于这次改革没有突破国家银行的制度边界,农村信用社仍然生存在国有金融制度安排的边缘。所以,恢复合作制的努力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政府改革和促进制度变迁的目标没能实现。
1996~2003年,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领域,特别是退出欠发达地区农村领域,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并被赋予“支农”的政策性职能。这一时期,政府改革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指导思想在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贸、工、农综合经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1996年再次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改革,《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1999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提出组建县(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制度安排得以强制性创新。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及盈利等方面的考虑,先后退出农村领域,特别是退出欠发达地区农村领域,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市场空间。那么为什么1996年的改革方案以及后来的一些改革主张没能付诸实施?其重要原因有三:一是1996年的改革方案有削弱政府控制因素,有些方面不符合国家、政府部门的效用函数,因而没有最终转化为改革的行动;二是农村信用社对合作成员合作激励的丧失。合作金融组织对成员的激励主要表现在能否获得金融服务及利润返还,而从1950年代初至20世纪末,中国农户在近50年的金融合作参与过程中不仅难以获得金融服务,并且没有参与过利润分配;三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机制和运作方式日益商业化。同时,基于几十年来农村信用社从合作制到公有制的特殊制度变迁轨迹,其路径依赖决定了回归合作制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无论是国家、信用社还是社员,都不可能再选择实施合作制。
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地方政府支配金融资源的工具,正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陨落。2003年6月和2004年8月,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文件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扩大支农效果的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机制,将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具有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能力,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在这轮改革中,农村信用社面临几种模式的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合作制是一种可选择的制度安排,但这次改革和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则是市场经济规则,农村信用社领域实际上明确地开始了一场以市场化、商业化为导向的改革和制度变迁。在现实中,合作制实际上被忽视和抛弃了。至此,中国正规的合作金融制度在政府强制推进的制度变迁中终结了。
与以前的历次改革不同,2003年启动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同时,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而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省市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银行类机构)的体制。尽管建立省级联社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其合理性,但是,从现有省级联社的运作情况看,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框架下,实际上从下而上的股权性控制异化成为了从上对下的行政性控制,县级联社失去了应该有的对省级联社机构在权益基础上的控制权。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参与太多,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成为“地方准国有企业”。
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支配作用被强化后,其可能通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贷款,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由此也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可能在农村信用社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刚性依赖,农村信用社(非国有产权)享受政府的隐性担保并不断获得廉价的再贷款支持,使国有金融产权边界以看不见的方式在农村领域进一步扩张,不但可能将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而且还可能削弱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的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治理弱化。
其次,农村信用社可能成为地方政府与中央讨价还价和争取金融资源控制权和使用权的工具,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和成本。
第三,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社、控制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的本意不在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但现有改革方案执行的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可能。农村信用社依然受到政府或银行监管当局过多的干预,社员(股东)大会的权利被削弱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被剥夺,使其失去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农村信用社联社改革方案不是由社员(股东)大会产生,而是由政府主导或主管部门制定,这显然有悖于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原则和内容。
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后,虽然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体制的“内部变异”与新体制因素的成长,但就已实现的运转而言,其在显著性地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控制权的同时,还强化了金融资源配置的空间分割,为农村金融制度的进一步整体变迁设置了障碍,并可能导致中央政府金融监管作用效应的弱化。
2003年以来的改革要点,实际上是对1996年改革方案的继承和某种程度的回归,其能够推进的原因,一是1996年以来国有产权以外的金融形式的增长导致了国有产权份额的下降,政府对非国有产权扩张的忍耐程度提高;二是此次改革把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制度变迁的动力由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
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制度变迁、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陨落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二重社会结构带来的缺陷尽显无疑,在缺乏独立地位与谈判能力的农村个人和经济主体面前,强大的政府充分显示了其主宰力量,将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准国有化”和“半工农中建化”,离农民、农村更远了。
合作金融制度的未来
农村信用社的运转,既然已经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就应该彻底摆脱政府的隐性担保局面,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真正实现优胜劣汰。改革的过程应是以明确的市场为导向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发展市场力量、减少计划控制和政府干预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完善治理机制。
正规合作金融制度虽然陨落了,但并不意味着合作制在中国的终结,也不意味作中国没有合作金融制度和不会产生新的正规合作金融制度。尽管2003年及其后的改革不再把合作制放在突出地位,但只要民众获得了自主选择、自主发展的权利,只要经济金融中弱势群体依然存在,合作金融就有存在的基础。原有的合作金融组织异化,但新的严格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会不断应运而生,从而合作金融形式与商业金融形式始终保持着互补关系。
中国有众多的弱势群体(农户、中小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合作制的需求是存在的。同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仍然需要合作,合作经济与经济发展程度无关。即使是强势群体,也需要合作。这也是合作经济在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