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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资产涉及范围广、权利分类多,资产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多且对价值的影响较大。本次的指导意见,充分反映了著作权的专业性特点,突出了评估的可操作性,丰富了无形资产准则的理论成果,满足了著作权评估业务解决的新问题和操作要求,达到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例上下呼应以及评估实践的要求。
(一)明确了必须进行现场调查的重要性
《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这对防止以往纸上谈兵、规避风险起到了重要的防范作用。
(二)对三种评估方法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解决了预测和参数选取的随意性
在著作权评估实务中,往往出现方法选用的合理性分析缺失或收益法预测和参数选取的随意性等问题。《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特别是对著作权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收益法还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三种具体操作方法: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上述规定强调了三种方法的适用性,解决了评估实务中为了迎合客户随意选择评估方法而不注重合理性分析的问题。在第二十三条中又规定,应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合理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运营模式法律上的合规性、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解决了著作权评估长期以来成本和收益不配比,与其他无形资产混淆的局面。
该指导意见还针对估算或预测的主要参数如著作权资产未来收益、许可费、许可费率、增量收益、贡献资产贡献、折现率的估算做出了便于操作的规定。
(三) 强调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合理性问题
《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有形资产折现率。本条规定提示评估师在运用收益法时,关注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合理性问题,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四)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取得的初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折现率与预期收益口径不一致带来的评估结果不合理的问题。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认识
本指南从服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角度出发,突出了金融企业的特色,按照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企业提出了较详细的评估说明应披露的事项的要求。指南也充分考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要求,不仅为评估报告编制者――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指导,也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部门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
(一)充分体现了金融评估业务的特殊要求
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在行业政策、经营方式及财务核算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指南明确了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规范的行为不同,评估明细表按照银行、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三大类编制样表,其格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格式;明确了评估对象及范围的披露重点不同,《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突出了金融企业的特色,强化了金融资产的评估说明,如成本法《评估说明》指引按照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企业分别说明企业各科目评估说明应披露的事项。对于收益法及市场法也做出了较详细的规范。
(二)完善了评估报告准则体系,突出了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业务性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四个层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权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指南以备案核准为目的,定位为评估指南,便于政府监管部门能够清晰理解和审阅。保证了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且与已经的准则和正在起草的其他准则项目在逻辑、体例等方面实现了相互协调。
(三)增强了金融企业评估的针对性
指南全面总结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和管理实践,在结合评估报告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提出了细化要求;在评估报告准则主要规范要素的基础上,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提出要求。指南固化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可以方便操作,但不宜在指南中出现的内容,以附件形式提供了指引。
(一)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背景与环境比较 按照一般学科的发展规律,资产评估的准则来自资产评估的实践,同时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1987年,美国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从1980年以后,资产评估行业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经济的繁荣形成了美国评估师协会(ASA)、评估学会(AI)等众多评估专业协会,作为民间自律性机构,评估协会在其各自领域内对美国评估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制定本协会的执业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出现于美国评估促进会成立1年之后,由其制定和。20世纪80年代,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撤消了对金融业内金融机构严厉的行业管制,在这期间,美联邦特许存款、贷款银行迅速将业务范围扩大到提供私人或商业贷款。但与此相背离的是,当时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并未做好足够的准备应对突然增加的市场供给,这样的改革直接导致了大批金融机构在对贷款进行审批之前,并未相应的对抵押的标的物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有些资产虽进行了评估但由于评估师的资质问题造成了资产价值评估的不合理。20世纪初期,美国的不动产评估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估师资格标准和执业准则。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方面,需要进行抵押物的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师资质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也缺乏统一的准则体系指导实践,造成了资产评估师对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故意或不故意的做出不恰当的评估,由于评估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大批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倒闭。因此,当时在美国,经济界、金融界亟需对资产评估行业这一传统的自由职业领域进行规范性的管理,为适应资产评估界的内在要求和经济界、金融界的外在需求,美国评估界自发地组织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实践到理论都发展较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这期间,资产评估从无到有,一经产生便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资产评估的发展当时我国还不存在一套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准则,不能从理论的高度对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假设以及评估要素等进行的规范总结,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创立资产评估准则的任务,这期间,召开了多次国际性的研讨会,并提出了准则制定的设想和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评估准则准备制定的过程中及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无形资产的形态的特殊性,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接连出现了无形资产价值虚假评估的事件,造成了国有资产价值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强烈重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所增加,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也随之增加,于是在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尚未出台前,便首先于2001年7月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评估质量,维持了微观企业和宏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实践与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具有明显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特色,评估业务所遵循的操作规范也主要是政府的文件。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再加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整个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基本准则指导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推行出来,这便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落后于资产评估实践,评估准则被评估实践推着走的局面。
(二)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目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的制定,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泡沫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由速发展的经济,为了规范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应评估实践的需要,美国各大民间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同时得到了美国立法的认可,由此可见,美国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对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给予着重的论述,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准则,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为解决我国自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因国有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引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争议而制定的。后来财政部于2004年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由此看来,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滞后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应实践的发展而被动和强制制定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
(三)中美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特定的历史时期,汲取了当时美国金融行业不规范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经验教训,有大量的实践基础和针对目标,是以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为基础,因此USPAP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准则制定的初期就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体系,结构严密,专业水准高,在国际评估界是一部水平较高的评估准则。USPAP的理论框架体系涉及了职业道德、与法律关系、评估能力、各种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以及程式评估等几大部分,并以细则的形式对现金流量分析、保密原则、允许偏差、客户评估目的的确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用于指导评估实践,准则框架结构清晰,总体分为三个层次:前言(基本准则)、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外加一个非准则性的咨询意见。评估准则的说明十分灵活,因时代需求和经济发展而制定和修改完善,既保证了USPAP的稳定性,同时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评估实践。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从总体建设的历程来看,无形资产准则先于基本准则而制定,这样的发展顺序从一开始便显示出准则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2004年财政部的两项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年)、《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5年)、《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2010年)等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资产评估指南和6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的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领域的较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理论到实践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积极地迈出了向国际准则靠拢的步伐,但相对于USPAP完备的理论框架体系,我国的评估准则建设尚存在不足。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一些单项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已经制定的准则还不十分成熟,概念的界定、专业术语的解释模糊,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具体条文需要细化用于指导评估实践,由此可见,我国的评估准则框架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准则的趋同还有一段距离。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建议
(一)在准则导向上,向美国评估准则靠拢资产评估实践越发展对评估准则的要求越高,同时,资产评估的准则体系越完善,资产评估实践也就越规范。衡量一个国家评估业务实践水平的标志之一就是其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在目前世界各国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可以称其为典范。USPAP最宝贵之处在于是在美国长期的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评估实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众多的评估协会在几十年间对评估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其评估准则的制定基于实践,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从一制定开始,便迅速受到了评估界人士的广泛认可,很快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各评估专业团体和评估师广为接受和公认的评估准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从理论到实践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新经济形式的出现和评估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套统一的、高质量、易于指导实践的、包含各类评估专业的评估准则,在准则的制定方面,中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准则,在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评估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评估准则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多家管理机构制定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促使资产评估业发展,有着美国评估师协会、估价师国际联合会等多家评估职业团体,共同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USPAP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在多头管理,多师并存的情况下,一直都致力于与公众、评估师监管机构、评估服务的提供方以及评估信息的使用者保持步调一致,满足相关利益方对评估执业统一标准的需求。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结构制定出一部能够规范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
(三)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单项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整体资产)。美国资产评估事业初期的发展是以不动产评估为主,与美国发达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资产评估业比较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覆盖面相对广泛,既涉及无形资产和各种不动产等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又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业务,因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要体现统一规范和分别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评估准则的制定首先要有理论基础作为指引,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是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定位上的认识分歧,而资产评估定位的不同观点是由于对评估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因此,我国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对资产评估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例如有对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前提假设、价值类型选择,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类型等的理论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或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中,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理论先进成果及准则制定的实务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为准则制定打好理论基础。
(五)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作为共同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两个行业,会计和评估在国际层面的合作日益密切。2005年1月1日开始,90多个国家要求或被允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我国财政部也于2006年2月15号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制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股份支付等多种业务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不同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对资产进行计量具有一定的估计性,这便涉及了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计量属性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需要资产评估的有力支持。高效的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由于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在公允价值的应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必须加快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以积极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457204D-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萍:《走向成熟的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2006年第11期。
关键词:企业价值;价值评估;折现率;风险溢价
企业价值评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时刻在大量发生,各经济活动主体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势。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看,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尚面临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参数不合理、评估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借鉴国际评估理论和评估经验基础之上,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进行了规范。三年多来的实践结果表明,《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对提升我国评估行业的服务水平,加快国内企业价值评估与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仍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制约着评估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
(一)企业类型与企业价值评估
从组织形式看,我国企业分为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为42.72%,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则高达57.28%。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是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而对于数量众多、影响广泛的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价值该如何评估则极少涉及。《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著的《讲解》(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讲解》)对该条款的解释为:“企业价值可以进一步分为企业的整体价值,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的价值之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部分权益价值。”很显然,《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股份制企业价值如何评估以及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如何规范等问题,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被排除在外。
(二)非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差异
毫无疑问,作为微观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具有价值,但由于股份制企业与非股份制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企业价值评估也必然有所不同。导致股份制企业和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差异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益投资人以及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存在差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股份制企业中,权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相对应的是股份制企业的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要高于非股份制企业债权人的风险。
2、权益转让限制(流动性)的差异。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股份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即可。而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向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权利。从权益转让的市场条件看,股权交易市场发育得比较成熟,为股权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而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转让市场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市场的活跃程度都要比股权交易市场差很多。
3、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股份制企业的普遍现象,股东仅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经营权往往由非股东行使,因此,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股东所起的作用相对比较有限。而在非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由于与股份制企业相比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明显差异,从而导致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有别于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这种差异并非表现在评估方法上,而是表现在具体的评估要素确定上:首先,根据风险收益平衡理论,资产的风险越大其预期收益越高,因此,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投资将需要获得更高的风险报酬,与此相对应,必须赋予折现率更高的风险溢价;其次,在预测非股份制企业的未来收益时,应充分考虑所有者的人力资本所起的作用。如采用成本法评估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则需要将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评估其价值后加入到评估值当中;最后,因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流动性较差,在评估值最终调整时,需要给予较大幅度的折价。
二、成本法的独立使用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主流方法的变迁
与国外成熟市场中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不同的是,自从我国开展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以来,成本法在相当长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收益法、市场法仅仅处于从属地位。虽然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评估主体素质及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限制,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和委托方、使用方都习惯于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成本法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1996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颁布实施后,实务界逐渐形成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普遍模式,即以成本加和法为主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成本法评估结果加以辅助验证。
2004年12月颁布的《指导意见》使这种局面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上述规定体现了与国际评估实践接轨的指导思想,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是企业价值评估最为适用的方法。自此以后,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成本法的垄断地位逐渐被颠覆,且成本法丧失了独立评估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权利。
(二)对否定成本法独立使用的商榷
成本法的评估思路是通过分别估测构成企业的所有资产价值加和后扣除负债价值的企业价值。这种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整体性,忽视企业组织化资本(organizational capital)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评估结果得到认可的程度较低,因此,在国际上不作为一种主流评估方法使用。但如果像《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那样,对持续经营企业彻底否认成本法的独立使用则值得商榷,对于某些条件下的持续经营企业,独立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企业价值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
根据托宾q理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信息充分,不存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一行业,企业中也不存在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专利、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此时,托宾q值等于1,即企业市场价值等于重置成本(成本法评估的企业价值)。如果托宾q值不等于1,则套利活动将使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趋于一致。虽然信息充分、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存在,但还是有一些企业所处的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在这种市场上,企业数量众多,企业中几乎不存在有碍市场竞争的无形资产,因而,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相差无几。也就是说,成本法的最大缺陷在于容易忽视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企业没有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价值微乎其微,此时,应用成本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出企业的价值。
另外,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企业经历市场洗礼较少,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寿命普遍比较短,这就增加了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困难(从本质上看,市场法的基础是收益法和成本法,故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加之,参数选择缺乏客观、科学的标准,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目前普遍推行收益法,所得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出现的偏差可能也比较大。因此,目前还不宜彻底否定成本法的独立使用。
三、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最基本、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产权变动和产权交易提供交换价值意见。不同的价值类型对应着不同的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人员有责任为委托方发现最大化的企业价值,不应机械地选择评估价值类型。结合到企业价值评估实践,对于处于持续经营中的企业,评估人员往往简单地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选择持续经营价值来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持续经营价值未必一定大于非持续经营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非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甚至高于持续经营价值,因此,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非持续经营价值可能高于持续经营价值呢?
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为例,根据剩余收益模型有:
式中:V表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B表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yi表示i期的收益;Ri表示i期的净资产收益率;r表示折现率。
上式表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加上未来剩余收益(收益扣除资本成本)的现值。如果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净资产收益率高于折现率,则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大于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相反,如果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折现率,则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小于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假设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相等,对于持续经营企业,未来净资产收益率与折现率相比,若净资产收益率小于折现率,那么,该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将小于清算价值。更加极端的情况是,对于一个连年亏损且将来难以改善的企业而言,持续经营的结果只能是负债累累、破产清算,其持续经营价值为0,甚至为负数(非股份制企业),而清算价值则可能远大于0,此时,价值类型选择清算价值所得的评估值将较高。
四、收益法中折现率参数的确定
(一)折现率对企业价值评估准确性的影响
折现率是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参数,评估值对该参数具有非常大的敏感性,若以Gor-don模型计算企业价值,设E为预期的下一年度收益额(股息、股权自由现金流等),r为与预期收益流相对应的折现率,g为未来收益的永续增长率,企业价值y为:
由于,g≥l,r>g,故有P≤-1。当g=0时,s=-1,当gr时,s-∞,由此表明,若折现率偏差1%,所得到的评估值至少偏差1%,企业收益增长速度越快,折现率偏差所导致的企业评估值偏差越大。正因为企业价值评估值的准确性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所以科学确定折现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折现率由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构成,其中,无风险收益率是不存在违约风险以及不存在再投资收益不确定性资产的收益率;风险报酬率是风险资产收益率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很显然,折现率的准确性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的准确性。
(二)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
根据无风险收益率的内涵,在国际评估实践中,无风险收益率一般取短期国债或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而在我国多年来的评估实践中,由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5%的风险报酬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现率一般不高于15%。”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无风险收益率的取值一般为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种确定无风险收益率的方法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问题:一方面,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包含了风险因素,是行业内所有企业经过风险经营后获得的报酬,它不符合无风险收益率选取的标准;另一方面,无风险收益率应该是任何投资者均可以获得的无差别报酬,如果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则无风险收益率的获得被限制在不同的行业内,且不同行业的投资者获得的无风险收益率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指导意见》对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进行了完善,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目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不再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取值依据,然而,在评估实践中,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评估人员仍然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据此所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就值得怀疑。
关于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指导意见讲解》建议取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无风险收益率是与收益流期间相匹配的无风险收益率,而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仅仅是评估基准日的无风险收益率,并未涵盖整个收益流期间。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评估基准日相隔不久,无风险收益率可能相差很大。比如,2004年2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利率为4.42%,而2005年10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利率仅为2.14%,不到前者的一半。
国际上确定无风险收益率的通行做法是,将足够长时期(一般是数十年)的短期国债或长期国债的利率加以平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故无风险收益率不会因评估基准日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国债发行历史比较短,国债的市场化交易起步比较晚,但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也有20多年的数据可以利用,运用20多年甚至更短时期的国债利率信息计算所得的无风险收益率,其准确性和科学性显然要强于运用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三)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对于风险报酬率的确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是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将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风险价格)与B系数(风险数量)相乘得风险报酬率,这也是西方评估界普遍采用的方法。问题是,CAPM建立在投资者理性、资本市场有效的假设前提之上,这些假设前提在西方成熟市场上基本能得到满足,并得到大量实证研究验证。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非常短暂,市场体系与有效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CAPM在中国缺乏运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股票市场尚不具备对风险进行定价的功能。很显然,如果无视中国股票市场非有效这一基本事实,机械地套用CAPM,则所得的风险报酬率必然会出现偏差。
上述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1、如果运用CAPM计算风险报酬率,则要合理选择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包括风险溢价的时间段以及风险溢价的大小,并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对最终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2、运用风险累加法而非CAPM计算风险报酬率,即从实体经济领域着手,将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予以量化并累加得风险报酬率。
3、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先计算宏观经济波动与行业收益波动之间的关系,由此得行业的风险系数α,然后计算待评估企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CL;及该企业所在行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CLh,则待评估企业的风险报酬率Rr为:Rr=(Re-Rf)×α×DCLi/DCLH,其中,Re、Rf分别为整体经济的收益率和无风险收益率。
一、评估对象是拟交易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待评估的资产本身
首先,评估对象是以资产权利为内容的交易对象,而不是资产本身。
我们知道,经济业务的本质就是对交易对象的交换活动。作为一项专业的价值评估活动,资产评估服务于每一项特定的经济业务,其任务就是要评估出交易对象的价值,为这种交易提供价值依据。所以,评估对象就是该经济行为指向的交易对象。
任何一项资产都有其自身的财产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又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产权人行使其中一项或几项权能,都可能获得收益。卖方藉以销售的和买方要购买的,不是资产的外在形式,而是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这些财产权利。此时,这些资产的财产权利,既可能是全部权利,也可能是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利,如租赁权,就可能被人们拿来进行交易,成为交易对象。
第二,评估对象可以是资产,但不仅限于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权利,它还包括资产的部分权利。
按照资产评估学的定义,资产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给特定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包括具有内在经济价值及市场交换价值的所有实物和无形权利。又如《国际评估准则》指出:资产这一术语既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也可以理解为所拥有的实体资产。这个定义和我们通常的理解一致,所说的资产实际上是指资产的全部权利。当交易对象为全部产权时,评估对象可以理解为资产本身。但是,若因此就认为评估对象就是资产,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把资产直接作为交易对象,那么就无法区分对于同一资产的不同权利交易。比如说房产买卖时,交易对象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也即房产本身。而当房产对外出租时,交易对象显然不是房产本身,而只是房产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评估对象就是交易对象,是基于资产的客观形态之上的、拟交易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资产的全部产权,也可以是部分产权。那种简单地将评估对象等同于资产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评估对象反映资产内在质的规定性,评估范围反映资产外在量的规定性
从资产的概念可以看出,资产的具体形态表现为实物和无形权利,这是资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特定主体拥有的财产权利则是资产内在的本质内容,这二者共同构成资产的两个方面。
通过上面分析知道,包含于资产内部拟用于交易的财产权利,才是真正的评估对象,而资产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数量特征,则是评估范围所要反映的内容。因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从本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评估对象反映了资产的质的规定性,即资产的共性,评估范围则反映了资产的量的规定性,即资产的具体表现形态。比如,当一套生产设备和相应的厂房拟对外出租时,评估对象即是这些生产设备和相应厂房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这是资产的共性的东西,而评估范围则是该租赁行为所涉及的一定数量和相应生产能力的设备及相应数量的厂房,而种类、数量、规格型号等则是被评估资产的外在表现形式。
评估对象告诉我们拟进行交易的是这样一些权利,而不是那些权利,从而规定了评估价值是该特定财产权利的价值。评估范围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被评估资产的具体存在形态,一是资产的外在特征,如种类、数量、规格等,使得被评估资产区别于评估范围之外的资产;二是资产的获利能力,如生产的数量、质量和成本、费用等,这些指标为评估资产的价值提供了数量基础。
因此,要准确描述被评估资产,就必须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作出正确的表述。既要弄清楚评估对象到底是什么样的财产权利,又要明确评估范围即评估对象涉及哪些资产,质量如何。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清楚了,我们的评估工作就有了一个客观的基础,对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来说,也可以对被评估资产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理解。这一点对于评估师规避评估风险和评估报告使用人恰当使用评估报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描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内容和要求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评估对象和范围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描述的详略可依据重要性原则,根据其内容以很好地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为限。在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中,都有对评估对象描述的要求。
《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指出,“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上述评估准则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提出了描述评估对象和范围的内容和要求,对我们做好评估工作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是要求我们关注和描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这里包括明确交易前的产权状态、归属以及拟交易资产权利的属性和范围。要求明确拟交易资产权利的属性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使用权的具体形式、期限和其他条件。当评估对象为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就要求对该部分产权的内容进行详尽的披露。比如房产的租赁权,要体现租赁的期限、形式、租金的高低以及其他条件等内容;专利的使用权,则要求区分是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还是其他的许可形式,并要对其具体内容和主要事项描述清楚。
二是要求描述评估对象的数量、位置、物理及技术等状况,这是描述评估范围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实物资产的体积、位置及质量等物理指标等,技术的应用环境、规模,产品的产量、质量、成本、费用等。比如《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要求描述估价对象的状况,“对土地的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对建筑物的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通过对评估范围的描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本次经济业务要交易的财产权利是哪些资产的,不至于产生混乱和错误;这些资产的盈利能力如何,从而决定了这些财产权利评估价值的高低。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恰当描述,可以很好地充实和完善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同时也有助于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合理利用评估结论去完成资产的产权交易事项。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2008年第12期.
[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资产评估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
【关键词】优化;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金融不良债权
一、金融不良债权估值中交易案例比较法应用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对金融不良债权估值进行价值分析,实践中比假设清算法应用得少。虽然假设清算法的应用已比较成熟,但由于假设清算法需要得到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提权资料及近期财务资料等评估资料,若无法取得充分的相关资料时,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价值分析,则可能突破因无法取得必要的评估资料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评估的瓶颈,为委托方了解金融不良债权价值提供参考依据。故对债务企业及关联方无法或不提供相应评估资料的债权资产,交易案例比较法可表现出与其他评估方法所不同的优越性。交易案例比较法主要适用于可以对债权资产进行因素定性分析以及可以获得类似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债权资产处置案例的情形,现实中评估师收集已处置交易案例资料难,与债权内在价值密切相关的可比因素的补充、调整及修正系数范围难以把握。
为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得出的价值分析结论的可操作性和准确程度,在运用该方法评估时要注意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1)由于已成交的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案例多存放于各大资产管理公司数据库中,并且不对外公开及提供查阅,造成案例搜集和选择困难,这是影响分析结论失真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已成交的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案例的信息不能公开共享,及各评估机构未重视对该方法的研究和应用,畏难却步,也不主动安排相应的人员专注于此类交易案例的搜集,使评估机构所能获取的成交案例较少,评估人员在较少的案例中进行可比案例选择时,生搬硬套,容易造成估值结果与成交价格产生重大偏离,并造成该方法的使用受到制约的现状。(2)评估人员的分析经验不足,对所选取的含有抵押物及担保方的交易案例未根据报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回收率的调整。(3)对分析价值有影响的调整因素,只会机械套用相关刊物的调整参数,不能根据经济环境的改变和社会的变革进行调整,不能根据评估的经验增加或修改调整因素,不考虑当单项因素或某案例综合修正系数调整过大时,该案例是否还适合作为可比交易案例。
二、交易案例比较法优化措施及应用举例
(一)交易案例的搜集与选择
1.交易案例的搜集是为交易案例比较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评估机构应重视案例的收集工作,尽快建立金融不良债权交易案例评估数据库。评估机构首先通过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来搜集案例。在所出具报告的金融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完毕时,指派相关人员收集债权成交案例的处置时间、交易方式、回收金额等处置信息,来丰富自身的数据库。其次,在从事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项目估值时,应当进入委托方资料库进行查询,收集完善相关信息。最后,利用网络资源,登陆当地拍卖网、产权交易中心等网站搜集相关资料。
2.交易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债权分析的结论,正确选择可比案例是提高估值的准确性的前提。(1)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状况,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指数不同,对金融不良债权项目的处置成交价格影响很大。我们应选择案例处置时间与待估金融不良债权基准日相近的可比交易案例,尽可能选取距离处置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若相关市场状况变化不大,可以适当延长相应的时间,建议最长不超过两年。(2)选择与待估债权项目相同或类似处置方式的可比交易案例。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包括资产转让、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此处主要针对资产转让方式中的采用公开市场处置方式(如拍卖、招投标转让等)和非公开市场处置方式(如协议转让等),因为这两类处置方式,购买人可获得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最终形成的交易价格差距也大,难以通过后述因素修正的方式来调整。所以应选择相同或类似处置方式的交易案例,才能提高案例的可比性,进而提高评估结论的准确度。(3)金融不良债权的评估受偿金额,由优先受偿金额+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一般受偿金额组成,应选择那些项目在处置前评估时,评估值有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为0)及一般受偿比例的项目。同时,在前述选出的项目中,建议不要选择最终处置回收金额低于评估报告中抵押物评估值的项目。(4)有些债务企业的名称中未出现企业所处的行业信息,建议评估人员通过查询债务企业和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范围,通过对这些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对照,来选取具有合理可比性的交易案例。
(二)可比交易案例的修正
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一书中,于交易案例比较法的特殊注意事项中提出,不良债权如有抵押、担保等因素,应当单独分析。实践中,大部分的金融不良债权涉及的债务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会设定有抵押物或担保人,如何利用回收额中带有抵押和担保回收的债权作为交易案例进行估值,是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可操作性的重点。笔者为便于分析,采用从处置回收额中分离出抵押物回收额、来自担保方回收额的方式,得出一般受偿回收额,又从总债权中扣除抵押物回收额、来自担保方回收额,得到特定债权一般债权金额,用一般受偿回收额除以特定债权一般债权金额,得出修正后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上述分析的假设前提为:(1)假设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包括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和一般受偿金额)与处置回收额存在正比例关系,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和一般受偿金额三者增减的比例相等;(2)假设被估企业存在一般受偿比例及一般受偿金额。下面以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A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债权项目,债权额2300万元,其中本金700万元,利息1600万元,处置前评估报告中,债权分析评估值为380万元,其中来源于担保人所获受偿额为310万元,债权最终处置回收额420万元。
选中交易案例中有担保人,因此需要做担保因素调整。
1.计算来自担保方的回收额:来自担保方的回收额=处置回收额×评估值中从担保人所获受偿额÷评估值=420×310÷380=342.63(万元)
2.计算一般受偿回收额(无担保的债权回收额):一般受偿回收额=处置回收额-来自担保方的回收额=420-342.63=77.37(万元)
3.经修正后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一般受偿回收额÷特定债权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受偿回收额÷(总债权-来自担保方回收额)=77.37÷(2300-342.63) ×100%=3.95%。经上述计算得出修正后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与其它案例的回收比例相比较,经过比较因素的调整分析后,计算得出待评估债权的一般债权回收比例和一般债权回收金额。若待评估债权另有抵押物、担保人,则可另行单独计算出待估债权的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和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最终将抵押物优先受偿金额和由担保人所获受偿额与一般债权回收金额相加,得出待估债权的总受偿金额。
(三)比较调整因素的补充、调整和参数的修正要求
1.比较调整因素的补充、调整是提高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精度的重要保证。(1)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一书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因素调整表,笔者将交易案例比较法的比较调整因素分为四类:一是债权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二是债务企业状况:包括所处行业、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目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所处地域;三是市场状况: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状况;四是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笔者建议在债权因素中增加债权诉讼形态。由于债务企业可能在不同的年度会发生借款,贷款时间并不单一,故建议将贷款时间项目调整为剩余贷款主要贷款时间。建议在债务企业状况中增加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结构项目,对企业性质项目的分类,应根据现阶段的标准企业分类,增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项。在市场状况中增加外部经济环境状况项目。(2)对比较调整因素根据各项因素对估值结果影响的大小及重要性进行权重的调整。笔者在实践中总结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债权诉讼形态、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结构、外部经济环境状况对债权估值结果的影响较大,应调高这四项的权重。特殊如本息结构,实践中修正打分时往往会因结构的差异在不同案例间拉开较大的差距,超出该因素实际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程度,故通过调整每降升的百分比为10个百分点,调低其影响的幅度。其他项目,对估值结果的影响相对不那么重要,则调低其影响的权重。
2.参数的修正要求决定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精度的水平。(1)单项因素的修正幅度,建议最大不超过总分的20%,单个项目的综合修正幅度,建议最大不超过总分的30%,否则应考虑所选择的案例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比性。(2)单项因素在进行调减修正时,修正后最小值以零为限,不应当出现负数。若计算出现负值,同样应考虑选取的案例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比性。根据上述分析的各项因素的调整情况,列出有补充和调整项目的调整参数表,其余项目参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中的因素项目、分类和调整分值,均取标准分值为5分。
表1交易案例比较法调整参数节选表
评估人员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分析时,应慎重进行可比交易案例的选择与修正、比较因素的调整和参数的修正,以期通过评估机构和人员持续细致地工作,达到使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估值结果更贴近债权资产的市场价值的目的,对提高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可操作性及评估精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市场途径;比率乘数;修正调整;适用性
在中国资产评估界,当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于2005年4月1日颁布并执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时,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文献在谈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时,均认为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资产或企业的价值,认为其难以在当时阶段“开花结果”。时隔6年,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开展了一系列研究,重点一般都放在对于可比企业的选择以及调整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差异,却很少考虑从市场途径中关键比率乘数的角度出发,统一并连贯地建立和规范这一系列具体的选择和调整流程,这从客观上造成市场途径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文章主要是对收益类和资产类比率乘数进行研究,通过对比率乘数适用性分析以解决对可比公司的选择问题,同时根据收益法和市场法之间的转换公式,对比率乘数进行修正以实现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的差异调整。
一、各类比率乘数的特点和适用性分析
1.收益类比率乘数
(1)销售收入比率乘数。此比率乘数是企业价值与销售规模之间的比率乘数,一般适用于企业销售规模对企业价值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使用此比率乘数来评估企业价值时关键是对比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经营收益利润率相同或相似情况,当对比公司的销售利润/净收益、资本结构与被评估企业不一致时,销售收入比率乘数一般不适用。
(2)EBIT/EBITDA比率乘数。此比率乘数是企业价值与企业经营获利能力之间的比率乘数,一般适用于企业获利能力对企业价值起主要作用的情况,当对比公司所得税税收政策和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和折旧政策出现较大差异时,可能不适用。
(3)P/E比率乘数。它是企业股权价值与企业经营利润之间的比率乘数,一般适用于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会计折旧或摊销政策与对比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当对比公司资本结构或折旧/摊销政策与被评估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时可能不适用,同时此比率乘数在评估少数股权价值时适用。
(4)税后现金流比率乘数。它是企业价值与企业经营税后现金流之间的比率乘数,通常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税后毛现金流和税后净现金流,理论上说应该是最好的比率乘数,适用对比公司和被评估企业经营盈利前提下的任何情况,但估算相对比较复杂。
2.资产类比率乘数
资产类比率乘数主要包括净资产比率乘数、总资产比率乘数和固定资产比率乘数,此类价值乘数是企业价值与企业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比率乘数,主要衡量企业价值与资产规模之间的关系。其特点是一般经常用于被评估企业经营亏损情况下的评估。净资产比率乘数与总资产比率乘数相比,净资产比率乘数使用还要求被评估企业与对比公司资本结构相似。固定资产比率乘数有时用于固定资产组的评估或收益法评估中“终值”的估算。
二、各类比率乘数的调整及修正
在使用对比公司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关键的就是要找到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公司之间的差异并对这些差异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通过比率乘数的适用性分析选择了合适的对比公司后,各对比公司比率乘数计算出来后还需要根据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及修正。在本文中,主要采用市场法比率乘数与收益资本化率的转换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
2.个别因素调整/修正
一般大概仅包含20%左右的调整因素,个别因素修正需要根据每类、每个比率乘数的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
(1)销售收入比率乘数。销售收入比率乘数当对比公司的销售利润/净收益、资本结构与被评估企业不一致时,一般不适用,因此理论上说应该对被评估企业与对比公司存在的销售利润、资本结构的不同构造调整/修正系数
(2)EBIT/EBITDA比率乘数。此比率乘数当对比公司所得税税收政策和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和折旧政策出现较大差异时,可能不适用,因此我们可以构造所得税和折旧摊销收益价值调整。
(3)P/E比率乘数。当对比公司的资本结构或折旧/摊销政策与被评估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时,P/E比率乘数可能不适用,因此我们可以构造资本结构差异的调整/修正系数
(4)资产类比率乘数。净资产比率乘数、总资产比率乘数和固定资产比率乘数中,对于净资产比率乘数可以构造资本结构差异调整修正系数。
三、总结
市场途径中的可比公司法一般技术思路为:1.确定可比上市公司;2.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和财务基本数据确定相关的可比指标;3.根据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比较,确定对于上述可比指标的修正系数;4.根据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基础数据乘以修正后的可比指标计算得出公司价值;5.最后对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以充分考虑被评估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差异。如果从比率乘数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一系列的过程,研究了比率乘数的适用性及其修正调整,则可以连贯地解决这些问题,进而简化并规范企业价值的评估。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一一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2]田曾瑞.国内外创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研究[J].河南师人学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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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邦宏,王哲.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资产评估,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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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明哲.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基于我国A股市场的实证研究[J].财会通讯,2009(3):8-10.
[6]宋磊,闫超.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1(4).
一、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认真搞好林权登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林地勘界和森林、林木资源勘验,认真进行林权登记,确保登记内容规范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保证林权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加快核发林权证。对已完成林权登记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公示,核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以上;年林权证发放比例要达到林改任务的以上,年全部发放到位。依法确定林权主体,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林业、服务林业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二、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财政、林业部门要协调配合,指导和帮助各县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搞好上岗人员资质培训。年内,争取在全市建立起一至两个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并开展评估业务。
(二)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号)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在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之前,林权权利人确需评估服务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金额在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也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的程序、方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执行。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要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坚持自愿、从低收费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评估。
三、积极推行森林保险
(一)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范围。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
(二)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当地林业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的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确定免赔额度,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坚持“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元/亩之间选择。要确保一定规模的承保面,以大数法则和累加优势有效分散经营风险。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风险分布区域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厘定森林保险费率。若参保对象需要增加保成本以外的保险责任或保额所产生的保费,可由县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支持,不能提供保费支持的,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相应增加的保费。
四、完善相关财政和金融政策
(一)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管好用好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同时,视地方财力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适当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信贷按照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予以贴息。
(二)设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参与林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担保、发放工作。同时,设立森林保险风险补贴基金,对保险金额为再植成本以内的投保者给予的保费补贴。对各项贴息和补贴,市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人民银行可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各类林业贷款。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可适当增加再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对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再贴现支持。
五、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依法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取得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权属明确的商品林(含用材林、薪碳林、经济林等)和一般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凡权属不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禁止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二)严格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制定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操作。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可凭《林权证》、由县级林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直接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村集体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上成员或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权利人为公司或合作经济组织的,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造林、育苗、林木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六、稳步推广林农小额信用贷款
(一)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要利用自己基层服务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林农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符合林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加大支林力度。对守信用且贷款用于造林、育林的贷款人,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
(二)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等优势,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对经营效益较好、信用状况良好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要建立林业贷款绿色通道,予以重点支持。
七、积极推广林业担保贷款业务
(一)建立完善林业贷款担保体系。我市辖区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同样适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指导意见》(政〔〕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户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号),各县、区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要将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纳入其中,已建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担保资金+金融机构”信贷模式同样适用于各种林业合作组织。各县区成立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辖区林业企业、农户的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业务。对林业贷款也可采取农户联保、第三方担保、大股东担保等方式进行担保服务。
(二)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八、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根据林木成片面积、树种、树龄等情况,科学设定林权抵押率。其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贷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二)合理设置林业贷款期限。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林业经营回报周期、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林业贷款期限为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金融机构有自身规定能够延长贷款期限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
九、重点加大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对林业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全市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发放信用、抵押、担保贷款,加大对林业种植、林业加工、森林资源保护的信贷投入,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对葡萄产业、杏扁产业、森林旅游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等项目建设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同时加大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等新兴林业产业项目的信贷扶植和支持力度。
(二)鼓励和支持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要加大对林农“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经营方式的信贷支持,将我市已开展的“协会+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新型信贷模式用于支持林业发展,探索支持“林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鼓励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发展水平。
(三)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林业产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金融机构均可给予信贷支持。
十、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
(一)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年月底前,每个县都要成立林权流转服务机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与现行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面向全社会提供森林资源、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管理等林业生产要素交易托管及信息查询服务,满足林权权利人依法处置林业资产的实际需要。
(二)积极推进林权流转。要积极鼓励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抵押、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引导农民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业联合体或者林业股份合作社;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采取与企业合作造林等方式流转;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通过林业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流转。通过流转,盘活林业资产,加速将林业资源优势转变为资产优势、资本优势,并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使林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
(三)依法规范林权流转。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权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经村民会议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按双方约定进行,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
(四)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发展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十一、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银行合法绩权
(一)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工作,依法加大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林区环境。
(二)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十二、切实加强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县(区)建立以县(区)长为组长,金融办、财政、人行、农行、开发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银监、保监、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信息交流、研究政策措施,协调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
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中“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给我们一个启示,即评估报告可以采用概率分析的方法,使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未来收益预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风险大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本文拟将概率统计学的原理引入资产评估之中,以拓展评估报告的方式。
一、“最可能的”评估价值
我们在资产评估中提供的评估价值是评估标的于评估基准日最可能的和最公允的价值。这里的“最可能”的评估价值,就是各评估参数在可能发生的各种状态组合下得出的可能评估结果之一。对于这些许多的可能评估结果,我们可以通过概率分析,分析各种风险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价值评估中概率分析应用的基本理论
价值评估结果的风险分析可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定量的分析主要是概率的分析方法,其中主要是概率树分析和蒙特卡洛模拟法。价值评估结果的风险概率分析要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变量。通常使用的方法是以敏感性分析法来确定评估结果中最为敏感的因素,然后将这些敏感的因素作为概率分析的关键变量。
概率分析需要对前提条件基本不变的类似事件进行多次观察和试验,统计每次观察和试验的结果,最后得出各种结果的发生概率。
在价值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变量可能值的概率需要评估人员在对与评估目的所有相关的各种数据与资料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才能获得。
通常的变量概率有两种分布:
(1)离散型分布:当变量可能值是有限的个数,则变量为离散型的随机变量。
(2)连续型分布:当变量的可能值充满某一个区间,则这样的随机变量为连续型随机变量。连续型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可以用概率密度和分布函数表示。常用的连续型概率分布有:
1)正态分布:正态分布适用于描述一般经济变量的概率分布。其特点是密度函数以均值为中心对称分布,用N(均值,标准差)表示,其中N(0,1)称为标准正态分布。
2)三角型分布:三角型分布的特点是由最大值、最可能值和最小值构成的对称的或不对称的三角型。
3)β分布:β分布的特点是函数曲线在最大值两边不对称地分布。
描述概率分布的指标有期望值、方差、标准差和离散系数。
(1)对于离散变量,期望值是变量的加权平均值。
(2)方差是描述变量偏离期望值大小的指标。方差的平方根称为标准差。
(3)离散系数是描述变量偏离期望值离散程度的指标。
三、价值评估中概率分析方法的运用
1、概率树分析法:
通常而言,一个企业未来收益预测中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资本性支出是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参数。这时,关键参数即为评估结果概率分析中的风险变量。
我们知道,机械零件在制图时除了画出中心尺寸外还必须给出公差,它表示在加工时零件尺寸的差异必须限制在某个范围内。对于价值评估中的关键参数,我们也同样可以给出它可能出现的状态或状态范围和相应的概率,从而求出评估结果的期望值,步骤如下:
(1)假定各关键参数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根据每个关键参数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的组合计算得到的概率为各种状态组合的联合概率。
(2)分别计算各种状态组合下的评估结果。
(3)将各种状态组合下的联合概率乘以评估结果,得出加权评估结果,然后将各个加权评估结果相加,即求得期望值,并可以计算该期望的方差、标准差和离散系数。
该期望值即为最终的评估结果,亦为《国际评估准则》中提出的“最可能的价值评估金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标准差或通过累计概率图求出所确定的置信区间内的评估价值的范围。
2、蒙特卡洛模拟法
当关键参数的数量和每个关键参数的状态数大于三个时,这时状态组合数过多,一般不适于使用概率树方法。这是因为计算量随输入变量或状态的增加呈几何级增长,当有3个风险变量,每个变量有3种状态时,已组成了27个评估结果;当有4个风险变量,每个变量有4种状态时,将会组成了256个评估结果。这时如采用概率树分析的方法,工作量太大。此时可以用蒙特卡洛模拟技术。
蒙特卡洛模拟法的原理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组变量的数值,并根据这组输入变量的数值计算评估结果,用这样的方法抽样计算足够多的次数,即可获得评估结果的概率分布及累计概率分布、期望值、方差和标准差。
从理论上来讲,蒙特卡洛模拟法中模拟计算的次数越多,得出的结果越正确。但模拟次数过多不仅成本高,整理计算结果时也很费时费力。因此在应用蒙特卡洛模拟时,模拟次数过多也无必要。当然,模拟次数过少,随机数的分布就不均匀,影响模拟结果的可靠性,模拟次数一般在200-500次之间为宜。
用蒙特卡洛模拟法求出的期望值,同样可以认为是最终评估结果所需要的“最可能的价值评估金额”。并且,通过蒙特卡洛模拟结果的累计概率图亦能求出置信区间内的价值范围。
3、对上述两种概率计算模型的简化
不论是概率树法还是蒙特卡洛模拟法,计算过程都较复杂,花费的成本也都较大。而评估人员执业时还要受经济方面和本人精力、经验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在价值评估概率分析方法的应用中,可以采取简化的方式:即首先对关键参数的概率进行估计,给出各状态下的主观概率,若为连续型概率分布则判断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进而确定各关键参数的期望值;以各关键参数的期望值进而得出最后的评估结果。简化方式也能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关键参数的概率状况,也能使报告使用者了解评估报告中收益预测的风险,缺点是计算精度不如上两种方法。
【关键词】资产评估 会计理论 会计视角
一、会计与资产评估的对接基础
公允价值是评估和会计对接的基本结合点。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是评估和会计内在结合、互为需求的制度性基础。但在实践中,资产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应紧密联系,互相完善补充。
(一)资产评估准则应当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专门说明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中广泛运用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加大,但是,资产评估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说明,这样会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增加不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论的差异,降低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二)应当制定独立的会计计量具体准则
会计准则应当加强与资产评估准则的衔接,制定独立的会计计量具体准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会计计量属于一项专业判断,在进行会计计量时可以借助专家工作成果;采用同类或类似资产调整确定公允价值时,调整系数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定;运用估值技术获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估值应当由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完成;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应以资产评估专业协会制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资产评估的主要会计依据
(一)资产评估中常会利用和参考会计数据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充分有效完善的资产交易市场,对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还存在条件上的限制,目前国内评估中使用最多的是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法是把资产现时状况、价格变动和技术变革对历史成本的影响加以量化,在账面历史成本基础上修正得到的,如运用价格指数法测算重置成本时将被估资产的历史成本(账面价值)调整为重置成本。因此,大部分资产的评估要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料。即使采用收益现值法和市价法进行评估,某些账面记录也可作为最主要的依据,因为现金入账是以票面金额计价;应收账款在报表上列示的净值是估计的可变现净值;短期有价证券也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几项资产评估的结果只需在账面记录的基础上稍加修正即可。特别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广泛地利用企业财务报表、有关财务指标以及财务预测数据等,这些企业会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资产评估中大量运用现代会计计量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其中,历史成本法是传统计价法,其他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资产评估中对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通常有: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类比法、重置核算法(直接计价法)、统计分析法等方法。现代计价法成为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如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类比法、重置核算法(直接计价法)、统计分析法是重置成本法的运用和发展;市场法、预期收益法由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而来;现行市价法也来源于会计中的市价法。
三、对失真会计信息的资产评估处理
出于某种现实原因,企业有可能通过虚构收入、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转移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或者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以及虚增资产和漏列负债等手段,虚饰资产和利润,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此外,虽非企业故意,但会计信息没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也大量存在。资产评估时,如果对失真会计信息不加注意,处理不当,评估结果不实则在所难免,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看,评估资产价值应了解企业情况,充分利用会计数据,合理选择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的范围,并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明确会计信息的性质,合理界定会计信息调整的范围和合理选择调整的方法。
对失真会计信息去伪存真,及时跟踪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收政策。虚假会计信息的辨别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甄别真伪的慧眼。评估人员需要跟踪各项新会计规范和新的税收政策,并对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分析。而且还需要关注所评估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评估结果与会计计量属性的比较
(一)收益现值与现值的比较
在资产评估中,收益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通过此方法得到的评估价值结果称为收益现值。该方法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数额不会高于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收益法对价值的评估,是从购买者(需求者)角度来进行的。在新会计准则中,现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其具体含义是指: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得出:评估中的“收益现值”与会计计量属性中的“现值”在估价上具有相同的思想,即资产的价值是由其预期的未来收益决定的,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资产评估中的未来收益具有更为宽泛的概念,在具体的评估操作中,该未来收益会由于评估对象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形式,如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而会计计量属性中的现值对未来收益明确界定为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相比较而言,净现金流量比净利润更为科学、合理,其不会受到会计政策不同的影响。采用现值的计量属性,从会计对资产概念界定的角度来说,使得资产在概念上和计量上获得了统一,即资产是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价值衡量在于能够带来未来收益的多少。
(二)重置成本的比较
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是通过成本法获得的评估价值结果,成本法是指从现在重置同样全新资产的价值中(即同样全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扣除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所体现的思想是: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即劳动中的消耗(成本)是形成资产价值的基础,同时这些消耗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属性时,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资产评估中得到的“重置成本”与会计计量属性中采用的“重置成本”,在各自含义的表述上具有一些差别,但两者具有相同的估价思想,即都是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两者在最终的表现结果上应该是趋于一致的。区别在于成本法中获取的重置成本是从同样全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中做一些贬值因素的扣除之后取得,而会计中的重置成本则是直接地获取同样状态的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代价。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