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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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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报告

第1篇:民主管理报告范文

近日,根据文件要求,公司进行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

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落实“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密切干群关系、调动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形式。它对公司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依法经营,维护和保证公司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司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于**年制定实施《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实施办法》。对厂务公开的领导责任、公开内容、时间和方式都做出了规定,并成立了厂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公司经理、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公司副经理、团委书记、综合管理室(党办)、财务管理室、供应销售室、生产管理室、技术质量室等主要领导担任组员。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过程中,公司行政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工会定期检查公开情况,对于项目公开不及时的单位或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进。公司厂务公开的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及其完成情况,奖惩兑现情况;

2、公司各项改革方案;

3、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4、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5、公司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

6、公司物资、设备、配件等采购情况;

7、通讯工具(办公室、住宅公务电话、手机等)的配备、管理办法,费用标准及发生费用情况;

8、公司招聘人员方案及结果;

9、公司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

10、其它需要公开的情况。

二、责任明确、工作规范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措施由相关单位负责落实。落实单位根据公开的项目、内容和要求,从公司实际出发,坚持公开、公正、准确、真实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公开项目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要求,由公司厂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公布后组织实施。在工作中,公司坚持以“三个保证”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即:

1、保证厂务公开的时效性。在厂务公开过程中,公司以“四做到”为指导思想有计划、有部署、有组织的公开。属于常规性的工作,做到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长期性的工作,做到分阶段公开;属于短期性、临时性、一事一议的工作,做到随时公开;属于事前的工作,做到提前公开。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会、公司领导干部会、下发文件及简报、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将工厂、公司的有关信息传达下去,使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了落实和保证。

2、保证厂务公开的科学性。由于厂务公开、民主监督涉及内容较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是全过程、善始善终的公开,以保证其完整性、客观性。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公开工作本身的有关制度,又要公开具体标准和承办单位,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过程,做到公正、透明,利于职工群众监督;既要公开原始情况和基本底数,又要公开可能实现的情况和达到的目标,便于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既要公开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又要公开对意见、建议的受理、采纳情况,及时做好职工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科学建设公司两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做到了有实施、有结果、有反馈,用制度规范领导者行为,并逐步形成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使得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到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来,充分发挥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3、保证厂务公开基础工作到位。在厂务公开实施过程中,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各种原始台账和管理档案,及时搜集和整理公开资料,做好基础工作,做到每个环节准确无误。只有夯实基础,才能保证所公开的事项内容真实全面、详尽可靠;才能保证所公开的事项合法有效;才能保证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公开及时、效果明显

公司厂务公开小组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会、公司领导干部会、下发文件及简报、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工厂奖金分配方案、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公司通讯费等厂务公开项目进行了公开,并通过召开职工座谈会搜集职工群众对所公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程序提供给公司经理(党委)决策考虑。对职工群众不理解、持有不正确意见的事项及时给予解释宣传,保证公司经理(党委)决定的事项的贯彻落实。今年2月、6月,公司厂务公开小组分别将**年度效益奖分配方案、**年上半年效益奖分配方案交职工代表组长会讨论通过后,将分配办法张贴在公司厂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4月,公司厂务公开小组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了公司制定的《吊索具管理及强制报废管理制度(试行)》及《现场督察的管理办法(试行)》两项规章制度;5月,公司厂务公开小组对于职工关心的健康疗养分配办法按照工厂文件规定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各单位,并将分配办法张贴在公司厂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对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中层领导干部通讯费使用情况,厂务公开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在公司厂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3年来,公司公布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次、重要规章制度×××次、奖金分配方案×××次、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次、中层领导通讯费×××次、招聘人员方案及结果×××次等项目共计×××次,通过这些项目的公开,使职工群众及时了解、掌握了情况,稳定了情绪,安心于生产,保证了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在开展工作的同时,我们自身也存在着不足:

第2篇:民主管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 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环境信息报告主体;利益相关者;博弈

[中图分类号] F299 [文献标识码] A

Game Betwee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porters and Stakeholders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Regions Inhabited by Mixed Ethnic Groups

SUN Zhimei, LI Xiulian, ZHANG Xuli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f the regions inhabited by mixed ethnic groups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includes both micro and macr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here is a game between information reporters and stakeholders. The analysis of game pattern brings in variables such as environmental penalty, reputation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which enriches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The study suggests stakeholders taking part in report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aising penalty, focusing on environmental reputation, promoting a supply side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facilitating internalization of social cost.

Key words: regions inhabited by mixed ethnic groups, urbanizati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porters

一、研究背景

在党的十报告中城镇化被提到了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地位,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称为“新四化”,四者要实现同步、协调发展。

2014年3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其中明确了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同时指出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建设用地粗放低效、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1]

新型城镇化建设既要注意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要关注对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影响、民生与福祉的提高,建设美丽城镇。城镇化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问题。[2]散杂居民族地区由于其分布面广、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在实现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道路上,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为环境信息报告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语境。

本文基于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的背景,着眼于其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治理,借鉴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进行分析。

二、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它不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推进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全方位提升的重要手段。[3]环境信息报告问题与利益相关者的内在机理,为治理城镇化产生的环境问题提供一种制度引导,为协调城镇化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一种有效机制,对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实践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一方面环境信息的报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决策依据(如政府可据以进行环境规制,金融机构决定是否给以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也为环境信息报告的实践产生了引导和约束作用,环境信息报告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为解决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中的特殊问题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信息,也为实现散杂居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一种思路。

(一)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报告主体

事实上,为了清晰地界定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信息报告主体,有必要对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作出界定。基于我们对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实地调研,发现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包括基本的两类:微观环境信息与宏观环境信息。前者如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企业环境绩效信息等;后者如城镇化三废治理情况、城镇森林覆盖率等信息。因此,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主要是企业与政府。在推动城镇化过程中,企业是重要的建设主体,也是微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但是企业考虑到信息的报告所产生的市场效应以及趋利避害的自利动机,往往会在报告与不报告之间进行不同的策略选择。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是政府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另一方面又是企业环境信息的监管主体。但是,在实际履责过程中,可能存在政府监管的缺失。

(二)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相关者

就微观环境信息而言,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投资者、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社区等。政府需要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是否报告属于政府监管的范畴。投资者和债权人在城镇化建设中提供资金。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会对周围环境与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这些都是公众和社区的环境信息关注点。此外,在城镇化背景下,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城镇化的建设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企业占地行为,农民的利益首当其冲地受到了侵害。因此,是否征用土地、如何补偿以及工业建设对土地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都成为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政府和社会公众。企业与上述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了博弈。

就宏观环境信息而言,利益相关者主要是社会公众以及民间环保组织。其中公众是核心利益相关者。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目标之一是“城市生活和谐宜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的完善、生态环境的改善、空气质量的提高、饮用水安全的保障等等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此外,民间环保组织逐步壮大,也逐渐成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三、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模型

博弈论关注的是意识到其行动将相互影响的决策者们的行为。[4]参与博弈的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之间相互影响。某一主体的受益不仅取决于自身策略的选择,还取决于其他方的行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中,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同样充满博弈。以下对企业(微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政府(宏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与其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一)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博弈

企业是微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政府是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企业有报告与不报告两种决策,政府有监管与不监管两种决策。企业若选择报告环境信息则需要为之付出成本,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被罚款(在政府监管的情形下)。假设企业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为C1,不报告环境信息受到的罚款为F;政府监管的成本为C2,不监管的成本为0。从社会角度而言,企业报告环境信息时将产生社会收益,假设社会收益为Rs。

企业在环境信息报告中往往存在短视行为,倾向于隐瞒环境信息,尤其是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短期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短期博弈

当政府不监管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不报告环境信息则成本为0。由于C1大于0,因此企业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政府监管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受到罚款F。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应该选择监管;并且当政府监管时,若F足够大,则企业会选择报告。

长期来看,企业如实报告(不论有利信息还是不利信息)可以体现环境声誉,报告环境信息将获得私人收益,假设基于声誉效应所获得的长期收益为Re。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长期博弈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长期博弈

长期博弈下,当政府不监管时,结论与短期博弈下相同,企业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政府监管时,若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但是基于环境声誉会获得收益Re,可见净收益为Re-C1,此时,社会净收益为Rs-C2;若企业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被处以罚款F。因此,两权相害取其轻,只要Re大于C1,F足够大,企业会选择报告。

(二)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博弈中,企业有报告与不报告两种决策,公众有监督与不监督两种决策。假设企业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为C1,环境盛誉收益为Re,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失去公众信任,丧失基于环境声誉而获得的收益,即产生机会成本,为-Re,公众监督成本为C3,不监督成本为0。企业报告环境信息时,仍然会产生社会收益,为Rs。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矩阵如图3所示。

图3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当公众不监督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不报告则成本为0,由于C1>0,因此企业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公众监督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环境声誉收益为Re,净收益为Re-C1,不报告则会产生环境声誉损失为-Re。只要Re>C1,则报告是更理性的选择,可以避免损失-Re。

(三)政府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政府是宏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公众是核心利益相关者。政府与公众的博弈中,政府有报告与不报告两种决策,公众有监督与不监督两种决策。假设政府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为C4,基于环境声誉产生的收益为Rg,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失去公众信任,产生环境声誉损失(即机会成本)为-Rg,公众监督成本为C5(公众监督政府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不等于监督企业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故假设为C5),不监督成本为0。政府报告环境信息时,仍然会产生社会收益,为Rs。构建政府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矩阵如图4所示。

图4 政府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当公众不监督时,政府报告环境信息会产生成本C4,不报告则成本为0,由于C4>0,因此政府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公众监督时,政府报告会产生成本C4,环境声誉收益为Rg,净收益为Rg-C4;不报告时,丧失环境声誉收益,也即产生机会成本-Rg。只要Rg>C4,则报告是更理性的选择,可以避免产生机会成本。

四、政策建议

环境信息报告是一个供需相互博弈的过程。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实践中,企业与政府是环境信息的主要供给方,公众等其他主体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环境信息的需求方。只有从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两个角度双管齐下,才能实现环境信息的供需平衡。

(一)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信息报告机制

企业与政府负有环境责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对环境的关注,会对企业形成影响和压力,而企业对此压力的积极反应是将环境纳入企业的战略视野,对企业的目标、战略以及评估标准做出应变,从而承担起企业的环境责任。[5]基于前文的分析可知,企业报告微观环境信息时,政府不监管、公众不监督将会导致企业不报告的结果,因此政府监管、公众监督显得格外重要;政府报告宏观环境信息时,公众不监督也将导致政府不报告的结果,因此公众监督尤为重要。将这一结论加以推广可知,需求方的作为与不作为对环境信息报告主体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民间环保组织的建立与规范化,都成为必然之举。利益相关者与环境信息报告主体的博弈,可以有效地推动环境信息实质性需求的形成,有助于实现环境信息报告主体的主动供给。

(二)提高环境罚款力度

基于前文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无论是短期博弈还是长期博弈,在政府监管的情形下,只要环境罚款F足够大,则企业理性的选择就是选择报告环境信息。因此,为了使企业选择报告环境信息,就要加大环境罚款力度,或者采取其他环境规制手段,增大企业的环境违规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报告环境信息。

(三)注重环境声誉效应,推动环境信息供给侧改革

与以往的博弈分析不同,本文在分析时引入环境声誉变量,即企业环境声誉收益Re,政府环境声誉收益Rg。企业或政府长期的报告实践会形成环境声誉,表现为正声誉或负盛誉,正声誉会给报告主体带来环境声誉收益,负盛誉会给企业带来环境声誉损失。前文研究结论得出,只要Re、Rg大于各自的环境信息报告成本,则报告是主体更理性的选择,可以避免产生机会成本。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为了提高环境信息报告质量,应该更加着力于从环境信息的供给方角度进行改革,使环境信息报告主体意识到环境声誉效应,注重环境声誉的正积累,使其获得的环境声誉收益大于环境信息报告成本,才能从根本上使报告主体产生自愿报告的动机。

(四)促进社会成本内在化

在当前城镇化的状态下,城镇化所带来的收益大多由企业攫取。但城镇化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却是由社会来买单,因此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为了保证城镇化成果的合理分享,应建立正确的成本效益关系,促使社会成本内在化,由企业来承担,具体而言,可以从事前和事后两种思路展开。事前将环境治理成本内化到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实践中,或者事后由企业来承担高昂的环境治理成本或环境恢复费用。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R].2014-03-16

[2]朱磊.中国城镇化的环境伦理审视[J].浙江社会科学,2016(1):84-89

[3]王华,郭红燕,黄德生.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2016(1):83-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