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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LIANAUSTRALIAPTYLTD,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7005)
摘 要:澳大利亚养老基金规模庞大具有海外投资的优势。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固,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和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加上沪港通的正式启动,澳洲养老基金投资迎来了与中国合作的良好时机。在利弊共存的澳洲养老金海外投资路上,澳洲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合作前景值得期待。
关键词 :养老管理基金;投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268-01
一、澳大利亚养老金定义及投资现状
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主要有三部分组成,超级年金、管理基金和政府补贴。其中,管理基金又称信托投资,它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投资使养老基金增值的一种投资形式,其投资方式包含股票、债券、房地产和货币投资。
根据澳洲税务局2015年上半年统计结果,澳洲目前管理基金规模正在逐渐扩大,总资产价值已超过49.5亿澳元。海外投资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并且其投资方式主要以股票与房地产为主。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澳洲大型金融服务公司开展海外合作,包括安保集团(AMPLimited)和澳大利亚投资咨询公司(AzureCapital)等,他们都将眼光放到了亚洲快速增长的中产阶级人群中,特别是中国,预计这一新兴阶层将在未来花费数千亿来购买保险、投资等金融产品。
二、澳大利亚养老金投资回报
据SuperRatings数据显示,澳洲养老管理基金在2014年取得7.5%的高回报率。高回报主要是受到了澳洲经济回温的作用,同时世界经济市场的推动也不容小觑。
中国作为澳大利亚养老金的海外投资国之一,其政治形势愈加稳固,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以及沪港通的正式启动,澳洲商业投资迎来了与中国合作的良机。
安保集团在2014年以2.4亿澳元收购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的股权,自此安保集团与该公司的互利共赢模式又向前迈进一大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指出,今后几年中国中产阶段预计将达7.5亿人,他们对保险、投资产品、财务规划及高级金融服务的需求已整体提升。中国的基金行业总价值在2014年底已达到8000亿澳元,并预计在2017年将上升至1.5万亿澳元。安保集团的投资基金安保资本中国成长基金创下了投资回报率55.36%的优异表现。安保集团进军了快速增长中的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无疑获益匪浅,被投资的养老基金也可获得高额回报。
三、澳洲养老金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利弊
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以及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中国市场坚实的经济基本面、巨大的增长潜力和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营造出的良好投资氛围,时刻被澳洲投资机构所关注。
同时,沪港通的正式启动也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以及全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股票市场自此进入新一轮牛市。这对于利用澳洲养老金投资中国股市的澳洲金融机构无疑是一利好消息。中国股市指数的攀升与澳洲养老金的投资回报息息相关。
中国住房市场兴起多年,其房贷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澳洲养老基金投资机构也着手于开拓中国房地产市场。麦格理银行(Macquarie)的中国地产基金和安保集团的环球基金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开发上海房地产,且他们都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前景充满信心。麦格理银行更是早在20年前就在上海成立麦格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力于开发上海房地产市场,收益颇丰。
另外,中国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外资的流入规模始终维持在较高且受保护的水平。
然而,尽管中国经济正在加速与国际市场融合,并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但不少海外投资机构仍然存在些许担忧。
2015年初,澳洲AzureCapital与华夏基金达成协议将共建基金投资中国股市。公司董事SimonPrice就曾表示,他们最担忧的是中国市场缺乏透明度和信息是否可靠,再加上中国市场信息量庞大而繁杂,所以一个专业的本地合作伙伴是必须的,这也是他们与华夏基金合作的原因。
最近,中国股指大跌,跌幅触及8年来最大单日跌幅。可见,中国股市仍然不够稳定,安保集团亚洲证券部主管PatrickHo就表示,沪港通刚启动的几个月股市不够稳定,中国政府也希望通过吸引更多外国机构性投资者来降低国内股市的波动性水平。因此,澳洲养老金投资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机遇与风险需权衡。
四、澳洲养老金的投资前景
澳洲委员会东亚发展市场总经理凌德智指出,以中澳自贸协定签署为契机以及中国开放市场的诸多举措,澳洲银行保险企业、证券基金公司等正面临新的机遇,这也为澳洲养老金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创造了积极的条件。澳国民银行、西太银行、澳新银行、联邦银行、安保集团、邦联集团等澳大利亚的大型金融机构均希望开拓中国市场,而这些金融机构每家都掌管着数百亿澳元的养老管理基金。
随着澳洲和中国政治经济的稳定与持续发展,以及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这些立竿见影的利好都预示着澳洲投资的机遇将更加广阔,澳洲养老金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的氛围将会更好。
参考文献:
[1]匡林.国外养老金如何投资?[J].齐鲁周刊,2015(11):32-33.
[2]苏国.澳大利亚养老服务体系考察报告[J].中国初级卫生保
一、借入债务的会计核算
第一,政府内部借入债务的会计核算。政府内部借入债务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国债资金(未列入当年预算部分)。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下级财政部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转贷资金(未列入当年预算部分)通过“与上级往来”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收到应交上级财政部门的转贷利息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然而,该债务的本质与政府向外借人债务有所不同,因为前者属于无偿往来资金或待结算资金,而后者属于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所以,对于财政转贷款业务宜单独核算、单独反映。
为了便于核算,应对接受转贷款的下级财政部门设置“应付财政转贷款”负债类科目,核算承借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均不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支)。相应地,对贷出款项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设置“应收财政转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通过财政部门使用各种转贷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转贷款本金和利息。当上级财政部门将转贷资金拨付下级财政部门时,上级财政部门借记“应收财政转贷款――本金”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财政转贷款――本金”科目。上级财政部门应按期计收利息,下级财政部门也按期计提利息,上级财政部门借记“应收财政转贷款――利息”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下级财政部门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财政转贷款――利息”科目;按上述方式核算财政转贷款后,下级财政部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国债资金业务不再通过“与上级往来”、“与下级往来”、“暂存款”、“暂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的会计核算。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承担的责任不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业务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统借统还项目,即在贷款防定签字时,就已明确政府财政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项目执行单位无偿使用资金;二是统借自还项目。即虽然贷款防定签字时明确由项目执行单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但如果项目执行单位资金使用不当,无力偿还,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最终也还有一部分由财政预算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因这两种类型而有所不同。对于国家统借统还项目,按项目执行单位实际提款数字借记“债务预算支出”,贷记“政府债务――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到期归还时,借记“政府债务――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贷记“国库存款”;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应计利息”科目;归还利息时,借记“应计利息”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对于统借自还项目,应增设“应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款”科目,按项目执行单位实际提款数字借记“应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科目,贷记“政府债务――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按项目执行单位归还本金的数字,作相反的分录;如果经审批,把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承担的负债转由政府预算承担,则借记“债务预算支出”,贷记“应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款――××单位”。
二、结算性应付款项的会计核算
为全面反映政府对结算性事项的责任,在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应对结算过程中发生的现时债务进行全面核算。
第一,购买货物、服务及购建固定资产等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在政府采购的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计量技术上不会存在问题(因为有关货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确定),只需对现有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变革。总体来看,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收益大于改革成本,是一项经济上合算的改革措施,可以作为我国实施修正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的切入点之一。另外,我国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府采购资金的运动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过去的“财政拨款一用款单位采购――财政审查”事后监押模式转变为了“用款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用款单位验收――财政结算”的模式。由于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政府采购业务活动涉及的账务处理提出明确的核算规定,从而导致各地的采购实体在账务处理上五花八门,很不统一。鉴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适用也在不断推广中。因此,关于政府在采购货物、劳务或工程中的会计核算问题演变成了如何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下引人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问题。本文将集中考虑用款单位承担的应付未付义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的核算,应增设“应付账款”科目。对应于两种不同的支付模式,有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一,对于财政直接支付模式下的预算单位会计,在预算单位验收货物后至收到付款通知前,应借记相关的资产类科目(材料,固定资产),贷记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金额以合同价计量;预算单位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借记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贷记相关的收入类或权益类账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人经费/固定基金等)。其二,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下的预算单位会计,预算单位在验收货物后至收到付款通知前,应借记相关的资产类科目(材料/固定资产),贷记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金额以合同价计量;在预算单位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借记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二,财政供养人员欠发工资。工资收入是公务员和各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的基本保障,是政府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基础,及时、足额地发放工资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因此,虽然欠发工资形成的债务发生在基层政府,但仍然是政府直接显性公共债务的组成部分。将财政欠发工资形成的公共债务纳入到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有助于将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隐藏的这项负债显性化。如果将这项债务与政府业绩考核相挂钩,更有助于增强对县乡财政履行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职责的外部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在各级国库设立“工资专户”,同时规定进入工资专户的资金不得转作其他用途。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下:首先对各县乡积欠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将落实的数字予以入账,作为“应付工资一历史积欠”科目的初始入账价值,会计分录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贷记非流动负债科目“工资负债――历史积欠”;待偿付时借记“工资负债――历史积欠”,贷记“国库存款”。其次按月计提应发工资数,而不是等待工资实际发放时再记录,会计分录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国库存款”。最后,期末对“应付工资”账户进行结算,若出现贷方余额,说明是当年新增欠发工资数,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工资负债――历史积欠”。
三、公务员养老金负债的会计核算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自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行的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制度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是现收现付的,在发放时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利息收入等构成。由于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不存在统筹互济和收入再分配,因此,若新农保制度设计合理的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自身应该是收支平衡的。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个月(11.58年),除作特殊说明外,本文中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指的是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而非计发年数。那么,这一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呢?计发系数过低,会导致参保人未死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就提前支付完毕,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计发系数过高,又会导致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大面积剩余,无法实现制度的预期效果。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研究主要是探讨该制度设计下个人账户的收支平衡问题,其中以替代率问题的研究居多,其次是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进行研究[3-4],还有少数学者对新农保个人的有效缴费档次进行了测算[5],尚未见到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本文拟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高低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公式推导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是关系到个人账户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由于新农保的“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是确定的,均为60岁,因此,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主要取决于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等因素。推导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计算公式。假定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为M,年满60岁后每年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为P,个人账户在领取期间的年收益率(目前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r,参保农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农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公式略)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等因素。推导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计算公式。假定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为M,年满60岁后每年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为P,个人账户在领取期间的年收益率(目前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r,参保农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农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公式略)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等因素。推导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计算公式。假定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为M,年满60岁后每年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为P,个人账户在领取期间的年收益率(目前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r,参保农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农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公式略)上式是基于死亡水平在年龄组中的平均分布假设做出的,而婴儿死亡率却随着出生时间的延长迅速降低,因此,本文根据实际统计数据直接计算出婴儿的死亡率。在最高年龄组,定义qx=1。第三,确定人口基数l0。本文确定为l0=1000000。第四,计算表上死亡人数dx,其公式为(公式略)3.农村国民生命表的生成根据以上生命表编制技术,利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别生成农村国民生命表,包括男女混合及分性别的农村国民生命表。由于农村国民生命表的数据量过大,这里我们仅提取出2000年和2005年关键年龄组的平均预期余命,并进行比对,具体(表略)可以看出,经过5年的时间,我国农村人口平均预期余命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0岁组的平均预期余命延长了3年左右,其它各年龄组的预期余命也提高了1.19~1.81岁不等。分性别来看,经过5年的时间,农村人口男性和女性的平均预期余命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0岁组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延长了2.47和3.93岁,其它各年龄组的预期余命男性提高了1.21~1.74岁,女性提高了1.20~2.02岁。可见,随着医疗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具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二、农村国民生命表的编制
1.生命表的概念和分类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或寿命表,它是根据一定的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定的人群类别(如男性与女性)等实际而完整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进而计算一个人口群分年龄组的死亡概率、平均预期寿命等各方面的重要指标并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出,用以描述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人口的发展情况,预测该地区人口的发展趋势的一种重要的人口分析技术。生命表在有关人口的理论研究、某地区或某人口群体的新增人口与全体人口的测算、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寿险公司的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新农保个人账户收益率的假定
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新农保个人账户收益率采用记账利率形式,并且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于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作用,我国的法定存款利率进行过若干次调整,特别是1997年中国经济“软着陆”之前,金融机构一直实行较高的法定存款利率,因此,以改革开放以来历年平均年利率作为参数显然不具代表性。为此,这里的个人账户收益率取近12年(1999-2010年)的平均值。我国过去12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如表2所示。通过加权平均法可以求得平均值为2.5%。因此,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2.5%。另外,按照成熟的经济实践,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一般不超过5%,基于中国经济趋于成熟的考虑,本文将新农保个人账户的收益率再假定为3%、4%、5%。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2000年和2005年我国60岁农村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为18.33岁和19.99岁;根据以上假定,新农保个人账户收益率分别为2.5%、3%、4%、5%。将上述参数分别代入(3)式中,可计算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根据2000年农村居民60岁平均预期余命18.33年测算,当计发月数为139时,个人账户收益率要达到4.8%,才能实现收支平衡。因此,如果仅仅考虑平均预期余命不断延长的因素,2005年农村居民60岁平均预期余命延长至19.99年时,在个人账户收益率不变,即4.8%时,计发月数应为148。如果个人账户养老金仍然依据139的计发系数来发放,那么个人账户就会提前支取完毕,产生收不抵支的现象。进一步分析个人账户收益率,根据2005年农村居民60岁平均预期余命19.99来测算,当计发月数为139时,个人账户收益率要达到5.5%才能实现收支平衡,否则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从我国1999—2010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经验数据和中国经济日益趋于成熟的现实来看,个人账户的平均记账利率要达到5.5%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若个人账户收益率为2.5%,计发系数应为180;若个人账户收益率达到5.0%,计发系数应为145。因此,在现实收益率达不到预期收益率,而且平均预期余命还有不断延长的趋势下,新农保个人账户一定会出现缺口。分性别来看,女性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比男性的要长,2000年和2005年女性比男性分别高出了2.89和2.81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理应针对男性和女性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或者设置不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而目前,我国新农保采取的是男女同龄“退休”的办法,并且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均为139),这可能是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第一,体现了男女平等,可以使风险在男女两性之间进行分散;第二,便于农民理解接受,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和推广;第三,农村老年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保护女性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关于新农保男女同龄“退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的政策设计是合理的。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当前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过小,新农保个人账户在未来会存在收不抵支的风险。
[关键词]养老金;“三支柱”模式;“五支柱”模式;人口老龄化
刘德伟(1981―),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亚太系(北京,100102),博士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社会保障。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部分国家甚至因此陷入养老保障财务危机,这使得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及相关研究机构的重要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给我国养老金制度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养老金的资金缺口约为7400亿元,而且每年至少增加1000亿元,如果资金短缺问题无法解决,那么30年后,这个缺口将会扩大到62万亿元。[1]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如何选择适合国情的养老金模式以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养老金“多支柱”模式的理论脉络
长期以来,世界银行致力于解决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在养老金发展模式的探索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其中,“多支柱”模式是世界银行倡导的养老保
(一)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提出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世界各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养老金制度从本质上说是应对和管理老龄化风险的一个方式。[2](45)在养老金制度的设计方面,世界银行走在各相关研究机构或组织的前列。1994年10月,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首度提出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三支柱”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养老金制度的多重目标:消除贫困和熨平消费;扩大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人群获得不同形式的保障;将政府的支付养老保险压力适当地转嫁到企业和个人身上,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财政造成的支付压力,从而有效应对养老金制度面临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人口风险。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存在的缺陷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支柱”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财政压力。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三支柱”模式的目的在于通过预算收入转移支付和削减未来养老金的支付水平来缓解短期财政压力。然而,这种转移支付难以通过一种全面透明的方式来保证实际预算的需要,而且不能对养老金缺口进行有效地转移支付。与此同时,不断恶化的制度赡养率导致养老金超额支出、较高的给付水平、较低的保费征缴率、较低的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短期财政压力。
2“三支柱”模式承诺过多,兑现太少。首先,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养老金计划承诺退休年龄时的收入替代率很高(通常是60%-80%或更高),在现有条件下,如此之高的收入替代率是无法持续的,更不用说将来平均寿命提高的时候了;[2](31)其次,很多国家没有设置进入“三支柱”模式的制度门槛,获得全额退休津贴资格规定太宽,提前退休的待遇过于慷慨,结果一旦制度进入成熟期,既定的缴费率就无法兑现相应的待遇水平;最后,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管理不善,投资收益率低下,管理成本过高等制度安排,导致养老金的收入增长极其有限。
3“三支柱”模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20世纪后期,在工业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家庭结构变化等三个重要的社会经济变化以及人类预期寿命的提高和其他变化,开始对世界范围的公共养老金体系提出挑战,而现有的“三支柱”模式却未能适应这一变化。(二)养老金“五支柱”模式的构建及其优越性
随着养老金制度财务上的不可持续性和隐形债务及其它问题的出现,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引起了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的争论与质疑。早在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的R Beattie与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的W McGillivray就对“三支柱”模式进行了批判,称“三支柱”模式为“危险的战略”,反对世界银行不断扩张的私营化观念和私营化改革行动,并指出世界银行过于注重发展的角色,而忽略了关注中下层阶级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了过多的影响和干预。[3]
经过多年的争论,在吸取世界其他组织机构改革建议和各国实施“三支柱”模式的一系列宝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世界银行开始反思“三支柱”模式的缺陷。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Stiglitz(2004)在世界银行会议“老年保障的新观念”上发表了题为《重新思考养老金改革: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10个神话》的报告,对1994年养老金“三支柱”改革模式提出了10点质疑。[4]2005年,以Holzamann and Hinz为代表的世界银行养老金改革团队发表了题为《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的报告,该报告是对1994年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式运行10多年来的一个概括和总结,并完整地提出了“五支柱”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框架(如表1所示)。
一些金融储备2xxx企业或个人养老金计划(完全积累的待遇确定型或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强制性金融资产3xxxxxxx企业或个人养老计划(部分积累的待遇确定型或完全积累的缴费确定型)自愿性金融资产4xxxxxxxx非正式扶持(家庭),其他正规社会福利计划(医疗保健)以及其他个人金融或非金融资产(房屋所有权)自愿性金融和非
金融资产 注:x数量的不同反映了每个支柱对每个目标群体的重要性,它们的重要性依x、xx、xxx的顺序而增强。
资料来源:罗伯特・特霍尔茨曼、理查德・欣茨等:《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五支柱”模式是在相关研究组织的改革建议和各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三支柱”模式的超越与发展。第一,“五支柱”模式是一种更完备的制度。“五支柱”拓展了“三支柱”模式的内容与理念,即强烈意识到将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有效扩展到所有老年人群体,建立普享型“零支柱”的必要性,同时考虑到家庭对保障退休后消费水平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第四支柱”的重要性。第二,各支柱之间的划分依据更为合理。“三支柱”主要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的,而“五支柱”是从“制度内涵”的角度进行划分。比如,原来“三支柱”养老金模式中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虽然“责任主体”不同,但是它们的“制度内涵”是相同的,都是自愿性的养老金。第三,“五支柱”模式是一种更具效率的制度。从“五支柱”模式的具体内容看,各支柱之间相互补充:通过购买交叉年金或参加国家举办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风险,可以为“零支柱”提供一个安全网;雇主发起的自愿性第三支柱易受工资收入变动和就业流动性的影响,但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安排足以对其抵消;第一支柱承诺的待遇水平易受宏观因素变动和长期人口老龄化风险的影响,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风险。第四,“五支柱”模式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宗旨与目标贯彻更深入。“五支柱”模式突破了养老保险改革旨在解决财务压力和人口老龄化危机这两大因素,进一步将其拓展到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扩大了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范围;全面了解了养老金体系中强制性计划的局限性及其带来的相关后果,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面临的困难远比人口老龄化更为严峻和迫切的社会风险等等。
二、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形成及其面临的挑战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挑战。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时,该国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按此标准,中国2000年人口中60岁以上的比例为10%,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0年将上涨到12%,到了2026年将高达18%。[5]这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金负担将日益加重,如果资金短缺问题无法解决,我国养老金缺口将不断扩大。
(一)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形成
为了应对老龄化危机带来的挑战,我国认真吸取了世界银行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思想和建议,积极探索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三支柱”模式。早在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确立了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目标,同时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正式启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年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运作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从成本列支。同时,鼓励个人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三支柱”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之后,劳动部又会同其他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
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逐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第一支柱趋于夯实。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从1998年的11203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3550万人,翻了一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从1998年的1459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1491亿元,增长了近7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从1998年的587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2526亿元,累计结余的可支付年数从1998年的040年上升为2009年14年,这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2)第二支柱势头良好。从发展规模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9年达到2533亿元,发展势头良好;从覆盖范围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335万个,参加职工1179万人。(3)第三支柱得到重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1984年就开始建立,到2006年的规模保费为237亿元。近年来,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更加深刻认识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促进其发展。
我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三支柱”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并对我国养老金体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1第一支柱趋于夯实,但并不坚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一般为20%,个人负担的缴费率为8%,合计为28%,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以10%为警戒线,达到20%将难以为继。如表2所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8%,远高于世界许多国家,已经达到了缴费极限。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保持平衡,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缴纳的10%-25%不等的社会统筹养老金;二是个人缴纳的8%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要等退休后才能支出。但是,我国现实的情况是,社会统筹养老金收不抵支,该缺口部分只能将收缴的积累制的个人账户资金现收现付,使得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并未形成积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情况难以得到根本的缓解。[6]
2第二支柱势头良好,但发展不足。第一支柱的缴费率已经很高,企业缴费负担已经很重,财务收支难以平衡,使企业难有余力再投保企业年金,再加上国家对于企业年金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国目前仅有一些企业效益比较好的垄断行业和少数其他有参保经济实力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仍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还难以起到独立支柱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大约为2533亿元,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22%;2009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179万人,覆盖职工人数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左右。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三分之一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达到15%。[7]
3第三支柱得到重视,但缺少规范。第三支柱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和附属地位。目前,我国对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停留在争论之中,个人养老保险市场也没有实质性启动。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5%,而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只占全球市场总额的16%。在发达国家,人均保费缴纳额高达3000美元甚至更多,而中国仅为27美元。[1]
可以看出,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三支柱”模式比例严重失调。一般认为,三个支柱的比例在40%、30%、10%比较合理,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使得我国退休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地位并未真正显现的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格局的负面影响不断显现。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一柱擎天”直接导致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进而导致我国财政压力过重。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个人退休后受保障强度的指标,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居民退休后生活水准越高,受保障的强度也越高。相关研究表明,由于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一定比例的与工作相关的消费(如交通费、餐费等)以及供养子女、老人等支出,其净收入也就在70%左右,而老人退休后不会有什么税收等负担,因此国际公认为养老金替代率在60%左右比较合理。[8](182)当然,这里的养老金替代率是强制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以雇主为基础的企业年金、自愿性养老金、私人养老金等多种养老金综合而成的替代率。随着养老金制度的成熟与完善,各支柱将会协调发展,特别是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例如,美国、加拿大、瑞典的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5%、628%和662%,但美国、加拿大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0%,瑞典只有20-25%。[9](77)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直高位运行。如下图所示,1998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高达741%,虽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但2009年仍高达475%,明显高于其他主要国家。一般来说,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一项责任或义务,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越高,意味着承担财政“兜底”责任的政府负担越重;反之,负担越轻。我国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
同时,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等原因,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结果难以令人乐观。由于我国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为了保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承担第一支柱养老金“兜底”责任的政府只能利用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直接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未相应到位,出现“空账”。2000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仅为1900亿元,到2004年已高达7400亿元,且仍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继续扩大。[1]庞大的空账规模意味着沉重的财政负担,容易引发兑现承诺的危机。
三、我国养老金“多支柱”模式的改革方向
截止目前,世界银行大力倡导的“五支柱”养老金模式体现了极大的优越性,已经逐步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的肯定,在多国进行了实践,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了应对“三支柱”模式的种种弊端,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有必要吸取世界银行的思想和建议,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五支柱”模式:
1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是指低保、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其融资来源于一般税收,旨在消除老年贫困。目前,在我国非缴费型制度中只有“低保”等家计调查型制度,还没有建立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即非缴费的“零支柱”。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为终身贫困者,以及那些到了老年时没有资格领取正式养老金的非正规或正规部门的工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应更多地体现在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上,并适时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10]
2缴费型的“第一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即基础养老金部分。1997年我国形成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体现的主要是“社会互济”原则,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可以通过代际转移筹资来为老年人提供最低水平的长寿保险。
3强制性的“第二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以比较直观的方式充分体现了“自我保障”原则,反映的是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工资水平高低与劳动贡献大小的差异。个人账户的规模与“搭便车”现象成反比,与社会统筹水平成正比。个人账户的规模越小,激励机制就越弱,缴费就越困难,扩大社会统筹范围的难度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为了积极有效地应对短视风险,我们应当重视强制性个人账户的建立。
4自愿性的“第三支柱”:是指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对企业而言,一个完善的企业年金方案可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同时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而言,要填补退休前后收入的缺口,企业年金也是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发达的商业保险使政府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问题、老人的问题,缓和、消除贫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大约50-70%的退休收入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实现,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作用,使之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承担者。
5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方面的资助。通过向老年人提供附加的非正式的家庭内部或者代际之间的资金或非资金的养老保险支持,以切实保障相当弱势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可以看出,“五支柱”模式责任划分更为明确,实施起来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把第一支柱定义为政府管理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完全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淆不清的困局。而且,我国具有实施“五支柱”模式的现实基础。在财政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持续高速增长,1979―2009年年均增长14%左右,其中2009年财政收入达68万亿元,为“五支柱”模式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在实践经验方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负担非常沉重的条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行“五支柱”模式提供了经验上的可能;在民意支持方面,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居民的思想日益放开,不再固守“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在我国推行“五支柱”模式提供了民意上的支持。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养老金“五支柱”模式,各支柱之间的功能将会更加明确,责任更为突出,边界更加清晰,互为补充,各司其责。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水平低,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要真正建立并发挥养老金“五支柱”模式的最大效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长期的奋斗才能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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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eter R Orszag and Joseph E Stiglitz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A],in Joseph E Stiglitz and Robert Holzmann(eds),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 Toword Sustainable Pension Syetems in the 21st Century[C],Washington,DC:World Bank Publication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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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秉文 企业年金有利资本市场发展[DB/OL] [2004-04-05] newsxinuanetcom/stock/2004-04/05/content_1401428htm
[8]穆怀中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9] OECD Pension at a Glance: Public Policies Across OECD Countries[M],2007
[10]郑秉文,齐传君 社保制度走到十字路口:“大一统”还是“碎片化”[N] 中国证券报,2009-1-22(A11)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the Reform of China's “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老龄化问题的出现,传统的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难以维系的困境。世界银行等机构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并通过很多国家的改革经验证明其是可行而成功的。通过对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及其发展的介绍,能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能对我国的新保障体系的构建有所启发。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危机等相继出现,世界范围内那种传统的由国家统筹现收现付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已经无法满足退休人群的生活需要。面对暴露出来的财务危机和制度缺陷,各国政府纷纷意识到对现行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兴起了一场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制度改革的热潮。
目前根据世界各国改革的经验以及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调查研究,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机构的肯定和认可。通常这种“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保险。而其中企业年金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里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形成一定的收人替代效果。本文我们通过对企业年金及其发展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保障体系的构建有所启迪。
一、企业年金的基本概念
作为本文的开始,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些关于企业年金的基本概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白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职工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老年人收人的一个重要补充,其在各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年金的分类
企业年金按照缴费和帐户管理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db模式〔待遇确定型模式)和de模式(缴费确定型模式)以及两者的混合型模式。待遇确定型模式又称确定给付计划,其通常是根据员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养老金数额,并根据对所有员工未来养老金的支付额的预期来确定各年的缴费数额。企业通常建立一个统一的帐户(集体帐户),缴费和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由雇主承担。缴费确定型模式是指企业和员工根据企业年金,每月固定缴纳一定的金额,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职工的企业年金一次性或按月(年)由企业或信托机构支付给退休人员直到用完。混合模式则是集中了两种模式的优点,通常在集体帐户内设立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按照运营模式有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模式,养老信托模式等.
(三)企业年金运营的行为主体
企业年金中的主要行为主体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
1.委托人一~一即选择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委托合同的企业年金账户资产的所有者。包括举办企业和参保人,举办企业是指符合条件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而参保人则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
2.受益人—即依法享有获取养老金权益的人。
3.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拥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负责基金管理运营,并对受益人负责的角色。
4.账户管理人一一即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的机构。
5.投资管理人—即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机构。
6.托管人—般指按合同安全保管年金基金的商业银行。
(四)企业年金的意义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一种强有力的补充手段,其对于各社会主体有着不同的积极意义,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说,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调整养老保险的支柱结构,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提高社会的资金储蓄率,通过长期的资金积累来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有利于企业完善薪酬分配结构,成为企业长期激励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一种激励机制。
3.对于个人来说,企业年金有利于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不足,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保障程度,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4.对于金融,资本市场来说,企业年金有利于资本的集中,为资本市场注人了新鲜血液,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二、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
自从美国建立了第一个年金计划开始,这种新兴的保障机制就开始在世界各地飞速发展起来,由于其在各国保障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企业年金的理论研究中来,其中一部分学者着眼于未来,他们通过对各国年金发展状况的调整和分析,归纳出一些年金发展的趋势。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年金市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可以少走不少弯路,下面我们就来逐一了解年金发展中表现出的一些趋势。
(一)企业年金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中的比重逐娜曾大
为了解决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则务危机,各国开始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计戈J,以应付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现象。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年金计划的普及率已经超过50%,而年金计划积累的资产在荷兰,瑞士,英国等已超过GNP的70%,企业年金正成为多层次养老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替代率普遍将达到20%--30%左右。
(二)企业年金的强制性有所上升
部分国家开始意识到通过企业年金来降低基本养老保障支付压力的可能性及重要性,改变了原先政府不干预的态度,对企业年金的权益、可转移性以及基金筹集规模等规定了最低标准,并慢慢地由自主建立向强制性建立转移。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8s年和1991年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企业年金,而丹麦和瑞士也在其后确立了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地位,并且这一情况有向更多国家蔓延的趋势。
(三)政府鼓励与限制并用,政府调节有所加强
随着企业年金地位的确立,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另一方面限制雇主为了避税目的而为少数高管建立高额的年金计划,避免此类歧视行为对大多数雇员带来的不公平和相应的负面影响,并对参加资格,既得受益权,受益的可携带性以及基金筹集等基本问题设立了最低标准的限制。
(四)企业年金模式的多样化
在企业年金的发展初期,雇主普遍采用了曲模式,而随着d。模式的应用,其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和推广,因为其相对于db模式更符合参与各方的利益。对于参加年金的个人来多,完全积累的do模式增强了年金的可转移性,方便了人才的流动,降低了个人的流动成本和雇主拖欠的风险。对于企业或雇主来说,do模式转移了企业运营的风险,减轻了企业的压力。而对国家来说,do模式是对db模式的很好的补充和发展,必将促进本国资本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起到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政府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同时各类混合模式(如目标待遇计划,保底养老金计划,现金结余计划等)的出现也大大丰富了年金计划的内容,给了企业和个人更多的选择。
(五)公共养老金的个人帐户部分有并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趋势
许多国家的公共养老金包括现收现付部分和基金制的收人关联个人帐户部分,现阶段出现了个人帐户部分并人企业年金计划的趋势。目前英国走在了这种变革的前列,英国公共养老金包括基本国家养老金(BSP)和国家收人关联养老金计划(SERFS)两部分,雇主只要能够保证其所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最低收益水平不低于SERFS,则参加这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就可以退出SERFS,给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
关键词:中小企业 企业年金 需求
企业年金保证一种固定的长期薪酬安排。在这一共识下,雇员赚得企业年金待遇的权益,当满足资格标准后,企业年金待遇从退休时开始支付,持续到账户清零。企业年金规则通常在公司的书面计划书中有明确的规定,确定雇员及公司的权益,并说明该项权益的未来发展。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已逾8年,企业年金业务发展逐步从大型客户主导转向中小型客户挖潜。截至2012年末,全国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847万人,企业的平均职工个人账户数为337个。由此可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中小型企业居多。
根据备案登记的区域划分,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截至2012年末,备案企业3876家,覆盖员工834.42万人,企业的平均职工个人账户数为2152人,多数为大型跨区域企业。北京地区备案企业1507家,覆盖员工37.87万人,企业的平均职工个人账户数为251人,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一、中小客户成为企业年金制度的生力军
在客户资源方面,石油、通信、军工等优质的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大型企业受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竞相追逐,纷纷开展年金业务,而部分大型企业因自身经营状况的限制,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大型客户总体数量有限,年金潜力不足。
反观,中小企业市场则生机勃勃。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1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北京市市场主体存量为140.29万户,其中企业主体66.99万户,个体工商户73.30万户。北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7%,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丰富。
二、调查分析:北京地区部分建立年金的中小企业情况
笔者对北京地区206家公司2012年年报进行统计分析。根据披露的职工薪酬信息,69家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1.人员规模
从人员规模的维度,将员工规模千人以上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员工规模千人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共127家,其中57家建立年金制度,占比44.88%。中小型企业共79家,其中12家建立年金制度,占比15.19%。
上述数据表明,北京地区总部经济效应显著。大型企业集团社会责任表现突出,在社会保险之外,为员工提供补充福利。中小企业的补充福利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所有制性质
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法人的企业62家,占比89.86%,实际控制人为非国有法人的企业7家,占比10.14%。该数据表明,所有制是影响企业对企业年金制度决策的显著性因素。
表1 企业类型分类情况
企业类型 企业数 占比
国有法人 62 89.86%
境内非国有法人 1 1.45%
境内非国有法人、自然人持股 1 1.45%
境外投资者、国有法人 1 1.45%
自然人持股 4 5.80%
总计 69 100.00%
上述分析表明,所有制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最显著的影响因素。国有背景的大型企业,纷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为员工提供全面的福利保障。而中小型企业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成因分析:企业需求是企业年金业务的关键决定因素
客户类型对于运作情况具有显著影响的成因,主要原因是企业年金市场呈现典型的买方市场特征。一方面,企业有充分的自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另一方面,企业有充分的自决定选择哪一个集合计划产品。
从西方经济学对于需求的定义可以得出,“需求=能力+需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人工负担能力
(1)所有制维度
从“能力”视角出发,城镇非私营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的人工成本负担能力远高于城镇私营单位。随着经济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年平均工资差距在逐年扩大。
表2 在岗职工年均工资
年份 城镇非私营单位
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元)
2009 32736 18199
2010 37147 20759
2011 42452 24556
数据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历年统计报告。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地区国有单位2011年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270元,比私营单位高出128.6%,人工负担能力强。
表3 北京市各类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及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项 目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万人) (元)
2011 2010 2011 2010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类
内 资 767.0 748.0 59091 49739
国 有 188.8 189.0 78270 67403
集 体 20.1 22.7 32574 26677
联 营 0.7 0.9 52697 39632
股份有限公司 75.9 64.7 95485 87852
有限责任公司 243.0 228.2 60095 51189
股份合作 7.7 12.0 29218 23872
私 营 221.8 218.7 34235 27431
其 他 9.0 11.8 34027 26728
港、澳、台商投资 50.6 42.4 88037 79097
外商投资 90.1 74.9 105793 100409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基于上表数据的支撑,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的人工成本负担能力强,是更为典型的企业年金计划目标客户。
(2)行业维度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分析,文化、体育和娱乐、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高,人工负担能力强。这一数据印证被调查企业的行业聚集效应。
表4 北京市各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及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项 目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万人) 元
2011 2011
按行业分类
金融业 33.4 17020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6.7 100216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19.7 8272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67.9 8204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3 8178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3.9 79700
采矿业 6.8 73826
教 育 46.9 70994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43.1 6602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5.9 6582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3.3 56682
批发与零售业 113.5 53175
房地产业 46.4 52552
制造业 138.6 5086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2 46012
建筑业 58.7 45814
住宿和餐饮业 44.7 33482
农、林、牧、渔业 3 31007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7 28193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2.客户需要
从“需要”视角出发,企业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乃至补充企业年金计划的热衷程度呈现较大偏差。
养老金研究提出一些关于公司供款制养老金计划的行为解释。这些解释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员工为何选择养老金,二是雇主为何提供养老金。
下表归纳养老金计划存在的原因及其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员工选择养老金计划的原因在于,他们支付得起符合税收要求且非常便捷的退休储蓄。此外,养老金计划可以提供投资及信息记录的规模效益,这使得员工加入养老金计划比自我储蓄的费用更低。养老金计划还有一大特色,它提供的退休保险是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购买的,这些保险通常覆盖残疾保险以及一些通胀保值工具。最后,一些养老金计划提供代际风险共担机制,在不同的员工群体之间分散养老金投资低收益的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供款的公司就像经济状况良好的金融媒介,他们推出养老金计划满足员工的选择,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回报。尽管如此,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可以通过提供养老金计划获益良多。总结起来,所有的关于雇主提供养老金计划动机的假设都基于一个概念,即公司将养老金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工具。养老金,作为吸引员工的手段,具备以下特质:引导更高的工作投入,达成理想的周转模式以及特定年龄退休的提示信号。
从总体就业人员范畴看,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总数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2006年的66.3%上升至2011年的79.1%。总体而言,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参保比例持续攀升,企业年金的潜在客户群体持续扩大。
从被调查客户的类型分析,可以得出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客户类型高度一致的结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国有背景的企业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需求最为强烈的主体,是企业年金制度的重点目标客户类型。
四、目标中小客户类型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自主福利的范畴,主要取决于企业建立年金的意愿是否强烈,目标客户的锁定以所有制为主要脉络,梳理企业、事业、社团三种法人类型,锁定中小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非私营单位。
1.转制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11]37号)文件精神,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继续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适时开展职业年金试点工作。
事业单位原来大多实行的国家事业福利,不参加社保,以公务员身份居多;转制后,国家有一些补偿政策,如企业视同缴费等,但个人账户是空的,且社保的领取标准比按事业单位编制退休人员低很多,造成很大的不平衡。该类客户有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希望做实个人账户,并提高补贴领取标准。
该类型客户以转制出版行业为典型代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据,中央级出版社超过200家。2011年,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完成转制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中央及北京地区非时政类报刊社正在进行转制流程,并于2012年三季度加入基本养老保险。综上,仍有百余家出版社符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中小型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大多经历“单位福利”转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型,有终身雇佣的传统。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对长期福利十分看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愿强,参保规范性强,且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高。
北京地区中小国企包括区国资委下属企业、未统建年金中央企业的三四级企业、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符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建立意愿比较强。
3.社会团体
根据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员工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此可重点营销:协会、商会、基金会、境外NGO驻华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特别是挂靠在国务院部委下属的团体,其员工原先多有国家部委调入,保留对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依赖,因此,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强烈。
结合上述目标客户的分析,北京地区的中小客户企业年金市场仍具挖掘潜力。具有国有背景的事业、企业、社团客户,企业年金需求高,自身条件佳,是未来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生力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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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awrence H. Thompson: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Social Welfare Strategies, delivered by the author to the High Level American Meeting of Experts on The Challenges of Social Reform and New 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Techniques.
[3]彭华民等.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养老保险;企业办社会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151-01
1 施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已经无法回避,必须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通常是指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与个人从支付保费之时一直到养老保险的发放、结算等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不少端倪:提供服务的机构不再是隶属于企业,而是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居民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假如提供服务的主体还是企业,那又怎能被称为社会化的服务?从局部看来,我们的养老保险是为劳动者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可是真正的社会化管理也包含了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内容。
2 尽快将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推广执行
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所涉及的内容较为繁杂,目前最为迫切的主要是下列几项:
第一,养老金由单位发放改为由社保机构发放。这是养老保险领取人身份的重要转变,表明他们已经变为社会人,由社保机构来管理,而不是以往工作的国有企业。这不但可以为我们国有企业转变为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构建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可以让人们的思想发生一定的改变,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像前辈那样完全依靠企业来养老,而是需要通过自己的勤奋以及社会的保障来养老。对于养老金发放的要求为:距离领取人近,安全且发放成本低廉。
第二,养老金的发放由国有企业改变为社保机构。具体的操作模式:社保机构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与中国邮政来代为发放,针对不少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在原工作单位居住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邮政的通存通兑来实现养老金的发放。对于少数没有行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由工作人员上门派送。
第三,需要将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以及有关的文件及时公布,并在办事机构的显著位置张贴,以便离退休人员查询。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人员来为离退休人员释疑解惑。因为这是直接面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工作。
第四,采用各种科技手段为离退休人员的查询提供自助服务。现在已经有成熟的技术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各种信息集中在一个小小的芯片上,离退休人员通过特定的自助服务器可以查询有关的数据。
第五,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书面的依据,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向离退休人员发放书面的手册,不但可以作为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的凭证,也可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3 对于离休人员,因为其数量有限,可以考虑让有关机构通过属地为区分标准来管理
对于退休人员现在通常是采用两个操作办法:一个是社保机构依靠居民社区来进行服务,也就是在省市一级建立中心,在地级市与县城建立配套的中心,在街道与居民社区建立站、组。工作人员的经费由财政来解决。在单位退休的人员将关系移交到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离退休服务中心,然后由分中心安排到站组来具体进行管理与服务。这样操作不仅实现了退休人员同原先工作单位的有效分离,同时也实现了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来管理与服务的目标。退休人员心理排斥的可能小,工作容易做通。但这样操作会造成财政压力加大,需要较多的工作人员来参与这项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与财力。
关键词:社会保障私有化 社会保障制度 影响 效率
一、引言
社会保障私有化的观点在20世纪初炙手可热,几乎成了社会保障领域的主旋律和大趋势。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内涵十分广泛,从覆盖的项目来看,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争论涉及社会保障的所有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家庭津贴等等。社会保障私有化又分为部分私有化和完全私有化,目前也有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领域实行了一些私有化,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在各个项目中同步进行的。克里斯汀娜.库普什还提出了“正规私有化”和“渐进私有化”的概念。而对于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功过是非问题,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持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国际金融组织就认为,如果私有化失败的话,世界末日就来来临。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不少国家在实行社会保障私有化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提高了本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这也是不少支持社会保障私有化观点的学者和政治家们更加坚定了“私有化”的信念。可以说,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在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实行私有化观点的学者,他们的总体目标是一致,那就是——要建立一个最有效且最节约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私有化”在不同项目中实行的典型代表及其比较
(一)养老保险的“私有化”
社会保障私有化开始的标志就是拉丁美洲国家智利在1980年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智利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要求,参加社会保障的雇员每月要将工资的10%存入储蓄账户,由高度规范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每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只管理一支基金,并为雇员们提供伤残和遗属保险。除了10%的缴费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佣金也得雇员承担,这些佣金一部分用于遗属和伤残保险费用,剩余部分除去管理成本,就是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利润来源。智利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因为给资本市场运行带来了积极影响,从而得到了不少国家的褒扬和效仿。随后玻利维亚和墨西哥(1997)、巴西和萨尔瓦多(1998)以及尼加拉瓜(2000)陆续进行了与智利一样的改革。但是,智利模式也是有缺陷的,它的私有化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很高,甚至超过了它所取代的“无效率”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最初15年,智利的改革对国民储蓄产生了负面结果,即财政负担的转制成本比资本积累额要高,平均每年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6%。
(二)医疗保险的“私有化”
对医疗保险进行私有化有何意义,这是众多学者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一直在为之寻找答案的问题。与其他社会保障的项目相比较,在医疗保险制度里一直存在着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这个问题上,突尼斯的医疗保险改革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突尼斯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国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医疗保障。1999年,约有13万人享受了免费医疗,760万人享受了就医优惠。二,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和国家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NPSIF)这两类社会保障基金为其成员提供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的:通过实施医疗机构自身对其管理方法和基金平衡负责的政策,重组国家医疗卫生体制并调整公共卫生政策。
(三)失业保险“私有化”
失业保险的“私有化”主要体现在就业服务的“私有化”,这里主要介绍美国采取的做法。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了美国失业率持续居高不下,促使美国借鉴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类似做法,建立了劳动力发展服务体系,并将之作为稳定美国经济的一项政府责任,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的就业服务逐步走向了私有化。美国失业保险 “浮动费率”的使用使得私营失业保险管理咨询公司作为雇主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中间人应运而生了。因为每个雇主支付给失业保险制度的税额与其雇员得到的失业保险补偿金的多少有关。雇主需要对其失业保险责任进行管理,为此他们决定向私营公司购买其失业保险责任。另一方面,私人就业服务提供者与因特网就业数据以及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也是一种“私有化”的表现。总的来说,在美国,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国家和求职者之间的一种媒介,其地位越来越重要。
(四)工伤保险的“私有化”
在工伤保险领域的“私有化”问题,一直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从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私有化”国家所取得的结果来看,工伤保险的“私有化”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这里分别以新西兰和德国为例。
在新西兰,工伤保险的“私有化”主要体现在事故补偿制度的私营化方面。1998年,新西兰决定实施私营化,并颁布了工伤保险私营化法案。法案规定,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事故补偿保险,当事故发生后,由商业保险公司依法支付待遇,但是前提条件是雇主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费,而不再向事故补偿协会缴费了。但是当法案运行一年之后,新西兰又恢复了以前的工伤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劳工党政府认为工伤补偿制度商业化将会导致成本升高、引发争议增多、工伤认定条件更为苛刻。
在德国,对是否应该对工伤保险私有化这一问题曾经进行过广泛的讨论,讨论的结果就是:法定工伤事故保险较私营工伤保险更有优势,这一观点也成为了德国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方针。德国取得的成功,如工伤事故发生率稳步下降,法定工伤保险方案在资金方面比较稳定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通过适当的手段”进行工伤预防。但如果实行私有化,相对而言,工伤预防可能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困境选择
【正文】
一、现状:
(一)、制度“盲区”:保险对象游离于制度之外
在学术界,中国城市养老保险体系的涵盖对象被分为两部分:非正规和正规就业人群。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属于城市非正规就业人群?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刘贵平的定义是:非正规就业人群不仅包括近年来的下岗职工,还包括在城市的农民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自由职业者。在非正规就业人群中,有一半以上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也就是说,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在其覆盖面上十分有限。①是什么原因造成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环节出现“盲区”?“这些人要么是老板没有为他们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要么是没有老板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事宜,这就使得他们不仅失去了雇主缴纳所带来的那一部分经济利益,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制度风险,因此导致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况下宁可选择个人储蓄和人寿保险,也不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这一结果的制度原因是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成本昂贵并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薪金的20%,而雇员本人还需再缴纳8%。再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缴费,企业和员工的全部缴费高达薪金的40%多,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这一缴费水平高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和瑞典、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此高昂的劳动成本不利于鼓励雇主为员工利益买单。为进城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实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但一波又一波农民工退保潮让决策者感到尴尬。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频现退保高峰,退保率竟高达95%以上。仅深圳市每年退保的人数就高达12万以上,该市甚至还出现过一天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热闹”场面。是农民工不领政府的情,还是和政府开玩笑?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农民工每月上缴的养老金占到工资的8%,而且需要连续缴纳15年才能受益。每个城市的工资标准不一样,但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整齐划一:8%,很大程度上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由于缴费期限固定不变且难转移和农民工的流动性。所以,对这些人来说,把钱拿在手里更妥当。
(二)、制度有效性缺失:已入保群体“悬”在问题中
对于城市正规就业人群来说,基本上不存在“8%”的缴付压力和15年年限的制约,但是,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很“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给投保者的养老待遇过低。国有企业老职工退休后所能拿到的养老金平均只有三四百元,有些甚至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而一般职工也只能拿到退休前工资的60%,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说,差距则更大。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但一些地方连省级统筹也没有做到,造成不同地区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富裕地区不愿意为从穷地区转移来的人负责,再加上各个地区因管理机制不统一,不能做到很好地衔接。同时,制度体现在,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分属不同体系,前者的待遇水平要远远高于后者,造成流动困难。另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虽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但保险体系没有改革,没有与企业保险统一起来,也表现为前者的保障水平大大高于后者,使得许多人因此不敢轻易跳槽。另一个关于养老金风险的问题却让入保者不得不忧心。已入保的职工每个月都在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帐户“充钱”,但自己的帐户却是空的。因为这笔从在岗“年轻人”手中收来的钱被用来支付给当年已退休的“老年人”了。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记帐单位,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究其实质,仍属于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体现为政府强制力主导下的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仍是政府主导下的代际赡养。体现了养老成本在代际间的分担,因此这种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会遇到较大阻力,逃避缴费的企业和个人会增多。为什么要设立个人帐户?其吸引人之处是由个人帐户中的钱形成的储蓄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来保值增值,在投保人退休后,他可以以年金的形式领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可观的利息来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个人帐户也就毫无意义了。当下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就在于:一方面坚持搞个人帐户;一方面却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苦无良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结构的改变,这种“空帐”运行状况难以得到缓解。因为现行的筹资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称:“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未来养老金缺口高达9.15万亿。”对于这一巨额赤字,如果仅靠提高缴费来弥补,个人缴费率将不得不提高到缴费工资的37%,是现在个人缴费的4倍多。③按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处于中国人口出生高峰期的70、80年代生人,在30年后大部分均处于或接近于退休年龄,当这些人都面临退休的时候,他们的下一代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即1:4的家庭结构的出现,又如何能负担得起这样庞大的养老金支出?而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日趋明显。这笔钱会不会由后来的投保者来出?我们明天会不会无钱养老?即便最终由国家买单,投保者也要担负货币贬值的风险。对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就目前情况看,所缴的养老基金)明的是增加了,但因为物价、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实际是贬值的。即便最终由国家来填补养老金缺口,付出的改革成本是不是过于巨大?
二、困境:
1、法律介入缺失或微弱。当下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一些法规、规章或通知、地方条例等形式。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且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及权威性,且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及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征收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或个人缺乏约束力。
2、缴费主体疲软。对于缴费主体企业来说,由于亏损等原因,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缴纳正常的保险费,欠、逃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制度的运行,退休基金供款率需要不断上升,有些地方的供款率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样,高费率,高逃费率,再提高费率已在一些地方形成恶性循环。
3、政府责任缺位。由于退休金保障制度的法制和资本市场不成熟,基金被挪用、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安全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缺位。一个负责任、有决心的政府不可能因为财力的限制而承担不起人民基本生存费用,尤其是在成就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长的中国,更没有理由拒绝通过充分参与和全民社保来彻底解决民生问题,造成财政缺口的不是经济落后,而是政策、管理滞后,贪污渎职等等。谁都算不清巨额的资产流失和浪费的黑洞有多大。不是没钱,是钱被花在了不应该花的地方或被少数人掠夺。而且,由于现有的制度是以城市为单位,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基金,管理的手段被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等,保值增值困难,致使广大应保未保人员处于制度的边缘地位。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提供了“寻租”的可能。
4、相关制度供给的缺陷。面对日趋严重的结构性失业、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以及国企改制的推进,失业率逐年飙升。由于失业保障和救济制度滞后,转换机制困难,深化改革受到约束,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制度“瓶颈”。现行的统筹政策分为城市和行业,起不到对新旧城市、不同行业、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等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而且经济效益好的行业从各地社会保险制度中游离出去,影响了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了社会保险的安全作用。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差距较大,且难以消弥,一些人便想方设法往行政事业单位挤,在这样的制度惯性下,企业领导在退休的时候要求个行政级别、复员军人不愿到企业,也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膨胀。而所有这些目前仍没有一部相关的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各地都是从现有经济条件出发,制定相应条例并按各自的条例执行,有差别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限制了地区和人员之间的正常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转移,从而共济难以实现。当前,在企业改制中,对40、50人员实行退养,并对退休及这部分退养人员的养老金实行预留10年的政策。但大部分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面临成本高、缺口大的问题。致使改制难以进行,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甩包袱,使改制进行得下去,对这部分养老金实行只计不提的办法,这样,当一部分在改制时尚未来得及退休的40、50人员在真正面临退休时由于重组或改制后企业未缴足该部分钱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而积发了新的社会矛盾。
5、改变现有模式困难
5•1、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模式是从1995年开始由原来的“现收现付”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把当年从没退休的人手里收上来的钱给已经退休的人发养老金就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就是适当提高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标准,以便滚雪球样的慢慢积累一部分基金,来适应人口结构变动的需要。在此意义上,部分积累制确实是一个较好的政策选择。但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绝大部分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实质上仍然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模式。而且基金管理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很大,不少地方甚至悄悄打起了这部分积累基金的主意而任意挤占挪用,贪污。
5•2、在农村,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而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应保对象游离于该体制之外,而占全国人口总数2/3的农村人口,这一制度的覆盖范围实际上已经小得可怜,据资料: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城镇职工的55%。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此意义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表现为供给严重不足。这也正符合当下我国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按照社会正义的需要原则,社会保障应重视由于其大量需要而离常态最远的那些人。②即通过“社会统筹”的功能尽可能更大范围地实现社会公平,以最大可能地化解社会风险。
5•3、尽管面临当前的改革困局,现有养老模式将难以改变。除了制度的惯性外,还有一个巨大的转换成本问题。10年前我国养老体系转换为现在的部分积累模式后,国家付出了几万亿甚至几十万亿的改革成本,如果再次转换模式,同样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养老保险制度因在改革之初就存在着巨大的设计缺陷,导致现在的问题较多。
三、基于现有模式层面的政策选择:
1、推迟退休年龄。老龄化是目前一个政策两难的命题:推迟退休年龄会立即加剧已有的就业困难;不推迟又使养老金储备不堪重负。但迫于就业压力而放慢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速度,对迫切需要经济独立、安全的中国,实属下策。何况,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衰落是大势所趋。因此,政策选择的一个方向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尤其是持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影响赡养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原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相应减少,赡养率就较低;反之,赡养率就较高;同时,可提高基金积累数额、减少养老金的支出年限,化解“空帐”风险。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从防止资源浪费的角度,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值得考虑。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为什么要把教育和房地产做成产业,是因为内需不足,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老百姓没有保障不敢花钱,把钱都存银行里了,如果社会保障到位了,老百姓是敢于消费的,老百姓敢于消费就会拉动投资的增长。所以加大财政投入,实行全民社保。对于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养老金差额实行补足的政策。给予一些特殊人群如复员军人、企业领导等按贡献给以不同程度的养老金补足,以缩小行业间、部门间、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差距过大现象。同时,克服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对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分割局面,在全国范畴内协调养老金的公共帐户,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进行共济。全国统一的社保体制不仅具有再分配个人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缩小地区和产业差别的功能,而且可真正实现“东部支持西部”。
3、降低缴费比率。多渠道地适当降低缴费率以拓宽养老金制度覆盖面,从公有制部门扩大到私营部门及城市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覆盖面的扩大和全社会的统筹来分散成本和社会风险、扶贫济困并强化其共济功能,化解隐性社会保障债务问题。并确保企业在改制后必须缴清所有预留保险费。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可将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作为筹资的主渠道之一。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点已提高,而目前收入差距正日益拉大,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成熟。开征这两种税可以平抑企业的缴费率,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养老体系中来,降低了经营成本。更强化了政府的再分配和资源配置功能,既提高了效率又实现了公平!另一方面,可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也是不错的选择。
4、让基金保值增值。把个人帐户实行企业化经营,与资本市场对接,由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强监管。对于养老金等普惠性基金,可考虑在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监管,可以控制政府消费倾向的扩张,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
5、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政府应该用强力作为的形象去管理社保基金。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法。明确缴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养老金作为一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不适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要从重从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6、征收社会保障税。改按比例征收养老保险费为按比例征收社会保障税,由于国企改制的推进,国退民进成为事实,而且现在很多县、市已基本不存在国有企业。因此,改征社会保障税具有现实意义。且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保额差距问题,同时,有利于财税部门介入,有利于加强基金的监管。
结语:
制度出生产力。其实任何制度的配套使用效用均会大于其单独之效用。提高政策的配套功能,充分发挥其整体效应,是决策者的应有之义。同样,单纯依靠某一项制度显然难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困境。中国的改革——哪怕移动一张桌子,也会引起全身的反应。在现今各方都不甚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多管齐下,或许是应对养老保险命题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①刘贵平养老保险的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