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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宜居城市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公共空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很多方面上来讲,我国在公共空间的设计过程中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一个城市是否符合人们的生活以及居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空间质量的好坏,公共空间的设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人们在精神上交流以及身体上的放松,所以在当前的宜居城市评价体系中,居住环境的舒适程度直接影响着宜居城市的建立,为了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及对空间的舒适度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本文重点探讨了这方面的内容,并且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城市发展与建设中让公共空间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1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重要性
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过程中,能够促进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的提升,当前我国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忽视了对公共空间的设计,因此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制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构建宜居城市显得十分必要,这就需要相关城市规划工作者正确对城市公共空间有一个恰当的认识,并且充分的发挥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这样才能让人们过上更加舒适以及令人满意的生活。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建设,宜居城市是一个崭新的发展目标,这一目标的建立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现代化的发展脚步相适应,所以必须要正视起当前公共空间的建设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构建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新生活。
2 宜居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存在的问题是空间的分布并不均匀,通常情况下,空间体系的建设主要是由区政府负责管理的,由区政府具体的规划空间以及进行维护与管理,但是不同的区政府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有些区政府的发展较好,所以能够提供的可支配资金就多,而有些区政府的发展相对滞后,因此能够提供的可支配资金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不平衡的状态下,不同区域在建设公共空间的过程中所表现的情形也就各不相同,这也是造成城市分布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城市的发展建设中,想要解决公共空间分布不均的问题,就需要处理好这一情况。
其次,从等级分布的角度来看,我国城市空间在分布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等级,即大型、中型以及小型,通常情况下,小型公共空间主要是位于邻里间的,中型公共空间主要是在社区中形成的,而大型的公共空间则主要是针对城市的发展而言的,而想要举办一些大型的活动需要较大的场地空间,这时候公共空间就应该发挥其作用了,如果缺少了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那么城市的形象也就无法进一步的展现出来。另外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也是为了能够让市民所居住的生活环境有进一步的提高,更好的满足服务方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宜居性的公共空间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这方面的建设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在传统领域的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主要局限在小型的公共空间建设方面,反而忽视了对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或者是过分重视大型的公共空间,在中小型的公共空间建设中却不尽人意,这种不均衡的状态势必会对城市的整体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就阻碍了城市更为广阔的发展。
3 宜居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的新思路建议
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应该运用崭新的思路朝着更加长远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建设城市公共空间的过程中,首先就应该构建起这样一个舒适、宜居型的公共空间建设体系,不仅要满足区域性的空间需要,同时还要满足广阔的城市空间需要,保证小型、中型以及大型的城市公共空间共同发展与建设,这是需要一定资金支持的,所以需要对传统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的思路进行转变,引入社会资本,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建设城市公共空间过程中的例子,从空间的不同作用入手,构建出具有不同建设特点的城市公共空间,在建设以及管理的过程中,均由政府统一出面指导,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吸引资金,以便能够更加顺利的完成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为人们的宜居生活作出积极的贡献。
对私有公共空间制定公共正常进行引导和规范。在城市公共产品建设中促进社会资本投人公共政策引导是其主要途径。为建设宜居城市和构建新型城市公共空间体系提供保障,就必须建立适应的政策机制来对私有公共空间的建设进行引导。一是要λ接泄共空间制定激励性政策来引导规划建设。市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性措施鼓励私人资本投人到公共空间的建设中,变“消极的控制”为“积极的引导”。市政府应该对激励性政策进行完善,使激励性政策的使用对象进一步扩大,对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转移开发权、奖励容积率等手段引导投人到建设中小型公共空间中,从而对宜居城市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二是对私有公共空间通过细化激励性政策来规范规划建设。首先对于公平与效率激励性政策必须要兼顾,保证私人开发商通过私有公共空间获得利润是实现激励性政策的前提,但是又要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市政府要选择合适的奖励额度来实现政府、公众和投资者的利益最优化。再者,激励性政策要细分内容,对不同的私有公共空间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及投资者或者怎样的奖励额度等都要规定明确。同时还要不断的完善和调整激励性政策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提高城市的宜居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发展与建设是当前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除了上述的建议以外,还应该重视起对私有空间的管理,使其能够恰当的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这样才能更快的实现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本文重点对城市空间的设计思路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希望在今后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不断推动城市建设的脚步,更好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老公园改造;老年人活动;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老公园作为一个时代历史发展的缩影,见证了上海现代化大都市的发展历程,不仅拥有独特的时代印迹,还兼具艺术风格与景观特色。这些公园多数始建成于20世纪50、60年代,有些甚至有上百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百姓生活需求的变化,老公园经过时间的磨砺、时代的变迁后,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老化”现象,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只有升级改造才是上海老公园在保留其原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美化价值的同时,“返老还童”、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的正确方法。
一、适宜老年人的公园规划设计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关爱老人,尊重老人的思维方式和自主选择,就要提供更多的便利使老人感受到关爱,就要为老人创造更好的颐养天年的社会和生活环境,使他们树立自己新的社会价值自信和家庭价值自信。其次,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会带来诸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通过创造适宜老年人的公园绿地环境,使老年人更加融入当前社会,全方位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能够更有效的发挥老年人的社会意义,同时使得社会更加成熟与进步,有利于社会稳定。第三,公园绿地的规划设计强调人性化的设计,尤其是对老年人群特殊需求的重视,运用灵活的规划设计手法,营造适宜老年人的公园绿地景观,发挥公园绿地的积极作用,更加贴近老年人,使得他们老有所乐。
二、适宜老年人的公园规划设计原则
1、易达性原则
据调查统计,超过半数的老年人都会就近选择公共绿地进行活动,因此,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需要合理安排便于老年人到达的服务半径,协调城市园林环境布局和城市交通规划,在园林环境设施周边设置数量合理的公交车站停靠点。同时考虑到不少老年人行动能力的限制,位于居民区附近的绿地对老年人来说比较远的城市公园更加重要。
2、功能性原则
公园绿地可以根据不同年龄层使用需要的不同进行集中分区,其中老年活动区宜与其他区相对独立又有所联系,还可以继续根据老年人的不同年龄段和不同的身体条件,进一步对老年人活动区进行相应的功能细分。
3、弥补性原则
对公共绿地进行功能分区时,应尽可能将老年人户外活动场所与儿童活动场所靠近布置,尽管在活动需求和行为特征上,老年人和儿童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把两者靠近布置却可以带来许多好处:首先,儿童天真活泼的稚气可以消除老年人的衰老感、孤独感。其次,在我国相当多家庭的老人在帮助子女培养下一代,约有8%的老年人到户外活动都是带小孩出来玩,设计时合理布局老年区和儿童区,能让老年人体会到“老有所为”的充实感,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积极的作用。
4、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科学、合理的老年公园绿地设计的核心内容。由于设计不当或考虑不周而引发老年人的安全事故或健康障碍是绝不允许的。尤其在设计出入口、道路、园林建筑、铺装场地、公共厕所时,要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以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进行周密细微不留隐患的设计。
三、城市老公园老年人活动空间的设计构成
老年人大都希望休闲的环境安全便捷,细腻入微,富有亲切感;优雅开敞,静谧和谐,文化气息浓厚;老年人可以驻留、散步、冥思和玩乐,也能够使老年人有一定的私密性、领域性和归属感。
1、创造老幼和乐主题的共用空间
老年人带着自己的子孙去公园游玩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儿童天性活泼,但他们的自制力不强,出外游玩需要家人的看护。现在年轻的父母因为大多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照看自己的孩子,陪伴老人。尽管多数年轻的父母与老年人分住,但他们渴望老年人来照顾他们的孩子。有关儿童活动的场所,要兼顾老年人与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如大面积的草坪边缘应设有休闲设施并有植物围栏,停留场地应设有盲道,方便推车等。此外,儿童可塑性强,易受老年人的各种影响。因此,要求老年人文化素质要好,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这样孩子们能体会到家庭和亲人的温暖,他们的身心也就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2、创造老年人休闲主题的空间
公园使用者是以周边居民日常活动为主,往往休闲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其中散步最为多见,散步不仅有益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可以预防许多疾病,在老年人中散步普遍受欢迎。因此,老公园改造的步行道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老年人的腿脚大多笨重,容易出现骨关节炎。步道坡度宜控制在1/25以下,路面铺装需要防滑透水,保证道路无障碍性。有踏步的斜路每10~15级要有一块平地,并设置椅凳供老年人“驻留”坐憩。一般而言,老年人“驻留”属于公园静态活动区的范围,静态活动能使老年人的大脑得到休息和放松,缓解思想压力,排除心理困扰,有利于智力水平的恢复。老年人行走的最佳距离大约150m,所以公园每隔150m应设有休息的座椅、花架、亭廊等空间。座椅下最好有落叶树种,这样,夏天可遮荫,冬天可以晒太阳。花架上要有落叶藤本植物覆盖,亭廊周围也要有丰富的景观设计营造。此外,驻留空间阳光要充沛,夏天通风效果要好。总之,老公园改造设计应充分考虑铺装的引导、益智、安全和趣味等特性。此外,步行道的宽度应足够两个人或一个人与一辆轮椅并排通行。步行道的路线应蜿蜒曲折,变化奇特。长度和难度应迥异不同,阴影区和围合感程度应不同。老年人喜欢独处,公园步行道应设计一部分静谧的个人空间留给他们。
3、创造老年人娱乐主题的空间
人是社会的产物,必须在社会群体中实现人的自身价值。老年人也一样,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求。他们渴望交往,渴望关爱。老公园里的娱乐活动属于公园动态活动区的范围,娱乐活动应以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为指导原则。老公园里与朋友会面是低龄老人常见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大多聚集一起跳舞、练剑、打太极、钓鱼、打羽毛球、打门球、踢毽子等。那么怎样提供老年人娱乐的空间呢?首先,娱乐空间的场地交通要便捷,可达性要强。一般来说,老年人来公园有80%以上采用步行,20%老年人骑非机动车或乘公交车来公园。老年人的视力、腿脚等诸多不便,因此设计场地要有明显的方向指示,不可太偏。其次,开放的娱乐空间老年人常常用来跳舞、唱歌、打羽毛球等,场地尺度要适宜,采光通风要佳,设计中要考虑围观凑热闹的人的停留地,停留地视线应通透,不能有太多的植物遮挡,可以适当布置些座椅休息或陈放物品、亭廊花架供观看或休息等。此外,老年人喜欢相对私密的空间,他们会进行下棋、打牌等活动。
4、创造老年人冥思主题的空间
《黄帝内经》强调“静生活”的养生之道。老年人骨质日益疏松、各部分机能衰退,健康状况日益下降,他们关注更多的是自己的身体,因此静生活对老年人是极其重要。老年人选择城市老公园静生活方式有垂钓、晒太阳、看报和练字等方式。因此,城市老公园改造需要营造一个静空间、静氛围和静环境。老公园景观的自然美,给老年人以亲切、朴实之感。设计师可以通过老公园绿色植物的色彩搭配以及与之搭配的铺地、廊架、桌凳等构成景观空间。老年人普遍青睐艳丽、视觉冲击强、易于视觉感知的色彩或色彩搭配。故老公园老年人安静休闲区园林植物种植多采用色彩鲜艳的花或叶等植物,如乔木有日本晚樱、银杏、枫香等,灌木有变叶木、七彩扶桑等;地被有蟛蜞菊、矮牵牛、一串红、花叶良姜、红背桂等。另外,在绿地中配合设置一些具有地域文化景石、体育雕塑等唤起历史记忆和最真实的文化感受,从而迎合老年人的情感需求。
5、创造老年人庭院主题的空间
城市老公园改造应考虑老年人的庭院空间,并由园林建筑、景墙、植物、水体等相互环绕而成。公园老年人的庭院空间应面向人群多的活动场所或朝向公共开放空间,庭院内的仰角不得大于400,保持独立感、开敞感与封闭感的自然平衡。为了使老公园内庭院空间生命力旺盛,庭院内可开展一些书画展览、盆景花卉、园艺等有意义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升老年人在精神领域里的各种追求。另外,老龄化社会孤寡老年人相亲也越来越时尚,设计师要考虑为单身老人营造、设计和提供不可多得的会友、相亲和约会等场所。
结束语
总之,由于老公园改造周期短、进程快,没有一定的时间检验,缺乏总结和分析,导致同样的问题重复发生,因此需将改造的经验和问题同时寻找出来,加以总结、理性分析,对公园改造前后的变化进行文字和图片的记录,才能提升老公园改造的效果,提升公园改造的水平,促进我国老公园改造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永琴.公园老人需要“老人公园”[J].城乡建设,2013.
对于高铁覆盖工程,对于高速运动的用户群体,为减少小区间切换使用专网长小区覆盖方式建设,这主要应用拉远技术体现。为了给远端RRU/GRRU设备供电,采用一体化机柜后备电源方式,为了监控一体化机柜内的动力与环境状况,需要安装动环监控设备,本文就这种特殊应用场景,基于工程实例,对一体化机柜内动环监控的使用进行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高铁覆盖 一体化机柜 动环监控
中国移动集团响应国家号召,积极跟进“十二五”的规划建设,在全国各地开展多个高铁沿线覆盖工程,这些工程的按时实施与顺利开通,将在高铁用户中产生广泛的影响,移动通信业务的客户在高速列车中将获得良好的体验,这对提升中国移动的企业社会影响力有着积极的影响。
高铁覆盖工程中针对时速达到350km/小时的高速运动用户群体,采用长覆盖专网小区的建设方式,主要应用拉远技术体现。为了给远端RRU/GRRU设备供电,采用远端安装一体化机柜为RRU/GRRU作后备电源,为了监控一体化机柜内的动力与环境状况,需要在一体化机柜中安装动环监控设备。
1 无线网高铁覆盖建设方式简述
专网小区覆盖方式主要应用拉远技术来实现。其建设方式如图1所示。
专网建设优势:
(1)由于连续覆盖引用集中信源,提高了设备利用率。
(2)突发问题可以集中处理,有利于网络升级及扩容。
(3)采用RRU/GRRU设备连续覆盖,稳定性大大提高。
(4)就近使用机房信源,有效降低投资成本,并为沿线村庄覆盖提供基础。
(5)较少的小区切换,良好支持高速运动用户的数据业务。
专网覆盖技术将1个小区的覆盖范围从几百米延伸到几公里甚至十几公里,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单位时间内用户位置更新、小区重选以及小区切换的次数,从而提高了用户的通信质量与业务体验。
2 一体化机柜内动环监控
2.1 高铁用一体化机柜介绍
(1)系统组成。高铁覆盖工程中用来为远端RRU提供后备电源的一体化机柜,即室外型开关电源柜,是指安装在室外固定地点,与通信设备配套的由监控模块、整流模块、交直流配电单元、电池仓等组合而成的小型通信开关电源系统。
(2)结构类型。室外型开关电源柜根据使用场景的不同,分为一体式、分柜式、多柜式等结构类型。在实际高铁覆盖工程中广泛使用的,是分柜式一体化机柜。
2.2 一体化机柜内动环监控需求点与实现方式
为了保证远端站点的稳定运行,对于一体化机柜内的动力与环境各方面需要进行监控。下面就各监控点的监控需求及实现方式逐条分析。
(1)监控点:交流配电箱。监控需求:主要监控对象为三相市电,测点采集为总三相电压,需要在交流电输入嵌入式开关电源空开前取样。实现方式:利用三相交流供电探测器这一设备进行监控。
(2)监控点:智能开关电源。监控需求:主要监控对象为智能设备,测点采集为智能设备处理器各智能操作的工作状态。实现方式:用一个专门的多功能一体化采集器(带光口传输)进行监控。
(3)监控点:蓄电池组。监控需求:对蓄电池组的总电压进行监控,有别于开关电源处的与交流输入处的电压,需要对电池仓进行单独监控,以及时掌握蓄电池的工作状态。实现方式:用一个单独的直流电压传感器对蓄电池电压进行监控。
(4)监控点:分体柜式空调。监控需求:主要监控对象为分体柜式空调的开关控制与智能接口,测点采集为空调中间继电器状态与空调运行状态。实现方式:用一个可监测空调开关状态并对空调进行操作的智能控制单元进行监控。
(5)监控点:柜内环境各参数。监控需求:主要监控对象为一体化机柜内各环境参数,以应付突发事件。测点采集包括起火产生烟雾状况、高温状况、进水状况、柜门打开状况等。实现方式:针对各突发事件状况,分别用烟感探测器,室内温度传感器,水浸探测器,磁簧门禁探测器。
2.3 一体化机柜内动环监控各设备安装位置
(1)三相交流供电探测器:应靠近交流输入的接口安装,相应的监测油机接口的靠近油机接口安装,固定在机架或柜体侧壁上。
(2)多功能一体化采集器:该设备多集成于监控主控单元内,1-1.5U高的标准19英寸机架设备,嵌入至柜内机架中安装。
(3)直流电压传感器:安装在蓄电池所在的电池仓侧壁上,便于监控。
(4)空调监控相关设备:安装在空调控制开关附近的柜体侧壁上。
(5)烟感探测器:由于烟雾由低到高上升的特性,安装于柜体顶部。
(6)室内温度传感器:安装于柜体中部的机架侧面,要求周围无明显阻挡影响对温度的监控。
(7)水浸探测器:由于液体由高到低流动的特性,安装于柜体底部。
(8)磁簧门禁探测器:安装于柜体顶部柜门与柜体连接处。
3 结论
针对高铁覆盖工程远端拉远设备的需求,采用一体化机柜作为后备电源,在实际工程中被认为是有效可靠的。而针对性的用各种小型监控设备对一体化机柜内各设备的运转情况与柜内环境情况进行监控,也是很有必要的,这种方式值得类似工程或类似场景借鉴。
参考文献
[1]田桂宾,石勇,石朗昱.高铁无线网络特殊场景覆盖解决方案[J].电信工程与技术标准化,2011(07)27-31.
[2]刘宝庆.现代通信电源技术及应用(第1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64-112.
关键词:多规合一;城市;空间规划;构建
构建“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就是要将发展规划确定的“要做的事”,同空间规划确定的“在哪里做”,在一本规划和一张蓝图上,得以统一和完整地体现。这一过程,实质上是按照各项规划的功能和定位,紧密衔接、重新梳理、优化区域空间布局的过程。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新阶段,深化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动规划体系及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实施“多规合一”,确保空间规划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已成为我国规划领域的迫切任务。
一、“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简析
(一)“多规合一”的概念
“多规合一”是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高度衔接统一,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平台上,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期限不一致、缺乏衔接等问题。“多规合一”实质上指的是使现有各类规划的共同内容保持一致性而开展的技术协调,协调的重点是城乡用地发展,协调的核心是形成适度的规模、统一的边界和良好的秩序。通过规划对接和部门协商,促使涉及空间的规划内容基本一致,形成一张蓝图,从而释放出因规划矛盾而沉淀的建设用地指标。与此同时,搭建信息平台、改进项目规划审批方式,以促进信息公开、行政效率提高。
(二)“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呈现一种“纵向到底、横向并列”的网络状。在国家、省级层面,由于空间尺度大,各类规划的矛盾尚不明显,到了市级层面,面对同一个具体的空间进行规划实施,各类规划的矛盾集中爆发,出现规划内容打架、管控空间重叠、审批部门众多等问题。地方政府对如何落实各类上位规划无所适从,为协调众多的专项规划和部门诉求而费尽心机。地方层面的空间规划冲突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城市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管控土地使用、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数据、用地分类标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存在较大差别,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又缺乏空间支撑,规划无法落地。“经规”的发展目标、“城规”的空间坐标与“土规”的规模指标“三标”不衔接,造成“有地没项目、有项目没地,有地有项目没规划”等现象,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存在偏差。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不合理。各类空间规划依据的国家编制办法、法律法规互相矛盾,城市各管理部门职责交叉、审批程序繁琐,地方与国家、省级部门事权不清,城市管理“缺位”、“越位”,造成审批效率低下、治理能力不强。为此,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均希望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协调好各部门规划,形成有共识的“一张蓝图”,破解空间规划冲突,通过“多规合一”而引发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城市治理能力;通过“多规合一”的机制创新,理顺管理体制,厘清国家、省级部门的事权划分,推进简政放权。
二、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
(一)理清三大关系
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理清三大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空间规划应从包揽一切、无所不能、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规划转变为在市场经济主导下、有限责任、重点放在公共资源管制和公共物品供给等市场机制失灵领域的规划;二是横向各部门间的关系,合理施行政府部门的重构和职能调整,并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相结合,最终实现各部门的事权不重叠、不缺位,规划管理综合能力提升;三是纵向各级政府间的关系,城市层面的上位规划应是宏观和战略性的,既要明确市县必须贯彻的“刚性内容”,确保守住基本资源底线,把握宏观发展方向,又要为城市留足发展的“空间弹性”,调动城市政府的发展积极性。
(二)找准目标定位
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当前建构空间规划体系的目标与城镇化后期国家和地区的目标有所不同,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仍然是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动力源泉。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未来我国城镇发展应实行“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并举,在明确生态环境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新型城镇化,即“五位一体”的、兼顾发展和保护、兼顾近期和长远的城镇化。生态文明是其中的重要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这个阶段的空间规划体系,既不应延续过去以建设为主导、侵害自然与人文资源的扩张型模式,也不应简单照搬在城镇化后期的规划方式,过早框定城镇发展的永久边界,过早提出限制城镇发展的策略。
(三)树立多维思路
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技术思路绝不仅仅是“保护性要素”叠加的“生态底线思维”,更需要在此基础上以人的需求和城镇发展为核心建立“社会公平思维”和“经济竞争思维”,如果偏颇一方则会导致空间规划体系无法满足未来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面对城镇这个复杂、开放的巨大系统,空间规划需要具有为城市政府树立长远目标并制定行动计划的“战略性思维”,从空间资源保护、空间要素统筹、空间结构优化、空间效率提升、空间权利公平等方面突破,建立起合理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与监督机制。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工作任重而道远,地方层面的“多规合一”探索将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中,要理清三大关系,找准目标定位,树立多位思路,积极探寻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之路,建立有效的规划、有限的管理、规范的秩序,从而实现城市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生态导向;可持续发展;立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9-0103-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制度保障视角下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法治研究”(13YJA820008)。
作者简介:郭庆珠(1974-),男,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和规划法治研究。
一、现实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城市化(也称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时代特色之一,与城市化相伴的是人口急剧向城市集中,公共设施、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在大城市,上述问题已经变得非常急迫和突出,很多城市中心区的地表土地利用已经到达了极限,在此情况下,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开发成为必然。“纵观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把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解决城市资源与环境危机的重要措施、实施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化使用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我国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程度已经非常高,其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广泛认知。与此同时,某些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已经成为稀缺资源。[2]
如何才能最优化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规划通过考量现实,在对未来目标进行合理设定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科学的手段保证相关目标的实现,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理性的需求,可以防止在盲目和无序状态下可能带来的资源浪费。“从实证的视角考察,在二战后,世界各国莫不重视规划的引导、协商功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在解决有关城市的住宅开发、建筑规划、环境整治等问题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3]伴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大规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也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之一。基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性,其已成为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都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但总体来看,上述法律对其规定得比较简略。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针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如天津市在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在2013年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
生态问题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地表的开发利用而言,这个问题更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因为一般来讲地下的生态环境系统是比较脆弱的,一旦破坏,很难予以重建和回复,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不可逆性。“地下空间本身是一个环境实体、一种自然资源。它可以被人类活动所改变或破坏。从这个方面来说,相比于地表设施,地下设施更应该强调:地下环境很难恢复到修建地下设施之前的状态。”[4]因而通过科学的地下空间规划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小对地下生态系统的改变或破坏是十分必要的。上述涉及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立法中,也都对相关生态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总体来看,有关规范内容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本文拟结合我国实践对有关的法制问题进行探讨。
二、生态城市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的生态诉求
城市化是各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这已经被历史和各国的实践所证实,但是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和便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甚至是忍受着快速到来的“城市问题”,这在20世纪中期的工业发达国家体现得非常明显,有人对此做了总结,认为:“城市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人口增长过快,超过城市承载力;城市环境恶化,污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生物多样性减少;交通拥挤,不利于人们的出行;城市蔓延加剧,人们的通勤时间过长,在城市的居住舒适度迅速下降。”[5]为了有效缓解“城市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生态城市理论和生态城市建设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并把其视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前文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和地表城市开发一样成为城市建设的基本组成,显然其也要符合生态城市建设的理念要求,并且基于地下的特点,还应该在生态保障问题上采取更高的标准,那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应该体现怎样的生态诉求呢?笔者认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设定未来的地下开发建设目标和蓝图时,生态导向应该是其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之一,具体而言应该彰显“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
首先,规划内容要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的生态承载力,满足“适度”的要求。所谓生态承载力是指某区域空间在特定时期,在不损害区域空间生态系统的功能完整及其生产力的情况下,即在其生态容量内,该区域空间复合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可持续的最大支持能力。生态承载力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环境支持力、资源支持力和人类支持力。[6]具体来讲,就是指特定区域空间内生态环境对污染废弃物的同化、承受能力,即纳污能力;所能提供的资源消耗能力;所能支持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能力。“适度”的生态理念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设定未来的开发规模、范围和强度时应该不超越地下空间的生态承载力,即要适度保持地下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地下空气、水等环境污染的出现;要避免对地下空气、水等资源的过度消耗或破坏以防止可能带来的生态危机;要防止为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过度开发地下空间,比如不能为了商业化需求而进行过大强度的地下开发等。由于受到光照、通风等因素的影响或限制,相对于地表,地下空间的环境修复和资源再生能力是比较弱的,因此开发时更应慎重。同时还应该看到,有些地下生态系统的破坏甚至会对地上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如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或破坏往往会对地上植被、水循环等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其次,规划内容要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客观规律要求,注重人类发展和地下生态系统的协调,满足“和谐”的要求。基于人类本性和活动的需要,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往往会追求设施的舒适、方便,但是这种追求一定要合理,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客观规律和生态需求相协调,不能因为一时或个别的需求而影响未来地下空间开发的潜能,比如采光、通风的设计既要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又要尽可能避免过多的占用地下空间资源或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压力。“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交互性适应即为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和谐’。”[7]城市地下生态环境系统的良好运行是人类在地下空间设施中活动的基础,否则,无论城市地下设施建设的如何完善都会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意义,二者的和谐共存是十分必要的。为实现这种“和谐”要求,在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时既要注重对人类活动所需设施的开发,又要注重对地下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发,在二者相对平衡的基础上来促进人和地下生态系统的和谐相处。同时,地下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和相邻、相近设施相互协调、和谐共存,通过互联互通和共享采光、通风等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第三,规划内容要在前述“适度”的基础上,重视系统性和公平性,保证城市地下空间生态系统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系统性和公平性”要求城市地下开发要充分照顾系统整体和未来公平的需求,保证资源、环境等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以及现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进行均衡的动态传递。在生态承载力容量范围内的“适度”开发是满足“可持续”要求的基础,但“适度”开发未必一定就能保证“可持续”价值的实现,同时还必须从长远的眼光出发,满足地下开发系统性和公平性的要求,才可能有助于“可持续”开发的进行。因为地下开发具有隐蔽性和难以恢复性的特点,一旦开发就很难恢复原样,现有的开发若只满足“适度”要求而未考虑系统整体性和未来公平性要求,那么,相邻空间的开发会面临障碍,未来人们也可能很难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如一个地下单体建筑虽然满足了“适度”要求,但是若没有预留必要的通风、采光等互联互通通道,那么,要想在其基础上进行深层开发或发展其成为地下综合体可能就比较困难,后代人们进一步开发的权利显然也会被剥夺掉,换句话说会造成对相邻空间权益人利益――此为相关社会公平问题之一――和代际公平的损害。“可持续发展要求城市及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8]“可持续”的生态理念更为直接地体现了对社会、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循环利用和均衡发展有直接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成效与缺失: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之考察
上文提及了几部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规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的立法,下面就以上述立法作为样本考察实定法中有关生态内容的规定:
(一)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成效
一是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一般来讲,一部立法会体现不同的价值需求,这就会涉及到价值取向选择的问题,在不同价值取向的指引之下,立法内容自然也会相应的有所侧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主要会涉及到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安全价值、社会价值和公平价值等,从实定法进行考察,上述诸多价值中,生态价值往往被放在优先考量的位置,从总体上讲,“生态保障优先”已经成为现有相关立法中最基本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取向选择。前述各部立法在总则中对生态保障都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1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显然上述有关生态保障的内容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起着当然的指导作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立法总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立法都明确强调了“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有序、协调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契合了上文所述“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表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实定法已经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价值在相关立法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更为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是立法中的生态规范贯穿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法律总则中有关生态保障的价值诉求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全过程都有约束、指导作用,但是总则中的规定往往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那么在规划建设的具体过程中有没有相应的生态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分为不同的阶段,从整体上来讲包括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在这其中又可细分为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有的规划还有可能会涉及到修改的问题,即规划编制完成后在实施的过程中可根据情势的变化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修订。考察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有的基本上在规划建设全程都规定了生态保障的规范内容,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7条在涉及规划编制时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第16条在涉及规划实施时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相对而言,《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在此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规定的也更为具体,涉及到的规划阶段也更为全面,如该法的第11条、第17条、第24条、第32条和第33条等都规定了生态保障的内容,具体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以及规划实施中的项目选择、项目设计方案、勘察、施工等不同阶段进行了规制。
(二)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缺失
一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生态正义的维护还有待加强,相关生态理念的制度支撑有待进一步强化。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重要性认知的深入,生态正义成为近年来人们非常重视的社会问题之一。“生态正义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生态权益或分摊生态责任。”[9]具体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的生态正义,主要是指: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要体现公平性的要求,要保障与地下空间资源相关的各利益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生态权益的规划配置;对地下空间资源环境造成损害的,规划建设的利益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对因此而受损害的相关各方进行适当的补偿。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前述城市地下规划开发中“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诉求是与生态正义的内涵相契合的,因为满足了上述要求,则说明规划开发并没有为了眼前自身的利益而过度、任意和不顾后果地进行开发,而是考虑了同时代和后代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虽然我国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基本确立了“生态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是对生态正义的正面回应,但总体来看,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首先,“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还不够具体、全面,很多立法尚未把三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往往出现规定碎片化的情况,实践中很容易导致片面理解生态正义的倾向,难以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共同需求。其次,现实实践中不公平的情况仍然比较多见,对于地下空间规划利益主体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生态保障中公平、正义的维护还有待通过立法强化,尤其应该加强相关保障制度的建构,因为若仅仅在实定法中做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制度支撑,很可能在实践中流于虚置。因而,总体上讲如何在立法的层面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与生态正义维护、生态理念转化相关的制度建设仍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二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地下开发中生态保障系统性的关注不够,未能有针对性地建构有关法律制度。城市地下开发中的生态保障相对于地表开发是有一定特殊性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前者具有系统性非常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空间资源一旦被开发或环境被改变就很难回复,即使是局部空间资源开发或环境改变也很可能会对整体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因此任何项目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都要摈弃孤立、个体开发的观念,如有可能,要尽量进行长远规划,尽可能减少目前不同规划建设之间以及目前的规划建设和未来进一步开发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比如要充分考虑分层开发的问题,当进行某一层次的开发时,要为其他层次的开发预留出生态余地。但是,从实践来看,目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在满足生态保障系统性要求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下空间开发会涉及到众多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民防管理部门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等,导致很多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状况。有的立法也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如《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5条第1款就规定“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但由一个职能部门对其他和其地位平行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毕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实践中的效果也注定不会理想。立法如何从制度上回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生态保障系统性的需求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三是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对于生态保障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有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一般都有“法律责任”部分,但考察现有的规定,很少有责任是针对生态保障来进行设计的,换句话说,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因生态保障问题而对规划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内容并不多见,出于对生态价值的维护,立法在这方面显然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四、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改进
在上文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生态城市建设的实践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生态内容的改进略作探讨:
首先,要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特点,改进规划编制生态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制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保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强化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以利于生态正义的实现和生态保障理念的落实。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公众有效参与和监督权力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必然涉及到公开的问题,我国《城乡规划法》中其主要体现为“规划草案”的公开,如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该条规定显然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有约束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在其他有关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专门立法中鲜有类似的内容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实有改进的必要。笔者认为,对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其涉及到的生态保障而言,仅仅公开规划草案是不够的,无助于信息公开有效性的实现。因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尤其是其中的生态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若仅仅公开草案的话,由于信息量过于单薄,再加上公众本身并非专业人员,对于地下知识的认知能力有限,很可能会对公众的理解造成困难。而且地下空间开发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公众难以有感性的认知,综合以上两点,仅仅公开规划草案往往很难达到让公众知晓并理解信息之目的,有效性不彰,进而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效果,因此在公开草案之前或同时还应该公开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相关资料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除外),这些资料在规划草案编制前一般由编制机关通过调查取得。我国目前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包括《城乡规划法》,基本上都没有公开基础资料的内容,笔者认为基于前述地下空间开发及其生态保障的特殊性,应该在立法中建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基础资料公开制度,而且应该由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公开,而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需要公开的基础资料主要有与城市地下开发相关的:(1)勘察和测量资料;(2)气象资料;(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状况;(4)城市交通资料;(5)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资料;(6)城市环境资料等。[10]除了上述资料之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也应该公开,供公众查阅、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如有可能的话,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机关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公开说明,以避免公众因有关地下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造成误解。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并非是纯技术性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因此公众的参与是必要的,公众参与既有助于监督规划权力的运行,也有助于规划利益的平衡,使规划内容更具社会性和科学性。基于地下开发中生态系统一旦受到破坏很难回复的特性,更应该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因而强化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规划制定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应该如此。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才“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笔者认为,由于地下生态系统比较脆弱,出于保护的需要,应该将所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都认定为“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以便在公众参与下更好地监督和检验针对该地下空间规划所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次,借鉴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建构某一机关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以有助于生态系统性的维护和统筹协调的进行。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是指当规划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职权时,可由一个行政机关编制规划草案,对于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事项的,可通过听证或其他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在听取意见后形成的规划草案报请规划确定机关裁决,裁决后得以确定的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再涉及到前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而需要它们核准或同意的,可得免除。通过上述制度,实际上把多个行政机关的事权集中到了规划确定机关手里,产生了集中事权的效果,避免政出多门。[11]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可以通过立法建构集中行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即立法确定由一个行政机关编制地下空间规划草案,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可征求其意见,在报请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后,规划实施――包括实施中的许可、确认、处罚等以及规划修订等相关职权都集中并转移给该审批机关,其他相关机关都不得再分散行使规划涉及到的相关职权。这样可以避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各行政机关各自为政所导致的矛盾、冲突,对于统筹协调和生态保障系统性显然是有利的。若有了上述制度建构,上文所述《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统筹协调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关系的要求――显然就有了制度化的保障。
第三,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中规划主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可以立法建构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针对现有立法中鲜有因生态原因而追究规划主体责任的问题,从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维度出发,可以从生态承载力的视角切入完善相关规定,比如因生态承载力评价错误导致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系统损害的,应该责令规划编制以及审批机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等。当然,上述内容只是目前比较易于切入的部分之一,相关责任体系的整体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仍需要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同时,可以建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2]根据上述定义中有关利益关系的分析,目前,可以尝试通过国家的税费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倾斜、技术支持、向地下开发受益方征收资源费和生态系统保障基金等方式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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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体系;需求等级;竖向分层;地下化
[Abstract] The special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s attached to the ground and is a part of th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Through sorting out and assessing the resources of underground space, analyzing and concluding the problems in the utilization of the current underground space, this plan, combining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mainly explores the compiling methods of the underground space.
[Key words] compiling system of underground space plan; demand level; vertical stratification; underground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各地城市发展面临“用地、交通、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空前压力,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地下空间的有效拓展,南昌也不例外。未来20—30年,伴随大规模的轨道交通建设投入,以地铁为发展轴的地下空间线性开发结合地铁站为枢纽的综合节点开发,必将带动整个城市地下空间的形成。目前,面对市场对轨道站点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热情,我们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引导手段和政策依据。迫切需要制定符合城市发展阶段需求的地下空间利用战略方针及应对策略。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作为南昌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课题,根据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侧重方式方法与宏观策略层面的研究,促进地下空间编制和管理系统形成。
2 现状发展趋势与特征
2.1地下空间发展趋势
城市中心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以日本1930 年建设地下街开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从原来以功能型为主,转向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具有大型化、网络化、集约化、深层化、法制化、超前性等发展趋势。
2.2南昌市地下空间发展特征
第一阶段:2010 年以前属于自然发展阶段,没有保护和规划概念,主要以地下配建为主,少量的地下商业开发为辅。
第二阶段:2011年轨道建设起步,未来地下空间发展将表现为复合化利用和加速阶段急需要地下空间规划指导。
当前,地面规划体系完善,各个层级控制严密。但是地下空间规划体系缺失,除人防规划指导人防地下建设外,其他各个层级的地下规划编制缺失,进而导致实际建设和管理问题突出。
3 规划编制思路
3.1重视地下规划体系构建
与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南昌需要建立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框架体系,通过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轨道沿线的地下空间规划,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节点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实际地下空间建设的摸索中不断完善。地下空间编制和管理系统 (如图1)。
3.2前瞻性规划并审慎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开发就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地下空间的开发应该慎重,并需要强有力的控制和统一的规划指导。同时空间发展规划应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未来一定时间可能的地下空间发展需求而进行适当的空间预留。
3.3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交通及基础设施优先
地下空间应优先用于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地铁、地下市政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停车设施、地下人行过街等。
3.4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下空间规划应考虑在既有政策基础、经济条件、技术水平下的实施性和操作性,考虑空间综合开发分层利用的灵活性。
3.5选取合适时机,有重点突破
选取合适时机,在重点和必要地区进行高品质的地下空间开发。必要地区是指强度饱和无法继续向高度发展或者需要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如交通拥堵,停车难问题等。高品质的地下空间可以提升城市的容量,缓解地面的压力,同时也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的品质。
4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与需求预测
4.1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
4.1.1资源评估目的
现状评价和资源评估是地下空间规划的前提,城市资源的多少,分布区域,质量好坏,影响着城市地下空间布局。
4.1.2资源评估思路
选取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容量有影响的地质条件、自然条件、地下空间现状和城市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逐项分析和叠加,对城市地下可利用资源的分布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得出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数量。
4.1.3资源评估方法—多因子综合叠加法
对地质条件、自然条件、地下空间现状和城市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因素和因子进行叠加,分析可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分布(图2)。分三步:
(1)找出与地下空间资源相关的因子,分析其对地下空间的影响。共计五大类16小类。
(2)对这些因子进行分析,区分慎建,限建以及适建三类空间管制区域,并进一步细分为七种空间类别,便于识别。
慎建区: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原则上不允许地下空间开发,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除外。包括:地质断裂带等灾害性地质构造分布区域、地下水源保护区域、大型生态涵养用地、大型水体、地下已建地下空间区域、地面为高层区域,确有开发必要时,需进行专项研究。
限建区: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原则上需要论证开发的区域。包括:地面已建低层区域、小型景观绿地、小型水体、历史文化保护区。该类区域的开发,需进行单独论证。
适建区:适合地下空间建设的区域。包括:新开发建设区域、规划更新改造区域、城市小型绿地广场、道路、学校操场。
(3)分类统计,估算总资源量,以及分区资源量。并转换为有效资源量和有效建筑量。
4.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预测
南昌市地下空间需求预测主要采用三种方法进行综合,包括: 需求等级预测法、数学模型预测法、分类需求预测法。并对三种预测方法进行综合,预测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规模。
4.2.1 需求等级预测法
地下空间需求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地面建设强度、轨道交通建设、现状地下空间,人口状况、单位面积产出等等。通过对二十多个影响城市地下空间需求的因素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得到特征根大于1 的5 个因素:地面容积率、土地利用性质、区位、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现状,它们占总的74.6%[ 陈志龙,王玉北,刘宏,肖秋凤.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量预测研究[J]规划师,2007(10).],因此规划主要对这五个要素进行分析:首先,根据每个地块的规划区位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需求分级;然后,根据每个地块的需求级别和校正后的需求强度计算出每个地块的地下空间需求量,把每个地块的需求量叠加起来就得出地下空间理论需求量。(图3)
4.2.2 数学模型预测法
通过对南昌市2002-2011年地下空间开发量的统计分析,运用计算机相关软件多种数学函数的回归拟合,选取拟合度最好的数学函数,然后利用数学函数预测规划期限内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图4)
4.2.3 分类需求预测法
分类需求预测法就是对地下空间的各种功能需求进行分类预测。首先,将地下空间分为现状保留地下空间和新增地下空间两大类,现状地下空间按现状数据统计。其次,将新增地下空间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其中结建式地下空间按照地上建筑与地上比进行预测;单建式地下空间分为地铁、地下社会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交通枢纽、地下市政设施、独立式人防工程等,这些单建式地下空间分别依据南昌市地下空间的实际需求计算。最后,结建式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现状保留地下空间之和为南昌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图5)
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布局
5.1地下空间发展目标
通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扩大城市空间容量,缓解城市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打造紧凑型立体城市、绿色低碳花园城市。
5.2地下空间平面布局
以规划期内的地铁建设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启动源,以城市公共中心、地铁换乘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大型开放空间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点。
规划形成“双核、三轴、多节点”的网络化布局结构;双核:即地铁1、2号线交汇的红谷滩CBD核心和地铁1、2、3号线交汇的旧城中心区核心;三轴:即沿地铁1、2、3号线的线状发展轴。多节点:即凤凰洲片区中心、红角洲片区中心、西客站地区核心区、青山湖西岸、城东片区中心、瑶湖片区中心等多个地下空间开发重点地区。(图6)
5.3地下空间竖向布局
(1)竖向分层:浅层空间:0~-10米;次浅层空间:-10~-30米;深层空间:
(2)竖向布局
规划主要是针对地下-30米以上的地下空间。根据地面需求等级,地铁站点等级,地面用地功能等因素,分3种竖向区域:
①0~地下一层:规划为需求等级较低、功能单一、无轨道的区域,一般只开发到地下负一层,如单一的居住区,主要功能有单一的配建停车、设备用房、地下市政、地下工业仓储等。
②0~-10米:规划为需求等级中等、功能相对混合、有轨道的区域,一般可开发到地下2—3层,如商业中心等,主要表现形式为“地下停车+其它功能(商业)”,或地下停车需求较大区域。
③0~-30米:规划为需求等级高、功能相对综合、有轨道的区域,一般为两条轨道线交汇的站点区域,主要表现形式为“地下停车+商业+交通集散”。
(3)竖向控制
根据城市现有地下空间开发的竖向层次以及轨道线建设的实际情况,将不同功能的地下空间置于规定的高层区间内,合理确定:各类地下功能适宜开发深度和可开发深度、道路地下空间竖向分层、非道路地下空间竖向分层、城市绿地和广场地下空间竖向分层等。
6 各类专项布局
地下空间规划包括: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防灾设施四类。主要是提出各类专项的目标策略及规划原则,并展开布局,找出近期建设重点。
6.1地下交通设施规划
(1)轨道交通:地铁建设时,注重站点与周边项目地下的联合开发,应尽可能同步实施。新建项目和市政浅埋设施时,应在空间上考虑未来地铁建设通道的需求,避免制约地铁的建设。
(2)地下道路:依据干线路网规划通过“地下和半地下化的方式”实现干线路网效能大提升。同时根据城区拥堵分析,进一步单独论证增加地下道路的必要性,缓解城区拥堵。
(3)地下停车设施:鼓励地下公共停车设施的开发,鼓励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除完成自身配建停车要求外,适度配建公共停车设施,并予以建设补偿;加强大型地下公共停车设施与城市换乘枢纽的结合;依托有条件的大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等修建;也可利用道路下方未使用的资源进行地下停车库建设;设施的建设上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市场化经营和交易,给予在土地出让、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另外,对重点区域加强停车设施地下化引导,并制定停车下地率比例控制要求。
(4)地下人行过街:在车流量大、车速快、步行流量大的道路交叉口或路段设置过街设施;中心区、景观要求高的地段、有轨道站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周边,优先考虑地下过街设施等。
(5)地下连通:地下连通设施规划与轨道1、2、3号线站点设置相结合,将规划站点与周边地面用地相连通。特别是在公共设施较为集中的地段,将轨道站点和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地下连通,保证人流的快速疏散。
6.2地下公共设施规划
(1)地下商业设施:
要有选择性,地下空间的开发投资和运营成本很高,并非处处都有开发价值,宜选择在商业发达、开发强度大、地上无可能的区域。以及与较大规模的地铁车站相连接,人流量大,其本身孕育着较大的商机的区域。且必须满足地下交通及公共通道面积的要求,商业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面积。
(2)其他公共设施: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城市一些公共职能无法落实,可采取地下化的方式实现。适合地下化的公共设施有主要为文化设施、社区服务等。
6.3地下市政设施规划
(1)市政设施地下化建设引导区:包括旧城中心区、红谷滩中心区、朝阳新城和西客站等地区,以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广场、绿地下的空间综合利用为核心,市政场站先从一些简单的、投入不大的设施着手尝试市政设施地下化发展。可将10KV开关站、110KV变电站、垃圾转运站、污水泵站、燃气调压站、公厕等设施设置于地下,以解决用地紧张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在这些区域可设置一些地下雨水储存池,以达到缓解内涝及后续利用的目的。
(2)地下综合管沟:有利于节约地下空间资源,减少管线维修与更新对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避免出现“拉链路”的现象,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城市正常交通秩序的巨大冲击;对于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的提高也有非常显著的作用,经济上其费效比大于管线直埋方式,因此综合管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南昌市中心城区主要管网的分布,结合南昌市实际确定南昌市综合干线管沟的布局。
6.4地下空间平站结合规划
(1)防护格局:以轨道线网为地下防护空间的发展轴,以各级公共中心、大型重要节点及轨道沿线的地下空间作为地下防护空间重点。形成“三线、两环连五片、放射加多中心”的地下防护空间格局。
(2)总量要求,即保障各区地下空间开发总量能够满足人防所需要的地下空间总量,并有足够的转化能力为战时人防空间。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对专供城市平时使用的地下建筑,制定战时使用方案和应急加固改造措施。对已建普通地下室列入应急转换和战时使用方案,可以弥补战时人防工程的不足。
(3)功能要求:应保障战时地下医院、储存物质空间等功能。注重地下疏散通道以及重要目标的地下防护空间。特别是轨道线作为地下空间、战时信息传递等联系的纽带,是生命线工程重点防护对象。
7 分期分步实施规划
(1)近期建设
结合轨道1、2号线的建设,重点开发轨道站点周边的地下空间;缓解城市交通矛盾,修建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场;改善城区环境,将可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设施引入地下,腾出地面空间进行城市绿化;加快人防工程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有序开展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有效的地下空间管理体系,开展相关政策、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南昌市轨道建设刚刚起步,该阶段的建设特征是:点状、有针对性。
(2)远期建设
继续完成轨道3号线建设,同时以片区中心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推动地下空间 “点、线、面”网络初步形成。该阶段的建设特征是:面状、网络化。
(3)远景发展
追求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城市地下空间网络化,地上地下紧密结合,构成形态完整,功能完善的三维空间体系。该阶段的建设特征是:立体网络、紧凑发展。
规划还提出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以及对规划编制和建设的控制引导,对下层次规划以及规划的实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8 结语
由于地下空间包含面广,牵涉专业部门多,同时也有许多问题不能深入研究,比如地下水文地质与地下空间开发的关系,地下容积率和地下密度等指标的控制等,还需要实践中不断完善。另外应加快地下空间法制化进程,明晰了地下空间开发的各种政策规章,包括开发有谁主导、产权归属如何、审批、安全、投融资和引入民间资本等;应建立地下空间规划的评估机制,对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安全性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这样才能保障地下空间的合理有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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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晓波,注册规划师,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工程师
本文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清单编制方法,并强调两种方法核算结果的对接,以做到兼顾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可得性以及政策研究的针对性、一致性。清单编制过程可分为以下4个步骤。明确清单核算的气体、边界和范围鉴于中国政府提出的2020年和“十二五”期间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均只针对能源活动相关CO2排放[21],宜将其作为当前清单核算气体的重点②。至于核算边界,因国内城市层面的空间规划通常以市域为单元,建议采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即包括城镇建成区、乡镇和农村。在核算范围方面,国际通行做法主要包括ICLEI范围所界定的范围1(城市直接排放)和范围2(外调电力和供暖产生的间接排放)。由于机场、火车站、物流仓储基地等的选址和规模既是空间规划决策的重点之一,也是地方经济的驱动要素,对碳排放强度指标影响较大,因此建议清单包括城际交通排放,即范围3的部分内容(图1)。构建“土地利用—碳排放”关联框架空间规划决策的主要对象之一是土地,其相关指标包括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用地开发强度等,因此首先构建“土地利用—碳排放”关联框架。国家于2012年正式启用新修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实现了城乡用地全覆盖,从而与基于市域行政区的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核算边界相一致。笔者试从固定排放源和移动排放源两个方面对各类城乡用地与碳排放的关联进行分析③。在固定排放源方面,生产和建筑部门能源相关碳排放分别来自地块内的农机操作、企业生产和建筑运行,而承载这些活动的用地类型较为明确,因此可与所对应的碳排放直接关联。在移动排放源方面,交通部门碳排放可进一步细分为城际客运、货运以及城市客运。其中城际客运主要由机场、铁路、码头等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产生,且用地面积与城际客运周转量成正比,故直接与城际客运碳排放关联。货运排放由货运运输量决定,而后者可作为测算仓储和物流用地规模需求的依据[23],故可和物流仓储用地(W)直接关联。城市客运碳排放与城乡用地的关联则相对特殊——城市客运本质上是人在城市内部空间上的移动,其规模和交通方式构成不能归结于某一类或几类用地,而是由城市人口、用地整体空间布局联动决定的。最后,碳汇部门碳吸收主要来自于城市的生态绿地空间系统,可与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G)以及非建设用地中的农林用地(E2)直接关联。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空间规划视角下的“土地利用—碳排放”关联框架(图2)。“自上而下“基于能源平衡表进行城市大类部门温室气体核算目前国际惯例将终端能源消费分为生产、建筑、交通三大部门,但国内城市年鉴中的能源平衡表却以经济活动划分为一产、二产、三产和生活四大部门,对终端能源消费仅统计品种和数量,不分具体用途——例如交通部门只统计营运车辆用油,未统计其他部门和私人车辆的用油量。因此,“自上而下”核算需要将能源平衡表中某些特定行业的特定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如二、三产中的汽油和柴油)重新划归到新部门中[24~25]。此外,对交通部门仅采用“自上而下”核算仍有局限性。一方面,油品分摊难以完全精确;另一方面,城市统计年鉴中的交通运输业能耗数据来自本地企业上报,而它们的部分经营活动可能发生于异地之间(如航空、海运及物流公司),因此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难以同实际属于范围3的那部分交通碳排放相对应,宜采用“自下而上”方法补充核算。
新方法的应用——以北京市为例
研究范围和数据来源本研究清单核算边界为北京市域16410km2,以2011年作为核算年,以能源活动相关CO2为核算气体,核算范围与节相同。城市数据方面,参考资料包括北京市统计年鉴(2012)、北京市第四次交通综合调查简要报告和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2012)等部门报告,以及相关的文献研究资料和部门调研[28~31]。各类能源的消费量与标准煤之间转换系数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1)[32]。碳排放因子方面,电力碳排放因子来源于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公布的华北电网参数(2011)[33],其他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默认值。4.2“自上而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核算基于北京市统计年鉴中能源平衡表,经由对各类行业能源消费量重新划拨和调整④(图3),得到北京市2011年终端能源消费总计6695万tce(吨标煤),相关CO2排放总量为1.73亿t。排放强度方面,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1.06tCO2/万元GDP,人均碳排放强度为8.56tCO2/人,与课题组之前所做的2009年清单结果相比分别下降19.7%和6.4%,表明GDP的增长与碳排放的增长逐渐脱钩。将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划分为生产、建筑和交通三大部门,各部门排放分别占总量的34%,44%和22%(表3)。由于首钢搬迁、能源结构得到优化,北京市生产部门碳排放比2009年降低1%,但建筑和交通部门增长迅速,分别比2009年增加了10%和20%。为5997万t,城际交通CO2排放(范围3,包括城际客运和货运)为2533万t,分别占全市能源活动相关CO2排放的35%和15%。根据3.2节“土地利用—碳排放”关联框架,对大类部门CO2排放量进一步分解,得出2011年北京市CO2排放量最高为公共设施用地,比排在第2位的城镇住宅用地排放量高出近1倍。三类工业用地的排放受首钢搬迁影响下降明显,由2009年的第1位退至第3位。碳排放量最低的为牧渔业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和种植业林果用地(图4)。图4所列出用地的CO2排放量之和占全市排放总量的83.5%;未匹配部分主要是城市客运以及工业部门中电力、热力生产所排放的CO2。基于空间规划视角的北京城市温室气体核算指标体系各类用地碳排放强度经核算,北京市2011年各类用地碳排放强度如图5所示。工业部门内部呈现两极分化(即三类、二类工业用地碳排放强度位列各类用地前列,而一类工业用地碳排放强度甚至低于城镇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说明规划对于工业用地的类别选择和空间规模调控有着巨大的减排潜力。现状机场用地碳排放强度排位第3,可预见第二机场建成后城际交通将为北京带来可观的碳排放增量。至于建筑部门,现状公共设施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村镇居住用地的碳排放强度之比为15∶6∶1,因此应重视公共建筑的总量控制(包括土地供给和容积率设定)。最后,根据图5和规划年用地规划,可对不同空间规划方案的城市碳排放量进行粗算和比较。由表2可知,用地碳排放强度还受次级影响因子的影响。以工业用地为例,次级影响因子包括内部子行业地均GDP以及单位GDP碳排放。表4显示二、三类工业用地内子行业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均有显著的离散度,特别是三类工业用地离散度很大,说明政府在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招商引资时设定环保准入门槛,仍能有效减排。城市客运交通碳排放核算指标体系参照3.4节,得到北京市2011年城市客运交通碳排放核算指标体系(表5)。总体来看,2011年北京市城市客运交通部门CO2排放量为1152万t,比2009年下降11.5%,究其原因,实施小汽车总量控制、尾号限行、停车收费等政策在短期内有效抑制了部分小汽车交通需求,使小汽车的分担率、单程距离和人公里碳排放均有所下降,对本部门减排贡献率高达90%。同期多条轨道线开通也转移了部分小汽车需求,体现在地铁分担率和单程距离的明显增加。可见,通过优化出行方式结构、缩短出行距离能实现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而进一步构建公交导向的紧凑城市用地布局并改善慢行空间的环境品质则是更为根本和长远的出路。未来情景分析中,应基于规划年人口规模和综合交通规划核心指标估算温室气体减排贡献潜力;至于推广清洁燃料汽车、提高燃油效率等措施效果,可通过降低人公里碳排放强度指标来体现。
结语
关键词:地下建筑空间、设计、有效利用
中图分类号:TU2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当一个城市的经济水平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时,城市就有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城市扩展方式则会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和开发规模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地下空间的利用,人类己经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如用于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防灾、生产、储藏等的各种利用形式,其中用于交通是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主要目的。随着城市发展要求的不断提升及施工技术的不断完善,大型的地下综合体己经成了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向。众多功能不同的地下设施构筑在一起,对地下建筑空间的布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国内外地下建筑空间利用现状
地下空间是有别于传统的地上空间的,在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上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地下空间在恒温性、恒湿性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在隔热性、遮光性、气密性等方面比地上空间更容易做到,在隐蔽性、空间性、安全性等诸多方面也远远优于地上空间。
国外在地下空间的利用上也是多方面的、广泛的,很多设施被置于地下。通过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将城市地下空间组合起来,形成网络状结构。其中生活设施有地下住宅及复式住宅,可以节约采暖、空调费用;城市设施除地下商业街、地下铁、道路隧洞外,还有半地下式大学,即可以满足与自然比较协调及对采光的要求,还能兼顾更新城市机能及节约能源;贮藏设施除食品贮藏外,保存放射性废料的设施也在研究开发的规划之中;交通设施有道路隧洞、地下停车场等;而地下核防护设施堪称世界之最。
我国在地下空间利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在60,70年代,我国建设了一批地下工厂、早期人防工程,同时期还建造了北京、天津地下铁道。但大规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功能的需要,发达城市加快了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步伐。虽然我国在大规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上起步较晚,但预计规模和前景巨大,远超世界发达国家大城市现有的发展程度。
三、地下建筑空间有效利用的意义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于城市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受困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传统的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空间规划己经越来越难。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不以消耗宝贵的地面空间为代价的前提下,不但为城市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提供了新的空间,还可以为城市保留极其珍贵的地面公共空间。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改善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如:节省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减少了空气污染和不必要的视觉和噪音污染;为建设低耗能、低废弃城市提高了可能性;地下结构相对稳定,不易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能改善地面景观,提高地面环境质量。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为城市提供更好的交通和一些地表无法修建的公用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的中心区,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中广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建立独立的通讯和服务空间层,成为增强城市凝聚力和韧性的关键设施。相对于地表高架基础设施,地下交通空间的使用可以避免对城市社会结构的有害影响。
四、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规划体系不完善
在传统的规划体系中,地下建筑公共空间缺乏系统规划的指导,需要在地下建筑空间规划中进行重点研究。地下建筑空间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地下公共活动、地下道路交通、地下市政、民防等功能系统的关系,处理好各系统的避让和衔接,保证各系统顺利和高效运转。在地下空间的主要功能系统中,市政、道路交通以及民防均由专业部门编制专项系统规划,指导系统的建设。地下建筑空间规划系统的内容、技术要求均相对独立,城市规划主要着眼于专项系统与城市整体系统的衔接,经过长期实践,己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沟通机制和工作方法,保证专项规划的要求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得到合理体现和落实。而在传统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主要针对地上空间,相关的规划内容在公共设施、绿地、景观等系统中均有反映,但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规划,使地下公共空间缺少系统性的规划指导。因此,在地下空间规划中,有必要将地下公共空间作为一个完整的功能系统进行深入的研究。
2、法律体系不健全
谈到地下建筑空间的规划就不得不提到地下空间利用权。所谓地下建筑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前提。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表以下。但是由于相关空间利用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的地下空间利用处在一个貌似繁荣实则无序的紊乱状态中,具体表现在:
(1)产权关系不明确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关系进行明确,投资者建设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后拿不到产权证,导致城市地下设施的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确,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投资者的相关权益无从保障,同时又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规划不统一我国城市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详细的规划,各行业按照各自的发展需要自行建成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上下不协调,矛盾较多,综合效益不明显。
五、地下建筑空间的设计
地下建筑规划的根本目的是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目标,合理分配城市空间,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促使城市健康发展。当代的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将城市地上空间开发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促进城市发展。在现代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己经被规划设计人员列入城市发展计划当中。即便在短期内没有具体实施的地下建筑空间工程项目,在长期规划设计中也会有地下建筑空间工程的计划方案。
由于地下建筑空间、与地面空间、上部空间在开发利用方面存在不同,所以建设城市地下空间是相当有技术含量的,规划时应遵循的大原则如下:首先,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且为生产力发展创造条件;第二,必须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三,应贯彻建设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体现出城市的艺术品位、文化素养、民俗历史。
六、结语
地下建筑空间的开发利用己经成了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承担城市多种功能的重要场所,地下建筑空间在城市中的开发利用规模会越来越大,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规划和开发利用地下建筑空间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详细调查、充分论证是规划和决策的重要保证。另外,我国在地下建筑空间权属的确定上还存在立法滞后的现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我国对地下建筑空间的利用和发展。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城市对地下建筑空间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努力提升我国开发利用地下建筑空间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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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BD空间规划设计灾害特征防灾减灾挑战改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CBD,是指一个城市或国家主要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区域,同时这些区域一般为市中心。从20世纪末到现阶段,较多灾害的发生都与CBD有关,但是,CBD作为连接整个经济发展的金融中心和城市交通的重要枢纽,在面临较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较多的危害,因此,如何解决CBD灾害,是目前需要重视的最主要的挑战,且安全的防灾和减灾工作的进行及策略的分析,对我国未来CBD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1分析CBD灾害的主要特征
对CBD灾害来讲,不仅包含有较多的自然灾害,还有部分的人为事故,另外,还有一些有人为诱发的公共卫生等的新灾害。通过实际勘察分析,CBD灾害的主要特征与物质的空间形态和社会经济功能具有紧密的关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具有不同的危害特征。
1.1灾难发生机制和种类的影响
对CBD中灾害发生机制和种类来讲,首先,需要高度重视CBD区域的基础设施的开发,确保承压能力和安全系统;然后,高度密集的建筑群体,存在的空间形态,极易引起点状式灾害的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CBD瞬间失去功能;其次,信息技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增强CBD交易和商务等功能具有重要影响。另外,还有部分超生态安全问题的挑战,为城市的文化带来一定的“精神危害”。同时,众多的CBD灾害,会出现相互影响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恐怖组织袭击、地震、洪水、火灾、信息病毒、交通灾难、流行病、社会安全等。
1.2受灾元素的分析
CBD功能具有相对集中物质形态的作用,对高度聚集的建筑物容易产生多元化的灾害发生方式。其中,立体化的结构建筑,如高层建筑容易收受到火灾、地震和恐怖袭击等灾害;而地下商场等易受到洪水和火灾等灾害的影响;信息化的高度密集区,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等。但是,这些危害的产生,为CBD的防灾和减灾工程造成一定的挑战,同时也为受灾元素的重建带来一定的机遇。
2CBD空间规划设计中防灾和减灾面临的挑战
在CBD空间规划设计环节,通过分析灾害发生的主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降低灾害发生的机率。因此,在防灾和减灾工作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有:易受灾元素的防护过程,困难的组织人员疏散过程,以及场地严重不足和安全容量过载的避难场所。
2.1易受灾元素的防护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CBD中由于技术事故引起的灾害正在慢慢的变少,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也逐渐提高,但是,对发生灾害进行设防却有一定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复杂的受灾方式和灾害能够互相影响,例如,地铁、地下商场和高层建筑等具有复杂的空间构型和结构,产生较多的受灾位置,一旦受灾则会对任何部位造成危害,难以进行有效的设防;第二,新技术和新材料也会带来一定的灾害,例如,黑客攻击网络信息平台,节能保温材料致使火灾难以扑灭,以及高层建筑的设计等几个方面都面临的较大的技术挑战;第三,人为诱发的灾害逐渐增多,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一定的难以修复的灾难。
2.2困难的人员疏散过程
对出现人口流动较大的灾难现场,最有效的救援措施就是,及时疏散人员。首先,对高层建筑来讲,作为主要的物质载体,疏散过程中空地面积较小,导致人员到达安全场所的时间较长,建筑结构复杂使得疏散路线困难、逃生通道隐蔽难以发现、人员密集造成拥堵等,都是造成大型灾难的重要因素。其次,对城市中心来讲,由于CBD周围交通状况拥挤,很难使消防进入到施工现场,人员也难以疏散,如果出现CBD密集处的建筑倒塌,会造成严重的应急疏散通道的堵塞。
3采取措施降低和改善CBD空间规划设计中灾害的发生
在面临CBD灾害发生的特征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突出重点、统筹设计、以防为本”等的改善措施,确保CBD救灾和防灾的应变能力。
3.1采取自救措施
在CBD的规划设计中,不仅需要有效的结合灾难的预防、抵抗、避难和救援等措施,还需要具有控制灾害和自我救助的能力。同时,CBD防灾规划设计环节中,还需要根据“防灾主体”进行防灾和减灾工作,加强重点灾难元素的分析和控制,有效的增强自身抗灾和应急自救的能力,熟练掌握救灾技术和自救系统的使用,在一定基础上有效的降低灾难带来的危害。
3.2符合空间设计的规划
CBD的高度密集,导致了严重不足的避难场所和过载的安全容量。因此,在防灾设计中,需要对空间结构,进行合理、安全的规划和设计,将空间形态、结构形式、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结合,形成一种合理的防灾布局,提高了避难场所的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二次伤害,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CBD的安全容量,降低灾害发生机率。
3.3CBD防灾规划设计中的危机管理
在CBD空间规划设计中,公众在危机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通过环境元素的分析和设计,增强公民的安全防灾意识,减少CBD重点结构的受灾机率;然后,有效结合生态环境和人为模式,增强公民的防灾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其次,公众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能力,也是降低和改善灾难事故的重要因素;再次,政府在防灾工作中的积极参与,能够有效的改善和促进危机的处理的规章制度,提高防灾和减灾能力。
3.4综合改善信息技术
CBD中的信息技术,是影响全球经济化的重要因素。在防灾和减灾工作中,信息技术的作用尤为突出。首先,对基础性的传统设施的建设,通过高科技和高的管理水平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减少新灾害的发生;然后,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对整体规划和设计防灾减灾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能够合理的控制空间布局,提高安全系数;最后,对急救站和消防站等重要救灾机构,进行有效的安全布局,和信息化的控制管理,及时掌握和处理发生灾难的区域状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小结
CBD空间规划设计中,防灾和减灾的工作是改善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面对防灾减灾中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的加强和改善CBD空间设计的灾害防治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人们综合防灾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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