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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的治理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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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第1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目前在水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管是在污水排放、工业污染还是农业水源等方面,都有存在不容乐观的水环境现状,在我国几乎找不出一条没污染的河流,由于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数目相对比较大,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1.水污染进行治理的主要目的

1.1我国南北地区水资源在分配上出现不足问题的解决

我们北方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和南方相比,比较严重。面对目前不是很乐观的形势状况,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把污水资源作为核心,对合理科学以及可行的治理方法进行相应的运用,特别是对于工业相对来说比较发达以及密集的地区,应进一步的对城市内的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排放工程建设实施积极规范调整。但是针对南方城市来说,具有比较发达的降水量,水资源的水容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充沛的,根据这一优势,我们应运用合理以及科学地手段进行有效的规划和布局,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河流湖泊的地理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得到最大化的运用。

1.2加强城市建设和改造,合理的规划城市建设实施

应该对居民生活空间进行有效的营造,有计划的对城市严重污染地段实施有效的改造和治理,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应该让城市市民得到积极地参与,和附近企业以及单位进行相互的配合,对区域责任进行有效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污水处理系统实施最大努力的建设。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工业污染情况的出现,工业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大部分来自污水处理系统。污染物也会随着工厂生产种类的不同而排放不同的污染成分。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工业污染排放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依照是谁污染、谁承担和谁治理的原则。但是对于具有难以降解的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物和高浓度废水排放企业来说,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在场内处理达标后才可以排放。在农业污染方面,具有着大量的农药和化肥用量。为了让土地质量得到不断的提升,我们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农业研究,尽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数量进行不断的减少,提倡农民对有机无害肥料进行相应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共同参与的方式,对水污染状况进行及时有效地治理。

2.水污染在进行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水污染的治理压力进一步的提升。近年来,我国年经济增长持续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由于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进一步导致经济增长的速度出现提升的现象,水污染量也进一步的增加。所以,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进一步的促使其投入逐渐的加大,由于投入增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不能够成正比的现象,尽管经过不断的努力,依然不能够对水污染增长趋势进行有效控制,使水污染的压力出现不断提升的趋势。

2.2水污染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仅会受到管理体制因素的制约,同时也会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并且执法力度相对来说比较低。现如今大多数的企业存在污水排放没有达标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现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经过近几年来的改革,对上述问题进行不断的改善,但是仍然没有对其进行彻底的解决,作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体制改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技术方面和配套设施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形成执法力度出现不足的现象,导致一些企业废水排放出现不达标。

2.3由于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基础材料和能源的需求量也处于上升阶段,所以,对能源的开发要进行不断的加大,尤其是水利电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开发力度较大的现象,为了能够有效的实现能源的需求量,对资源要进行大力开发,进一步导致开发过多,对大江大河的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

2.4市场机制和运行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在公共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使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水务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革,让市场机制作用能够发挥到最大化。对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过程中,应该采用产业化的处理,虽然在此方面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但其在整体上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3.水污染防治的治理措施

3.1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水环境质量制度得到充分的落实,应每年对环境质量进行相应的质量报告,并进一步的通报社会水环境的质量,包括水源地和地质水质的现状。不仅让公众对水环境的知情权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还能够进一步的便于公众对水环境的监督。

3.2水污染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逐渐朝向市场化进行推进,前些年,在对水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尤其是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时,对社会资本进入市场现象进行过多的关注,主要把水污染治理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进行看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则成为垄断性的管理市场,政府的管制和操作不仅从规划、投资建设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落实,还要对设计多元化投资渠道进入该领域进行排斥,从而形成发展趋势。

3.3环评制度的应用,能够对环境评估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区域规划环评制度。不要把环评仅限于企业建设项目中,应该对项目自身进行有效的评测,并且进一步的扩大至区域内,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区域的总量来对生态环境及规划进行相应的环评,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其次还应运用战略性政策环评的方式,按照国家所指定的环境政策进行有效的评测。

3.4确立目标责任制,对绿色完善的GDP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有效的构建,采用GDP考核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会进一步的导致过于对经济效果的重视,对环境的发展进行了忽略,采用绿色GDP政绩考核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该区域的环境进一步造成的损失在GDP中进行直接的扣除,剩余部分则被称之为真正的GDP,监理绿色GDP考核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水污染防治责任得到有效的落实。

3.5构建区域性机构、在对区域性环境进行管理时,通过建立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体制的建立来对环境过去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制度的落实,使经济方面的赔偿制度及法律法规得到完善。若一个企业及单位的行为而对他人及公众的健康及经济造成损害时,应对其进行经济的赔偿,只有采用此方式才能使单位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的提升。

3.6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以及循环用水,由于我国水资源利用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重复利用率只有百分之二十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水资源利用出现降低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问题。目前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处理的污水己经在冷却水生产领域以及园林绿化领域等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如果通过处理再生水,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后,就可以向地下进行回灌,采用补充水源有利于后期运用,让不同水质的利用程度得到相应的提升,有效的对水处理的成本进行降低。

总结:水在人类生活中产生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城市水污染问题危害群众健康,进一步的影响了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存在严峻的城市水污染问题,所以要加大对水污染问题的研究力度,找到科学、合理以及可行的水污染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06:29-35.

[2]陆建明. 环保投资优化法确定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研究[D].浙江大学,2001.

第2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全保障为目标,通过调查研究和污染压力预测分析,研究探讨治理措施,为减轻淮

河流域蚌埠段区域水污染压力和保护水质安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环境问题识别;污染压力预测;治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xistence of Huaihe River in Bengbu section of regional wat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safety, ecological safety of water and drinking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s the goal,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pollution pressure prediction, control measur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ducing regional water pollution pressure and water quality protection of Huaihe River in Bengbu section.

Key words: identification of wat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pollution pressure prediction;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淮河是我国最早进行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河流之一,经过多年治理,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淮河流域蚌埠段位于淮河中游下段,安徽省东北部,淮北平原南部,北纬32°43′~33°30′,东经116°45′~118°04′,辖龙子湖、蚌山、禹会、淮上四区和怀远、五河(部分)县。淮河是蚌埠境内最大自然地表水,自怀远县尹家沟北的赵拐村入境,纳茨淮新河、芡河来水后,穿越荆山峡,汇涡河之水,折头向东,过蚌埠闸,向东经蚌埠市区、五河县,过浮山后在五河县东卡子出境,境内全长约147公里,其中,在蚌埠市区北岸长16.8公里,南岸长28公里,河床宽600~800米,年平均径流量263亿立方米。除淮上区外,蚌埠市区主要位于淮河南岸,所辖怀远、五河两县则主要居于淮河北岸。在“十五”和“十一五”流域水污染防治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淮河水污染的加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淮河流域蚌埠段水污染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一些主要支流污染比较突出;治污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运转资金落实困难;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差,执法难度大;治污体制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等,治理的预期目标尚未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淮河流域蚌埠段水环境综合治理进行研究探讨,制定有效措施,与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进一步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改善水质,使其更好地为整个流域经济发展服务。

1 自然地理

淮河流域蚌埠段区域主要包括:蚌埠市区(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怀远县、五河县部分,境内流域面积约2120平方公里,河流主要有:淮河及左岸汇入的有黑河(蚌埠-淮南边界河道)、茨淮新河、芡河、涡河、北淝河下游等支流,右岸汇入的有独山河、天河湖(天河)、八里沟、席家沟和龙子湖(龙子河)等支流,主要蓄水洼地及湖泊有:芡河洼、天河湖、龙子湖。淮河流域蚌埠段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与南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的过渡带,兼有两个气候带的特点。季风显著,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光照充足,无霜期较长。该区域属季风气候区,风向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全年四季以东北风最多,另夏季盛行偏南风,冬季盛行偏北风。历年平均风速每秒2.5米,相当于2级风力。

2 水资源

根据统计,该区域多年(1956~2000年)平均降水量为872 mm、地表径流深为221 mm、地表径流系数为0.37,产水模数为32.22万m3/km2。2009年该区实际地表水资源量约为4.74亿m3。蚌埠市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3.26亿m3,地下水资源模数15.20万m3/km2·a,可开采资源模数为9.80m3/km2·a,平均可开采系数0.645。

3 社会经济现状

淮河干流蚌埠优先控制单元辖4区2县,含市区两个开发区合计57个乡镇和街道,详见表1-2。其中,五河县城关镇紧邻怀洪新河与淮河干流之间,考虑到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排向怀洪新河,因此不将城关镇纳入优先控制单元。总面积5952平方公里,2012年末总人口367.81万。

4 水环境现状

蚌埠市2005-2010淮河干流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淮河干流水质明显好转。由表2-1可见,2005年至2007年均是在淮河干流新铁桥下和沫河口断面水质超标,主要超标因子是氨氮。根据2005年-2010年全年12个月的监测数据,选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个指标来分析“十一五”水质变化趋势,见表2-1和表2-2。

表2-1 淮河干流蚌埠段化学需氧量年均变化(mg/L)

表2-2 淮河干流蚌埠段氨氮年平均值(mg/L)

5 环境问题识别与压力分析

5.1问题识别

5.1.1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

淮河为蚌埠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以粪大肠菌群超标为表征的水质问题突出,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监测表明,2005年至2008年饮用水源地的超标因子主要集中在氨氮、溶解氧、粪大肠菌群三项指标。虽然随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推进,近两年饮用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但目前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不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存在未脱氮除磷和未消毒的问题,特别是丰水期上游支流污染水团下泄对水源地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在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受上游支流入淮污染物汇入影响较大

蚌埠市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位于蚌埠闸上,距离涡河入淮口下游约2km,距离怀远县城下游约2.5km。因此涡河入淮水质的好坏和怀远县废水排放对取水口水质影响较为明显。

(2)缺乏联动管理机制

淮河流域蚌埠段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均位于取水口下游,因此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受上游淮河淮南段及涡河、茨淮新河水质影响。目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管理牵涉到许多单位,属于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权限不明确,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淮河流域蚌埠段区域水安全保障既需要上下游水环境管理协调控制,更需要多部门协同管理,占在流域管理的角度,建立水源地联动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较低

上游怀远、淮南乡镇生活污水、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河道、渗坑,最终流入淮河及主要支流,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

5.1.2水污染防治仍面临的巨大挑战

(1)工业污染防治压力加大

根据《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十二五”时期蚌埠市经济预期年均增长14%以上,经济总量五年翻一番,工业主导地位将进一步突出,工业化率超过50%。这无疑将给工业污染控制带来较大压力,如何实现工业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将成为“十二五”期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城镇、乡镇生活污水快速增长

“十二五”期间,蚌埠市将加快城镇化进程,预计城镇化率超过55%,市区人口增加到130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不能适应未来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需要,部分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其相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急需投入建设;由于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部分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不能稳定达标运行,减排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配套管网建设急需进一步完善。

(3)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人居环境亟待改善,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基本空白,乡镇生活污水多通过暗渠、排水沟直排水体,对控制单元地表水影响较大。畜禽养殖粪水无害化处理率不高,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沟渠或农田,污染当地水源和农田;化肥、农药的施用量较大,利用率较低,大量农药和化肥随地表径流渗入地下和流入地表水体,带来严重的面源污染问题。

5.2压力分析

5.2.1工业污染新增量预测

根据预测“十二五”GDP增长数据,按照单位GDP排放强度法测算,工业废水增加量为2932.9万吨,工业COD新增量为3197.2吨,工业氨氮新增量585.9吨。(注:根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规定的取值原则)。

5.2.2城镇生活污染预测

根据预测“十二五”城镇常住人口增长数据,按照人均综合产污系数法测算,生活废水新增量为897.8万吨,COD新增量3314.1吨;根据预测“十二五”城镇常住人口增长数据,按照人均综合产污系数法测算,生活氨氮新增量354.3吨。

5.2.3农业源污染预测

根据预测“十二五”各类畜禽养殖数量增长数据,按照各类畜禽排污系数测算,农业源新增量为12.4万吨,COD新增量为237吨;根据预测“十二五”各类畜禽养殖数量增长数据,按照各类畜禽排污系数测算,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氨氮新增量为17吨。

6 治理措施

6.1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从生产源头控制污染

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减轻流域内水环境压力。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

6.2治理工业和生活污水,有效削减排污总量

加快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所有的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工艺,确保达到一级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供水、用水、节水与再生水利用统筹考虑。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要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

6.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水质达标率

全面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不达标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运处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4修复河流生态系统,有效消纳污染物

协调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法保护好区域内的林草植被、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减少水土流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处理好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科学安排必要的生态用水。对主要入河道(口)逐条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地建设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有计划地开展河道清淤,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增强生态功能。

6.5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优化区域经济发展

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区域内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间功能布局,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从区域布局上统筹协调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6.6有效利用水利工程,增加淮河水环境容量,改善水污染状况

水资源短缺导致环境容量不足和生态环境用水无法得到基本保证是淮河流域蚌埠段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利用沿淮湖泊洼地在汛期增加蓄水,缓解干旱年份缺水压力,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加水环境容量。另外,针对闸坝众多的现状,积极开展流域内水质~水量联合模拟与闸坝调控技术研究。

6.7推进科技进步,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积极推广治污新技术、新工艺,建设一批水环境技术示范工程,如淮河流域水质改善综合示范河段工程、典型行业减排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多闸坝重污染典型河段生态修复和水质改善示范工程等。鼓励围绕重大关键技术,展开联合攻关,如农业面源转移途径及其与河流水质关系研究、淮河流域面源控制方案研究、淮河流域排污政策标准与水质改善方案研究等。完善淮河综合治理技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重点研发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野外台站。

参考文献:

第3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我国目前流域水污染问题严重,因此,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流域水污染环境治理现状做了深入分析,并对造成环境水污染存在的原因做了具体介绍,从而为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提供重要参考建议。我国目前水污染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污染治理控制制度不完善,水环境区域差异明显,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过快,无法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两者无法相协调等,因此,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我国水污染治理,坚持分区域治理的基本原则,对区域治理各个部分内容做具体介绍,制定流域水污染治理发展战略,为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词:

中国;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战略对策

1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存在的问题

1.1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为整体水文循环单位,同时也是人类活动起源,汇入到整个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护水环境以及水生态系统。流域同时也是完整的管理单位,集中了人类多种活动形式,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到多种污染体,因此,加强水流域污染治理这一问题亟待解决。美国早期就明确了水污染治理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体现,在把握水流域基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及水生态社会子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作用,还要对水生态系统发展制定整体规划,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制定水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这些保护有利于解决部门内部冲突,矛盾问题,有利于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效率。采取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护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点解决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水污染温度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地标物质组成结构等,还有土壤物质组成,针对区域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好专家以及研究学者力量,为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提供支持。

1.2缺乏对水环境特征区域差异的研究

各个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存在很大差异,对各区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要对流域进行划分加强管理,美国针对这一问题,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态区域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环境管理效率。对于水生态系统流域监测站点选择上、针对水生态系统污染问题制定恢复标准,有利于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域水环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机制,无法准确判断水流域环境承载力以及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难度大,保护措施有效性不强。

2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则

2.1污染物质的分类控制原则

面对我国流域水污染存在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对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划分,做好分类,优化污染质结构,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学指标,按照污染物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种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质将其划分为淡水、海水、人体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质,在以上总结过程中,针对污染物特性提出具体控制要求。

2.2污染控制的分区原则

我国流域面积广阔,各地区水环境差异明显,因此,要根据各个地区水流域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发展战略,保护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水体功能差异划分为几种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体系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护水体发展环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资源分区将水文循单元作为重要依据,将其划分为几种形式,主要为了呈现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转化规律,有利于加强水质管理,划分水生态区则是按照流域生态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个要素,主要是为了对水体进行分类,这一方法是为了判断水体生态性质以及水体生态基本标准,有利于为水体生态安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了解我国水环境管理能力差异,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类发展需求的主要区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环境功能包括三个等级,矛盾区、一般功能区、最高层次区,划分为多个功能管理区主要为了提高流域水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功能过程中,需要制定冲突协调机制处理区域冲突,协调各个区域水质矛盾冲突问题。

3结束语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水污染的复杂问题,就必须实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开展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研究,重点在于转变传统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据流域地理、水文气象、生态一致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全国水环境生态分区方案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系统类型特征与水环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区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而为污染控制目标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环境生态分区为基础进行污染负荷的计算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吴舜泽,夏青,刘鸿亮.中国流域水污染分析[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0,89(2):1-6.

第4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问题;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思路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10 条35 款,共238 项具体措施,提出了6 类主要指标,26 项具体要求,明确了38 项措施的完成时限,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如何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则需要科学部署、统筹规划。以下就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进行简要分析。

1 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1 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九龙治水,管理分散。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到31个部门,虽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但有牵头部门,有参与部门,这样就形成了管理交叉。如建设部门负责市政给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国土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监测,环保部门负责更多的则是水污染物的减排。此外,还有发改委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海洋部门负责海洋污染的监管,工信部门负责工业水污染防治,交通部门负责航运污染防治等。可以说,水污染治理领域才是真正的“九龙治水”。“九龙治水”的结果往往是,当水污染治理资金下拨时,会出现一些部门争抢资金的情况,一到落实责任时,则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最终使得“交叉变成了真空”。虽然水十条对目标考核明确了责任,但如果国家考核力度不到位,负总责的地方政府不重视,一纸文件批复到环保部门,仅靠一个部门来推动工作,那么实现水质改善目标只是空谈。

1.2 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地方资金配套不足,治理项目进展缓慢。2014年以来我国GDP增速持续下降,至今情况并未好转。此前,中金将中国2015年GDP增速的预测从7.3%下调至6.8%,高盛预测中国2015年GDP增速为6.8%,对未来三年,高盛则大幅下调预期,预测中国2018年GDP仅增长5.8%。而经济下行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税源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由于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企业减产,税收减少。没有税收,政府如何兑现改善民生的承诺?地方政府如何运行?如今,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回落已不是什么新闻,有些地方财政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在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城镇污水厂、管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修复等工程基本上无法推进,仅靠工业企业治理根本无法实现水质改善。

1.3 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治污责任缺乏法律支持,企业发生超排等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环保部门只能处罚排污企业,而不能惩处治污企业。二是治理费用问题,工业企业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其环保投入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无需纳税,或者自己买环保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一旦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企业就必须向环保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环保公司则要缴纳各项税负。如果污染企业付出的环境税少于付给第三方运营公司的治理费用,排污企业则无动力实施第三方运营。

2 水污染治理思路

治理水污染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因此在编制水污染防治方案的,确定治理思路时,要做到科学筹划,首先要将辖区内的水系按照实际情况分区分块划定单元,其次开展单元水质现状和任务目标现状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明确与总体目标的差距,从而针对单元提出改善水质或保持水质的治理措施和治理工程。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确保部门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各保障措施实施到位。

2.1 划分控制单元。以地级市为例,建议将市辖区各区、县作为基础,根据辖区内的各主要河流流向,对县(区)域内河流、县(区)界河流、跨县(区)域河流进行细化,以各区、县边界为基准线,将县(区)域内河流划分为一个单元,县(区)界河流划分为一个单元,跨县(区)域河流涉及几个区、县划分为几个单元。依据单元划分情况,在河流支流汇入口、入河排污口、河流出境口、县(区)界河流末端设立监测点位。

2.2 开展单元水质现状和任务目标现状调查。按照设置的监测点位,开展单元内水质现状监测,对水体来源进行调查,摸清水体来源中工业、生活、农业、船舶等废水排污状况。同时对水十条提出的238 项具体措施的工作基础状况和指标现状以单元为单位进行调查。

2.3 确定实施范围。根据调查结果,在单元内确定《水十条》提出的任务实施具体范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执行一级A的敏感区域(含水域和陆域行政区)、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及其污水处理厂,实施总氮控制的沿海城市范围,需要调整种植结构的地下水易污染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未划定的要明确划定时限和基本要求),需强化再生水利用的缺水和水污染严重地区,关闭自备水井的公共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的超采区范围,明确实施总氮总量控制的富营养化湖泊及汇入河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实施退地减水的地区等。

2.4 明确任务措施主体,并将任务措施细化量化分解到年度。根据调查的结果结合确定任务实施具体范围,明确与水质及任务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差距的要提出改善措施和治理工程,无差距或已经达到要求的提出保护措施,并明确任务措施的主体,包括: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以及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堆存场、再生水灌溉区、高尔夫球场等重点监管污染源;利用生态沟渠净化农田排水的大中型灌区,实施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的港口、码头、装卸站,需建设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染防治淘汰和整治企业,需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城市建成区需退出的重污染企业,需整治的城市黑臭水体、入海河流等。同时,将治理措施的内容进行量化,如污水处理厂、管网、污泥、再生水规模,进行综合整治的村庄数量或人口规模,实施测土配方、精准施肥等措施的土地面积,取缔及淘汰的企业数量和产能等,并将这些措施分解到年度,确保年度任务量均衡。

2.5 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各地政府必须主动地承担水污染防治责任,注重政策制度保障,具体细化深化,提出方向性要求,在协同机制上,强调各部门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在资金筹措上,要遵循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公众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PPP模式,在开展过程中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框架、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在考核上,建议实施条块考核,国家各部门纵向考核各省相应部门,并将结果由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国务院,针对结果由组织部、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参考文献:

第5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水体污染水污染罪

中图分类号: TV21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水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地下水等水体,使水体的水质和水体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水污染愈演愈烈,水环境每况愈下,2012年国家环境监控网实际检测的204条河流409个地表水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9.9%,23.7%和16.4%。2014年3月环保部的饮用水安全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有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因此加强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完善水污染犯罪立法迫在眉睫。

二、水污染罪立法现状和不足

现行法律中,涉及到水污染犯罪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单列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做了修改,将其中的限制内容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说是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修订后的环境污染罪虽然降低了水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水污染犯罪还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和惩治作用。我国水污染罪立法有以下不足:

1.水资源刑法保护的立法位阶低

现行刑法体系下,水污染是典型的的环境犯罪,环境犯罪是多种与环境相关犯罪的总称,涵括了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内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内容。污染环境罪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位阶太低,体现不出国家对水资源环境犯罪打击的重视程度,与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不相称,也直接导致了目前大量的严重水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2.水污染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模糊性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46条将338条的限制内容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至今还没有正式的权威的司法对“严重污染环境”进行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这种立法上的模糊性给具体水污染犯罪行为入罪的认定带来了难度,削弱了对水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3.水污染犯罪立法中忽略了危险犯

从我国刑法338条只规定了结果犯,并未规定行为犯和危险犯。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当犯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放置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水污染犯罪中水污染的作用周期比较长,如果仅仅以出现危害结果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容易导致侦查机关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去,或者即使,也会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水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降低了环境刑法在预防水污染犯罪方面的效果。

4.对于水污染犯罪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刑法对水污染犯罪的处罚仅限于自由刑与罚金刑两类,对于罚金未规定具体限额,给司法机关审判具体案件带来很大的浮动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罚金的处理也不好控制。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的刑罚措施中,无一例外地采用罚金刑,而且还明确规定了罚金的具体数额,这就为法律执行工作带来了方便。

三、完善水污染罪立法的建议

1.单独设立水污染罪

将水污染罪单独立法已是国际社会主流趋向,在美、德、日等环境刑法发展先进的国家,在环境污染破坏方面越来越注重刑罚的作用,刑罚手段是惩治水污染犯罪的首先和必要内容。在学习和借鉴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我们要立足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完善中国特色水污染犯罪立法模式,充实我国环境刑法体系,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水污染犯罪。

2.增设危险犯

根据水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水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可能无法逆转,事后处罚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容易诱导排污者产生侥幸心理,不能很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和威慑效力。增设危险犯就是为了增加环境刑法的威慑力,使得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及处理污染物的时候保持谨慎的态度。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环境影响进行预评价,制作环境影响评价书,把好技术关,促使排污者提高自身的安全措施,避免水污染事件发生。

3.有条件适用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论犯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损害后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根据我国水污染现状,水污染罪立法不妨突破刑法犯罪主观罪过构成要件,有条件的适用严格责任。同时,由于严格责任要求极高,在采用时务必谨慎,可将适用范围予以限缩,仅限于那些严重污染破坏水环境,给财产与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4.进一步完善罚金刑

如前所述,提高罚金刑的标准,明确罚金限额,是预防和惩治水污染犯罪的重要一环。个别企业单位之所以屡罚不止,主要就是处罚力度小,由于罚金数额不确定,处罚只不过是走形式,交了罚金便可以继续排污,这与我们刑罚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使犯罪者望而却步。同时要做好监管工作,真正将工作落到实处。

5.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

在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中,非刑罚措施是刑罚的必要替代和补充。非刑罚措施的出发点要放在预防水污染,和恢复治理被污染的水环境上,例如强制安装防治污染的设施,责令恢复环境等。责令恢复环境不同于行政法上的限期治理,而是以法院的有罪判决为依据,责令水污染犯罪主体采取各种措施,对被自己污染破坏的水环境进行治理。同时,非刑罚处罚措施还可以将资格刑纳入其中,例如吊销某些企业的执照,暂时或永久剥夺个别企业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等。

参考文献:

[1] 杨风娥,我国刑法增设水污染罪立法研究[J],浙江农林大学,2010(06)

[2] 文永辉,论加强中国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J],社科纵横,2010(03)

[3] 王淇,对盐城水污染事件的法律思考[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10(03)

作者简介:

第6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U664文献标识码: A

一、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目的

(一)加强城市建设与改造,合理进行城市建设规划,为居民营造更好的生活空间。在主要的城市污水污染严重地段我们要有计划的加强改造与规划整合治理,让城市市民积极的参与到水污染治理的行动中来,并配合附近的企业单位积极的行动起来,划分区域负责尽责,尽最大的努力建设一个全面的污水处理系统。在城市的建设当中,难免出现工业污染的情况,而工业污染所排放出的污染物大多是工业废弃废物,由于它排放过程当中带有的污染物会随着工厂生产种类不同而会有着不同污染成分。国家规定一般的工业污染排放治理遵循谁污染谁承担污染责任的原则,但在含有重金属难以处理降解的有机物污染物与高浓度的废水排放企业应主要采用科学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必须在厂内处理完才可以排放。在农业污染方面,近年来农药和化肥大量的使用,我国土地办结污染特别严重,有些地区已经处于荒废状态。为提高土地质量,我们必须加强农业研究,尽量的减少化肥的使用数量,并及时积极提倡农民使用有机无害肥料。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水污染的状况才能够得到及时并有效的治理。

(二)解决我国南北地区水资源分配不足的问题。我国大部分北方的水资源相对比较短缺,比南方要严重得多,面对这些当地不容乐观的严重形势,我们应该做的便是以污水资源为核心,采用合理科学全面的治理方法全面提高污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尤其是特别关注工业发展密集地区的城市,积极规范调整城市里面的排水管网络建设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排放工程建设。而南方降水量、水资源、水容量相对充沛,面对这样的优势我们要积极合理科学地运用大海的自身具有的天然净化能力通过合理有效科学规划的布局,发挥纵横交错的四通八达的南方小河小湖的地理优势,充分的在实践中实现优势的最大化利用。

二、环境保护中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造成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低。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水污染整治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

污染源便是资源的低效利用。低水平的投资使得虽投入大但产出少。这样以牺牲资源的数量为代价赢取利润,在短期内可能带给企业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的眼光看来,这是一种自杀式的发展模式,资源的稀缺性便决定了这一结局。

(二)思想认识不够,企业不重视水污染的治理。目前企业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缺乏应有重视程度, 大多数企业只顾自己眼前的切身利益,重视短期效应把短期时间内的经济指标看得高于一切,企业没有自己长远的发展目标,在自身主观意识上从不重视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只有在思想上高度

重视水污染的严重性及其它在企业长久发展中带来的危害性才会真正从根源上解决水污染问题。而许多企业把当地主管部门的环保要求当作例行公事,瞒天过海,检查完过后依然是随意排放,任意污染。

(三)企业处理水污染运转费用的高低,导致出现污水处理难的恶性循环。水污染处理运转费用的成效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巨额的污水处理费用不仅使企业在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便产生了人为故意停用水处理设施的严重现象。然而水污染处理设施一旦停止运转闲置下来, 就会很容易生锈、腐蚀甚至出现浪费。等到设备损坏了我们再去花钱维修、更换, 这样的费用增加不仅给企业政府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如此一来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 便形成了一种令人无法忍受的恶性循环, 从而出现污水处理难,难以凑效的尴尬局面。

(四)市场机制及运行机制的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特别是在公共环境保护中,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对水务市场进行改革,使其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对于污水及垃圾处理应采用产业化处理,虽然在此方面取得的发展较大,但其在整体上的主导作用还未得到有效的发挥。

(五)水污染治理受到管理体制及技术因素的制约,且执法力度较低。现如今有许多企业人存在污水未达标排放,造成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几年来的改革,不断的对此类问题进行改善,但依然未能彻底的解决,作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体制改革的影响主要受到技术方面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形成执法力度不足,形成部分企业的废水排放不达标。

三、水污染治理措施

(一)执行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

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首先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排放标准的首先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其次行业标准。如果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但在执行排放标准时应区别对待,尤其要考虑其废水的可生化性、生物毒性及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可能带来影响。

(二)加大污水治理力度。

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应加强排水系统的规划,并且尽可能地把排水系统按工业污水与生产污水排放的原则,进行分流制排水系统设计,同时对现有的排水系统和沟道系统加强管理和维修,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并结合市政建设的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厂,并配套管网使各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

(三)强化污染源污水处理

凡是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污染源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全过程控制及管理措施,在生产车间排水口实现浓度达标排放;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医药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制革、纺织等行业产生的污水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对部分高浓度有机废水进行处理,保证废水中化学耗氧量达到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食品加工与制造、饮料等行业排放的废水中生化需氧量适当放宽控制,对高浓度有机废水进行单独处理,尽可能采取综合利用,能源与资源回收利用的综合利用措施,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为主。

(四)推行清洁生产工艺

对物料、能源、水资源消耗量较大、污染物浓度大及负荷高,生产效率低,污水不易治理或治理费用较高的工业污染源,如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造纸及纸制品等行业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为主,最大限度减少污水及其污染物的生成。

(五)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加强生态型城镇的建设。

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资源的培育与高效利用融为一体的具有生态合理性、功能良性循环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与持续发展目标。促使物质循环再生和能量的充分利用,同时进行生物综合防治,少用农药,避免重金属污染物或有害物质进入生态系统。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抓好生态建设项目,积极实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城镇工业废弃物处置项目等项目,抓好城镇工业污染源治理。大力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对于规模不经济的污染企业要限制其发展;对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要予以关停,逐步在乡镇工业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

四、结语

水污染已对社会环境以及人们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必须要采取更加可行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并且水污染治理不是一个人,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其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为此社会中每个人、各个部门都要承担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保护环境从你我做起。

参考文献

[1]李君,曹琼辉.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相关问题研究[J].北方环境,2011,(7).

第7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摘要:河流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人居环境的主要因素,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河流水污染的现状,随后对河流水环境生态的治理提出了一些措施,希望能为保护河流水环境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河流;水环境;治理措施

作者:许亚宁(辽宁省昌图县环保局112599)

引言

我国的水环境生态不容乐观,尤其是我国的北方地区。我国的北方地区是指昆仑山—秦岭—淮河一线以北,气候为半湿润型。北方地区的水资源比较缺乏,其水资源总量占全国的19.9%;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仅如此,该地区的水污染也较为严重,根据国家环境监察数据显示,海河、辽河、松花江等水环境较差,水质不容乐观。

1我国河流水环境生态现状

我国的河流水环境可以概括为水匮乏和水污染并存。以我国的北方水环境为例,干流的水质通常优于支流,干流上游的水质优于下游的水质,经过城市时的水污染现象更加严重;经济发达地区的水环境比经济欠发达地区恶劣。河流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挥发酚和有机物,其次为积淀物中的重金属。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的利用率比较低,再加上北方地区的地表水流量比较低,因此,该地区的水质自净能力较弱。由于水资源缺乏和水污染,许多地区用水主要依靠河流用水,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加剧了水环境的破坏和河流的污染。

2我国河流水环境生态治理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河流水环境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干旱、洪涝灾害和水污染。这三个问题中,问题最大的就是水污染。由于政府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利用缺乏长期的综合考虑和开发,从而又进一步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和水资源的短缺。为了应对河流的水环境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2.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

河流是水资源的主要来源,国家层面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河流水资源的保护出发,加大治理力度。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一些水资源保护措施,比如水法、水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水环境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是,我们仍然有不少企业枉顾国家法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做出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比如偷排污水,导致许多河流污染严重,河流的下游居民无法正常用水。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应该联合执法,加大对中小企业不法排污的整顿和清理,及时淘汰落后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定期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一经发生,应当坚决取缔,对河流有重污染企业的新建、改建的相关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在审批、评价、验收等环节要把好关。

2.2加大宣传,提高污水征收费用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必须从娃娃抓起,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深入研究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和要求,确定合理的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应该在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区的河流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特点,确定发展方面和区域重点,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河流旁边的重污染企业,要果断关停或者整顿,直至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为了更加有效地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根据条件加快建设河流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该加大投资力度,对城市的废水和排不管网进行同步建设,适当提高征收污水处理费,减轻财政负担。

2.3提倡科技治理,提高科研开发和攻关能力

依托现代先进科技,加快减排技术推广和开发,启动一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推进减排技术的研发,依靠合理的管理和先进的技术来获取河流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和高水平,加速环保产业和产品的发展,提高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产品标准化,大力开发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

2.4排入河道的污染物要全面实施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控制就是以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控制区域排污总量,使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区域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往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是浓度控制,只要废污水浓度达标就可以排放,不管排放总量,这样其实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水污染增长趋势。总量控制的实施可以弥补浓度控制所带来的不足,首先总量控制可以有效防止污染源稀释排放,从总体上将水体中的污染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并且通过对水环境容量的分配,可以避免区域因新污染源而对水体造成污染。全面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河流水资源规划体系。

3结束语

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我们不能让河流成为排污场、垃圾场,有效地治理河流水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应该建立长效的河流保护和治理机制,彻底改善水环境质量,营造出美好的生态家园。

参考文献:

[1]匡亮,高华民.浅析城市河流水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3).

[2]王婧.浅谈城市河道水环境生态治理的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7).

[3]陆平.浅谈潮河河流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与对策[J].科学中国人,2015(11).

第8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邱庄水库;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护调度;应急预案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5-0139-01

一、工程概况

水库位于丰润区城以北20公里还乡河出山口处,控制流域面积52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1.09亿立方米,水库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总库容2.04亿立方米。1986年随着引滦入唐引水工程的正式验收并交付使用,邱庄水库成为引滦入唐的反调节水库,也是引滦入唐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水方式通过引滦河水入还乡河进邱庄水库,反调后由库区左侧大岭隧洞进口、通过引还入陡渠道工程引入陡河水库进唐山市区)引还入陡渠道工程:起始于邱庄水库大坝左侧4.5公里处的大岭陡壁下,全工程总长25.44公里,分别由大岭隧洞、新王庄隧洞、王务庄渡槽、南山岭隧洞、古人庄隧洞、输水明渠、姚庄电站等工程组成,设计正常输水流量40立方米每秒,设计年输水总量3亿立方米。详见水库流域图1:

二、防护调度的总原则

严格控制好污染源,防止由点、线污染向面污染扩散。

三、防护调度具体措施

当污水发生在上游河道时(即污染事件发生在迁西南观段至丰润区黄昏峪段),如果还乡河河道正在输水,则由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致电海委引滦局大黑汀水库管理处,要求立即关闭引水闸,停止向唐山调水,防止污水继续进入邱庄水库。待河道污水排除后,由应急监测小组对水质进行监测合格的情况下,再继续供水。如果污染源发生在水库周边,泄污、装载污染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水库水体污染时,应急监测小组配合地方政府立即进行水质监测,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治理措施;同时应急领导小组要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人力进行围埝截流,控制污染范围扩散;工管科协调上级部门控制入库流量和出库流量,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在污水过后,由应急监测小组对水质动态进行跟踪监测情况,适时关闭大岭出口闸门,防止污水进引还入陡河渠道。当污水发生在引还入陡渠道时,在应急监测小组对水质动态进行跟踪监测情况下,适时关闭大岭出口引水闸,由水污染应急领导小组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用物理方法,如直接打捞污染及被污染的物质;用化学方法,如活性炭吸附污染物质。

四、水库水体防护措施

在水质污染不断恶化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治理措施。

从水利部海委引滦局潘家口、大黑汀水库调水,用于水污染稀释,达到水体自然修复,从而改善恶化的水环境。

用化学与生物方法相结合,对污染区域治理(主要是)污染区后期的治理修复方法。

如果水库水污染十分严重,无法稀释,应立即将库水位降至59米(大沽高程)以下,在大岭进口修建临时挡水坝,不影响从潘、大水库向唐山市供水。

五、防护调度措施探讨

第9篇: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