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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住址_________。
立约人_________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因_________原因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因儿子/女儿尚年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儿子/女儿_________交由___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抚养协议,由邻居_________作见证人。
1.儿子/女儿_________由父亲_________(或母亲_________)抚养,直至年满16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母亲_________(或父亲_________)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3.双方仍与儿子/女儿保留父(母)关系,享有探望权,没有抚养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4.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立约人(签字):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法律依据】
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男女双方协议一方放弃要求另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人,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时,在不损害子女的财产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这种协议应当准许。但也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况:一、法院对此种协议可以公力干预。因为放弃抚养费的协议对社会的公序良俗有重大影响,出于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经济条件,如果其经济条件不是十分优裕,不能保证子女幸福生活、健康成长,法院对此种协议可以公力干预。最高院解释还规定:“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抚育费。对离婚案件中放弃抚养费的协议不但规定可以公力干预,而且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由父母一方基于亲权行使子女进行财产管理的权利而作出的合同,这个合同抛弃了该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财产权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证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对其应有权利进行损害。根据各国立法实践,亲权包括对子女的身上监护和财产管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其子女,原则上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而不及于身份上的行为,因为身份行为不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法定人或须人同意。”也只是指财产方面而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为权利人所处分的法律关系,不得为权利人所抛弃。离婚后,父母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未解除,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子女仍可以在必要时超出此协议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给付抚养费。
当然,子女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最高院子女抚养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以上条件应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
李庭银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文章屋网 )
女方:__________,女,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认识,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_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方于_年_月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年_月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
男方: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知识扩展]
一、协议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1、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协议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1、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关键词:离婚直接抚养、儿童最大利益、未成年人监护
1976年美国进行过一次全国性的儿童调查(NSC),结果表明14%的离婚家庭的儿童在过去一年内曾有过心理困扰,13%的儿童曾为此找过专业的咨询人员,因此美国儿童心理学家李·索尔克认为:对儿童而言,父母离婚对其造成的身心创伤仅次于父母死亡①。离婚已成为威胁儿童的最严重和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根据民政部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年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②。仅2009中国的离婚数量就超过200万,而根据历年统计数据,离婚占当年结婚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随着中国离婚率的逐年攀升,越来越多的儿童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如何让这些儿童成长在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环境里,使离婚对其的伤害降到最低是法律及制度应该关注的问题。“法律的首要目的是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在价值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③。对于儿童,社会除了应当给予关怀和爱外更需要从法律角度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2001年婚姻法及其后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优先考虑儿童利益”,但仍带有“父母本位”思想,在处理有关儿童利益的法律问题上并未明确规定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论文。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国际上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指导标准
“儿童最大利益”的表述最早可以追溯到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公约》,并在此后的多个国际文件中得到重申。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中提出:为保护儿童的利益制定法律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对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负有责任的人的指导原则,儿童的父母首先负有责任。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被认为是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认。关爱儿童是人类普遍的价值取向。《公约》特别强调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一个家庭或群体的成员来加以保护。正是在此意义上,儿童权利基金会执行主任詹姆斯·格兰特把公约称作“儿童权利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了一个国际性法律概念。
虽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规定为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指导标准,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国际性文件中,但“儿童最大利益”的涵义至今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为避免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私人自治,避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适用上的困难,必须明确法官用以衡量儿童利益的标准。美国对“最大利益原则”的解释是:通常被用于,当法院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哪种处判决和哪种方式最适合于儿童,哪一方更适合于照顾孩子。“最大利益”的决定往往考虑一系列与儿童环境有关的因素以及让儿童的潜能得到完全发挥。中国有学者将“儿童最大利益”归纳为:不仅考虑到儿童的近期利益,也考虑到其远期利益。不仅是物质上的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它是一种综合的利益。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体现的价值是将儿童从与成人对立的身份中解放出来,将其自然地看做人类的一份子,与成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社会价值。“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对待,承认并尊重其独立的权利,而并非将其视为父母的附属品和权利的客体。当然,考虑“儿童最大利益”时也应兼顾其他群体的利益,如“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有清晰的说明:子女并不是超越一切的,并不能凌驾于其他考虑之上,但是,它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二、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方确定的现实问题——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察
(一)立法上“儿童最大利益”的缺失
中国早在1990年就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该公约较早的缔约国之一。近年来随着儿童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国在涉及儿童利益的立法、司法中确立了“儿童优先”。但“儿童优先”并非等同于“儿童最大利益”。“儿童优先”的参照物是成人,当和成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而“儿童最大利益”不仅将儿童从与成人对立的二元关系中解放出来,还扩大了其权利范围,强调父母责任。在中国,不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没有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儿童权益保护法中确立,诉讼离婚中只轻描淡写地规定“考虑子女意见”,协议离婚中完全不考虑子女意见,立法上存在“子女最大利益”缺失。
1.诉讼离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可以看出,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相比下的改变有两点:一是注意到并非只有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有争议时才需要听取儿童的意见;二是10周岁的硬性年龄设计不一定符合儿童意思表达的实际,不利于儿童真实意愿的表示,转而规定:应当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可见,法律制度和程序设计上有一定进步,但这就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麻烦:一是适用上的混乱;二是儿童面临法官的询问可能受伤更深;三是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调查获取子女意愿的工作,因而实际上是由法官直接听取子女的意愿,而法官只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却不一定是儿童问题的专家,其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很难做到调查清楚,考虑全面。
2.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以看出,父母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离婚。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解决方案不一定最有利于儿童成长发展,并且儿童的意愿也得不到尊重与保护;儿童的财产往往也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儿童财产权通常得不到保护。一般情况下离婚父母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往往超过对子女利益的关心,存在父母一方可能以子女利益换取自己利益的危险。特别是双方都争养子女的情形,一方为了得到子女抚养权,很有可能答应对方有损子女利益的要求,比如不支付生活费,从而致使直接抚养方生活负担加重,不利于离婚后子女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如果将涉及子女利益的问题竟然完全交给父母决定而没有任何监督机制,子女利益完全没有保障与救济,子女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被抹杀,此时不存在“子女最大利益”。
(二)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确定上存在“父母本位”思想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未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为哺乳期婴儿的特殊需要,原则上由母亲作直接监护人。《子女抚养意见》第1、2条规定:2周岁以下子女直接监护不随母亲的特殊情况,其中包含母亲有不适合抚养的疾病或不良习惯、自动放弃监护权、父母双方协商三种情况。可见,只要母亲愿意可以不直接抚养2周岁以下的幼儿,法律不作任何干涉。按《子女抚养意见》规定,2周岁以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双方抚养条件相同时考虑祖辈的抚养意愿和家族香火延续。现实中城市夫妻离婚时大部分由母亲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导致女性贫困化和贫困女性化问题。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忽视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父亲和母亲同样的重要,重视父母利益、家族利益而轻视子女利益,是“父母本位”思想的反映。
(三)确定直接抚养方时重视物质条件而忽视儿童的多种需要
实践中如果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协议不成的,法官在判断谁更具备监护人条件的时候往往考虑的只是物质条件,而忽视了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多种需要。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着物质、精神、教育等方面的基本需要,直接抚养方的自身各种条件应能够支持其较好地照顾子女和促进子女的健康发展,才有利于子女最大利益保护。
三、对策与建议
(一)立法中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公约,缔约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既然是缔约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应积极履行条约义务,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我国立法中应当明确:离婚时确定直接抚养权时,在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共同行使监护权;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如果判决或协议不利于子女最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及监护监督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的利益改定。
(二)确定直接抚养方时“子女表达意愿”权利的设计
根据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参与影响到他们自身利益的司法、行政、立法的程序中去。英国学者道格拉斯(Douglas)指出:英国之所以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实施(由福利官员对家庭情况进行报告)这一措施,是因为父母不一定总能代表而儿童的最佳利益、双方之间可以产生利益冲突这一立场越来越得到了承认。英国1989年《儿童法》在利益清单中法院应考虑的因素之一规定“有关子女的可确定的愿望和情感是根据子女的年龄和理解力来考虑的——把每个子女当做人来看,通常,子女年龄越大,法院对其观点越为重视⑤。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受到社会专业组织的建议,比如:2001年4月1日成立的cafcass,专门为非协议离婚案件中儿童权益进行评估,向法院提供建议。英国《儿童法》第41条、4第42条还规定了诉讼监护人制度。诉讼监护人代替子女出庭,并向法院提供意见。法官会权衡子女的最大福利,并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子女表达意愿”权利的立法和司法规则应当如此设计:
1.有表达能力不一定要求达到10岁,“7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果子女未满7周岁,法院应当为其建立“最大利益”评估方案。2009年重庆出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规则(暂行规定)》根据规程,法院还将对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和感受的案件,或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材料难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弊做出判断的案件,委托有关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完成访视报告,并将其作为法官裁决参考资料。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2.建立诉讼人或诉讼监护人制度。人应当收集儿童最大利益的信息,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或诉讼人(或称诉讼监护人)的选择。
3.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参与或人参与到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一切司法、行政、执法的程序中,包括剥夺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选任新的监护人的法律程序。
4.协议离婚中父母协商时应当考虑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法官有权也有职责撤销有损子女最大利益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为确保子女最大利益的真正实现,一些国家采取了积极措施,如规定行政机关法院对父母的协议有权进行审查处理,例如《罗马尼亚家庭法》规定,父母双方就照管子女及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问题达成的协议须经法院批准方能生效;《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如确认协议对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甚至还有一些国家对协议离婚的适用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规定:要求办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没有子女。
5.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因此,除特殊原因外,法官不应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做任何心理干预,更不能轻易改变他们的选择。
(三)直接抚养方确定坚持“子女本位”
“近世的亲子立法中注重子女利益之保护,有转为子女本位的趋势”。⑥我国夫妻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确定坚持“子女本位”原则,有利于对作为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
第一,2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父亲直接抚养为例外。2周岁子女随母亲生活从生理学上来说是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加强婴儿与母亲的亲情联系更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哺乳期,相对来说不够具体,不利于法院判决,应当明确规定为“2周岁内属于哺乳期”。法律应当规定哺乳期父亲监护的例外情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现代亲子法中更强调父母义务而不是父母权利,因此前述情形下母亲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等。
第二,2周岁以上的子女的监护以协商确定为原则,判决确定为例外。立法上取消考虑香火承继的因素来确定直接抚养一方的规定,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立法应重视儿童成长中父母同等重要,明确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改变基于父母意愿的单向探望,实现“子女本位”下的儿童最大利益。
离婚协议书样本2016有孩子一
男方: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省__市 身份证号码:
女方:__,汉族,____ 年__月__日生,住__省__市 身份证号码:
男方__与女方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 __ 月 __ 日在__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两人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
1、儿子___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2、女方对孩子没有探视权,如果不遵守约定,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1、现金: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6.5 万元给女方,女方手里的存款归女方所有。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
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现负债共五万元,由男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所规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五万元给对方。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男方:
女方:
离婚协议书样本2016有孩子二
协议人:某某, 男,__年_月_日出生,住__市___路___号。
协议人:某某, 女,__年_月_日出生,住__市___路___号。
协议人某某、某某双方于__年_月_日在__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 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 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六、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
离婚协议的性质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的签订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