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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罚个别化;理论;制度;技术;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0-02
一、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先导
总的来说,理论对于刑罚个别化实现具有以下价值:
第一,理论确立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根本方向,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动力。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无论是通过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刑罚执行个别化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价值目标,还是自由、秩序、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都是通过充分地理论论证、以理性的方式在理论中被确立起来的。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具体的价值目标的确立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方向是从刑罚制定个别化到刑罚裁量个别化再到刑罚执行个别化,是从观念形态到规范形态,再到宣告形态,最后到现实形态的方向。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终极价值目标的确立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方向应是保护自由、维护秩序、捍卫正义。理论通过激发人们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的渴望、追求,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
第二,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前提条件。从刑罚形态上说,刑罚个别化的实现过程是从观念形态的刑罚个别化,向规范形态的刑罚个别化的转变开始的。而观念形态的刑罚个别化中的观念又并非个人的、模糊的、摇摆不定的观念,而是社会化的、确定的和稳定的观念,这种观念只能通过理论才能得到集中、普遍、完整和深刻的表达。因此,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前提。
第三,理论为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制度化的观念前提,为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提供指导,没有理论也就没有刑罚个别化制度。
第四,理论为充分发挥刑罚主体的能动作用,促进刑罚个别化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刑罚个别化是行为主体通过行为的互动而得以实现的,理论必然对不同主体的能动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并进而对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产生影响。理论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贯穿于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理论通过提高主体的理论水平、思维能力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产生影响。例如,司法人员理论水平和思维能力的高低不仅对于其准确理解刑法和刑罚个别化的影响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也会对其运用刑法的实践能力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二、制度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保障
制度有多方面的含义。它既指行为规范,又指由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所构成的总体。制度既表现为一种行为规范,又表现为围绕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和机制。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立法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执行制度等法律制度所构成。在社会制度体系中,法律制度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最直接,是刑罚实现个别化的保障。
刑罚个别化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实现也必然依赖一定的制度条件。
社会制度是法的摇篮。“在有任何社会生活制度的时候,刑罚都是必要而不可或缺的”[1] 。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会对法律提出不同的要求,并规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刑罚个别化的产生以社会制度的一定存在状况为基础,其发展也与社会制度的变革相适应。现代的刑罚个别化和现代的社会制度密切关联,实现刑罚个别化是现代社会对刑罚提出的要求。而且,现代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制度资源、制度保障,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对刑罚个别化实现可能导致的违背公正的各种后果起到了限制作用。
现代社会,社会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刑罚个别化却为世界上的很多国家所主张,并被作为刑罚原则和具体的刑罚制度在法律上被确立起来,这说明刑罚个别化及其实现获得了社会制度的支持。包括监狱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变革,使法律制度朝着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方向发展。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又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刑罚个别化既是一种刑罚原则,也是一种刑罚制度。作为刑罚制度,刑罚个别化属于刑法制度、法律制度的范畴。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因此,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既受基本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也与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密切相关。刑罚个别化不能脱离自首、累犯、缓刑等具体的刑罚制度而实现,其实施的状况直接影响刑罚个别化的实现程度。此外,人格调查制度是判决前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的制度,其对于准确量刑和有效执行刑罚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前提和保证。
三、技术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支撑
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技术条件,主要是人身危险性的测量技术,其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刑罚个别化的实现程度。
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的一般看法,人身危险性的最基本含义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而言,不存在人身危险性有无的问题,只存在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问题,因而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并不是预测其有无,而是测量其大小。龙勃罗梭第一次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对天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判定[2] ,但近代学派并没有专门提出人身危险性的测量问题。近代学派把犯罪类型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联系起来,通过犯罪类型来区分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依此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这种做法无法解决同一类型犯罪人中不同个体之间的人身危险性差异问题,因而也无法真正实现对不同个体的犯罪人实施个别化处遇。
随着人格概念被纳入刑法学视野,人格测量技术在人身危险性测量中的运用,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格的定义有很多,至今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人格概念。中国台湾学者杨国枢教授提出的人格定义被认为是一个比较确切、完整的、具有综合性的定义:人格是个体在其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此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等诸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
在近代学派的学者中,菲利是较早在刑法中引进人格概念的学者,并在龙勃罗梭的犯罪分类的基础上,第一个提出了人格矫治的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是研究犯罪行为人所需要的条件之一,但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菲利提出的以犯罪人的人格为依据,对罪犯进行人格矫治的前提是必须掌握犯罪人的人格,而这就要求对罪犯的人格进行调查,通过人格调查把握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即开始进行,比利时在监狱设立了对犯罪人人格进行调查的实验室,1936年成立后的法国犯罪预防高级委员会也曾设想在监狱设置机构从事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人格测量技术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有了巨大的进步,其测量的内容具体、多样,测量方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些测评结果的信度较高,如MMPI-PD全量表,共有163个条目,由11个分量表组成,其中涉及五类危险性人格障碍的分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都在0.60以上,加之前面提到的人格测量技术的运用所产生的主要成果,应当说,人格测量技术更加有利于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但是,人格测量技术还不成熟,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因此,仅仅依据人格测量技术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并不能达到完全实现刑罚个别化的目的。
技术为刑罚个别化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实现准备了必要条件,但技术并非万能,它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也是有限的。技术在发展,其发展为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提供技术支撑,但是,技术不管发展到何种地步,都不可能终结刑罚个别化实现的过程,也不可能解决刑罚个别化实现遇到的所有问题。
四、主体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承担者
我们所说的主体是代表国家和组织,以国家和组织的名义具体实施刑罚权的个人,包括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
主体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承担者。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是主体活动的结果,没有主体及其活动,实现刑罚个别化是根本不可能的。刑罚个别化的每一环节和阶段都要有主体的参与,并在其中发挥作用才能完成,在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整个过程中,主体通过不断地反馈、总结、概括刑罚实践经验来修正、完善刑罚个别化。因此,主体素质的高低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过程、程度和结果都有影响。首先,主体素质的高低影响对刑罚个别化的认识、理解。对刑罚个别化概念、原则的认识、理解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个别化能否实现,而这又与主体自身素质的高低密切相关。一个素质较高的人肯定要比一个素质较低的人更能准确和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最终要通过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具体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来实现,因此,对于立法、司法、执法人员而言,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刑罚个别化显得尤为重要。第二,主体素质的高低影响主体作用的正确发挥。刑罚个别化的制定需要考虑犯罪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要研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刑罚的关系等问题。刑罚个别化的裁量和执行虽然应当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但在法律不可能就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都作规定的情况下,主体必须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根据犯罪人的接受教育改造的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制约和影响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有很多,如制度、技术等因素,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主体素质就成为制约和影响主体能动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因为主体素质是主体在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其他因素要通过主体素质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全质量观 比较优势 制度 生态 社会
引言
本文所认为的比较优势即在以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劳动、资本二要素的基础上纳入更多要素(如生态制度、社会制度等)参与的比较优势。传统比较优势理论解释了一个关键及经典的问题即“为什么会发生贸易”,但伴随要素价格均等化的趋势,劳动、资本要素价格逐渐均等,这势必会影响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对该问题的解释力。说明在经典的“比较之比较”公理下,还存在着些许不足和需要修复的地方。另一方面,就质量而言,目前的国际经贸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关注商品质量本身,而是从质量中延伸出生态环保需求、社会性需求等相关概念。国际贸易质量标准应更好地与目前的需求相契合,形成新的比较优势,才能更好地为经贸发展服务。重新诠释质量,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已是当务之急。
文献回顾
质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质量标准)与贸易的关联,国内外学者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种观点认为货物的质量标准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正向效用。代表性的学者有Knut Blind(2006),他认为商品的标准会引发规模效应(即网络外部性),这将为产业贸易的发展提供基础,并且会引致更多的产业内贸易。DTI(英国工业贸易部)(2005)在关于标准(制度)对英国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中,充分论证了标准(制度)对英国经济的正向推动作用。1948-2002年期间,英国劳动生产率增长的13%是由标准(制度)贡献的。DIN(德国标准化学会)(2001;2004)通过数据模型,验证了德国的经济发展与标准(制度)有较大的关系,在标准工作上投入7.7亿欧元,带来的直接贡献超过159亿欧元。上海标准化研究院(2007)也肯定了标准(制度)对于贸易的促进作用,认为经济全球化将促使国际标准进一步演化为国际贸易规则。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货物的质量标准在具有正向效用的同时,仍存在一定的负向效用。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施用海、沙玮、高耀松(2009),他们在肯定标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认为标准的制定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限制进口、形成技术垄断。徐洁香(2010)认为标准在短期内会对经济产生负效应,长期来看则具有一定的正效应。Farrell,Saloner(1995),Katz,Shapiro(1985)从标准(制度)的路径依赖角度分析,认为标准虽然对经济有贡献,但是过度的路径依赖会降低这种贡献度,出现标准次优甚至更次的选择,使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负效应。Shy(1991),Kende(1991)认为如果标准形成贸易壁垒,将使得国内厂商获利而国外厂商受损。关于标准产生的效用孰大孰小的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标准的经济效果很难定量衡量,需要综合考虑,Gandal,shy(2001)认为标准效应取决于标准的规模效应和转换成本的相对大小,但Boom(1995)认为规模效应和转换成本难以量化和比较。
综上所述,学者们一致认为这种质量形式的制度安排对贸易是有影响的,并且是正向影响。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迄今为止,资料还少有涉及。
通过上述现状及研究状况的述评,本文拟在勾画比较优势理论历史渊源的基础上,提出多要素参与的比较优势,并进一步提出包含技术、生态、社会制度安排的国际贸易全质量观,形成新的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理论的历史钩沉、质量观及评论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历史钩沉
“发生贸易的原因”一直以来是国际贸易研究的主题及方向。最早贸易产生的雏形是以物易物、以互通有无为基础的原始贸易形式。随着剩余商品的增多,简单的以物易物形式难以承载丰富的商品交易活动,金银作为一般等价物出现(资本要素),扩展了要素观的内涵。具有代表性的是15-18世纪的重商主义学说,人们已开始认识到不仅仅只有劳动这一要素对经济起作用,要素的内容渐渐地丰富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时的英国作为资本积累的大国,急需一种理论来指导英国的发展,工业革命由此在英国开展,经济学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提出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的前身)。历史证明,亚当·斯密的观点在当时是正确的。但随着德美等国家的工业化革命发展,英国的优势地位受到了挑战,绝对优势理论地位不保。大卫·李嘉图继承了亚当·斯密关于贸易发生是由于两国要素相对价格的不同,但他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斯密的观点,即优势不是绝对化的,而是“比较之比较”的概念,这一提法一直延续至今。之后许多贸易理论,无一不包含“比较之比较”的思想。
总之,关于“为什么会发生贸易”,众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各自的诠释。从而形成了古典、新古典、新贸易、新新贸易理论的国际贸易理论体系。而该体系的形成,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比较优势的比较利益原则,体现了比较优势理论经典及超长的生命力。“比较之比较”的思想广泛地在各种国际贸易研究中出现。
但同时比较优势理论存在着解释困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相对自由市场经济下,在“技术外溢(Technology Spillovers)”,“干中学(learn-by-doing)”的影响下,要素的价格有均等化的趋势。要素的价格均等化,意味着产品价格相对地均等化,产品将失去比较优势,故学界也展开了呼唤新的比较优势要素、全要素论等,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之上的竞争优势(林毅夫、李永军,2003),故比较之要素亟待进一步广义化。
(二)质量观
质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广泛地运用于贸易领域。科学质量观的形成,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商品的质量,从而促进经贸的发展。ISO(世界标准化组织)对质量给出的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一定义是从 “特性”和 “要求”两者之间关系的角度来描述质量的内容的,即某种事物的“特性”满足某个群体“要求”的程度,满足的程度越高,就可以说这种事物的品质越高或是越好,反之则认为该事物的品质低或差。
依据质量的定义,本文认为品质应包含供需两重含义。从供给面看,主要体现为商品品质标准;从需求面看,具体体现为品质要满足市场消费者对质量技术性、生态性、社会性的需求;通过供需双方共同决定商品的质量。
(三)比较优势质量观的评论
比较优势和质量观(一种制度安排)的交集在于相对价格,即“比较之比较”。比较优势的相对价格差异是导致国际贸易发生之原因,而质量观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演化过程中,其演进动力依然是相对价格的差异。简言之,即在传统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质量观作一个制度要素上的拓展,通过相对价格的差异,从而形成新的比较优势。
诺斯与托马斯(1973)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论证了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原因,并认为这种制度激励是完全有效的。但之后诺斯(1981)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否定了这种绝对的完全有效的说法,并认为相对价格仅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影响因素。再后来诺斯(1991)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对于相对价格赋予了更多的含义。我国学者黄少安(2004)认为只有当演进主体预先预测出这种相对价格变化的趋势,并进行制度创新使其最终结果获得经济效益时,变迁才有可能发生。这与国际贸易之动因不谋而合。
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孙杰(1997)详细说明了不仅只有传统的比较优势,才能促进经贸发展,并认同诺斯的制度促进论。比较优势质量观正是一种既基于比较优势又基于制度的新型比较优势形式。
比较优势质量观之所以目前提出,还在于在传统观念当中,对于质量的理解即技术相关性指标,认为质量即技术标准,而忽视了质量使用价值中,满足人的需要的社会属性,一味的追求商品的自然属性。质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才被提出,还在于“制度”并不是传统经济理论当中的重要要素,并且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而进行的研究。在以牺牲生态、社会效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当中,质量的内涵需要得到全新的诠释,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质量观带有明显的工科色彩,这为比较优势质量观的研究带来一定的阻力,并且质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难以进行量化研究。但是一个观念、一个概念、一种方法的提出,初始阶段不可能是完美的,需要提出后不断地修正和补充,应该认识到全质量观的提出的理论价值及较高的实际应用性。
形成比较优势之要素
(一)基本假设
制度经济学的一大贡献是把制度作为要素纳入经济学的研究。本文从西方经济学“经济人”的假设中,结合目前社会的需求和人性的假设,将原有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修改为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追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社会人”。并且对传统的规模报酬不变的经济学假设修改为规模报酬递增,这符合制度要素在经济中的实际效果。
(二)形成比较优势的要素之一:技术制度
技术制度,即质量技术制度,具体为商品的技术指标。通过技术制度的提高,能降低商品的生产成本,形成比较成本优势。历史上英国正是依靠技术革新获得比较优势,从而成为当时的世界霸主。
地理大发现时期,贸易体现为西方列强的殖民贸易,期间英国等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资本,并诞生了重商主义思想。工业革命时期,伴随着资本的积累,工业技术发生了质的变化。英国学者大卫·李嘉图论证当产品的生产成本具有比较成本优势时,应专一生产并出口具有优势的产品,即能获得额外的贸易收益。德美在英国崛起的影响下,发动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促使德美的崛起。技术要素在工业革命时期显的格外重要。
技术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通常为符合目标市场国的标准,符合标准进入,不符合则禁止。表1列出部分产品主要出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即符合这些标准,并且超越这些标准,才能形成商品的比较成本优势。从表中可以看出欧、美、日、韩对我国玩具、纺织、食品、机电行业有着较高的技术要求。只有通过质量技术标准的提升,才能更好地符合主要目标市场国的技术标准要求,在品质技术标准形成中,各国相继开展技术竞赛,试图通过技术的革新,获得比较成本优势,占领世界市场。技术标准主要体现为技术不断更新,相对劳动成本下降,形成比较成本优势。
(三)形成比较优势的新要素之二:生态制度
产品具备比较成本优势,给出口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贸易双方的摩擦,出现了以生态为由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源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上,世界开始关注贸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随着生态环境在贸易中日益重视,生态要素作为一种内生化的要素纳入产品的生产过程,形成生态制度。生态制度与技术制度共同作用,形成包含生态制度的技术制度。目前生态制度主要局限于生态环境的认证、通报的形式,如欧盟目前已经在商品中开展生态设计认证,美国也开始了产品的能源节约计划,德国亦开始关注产品的生态环境问题,试图把生态标准纳入产品的生产标准当中,如G/TBT/N/DEU/9关于生质燃料及化石燃料法案,G/TBT/N/DEU/8关于促进生物燃料使用规定的法规草案,G/TBT/N/DEU/10关于生物燃料可持续生产要求的法令。
生态制度在这一阶段,体现为通过实施生态标准,使商品的附加使用价值提升,形成比较竞争优势。
(四)形成比较优势的新要素之三:社会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制度不仅体现技术、生态的诉求,对于商品的社会福利亦有要求,即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物的因素、环境的因素,还要考虑人的因素。社会制度综合体现为技术制度、生态制度、社会制度的三者动态耦合。社会制度在这一阶段,在上述制度的作用下,形成广义比较优势,既包括比较成本优势又包括比较竞争优势。
目前关于社会制度的实践,主要体现为认证的形式。目前国际标准认证有向生态化、人文化演进的趋势,如表2所示。
“全质量观”的提出
质量是商贸活动中永恒的话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劳工权益亟需改善的背景之下,商品质量被赋予了更广的含义。如何使技术、生态、社会三大属性要素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全质量观”的提出,是一种基于制度研究之下的,利用比较优势来诠释的,一种全新质量制度安排。通过“比较之比较”的方法,发现制度优势(如规模化优势),寻找“全质量”的优势之所在。
所谓“全质量观”,即将生态、社会福利制度要求内部化,并与技术制度作为影响质量的核心要素。即在质量诉求当中,有技术制度、生态制度、社会制度的要求,三种制度有机耦合,从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全质量”概念。
全质量观实现的困境还在于,如何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生态环境日益破坏之间的矛盾。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发生冲突如何协调的矛盾。短期发展与长期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全质量观强调将空间负外部性内部化,将生态、社会制度纳入比较优势的形成中,使得环境成本内部化,社会治理成本内部化,从而起到调节上述矛盾的作用效果。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克努特.布林德.标准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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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洁香.标准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价格月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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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的发展促成词汇的发展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无时无刻不受到礼会发展的影响,词汇的发展更是如此。社会的任何变革、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会在词汇的变化中映射出来。因此,也就使词义发生了变化。
1 社会制度的影响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制度的更替和变革是不同历史阶段的重要变化。每一种新制度的产生,都会伴随着各种新事物的产生,每一种旧制度的消亡,也伴随着一些旧事物的消失,这些变化就带来了新词的产生、旧词的消亡、词义的变化等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例如“奴隶”、“奴隶主”、“皇帝”、“嫔妃”、“佃户”、“姨太太”、“资本家”、“工会”、“党委”、“特区”、“独联体”、“联合国”等,这些在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形成的事物名称的兴衰存亡,是社会制度变革在词汇中的反映。
2 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科技水平的提高,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从而产生了相应的新词。例如“印刷”、“火药”、“汽船”、“饯庄”、“车间”、“火车”、“信用卡”、“电焊”、“按揭”、“VCD”、“克隆”、“因特网”等。这些词都是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适应新事物的需要而产生的,没有新事物的出现,也就没有这些词的出现。
3 社会交流的推动
任何一种语言,在与外族的社会交流中,都会受到外族语言的影响,吸收一定数量的外来词语,以丰富本族语言的词汇系统,增强自身语言的表达能力。在汉语的发展过程中,就有几个较大规模地吸收外来词的时期。例如,中古汉语由于翻译佛经,从梵语中吸收了大批佛教词语,如“佛”、“罗汉”、“阎王”、“菩萨”、“执着”等。到了今天,我国的改革开放制度使国门敞开,国外大量的新事物、新思想涌入人们的生活中,更是掀起了又一次吸收外来词的,例如“迪斯科”、“卡拉OK”、“欧佩克(OPEC)”、“艾滋病”、“托福”、“伊妹儿”、“克隆”等等。这些外来词的产生,都来源于社会与社会之间的接触和交流。
社会内部的各个方言群体也会在接触和交流中对共同语造成影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哪种方言影响较大,取决于这个方言群体在这一阶段的政治影响力、经济影响力和文化影响力。比如,普通话是以北方方言为基础确立的,这与北方地区在历代政治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是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粤方言中的一些词语一度成为时髦语言,甚至有相当数量的粤语外来词汇进入了普通话,例如“的士”、“作秀”、“派对”、“克力架”、“按揭”等,这与香港地区的经济发达和广东地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也是分不开的。
二、人们认识的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人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化。这些都在语言中尤其是词汇体现出来。
1 概念的变化
概念是科学在一定发展阶段上所认识的某一类客观对象的全部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一切复杂的联系和关系。人们对某些概念的认识逐步深化或提高,直接导致了词或词义的变化。在客观事物早已存在的前提下,由于认识的提高,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会产生一个新词或新义。例如“病毒”、“抗体”、“原子”、“纳米”、“染色体”等等;抽象词语的产生也是由于思维能力的提高形成了新的概念,如,“规律”、“世界观”、“觉悟”、“灵感”等等:如果人们对概念的认识从肤浅到深入,或从错误到科学,则会带来词义的发展。如,对“太阳”词义的认识是从肤浅到深入的,对“闪电”、“心”等词义的认识就是从错误到科学的。
2 观念的变化
观念是指词所反映出来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感情态度。观念的变化可以带来旧词的消亡、新词的产生和词义的变化。比如,用以称呼妻子的“”、“糟糠”等词反映出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些词已经不再使用了:从“老妈子――保姆――家政服务员”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人们对这一行当的歧视性态度逐渐发生转变:有些词的词义并没有什么变动,但观念的变化却导致了词义的隐含意义的变化,如“离婚”这个词,在过去人们的观念中,是“谈虎色变”,颇受非议的,而随着开放意识和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的这些隐含意义已经逐渐淡化了。
三、词汇发展的语言内部原因
词汇发展的语言内部原因,是指语言系统内部根据客观需要进行自我调整,从而带动了一部分词汇的发展变化。
语言是一种交际工具,它的根本职能就在于顺利完成交际。当社会的发展对语言的交际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语言的交际能力又不能满足这种要求时,就阻碍了交际的顺利进行,这时,某个词汇要素就会发生变化,同时,这部分的变化又可能导致它与其余部分的平衡关系遭到破坏,于是,另一部分就会发生相应的连锁变化,从而在各部分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平衡关系。如,“江”最早的词义是特指“长江”,后来,词义扩大为“大河的统称”,这种变化带来的直接问题是,特指“长江”时该怎么称呼?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义项并存后,产生了后来的“长江”一词。而“江”扩大后的词义又通过与其相应的词素构成了更多的下位词“珠江”、“黑龙江”、“岷江”等等。词汇系统的这种自我调适能力,保证了词与词、词义与词义之问的协同关系,使得词汇系统不会因一个要素的改变而瓦解。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和有序。矛盾的不断出现和不断解决,会推动词汇的不断发展。
语言内部的原因还包括书面语内容对词汇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 卢梭道德观 我国道德教育 意义
卢梭是十八世纪的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在他所著的《忏悔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文章著作中,都或多或少地透露着他对社会、政治、人性、教育、道德等方方面面的思想。卢梭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文艺复兴过后,人性开始复苏,社会正在转型,他面对动荡的日益腐化的文明社会,从道德层面上对旧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进行批判并试图构建一个理想的道德国度。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其道德观的再次认识和思考,乃至质疑。
一、对卢梭道德观的认识
卢梭认为要讨论道德问题,必离不开政治问题,正如他所说:“企图把政治和道德分开来研究的人,结果是这两种东西一样也弄不明白。”[1]可见,他将政治看成一个国家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而将道德看成这个国家治国的重要手段。那么,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就不难看出他的道德观的核心即是政治。而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群众是平民,也即是说平民才应该是一个国家持久存在的主要力量。那么要组织起一个偌大的国家,安定好广大的平民,就需要一种先进的或卢梭所称的“自然的”秩序,作为国家政治的载体。卢梭为了挽救沦丧的国家道德意识,提出了两条重要的途径,即公民宗教与道德教育。
(一)政治是卢梭道德观的根本,也是其道德思想的目的。他认为,是封建的社会制度导致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变异,从而使得人类本性的变质,使人们善良的本性扭曲异化,他说:“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了。”[2]他将没有被社会所污染的人比喻为“自然人”,而将受到社会习气玷污的人比喻为“文明人”,由此将“自然人”与“文明人”做对比,认为是自然状态下的平等使得人善良,而是文明状态下的不平等使人变得丑恶,所以他便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自由平等”的思想,均作为反抗当时封建制度的响亮口号。如果说人性论是卢梭道德观的基石,那么封建社会制度就是基石腐化的根源。
(二)平民是主要力量,是道德同情的真正对象。卢梭认为世界、社会是由平民百姓所构成,“是人民构成人类,……人数最多的等级就最值得我们尊敬”。[3]“如果把所有的国王和哲学家都除掉的话,在人民中间也不会觉得少了什么人,而且种种事物也不会因此就变得不如从前的好”。[4]虽然这种说法只是从量上勉强可以作为支撑其论点的论据,但难免有些偏激,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卢梭的确看到了道德观念中极其重要的情感因素――同情。他认为“善”是来自贫民的,“不是在达官贵人绣金衣服下面,而是在庄稼人的粗布衣服下隐藏着力量和一颗善良的心”。[5]这也是后来为什么他提出要对富人进行贫民教育的理论基础。从而他指出要对遭受苦难的穷苦人民给予同情心和爱心,因为“人在心中设身处地地想到的,不是那些比我们更幸福的人,而只是那些比我们更可同情的人”。[6]也只有与平民感同身受他们的痛苦,才是真实的、可靠的,因为我们经历过痛苦的遭遇,就会同情比我们更苦难的人民,而帝王将相则只是依靠世袭享有名誉与地位与金钱,并没体验过真正的痛苦,就无法同情贫民。卢梭的这些对平民同情的理念虽说偏激,但却在那个时代能够站稳脚跟,因为在那个急速分化的社会中正需要这些对贫弱者的同情和关怀来作为消除特权、等级的价值观念取向。
(三)社会秩序是政治的载体,也是对其的扩展说明。卢梭并非真正反对文明,而是反对文明社会中的混乱的状态,反对因为文明、科技的发展而给社会带来的众多冲击。他指出:“随着科学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德性也就消逝了。”[7]卢梭崇尚“自然”,崇尚不被人为破坏的“自然秩序”、“自然状态”,是“各安其位”的状态,“大自然是那样的和谐,那样匀称,而人类则是那样混乱,那样没有秩序!万物是这样的彼此配合、步调一致,而人类则纷纷扰扰、无有宁时!”[8]那么按照卢梭的理论推理来看的话,应该是这样的:有秩序,或说遵循“自然的”秩序,就会有安定平稳、各司其职的社会,没有特权、没有欺压,那么人类文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从而就没有了“自然人”与“文明人”的对立,最终人类的本性也就回归到了善良美德。但其实这并非像数学公式一般可以推理得出的一个精确、科学的结果。而只是依靠思辨来推理,将人类本性变质或道德沦丧败坏的原因追根究底到了社会制度之上,太过武断与简单,但仍旧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制度的确是其变质腐坏的重要因素或表现。
(四)挽救社会文明继续腐化、人类道德继续败坏的两条重要途径,即公民宗教与道德教育。卢梭虽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但他所指的“公民宗教”并非“宗教”这个专有名词所指代的特殊意义,而是注重人人都应有自己的信仰,拥有所处在这个社会中进行自我约束的信仰,可以是信仰上帝、信仰自律等,卢梭写道:“一旦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而生活时,他们就必须有一个宗教,把自己维系其中,……假如它不曾被赋予一个宗教,它也会为自己制造一个宗教来。”也正是这个缘由,卢梭“制造”了“公民宗教”,即从他的道德观念来看,多是指一种安定、公平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如果说“公民宗教”是卢梭所提出的对挽救道德的强硬措施的话,那么“道德教育”就是他所提出的相对怀柔的措施。因为卢梭认为在一切有益于人类的事业中,教育是第一位的。卢梭根据人的自然发展的过程以及不同年龄时期个体的生理、心理特征来划分,将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从出生到两岁为婴儿期,教育以锻炼身体为主;从两岁到十二岁为童年期,卢梭称这个阶段为“理智睡眠期”,主要进行感觉教育;从十二岁到十五岁是学习知识的时期;从十五岁之后才是道德教育和情感教育的时期。并且他还通过《爱弥儿》这本富有哲理性的小说来明确地指出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富人家的小孩,因为“富人从他的化境中所受的教育对他是最不合适的,对他本人和对社会都是不相宜的。……而穷人是自己能成长为人的”。[9]并且他认为,培养一个富有的人就是抢救了一个为偏见所牺牲的人。[10]
二、对卢梭道德观的思考
纵观卢梭的一系列著作,大概了解到卢梭对于构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核心概念,即是“有序”,并且他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提出了对儿童进行“自然教育”,而对公民进行“公民教育”。因为他认为人的天性是善的,那么教育就应该是发扬善端、至少是不会腐坏人性的,所以他也提出“消极教育”的原则。他反对成人对儿童进行过多的干涉,而是要顺应儿童的天性来进行教育,就算儿童犯了错误,也应该由他自己去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但对于成人就不同了,我假想,卢梭是否将成人看成是自然教育失败的产物,所以才提出“公民教育”。因为“公民教育”的核心是通过他所谓的与“消极教育”相对的“积极教育”,也即“积极干涉”来扭转已被扭曲的心理,其根本就是依靠法治与德治。那么,上文所说的“有序”作为理想社会建立的核心概念,它得以建立的方式就是“德治”。所以,可以说卢梭想要建立的理想社会,是一个“道德有序”的社会,而这个“序”又并非现实中看得到或说得清的“序”,而是一种“感受”,一种趋向做出善举的感受。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使命感”、“愧疚感”、“内疚感”、“怜悯感”等。因为在他的理想国度中,人性之初是善的,而教育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外力逼迫的情况下,人是受其本性来指使做出行为的,而这种“善”就是所谓的“道德感”。
但卢梭在宣扬道德应该自由的时候,又强调要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中。卢梭“把道德融入了法律体系……强调道德只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得到强化”,[11]但同时又指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助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12]按道理,道德可以自由,而且应该完全是依靠人的自由意志去实现、完成,道德与自由的关系也应该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关系。但卢梭也指出要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中,可法律原本是一种维护自身权利与监管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工具,是维持一个社会有序进行的武器,那又如何可以做到道德与自由并驾齐驱。这是否是卢梭本身自我矛盾的看法,又或者说,他是一位悲观的政治道德观者,既希望道德可以由自由意志施展开来,又苦于自由意志容易散漫而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又或者说,不能用“自由”这个名词来与道德相提并论,而应说“道德与自律”反而更为贴切些,那与“自由”似乎相距甚远了。
三、卢梭的道德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意义
卢梭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的思想虽然受到时空的局限,但对现世我国的道德教育的意义非常重大。尽管都是身处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制度中的人们,拥有的观念却是大不相同,持有的道德观也是千人千面,那么在总体的大局的道德原则不动摇的情况下,应该对待身份、职业、能力不同的人们所赋予的道德底线也有所不同。这也许才可以实现自律,做出自己可以力所能及的道德行为。
针对我国的高等学校而言,需要的是一种情感的、理想的道德教育,如今面对许多大学生轻视他人与自我生命的事例,我们需要反思,作为引领和净化社会风气的学府怎会反倒让人们失望。这源于我国多年的书本教育,只在书本上对道德教育纸上谈兵,没有给学生足够的机会去践行其道德观念,空而大的道理不少学生可以从口中涓涓流出,一旦要落实却成了多数的观望者。究其根本而言,他们是缺乏对未来社会的理想,缺乏对理想国度的构建,以及缺乏与所处社会相应的责任感。或许我国的教育应适度采用卢梭的“自然后果法”,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参考文献:
[1][2][3][4][6][9]卢梭.爱弥儿(上)[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312,1,295,296,292,27-28.
[5][7]卢梭.论科学与艺术[M].商务印书馆,1963:9,11.
[8]卢梭.爱(下)[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402.
[10]赵立坤.卢梭道德观简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日趋成熟.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然而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该文通过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重属性:通性—危害社会秩序;特性—影响体育发展.同时尝试给出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以供参考讨论。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第一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准确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第一,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绝对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第一,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生态文明建设当中的公平就是让人们共享生态文明的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美丽中国的成果。公平是一个社会性评价概念,它是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自己的投入和产出平衡所作出的一个主观评价。
生态公平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理论支点和实现方式。生态公平涉及到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解决。维护生态公平需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作保证,同时还要建立具有普世意义的生态公平价值观。
(来源:文章屋网 )
在我国,一个完备的邮政学体系尚未见当形。究其原因,既有邮政传统做法和体制的制肘,又有邮政内部的缺陷、不协调等消极因素的影响。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多方面作出努力进行综合治理。我认为,立即着手开展比较邮政学的研究,合理借鉴别国邮政的有益经验,充分运用比较邮政学研究的成果,对于发展我国邮政事业和邮政学,都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开展比较邮政学研究有助于改进和完善我国邮政事业,促使邮政学尽早建立。任何一个国家的邮政,从一定程度上看,都具有可资借鉴的一面。历卑上,邮政也确实在相互借鉴中相互推动,促使各国的邮政不断前进和完善。例如,使用邮票作为邮资凭证是从英国开始的,尔后各国邮政相继仿效,这就是典型的借鉴,使用邮票也就成为世界邮政进步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可以说,世界各国邮政之间相互吸收,相互借鉴是一种普遍现象。当然,吸收或借鉴都是建立在比较研究基础之上的,而不是盲目的照搬。通过比较邮政学的研究,正确把握邮政的发展规律,优化我国邮政体制;发挥比较邮政学研究对我国邮政改革积极的导向机能,从这些角度看,它有助于邮政改革的有序进行,丰富邮政学内容。其次,开展比较邮政学研究,有助于我囚邮政对外开放的迸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邮政涉外的交往中,邮政经济问题、业务间题会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国邮政有相应的调整和适应功能。在制定国际邮政通信经济、业务等规定时,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又要参考国际公认的惯例,吸取先迸的方法、准则。这就需要运用比较邮政学的研究成果,去指异邮政的具体工作。
二、比较邮政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特征
比较邮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邮政情况。具体讲,主要内容有: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邮政之间的比较研究;同一社会制度国家邮政之间的比较研究;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管理体制困家邮政之间的比较研究;同一地区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之间的比较研究;同一国家在同一历史}于寸期不同通信体制邮政之间的比较研允等等。比较邮政学的比较研究方法,可分为宏观比较、微观比较、条文比较与功能比较等等。宏观比较是对各国邮政总体之间或者在各个社会制度的邮政整体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则是对邮政的局部问题或某项制度、规则、法律条款的比较。例如,可以对邮政立法、邮政管理体制、邮政经济运行机制等内容进行比较,也可以对邮政部门在本国的社会地位、邮政用户的构成等进行比较。条文比较是对邮政的具体条文从概念内容上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则致力于邮政的行为、动机、存在意义、社会效应以及对他国的影响等内容开展比较研究。应该指出,以上的比较方法,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运用时要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有的还应该结合起来使用。
比较邮政学有五项基本特征:1.比较性比较邮政学是以比较不同的邮政体系为主要特征的方法和学科。2.世界性比较邮政学着眼于研究各国的邮政,其范围大至不同的体系,小到各国邮政通信的某一具体制度的比较。由此可见,它的研究对象不限于一个具体国家的邮政,具有世界性。3.多重性比较邮政学不仅要研尤邮政的内容、形式,而且要研究邮政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要研究邮政的渊源和历史,而且要研究邮政的现状和未来。由此可见,比较邮政学是一门具有多重性能的学科。4。综合性比较邮政学研究的资料,是以各国现存的邮政资料为依据的,只能在现有资料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所以它又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5.借鉴性现代各国的邮政,尽管内容不一,体系结构并非十分成熟,但基本上都自成一体。并且又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的。因此,比较邮政学对邮政建设发展起着指引借鉴的作用。
三、比较邮政学研究中应遵循的原则
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邮政学,在比较研究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理论指导的原则进行比较邮政学研究,掌握邮政的发展规律,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第一,认识邮政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因素,第二,揭示邮政发展的规律性;第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比较研究中必须从具体问题入手,实事求是地进行;第五,理论联系实际,使比较邮政学理论在研究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2.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即指所比较的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或某些本质上的共同点。就是说,对于不同历史阶段的邮政,只有在同一国家或体系范围内才能进行比较,对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邮政,只有在同一社会历史形态或历史时期范围内才能进行比较。否则,比较就没有什么价值。3.客观性原则比较研究工作者要跳出各自的小天地,超脱于被比较国家的邮政领域之上,站在更高的角度,综合地研究比较其异同和规律。如果只按照某一局部的特征来看待一国的邮政,或将一国的邮政当作评价另外国家邮政的参照系,都难以得出真实的结论。遵循客观性原则,还应该特别注意在比较研究中遵重客观资料的真实性,在决定取舍时不能顾此失彼,以防挂一漏万。更不能凭想象作出草率的结论。
四、比较邮政学的体系结构
关键词: 中俄差异 社交称谓语 文化透析
2013年对中俄两国来说,是一个硕果累累的年度。中俄两国签署了数十份协议、备忘录和意向书,这些签署文件表明两国之间的互信水平不断提高,未来各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巩固。同时,2013年是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在此框架下两国举办了约200场活动,特别是“百名俄媒体记者访华”及“百名俄旅行商访华”活动,都对中国旅游资源起到了极为有效的推广宣传作用。
随着俄罗斯游客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两国人民面对面的交往机会日益增多,见面交往如何打招呼成了一大难题,这之间的差异着实让人困惑。本文就中俄社交称谓语进行对比,分析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下称谓语差异形成的原因,有助于人们克服跨文化交际的障碍。
一、俄汉社交称谓语的对比
1.姓名称谓语对比
汉语有关姓名的称谓灵活多变,可称呼“姓+名”、“名”、“姓/名/姓名+称谓词”,还可称呼“老+姓”或“姓+老”。如人们可称“王晓红”为“王晓红”、“晓红”、“王女士”、“晓红女士”、“王晓红女士”、“小/老王”。称谓不同,体现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
俄罗斯人的名字由三部分组成:名+父称+姓。俄语姓名的称谓由于年龄、身份、场合不同而各异。孩子之间用小名,学校的学生之间用“大名”或用“姓”,学生对老师用“名加姓”,同事之间一般用“名+父称”,关系密切可直呼其名,但不用小名+姓。
2.职衔称谓语对比
汉语中一般能够表示职业、职务、职称等社会地位的象征词都可用于称谓。职业称谓如老师、律师、医生等;职务称谓如厂长、部长等;职称称谓如工程师、教授等;头衔称谓如将军、博士等,林林总总,几乎无所不包。除单用外,还常与姓名连用(姓/名/姓名 +职衔),以示认可或尊敬。绝大多数社会中人都有自己相对的定位和特定的职衔称谓。
俄语中职务称谓一般是职务、头衔加姓或职务、头衔加名加父名。如总工伊万诺夫,会计师蒲诺娃。俄语中的正副分得很清楚,如经理叶甫盖尼伊万诺维奇、副厂长瓦西里耶夫。同事之间直接称呼姓,一般社会交往中“名+父称”是比较常用的表示礼貌和尊重的一种称呼[1]。
3.泛称称谓语对比
汉语中的通称有:先生、女士、小姐、朋友、兄弟、姐妹等。根据性别和年龄,以及两者关系加以区分。俄语在前苏联时期称同志居多,男女通用,也可称男公民、女公民。前苏联解体后,人们越来越多倾向于称先生和女士,如伊万诺夫先生、谢尔盖耶娃女士。在俄罗斯,对女性最常用的称呼为姑娘,有趣的是,对象不只限于未婚女性,还可以指已婚妇女,甚至年长的女人也很受用,即对年龄没有特别的限制。
汉语和俄语都有零称呼语。如汉语的“喂,嗨”等,俄语的“阿寥”等。在中国,零称呼语须谨慎使用,这是因为,在大多情况下,零称呼被认为是不礼貌的,特别是晚辈对长辈。然而在俄罗斯,交谈中无论发话人和受话人之间是什么关系,零称呼语都是可以被接受的,某种程度上,零称呼反倒体现出两人的几分亲密和亲近。
二、透析俄汉社交称谓语差异形成的文化因素
社交称谓语与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属于言语礼节范畴,是一种具有浓厚民族文化色彩的语言现象。社交称谓语实际上是本民族的语言现象和民族文化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外在表现,留下了很深的文化烙印。所以,了解两国各自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显得尤为重要[2]。
1.宗法观念与法制思想的不同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农业时代,整个社会是以家庭为基础。由血缘、婚姻纽带关系维系成的宗法性结构,不可避免地,中国已成为一个宗法观念极强的民族。汉语中亲属称谓语使用的泛化现象,把家庭本位向外推衍,以亲属称谓称呼非亲属人员,反映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利用亲属称谓拉近彼此关系 、表现亲密的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把家庭本位向外推衍,以亲属称谓称呼非亲属人员。这种称渭可使交际双方有亲近感,从而缩短双方的距离,增强交际效果。
俄罗斯也经历过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存在过农奴制和封建宗法关系,但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俄罗斯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深入人心。受这种法制思想的影响,俄语中的社交称谓语相对简单,人们对家族的标志“姓”没有很深的概念,但对名字和父名很重视。但俄语亲属称谓泛化的现象远没有汉语普遍,在各种社交场合,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非亲属成员很少用亲属称谓互相称呼对方。
2.等级制度与宗教影响的不同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宗法社会,不仅在家族内部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整个社会亦是如此。在中国悠久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官职体系,这必然就有了不同的职衔称谓。因此,中国的这种严格而又复杂的等级制度,使得社交称谓的名目众多,林林总总,形形。
西方社会由于在封建历史时期实施的是宗教政治,而非官僚政治。教皇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超过了各级宗教组织的势力,甚至远远超过了国王所统治的官僚政府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官衔自然就不像汉族人那样看重,社交称谓中多用首名、教名,姓氏名字多源于《圣经》[3]。
3 .社会制度和价值取向的不同
社交称谓是“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礼仪之邦,古代礼仪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种社会制度。中国封建制度下的礼仪规范强调尊人卑己的礼貌准则[4]。这种社会制度压抑人的天性,导致人们在自我价值评判上对自身才能、天赋做出的有意贬低和压抑的自谦心理 ;喜欢贬己扬人,抬高对方,表示对对方的尊敬。这种社会行为准则反映到语言上,就是严格区分敬称和谦称,由此产生的诸如“卑、鄙、敝”等自谦词和“尊、令、贵”等敬他词不胜枚举。直到今天,人们仍然受这种价值取向的影响,讲究谦虚恭敬敬语和谦语仍被称为中华传统美德[4]。
俄罗斯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追求人人平等、自由。人们在人生的价值取向上注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形象、自我意识、自我表现和自我肯定。他们个性张扬,强调自我独立精神下的平等意识,亲族观念相对淡薄,表现在言语交际的社交称谓语上,敬语、谦称少之又少,称呼相对简单,少规矩。
三、结语
总之,语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交称谓语,必然受到社会诸要素的制约。现代社会处于文化多元的新时代,国际交流频繁,任何一个种族、民族或文化群体,不管其自身的文明程度怎样,其都拥有一个固定的文化判定模式,即以自己的文化判定模式为标准,判定不同文化群的行为规范是否正确或恰当。来自不同文化本经的人们走到一起,交际必然会出现故障,人们只有在了解对方文化的前提下,才能精准地使用语言、运用语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政治、经济合作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苏妍.中俄跨文化局交际语言初探[J].咸宁学院学报,2010.9
[2]毕继万.胡文仲.文化与交际[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4.
【关键词】“发展极”社会;经济增长;社会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前后6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发展态势,发展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的修正、发展、创新。
面对区域经济不断的增长需求和区位条件的优势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开发了许多经济开发区和“新区”工程。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天津滨海新区、横琴新区一系列区域经济区的建设带动了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这些经济行为模式的实践成功,论证了发展经济学理论中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发展极”理论的合理性。
“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影响,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中国经济“特区”和“新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形成“发展极”,通过这些综合实验区来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佩鲁认为要形成“发展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和行业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区聚集发展而自动产生“发展极”;二是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就中国各个区域的“发展极”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种途径。
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并非就经济增长如此简单。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区,伴随经济增长,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也在不断的协调适应之中,其中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这一过程属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和其升级为福建“自贸区”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过程为研究背景,探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延伸关系,拓展了“发展极”理论在社会建设中的解释,提出“发展极”社会概念,并且分析了这种经济变迁中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实践问题。
二、“发展极”理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济增长
佩鲁在“发展极”理论中认为一国经济是由各种“经济空间”构成的,也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分子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势力范围”的“经济空间”形成经济中心发挥吸引力与扩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区、国界限制的作用范围。
“发展极”的形成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业群的形成。具体而言,首先是推进型产业先于其他产业发展起来;其次是创新性企业的迅速扩张;最后推进型产业和创新型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第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是“发展极”形成的重要条件。企业家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从而可以进行技术和制度的创新。而且可以产生一批追随、模仿创新企业的“增长企业”,可形成“增长中心”。第三,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适当的周围环境。规模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聚集大量的企业、部门,而且要集中相当规模的资本、技术、人才等。根据佩鲁的“发展极”理论相关学者提出“增长极发展战略模式”,认为实施增长极发展战略,关键是要进行区位选择与产业选择,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增长中心。增长极发展模式主要应用于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平潭相对于周边地区实际上属于欠发达的地区。因而,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的不足,在政府支持上,主要包括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