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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调查;素质教育;修正错误;灌输价值;教授方法
一、大学生社会调查的作用和重要性
第一,社会调查活动是大学生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社只有关注社会调查才能锻炼大学生的能力,对已学知识进行综合的利用,不断的提高自己。
第二,社会调查活动有助于加深大学生对社会生活国情的了解,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培养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其首要的前提是要对国家和社会的现状有所认识和了解,。只有加深了对国情的了解,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矛盾,才能增加对社会主义的认同感。
第三,社会调查活动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大学生综合素质需要在不断的调查过程中才能够逐渐养成。他们通过社会调查,有了自己的思考和重新认识,同时与所学的专业知识相结合,会产生新的创造力。协作精神是未来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
第四,社会调查活动能够使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做好自身的职业规划。大学生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加深自己对社会的了解,通过对社会的了解,大学生社会调查的现状分析,大学生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感兴趣的职业,更好的做出职业生涯的选择。
二、大学生社会调查的现状分析
第一,政府部门对大学生社会调查不够重视,未能提供有效的支持。现阶段大学生社会调查的地点多在基层,通过对于基层的调研来达到社会调查的目的。因此基层领导对于大学生社会调查的了解,重视程度从一定程度决定了大学生社会调查的质量和有效性。很多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机制,在工作中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对相关教育工作的重视和指导,缺少相关的政策和一系列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很多基层单位出现了应付差事的情况,没有很好的落实,造成了大学生社会调查工作体制不顺。
第二,学校对于大学生社会调查缺少系统规划。缺少相关的指导和支持,造成了大学生社会调查的形式单一,缺乏创新。社会调查与课堂教学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社会调查是促进理论与调查结合的重要手段,大学生的社会调查是对自己课堂教学所学知识的有效运用,课堂教学是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的理论方向,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学校对于社会调查的相关课堂教学,理论知识的培养很欠缺,对于大学生的支持力度不够。大学生对于社会调查的选题切口和调查方法等很多问题,缺少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学生对调查活动认识的不充分,使社会调查不够深入,不能有效进行调查。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有的学生对具体实际一知半解,有的学生的协作意识、交际意识、团队意识淡薄,有的学生不能适应社会调查活动的艰苦锻炼。同时存在着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与实际成才需要之间的脱节现象。目前一些高校把工作的精力放在组织社会调查小分队或者某一类社会调查活动上,对全体同学的个体社会调查活动缺乏具体而有效的指导,导致不少学生对参与社会调查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三、指导教师在社会调查中的重要作用
(1)指导教师在大学生社会调查中,应起到修正错误的作用。
作为尚在校园学习且并非经常性从事调查科研工作的大学生,在做社会调查的时候,由于经验不足,出现错误是很普遍的现象。这种经验,一是指社会调查技术上的经验,二是指社会生活的经验。前者会阻碍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进程,后者则会阻碍学生全面而深入地理解科研调查题目,从而不能使制定出来的社会调查计划与所要进行的科研调查题目很好的结合,影响科研结果。经验不足是大学生社会调查的最大短板,所以,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来帮助学生,修正学生在社会调查中的各种错误,是指导教师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作用。
指导教师所起到的修正错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方向的修正。
有了正确明晰的调查方向,社会调查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正确的调查方向是一个有效的社会调查的基础。指导教师应当在社会调查初期,就帮助学生修改出正确的,符合科研题目的调查方向。
2.调查方法的修正。
一般大学生所掌握的调查方法少,浅,容易出现所选择的调查方法不实际,难于操作,或与科研题目不适合,不能突出科研重点。调查方法是具体调查活动的依据,只有调查方法合题意可操作,才能使社会调查活动顺利进行。
3.具体调查活动中出现错误的修正。
在具体的调查实践活动中,会产生各式各样不可避免的突发性错误,这些都是指导教师应当予以帮助的客体。
(2)指导教师在大学生社会调查中,应起到教授方法的作用
如果说修正错误是指导教师对大学生社会调查行为起到方向性的指导的话,那么教授方法就是对大学生社会调查起到技能发展的作用。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从这一古训所展现的层次来看,教授方法的作用,就是教师职能第二层次:授业 的体现。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指导教师在指导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以修正学生错误为基础,教会学生如何进行社会调查。在这里,指导教师应当将学生所进行的社会调查类型化,使学生在做完某一社会调查之后,能够举一反三,对同一类型的社会调查都有所掌握。
应当注意的是。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技能教授的方式,应当是通过修正其错误,解答其疑惑的方式进行,而不是手把手对学生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社会调查毕竟是学生的活动,教师在其中只是起指导性的作用。
(3)指导教师在大学生社会调查中,应起到灌输理念的作用
这一点,学生认为是对指导教师最深层次的要求。学生所言的灌输理念,是指指导教师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将自己对人生对社会的理解,授予学生。大学生正处于三观日渐成熟的发展阶段,为人原则还处于形成的过程中。社会调查作为最接近社会最接近人民的学生实践活动,是学生体会世间百态,感受社会风气的最直接最有效果的活动。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时候,可以以自身的经验出发,引导学生关注其所认为正确的价值观等。
这种引导可以通过很多方式:
1.调整行社会调查的选题。如调查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可以使学生深入了解贫苦人的生活,关心民间疾苦。调查水资源污染问题可以使学生关注自然生态和人的关系。
2.调整社会调查的方法。比如式的社会调查,可以让学生与所要调查的对象有直接的接触,感受不同对象对调查行动的配合程度,从不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态度中进行比较,发现问题。
3.用系统的哲学思想指导学生解决问题,可以使学生学习到哲学思想在解决工作生活问题中是如何实践的。
总而言之,灌输理念就是指导教师在进行指导时要带有目的性,使学生通过社会调查获得启发,引导学生获得某些感悟。
修正错误就像是医生治病切去腐肉,而灌输理念,则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本身就具有价值。灌输理念,就是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形成自己的答案。这对于当代大学生的哲学素质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四、结语、
从以上笔者分析可以看出,导师在大学生社会调查中所特有的修正错误,灌输价值,教授方法等重要作用,对大学生社会调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正是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制定了可操控性制度的管理,正是教师丰富的经验,使他们成为了学生社会调查中的重要力量。笔者认为,在学校中应该加强对于此项工作的指导,让教师在学生的活动组织,活动评价,活动保障等方面提供指导,这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社会调查的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全员育人良好氛围的形成。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优秀的教师指导队伍,必将让学生的社会调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145-02
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愈来愈强调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变过于强调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探讨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主要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际分析及处理法律实务案件和实际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社会调查方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τ泄厣缁嵯窒蠼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问题研究现状
目前而言,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的理论研究都比较多,且形成一定的理论成果和系列论断。学者黄本莲、刘慧频在《试论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指出:“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成果拓展了法学思维范式及研究方法,也为法学教育方式的更新提供指导意义。社会调查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可在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学者胡辉、周世中在《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应用法学专业‘需求导向型’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成果之二》指出:“社会调查是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获得对社会的正确认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一项实践活动。它对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者程皓、杨熠在《社会调查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指出:“将社会调查方法纳入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在法学教学中实施社会调查,应当积极发挥院校组织作用,重视师资队伍培养和配套课程建设,完善调查过程监控,及时总结调查成果。”学者郭庆珠、黄国富在《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指出:“社会调查与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很好的契合性,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运用社会调查,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和思辨能力,有助于现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社会调查的反思性可以促使法律价值的规范性表达更为科学化,并且能够打破法学理论自我封闭的趋势,扩大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为实定法的完善提供动力。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学生在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社会调查方法的基础上与教学活动实现良好的互动。”学者付胥宇在《论法学专业学生在社会调查中的“五个结合”》指出:“社会调查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提升社会调查能力要考虑法学专业的特点,强调“提出问题”与“大胆假设”的结合,调查方法和调查目的的结合,客观事实和主观无涉的结合,调查信度与调查效度的结合,注重积累和善用工具的结合,这样才可能形成科学的调查结论。”以上研究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简述
农民工对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子女受教育权、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却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关怀。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权益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恰恰这个选题,十分适合法学本科学生,作为社会调查技能训练的样板。
学者曾书琴、陈绍华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与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以东莞8个特色工业园区为例》中指出:“在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从农民工社会权益的角度对东莞8个各具特色工业园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深入分析了各种社会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流动的影响,提出了‘积极践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教育平等权,创新保障住房模式,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等对策,以期在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学者严静在《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岳阳地区为例》中总结:“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保护、工伤赔偿及保险、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不法侵害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该文以岳阳地区为例,从三个视角进行调查分析:一是基于需求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二是基于供给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三是基于现实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主要从立法层面分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从各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例如工资发放、生产安全、社会保险等,已经逐渐取得较大的进步和成绩。这些成就也能给参与社会调查的法学本科学生提供正能量的主流价值观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专项发展项目“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研究——一个功能主义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FX2013256。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非监禁处遇的社区矫正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和行刑的社会化、经济化。截止2013年8月底,全国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占全国罪犯总数的四分之一。①随着两院、两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不断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假释的比例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保对被告人采用社区矫正的正确性,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保证措施。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系统评估,从而为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建议的制度。通过科学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分析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人民法院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与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开展个性化的预防犯罪和矫正犯罪提供科学依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所以,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在社区矫正的适用阶段扮演着“身先士卒”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和过程,调查评估报告则为社区矫正执行阶段开展个性化预防与矫正提供了科学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积极倡导了这一制度,之后被许多国家效仿。我国的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最早运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为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的公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率先于2001年4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21条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前可以进行社会调查。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2年、2007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为办案提供参考。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普遍适用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少年司法改革对这一制度的探索,给社区矫正的适用带来了启发。人民法院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管制的比例越来越大。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都属于量刑情节,只有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获得较为充分的量刑信息,法官才能准确地判断能否适用缓刑、管制,将罪犯放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接受社会矫正。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以前,就有不少省市如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湖北①等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2012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启动程序、工作主体、调查内容等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正式确立。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当下的社区矫正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和实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实施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对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的权力所设置的是“可以委托”的“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范,导致了调查的随意性;启动主体主要为人民法院的单一性导致了启动时间的滞后性;调查内容的不统一有可能会造成部分关键调查项目和调查环节的缺失,导致了调查报告就事论事、肤浅空洞、对犯罪原因的深层剖析和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定的严重不足;调查报告的低质量无法为人民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进而导致了调查评估报告效力上的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程序构建提出一些设想,先将整个程序设计为启动阶段、调查阶段和调查评估报告的使用阶段,然后分别进行程序构建。笔者从适用案件范围、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三个要素来构建启动程序;从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方法三个要素来构建调查程序;最后从检察院和监狱机关两个方面构建调查评估报告的使用程序。
二、启动程序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启动程序是指由什么主体在什么时间针对哪些案件开始着手社会调查工作,其中适用案件范围、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是启动程序最重要的三个要素。
在英美,刑事审判分为“定罪裁判”和“量刑听证”两个相对分离的阶段。在大部分案件中,一般是在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开始量刑之前,法院才委托内部具有相对中立性的缓刑官进行量刑前调查。少年被告人案件则由社会工作者单独或者会同缓刑监督机构一起调查。究竟哪些案件需要进行量刑前调查,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在一些州当中,要对所有被宣告犯有重罪的案件都进行量刑前调查;在另一些州当中,仅要求对可能判处一定时间(如1年)以上刑罚的案件进行量刑前调查;还有的州规定对21岁以下或18岁以下的犯罪人和初次犯罪的犯罪人必须进行量刑前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量刑前调查的案件中,并不必然要判处犯罪人缓刑。而在不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是否进行量刑前调查,由法官自己决定。[1](p104)
我国目前 普遍的做法即在人民法院立案经由承办法官初步阅卷后,认为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委托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这是一种模仿英美的做法。仔细比较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刑事审判模式、制度安排、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不同,这种模仿和借鉴在我国存在着“水土不服”的情况。
(一)案件范围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建议被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缓刑和假释前需要“考虑罪犯对社区的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判处管制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是否需要考虑罪犯对社区的影响,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是《刑法》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具有相应的量刑情节时就应当适用的刑罚,而且管制本身就是一种非监禁刑,不需要考虑社区影响,应当适用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且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社区服刑人员就应回监狱服刑。因为社区矫正期间主要是强化监管,教育矫正和帮助其再次融入社会的作用不明显。所以,判处管制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因符合法定量刑情节而依法独立作出相应的裁判,管制中的酌定情节也只对量刑期限有影响,人民法院作出这两种形式的裁判,审前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不大。而法律对于裁判缓刑、假释的条件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审判人员需要更多地考虑犯罪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在专门调查的基础上,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应在全面综合的前提下作出裁判。这些罪犯的具体情况大多数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所以,笔者认为,裁判缓刑、假释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作为裁判的前置性程序。
另外,笔者需补充两点。第一,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为:一是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说明缓刑只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只有被判缓刑才能适用社区矫正避免监禁刑。然而缓刑的条件限制排除了那些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但被告人悔罪态度非常好、再犯罪可能性非常小的案件。笔者认为这部分案件如果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发现被调查人确实一贯表现很好,只是过失犯罪或激情犯罪,且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再犯可能性极小,本着修复被伤害的关系的目标,可以考虑借鉴适用国外的严格监督性缓刑。当然这需要修改缓刑的条件,增加属于社区矫正性质的非监禁刑种(措施)。第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本身就是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发展而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对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论是否可能被判缓刑,应一律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二)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
因启动主体的单一性造成了启动时间的滞后性问题,已成为目前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的诟病之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人民法院。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规定可以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监狱部门。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就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处社区群众、单位职工都有接触,因而公安机关可以在办案的同时就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开展调查,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2]然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本能地逃避制裁,认罪态度不一定好,被害人正处于愤怒期,在此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恐怕难以收集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公安机关的走访调查是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更为重视那些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对于那些涉及嫌疑人罪轻或罪重问题的量刑证据,公安机关并没有足够强大的动力开展调查和收集。[3]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和审前社会调查的性质目的不同,公安机关不适宜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改革,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量刑建议权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提供法庭采信,而量刑建议的提出有待于调查收集丰富的量刑信息。所以,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活动是为了在量刑建议中提出酌定量刑情节进而建议法官能否适用缓刑。刑事审判中的简易程序一般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仅对被告人量刑的过程。所以检察机关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以获得丰富的量刑信息。对此,已有地区尝试了此做法。如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协商,主动承担起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对可能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由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调查,并作为量刑建议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4]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主体将社会调查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能,避免了事后监督①的不及时和效果不佳的弊端。
辩护人则根据自身辩护职责的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制作书面材料提交法庭,以便法庭在量刑辩论时有充分的调查信息与公诉人(检察机关)相抗衡,法庭将重点审理发生争议的量刑事实。
人民法院启动审前社会调查,容易造成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合而不议的偏差,无法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实质化的审理。而人民法院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会与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司法被动性和证据裁判规则产生冲突。[5]英美国家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缓刑官开展调查,缓刑官地位独立,有着较高的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能够保证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但是,我国的人民法院内部并没有设置这种专职的“缓刑官”,也没有设立作为司法行政机构的“缓刑官办公室&rdq uo;。若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担任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会存在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滥用的可能。同时,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工作量本来就非常大,让法官亲自从事“审前社会调查”,不仅法官普遍不支持,而且也没有基本的可操作性。[6]但是,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可能适用缓刑,而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认为可能适用缓刑;或者一审判决实刑,但到二审认为可能适用缓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赋予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权,但不是自行调查权。所以,人民法院不适合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但是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监狱管理机关是罪犯的管理部门。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而罪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社会危害性才是决定能否假释的实质条件。因为,监狱在管理过程中对罪犯的各方面情况比较了解,赋予监狱对拟假释的罪犯调查“对社区的影响”,可以将调查结果与罪犯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评估等综合考虑,制作假释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所以,监狱管理机关是适用假释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启动主体。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等适用社区矫正刑罚和相关措施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应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和为被告人辩护的辩护人,其中检察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是一种职责,辩护人的审前社会调查是一种权利。必要时,审判机关可以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应为建议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一般启动时间应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监狱准备提交假释建议书阶段。启动时间的前移是为了确保调查主体有充裕的时间开展调查,而不是匆忙应付了事。
三、调查程序的构建——关注被害人的权利
(一)调查主体分析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被委托主体)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往往是基层司法所。笔者认为,制度设计由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英美国家的量刑前报告是由缓刑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的,而缓刑官负责缓刑犯的监督执行。我国借鉴了国外的做法。第二,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可以使其提前了解拟适用社区矫正犯罪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今后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矫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第三,可以实现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审判机关)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的无缝对接,有利于及时接收、管理、防止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但是,从学理上来说,该制度设计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从实施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
第一,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违反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适用阶段的重要程序,调查评估结论对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而英美国家规定由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缓刑官准备量刑前报告,那是因为缓刑官是法院内部相对独立的司法调查员,法院内部又设立作为司法行政机构的“缓刑官办公室”作为缓刑执行监督机构,他们都属于法院系统。在我国不具备这样的机构,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和执行主体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不适合成为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
第二,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紧张、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性不强等因素影响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按照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听取被害人、所在村(社区)的意见,非常费时费力(人力、物力)。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异地犯罪的现象日渐增多,人户分离情况严重,在客观上加剧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难度。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大都缺乏法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人员素质较低,有时为了应付工作临时组合,甚至社工、志愿者也加入到审前社会调查的队伍中,导致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往往肤浅空洞、主观倾向明显,质量无法保证。
因此,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调查主体应与启动主体同一,即谁启动谁调查,这种设计既能够保证调查的时效性,又能够保证调查质量。但人民法院作为启动主体例外。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调查,同时还应当作为调查的参与主体发表自己的意见。据笔者的实际调研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审前社会调点关注的就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外部监管条件,而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调查,因受制于工作人员的素质,调查评估结论简单粗糙。
我国目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如共青团、妇联、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系下一代委员会等;专职社会工作者或青年志愿者;社区矫正机构。[7]但问题是这些被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在从事本职工作之外兼职从事社会调查,难以保证其全身心地投入到调查中,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所以,社会团体组织不足以承担社会调查的重任。从长远考虑,我国应该设立专门从事审前社会调查的机构,以确保调查评估结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委员会(或者专职的调查员),同时建立兼职调查员专家库(具有一定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的人),让其提供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二)调查内容
缓刑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内容和假释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内容是有所区别的,但总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是犯罪人自身情况的调查,其二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外部条件的调查。
对犯罪人自身情况的调点首先应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人身危险性调查中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或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过 态度和赔偿损失情况。如果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表明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其次是犯罪前的平时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业余生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以及违纪违法情况)、主观思想动态和个性特点。再次是家庭、单位、邻居对其的社会评价。社会危害性调查包括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环境因素、被告人造成损害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的谅解等内容。
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外部条件的调查,包括家庭背景情况和社区公众被害人的态度(社区环境)。家庭背景调查包括家庭关系情况(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基本情况,是否是离异家庭,配偶、子女、父母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家庭关系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等)、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的态度。社区公众被害人的态度主要调查被害人的心理承受状况、社区(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公安派出所的意见,未成年人还需调查学校的意见。
而那些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情况,如犯罪人的年龄、职业、精神状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故意过失、是否预谋、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内容,不应该是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而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时就应调查的内容,是作为定罪的证据。
辩护人的调查内容则是在全面研读公诉方的案卷笔录,洞悉公诉方的量刑建议的前提下,对起诉书所记载的量刑情节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调查收集各种被公诉方所忽略的酌定量刑情节。
(三)调查的方式方法
当前,我国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调查评估应当如何实施还是一个空白。但调查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8]笔者在走访调查时发现,实践中的审前社会调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写表格式的审前社会调查表,表格中内容的获取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如《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另一种是直接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出现,调查笔录中有若干预设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社区居民、派出所、所在村(社区)等调查笔录,如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司法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表》。两种调查方式大同小异,但调查的具体过程我们无法知晓。
对此,美国缓刑官的量刑前调查过程为:首先,缓刑官要与被定罪的犯罪人进行一次面谈,被称为“最初面谈”。这种最初面谈通常是在缓刑官的办公室中进行(如果犯罪人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就在看守所中进行)。在犯罪人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况下,最初面谈也可能在犯罪人的家中进行,这样的面谈给缓刑官提供了了解犯罪人的家庭状况等信息的机会。家庭面谈不仅可以让缓刑官通过实地观察证实某些信息,还可以通过与犯罪人的其他家庭成员面谈来证实有关信息。该面谈的内容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历史、儿童时期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其次,缓刑官试图通过医疗记录、雇佣记录、社会服务部门的记录、学校记录等来核实这些情况。如果时间允许,缓刑官应与所有的有可能了解犯罪人情况的人进行面谈,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在一些案件中,缓刑官还应该到犯罪案件发生的地方,现场了解与犯罪案件的发生有关的情况。[9](p105)
但是上述调查过程并没有反映出犯罪人的悔罪态度问题。笔者认为,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的行为能较好地体现其悔罪态度,同时也能够体现犯罪人不再犯罪乃至回归社会的意愿,使其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努力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这也是降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标志。被害人接受道歉和犯罪人给予的赔偿并对犯罪人表示谅解,这意味着双方的矛盾有所化解,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的修复。此类信息的调查收集将对法官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调查主体在对犯罪人面谈后,应再与被害人进行面谈,了解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被害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过程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以使社区矫正尽可能得到被害人的认同,从而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增进社会和谐。[10]因此,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和意见是调查程序中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
四、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使用程序的构建
(一)检察机关使用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程序
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向法庭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连同起诉书、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法庭,作为量刑参考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检察官受刑事追诉地位的影响,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会具有程度不同的偏向性。[11]近期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即简易程序审理已出现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法官则对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量刑情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引导双方就量刑发表辩论意见的情况。[12]这种量刑模式的改革,改变了以往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办公室操作”模式,①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纠正了检察官的偏向性。在这种量刑模式下,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双方提供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内容展开质证和辩论,两造对抗的模式确保了量刑的公正性。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适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不能总是强调“法律监督”,而应从行使诉权的角度来对待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使得辩护方的“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同等的影响力。[13]
(二)监狱机关使用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程序
监狱机关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假释的建议书。实践中的操作往往是人民法院对假释建议书进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只对监狱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即作出裁定。有的人民法院甚至会以罚金的缴纳情况作为裁定假释的决定性因素,而完全忽视罪犯在监狱的悔罪表现和对被害人的补偿等因素。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出现了对一些特殊的假释案件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哪些假释案件需要召开听证会还需进一步论证。若人民法院对假释案件召开听证会,那么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有争议的内容就会被质证和认证,从而确保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9]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周立琴.浅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不合理性[EB/OL].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820,2014-01-13.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Abstract:The research in urbanity is an important aspect for the socialist to research the city .The author take two cases of social survey as examples ,which show the difference of accept ,especially the rate of refusal ,try to find out the represents of urbanity for casual explanation .
关键词:城市 社会调查 城市性 人际信任
key word:city social survey urbanity interpersonal trust
作者简介:曹伟(1982-),男,山东省新泰市人,社会学硕士,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社会心理学。
有的学者发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对社会调查的接受程度和配合程度是有差异的,认为大城市的调查对象比中小城市的调查对象表现出更强的戒备心理;城市的调查对象与农村的调查对象相比,前者的戒备心理大大地强于后者。本文试图通过在农村和城市进行社会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的接受和配合程度,尤其是不同的拒访率为例,以城市性为视角,对结果进行解释。
本文一个基本的假设,即城市中的拒访现象是城市性的一个具体体现。
一、背景案例
(一)调查案例的基本情况
本文所采用的两个案例,一个是对农村居民进行的调查,一个是对城市居民的调查。基本内容如下:
在农村所作研究的主题是《农村养老中的个人主义》,调查地点是济南市所辖某村。由访问员自己进行入户调查,每个访员要对2个调查对象进行访问。结果所有调查对象都接受了调查,拒访率是0。
在城市所作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山东省公民人文社科素养的调查》,调查地点是济南市某区。由访问员自己进行入户调查,每个访员要对3个访问对象进行访问。结果所有访员都或多或少的遇到了拒访问题,有的访员要被拒访3次以上才能完成调查任务,遇见最少的拒访者的数量是1,最多的被6次拒访,平均拒访率在50%以上。
(二)拒访形式的分类
1、拒访者或是不开门,访员说明来意后拒访,或是开门后拒访。
2、直接拒访或委婉拒访拒访。有的拒访者会以生硬甚至厌烦的语气直接拒绝访问者的访问请求,没有任何理由将访问者拒之门外。也有的被访者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大体有以下几种:第一,没有时间。访员反映在调查中遇见的最常见的拒访理由就是没有时间。第 二,不懂得调查内容。还有的调查对象以自己的文化水平低为理由,推辞访问者去找其他访问对象。此外,还有一些调查对象以年龄和家里有病人等理由拒绝访问员。
边燕杰和李路路所主持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在对上海市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调查员入户时,被访者“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城市性与高拒访率的原因
(一)城市性理论的内容
美国社会学家沃思认为城市具有以下特性:社会结构复杂,产生了高度专业化的机构;首属交往被次属交往所替代,短暂性亲属关系纽带减弱,家庭的社会意义功能降低;邻里关系和社会整合的传统基础被破坏;城市中的交往具有肤浅性、短暂性、匿名性和非人格性的特征等等。
由于城市的这些特性,我们可以对上述两个案例中表现出的差异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城市中拒访率高的原因分析
1.人际信任的缺乏
按照沃斯的观点,人口的高密度发展出对与陌生人共处的容忍,但彼此关系也更加冷漠。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引发的价值系统的离析,人际关系的冷漠,心理秩序的崩溃等都对城市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此外 ,城市中信息交流比较频繁,媒体比较发达。一些陌生人的欺骗行为在媒体和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出现很容易对人们心理产生影响。因此,加剧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危机。
2.调查对象对现实利益回报的无信心
现代城市的群体异质性,催生出多元的利益群体。现代城市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交换。它通过利益交换把人们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为调查者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源,按照市场经济的特征,被调查者也希望从调查者那里获得相当量的回报。如果对回报的预期没有足够的信心的话,拒访的发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3.快节奏的生活,及时间的自私性。
齐美尔用规范、分工和货币经济三个社会学独立变因解释了大都市社会关系及精神生活特点,指出在现代城市社会中, 较强的时间观念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
快节奏的生活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特点,调查或多或少干扰了被访者的日常生活。因此,“没有时间”便成了调查对象的主要拒访理由。
此外,时间的自私性特征在城市体现的更明显。当个人时间被无由占用时便会形成对占有者或欲占有者的心理冲突和行为上的排斥。
三、如何摆脱城市城市调查的中的拒访困境
对于城市性与社会调查之间的矛盾关系,笔者提出以下几种措施作为解决途径:
(一)提高访员素质
社会调查实践表明,入户调查员的交流能力往往对调查质量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参与社会调查的访问员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访问技能。熟练掌握访问的专业技巧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交流能力和应付面对陌生人时的心理压力的能力。在访问前做充分准备,包括熟悉问卷内容,对访问过程进行事先模拟等。
(二)依靠行政资源的作用
在中国,一项非官方色彩的学术调查活动,取得行政组织的支持是调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通行证,尤其当调查问卷涉及所谓“敏感”问题时更是如此。在学术调查的预算无法与市场调查、民意调查及政府直接组织的专项调查竞争条件下,各级行政组织及其社区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入户环节的困难,取得被访者的通力合作。
此外,要最终实现社会科学调查在城市场域中的顺利发展,提高城市中的社会信任度,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也许是条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边燕杰,李路路,蔡禾.社会调查方法与技术:中国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关键词】工学结合模式;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教学案例
工学结合模式下探索把校企合作思政课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整合,做为思政课教学案例的运用,促使思政课教学生动灵活,形成思政课新视角来解读思政课的理论,较容易被高职学生所接受,明确自我职业规划,又可以使得思政课理论导引内化大学生的职业修养。
一、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归类
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思政课社会调查涉及到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指导思想、就业实习、合作形式等相关内容,需要师生、企业员工三者密切合作才能把社会调查报告实施,保证调查报告的质量。
1、校内调查报告:(1)访谈相关领导与教师,与学校专业教师和校企合作领导进行访谈,了解工学结合内容与形式、实施计划、试点班与非试点班的区别、注意事项、合作规模;同时设计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于工学结合模式的看法;(2)访谈校内实训企业,高职院校实训场地有助于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了解校内实训状况、企业投资的设备、资金、合作情况,特别是校企合作冠名班级学生的校内实训与其他班级学生的差异,及其高职院校自身开办的企业公司对于学生实训的具体要求;
2、校外调查报告:校外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校企合作企业或其他非合作企业进行,利用业余时间或寒暑假时间进行实地访谈,重点了解校企合作的实质内容、企业文化、对学生的专业技能与人文素养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的方式、毕业学生的表现、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不同企业的发展比较、国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对国家时政的关注、企业的责任、企业的人才现状与需求、企业的生态环保理念、非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对学生实习、毕业的基本差异。
二、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整合分析
校企合作调查报告内容涉及面较广,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方面内容,通过调查报告内容的整合作为教学案例与思政课的教学内容融合汇通,形成思政课理论支撑的实践教学内容,深刻理解“怎样去利用现代技术和怎样同时能建立一个和现代技术相配的社会结构是两个不能分的问题”[1]。
1、经济方面。校企合作后与合作前效益状况各自对比,学生实习与就业优秀的人力资源储备的可持续发展,订单式或冠名班培养的学习技能带来的效益,校企合作与非合作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比,学校师资在企业的培训花费与企业对学校的投资费用,实习学生与毕业生的保险,合作企业的科研产出情况方面等。
2、政治方面。校企合作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关注,政府对校企合作和未合作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区分,企业支持地方建设的贡献,特别是涉及民族人数众多地方的服务理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环境等。
3、文化方面。校企合作的文化经营理念,学校的育人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对接,职业素养在校企合作中的养成差异、技能文化与人文素养的融合程度,校企合作的产学研理念的养成,校企合作双方的人员派驻,学生与师傅技能文化对实践行为的理论支撑,校企合作对于实习生、毕业生的综合素养测评,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完善等。
4、社会方面。校企合作展现的社会形象、学生就业质量、品牌示范效应、企业对学校的资助,如企业对高职生奖学金的设置、设备的更新、实训场地的扩容、学生技能的操练、合作双方负责人的敬业理念与责任意识、学校与企业的发展历程、人才的培养与创新动力的制度保障等。
5、生态文明方面。校企合作的绿色发展理念、企业的环保责任状况,如施工现场的植被保护与周围环境的生态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校企合作课题的攻关,资源节约的制度落实,工作环境的生活舒适程度等。
三、工学结合模式下思政课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与思考
调查报告内容需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思政课理论提升工学结合模式下的社会调研报告案例蕴含的思想与思政课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必将有助于推动师生之间教与学‘双主体’的双向互动”[2]。
1、加强思政课内容整合创新。调查报告案例依据思政课理论有所侧重,补充思政课的创新内容,显现思政课理论的深度与思政课内容基础的广度。
2、提升理论评判能力。把调查报告案例运用于课堂教学之中,通过讨论案例反映的社会现象,减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误差,强化人文素养与职业道德素养。
3、增强聚合力。学生在讨论调查报告案例过程中,使用科学合理的调研方法了解工学结合的实质,增强师生、学徒与师傅的沟通交流,激发学生调研情感。
4、教学方法灵活。通过结合调查报告案例的讲解,学生可在真实情境生活中了解社会与自我,呈现互动式民主教学,教学理论通俗易懂,学生易于接受。
【参考文献】
[1].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5.
关键词:创新能力 知识复合 实践导向
高等教育的中心任务是人才培养,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目标和部署,提出要将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鼓励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培养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能力过硬的拔尖创新人才。
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被誉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面旗帜”。长期以来,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世纪,学校认识到人才培养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自觉担当起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使命。为此,学校始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大学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注重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的基础上,以知识复合和实践导向为切入点,不断改进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使之适应国家、社会对于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建设实验班,系统促进学生的知识复合
长期以来,学校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多选择、重创新、国际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不断践行“道术结合、文理交融、中西会通、知行统一”的教育教学理念,在课程体系建设上,依托学校的多学科优势,在强调专业教育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有机结合,致力于培养具备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的、身心健康的杰出人才。目前体现在本科教学方案中,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约占60%,选修课约占40%,整体课程框架中包含通识教育课程在内的全校共同课程60学分~80学分,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约65学分,实践教学环节16学分。近年来,学校开展的人才培养满意度调查显示,学生对于“宽口径,厚基础”的人才培养方案满意度较高,认为其推动了自身的知识复合,拓宽了视野,提升了创新的能力。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探索知识复合基础上学生创新能力提升的方式、方法,经过认真研究和设计,自2003年开始,学校依托优势学科,从本科学生抓起,循序渐进,先后开设了若干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目前,学校共有8个跨学科实验班,在读学生700人,占全校本科生比例的5.49%。
学校在举办实验班的过程中,坚持兴趣导向、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面向全校本科生进行严格的选拔,保证实验班各项教学活动能够得到高水平的开展,使之切实成为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试验田。在培养方案设计上,立足于优势学科,积极推动跨学科人才培养,在满足一般性通识教育和思想理论教育要求的基础上,将相关专业的核心课程进行有机结合,帮助学生建立复合型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形成创新能力所需的知识储备。在教学方式上,积极探索教学方法的创新,不断改进教学模式,坚持个性化培养和小班教学,引入导师培养机制,通过开展研究型教学、实践型教学和海外交流计划,提升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实验班着眼于培养社会需要的、具备跨学科知识储备和创新能力的高端专门人才,如经济学——数学实验班旨在培养具备扎实的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数量分析方法,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未来经济学大师;工商管理——法学实验班旨在培养有全面、系统的工商管理和法律基础知识,从而兼具实务技能和法律素养的高端商务法律人才和管理精英等。
学校及时追踪实验班的运行成效,经过近10年的努力,实验班的开设,加强了学生的知识复合,优化了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升了学生的专业竞争能力,推动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形成,塑造了学生的创新品格,一些学术新星已崭露头角。以经济学——数学实验班为例,其学生已在《经济学与金融学年刊》(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经济研究》《金融研究》等国际SSCI期刊以及国内一流学术刊物26篇,在“挑战杯”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高校数学建模竞赛等各种高层次学术竞赛中获奖达32人次。在已毕业的学生中,有80%选择攻读更高层次的学位,其中30%选择出国深造,他们相继取得英国剑桥大学、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国图卢兹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等国外一流大学深造的机会,其竞争能力获得国外一流大学的高度评价。
实验班的创设是学校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迈出的坚实步伐,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也进一步证明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我们不仅迫切需要,而且也完全能够探索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
面向社会,在实践中培育问题意识和创新能力
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实践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源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发生、发展,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产生理论创新。因此,学校在创新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认识社会、研究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注重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强调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强调专业知识与人文精神相统一。近年来,紧密围绕“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的人才培养目标和“道术结合、文理交融、中西会通、知行统一”的人才培养理念,学校不断总结经验,开拓进取,统筹资源,加强设计,建立起本科教学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的统一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训练体系为重点内容,具备学校学科特色、贯穿于本科教学全过程的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多类型、整合性的大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训练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促进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的训练,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从2006年开始,学校正式将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纳入学分管理环节,其中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环节2学分,社会调查与研究环节2学分,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鼓励和支持了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
1.完善培养环节,强调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学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是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教学内容的有力补充。学校开展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工作历史悠久、组织完善、学生带动面大、成效突出,不断涌现出一批有代表性的成果,得到上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开创了社会实践活动的“人大模式”,成为学校课外教育工作中的一大亮点。2007年~2012年期间,学校平均每年有5,000余名学生报名组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并形成了各类丰富的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已经成为学生本科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强化学生对于知识的运用能力和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学校初步构建起以“全员参与、重在过程”为指导思想,以五类项目(集中组队项目、自主申报项目、委托调研项目、基地合作项目、纵向规划项目)为主体,以四种机制(实践资源整合机制、实践培训辅导机制、实践过程管理机制、实践评价奖励机制)、四大平台(实践教育研究平台、实践项目开发平台、实践收获分析平台、实践成果转化平台)为支撑的学生社会实践工作体系。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紧密结合社会形势,服务社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活动。学校每年都有近千支社会调查团队利用暑期、周末开展社会调查活动,足迹遍及祖国大江南北。学生撰写的调研报告也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2012年,在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学校还首次组织了“千人百村”社会调研活动,在学校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的指导下,千余名本科生走进农村、走进基层,开展社会调查。二是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十大杰出志愿服务集体”“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等国家级、北京市级集体奖项三十余个,个人奖项近百个,还十余次获得“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连续23年获得“首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三是结合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大力开展课外学术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提升学生的科研能力。学校连续举办12届的“创新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已成为学生课外学术领域最重要的赛事。 2001年以来,学生在全国“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多次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在人文社科类高校中名列首位。
2.建设完善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运行体系,提升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教育部在2007年启动了“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支持下,学校建立了包含国家级、市级和校级三级创新实验计划在内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体系,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本科生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平台。2007年~2012年,学校共投入1,116万元(其中学校配套经费571万元)用于各级项目建设,共有330个国家级项目、190个市级项目和402个校级项目投入运行,共有3,755名学生参与其中,学生受益面逐年增长,其中2012年达到31.4%。“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已成为学校学生创新实践能力训练的重要平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不断探索总结,在将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的同时,创新工作理念,注重与改进课堂教学效果相结合,充分发挥创新实验计划在改进课堂教学效果、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项目实施,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推广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注重与完善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积极推进创新实验计划与实习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实验教学等实践教学的其他环节紧密配合,构建起整合性的创新实践能力训练体系,改变传统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的状况;注重与创新学生学习方式相结合,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团队合作实现知识体系的更新,倡导集体学习;注重与培育学生创业能力相结合,鼓励学生结合学校的人文社科特色,开展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的创业行动计划设计,不断推动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2012年,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创新教育,结合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实施特点,学校开始在原有创新实验计划的基础上,创立了相对独立的“中国人民大学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体系,目前,该项目体系已进入运行阶段,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5年来,我们深刻感受到,“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强化了学生对于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认知,训练了学生的基本技能,提高了学生认识社会、研究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学生在项目实施心得中写到:“‘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调研让我们积累了经验、拓展了视野、收获了成长。良好的研究能力、勇于创新的体验和习惯会让我们在未来学习型社会中终身受益。”又如一位学生在项目实施心得中写到:“我们碰到一个又一个的问题,又以实际行动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问题,思想在碰撞中绽放火花,火花在耕耘中壮大。”
我们欣喜地发现,“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实施,还推动产生了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在近4年已经结项的项目中,已有30余篇基于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或报告发表在各类核心期刊上,一些成果还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教育部和北京市组织的大学生创新论坛和成果展示中,学生完成的项目以其关注社会、服务国家的实践精神、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丰富翔实的调研数据得到了教育部、北京市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得到了兄弟院校广大师生的关注。2010年6月,作为全国高校入选的仅有的两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学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还参加了第十届全国科技活动周开幕式展览,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参观了学生的成果,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参考文献:
[1]蒋香仙,周平,洪大用.国内高校本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思考[J].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2,(07-08):124-126.
一、结合社会调查践行活动教学法
运用社会调查践行活动教学法可以为学生创设一种生活情境,让学生在社会调查的过程中了解课本知识在生活中的现象反映,给学生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基于此种情况,只要有合适的机会,我都会结合社会调查在高中地理课堂中践行活动教学法。
例如,在执教《环境污染与防治》一章的时候,我结合社会调查开展了这样一个活动:让学生对学校周边的污染现象进行细致的调查,然后分析污染源究竟在哪里,对人们的生活究竟有哪些影响。具体实施的时候,我把学生分为若干个调查小组,让他们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调查项目。比如,噪声污染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汽车尾气对植物生长的影响,香烟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等等。确定调查项目之后,让各个小组的学生自行制订调查方案,通过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学生在调查过程中非常积极,选择调查香烟对身体健康危害情况的小组,还到医院调查香烟引起的多种呼吸道疾病的数量以及患肺癌的概率,到社区调查抽烟人群的比例,以及区域香烟销售点的数量等。通过相关的社会调查,学生深刻地感受到环境对周边的严重影响。在上课的时候,学生也非常积极,课堂教学达到了理想的效果。
二、结合小实验践行活动教学法
在高中地理课堂中开展一些小实验,可以有效激发高中生的地理学习兴趣,让高中生在小实验活动的过程中优化对相关地理知识的理解。
例如,在执教“热力环流”这一规律的时候,为了让学生能够深刻理解这一知识点,我和学生在课堂上做了这样一个小实验:我把教室的门开了一条小缝,然后让学生站到门旁,打开预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当把打火机放在门的上方的时候,学生发现打火机的火苗是向外倾斜的;当把打火机放在门的下方的时候,打火机的火苗是向内倾斜的。发现这一现象之后,我引导学生分小组合作探索这一实验现象的原因,并绘制实验简图。在师生共同努力之下,学生有效掌握了热力环流这一规律。这样的活动教学方法赢得了学生的普遍欢迎,也让我增强了开展实验活动的信心。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高中地理课堂中开展相关的小实验必须让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地理学习兴趣。
三、结合小游戏践行活动教学法
高中生虽然大部分已经成年,但是他们对游戏的兴趣却丝毫未减。通过我在班级中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班里90%以上的学生都希望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结合一些小游戏。在学生的强烈要求下,我也积极开展了相关的教学活动。
例如,在讲授“地球公转过程中太阳直射点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移动”这一规律的时候,为了让学生增强学习兴趣,我组织学生分组进行了下面这样一个游戏活动:每组推选出两名学生,一名扮演地球,另外一名扮演太阳。对于赤道的表演,我要求学生在腰间系上一条红色丝带,然后又在扮演太阳的学生的腰间绑上一个手电筒,用来代表阳光。做完这一切之后,我要求扮演地球的学生沿着椭圆的方向缓慢进行移动,扮演太阳的学生则站在椭圆的一个焦点上。在移动的过程中,阳光始终照在赤道上。通过这样的模拟游戏活动,学生有效地认识到地球上太阳直射点移动的原因及规律,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黄赤交角的重要性。
四、结语
当然,在高中地理课堂中践行活动教学法的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三种。所谓教无定法,只要可以有效激发高中生的地理学习兴趣,那么这种活动教学法就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的写作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导更多的一线教师参与到活动教学法的研究当中。
参考文献
[1]邓荣花. 研究性教学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应用[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27).
[2]熊建新,杨新. 活动化课堂教学模式实验与探索[J]. 地理教育,2008(4).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特点导致了学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笔者曾对绍兴市的普通高中和市直初中发放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多数学校的综合实践活动教研组长就是一“光杆司令”,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活动课程流于形式,教师的专业成长滞缓。
面对挑战,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深入学校,边调研边改进,且行且思且指导,逐渐走出了一条典型引路、课题引领、成果推广、课程推进的综合探索之路。
一、菜单式教研与典型经验的推广
(一)以主题清单的形式实施教研活动
根据综合实践活动的特点,我们组织区域内的骨干力量开发、制作主题式清单,如《如何选择、确立研究性学习课题》《制订综合实践活动方案》《调查研究类课题的确定》《科学实验类课题的确立》《项目设计课题的选择》《综合实践活动材料的整理》《如何设计调查问卷》《如何进行文献研究》《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结题报告撰写的方法与技巧》《展板的制作》《综合实践活动特色基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学生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要求》《综合实践:从活动到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选修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等20多个系列专题陆续完成,并以PPT的形式放在学科网上或打包发给教师,供教师选择与参考。组织教研活动时,或先进行专题讲座,或先有针对性地上示范课,灵活安排,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样就能让教师去领悟、去思考,并转化为行动。实践证明,主题式菜单既有较强的专业引导性,又具有较好的实践操作性。
(二)以现场会的形式推介典型经验
近年来,新昌中学、嵊州中学、上虞中学、绍兴文理学院附属中学、绍兴市柯桥区华舍中学、诸暨市江藻镇中等学校在综合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能否把名校的资源利用好,是我们考虑开展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我们先后多次举行专题教学研讨活动,及时发掘、整理区域内名校的成功经验,并适时推介,以便起到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这一做法也受到了一线教师的欢迎。
1.学生课题确立推介会
学生课题确立是综合实践活动的开门之作,绍兴市每年都要举行课题确立专题教学研讨活动。例如,2012年新昌中学高一共16个教学班同时开设学生课题确立观摩课,全市80余位初、高中综合实践活动骨干教师自主参与学生的课题论证,现场感受学生研究小组在课题确立过程中的精彩演示和激烈答辩。从实际效果来看,与会教师能积极参与其中,不少教师即兴对学生的课题进行了热情洋溢的点评,既为学生的研究和结题指明了方向,也使自己今后开展教学活动有了较好的思路。
2.“五步研修法”推介会
“五步研修法”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中学的综合实践活动中最为典型,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及时组织区域内综合实践活动骨干教师总结并推广华舍中学的经验。“五步研修法”具体如下:
第一步,课前上传教案。指导教师在上课前三天上传对学生探究问题(课题)的指导教案,研修团队在网上点评修改。
第二步,现场听课并录下上课视频。
第三步,课后网上评课。听课教师将评课意见发到网上。
第四步,指导教师提炼课后反思。
第五步,指导教师综合团队经验对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进行指导。
“五步研修法”较好地突破了综合实践活动师资力量相对薄弱这一瓶颈,又采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学科整合”的形式较好地开展了校本化综合实践活动。
3.特色资源开发推介会
近年来,全市已经组织了600余人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联合观摩活动。例如,上虞中学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在办学理念与特色活动课程、特色活动课程的构建与实施、特色活动课程资源建设、特色活动课程建设等方面实践成果丰硕,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就组织全市专业教师听取该校的专题介绍,参观该校的创意实践中心(含卧龙工场、创意实验室、青瓷坊、艺术视窗),并参与到学校开设的“创意水火箭”“创意多米诺骨牌”“越窑青瓷”“撮花”“电子控制技术与应用”“工程制图”等32门特色课程的教学展示中。教师们边观摩边探讨,对学校从特色活动到特色活动课程再到特色活动课程群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成绩表示由衷赞叹。联合观摩活动对区域内学校的学科建设有着较强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此外,我们还组织校外小农场、校园小工场、校园科技创新基地等多场推介会,与会教师均表示颇受启发。
二、学生成果点评和展示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活动后形成的学生成果可以参加由市、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成果评比。我们结合评比开展优秀学生成果的点评和展示活动,并以此带动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
(一)点评学生活动成果,提升成果质量
对获得绍兴市一等奖的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成果,我们每年聘请专家开展现场面对面专题点评活动:先让参与课题研究的学生阐述探究的过程、收获和遗憾,并接受点评专家的询问;然后点评专家对学生成果进行具体的分析,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的方向;接着点评专家解答学生的疑问;最后进行现场互动,参与不同课题研究的师生均可以相互提问,相互探讨。
经过点评,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进一步掌握了综合实践活动成果的撰写格式,明确了调查报告、科学实验、教具学具设计、小发明小创造等不同类别学生成果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如何突出学生成果的新意、如何提炼学生成果的地方特色、如何开展学生成果的后续研究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努力的方向。经过修改和完善,学生成果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连续四年每年获得五个以上浙江省综合实践活动成果评比一等奖。
学生成果的点评活动,也是学生成果的展示活动。随着评比影响力的扩大,送评的学生作品越来越多,参与的学校越来越多。点评和展示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关注学生成果,催生教师课题
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如何做课题研究?我们的回答是和学生一起成长。学生通过实践学习、探究学习、体验学习等开放性学习活动,获得大量的原始素材和初步的思考,而这恰好是综合实践活动教师获得课题灵感取之不尽的源泉。几年来,我们通过典型示范、专家讲座等一系列主题教研,积极引导教师把学生研究成果和教师科研成果有机结合起来。
绍兴市江藻镇中学是一所农村中学,江藻镇的主要支柱产业是冬季草莓的种植,学校积极为学生创造条件,开辟了校外草莓劳动实践基地,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田间,亲身体验,所谓“田间是课堂,父母是老师”。该校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综合实践活动成果如《江藻镇中校外劳动实践基地的实践与思考》《冰冻低温对草莓产量的影响及预防探究》《草莓种植我当家》等多次在省、市评比中获奖。该校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七年级校本教材〈校外劳动实践基地建设〉》的市级规划课题并获奖。
此外,绍兴市柯桥区华舍中学的学生成果《草根科学小实验》与指导教师的《草根科学小实验促进科学课的研究性学习》研究课题、诸暨荣怀学校的学生成果《这个冬天因你而不再寒冷――诸暨市荣怀学校“爱心捐物”公益实践活动纪实》与指导教师的《学校德育载体的有效开发与思考》研究课题,均成功实现无缝对接,教师的科研水平、指导能力得到提升,而且有了较强的职业归属感和成就感。对教师而言,带着课题开展教学和指导已渐成习惯。
三、选修课程的开发和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属于实践类选修课程,它注重体验性、实践性、开放性、自主性、创新性和生成性。如何加强对实践类选修课程开发的指导?如何从区域层面来推动综合实践活动选修课程的建设?我们的办法如下:
(一)开发通识读本
我们为区域内的初、高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通识读本。我们以绍兴市中学生取得的浙江省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一等奖成果为案例,解剖、分析学生如何开展社会调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解决方案,让初学者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路径和研究性学习成果撰写的基本方法。同时,我们以课题的方式进行通识读本的开发,课题组围绕实践类选修课程的课程理念、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实施建议等举行研讨活动,统一思想,统一体例,然后分头编写,初稿完成后,即下发到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手中,供教师们参考。
(二)提出指导与实施建议
通识读本只是一个参照,提供给师生的只是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案例、基本知识、基本技巧,随着调查活动的展开和深入,参与选修的学生会不断生成新的课题,并开展新的探究,形成新的结论。对此,我们给出了指导与实施的多项建议。
1.教学指导建议
(1)课时安排。每周一课时,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同时,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
(2)教学方法。课内与课外相结合,课堂上旨在解决调查中碰到的问题、必要的方法指导和成果的交流、展示等。
(3)指导教师。学校既可以指定本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也可以聘请家长、社区专业人士等担任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全面负责课程实施的方案设计、理论教学、活动实施与管理,帮助学生提出课题,确定研究范围、内容、方法与方案等,指导学生合理有序地安排实践探究过程,撰写研究报告。
2.评价建议
(1)记录。为每个参与活动的学生或小组建立调查活动记录本,记录学生在活动中搜集的数据、照片、活动感受等资料,也可以指定专人进行分类整理,整理如实物模型、各类证书等。活动过程中的资料越翔实、越丰富,对学生结题报告撰写的帮助越大。
(2)展示。创造一切条件,及时展示学生的研究成果,是实践类选修课的特色之一。展示的方式有:班级成果交流、宣传橱窗展览、专用教室陈列、校园节日展板展出、专利申请、区域点评和答辩、学生成果的发表和经济开发。指导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散或集中进行。
(3)学分。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要有活动记录、总结或报告,要有反馈评价,要经过同学互评,并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3.选修课程资源的利用和再开发建议
(1)与校园文化活动有机结合。社会调查可充分利用学校传统活动和资源,就近取材。如校园的常规活动(毕业典礼、烧烤、远足、家长会、考察)、传统节日(清明、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主题教育(环保、安全、心理健康、人防、禁毒)、志愿者服务活动(义工、校园义卖、爱心捐助)等,其中的许多活动均可让学生适时参与其中,并开展调查、探究活动。
(2)充分利用地方特色资源。绍兴市可供选择的地方特色资源是非常丰富的,如特色产业资源――轻纺、袜业、珍珠、领带、黄酒等产业;名人资源――绍兴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鲁迅、的故乡,乡贤、名人辈出,他们或在当地办学,或执教,积淀出独特的名人效应;地方文化资源――戏曲(越剧、绍剧)、绍兴方言、民俗、历史古迹、书法等等。选好方向,周密计划,收获一定是丰富多彩的。
(3)学会利用家长资源。家长是不可多得的课程资源。一是家长文化层次丰富;二是家长有专业特长;三是家长有社会活动资源。学校可以通过家长帮助学生确立调查课题和开展调查研究,甚至可以让家长直接参与到整个调查研究的活动中来。
此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一个动态的生成过程,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学生除了在课堂上要接受一些必要的理论指导外,还要走出校门,参与社会调查,课程时间的跨度可能会更长,所以教师要利用一部分课余时间,充分做好预案,并落实到位。
四、收获和体会
十个完美的想法,不如一个不完美的行动。通过几年的努力,综合实践活动的区域常态实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其中三个层面的变化是明显和直接的。
一是综合实践活动越来越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尤其是参加社会实践、开展调查研究的学生,认识更为深刻,他们关注社会,学以致用,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锻炼,一些学生的研究性学习成果屡屡被各类刊物录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自觉性增强了。
二是促进了教师的教学方式的转变和课程开发力的提升。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教师仅仅是指导者,学生才是活动的主体,这有利于促进教师由传统教学向现代教学的转变。选修课程的开发和教学实施,让教师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课程开发的基本要求和教材编写的基本方法,促进了专业水平和课程开发力的提升。如新昌中学开发的“科技与创新”、诸暨中学开发的“三探珍珠”等成为了浙江省精品课程,绍兴市高级中学开发的“绍兴地方文化・十全食美”、上虞中学开发的“越窑青瓷”、嵊州市长乐中学开发的“楹联书法的临习、创作与实践”和“高中生社会调查方法”等均成为绍兴市精品选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