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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整治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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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整治方案

第1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整治户外广告设施和占路亭体及报刊摊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加快建设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整洁美观、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原则

继续坚持依法治市、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与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政令畅通、顾全大局的原则。达到整治有效、巩固提高、不断完善城管执法目标管理的目的。

三、组织领导与督导检查

2012年深化“三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决定事项的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整治领导机构和协调、督查机构。

四、整治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借鉴去年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公告以及向市民、设置单位、经营业户发放宣传单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和充分发动工作。使广大市民、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明确深化“三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参与全市“三项整治”工作。

完成时间:2012年4月30日前

(二)各区要对辖区示范达标路、主次干路、广场现存的户外广告设施、各类亭体及书报摊点和其它非法占路经营状况进行普查摸底,建立档案。根据确定的相应规划制定出示范达标路、主次干路、广场的深化整治方案。各区可以按照整治示范达标路、广场、主干路、次干路的顺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完成时间:2012年4月30日前

(三)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规划、公安、建管、城管执法、园林、工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按照《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市亭体规划设置管理规定》及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出户外广告设施和亭体设置规划。

完成时间:2012年5月20日前

(四)各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已经规划确定可以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各类亭体的设置单位公告,通知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未纳入规划,应当清理拆除的,按照执法程序责令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完成时间:2012年6月20日前

(五)各区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已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对各类非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占路亭体及书刊摊点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30日前

(六)结合创建城管示范达标路活动,首先对示范达标路沿街店铺的门头牌匾按照《市城市环境容貌标准》进行整治。取得经验后,再向其它道路扩展。

完成时间:2012年10月30日前

(七)检查验收

深化“三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完成时间:2012年11月30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三项整治”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落实责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把深化“三项整治”做为2012年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市城管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要对各区政府深化“三项整治”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各区进行整改。各区要将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

(三)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每半月要向市城管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治前、后的音像、照片、数据统计等资料)。市城管办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深化“三项整治”工作简报,报市有关领导,送各区和市有关部门。

(四)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整治工作联席会,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汇报整治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2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一、工作

整治活动,对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章,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强化工地源头管理,监管、严把审批关,督促工地强化内部管理,市容环卫责任,工程运输行业规范发展。

二、工作措施

1、联合整治行动。各区以块为主,设卡布控的,查处一批违章车辆,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无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抛洒滴漏、车胎带泥上路等违章,城市道路整洁美观,扬尘。

2、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规定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

3、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4、年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违反工程运输安全规定、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等法律法规的扣分,对扣分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社会公示、一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输处置许可证等措施。

5、建筑垃圾安全运输管理联动工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运输,在安全隐患整改期内,暂缓发放该整改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发放该整改新增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批准该整改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6、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与全市在建工地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签约率100%,并督促工地方好市容环卫责任。

三、工作

1、摸底检查阶段(3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在建工地逐一统计,台帐。在摸底过程中下列标准检查:

(1)工地出入口硬化,有的清洗设施,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在位置公示。

(2)车辆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遮盖密封。

(3)建设或者施工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运输,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的处置。

(4)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使用未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第3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加大城市管理整治力度,按照“堵疏结合、有效管控”的原则,针对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乱倒垃圾、乱停车辆、乱设广告、交通卡汇点设置不合理、交通秩序乱等突出问题,采取日常巡查、错时整治、有序疏导、定岗定责管理等手段,对各类脏、乱、差的行为实施大规模、连续式、高强度的专项整治行动,使城市容貌和秩序得到明显改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城市的文明和谐形象,为市民提供一个优雅、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整治目标

按照“退路入室、清路治乱、用路有序、还路于民”的总体要求,以治脏、治乱、治差为重点,达到城区主次干道路面干净整洁,交通秩序顺畅,无乱搭乱建,无占道经营,广告招牌规范有序,城区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主街道门店市容环卫责任制得到落实。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市容市貌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整治占道经营现象,全面取缔主要路段、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各类流动摊点和擅自设置的马路市场以及农贸市场外溢摊点,全面整治城区主干道沿街门面店外经营、店外作业、乱摆乱放、乱扯乱挂等现象;全面规范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彻底清除主次干道沿线各类横幅、条幅、布幔、玻璃门窗和地面乱张贴,修复各类广告、招牌缺失和破损画面;严格规范管理商家在节日期间设置宣传点、宣传车、高音喇叭宣传促销、沿街散发宣传单等行为。

(二)环境卫生整治提升行动。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建筑工地等区域内的垃圾、杂草、杂物、卫生死角、乱堆乱放、污水外溢、路面及墙体污染等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动员和发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对房前屋后、道路庄台、家庭院落开展环境整治;加大公共区域动态保洁力度,根据天气状况调整路面洒水时间和频次,定期对路面、各类环卫设施设备进行冲洗、擦洗,确保全方位、全天候干净整洁;对城区果壳箱、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房等垃圾收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损、外观整洁、无垃圾外溢现象;加强公交站台、护栏、书报亭等城市家具的清洗保洁,确保功能完善、整洁有序;加强公厕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内外环境干净整洁。

(三)交通秩序整治提升行动。实施动态严管,重点对三轮车违规带客、闯、争道抢行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车辆逆向行驶、闯红灯、违反禁止通行、随意变道、占道行驶、酒后驾驶等各类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全面整治渣土清运车辆违规清运、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行为。

(四)小区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发动小区居民主动参与清洁家园行动,开展卫生大扫除,自行清除住户门、单元门、楼道内的小广告、垃圾杂物,自觉清理绿地种菜、饲养家禽;全面加强小区内外环境保洁,清除卫生死角,清理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停乱放、私拉乱接、乱贴乱画等;加强各类环卫设施、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好、使用正常;加强小区内外垃圾收运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小区内外干净整洁。

(五)农贸市场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整治城区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环境秩序,对市场内乱扯乱挂、乱堆乱放、占道经营、污水漫溢、货物出摊位、摊点外溢、拥堵通道以及车辆进入市场内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规范;切实加强清扫保洁,配套完善垃圾收运设施,保持市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清洁卫生。

(六)违法建设整治提升行动。通过排查和整治2012年以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集中拆除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从根本上遏制违建发展势头,实现“两违”新增现象零增长。

(七)河道环境整治提升行动。进一步落实城市河道管养责任,全面清理河道与河岸垃圾、杂物,清除河岸种菜、渣土污泥、违章搭建等,加强日常动态保洁,做到垃圾不入河,河岸无暴露垃圾,实现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

(八)建筑工地整治提升行动。建设工地、拆迁工地一律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并设置公益广告。建筑工地无积水污泥外泄,施工现场出入口要进行硬化,运输车辆不带泥土上路,车身不污染,装载不超高,运输液体、散装物体应密封或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区路面。严禁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占道停放施工车辆及机械、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加强对城区建筑材料占道堆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

(九)户外广告整治提升行动。门店标牌、户外广告牌必须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破旧的广告招牌应及时更换、修整,保持整洁。加大对临街建筑物立面乱张贴、乱涂写的整治力度,按产权归属负责属地内建筑门墙“牛皮癣”的清洗。对非法小广告,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禁止设置跨街横(条)幅,禁止随意占道摆放小广告招牌。

(十)校园周边整治提升行动。取缔学校周围200米内的网吧及影响学校师生教学、学习、休息和安全的娱乐场所,依法查封收缴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规范学校门口经营秩序,取缔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摊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混乱地段得到有效治理,在学校门口普遍设立交通限速、禁鸣标志及行人过街斑马线,确保学校门口道路畅通、交通有序、通行安全。清除学校周边违规搭建、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

四、实施步骤

㈠宣传发动(2016年3月2日-3月31日)。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责任分工,相关牵头部门制定具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梳理摸排情况,明确整治重点,分解目标责任,着手宣传发动,推进前期工作。

㈡集中整治(2016年4月1日-5月31日)。按照具体方案和责任分工,组织发动针对重点部门和突出问题集中开展综合整治行动,着重解决一批城市管理的难点顽症,掀起一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热潮。

㈢检查整改(2016年6月1日-6月30日)。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暗访、跟踪报道等方式,督促协调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继续深化综合整治行动,巩固整治成果,落实长效措施,严防回潮反弹。

㈣总结验收(2016年7月1日-7月5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照整治标准,逐一考核,查找不足,指出问题,督促改进,总结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本次整治提升活动作为新的体制机制下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一次重要检验,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快速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深入一线督查指挥,及时解决整治提升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强化责任落实。黎城镇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结合实际,明确整治目标、细化整治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直接承担的整治提升任务,要明确专人负责,排定详细整治计划,加大整治推进力度;各有关牵头部门既要主动履责,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特别是对一些焦点难点问题,要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行动。为确保整治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各有关牵头部门要明确活动的分管领导和总联络员,并于3月10日前连同实施方案、整治计划一并报送城管委办公室。

第4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城区主次干道杆线设施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县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电信德化分公司、移动德化分公司、联通德化分公司、铁塔德化分公司:

现将《城区主次干道杆线设施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化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区主次干道杆线设施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6号)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主次干道杆线设施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为做好杆线设施整治工作,开展我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杆线、箱柜专项清理。推进城区杆线规整,拔除、清理城区废弃杆塔、线路,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清理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杆线、箱柜,推进杆线规整,拔除、清理废弃杆塔、线路,引导合理共杆。

二、整治方式

按照“属地治理、权属单位负责”的要求,由县城管局牵头组织,线杆、箱柜权属单位具体负责整治工作。各权属单位可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共杆建设进行分类整治清理:1.对废弃、无用的线杆、箱柜一律清理;2.对尚在使用的线杆上的废弃线路进行拔除和规整,对影响交通出行的进行移位整改;3.对邻近的灯杆、线杆推行多杆合一。

三、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电力线路废弃杆线、箱柜的整治;电信德化分公司、移动德化分公司、联通德化分公司负责通讯线路废弃杆线、箱柜的整治;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所属线路杆线、箱柜的整治;县城管局负责所属市政设施废弃杆线、箱柜的整治。各权属单位要做好前期摸底登记,建立整治清单,并于4月30日前报县城管局。(表格附后)

   (二)实施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各权属单位对照整治清单细化整治计划和措施,县城管局将进行全面协调、督导,督促各权属单位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对整治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各权属单位认真自查补漏,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效,探索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精心部署整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勇作为敢担当,把整治工作与辖区实际相结合,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权属单位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严格按照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跟进,认真调查摸底,及时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做到责任落实,确保整治成效。  

(三)加强总结提升。各单位要深入总结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推动实现长效管理。

各权属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具体负责领导、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4月30日前,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林金心     电话:23555596,18059556752

邮  箱:csglj@dehua.gov.cn

 

 

 

杆线箱柜整治摸底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名称

地点

使用现状

整治情况

备注

 

 

 

 

 

 

 

 

 

 

 

 

 

 

 

 

 

 

 

 

 

 

 

 

 

 

 

 

 

 

 

 

 

 

 

 

 

 

 

 

 

 

 

 

 

 

 

 

 

 

 

 

 

 

 

 

 

 

 

 

 

 

 

 

 

 

 

 

 

 

 

 

 

 

 

 

 

 

抄送:存档

第5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排水;市政工程;质量监测;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S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市政工程主要指包括道路、桥涵、排给水管道、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等在内的多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市政排水管道工程作为城建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的重要配套工程,其施工质量的优劣对于城市功能整体发挥、环保、道路维护以及防洪排涝均会产生直接影响。根据自身的多年工程实例经验,针对当前修复、改造与新建市政排水工程所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据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一 市政工程排水管道质量问题成因分析

从排水管道铺设、旧有管道修复改造状况来看,现阶段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所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管线偏移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施工放线不精确所引发的管道选线问题,或工程因地下构筑物等因素被迫改道,进而引发的管线偏移、施工走样的质量问题,由此可能造成积水、倒坡。路线偏移也会因管道选线时未充分考量水文地质、特殊工程地质情况,从而可能对整体管线铺设造成滞后工期、返工等负面影响。长期积水会锈蚀管道,倒坡则会从水力学角度对过流发生作用,影响原定水头,并使管道过流能力改变,影响到排水管道的整体性能及使用周期。第二,管道存在渗漏现象,闭水试验不合格。管道渗漏是排水管道施工中的严重质量问题,轻则影响管线使用,重则会对周边建筑物产生轻微地质破坏作用。而致使管道渗漏的主要原因包括基础不均匀沉降、管材质量不佳或其它施工质量因素。如基础不均匀沉降会造成管道与基面接触产生改变,部分管道应力集中致使管道拉裂或压裂,引发渗水;管材质量不佳的,更易在管道振动不良受力应力集中状况下产生破漏渗水;其它诸如管道接口 密封不合格或安置不规范等同样是引发此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第三,检查井变形、下沉以及构配件质量问题。这主要指检查井地基或垫层问题所引发的沉降与砌筑检查井过程中导致的变形,其它如铁爬梯安装、井盖井座配套、井壁防渗质量等问题也均是在施工质量控制中易被忽视的环节。第四,回填土沉陷问题。这是由回填土的土质及施工方法引起的质量问题。比如在填料过程中采用了不合格的土料如软质淤泥土;填料含水量不认真控制,施工规范未严格执行等,均会留下隐患。

二 应对市政排水管道质量问题的对策

1、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问题的防治措施

施工前对交接桩的复测要严格按照施工测量规范和规程要求进行,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管线控制桩进行保护;施工放样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水文地质条件及具体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设计埋置深度及有其他规定放样, 放样后注意保证样桩不挪移, 还需进行严格的复测,只有经检验后误差的精度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正式开工,进行随后的工作;施工时必须严格依据样桩施工,保证平面布线的合理,还需做好样桩的保护工作以防治其位置变化;此外对于沟槽和平基的轴线与纵坡量测工作必须做好测量验收,尤其是纵坡控制必须仔细,以保证设计坡度,以同时满足结构强度、稳定性要求和水力学的要求,可有效控制积水,且防止管线偏移。

2、排水管道渗漏水问题的防治措施

(1)基础不均匀沉降,严重时可造成管道断裂或接口开裂,该问题防治措施主要有 : 开挖槽底土壤最好免受扰动或水浸,当遇到被扰动或受水浸泡的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挖除松软土层,然后用砂或者碎石等高稳定性材料回填超挖区,并采用合理机具密实;监理工作应严格遵照设计图纸设计要求,以全面监督管道的基础施工过程,来保证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要求,基础完工后,验收工作应及时进行。

(2)排水管材质量差的防治。所用管材必须三证俱全,即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力学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 ;管子内、外表面应光洁平整、匀称、无不规则凸凹部位;混凝土管不得出现裂缝;钢筋混凝土管条件略宽,管内壁允许不超过0.05mm的裂缝出现,但外表面仍不允许有裂缝;管道安装前逐节细致检查, 若管材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应禁止使用或是经过严格处理满足要求后再用。

(3)合理选用管道接口形式并保证施工质量。针对不同的地基土质条件及施工环境, 需要选用不同的管道接口形式,刚性接口适用于土质好,地下水位以上的排水管道;柔性接口则与之相反,常用于地基土质较差,地震地区等的排水管道;接口填料必须要按照试验所确定的配合且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对于刚性接口,应先凿毛接口处,洗净后抹带砂浆,抹带完成后,应立即洒水养护;对于柔性接口,要首先要刷毛管口外壁,清理干净后要使胶圈保持平正,无扭曲现象,采用合理的接口材料,按施工规范开展施工。值得强调的是, 对于水泥类填料,要预先湿润接口,油性填料的接口则要保持干燥。

(4)井壁和与其连接管的结合处渗漏防治。检查井砌筑过程要保证砂浆饱满,全面勾缝;砂浆抹面前,必须要将表面洗净并润湿,抹面时要进行压光收浆,养护工作及时到位;在地下水条件下施工,砌筑时,抹面和勾缝应及时随其完成,杜绝回填后才进行内抹面或内勾缝。连接管道防渗的施工步骤是先使其保持湿润且刷一层水泥浆于其上,等座浆后就开展内外防渗抹面工作。

(5)实现闭水段封口密实。对于采用砌砖墙封堵的技术方案, 应做好以下几点来防渗:要清洗,要封堵管口半米范围内的管壁,并在其上刷水泥原浆,润湿砖块,做好封堵的准备工作;应采用高于M7.5 且稠度良好的砌筑砂浆;采用高于M15 的水泥砂浆进行勾缝和抹面以防渗。

(6)严格进行闭水试验。认真做好闭水试验的准备工作:保证沟槽内无积水;封堵全部预留孔洞;且计算得到的水压力的合力应小于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试验前,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应封堵检查井内支管管口和试验管段两端的管口,待堵头经养护后达一定强度后, 则开始试验,从上游井内灌水直到水头达到要求高度,此时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水,应及时封堵严重渗漏部位。

3、解决检查井变形、下沉,构配件质量差的问题

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与施工规范来进行垫层和基层的施工,如杜绝带水浇筑,严格控制检查井基础的质量,防止因地基问题引发的井体沉降。为防止井体的错位变形,应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检查井的中心位置与控制高程,基础稳定后再砌砖,墙体砌筑砂浆要饱满,砌缝要平整,且要压光抹面,杜绝空鼓、裂缝等不良现象。检查井盖和井座要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且要配套,要严格控制井圈、井盖的安装质量,安装时座浆要饱满,此外要选用外形较美观的井盖,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

4、回填土沉陷防止措施

管槽回填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选择合适的夯实机具,为取得最经济合理的压实效果,不同的填料和填筑厚度应选用不同的夯压器具,一般情况而言,微型压路机,人工和蛙式打夯机适用于较窄的管槽。填料中的淤泥、树根、草皮等会对压实效果产生影响, 且会在土中因腐烂或压干缩形成空穴,可能引起沉陷。故沟槽回填前,就排干积水,清除淤泥、杂草等,禁用液化状的粉砂、细砂作为回填料。管槽回填应分层回填,通常单层厚度小于30cm,该层压实到其密实度满足规范要求了,才可进行上层加填。填土应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填料含水量的控制标准是大于最佳含水量2%左右。槽底积水时必须先排干水再分层回填,施工时不得采用带水回填或水夯法。填土密实度要符合规范。该值在管槽胸腔部位应≥ 90%;管顶50cm 范围内介于85%~88%,50cm 以上应等同于路基密实度。竣工后,如果局部沉陷发生,处理方法是挖出沉陷部分松土,再补填满足要求的土料,并分层压实,以补修局部沉陷。可以通过拌和石灰再压实的办法进行高含水填料的沉陷修复工作。

三 结语

本文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市政工程排水管道质量问题的成因与防治措施,针对管线偏移问题,积水问题,排水管道渗漏水问题,检查井变形、下沉,构配件质量差等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1]郑连滨. 市政排水管道施工技术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4)

[2]闻常华. 市政排水管道施工中的问题与对策[J] 科技促进发展,2009,(3)

[3]滨, 刘远才,曾世东.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现状与监理经验[J] 森林工程 2008,24(5)

第6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以“摆顺、扫干净、不拥堵”总目标为牵引,全面加强城市管理,认真开展违法建设、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秩序、户外管理秩序等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城市容貌环境“绿化、净化、美化”,为建设“绿色XX·幸福家园”贡献XX力量。

二、整治时间

2020年9月8日-12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建设整治

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已出让待开发地块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到期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

5、住宅小区内群主举报影响恶劣的违法建(构))筑物。

责任单位:各村(居)、建管所、国土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安办

(二)环境卫生秩序整治

1、强化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2、推行“门内达标”管理。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4、强化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整治农贸市场内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等“脏乱差”问题。

5、加大对食品生产、餐饮、饮水、摊点、“牛皮癣”、小广告以及医疗废弃物等乱倒乱排行为的规范、治理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各村(居)、食安办、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安办、环保办

(三)交通违法秩序整治

严厉打击人力三轮、火三轮、电三轮、摩托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查处两轮车、三轮车加装雨篷、遮阳篷和车厢喷涂“牛皮癣”小广告等违法行为;整治出租车、私家车等机动车乱掉头、乱鸣笛、压线行驶、强行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大货车超截、超限、超速违法行为;整治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老年车、行人乱穿乱行等不文明行为等。

责任单位:各村(居)、综治办、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交管办

(四)车辆乱停放秩序整治

重点在治堵保畅、停放有序上下功夫、使狠劲,强力整治乱行车、乱停车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全面取缔社区、临街商铺、小区物业私自施划的车辆停放点标识标线,科学施划机动车、两轮车停放点的标识标线;组织对城区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实施贴单或拖移处罚,组织对辖区“僵尸车”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摩托车、电瓶车、共享单车等行为进行规范纠正。

责任单位:各村(居)、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五)户外广告秩序整治

全面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清理未经审批的大型户外广告,拆除酒店、宾馆、茶房、商户等私自设置的指示标牌、丁字招牌和灯箱广告;督促临街商铺对破损的广告、店招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清洗城市建筑立面、桥梁、市政设施、地下通道、路牌广告、电杆立柱等处所和设施上的“牛皮癣”小广告

责任单位:各村(居)、辖区各单位、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六)建筑工地乱象整治

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严格落实“一硬四有”措施,着力解决建筑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建筑工地道路硬化、冲洗设施设备等不达标,建筑工地环境卫生不整洁,垃圾清运不及时,喷淋、扬尘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裸土覆盖不到位,建材乱堆乱放等脏乱差问题。对偷倒乱倒、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行为以及涉及大气污染相关案件等依法查办。

责任单位:各村(居)、建管所、环保办、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七)开展违规占道乱象整治

在标美街、一类街等重点街道集中整治乱摆乱放、骑门占道、冒口经营等违规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市容秩序井然。按照疏堵结合、便民惠民的原则,在辖区二、三类街道和背街小巷科学合理设置便民摊区和潮汐市场,做到坐商归店、游商归市、摊点归区。

责任单位:各村(居)、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八)开展市政设施乱象整治

加强对城市公园、道路桥梁、城市照明、排水设施的管养维护,集中整治非法开挖、无序开挖、反复开挖等违法行为;严查损毁城市绿地、照明设施、私拉乱接排水管网等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各村(居)、建管所、环保办、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九)开展园林绿化乱象整治

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道路和重要节点绿化带的管养维护,做好绿化补植、苗木修剪、病虫害防治、园林设施维护等工作,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物业小区、城乡接合部、施工现场等绿地管养薄弱环节,最大程度消除泥土裸露、植物退化、设施缺损等现象,提升绿地的完好性和景观效果。

责任单位:各村(居)、环保办、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十)开展街景立面乱象整治

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采取改造、粉饰、清洗等措施,对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立面进行净化、美化、亮化;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街面广告乱贴乱涂、灯箱乱摆、衣物乱晾、空调乱挂、护网乱装、电线乱拉等问题,确保街景立面整洁干净、美观大方。

责任单位:各村(居)、建管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十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各村(居)书记、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城市综合执法XX大队,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报送。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

各单位积极参与搞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势舆论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树立良好的意识,使绿化、净化、美化家园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和自觉行动。

第7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本条例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者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承办。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以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者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

(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者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拆除享受国家或者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产权不明或者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登记、摄影备案、评估价格后,由拆迁人按照规定将补偿费如数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为储存。

第三十条  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对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付给越冬采暖补助费。

拆迁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组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的,应当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越冬的应当加发越冬采暖补助费。

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者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者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可以实行房屋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安置方式和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拆迁人给予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照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或者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拆迁房屋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对非法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中符合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拆迁委托费1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和未能在规定日期内组织回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拆迁人处以应当支付费用5至10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规定予以调整;逾期不调整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安置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不足面积建设成本1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妨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拆迁安置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8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配套工程;工程审批;备案。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本文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市政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建筑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是自来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综合通信、燃气、热力和其他特殊工艺设施及管道。

近年来,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区域开发强度加大,北仑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一般,配套工程则是此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房屋建经济与社会效益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居民生存与生产的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区政府对配套工程的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通过开展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系统,推进北仑区城市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规范地块内部管线建设,宁波市规划局于2004年颁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配套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几年北仑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职责不明,存在施工图纸未达标、管线接入口位置随意、违法建设等问题,致使规划管理过程中须解决规划审批前所有滞留问题,且项目审批程序繁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需求,探讨房配套工程规划审批采用备案制度。

2北仑区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现状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审查配电房、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平面布置,管线接入口位置,及内部综合管线布置等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通知》其规划管理程序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线)竣工测量——建筑(管线)竣工测绘验收——管线规划竣工验收——建筑规划竣工验收共八个规划审批流程,并要求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布局阶段时统筹考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布置的要求,规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未获批准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规划竣工验收未获批前不予受理建筑建规划竣工验收。

3北仑区配套工程建设与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建设单位未落实资料提供、施工图报审等前期工作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但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工作职责未到位,在未与相关管线单位协商明确管线接入口的具置情况下,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按照其自身意向接入口位置进行设计,导致地块内部配套工程设计与周边实际情况脱节,造成工程浪费,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须对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使得建设单位往往忽视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既不进行单位内部审查,也不要求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审查,更不会报相关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导致部分低劣的施工图纸进入现场,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3.2设计单位缺乏社会责任

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缺乏沟通交流,对自身设计文件缺乏社会责任。设计单位往往在对项目周边现状情况掌握不清或不全,亦或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况下,进行“纸上谈兵式”设计。设计单位出图前未进行单位内部审查,导致部分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设计粗糙,达不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降低了工程必要的安全储备。

3.3监理单位协调监查不到位

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管理是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但实际上工程监理单位基本上只进行施工阶段的协调监查服务。前期设计过程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缺乏沟通交流,未能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准备阶段、设计展开阶段和施工图审核阶段的技术审查服务,致使设计是否适合建设单位要求,是否经济合理,只能听任设计单位的水平和职业修养。

3.4各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接入口管理与规划管理重叠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尚需到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各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管线接入口手续。几个部门管理范围相互重叠,相关审批手续繁锁,加重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负担。

3.5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不一致

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管线竣工测量范围不包括建设入户管道及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生产专业管线。但是各管线施工图中全面表达了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管线的设计内容。相关规定要求内容不一致,导致测绘单位提供的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缺失地块内部部分管线内容,导致规划管理工作存在无可奈何等尴尬情况。

3.6规划审批程序繁杂,流程排序有待完善,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压力大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较复杂,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须报送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测绘竣工验收、规划竣工验收各两个,共八个规划审批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分属两个不同责任科室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利于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置的统一考虑、同步设计。例如中央风景大厦等中提升项目往往注重房屋建筑工程,忽视配套工程,导致建筑总平面布局确定后,在配套工程规划方案中化粪池、隔油池等地下构筑物不能满足建筑退红要求等情况。

规划审批流程排序有待完善,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一步深化了建设单位重房屋建筑轻配套工程的观念,激化了建设单位未取得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例如中河丽园三期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配套工程建成后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时,被告知须先获得配套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方可报批建筑规划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走违法处罚程序后方可进入正常流程,这加剧了配套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被动性。

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职责不明,监理单位监查不到位,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相关规定的空缺,致使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全都积压到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中。同时配套工程是集给排水、电力等专业于一体的复杂项目,要求审查人员需掌握相关强制性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专业技术知识,这大大加重了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4.对应措施

4.1明确建设单位责任,落实配套工程资料提供、方案内审、施工图报审、竣工资料备案等工作职责

在方案设计阶段前,建设单位熟悉、掌握相关审批流程,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如向规划管理部门购买相关地形资料),将相关资料和意见提交给设计单位进行配套工程方案设计,并负责对内部管线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在房屋建筑方案和配套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主动与各管线权属单位沟通,现场明确内部各管线接入市政公用管线的具置,并委托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最好与管线竣工测量是同一家单位)进行现场放样,形成配套工程放线测绘资料,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建设项目(包括配套工程)的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政府认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工程管线竣工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成功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

4.2引人审图机构,规范设计单位设计

将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图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配套工程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施工图设计标准。

4.3监理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服务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提前介入设计阶段,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内部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作为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卫士”。同时推进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交流沟通,充分调动相应参建方的积极性,为完善深化施工图设计打下扎实基础。

4.4各管线权属单位提前介入,并负责管线接入口审批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提前介入,在房屋建筑方案审查后与建设单位现场明确内部管线接入口的具置,并出具书面认同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向各管线权属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管线接入口手续的必要资料。即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接入口审批管理。

4.5明确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要求

鉴于建设项目内部入户管线相对独立,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和要求宜与《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管线竣工测量范围一致,即配套工程管线竣工备案资料不反映建设项目入户管线及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部生产专用管线设计内容。

4.6精简、优化规划审批程序,推行配套工程规划审批备案制

精简规划审批程序,取消配套工程规划方案和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将配套工程中的配电房、给水泵房、化粪池、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纳入房屋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由房屋建筑工程责任科室一并审发建筑工程规划方案,有利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和配套工程的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彻底扭转建设单位重房屋建筑主体,轻配套工程得传统观念,规范配套工程建设,杜绝配套工程违法建设现象。

取消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审批流程,推行配套工程规划竣工资料备案制。即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将建设项目内部管线的竣工测绘资料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规划竣工验收。既简化了规划审批程序,又完善地了下管线动态信息系统。

5.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区内配套工程的规划管理,精简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城市又快又好发展,本文探讨配套工程规划审批采用备案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从规划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及内容两方面优化完善规划管理工作。

5.1规划管理范围为城乡规划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内部配套工程须进入规划备案的管线如下:

1、给水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项目加压泵房及内部主要管道,且管径大于等于100mm。

2、雨水管:内部主要管道至排出口,且管径大于等于200mm。

3、污水管:自化粪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至市政管道接入口;不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管径大于等于200mm。

4、燃气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调压柜(箱)及内部主要管道,且管径大于等于63mm。

5、热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各单体建筑的所有管道。

6、电力管: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内部配电房或环网站,电压等级大于等于10KV的主要管道。

7、综合通信管:各类通信电缆自市政管道接入口至内部相应机房的管道,且电缆孔数大于等于2孔的主干管。

8、其他:其他主要接入(排出)管线,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非仅为本地块配套的管线。

5.2精简规划流程,取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管线规划竣工验收三个审批程序,由原八个规划审批流程缩减为五个规划审批流程;同时推行配套工程备案制,具体程序及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线)竣工测量——建筑竣工测绘验收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

配套工程中的配电房、给水泵房、化粪池、隔油池等建构筑物平面布局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总平方案,由房屋建筑规划方案审查科室负责一并审查。将建设单位须与各管线权属单位协商明确的配套工程放线测绘资料作为报件的必备材料。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将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放线测绘资料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政府认定的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书》,作为申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建设单位再将建筑项目(包括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书》等材料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只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管线)竣工测量

详见《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实施细则》

4、建筑竣工测绘验收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配套工程管线竣工资料备案后,方可申请建筑竣工测绘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只核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核准确认书,即建筑建设工程规划核准确认书。

第9篇:城管整治方案范文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除许可证》。

(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拆迁公告和搬迁通告。

(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迁。

(七)接待处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八)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九)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十)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四条  在暂停办理户口期间,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离退休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  应当到市拆迁办办理认定手续。认定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未经市拆迁办认定的,拆迁人可以不予安置。

第五条  拆迁通告前,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50%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拆迁人专项用于回迁房屋建设。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拆迁人完成回迁房屋工程量的50%以后,根据其形象进度通知银行分期支付专项资金中的80%;另外20%在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一次性向拆迁人支付全部本息。

未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  搬迁期限一般为10至15天,组织统一拆迁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职工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所在单位凭市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给公假5天。

第八条  凡属委托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被委托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

第九条  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会签手续、《房屋拆除证》、房屋拆除协议书、房屋拆除方案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许可证》。未办理《拆除许可证》的,不得拆除和损坏房屋。

拆除市政公用设施,拆除单位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商定后共同实施。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必须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市拆迁办缴纳拆迁管理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人的户数计算,每户210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元。

(三)实施统一拆迁、重点工程拆迁和城市综合开发区拆迁的,按照(一)、(二)项规定费用的80%缴纳。

第十一条  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行委托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户600元计算。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

第十二条  从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到组织回迁进户时止,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临时过渡期限依据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为:

(一)安置用房为7层以下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为8-18层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各种业务用纸均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在执行行政强迁时,拆迁所在地的公安、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业务积极配合市拆迁办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由拆迁人每户发给搬家补助费240元;实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助120元;被强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补助费,下同)按核定的过渡人口,搬迁时预发10个月,回迁时按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5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50元。

被拆除的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采暖补助费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含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人按照其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根据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费。其中,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十七条  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一次性发给停业补助费600元。

第十八条  拆除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门斗、围墙以及水井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防寒屋顶及瓦盖的门斗,属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30元;属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40元;其它结构的,每平方米20元。

(二)砖砌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米12元;高度在1.5以上的,每延米15元。

(三)水井,手压式的每口60元;管式的每口120元。

第十九条  拆除有《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40%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原房使用功能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也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以外所进行的安置。凡易地安置的,应当按照其应当安置标准无偿提高一个户型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  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实际居住面积的测定,应当以原房屋使用功能为依据。公有房屋经产权人批准改建的,按照改建后的居住面积进行计算;私有房屋的居住面积按照实际测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住宅房屋使用人视为应安置人口,但原居住面积不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安置的部分,其居住面积按照200%折算建筑面积,折算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照上一年度砖混结构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的70%计算。

凡交纳的扩大面积安置费,拆迁人应当给交款人出具收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是指在拆迁公告前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其它地方有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上年全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

第二十六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购买的房屋是指有合法证照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回迁安置用房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公开分配:

(一)拆迁人按被拆迁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与应交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楼层、居室朝向和室内设施,分别排定名次顺序号并张榜公布。

(二)根据每户排定的顺序号之和,排定该户名次顺序名。

(三)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排定的名次顺序号选定所对应户型的房号。

第二十八条  凡被强迁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市拆迁办裁决的居住面积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  新建回迁住宅房屋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厨房应当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卫生间(含厕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无通风窗口的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厅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间接采光。

小套房屋居住面积不得少于13平方米;其朝向不得为北向。

其它户型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设计图,应当在拆迁通告前报市拆迁办审核。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按照单元立体砍块、正侧向搭配。

所安置的居住面积少于或者多于1平方米的,均为合理安置。安置面积多于1平方米的,多于部分拆算成建筑面积后,按照上一年度砖混结构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的70%结算;少于1平方米以上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安置,或者由拆迁人按照商品房价格给予补偿。

每提高或者降低一个户型的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人均居住面积。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县团级或相当于县团级(含高级职称知识分子)以上的被拆迁人,未达到县团级住房控制标准的,可以按照应当安置标准提高一个户型安置,其提高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后,按照上一年度砖混结构房屋的单位建筑成本计算费用,由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缴纳,单位缴纳不了的,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不了的,拆迁人按照应当安置标准安置。

第三十二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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