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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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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的作用

第1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网络媒体 武术 传播

1.前言

网络已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它集新闻、通信、娱乐、资源共享于一体,是现代社会进行信息交流的高速公路。在信息产业高度发展,并且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网络俨然成了最好的传播媒体,它正在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学习方式。网络缩短了时空距离,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使得社会的各种资源得以共享,同时也为各个层次的文化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体育事业中,从体育决策管理、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与竞赛、体育锻炼到体育新闻与宣传、体育科技、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都离不开网络。[1]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武术运动也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功能对武术运动进行推广。

2.网络媒体与体育传播

网络传播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也被称作网络传播,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2]网络传播是近年来广泛出现于传播学中的一个词,它是相对三大传播媒体,即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与其他大众媒介相比,互联网技术的特点是:不受播出时间、版面限制的信息资源。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自由地选择信息;交流功能,包括个人交流、团体交流等;交互性,使受众个人达到最大程度的参与,这种交互性是电视、广播、报纸、书籍、录音带等媒体所不能比拟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媒体得到飞速发展,体育信息也成为许多网站的重要传播内容。国际体育界和信息界对此反应迅速,而网络媒体的开发利用也给信息工作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随着1995年国际奥委会在因特网上设立自己的网址,并在2004年成功地建立了外联网,从而使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奥委会能够直接获得国际奥委会的信息。[3]此外,各单项组织协会、各国体育组织、各种大型运动会包括奥运会都在因特网上建立了主页,世界各国的体育爱好者可通过网络获得他们感兴趣的体育信息。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媒体对体育的发展越来越重要。

3.网络媒体与武术

3.1网络媒体有助于武术运动信息的传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任何一种管理的依据都将是信息和数据,通过网络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和数据是未来必不可少的方法。由于体育数据是动态的,所以,只有依靠网络才有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来收集。据统计,到2007年6月我国的网民总人数为1.62亿,仅次于美国的2.11亿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位,中国网民年增长率达到31.7%,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增长阶段。[4]可见我国上网用户总数具有良好的增长态势,并且继续以极其飞快的速度增长。

中国武术走向国际化是大趋势,通过努力也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中国武术在武术国际化传播过程中不能总是停留在技术层面,还应该运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传播。网络传播为武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对武术运动的传播与发展有极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为武术向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使武术的传播与宣传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要让更多的人了解武术,学习武术,必须有一个面向并且适合广大群众的传播工具,而网络传播就具有这样的特点,它使中国武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成为可能。

3.2网络媒体有助于武术文化的交流

网络媒介是推动武术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中华武术源远流长,内涵丰富,蕴含诸多中国古典哲学、文学、伦理学、中医学、民俗学等文化内容,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反映和体现。武术作为养生健身、延年益寿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倡导人们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这与西方体育文化主张的征服自然是一种互补。武术的独特之处已经吸引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关注,并且把它作为了解中华文化的一种途径。互联网通过大量对武术信息的报道,通过武术事件、重大比赛、武林人物,在公众中树立中国武术意识,从而对武术的含义作出全面的诠释,使武术文化得到繁荣和发展。网络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可以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不同文化的冲突和融合,并且在冲突和融合中实现文化传播,这个过程也是武术文化传播的过程。

3.3网络媒体有助于武术产业化发展

体育产业是网络时代的朝阳产业,它在以高科技为核心的新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进入网络时代,由于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体育产业必然也会得到更快的发展。迄今为止,伴随着网络传播自身的高速发展,网络传播已经成为一个有别于其他传统大众传播的传播方式,它不仅相对独立,而且渗透着先进的科学技术。正是这种无可比拟的先进性使武术产业的运营获得载体和依托。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消费者可以更直接地参与到生产过程中,他们的需求直接影响到生产者的产品开发,他们通过网络获得商品的广泛信息,并通过比较进行选择消费。消费者只要轻轻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购买到自己喜爱的武术用品。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传播对武术产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3.4网络媒体有助于进行武术科学研究

体育科学研究是体育领域的知识创造和探索,这一切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和收集,文献的收集可以在网上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在网上进行,在研究过程中也可以在网上消息,得到同行的交流并解决问题。一些武术网站,如中国武术协会、东亚体育史研究协会等,就在网上刊登武术学会研讨会的征稿通知,并开设网上论坛,大大扩大了学术研讨会宣传的范围,增加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对武术的认识和交流,并普及武术史学的研究成果。[5]为了促进我国武术科研事业的发展,我国武术信息工作者必须为大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价值的武术信息,而其他武术工作者应善于将获取的各种武术信息资源加工整合、去粗取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国武术科研事业的发展。

4.结语

武术国际化是武术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现代体育需要开放、沟通与交流,这是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无疑给武术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熊斗寅.网络时代与体育[J].体育与科学,2001,(3):1-7.

[2]诗兰.国际新闻界.2000,(6):49.

[3]王慧琳,阎伟.体育传播学概论[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5:59.

第2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随着社会媒体的发展,在线社会网络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社交网络和微博网站如Facebook、Twitter和Googleplus每天要支持几十亿用户的信息分享活动.通过这些系统,人们随时随地的交流观念、分享相册和视频等信息.不同于传统社会网络,在线社会网络展现了一些特殊特征:用户是信息的创造者、接受者和传播者.信息成为除用户以外的主角,它展现了用户之间的社交内容.凭借信息,用户表达了其情绪和观念,而用户对信息的一系列操作表现出了用户的社交行为.在社会网络中,用户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朋友关系,可能是关注关系,也可能是通过同一信息进行交互的关系,这种包含多种语义的关系称为异构交互.因此,我们将用户实体和非用户实体共同存在,且实体之间存在异构交互的社会网络称为异构社会网络.异构社会网络中,许多因素促使了用户之间的网络拓扑结构的演变,其中关键因素是信息传播[1].初期,社会网络的构型只是多个非连通的稀疏子图,用户之间是否存在交互,主要依赖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交圈子.而随着信息的传播,用户能够随时随地的获得最新消息,透过这些消息,能够对其他用户相关的如偏好、权威等信息有更多的理解.进而,主动与自己感兴趣或崇拜的用户直接产生关联并互动,使得网络用户之间的网络拓扑构型变为或密集或稀疏的连通图,而这样的网络拓扑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受兴趣或权威等的影响而聚在一起的用户团体,具有高度的互动性,也就更明显的体现出了社团结构.因此,异构社会网络中,社团的形成和信息传播相互影响:信息传播促进社团的形成,而社团的形成又进一步影响信息传播[1].信息传播不仅体现网络结构特性,同时也体现用户之间的互动行为,其本质上展现了用户影响力的传播.信息不仅包含单纯的内容,更重要的隐含了原创者或传播者的兴趣或威信,称为活动影响力.除此之外,用户在网络拓扑结构的位置也是影响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邻居的多少,邻居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信息出现在其他用户视野内的时间、频率及经过的传播路径,从而决定了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称为结构影响力.因此,信息传播实质上是用户的结构影响力和活动影响力不断作用的过程.用户之间建立或取消关系,或进行评论等交互行为,也就不再是随机的,而是反映了受影响的结果.所以,社会网络中的网络拓扑结构的演变和用户之间的社交行为都是用户影响力传播导致的结果.那么,基于用户影响力传播来研究社会网络中的社团结构也就有据可依,而且可以实现对社团演变的预测.现存的社团发现方法,主要通过用户之间的网络拓扑结构来定义边权重,也有少部分的基于结构和属性的方法来寻找社团.但是,极少的方法将影响力传播考虑到社团发现中.文献[20]提出将独立级联传播模型用于寻找社团,但只是用传播模型确定出节点能影响的邻居节点,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利用用户影响力传播过程来寻找社团.所以,本文提出的基于节点影响力传播的社团发现方法,不仅仅考虑网络结构,更多从社会网络的社会性,互动性,传播特性等方面来综合考虑社团的形成.在异构社会网络中,用户的社交行为和社交内容很丰富,用户之间的相互影响更加明显.所以,在异构社会网络中,使用基于节点影响力传播来发现社团也就更有意义.但是由于异构社会网络中包含多种实体、静态属性和动态活动,社团发现问题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如异构网络中理想的社团需兼顾结构上的社团特性(社团内和社团间的连接边的紧密稀疏程度)和活动上的社团特性(社团内和社团间的社交内容和社交行为类型的相似程度);如何有效的利用社交行为和社交内容分析大规模的异构社会网络;如何定义用户的结构影响力和活动影响力,并且将二者统一起来描述用户之间的相互影响概率;如何发现重叠社团等.认识到这些新的挑战,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社团发现的思路———基于节点影响力传播的社团发现算法.由于节点之间的影响力是相互的,且不平衡的,因此需要考虑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概率.同时网络拓扑结构节点的位置对信息传播也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定义结构中心度来表示结构影响力(§3.1);另外,节点活动影响力也是节点之间信息传播和产生相互影响的关键因素.我们利用异构社会网络中的社交内容和社交行为信息,提出了定义活动权威性和社交行为相似性的方法(§3.2).最后将结构中心度和活动影响力统一起来,定义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概率(§3.3).在§4中,我们对原始标签传播算法进行改进,综合考虑影响概率、潜在重叠节点及相应的标签选择策略,提出基于节点影响力传播的可重叠社团的发现算法.在§5实验中,首先验证了提出的结构中心度的合理性,与经典的k-shell[21]进行对比,效果近似,但结构中心度能给出更加精确的影响力值.然后,将本文提出的社团发现算法同时在同构和异构网络上进行实验,实验结果表明我们的算法在异构社会网络中发现的社团,不仅保证社团内网络结构的紧密型,同时兼顾了社团的社会特性:同社团的用户互动性较高.

2相关工作

社团发现是社会网络分析的一个研究热点,随着在线社会网络的发展,特别是海量数据和社交互动的社会性都对社团发现的研究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近些年来提出了许多社团发现的算法,有基于拓扑结构的,有基于结构和属性的.基于拓扑结构的算法研究比较成熟,其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基于启发式的,典型的有层次聚类.不同的层次聚类方法,主要区别是边权重的定义方法,其中包括边中心介数[2],随机游走介数[2,6],信息中心度[3]以及边聚集系数[4],相似度动力学[5]等.第二类是基于目标函数优化的方法.自从Newman等人[2]提出基于模块化的零参数模型,就涌现了一类基于最大化模块化的社团发现算法,其中包括贪心算法[7]、模拟退火[8]、极值优化[9]和谱优化[10]等.第三类算法则充分利用了拉普拉斯矩阵[11]或正规矩阵[12]的谱特性.随着社会网络的发展,节点和边上也不断的出现属性信息,如节点表示的用户还具有表示自身特征的如兴趣、职业等属性.结合结构和属性的社团发现方法也就提供了新的思路.其中Yangzhou等人[13]提出的基于结构/属性相似度的k-centroid,ZhiqiangXu等人[14]提出的基于模型的属性图聚类.但是这些方法中,由于属性的类型丰富,结合拓扑结构描述节点之间的关系时,每一类属性的权重参数设置就成为这类方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社团还有一个重要的特性:重叠社团.这个特性也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如一个人通常和多个社会团体有关联,如家族成员、朋友、同事或兴趣小组.比如,微博上的用户可以同时在多个主题的微博圈内活跃.基于重叠社团的特性,Palla等人[15]的基于子团渗透的CPM.Lancichinetti等人[22]提出的基于局部聚类统计特性的最优化方法OSLOM.基于CPM,WanyunCui等人[16]提出的重叠社团搜索方法OCS.Ahn等人[17]提出的链聚类,以及Henserson等人[18]提出的HCDF.但这些方法都是基于结构的,忽视了由于属性产生的重叠社团这个问题.Raghavan等人[19]提出的标签传播算法,结合传播特性,将代表社团ID的标签沿着边传播,每个节点用最多邻居标签数的标签标记,迭代更新标签直到条件满足.该算法在保证一定社团质量的条件下,以接近线性的时间复杂度,实现社团发现.这种高效性使得该算法能够运用到大规模的社会网络中.Lee等人[23]提出的模拟人类交流行为的听说标签传播是基于标签传播的可重叠社团发现,但是由于为每个节点都分配多标签,在大规模图中内存消耗太大.Grego-ry等人[24]提出的基于原始标签传播的可重叠社团发现算法COPRA,该算法控制了任意一个节点最多可属于多个社团的数目v,同时每个节点包含多个从属系数,而从属系数小于某个阈值则不考虑.

3节点影响力及影响概率

基于节点影响力传播过程来寻找社团,其核心在于定义节点影响力和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概率.细观传播过程,用户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和用户的活动权威对传播至关重要.以图1所示,a中节点1是一个活动权威度很高的节点,但是其邻居之间关系稀疏,则节点1的活动权威度是其能影响邻居与否的关键因素;而b中节点2活动权威度不高,但其处于其邻居中的核心位置,节点2能够直接对邻居产生影响,也可以通过受影响的邻居进而影响没有被节点2直接影响的邻居.所以,节点影响力受结构和活动上的影响力所影响.本文提出结合节点之间结构中心度和活动权威性的差距,以及用户之间的社交行为相似性来综合定义相互影响概率.在进行细节介绍之前,我们需要陈述几个基本概念.

3.1结构中心度

结构中心度是根据节点在社会网络图中的位置,表现出的对信息传播的能力.MaksimKitsak等人[21]提出,处于网络核心和网络边缘的节点,即便两节点度数相同,网络核心节点的传播能力明显高于边缘节点.其原因在于,网络核心的节点,其邻居在结构上相对紧密;相反,网络边缘的节点,其邻居在结构上相对松散.这就说明,在结构上,节点表现出的对信息的传播力,不仅与节点的度数相关,而且与节点的邻居的结构紧密程度相关.基于此,我们先考虑自我网络中,中心节点的局部结构中心度.

3.2活动权威性和社交行为相似性

异构社会网络是指存在多类型实体,实体之间存在异构交互的网络.其中,非用户实体展现社交内容,异构交互展现了社交行为.在分析异构社会网络时,社交行为和社交内容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能够更有效的量度用户的活动权威度和用户间的社交行为相似性.活动权威性描述用户在社交活动中所展现的影响力.社交行为相似性描述用户在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交行为的近似程度,即在越多相同的非用户实体上参与活动,则两用户社交行为越相似.如用户u1,u2,u3在数据挖掘领域的三个会议(sigmod,icdm,www)中发文章数目的情况分别为u1[2,2,3],u2[2,3,2],u3[3,1,0],则认为u1和u2的社交行为相似性高,u1和u3或u2和u3的社交行为相似性低.基于以上描述,要度量用户的活动权威性和社交行为相似性,就需要对非用户实体根据某些标准进行分类,即定义为高层抽象.定义3高层抽象.非用户实体按照其所属的类别,映射到更高层次的新实体,其可能一层映射,也可能是多层映射.如DBLP的文章实体经过多层映射,其先映射到会议实体,再将会议实体映射到领域实体.

3.3影响概率

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由节点之间的影响力差距造成的.社会网络的信息传播过程中,用户主动的接收并传播信息.而促使用户主动接收信息的原因主要是兴趣或权威驱动的,当发现某个用户传出的信息总是很切合自己的兴趣或者很有道理时,用户就会直接去关注并与之互动.

4可重叠社团发现

本文中,节点影响力传播的过程与标签算法的思想很相近,而且标签算法接近线性的时间复杂度,也是在大规模数据集上寻找社团的一大优势.所以,我们基于标签传播算法,综合考虑影响概率、潜在重叠节点及相应的标签选择策略对原始算法进行改进,以达到发现可重叠社团的目的.第一,基于节点影响力传播的新标签传播算法,初始化节点标签时,保证每个节点都能独立的选择标签,这样做使得传播过程中的标签不只是一个表示社团的ID,同时也能表现出对社团形成起关键作用的节点.其主要有三种标准:1)如果所有邻居对节点的影响概率都小于1.0,则该节点比任意邻居的影响力都大,那么节点保持自己的ID作为标签;2)对于潜在重叠节点,保留对其影响概率大于1.0的前ε%节点的标签作为自己的标签;3)对于非潜在重叠节点,仅选择对其影响概率最大的节点的标签;第二,在异步标签更新时,标签选择策略:对于非潜在重叠节点,选择邻居中数目最多的标签,如果出现多个标签数目相同,则计算各标签的影响概率总和,选择影响概率总和最大的标签;对潜在重叠节点,选择标签比较复杂.由于其位置的特殊性,可能受到多个高影响力邻居的影响,也可能受多个低影响力节点群的影响,而自身也有自己的影响力,所以其保留的标签是:前ε%高影响力节点的标签,如果低影响力节点群的标签不属于前ε%,则再保留低影响力节点群中最高标签数目的标签;如果有一定比例的邻居标签是潜在重叠节点的ID,则还需保留自身ID作为标签.ε的确定可以自定义,当ε越小,则保留的高影响力节点标签数越少.如图2所示,圆圈内数字代表节点ID,边上的数字表示邻居的标签.按照潜在重叠节点的标签选择,中心节点4应当保留标签1,2,3,4.

5实验

5.1实验数据集

我们主要使用异构社会网络DBLP和Digg上的数据集.DBLP中,节点表示作者和文章,然后再根据CCF中对计算机领域会议的领域发现和分区情况,对文章实体进行高层抽象,先映射到会议,再映射到领域,最终获得作者在各领域的活动权威性,根据作者在各领域不同会议中的发文章情况,计算出用户之间的社交行为相似性.特别的,为了进一步分析,我们还从DBLP中抽取了数据库/数据挖掘/信息检索领域的数据集DBDMIR.

5.2比较方法和评估

在可重叠社团发现算法[15,17,18,22,23,24]中,大多基于无权无向图,我们选择了CPM,OSLOM进行对比实验.CPM中社团被定义为最大子图,这样的最大子图能够通过旋转k子团的方式获得结构上紧密的节点,但是该方法时间复杂度较高.OSLOM是所有众多可重叠社团算法中效果较好的方法,时间复杂O(n2).

5.3结构中心度合理性

通过在数据集Example,计算出k-shell和局部结构中心度,实验结果如图3所示.图3中虚线线条(位于下方)描述了各个节点在网络中的k-shell值,其中k-shell值为2,11,12,13,14,17,18.k-shell值越大,则说明其处于网络核心,根据[23],这样的节点结构上的传播能力越强.使用公式(1)计算出的节点局部结构中心度如实线线条(处于上方)所示.

5.4同构社会网络实验

在选择的可直观判别实验结果的数据集Example,验证新的结构中心度和算法有效性.此时,影响概率按公式(4)计算,但是由于没有活动信息,所以w1=0,社团发现算法与算法1基本一致.在实验过程中发现,使用局部结构中心度和使用近邻结构中心度得到的结果基本没有差异,这也就说明:节点在自我网络中表现出的局部结构中心度基本能代表其更广范围内的结构中心度.

6总结

第3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可行性

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在全球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已经是目前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已经悄然形成。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之一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既传播音乐作品,又将音乐作品的创作理念、演奏水准、制作技术一并传播。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收听网络音乐作品,因此借助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是完全可行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当今时代必然成为进行励志教育的有效途径。音乐作品是大学生励志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大学生来说,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有着强烈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接受相对容易,在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传统的励志教育的有力补充,焕发出新的生机,从方式、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给励志教育的手段增添了新的活力。

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可以有效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

21世纪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在改变着当代大学生的认知、情感、思想与心理。由于使用网络不当和认知偏差,一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变成了“网络成瘾症”,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各种各样破坏性的严重影响,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当代大学生由于受到知识、阅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面前,其辨别真伪的能力还是欠缺的。通过音乐作品网络传播这个有效媒介,加以适当地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大学生合理有效运用网络媒体,提高大学生自我辨识能力,增强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让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来有效地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现象。一些学生沉迷网络之后,真善美不清、假恶丑不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知识面不宽、社会阅历相对简单等,造成上述这些原因实际上都是学生的人文精神得不到充分培养的结果。所以像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这样的隐性教育作用就非常明显,音乐本身的特点有着其他教育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隐性教育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的一种认知方式,主要方式是运用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等多种手段。网络传播优秀音乐作品具有间接性、渗透性、隐蔽性与有效性等隐性教育的特点;同时具有感悟性、无意识性与深刻性等隐性教育的特质。

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应用

1.好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为人们从另一渠道提供心理解压方式并能起到励志作用。在聆听进而欣赏理解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听众从听觉享受到心理感应,将消极情绪从情感中剔除,从而与优秀的音乐作品达到共鸣并获得情感的升华。音乐作品欣赏的过程既是一个听觉盛宴的享受过程,也是一个精神升华的提升过程,欣赏者受到的励志教育是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在一个个追寻音乐美、接受音乐美的过程中,人格得到塑造与完善。如今生活节奏之快,人们在各个层面总会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压力,特别是大学生,他们对说教意味偏浓的音乐产生抵触情绪。而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则是一种新兴的方式,这些优秀的网络传播音乐作品非常容易学唱,大学生们在传唱歌曲的过程中找到了情感情绪的共鸣并得到了励志。优秀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既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又起到了励志作用。

2.同任何优秀的作品一样,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包含着创作者的真情实感,势必给听众带来震撼并产生深刻的影响。筷子兄弟的歌曲是网络传播很广的,他们的《父亲》以其朴实无华的歌词和简单明朗的旋律走进了人们的心里,也传递了感恩之情,对大学生的励志教育是很明显的。好的励志歌曲通过网络传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不仅可以让大学生提高了欣赏能力和艺术品位,最重要的是激励大学生积极面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品德情操。

3.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还能够培养团队精神,提升与人合作交流的能力。优秀的音乐作品用一个个音符、一段段旋律构架起人们之间永恒的沟通桥梁,美好的音乐是人类通用的语言,它没有语言限制,没有空间与时间的界限。热爱音乐的人宽容、开朗、热情,与人为善。很多音乐作品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也是,在这些音乐作品中表现出的密切配合、水融的关系正是人们处理、协调人际关系时十分需要的。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实现途径

1.利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创设独特的教育情境。利用校园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的功用,传播优秀的音乐作品,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音乐氛围,让学生们感受到高雅、优秀的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的存在,达到情绪的宣泄、情感的共鸣;其次,在学校网站的主页、系部主页留一版面介绍音乐作品,邀约音乐艺术家参与大学生励志教育。

2.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新兴媒介广泛传播音乐基本知识。音乐塑造艺术形象的手段,不外乎要通过旋律、节奏、节拍、音色、调式、和声等形式完成的,所以听众要想完全理解作品的内涵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基本知识。要使音乐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普及基本音乐知识。可以通过在校园网上设置音乐赏析页面,开辟音乐知识普及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广泛宣传优秀网络音乐作品,将优秀网络音乐作品的覆盖面扩大。

第4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思政教育;网络传播体系;构建

网络传播体系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化、多媒体以及数字化等技术构建互联网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具有传播途径多样性、传播模式复合性、传播速度即时性、传播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即时通信、门户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均是其主要渠道和手段[1]。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日渐完善,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手机网络的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化传播已成为主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直以灌输式教育等为主,在信息快速传播的今天,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基于大学生为受众群体,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构建进行了探讨。

一、目标定位

一是学生喜欢。从大学生的角度思考,主动了解大学生追捧的事物和热点,打开局限的视野,全面提升个人知识层面。善于总结大学生的流行语言,使语言表达更加个性化、幽默化,更易被学生接受。对社会热点进行权威点评,引导学生的思考方向。二是学生接受。在构建网络传播体系时,应树立正确的意识,与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等。对学生所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以全新角度解读,与学生建立平等、互动关系。三是引领学生。在构建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过程中,以个性化、幽默的表达方式展现教育主体和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在获得学生的认可之后,必然能够吸引学生的关注。结合网络传播体系,及时把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思想变化,帮助他们正确看待世界变化和人生变化,树立正确的应对心态。

二、体系构建

在构建以大学生为受众的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过程中,可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实施。

(一)网络传播体系前端:着力推进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矩阵建设

以“矩阵模式”为网络传播体系构建的使用法则,简单来说,就是指将品牌微博、微信等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引导学生微博、粉丝团微博、活动博客等。微信、微博等平台获得官方认证,获得平台的技术支持,不断提高传播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公信力,努力打造新的宣传平台[2]。结合微博、博客、微信等自媒体的不同作用、不同主体,构建起网络化微信、微博等集群。需要注意的是,高校主管部门应对官方组织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统一备案和管理。在构建信息网络传播体系矩阵中,不同平台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信息内容可呈现更加丰富的形式,但各个平台所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共性[3]。

1.学校要闻

在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矩阵中,官方组织可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平台的宣传功能,及时校内各种要闻。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实现共同传播和相互链接。例如,微博上字数相对有限,但其具有即时性,可快速吸引关注者的目光,引导其了解学校动态,并可通过链接学校管网或者微信进行详细阅读,能够增进信息者与关注者之间的接触,有助于提升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形象。

2.补充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体系可采取多样化操作模式,并且能够迅速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信息传播,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实时性。例如,福建农林大学在开展“千村观察”活动过程中,学生在深入到乡村之后,通过镜头对自己家乡或者所到之处进行拍摄,再将其直接传递给学校团委,团委通过展览等方式进行展示,起到宣传本次实践活动的效果,也通过不同地方风貌照片吸引更多人的关注[4]。

3.转发

大学生在关注学校微博、微信等平台时,经常会进行信息的转发,这样一来不仅节省了大量的宣传成本,也有利于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力。

4.个性化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体系中,不同类型的微信、微博等平台其功能有所不同,故可通过网络传播体系发挥不同的作用。例如,可进行真诚提醒、温情问候、失物招领等服务,还可及时传播校园重大事件、活动等消息。

5.与粉丝互动

在推出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的过程中,应抱着开放的心态,认真听取粉丝意见,及时做出相应回复。在回复中,可针对典型问题进行选择性转发回复,也可针对粉丝的提问做出相应回复。

6.使用效果评估

定期对网络传播体系各个公众平台的情况进行反馈,对网络传播体系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可有效总结网络传播体系使用效果,及时调整思政教育信息传播策略,更好发挥网络传播体系的作用[5]。

(二)微信体系后台:注重舆情监測平台建设

1.架构全方位微信预警机制

在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形成、发展之后,应加强各体系的监督管理,并构建起全方位的预警机制。以微信为例,根据已经形成的微信体系,在学校各个部门中选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思政教育工作者,安排其通过已有的微信平台,定期一些思想教育传播内容,同时通过微信平台对学生的行为、思想等特点进行了解,针对较为明显的问题,及时做出相应的引导。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应当结合民间组织、网络运营商等各方面综合力量,全面强化微信预警机制的业务能力和影响方位。对待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舆情危机,舆情预警机制提出应对方案,发挥各层级组织的作用,全力参与舆情危机的化解。借助微信预警机制,学校还可延伸出系统、规范的网络传播预警机制,确保在面对各种类型突发事件时,能够灵活应对。与此同时,从互联网风险多样性出发,在微信预警机制构建时,可结合高校自身特点,提出预警指标,使预警机制能够更好发挥作用[6]。

2.形成高校特色的微信研判机制

当高校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发展到一定的时期,可在思政教育工作人员、高校官方组织、学生民间组织等微信中,提出一批在校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微信号。这些微信号应当具有较多的粉丝数量、信息流量较大、传播内容获得共同认可等特点。基于此,一是微信管理部门可通过运用这批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微信号,隐性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进行信息的隐性传播。二是学校微信管理部门可更加侧重于对这些微信号群体动向的关注,以便全面掌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思想动态。通过运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微信平台,构建起特色微信研判机制,可更好促进思政教育信息网络传播体系的完善[7-8]。

3.搭建完善的微信反馈机制

从校外购入专门网络监测软件,实现对大学生微信信息浏览和来源分析,并以此实现对大学生微信信息的归档、收集和分类,提高微信监测管理中各种信息的监测。充分发挥微信预警、研判机制的作用,通过微信平台对各方面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做出相应反馈。针对负面反馈,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针对正面反馈,对其可用经验进行挖掘。对微信信息反馈平台进行构建,并及时对信息做出相应的反馈,以便能够调整微信平台的管理策略和方案,提高思政教育信息传播网络的价值[9-10]。

三、结语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其优越性逐渐受到了各个领域的关注,成为当今社会发展和各行各业的重要工具。加强大学生思政教育网络传播体系构建,旨在进一步推动思政教育信息的传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

[1]湛霞英.网络传播与思政教育创新[J].新闻战线,2015(6):24-25.

[2]徐道立.网络传播文化下大学生思政教育对策探讨[J].新闻战线,2015(10):117-118.

[3]丁振国,杨玲玲.论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途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08(5):67-68.

[4]刘慧.完善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研究[D].赣州:江西理工大学学院,2013.

[5]陈莉蓉.网络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24(12):79-81.

[6]李琳.构建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7(4):69-70.

[7]颜学兰.网络环境下高校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学院,2014.

[8]徐安鑫,何义圣.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隐性教育[J].求实,2008(2):85-88.

[9]丁蓓蕾.论高校隐性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开发[J].河南社会科学,2009,17(1):196-198.

第5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199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推广和普及,其技术属性日益鲜明,社会影响日益深刻。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研究在经历了10年的发展之后,骤然成为我国新闻传播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个分支。随着Web2.0、3G技术、宽带技术等各种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媒介融合、网络融合等趋势的明朗,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视野也随之更加开阔。

有研究者认为:“2006年是中国互联网步入新阶段后进一步发展的一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中国网络媒体和网络传播继续展现出空前的活力,蓬勃向前。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进一步朝着理性和规范的方向前行。”[1]

2006年我国网络传播发展呈现新的特征:1.在网络传播技术方面,其宽带化、移动化、互动性等技术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2.在网络内容发展方面呈现出参与性、创造性、视频化等特征;3.在网络传播发展方面热点迭出,博客传播、手机媒体、媒介融合、网络实名制等不断成为社会和研究界所持续关注的焦点,而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网络示丑等现象也成为如何加强互联网管理的争论焦点。经历了2006年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网络传播在发展的繁荣中呈现理性的需求,并在发展的繁荣中逐渐迈向规范之路。

然而,我国网络传播业的发展迅猛,热点现象迭出不穷,网络传播的成就与问题相互交错呈现,也使得网络传播的研究者们疲于进行应对性解释,理论创新不够,知识积淀有限。对网络传播现象的跟踪、阐释较多,以实证的方法对网络传播深层次的研究较少。研究总体上呈现繁荣和活跃,但是其研究分量和研究成果仍显轻微。研究者们对各种热点现象跟踪及时,而具有纵深理论意义的成果不多。在研究方法上,2006年的网络传播研究仍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方法相比以往有所增长。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特点,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者较多的采用“比较”的视角考察网络传播。

下面分为若干问题阐述2006年讨论较为集中的网络传播问题。

1.聚焦web2.0:拓展网络传播技术和应用的新时代

在互联网的Web2.0时代,我国的网络传播发展也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势头。有研究者将web2.0归纳为:一、理论基础:六度分隔理论、公共版权、长尾理论。二、典型应用:blog—博客,wiki—维基,tag—互动标签,SNS—社会网络,RSS—联合组织规范技术。三、实践特征(与web1.0和传播媒介相比较的实践优势):参与性、自组织性、真实性、免费性、开放性、粘性、去中心化、聚合性、创新性、不断更新、信息传播以微内容为基础。

Web2.0为我国呈现了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关于Web2.0,他认为,“这种让全民共同决定和编织传播的内容与形式,让每个个体的知识、热情和智慧都融入其中,让人们在具有最大个性选择的聚合空间内实现共享,这恰恰是新传播时代的价值真谛。他认为Web2.0必然用一种新的形式带给我们一个高效、新鲜而有活力的传播场域,新的传播时代即将到来。”[2]

其他如网络BT、维基百科、Flash新闻等研究,都是在web2.0大的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展开的。[3]研究者认为,新一代互联网,将使网络的能量再次成倍增长,而Web2.0,则更多的是信息互动传输,即应用方式的新变革,它可能会对网络中人与电脑、人与信息、人与人的关系产生重大的变革推动力。[4]

2006年的Web2.0及其时代的研究及论述,既不是开局之年,也不是终结之年,而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随着Web2.0各种技术和应用的逐步推广,相关研究还将继续深入。

2.网络新闻传播地位:从边缘到主流

今年中国新闻奖首次将网络新闻作品纳入评选,并且评出了三类(网络新闻评论、网络新闻专题、网络新闻专栏)首批13件网络新闻获奖作品。这次评奖标志着网络媒体作为我国重要传媒形态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立,反映了自2000年以来网络媒体快速的发展及其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力的网络传播现实。这个事件引起了研究界的广泛关注。[5]

研究者认为:“网络新闻奖的评选将有利于强化新闻网站对于自己作为独立媒体的角色、地位的认同感,促进网站责任感的加强,促进网站的主动性与创造能力的发挥,使网络新闻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网络新闻的原创能力得到挖掘与拓展,这将促进网络新闻业务的进一步繁荣。网络新闻奖,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网络新闻的业务模式、行业标准以及发展走向的一个示范。”网络新闻作品纳入中国新闻奖评奖序列,这件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评奖本身,它表明网络媒体在新闻事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肯定和确认,是对新闻事业促进和发展。[6]还有研究者参照国际视角研究认为:中国新闻奖首评网络新闻,反映出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上下和主办单位与时俱进的积极态度和开放精神。[7]

与此同时,研究者还对建构我国网络新闻的评价体系的课题展开研究。[8]

3.微内容:长尾理论开始发力

在2006年,互联网微内容成为一个新鲜话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用户所生产的任何数据,都可以被称作微内容。这些零星散乱的数据众沙成塔,成为网络神奇力量的真正来源。而当一种工具出现以后(如它的第一代产品的代表Google),微内容便羽化为蝶,登上社会发展的大舞台,成为了创造历史的主角。显然,对于“微内容”的聚合、呈现、利用的有效工具的打造终将成为拯救互联网未来的英雄。[9]

还有研究者认为:“微内容是互联网所独有的内容产品,是Web2.0的创新技术使互联网凸现出来,并日益呈现出其作为互联网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潜力。”[10]这个概念从长尾理论的新视角,重新诠释了互联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有研究者对微内容塑造传媒业形态的力量寄予期望,认为在互联网上,俗称“草根”的“微内容”开始表现出经营性价值,微内容的出现可能会空前改变传媒业的产业形态。[11]

4.博客传播:web2.0时代的传播先锋

2006年对于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中,博客、播客、维客和手机成为最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前三者被称为web2.0时代的三剑客[12],而手机则是因其“影子媒体”的身份而进入了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视野。

今年网络传播的许多研究都和博客这个深深的旋涡密不可分。不管是网络新闻的博客化,还是网络传播的博客化,都将2006年的网络传播深深打上博客的烙印。

研究者认为,博客的普及不仅仅改变了互联网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促成了人类传播模式从大众传播到博客传播的改变。博客的本质就是个人的“虚拟主体”。拥有博客,一个人就有了虚拟和现实的双重主体。随着博客应用不断主流化,基于个人博客的博客传播(典型的大集市模式),可以帮助人类实现“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社会化传播理想。[13]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现象的兴起为满足个人传播需求提供了新的更为宽容的传播方式。在新信息传播技术条件下,原先无法顺利实现的许多传播需求被不断地激发和满足,并逐渐转换成产业行为,由此再衍生许多大媒体产业的热点现象。[14]研究者通过分析新闻博客对传统新闻媒体报道的补充作用、议题的解构、构建作用、传播格局的突破作用、话语宰制的消解作用的分析,揭示出这一网络传播形态对新闻价值观与媒介格局的影响与改变。[15]也有研究者对于名人博客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研究。[16]

有研究者通过对2004年和2005年的博客研究的考察发现,我国国内的博客研究,主要还是在传播学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的。研究视野主要是新闻传播这个维度,显得单一而狭窄,而国外的博客研究开始延展到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人种学、符号学等多种研究视角。[17]

5.播客传播:网络传播新焦点

在经历了2005年的“播客”元年之后,2006年的播客话题依旧火热。研究者认为,与当年博客的推广相比,这一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尽管业内目前尚未找到成功的盈利模式,但播客的技术优势仍不容小觑,并且从理论上讲也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研究者认为,未来播客的盈利模式必将是多元化的,并从个人用户收费、在线广告收入、内容出版、无线增值服务、商业应用、资本运作、与传统媒体合作等方面对之作了探讨。[18]

研究者认为,播客具备WEB2.0时代传媒形态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的信息传播方式,以音视频为主的信息传播内容,与其他传媒形态的交融性等等。从发展轨迹来看,播客的来势甚至比当年的博客更为迅猛,这种新传媒形态值得我们关注。研究者认为,在实际发展中,Podcasting逐渐成为一种互联网上的传播形态。当前传媒形态之间的出现了明显的交叉和融合的趋势,从广义的角度看,一些博客网站中的音频博客和视频博客也属于播客,播客与网络电台、网络电视也有相当的融合。综观中国的播客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发展势头迅猛,但无论从网站数量、播客数量、播客节目的内容、传播方式来看,播客在中国的发展其实还处于刚刚初始阶段。[19]

还有研究者认为,播客与“草根”紧密相连。在一些极力追捧个性化的人们眼中,“播客”比“博客”更加令人激动,因为这是从用笔杆子记录生活到用声音展示生活的革命性跨越。在中国,2006年2月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网络电台和互动社区——银河台网站()全新改版上线,并加入了大量播客自制元素。不仅如此,美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在积极尝试播客教育了。与此同时,播客极具潜力的商业价值也正在被挖掘。[20]

在博客研究过程中,有的研究者通过大量文献阅读、消化,对欧美博客研究现状及其最新进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述,提出了我国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域,试图对我国的博客实践、博客传播的公共规约体制的形成以及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21]

6.维客传播:公共与开放的领地

作为Web2.0时代的新的网络传播方式,2006年的维客传播引起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认为,“维客”不只是一种技术,一种系统,更是一种开放的工作、交流方式。[22]

有研究者从网络新闻的角度探讨了维客技术的意义,认为wiki技术是一种新的信息和维护技术,具有迅速、便捷、可匿名编辑的特点,而wiki新闻是wiki技术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具有国际性、快速编辑、公开、中立、志愿和自由的特点,是一种群体协作创作,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参与式新闻。但是,wiki新闻目前具有可信性危机和缺乏原创性的缺点。wiki新闻的出现,使公众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是对传统新闻观念的一种突破,而wiki新闻并没有能力替代新闻记者和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和社会影响仍然是巨大的。[23]

有研究者从网络话语的角度审视维客传播的话语空间。研究者认为,聚焦当下网络传播领域的一些新兴现象——播客、视客及维客,为当下网络话语空间带来的新特质。网络话语空间不断民主化的进程中实际上存在着若干悖论:话语空间日益开放的背后是受众面的日益窄化;技术支持越来越平民化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际操作的精英化倾向;在话语场域的公共性之外是实际话语倾向的私人性。[24]

对于维客传播,也有研究者从其教育功用入手进行探究。维客是博客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网络工具,它独特的优势必将成为网络教育、特别是网络学习的强有力的手段;同时维客作为Internet时代重要的文化现象,以及其内在的维客精神,也必将对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乃至教育理念产生重要影响。[25]

7.公民新闻:展现新的新闻图景

公民新闻(CitizenJournalism)、公共新闻、民生新闻是当前比较相关的几个概念。而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所提供的最大可能的广泛参与性,则成为公民新闻勃兴的关键原因。

有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是网络时代新闻定义的新突破。“公民新闻”的出现,扩展了传统的新闻学理论中的新闻定义。由于采写新闻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记者做的,许多网民在散发新闻时把自己的情感兴趣,不加专业修饰地夹杂在新闻当中,这对新闻定义的主要因素“客观性”提出了挑战。面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新闻的受众也越来越依据自己的兴趣形成小众化发展趋势,新闻在公民网上呈现非一律的状态,即呈现个性化、社区化的特征,这对传统的新闻定义的外延给予了新的扩展。现在我们公认的新闻定义建立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上,从发展趋势看,互联网将成为互动性最强、受众最广、信息承载量最大的传播媒体,新的传播方式将对新闻定义重新解读。目前,“公民新闻”对新闻定义的影响已初见端倪,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多,新的新闻定义必将出现。[26]

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涵盖了包括“博客(blogs)”“维客(wikis)”“播客(podcasting)”以及公民网等多种网络新媒体形式。[27]

还有研究者从公民共享新闻的视角,对公民新闻现象进行解读。他们认为,随着摄像手机、DV、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公民共享新闻在全球方兴未艾。有的研究者从对比分析的角度,对以公民参与、公民报道、公民传播为特征的公民共享新闻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探讨了公民共享新闻对国内媒介生态建设的意义。[28]

8.奥运网络传播:渐渐火热的传播研究话题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从网络传播的角度对北京奥运会进行研究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

有研究者从网络传播的受众特点、传播方式和多媒体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网络传播是奥运新闻传播的最佳模式。研究者认为,网络传播将改变传统奥运新闻传播方式和奥运新闻传播对电视媒体的依附,2008年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创新点,在于创建功能强大的奥运官方网站、谋求与国内外网站的广泛合作、进行多媒体技术的创新与运用。[29]

还有研究者则从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历史线索入手,对奥运网络传播的前景进行展望。他们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图像能够轻易地跨越国界相互传递,这对现行奥运会按照地区单独销售电视转播权的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保证电视转播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一直保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得奥运会网络传播发展十分缓慢。搜狐公司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意味着互联网公司正式登上了奥运会商业开发的大舞台,奥运会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已不可阻挡。从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状况、互联网用户数量及奥运会网络传播的政策环境等方面衡量,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施网络传播的条件十分优越,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前景光明。[30]

另有研究者认为,北京奥运传播理念须从传统的线性宣传模式转移到多媒体共融的新传播模式,整合internet、IPTV、博客、播客、移动电视、手机电视、楼宇电视等多种新媒介形式,树立北京奥运的数字媒体观,建构新媒体·新奥运·新传播的盛大图景。应该借助北京2008年奥运会,建构多媒介互生共赢的北京奥运传播体系。[31]

9.媒介融合:一个和网络传播密切相关的话题

2006年,融合成为网络传播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研究者认为,媒体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类媒体边缘淡化,并相互渗透融合的现象,而且相当普遍。[32]研究者认为,从多个角度来看,融合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合是为了更好的分,通过融合达到更高层次的多样化,这才是媒介融合的终极目标。“合”与“分”,最终指向一个趋向,那就是,信息企业大联合之后的再分工。[33]新一代电子报纸是报纸与网络融合的新方式。而新一代电子杂志则是超越杂志的新媒体形式。不过,媒介融合还只是一个发展趋势,完全的媒介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4]

还有研究者认为,“融合媒介与融合新闻把我们带进了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我们可以更多更方便地根据信息内容传播的需要来选择和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媒介,内容产品的生产进一步与传播的载体分离,载体的使用将完全服务和服从于内容。”[35]

对于由媒介融合引发的产业融合,研究者认为,经历了150年的历史进程,电信业和传媒业终于通过产业融合的方式,从各自独立的产业状态逐渐发展为大媒体产业。基于产业融合而诞生的大媒体产业是一种具有跨国家、跨产业、跨媒介特点的新型产业生态和产业群。[36]

总体而言,媒介融合、融合新闻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网络传播的作用。但从宏观层面看,媒介融合仅仅是产业融合的一个层次,现在对于融合的探讨,还停留在业务层面和物理层面,真正对于产业融合未来趋势和具体措施的探讨尚待进一步深入。

10.融合新闻:使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

媒介融合为新闻传播业带来的深刻变化,这年倍受关注。研究者认为:“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与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促使新闻媒介融合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西方新闻传播学界,一批学者正致力于研究两个新课题:“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融合新闻”(convergencejournalism),并已经获得了第一批成果。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从2005年开始新设了融合新闻专业,致力于新型新闻传播人才的培养。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限于实践发展的进程相对滞后,尚未充分展开,还有待探索和突破。[37]

融合新闻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融合新闻’对媒介规制和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融合新闻’对职业新闻传播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融合新闻’需要公民具备更高是媒介素养。”[38]融合新闻是一种更接近于新闻本质和新闻最佳形式的新闻,正因为此,融合新闻使得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在业务层面,新闻融合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融合新闻’的前提和基础是‘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在物理层面,媒介融合成为讨论的焦点。论者认为:其重要含义之一“就是在数字技术与网络传播推动下,各类型媒介通过新介质真正实现汇聚和融合。”[39]而在产业层面,不同产业之间依托网络融合而产生的产业融合则如水下之冰山,潜潜移动。

其他研究者也从理性的角度对媒介融合进行了思考。[40]或从世界杯报道的角度分析了媒介融合的有效应用。[41]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互联网的理性与规范发展之路

在法律层面,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有研究者对近年来的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述评,认为在“法律无法预期网络发展”的时代,司法实务往往走在了立法的前列。不过对于非判例法传统的我国而言,法院并不能确立规则,没有什么能保证判决的一致性。最终借助立法,从而给网络行为以规制,才是给人们生活以预期的稳靠之法。[42]

还有研究者对如何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了辨析,同时对如何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了介绍。他们认为,利用一种侵权的方式获取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一定是不能长久的。要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在短期内可能是痛苦的,但是它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43]

2006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引发了研究者对此的集中诠释。研究者认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在综合了立法和司法实践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下方方面面的矛盾。《条例》为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网络环境,确立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44]”

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与网络侵权相关的事件不断出现。如何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适逢其时,成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的一把尚方宝剑。[45]

12.博客实名制和博客官司:自由和责任的博弈

正在讨论中的议题包括实名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登记身份信息的内容;登记真实、准确身份信息的保障措施;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时间安排等。

但是博客实名制却引起了各方的热议。支持方认为实名制将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反对方认为实名制将损害博客的发展;折中者认为实名制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模式,但是要慎重施行。这种争论是现有网络利益格局在现实中的反映和折射。

有研究者认为,伴随Web2.0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变化,政府面临着“如何管理”的难题,网站面临着“如何赢利”的压力,网民面临着“如何表达”的选择。总之,三者间的关系必然随着互联网的新发展而进一步调适。[46]其实,博客实名制不仅是博客的问题,而是网络实名制或信息传播领域实名制整体管制思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还包括网络、手机、小灵通等信息传播平台和终端工具实行实名制的问题。由于手机短信诈骗日益猖獗,因此2006年手机实名制成为信息产业部规划中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中的一部分。

还有研究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使得网民在发表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公共文化得到净化,网络受众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也就间接的将网络的社会责任向前推进了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将是媒体与受众社会责任的双重回归。[47]

另外一个和博客密切关联的话题是博客官司。这年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的“国内博客第一案”引起各方关注。[48]

研究者认为,博客通过服务器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审查、核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他人的言论在博客前进行审查,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研究者同时建议,博客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前,可以首先尽量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进行自助救济。最后,博客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需要自律,应该以自律换取更大自由。[49]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影射。坦率而言,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与社会生活完美地契合。在前所未有的立法忙季,如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兼顾法律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深思。[50]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的著名记者安德雷斯·克鲁斯(AndreasKluth)认为,Web2.0将从2007年开始改变主流社会。[51]人们普遍认为,Web2.0是基于所谓的“参与性架构”的新网络。正因为这一点,Web2.0被认为有“生命”的互联网。”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Web2.0浪潮的盎然兴起,为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提供了更加宽广活跃的舞台。我们期待着2007年网络传播的新发展。(作者: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付玉辉,中国网通集团综合部高级主管,传播学博士)

注释:

[1]闵大洪.2006中国互联网前行于理性和秩序的轨道[J].传媒,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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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海峰.网络传播技术及应用的新态势[J].新闻记者,2006(08).

[5]江坪.网络新闻喜获最高奖[J].新闻实践,2006(10).

[6]孙光海,谷泉.网络新闻边缘到主流:新闻奖的寓意[J].网络传播,2006(08).

[7]邓炘炘,.中国网络新闻传播跨越重要的临界点——解读中国新闻奖首次评选优秀网络新闻作品[J].新闻与写作,2006(08).

[8]肖珺.建构我国网络新闻评价体系[J].网络传播,2006(08).

[9]喻国明.微内容的聚合与开发:网络媒体内容生产的技术关键[J].网络传播,2006(10).

[10]汤雪梅.微内容对互联网的价值重构[J].国际新闻界,2006(10).

[11]王超.微内容与新媒体业态[J].IT经理世界,2006(19).

[12]饶丽娜.网络三剑客谁主沉浮[J].新闻知识,2006(01).

[13]方兴东,张笑容.大集市模式的博客传播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J].现代传播,2006(03).

[14]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J].国际新闻界,2006(03).

[15]陈燕.新闻博客对传统媒体的正向作用[J].当代传播,2006(04)

[16]孔祥武.名人博客的传播学关照[N]中华新闻报,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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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段莉,卢家银.播客:下一个互联网富矿?[J].传媒,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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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王鹤.播客:网络世界又一次革命性跨越[J].经济参考报,2006(02).

[21]胡春阳.欧美博客研究评述[J].现代传播,2006(03).

[22]刘琳,廖勇勇.走向共和的维客--维客传播主体特征初探[J].声屏世界,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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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朱丽丽.从播客、维客等新现象重新审视网络传播的话语空间[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

第6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 模式 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 传播

众所周知,目前有关信息传播模式的模型有很多,例如,以传播学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模式有:拉斯韦尔模式、申农——韦弗模式、格伯纳模式、纽科姆模式、施拉姆模式、韦斯特利——麦克莱思模式;以情报学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模式有:米哈依洛夫模式、兰卡斯特模式、维克利模式、热传导模式、“传染病模式”等。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弱点,即它们是针对一般信息传播的模式。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亟需一种刻画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模式。

1网络信息传播概念界定

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定义,我国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匡文波认为“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光、磁等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邵培仁认为“网络传播是指以电脑为主体、以多媒体为辅助的能提供多种网络传播方式来处理包括捕捉、操作、编辑、存贮、交换、放映、打印等多种功能的信息传播活动。”赖茂生认为“网络传播是基于因特网的各种传播行为和传播活动的总称。”王中义等人认为“网络传播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或交流信息的行为和过程,它汇集了多种传播手段的优势,是更加个性化,更加平等交流的新的传播方式。”吴风认为:“所谓网络传播,就是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体进行的信息传播。”关于网络信息传播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去研究,但不应因为研究者的知识、专业、实践、工作等背景不同而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本质认识有不同,而是共同探索,最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本质给予科学的揭示。

因此,网络信息传播是人类基于互联网进行的各种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活动。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电脑是将数据、文字、图像、音乐等信息输入、处理、储存、组合、复制输出等智能化操作平台,是网络信息传播的终端工具;互联网是网络信息的传输通道和交流平台,可以使网络上的人实现自由、交互、即时、多元、虚拟的信息传播;网站则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继媒介,它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搜索、粘贴、下载、互动、超文本连接等的中转站。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交互性、动态性、虚拟性、全球性特征,同时,网络信息传播还具有多媒体功能和超文本功能、信息传播无序性、主体的隐匿性和个性化等特征。同

2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意义

模式是一种人为的象征性的设想,是一种思维的辅助工具。就我们研究传播过程来说,可以采用模式简化、去粗存精等方法,高度概括出在纷繁复杂的传播过程现象下的要素、结构。由于模式方法本身具有的优越性及其特点,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研究来说是十分恰当的,因此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研究已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可以深化对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的研究。网络信息传播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化传播方式,有着与传统信息传播截然不同的特征,网络信息传播是人类至今为止最快捷、最便利、最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互联网的发展将人类带人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时代。网络传播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媒介,可以是一点对一点,也可以是一点对多点或者多点对多点、多点对一点,呈网状分布。因此只要上了网,不管是传统大众媒介的职业传播者还是一般用户,都可以向广大的不确定的受众信息,并且能迅速甚至即时地获得反馈,或直接与信息的接受者进行交流。这种信息传播是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无法窥见。然而在某一特定的关系结构中却呈现可以预见和重复出现的形式,并且对这一结构具有不易观察到的影响。如果我们引入模式方法,就可以通过“画”一些线条或公式来表示已知确定存在的但无法看到的联系,可以显示这种联系的结构、强度、方向,使已知的要素和关系尽可能固定化,从而明晰网络信息传播的整体形象,把握其内在机制和规律,将网络信息传播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

其次,可以指导网络信息传播实践的工作。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研究,可以发现网络信息传播过程的特点和运动规律,从而可以指导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一切具体运作,才能够有目的地有方向地传播信息,使网络信息传播过程有序化并达到最优化。

3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学者研究出来的儿种较有代表性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各自都有其强调的重点,所以笔者在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发展时应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这些模式,开拓思路,而不是孤立机械地去分解某个模式。

3.1王中义的网络传播模式

王中义等人认为网络传播的基本模式是网络模式。网络传播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媒介,可以是一点对一点,也可以是一点对多点或者多点对多点、多点对一点,呈网状分布。呈网状分布的网络传播是无中心的,没有边际,也就兀所谓覆盖面的问题。这种网络模式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网络传播中每个传播主体既是传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时每个传播主体又受到个体的人格结构、所处的基本群体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这一方面影响传播主题作为传播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加工;另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接受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接受。

可以看出,网络传播作为人类传播领域中新的一员,较之传统传播模式有这样一些特点:多种传播模式的融合;互动性、平等性强;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手段。

3.2邵培仁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3.2.1阳光模式

邵培仁认为,假如可以撇开传统的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惯用形式不论,那么依据网络传播或互动传播的现存状况和发展趋势,用“阳光模式”(图2)来描述和反映是比较合适的。

阳光模式是指以宏观的整体的眼光所抽象出来的,通过信息交换中心(如电信局或网站等)连接各个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创造、分享、互动的结构形式。它包括6大要素和4项要素。6大要素为:①终端机:理想配置应包括个人电脑(具有通话、通信、放音放像、录音录像、翻译、校对、编辑、搜寻等各种功能)、传真机、复印机、自动打印机等;②信息交换设备:这是网络传播的枢纽,要求容量大、性能高、线路多,以便与亿万只终端机之间以及与信息库、大众媒介、信息源之间任意联通和交流;③信息库:包括印刷资料库、声像资料库、档案资料库和各种科研资料库;④大众媒介:是指电脑通过网络与各种传统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相结合而发展成的新型大众媒介,如网络报刊、书籍、广播、电视、视频信息等;⑤信息源:如新华社新闻信息系统、路透社经济信息系统、中国经济电讯系统等,也包括电子产品和音像制品生产、制作中心和场所;⑥社会服务:如“三金”工程系统、电脑购物购票系统、社会咨询(股票行情、天气预报、健康与心理咨询)系统等。4项因素是指网络传播中的经验因素、环境因素、价值因素和规范因素。还有,连接成网络的电缆传输通道也很重要,但用无线取代光纤光缆将是一个趋势。但是,阳光模式并非已尽善尽美,随着传播科技的进步以及认识的扩大和深入,它应进一步加以补充和完善。

3.2.2整体互动模式

整体互动模式(如图3所示)不仅要充分考虑本系统与外部世界的复杂联系,而且要重视传播过程中各种因素共同构成的整体关系以及人类传播的全部现象。就是说,它的基本任务始终是再现整体,始终把各种要素有意识地归并到整体之中,努力找出传播的本质和规律,同时再进一步“认识”它,“适应”它,“支配”它;而被割断联系的游离于整体的孤立的传播因素是无法认识、无法把握、无法支配的。

整体互动模式中的认识对象既是整体的又是互动的。整体互动模式抛弃了传播的单向性和被动性,突出强调了传播的双向性和能动性,昭示了传播的多向性和复杂性。在研究中,我们将整体看作是互动囚素的整合与合并,将互动当作是整体形态的链条与部件,将二者的有机统一视为对人类传播活动的全面而综合的呈现,也是为传播研究寻找一个辩证分析的模式和途径。

整体互动模式包括了三个系统,即人际传播系统、大众传播系统和网络传播系统。这三个系统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它们将协同并存、互动互进,共同绘制人类传播的三大风景。整体互动模式还包括了构成传播活动的四大圈层因素,即核心要素、次级要素、边际因素和干扰因素。

整体互动模式具有四个特点:①它强调整体性和全面性。②它强调辩证性和互动眭。③它强调动态性和发展性。④它强调实用性和非秩序化。不过,它虽从实用的角度勾画出了传播活动的过程或步骤,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要以精确的顺序正规地执行模式标明的所有步骤,决策者和传播者也无须对所有步骤给以同样的重视,因为,它可以越过一个或几个要素将信息直送特定的受传者或实施者。

3.3谢新洲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3.3.1网络传播基本模式

将网络传播的基本要素:传播者、接受者、信息、媒介、噪音等进行概括,得到网络传播的一个基本模式,如图4所示。

图4所示的网络传播的基本模式是对网络传播过程的一个粗略的概括。它虽然不能完全展示出网络传播的纷繁复杂,不能明确反映出各个阶段中不同的外在因素是如何作用于传播过程的,但是它通过一个简单的图例给我们展示了网络中信息是如何流动的,可以帮助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

3.3.2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

鉴于网络传播的过程非常复杂,不可能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的概述。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传播的过程,他们提取网络传播中的一部分—从一个传播者到一个节点—来构造一个具体的模型。这一模式称之为“相对于一个节点的传播模式”如图5所示。

可以看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不管是信息的传播者还是受众,都受到一定的自我印象、人格结构、人员群体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因素对传播者选择信息、受众理解信息产生巨大的作用。

网络传播者对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根据信息的类型选择具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模式,传播给受众。受众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几个因素的作用下,对信息进行回应和反馈,并同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选择适当的网络传播方式,将自己的反馈和回应传递到传播者处。

这个模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指出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的信息传递都是通过同一个媒介——网络。传统的大众模式中,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交流较少,而且不太可能通过同一个渠道实现,效果较差。而这个模式反映出在网络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众可以通过同一个网络,实现彼此之间紧密迅速的联系和交流。

这个模型所解释的仅仅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一段,描述了信息怎么从网络传播中的传播者处传递到—个节点,再从这个节点获得反馈。事实上,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信息到达节点后,除了产生反馈以外,还会经由一个节点发散、传递到其他的节点,实现更广泛的传播,最终形成一个循环流通的网状结构。

3.4郝金星的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交流模型

该模型初步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信息交流的过程,同时考虑到了信息交流的双向过程以及与信息交流方式的结合。为了使模型简化,忽略了信息交流中的噪音和干扰因素。在该图中,粗实线是网络环境下的主要方式,而细实线则是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最左边的直达箭头,表示了没有经过任何终结的“直接面对面”信息交流,最右边的经过“其他渠道”的信息交流表示通过信息的信息交流。“其他渠道”概括了目前除网络之外的所有可能的渠道——信息栈。

应该指出,由于信息交流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信息创建者也可以是信息使用者,信息者也可以是信息执行者。同一用户在网络条件下可以扮演多种角色。创建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同样,者、执行者和使用者也可以是一个人、多个人或者一个组织。

4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通过对上述几种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各种模式的利弊,以及相互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明确这些模式中有益的观点,进而提出“六度传播模式”(如图7)。

为了便于理解“六度传播模式”,首先应明确“六度传播”的涵义。六度传播是指网络信息传播也表现为六度分隔理论。该理论由美国着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简单地说,六度分隔理论认为在人际脉络中,要结识任何一位陌生的朋友,这中间最多只要通过六个朋友就能达到目的。旧因而笔者借助六度传播来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

如图7所示,网络信息传播中每个传播主体既是传播者(C)又是接受者(R),同时每个传播主体又受到个体的自我印象、人格结构、所处的人员群体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这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传播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加工;另一方面影响传播主体作为接受者时对媒介、内容的选择、接收。这样,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传统的大众传播中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区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传播者对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根据信息的类型选择具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传播给接受者。接受者在接受信息后,在上述四个因素的作用下,对信息进行回应和反馈,并同样通过网络这个渠道,选择适当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将自己的反馈和回应传递到传播者处。因此参与网络信息传播的每个参与者都具有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双重身份,通过网络,他们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接收其他任意一个传播者的信息,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向网络中的任何一个接受者传递信息。

虽然网络信息传播给每个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流空间,用户可以匿名查找和信息,较少受到社会环境和道德的约束,但是他们仍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具有自己的人格特征,也通过自己的社会经历,获得了一定的自我印象,这些社会和心理因素会对每一个人产生作用,决定他们在网络上的兴趣和偏好,决定他们在网络上寻求什么信息,把什么样的信息输入网络中。

参与者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后,可以通过网络与大量的其他的参与者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传递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静态网页、BBS论坛、聊天室、视频和音频等。网络信息传播的接受者根据自己需要获得或者传播的信息类型和自己对于传播方式的喜好而选择不同的传播方式。另外,在传统信息传播模式研究中,有对于噪音等破坏信息的因素的考虑。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噪音对信息的传递和解码所产生的影响不会像在传统传播过程中所造成的影响那么大。不过接受者获得信息也会受到网络基础设施、终端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只要必要的硬件和软件需求得到了满足,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信息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第7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行为 界定 适用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订的《版权条约》中的相关内容,结合《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如下的定义: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形式面向大众进行作品、表演、录音、录像等信息的广泛传播,大众可以任意选择时间与地点获取相关网络信息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同时也有着局限性。笔者主要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界定和适用性来分析,以期能够为相关的实践提供些许理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最为普遍的就是利用高科技信息网络传播相关的信息,这样不免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且界定与惩处起来也有着一定的难度。简单地说,侵权行为属于一种越界行为,只要超过了利益的边界,就意味着侵权,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定的损失。在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合理辨析侵权的责任主体。通常在一些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把被告的责任主体性质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信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另一种是信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根据这两种责任主体的差异判定侵权者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按理说这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非常可行的。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类似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等,每一种概念都有特定的外延,很多时候是相互重复的,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冲突的作用,这就不利于对主体责任的有效判别。正确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为实际的侵权界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也有助于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充分履行其职能。

在《传播权条例》和《行政保护办法》中明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内涵与界限,将内容和形式的侵权进行了甄别。信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通常情况下是参与了信息内容的传播,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内容的传播权。网络服务方式和内容的联系关系密切,但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不关注传播的具体信息内容是什么,也不会采取相关的措施控制信息的传播,即便在客观上具有控制信息传播与流动的能力。

明确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信息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实际的意义和作用,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些信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在某种情况下也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例如在新浪网上刊登的小说、散文、评论等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从这一层面上说,它是信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另外在新浪网上的很多作品包括论坛与博客上的文章、评论、视频等是新浪的注册用户自行上传的,从这个角度上看来,它也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因而在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中,只关注被告的责任主体实际的效用不大,最主要的还是要对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赔偿适用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际适用性要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其中会涉及到赔偿问题。现阶段,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的广泛性引发出一系列的侵权问题,在高校校园中也时有发生。例如没有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将书籍或者是歌曲上传到校园网中供学生下载使用,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进行免责处理也成为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支持者表示,校园的传播空间还是比较小的,且不具备营利的性质,被侵权人实际上也未曾遭遇严重的经济损失,学生进行下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牟取利润,则可以进行免责处理。毋庸置疑的是校园的传播空间确实不大,无论其目的如何都不能掩盖侵权行为的事实,通过网络将个人的作品放到网络上进行传播,肯定会影响作品正常的销售情况,这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对待校园网络的侵权行为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互联网、局域网还是城域网,相对于某个区间都具有开放性,如果校园网也对校园以外的空间实行开放,信息网络传播的外延就扩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侵权者进行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权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校园网并没有对外开放,仅仅是在比较小的范围内的传播,不应该判定为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著作权立法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侵权行为,这与著作权本身的精神是相符合的。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之后就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惩处的目的就是要让那些想获得利益又不愿意付出成本的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校园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大多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学生在下载信息的过程中也不用付出成本,因而这种行为可以不被算作是侵权行为,从另一个侧面来思考,可以看作是一种资源的共享行为,这与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不谋而合。根据利益均衡论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本身就有着一定的传播性质,因而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必然会涉及到资源的共享性,所以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也显得格外重要。高校是传播知识的地方,也是创造知识的地方,网络媒体的使用频率不高,对侵权作品的点击率也不高,在侵权作品中植入的广告也不会带来太多的经济效益,侵权信息本身的收益不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评估。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快、水平高的地区,侵权作品本身获取的非法利润是相当高的,人们使用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也非常快,波及的范围也比较广,因而在实际的审判中还要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对于精神方面赔偿的界定和具体的实施也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结果来加以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必然会对权利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索要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关于精神赔偿的具体额度,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标准,多是在侵权诉讼案件中由原告提出的,很多情况下,精神赔偿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这是因为该项损失难以断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关键要看网络传播权本身的性质和精神损害的具体界定尺度。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是指权利人在遭受财产损害之外,还受到了非物质范围内的损害,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受到的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伤,以及人身的伤害如残疾、受伤甚至死亡等导致的精神损害,在各种情况下,有些是要进行精神赔偿的,有些则不需要进行精神的赔偿。有些精神损害的程度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就可以进行精神的赔偿。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一般不会涉及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精神的补偿,例如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恢复权利人的名誉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也经常发生,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侵权的行为进行科学地判定在实际的应用中意义重大,其法律适用性的分析也要针对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在参照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定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息网络传播市场的秩序,以便净化网络信息传播的氛围,令信息网络传播权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范海燕.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J].中州学刊,2006,4.

[2]袁小辉.试论博客著作权之保护——兼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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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之比较[J].图书馆,2006,5.

[5]张慧.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极其对策[J].情报杂志,2003,11.

[6]樊晓峰.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6,2.

第8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学 教学 思考

课程《网络传播学》是传播学领域的一个崭新研究空间。通过学习《网络传播学》,认识该课程的学科性质及其在新闻传播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初步掌握现代网络传播学的特点,基础理论,传播模式等,并将有关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网络传播活动中,分析网络传者、受 众的点面关系,行为模式,基本规律等问题。通过学习,从多元视角探索网络传者和受众关系的变化,掌握网络议程设置,推广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闻业对现代人素质的全面要求,同时还应努力实践网络内容传播,提高实际网络传播活动的能力和效率。

一、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思考

该课程应该以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性教学为辅,使用灵活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并辅以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网络教学方式。课程应该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来辅助教学,使用PPT课件、电子书、音像数据库、课程案例库来进行教学,教师可以使用大量的案例、多媒体内容来直观形象地讲解理论知识,而且可以增强学习的互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该课程的教学空间应该装备电脑、投影仪、录像机、影碟机、网线等多媒体教学设备,以保障本课程现代化教学的进行。该课程需要建设专门网站,它是“网络传播”课程的教学辅助网站,与日常课堂教学相呼应,与教材以及其他相关在线资源部分组成严密的教学体系。

同时,为了保证授课效果,尽量以自然班级(一般为50人)作为授课规模的标准;在必须合班授课时,为每个班设置了课程辅导员帮助学习;在实践性教学时,指定了专门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考试以平时课程讨论、研究、实习成绩为基础,结合期末开卷考试。开卷考试,除考察知识点掌握程度外,加大对学生应用理论分析实践问题能力的考察。

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上,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1)多媒体课件教学,使得学生感到课程内容生动活泼,直观易学。

(2)案例教学。对于抽象的网络传播理论,结合了大量最新案例进行讲解、分析,使得理论更容易为学生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

(3)对话教学,课程大量设置对话讨论教学,既能使学生深刻领会专业知识,也能沟通师生之间的见解。

(4)愉快教学。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情绪,结合幽默的课堂叙事和音视频手段,以此增强教学效果。

(5)专题讲座辅助教学。针对日新月异的新媒体传播实践,课程每年都会邀请学者和学界专家开设专题讲座,以开拓学生的理论视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增强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关注。

(6)网络教学。本课程建立了内容丰富、页面美观、形式灵活的教学网站,除提供基本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视频之外,还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教学资源和互动机会。根据教务处的历年评估和学生的反馈,这些教学方法和其他教学创新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教学条件的思考

(1)教材与扩充阅读。本课程目前主要使用的教材为杜骏飞教授主编《网络传播概论》该教材系全国多所院校联编教材,体例清晰,内容丰富,在学术界享有良好声誉。该教材目前已经出版第四版,堪称国内最具有生命力的教材之一。

其次,作为辅助教材,老师们又必要选择国内外知名的相关传播书籍,作为本课程学习必读的教学参考书,从而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2)课件。网络传播学课程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来辅助教学。教师需要使用PPT课件、电子书、音像数据库、课程案例库来进行教学。教师需要通过使用大量的案例、多媒体内容来直观形象地讲解理论知识,而且可以增强学习的互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3)网络课程。本课程需要建立专门的学习网站。学习网站作为“网络传播”课程的教学辅助网站,与日常课堂教学相呼应,与教材以及其他相关在线资源部分组成严密的教学体系。它内容丰富,页面美观,界面友好,适合教学,已经成为本课程的重要教学平台。

三、教学内容的思考

(一)构建课程在专业的定位与课程目标

课程定位为:为培养新闻传播学专业人才而设立的专业基础性理论课程。本课程的建设目标是成为一门集理论性、实践性、前沿性与基础性于一体的传播学基础课程。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学生能熟练掌握相关的知识,具备适应社会发展的网络传播素养。正是在这种时代的要求下,本课程希望能建设成一门与时俱进、贴近社会需求、同时又能为学生带来创新思想的精品课程。

本课程的主要目标是:①使学生掌握网络传播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尤其是有关网络传播的原理、应用和基本规律的知识;②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网络传播现象和发展趋势;③培养学生分析网络传播现象的能力,掌握解决网络传播问题的方法,为今后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提供思维准备。

(二)课程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

(1)课程的重点在于讲解网络传播在新闻、出版、广告、社会等领域的基本应用,并且由此形成对网络传播学的各种基础理论的规律性认识,指导学生形成科学的传播观念和先进的传播思维,掌握对网络传播现象进行分析的方法,特别是能够对当前的网络热点传播问题做出自己的思考。

(2)难点首先在于本课程既要操作性地介绍网络传播的技术特征、信息使用方法,又要从人文理论层面阐释网络传播对传统传播学的革新意义。

(3)解决的办法:①“一课多人穿插制”。课程尝试采取“一课多人,相互穿插”方式授课,尽量展现各位任课教师的学术优势与教学特长。②通过大量的案例来讲解理论;采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来增强课程的吸引力,降低课程的难度。③研究性教学。带领学生围绕课程内容进行研究性教学,鼓励学生参与或独立展开科学研究,发表科学论文。④加强课后的练习、作业和相应的辅导;注重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随时加入最新的理论发展内容。

参考文献:

第9篇:网络传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深度链接,共犯,克制

    随着网络链接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广泛应用,链接行为的法律争议逐渐进入法学视野。网络链接一般分为浅度链接与深度链接。浅度链接即对第三方网站首页或其他网页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即会脱离设链网站,进入被链接的网页。此时用户浏览器中显示的网络地址为被链接的网页地址,而不再是设链网站的地址。而深度链接则是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文件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情况下,从第三方网站下载该文件,或在线打开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的文件,欣赏其中的作品。此时用户浏览器中显示的网络地址仍然为设链网站的地址,而不是被链接的文件在第三方网站的地址。[1]实践中,“判断链接行为是深度链接抑或一般链接,主要是根据链接行为中被链接网站能否清晰地显示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如果能够显示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是一般链接,如果只显示设链者网站的标志则是深度链接。”[2]由于深度链接将被链接网站中存储的内容作为自己网站的内容提供给网络用户,各方对深度链接行为的评价不一,特别是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上,存在诸多模糊与争议。本文试图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规定”),对上述深度链接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为属性:深度链接是信息网络传播的帮助行为

    深度链接由于直接指向被链网站的作品,且使用户误以为是设链网站自己的作品,致使权利人认为设链者通过深度链接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因此有观点认为,设链者通过深度链接向公众提供了被链作品,即被侵权的作品通过网络深度链接而得以传播,因而深度链接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规定”第3条也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这两条的规定都明确指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由此可以推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的定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就会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以在线欣赏或下载的方式获得作品,因此上传行为无疑属于“网络传播行为”。[3]

    但是对于并非直接针对作品本身、不具有上传作品行为的深度链接行为,能否认为也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呢?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网络传播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只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皆可认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作为一种网络技术,其在网络中传播作品的行为当然应当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作品所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不赞同该观点,深度链接不是一种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上述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复合行为。“从技术上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过程可分解为数字化、上载、下载和浏览等一系列子过程,是数字化(永久复制)+上载(永久复制+传输)+浏览(临时复制+传输)+下载(临时复制+永久复制+传输)等一系列使用作品方式的混合。”[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核心在于提供(即上传)作品,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其他任何没有将文件‘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行为,都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5]深度链接从技术角度看,并不上传作品本身,其提供的只是作品的路径指引,即起到的是居间作用,帮助用户找到作品,或者帮助作品上传者进一步传播作品。因此,深度链接行为缺乏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作品的要件,并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观点认为,对于侵犯着作权的侵权复制品的链接,实际上已经开始完全独立化,成为一种独立的“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等的犯罪行为。[6]但笔者认为,深度链接不具有独立性,其在侵权中充其量是一种帮助侵权的行为。深度链接对作品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其并非对作品的直接侵权,也不是一种提供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该解释对侵权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侵权行为应当是一种提供作品的行为,即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但正如上文所述,深度链接并未直接将作品本身置于信息网络中,而是向用户提供了指明作品所在之处的链接。直接上传的作品毫无疑问能够满足“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这一要素,但是深度链接紧密依附于被链者,其作品能否取得、取得什么样的作品均取决于被链者,被链者对作品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时,公众能够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一旦被链者对作品采取加密、收费等保护措施或者删除了作品,设链者就无法保证“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深度链接作为一种路径指引的传播方式,完全依赖于被链者,其只能是以设链的方式扩大被链网站已上传作品的影响,引导更多网络用户从被链网站获取作品。被链网站上传作品的行为就是《着作权法》中最为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是在被链网站上传作品的基础上,帮助原本即可为公众所获取的作品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能够为更多的网络用户获取,故深度链接的实质只能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

    二、共犯分析:深度链接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共犯的障碍

    一般而言,刑法处罚的是严重的直接侵权行为:深度链接不是直接的、独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间接的、依附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帮助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犯罪中,“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我国刑法只规制传统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7]那么刑法应当如何评价间接侵权的深度链接行为呢?刑法对于帮助行为的惩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分则将帮助行为独立化,单独规定一个罪名予以处罚,不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协助组织罪;另一种则是按照总则的共犯理论,根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刑法分则未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前提下,帮助行为构成主行为的帮助犯。现有的刑法分则罪名并没有对帮助传播的深度链接行为做出单独的规定,那么,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当然可以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帮助犯呢?

    从民事角度看,间接侵权是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即将实施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不会产生间接侵权。如果被链者的作品已经经过权利人授权而置于网络中进行传播的,那么由于不存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也就无从谈及设链者的帮助侵权问题,更不可能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共同犯罪了。因此,此处讨论共同犯罪是以被链者的作品存在侵权情形为前提。如果被链者与设链者经过共谋,由被链者上传作品、设链者设置深度链接传播侵权作品,对被链者和设链者以侵犯着作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但实践中,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往往不存在双向意思联络,一般是设链者出于利益考量,私自对被链者上传的作品设置深度链接,并从中谋取利益,与此同时帮助了被链者传播了侵权作品,但被链者对此毫不知情。对于这种情形,设链者是否可以侵犯着作权罪的共犯论处?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典型的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双方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深度链接行为中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缺乏双向的意思联络,显然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典型共同犯罪。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形成相互的意思联络,只有一方行为人以参与的意思分担了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况,称之为片面共犯。[8]虽然有学者对片面共犯持否定态度,[9]但实践中还是对片面共犯予以了肯定。如我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帮助侵犯着作权行为能否也同样可以片面共犯论处呢?这涉及到片面共犯的性质问题,如果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能适用;如果片面共犯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属于注意规定,则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罪名。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片面共犯的场合,各行为人并非均知晓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而是有人知道、有人不知道,故而缺乏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和以认识因素为存在前提的意志因素;二是即使不承认片面共犯,也可以对相关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10]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规定是一种注意性规定,其具有共同犯罪的基础特征,应当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罪名。第一,共同故意既包括相互认识形态即“全面合意”,也包括单方面的认识形态即“片面合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不同于单个人的犯罪故意,其不仅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有对自己行为犯罪性的认识,而且还要求其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只要行为人中由一方具有这些认识,就应当认为其主观方面已经符合了理论上对共同犯罪人的要求。片面共犯的片面合意理应属于共同故意的一种第二,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犯罪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那些表面上未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人接受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适应的刑罚处罚。片面共犯虽然仅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之故意,但是其犯罪仍然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按共同犯罪来处罚。[11]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则有可能使共犯利用正犯实现犯罪后逃脱刑法的惩罚。因此,片面共犯的概念并未突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立法的原有之意,属于共同犯罪的注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