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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09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一)两审终审制约了上诉的功能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可谓是独树一帜。在审级制度的设置上,公正与效率似乎总是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审级越多,当事人有更多的上诉机会,有助于减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反之,减少审级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却可能造成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民诉法规定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是基础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中级法院是终审法院。但是相对与省高院和最高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业务能力偏低,地区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着偏差,由此对司法统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次,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因此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往往难以做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行政依附,对两审终审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全面审查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上级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以外的第一审判决内容。“不告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程序中当事人意思的主导性。这一原则不但适用于初审,也同样适用于上诉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围绕”是否等同于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上述规定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三)“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诉讼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决的最终性和权威性。判决的终局性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民事判决力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司法的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义。与上诉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的是再审程序的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然而正是“为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提供多种手段和途径”,导致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削弱,并进而影响到民事司法的整体权威性。“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这不仅有害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严重违反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这种“补充”早己突破了其作为一种例外救济的或然性,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性完善
(一)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之发生
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提供可乘之机,并严重影响上诉功能的发挥及其目的之实现,并导致诉讼成本之增加。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进一步的限定。
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审级制度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经过,判决即于宣示时确定。
3.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即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过程或者法院指挥诉讼从事审判的过程,不应使国家,也不应使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牺牲。
(二)确立附带上诉
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或判决做出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与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一样,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也应当提交附带上诉状,而不得以口头形式提出。附带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理由。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三、结语
在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上诉制度的完善应当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上诉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层面上需要因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树立体现时代的特点和精神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上,应当以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区分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审级的功能,同时对上诉审理范围、方式和上诉审的各种裁判种类的具体适用问题,通过对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价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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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关键词】 抑郁;PHQ-9;关联因素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depression status of local residents and its associated factors. Methods: 2500 residents in Anting town were selected By multi-stage random sampling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independently. 2498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retrieved; Depression Score of 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 (PHQ-9) was used to evaluate depression status;Single variable analysis and multi-factor logistic regression were applied to analyze the depression status and its associated factors. Results: The prevalence of depression was 4.60% for the residents in this area symptoms. Lack of vitality, eating disorders,?sleep?disorders and loss of enjoyment were the most selected items in PHQ-9. Single variable analysis indicated that age, educational level, marital status, self-evaluated health status and average family monthly income were the associated factors. Multivariate analysis revealed that self-evaluated health status and average family monthly income were the main associated factors. Conclusion: The prevalence of depression status was low.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ose who aged above 75 years old, with low education background, poor health condition or average family monthly income below RMB 2000 yuan.
【Key words】 depression;PHQ-9;associated factor
抑郁Y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患,它是导致全球疾病负担的一个重大因素,为了解安亭镇市民的抑郁状况及其关联因素,为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2015年9月课题组对当地居民进行了抑郁症的现状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调查开始前1年内(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在安亭地区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18周岁及以上的常住居民。根据安亭镇常住人口25万计算,随机抽取1%的居民作为样本,即样本总数为2500人。
1.2 方法
1.2.1 抽样方法 考虑样本的代表性、经济有效性以及抽样方案的可行性,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安亭镇(安亭、方泰和黄渡)辖区内,按照各村居委的户籍家庭户数作为依据,以村居委户籍家庭户数500户及以上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如不满500户,则与地理位置临近的村居委进行合并,确保每个抽样单元户籍家庭户数为500户及以上),采用PPS法随机抽取10个抽样单元。在每个抽取到的抽样单元中,再以抽样单元中各村的户籍家庭户数,按容量比例抽样方法确定各村居委的调查户数。以被抽中的村居委最小门牌号码作为起点,按照门牌号的顺序确定应调查居民户,按照家庭中成员生日与1月1日最接近的18周岁及以上的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居民作为样本。
1.2.2 调查方法 运用自拟调查问卷,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自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抑郁症状的评定,采用病人健康状况问卷抑郁模块-9(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 9,PHQ-9),该模块是一个简单、自我评定的工具,经反复实践与应用,常被广泛应用于初级卫生保健研究与实践,作为抑郁症的筛查工具。PHQ-9是基于美国精神障碍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 IV)而制订的,共分2个部分。第一部分有9个条目即9个抑郁症状组成,分别是:①愉丧失,②心情低落,③睡眠障碍,④精力丧失,⑤饮食障碍,⑥自我评价低,⑦集中注意力困难,⑧动作迟缓,⑨消极观念。第二部分仅1个条目,是关于其社会功能受损情况的调查。评分采用“0~3”四级评分法,第一部分每个条目的分值如下:0=一点没有,1=有几天,2=超过一周,3=几乎每天都是;第二部分的分值如下:0=没有困难,1=有些困难,2=非常困难,3=极其困难。总分是将第一部分9个条目的分值相加,分值范围是0~27分,分值大于等于5分者即判定为抑郁症状阳性,抑郁症状检出率为阳性者所占百分比。根据分值的大小,将抑郁症状分为轻度抑郁(5~9分)、中度抑郁(10~14分)、中重度抑郁(15~19分)和重度抑郁(≥20分)。对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成立质控工作组,负责现场调查质控和卷面质控。
1.2.3 统计分析 利用Epidata软件进行数据双遍录入,并设置逻辑检错。数据整理分析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对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采用表示,分析关联因素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2498份。男性1272例,女性1226例,男女性别比103.75;87.75%为上海户籍,12.25%为非上海户籍;99%为汉族,1%为其他民族,其他民族中回族占比最大,占45.45%;30岁以下占12.09%,30-44岁占25.14%,45-59岁占28.34%,60-74岁占25.86%,75岁及以上占8.57%;6.69%为文盲,16.17%为小学,37.35%为初中,39.79%为高中、大专及以上;5.48%为未婚,84.31%为已婚,10.21%为丧偶或离异。
2.2 居民抑郁症状现状
安亭居民的PHQ-9均分为(8.21±3.40)分。抑郁症状阳性检出率为4.60%,其中p度抑郁症状102人(88.70%),中度抑郁症状8人(6.96%),中重度抑郁症状2人(1.74%),重度抑郁症状3人(2.61%)。社会功能受损情况,有5.68%的居民表示抑郁症状对平时的工作、家庭生活和与人相处造成影响,有些影响占5.40%,很有影响占0.16%,极大影响占0.12%。安亭镇居民存在的抑郁症状况单项评定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有(几乎每天都是的情况):精力丧失(0.52%)、饮食障碍(0.45%)、睡眠障碍(0.44%)和愉丧失(0.36%)(表1)。
2.3 居民抑郁状况的单因素分析
对各变量按照抑郁状况检出率进行单因素分析。不同性别、户籍分组之间抑郁症状检出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不同年龄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自评健康状况及家里人均月收入分组之间抑郁症状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2)。
2.4 居民抑郁状况的Logistic回归分析
以居民是否有抑郁症(1=抑郁,0=不抑郁)为因变量,居民的性别(1=男,2=女)、年龄(1=30岁以下,2=30~44岁,3=45~59岁,4=60~74岁,5=75岁及以上),、户籍(1=沪籍,2=非沪籍)、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及以上)、婚姻状况(1=未婚,2=已婚,3=丧偶或离异)、自评健康状况(1=好,2=一般,3=差)和家里人年均月平均收入(1=2000元及以下,2=2000元以上)为自变量(多分类变量设为哑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表3)自评健康状况和家里人月平均收入是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关联因素,自评健康状况差以及家里人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的居民患抑郁的风险高。
3 讨论
当地居民抑郁症状检出率为4.60%,显著低于国内外相关研究检出率,在攀枝花市使用相同评估工具的研究中报道当地居民抑郁症状检出率为52.4%[1]。2013年德国的一项全国性全人群调查显示,德国的抑郁症状检出率为23.6%[2],这可能与安亭镇的地区特色有关,安亭镇位于上海市西北郊,是上海市最发达的城镇之一,以汽车产业、房地产业和旅游业三大产业为支撑,2012年镇党委、政府全面启动实施“市民健康工程”,效果显著。抑郁症状阳性的人群中,轻度抑郁症状为主,占88.70%,其次为中度抑郁占6.96%,这和新疆克拉玛依区社区居民的抑郁症状占比相似[3],如果轻度抑郁能及时得到干预治疗,能有效防止抑郁向重度抑郁发展[4],轻微的抑郁症患者不用药物即可处理,而中度或重度抑郁症患者则可能需要药物治疗以及更专业的治疗,因此,在社区中开展一些心理健康宣教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PHQ-9抑郁表单项抑郁症状显示,存在的抑郁症状中占比较大的有:精力丧失(0.52%)、饮食障碍(0.45%)、睡眠障碍(0.44%)和愉丧失(0.36%),提示在进行心理宣教时可以着重开展针对这几项抑郁症状的宣教。
调查显示,自评健康状况好的居民患抑郁症的风险是自评健康状况差的居民的0.06倍,自评健康状况一般的居民患抑郁症的风险是自评健康状况差的居民的0.24倍,这说明身体健康状况与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这与刘俊阳等[1]在攀枝花市的研究结果一致。家里人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的居民患抑郁的风险是家里人平均月收入高于2000元居民的2倍,这说明家庭经济状况也与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这与赵崇频[5] 的研究结果一致,这可能与上海生活成本高,低收入家庭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从物质角度对居民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在进行社区心理健康状况干预时,这两类人群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应在对健康状况差的人群给予身体上治疗的同时,也要适当及时的给予精神上面的疏导和关怀,对于低收入家庭应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上面的政策倾斜。
参考文献
[1] 刘俊阳,李晓军,戴俊明,等.攀枝花市市民抑郁状现状与个体特征关联分析[J].中国健康教育,2014,30(11):99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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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瀚宇,杨凤池,陈鹤元,等.新疆克拉玛依区社区居民抑郁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2,15(16):1875一1877.
上诉人:名称:_____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湖南省某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68号鸿富大夏15楼,组织机构代码75800167-2.
法定代表人:肖俩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郝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512240317,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金乡镇花元村花园中心街二巷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山东上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93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93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支付另一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应判决上诉人偿付全部工程款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给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给水工程施工合同》"四、付款和结算方式:甲方按照施工进度分期给付工程款。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后一周内,由甲方支付工程款的50%;验收合格并正常通水后半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清剩余款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并正常通水后半个月内支付清剩余款项,涉案工程现仍未经验收,支付另一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付全部工程款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至今未发生质量问题,对涉案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证据不足。
根据《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中"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以及相关规定,涉案工程验收时,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程规定组织验收,不能仅凭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证明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至今未发生质量问题,即视为涉案工程验收合格。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付全部工程款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故上诉人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应用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在中职学校,应用文教学却出现了“教师烦教,学生怕学”的局面。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格式固定的应用文,教师教学方法的陈旧是学生对应用文学习提不起兴趣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教师就有必要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创新,使枯燥的应用文教学也变得有“魅力”。
分组教学是一种应用多年的教学方式,当然,也备受争议。不过,在中职应用文教学中,如果把这种教学方式加以创新,就会带来不一样的效果。
一、应用文分组教学具体的含义
这里所讲的应用文分组教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按照学生的个别差异进行的分组。它不讲究学生的个体差异,而是按照应用文的具体种类进行分组,在内容上相对应或者相类似的应用文中分别感受应用文的写法。小组间的成员只是按照应用文的种类担任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角色中学会应用文的写法。
二、应用文分组教学的目的
应用文分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在小组中分别担当不同的角色,在角色扮演中理解各种应用文的写法,掌握各种应用文的格式,从而产生学习应用文的兴趣,于快乐中学习。
三、应用文分组教学创新的具体实施
(一)划分应用文种类,制定教学计划
在实施教学之前,将一个学期要讲的应用文具体分类,根据分类的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分类的标准是:内容上相类似或者相对应。例如,我校现用的教材是由周晓波主编的《中职应用文写作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根据内容上我们可以将计划要讲的应用文分类如下表:
种类 相类似 相对应
条据与书信 请假条与留言条;各种专用书信 借条、欠条、领条和收条;
公务文书 决定与决议;通知与通报;报告与会议纪要; 请示与批复
事务文书 简报与调查报告 计划与总结
个人文书 自我鉴定、个人简历与自荐信
经济文书 广告与说明书 市场预测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文书 委托书与公证书 民事状与民事上诉状
文秘文书 讲演词与领导讲话稿;公司章程与规章制度 开幕词与闭幕词
公关礼仪文书 欢迎词与祝词、贺词;各类启事文书;讣告与挽联
我校每周每个班有两个课时的应用文教学课,以一个学期18周计算,制定教学计划见下表:
周数 教学内容
第1周 请假条与留言条;借条、欠条、领条和收条;
第2周 各种专用书信
第3周 各种专用书信
第4周 决定与决议;
第5周 通知与通报;
第6周 请示与批复
第7周 报告与会议纪要;
第8周 简报与调查报告
第9周 计划与总结
第10周 自我鉴定、个人简历与自荐信
第11周 广告与说明书
第12周 市场预测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3周 委托书与公证书
第14周 民事状与民事上诉状
第15周 讲演词与领导讲话稿;
第16周 公司章程与规章制度;讣告与挽联
第17周 开幕词与闭幕词;欢迎词与祝词、贺词;
第18周 各类启事文书
(二)学生分组,激发学生学习应用文的兴趣
传统的分组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以及成绩差异分组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容易让学生产生一些想法,例如:我为什么被分在这一组?导致学生有一定的厌烦心理,甚至会产生抵抗情绪,教学效果不佳。人都有好奇心和新鲜感,所以,这里所讲的分组教学是要根据应用文的种类进行分组,而且是随机抽扑克牌的方式进行,并且根据教学计划的进度发展,组内的成员也要随着教学计划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学生在随机抽扑克牌时就会产生一种好奇心,他们会对小组内不断变换的组员感到好奇,从而产生新鲜感,如此全班同学都有一起合作学习的机会,最终激发起学生学习应用文的热情。
随机抽扑克牌的方式是这样进行的。例如我们讲请示与批复。一个班级有40位学生,那么我们就将其分成4个组,每组10位同学。把扑克牌按照花色分别选取从A-10的10张,然后打乱扑克牌的顺序,学生按照所抽的黑桃、红桃、梅花和方块组成4个小组。这样,4个小组的成员在教学过程中,将会分别担任请示的“角色”和批复的“角色”。
(三)教师主导,组内合作,组间评价
无论是哪一种分组教学,都有一个共同点――教师主导学生学习。这里所讲的应用文分小组教学,也是需要教师起一个主导的作用,组内成员合作学习,小组间互相评价。
1.教师的主导。现在,大多数的学校都在提倡“生本教学”,它不需要教师讲太多的内容,而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教师只起一个引导的作用。确实,从笔者之前的实践过程来看,教师讲得越多,学生厌烦的情绪就越高涨,不懂的地方也就越多。当然,教师讲得越少,也并不意味着学生就越感兴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是起引导作用,即“一根线”的作用,只在适当的时候加以指导。因为,应用文本身就是一种实践能力要求比较高的文体。所以,教师在应用文的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主要还是体现在对应用文格式和内容的点拨以及学生练习的点评上。
2.组内合作,组间评价。一节课的关键就是这个步骤。学生通过小组内成员的相互合作学习,组与组之间的互评,从而激发他们学习应用文的热情,进行互相学习。
(1)组内合作,自行发现各种应用文的格式和内容。每个小组成员根据老师分派的任务进行探索性学习,根据分派的应用文种类,找出其具体的格式和内容。如果讲授相类似的应用文,就让学生找到它们相类似的地方;如果讲授相对应的应用文,就要让学生找到它们相对应的地方是什么,内容上有什么区别。例如,讲授请示和批复的时候,教师可以分派“请示”和“批复”给两个小组进行探索性学习,让学生对比这两种应用文体并找到它们的区别。
(2)成果展示,教师点拨。每个小组分别派一名成员到讲台展示探索的成果。在展示成果后,教师可以安排一些让学生感到困惑的问题,可以是格式上的,也可以是内容方面的。这样,可以让学生重新审视自己的成果。激起了学生的好奇心之后,教师要将问题加以解决,让学生对所学应用文的格式和内容有一个正确的初步认识。
(3)角色扮演,巩固成果。根据应用文的种类,给每个小组一个角色,在扮演角色中去巩固教师刚点拨过的内容。例如,我们在讲授请示和批复的时候,就要求其中两个小组扮演“请示”的角色,另外两个小组扮演“批复”的角色。先是让两个小组根据所给题目写一则《请示》,题目如下:
××职业学校在校生1800人,共32个教学班,但专职语文教师仅3人,兼职1人,平均每人负担7-9个教学班的教学任务,周课时达24节以上,长期超负荷工作。近期,其中一位教师即将退休。由于学校地理位置离市区较远,很难找到代课教师,师资不足的问题日益尖锐。根据以上情况,学校向市教委写出请示,请求分配3名师范大学中文系的应届本科生来校任教。
然后,让另外两个小组根据所写的请示,写一则《批复》。
(4)互相评价,共同学习。评价可以是其他小组写得好的地方,也可以是写得不够好的地方,包括格式和内容。这是让学生从互相评价中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首先,得让写同一种类型应用文的小组进行评价,然后再让写不同类型应用文的小组互相评价。例如,让写“请示”的小组与写“批复”的小组先分别组内互评,然后,再让写“请示”的小组与写“批复”的小组进行互评。这样,他们既学习了请示(批复)的知识,又帮助别人巩固了请示(批复)的知识。
四、分组教学在应用文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教学计划要根据应用文的种类制定
我们不能把应用文看成是一个个的板块,要善于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从而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有对比、有发现。
(二)分组要有随机性与可更新性
我们不按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分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学生的疑虑,在新鲜感和好奇心的驱动下进行学习。况且,在小组互相评价的过程中,只有互相评价才会激起学生学习的动力。
(三)教师起引导作用,避免课堂混乱
课堂气氛活跃,是每个教师都希望看到的场面,但若没有组织,在互相评价的过程中,势必会造成混乱。所以,教师在整节课中都要充当引导者和管理者,以避免课堂的混乱。
(四)练习难度要适中,避免过多过长的练习时间
分小组教学中,有一种“羊群效应”。小组中有一位成员不想做练习,就会波及小组其他的成员。所以,我们安排练习时,要顾及大多数人的知识接受能力,尽量安排大家都能接受的练习,并要避免过多过长时间的练习。
中职生厌学应用文的原因有很多,但应用文的教学方式对于守旧老套则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教师只有先改变自己的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心理,才能从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学习应用文的兴趣,从而改变应用文难教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周晓波.中职生应用文写作教程[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我国四级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1]。实行两审终审之妙在于大多数的民事纷争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得到处理,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方便于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2]。然而如今,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多元化的诉讼主体取代了单一的自然人主体,人们追求的多样性诉讼价值和目标取代了纯粹只为胜诉而不惜一切代价的思维方式,司法实践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所具有的弊端也愈发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
(一)过于宽泛的上诉条件有损诉讼效率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法条里并没有对上诉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学理上来说,上诉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只有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才能提起上诉审。其二,只有依法允许提出上诉的裁判才能引发第二审程序。其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即不服判决须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裁定则须在10日内提起上诉。其四,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不难看出,这些上诉条件十分模糊,看似是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加强了保障,给予了充分的救济,却也给那些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一些诉讼标的额较小、情节简单的案件也可能因为当事人滥用诉权而进入第二审程序,这无疑与诉讼高效的理念相冲突,挥霍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级别较低的终审法院限制审级功能的发挥
根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基于方便诉讼的考虑,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作为基层法院的上一级,当然承担着终审职能。然而,在我国,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通常与法院级别成正比,这就意味着法院级别越低,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难免有所欠缺,不利于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裁判的权威性也难以实现。较低级别的终审法院往往限制了审级制度所要达到的纠错和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此外,中级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在消耗掉了大量案件的审理同时,也阻隔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通过审级制度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所以说,有学者认为现行的审级制度已经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案的温床[3],这一看法一点也不为过。
(三)法院间的行政依附性使二审纠错功能大打折扣
上级法院承担着对一审裁判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理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这种单向的监督职能赋予了上诉审法院广泛的审查权限,难免会使得下级法院轻视审理和裁判的责任,过度依赖于行政上级的处理。而上级法院为了降低将来该案二审的审理难度,节省时间、精力的投入,也习惯性地予以指导和答复。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法院的中立性遭到质疑,架空了二审程序原有的纠错功能。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和各级法院承担的事实审与法律审职能的重复,严重阻碍了全国法律的统一适用。
(四)再审程序的滥用动摇两审终审的终局性
作为现行审级制度补充的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和再审程序的严重非程序化倾向[4]使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近些年来,被频繁发动的再审程序成为拖延诉讼的主要元凶,"法院再审没玩没了,一桩官司好似泥潭";"一案二十年,何年能了;裁判十八次,哪次是头"[5]等常见诸于报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程序观念使得终审完毕的案件又被拉回再审的程序之中。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之宽泛、再审条件的不明确和具体规则的缺乏导致再审频繁发动,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法律的安定性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故意缠讼,欲使胜诉方无法及时实现对生效裁判的执行,享受到其应得的利益,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满也与日俱增。
二、对改革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思考
两审终审制所展现出的弊端不在少数,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发展,改革的艰巨任务已刻不容缓。为了克服两审终审制的弊病,学界有不少专家学者主张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熟的制度设计来重构现行的审级制度,其中三审终审制的呼声最为强烈。
(一)探究三审终审制的可行性
对比我国的两审终审制,西方国家比我国多设置了一次上诉审程序,该上诉审程序即法律审,只审查下级法院的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审级的增加相应地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使案件的终审地远离当事人辖区,可以有效地排除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案件的终审权回到了高级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手中也有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能够亲自接触案件,为法律的统一适用奠定了基础。较高审级的法院享有人员资历、学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能够给予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满足了当事人及时息讼、获得生效裁判之利益的诉求。三审终审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为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创造了契机。虽然在诉讼成本和周期等方面,三审终审制抵不过两审终审制的优势,但三审终审制恰恰弥补了两审终审不终和泛滥的再审程序的窘境,牺牲了诉讼效率却换来司法公正的结果。
尽管三审终审制从表面上看可以很好地弥补现行审级制度的缺陷,但照搬、照抄国外的制度设计是否真正适合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要知道每个国家对于一项制度的选择都离不开适合它生长的社会环境、历史传统和人文底蕴。毕竟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有自己的沿革史和生存环境,不能轻易地连根拔起,全盘西化,否则将会破坏来之不易的法制环境、社会体系和法治观念。难怪仍有学者提倡立足于两审终审的法律传统,谨慎对待三审终审制。
持有这种看法的学者坚信司法腐败现象日益严重,两审终审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立三审终审制不能解决司法公正问题[6]。三审终审制也并非尽善尽美的制度,它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法治水平还不够先进,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建成,三审终审制的完美契合仍是一种假设,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此外,以增加审级的方式来解决司法公 正的问题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会不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消耗还是一个未知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既然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审判的公正进行,如何来保证三审的设置可以抑制这种不良影响?多一个审级能够提高终审法院的级别,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但也给下级法院过分依赖于上级法院的纠错和改判的心理埋下了隐患。
(二)各审级法院职能的重新定位
在建构三审终审制度时,应当重新界定与配置各审级法院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管辖权的行使范围错的选择。我们可以仿照西方国家四级三审制的模式,将基层法院作为审理小额债权债务纠纷和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初审法院,并且对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快速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另行提起上诉。当然,对于原来在基层法院受理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等案件仍然继续受理。而中级法院将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和普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初审法院的审判职能重心在于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解决好发生争议的民事纠纷,维护好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高级法院作为简易案件的三审法院和普通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其审判职能的重心在于以严格的续审制为基础,对下级法院做出的未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既纠正好错误的裁判又统一好法律的适用。鉴于高级法院有双重任务要履行以及对审判人员队伍的严格把关,为减轻其负担,笔者赞同相关学者提出的应当取消高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力,使其将精力集中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8]的观点。最高法院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其审判职能的重心应放在通过第三审的法律审,统一法律的适用、制定司法解释、形成公共政策,保障整个司法秩序的公平、正义。为了保证上述职能的切实履行,最高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应当大幅提高,人员的数量要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其任职资格应有更高的要求。同样地,为了给审判人员减负,也应取消其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力,使其更好地完成法律审的职责,同时也可以避免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但是,第三审程序不可能针对所有的案件,有限的司法资源应该有条件地适用于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案件之上。通过高级法院的过滤机制,可以减少部分案件的上诉审,加上最高法院其本身所具有的上诉裁量权,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法律审,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审判职能。细化后的各审级法院职能对于纠纷的解决、受损权益的救济和审级目的的实现将更具针对性。
三、多元化审级制度的重构和完善
除了上述审级功能的调整之外,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民事审级制度,即以两审终审制为根基,配合以附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则呼之欲出。两审终审制的基础地位不会动摇,并配合审级职能的改革,笔者相信这对于克服其本身的不足是有利的。而配合以附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可以更好地满足诉讼参与人的不同诉求,在权衡公正与效率之下做出取舍。以下,笔者仅就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制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进行简要陈述。
(一)一审终审制的适用
一审终审制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且该案件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后不得再行上诉。小额诉讼不宜配置过多的审级,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较小,从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出发,当事人进行小额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快速审理、审结案件,尽快获得生效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内容,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设置上诉审程序来拖累当事人。不仅如此,为了更好体现一审终审制快审、快结的特点,其程序规定也应该更加简易和灵活,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西方国家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起诉程式实行表格化,放宽开庭的时间,省略证据调查程序,限制诉的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简化判决文书的制作[9]等,笔者在此不作赘述。
虽然一审终审的案件注重的是效率,但案件毕竟只经过一次审理,难免无法保证裁判的权威、排除错案的可能性。既然是一审终审就不存在所谓的上诉审程序,否则如何突出小额诉讼的特点?申请复核和向法院提出异议均由原审法院进行再次审理,模糊了简易审与普通审的界限,并没有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且无法保证第二次审理一定会作出适当的裁判,到那时若再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更加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同意以附有件的一审终审制与宽松条件下的再审程序相衔接[12]的做法。适当放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为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多添加一道程序保护,也把对诉讼效率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再审裁判一经做出即为终审裁判,不允许再次申请再审。
(二)三审终审制的适用
三审终审制适用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部分民事案件,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仅限于以下三种特殊类型:(1)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2)诉讼标的额较大或巨大的案件。(3)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13]。至于其它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仿照西方国家有关上诉许可制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类型,凡经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审查,符合三审统一法律适用目的的即可进入第三审程序。
之所以针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置第三审程序是因为三审的价值取向是案件能够通过更高审级的法院的审理,得出更为公正的裁判,并且对下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解释,统一全国法律的适用。第三审不再就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仅就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进行审查纠正,加上审级职能的改革免去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职 责,使统一法律适用、做好司法解释、形成公共政策的工作成为其主攻方向。经过三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没有特别严重的违法裁判行为不宜进行再审,以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此外,再审程序应当真正退居到审级制度的补充地位,备而少用,并对其进行适当改革,扭转其无限扩张和架空审级制度的趋势,以便审判制度的有效运转。
为了弥补三审终审制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西方国家在法律规定上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弥补措施,以增强其适用的灵活性。例如英国的 "跳背诉讼",德国、日本的"飞跃上诉制度"[14]等。这些补救措施使得当事人仅针对法律适用的争议可以直接上诉到第三审法院,既免去了上诉审程序的重复性,又加快了诉讼的效率。但案件类型和上诉许可制也应对越级上诉做出明确的制约以减少案件的上诉率。这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三)相关制度保障
审级制度的多层次配置与完善也离不开相关制度保障。在我国,软件和硬件条件的提升都有助于推动司法朝着更加透明、公正的方向前进。
从软件方面看,最重要的当属法官队伍的素质,一支高水平、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基础。然。
从硬件方面看,应当正确处理好审判独立与上级监督的关系。审判独立有助于确保我国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然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依附关系若得不到正确对待,就会演化为三审终审制的悲哀。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减少下级法院在审判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习惯做法,应当改善我国的错案责任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奖惩制度,保证上下级法院间的彼此独立。
以上,笔者仅对这两方面的内容作了简要的阐述,其它相关制度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去摸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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