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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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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1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一、加强和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台帐

1、对投资公司(xx公司)所属资产及政府委托管理资产(包括土地、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车库、居委三产用房等),在彻底摸清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资产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2、将去年收回的原委托企业服务公司管理的资产(4050商务楼、xx商务楼、xx路商铺、xx路商铺、xx路商铺、车库等),建立好正常的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集体资产增收、出租、招商工作

1、对到期续租的,参照市场行情进行调租续签,如xx路商铺、xx路商铺等,完成xx乐购主体变更协议;

2、,参照市场行情价格及依据企业的税收产出情况,与招商中心协商制定合理的租赁价格标准,与商务楼宇内新进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并与到期的租户进行调价续签;

3、完成原委托企业服务公司租赁管理的资产(4050商务楼、xx商务楼、xx路商铺、xx路商铺、xx路商铺等)已收租金和押金的核对及资金划转;

4、将商务楼内空房信息和项目信息及时通知招商服务中心,加强商务楼宇招商、招租及服务工作;

5、将有意向搬离的展丰公司厂房信息与经发办、招商服务中心进行沟通协商,扩大信息面,努力引进优质项目;

6、完成xx水电过户至xx公司;

7、加强出租资产及商务楼宇的租金收缴工作,对拖欠现象以电话、上门、发函等形式进行催缴,争取全额收缴。

(三)做好集体资产的维修养护工作

1、对世纪联华高压配电间委托电力公司指定单位进行电试;

2、就世纪名门监控设备现状及改造方案回复意见;

3、配合做好莘西南路158号(原玛兰厂)改造前准备工作。

(四)其他工作

1、根据中春路社区商业中心项目协调会的精神,签订青春村外居小区委托管理协议;

2、为了落实本镇农民长效增收机制,xx公司拟以成本价收购xx丽景置业公司位于普洱路的存量商铺(约1379.54㎡),但考虑到收购后公司存在资金压力及投资回报率低等原因,最终放弃收购;

3、做好镇属老企业的消防及生产安全工作;

4、做好镇属老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

5、三处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可享受产权转移,需摸底及政府协调后,方可继续办理。

二、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及办公室工作

1、规范财务管理,做好财务日常工作

按镇党委、政府要求,制定公司年度预算,并严格按财务审批制度报批每笔业务,严控公司成本及费用支出,尤其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每月按时开具收款凭据,确保租金的及时收缴;完成投资公司、xx公司、xx公司月度财务核算、报表结算及网上完税工作;完成年初3家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商年检及xx公司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2、确保农民长效增收,完成年度红利分配工作

年初,完成xx公司XX年度红利分配工作,按25%分配率,已分派红利1919.78万元(税前)。XX年,按30%分配率,共需分派资金2303.73万元。年底前将做好资金的准备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准备工作。

3、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统筹及运作工作

1月,公司配合政府完成了光控广域第二期的出资工作,二期出资额1500万元,由政府拨款至投资公司并委托投资公司出资。协助各村做好银行还贷资金的调头寸工作,并办理好相关借款手续,XX年上半年向各村出借资金1000万元。配合xx商务区发展,做好商务区银行贷款担保工作,并及时提供银行所需一切资料。

4、各方协同配合,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第2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1、试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

二、两年前王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房二厅的住宅,但一直没有入住。最近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发出通知,催他补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王先生以未居住为由拒交。

试析: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三、张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费。

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讼。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判决将张先生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结果银行竟买成功。于是,该套房子易主。该银行又将该套房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转让给了胡女士。

这时,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正式追讨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结果,银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过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没能收缴。

分析: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四、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弥补经营的亏损,多次擅自提高“宇宙花园”住宅小区业主的水电费,对此,部分业主表示不满,并拒交水电费。为了加强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采购了一批新的IC卡水、电表,要求小区业主每户出资500元将原来的水、电表替换掉,此举遭到大部分业主的反对。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拒不交钱换表的业主停止送水、送电,并对拒交水电费的业主给予罚款处理。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义愤填膺,强烈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部分业主通过联名签字同意,请了另外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到小区,但原物业管理公司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试析: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做法各有什么不对之处?为什么?

答案(一)答:(要点)

1、本案涉及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入主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交出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或提起司法诉讼。

(二)答:(要点)

1、王先生的做法不正确。

2、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费严格意义上大多属于公共部位及公共服务的收费,像保安、清洁、绿化和公用维修等,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的服务,不管你是否居住,你的房产都已享受到了,并因这些服务而得以保值和增值。还有,公共服务的收费不便以住户多少来划分,物业管理人员并不会因为个别住户离开而减少工作量,何况这对其他业主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业主购买了住房,开发商又及时有效地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就不管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或居住频率如何),原则上都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因居住才会发生的费用是不用缴的,至于公共费用收取多少则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

(三)答:(要点)

1、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张先生追讨物业管理费。

2、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3、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张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张先生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张先生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张先生(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收管理费跟着房产走的观点和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四)答(要点):

1、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对之处及分析

①擅自提高水、电费不对。水、电费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定价,由水、电管理部门

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代收,不能擅自提价;

②向业主收取500元的水、电表设备费不对。按规定,开发商必须将每户业主的

水、电表设备的费用打入房价中。物业管理公司要更换水、电表应与开发公司协商,而不能强行向业主收取费用;

③对业主停水、停电的做法不对。只有水、电管理部门才有权对用户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权。

④给业主给予罚款处理的做法不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才有处罚的决定权或执行权。

⑤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的做法,理由不成立。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委托权就属于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续聘或解聘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的不对之处及分析:

①部分业主拒交水电费的做法不对。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有意见,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等形式解决,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能拒交水电费。

②部分业主通过联合签名去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对。业主有权对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批评,如果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特定程序选聘、解聘,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部分业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聘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所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五)答(要点):

1、首先,当廖先生上月费用拖欠后,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二个月即应向其发催款通知书,此单将上月费用连同滞纳金以及本月费用一起通知廖先生;

2、如果第二个月依然拖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第三个月再次发催款通知书,将前两个月的费用、滞纳金和当月的费用一并通知,并限期缴清;

3、业主廖先生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经理需亲自登门进行劝导和解释,争取廖先生的理解和支持;

4、如果廖先生确有苦难,费用方面可以考虑适当给予优惠;

5、如果廖先生没有特殊困难,当收费员上门催款时依然拒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约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6、如果依然没有成效,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提讼。此时,应当注意催款工作的书面记录是极其重要的,它是按照法律程序到法庭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物证。

(六)答(要点):

1、本案属于物业管理侵权纠纷;

2、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能证明是被侵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就要承担责任。

3、在物业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对管理商或开发商将更多地适用严格责任。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严格地讲也是一种产品,因服务质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物业管理商或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均不能免责,他们应首先对业主谢先生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有关途径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

五、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某公寓大厦的业主欧阳先生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六、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第3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地址: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款人):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2)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_________(房产商)购买的位于_________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房产商签订了_________,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 抵押权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街道资产监督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运作机制,实现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存量,确保集体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街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管理范围

1、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土地及房屋;

2、街道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形成的资产;

3、上级拨入、委托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

4、拥有实际性控制权的其它公有资产。

5、社区所属经营性资产及资源性资产。

三、组织领导

明确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街道所有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负责对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宏观管理和监督。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发办),负责街道直属单位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资产的形成、经营使用、处置、收益等,制订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负责资产授托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四、管理方式

1、实施直接管理。

⑴凡是街道直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清帐核资,一律归并到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纳入统一管理、统一收益。

⑵实施非经营性资产长效管理。各直属单位、群众团体、活动场所等,做到明了底细、明了经费、明了运作,逐步规范,单独建帐立制、长效管理。

2、委托使用管理。

凡是街道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并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性资产,都归属于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通过有关部门审计、评估后,明确上交相应租金或者管理费,确保街道集体资产有效回报。

3、实施监督管理。

对社区的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日常动态监督管理。社区负责半年一次上报台帐资料,由经贸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对监督。

五、管理要求

1、凡是直属单位资产投资、转让、兼并、拍卖、处置、抵押、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须事前向街道经贸办报告批准后方予实施变动。

2、建立统一台帐。切实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和帐帐相符的要求,对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资产,必须加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5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以物抵贷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

以物抵贷资产的处置,各银行普遍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出租、自用等方式。其中以公开拍卖和协议转让采用的较多。

在实际操作中影响以物抵贷处置的主要问题有:

1价格波动。以物抵贷房产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房产市场总体呈底部徘徊,逐步摸高的趋势,至2001年达到相对高点。如果简单强调处置变动,在市场低迷的时候处置,由于抵债房产一般都存在帐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问题,这样价值大幅波动,原贷款二次损失的问题将不可避免。

2支出和费用。银行在以物抵贷资产入帐至处置过程中,会有多项支出和费用要承担,这些额外的支出银行方面只有通过处置以物抵贷资产后才能予以消化,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处置成本,提高了处置难度。以房产类资产入帐和处置的全过程为例:银行在接受房产入帐时要交的交易契税;房产空关期间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有权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房产处置后税务部门认定该种转让行为是企业出售不动产,并不认可该种转让的实质是银行回收贷款,因此要按成交价格的5%交纳营业税,如通过中介机构处置,还要视情况按成交价格支付1%~5%不等的中介费用。银行前后须支付的支出和费用有可能占到抵贷房产价值的10%以上。

3有价无市。银行在处置以物抵贷资产中遇到的问题,不仅涉及简单价格问题,而且还与市场需求密切相关。不少抵债资产自身价格很高,但市场客户群体相对较小,因此即使价格做了调整,依然是应者寥寥。银行不可能为了处置,一味调整处置价格,而另一方面大量资金沉淀在以物抵贷资产中,迟迟不能产生新的效益。例如工艺品类以物抵贷资产,能用于抵偿银行债务的高档工艺品,价值一般较高,但工艺品特别是高档工艺品的消费市场相对较小,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集团客户、民营、私企是其主要消费群体。一旦经济发展停滞,则这个消费群体的数量就会萎缩。像企业用于抵偿银行债务的翡翠玉器、红木雕塑、针织绣品等等工艺品,尽管自身价值较高,但再高的价值也需要通过市场变现才能体现。面对萧条的工艺品消费市场,银行欲售无门,只得闲置。

4自身瑕疵。以物抵贷资产,是企业走投无路之际才拿出用于抵偿银行债务的资产,因此不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银行出于最大限度保存贷款的考虑才收取这些资产,但并不意味这些资产自身问题已得到解决。这往往给处置带来障碍,影响资产的处置。如某银行的一批抵贷房产,在办理房产证转移产权的过程中,由于房产开发商和动迁居民之间存在矛盾,居民强占了开发商的部分未销售房产,其中也包括抵偿银行的几套住房。此后,虽然胜诉,但问题久拖未决。银行毕竟不是房产公司,有专门的人力、精力和财力去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暂时搁置。诸如房产带租约抵贷、抵贷房产无产权证等这样的问题房产,市场是不接受的,因此资产自身的瑕疵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处置变现。

上述这些问题,是在以物抵贷处置过程中常见的影响银行顺利处置以物抵贷资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的是受现行法律、法规在银行经营业务的规定的影响,也有的是抵贷资产本身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可以将上述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水平。

目前的应对措施

1外包托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各自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灵活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处置以物抵贷资产。而各中小商业银行在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成立或联合成立独立于本银行之外的类似机构,将已抵贷或将抵贷的资产通过各种方式转交该机构,委托其用市场化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使以物抵贷资产保值、增值。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大格局没有改变,以《商业银行法》为首的一批涉及银行业务的监管法律、法规还在产生效力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托管、处置以物抵贷资产,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可以采取纯市场化的操作手段,因地制宜灵活地处置资产;二是资产管理机构有专业的人才,能及时把握市场动态,适时处置资产;三是通过资产管理机构托管,可以使商业银行避免陷入在处置资产和违反《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之间两难的境地;四是通过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的全方位介入,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原贷款的二次损失降低。

2打包处置。处置以物抵贷资产,银行最关心的无非是资产保值,减少支出和费用。但以物抵贷资产情况各不相同,处置时有的市场接受度高,其处置价格高,处置容易;有的市场接受度低,其处置价格自然就低,处置困难。如果分个案处置,市场接受度高也许能做到保值,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实现少量增值;但市场接受度低,就可能面临比较大的二次损失。而以物抵贷资产的处置,只是银行清收工作的一部分,银行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上面,也不具备把握不同资产市场的能力,鉴于这种情况,银行在处置时完全可以按类将资产集合成一个“资产包”(如房产类、设备类、车辆类、股票类等等),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前提下,整体处置“资产包”。这样做有两个益处:一是通过适当减低市场接受度高的资产处置价格,较大提升市场接受度低的资产处置价格,使整体的处置收益高于按照个案处置的收益之和。二是集中处置,有利于减少各项处置费用的支出,减低处置成本。整体处置方案,实现了集约化经营,有利于银行,也有利于接盘方,可以实现“双赢”。

3以租代售。商业银行急于将以物抵贷资产变现,主要是考虑到《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但以物抵贷资产并不完全是银行行使抵、质押权所得,更不是银行的对外投资,而是收回贷款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已。因此围绕其处置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只能视为银行清收贷款工作的延续。基于上述观点出发,银行在处置以物抵贷资产,还应适当加大通过出租方式处置以物抵贷资产的比重。资产闲置是不能产生新的效益,而银行作为企业追求的正是效益。通过资产出租能使那些自身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一时不适应出售,但可以出租的资产为银行带来效益,减少或避免因闲置而产生的诸如物业管理、保管、仓储等费用支出。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那么出租的收益和出售收益之和必然比单纯的拍、变卖出售收益要大,银行也达到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的初衷。

第6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一、抵押法律关系分析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仔细分析该条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抵押包含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即债的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其中债的法律关系是主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是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条件,只有主债权成立并生效,抵押权才能成立并生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

第二,《物权法》未对“债”的类型作出限制。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抵押担保的债的类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各种合同产生之债,甚至非合同之债,只要是合法产生并已生效的,都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设定抵押进行担保,法律上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限制。可见,债不仅指借款法律关系,只要符合债的特征,均可以设定抵押。

第三,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具有同一性。即使是最高额抵押和债权发生前的抵押也不例外,虽然这两种抵押设立时实际债权尚未产生,但当实际债权产生时抵押权人必须与债权人吻合才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上述抵押法律关系的分析是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把握的基础和原则,不管债权的形式如何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办理抵押时其法律关系都要符合上述特征。以下本文将针对一些新型主体申请抵押登记的特殊性问题予以分析。

二、一些新型主体申请抵押登记时需注意审查的相关问题

1.信托公司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涉及到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信托和最大的区别在于受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在法律关系中,人只能以被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托人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过程中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在办理信托公司申请的抵押登记时,应当将抵押权人登记为信托公司,而非委托人。

另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0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注意审查信托公司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以保证主体的适格性。

2.基金管理人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发行并按照基金契约的约定,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承担为基金持有人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基金持有人则通过购买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是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基金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限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一般不会涉及抵押登记。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由于其投资渠道相对宽泛,基金管理人为尽到勤勉、审慎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义务要求投资对象提供担保,这时就会涉及到办理抵押登记。

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信托关系,其不同于关系,虽然实际的出资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其在申购基金财产时即丧失了对该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即该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移到了基金管理人,如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为抵押权人则违背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一性原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和规范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防止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并不享有对基金财产名义上或者实质上的所有权,因此,基金托管人也不是适格的抵押权人。因此,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发行中的抵押权人,既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信托原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同一性等相关法理,是适格的抵押权人。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将基金管理人登记为抵押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46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第119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可见,发行基金监管部门是证监会,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基金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但是为确保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基金合同已成立,在办理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时,要注意审查基金管理人是否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立的文件以及基金合同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证明材料,以避免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被法院撤销的行政风险。

3.全体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3条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第23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24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25条规定: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公司为发行债券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尚未发生,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尚不确定,但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就涉及到公司发行债券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时如何判断抵押权人的问题。本文认为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同一性,全体债券持有人应为抵押权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其和全体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定。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越俎代庖,侵犯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抵押登记时,由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尚未产生,且是个概括抽象的概念,不可能由其到场办理,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其法定人可以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回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也明确:鉴于债权人具有不特定性,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另外需要特别审查公司发行债券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确保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4.典当公司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这里的典当不同于典权。典当和典权的区别在于:(1)前者是担保当金的回赎,后者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物不适用流质条款,后者适用流质条款,即如果出典人超过期限未赎回典物,典权人可以直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3)房地产典当不转移占有,而典权以占有为前提。

典当的设立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其目的在于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当金时,典当公司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其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抵押法律关系的特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复》有所印证,认定双方的约定仅仅是以“当票”形式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应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为宜。

另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25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第36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在办理典当公司申请办理的抵押登记时,应收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应注意审查房屋典当期限是否未超过6个月,申请办理的抵押不能是在建工程抵押。

5.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业务后,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时,才能作为抵押权人接受抵押担保。而不能直接在发放贷款后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因此,登记机构在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是反担保法律关系,需收取的主合同包括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另,审查抵押权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时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6.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创设的可以从事贷款类金融业务的企业。根据银监会和央行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第7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在后勤管理处设立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节约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委托管理。校产管理委员会与各部门、系(部)签订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各部门、系(部)确定分管固定资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员,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校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各部门、系(部)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耐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通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及图书等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实验教学使用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买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名贵标本、树木、植物、花卉,按产地、自然界存在数量、繁殖栽培难易程度、品种、规格、年龄、栽培成本、观赏价值等情况,综合考虑估价入账。

九、动物、牲畜以成龄为计价点,购入的按购入价入账,自繁自育的比照同类估价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一、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范

围是:

(一)宣传、传达、贯彻执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校物资管理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家具及用具等)的总帐及动态管理。

(三)根据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情况做好财务预算的安排。

(四)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房屋、构筑物、土地、办公、日常用品等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使用和调整;

(三)负责公有房屋产权证办理;

(四)定期核发校内各单位公有房产使用证;

(五)负责每年向学院校产管理处上报学院房产、构筑物、土地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六)学院公有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对购入各类物资的验收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做好采购物资的入库、领用、发放、结算等工作。

(八)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包括固定资产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一)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的教学设备添置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技术档案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学院各类图书资料。

(四)负责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上报学院书资料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五)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和部门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购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负责向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供各部门申报物资汇总分类材料及论证结论。

四、校产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系(部)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校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会同校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帐物登记处理。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物,根据学院校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校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各系(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校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后方可调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的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改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建造、改造计划,审批后实施。房屋建筑物建造、改造后,要经过专业验收鉴定,管理、使用部门凭鉴定意见验收,根据审计确认的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入账手续。

二、房屋建筑物的改造、改建和拆除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可行性论证。未经有关鉴定和审批,任何部门、系(部)不得擅自对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改建和拆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的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到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粘贴固定标签、入固定资产帐;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部门、各系(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校产管理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一、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须按评估价转让。经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 固定资产的盘亏、非正常损失减少,须及时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设备的正常报废,使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院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审定;若报废设备的价值超过限额的,须报市国资部门审定。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定意见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建筑物的转让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须经有关部门办理报废回收手续。

五、报废固定资产收回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上交学院财务处,并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维修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物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由承建单位负责,保修期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保修期后,房屋和建筑物的零星维修,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改良性修理(修理费占房屋建筑物原价的20%以上),视费用支出的大小报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教学科研设备由实习实训中心联系落实;行政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直接与后勤管理处联系落实。

二、保修期后,教学科研设备维修须向实习实训中心提交维修审批单,经申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办理;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由各部门、各系(部)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维修审批单,经申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归口负责制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做好资产的部门划转手续。行政办公设备的调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后勤管理处根据院长办公室的调拨意见办理资产的部门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工借用学院固定资产,必须向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届时按期归还。教工调离必须事先办理资产归还手续。教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还,使用部门应及时追缴所侵占物品,或从工资中按资产账面原价扣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实习实训中心指导下实验室登记教学科研设备明细分类账,图书馆登记图书明细分类账,后勤管理处兼记其他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五条 校产管理委员会统管学院国有资产。财务处、实习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资产帐目。

第二十六条 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须向各部门、各系(部)提供一次该部门的行政办公设备明细账,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地将明细账与实物进行核对。实验室和图书馆在实习实训中心指导下,每年必须对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进行一次账实核对。盘盈的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账实相符;盘亏的要追究责任,并及时调整账目。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将抽查部分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对其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进行机构调整(分拆、合并)时,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中心要加强对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使用效率的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8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关键词】再审案件 诉讼主体 主体资格 法律审查 发回重审

【援引案例】

北京市A乡人民政府名下登记了一栋商务楼,1997年,A乡政府乡长同时为北京市B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A乡政府乡长与C企业签订《租赁合同》,A乡政府乡长(兼B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加盖B企业公章。

2007年《租赁合同》到期,此时,A乡政府乡长不再是B企业法定代表人,A乡政府乡长与C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续期)》,A乡政府乡长在协议上签字,B企业盖章。

2004年以后,B企业不再收取C企业租金,转由D企业收取租金。

一直以来,A乡政府加盖公章出具用房证明等给C企业办理企业经营的各类手续。

2008年,A乡政府乡长换届,B企业亦更换法定代表人,

2009年,B企业起诉C企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诉讼中B企业出具《说明》证实A乡政府与B企业无任何关系。(经查B企业工商登记亦不显示与A乡政府存在任何关系)。

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BC双方均未提及主体问题,两审法院亦未涉及主体问题,法院最终以其他理由判决B企业胜诉,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那么,本案诉讼主体是否存在问题?

基于此,本文分情况阐述如下观点,以供参详:

一、关于该案《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权利属性原则,涉及商务楼产权属于A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于属于自己的财产有权进行民事处分,乡长是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代表乡政府在有关合同上签字。该案中,虽然A乡政府未在合同及协议上盖章,但A乡政府长期以来没有任何反对意见,且A乡政府一直为C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如此完全可以证实该案涉及合同及协议均是A乡政府的行为,合同及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1997年,该《租赁合同》上未盖A乡政府公章,加盖了B集体企业公章,此时,A乡政府乡长即是B企业法定代表人,A乡政府和B企业完全可视作一个一家单位,商务楼产权属于A乡政府,由B企业名义管理。2007年,《补充协议》同样未盖A乡政府公章,加盖的是B企业公章,但此时A乡长不再是B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此本文认为,A乡政府与B企业之家是委托关系,由A乡政府授权委托B企业管理。AB无论是一家单位还是委托授权关系,均不影响《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有效性。 二、关于该案B公司在2009年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该案情,本文认为,B企业的权利状态和主体资格应分情况确定:

1、在1997年至2004年,B企业是A乡政府实为一体,B企业受A乡政府委托管理商务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盖章,收取租金,期间,其具有名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仍然有A乡政府承受,就是说,B企业就该案《租赁合同》起诉,仍然需要A乡政府的专项授权,否则A乡政府应当参与诉讼。

2、2004年至2008年,A乡政府将收取租金的权利从B企业收回,同时授权D企业收取租金,B企业在此期间没有了收取租金的权利,但仍然是名义上的诉讼主体(缺乏实体权利),但若单独起诉,仍需要A乡政府的专项授权。

3、2009年B企业出具《说明》以后,并根据B企业工商登记,确定至少此时以后,A乡政府与B企业无关系,那么虽然《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主体还未变更,B企业已经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再是名义上诉讼主体。

三、关于发现主体资格问题后的法律处理原则

该案的主体资格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故一、二审均未发现,在再审中,由申请人发现并提出申请,对于主体资格问题的审查,再审法院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针对本案的特殊点:该案自始至终,A乡政府未出面,但其对标的物的权属是客观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乡政府知情,A乡政府亦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文书,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必然要审查主体。即便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亦应当变被动审查为主动审查,审理租赁合同案件,应当审查出租者的房产手续或授权文书,基于此,原一、二审就该案的审理确实存在重大遗漏。

故此,本文认为,主体资格问题,应当适用主动审查原则,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实未审查,确实存在重大漏审,基于主体审查属于程序问题,且本案中B企业目前的权利状态有待A乡政府予以印证,有关实体权利有待A乡政府澄清,涉及系列事项应属于一、二审的范围,故此本文认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四、关于该案诉讼主体问题产生的原因

根据本案事实,乡政府的房子,委托公司来出租,又委托另一家公司收租金,乡政府一方面积极配合承租者盖章出手续,一方面在诉讼发生后,如消失一般,不再露面,为何如此,结合国家政策,本案可能国家关于地方小金库政策问题有关,可能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可能政府的灰色收入还有更多,在此,本文认为,法律应当是公平、公正的,法律对可能违反国家政策、可能隐瞒事实的情况不应纵容,应当依法秉公处理。

综上所述,结合援引案例,本文认为:本案诉讼主体确实存在问题,再审法院应当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合法的处理。

【参考资料】

第9篇:房产委托管理协议范文

2019年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大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9年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大全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

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

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

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

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

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