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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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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第1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企业价值;价值评估;折现率;风险溢价

企业价值评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时刻在大量发生,各经济活动主体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势。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看,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尚面临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参数不合理、评估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借鉴国际评估理论和评估经验基础之上,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进行了规范。三年多来的实践结果表明,《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对提升我国评估行业的服务水平,加快国内企业价值评估与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仍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制约着评估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

(一)企业类型与企业价值评估

从组织形式看,我国企业分为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为42.72%,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则高达57.28%。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是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而对于数量众多、影响广泛的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价值该如何评估则极少涉及。《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著的《讲解》(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讲解》)对该条款的解释为:“企业价值可以进一步分为企业的整体价值,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的价值之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部分权益价值。”很显然,《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股份制企业价值如何评估以及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如何规范等问题,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被排除在外。

(二)非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差异

毫无疑问,作为微观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具有价值,但由于股份制企业与非股份制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企业价值评估也必然有所不同。导致股份制企业和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差异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益投资人以及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存在差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股份制企业中,权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相对应的是股份制企业的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要高于非股份制企业债权人的风险。

2、权益转让限制(流动性)的差异。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股份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即可。而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向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权利。从权益转让的市场条件看,股权交易市场发育得比较成熟,为股权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而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转让市场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市场的活跃程度都要比股权交易市场差很多。

3、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股份制企业的普遍现象,股东仅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经营权往往由非股东行使,因此,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股东所起的作用相对比较有限。而在非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由于与股份制企业相比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明显差异,从而导致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有别于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这种差异并非表现在评估方法上,而是表现在具体的评估要素确定上:首先,根据风险收益平衡理论,资产的风险越大其预期收益越高,因此,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投资将需要获得更高的风险报酬,与此相对应,必须赋予折现率更高的风险溢价;其次,在预测非股份制企业的未来收益时,应充分考虑所有者的人力资本所起的作用。如采用成本法评估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则需要将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评估其价值后加入到评估值当中;最后,因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流动性较差,在评估值最终调整时,需要给予较大幅度的折价。

二、成本法的独立使用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主流方法的变迁

与国外成熟市场中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不同的是,自从我国开展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以来,成本法在相当长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收益法、市场法仅仅处于从属地位。虽然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评估主体素质及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限制,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和委托方、使用方都习惯于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成本法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1996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颁布实施后,实务界逐渐形成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普遍模式,即以成本加和法为主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成本法评估结果加以辅助验证。

2004年12月颁布的《指导意见》使这种局面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上述规定体现了与国际评估实践接轨的指导思想,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是企业价值评估最为适用的方法。自此以后,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成本法的垄断地位逐渐被颠覆,且成本法丧失了独立评估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权利。

(二)对否定成本法独立使用的商榷

成本法的评估思路是通过分别估测构成企业的所有资产价值加和后扣除负债价值的企业价值。这种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整体性,忽视企业组织化资本(organizational capital)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评估结果得到认可的程度较低,因此,在国际上不作为一种主流评估方法使用。但如果像《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那样,对持续经营企业彻底否认成本法的独立使用则值得商榷,对于某些条件下的持续经营企业,独立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企业价值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

根据托宾q理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信息充分,不存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一行业,企业中也不存在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专利、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此时,托宾q值等于1,即企业市场价值等于重置成本(成本法评估的企业价值)。如果托宾q值不等于1,则套利活动将使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趋于一致。虽然信息充分、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存在,但还是有一些企业所处的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在这种市场上,企业数量众多,企业中几乎不存在有碍市场竞争的无形资产,因而,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相差无几。也就是说,成本法的最大缺陷在于容易忽视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企业没有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价值微乎其微,此时,应用成本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出企业的价值。

另外,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企业经历市场洗礼较少,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寿命普遍比较短,这就增加了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困难(从本质上看,市场法的基础是收益法和成本法,故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加之,参数选择缺乏客观、科学的标准,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目前普遍推行收益法,所得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出现的偏差可能也比较大。因此,目前还不宜彻底否定成本法的独立使用。

三、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最基本、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产权变动和产权交易提供交换价值意见。不同的价值类型对应着不同的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人员有责任为委托方发现最大化的企业价值,不应机械地选择评估价值类型。结合到企业价值评估实践,对于处于持续经营中的企业,评估人员往往简单地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选择持续经营价值来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持续经营价值未必一定大于非持续经营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非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甚至高于持续经营价值,因此,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非持续经营价值可能高于持续经营价值呢?

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为例,根据剩余收益模型有:

式中:V表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B表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yi表示i期的收益;Ri表示i期的净资产收益率;r表示折现率。

上式表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加上未来剩余收益(收益扣除资本成本)的现值。如果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净资产收益率高于折现率,则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大于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相反,如果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折现率,则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小于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假设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相等,对于持续经营企业,未来净资产收益率与折现率相比,若净资产收益率小于折现率,那么,该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将小于清算价值。更加极端的情况是,对于一个连年亏损且将来难以改善的企业而言,持续经营的结果只能是负债累累、破产清算,其持续经营价值为0,甚至为负数(非股份制企业),而清算价值则可能远大于0,此时,价值类型选择清算价值所得的评估值将较高。

四、收益法中折现率参数的确定

(一)折现率对企业价值评估准确性的影响

折现率是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参数,评估值对该参数具有非常大的敏感性,若以Gor-don模型计算企业价值,设E为预期的下一年度收益额(股息、股权自由现金流等),r为与预期收益流相对应的折现率,g为未来收益的永续增长率,企业价值y为:

由于,g≥l,r>g,故有P≤-1。当g=0时,s=-1,当gr时,s-∞,由此表明,若折现率偏差1%,所得到的评估值至少偏差1%,企业收益增长速度越快,折现率偏差所导致的企业评估值偏差越大。正因为企业价值评估值的准确性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所以科学确定折现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折现率由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构成,其中,无风险收益率是不存在违约风险以及不存在再投资收益不确定性资产的收益率;风险报酬率是风险资产收益率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很显然,折现率的准确性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的准确性。

(二)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

根据无风险收益率的内涵,在国际评估实践中,无风险收益率一般取短期国债或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而在我国多年来的评估实践中,由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5%的风险报酬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现率一般不高于15%。”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无风险收益率的取值一般为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种确定无风险收益率的方法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问题:一方面,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包含了风险因素,是行业内所有企业经过风险经营后获得的报酬,它不符合无风险收益率选取的标准;另一方面,无风险收益率应该是任何投资者均可以获得的无差别报酬,如果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则无风险收益率的获得被限制在不同的行业内,且不同行业的投资者获得的无风险收益率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指导意见》对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进行了完善,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目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不再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取值依据,然而,在评估实践中,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评估人员仍然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据此所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就值得怀疑。

关于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指导意见讲解》建议取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无风险收益率是与收益流期间相匹配的无风险收益率,而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仅仅是评估基准日的无风险收益率,并未涵盖整个收益流期间。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评估基准日相隔不久,无风险收益率可能相差很大。比如,2004年2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利率为4.42%,而2005年10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利率仅为2.14%,不到前者的一半。

国际上确定无风险收益率的通行做法是,将足够长时期(一般是数十年)的短期国债或长期国债的利率加以平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故无风险收益率不会因评估基准日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国债发行历史比较短,国债的市场化交易起步比较晚,但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也有20多年的数据可以利用,运用20多年甚至更短时期的国债利率信息计算所得的无风险收益率,其准确性和科学性显然要强于运用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三)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对于风险报酬率的确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是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将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风险价格)与B系数(风险数量)相乘得风险报酬率,这也是西方评估界普遍采用的方法。问题是,CAPM建立在投资者理性、资本市场有效的假设前提之上,这些假设前提在西方成熟市场上基本能得到满足,并得到大量实证研究验证。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非常短暂,市场体系与有效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CAPM在中国缺乏运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股票市场尚不具备对风险进行定价的功能。很显然,如果无视中国股票市场非有效这一基本事实,机械地套用CAPM,则所得的风险报酬率必然会出现偏差。

上述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1、如果运用CAPM计算风险报酬率,则要合理选择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包括风险溢价的时间段以及风险溢价的大小,并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对最终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2、运用风险累加法而非CAPM计算风险报酬率,即从实体经济领域着手,将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予以量化并累加得风险报酬率。

3、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先计算宏观经济波动与行业收益波动之间的关系,由此得行业的风险系数α,然后计算待评估企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CL;及该企业所在行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CLh,则待评估企业的风险报酬率Rr为:Rr=(Re-Rf)×α×DCLi/DCLH,其中,Re、Rf分别为整体经济的收益率和无风险收益率。

第2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商标权 评估制度 规则导向 原则导向

一、引言

商标是具有法律属性的概念,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过注册的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商标专用权的确立、续展、转让、争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注册的商标,除个别驰名商标外,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对象。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相关法规制定起步较晚,2001年,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开始启动,2001年7月,财政部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将商标权纳入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评估范围;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我国修订和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中评协《关于对等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至此基本形成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中评协的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管理的立法开始进入逐步完善的实质阶段。

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英国、欧洲等国家或组织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实施过程进行观察,基本上没有针对专利资产、商标资产和著作权资产制定专门化的评估准则,美国也仅仅将其作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组成部分。国外无形资产中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是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是简化而不是详细或具体。但是,我国有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对商标相关概念的界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和职业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在形式上使得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更加规范化、格式化、固定化,制定过程逐步向规则导向靠拢,但是由于具体内容过于简练,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并不强。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针对国外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原则导向,我国评估准则的制定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对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思路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开始、起源、基础”,是规则之外的概括性的准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规则是规定具体权利和具体后果的准则。两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是进行规则推理的权威出发点;规则是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化。借鉴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目前会计学界对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研究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两种方法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等概念得到会计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和应用),我们可以将其借鉴推广于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与规则导向评估准则,是原则和规则关系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的具体应用。

(一)原则导向评估准则

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主要由若干基本原则组成,以原则为基础并附有较少的解释、例外和执行指南;更多地注重资产评估时的实际情况,较少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给予评估人员更大的评估方法选择空间,适用性更广。然而,原则导向的评估准则虽然确立了基本原则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应用指南,这给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留下的空间较大,在缺少外部有效的监管环境下,评估信息的可比性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规则导向评估准则

规则导向评估准则由详细具体的规则组成,包含具体的标准、例外和操作指南;除了给出某一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披露要求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较多地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具体来说,在评估准则中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评估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南。由评估准则制定机构(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监管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通过颁布详细的评估准则解释和应用指南,保证评估准则能够得到充分执行,使评估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二,适用范围的界限检验。界限检验一般是指用明确的数量界线来划定不同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在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但是可以将商标权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对应起来,如在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质押价值、清算价值下,交易双方考虑的是商标权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因此收益法和市场法适合这些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而成本法是从成本构成的角度评估商标权的价值,适合于会计价值类型下的评估。

第三,准则的例外。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和特殊问题,可以包含折现现金流分析、追溯性价值意见、未来价值意见、不动产和动产市场价值意见中的合理展示期、报告和电子传递等,体现一定的参考性。

三、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现实选择

(一)评估环境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联合资产评估公司的高级专家来华访问讲学后,人们才明白产权交易或变动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这一国际惯例。90年代初在我国开始了商标权价值评估,其兴起的大背景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最初的目标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和产权交易。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大幅增加,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准则,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无形资产的虚假评估事件,为此,2001年7月我国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近十年来,国内的企业才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即商标权和专利等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时其价值甚至超过有形资产。为此,有些大型企业还专门设置商标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报告资产状况、关注价值变化及编写发展方案等工作,商标权价值与品牌营销相互照应;但是大部分国内企业对商标权的关注仅仅停留在防范侵权行为和利用媒体宣传、促销等扩大影响力的活动上,很少使用价值评估的方法,通过掌握自身状况而制定合理的商标培育计划。可以说,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理念并没有在我国市场和企业中得到培育、发展并成熟起来,这种状况下盲目实施以原则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实务界的理解错位、执行混乱等问题,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所以,以原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法规并不适合我国评估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二)评估机构和人员

本世纪初,随着我国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国内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已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也纷纷设立无形资产评估系统,一时间鱼龙混杂,造成各评估机构资质、权威性等参差不齐。由于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很少有独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大多内嵌于有形资产评估机构中。

近些年,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评估从业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逐渐增加,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2 900余家,资产评估从业人员8万多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万人。但是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匮乏、执业能力及水平参差不齐,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短缺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这一现状下,依靠行业自律、评估人员职业判断来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活动势必会影响评估结果的质量,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也不利于推行原则导向的评估制度。

(三)相关法规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准则的出台具有单一性和非连续性的特点,目前我国有关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散落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法规中,而且这些规定只是解决商标权价值评估问题的间接途径,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

比较世界各国的评估制度体系,美国评估准则从颁布起,就成为世界各国评估行业的重要参考标准和模仿对象(张卓群,2012),而且美国的无形资产评估规范是以原则导向为主,这是由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和历史积淀,一方面其准则制定程序发展成熟,《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由美国价值评估基金会(The Appraisal Foundation)所属评估标准委员会(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ASB)通过并实施,每年修订一次,生效日是当年的1月1日,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08版的USPAP起,USPAP将以两年为一个修订周期进行颁布(即有效期为24个月),准则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另一方面,美国评估业在上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如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虽然在结构上没有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在《准则9――企业价值评估》、《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具体规范了企业权益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两个方面的评估业务,从操作和披露两个角度规范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程序;在评估人员要求方面,美国有《职业道德规则》、《专业胜任能力规则》、《工作范围规则》、《管辖除外规则》等对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专业胜任能力、工作范围等进行细化规定;除此之外,像《兰哈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等虽然没有针对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业务与日俱增,其种类也是日新月异,目前现有规定难以对新业务进行操作指导。因此,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准则乃当务之急。

四、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构想

(一)确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卖出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支付的价格。这里的有序交易是假设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或者最优市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其中主要市场是指资产或负债具有最大交易量或活跃水平的市场,最优市场即能最大化出售资产收到的金额或者最小化转移负债支付金额的市场。该定义体现了公允价值的如下观点: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是有序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市场价格主要参数的估计价格为依据。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深入发展,公允价值问题已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上已经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38项具体准则中有17项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应用(刘玉廷,2007)。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会计报表虽然强调可靠性特征,坚持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但是会计信息相关性特征不可缺少,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正是相关性的具体体现之一,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不断上升,如果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知识资本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那么,应该如何合理评价商标权价值呢?事实证明,能够得到市场检验的公允价值是商标权评估价值的基准(李兰萍、宋彪,2010),可见,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评估商标权价值是企业发展的现实要求。2007年11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思想,这将成为我国资产评估服务于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一个标志性文件。

(二)制定规则导向下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受评估人员专业素质和评估机构水平、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的现实选择是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具体可以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同时,加强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这也是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十分强调的计量方式,由于商标权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能够准确、恰当地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商标权价值,将极大地促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特征,使得资产评估和会计信息质量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因素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应充分发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优势,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商标权资产评估方法具体规定适用范围、评估程序、操作指南、例外事项等。

(三)加强与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协调

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国际评估准则、欧盟国家十分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以无形资产的重估金额减去相关摊销和损失作为账面金额,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和指导。这为我国协调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乃至其他评估准则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关系提供了参照模式。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监管的考虑,为促进评估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协调好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而给评估行业及企业带来不当影响。

(四)建立商标权价值评估信息平台

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是商标权价值评估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数据大多是由委托方提供,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往往从可靠性、谨慎性的原则出发,商标权的现时价值一直未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和反映,造成企业的很多会计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对商标权评估工作并无参考价值,在缺乏相关行业统计资料的情况上,评估结果必然缺乏公允性。因此,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商标权信息数据库,实时有效的商标权价值信息,搭建统一、标准化的商标权信息平台,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商标权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公开、公平、有序的商标权交易市场;企业要注重有关商标权资料的归集和保管,确保提供有价值的商标权数据信息;政府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促进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有效评估商标权价值做好监管工作。

(五)完善商标权价值评估运行管理制度

美国和加拿大的多家资产评估协会联合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并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高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张卓群,2012)。我国目前专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法规仅有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行业存在行政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的局面,比如,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归属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房地产估价归属建设部,土地估价归属国土资源部。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也使得评估机构执业时无所适从,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和评判标准,也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差异(刘玉平,2012)。因此,需要建立评估运行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评估多头管理问题,促使评估行业由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统一管理,并充分体现其专业化特征。J

参考文献:

1.付继存.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来小鹏.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J].中国资产评估,2008,(3).

3.刘红霞.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制度体系的理论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4).

4.吴继兴.中外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商业会计,2013,(8).

5.Torries,F.Trademark Values in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C].Western Economics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82nd Annual Conference, 2007.

第3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实物期权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是指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非人为设计的选择权,即指现实中存在的发展或者增长机会、收缩或者退出机会等。拥有或者控制相应企业或者资产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未来可以执行这种选择权,并且预期通过执行这种选择权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分析、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可能会附带一种或者多种实物期权。当资产中附带的实物期权经初步判断其价值可以忽视时,可以不评估该实物期权的价值。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实物期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掌握期权定价理论知识,具备实物期权评估的专业知识,具有实物期权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实物期权的价值依附于相应资产,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尽可能获取充分、可靠的信息,并基于信息进行审慎分析、估算和形成专业意见。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理解并恰当运用期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需要评估实物期权时,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应当提供实物期权评估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时,涉及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增长期权和退出期权等。

第十二条 增长期权是指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投资或者资产,从而可以扩大业务规模或者扩展经营范围的期权。

第十三条 退出期权是指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理价格部分或者全部变现资产,或者低成本地改变资产用途,从而收缩业务规模或者范围以至退出经营的期权。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实物期权,应当按照识别期权、判断条件、估计参数、估算价值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企业整体或者单项资产附带的实物期权时,应当全面了解有关资产的情况以及资产未来使用前景和机会,识别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明确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期权种类、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参数所需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判断是否具备评估条件。不具备实物期权评估条件时,应当终止实物期权评估。

第十七条 实物期权评估中的参数通常包括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价值、波动率、行权价格、行权期限和无风险收益率等。

标的资产即实物期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增长期权是买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当前资产带来的潜在业务或者项目;退出期权是卖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实物期权所依附的当前资产。

波动率是指预期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波动率可以通过类比风险相近资产的波动率确定,也可以根据标的资产以往价格相对变动情况估计出历史波动率,再根据未来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行权价格是指实物期权行权时,买进或者卖出标的资产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所需要的投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间的价值。

行权期限是指评估基准日至实物期权行权时间之间的时间长度。实物期权通常没有准确的行权期限,可以按照预计的最佳行权时间估计行权期限。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剩余期限与实物期权行权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根据实物期权的类型,选择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二项树模型等。对测算出的实物期权价值,应当进行必要的合理性检验。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实物期权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评估报告,除了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外,还应当披露实物期权的种类、标的资产、行权期限、选择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以及实物期权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现委托业务中存在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而委托方要求不评估实物期权,或者委托方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评估信息,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实物期权的或有资产属性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常见的实物期权(供参考)

附2: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供参考)

附3: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供参考)

附1 :

常见的实物期权(供参考)

对实物期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可能涉及到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增长期权和退出期权等。

增长期权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投资和资产,从而扩大业务规模或者扩展经营范围的期权。常见的增长期权包括实业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期权,分阶段投资或者战略进入下一个阶段的期权,利用原有有形和无形资产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增加新产品、新业务的期权,文化艺术品以及影视作品开发实物衍生产品或者演绎作品的期权等。

退出期权指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理价格即没有明显损失的部分或者全部变卖资产,或者低成本地改变资产用途,从而收缩业务规模或者范围以至退出经营的期权。常见的退出期权包括房地产类资产按接近或者超过购置成本的价格转让,制造业中的通用设备根据业务前景而改变用途,股权投资约定退出条款等形成的期权。

现实中的企业整体与单项资产可能附带一些实物期权。实物期权的价值评估较为复杂,为平衡评估工作量 与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稳健性,应当从可能发现的实物期权中选出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加以评估。

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可以根据实物期权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进行直觉判断。

实物期权的重要性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标的资产范围或者价值越大越重要。如评估企业价值时,以企业价值为标的资产的实物期权比以某个业务部门为标的资产的实物期权更为重要。

(2)实物期权执行的可能性越大越重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实值实物期权比虚值实物期权重要;实物期权的实值越深越重要;实物期权的期限越近越重要;标的资产拥有方具备的执行实物期权的资源越充足越重要。

执行实物期权的资源多种多样,增长实物期权最重要的资源是对相应业务的垄断权,包括来自于政府或者市场的特许权、来自于技术专利的独占权,以及长期的买卖或者合作关系、产品或者业务预定合同等。

实物期权的相互关系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价:

(1)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有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即选择执行了其中一个实物期权,其他实物期权就不能或者不必要执行,则应当选择其中最重要的实物期权。

(2)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有互补关系,则根据执行的可能性都选或都不选为评估对象。有互补关系的实物期权常见的是各种可能的机会之间有战略协同性的期权。

(3)多个实物期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前后关系,则根据执行的可能性只选在前或者为因的实物期权进行评估。

附2 :

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供参考)

评估实物期权的价值可以选择和应用多种期权定价方法或者模型。到目前为止,理论上合理、应用上方便的模型主要有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和二项树模型(Binomial Model)等。

1.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及其应用

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也称为布莱克-舒尔斯-默顿 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和二项树模型的评估结果相同。在估算实物期权价值时,可以根据参数估计和计算方便的原则,选择采用布莱克-舒尔斯模型或者二项树模型。

4.有关评估参数的估计

评估实物期权所需的参数通常包括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价值(S)及其波动率(σ)、行权价格(X)、行权期限(T)以及无风险收益率(r)等。

标的资产即实物期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增长期权的标的资产是当前资产带来的潜在业务或者项目;退出期权的标的资产是实物期权所依附的当前资产。在估算实物期权价值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价值可以根据成本法、收益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但应当明确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中没有包含资产中的实物期权价值。

波动率是指预期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即标的资产在期权行权期限内无红利流量的情况下,其价值相对变动的标准差。可以通过类比风险相近资产的波动率确定,也可以根据资产以往价格相对变动情况确定历史波动率,再根据未来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行权价格是指执行实物期权时,买进或者卖出相应资产所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投资所需要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间的价值。

行权期限是指评估基准日至实物期权行权时间之间的时间长度。实物期权通常没有准确的行权期限,可以按照预计的最佳行权时间估计行权期限。通常可以根据稳健原则通过适当低估行权期限而减少其估计难度。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剩余期限与实物期权行权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

附3 :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供参考)

第4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2000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SSAP 19中和中国香港在SSAP 13中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对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拥有的权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须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开发项目,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协商,不包括企业为自己的目的拥有和占用的房地产、出租并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产。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制定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引入,国际会计界在对公允价值确定以及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与评估界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促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推广,同时这也促进了会计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对提高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欧盟等一些国家的资产评估协会也会十分关注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关注度更高,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一)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IVSC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即《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操作规范,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等方面均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英国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是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中规定的,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准则进行规范。

(三)中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也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准则对于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会计准则新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适应市场和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成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项目组,收集、翻译了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突出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并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需要。

三、中国与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一)相同点

1.理论来源相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理论来源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国际评估准则中的《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部分理论源自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不属于《IVS 230不动产权益》准则范畴。同时,IVS 233必须遵循《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在IVS 233注释3中其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

2.评估目的相同。《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IVS 233注释4明确写明,“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由此可见,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都侧重于对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即市场价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资产评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很好地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国内外也都是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的使用情况等做了详细描述,而国外IVS 233同样也十分强调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在IVS 233注释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

4.参数选取类似。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很重要的一点是可比案例的选取,案例选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评估结果越接近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对于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亦是如此。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可比基础选择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比较因素比如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方便评估人员据此选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样在注释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同样,在使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法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选取国内外也都给予了相似的规定。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从“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三方面对收益法三大参数选取进行了规定。IVS 233则在注释11、注释9中分别阐明了对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规定。

(二)主要区别

1.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而IVS 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IVS 233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较为详细。

2.专业术语表述略不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方法分别以市场法、收益法等文字进行定义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没有涉及“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相反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专业术语来描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质性差异。

3.准则的详略程度不同。我国的准则倾向于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而不仅仅是一个导向性作用。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上,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有关概念的解释上较为详尽、具体,而IVS 233则是给出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原则性指导。举例而言,在运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关于对租约条款因素选取数据,IVS233要求用租约条款的可比市场数据进行计算,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则对租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等。

4.准则体系结构不同。为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采用了与国内其他准则相似的结构体系,分为“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IVS 233准则则是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通用惯例,准则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

5.侧重点不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估值时侧重于对土地使用权和区间值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例如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指导意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说明。区间值是我国评估准则的创新部分,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国际上,IVS 233则较为关注在建工程评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说明,另外还特别指出了财务报告、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等评估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准则的重点关注点不同,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等国情的不同导致的,并不影响它们在实务中的运用。

四、借鉴与启示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加入假设开发法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往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处在在建状态,很难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我国准则在运用市场评估时严格对可比案例的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进行限制,而实际上,投资性房地产往往缺乏实际交易可比案例。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中市场法的应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指导意见可以借鉴国际做法,放宽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评估工作。

(二)注重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属于评估行业术语,也是会计行业的常用概念,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人员对其发表专业的估值建议,这一点上,国内外评估准则都与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衔接。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需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未来,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行业中的兴起,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会涉及到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比如在企业合并或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但是目前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说明,指导意见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对相关部分进行完善。

(三)完善评估目的

与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缺乏对投资性房地产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并没有关于抵押、诉讼、收购合并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抵押、收购兼并等经济业务频繁发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一评估目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评估准则应该顺应经济潮流进行及时修订,将符合经济行为的特定评估目的加入指导意见中,以使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评估实务。

第5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重要基础工具,大力发展企业价值评估,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我提升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要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挑战,企业界应在资本运营中用好企业价值评估这一基本工具。鉴于上述的背景,文章对目前企业价值的评估的方法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67-03

一、企业价值评估及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和意义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出于企业管理,并购,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展示企业发展实力,增加企业凝聚力等不同目的的需要,企业价值评估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已越来越重要。{1}

在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投资者做投资决策的重要前提。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有形资产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形成优化的资产组合作价入股已很普遍。合资、合作者在决策中,必须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量化,由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的结果既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投资谈判的重要依据,又是被投资单位确定其无形资本入账价值的客观标准。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管理层加强监管与公司治理,价值投资时代已经来临,正确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已成为影响管理者和市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因素。

二、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的常用方法

(一)三种常用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

成本法主要考虑资产的成本,很少考虑企业的收益和支出,主要通过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来反映它们的现时市场价值。成本法在评估企业价值时的缺点十分明显:其以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为依据,忽略报表之外的资产项目,使企业价值的资产构成不全面,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市场法{2}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做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主要变量,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我国的资本市场尽管已初具规模,但毕竟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达不到评估精度所要求的可比企业的数量,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市场法才被广泛地应用。

收益法更符合证券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投资价值是资产或者企业相对于某个特定投资者而言的价值。企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性的分析,即分析企业的资源和核心能力及其表现出来的成长性,这是企业投资价值的基础,投资者据此决定“投”还是“不投”;二是定量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各种价值评估模型决定投资者所占的股权比例。基于这个目的,在证券市场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更多用的是收益法。下面选取两种收益法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

(二)两种模型:红利贴现模型和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

1.红利贴现模型{3}。投资者买股票,即对所选企业的价值投资通常期望获得两种现金流:持有股票期间的红利和持有股票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由于股票的上述性质,持有期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是由股票未来红利决定的,所以这时企业当前价值应该等于无限期红利的现值:

其中DPS=每股预期红利

r=股票的要求收益率

这一模型的理论基础是现值原理――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与现金流的风险相匹配。

红利贴现模型的主要引人之处是它具有简单和直观的逻辑性。然而有许多分析人员因为其附加多种的限制条件而对它得出的结果产生质疑。

首先,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不能用于低红利或无红利的股票的估价。但这种观点其实是不正确的。如果根据预期增长率的变化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即使对于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也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这样,对于一家高速增长且当前不支付红利的公司,我们根据增长率下降时的预期红利支付率仍然可以估计出其价值。但是,如果不根据预期增长率的改变来调整红利支付率,则红利贴现模型将会低估不支付红利或支付低红利的股票的价值。

其次,人们习惯认为红利贴现模型过于保守,依据是股票价值不只是由红利的现值决定。但是,一些被认为在红利贴现模型中被忽略的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的估价。

最后,红利贴现模型也被人认为是与市场相对立的模型。因为,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使用红利贴现模型会发现越来越少的股票的价值被低估了。如果股票市场上升的原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的改善,如更高的预期经济增长率或更低的利率,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由红利贴现模型得到的价值不会相应地增加;如果证券市场上升的原因不是宏观经济基本因素的改善,红利贴现模型所得到的价值就不会随着市场而改变,但这时模型所发出的信号是更强烈而不是更弱,它显示相对红利和现金流,市场对企业的价值是高估了,并提醒谨慎的投资者提起注意。

红利贴现模型是用来对股权资本进行估价的一个简单模型,它的基本原理是企业价值等于其预期红利的现值总和。虽然此模型常常被指责为使用价值有限,但是事实证明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有惊人的适用性。它可能是一个保守的模型,当市场价格的上升与基本因素(收益、红利等)无关时,它能够发现价值低估的公司越来越少,但这也可以被认为是该模型的优点所在。对红利贴现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它在投资估价中能够发挥作用,尽管它的大部分有效性可能来自它通常认为低市盈率、高红利收益率的企业是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2.自由现金流股价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是企业所有权利要求者,包括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的现金流量总和。{4}有两种方法计量公司自由现金流,一种方法是把公司所有权利要求者的现金流加总:

FCFF=股权现金流+利息费用*(1-税率)+本金归还-发行的新债+优先股红利

另一种方法是用利息税前净收益(EBIT)为出发点进行计算:

FCFF=EBIT*(1-税率)+折旧-资本性支出-追加营运资本

具有很高的财务杠杆比率正在发生变化的公司尤其适于使用FCFF方法进行估价。因为偿还债务导致的波动性,计算这些公司的股权自由现金流是相当困难得。而且,因为股权价值只是公司总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它对增长率和风险的假设更为敏感。使用股权自由现金流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股权现金流经常出现负值,特别是那些具有周期性或很高财务杠杆比率的公司。由于FCFF是债务偿还前现金流,它不太可能是负值,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估价中的尴尬局面。最后,如果使用FCFF方法对公司股权进行估价,则要求债务或者以公平的价格在市场上交易,或者已经根据最新的利率和债务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估价。

例:L1N广播公司估价{5}。为了确定AT&T收购该公司的合理价格,三家投资银行在1995年对LIN广播公司进行了估价。最后,除根士丹利公司的估价结果为每股105美元;雷曼兄弟公司的结果为每股155美元;wa2scrstein Perel]a公司则得出了一个较为折衷的估价结果一――每股127.5美元。背景信息:

1994年的数据:EBIT=1.2830亿美元;资本性支出=1.5050亿美元;折旧和摊销=1.2510亿美元;营运资本占销售收入的10%;销售收入=L8860亿美元;长期债券利率=7.50%;公司税率=3691;高速增长阶段的数据:;高速增长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销售收入的预期增长率/EBIT=30.00%;公司的B值=1.60;股权资本成本=7.50%+(160×5.50%)=16.30%;负债比率=60%(在此阶段,公司将继续以10%的税前债务成本大量使用债务进行融资);资本性支出、折旧、销售收入和EBIT预期具有同样的增长率;在此阶段营运资本仍保持为销售收入的10%。

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6.30%x0.40)+(10%x0.64×0.60)=10.36%过渡阶段的数据:过渡阶段的时间长度=5年;EBIT的增长率将按线性方式从第五年的30%降至第l0年的5%;资本性支出每年增长8%;折旧每年增长12%;整个过渡阶段公司的B值将降为1.25;负债比率将降为50%,税前债务成本将为9%;营运资本仍然为销售收入的10%;资本加权平均成本=(14.38%x0.50)+(9%x0.64×0.50)=10.07%。

稳定增长阶段的数据:收益和EBIT的预期增长率=5%;资本性支出和折旧的增长速度与EBIT的增长速度相同;公司的B值=1.00;股权资本成本=7.50%+(1.0x5.5%)=13%;负债比例=40%;税前债务成本=8.5%。

估计价值:使用上述数据估计公司在高速增长阶段和过渡阶段的EBIT、资本成本、现值。

以第十一年的FCFF为基础,可以计算出第十年末的公司价值,稳定增长阶段的增长率是5%,资本成本计算如下:

FCFF=FCFF10×1.05=58070×1.05=6.0973亿美元

在稳定增长阶段的资本成本=(13.00%×0.6)+8.5%×(1-0.36)×0.4=9.98%

第十年末公司价值=60973/(0.0998―0.05)=122.5355亿美元

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下:高速增长阶段FCFF的现值=3.4264亿美元;过渡阶段FCFF的现值=9.14l5亿美元;过渡阶段末公司价值的现值=46.3349亿美元;公司的价值=58.9027亿美元;已发行债务的价值=18.0660亿美元;股权的价值=40.8367亿美元;每股价值=79.29美元。

三、我国证券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并购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业逐步发展成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价值评估行业时,企业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引进的,并且在起步阶段受美国价值评估界的较大影响。但在我国长期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和实物资产评估始终混在一起,不予区分。当时的认识就是只对企业的相关资产或科目进行评估,而没有涉及企业评估或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

我国价值评估行业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实际上是在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后才得以发展的。特别是在《公司法》制定之后,国家需要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折股,引发了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对会计科目资产的评估过渡到对企业整体资产(净资产)的评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资产评估界错过了发展企业价值评估良好时机,正当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将萌生的时候,又走了回去。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时,还是把企业评估分解为对企业各个组成部分的资产的评估,最终成为对会计科目的评估。

所以由于受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的影响,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还难以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6}。比如,在以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往往通过成本法将企业相关资产的价值汇总,确定企业的价值;按照全部股权价值和相应股权比例的乘积确定部分股权的价值。

但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历史局限。不同于一般国家从实物资产评估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企业价值评估。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与实物资产评估是同步开始的,但采用的方法则是借鉴实物资产评估通用的方法,即历史成本法,而不是采用国际通用的收益法。这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体制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市场发育程度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开展初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资本市场尚不活跃,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需求不大。当时的产权交易主体是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价值,评估师只对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是对整个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评估师专业背景的局限。在我国评估行业产生初期,评估师大都来源于审计师或会计师,在实际操作中,他们习惯于把企业价值评估分解为企业各个组成部分资产的评估,然后再进行累加,由此形成了“成本法十年一贯制的状况”,也使很多客户认为评估是会计和审计的一种延伸,是审计的附属业务。

第三,评估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端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不同,评估机构挂靠政府部门,评估结果须经政府部门确认,致使评估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时,着眼于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较少研究企业价值评估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理解上不够完整。

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所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成本法在理论上易于接受,实践上容易操作。成本法最形象的比喻就是将一块砖一块砖地砌起来的⑦而资本市场上许多无形的参数、指标是感觉不到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成本法易于操作。其次,市场环境特别是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并且我国评估理论引进和研究滞后,无法应对评估实践。

前面提到的固然是我们长期以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替代对企业价值的评估的原因,但制度性因素也不容忽视,即成本法较易被进行评估报告审核的政府管理部门与评估客户所接受。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可是在现行的法律下,却必须要对其进行行政性的或准行政性的审核,国有资产评估以前还必须进行确认。行政性审核造成的弊端是将专业问题非专业化、相对问题绝对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行政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都趋于回避评估工作的专业特征,回避不确定性,制定了一些硬性规定,对评估结果提出过分具体的查验的要求。评估人员因此无法或不必发挥其专业特长,也就按规定进行机械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不再是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和相关市场因素进行判断,而是降格为根据一些具体规定进行的一种简单的计算。至于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对当事人有意义已经成为次要的目的,符合规定和通过审核则成为最重要的目标。此外,理性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的缺失,也是我国资产评估业长期处于低层次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发展局面,需要评估行业和政府管理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各方面作出共同的努力:

1.在评估方法选择方面,应该要求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适宜的情况下要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企业的价值评估上。

2.正确使用收益法。收益法在资本市场企业价值评估有着很好的价值,但是针对收益法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强调不应当因为收益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就简单地否定或回避,而应当在充分肯定收益法能够有效反映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收益法运用的规范。

3.评估师要关注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状况,关注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等可能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事项。并且要重视控股权、少数股权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现代企业价值理论认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与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相比,在企业经营战略、管理方式、营销策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求评估师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可能对权益产生的影响,作出适当披露,并提示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对我国评估实践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资产评估师应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企业价值评估内涵,认真实施相关评估准则。中评协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理念上比较超前,这就需要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站在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全面服务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角度,更新理念,把握实质,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接受正确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全面理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及相关准则,勇于探索与实践,使企业价值评估适应市场的要求,获得公众的认可。

5.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企业价值评估对评估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行业要加大理论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建设,有对性地解决评估执业中的难题。

6.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价值评估。要广泛宣传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知识、概念和技术方法,使更多企业和投资者能够了解并理解企业价值评估,合理使用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同时,注意防止客户对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误用甚至是恶意运用,防止对企业价值评估专业属性的片面理解。传统的评价方法由于只使用了企业经营的部分信息,其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历史和当前信息,过于注重财务绩效指标,往往是静态的考察和评价,因而显得较为片面或主观,不能全面衡量企业的投资价值。鉴于此,必须探寻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把定性描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设计一个系统性的评估框架,才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真实的投资价值。

注释:

{1}方行.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2)

{2}刘海明.审计与财务

{3}{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胡玄能.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4期

{6}王诚军.企业价值评估

{7}邹先德.科技创业

参考文献:

1.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俞明轩.企业价值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向玉坤.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研究.理论探讨,2007(1)

5.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工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观点、方法与实务[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7.阿斯跃斯,达蒙德理.张志强译.价值评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讲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6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一、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的特点

投资项目的评估原来是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其工作是由投资项目的总体评价、数据分析、国民经济影响评价、财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等几部分工作所组成。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大多用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有时也用于招商引资或吸引战略投资者等。在这样的投资评估报告中,最后的评估结论为此投资项目是否可行,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般并不要求给出投资项目的价值。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许多投资项目有了价值评估的需求。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的建设项目主体或投入资金都已经多元化、投资形式也已经多样化,从而导致投资项目的评估分析也趋于多样化。于是,对投资项目的评估,也不再仅是可行性的分析与评价,许多投资项目都要求评估项目的价值。如许多外资参与的BOT项目(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投资项目)或TOT项目(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经营-转让投资项目),就都需要评估投资项目的价值。

一般来说,所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已经拥有建设用地,其他情况也是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只是未办好手续,但许多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并未全部到位。如在评估BOT投资项目的价值时,其大部分的厂房和设备一般都未建完和购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评估项目目前所拥有产权的不动产与其他有形资产,往往不能得出项目的整体价值,因此也不能得出项目投资主体所拥有股权的价值。对于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我们基本上可以按照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来进行。因为,《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企业价值评估是这样定义的:“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投资的建设项目是一个已经建立的或即将建立的企业,评估师可以评估主持项目的企业的整体价值、全部股权价值或部分股权价值。

但此类投资项目的企业价值评估与其他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着如下区别:

1、通常的企业价值评估所涉及的所评估企业一般都是已经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并一般都已经有经营的历史和记录。即使是新成立的企业,一般也是已经投资到位、产品确定。然而投资项目可能只是设立了对应的项目公司,也可能还没有设立对应的项目公司而仅处于投资商的前期操作阶段。因此,投资项目许多是没有历史经营记录和历史财务数据的。投资项目的资金或许已经到位,或许部分到位,因此,投资项目常常拥有的是不完整资产,甚至仅仅是一个还没有开始建设或在建但没有开始经营的企业。

2、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中,假设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无限期的。但是评估投资项目时,除非特殊的情况,其目前的经营状态都是有限期的。尽管这个项目在目前的经营状态的期限结束后还可能持续经营下去,但那时投资主体一般已经将此投资项目转让。如BOT投资项目,就是投资商和政府签订BOT协议,项目运营若干年后无偿转让给政府。

3、资本结构的多元化是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需要重视的第三个特点。企业价值评估一般都需要采用收益法,而收益法中有两种方法,权益法和投资资本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单一,企业发行债券的情况极少,所以,在采用权益法或投资资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投资资本一般只是权益资本和银行贷款的债务资本,资本结构都是较简单的。而投资项目则不然,其资本结构往往是多元化的。如笔者所参与价值评估的一个BOT水务投资项目,投资资本中有国债资金,世界银行贷款,风险投资资金与权益资本。在前三种的借贷资本中,资本成本还款要求也都不同。其中,国债资金由政府付息,无需项目投资方付息;而世行贷款要求在经营的第一年还款30%,第二第三年各还款15%,余下四年每年还款10%,七年还清;风险投资资金要求每年分红,并从第三年起在第十三年内连本带息还清。这就造成了投资项目未来资本结构的复杂变化,这势必影响收益法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由于上述这几个方面的区别,投资项目价值评估操作中就会与一般情况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有所不同。下面就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展开讨论。

二、关于价值类型――公平市场价值与投资价值

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在大部分情况下的价值类型都是公平市场价值。无论是公开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还是企业股权的兼并收购,这类评估的目的都是为在公平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经济行为服务。所以最适合的价值类型就是公平市场价值。但是投资项目可能并非如此,许多投资建设项目的价值评估都是为了融资,即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引入风险资金,或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向政府申请无息国债等。最适合这类评估项目评估目的的价值类型是投资价值。

在不动产的价值评估术语中,投资价值被定义为:“是对于一个特殊的投资者或一群投资者建立在个别的投资需求基础上的具体的价值,它有别于非个别的、超然的市场价值。”在大多数企业价值评估教科书中,也接受这一投资价值的定义。

投资价值与公平市场价值主要有如下几项差别:

1)在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上有差别;

2)在理解风险的程度和所需求的回报率上面有差别;

3)在融资成本和税务状况上有差别;

4)在所评估财产或企业与其他财产资产或企业能够产生协同效应时,投资价值比公平市场价值更多地考虑这一效应。

某些评估师用收益法将项目的预测现金流折现得出的结果,称之为“项目未来的收益价值”。这种提法混淆了价值的时间概念与价值的类型概念。只要评估基准日为现时的基准日,则评估出来的价值都是当前的价值,而不是未来的价值。

三、关于评估对象

在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或不动产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往往是一目了然的。但在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中,有些评估师不知道评估的对象是什么。与评估价值类型一样,评估对象也是和评估目的紧密相连的,评估师一定要和客户充分交流,弄清评估的目的,然后再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的对象。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是评估项目的整体价值,也就是说包括项目所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也包括项目的负债,即项目在各种资本结构下经营运转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如同企业价值并不仅仅等同于企业所拥有的有形资产价值,项目的价值也不等于项目所拥有的有形资产价值。因为这个被评估的项目,之所以被称为项目就是已经有了确定的地点、厂房、设备、人员、计划中的或已经进行生产的产品、计划中的或已经存在的产品销售系统、整个的管理系统和合法的项目存续资格。项目的整体就等同于一个企业,只不过其可能是一个已经在经营的企业,或可能是一个正在准备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一堆静止的资产。

如一些已经建成投产或即将投产的TOT项目整体转让时,该项目的价值就不应该只是土地、厂房和设备这些有形资产,还应该包括项目拥有的无形资产,最起码有无形资产“Going Concern”(译为“经营中的”或“持续经营”)。这个“Going Concern”的价值是一个可经营项目的价值与该项目有形资产的价值之差。这样的项目就可以成为一个“交钥匙工程”。而把一堆无生命的资产变为一个可以“交钥匙”的项目,是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的,因此,这一“Going Concern”价值的存在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很多的当事人,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却仅着眼于项目的有形资产,不能判断项目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内容。

又如一些BOT项目,已获得了无息国债的支持或可以获得商业贷款,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资金缺口。当一些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希望入股时,此时其所需要了解的是该项目的股权价值,以便计算其投资回报。此时的评估对象就是项目的股权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大多数情况一样,项目股权价值的评估也需要采用收益法评估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的整体价值。收益法中可以采用权益法,也可以采用投资资本法。但采用这两种方法时都需要分清哪些资金是股权资本,那些资金是债务资本,即也需要准确无误地确定评估对象。

还有一种情况是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虽然相对较弱,但项目本身运作十分良好。作为投资者,需要了解投资项目的前景。在这些项目中,评估师一般是作为项目业主方或投资者的财务顾问,所进行的项目价值评估是咨询性质的。此时项目评估中的评估对象应该是项目的无形资产。总之,作为评估师,应当详细地向委托方询问和了解本次项目价值评估的目的和用途,从而在评估报告中不含糊其辞地、正确和清楚地表达评估对象这一评估要素。

四、关于评估方法及技术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但投资项目和一个已经在经营的企业不同,其可能是投资已经全部到位,建设已经完成,但还没有开工生产;也可能是投资还没有完全到位,基本建设还没有完成,离竣工投产尚需时日;还有是部分资金到位,但还没有开始建设,这些情况下的投资项目,想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难度很大。如拟采用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能适合作为投资项目比较对象的上市公司几乎是没有的,这就无法找到可作为参照比较的上市公司;如拟采用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法,则我国的并购案例本来就不是很多,而且交易数据均不公开,而要找到与所评估的投资项目能够相同或类似的交易项目则更加困难。所以,市场法应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应该是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采用的方法。但正如上面所说,由于投资项目的许多资产还在形成过程中,因此,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项目价值往往还不能真正反映项目的价值。所以,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法,用来反映项目当前所拥有的资产的价值。

能够获得实施评估过程中所需的相应市场参数,并真正能够反映投资项目价值的方法还是收益法。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于收益法都有一定的了解,并也已在自己熟悉的评估业务中应用,但对于投资项目中收益法应用的一些技术特点,还应充分予以注意。下面就这些特点展开一些讨论:

1、收益期的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一般的持续经营企业,均假设企业的收益期为无限期限,但投资项目的收益期限多为有限期限。无论是BOT项目还是TOT项目,均有一个到期日。到期之后,这个生产企业还会继续存续下去,但这个项目则必须“Transfer”,移交给政府或别的主体。

根据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可以确定项目收益的有限期限,这与采用无限收益期限的一般企业评估时不同。一般企业是对前若干年的预测收益进行折现,对若干年之后的永续预测收益以资本化的方法得出其期末价值。而投资项目仅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不涉及是否对若干年后的收益进行资本化的问题。

2、评估基准日的特点

项目价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与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着不少共同点,如都应履行以下原则:(1)评估基准日应由委托方最终确定,评估师应根据其专业经验提供建议。(2)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同时应尽量避免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3)委托方若为国有大型企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事先与其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在评估中因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动对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4)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基准日一致。(5)在一个评估项目中只能采用一个评估基准日。当评估基准日发生变更,则应当视为一项新的评估业务。

与企业价值评估一样,项目价值评估也应当:(1)在评估报告中申明评估中所采用的依据是否是评估基准日的依据,如不是则需要说明原因。如基准日是周日,则无外汇牌价;又如基准日的股票市场发生巨幅波动。(2)在评估报告中对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揭示。

但项目价值评估的基准日确定与企业价值评估也存在着不同点。在企业价值的现时价值评估中,评估基准日一般是在评估工作开展之前的某个会计结算日。最好是年末的12月31日,或是年中6月30日,再或就是季末结算日3月31日与9月30日,这样便于评估师获得准确的财务报表。

然而对于项目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就不一定是选择评估工作开始之前的某个会计结算日了。因为在项目评估工作开展之时,项目进度会是不同的。有的还没有开始建设,有的正在建设之中但没有投产,有的已经完成基本建设开始投产。对于BOT项目,战略投资人或其他投资人要了解的是这一项目的整体运营价值,因此不管项目的进展程度如何,评估基准日应设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期开始之际。而对于TOT项目,收购方要了解的是这一项目移交时的价值。因此不管项目的进展程度如何都要以移交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所以说,项目价值评估的基准日可能在评估工作之前也可能在评估工作之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资本结构的特点

第7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形成和发展

现代评估业形成于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歇尔提出和发展了包括根据收益折现确定价值等许多广泛应用在现代评估理论中的概念。后来随着评估理论与价值理论分开,现代评估理论的基础逐渐形成。20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必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股东的基本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由于这种产权交易的需要,企业价值评估应运而生,开始成为一项专门的评估活动。五十年代以后,企业兼并、重组、出售等产权交易活动日益增多,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经济金融化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对企业风险和收益的界定、度量以及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也有人将评估方法分为四类:(1)利用资产负债表进行评估;(2)加总企业发行在外的所有证券的市场价值来评估企业价值;(3)通过与价值已知的可比企业进行比较评估企业价值;(4)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将这些现金流量折现得出企业价值。

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在我国出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企业价值评估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评估越来越受到关注。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书明确提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选择适合于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应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明确各种方法之间的差异性。

(一)成本法。成本法是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的方法。它仅从历史投入角度考虑企业价值,没有从资产的实际效率和企业运行效率角度考虑,这就导致无论效益好坏,同类企业只要原始投资额相等,则企业价值评估值一致,有时效益差的企业评估值还会高于效益好的企业评估值。成本法容易造成企业资产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之间的脱节以及不考虑资产整体效应的弊端,因此这种方法在国外较少采用。但是,考虑我国国有企业效益比较低,非经营性资产所占比重还很大等实际情况,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二)市场法。市场法主要有市盈率乘数法、市净率乘数法和收入乘数法,最常用方法是市盈率乘数法,它的基本方法是:从证券交易市场中找出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把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按公司其收益值计算出替代市盈率,乘以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率,推算出企业的市场价值。运用市盈率乘数法评估企业,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要有行业部门齐全且足够数量的上市公司。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股权设置、股权结构等方面还有许多特殊因素,市场发育也不尽完善。因此,在短期内国内企业整体评估还不宜采用市盈率乘数法,但可以作为辅助方法,或作为粗略估算方法。

(三)收益法。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回报率,即对于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常用的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其重要概念:

1、企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企业资产创造的自由现金流是在一段时期内由以资产为基础的营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创造的。不包括与企业筹资活动有关的收入与支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自由现金流为:

自由现金流=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与摊销-经营营运资本增加-资本支出

2、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是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负债所构成的投资成本,以及投资资本所需求的回报率,经加权平均计算来获得企业价值评估所需折现率的一种数学模型。其公式为:

Ki=Rf+β×(Rm-Rf)

其中,Ki:权益资本成本;Rm:平均股票的要求收益率;Rf:无风险报酬率;β:股票平均收益率/市场平均收益率。

三、期权定价模型及其应用

期权理论与实践是近30年来金融和财务学最重要的一项新发展。1973年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进行有组织的规范化交易,后来期权交易发展迅速,并成为最活跃的衍生金融工具之一。期权最先出现在金融领域,现在被更广泛地应用于投资评价。

(一)期权定价模型。期权是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其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一时间按固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种资产的权利。期权定价理论重点考虑了选择权所创造的价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之中可以很好地应用。它克服了传统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的缺点,在传统评估方法适用的情况下,期权定价估价法也可以很好地应用。期权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随着1973年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提出得到高速发展。Black-Scholes模型如下:

C0=S0[N(d1)]-PV(X)[N(d2)]

其中:C0:看涨期权的当前价值;S0: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X:期权的执行价格。

第8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入世以来,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断出现企业并购的现象。企业并购是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我们所需要关注的是对目标企业的选择,而目标企业选择的核心环节就是对其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估价是否准确关系到并购的成败,也关系到并购后对目标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否产生协同效应。然而我国企业在并购价值评估中却存在着评估方法不当、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评估精确度不高、评估的外部环境不利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并购的顺利开展,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只有对企业并购价值评估进行充分研究,发现阻碍并购顺利进行的原因,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更好地完成企业并购,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并购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一、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概述

在经济社会中,每个企业都有其生命周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并购,因此并购价值评估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了解并购价值评估的内涵,掌握价值评估方法是做好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研究的首要任务。

(一)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的内涵

企业价值评估简称价值评估,是一种经济评估的方法,目的是衡量一个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并为投资方提供有用信息,以帮助投资企业改善投资决策。企业价值评估有整体性、前瞻性、动态性等几方面的特点。确定目标企业是收购的前期工作,也是重要的环节之一。而企业价值评估则是确定目标企业价值的核心环节,价值评估的结果可以给并购方提供一个决策依据,从而决定是否收购目标企业。所以价值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企业并购后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更关系到整个并购能否成功。

当前我国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能否提出合理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决定着企业能否获得最大的并购效益。

(二)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就是从并购的目的出发,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及其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其目的是为了以恰当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期权估价法等。下面主要介绍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所得。实际上是对企业账面价值的调整。使用成本法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企业的价值等于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之和减去负债。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随着企业收益水平的变化,受会计核算制度的制约,并不是企业所有资产的价值都能够经过会计程序得以量化,最终出现在会计报表上,成为总资产的组成部分。市场法是指根据市场上可比企业的价值,通过比较评估对象和可比企业在某一关键变量方面的差异,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暗含了一个假设前提:可比企业的交易价格与其价值基本保持一致。如果可比企业的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其价值,则根据相关价值乘数所得到的评估结果必然会出现偏差。所以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可比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合理的调整,才能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二、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并购中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精确度以及评估环境等方面。本文主要从评估方法和法律法规来研究存在的具体问题:评估方法不当、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不当

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国际化进程加速,企业跨国并购屡见不鲜。如上汽以5 亿美元收购韩国双龙48.9%的股权,联想以股权置换收购IBM的PC业务,中海油以185 亿美元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南汽以 5000 万英镑收购英国罗孚汽车等。我国已成为国际并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但是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上仍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在的价值评估重“成本法”,轻“收益法”和“市场法”,忽视了企业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以及企业未来成长机会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此外,理论界对于企业价值评估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这给企业价值评估相关准则的制定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由于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使得关于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的方法研究还不够具体和深入。

(二)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资产评估师的权利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领域颁布的最具权威性的法规,但其相关内容比较陈旧,不能很好的适应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很好地反映了当时的价值评估理论研究及实务的现状,但同样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新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推出具有重大意义,但却缺乏可操作性。

四、 完善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的对策

由于价值评估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从而合理评估企业价值,促进企业并购的顺利完成。为了有效防范并购中估价存在的问题,下面从企业的角度提出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采用恰当的并购估价模型

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都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对于同一被估价企业,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到不同的评估价格。所以在评估目标企业时,应首先确定各种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局限性,根据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相应的估价模型, 并根据现实情况对所选的估价模型进行调整。

收益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尤其对于那些资产成本费用与其获利能力不对称,以及成本费用难以准确计算的企业,该方法更加适用。市场法适用于资本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市场有效性比较强的评估环境中。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不存在商誉或商誉极少,且无形资产较少的企业,具体包括:资本密集型制造企业、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型企业、即将进入清算的企业、可能进行清算的企业等。期权定价模型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濒临破产企业等,也适用于企业中拥有期权性质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评估中。除此之外,还应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来确定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如目标企业处于初创期,则应使用市场法或期权估价法,扩张期则使用市场法,成熟期使用收益法,衰退期使用成本法或期权估价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殷涛,并购中的企业价值评估问题研究,企业导报,2011,8:54-55

[2]张彦立,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运用的风险比较,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10:100-105

[3]吴树畅、赵兴莉,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财务与会计,2010,12:18-20

[4]肖智润、沈斌,浅析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及其控制策略,企业导报,2011,21:87

[5]季玉飞,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综述,时代金融,2012,10:83-86

[6]志,公司并购的财务研究,会计之友,2011,11:94-96

[7]孙书丽,基于自由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评估,财会通讯,2011,4:125-127

第9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决定银行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有多大的重要依据。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无形资产附着性特点带来的收入分成等问题,都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同时,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方面,由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产生了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的分歧。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这也是借款人希望的。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是起到一个对借款人担保的目的。为了充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银行需要考虑,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偿还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价值为清算价值更为恰当。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又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价值增值。例如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经营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从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稳固的、不断上升的价值。当然,知识产品的价值也会因经营状况、技术因素、市场因素而降低。

(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是很难达成交易的。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银行更看重的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当债务人逾期不能还款时,知识产权不能像机器、厂房那样容易正常变现,使得银行对此裹足不前。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中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间,足以使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都叫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相比,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担保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虽然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各部法律虽然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实践中面对复杂问题更加无所适从。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知识产权有争议,均可向复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出,一经审核,就有可能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属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2,知识产权在质押、公示、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物权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商标局没有实行信息共享,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更,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作相应的变更,就会产生风险。同时质押后如何公示,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方面,有关部门没有主动向公众披露,这就使得银行在审查知识产权的质物权属、权利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对银行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较其他传统的信贷产品风险要高。要进入该领域。大力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政府、银行、评估机构等共同努力,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

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政府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目前,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质押实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畅通其质押的渠道。此外,有关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抵押的风险。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银监部门、知识产权局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和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规范

1,单独制定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资产共同的特征,但每一类知识产权自身特征更为明显。就像会计学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一样,每一类知识产权也需要分别研究其评估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分别制定诸如专利资产、商标资产、版权资产等评估指导意见,更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

2,对于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按行为分别研究和规范。评估目的又称特定目的,是指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评估是在一定经济行为下进行的。发生的经济行为不同,其反映的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值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评估特定目的至少应该清楚地表明以下内容:为什么评估;评估的预期用途;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也就是说,评估目的描述的是评估的用途。有关评估目的的说明将解释为什么实施评估。为某一目的得出的评估结论,在用于其他不同目的时可能变得不适用或不可靠。知识产权发生的经济行为多种多样,诸如知识产权出资、转让、质押、损害赔偿等。不同行为下,对于评估方法的应用、相关参数的获得与判断等也有很大的区别。只有分别不同经济行为研究,才能更有效的体现其特点,使得评估规范更有针对性。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的形成、运用和维护的规律,掌握其特点,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的认识。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效利用专家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行业的沟通和联系。

4,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为了更好的做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也是加强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的基础。

(三)从银行方面防范风险

1,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这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的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质的基础上,对贷款推广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制订更为符合实际、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审贷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2,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中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评估内容不仅要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产权状况、经营者素质状况及质押专利价值,还要包括企业法人乃至高管人员的信用情况,为审贷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