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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城市;城市规划;规划工作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生态城市”是 197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6 届会议上”关于人类聚居地的生态综合研究”中提出的。1987 年, 前苏联城市生态学家雅尼茨基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城市模式, 那就是以生态学的原理建立一种社会、经济、自然协调发展, 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 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城市化程度的明显增长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的不断推进, 造成城市居民与自然日渐分离, 特别是在城市无节制的膨胀和人工设施高容量的聚集建设, 所产生的城市生态问题, 已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因此,加强生态城市理念的城市规划改进工作的研究势在必行。
1生态城市理念下的城市规划改进的认识
生态城市理念涉及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 具有生态城市理念的城市规划设计也不同于传统的城市规划只考虑城市各组成要素及其关系, 也不仅仅局限于将生态学原理应用于城市环境规划中, 而是将生态学思想和原理渗透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 简单地说它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住区形式。生态城市的发展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 包含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自然系统和谐三方面内容) 。体现在城市具体的发展目标上就是既要达到城市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系统之间的和谐, 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追求最大效益的社会经济目标、满足城市居民本身不断提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还要形成有利于人类自身发展的运行机制, 建设公正、平等、安全、舒适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城市众多子系统之间保持高度的协调以求城市发展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性。
2生态城市理念的城市规划改进工作的原则
生态城市的结构在城市总体布局层面不仅仅是自然生态结构、河湖水系结构, 还包括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绿地系统结构等, 以形成城市与自然交融的生态景观格局。
生态系统规划必须建立在摸清城市自然本底系统状况的基础上, 对自然环境的适宜性及城市的开发容量作出正确的分析与评价, 保证城市生态支持系统主构架的连续性, 形成城市生态体系。这种连续性、系统性对自然生态系统发挥生态效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也是城市生态设计的基础。把生态学用在城市设计上,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1) 生态系统可以承受人类活动所带来的压力,但这承受力是有限度的。因此, 人类应与大自然合作, 不应以大自然为敌。
(2) 某些生态环境对人类活动特别敏感,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危。应把自然价值观带到城市设计上, 强调分析大自然为城市发展提供的机会和限制条件。
现代城市规划除了城市的性质、规模和产业结构等因素外, 用地大小、地形地貌、山脉、河流、气候、水文及工程地质等自然要素的制约因素在城市总体布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生态城市理念的城市规划改进工作的措施
城市规划设计改进工作,主要侧重于生态城市理念下的城市空间布局和整体形态设计的改进等方面。具体改进措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 构筑城市――区域一体的生态大环境措施
生态城市理念是以城市经济学和城市生态学的理论作为指导,通过协调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和谐一致,在此基础上完善城市功能与城市空间布局,形成城市――区域一体的生态大环境。在城市规划中曾经甚至现在仍残留有经济发展至上的思想,由此只重视经济建设,漠视生态建设,结果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恶果,因此要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发展,就需要充分平衡与协调城市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中的各种因素,并在规划的全过程中加强多学科、多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通过优化规划方案实现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促进城市良性健康地发展。城市规划工作最核心的问题即土地使用,基于生态城市理念,应当从更大范围内的城市―― 区域生态系统出发,强化城市内部生态结构与区域生态格局网络的衔接,包括湿地空间与区域湿地空间的联通、水域特征的保存与延续、生态廊道的构建、以及城市防洪防暴和大气流动的生态流的控制等。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必须在保证环境品质的前提下,坚持集约、高效地使用土地资源,进行适度有序的高强度开发,形成紧凑的城市布局。合理确定组团布局,依据步行和非机动车的出行距离,采用组团式布局,通过生态廊道界定组团边界;强化公交引导,依托大运量公交系统引导土地开发,沿交通站点周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倡导混合使用,充分利用现有地形,综合考虑土地使用、交通组织,通过平面和竖向的合理设计,减少土方挖填,实现高效的土地使用,创造丰富的城市景观。
( 2) 建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倡导空间节能思想实现永续发展措施
城市开敞空间是在城市的建筑实体以外存在的开敞空间体, 是人类社会与自然进行信息、物质和能量交换的重要场所, 它包括自然风景、河流、森林、山体等的自然空间及城市的广场、道路、庭院等的自然与非自然空间。城市开敞空间的系统性构筑, 有利于城市的生态环境系统、城市景观系统、城市防灾系统等一系列城市子系统的综合协调,
空间节能是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理念,通过合理的空间规划可以实现建筑节能,如优化选址、朝向和布局以利节能,尽量减少体型系数以降低热损耗,围护结构采用保温隔热材料以减少热传导等。其次,采用节能照明系统、雨水收集系统、智能建筑系统都可以显著节能。再次,充分利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技术等也是节能的有效措施。保护城市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如湿地、湖泊、河流等,更是实现生态节能理念的重要举措。通过空间规划的控制作用,充分利用城市地形地貌形成城市风廊、生态廊道等,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 3) 建构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措施
城市的园林绿地是城市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 城市绿地系统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本底系统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 应重视城市生态格局薄弱和缺失环节的弥补与重构, 重视绿地的镶嵌性和绿地廊道的贯通性, 不能把绿地作为城市实体布局之后的填空部分。
绿色容积率是城市建筑和规划的生态量度。近些年,一些建筑设计师和工程师已经认识到了生态保护和城市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逐渐的将绿化概念融入自己的设计中。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将植物与建筑设计结合起来可以实现建筑物的更全面的使用,不仅有助于扩展建筑景观,还能同时为建筑物降温,减少城市热岛效应的不利影响。在水文方面的优势则表现为,能够有效的锁住降水,防止水土流失。此外,建筑物周围的植物还能够有效的改善周围空气质量,降低污染。因此,城市绿化已经逐渐成为了一个城市规划质量的考核指标,并在城市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成绩的绿色容积,即综合绿化面积,已经成为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就目前来看,城市绿色容积率的确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首先,可以根据设计师的对整个城市规划所期望的绿化效果来确定;其次,也可以根据地块预设的绿化功能的比例来确定;再次,可以根据地块未来发展方向的绿地面积指数来确定。在城市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中, 以城市生态过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把街道绿地、公共绿地、单位绿地及大小公园、郊区林带和区域大范围的自然山水等相互结合、相互渗透, 充分发挥绿色生物系统的生态功能, 通过合理的城市绿地的系统规划,保障城市生态机制的良性运作, 优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促进城市和自然的和谐与共存, 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性能。
(4)科学制定城市发展战略措施
从根本上讲,生态城市理论的出现,源于对传统粗放型城市发展模式的批判,以及对新的、良好的甚至是理想的城市发展模式的一种期待。
①加快城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对于城市工业结构升级,要分类指导。可持续发展水平较高的资源型城市,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做好资源、加工类产业的调整和转型工作。相对综合型的城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应考虑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调整、改造传统产业。经济基础相对较弱的资源性城市,可根据城市发展特征采用不同的方式,如处于成熟期的资源型城市,可以采用优势延伸模式,重点发展加工业主导产业;依托条件好的资源型城市,宜采用优势组合模式等。
②以低碳生态化为目标,实施城市工业空间转移和布局优化。城市内部,大城市工业可在城市功能分区规划下进行合理的布局调整,可以进行三要素(研发、制造、销售)分离布局;中小城市优化工业空间发展,可在城市某一区域重点建设工业集中区,按当地比较优势确立主导产业。城市群之间的工业空间转移和优化升级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确保整体最优。东、中、西部城市之间的工业空间转移,要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设低碳生态型城市的发展目标,可建立一种技术转移为主导的结合地域优势的工业空间转移模式。
③以循环经济模式引导城市工业发展,为城镇化预留空间。要通过市场和企业的力量改造现有的工业体系,构建清洁、循环的生态工业体系,政府要从多个角度提出合理的政策并加以实施。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构建生态工业体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结语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依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自然基础,以打造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这是生态城市规划的重点。通过对生态城市理念的认识,做好生态城市规划改进的工作,将生态城市的思想、理念充分融汇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的生态化与低碳化的发展进程,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尤其是在生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更应该将生态和环境因素同规划方案的制定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优化的生态城市规划设计思路。
参考文献:
[1]张玉霞.生态城市规划的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0(09).
关键词:锆石;U-Pb年代学;f同位素;麻粒岩相变质作用;下地壳;幕式生长;前寒武纪;华北克拉通
中图分类号:P58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672-656(202)04-000-11
0引言
大陆地壳的形成一般归结为2个典型的板块构造位置,即活动大陆边缘和板内[]。其中,板内的大陆生长与地幔柱的岩浆板底垫托作用或岩浆底侵作用(magmatic underplating)有关,而板缘的大陆生长则主要通过俯冲增生和弧陆碰撞来实现的。而且,会聚大陆边缘通常被认为是下地壳增生(包括幔源岩浆板底垫托作用和俯冲增生)的主要场所[2]。然而,很少有实例是来自活动大陆边缘的下地壳包体[2-3]。
麻粒岩包体和麻粒岩地体(尤其是高压麻粒岩)通常被认为是透视下地壳的窗口[2]。高压麻粒岩通常被认为代表高级的变基性岩,并以单斜辉石+斜长石+石榴子石+石英等矿物组合为主要特征[4-6], 至于其他次要矿物如角闪石和蓝晶石等是否出现,取决于水活度和全岩成分[7]。高压麻粒岩不同于榴辉岩的是其矿物组合中含有斜长石和(或)贫硬玉分子的单斜辉石,而中压麻粒岩不同于高压麻粒岩的主要特征是其矿物组合中含有斜方辉石,但是高压麻粒岩在峰期之后减压过程中可能会形成以后成合晶冠状体形式存在的斜方辉石[7]。高压麻粒岩出露相当广泛,从古元古代(如华北恒山杂岩[8])到新生代(如喜马拉雅山脉)的诸多大陆碰撞造山带中均有报道。前人研究结果显示,当变质温度超过800 ℃时,变质压力可能超过4 GPa[5],这意味着加厚地壳(或俯冲地壳)的下部经历了高温作用。另外,高压麻粒岩有时也与中温榴辉岩共生,如华力西造山带[9]。在特定地带鉴定出高压麻粒岩有助于对涉及大陆碰撞及相关过程中下地壳演化的认识,而对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的岩石学观察和年代学测定对理解变质作用和下地壳演化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但是,获得精确的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的时代往往比较困难。这种困难主要来自于后期多阶段变质作用叠加以及相关过程导致的矿物间同位素体系(尤其是Sm-Nd和Rb-Sr)的重置或不平衡,因此影响了对岩石的形成过程和构造背景的认识。
在过去的20年里,众多研究者对华北克拉通前寒武纪变质基底和下地壳包体岩石开展了大量的岩石学、构造地质学、地球化学和地质年代学研究,并在其形成和演化上获得了若干重要进展,进一步将华北克拉通变质基底划分为东部陆块、西部陆块及分割东部和西部陆块的中部造山带[0-]。目前就东、西部陆块沿中部造山带在大约85 Ga完成克拉通拼合已经达成共识[0-7]。拼合完成之后,在6~85 Ga期间,克拉通内部和边缘经历了一系列的拉张和裂谷事件,形成了伴随有镁铁质岩浆群侵位的拗拉槽和边缘裂谷盆地,发育有斜长岩辉长岩纹长二长岩环斑花岗岩套和A型花岗岩,以及超钾火山岩的喷发[7-22]。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报道的古元古代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主要来自于中部造山带[8,0-3,23],而东部陆块仅在胶东和信阳地区见有零星报道[24]。此外,对华北克拉通古元古代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的构造背景还存在2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些高压麻粒岩形成于东、西部陆块拼合的碰撞造山环境中[8,-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们是古元古代地幔柱活动的产物[8-20,24]。存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缺少直接的岩石学和年代学观察,尤其是在华北克拉通东南缘或东部陆块的南部。目前,在所研究的区域,仅见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的岩石学证据和模糊的(晚)古元古代年龄的分开报道。最近,Xu等在徐州—宿州地区发现了榴辉岩(类)捕虏体,认为它们是华北克拉通镁铁质下地壳在大约220 Ma时构造加厚形成的[25-27]。
关于华北克拉通的形成与演化,虽然受到广泛关注并日益引起国内外研究者的兴趣,但是大部分研究都集中于华北克拉通内部、北部和东、西陆块结合带或中部造山带,而东南缘下地壳的形成与演化研究则显得较薄弱。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出露的变质基底(五河变质杂岩)和下地壳包体岩石无疑为这一研究提供了极好的天然实验室。最近的研究结果显示,五河变质杂岩中的变基性岩经历了80~90 Ga的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28-29]。徐州—宿州一带中生代侵入体中包体的岩石学、年代学和岩石地球化学研究也表明,这些包体大部分形成于24~25 Ga并经过大约8 Ga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25-29]。但是,有关研究区下地壳岩石的成因、形成与演化仍是亟待解决的重要科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前寒武纪地壳(尤其是下地壳)的形成和演化过程,笔者根据近年来对蚌埠地区出露的前寒武纪变质基底和宿州附近夹沟中生代闪长斑岩中捕虏体的研究成果和进展,结合研究区已发表的相关资料,总结了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前寒武纪幕式地壳生长和多期变质作用与改造的岩石学和年代学证据。
地质背景
华北克拉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克拉通之一,保留有大于36 Ga的古老地壳物质残留[30]。地理位置上,华北克拉通西接祁连造山带,北邻天山—内蒙—大兴安岭造山带;在南端,秦岭—大别—苏鲁造山带把华北克拉通和扬子克拉通分开(图[26])。基于年代学、岩石组合、构造演化和P-T-t轨迹的不同,将华北克拉通划分为东部陆块、西部陆块及夹于其中的中部造山带[8,0,9,3]。笔者研究的蚌埠和徐州—宿州地区位于华北克拉通东部陆块的东南缘,距苏鲁造山带西端的郯—庐断裂带以西约00 km,距大别造山带北端约300 km (图)。区内变形的新元古代和古生代盖层,以及晚太古代到古元古代的变质基底侵入有大量小的中生代侵入体(如夹沟、班井和利国岩体;图)。这些中生代侵入体主要由闪长质和二长闪长质斑岩组成。研究区的前寒武纪变质基底主要出露在蚌埠地区(常称为“五河变质杂岩”或“五河群”[32]),并且被中生代含石榴子石花岗岩所侵入[图2(a)];而中生代侵入体中含有大量下地壳或幔源包体或捕虏体[25-26,29,33-34] [图2(b)]的徐州—宿州地区则无变质基底出露。近期研究表明,变质基底出露区(荆山、怀远和凤阳等地)发育的含石榴子石花岗岩主要是由华南三叠纪俯冲陆壳岩石在59 Ma左右发生部分熔融形成的[35-36]。
研究区变质基底的岩石类型主要有(含石榴)斜长角闪岩、榴闪岩、石榴麻粒岩和片麻岩等;下地壳包体的岩石类型主要有(含石榴)斜长角闪岩、榴闪岩、石榴角闪石岩、石榴麻粒岩、含石榴角闪斜长片麻岩和花岗片麻岩等。此外,包体中还有含尖晶石石榴单斜辉石岩、含金云母单斜辉石岩和含尖晶石二辉石岩等形成于古生代((393SymbolqB@ 7)Ma)的幔源岩石,指示北秦岭向东延伸到华北克拉通东南缘(至少到安徽宿州地区)以及在华北克拉通与扬子克拉通之间存在一个已消失的新元古代洋壳[33]。
研究区前寒武纪变质基底岩石(五河变质杂岩),主要出露于“蚌埠隆起”区(如荆山、怀远和凤阳等地),岩石类型主要有含石榴斜长角闪岩、榴闪岩、石榴麻粒岩和片麻岩等。石榴斜长角闪岩呈构造岩块或条带状产于不纯的大理岩中[29,34-36],两者之间呈构造接触关系,反映了它们原岩的不同以及可能具有不同的演化历史,它们的原岩分别为岩浆岩和沉积岩。石榴斜长角闪岩(如样品07FY0)主要由石榴子石、斜长石和角闪石以及少量单斜辉石、榍石和微量金红石等矿物组成(图3(a)、(c)[29])。石榴子石在成分上是均一的,为铁铝榴石镁铝榴石钙铝榴石固溶体,锰含量较低。斜长石有3种产出形式:以包裹体形式产于石榴子石中;以后成合晶形式与绿角闪石共生;以基质形式产出。富钛的棕色角闪石通常以包裹体形式产于斜长石[图3(b)[29]]或基质中,TiO2含量(质量分数,后文同)高达
382%;而产于基质中或与斜长石共生产于后成合晶中[图3(c)]的绿色角闪石几乎不含Ti。基质中残留的单斜辉石为透辉石。榴闪岩[图3(d)、(e)]主要由石榴子石、角闪石、斜长石和石英等组成,石榴子石在成分上相对均一,类似于样品07FY0的石榴子石组成;角闪石有2期,分别为早期的棕色高钛角闪石和晚期的绿色低钛角闪石,这些特征暗示榴闪岩样品也经历了类似的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及后期变质作用叠加。石榴麻粒岩的主要矿物组合为石榴子石+单斜辉石+斜长石+角闪石[图3(f)],这种矿物组合指示其经历了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4-6]。
研究区下地壳包体的岩石类型很丰富,如(含石榴)斜长角闪岩、榴闪岩、石榴角闪石岩、石榴麻粒岩、含石榴角闪斜长片麻岩和花岗片麻岩等(图4[29,33])。其中,石榴斜长角闪岩(如样品07JG2)主要组成矿物为石榴子石、斜长石、角闪石、金红石、石英以及少量单斜辉石[图4(b)、(d)、(e)]。石榴子石晶体在尺度上为毫米级别,成分相对均一,为铁铝榴石镁铝榴石钙铝榴石固溶体。斜长石有3种产出形式:以包裹体形式产于石榴子石中;以后成合晶形式与单斜辉石和(或)角闪石共生;以基质形式产出。大部分金红石已退变为钛铁矿,单斜辉石被以角闪石+斜长石组成的后成合晶结构所替代[图4(d)、(e)]。有时可见裂隙中钾长石等矿物的分布[图4(b)],可能指示晚期的溶体交代作用结果。
石榴麻粒岩(如样品07JG4、08JG5)主要组成矿物为石榴子石、斜长石、角闪石、单斜辉石、石英、金红石、榍石和少量绿泥石[图4(a)、(f)~(h)]。单斜辉石为透辉石,有2种产出形式:与金红石和石英共生,以包裹体的形式产出于石榴子石和榍石中;以残晶形式与斜长石和角闪石共生产于后成合晶中。透辉石局部被绿泥石所交代[图4(f)]。含有金红石和角闪石针状出溶体的单斜辉石有时含有角闪石退变边[图4(g)]。石榴子石的典型特征是含有定向的针状金红石出溶体[图4(g)],成分上类似于样品07JG2的石榴子石。长石主要以基质或后成合晶形式存在[图4(f)]。基质中的金红石部分被钛铁矿所替代。
含石榴角闪斜长片麻岩(如样品07JG32)[图4(c)]主要矿物组合为石榴子石+斜长石+角闪石+金红石,金红石部分退变为钛铁矿,石榴子石被斜长石+角闪石后成合晶所环绕。此外,石榴角闪石岩的主要组成矿物为石榴子石、角闪石、金红石[图4(i)]:石榴子石有2期,包括具有针状金红石出溶体的早期石榴子石和晚期深色石榴子石;角闪石也有2期,分别为早期的褐色富铁、高钛角闪石和晚期的绿色低钛角闪石。
不同样品中的角闪石是按照Leake等的分类方案[37]来命名的。棕褐色、富TiO2角闪石为韭闪石和铁质韭闪石,而绿色、低TiO2的角闪石为镁质绿钠闪石和浅闪石[图3(b)、(e),图4(i)]。表明这2类角闪石分别形成于不同的变质条件下,如麻粒岩相和角闪岩相条件下,因为前人研究已证明角闪石中Ti含量随变质程度的增加而升高[6,38]。这种差别也得到了岩相学证据的支持:绿角闪石产出于后成合晶中,而棕褐色角闪石以包裹体形式产出。有些样品中含有较多的富钛角闪石,可能反映了它们不同的原岩成分。根据电子探针成分分析,不同类型的角闪石可能形成于不同的变质条件下(图5[39]),`这进一步证明本区下地壳岩石经历了多期变质叠加与改造过程。
综上所述,无论是变质基底还是下地壳包体岩石,它们大多数(除下地壳上部的岩石以外)都含有石榴子石、单斜辉石、金红石、斜长石和石英等峰期矿物组合,指示形成于高压(大约 GPa)麻粒岩相条件下[40]。另外,这些样品缺少诸如蓝晶石和硅线石之类的富铝矿物相,表明其原岩为岩浆岩而非沉积岩成因[4]。基于上述显微结构观察和矿物之间的关系,至少可以区分出峰期高压麻粒岩相(石榴子石+斜长石+单斜辉石+石英+金红石±富钛角闪石)变质矿物组合,以及后期角闪岩相(斜长石+绿角闪石+钛铁矿+榍石)和绿片岩相(绿泥石+方解石+磁铁矿)等退变质矿物组合。因此,研究区前寒武纪变质基底岩石以及大多数下地壳包体岩石所经历的最高变质条件为高压麻粒岩相。矿物组合与初步的温压计算结果表明,高压麻粒岩相变质阶段温度和压力分别为800 ℃~860 ℃和0~2 GPa[29]。但是,由于缓慢冷却,尤其是可能经历了缓慢折返作用的岩石(如样品07FY0),而导致矿物的Fe-Mg交换或重置[42],所计算的温度有可能代表高压麻粒岩相变质阶段的最小估计值[43]。
3幕式地壳生长与多期改造的年代学和f同位素证据
由于受到后期多阶段变质作用叠加的影响,Sm-Nd和Rb-Sr同位素体系发生了重置和(或)矿物之间的同位素不平衡,往往难以准确测定不同变质阶段的时代,而锆石无疑是理想的定年矿物。锆石是一种难熔矿物,具有很低的Pb扩散速率[44],因而高级变质岩中锆石常常能保留多期次的岩浆作用和变质作用记录[45-49]。因此,锆石的原位U-Pb定年是获得经历过复杂演化过程和多期变质作用岩石可靠时代的有效方法。但是,由于物理化学条件变化和每期变质时间长短的不同,导致早期的锆石结构发生改变和(或)新的锆石生长,从而造成高级变质岩中的锆石结构显示较大的变化性和复杂性[50]。锆石中的变质矿物包裹体能把年代学结果和变质作用直接联系起来,而对于那些反映岩石复杂的岩浆和变质作用历史的环带锆石所表现出的诸如不规则边界、不同的核幔边区域之类的复杂结构可以通过阴极发光(CL)图像揭示出来[5-52]。此外,锆石的Lu-f同位素体系优于其U-Pb体系,通常能抵抗后期蚀变和改造作用的影响[44,53-54],能保存近于初始的f同位素比值,并可以用来示踪岩石成因和源区研究[55-56]。
因此,单颗粒锆石U-Pb和Lu-f 同位素的联合分析数据已被证明能提供有关岩浆和变质事件以及岩石成因和壳幔演化的可靠详细信息[53-55,57-65]。正如前文所述,华北克拉通是一个古老的克拉通并经历了复杂的演化过程,为此,笔者根据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已发表的有关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变质基底和下地壳包体的锆石U-Pb年代学和Lu-f 同位素数据,探讨了研究区前寒武纪下地壳的形成和演化过程。
根据锆石阴极发光图像(图6[29,33-34])可以看出,研究区前寒武纪下地壳包体岩石经历了复杂的岩浆热事件和多期变质作用,大多数锆石显示核幔边结构,包括典型的岩浆锆石核和具有石榴子石+单斜辉石+金红石+斜长石等高压麻粒岩相矿物组合的8~9 Ga变质锆石[29,33]以及具有高的Ti温度(大于800 ℃)的248~249 Ga麻粒岩相变质锆石[34]。锆石U-Pb年龄结果统计(图7)显示,研究区经历了25~26、2 Ga的岩浆热事件以及25~26、2、8~9 Ga以及390、76 Ma的变质事件。其中,形成于25~26 Ga的下地壳岩石包括2类:一类是经历了2 Ga和(或)8~9 Ga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以及390、76 Ma的变质改造,而且可能是因为这类岩石位于下地壳下部,在2 Ga时靠近俯冲带,因而遭受大洋俯冲与变质作用的强烈影响而造成Pb同位素均一化,形成了具有与约2 Ga岛弧岩石一致的高放射成因Pb同位素组成;另一类岩石则形成于255~264 Ga,可能因处于下地壳上部而仅遭受了248~249 Ga麻粒岩相变质作用,但没有2 Ga和(或)8~9 Ga变质叠加的岩石学和年代学记录,表现为典型的前寒武纪下地壳岩石特点的低放射成因Pb同位素组成[34]。此外,强烈的约8 Ga高压麻粒岩相变质作用可能是由于幔源岩浆底侵于下地壳底部而导致大规模地壳加热和增厚引起的,这也与该时期华北克拉通存在广泛的拉张、裂谷作用以及相关的镁铁质岩浆侵位等相吻合[8,20-2,29]。
锆石的f同位素分析(图8[33])指示,研究区前寒武纪下地壳经历了25 Ga和2 Ga的岩浆热事件。鉴于这2期锆石的ε-f(t)中有一部分样品为明显的正值(如5~2),反映它们的原岩来自于新生地壳,结合其原岩性质和地球化学特点,指示它们的岩石成因与2期俯冲增生事件有关[33]。此外,27~28 Ga的继承锆石U-Pb年龄(图7)和锆石f模式年龄[33-34]暗示研究区可能还存在更老的地壳物质或更早的地壳生长时期,这尚需进一步的研究。
4结语
()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前寒武纪下地壳的岩石组成复杂,反映一个不同形成时代和不同成因并经过多期不同程度变质作用与改造的形成、演化过程。
(2)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在前寒武纪发生过幕式地壳生长,至少包括25~26 Ga和2 Ga这2期俯冲增生和约8 Ga的垂向增生过程。由f模式年龄和继承锆石限定的27~28 Ga可能代表另一期地壳生长时间。
(3)华北克拉通东南缘前寒武纪下地壳岩石至少经历过25~26、2、8~9 Ga以及390、76 Ma等多期构造热事件和不同程度的变质交代与改造,造成岩石中某些元素和同位素特征发生变异。
1 定义和目标
生殖健康问题是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了正式的生殖健康定义,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及第四次妇女大会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1.1 生殖健康的定义。在生命所有阶段的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有关的所有方面处于身体的、心理和社会适应的一种完美状态,而不仅是没有疾病和功能失调。生殖保健的定义是通过预防和解决困扰生殖健康的疑难问题,能为生殖健康和幸福安宁作贡献的促进生殖健康和福利的各种方法、技能和服务的系列组合。生殖保健是以人为中心、要求以维护人的生殖健康为目的。根据人们的需求,在计划生育或生育调节、产前检查和安全分娩、产后服务、不孕症的预防和治疗、人工流产和不安全流产后果的处理、生殖道感染的预防和治疗、性教育等多方面提供友善的咨询、信息、教育和技术服务[3]。
1.2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开罗宣言”中提出生殖健康的目标“所有国家应尽早不迟于2015年通过初级保健制度,为年龄适合的所有人提供生殖保健”即2015年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服务。特别强调要关注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的质量、知情选择和社会性别敏感等问题。
1.3 开展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知情选择服务是落实开罗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4个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需要,是以人为本观念的重要体现。所有计生工作者都应该转变观念,在管理与服务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生殖健康权利,强调对人的权利的尊重。
2 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的关系
从上所述生殖健康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生殖健康是一个比较大的范畴,计划生育是生殖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含计划生育在内的生殖健康可以最大限度的改善人类基本健康状况。在中国计划生育服务就是不断满足育龄人群的需求,努力提高避孕节育的可及性和可获得性,促使人们的生育态度和生育行为朝着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方面转变[2]。随着计划生育服务内涵的不断扩大,计划生育服务与生殖健康的关系不仅越来越密切,而且相互依存相互依赖,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3 性与生殖健康
性与生殖健康在计生系统第一次提出关于性的话题,以往的计划生育服务都自觉不自觉地对性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忽视了服务对象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深层风险,同时羞于谈性及信息缺乏仍然在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中普遍存在,成为有效咨询的重要障碍。国家计生委为此做了很多努力,聘请国外著名的咨询师授课,组成了国内外的专家队伍,编写了《性与生殖健康综合咨询教材》。其特点有四新:一是概念新,整个培训课程贯穿了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新理念,强调了平等、尊重、和谐、诚恳,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文化、社会、经济和家庭背景,全面评估服务对象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综合需求,帮助其作出知情自主的决定。二是视角新,一切生殖健康的问题与“性”息息相关。然而以往的服务中都采取回避的态度,使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现在提出以“性”为切入点,科学分析和解决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深层问题的方法。三是内容新,广泛而有序地详述了性健康、避孕节育、妇女保健、性病、爱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的诸多内容,既有适应性,又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四是方法新。一个科学实用的新咨询框架,采用了注重参与方式,注重教师和学员的平等交流、信息分享和密切合作,是中国计生传统培训方式上的重大突破。
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赵白鸽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2003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启动了“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咨询能力建设项目”,美国的意真达机构作为本项目的技术支持,组成了国际国内的专家队伍,培训一批具有综合能力的计生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推动中国的“性与健康咨询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和优质化的现代计生服务模式迈进。
参 考 文 献
[1] 于晓丽.我国当前计划生育国策下的生育观念.工会论坛,2009,15(4):12-13.
[2] 李洪波,李慧,尚裕良.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研究.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9,23(1):20-21.
关键词:生育权,特征,内容,行使限制,侵权,法律救济,立法构想
一、生育权的概念与立法保护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明,八年前与吴某结婚。婚后由于经济条件较差,二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两年后,他们的经济条件好转,李明便与妻子商量要孩子的事,吴某说:“等再挣几年钱,在城里买上房子,花钱买上城市户口,再要孩子也不迟。”李明觉得也有道理,于是不再坚持。后来,他们终于在枣庄市里买了一套住房,二人也同时办理了城市户口,这时李明已过30岁,但吴某仍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做生意为由,坚持不要孩子。李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向法院其妻吴某,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男性生育权,判决吴某答应生孩子。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明的符合法律规定,并予立案受理。但同时法官告知李明,法院保护男性生育权的办法只能是对他不愿生孩子的妻子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不可能直接判决吴某生孩子,还是以做吴某的思想工作为主。目前,经法院调解,被告答应原告愿意生孩子,李明撤诉。(《法制日报》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主张生育权》)
在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生育权”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是指公民在自身具备生育能力并且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还刚起步,对于生育权的争议也很大。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我国关于生育权利的理解与国际公约和文件的精神或规定是一致的。关于生育权利的内涵,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f)对这一权利做了详尽的阐述:“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的责任是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里第一次提出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两项“责任”,即:(1)“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2)“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80年制定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I)(e)条款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之后的联合国文件在提到生育权利时,基本都遵循了上面的概念,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虽然1994年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采用了新的“生殖权利”概念,但其涵义仍基本相同。因此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内涵,体现了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是紧密联系的,既肯定了公民在生育上的自主原则,也强调了其对社会(他人、集体)及子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关于公民有生育权利的规定,充分说明公民的生育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50页第三章生育调节中国人口出版社张维庆张怀西张春生徐玉麟主编2002年1月第1版)
这一案例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究竟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笔者认为,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所能做的是,阻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干扰、破坏公民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侵犯一个人的法定生育权。
二、生育权的特征
综观法律法规,结合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可概括出生育权的如下特征:(一)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我国立法规定生育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二)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三)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梅因说过:进步社会的运动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个人从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独立为权利主体,生育权也相伴而生。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四)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独身女性生育权除外,参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男性承担将植入子宫的责任,女性承担宫内的培育义务。显然男性承担的负担少,而女性的负担则比较繁重。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五)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六)生育权具有历史性。生育作为一种权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既非权利也非义务的自然生育状态;历代统治者鼓励甚至强制生育的以义务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生育阶段,在中国汉朝特别突出;主要突显权利本位色彩的生育权利阶段。并且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即使现在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当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的义务,只是鼓励生育,如俄罗斯和中国香港。
三、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实施生育行为。具体说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二)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当然,要完全实现计划生育领域的男女平等,还有赖于经济的、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等多领域的促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以及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在现实中出现了男性因女性私自堕胎而维护自己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生育权的行使上,女性有更大的决定权,生育权是不平等的,并且女性明显地比男性有更大的生育自和决定权。本文将在第六部分单独论述这个问题。(三)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四)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这里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及妇女怀孕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等权利,包括:向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并使患者得到治疗;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妇女在怀孕生育期间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50页第三章生育调节中国人口出版社张维庆张怀西张春生徐玉麟主编2002年1月第1版)(五)生育方式的选择权。除正常的活动导致女方怀孕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包括男性无精少精、女性输卵管不通、生殖器官缺陷等)选择其他生育方式,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借腹生子乃至克隆技术等。当然有些方式由于涉及伦理、宗教、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引起了争议并被立法予以禁止。笔者认为:在伦理许可的范围内,法律应尽可能地维护民众的利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借腹生子都应允许(因篇幅所限在此不论述借腹生子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民的生育权内容广泛,形态各异,涉及诸多问题。
四、生育权利行使的限制
在现实中,拥有某种权利和行使某种权利是两码事,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事,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有实现权利的行为能力,还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生育权亦然。主要有如下限制:(一)生理的限制。想要孩子生理上做不到的情况,可以通过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方式来实现生育目的。(二)法律的限制。生育权还受本国法律的限制,应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基于不同国家的国情,控制人口便成为部分国家的任务,控制方式:(1)控制数量。包括中国、印度、孟加拉国等人口较多的国家。(2)提高质量。体现为“优生”政策。(3)优化结构。国家不允许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维护性别比例的自然平衡。(4)方式禁止。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形式禁止借腹生子及克隆人技术,即使是合法的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也是在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三)夫妻间的限制。行使生育权以对方的同意为前提。在怀孕后,虽然妻子享有更大的支配权,但在流产时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堕胎。
此外,笔者认为,生育权虽属个人私权,但因其影响到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尤其在我国,非常有必要对生育权的行使作一定的限制
五、生育权的侵犯及法律救济
(一)侵犯生育权行为分类:(1)夫妻二人之外的侵权。公民的生育权是对世权,权利主体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能非法妨害、侵犯生育权。侵权包括: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超出法定范围控制夫妻的合法生育行为或违背法定程序给当事人设置障碍,使生育权不能或者不方便行使;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使公民丧失生育能力的行为;③通奸、姘居、非法同居生育子女而使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失去了办理生育证的机会。(2)夫妻二人之间的侵权。表现为强迫或拒绝生育、强迫或擅自堕胎。夫妻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夫妻同居为先,一方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必然使对方生育权无从行使,而生育权又是一种人身性权利,同时不能强求对方履行义务。
(二)生育权的法律救济:(1)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侵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种机构的侵犯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赔偿的途径解决;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则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夫妻之间的侵权,首先,应由当事人本着珍惜婚姻的原则,自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其次,可以诉至法院请求保护,但生育权不能强制履行,所以在一方有生育能力而拒不生育时,另一方可请求离婚。再次,违背对方意愿强迫生育(包括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受害方可诉请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中出现一些女方怀孕后擅自堕胎而男方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育权的案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好审判,因为男人行使生育权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导致婚内。即使在作出支持请求的判决之后,法院也无法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夫妻间生育权的行使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一定要诉诸于法律,也只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
六、生育权的不平等性
2001年12月29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刚一通过,大量媒体就纷纷报导“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认可”、“妻子再也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其实男性生育权从未被否认,媒体解读生育权有失偏颇,大概起因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真实含义主要在于其他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迫妇女生育。这里有一个前提,即男人的生育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故特别规定妇女享有该权利。因为在当时的社会中,很多妇女无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尤其是没有不生育的权利,所以需要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在现在的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这是因为,妇女在繁衍后代、养育子女以及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读本第21页江亦曼主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我认为,男女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但是应将生育决定权更多地赋予女方,理由如下:(一)男子的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若由男方决定,就是对女性身体的强制和心灵的摧残。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机器。(三)女性在怀孕生育方面独立承担痛苦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法律公正公平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合理关怀。片面强调男性生育权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被潜在合法化。
所谓的“男性生育权”充其量只能是给男人以生育上的知情权、协商权,在女人生不生孩子问题上,妇女应享有最后的决定权。我认为在妻子没有怀孕的情况下,应首先保护妻子的生育自由;在妻子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实际上妻子已行使了一次生育选择权,在此基础上可考虑优先保护丈夫的生育权利并结合妻子的身体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但绝不能强迫生育。“……也就是说,人人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得正确。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也许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律思想家斯宾诺莎的话对此二难问题提出了最合理的解决方案。(《西方法律思想史》第95页张宏生谷春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七、完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综合以上内容,考虑现实情况,笔者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生育权制度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3)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三管齐下。(4)正视生育从义务演变到权利的变迁历程,承认单方确定妇女生育自由的价值。(5)将生育自由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上的权利予以确定,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二)完善立法重点内容及体系结构:(1)总则中应明确规定生育权的定义及优生优育的内容。(2)权利内容应予以细化:①不生育的自由,包括决定不生育以及为此而获取相关技术服务的自由;②生育的自由:包括决定生育和采取措施的权利,同时明确对生育方式的选择权。(3)增加优生优育的内容。在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应明确规定优生优育的内容并细化相关工作措施,旨在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4)权利限制。为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要对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质量、性别进行适当干预。(5)权利救济。没有保障的权利是“口惠而实不至”。对侵害生育权的救济要区别其来源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夫妻间的侵权,应首先立足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建议补充规定:生育的决定权在充分尊重女性的基础上由夫妻共同享有,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同时在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之后补充侵犯生育权的民事、行政责任,对严重侵犯生育权的还可以规定刑事责任。
另外,在将来制定《婚姻家庭法》时,可以考虑在离婚条件中补充规定:男或女有生育能力而拒绝生育,双方又达不成协商解决措施时,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切实保障人权,使生活在法治社会的公民能真正享有“自由而明确”的权利。
参考资料:
一、《法制日报》2003年3月11日《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主张生育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50页第三章生育调节中国人口出版社张维庆张怀西张春生徐玉麟主编2002年1月第1版。
一、全镇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60户(其中:新增户10户,帮带户50户),帮扶手术并发症1户,独生子女2户,在决山村建立帮扶巩固基地一个,被帮扶对象分解到镇直各部门,并纳入年终考核。
二、建立镇计生“三结合”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计生“三结合”工作的领导,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2012年计生“三结合”领导小组,现将人员通知如下:
三、帮扶项目主要是养猪、果树等。
四、在生育服务上,由各部门牵头,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知识、政策、法规、婚姻道德、勤劳致富的治家理财本领教育,使他们人人当上生育上的主人,生产上的强人,生活上的富人。
五、在生产服务上,镇、村要大力扶持资金,每年扶持资金不得少于7000元到15000元,用于提供信息、传授生产技术、开辟生产门路,帮扶解决生产供销问题。
六、加强对“三结合”对象的技术培训指导,全年定时培训不少于四次,请区和镇农技人员讲种植业,兽防站人员讲养殖业,林业站人员讲果树栽培技术等并定期到农户家中指导。
七、效果及要求:一是被帮扶对象年均收入必须比往年有增长;二是被帮扶对象必须在协议期间无计划外生育,并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三是被帮扶对象必须明确计划生育“三结合”的基本概念和目的;四是“三结合”帮扶户要形成规模,要有成片帮扶基地(基地内要有醒目的基地碑、标语、注明基地名称、范围、项目、帮扶部门);五是被帮扶对象三年内必须过上小康水平;六是被帮扶对象每户(要带三户)计划生育贫困户走上少生快富的道路。
八、优惠政策:党委、政府对“三结合”帮扶户、计划生育户,无偿提供致富信息,传授技术、推广良种,定期指导,并对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优待、优惠。
近年来,生殖健康作为人口、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新概念,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学术学科和国际社会优先关注的目标,只有满足了占人口一半的妇女个体和群体的健康需求,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全国性的健康目标。因此,关乎亿万农村妇女健康与发展的问题,应成为新一轮农村发展——新农村建设的铺开,新型合作医疗的推广中,优先关注目标。妇女生殖健康已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教育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妇女生殖健康的内涵
全球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使侧重在生物医学范畴的妇幼卫生或计划生育概念显得狭窄,不能满足人们生理、心理、社会健康的需求,因此一个含义广泛的生殖健康概念应运而生,为健康的需要提供更合理和更为完整的服务,生殖健康有了新的定义,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一切事务上包括身体、精神、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适,其内涵主要表现在:妇女生殖健康包括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均应当得到健康、安全和幸福;妇女有生殖能力,并应获得调节生育的权利;妇女有妊娠、分娩过程中应获得优质保健服务,以保证母婴安全;妇女有权利和义务抚育儿童健康成长,并获得社会对儿童的各项保健服务;妇女能正常、和谐和安全的性生活,不担心意外妊娠及可能发生性传播疾病;生殖是妇女生殖健康的核心,应得到良好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及生殖有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意外妊娠能获得安全的人工流产;生殖不仅是涉及妇女健康和权利,男女是必须的参与者,因此,生殖健康、生殖权利和社会责任都必须将男性包括在内。
妇女健康影响着人类生活的社会过程,推进妇女权利、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是世界各国面临的紧迫任务,在妇女健康教育和生产方面进行投资是获得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战略。
二、妇女生殖健康领域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缺乏健康意识和防护知识,生活环境复杂,再加上农村医疗保健体系薄弱,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通常“小病拖”、“大病治不起”,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
经调查,农村妇女生殖健康面临如下主要问题:生殖健康知识欠缺,保护意识不强,传统思想桎梏,讳疾忌医;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保健的经济实力不够等。还发现,大多数妇女对生殖健康的生理知识,一无所知,许多育龄妇女还有意躲避生殖健康检查;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慢性、隐性妇科疾病,不为农村妇女重视。
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堪忧。女性生殖健康是国际人发大会确定的一个重要的人类发展指标。由于观念的制约和妇女健保健康事业的滞后,我国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由于得不到应有的生殖保健服务和宣传,农村妇女深受妇科病的困绕,农村生殖健康得不到改善,也进一步加重农村贫困状况。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妇女这一半。社会性别平等不能实现,妇女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就谈不上社会和谐。
三、妇女患病原因
(一)个人方面:
1、文化素质低,多数是中小学毕业,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相对贫乏,自我保障意识淡漠,以至出现部分患病妇女对查出来的疾病不以为然,觉得患妇科炎症是很正常的现象。
2、农村居住环境差,多数妇女对穿戴用品不太讲究,污染源多。
3、部分育龄妇女卫生习惯差。
4、夫妻性生活不注意卫生。
5、妇女经期不注意卫生。
6、基层技术条件、技术水平不能适应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需要。
(二)社会方面
各种生物与社会因素往往对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有累积性的影响。像其它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解放以来我国主要从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的角度关注妇女健康,她们整个生命周期的其它健康问题很少成为政策关切的焦点。不仅如此,对妇女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需求的过分强调,还不可避免导致了对育龄妇女之外其它妇女人群和生育节育之外其它健康问题的拒斥。从城乡妇女的两相比较可以看到,城市妇女的住院率高于农村妇女。这可能说明受医疗保障较多的城市妇女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而农村女性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则相对较差。对农村妇女来说,只要还能劳动和维持日常生活,她们往往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病或需要就医。即使存在保健服务,距离、交通、看病的机会成本、缺乏女性保健人员、医患之间的等级性关系及服务质量等等都会成为妇女寻求医疗保健的障碍。尤其是在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时,真正需要医疗服务的农村贫困妇女更有可能“小病扛着,大病拖着”。农村妇女的就诊率高于城市妇女和农村男性,可能折射出农村妇女确实遭遇到了较严重的健康问题。
1、妇女特殊的生理构造需要更多的关注。
从整体看,生殖健康是妇女和男子的共同要求,但是由于妇女承担着繁衍后代的重要任务,大部分避孕节育措施都由妇女采用,其潜在的尚未完全知晓的影响主要作用于女性;性病(包括艾滋病)对女性的危害往往大于男性。这些都决定目前在我国生殖健康必须以女性为中心。
2、妇女自我保障意识有待提高
受几千年男性中心文化和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许多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尚未认识到健康是自己的基本人权,对自身的生殖系统感染所具的风险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如何保护自己生殖健康权利不知如何寻找有效途径。因此,唤起妇女自主意识的觉醒,增强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提高妇女自我保健能力的实现生殖健康的内在动力。
3、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性和生殖的决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大多数现代避孕方法连同其副作用,风险和后遗症一直主要是由妇女来承担的,女性健康面临比男性更为严峻的挑战。
可以说生殖健康概念的引入赋予了计划生育新的内涵,促使了计划生育从生育控制向生育健康的拓展,这种拓展并不是简单的内容扩充,而是蕴含着对计划生育工作意义的更新和角度的转换。
四、促进妇女生殖健康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妇女的健康教育
联合一切力量,充分发挥妇女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生殖健康保健知识,教育育龄妇女定期进行生殖健康,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改掉不良的生活方式、形式,通过图文宣传和口头宣传相结合。
(二)完善基础医疗保健体系建设
逐步完善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数据库,定期开设妇科疾病专家门诊,将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治疗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此外,在医院开设农村妇女妇科重症治疗绿色通道,让农村患有子宫肌瘤、子宫癌等疾病的贫寒家庭能够得到全力救治。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干预服务,为群众免费检查、优惠治疗,引导她们自觉接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选择适当的避孕方法,减少和控制意外妊娠及人工流产,改善和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关注老年妇女的生殖健康,对绝经期妇女要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加强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同时更新和完善妇科病检测手段辅助诊疗等设备,确保妇科病的早诊断、早治疗,切实提高已婚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使妇女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①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②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③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④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⑤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219.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①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②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③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④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220.国家法律对“避孕节育知情同意选择”如何规定?
①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③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221.什么是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
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地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222.政府在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中的责任是什么?
①要通过支持、鼓励开发更多的安全有效,操作方便、可获及并负担得起的避孕节育措施,为育龄群众提供更多的选择,②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仅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生理,劳动的现实情况,还要帮助服务对象充分了解各种避孕措施的特性和使用方法,帮助服务对象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措施。
223.什么是避孕节育手术知情同意书?
避孕节育手术知情同意书是避孕节育手术服务提供者将避孕节育手术接受者即将接受的避孕节育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等内容制成文字材料,向避孕节育手术接受者或家属完全告知,由对方在充分理解、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后签署的文本,是获得对方授权实施避孕节育手术服务的文字材料。
224.避孕节育服务对象拥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保密权,尊严权,舒适权、续用权、表达权。
22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是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直接造成育龄群众(服务对象)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人体健康损害。
226.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概念是什么?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即根据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手段和
程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227.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是什么?
①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②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室③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④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⑤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⑥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法的生育;⑦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228.什么是计划生育行政违法?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体是什么?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229.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式?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过职责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越权主要有①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③行政机关超过时限行使权力;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230.什么是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231.《中华人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32.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①婚姻自由原则;②一夫一妻制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⑤计划生育原则。
23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哪些?《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34.《婚姻法》规定的直系血亲指哪些?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血亲不论世代相隔多远,均不得结婚。
235.《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哪些?
①兄弟姐妹②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③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236.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包括哪些隋形?
无效婚姻是指困欠缺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无效婚姻包括: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j④来到法定婚龄的。
237.哪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生活条件和被收养人年龄的限制。
238.哪些公民和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39.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4项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40.收养人能够收养多少子女?
《收养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生育是自人类社会产生即出现的行为,但真正开始进行专门研究却是人权发展的结果。所谓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是夫妻确定生育方式、间隔、次数的选择等相关权利。在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度,生育权就成为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争议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生育权的概念,虽然在《宪法》中: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涉及此未做明确规定。目前存在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权的属性对此有两个观点,一个认为是人格权,一个认为是身份权。生育是男女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两性生活或其他方式(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而达成目的,这可见生育权是作为人身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这应当属于配偶权组成的部分。在婚姻状态外,男女的生育行为不为法律所许可,也是基于其子女与传统方式生育子女而言,其必受到来自家庭或社会的不同的压力,这对孩子的生长过程带来不利影响而可能影响其人生发展。从而使得在婚姻外的公民不能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这对消除社会隐患有一定积极效果。但为了解决享有生育权却无法实施生育行为的夫妻可通过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的方式来完成生育行为。可见生育权是以具有某种规定身份的人享有的权利,由此笔者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
2、关于生育权的主体的问题《宪法》、《婚姻法》均规定夫妻享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说明我国明确生育权存在夫妻之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使家庭种类也发生了变化,一些无婚姻基础的生育出现受到社会、法律漠视和反对。1974 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大为所有夫妇和个人在此个人中就包含了未婚者。之后一些国家也将类似情况并入生育权保护中,未婚者的生育权开始得到承认。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发展报告》对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中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现在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表明我国认可夫妇和个人作为主体享有生育权,但矛盾的是,法律却认定生育权的主体仅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对于未过法定婚龄或具备婚姻条件但未结婚的人均不承认生育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未婚同居者的生育。(2)未过法定婚龄的生育。(3)遭受后的生育。(4)已婚而又与人发生性关系的生育。(5)通过人工授精的非婚生育,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非法生育界定为法律所禁止的生育。实际中只要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计划生育的规定就是为被法律所禁止,故和《人口发展报告》却有着矛盾的表述。如任何行为人自愿实施计划生育应认定是可以实施生育行为。故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生育未婚同居的生育只要其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就不禁止,最多涉及相关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还有通过人工授精非婚生育主要解决特殊家庭的生育,此生育对社会起有益作用,其他国家均立法保护但我国有相关规定。
3、生育权的内容的问题自我国六、七十年代始提出生育权,发展至今,其已逐渐得到我们的认可,但因法律未有明确规定,造成对其内容的众多争议。为了保护生育权主体的权益为更好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将人口生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有必要明确其内容。(1)生育权的实施应严格依法进行。生育权虽是夫妻享有的身份权,但其行使也是为了我国的快速发展,减缓人口压力带来的发展障碍。因此应严格遵守执行有计划的生育。(2)夫妻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即夫妻有权决定生育、不生育、放弃生育以及生育的时间、数量、方式及间隔等,(注:生育时间是指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数量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间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准)(3)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权利,对于生育权的实施应共同协商行使,任何一方不可强迫对方,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妻子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当然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实施。(4)夫妻有权在生育权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如没有法律的保障的权利只能是的权利是空谈的权利。所以在生育权的内容中,除了了规范以上内容外,还应给予生育权主体在其生育权受到损害时,请求法律救济,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生育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穆光宗给出了答案:放开二胎。
有人力挺穆光宗,同时追随穆光宗开始审视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有人反对穆光宗,认为放开二胎的观点“没有长远眼光,不负责任”。
一场计划生育政策走向的激辩由此展开。虽然穆光宗的观点基于多年对中国人口问题的研究,但他对自己观点的陈述依然很慎重。因为“一旦人口政策出了问题,将会给全社会乃至全民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独生子女家庭风险论”
“大量高风险的家庭必定会造成一个高风险的社会。”穆光宗的独生子女家庭风险论提出后,立刻引起强烈反响。
从1985年开始,穆光宗北京大学毕业后留校后开始从事人口学研究,对人口问题、人口理论、人口政策和人口战略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
强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伊始,穆光宗到各地进行调研时,发现的问题让他触目惊心。
2003年元旦去甘肃酒泉调研,穆光宗发现,这里曾经有12个妇女,因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胎生育间隔,因大月份流产而亡,强制性计划生育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这项政策关系到所有中国民众的幸福,但是,它给民众到底带来了什么?穆光宗痛苦的思考却没有答案。
上世纪90年代开始,穆光宗走访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夭亡家庭,考察这些家庭的生活状况。困难不仅仅是来自于失去孩子的父母极度悲伤而拒绝配合调查,当地一些政府因为调查内容跟基本国策相左,也派人全程“陪同”。
然而一次实地调研改变了当地政府的态度。那次,穆光宗来到四川的一个独生子女无后家庭,退伍的儿子次年骑摩托车出了车祸身亡,年仅22岁。那位母亲的痛苦溢于言表。面对一个深陷失子之痛的母亲,现场的“陪同”人员也无不动容。
2004年。经过多年研究的穆光宗在《人口研究》杂志上提出了著名的“独生子女家庭风险论”,提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大龄独生子女家庭实质上是高风险家庭”这一观点,社会反响强烈,媒体纷纷转载。
“实行这么多年计划生育,这种风险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大量高风险的家庭必定会造成一个高风险的社会。”穆光宗说。
然而,穆光宗提出二胎政策的原因不仅仅如此。
如何老有所养?
“生育两个孩子,应该成为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穆光宗说。
在学生眼里,穆光宗博学深思而富社会责任感。做为北京大学的教授,他面对学生总会强调,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时必须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供养,二是精神赡养,三是生活照料。特别是精神赡养危机为穆光宗所关注。
目前,中国的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日渐凸显。
在穆光宗看来,生育率快速下降所导致的未富先老和未备而老,特别是独子老龄化和无后老龄化所带来的“孤独终老”问题,将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从本世纪初开始,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但社会化养老尚未完全成熟。谁来养老?这个问题摆到了成千上万的独生子女家庭面前,也摆到了独生子女入口占主体的社会面前。
“生育两个孩子,应该成为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基于对国情的了解和认识,对世界其它国家的观察和分析,穆光宗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只有这样,独生子女家庭的才能够规避风险,巨大的社会养老压力也能缓解,人口老龄化而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也将得到部分解决。”
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放开独生子女夫妇生二胎,穆光宗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人口问题,具有长周期性,我们应该未雨绸缪,船大要早掉头。”穆光宗坚信这一点。
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
每1000个孩子,成长到25岁之间,大概5%的人会夭折,到55岁之前,有12%的人会死亡,
CCN:您是在什么情况下注意到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的?
穆光宗:2002年,我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题调查组一起到浙江、四川等地,调查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类别和成因,准备对他们进行救助。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计划生育家庭出现孩子夭折的意外。
CCN,这种夭折的孩子占计划生育家庭的比例有多少?
穆光宗:有相关数据表明,每1000个孩子,成长到25岁之间,大概5%的人会夭折,到55岁之前,有12%的人会死亡,这是有规律性的。有学者估计,中国大陆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有一亿四千万之多,这是一个巨大的风险群体。
根据有代表性的调研相互印证,独生子女夭折家庭的比例大概在0.4%。新华社的报道说,在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中有上万名孩子(其中主要是学生)遇难,其中8000多个是独生子女家庭。
CCN:除了夭折的风险外,你的理论中还提到“成人风险”、“成材风险”、“婚姻风险”、“养老风险”等9个风险,由此判定中国进入了风险社会。
穆光宗:是的。这九个方面构成了无法挣脱的风险锁链,就好像生态学讲的“蝴蝶效应”,其连锁反响是非常大的。
应该承认,风险本身是可以改变的。但在继续鼓励独生的导向下,风险必然会被放大。由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家庭的种种风险其实都会以各种途径转化为社会的风险和政府的责任。
CCN:你随后发表了著名的独生子女风险论,社会上反响很大,政府对此有什么反应?
穆光宗: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反应,但是政府对人口安全和人口风险开始重视。政府开始注意到生育率不是越低越好,少生不等于独生,计划生育好不等于独生子女好。一些地方开始不再鼓励放弃政策内二胎的做法,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开始关注独生子女伤病残亡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制度保障。
事前规避才能化解风险
“政策导向就隐含着男女不一样的信息,也是对男女不平等事实的默认,我觉得男女平等要高于国策。”
CCN:你认为怎么才能化解这种独生子女家庭风险?
穆光宗:我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事先规避,一是在现有政策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资源。对独生子女的家庭要有优惠政策,围绕独生子女父母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救助;优惠政策的目标始终围绕改善独生子女父母的生育质量、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二是城乡一起放开二胎,这个才是同题的根本。
第二种方式是事后补偿,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很多家庭,一旦孩子出现问题,实际上受打击最大的是父母的精神。所以物质补偿根本解决不了精神问题。
CCN:是这些促使你反思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
穆光宗:其实原因不仅仅如此,中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谁来赡养老人?这是计划生育家庭和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们反思现在的政策,也会发现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农村地区第一胎是女
儿的可以生育第二胎,但是第一胎是儿子的却不能再生,这种政策导向就隐含着男女不一样的信息,也是对男女不平等事实的默认。所以,我认为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高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要用性别平等来引领人口政策的完善之路。
要尊重民意和民权
现在城乡二元、两性有别的人口生育政策违背了起码的社会公平性,可能诱发人口素质逆淘汰。
CCN:你觉得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该如何调整?
穆光宗:人口生育政策要尊重民意和民权。生育权是私权,然后才是公权。至于生一个还是两个以及什么时候生育,这是私权范围内的事,个人、夫妇和家庭应有选择的权力与自由,国家不应干涉。
政府的计划生育公权应该和私权相互扶持,而不是对立。政府行使的生育公权在文明社会里只能理解为生育的服务保障权。造福于民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
要维护人口发展的结构安全性,坚持人口控制的底线伦理。
结构决定功能,如果说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那么一个以独生子女人口为主体的社会本质上就是风险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不需要比现在更多的独生子女和风险家庭细胞。
同时也要通过适时补偿、关怀民生的社会公共政策体系建设来消除人口控制的弊端。
现在城乡二元、两性有别的人口生育政策违背了起码的社会公平性,可能诱发人口素质逆淘汰,也可能加剧性别发展不平等。
很多研究都指出:我国形势严峻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与现行生育政策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联系。
我得到的数据是现在中国的生育率不到1.3,比世界的平均生育率要低。低生育率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的终结,伴随着人口问题的转型,我们更要关注结构性的人口问题,特别是政策性人口问题的预防和解决。
总结起来,我认为应该是“城乡对等,性别平等;适度生育,鼓励二胎;投资人口,优化人口。
人口投资比人口控制重要
美国人口经济学家朱利安・西蒙认为,最后的资源就是蕴藏在广大人口身上的脑力资源和智力资源。
CCN:你为什么说人口投资比人口控制重要?
穆光宗:美国人口经济学家朱利安・西蒙说过,人类的最后资源就是广大人口身上的脑力资源和智力资源。13亿中国人有13亿中国脑,这些脑力资源开发出来,所谓的人口问题将逐步消解,中国的发展也因此获得很大的动力和支持。
最重要的是,看似负担的“生育成本”概念完全可以理解为有预期回报的“人口投资”概念,从投资而非“成本”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树立了积极的人口观。中国人口是不能不控制的,但是仅仅控制人口并不足以解决中国人口问题,所以我说人口投资比人口控制重要。
赋权于民 还权于民
中国需要更多结构和功能健全的“健康家庭”而不是“风险家庭”,同时需要呼吁性别公正条件下的“男女平衡”而不是“男女失调”。
CCN:你认为该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穆光宗:中国需要全力推行的人本主义的人口发展战略。人口问题在根本上是对人的投资的不足和失败所导致的,只有加大对公共卫生和教育的投资,我们才能有望打破疾病与贫困这一恶性循环。
我认为未来我国人口发展战略要实现风险最小化、潜能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要赋权于民,投资于民,发展于民。要以人为核心。中国人口发展需要确立凸显入的全面发展主导价值取向的战略大思路,比如说,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开发人力资源,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CCN:你认为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可能性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