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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 指导意义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042-02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一)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从现在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低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二)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开行,根据《指导意见》,他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这项工作。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四)加快建立与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制度文件。现在看来,整个进度要求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再比如,公司、零售、机构等风险敞口的划分标准等等,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下来,这样大家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事情推进才会更顺利。

(五)认真研究和制定新资本协议整体规划。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该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头绪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六)为新一轮定量测试做好技术和政策上的准备。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增加,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还是可能下降的,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七)重视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检验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准入关。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客观地讲,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管理现状而言,该进度表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也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工作了。

(八)实施新资本协议要与实际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两张皮。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要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九)重视加强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规模大、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的集成式项目,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是保证新协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首先,立项手续要齐备,论证要充分,如此重大项目,应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招投标机制,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操作,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第三,要加强对项目的阶段性审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及其他隐患,保证系统运营安全;第四,在与国外公司或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银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保护。

第2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特征;风险管理

1 小额贷款公司的含义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在孟家来过进行的小额贷款试验,他针对贫困人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来从事摆脱贫困状况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现象,创办了以互助方式为主的一种小额贷款模式,主为了满足贫困人员的信贷需求,贷款数量很小,无需抵押。这一模式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欢迎,并迅速被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经过各个国家的不断探索,逐步发展成为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微型工商企业的一类从事信贷活动的机构。、

从世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狭义上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的机构。在广义上,则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及储蓄、保险、支付等金融服务的机构。

而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然是狭义上的含义。是指服务于“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向它们提供小型信贷的服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额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既不同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与传统的扶贫项目也不一样。它既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部分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多为无力提供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担保抵押、难以符合正规的贷款审批标准的小微企业,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具有一定的政策指向性,从建立伊始,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为“三农”经济服务的,近来,随着政策的逐步开放,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也从为“三农”经济服务扩展到为小微企业服务。

四是有着自己特殊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没有客户的担保抵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金融创新和专门的技术方法,在为目标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中控制风险。如通过“替代担保”、“动态激励”、“分期贷款”和“团体贷款”等的方式和手段。

五是具有比较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较高的利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因此在利率规定上较为灵活。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非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平均水平。《指导意见》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而且,贷款要本着“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七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的要求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从而提高股东的资本收益率。但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制为村镇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力。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试点、摸索与发展的三个阶段。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试点阶段始于2005年。为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各选择一个县开展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在2005年12月到2006年10月,在5个试点省分别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最高的为5000万元,最低的为1500万元。由于当时《指导意见》没有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碰到了身份缺失、监管虚置、资金困乏的问题。

2008年,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得到确定,《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日后有望转制为村镇银行。各地随之出现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了摸索阶段。上海、重庆、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前期试点和摸索的基础上迅速进入发展阶段。

2011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发展阶段后,发展势头强劲。根据央行提供的数据,2010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贷款余额1975亿元;2011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大幅增加到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而到了2014年年中,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02405人,实收资本7587.27亿元。短短几年,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数量还是贷款余额以及从业人员数量都出现了数倍的增长,发展势头之猛可见一斑。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无抵押贷款,贷款对象也主要是贫困人群、个体工商户和文星企业,贷款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一般银行的贷款,因此风险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系统性风险、竞争风险和经营风险上。

1.系统性风险及其控制与管理

在系统性风险方面主要集中在利率市场化造成的放贷利率降低和经济波动带来放贷规模萎缩、小微企业还贷困难的风险。

从央行的动向看,正坚定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特别是目前要解决市场利率居高不下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高放贷利率有可能趋于下降。

利率市场化确实有可能降低小贷公司的放贷利率,从而影响小贷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但是,利率市场化是把双刃的剑,也可能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机会,如其融资成本也降低了,从银行那里得到的杠杆比例也更高了,从这个意义上看,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

经济波动确实会带来放贷规模的不稳定,还可能带来小贷企业还贷困难的风险。针对放贷风险而由此引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要秉承“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来保障资产质量。将建立市场营销、风险控制、资产保全和放款操作、资金回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和审贷分离、风险集中控制的内控机制。信贷业务的审批实行综合授信制约。对信贷资产质量施行分类管理,及时识别、计量、评估并控制风险。对不良贷款明确专人跟踪管理,及时清收,对不良贷款的转化明确严格的条件和审批手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相关规定,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与小贷公司相适应的会计与核算体系,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

如针对坏帐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本金和提取准备金予以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风险程度的增加,公司应从其留成利润中多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以防范贷款风险。

小贷公司可以要与当地各级政府的建立良好关系,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小贷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将放贷风险降到最低。另外,在具体业务上,还可以和担保公司等建立起业务合作,以提高放贷的安全性。

2.竞争风险及其控制与管理

竞争风险包括小贷公司的竞争、小贷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P2P等互联网金融的竞争。

小贷公司以服务于小微企业为主,和商业银行在服务对象上存在着错位关系。同时,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在服务上又存在着互补关系。银河小贷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和商业银行建立起合作关系,实现共赢。

小贷公司和P2P等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其服务对象均是小微企业,但P2P等互联网金融更偏向于个人贷款,而且,从近阶段连续出现的P2P平台倒闭事件看,其平台在监管和内部管理、资质方面均有很大的问题和风险。

面对小贷公司之间的竞争,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相关行业的细分市场战略分析,为优质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不断完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为将来的发展建立人力资源储备,迎接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挑战。

3.经营风险及其控制与管理

所谓的经营风险是指因经营与管理不善或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重视风险管理和防范,坚持合法经营,完全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控制决策风险,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运作机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进行信息披露,接受股东的监督,规范决策行为和程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来控制决策风险。

第3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久将在我国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相较于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很大进步。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确立了银行资本要求与风险挂钩的监管原则,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混业经营的推进以及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原来的监管手段渐渐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推出了新的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要求、监管审查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将银行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配备相应的资本金,鼓励银行采用复杂、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计量方法,它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的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我国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已经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之后,起草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6个监管指引,对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以及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前期研究,大型商业银行积极落实指导意见,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中国的银行改革已进入一个向纵深发展的阶段,而一年来推进新资本协议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由此给银行业带来的积极变化,足以说明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重要意义。当前,美国次贷危机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我国国内也面临着通胀压力持续增加的态势,银行业改革与发展面对的是更为复杂的国际国内发展新形势。实施新资本协议,通过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促使我国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手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不仅能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实施新资本协议指的是要在准备过程中切实贯彻新资本协议体现出来的管理思路,立足于从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乃至管理思维等更深层次上推进银行改革,从而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全球竞争力。实施新资本协议就是要注意结合中国国情、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推进。

在中国,实施新的资本协议过程将面临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较大的改变,因此按照目前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我国银行业在推进新资本协议中应注意把握节奏,在坚持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这标的原则下稳步推进。要注意将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过程与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完备银行日常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日常化、细节化、可操作化。

2008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关键之年。银行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把推进新资本协议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增加资源配置,抓好目标、进程和质量三个方面,扎扎实实做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准备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起支撑实施的一整套监管规章并开展定量影响测算,把握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体系竞争公平性的影响。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全面落实实施规划,确保取得成功。要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配套监管规章与风险监管制度建设、日常监管行为对接起来。各商业银行要把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对接起来,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各行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对接起来。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各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历史数据的跟踪、整理和加工,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大型商业银行要成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实现IT化,上线运行,扩大成果应用范围。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银监会在2007年底的《压力测试指引》,区别风险种类,进行不同频率的压力测试,把压力测试作为日常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另外,还要重视流动性风险和其他新型风险。

第4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推荐名单

“融资便利企业”推荐名单

根据《商务部、中信银行关于为重点联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通知》(商财函[2009]63号)及《商务部、中国银行关于为重点进出口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通知》(商贸函[2009]27号)精神,商务部将根据企业进出口实绩、在手订单情况及融资需求,每月向中信银行与中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企业填报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意见,动态调整该名单。中信银行与中国银行则根据商务部推荐的企业名单,以“自主决策、自主审贷”为原则,积极推介保理、福费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货押融资、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资信调查、国际金融组织合作融资等贸易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增强信用,加快资金周转,规避有关国家/地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利率风险等各类风险,实现资金增值保值,并为企业合理管理各类应收/应付账款,满足企业美化财务报表等财务管理需求,制定差别化授信政策,优化授信流程,提高授信效率。

根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为部分外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21号)精神,商务部将根据企业进出口实绩、在手订单情况及融资需求,每月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便利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企业填报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意见,动态调整该名单。进出口银行则根据商务部推荐的企业名单,以“自主决策、自主审贷”为原则,制定差别化授信政策,提高授信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单融资等一揽子融资方案。

银监会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独立专营机构。

专营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小企业。银监会设立了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 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 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标准,但这一标准只是统计口径,在《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下称《指导意见》)中并不对服务对象的授信总额、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作具体规定,各家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掌握。

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但是考虑到小企业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专营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表内外业务协调发展的需求,允许专营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开展代客理财、收费类中间业务等与核心授信业务相关的宽泛的金融服务。

工商银行作为首家设立专营机构的银行,截至5月初,已在全国设立了569家专营机构。

世界银行

全球贸易融资计划(GTFP)

全球贸易融资计划(GTFP)成立于2005年,旨在通过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途径,拓展和提高银行在新的具有挑战性市场中提供贸易融资的能力,以打破所在经济体可能面临的贸易限制。该项目由世行旗下负责私营部门发展的国际金融公司(下称IFC)负责执行。

第5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一、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1.国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资源整合,国资委于2006年12月颁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其目标之一就是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推进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强强联合要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2.集团化趋势加强

在《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就强调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的重组:通过简化企业组织机构,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进行清理、整合,通过关闭、破产、撤销、合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措施,完善大企业的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对业务和资产的调整或重组,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

3.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

国资委2007年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0年,要基本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化向整个企业集成、共享、协同转变,建成集团企业统一集成的信息系统,多数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核心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达到或接近同行业的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大力建设集团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系统和信息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集中控制能力。充分运用集团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战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与执行效率,支撑集团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

1.财务造假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为了在考核中过关或多拿奖金,一味粉饰经营业绩,做假账,虚报利润,导致资产不实,恶化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不断滋生潜在的财务风险。从管理上看,由于企业集团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传递速度缓慢,信息衰变程度严重,导致集团公司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2.资本运营问题

资本运营是企业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回的分配。目前,有些企业集团采取非关联性的多样化经营,存在着相当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而企业集团自身管理能力又较差,导致企业资金回报率低,甚至出现亏损。一些企业投融资管理混乱,乱投资、乱担保,或只投不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该提留的不提留,该调整的不调整,该入账的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违规操作资金。

3.资金管理问题

有些企业集团公司的资金流动与监督控制严重失调,出现大量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资金管理失控。一是部分内部人员利用权力擅自挪用转移资金,使企业集团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闲置;二是子公司都掌握一定数量资金,而这些资金大部分由母公司贷款获得,如果母公司对贷款难以及时调回会影响母公司的财源和资信;三是集团公司内部整体资金调剂无序,资本经营意识不强。

4.内部人控制问题

有的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通过多种渠道向外转移国有资产,或披着合法的外衣,肆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前国有企业的财务监控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不到位或者虚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监控的对策

1.创新理念,提高风险监控意识

在科学的管理理念指导下,应当将国有企业集团务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各项基本制度保障、风险监控工具、风险监控机制、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解决措施等。其核心思想是"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风险监控--通过采用合适的风险监控制度安排和工具应用对各个领域的财务风险进行监督;风险管理--通过科学的流程设计和管理活动来实现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由此可见,风险监控在集团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提高风险监控的意识。

2.注重财务风险监控制度的系统性和层次性

对一个大型企业集团而言,要实现对整个集团财务活动的有效监控,单靠一两项制度、措施是很难达到的,必须要设计一套完整的财务监控制度体系。国外大型公司都十分重视监控体系的整体性和层次性。譬如一些跨国公司,其内部的财务监控,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委派会计和内部审计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通过多种不同层面和角度的监控制度的设计,形成了互相牵制、互相补充的体系,发挥出了较好的整体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风险监控机制的运作效率

通过大力建设集团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系统和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客观性,有利于及时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同时快速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从而保证监控机制的有效性。

4.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设计

作为一项系统化工程的重要部分,需要对风险监控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职能和流程环节进行科学的设计。

第6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机遇;挑战

1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机遇

研读《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

(1)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基础。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一些经济学家喜欢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整个经济体可以被比作为一座冰山,若不考虑黑色经济,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山体。可以想见,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水上的山体比重会越大;而越是转型经济,水下不明山体的占比就越高。隐在水下,意味着没有透明、明确和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这将导致的必是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都是试图开辟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因此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的切实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发展条件。

(2)紧缩银根的政策背景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契机。

货币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偏差。政策着眼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贷款额和利率等宏观指标,但在微观经济中,受政策冲击最大的很可能不是政策试图调控的对象,出现“能贷到钱的人不缺钱,缺钱的人贷不到钱”的怪圈。在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原本融资就很艰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尴尬。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广大渴求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面对这一银行不屑却又有明显利润可寻的业务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大有作为可做。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这也许是不少涉足贷款业务的投资人的初衷和目标。根据目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这对于业务不断成长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挑战

但小额贷款较低的利率以及天生的诸多功能性缺陷,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道重远。

(1)“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成为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其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问题。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从整体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从发放的贷款看,农户贷款普遍缺乏担保品、抵押品,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作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并且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4)竞争环境。

①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机构网点,存、贷款业务量都占据绝对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处于弱势,从这些方面都难以同农村信用社开展竞争。但小额贷款公司也具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在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上,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尽管农村信用社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其贷款发放与银行的程序类似,注重财产抵押,致使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实际上难以得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由于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更有利干创造一种适度竟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这些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②地下钱庄。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相比,在以下三点存在弱势:

首先,小额信贷利率无法与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竞争力降低。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受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结论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J].中国金融,2006,(14).

[2]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3]郭田勇,陆洋.小额贷款公司尚需规范[J].经理人,2008,(8).

[4]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第7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 外部信用评级;信贷风险管理;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6-0062-02

一、信用评级的概念

信用评级,也称为资信评级,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在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一种评价行为。

外部信用评级是以评级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为主,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分析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数据来源,按照某种数理方式进行加工整理,得出企业信用结果?鸦定性分析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以外的情况,如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

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

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信用评级机构在考察上述内容后,综合评定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二、信用评级相关法规政策

虽然我国信用评级起步较晚,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信用评级的发展。

199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2001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2003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提出,必要时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2004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对信用评级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金融产品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它是我国第一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结合信用评级业务实践,对信用、信用评级以及相关的术语作了明确定义,从管理信用评级业务的角度,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内部制度、开展评级业务的原则和程序、结果的,有效地规范了评级机构的运行程序和评级人员执业操守,保障了信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保护了投资人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外部信用评级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但受多方因素制约,内部评级控制信用风险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必然需要外部信用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补充。

首先,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信贷在企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接近90%,虽然国家为抑制流动性过剩,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但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仍呈现上升趋势,而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无法适应信贷业务规模的发展。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自成体系,同一借款企业在不同的商业银行会得到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造成重复评级,浪费人力、物力资源。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和内容有待完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构有待进一步规范,评级指标多为定量指标,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强,一定程度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对于尚无能力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或内部评级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是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和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成本的有效途径。

四、企业发展需要外部信用评级

我国信用评级起步较晚,还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评级意识薄弱,未懂得如何使用信用评级的有关信息,不愿主动参加评级。企业应认识到,信用评级对其自身的发展是有益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用评级是树立企业形象的有效途径。企业信用评级对于企业塑造信用形象,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信用能力,创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信用评级是企业赢取市场的通行证。信用评级是获得政府支持以及企业商务往来、招商、投资、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的通行证。

三是信用评级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证明。信用状况是衡量企业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的主要因素,通过信用评级可为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的证明。

四是信用评级是强化企业管理和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通过客观评价,企业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和存在的隐患,从而改善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五、评级机构的特性

一方面,评级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即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中立性,能够客观地、公正地揭示信息,有利于和信贷双方建立良好的关系,促成他们之间建立一种互信的关系,形成共赢的结果?鸦另一方面,评级机构聚集了专业人员,保证了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对评级机构的职业规范予以了明确规定,加强了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信贷市场的外部信用评级已成为必然趋势。当然,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的发展,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包括国家在政策上的支持,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式向内部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转换,企业主动参与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工作的直接操作者――评级机构更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准,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样,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才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2]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2、3部分。

第8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铁路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应用

什么是安全风险管理?简单的来说,就是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从宏观角度而言,风险管理的对象是存在于系统中的人、物和环境,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系统;而从微观角度而言,风险管理的对象就是指风险因素、危险源、隐患和事故等。

一、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意义

安全风险管理它是一种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它构建了科学的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是一种系统的管理方法,实现了良好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靠什么保证?安全靠良好的制度来保证措施的落实。事实证明,过去那种靠“人盯人、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已经与当前的科学发展时代不相适应,甚至说可以制约着安全管理的发展,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以“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构建的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是要把消除各种安全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目标的一种体系。

二、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就是通过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增强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构建安全风险的防控体系,达到强化安全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各项生产和运输安全。铁路安全风险管理是对现有安全管理的总结、提炼和延伸,是突出预防、控制过程、实现闭环的科学安全管理体系。实际上是对正在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思路的延续,是一种更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由风险管理的基础信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几部分构成。风险管理的基础信息主要是指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中需要的各种资源,以及实施风险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它是以后风险识别和分析的依据。风险识别是通过识别风险事件、影响范围、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潜在的后果等,建立初步的风险识别表。风险识别不仅要考虑有关事件带来的损失,也要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它重点是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因素、管理的因素来进行识别。风险分析是指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如头脑风暴法、检查表法等)对分析出的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可能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为风险分级和风险控制提供依据。风险分析主要是分析导致风险事件的原因,风险事件的后果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等。一般情况下,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初步了解风险等级和揭示主要风险。适当时,才使用更具体和定量的风险分析。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都不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其中最重要的目的是如何处理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即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识别及分析的结果,首先按照高风险事件优先控制的原则进行风险控制;其次针对风险事件的前因和后果,风险控制的措施应按照“成因消除、频率降低、后果控制、后果减轻”的优先顺序来选择。对于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能真正切实起到控制作用,这还需要从适用性、可靠性、符合性、成本效益性等各方面来进行评价,确定安全风险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评价合格后我们就可以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并具体实施风险控制。在实施中,我们还要进行不断的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控制计划的可行性,按照P(计划)、D(实施)、C(检查)、A(总结)的程序不断的来完善风险控制。

三、安全风险管理在铁路施工中的具体应用

武汉铁路局宁西铁路增建二线站后二标项目部在风险管理方面狠下功夫,宁西铁路全线施工都属于既有线作业,列车来往频繁,安全风险极大,稍不注意就会造成列车伤害和铁路行车安全事故。项目部依据风险管理系统方法,对所有作业项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评价,识别出中度危险和高度危险工序,每月将评价出的中高风险工序进行公示,使所有施工人员都切实明白身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风险级别。

依据营业线施工的特点,宁西铁路全线共识别出通信铁塔安装组立、自轮运转设备运行,接触网安装,承导线架设和调整等高空作业风险,为了控制此重大风险,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施工控制措施,落实“三位一体”防护制度,落实全员培训上岗,班前进行安全讲话与安全交底,施工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用具,防护员加强现场监控,以及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等来进行风险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监督检查中,运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梳理出营业线施工中数量和频次发生较多的违章行为,如列车经过施工地点施工作业不停止、无防护上道作业、防护员未正确接车等安全隐患,项目部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监督检查梳理分析,违章次数和频率大大减少,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之内,良好的执行了风险管理的PDCA程序。

项目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大家谈”活动,利用板报、标语、横幅等宣传载体,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意识,落实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破解安全风险管理难题,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安全风险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增强干部履职尽责、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通过到基层、到班组宣传、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和解决影响施工安全的实际问题,促进项目和施工现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四、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在当前全路都在学习安全风险管理的大好形势下、在全国狠抓安全管理的时机下,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紧迫形势,整理思路,宣传发动到位,形成人人知晓、个个明白的氛围。要组织管理管理人员先学一步,让全体管理人员明白什么是安全风险管理,如何实行安全风险管理,了解掌握其真正的内涵、意义和要求。在管理人员先学习明白的基础上,再组织一线施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学习,使施工人员正在真正的明白各自岗位上存在的风险,不断增强责任与危机意识、积极推进安全工作的开展,确保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程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

第9篇: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0-0067-03

内部控制是基于公司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因为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约束管理层或职员随机错报的可能性,进而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成为确保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然而,由于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公司管理层面临的压力、机会和借口,管理层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可信性仍然不够高,因此需要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计,以增强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可信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内部控制审计风险也就产生了。

一、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产生

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源于20世纪70至80年代的美国,起因是上市公司出现的舞弊财务报告、公司管理层和破产倒闭等事件。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指出,大约一半的欺诈性财务舞弊案例是因为内部控制失效而产生的。随后Treadway委员会发表研究报告,建议所有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附列有管理层签名的内部控制报告,切实履行最高管理层建立并维持适当内部控制的承诺。但这一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1992年的COSO框架确定了内部控制的五个核心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建议,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报告,且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报告提供评估。2004年,COSO框架又增加了三个要素,即目标设定、事项识别和风险应对,以强化该框架的风险管理部分。从此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开始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始于2002年。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从而正式确立了中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性质

从国内外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产生来看,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属于一种鉴证业务,是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进行的鉴证业务。在中国,从《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2002)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2008),再到《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性质始终围绕鉴证业务来定性。

2002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内部控制审核的定义,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该意见还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从此,中国的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开始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2006年以后,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管部门通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等途径,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08年7月1日,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施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企业内部控制鉴证的含义: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还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意见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按照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披露是否适当。

为了更加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进一步深化内部控制鉴证业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2010年4月26日,中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并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这一制度的施行对防范企业风险、规范企业管理、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三、中国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相关规范缺乏强制性

在2006年以前,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审计缺乏强制性的规定,这就导致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愿意主动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例如,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运行和信息披露,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于2006年9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深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深交所指引》的颁布,旨在通过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运行的透明度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来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效果。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全面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的情况。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相关规范只是引导上市公司应当出具鉴证报告,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出具鉴证报告,这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自身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也不愿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其内部控制。相关研究成果也证实了这一点。杨有红、汪薇(2008)通过描述性统计对2006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缺少统一的标准等问题。杨德明、王春丽、王兵(2009)利用A股上市公司2007年度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检验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越好,越容易收到清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意见时,明显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披露管理行为。

(二)内部控制审计主体单一

从《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2002)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2008),再到《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这三项法规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主体都是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而这个“特定基准日”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10)中规定为12月31日,并且要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这个时间刚好与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报出的时间重合。在审计时间有限、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有限、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太合理、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健全且执行不够有效等情况下,作为内部控制审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则感觉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的研究较少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内部控制测试结果一直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实质性程序的重要依据。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告审计程序时,已经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进行了测试。然而,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的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的内部控制难以做到健全。而且,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在中国还尚属新业务,这一新业务的开展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还比较年轻,现有执业人员中,能够胜任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人才占较少的比例。

另外,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性质分析中我们也看到,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内容在发生变化,审计范围在扩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内容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内容是被鉴证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这一细微的变化,不仅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而且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四、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的控制路径

作为内部控制审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企业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控制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企业经营环境比较复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主动等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先从严格律己开始做起,首先培养内部控制审计复合型人才,其次是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联系,第三是有效整合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与财务报告审计业务。

(一)尽快培养内部控制审计复合型人才

内部控制审计是否能够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归根到底还得依赖内部控制审计人员高水平的业务素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但并没有对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具体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作出具体规定。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审计时间的局限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至少应当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过硬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等能力,只有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内部控制审计从业人员,才能胜任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而建立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体制是培养高素质的内部控制审计人才的制度保证。

(二)切实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联系

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指导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协助企业建设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职责。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不仅在于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被执行,还应该帮助企业进行控制环境的营造,成为内部控制过程设计的顾问,在帮助管理层更有效地达到预期控制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在了解、评估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方面,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更加深入与恰当。《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九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可以相应减少可能本应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在内部控制审计时间有限、审计经验不足、审计业务复杂等情况下,只有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联系,较为深入地了解内部控制,谨慎而合理地评估内部控制风险水平,才能合理控制内部控制审计风险。

(三)有效整合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与财务报告审计业务

由于中国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都包含在企业财务报告之中,因此审计主体主要还是由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同时,整体地对报告中相应的内容进行评价,因此,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主体与实施财务报告审计的主体是一致的。当前主流的财务报告审计方法是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前,应当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并评估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然后再根据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决定下一步的审计程序。既然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估是企业财务报告审计的必要环节,我们不如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审计,减少被审计单位的检查负担,节约审计成本;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统筹控制审计风险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同一家客户的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应当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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