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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绩效奖励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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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绩效奖励方案

第1篇:私募基金绩效奖励方案范文

公益创投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美国②。同时期引入到英国并迅速扩散至整个欧洲大陆,目前欧洲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2002年,第一只VP基金ImpetusTrust在英国成立,同年第一支标准意义上的VP基金FondazioneOltre在意大利成立。2004年,作为首个促进VP发展的推进机构———欧洲公益创业投资协会(EVPA)成立,标志着欧洲公益创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2年中期,欧洲已有61家机构从事公益创投活动(EVPA,2012),先后与300多家社会目标组织达成协议,投入资金并提供了相应的增值服务,有效推动了欧洲社会目标组织的孵化与可持续发展。自2006年起,亚洲国家对VP的兴趣稳步增长。印度、新加坡、日韩、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开始了对公益创投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亚洲公益创投网络(AVPN)成立于2011年底,其业务范围覆盖整个亚太地区,截至2013年底,已有130多个公益创投组织加入。公益创投概念进入中国已经7年多,形成了一定的本土实践。截至目前,国内较大的公益创投机构有岚山基金(国内首个VP)、新公益伙伴(NPP)、恩派(NPI)、南都基金会、友成扶贫基金会、北京联合慈善基金会、上海百特教育发展中心等,香港拥有发展较为成熟的新苗亚洲慈善基金会、香港协同社会创投基金、叶氏家族等。同时,国外的VP机构逐步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如LGT、SVPI、Village资本、CGP旗下的C&A基金等;2012年,北京“乐朗乐读”成为国内第一个获得公益创投的社会企业。除了独立VP外,各大私募基金(包括AdamsStreetPartners、霸菱投资、CVC亚洲等)、影响力投资机构(包括Leping社会企业家基金、FIL基金等)也将注意力向公益创投转移。大企业,如联想、海航、腾讯,则通过举办公益创投大赛加入到了VP队伍中。

(一)公益创投的兴起背景首先,VP的兴起是社会目标组织高涨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端于美国的社会运动,导致了一大批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目标组织的产生。这些SPO,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早期SPO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私人捐赠和部分政府组织的支持。但捐赠或政府资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数目往往有限。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SPO的发展和运作更是缺乏有效的资金援助,急需解决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公益创投就是应运而生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存在有效解决了SPO资金不足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公益创投对社会目标组织的创建和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欧洲第一家公益创投Impetus为例,其已成功投资包括Beat、CamfedInternational、SpeakingUp等在内的22家社会目标组织,截至2012年底,投资组合的可持续资金收入从3200万美元增长到了5200万美元,帮助的社会人群从89262人增长至380187人①。其次,VP的兴起也与传统社会目标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碰到的诸多障碍有关:第一,由于缺乏外部监督,社会目标组织面临着信息不透明和效率低下问题;第二,由于缺乏专业的运作人才,很多社会目标组织面临管理能力缺失的问题;第三,社会目标组织对社会的贡献价值难以量化,也影响了新资金的注入。上述事实说明,社会目标组织既有的商业模式运作,已经不能适应欧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背景,社会目标组织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传统的救济慈善需要升级到产业慈善,以适应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由此,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成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这也就使得VP的发展具有了现实的土壤。最后,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CSR)也在改变着大企业、PE和VC这些商业机构的投资行为和功能性质。部分大企业、PE和VC也把社会价值纳入到自身发展框架,加入到社会创投的队伍中,为社会创投的发展提供资金和社会网络资源,有效推动了社会创投机构自身的发展。

(二)公益创投特征公益创投概念,最早由美国慈善家约翰•洛克菲勒三世在1969年提出,原意是“一种用于解决特殊社会痼疾的具有一定风险的资助形式”。1984年,美国“半岛社区基金会”首次用“VenturePhilanthropy”,表达商业创投和资助行为的结合。公益创投的出现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莱特等在《哈佛商业评论》刊发文章《道德资本:慈善基金会如何借鉴创业投资?》,指出慈善基金会可以借用创业投资的方法,并提出用赞助型基金会的模式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支持(Letts,Ryan&Grossman,1997)。波特等在《哈佛商业评论》发表《慈善的新议题:创造价值》,建议慈善基金会改变将私人资金低效率投资于受捐助机构的被动角色,以创造更大的价值(Porter&Kramer,1999)。EVPA(2004)把公益创投看作是各种投资主体以寻求社会收益为目的而投资在善举上的创业资本和人力资源。EVPA认为公益创投具备六大基本特征:(1)高度参与性;(2)量体裁衣的金融安排;(3)长期资金支持;(4)非资金支持;(5)组织能力建设;(6)绩效评估。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加强对公益创投的研究(Randjelovicetal.,2003;Austin,2006;Certoetal.,2008;Scarlataetal.,2010),强调应该关注VP投资组合筛选(Jegen,1998;Pepin,2005),应该综合考虑投资对象的社会价值与财务价值,对其分别设定决策标准(ToyahL.Milleretal.,2010)。本文认为,所谓“公益创投”是指借鉴商业创业投资的运行机制,对社会目标组织(SPO,包括各类公益组织与社会企业)给予持续金融支持并参与其管理的资本形态,它既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也考虑一定的财务回报。与商业创投、慈善投资相比,作为新兴的社会融资工具,公益创投在投资对象、投资目标、参与关系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特点(见图1):首先,VP的投资对象为社会目标组织,主要是社会企业和少部分NPO。社会企业是以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新兴经济体,兼具社会目的与经济目的。非营利组织分成两类,一类完全依赖捐赠维持组织生存,一类具有一定交易收入以维持生存,后者是VP投资对象;慈善投资对象主要是所有非营利组织;商业创投对象则是商业型创业企业。其次,VP的投资目的是社会价值优先,兼顾一定财务回报。其本质是采用商业创业投资的方法,实现对社会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相比较而言,商业创投只重视经济价值,慈善投资只重视社会价值。所以,公益创投与商业创业投资及传统慈善投资一起,恰好构成“社会价值优先”、“经济价值优先”、“只重视社会价值”这三类目标组织所对应的投资方式。再次,VP的管理参与度相对较高。牛津大学赛义德商学院斯科尔社会企业研究中心教授罗伯•约翰(2010)认为,公益创投与商业创投一样,在战略和执行层面与其所投资的对象关系紧密,在资金支持之外同时为社会目标组织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公益创投对SPO的发展具有高参与度,甚至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并且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而慈善投资几乎完全不参与所投资对象的运营。综上,VP结合市场化的方式,在能够保证自身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相比传统的慈善投资,具备孵化作用更好、外部监督激励更强、增值服务更到位的优势,能够更好地迎合社会目标组织规模扩张以及组织管理建设的需求。岚山基金创始人肖晗在2011年社会创新国际论坛中强调指出,公益创投就是要解决“那些商业风险投资资金不会眷顾,利润不高但是有社会效应的这些企业融资的空白”。因而,公益创投是对商业创投和慈善投资的有效补充,三者结合,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能够最大化社会福利水平(汪忠等,2010)。(三)公益创投的运行公益创投运行流程如图2,依次经过筹资、投资、退出三阶段。为了投资SPO,VP自身首先要筹资。筹资结束后,VP就会对SPO进行筛选和谨慎调查,然后选定SPO作为投资对象,投入资金并帮助进行管理服务,VP依据投入资金享有SPO的股权或债权。当SPO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时,VP选择退出,其所获得的回报作为下一次进行公益创投的资金来源。存续期结束后VP可能进行清算,将剩余权益分配给最初投资者。与商业创投相比,公益创投的运行凸显出自己的特点(见表1)。如在筹资来源上,商业创投来自机构投资者、政府、银行、养老基金等,而公益创投来自个人、机构投资者、基金会、政府、私募基金等,并且其中的捐赠基金占比高。在分配机制上,商业创投根据委托,在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寻求恰当的分配比例,公益创投的投资回报一般用于再投资,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基本不存在分配问题。

二、公益创投的发展与运行:来自欧洲的经验

(一)欧洲公益创投发展特点1.周期性波动。截至2012年底,经过调查访谈的欧洲公益创投基金数目达到61家,投资存续期平均为4~6年。欧洲VP的成立数目与欧洲整体宏观经济紧密相关。2005、2007年,VP当年成立数目达到峰值。伴随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的拖累,欧洲整体宏观经济不景气,2009年、2010年VP的成立数目也明显放慢了步伐(见图3)。2.区域集中显著。英、德、法是欧洲VP的集中区域,分别占据欧洲VP总数的18%、11%、10%。以Impetus、Venturesome、UnLtd、SuttonTrust、Can-Breakthrough、AshokaEu-rope为代表的VP总部都设于英国。一方面,区域集中的现象与投资对象的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相关性,公益创投在提供资金资助的同时需要提供参与性的非资金增值服务支持,这使地理位置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公益创投普遍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点,集中的趋势将便于联合投资,有助于扩大投资的整体影响力。3.财务和社会回报并重。不同VP对社会回报与财务回报的目标定位不同,在最大化社会回报的前提下,追求财务回报的社会企业逐渐成为欧洲VP的重点关注领域,较之2010年,对社会回报与财务回报要求并重的创投机构在2011年增长了15个百分点(见图4)。据统计,欧洲VP的投资对象成立年限短期化趋势明显,成立期限在两年以内及五年以内的分别占31%与71%,该特点使VP的财务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对财务回报的要求也成为维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4.投资领域不断细分。VP一般将关注对象锁定于四至五个行业领域内。缩小目标投资领域,关注细分市场成为发展的主流趋势(见图5)。专注以地区、目标人群、行业等划分的细分市场,不仅有利于VP协调组织资源,为投资对象提供到位的增值服务,并且能够为衡量最终的投资影响力提供便利性。按照国际非盈利组织划分标准(ICNO),教育成为欧洲VP的最关注领域,其次是社会发展、医疗健康与环境。欧洲拥有以Bonventure为代表的重点关注德语国家生态与社会问题的VP,以d.o.b为代表的重点关注非洲低收入人群的公益创投,以Impetus为代表的重点关注贫穷的公益创投,以i4c(Investforchil-dren)为代表的重点关注残疾儿童成长的公益创投等①。

(二)欧洲公益创投的运行经验1.筹资来源社会化,管理资金规模小,管理人员专业化欧洲VP的筹资来源十分广泛(见图6),按照比重分别是:其他(21%)、创投基金(17%)、个人(16%)、政府(15%)、公司(14%)、捐赠基金(11%)、基金会(6%)和机构投资者(1%)。从欧洲内部来看,筹资来源渠道有所差异。越发达的地区,筹资渠道越为广泛,例如英国的公益创投机构,平均运用11种方式进行筹资,而VP刚起步的比荷卢经济联盟地区,筹资方式仅为4种。特别应该说明的是,政府是VP早期发展中主要的推动力。以AdventureCapitalFund为代表的机构由英国内政部出资成立,主要向社区企业提供金融安排和商务指导。英国桥梁社区创业投资成立于2002年,是私募股权公司和政府的合资企业,它将4千万英镑用来投资低收入社区的金融商业。随着公益创投模式不断成熟,个人投资者以及私募股权等社会化筹资渠道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SuttonTrust(英国)、DemeterFounda-tion(法国)、FondazioneOltre(意大利)、InvestforChildren(西班牙)、NoaberGroup(荷兰)等的VP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商业企业家与个人投资者(John,2006)。欧洲大量的VP处于生存阶段,管理资金规模普遍不大,年可用资本受到很大约束。据EVPA的统计,管理基金低于250万欧元的VP高达61%,管理基金高于1000万欧元的公益创业投资机构占比仅有20%(见图7)。公益创投追求社会目标的特殊性及高度参与投资对象运营过程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更为强大的社会网络体,管理人员要更多借助公益与外部力量。在当前的欧洲公益创投基金中,共拥有全职内部员工753人,外部员工192人,公益贡献者617人,以及志愿者634人,平均的内部管理人数为13人。2.项目筛选主动化,投资方式多元化,增值服务权重大与商业创投相比,公益创投面临更复杂的投资过程:首先是项目筛选过程的主动性。进行有效的投资对象选取,是公益创投活动的重点(Scarlata&Alemany,2009),而项目筛选作为对SPO的首要检测,过程本身也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一种来源(Porter&Kramer,1999)。在成熟的投资模式下,利用自身的组织能力与社会网络进行项目筛选成为趋势。在欧洲,89%的公益创投通过现有投资组合网络、案头研究搜索、各类组织会议、商业计划大赛、社交网络等在内的多种方式主动进行对象挖掘①。据EVPA统计,2011年,每一家VP平均对89家社会目标组织进行初步筛选,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的17家进行尽职调查,最终确定5~6家SPO进行投资。其次是项目评估内容的综合性。VP在项目评估上的独特性在于其必须兼顾投资对象的财务可持续性与社会价值增长性,欧美的公益创投不断发掘量身定做的评估工具,如SROI(SocialReturnonInvestment)、PPI(TheProgressoutofPovertyIndex)、BACO(BestA-vailableCharitableOption)、QOL(QualityonLife)等。近年来发展的IRIS工具从某种程度上为综合评估设定了通用的标准,能够用统一的度量标准描述一个组织的社会表现、环境表现以及财务表现,使不同SPO之间具备可比性。财务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综合性评估一般建立在量化社会价值的基础上,其计算公式大致如下:第三是投资方式多元化。公益创投早期以捐赠作为主要投资方式的格局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在2011年,50%以上的VP在投资过程中使用股权、债权和捐赠这3种投资工具(见图8)。担保、可转换贷款、夹层融资、可转换捐赠等方式也成为VP广泛使用的投资工具。基于对资金可持续性的要求,多元化投资工具的选择将成为发展的主流。这也意味着在兼顾社会价值的同时,VP将剔除偏离市场价值规律的企业,对社会企业债权投资的利息设定遵照行业平均水平。另一方面,投资工具的选择灵活性具有地域性的差异,在法国,除捐赠之外的各投资方式并不受官方的公开支持(John,2006),相比之下,英国能够灵活运用债权与股权工具,并主动帮助投资对象进行风险控制。第四是项目联合投资的趋势性。据统计,82%的欧洲公益创投进行了联合投资。在合作对象选择过程中,传统基金会、其他公益创投、商业创投、私募股权成为联合投资的重点伙伴,占到近70%的比例。除此以外,银行、小额信贷等金融机构也成为联合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共享资源与网络,提高了对有潜力的社会目标企业筛选的效率,相对分散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联合投资也为VP多样化的增值服务提供了便利性。第五是增值服务提供的复合性。除了合理的资金投资,非资金的增值服务在对SPO的投资过程中尤其重要(Marks&Wong,2010)。据EVPA统计,欧洲VP为投资对象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战略咨询、社会网络、帮助融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运营管理、法律合规、人力资源、IT支持等(见图9)。以英国第一支公益创投基金Impetus为例,在其已成功退出的SpeakingUp项目中,不仅提供63万美元的资金支持,其增值服务还表现在:帮助SpeakingUp获得当地政府的服务提供合同,保证其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帮助SpeakingUp扩充人力资源,构建合适的组织架构;协助进行战略规划,包括管理层专业化,品牌重塑等;通过引入其他投资者为SpeakingUp提供退出后的持续资金来源;重塑IT系统,使SpeakingUp的组织信息化得以完善。3.退出过程弹性化,以投资对象可持续发展为基准与商业创投不同,VP退出并非完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VP的退出机制分为两类:对于以捐赠方式进行的VP,投资对象的组织稳定与资金可持续性是VP选择退出的主要评判标准,资金的可持续性可以是帮助投资对象创造可观的收入模式,为其寻找潜在的投资者,或是引入公共部门的支持。对于以股权与债权等方式进行的SPO投资,VP采用出售股权、管理层回购、并购、IPO上市等多种退出策略(见图10)。在债权到期时,公益创投需要对其高度的管理参与及各类增值服务做出是否退出的决策,在出售股权时,一方面,VP需要耗费一定成本对股权购买者进行资质考察与选取,以保证其认同该SPO的使命,另一方面,股权出售的时机选择应当是在对SPO的边际贡献无法增加时,而非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前,欧洲VP还未出现利用IPO上市作为退出策略的案例,但英国社会企业交易所的筹备,将使得该工具成为未来退出策略的选择趋势。

三、启示与借鉴

欧洲实践表明,公益创投机制是一种有效撬动社会目标组织发展的投资工具(Austinetal.,2006;Certo&Miller,2008)。借鉴欧洲公益创投成熟经验和运行机制是当下我国公益创投事业发展的迫切任务。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欧洲公益创投实践对中国有如下启示:

(一)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支持我国公益创投的大力发展1.降低法律注册门槛,支持公益创投的设立。国家对公益组织、社会目标组织成立、运行的相关规定将直接影响公益创投的投资行为与投资方式。VPO本身也是SPO的一种,欧洲VP事业的发展得益于欧洲对于SPO在注册、发展过程中的宽松备案制。宽松而非严格的限制准入制,大大提升了欧洲社会事业的整体发展。我国应当效仿欧洲,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肯定VP的地位、作用,支持多元化VP的建立。在VP的注册审批上,政府应给予优先待遇,降低注册门槛。当前,制约我国公益创投发展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关于“民办非企业”的规定对公益创投的积极性产生了阻碍作用,尤其是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能分红、缺乏银行贷款资格、不得免税、不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五不”政策阻碍了民间资本的社会投资动力,这些限制性条款需要得到逐步改进。2.完善公益领域从业人员的酬劳规定,提升VP的专业化水平。我国“十二五”规划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薪酬设计,此类政策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吸引越来越多高素质人员加入公益创投队伍,促进VP专业化水平的提高。3.出台税收、利率、股权等产业政策,鼓励已有慈善基金、创投基金转型为公益创投。要综合运用政策优惠、减免税收、专项奖励等手段,鼓励更多的创业投资基金、慈善基金会转型为公益创投。具体来说,对于尚未盈利的公益创投基金不应征税,对于已经盈利但是尚未实现财务平衡的公益创投要减免征税。对于已有慈善基金转型,可以给予专项的政府财政补助和国家利率优惠政策。4.支持建立公益创投“母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益创投机构。英国政府为促使社会部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注资1.25亿英镑建立英格兰未来建设者基金(FutureBuild-ersEngland),致力于社会目标组织的能力建设,为社会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市场提供投资、种子基金和学习基金。“母基金”的角色不仅可以大力引导社会基金注入创投事业,而且可以避免传统的救济慈善基金所面临的行政无效等缺点。具体说,可以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公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国VP发展给予四种方式的支持:一是阶段参股,即引导基金对VP参股,并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限内退出;二是跟随投资,即引导基金与VP共同投资于初创期SPO;三是风险补助,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SPO的VP予以一定补助,增强VP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投资保障,即VP挑选出潜在投资价值较大,但投资风险也很大的初创期SPO,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VP向这些SPO提供无偿的创业辅导;辅导期结束后VP对这些SPO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该部分SPO再给予第二期补助。5.探索建立社会企业交易所,为公益创投退出提供有效通道。英国于2007年,德国于2008年,南非与葡萄牙于2009年,新加坡于2010年,分别成立或开始筹备社会企业交易所,形成基于市场机制进行交换股权的场所,为公益创投的退出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出口(Hehenberger&Harling,2013)。随着中国公益创业投资和社会企业的兴起,中国迫切需要成立专门的社会企业交易所,为公益创投的资本运作提供新出路。

第2篇:私募基金绩效奖励方案范文

【关键词】科技金融,产品,科技企业,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源泉,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企业发展的现实动力,实现其创新价值,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然而,由于中小科技企业往往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难以依靠传统的抵押贷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企业创新发展。利用科技金融产品,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关键环节。目前,国内外出现了不少新型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模式,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合理采用这些新型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模式,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提升创新能力,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典型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企业合法拥有的、经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后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科技金融模式。这也是最早出现的一种科技金融产品模式。

1.知识产权质押的含义

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用于那些没有固定资产但有较多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贷款时,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可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知识产权以获得价款。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常见的三种模式

(1)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模式:是指当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请求时,由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做出承诺,保证知识产权质押到期时,由该机构用预定的价格予以收购。当企业到期不能偿债时,如果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有困难,可以用预定的价格出售给提供到期收购价格保证机构。

(2)分工合作责任制模式:是一种联合担保模式,指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3)风险补偿模式:由政府设立、企业联合设立或者由政府而后企业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由专项基金对贷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贷款给予全部或者部分补偿。

(二)科技贷款

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没有什么资产可用于抵押、质押,但公司的各类技术证书齐全,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比较好的远期市场前景。针对这类企业,一些金融机构专门为它们开着科技贷款业务,如国开行开发的六个科技贷款项目:重大科技项目贷款、产学研贷款、科技园区贷款,科技中小企业贷款,高科技创业贷款,创投基金贷款。北京银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贷款”等。这些贷款在利率上比起传统贷款利率实行一定的优惠,其抵押、质押形式也比较简便,无需固定资产抵押,只要有合适的担保人,就可以为他们提供贷款,贷款方式更具灵活性。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能起到较大的作用。例如:大唐电信公司在研发TD―SCDMAD时,需要大量资金,国开行经过考察,认为其技术前景较大,在大唐电信公司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给他们提供了三百亿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支持,有力推动了TD―SCDMAD标准的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及其产业化。目前大唐电信的TDSCDMA技术在国内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一贷款项目也取得了较大的收益。

(三)“软件贷”与技术合同结合的贷款模式

北京市经信委联合北京银行推出的“软件贷”,是一种专门针对软件企业的贷款模式。软件企业不用固定资产抵押,只需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质押,结合公司软件项目的一些合同情况,无需担保机构担保,就有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例如,某软件公司签下了一笔合同金额上亿元的大单,但开发这项新产品,需要在软件、硬件上进行上千万元的研发投入,这对于缺乏现金流的软件企业来说,压力非常大。通过“软件贷”,企业可以用合法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做质押,辅以企业现有应收账款和软件著作权证书质押等多种方法来获得贷款。

(四)科技租赁模式

是指企业通过向科技租赁企业支付租金以获得所需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测试、生产中试等各种科研设备的使用权。科技租赁属于经营性租赁。科技租赁通过“仪器金融,以租代买”的理念,在助力中小企业应对资金流动性趋紧、缓冲客户高速成长和资源欠缺矛盾等诸多方面都体现出巨大的价值。科技企业通过以租代买,避免固定成本居高不下,使创新企业赢得更多软资产;通过科技租赁可高效集约地利用有限资金,有效规避企业成长新机会中携带的大量风险;通过科技租赁,企业在资产所有权可灵活转移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借助于外部资源。

(五)众筹融资

1.众筹融资的内涵及其类型

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进行大众筹资的融资模式,融资者借助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在互联网上展示某一产品或创意,网民如果觉得该项目值得支持,可以直接出资支持该项目。项目获得足够支持,则所筹资金用于项目开展,如未获得足够支持,则把筹集资金返回出资者。通过这种方式,融资者可以争取大众的支持,了解项目的发展前景,进而将大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在一起,以支持项目的后续进展。而出资支持项目的大众,则能以较少的资金,得到股权、债权、奖励等形式的回报。

根据众筹参与者的融资形式及回报方式不同,可以将众筹划分为四种类型:捐赠众筹、奖励(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见表1)。

2.众筹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

众筹平台可以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众筹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可以激发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在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技术创新是核心。但在技术创新投资中,企业与相关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而众筹平台一方面要求企业(融资者)通过多种形式对项目(产品)进行全方位介绍,另一方面规定企业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计划。这些要求促使企业非常认真地对待项目(产品)方案,直接提高项目透明度。同时,由于相关投资者有着不同的投资需求和专业知识,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问题和意见,企业会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认真解答,并根据意见和观点评估完善方案。因此,众筹平台通过融资程序的设计以及投融资双方的互动交流,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能有效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不同时期企业的科技金融产品需求特点

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一般将产业的成长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有不同要求,从企业创办一直到企业因种种原因而退出,都有对融资的不同要求。一般来讲,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往往也是阶段性的,企业成长的阶段性特点是帮助投资者确定各阶段投资额度的主要依据之一。从中小企业的发展周期看,不同阶段所需资金有不同特点,不同渠道的资金对不同时期的偏爱程度也有所不同。为此,企业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对企业各个阶段的融资问题拟定整体性规划,并根据自身所处的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融资活动。

(一)初创期

初创期的企业所需的资金并不多,投资主要用于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开发、测试。在初创期内,企业的创业者们可能只有一个创意或一项尚停留在实验室还未完全成功的科研项目,创办企业也许还是一种梦想。在这个时期,创业者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进行研究开发,或者对自己的创意进行测试或验证。一般来说,此时期所需的资金并不多。在这个时期,如果这个创意或科研项目十分吸引人,需要吸引被称为“天使”的个人风险投资者。个人风险投资者的作用不容小觑,尽管其提供的资金可能不多,但其丰富的阅历和经验能够为创业者们提供很好的建议和勾勒未来的蓝图,这一点对于初出茅庐的中小企业创业者而言尤为重要。此外,中小企业的创业者也可以向政府寻求一些资助。互联网众筹融资,尤其是股权众筹,是比较适合中小型科技企业初创阶段的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

在企业初创期的构思阶段,企业自身也需要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此时,采用奖励类众筹和捐赠类众筹融资模式,一方面可以为项目提供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项目进行调研分析,通过广大投资者的回馈信息了解项目是否具有前景。在初创期的确定阶段,企业存在较大资金缺口,这时基于股权的融资活动(股权类众筹)可以为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一方面,股权类众筹平台可以为企业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为相关投资者提供既得利益。同时,天使投资在这个阶段亦可介入。采用众筹的科技金融手段,可以为初创期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的研发成果或引进技术市场化,缓解科技型企业初创时的资金压力,从而推进了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成长期

企业成长期。产品研制成功,中小企业的创业者为了实现产品的经济产业价值,着手筹建公司并进行试生产。创建期需要一定数量的“门槛资金”(数量由项目和企业的规模决定),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机器、厂房、办公设备、生产资料、后续的研究开发和初期的销售等,所需的资金往往是巨大的。只靠创业者的资金往往是不能支持这些活动的,并且由于没有过去的经营记录和信用记录,从银行申请贷款的可能性也甚小。因此,这一阶段的融资重点是创业者需要向新的投资者或机构进行权益融资,这里吸引机构风险投资者是非常关键的融资内容。因为此时面临的风险仍然十分巨大,是一般投资者所不能容忍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机构风险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太多,一般不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特别强调未来的企业能够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在产权上也要求非常明晰,这一点从长远来说对企业是很有好处的,特别是对未来的成功上市融资。在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投资、私募资金的注入可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高速成长期过后,企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市场占有率,这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大型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融资。

(三)生存期

在生存期,产品进入市场推广阶段。中小企业大多处于这个阶段,产品刚投入市场,销路尚未打开,产品造成积压,现金的流出经常大于现金的流入。存在商业模式不稳定,产品市场不成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难度大。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小企业普遍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可抵押的实物资产少,其融资途径有限,大部分主要依靠银行的债权融资。二是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力资源流失和产品市场剧烈变动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的风险较高,其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作为提供重要融资途径的银行也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因此,企业必须多方筹集资金以弥补现金的短缺,此时融资组合显得非常重要。由于股权结构在公司成立时已确定,再想利用权益融资一般不宜操作,因此,此阶段的融资重点是充分利用负债融资。可采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贷款、软件贷等科技金融手段。

(四)成熟期

在成熟期,企业已有自己较稳定的现金流,对外部资金需求不像前面的阶段那么迫切。现金入不敷出和要求注入资金局面已经扭转。与此同时,企业拥有较为稳定的顾客和供应商以及比较好的信用记录,取得银行贷款或利用信用融资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但企业发展非常迅速,原有资产规模已不能满足需要。为此,企业必须增资扩股,注入新的资本金。原有的股东如果能出资当然最好,但通常是需要引入新的股东。在成熟期的后期,企业的融资重点是逐步完成企业的上市的工作,也就是从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企业上市后,企业融资已不再成为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同时,也可以使风险投资成功退出,使风险投资得以进入良性循环。由于国内主板过高的门槛和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倾斜的政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比较适宜在二板、创业板市场上市,也可考虑到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和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上市。

三、发展科技金融扶持科技中小企业的对策建议

1.做好“政府引导+民间投资”

对于如嘉兴这类民间资本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比较适宜的科技与金融模式是“政府引导+民间投资”模式,政府资金的投放上进行引导,逐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

一是完善财政科技支出结构,加大对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财政投融资手段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能够为民间资本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体创造条件。因此,应在持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同时,扩大财政在科技产业前端投入比例。二是加快发展风险投资。制定和实施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财政资助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担保政策等,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三是发挥好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杠杆作用。制定信贷风险补偿投入递增计划,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科技受惠企业数量。同时,将政府对企业的资质审核职能授予专业评估机构,提高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率。成立“科技担保基金”等类似办法,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物不足、融资信用低下的问题;四是积极建设科技金融试验区,发展小额贷款,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给予相应的服务和奖励。五是构建以科技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创新。要依据科技创新的特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重点是创新金融服务和创新信贷品种。

2.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

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出资入股、融资担保。探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权债权融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以知识产权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和工具。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3.完善创业投资体系

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科技风险投资供给,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风险资金来源多元化,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项目实施结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等情况,开展专项信用评级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中广泛应用评级结果。

大力培育壮大天使引导基金、种子基金,创投机构加大对早期项目的投资。综合运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吸引境内外创投机构落户,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投入。

大力推进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和价值评估机构的有效对接。壮大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加快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任用和评价制度,优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完善人才发展的支撑平台。

第3篇:私募基金绩效奖励方案范文

从经济学到管理学,当代组织理论学者的关注焦点始终是现代公司。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基本围绕公司制企业的治理问题展开,很少有人偏离这一航道研究其它企业治理模式。理论的作用主要在于解释现实问题,如果从这一角度考虑,理论界这一潮流体现了现实经济中企业发展趋势,①无可厚非。也有少数学者曾研究公司制以外的企业治理模式———劳动者管理型企业。但这些非主流理论在“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的论战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主要由于现实经济中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少有成功案例。二战后,科技进步、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了社会分工,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②异军突起,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陈和、隋广军,2008)。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微观载体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human-capital-intensivefirm,以下简称HCIF)③也自然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在杜邦化工、通用电气等大企业各领几十年以后,现今活跃在世界企业舞台上的明星企业已经大不同于钱德勒研究的那个时代,世界企业界出现了Apple、Microsoft、Twitter、Google等一批新型企业。苹果公司(Apple)产品风靡全球,在所涉及领域中,其产品无不攻城拔寨;微软(Microsoft)公司的产品改变了世界的面貌;投行高盛为Twitter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前估值已达到创纪录的500亿美元;谷歌公司(Google)的产品颠覆了互联网的传统,从搜索引擎到云计算均引发了产业革新;阿里巴巴、淘宝网改变了中国电子商务的面貌;腾讯公司也以2500亿港币的市值傲世群雄;2010年底,优酷网与当当网成功登陆纳斯达克,其市值均达到几十亿美元的规模。相对传统物质资本密集型产业,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中企业治理模式与之差异显著,合伙制的比重相当之高(见表1)。但这一新趋势已经引起主流组织理论学者的关注,但国内却问津者寥寥。不同于劳动者管理型企业,合伙制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是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的主流治理模式,并在现实经济中取得相当成功的经济地位,一洗劳动者管理型企业的颓势。可见,合伙制HCIF为理论界提供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选题,是对“资本雇佣劳动”这一经典命题的挑战。④具体而言,合伙制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伙制企业早于公司制企业几个世纪诞生,延续至今,并在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大行其道(Greenwood和Empson,2003)。其次,合伙制企业能够有效管理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成为新经济的样板(Ghoshal和Bartlett,1999)。最后,采用合伙制的HCIF在规模和效率上都不逊色于公司制企业(Greenwood、Deephouse和Li,2007)。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正案生效,其最大亮点在于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引入中国。2009年底,我国证监会制定《证券登记结算治理办法》,规定:合伙制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开立证券账户。以银河财富为代表的一批投资公司抓住这一机遇,开始悄然运作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2010年初,一只名为“银河普润”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悄然推出,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出现可以看出:我国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政策藩篱已开始松动,合伙制HCIF初现锋芒。基于此,本文认为合伙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具备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下内容便对合伙制的相关理论问题做一个尝试性的研究。

二、关于合伙制的效率争论

合伙制未受到理论界重视,除了其在现实经济中地位不高以外,⑤一些学者还认为合伙制是一种低效率的治理模式(Holmstrom,1982;Farrell和Scotchmer,1988;Kandel和Lazear,1992;Landers、Rebitzer和Taylor,1996)。既然合伙制是一种低效的治理模式,在研究清楚其低效率的原因后,便不再有研究价值。但现实中,合伙制伴随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其影响力不断扩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合伙制并非天生低效,其在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具备独特的治理优势(Greenwood和Empson,2003;Levin和Ta-delis,2005;Greenwood、Deephouse和Li,2007等)。学者们有关合伙制效率争论的观点差异如此之大,本文则有必要展开深入研究。

1.合伙制的效率问题

Holmstrom(1982)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合伙制存在效率缺失。在合伙制HCIF中,其产出需要多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联合投入,同时人力资本的投入不易被有效观测。此时合伙人间则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理性的合伙人发现其行为难以被其他合伙人所观测,当他个人努力的增减对于整个产出影响不大时,合伙人有动力减少自己的投入,从而产生搭便车行为———偷懒。面对搭便车行为的困境,Alchian和Demsetz(1972)的经典解决方案是寻找一个最终监督者。通过赋予最终监督者企业剩余索取权来激励其监督企业员工。但Holm-strom(1982)指出:合伙制企业不在Alchian和Demsetz解决方案的适用范围内,因为合伙制企业不存在剩余索取权机制。Holmstrom(1982)进一步提出:即便不能有效监督员工,只要引入激励机制也可以解决搭便车行为。通过相对绩效考核,奖励或惩罚员工能够有效抑制员工的搭便车行为。但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所有者,并非“雇主———雇员”关系,他们平等地拥有企业剩余的分享权,没人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在缺乏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合伙制HCIF难以打破预算平衡,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2.合伙制的效率辩护

Alchian和Demsetz在1972年便为合伙制的效率问题提出辩解。如果团队成员的生产行为不易观测,管理团队投入的监督成本则会增加。如果监督团队成员的生产成本相对较高,但团队努力的生产力仍高过市场交易,那么团队生产依然有利可图。Alchian和Demsetz进一步指出:当专业性的团队生产(也就是HCIF的生产)不易监督时,合伙制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合伙制的自我监督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合伙人的偷懒行为。Legros和Matthews(1993)不赞同Holmstrom有关合伙制非效率的观点。他们认为即使存在利润分享机制,⑥只要合伙人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他们的效率行为可以存在纳什均衡。如果合伙人行为集是一个有限空间,或者合伙人之间的行为完全互补,合伙制的效率则可以实现。由于这一条件并不苛刻,合伙制的效率便能够实现。合伙制的效率均衡要求每个合伙人都采取生产行动,Holmstrom(1982)从中得出了非效率的结果,但Legros和Matthews(1993)认为情况并没有Holmstrom想象的坏。只要合伙人负无限责任,通过简单的混同策略,也可以实现近似效率。混同策略可以这样安排:如果团队产出未达到某个约定值,全部合伙人将被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也就是说,只要合伙人中有一人偷懒影响到整个团队产出,所有人都将受到处罚。如果罚金数额越大,合伙人中采取非效率行为的可能性则越小。合伙人所能承受罚金上线就是合伙制效率所能近似的程度。但在有限合伙的情况下,合伙制仍有可能受到搭便车行为的影响。Miller(1997)从另一个角度将Legros和Matthews(1993)的分析深入一步,认为即使在有限合伙的情况下,效率依然可以实现。Holmstrom(1982)的结果依赖于合伙人行为不可观测的假设,但Miller(1997)认为虽然合伙人的行为很难被某个固定的监督者所观测,但能够被其他同事共同监督,也就是被某个不确定的合伙人同事所观测。这一情况在现实中较容易成立,单个合伙人的行为虽然不易被企业监督者所掌控,但被身边某个同事所观察并非难事。基于此,Miller(1997)假设合伙人的行为虽然不能被大多数人所观察,但一定能被其中某个合伙人同事所观察,观察到情况的合伙人将以此提交一份报告给企业高层。此时,合伙人的收入不仅依赖总体产出的情况,还依赖与其相关的报告情况。在维持Holmstrom(1982)预算平衡和有限责任的假设条件下,Miller(1997)通过引入共同监督的假设,得到有限合伙能够实现效率的结果。

三、合伙制的治理特性分析

(一)人力资本的代际培养机制

1.时间不一致

人力资本是HCIF的关键性资源(陈和、隋广军,2008),这些关键性资源大多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隐性知识(如:客户关系、公平交易的个人声誉、某些特定类型的知识等),难以被标准化、成文化记载下来进行传播(Morris和Empson,1998),但关键性资源对于HCIF的发展却至关重要。同时,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并非与生具备,需要后天的培养和学习方能形成。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于某些人力资本不易被标准化、成文化地记载下来供新员工学习,因此,新员工的某些人力资本需要老员工的培养才能形成。此时,合伙制HCIF中的代际培养机制为企业补充了源源不断的关键性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代际培养是个耗时耗力的工程,对于老员工而言机会成本较高。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新员工可以保证用将来收入支付现阶段的培养费用。但现实中,培养工作不可观测,难以缔结一个双方没有异议的完备契约。培养工作对于双方而言高度资产专用,理性的老员工能预见到新员工在“出师”后有“敲竹杠”的动机,不愿投身于人力资本的代际培养工作中。如果人力资本的代际培养工作需要团队工作,问题则更加复杂。由于培养工作的不可观测,某些老员工在培养过程中可能采取搭便车行为,坐享他人的培养成果。在这一环境下,人力资本倾向于被培养,而不花时间培养下一代人力资本。也就是说,在HCIF中人力资本的代际培养可能出现经典的时间不一致问题:每个人力资本在接受上一代人力资本培养时承诺培养下一代人力资本,事后他则不愿意继续履行承诺(Morrison和Wilhelm,2004)。

2.合伙人的退出

在HCIF中,人力资本代际培养工作的不可观测性可以导致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但现实中HCIF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出现断层现象。Morrison和Wilhelm(2004)认为:合伙制的某些特性可以克服人力资本代际培养的时间不一致性。⑦合伙制HCIF中,合伙人身份不能自由流通。人力资本被提升为合伙人后,他从同事中脱颖而出,成为企业所有者,享有企业利润分享权和决策权,但他无法将合伙人身份转让给企业外部人从中获益。同时,合伙人赋有一定义务,合伙制企业通常要求合伙人对企业赋有长期承诺。如果合伙人没有实现承诺或者过早离开企业,他将受到企业惩罚,甚至因业务损失或机密泄露的问题被企业诉讼。由于合伙人身份不能流通,当年老合伙人将退休时,他需要把合伙人身份转让给年轻员工。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在职合伙人的利益,被提升为合伙人的新员工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否则提拔能力平庸的员工将给企业带来效率损失,这一提案也难以得到其他在位合伙人的赞同。新员工并非天生具备过人才能,需要进入企业后不断学习以及得到前辈的培养。由此可见,合伙人培养新员工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平均生产力,更重要的是为将退休合伙人提供了合适的接班人选。

3.声誉的影响

人力资本素质较一般商品质量更为复杂。如果在职合伙人对新员工能力判断失误,准备将其提升为合伙人,但理性的员工知道自己不胜任合伙人一职,将拒绝这一培养和晋升机会(Morrison和Wilhelm,2004)。如果能力不够的员工被提升为合伙人,其素质将在工作中被客户觉察,影响到企业声誉,进而影响每个合伙人的收入。⑧理性的员工能够预见其购买合伙人身份的支出将因此受到影响而无法收回成本,从而决绝这一机会。在Morrison和Wilhelm(2004)的模型中,员工的理性保证了人力资本代际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Bar-Isaac(2007)的思路与Morrison和Wilhelm(2004)相似,从人力资本个体声誉和企业声誉的角度说明合伙人有动力培养下一代的人力资本。年轻时,人力资本维护个人声誉是为获得合伙人身份,实现个人当期更高的收入。当他成为合伙人时,他则更关注企业声誉。企业整体声誉不仅与合伙人的人力资本素质相关,而且与普通员工人力资本的素质相关。如果因普通人力资本的素质影响到整个企业声誉,便会影响到合伙人的当期收益,以及合伙人退休时转让其合伙人身份的价值。合伙人为维护自身当期和未来收益,有动力维护整个企业声誉,也自然有动力培养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本。简言之,合伙人身份不能流通以及合伙制更加注重声誉这两大特性,保证了合伙制HCIF能克服其在人力资本代际培养中的时间不一致问题。

(二)利润分享机制

1.有关利润分享机制的争论

利润分享(profitsharing)机制是合伙制HCIF的核心话题(Gilson和Mnookin,1985)。企业所有者创造利润最终是为获得利润,实现人力资本价值。因此,企业利润分配机制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有者积极性,并影响企业的价值创造。利润分享机制是合伙制HCIF常用的利润分配制度,是相对以个人绩效为考核指标的分配制度。简单来说,利润分享机制并不以个人绩效作为考核利润分配的主要指标,而是依据合伙人事先约定比例或合伙人在企业内资历来分配利润的分配制度(Gilson和Mnookin,1985;Mor-ris和Pinnington,1998a;Levin和Tadelis,2005)。利润分享机制在合伙制HCIF中非常盛行,以至某些学者认为如果企业不存在利润分享机制,则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企业(Levin和Tadelis,2005)。正因为利润分享机制的分配原则不是建立在个人绩效基础之上,有学者从理论角度出发,提出利润分享机制缺乏个人激励,能引起人力资本个体的搭便车行为(Jensen和Murphy,1989;Kandel和Lazear,1992)。具体来说,每个合伙人要为自己的努力承担全部成本,却只能获得自己努力1/N的收益。⑨此时,经典的理论认为:合伙人有动机采取偷懒行为,因为偷懒的合伙人享受到偷懒的全部收益,而只需承担1/N的成本。如果合伙人都有偷懒的动机,那么合伙制HCIF的效率将受到极大损害。面对搭便车行为,理论给出的解决办法是监督。但由谁来监督?在传统的物质资本密集型企业(physical-capital-intensivefirm,以下简称PCIF)中,企业的剩余索取者是监督的合适人选,他不但有动力监督而且PCIF的生产行为也相对易于监督。但在合伙制HCIF中,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剩余索取者,缺乏PCIF中的最终剩余索取者。同时,合伙人人力资本的投入不易监督(Alchian和Demsetz,1972),并且某些产出需要团队生产,难以区分个人贡献。此时,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并非合伙制HCIF监督职能的合适人选。如果无人监督合伙人在利润分享机制下的搭便车行为,合伙制HCIF也早因效率问题被公司制淘汰出历史舞台。现实中,合伙制HCIF不仅存留下来,而且在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中经营得有声有色,那么一定有某种力量在监督利润分享机制中的搭便车行为。Kandel和Lazear(1992)指出,合伙制HCIF中监督职能被合伙人共同承担,形成同事监督(peermonitoring)机制。合伙人都拥有企业利润分享权,当某个合伙人偷懒影响到整个企业利益时,也会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其他合伙人则有动力行使监督职能。同时,合伙人之间拥有相近的专业知识,同事间则具备了相互监督的能力。Miller(1997)进一步指出:只要合伙人的偷懒行为能被一个合伙人同事所观察,同事监督则可以有效减少利润分享中的搭便车行为。除了监督机制外,Gilson和Mnookin(1985)认为培养合伙人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以及营造集体主义的文化氛围都可以有效减少利润分享机制下的搭便车行为。

2.维护产品质量

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客户不易判断产品质量;其二,HCIF更加注重企业声誉(Green-wood、Li、Prakash和Deephouse,2005;Levin和Tadelis,2005)。HCIF的产品具有较高知识内涵,客户虽然对产品有需求,但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判断产品质量高低。比如在法律事务行业,客户虽然与律师事务所有业务往来,但经过若干年交往的客户可能依然没有足够能力鉴别律师事务所为他提供的产品质量具体如何。⑩基于这一特征,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客户更加关注企业声誉,良好的企业声誉是企业产品质量的有力保障,客户愿意为声誉好的企业产品出更高价格,从而好的企业声誉也能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HCIF的生产投入主要是人力资本,而企业内人力资本素质是决定产品质量的关键。HCIF要维护企业声誉、提高产品质量,一定要确保企业雇佣到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利润分享的特性保证合伙制是适合这一领域的治理模式(Levin和Tadelis,2005)。合伙制HCIF在提升新合伙人时,要求其能为企业带来正的边际贡献,其个人素质不低于老合伙人的素质。这一措施能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继续维护企业声誉乃至提升企业声誉(Gilson和Mnookin,1985;Morris和Pinnington,1998a)。从以上分析可见,辅以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的两大特征,利润分享机制保证了合伙制HCIF能够有效维护产品质量。

3.促进合作

Garicano和Santos(2004)深入研究人力资本的合作形式,发现推荐(referral)是合伙制HCIF的一种常见合作形式。HCIF中人力资本发现一个机会后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由自己来完成这一工作,获得这一机会的全部价值;另一种是人力资本发现自己并不擅长完成这一工作,由其他同事完成这项工作可能更有效率。如果人力资本将不适合自己的机会推荐给擅长这一领域的同事,此时各种工作机会将在企业内实现最优配置。但人力资本是否有动力推荐呢?Garicano和Santos(2004)认为如果两个人力资本间事前没有任何协议,两人之间很难产生有效推荐。首先,推荐存在鉴定成本。如果推荐人不能收回鉴定成本,他可能随意推荐,将机会推荐给不适合此机会的同事。其次,被推荐的机会存在一定价值。如果推荐人不能分享自己推荐机会的价值,他则倾向于将优质机会留给自己,劣质机会推荐给同事。因此,如果不存在一些事先约定,有效的推荐机制很难在合伙制HCIF中建立起来。而合伙制中利润分享机制正符合推荐机制的要求。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共同分享企业利润,合伙人将不适合自己的机会推荐给其他合适此机会的合伙人,实现机会在企业内的最优配置,最大化了企业利润,并且合伙人能从企业利润分享中获得鉴定成本以及机会价值的补偿。因此,利润分享机制确保合伙制HCIF内人力资本之间合作得以有效进行。

(三)人力资本的晋升机制

1.“晋升或走人”机制及其批判

“晋升或走人”(up-or-out)是合伙制HCIF内常用的晋升机制(Gilson和Mnookin,1985;Galanter和Palay,1990;Landers、Rebitzer和Taylor,1996;Morris和Pinnington,1998b;Rebitzer和Taylor,2007)。Baker、Jensen和Murphy(1988)对“晋升或走人”机制的效率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企业解雇未能晋升为合伙人的老员工重新招募新员工给企业带来双重成本。首先,老员工在企业内工作多年,形成与企业相关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在处理相关事务上,拥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老员工具有效率优势。从而解雇老员工会引起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流失。其次,新招募的员工不熟悉企业环境,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企业还需花费成本将新员工培训为有效率的合格员工。基于以上两点考虑,Baker、Jensen和Murphy(1988)对“晋升或走人”机制的效率心存疑虑。“晋升或走人”机制的问题还不仅限于此,还有学者认为这一机制能导致企业内员工过度竞争,破坏企业内劳动市场的均衡(Landers、Rebitzer和Taylor,1996)。晋升为合伙人的预期能激励刚入职的员工为了这一目标努力工作。普通员工一旦晋升为企业合伙人,他则有权利参与分享企业利润。由于存在利润分享机制,在位合伙人对提升一名新合伙人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他们通常要求新合伙人能够为企业带来正的边际贡献。但受到HCIF工作性质的制约,员工的努力程度通常不易测量。即便存在同事监督,观测员工的努力程度依然是一件费时费力的工作。出于简单易行的考虑,很多合伙制HCIF通常选择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员工努力程度的指标。有进取心的员工希望凭借自身努力从竞争中脱颖而出,留下来成为企业合伙人。此时,大多数员工要么主动延长工作时间,表明自己正为企业努力工作;而另一些员工担心工作时间短而被淘汰,被动延长工作时间,假装自己为企业努力工作,从而引起逆向选择问题。企业要将真心为企业高强度工作的员工从假装努力工作的员工中区分出来,只有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把工作时间标准提高到伪装者难以承受的区间,方能实现两者的分离。但这一策略的后果是导致企业内员工工作时间过长,员工间竞争过度,破坏了企业内劳动市场的均衡(Landers、Rebitzer和Taylor,1996)。

2.“晋升或走人”机制的辩护:效率优势

从表面上看,“晋升或走人”机制解雇有经验的老员工给企业带来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损失,增加了企业培训成本,是一种非理性的晋升机制。但这种机制在合伙制HCIF中存在如此之久,则其背后一定存在某些合理之处(Gilson和Mnookin,1985)。合伙制HCIF的关键性资源不具备产权特性。员工工作时间越长,对企业关键性资源的控制力越强。11当老员工对企业关键性资源的控制力达到一定程度后,老员工在企业利润分配中的谈判力也不断提高。如果企业不能满足人力资本的要求,他则有可能带走企业关键性资源跳槽去其它企业或自己“另立门户”。因此,合伙人为保护自身关键性资源不被老员工所蚕食,只有将那些可有可无的员工解雇,重新雇佣新员工,当新员工出现这一威胁后再将他们解雇,周而复始。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制HCIF不重视人力资本,如果某些员工可以为企业创造巨大价值,在位的合伙人则会将其提升为合伙人,与其分享企业利润,从而留住关键性的人力资本。基于此,Re-bitzer和Taylor(2007)提出“晋升或走人”机制具有双重作用:“晋升”能够留住企业内的关键性人力资本;“走人”则避免企业内的核心资源被非关键性人力资本所窃取。

四、研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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