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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完整的监察组织架构,制定有效的监察管理制度,建设高效实用的监察平台,形成全县统一的“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实现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机构、配送机构和使用机构各项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情况的实时监控。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筑牢医药购销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防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建设。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方案、统一组织机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开展“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
坚持资源整合。整合医疗机构医药信息系统、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和医保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
坚持稳步推进。先在县直二级医院试点实施“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不断完善系统功能,认真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将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察系统。
三、主要内容
“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包括医药集中采购系统、医疗机构医药信息系统、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对接,实现数据交换。
(一)监察用户
纪检监察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院内部监督管理部门等。
(二)监察对象
药品采购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三)监察方式
1、网络监察。运用网络技术连通“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与监察对象的信息系统,根据监察重点,自动采集监察对象信息数据,实时分析和判别,使用红、黄、绿灯显示监察状态,异常状态显示红灯,预警状态显示黄灯,正常状态显示绿灯。
2、分类监察。分别设置各级各类监察用户的监察权限。
纪检监察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在线督办。
物价部门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信息进行监察。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以及三个目录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察。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查看督办信息,及时纠正不规范的采购使用等行为,并反馈处理意见与结果。
(四)监察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联席会议决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等环节,确定监察重点。
1、采购环节监察重点。主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编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基本药物配备率是否达标等进行监察。
2、配送环节监察重点。主要对生产和配送企业能否根据订单及时足量向医疗机构配送货物进行监察。
3、使用环节监察重点。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以及检查治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察,通过使用数据的实时监控和汇总分析,查找违规的、不合理的或潜在的问题。
4、回款环节监察重点。主要对医疗机构能否按规定及时回款进行监察。
(五)完善相关信息系统
1、完善医疗机构医药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对各项信息进行规范和完善,全面覆盖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等环节,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完善县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的电子监管码逐步做到全覆盖,提供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基本信息以及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信息数据。
3、完善县医保信息系统。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扩大对医疗机构数据的抓取范围,提供医疗机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及检查治疗等数据。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前)。建立政府主导、卫生牵头、纪检监察监督检查、部门配合、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卫生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办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阳光医药”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3月初,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县“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准备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操作技能,各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与上级的沟通和对接,积极梳理相关信息和数据,要结合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更新添置硬件设备,确保本单位医药信息系统与“阳光医药”系统、标准软件接口的兼容性,为全面推进“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三)试点实施阶段(2012年4月底前)。在县直二级医院试点实施。
(四)总结推广阶段。通过县直二级医院试点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将“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向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全县“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是实现扁平化、网络化政府管理新模式、加强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的有力抓手。“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的运行将有利于降低药品与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的医药负担;有利于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作风的改进,树立医疗行业良好形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发生,保护医务人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建设“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县政府主导,卫生牵头,监察、物价、人保、药监、信息等部门参加的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负责全县“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安排日常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成立“阳光医药”网上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纪检监察、医务、医保、信息、药学、临床、医院感染、检验、器械、质控及后勤采购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各部门职能,明确职责分工。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系统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协助监察部门处理系统建设相关问题;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执行情况,并提供数据等相关支持;人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保制度的执行情况,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并为“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的对接,提供技术和数据等相关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流通情况,并为“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的对接,提供技术和数据等相关支持;县政府信息办负责支持县监察局的工作,为开发“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和数据接口标准软件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
(四)严格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切实履行好牵头责任、配合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工作进展缓慢,消极应付,配合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整体推进,或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现状;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但和参保患者的需求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统筹支付,这就需要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方面向来院看病就医的参保患者准确宣传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另一方面督导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二级医院是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诊疗的主体,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高于三级医院,随着国家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全面推进,二级医院的诊疗人次持续递增。当前,一些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原来的“总额预付、定额控制、超支分担”逐步过渡到后来的“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这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本文就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进一步提出新常态下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5年8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医院从事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方法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及访谈,此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350份,问卷有效率100%。
1.2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自制的调查问卷,遵循问卷保密和自愿的原则,在获得调查对象知情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匿名的方式开展自填式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各类医疗保险患者的次均住院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以及在医疗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
1.3统计学方法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汇总,其有5种共性问题,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5种共性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当前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结果
本研究分析显示,有97.1%的人认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不够,在共性问题中,除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异大这个政策因素导致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遇到较多问题之外,还有住院费用过高、医院信息系统因素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等这些医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3讨论
3.1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行业现存的问题
根据本次自填式问卷调查及访谈,结合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既有医疗保险政策层面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滞后存在的问题,还有医院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自身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严重缺陷造成的问题。
3.1.1部分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执行错位
虽然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按时以大、小讲课,院内通知,到相关科室实地发放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常见案例分析、相关制度、新增政策进行培训,但仍有部分医保医师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执行错位,在医疗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医疗保险问题时不能及时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联系解决。
3.1.2医保医师及患者对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够
二级医院对于各类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具体的实施内容了解不够,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各类医疗保险患者提供更满意的服务普遍存在不到位现象。考虑到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医疗过程的多个环节,医务人员对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正确认识、理解和掌握,是向医保患者提供优质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1]。每年社保行政和经办机构举办的医疗保险培训及相关政策解读班,只对大部分的制度进行解读,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二级医院仍有很多具体问题出现,当遇到问题咨询上级部门时,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复或有效解决方法。
3.1.3医院信息系统不能给医疗保险提供智能审核
例如医保限制性药品种类繁多。临床医保医师在为医保患者开具医嘱时选择使用了限制性药品时,如果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维护到位,住院医生工作站中就会自动弹出一段红色字体描述相应医保限制性药品的限制内容并闪烁,提示医生考虑该患者是否符合用药适应症和限制条件,只有符合限定条件时才能开具处方。在信息系统维护上也可以在医生工作站中增加一些医保审批程序,通过方便快捷的信息化审批流程,防止医保医师违规使用限定性药品而受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和处罚。
3.1.4医疗费用中手术使用医用高值耗材比例过高
本研究在对住院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方面进行医保质控时发现,手术科室的患者一次住院产生9万元的医疗费用,植入性耗材及特殊耗材的费用占到6万元,耗材比例在住院费用中的占比高达66.67%,体现出医务人员真正的诊疗技术含量产生的项目比例较低,未能充分体现出医务工作者因技术含量产生的业务价值。这就需要优化医务人员绩效薪酬分配机制,调整和控制住院费用结构比例,按照每个月的实际工作量和诊疗技术难度系数等方面改革医务工作者的收入分配体系。
3.1.5不同医疗保险类别患者的统筹支付存在差异
因新疆的人文地理原因和传统体制,呈现多种医疗保险类别共存现象。包含自治区医保、乌鲁木齐市医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兵团医保(兵团直属、兵团各师职工医保)、乌鲁木齐铁路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异地医保、乌鲁木齐石化职工医保等。各类医疗保险之间又有许多政策上的区别,导致同种疾病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有高有低,使医院在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1.6部分医疗保险类别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超标
2015年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了关于对医疗机构控制次均住院费用的指标,如果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连续超标,社保经办机构将会暂停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这一控费新举措的出现给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保险政策及支付措施与医疗机构对高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宽泛和高价的医保用药范围形成突出的供给侧矛盾,医疗机构为此要承担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费用超支风险[2]。但各家医疗机构还得纷纷采取措施严控次均住院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考核的“指挥棒”来收治患者。
3.1.7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和稽核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常规稽核医保病历,在质控各种医疗文书和日常医疗保险政策咨询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常存在稽核出的问题不符合社保经办机构的标准,质控不到病历存在的真正违规问题,对实际工作中撰写的各类医疗保险报告、总结和通知内容缺乏专业内涵。另外,医疗保险结算人员由于对医疗知识不了解,导致个别医院出现了错将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却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结算,或者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却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的错位情况。
3.2完善措施
3.2.1医院领导应重视对医保政策的解读和学习
医保医师完全决定着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合理使用,部分临床医师对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有少许抵触情绪或事不关已的态度,甚至不能认真学习并落实医疗保险的法规和制度。这就需要加强对院领导和医院中层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层面对医疗保险工作的认知率和执行力度[3],利用院周会和临床科室晨间交班会的形式,多做医疗保险政策的讲解,在医院上下形成学习医保、热爱医保、运用医保和执行医保的氛围,最终让广大医生主动掌握和执行医保政策,遇到新的问题及时与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携手解决问题,为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2.2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制作医保应知应会宣传手册放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及各住院部,在门诊大厅设立医保政策咨询室,为医院医务人员和来院看病就医的各类患者进行相关医疗保险知识、政策和制度讲解,制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4],也可将医疗保险政策以多媒体形式在显示屏滚动播放。同时社会层面也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同时为自己选择增加一份商业保险,多一份保障。
3.2.3引入信息系统智能审核监控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今天,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科学高效的医院信息系统给医务人员带来医疗工作中的便捷、高效,从而提高了工作质量、减少了工作差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一方面需要通过在医院HIS系统通知、政策告知、医保审批和医疗保险数据的统计公布;另一方面还要引入医保智能监控软件,时时监管医保医师的临时和长期医嘱,在事前和事中过程监管医院各科室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情况。
3.2.4做好高值耗材的准入与监管
医疗耗材品种繁多,价格不一,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应精准做好高值耗材的出入库医疗保险对接,临床科室要做好使用各类植入性材料的条形码黏贴和审核工作。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值耗材的事前和事中监管,每月统计并公布各临床科室的住院费用结构比例,并对各临床科室的耗材比例进行排序。医疗卫生行业需要不断培养和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医德情操,要正确引导医疗保险患者选择合理、合适、价廉的高值耗材,而不是一味奉行“贵的就是好的”的意识
3.2.5控制各类医保次均住院费用
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5]。社保经办机构为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以防止基金崩盘,给各家医疗机构核定了次均住院费用这一指标,使医保基金的使用更加合理化,这也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水平的考验,对于合理检查、治疗、用药的情况提出更高要求[6],避免套餐式检查及直接开具大型检查的情况,引导医保医师多选用基础药物并因病检查、合理施治,杜绝“出院带药”等医保违规情况的发生。严格控制药品和材料比例,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对医师因利益驱动而过多用药和使用高昂费用材料的监管,最终实现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的[7]。
3.2.6提升医疗保险人员的胜任力
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临床实际为医务人员和医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在医保科学管理、医保病历稽核方面需要接受正规的培训,也需要医保工作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和优化工作流程,征求和接受院内医疗和管理专家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医院也有必要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医院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胜任力培训班,不断提升本单位医疗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3.2.7用足用好医院各类医保定额医疗保险
改革以来,医疗机构要逐步改变方式,用足、用好各类医保定额。以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凡是一般检查能解决问题的不用高档大型检查,普通药物起效的不用高档和进口药物。医院应将每年的住院医保定额通过科学测算,二次分配到各临床科室,分内外系两个片区向科主任和医保医师解读定额拆分、定额左右区间控制等管理政策,指导各临床科室医保医师合理使用医院二次分配的医保份额,对不同类别医保患者的收治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每月或是每季度超出定额或是核定次均住院费用的科室提出院内医保预警,由责任科室主任主持召开科内专题会议提出相应的控费措施和整改计划,对执行控费政策不力的科室通过建立医保预留金的方式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底方予返还。
3.2.8优化绩效而提高医疗纯收入
在医院医疗保险工作中,及时通过每月的医保数据统计,可对医保定额完成较好的科室、次均住院费用未超标的临床科室予以奖励,对部分临床科室因出现了医保定额超区间和次均住院费用超标,应及时通过医保预留金的形式按季度予以考核并在绩效中体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优化绩效分配,对药品和耗材比例较低的临床科室及时奖励,通过统一的“绩效指挥棒”调控,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纯收入,让医疗保险工作为医院的经济运行带来正效应。当前,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和改进[8],医院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机构,要不断适应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变革与考验,及时更新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结构[9]。加强自身医疗保险精益化管理,持续提高管理效能,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为国家全面推进医疗、医保和医药“三医联动”作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李中凯,廖原,于爱平,等.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6,33(1):3-6.
[2]刘亚琴,陈宝霞.医疗机构在构建和谐医保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08,14(8):1232-1233.
[3]徐兰兰.医院医保管理的实践与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24(6):187-189.
[4]李中凯,姚晓叶,潘雯,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5,32(2):93-95.
[5]徐凌中,邴媛媛,柳丽华.卫生筹资政策对公平性的影响[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5):268-271.
[6]李中凯,吴婧,郝靖.三级甲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医药导报,2013,10(2):161-163.
[7]王庆宏,毛瑛,田玉兔,等.不同医保患者住院费用比较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0,17(4):24-27.
[8]王丽华,王晓瑜.试论新医改环境下的医院医保管理[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6(2):14-15.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7)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如: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斗殴、染性病等);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5)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以医疗、财务、药房及电脑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医保业务管理小组,**医院主管院长担任本院小组负责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分别担任本站小组负责人,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进行电脑结算;结算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若因设备故障或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按社保规定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市**医院并商讨处理办法。新晨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医院位于 街,占地面积近27000平方米,在职人员345人,开放床位300张,是 保健、科研教学于一身的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
一、药品、器械、耗材采购情况
医院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政办字[2015]113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卫计[2015]13号)文件精神,在药品、耗材采购中严格按要求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上进行网上采购。在药品采购上,我院共有药品品种462个,自去年10月份后,我们对所有药品进行了重新疏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网上采购,凡不能进行网采的药品一律进入新平台中自采平台进行采购,确保网采率达到100%,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存在网下违规采购药品现象。
在医用高值耗材采购上,我院除骨科手术用的钢板、钢钉及人工关节外几乎没有,对骨科手术所用耗材全部通过省集中采购阳光平台进行挂网采购。
药品、耗材供应能够及时到位,到位率和及时入库率达到95%以上,未接收与网上订单不符的药品及耗材。
我院所购药品全部都是由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上所备案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在基药平台进行网采时,配送企业只有一家,医疗机构选择范围少,配送企业往往会出现无货不能配送。建议能否与医保农合平台一样,添加配送企业。
二、医疗机构经济增长情况
我院医疗收入2013年—2015年分别为4128万元、5267万元、6612万元。连续三年实现超25%的快速增长。
我院总资产2013年—2015年分别为6769万元,8381万元,10161万元。资产增长原因包括综合门诊楼列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188万元等。
我院年度业务总支出2013年—2015年分别为4398万元,5213万元,5386万元;人员支出分别为1519万元,1652万元,1926万元;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分别为34.54%,31.69%,35.76%。
我院药品收入2013年—2015年分别为1524万元、1798万元、2362万元。药占比分别为36.92%,34.14%,35.72%。
我院耗材收入2013年—2015年分别为257万元、564万元、269万元。耗材占比分别为6.23%,10.71%,4.06%。
三、医院债务情况
我院债务总额2013年—2015年分别为3908万元,5185万元,6101万元。主要是由于 楼建设融资借款增加而致。
我院流动负债2013年—2015年分别为401万元,1873万元,3171万元。也由于基建占款增加了药品应付款而致。
四、关于分级诊疗开展情况
1、我院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服务出院患者10857人次、12105人次、12712人次,同期外转患者504人次、664人次、455人次。
由于多种原因下转及接收上转患者未进行统计。
2、目前外转、下转存在的问题:想留的患者不能留或留不住,想下转的患者不能转。
有以下原因:(1)、患者病情较危重或某些特殊手术患者,我院诊治水平有限。(2)不具备某些特殊检查设备,辅助诊断能力不足。(3)、某些患者憧憬三级医院,一经查出需要手术,直接转诊上级医院等。(4)基层卫生院目前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综合医疗服务能力有限。
3、工作建议:(1)控制三级医院规模扩张,真正落实医院分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2)、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做好省级顶层设计,利用信息化平台管理分级诊疗体系。
五、留住人才举措:
1、根据需求有计划地为县级医院公开招聘医药卫生类的专业技术人才,防止人才梯队断档。
2、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人才,为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畅通渠道;
1.健全城乡医疗服务网络。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促进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严控公立医院规模,逐步减少特需床位,调整设置一定比例的康复医疗和老年护理床位。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和护理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建立慢性病管理中心,推行慢性病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开展“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建设活动,继续培育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为群众提供便利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内涵质量和服务水平。力争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达到10%,新增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3个。
2.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药价格改革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提高劳务性收费价格。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化解公立医院债务。推进医疗集团实体化,建立社会多元化投资、医疗集团专业化管理、医院运行使用的“建、管、用”分离模式。加快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健康服务联合体,形成县乡联动、镇村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集团医院与辖市区医院之间的危急重症诊疗协作和转诊机制。推进预约诊疗服务,三级医院和县级人民医院与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实现直连上线,专家门诊预约率三级医院达到85%,二级医院力争达到45%,出院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100%。扩大日间手术试点,缩短平均住院日,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不超过9天,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8天,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比上年度有所下降。强化优质护理、临床路径管理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内涵,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3.加快推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举办康复、护理院等资源短缺专业机构,最大限度放宽规划限制。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做好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机构衔接,实现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卫全覆盖,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机制。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帮助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4.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层医药价格改革,调整提高劳务性收费价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全面推行有效工时制等考核办法,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强基工程”,落实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基层骨干医生培训等办法。
5.构建分级诊疗体系。通过医疗集团、县乡村一体、对口支援等多种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城市公立医院与县(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和预约服务等各项机制,采取特色科室共建、区域资源共享等形式,构建紧密协作联合体,帮助基层提升水平。继续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差距,支付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推行急慢分治、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加强医疗集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完善医院与社区分工协作机制。推进晋升职称医务人员基层轮岗制度化,做好医疗集团下派内儿科医生到社区坐诊制度。有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均开设康复联合病房,提升医疗服务协同性和效率。深化“3+X”家庭健康责任团队服务内涵,引导基层医务人员为签约对象特别是重点服务人群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扩大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范围。
6.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创新编制和人事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原编制数按原办法管理,新增编制数由市编制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动态调整。探索编制外聘用人员总量由编制部门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人员与编制内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同等对待,实行同岗同酬。针对卫生行业特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自主分配方式,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推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7.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面推进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规范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建设,强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加强中医机构康复病区建设,开展“医养结合”试点,逐步形成特色。开展我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工程,选配4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力争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的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建成标准化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
1.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涵。2015年,按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辖区不低于52元,辖市不低于40元。加强条线间综合协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和业务指导机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全面落实国家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控,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20/10万以下。继续实施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疟疾、麻风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圆满完成中盖结核病项目二期试点工作。启动并推进艾滋病城市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计划免疫规范化建设,打造计免“安全年”,确保儿童预防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开展数字化计免门诊建设,年内全市数字化门诊建成率达80%以上。规范实施慢性病防治工作,扩大高血压、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病规范管理示范项目试点范围,新增脑卒中及部分恶性肿瘤等慢性病病种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年内力争再建成国家级示范区1-2个。
3.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巩固妇幼保健服务年创建成果,提升妇幼保健服务内涵,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儿保门诊标准化建设。2015年,全市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4.健全完善卫生应急网络。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规范化和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建设管理,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处置水平。力争全市各辖市区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建成5个以上省级卫生应急示范乡镇。
5.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健康”2015年项目,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启动农村改厕提升工程世业镇试点工作,完成改厕任务2000户,其中生态厕所建设800户,积极探索无害化卫生户厕、污水管网收集、生态厕所等多种形式并进的高效综合改厕模式。完善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完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全市医保政策框架,加快实行医保市级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提升医保和救助制度运行效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对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改革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完善总额预算下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优化医保结算考核方式和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原则和流程,严格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医保与医疗服务协商谈判机制。调整完善区域外转诊制度。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3.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部分达到380元。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努力缩小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与实际补偿比之间的差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占比稳定在35%以上。
四、改革药品供应保障
1.优化药品流通供应机制。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社会化改革和医疗机构药品内外供应链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与供应商一体化的供应链体系,强化医院药事管理责任,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为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快捷、价廉的医药服务。
2.巩固基本药物制度。调整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康复专科及特色专科用药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加强用药管理,保障基层药品供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不断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建立社区全专联合门诊,促进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衔接。
3.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制度和程序,加强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各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正常供应。认真组织辖区内公立医院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考核监管,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落实基本药物和高值医用耗材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和公示制度,引导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信履约。
五、强化医疗卫生监管
1.健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推进医疗卫生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等制度建设。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非法采供血等专项行动,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医疗诊疗行为,严肃查处医院分解处方、分解住院等现象。加强信息公开、多方参与和数字化监管。继续巩固和推进“阳光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院医患沟通中心建设,落实首诉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医疗意外保险和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为主的“三位一体”医疗损害赔偿救助机制。优化重组我市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构建“医疗纠纷一站式调处”模式,强化保险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作用,优化医疗生态环境,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推进智慧健康建设
1.扩大基层远程会诊覆盖面。建立区域、集团及辖市远程会诊中心,开展影像、心电、检验及病理等远程诊断服务。建立集团与辖市人民医院影像协助诊断、检验及病理的集中诊断系统。各辖市(区)有2-3个社区服务中心的影像、心电系统与集团对接。康复集团、成员医院及社区实行检验及病理集中诊断,江滨集团(江大附院、市三院、市中医院)建立远程病理诊断系统。
2.增强智慧医疗服务能力。以市民卡、居民健康卡为介质,统一全市就诊卡,实现健康诊疗信息共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信息,完善居民健康查询服务系统,优化预约诊疗功能,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微信、电视、12320热线、建立自助终端助等方式,推动智能化健康管理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四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系统 内部审计 思考
2010年,财政部、卫生部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通称“新财务会计制度”)。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有利于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会计核算模式的变化带来了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上的变化,审计环境也相应有了较大改变,审计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方法也应适应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创新
1.明确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定位。新医改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向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重转变。明确了其职能是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服务。对于医院的功能定位主要是对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新财务会计制度顺应新医改的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政补偿渠道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变,提倡实施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财务集中管理等管理新模式。对于医院的财政补助主要是大型设备配置、人员经费补偿以及在专项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的资金投入。
2.提出了强化预算管理的职责。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了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两者均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强化了预算约束。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单位预算编制程序、收支核定、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和考核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同时政府加强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3.重新对收入和支出进行了科学分类。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来源分类清晰,支出分类明确,并对医院收支管理提出了加强成本核算的要求。增加了成本管理和成本分析控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及成本归集和分摊方式,并提出将成本控制目标与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突出了基层卫生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财政补偿性特点。在会计核算中清晰地反映了各种补偿资金的渠道,强化了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体系,规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收支核算。
4.完善了资产分类管理体系。以往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缺乏分级归口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固定资产原值记账再按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容易造成固定资产和总资产的虚增,致使医疗卫生机构资产信息不实。新财务会计制度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对资本性支出均衡分期分摊到成本中去,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新财务会计制度新增或细化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坏账准备、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等,并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管理者对“家产”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二、实施新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
1.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分析。目前大多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并不重视编制预算,“不编”或“随意编”是常有的事情。主管部门对预算的审批不重视、不严格,“不审”或“走过场审”也是常有的事。为改变目前这种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此项工作应由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院办、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要有效地兼顾到预算的各个方面。预算的编制既要考虑国家和区县有关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方针政策,又要着眼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要兼顾一些优先发展的项目。
2.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是保证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有序进行,堵塞管理漏洞,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松弛而导致内部控制工作薄弱、账目混乱、财产不实和数据失真,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在日常审计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以为然,很多单位没有一套真正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至多仅仅涉及报销和费用审批方面的管理。
因此,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引起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视,同时有效执行更是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在于明确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关键岗位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办理该经济事项全过程。加强关键环节内部控制,在关键控制环节、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方法上设置完善的制度规定并有效执行。
3.资产管理实行多层次的岗位责任制。资产管理涉及面广、金额大、情况复杂。很多医疗卫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采购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在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上出现私下里收受回扣好处,资产损失浪费,甚至转移倒卖单位资产等现象。因此,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单位重要或重大采购项目应多方询价、集体决策、报批报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资产采购、使用、报废等环节控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应组织有关技术鉴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处置;应建立区域性物资采购平台,营造统一、竞争、有序的物资采购环境。建立规范的采购机制可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节约资金,防止贪污受贿。
4.成本核算管理应成为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缺乏成本核算的意识,少计成本、漏计成本或直接冲减成本,成本核算较为混乱。新财务会计制度提出要加强成本管理,明确了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成本分摊方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成本管理小组。制定成本管理工作制度及控制流程,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定成本考核指标,并监督成本目标的实现情况。二是,细化成本核算,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对于重要项目及费用应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力争将可控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是,实施全成本核算,完整反映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全成本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成本分析报告,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做好成本分析与预测。四是,加强财务审批控制,控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开支。要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加强支出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控制管理,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及费用开支项目,防止资金浪费。
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审计监督的重点
1.监督与评价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主要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预算支出编制及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反映三方面进行审查。对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的现象。审查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是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审查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有无扩大支出项目和支出范围的现象。对会计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准确;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账户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情况。
2.重点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是否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相互监督、稽核制度是否设置到位;收入与支出、资产管理的制度及其业务流程设置是否完整、到位;审核、审批授权是否恰当;基建项目立项、招投标、竣工决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进行评价等等。
内审机构应根据上述关键控制岗位的制度,审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反映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督促单位进行改进,促进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强对资产管理的审计,特别是对大型设备购置和使用效益以及医用耗材方面的审计。固定资产审计主要是从岗位责任制的设定及人员配置、资产的取得、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以及资产的处置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要审查是否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制度包括预算、供应商选择、采购、招投标、验收入库、付款等业务,是否明确不相容职责分离。对于大型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管理是否执行请购与审批职责分离,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分离,授权审批程序建立与审批、验收入库与领用、存储与保管的限制等。另一方面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的账卡物三者是否一致,对固定资产的购入、保养维护、处置环节是否设置规范的流程和制度,大型设备及大额耗材是否定期盘点。资产的处置与报废是否按照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此外,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全面审计,资产审查率要达到100%,以便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实际存在情况。
4.对财政补偿机制建立后政府投入资金的重点审计。随着政府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越来越大,财政补助资金在其经济运行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相应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将成为财政、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对财政资金的拨付程序管理、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都应予以更多关注。因此,内审机构对资金审查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来,并对其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和评价。
5.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增强审计监督的力度。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时间不长,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都处在探索阶段。内审机构为适应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应及时调整审计监督方向,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提高审计质量,为新财务会计制度的顺利进行提供咨询和监督。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审计可以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制定印发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用于指导实务工作。
(作者为会计师、审计师)
参考文献
近日,针对“看病难”痼疾,国家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启动。根据官方解读,这次改革将遵循“医院收入不降,公众总体负担不增,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力争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初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医改需解决的根本问题,是重构医生收入与医疗服务提供数量及质量的关系。新医改前,医生收入与医疗服务数量的关系过于紧密;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初的探索性改革可能又有些矫枉过正。简单来看,医疗服务价格乘以服务数量,决定了医生的收入;如果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医生为维持收入水平,行为必然扭曲。 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决定了卫生系统的绩效,医疗服务价改应与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协同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国内医改的必选题。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建立起激励医务人员合理提供医疗服务的机制,应是医改的核心内容和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多项改革措施协同发挥作用。
补偿机制转变
多年来,“以药养医”机制形成的原因是医院的差额补偿政策和按项目收费方式,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严重滞后则加剧了这种结果。
当前,医疗服务项目体现人力价值的技术和劳务服务定价普遍低于成本,药品和耗材、设备检查检验成了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
《意见》指出,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这种改革思路是通过“腾笼换鸟”策略,实现补偿机制的合理转变。同时,医保支付政策需同步跟进,提高的医疗服务应纳入医保范围,不能因为服务价格提升而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转变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价格改革、流通政策改革之间关系紧密,又需医保政策有力支撑。由此,此次改革的顺利推进,有赖于医疗、医保、医药三者真正协调联动。
《意见》提出,将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这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相对应。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是“打包付费”,允许“结余归己”,鼓励医疗机构增强成本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提供,但可能与现行的按项目收费政策不符;因此《意见》里提出的定价(收费)方式改革,大大加强了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匹配度。
与按项目收(付)费相比,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付)费方式改革,实际上是一种注重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间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措施,是更加关注产出而非投入的激励机制设计,从而更有利于卫生系统绩效的改善。同时,《意见》强调了可以授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既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也符合医改工作的实际。
如何进行基于DRGs(诊断相关分组)病种成本核算,对于制定医保支付价格以及医院病种成本控制,都有重要作用。
按DRGs收(付)费,指按照临床相似性和资源消耗相似性(即按照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和资源消耗程度)把患者分入500-600个诊断相关组,然后每组确定一个统一的收费和支付标准。DRGs是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支付方式,而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是开展DRGs的基础工作,需要做足功课。
往往有观点认为,今后按项目付费会退出历史舞台。其实不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以及相关的编码技术,是开展一切打包付费方式的基础,是医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亦是医疗机构开展成本核算提高运行效率的基础。
薪酬制度改革
如前所述,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决定了卫生系统的绩效,而薪酬制度对医务人员的影响最为直接。无论是转变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还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如果薪酬制度没有变化,则对医务人员行为的影响势必甚微。
医保支付方式、补偿机制转变与薪酬制度改革需要同步推进,以实现“激励相容”。由于医生非正式收入的普遍存在,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与医生的收入激励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对医院“结余归己”的激励机制可能并未促使医生合理提供服务,从而使支付方式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
例如,药占比的下降并不是药物消费的减少带来的,而是其他消费增加促成的;次均药品消费可能会减少,但是总的药品消费并未减少。
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和医生的收入分配、薪酬制度,需要有连贯的制度设计。薪酬制度改革的要求是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与薪酬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均为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对不同医师级别制定不同服务价格,也与薪酬制度调动医生积极性的目的相同。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这是《意见》关于比价关系的表述。
一、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管理,执行与之相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起付线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5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500元。
三、门诊统筹补偿(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限于参合农民本人在户籍所在的镇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偿比例为90%,镇级为80%;年度每人最高补助限额50元,家庭成员可捆绑使用。
四、住院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不分级别但应为非营利性)为60%。
五、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费用。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其他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六、特殊慢性病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有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合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到镇合医办领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疾病申报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到我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购相关科室作检查、诊断并出具检查诊断结果。
(2)交申报表时,同时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内的病情诊断证明、检查或化验结果(如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复印件)。
(3)区合医办每月月底根据参合人员的申报,集中讨论审批一次。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审批实行每一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后符合准入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经复审核实后,原批准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不符合准入标准或已治愈的参保人员,停止享受门诊待遇;不申报复审的,终止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不予报销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