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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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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政策

第1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1.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表现及影响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行,我国对教育的支出比例增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办学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生存。但是与城市的义务教育水平相比,农村义务教育由于观念和方法的落后而限制了自我发展的空间,使得城乡义务教育差距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问题,就需要对其表现和影响进行研究和阐述,在现有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1.1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表现

现阶段农村义务教育取得的进步是建立在农村落后的基础上,与城市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基于农村教育的环境和特点,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差距的表现。一方面,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差距大,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农村校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还体现在教学设施落后中,办公室,图书馆,室外跑道,微机室等都被城市义务教育的设备拉开差距。另一方面,农村义务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数量的流失和质量的不足都使得教学各个方面落后。如果没有健全的教学设备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就会对教学的开展产生消极影响。

1.2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影响

第一,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影响机会平等。教育平等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但如果教育均衡被打破,则意味着社会中机会均等不存在。城市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享受优秀的教育资源,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这种现状导致阶层流动性差,农村学生失去机会使得农村教师丧失教学信心和农村教育更加落后,形成恶性循环。第二,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影响社会和谐。因为教育资源更多地流向城市,农村教育失去了社会公正,不同阶层之间互惠互利的稳定性被打破,直接导致社会和谐的目标无法达成。第三,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影响农村的发展。从长远发展来看,农村教育的落后使农民丧失了教育权,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使得农村未来的建设缺乏动力。

2.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问题,我国已经积极地实行相应的政策,在提出应对公共问题的公共政策做了很多工作。根据我国当前义务教育发展的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通过尝试各种策略和手段,总结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可以对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公共政策提出建议,使得其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所提高。因为农村义务教育落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基于此,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可以从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两方面进行,使得公共政策有合理的依据和科学的分析。

2.1增强相关人员素质

在实行有关公共政策时,相关人员的执行能力是影响城乡义务教育缩小差距的重要因素。为了避免或者杜绝由于相关人员失职引发的问题,就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能力检验。一方面,在选拔政策执行人员时,需要对其教育水平和政策执行能力进行检验,设定相应标准以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定期进行培训,灌输正确的观念使其树立端正的执行意识,能够及时准确地改正错误,保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2.2完善政策监督机制

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政策实施中容易出现政策扭曲,政策失真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政策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关规范的指导和机制进行监督。首先,在实施过程中保证行政运行的有效性,纠正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以保证政策达到预期目的;其次,制定政策检查的标准,使得政策的实施更加透明化,防止无效行为的出现;最后,监督政策实行的每个环节,有效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完成监督任务。总之,完善政策监督机制的目的就是化解阻滞因素,发挥有效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执行的有效性。

总结

总而言之,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公共政策研究是实际有效的,既针对现状进行了城乡义务教育水平的分析,从根源上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又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解决提出了建议,为教育事业未来的发展和创新做好了铺垫。公共政策是针对公共问题的策略,而有关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公共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机会公平和社会和谐,急需相关策略和方法进行缓解和根治。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为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就需要相关研究和实践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公共政策研究不仅着眼于现阶段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建议,还为其以后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1]杨胜男.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政策审视[J].华章,2013,(1):141.

[2]成刚,孙宏业.省级统筹、纵向公平与省域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基于北京市2003-2013年小学数据的分析[J].教育与经济,2015,(2):11-16.

第2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摘要: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在广州市得到了一定的贯彻执行,但在实施中却遇到了经费短缺、管理困难、民办学校发展较难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强化规范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督导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拨款的公平与效率,鼓励、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关键词: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广州市

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国家为解决这个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并要求各地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广州作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最为满意”的城市之一,农民工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同时大量的农民工子女也随之而来。广州市各级教育门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高度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广州市执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一跃成为全国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中外来农民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子女入学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据2007年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市有300多万人口在城镇流动。在广州市就读中小学的流动人口子女达39.01万人,占全市中小学生总数的26.7%。但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广州市在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教育经费严重短缺

教育经费问题是广州市执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要面临的首要问题。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规定“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这些政策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广州市取消了借读费,只是收取了一定标准的学杂费,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公办学校接受更多的流动儿童入学。随着外来农民工子女人数的急剧增长,公办学校的学位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这部分人就读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是一种较好的办法,但建设经费、教育经费却缺口巨大。

(二)民办学校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1、办学经费不足,学校条件简陋。学校收入主要依赖收取学生的学杂费,收入单一,无法满足正常的开支和运转。一些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严重不足,场地狭窄,师生活动空间有限,同时存在消防、饮食、交通、防疫等多方面的安全隐患。教学设备数量不足、配置落后,难以满足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2、教师待遇较差,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民办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缺乏专业训练和相应资质。不少民办学校不能改善教师待遇,不能提供配套的生活环境,致使教师流动幅度大,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

3、管理不够规范,运作水平不高。部分民办学校没有规模效益,发展后劲不足。没有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水平处于低层次,管理随意性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对办学人和学校管理者进行系统培训,管理效能和社会责任感较差,制约了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教育管理难度加大

1、办学规模难以预测。广州市外来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流动性大,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准确地获取外来人口中适龄入学儿童的数量,这是困扰教育部门的一大难题。在外来人口登记中,一般只有成年人的信息,而是否携带子女同来、其子女是否处于学龄期等重要信息至今仍然是空白。同时,外来农民工居住分布也很不均衡。由于许多外来农民工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工作地点经常更换,子女也跟着转学,有的民办学校每年的转学率竟高达40%以上,这就给对这部分学校的教育行为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这一问题使得教育部门难以进行学校布局和事业规划,难以预测教师需求和教学用书,从而严重影响到城区“普九”的巩固率。

2、学籍管理难以统一。由于农民工子女来自全国各地,其学籍管理办法也不统一,一些地方不要求有学籍转出证明,就可以随意转入学生,因而许多外来农民工子女说来就来,说走就走。这种现象在广州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打工学校中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个也给教育管理带来了难度。

3、正常教学遇到困难。一些外来农民工子女的学习能力、社交能力、活动能力表现一般或较差,同时心理素质也与当地的学生有差异。此外,不少外来农民工学生原有行为教育不足,如课堂上的坐姿,写字时拿笔的方式等不规范行为,平时卫生习惯差,吃饭前不洗手,有时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并且有打架现象发生。在许多农村小学,一般都没有开设正规的音乐、美术、体育课程,尤其是小学三年级以上没有开设英语课、计算机课。这些地方的孩子来城里后,要学习从未接触过的课程,他们感到无从着手。这给老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均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改进广州市执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对策建议

透过广州市这几年的实践,我们深深地感到,落实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确难度很大,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问题关乎教育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施这项政策,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尤其要强化流入地政府的责任,着力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为此,当前要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政府作为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整合者和管理者,应该承担主要救助责任,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贫困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救助制度,实现从道义性扶贫到制度性扶贫的转变。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广州市应该将家庭贫困的外来农民工子女也纳入其“两免一补”救助范围,保障所有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同时,还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种重视、关心、支持外来农民工子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氛围,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为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帮助。

(二)强化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首先要强化现有学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建议设立统一标准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不但要全市联网,而且还要实现全国联网,为外来农民工子女在入学、转学、升学等方面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做到卡随人走,人流卡流,实现学籍卡的网络化管理。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学生学习档案数据库,将学生的学籍表、考勤表、成绩登记表、操行评定、健康卡片及奖惩记录纳入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形成网络。这样,外来农民工子女四处“流动”、频繁转学就不必在所有学校都重新建立学习档案,而只需要学校之间通过网络联系,转移学籍档案即可。这样既可以保证学生学习情况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又能简化学生转学的手续,减轻学校管理的负担。

(三)健全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议建立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因为取消“借读费”所形成的生均公用经费缺口,应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按新增学生人数据实足额安排,补助学校。新增教师的工作由区(市)财政承担。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解决学校改扩建所需经费。学校改扩建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改扩建学校所需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负担,以区为主,除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安排给教育以外,市政府还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经费,按建设项目补助到校。同时可以建议中央和省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建立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按广州市接纳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总体数量及财政状况进行补助。还可考虑设立流动儿童“教育券”来解决专项资金拨付中的困难,做到“钱随人走”,从而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质量,使外来农民工子女享受到较好的教育。

(四)加强监督和考核,完善督导评估制度

建议广州市各级人大加大义务教育执法力度,并将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列入政府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当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建立对政府履行此项工作责任的督导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入学督导检查机制,将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作为广州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对民办学校评估制度,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评估的范围,加强监督、规范和指导工作,促进其办学水平的提高。

(五)改革政府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拨款的公平与效率

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动员和激励更多的公办学校接受外来农民工子女上学,必须改革教育财政的拨款方式,建立公平和高效的财政投入体制。为此,广州市可实行“生均拨款制度”,不分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按照其接纳外来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拨付相应的财政经费。也可以实行“教育券”的方式,将政府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直接按生均经费直接分配给学生,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为其改善办学条件创造条件,也可以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公办学校的接受外来农民工子女的积极性,并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益。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还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为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创造条件。

(六)适当放宽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鼓励和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从目前来看,广州市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外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财政的压力,分担了政府的责任。接下来,在贯彻实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时,广州市政府一方面应强调“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中小学就学为主”,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持作为义务教育有益补充的民办中小学校”的发展。对这类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应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使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对于一些社会需要,而办学条件较差,教学设施不足的民办学校,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政策上、物资上以及财政上的支持,为他们改善办学条件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以满足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广州市统计局.2006年广州市教育事业成就显著[Z].2007-07-05.

2、奚琳,王顺洪,李敏.我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基于教育券的分析[J].湖南农机,2007(5).

3、贾君,徐新永.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化建设探讨[J].现代教育科学,2006(2).

第3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 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家长等方面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做出的不同选择,大大削弱了政策的执行效果。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执行难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积极寻求利益结合点,建立互适机制,方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论文关键词 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 政策执行 互适模型

一、当前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执行难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由此而引发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执行难,是各利益相关者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而造成的。下面分别从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家长三方面进行分析,阐释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执行难的原因。

(一)流入地政府

法国行政学家夏尔·德巴什认为,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如果决策与他们期望的东西不相符或在他看来是无法实施时,他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措施的内容。”这说明了行政机构在政策方面的利益取向与诉求。流动儿童跟随父母进城却没有流入地的户口。要求流入地政府自己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那么就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财政负担。于是流入地政府往往会用财政困难等借口推卸责任,没有认真落实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以广东东莞为例。在当地,非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占到了总数的46.8%,当地政府要全部解决这部分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经估算一年大概要投入80个亿。要拿出80个亿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并不高。

(二)公办学校

流入地公办学校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找各种借口或手段限制流动儿童进入本校就读。比如,流入地公办学校要求流动家庭出示城市务工证、城市暂住证、无人监护证明、户口本证明、实际居住所证明,只有“五证俱全”才能享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究其原因,主要是教育质量问题。教育质量(严格说是升学率)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大部分流动儿童来自偏远贫困地区,学习基础一般较差,接收流动儿童入学对于学校来说,对教学质量存在巨大风险。学校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势必加大对生源质量的控制。这样一来,大多数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仍然没有得到保障。

(三)家长

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还受到流动儿童家长行为的影响。流动家庭中的家长,大多来自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收入较低。公办学校的门槛对于部分经济收入微薄的流动家庭来说,依然很困难。孩子们是否能够在陌生的学校中获得城市儿童的尊重等也是家长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调查显示,不少公办学校的学生对流动儿童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据《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流动儿童中有一半以上的(58.3%)不喜欢甚至讨厌北京的孩子,理由主要是他们欺负人(26.2%),看不起人(37.1%),同在一个城市生活,有些孩子甚至从来没有和北京的孩子接触过(3.1%)”。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当前流动儿童教育政策还无法给大多数流动儿童家长带来看得见的实际利益。

三、基于互适模型的对策分析

(一)互适模型的含义

互适模型,构建者是美国学者M.麦克拉夫林。麦克拉夫林在对美国当时教育结构改革问题进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说明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组织或人员)与受影响者之间就目标或手段做相互调适的一个过程,他认为这应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政策执行是否有效取决于二者互适的程度。

互适模型的逻辑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基于双方在政策上的共同利益,彼此必须说明、协商、妥协等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执行方式。

(2)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而不是传统的“上令下行”的这种单向流程。

(3)政策执行者的目标和手段可随着环境因素、受影响者的需求和观点的改变而改变。

(4)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从而影响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

最后得出结论:成功的政策决定有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而有效的政策执行有赖于成功的互相调适过程。

(二)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执行互适模型的基础——利益一致

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学校和家长都是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者,三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需要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流动家长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当承认,由于具体责任和利益诉求的区别,政府,学校和家长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差别甚至矛盾的。但同时又认为,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流动儿童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又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差别,是可以调适的,三者是可以寻求到利益的结合点的。这个利益的结合点即是三者间的共同利益——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可以使流动儿童家长全心全意在当地务工就业,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对流入地政府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读书,不仅可以壮大公办学校的生源力量,还可以使公办学校不断完善、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在发展变化中壮大自己的力量;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解决了,对于流动儿童家长来说,不仅使自己吃了“定心丸”,可以安心工作,也能使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总而言之,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都有利于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流动家长各自的发展,正是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使三方利益相关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只要三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能在相互调适中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就能确保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

(三)互适模型视角下的对策分析

1.协商调适: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

根据互适模型,我们的整体思路是: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家长,基于各方在政策上的共同利益,必须经过协商、调适以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具体措施如下:

(1)流入地政府与公办学校之间的调适。流入地政府可以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加大对当地公办学校的教育投入,完善公办学校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公办学校的承载能力;同时,在法定程序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当地公办学校的规范作用,禁止公办学校对流动儿童教育的乱收费行为等。而公办学校应当公平看待流动儿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履行好相关义务教育政策。如建立适应流动儿童动态性特点的弹性学籍管理和班级管理制度等。

(2)流入地政府与流动儿童家长之间的调适。流动家庭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流入地政府理应积极为流动儿童就近入学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如维护流动家庭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各种就业渠道,增加流动家庭收入。而流动儿童家长应尽量利用当地政府创造的一切有利条件,提高自己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力所能及的贡献。

(3)公办学校与流动儿童家长之间的调适。公办学校应考虑到流动家庭的实际情况,降低对流动儿童设计的各种入学门槛,同时自觉停止各种乱收费行为。而流动家长也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同时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把孩子送到正规的公办学校就读,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

2.平等交流:创造和谐的沟通环境

互适模型下的调适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而不是传统的“上令下行”的这种单向流程。因此,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为流入地政府、公办学校、家长的平等交流创造和谐的沟通环境。从应然关系来说,家长、学校和政府是平等关系,或者更准确的说,政府和学校是服务部门,流动儿童是服务对象。由于历史原因,流动家庭大多来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经济收入较低。流动家庭在城里务工,受到部分城里人歧视是不争的事实。为了维护流动家庭的利益,社会特别是流入地政府应当努力创造一种良好的沟通、协调环境,使流动家庭在流入地得到应有的尊重,使流动儿童在城市公办学校不受歧视。如,通过宣传等方式为流动家庭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巩固流动家庭在城市社会中的地位;通过各种方式改善流动家庭人员与流入地城市居民的人际关系。毋庸置疑,只有真正维护了流动家庭的尊严,让其不受社会歧视,才能使流动家庭拥有与城市人一样的平等地位。也只有让流动家庭得到社会的真正尊重,他们才能平等地与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进行沟通交流。

3.协调控制: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

第4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关键词: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财政政策

近年来,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发展差异显著,突出表现在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这种差距加剧了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失衡,阻碍了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2005年5月25日,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今后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表明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将发生转变,从忽视农村教育发展转为优先向农村地区、弱势群体倾斜;从集中优质资源打造重点学校、培育精英的教育转向面向大多数人的教育,重视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公平性。义务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作为一项公共支出,理应由国家承担,政府提供。本文从财政的角度,提出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对策。

一、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要性

(一)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义务教育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则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在现代社会里,人的基本教育权利,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作为政府提供的最低标准的合格规范教育,保障的是人的基本人权和发展权利。所以,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机会,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责。为此,无论儿童出生于城市还是乡村,政府都应该为各地区提供均衡的经费,使他们接受相同条件和水准的义务教育。

(二)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必将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如何,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必然造成农村文盲增多、劳动力素质下降,使其陷入“落后—贫困—教育水平低下—更落后”的不良循环。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投资就是生产投资,通过接受教育,人们的经济决策效率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获利能力也相应得到了提高。而且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农村,初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是最高的。因此,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

二、促进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并明确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全部责任方。其一,中央政府要下决心压缩其他开支,确保国家教育财政性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并在2010年达到4.5%左右。各地政府也要严格按照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教育投入要确实做到“三个增长”,年初看预算,年终查决算。人大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其二,各级教育投入既要解决总量投入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明确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全部责任方。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给予更多的政策照顾和倾斜,真正缩小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Adz的差距。

(二)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责任。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是实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以最困难的县乡两级财政为主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当部分县乡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仅依靠县乡的财力是很难保证的,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必须在强化县级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责任,加大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可以根据各级政府的现实财政能力,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各项经费的初始来源和责任作出明确合理的分工,对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危房改造等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各项教育经费,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分别由各级政府财政来分担。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承担主要责任,对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承担部分责任;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省级政府也应承担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经费。通过明确各级财政主体的投入责任,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真正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三)同一区域内,以学生数为标准,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拨款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不区分城市和农村,以学生数为标准,实行义务教育均等化拨款制度。以北京为例,2001年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新标准对满足教学所必需的正常运行经费做了明确规定,不再分为城镇、农村标准,实行统一的公用经费标准。市级财政还专门设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规定每年至少投入一亿元重点支持农村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消除危房、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项目,为“城乡统一标准办学”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制度保证。

第5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当我国在 20 世纪末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战略目标后,人们比以往更加关注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媒体舆论相结合并对国家政策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扩大的情况下,从理论上科学地分析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问题,对国家制定正确、可行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政策十分重要,对引导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也十分重要。

一、关于分析义务教育发展差距的方法论

在调查和论证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差距时,既可以应用整体数据的基本统计方法,也可以应用抽样或个案等调查方法,还可以援用国际上通行的反映人们生活水平及其差距的分析方法如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等。不可否认,这些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但是,方法不等于方法论。当所应用的研究方法忽略了科学方法论的支撑时,即使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其研究结果或结论仍有可能存在偏差甚至严重的错误。

研究与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差距的科学方法论,最根本的就是唯物辩证法。

(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现象及其本质

在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中,目前存在着区域之间的差距、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学校之间的差距。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都能够直接观察到并切身感受到此现象。对上述差距进行研究,仅仅较为细致、精确地描述存在差距的现象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还必须分析此现象的本质。

如果将 20 世纪末我国基本实现“普九”作为一个临界点,那么我国义务教育在质上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 20 世纪后期,我国的义务教育就存在着差距,但那时的差距在质上表现为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失学人口,尤其是初中阶段失学人口,也就是“普及”与“未普及”的矛盾。进入 21 世纪,我国的义务教育仍存在着差距,如占全国总人口约 10 %的地区至今尚未实现基本“普九”的目标。如果将此类尚未“普九”的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已实现“普九”目标及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比较,可以说目前少数地区的义务教育状况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很大差距,但这决不是全国的普遍状态。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人口的角度看,目前的差距在质上已经不是“普及”与“未普及”的矛盾,而是如何巩固“普九”成果与提高“普九”水平的矛盾,是其发展水平高与低、快与慢的矛盾。因此,尽管在前后两个历史时期,义务教育都存在差距,但它们是完全不同质的差距。不同质的差距根本不存在可比性,所以仅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义务教育不同质的差距进行比较,是不能断言目前的差距比以往更大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在研究中就不能公正评价我国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也就不能公正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之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并会无意或故意地混淆义务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差距在质上的根本区别,误导理论研究与舆论,甚至误导公众对我国义务教育形势的判断。

也许人们关注的主要是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高与低、快与慢的差距是否在扩大,即同质的差距问题。但是,既然是同质的差距,那么此类差距的产生一定存在特定的、与以往不同的原因,因而只能采取与以往不同的对策。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因果关系分析

在理论研究中,仅仅指出差距是不够的,还应当追溯其原因,而且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正确的判断。造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原因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1.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延续关系

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在现实上的差距,是其在历史上的差距的延续,其中的影响因素也部分地由历史延续到现实之中。从历史角度看,尽管我国具有重视教育的传统,但教育发展在古代就存在着差距。在古代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重视教育的理念较为浓厚、稳定,文化繁荣,各级教育设施较多。从清末开始,近代教育发展的重心开始向沿海地区和城镇转移。在中华民国阶段,虽然大力推进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但教育发展较好、较快的仍多集中在经济富庶的地区和城镇。这种非均衡状态在建国以后虽然得到很大改变,但仍不同程度地延续下来,因而使一些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缺少历史基础,客观上造成义务教育目前的非均衡状态。

因此,在分析义务教育目前的差距时,不应忽略其历史因素所起的作用,不能割断历史因素的延续。正如任何对现实与未来不利的历史积淀都需要在现实与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逐步改变、祛除一样,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利的历史因素也需要在其现实与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逐步改变和祛除,同时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利因素也需要逐步形成。于是,尽管我们必须“只争朝夕”,但也必须认真地意识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

2. 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辩证关系

从客观角度看,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目前差距的现实原因主要有: (1) 自然地理因素。在山区、牧区以及广袤的高寒地区,人类生存环境恶劣,人口密度小,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居住地极为分散,使义务教育学校难以形成适度规模,增加了教育成本。 (2) 人口迁移因素。上述地区的居住人口多为少数民族,其民族文化、生活习俗以及人权因素等使他们难以集体迁移到其他地区,也难以根据劳动力的市场调节而实现个人的区域流动。此外,庞大的农业人口携家在全国范围内的城镇间流动,一方面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模缩小或生源不稳定、布局调整困难,并由此严重影响教育成本,另一方面造成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的诸多困难。同时,农村留驻人口和流动农业人口的“超生”又加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公共财政压力。 (3) 经济及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虽然可以避免“平调”的平均主义,但它在客观上造成各行政区划之间公共财政资源的很大差距。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又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之上,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各行政区划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财政资源的很大差距。

从主观角度看,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目前差距的现实原因,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未能真正认识到义务教育及其“均衡化”的战略重要性,未能将其放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未能切实落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政府不能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公共财政预决算制度,学校经费严重短缺。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人员挪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资金,非法占用、转移、拍卖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资产等。此外,政府某些教育政策的失误如集中巨额公共教育财政资金用于少数“窗口学校”、“示范性高中”等建设,也导致了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

在承认上述两者都是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需要确定的是:究竟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在根本上造成了义务教育的差距?如果用“物质与精神相互关系”的哲学思想来解释,那么答案应当是清楚的:一方面,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客观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客观因素中的积极方面并限制消极方面。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经济困难地区,主观因素使有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发展得好些,而有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发展得就很差;为什么同样是经济发达地区,一江之隔的两片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却存在很大差距。另一方面,客观因素是造成义务教育差距的根本原因。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尽管有些经济困难地区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其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及均衡状态仍然落后于不甚努力、根本不努力甚至主观上反向而行的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政策制定中都不能夸大人的主观因素在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3. 经济上的差距与义务教育上的差距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之上时,经济上的差距导致了义务教育上的差距。而义务教育上的差距又导致了弱势群体发展起点的不公平,进而维系并扩展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差距。从逻辑学角度看,两种差距互为因果关系,但从哲学角度看,经济上的差距是义务教育上的差距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即使在发达国家,当它们实行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时,经济的区域差距也使其义务教育存在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公立学校之间的差距。虽然它们也实行中央财政的补贴,但那只能保障弱势地区的义务教育不低于最低标准或基本标准,却不能保证弱势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都接近或达到发达地区的同等水平。如果忽略经济差距对义务教育差距的决定性作用,而过分强调义务教育差距对经济差距的作用,那么在研究中就会违反哲学的基本原理,在政策制定中就会产生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

二、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对性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心在于“发展”

经过 20 世纪后期的奋斗,我国已基本实现了“普九”目标,形成了由近百万所各种水平的学校组成的义务教育体系。随后,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目标的地区如西部地区,在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援下,继续为实现“普九”目标而实施“攻坚”工程。迄今为止,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至少可以划分为以下层次:其一,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的地区要基本实现“普九”目标;其二,“普九”水平出现下滑的地区要巩固“普九”成果;其三,“普九”水平原先较低的地区要提高“普九”水平;其四,原先水平较高的地区要提高教育质量,并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其中,处于前两个层次的多为农村地区。此外,无论处于上述哪一个层次的地区,都面对着义务教育城乡差距的挑战,面对着一定数量的农村学龄人口以一定的规模和速率向城镇转移的挑战,从而面对着义务教育“属地化”的挑战。因此,我国义务教育在 21 世纪前二十年的发展,不是全局性的“有或无”的问题,也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同速发展”问题,而必然且必须是根据“分层、分类、分区、分段发展”的原则提高发展水平、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均衡”

“均衡”是发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标准。但“均衡”的目的必须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其结果必须是实现义务教育的发展。这就是“均衡”与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根据上述逻辑关系,来研究与确定“均衡”的含义、指标和标准。

1. “均衡”至少有以下两种含义: (1)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都得到发展,而不是有的地区发展,有的地区停滞甚至倒退;也不是仅仅城市的义务教育发展,农村的则停滞或倒退。 (2)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或义务教育发展达到相近水平。如果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分层、分类、分区、分段”的话,那么在今后数年中对“均衡”的规定应取上述第一种含义,然后到 21 世纪前叶结束时,对“均衡”的规定应当体现上述第二种含义。无论对“均衡”做出上述哪一种规定,都意味着“均衡”的相对性,意味着在“均衡”状态下某种差距的存在。

2. “均衡”的关键性指标必须包括:教育资源(其中必须包括生均教育财政资源、物力资源、教师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益。上述指标既涉及“均衡”的外在形式,即通过学校外部各方的努力所形成的教育资源状态,又涉及“均衡”的内在本质,即受教育者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这意味着尽管教育资源的供给与配置是“均衡”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指标。如果没有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或没有质量的“均衡”,资源供给与配置的均衡就仅仅是表面的,并反而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当教育资源相对均衡时,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长、教师和学生们的主观努力,难以通过外部的强制性力量来实现。人们在主观努力方面的差距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是相对的,进而决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相对的。

3. “均衡”的标准可以从多种角度予以研制,但无论有多少种角度,关键是要从学生及其家庭受益和公共教育资源的承受能力与需求的适当性的角度来确定。 (1) 就教育机会而言,“均衡”的标准至少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适龄人口都能够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第二个层次是逐步使尽可能多的适龄人口都能够享有充分、良好甚至优质的义务教育公共资源;第三个层次是使尽可能多的适龄人口能够接受更长年限的优质义务教育。 (2) 就教育结果而言,“均衡”的标准也至少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适龄人口都能够合格地完成义务教育;第二个层次是使尽可能多的适龄人口能够得到更多、更高水平的发展。

第6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一、管理方面

1、完善教育教学工作奖惩制度,继续加强常规管理工作。把教育教学常规考核纳入年终个人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但在教学质量方面的奖惩制度还需完善, 要充分调动老师们在教学中的热情,积极投身于教书育人的事业中。教务处常规检查采取抽查(或随堂听课)与全校检查结合,首先是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其次每月进行全校彻查。而且对每位被检教师的教案、作业批改、听课笔记都评定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按相关制度考核。

    2、充分发挥教研组长的职责,扎实常规工作。教研组长是带领任课教师走向专业化的具体实施者,在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确保组员认真对待每一次教研活动,并能通过教研活动受益多多。督促组员认真准备听评课活动,互相帮助,解决教学困难。

    3、丰富老师、学生的教研活动。我校目前在老师教研活动中,多数是有关听评课的活动相对单一,不能促进教师综合素质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开展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基本功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针对学生的活动较少,没有充分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争开展写字、作业展评、诗词朗诵等活动,提升学生的文学素养。

    4、加强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丰富学生课外活动。充分利用义务教育标准化带来的福利,发挥各功能室的作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开展阅读、书法、手工艺、舞蹈、音乐等第二课堂,让学生实现均衡发展。针对学生课内行为习惯还需班主任来强化,开学时教科书包封皮,作业本准备以及课前学具准备等要求;课时听课要求,如何作笔记;课计后作业完成"纠正错误,期末自主分层重点复习等都规范教育。

二、教师方面

1、提高专业化水平。通过教研活动,可以看出个别老师在专业方面欠缺很多,在教学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知识点混淆,这对孩子的教育是相当不利的。因此,教师还需通过多渠道地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

    2、切实提高课堂效率。落实领导不定时推门听取常态课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指导、改进,使老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务处组织老师观看优质课视频,并及时对课堂教学进行反馈评价。

    3、提倡布置鼓励性作业。很多老师觉得学生写得越多,知识吸收效果越好,其实不然,学生只顾把大量的作业快速完成,而并没有达到识记的效果。老师可以把作业分成脑力作业和体力作业,分层次

地布置作业既能达到有效识记,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将继续探索适合我校的教学质量提升方法,力争快速有效的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7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关键词:信息技术;舞蹈;整合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06-01

舞蹈是一门特殊的艺术,它需要有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现代的舞蹈教学中,我们应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大力推进多媒体信息技术在舞蹈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为素质教育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舞蹈的多元化不仅在于它的表现形式、舞台艺术、创作手法,同时它本身也有丰富的文化背景。以中国民间舞为例,各民族就有各不相同的风俗、建筑、语言、服装、舞蹈等等,许多文化都渗透于舞蹈之中。在舞蹈教学过程中通过多媒体资料的展示,使学生不仅学会了一个民族的舞蹈,还更多地了解了这个民族的文化。同时在舞蹈与美术相互渗透的过程中,通过不同风格的民族建筑、美丽的民族服装,动人的各民族舞蹈也给美术艺术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一、信息技术的舞蹈教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求知欲

作为资源的信息技术,它所提供的资源的形式能为学习者提供图文音像并茂的、丰富多彩交互式人机界面,能为学习者提供符合人类思维和记忆特点的、按超文本结构组织大规模知识库和信息库,因而易于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为学习者进行探究学习创造有利条件。多媒体网络作为一种实用性极强的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其特有的形象直观性和应用交互性为学生提供了全新的舞蹈学习环境和学习方式,在舞蹈教育中已经展现出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通过网络可以很方便地找到每一种舞蹈的相关资料,还可以欣赏或下载各种各样舞蹈内容,使得舞蹈学习完全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另外,网上的音频作品,音源丰富,来源广泛,学生可根据学习的需要下载或在线欣赏,扩展和巩固课堂学习内容。通过多媒体网络还可以实现学生和学生的交互,可以达到协同学习和共同探索的目的。而学生和老师的交互则表现在由教师在网上亲自辅导,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又体现出一种教学的极大灵活性。

二、信息技术与高师舞蹈教学训练有效整合的基本原则

舞蹈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身体动作,也就是肢体语言来表现人物、事物的深刻内涵。因此,学生在学习舞蹈的同时,其身体形态也得以训练,这是其他艺术形式所不能替代的。诸如芭蕾舞基训、民族民间舞蹈、中国古典舞身韵的学习训练,会使学生对身体的运用从本能的无意识状态过渡到具有审美意识的状态,通过各种舞蹈的身体训练使四肢动作协调,躬胸、驼背等不良习惯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优雅的举止。这种外形气质的形成是舞蹈对学生产生的最直接、最显著的美育功能。多媒体的音频播放比起以往的磁带、CD机,音质更好。

三、信息技术在高师舞蹈教学的有效整合的对策

随着科技发展与进步,多媒体组合教学在舞蹈教学中的应用日益频繁。舞蹈课更是展示多媒体综合效应的最好场合,一改以往教学中的教师示范讲解,学生模仿练习的组织形式,使一些枯燥的动作练习变得生动活泼起来,进而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加深了学生对体育舞蹈技术本质特征的理解,从而优化了教学效果。这种教法所传输的信息是以实物为信源的,具有可控性,而在使用这一信源时,往往是与教师的指导活动和学生的信息反馈活动结合在一起的。

现代信息技术的反馈教学法可以帮助师生矫正和分析舞蹈的动作和技巧,从而使学生的舞蹈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舞蹈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要重视信息的输入,又要重视接受学生获得知识的信息反馈。教师接受信息越及时、越多,教师对学生的学习状况了解就越深入、越全面,也就越能有效地控制和调节教学过程,促进舞蹈教学质量的提高。在课堂上摄录学生的动作进行分析,为下一步教学做准备,特别是初学阶段和提高改进阶段的教学非常重要。初学阶段的学生对动作的时空感往往是泛化的,本体感觉非常差,而这个阶段持续的时间相对又比较长,如果借助数码摄像机把学生在舞蹈中练习时的动作拍录下来,通过多媒体把图像播放出来,采用视听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更直观地看到自己,并能分析所做的动作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动作的节奏和风格是否准确,存在哪些问题。这种声形并茂、色彩逼真的画面,能使学生获得完整、鲜明的体验,从而达到教学的预期效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反馈教学法,可为学生掌握舞蹈技能、技巧的训练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缩短教学时数,提高教学质量。随着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应用和设计体现时代特征的教学方法,是当代教学方法研究的趋势。我们只有发现现代信息技术在舞蹈教学中的实用价值,才能合理、正确的使用它,从而真正进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教学时代。

第8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义务教育;教育政策;教育经费

以农民工子女为主体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已经并将长期成为城市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迄今为止,我国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负担还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政策。在全国城乡普遍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还没得到很好地解决,成为我国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中央政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政策的演进

1996年以前,中央政府没有制定过流动儿童教育的任何文件,1996年后陆续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

(一)管理责任下放、经费责任不明确时期

1996年4月,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制定并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这是中央政府关于流动儿童教育的第一个专门性文件。文件提出,流入地政府要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具体承担管理职责。流动儿童以在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学校,其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流入地学校可以向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借读费。该文件强调办学者和家庭的经费责任,没有对政府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作任何规定。

1998年3月,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这个文件的内容与1996年的文件基本相同,只是规定得更为清晰,如提出流动儿童少年入学“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而不是笼统的“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这个文件正式确立了流动儿童教育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但这个文件也没有对政府负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2001年5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文件比以前的两个文件更进了一步,将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视为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的权利。但由于这个文件不是针对流动儿童教育的专门文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更多的规定,也没有提到政府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经费负担责任。

上述三个文件构成了中央政府1996-2003年期间对以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框架。这些文件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筹资和收费、公办学校借读费等问题虽都有所提及,但并没有明确政府的经费负担责任。

(二)政府经费责任明确但各级政府责任不清晰时期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央政府第一份专门针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文件。文件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作出比较全面的政策规定。

除重申“两为主”政策以外,上述文件提出:“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此外,该文件还要求流入地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数量纳入定编范围,作为学校定编的基础;价格主管部门要制订收费标准,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六部委的这个文件第一次明确了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承担经费保障责任,但将这一责任下放到了流入地政府。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流入地政府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要求流入地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该文件还第一次提出,流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2008年8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中央财政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上述国务院及六部委的三个文件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问题的规定,是迄今为止中央政府所作的最为详尽的规定。通过这三个文件,中央政府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应该承担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三项经费责任:公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人员和公用经费责任;对受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经费补助责任;对农民工子女的免费和资助责任。

不过,尽管中央政府明确了流入地政府的经费责任,但是其自身却没有承担责任(只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也没有对各级地方政府如何分担经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政策还是一项责任下推的半模糊政策。

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地方模式

中央政府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问题上推卸自身责任的半模糊政策,为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和卸责留下了很大空间,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地方模式。

(一)上海模式

2008年,上海市教委文件,要求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纳入各区县教育发展规划,增建公办学校,加大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力度。资助农民工子女学校改造,使其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将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围。市财政对符合规划要求,纳入规范改造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一次性给予每所学校50万元改造经费。纳入规范的农民工子女学校要与公办学校一样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市财政按接纳学生人数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基本成本补贴,余下部分由区县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予以补足。2009年,上海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达到65%;规范改造的农民工子女学校达到146所,接纳了农民工子女的25%。在公办学校和规范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就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达到了90%。到2010年,农民工子女将全部享受政府提供经费、有一定质量保证的免费义务教育。

2008年以来上海的政策调整和实践,形成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上海模式。上海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公办学校尽力接纳农民工子女,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政府主导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改造和规范并提供持续的成本补偿;市和区县共同负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市级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中起主导作用。

与上海模式比较接近,政府为农民工子女尽力提供较好教育条件的还有天津、福建等地区。天津市强调公办学校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100%由公办学校接纳,不允许农民工子女学校存在。2008年,福建86%的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省政府要求对委托接纳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不过与上海不同的是,这些省、市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区县承担,省和市级政府负担较少。

(二)北京模式

2009年,有41.8万非户籍儿童在北京接受义务教育,其中67%在公办学校就读,还有约14万非户籍儿童在农民工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北京目前还有200多所农民工子女学校,但只有60多所是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近几年,政府对有许可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提供了少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民工子女免除了杂费,对有许可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中符合一定标准的学生提供了相当于公办学校杂费标准的补助。但对于100多所没有许可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和其中的学生,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资金支持,也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

北京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政策和实践,可以称作北京模式。北京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在50%以上,做到了“以公办学校为主”,但仍有大量的农民工子女在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基本由区县政府负担;政府对有许可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及学生提供了少量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分担;市级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中,没有发挥主导作用。

全国多数城市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负担政策接近北京模式。

(三)贵阳模式

2004年起,贵阳市政府通过改扩建公办中小学,提高接纳农民工子女的能力,但多数农民工子女还在民办学校就读。2008年,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了免除学杂费待遇,市财政对民办学校按接纳的农民工子女人数提供经费补助,每人一年补助200元,其中100元抵学杂费,另100元改善办学条件。2008年,贵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约13万余人,其中9万余人在民办中小学就读,民办学校承担了约70%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任务。

贵阳市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政策可以称为贵阳模式。贵阳模式的基本特征是:虽然政府努力加大公办学校接收的力度,但限于接纳能力,公办学校接纳的农民工子女不到50%,没有做到“以公办学校为主”;农民工子女多数就读于民办学校,政府对民办学校及学生普遍提供财政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由市政府统筹;市级政府在提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像贵阳这样农民工子女数量大、财政能力薄弱,但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尽力提供财政支持的城市很少。

(四)广州模式

2008年,约有40万外来务工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只占30%,另外70%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农民工子女学校。政府对民办学校或农民工子女学校基本没有提供财政补助。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工子女不仅不能享受免学杂费待遇,还要按择校生对待,交纳借读费。㈣在民办学校或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更没有得到政府的免学杂费补助。

广州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政策和实践可以称为广州模式。广州模式也可称为广东模式,是深圳、东莞等广东其他城市普遍采用的模式。广州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限于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公办学校接纳的农民工子女比例远低于50%,没有做到“以公办学校为主”;大多数农民工子女就读于农民工子女学校,而政府对农民工子女学校极少提供财政补助;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学生和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非广东籍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待遇;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主要由区县承担,省和市级政府很少提供经费补助,没有为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广州市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提供财政支持的力度,不仅远远不如上海和北京,甚至比贵阳还要差很多。在贵阳,虽然也有70%的农民工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但民办学校和学生普遍能得到财政补助。像广州这样财力雄厚但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解决得很差的城市,在广东以外的城市很少。

三、现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政策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尽管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但由于经费负担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继续改革与完善。

(一)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政策的问题

1政策设计不完善

现行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负担政策的设计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完善。

第一,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不清晰。现行经费负担政策没有明确的目标,强调的是“两为主”。但“两为主”是对管理和就学方式的规定,不应该是政策目标。政策目标应该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为非户籍儿童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即使是“两为主”政策,也存在含义不明确的问题。公办学校就读为主的数量界限是多少?是不是超过50%就是“为主”了?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

第二,区县承担主要经费责任不合理。由于中央政府只是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负担责任交给地方,各地的省、市级政府多效法中央,将责任层层下推,最后实际上推到了区县政府身上。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下,农民工为城市政府创造的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利益,更多是全市范围共享的。农民工进城所推动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则更多是全省、全国共享的成果。但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下,城市公办学校的经费主要由区县政府负担。因此,对于区县政府来说,农民工带来的利益没有全部得到,但其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却要全部负担,这是一种净收益为负的制度安排。这种利益格局必然导致区县政府尽可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减少接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数量,进而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

第三,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行的学校治理结构下,公办学校可以进行创收活动,可以用创收的收入作为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在招生上的自由裁量权,是中小学校创收的优越条件。公办学校资源的不足和地方政府的高准入条件,已经使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遇到很多困难,政府给予公办学校是否接收农民工子女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公办学校向农民工违规收费的机会,加大了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难度和成本。

2政策效果不理想

政策设计的不完善导致了政策效果不很理想,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难。尽管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农民工子女多数进入公办学校就学,但还有几百万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公办学校。仅广东一个省,就有100多万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农民工子女难以进入公办学校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农民工居住地附近没有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接纳能力不足。二是公办学校的准入条件高,如深圳市政府规定,农民工子女在深圳的公办学校就学需要提供暂住证等9个证明。农民工子女满足不了条件便无法进入公办校读书。三是有些公办学校收取较高的借读费、赞助费,农民工负担不起。

第二,农民工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差。由于各种原因,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不能在公办学校就学,只能进入农民工子女学校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农民工子女学校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受农民工支付能力的约束,收费水平较低,办学经费严重不足,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质量不高。2008年初,笔者调查了40所北京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和其中的222名教师。调查发现,95%的教师没有配备电脑,28%的学校没有图书室,70%的学校没有实验室,73%的学校音乐器材满足率不到40%,64%的学校体育器材满足率不到40%,52%的教师学历是高中或以下。

第三,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入地政府应当为非户籍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各地制订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基本上都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农民工子女实际上难以获得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如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对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设置了准入条件,要求提供多种证明;很多城市只有部分公办学校向农民工子女开放,且一般都是办学条件较差的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女即使进入了公办学校,也不能获得同等待遇。如广东省规定,城市义务教育免费的对象限于广东省户籍的非农户学生,明确排斥了农民工子女。

(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负担政策的改革思路

1建立以流入省市政府为主的经费分担制度

无论是从保障最弱势的农民工子女的法定义务教育权利的公平角度,还是从推进经济和人口城市化、现代化的效率角度,建立政府出资、覆盖全体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全国性跨区域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从中央到区县的各级政府都应该分担其经费。因此,应该区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内流动的农民工子女,建立相应的各级政府共同分担、以省市政府为主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体制。

2扩大供给,规范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收费和资助制度

“以公办学校为主”实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是中央政府的一贯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公办学校容量不足,地方政府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以及公办学校出于自身利益的拒收和不规范收费等原因,给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增加了很大困难。因此,应该完善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增加公办学校供给,降低公办学校的准入条件,规范公办学校的管理和收费,增加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增大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3建立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9篇:义务教育政策范文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流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其办学质量。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2008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重申并补充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政策,它要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入读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该文件还提出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3],随后财政部、教育部便制定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虽然,中央及流出地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仍不明确,但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已经开始通过财政奖励等方式在作积极探索了。这一阶段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的基本特征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经费分担责任逐渐明确,但中央政府及流出地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仍未明确,也没有对流入地各层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流入地政府作为利益主体,一方面在态度上不愿全部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责任;另一方面从财力上看,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下,流入地政府财政难堪重负。因此,截至目前中央政府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还是一项责任下推的半模糊政策[4]。

现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政策本身来看,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一)各级、各类政府经费分担责任不明确,区县级财政压力大在一定意义上说,“两为主”政策是一种“半模糊政策”。首先,政策中只是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推”给了流入地政府,并未对中央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流出地政府也被豁免了相应的经费分担责任。其次,应由哪一层级的流入地政府来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政策中也未明确规定,流入地不同层级政府间产生了相互推诿的现象。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下,中央和省级财力相对于市、区、县级财力来说显得十分雄厚,但是中央政府只承担着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的低成本责任,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也甚微,而财政相对拮据的市、区、县级政府却要承担绝大部分的经费投入责任。这种财权与事权的极不对称性,是导致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原因。(二)公共财政覆盖面小,农民工子女学校缺乏经费保障农民工子女学校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然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显示,财政性教育拨款的对象大多仅局限于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公办中小学校,对于以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则更多的只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因此,就读于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基本无法享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农民工子女学校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普遍存在办学条件差、师资队伍不稳定、办学不规范等问题。近年来,虽然,中央政府及部分地方政府已经采用多种形式逐年加大了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资助力度,但是相对于数量庞大、增长速度快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群体来说,这部分资助仍显得杯水车薪。(三)经费督导保障政策缺失,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难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经费分担责任逐步明确,中央政府也设立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解决好的省份,然而对于如何督导流入地政府经费分担责任的落实及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规范使用,在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中却未明确规定。目前,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方面仍存在诸多纰漏。首先,部分流入地政府并未落实政策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经费投入责任,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明显不足,投入结构也欠合理;其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欠规范,存在经费拨付不透明、经费发放不及时、经费分配不公平、经费监管不到位、经费使用效率低等问题。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保障政策的缺失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