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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全市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行通知》的精神(咸政文广发-81号),为了切实整顿和规范我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秩序,我局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结合我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为工作依据,努力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改善安全状况、实现安全目标,推动我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创建平安文化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彻底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三、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场所:
以网吧、KTV、电玩城、酒吧、舞厅为等公众聚集场所为检点单位。
2、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各单位是否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扎实推进我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方案,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是否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本工作,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排查治理情况;检查是否完善应急预案情况,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灯、安全通道标志,对于消防设施做到该换的,该添的添,不达标的坚决更换;对用电设施和电路的安全使用,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电路整齐无现象,做到规范用电;坚决按照《条例》规定的2.5平方米一人的标准,对营业时段内的人员进行核对清查,坚决按照早8时到凌晨2时的营业时间进行核查,杜绝超员超时营业现象的发生;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情况;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禁毒、禁赌以及应急预案情况。
四、方法步骤
1、自查完善阶段。
各单位进行摸底排查,自查完善登记造册,对照重点检查内容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彻底排查。
2、检查整改阶段。
区文体事业局执法人员将在全区文化市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存在隐患的经营场所,将进行停业整改,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带动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学深悟透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组织观看学习电视专题片。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组织观看学习国家统一制作的“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二)广泛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批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把学习贯彻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通过负责人带头讲、专业人员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40条刚性规定落实见效。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四)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所有风险隐患实行“责任制+清单制”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强化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筑牢防控安全风险的制度防线。
(六)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大相关保障力度,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应急能力培训和实战化训练。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将实施方案层层部署到基层。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广泛宣传发动,区应急局将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督查。
(三)重点推动阶段(2021年)。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开展,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四)完善提升阶段(2022年)。总结各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宣传推广一批典型成果,加强示范引导,带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各单位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报区应急局危化科。联系人:申有军联系电话:18504349926。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建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创新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我镇安全形势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居)书记、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镇创建活动,全面加强镇村企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体系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创新监管执法举措,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努力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推动我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创建主要任务
(一)镇安委会及安委成员单位
1、确保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密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人员编制“三定”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的要求,全面推行计划执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厉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
6、确保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不被媒体曝光、不被上级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不发生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因工作不力受到责任追究案件。
(二)各企业
1、坚决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
3、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车间(生产线)主任、岗位员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公开通报制度,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5、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三)各村(居)
1、配备村(居)安全信息员,安全信息员在镇政府和安监等部门指导下,参与和组织群众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和非法生产摸排,及时发现、报告和采取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制定并引导村(居)民遵守安全生产村规民约。
3、协助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依法在春节、清明、农忙、暑假等特殊时段针对学生、驾驶员、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过节人员等特殊人群开展安全生产自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月—3月)。
健全组织,理清思路,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省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创建方案要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验收考核标准具体参照《省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验收考核成绩细则的通知》(见附件)。镇安委办要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创建任务。要加强工作调度,不断总结经验,增强工作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一是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应用,并上升为规范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示范镇创建活动成果。二是依照验收考核细则逐项检查、弥补不足,做好“省安全生产示范镇”的考核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我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巩固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提出的“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保增长、重民生、促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宗教活动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20*、2009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
4.各部门相关的重点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规章制度、设备设施、事故防控、安全台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要基本实现网上自主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没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按时向街道安监所书面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隐患排查面要达到100%,一般隐患整改率要达到95%以上。
(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安监所、派出所、城区建设办、*交管站、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下同)深入开展,影响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现象得到明显改观。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推进,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09〕14号)的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年度整改率不低于95%;确实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00%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分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和有关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范围内行业(领域)特点,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分工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
1.负责制定本街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全面组织本街道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外)和20*、2009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单位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责任,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网上或书面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
3.负责定期报送本地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4.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及有关部门:
1.负责制定本村(企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全面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及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责任,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书面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
3.负责定期报送本村(社区)、企业、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镇安监所)。
重点行业(领域)分工如下: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街道安监所牵头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派出所牵头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设施及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交管站牵头组织实施。
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工业线)牵头组织实施。
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城区建设办牵头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农机、渔业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经济发展办(农业线)牵头组织实施。
学校、医院、网吧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实施。
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城区供电所牵头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全街道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15日前)
1.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街道“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经发办,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2.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再动员、再部署。
3.各村、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确定本村、本部门重点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二)实施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10月底)
1.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街道安监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外)和20*、2009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单位及本街道确定的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本街道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监督检查。
3.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下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
4.街道安监所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督促协调各村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加强督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底)
请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有关部门于11月1日前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街道安监所,街道排查治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准备,迎接市排查治理办公室的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务必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迅速有效;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科学、具有操作性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要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保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要求,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质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建设,科学规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程序,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加快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制定预案备案程序,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力争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为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成立*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指导协调贯彻实施重点督导区县和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管理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指导、支持重点督导单位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经验,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安全监管局将对黄浦区和奉贤区安全监管局以及*化学工业区、华谊集团、宝钢股份公司不锈钢分公司进行重点督导。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相关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对区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相关部门预案管理人员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系统掌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掌握应急预案数据库建立和使用方法,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预案管理数据库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数据库,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实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预案变化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预案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分级分类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及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在2009年底前完成高危行业、市直接监管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分级分类应急预案数据库的建立。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报备工作。
(五)抓好预案衔接工作
指导重点企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应急预案衔接,实现应急预案常态化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全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所有应急预案经过演练和论证,并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有用、管用。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实际,编制应急预案,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应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步骤
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分为准备、实施、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中旬)
1.各重点督导单位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深入推进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和重点企业,落实相关工作。
2.参加国家组织召开的应急预案重点督导工作会议。
3.做好贯彻实施的其他准备工作和宣传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
1.组织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2.指导重点督导区县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实现动态化管理。
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检查完善阶段(2009年10月下旬至12月下旬)
1.指导重点督导区县完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
2.形成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组织指导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请于*月底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根据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求,结合*的实际,各单位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通过动员、研讨、检查、典型引路等工作,保证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和《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湖安委〔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情系企业、安全发展”系列活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安全发展上见成效,在科学发展上上台阶,确保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养殖、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临水危险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商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处非法建设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供电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养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概念:“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镇(开发区)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镇(开发区)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镇(开发区)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开发区)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镇(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教,强化监督。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配合我镇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全面开展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基础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格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餐饮行业重大安全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对象
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类企业和餐饮类个体工商户。
三、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餐饮类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是否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4.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7.是否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8.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是否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餐饮经营单位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是否与承租单位(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餐饮类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经营人应当对本餐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向其雇员明确必要的安全生产规定;
3.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经营人是否掌握并向其雇员告知其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处置方法;
5.从业人员是否熟知并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应急处置方法;
6.是否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7.将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是否与承租单位(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责任分工
(一)镇安监办:负责综合指导各村(社区)开展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基础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类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村(社区):负责安全检查、指导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类个体工商户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镇安监办上报有关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配合镇安监办开展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本次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基础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不分阶段、不分步骤,各村(社区)要坚持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把宣传发动、自查自改、执法问责、隐患整改贯穿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全过程。
(一)立即拉网检查。即日起各村(社区)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全面排查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生产基础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监督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执法清单、问责清单。要结合实际,分级分类精准检查,明确检查频次,定准对策措施,切实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
(二)严格监管执法。要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安全服务,对检查发现的基础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采取执法措施,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单位,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全面落实整改。本次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要坚持把保证人身安全放在大排查大整治的首要位置,对查出的隐患要当作事故予以重视。对安全风险隐患,要列出清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确保闭环管理。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分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做法,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协调推进本地区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层层压实责任。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职责,抓好监督检查、执法问责、督促整改,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落实主体责任,抓全员发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责,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将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管理者、每一个员工、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确保安全发展。
(三)抓好督导服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使用瓶装液化气餐饮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各村(社区)要根据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进展,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