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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及对安全生产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提升街道安全生产发展水平,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预防,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检查、提醒、整改等治理措施,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效果和效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专项整治活动、“打非治违”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健全落实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探索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检查频次
1、主要党政领导对辖区其他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做到每季度安全检查一次。
2、专职干部队伍,每年重大节日前(包括元旦、春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及国家、省、市、区的重要活动期间做到对重点监督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年-20**年**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年**月**日至**月**日。
三、年检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和《规划》的要求,结合《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本次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现阶段不得少于500万元);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10万吨以上。
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其他年检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
2、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做好在本区县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检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年**月**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3、复核和抽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20**年**月**日前完成。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5、**市统计局《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六、年检要求
各区县经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一、组织形式
今年的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区人口和计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工作由区人口和计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㈠时间安排
1、11月9日一12日各乡上报:⑴年度各村级单位出生(含往年出生补报)、上环、结扎和药具花名;⑵年度计划生育国报表(含流动人口)及软盘;⑶年度基层基本情况表及软盘;(4)一胎登记册、二胎及以上审批表。
㈡检查组构成
此次检查验收,检查组的组长由我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我局股级干部担任,成员从我局各股室、计生服务站和乡镇计生办抽调。
1、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⑴认真参加抽样调查培训班学习并组织好培训工作,全面掌握《实施方案》内容;
⑵做好现场调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⑶督促调查员严格执行《实施方案》,遵守调查纪律,按期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⑷负责做好调查资料的审核工作,切实保管好样本点的所有调查表等资料;
⑸负责做好所有调查表发放、收集、审核工作;
2、检查人员职责
⑴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和各项填表说明,熟练掌握填表方法和要求;
⑵对调查对象要逐户逐人询问登记,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出错;
⑶认真搞好调查表的自查、互查、议查工作,在每户询问登记之后,调查员要对调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疑问及时提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⑷认真填写好每一张调查表,对调查出来的出生瞒漏报、计划内外错报、孩次错报、痴呆傻病人生育、计划外出生,要及时填写相应表格,签名后报送检查组长审示。
二、调查对象、内容
㈠居住在样本点,并在市七区范围内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㈡户口在本地,离开样本点不足六个月的人;
㈢户口待定和有常住趋势的人;
㈣居住在样本点,户口市七区以外的人。
本次调查,重点是15一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查内容主要是年10月至年9月的出生和年10月至年9月的节育情况。
三、检查时点
本次检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1月2日24时。
四、检查组工作程序
㈠检查组到达样本点以后,要摸清样本点的边界范围,确定入户调查路线,做到入户调查不重不漏。对在调查时无人的家庭户,调查员应另择时间重新入户,确实无法调查的家庭户要依据户卡等相关资料将调查内容过录到调查表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过录”二字。
㈡入户调查开始后,组长要尽快找到计生干部,一方面索要资料,便于核对;另一方面了解该嘎查(村、居)生育、节育等情况。
索取的资料有:
1、年10月一年9月两年度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表)、流动人口国报表;
2、年10月一年9月出生、上环、结扎及药具发放四种花名资料(包括往年出生补报花名)。
(三)检查组组长对下列人员单独议查:历年有过超生的人员、已卸任的村干部和计生干部、在职的计划生育干部、接生员、防疫员、并填写《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验收议查出生情况表》。
(四)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保证调查质量的关键环节,检查人员务必认真搞好现场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组人员根据分组路线,逢户必入,不许遗漏,如遇无人的家庭户,要记录清楚,为重新入户或“过录”调查内容做好准备。入户询问时,如有非本户人员在场,要婉言劝其回避。
2、调查时,对每个项目都要认真核实和填写。检查员每调查完一户,要向被调查人当面宣读调查的情况,有出入的要予以更正。同时,请被调查人认真回忆上一户和本样本点其余各户年10月一年9月的出生情况,填写《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验收议查出生情况表》,记录有生育行为(重点是计划外、溺弃、抱养和死婴)的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婴儿孩次、性别及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等情况。
3、认真核实有关证件,切实提高现场调查质量。判定计划内外时,除认真询问有关人员外,还要仔细查看夫妻双方《结婚证》、《生育证》和《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对证件不全的要在“备注”栏内注明。
4、现场调查结束以后,组长要召集所有检查人员将调查表、议查出生表与出生、环扎花名进行现场核对。
⑴凡调查表中没有反映花名中的出生和环扎情况,组长要向计划生育干部和检查员问清原因。属漏登的,须重新入户核实;确属外出或家中无人的,要按照样本点提供的户卡和相关资料全部“过录”到调查表上。
⑵凡出生花名中没有反映的出生、痴呆傻病出生、按计划内上报但经检查已判定为计划外的出生,组长必须和有关检查人员重新入户或找有关人员核查,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凡现场核对时被检查人员不声明的问题,离开调查现场以后概不认定。
5、已婚育龄妇女的有关证件和样本点的有关资料必须在现场调查和核对过程中出示,凡是现场调查结束以后提供的有关证件或资料概不认定。
(五)核对工作
对样本点调查结束后,须到样本点所在乡级计生办索取乡级分村级出生、本期节育措施报表和有关资料,并进行核对。需带回的资料有:
1、《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入户调查表》;
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入户调查汇总表一、表二。
五、具体要求
1、由于今年检查验收工作各阶段衔接紧密,任何一个环节有迟报数据现象,都将影响整个检查验收工作,希望各乡按要求严格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抽查期间,被检单位除配合检查组要求的有关工作外,不得派人陪同,乡级计生人员不得进入样本点和被调查户。
3、须向检查组提供的资料:村级:
⑴年度、年度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表)、流动人口报表;
⑵年度、年度出生(含往年出生补报)、上环、结扎和药具发放花名;
⑶育龄妇女帐卡。乡级:
⑴乡级分村级年度、年度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表、流入国报表)。
一、做好2021年度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2021年监管重点,围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的目标要求,指导本级各部门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常态化,形成在监管领域内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常态化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并于2021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公示。抽查计划综合后要确保本辖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企业的5%。
二、进一步做好部门内部联合抽查的全覆盖和常态化。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围绕推进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全覆盖的总目标开展的,要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整合,实现内部抽查“应联合尽联合”,防止单一事项的检查和各自为政的检查,实现部门内部针对相同检查对象的不同检查事项的内部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比例高、任务重的可分批次),一般检查事项严格限制抽查比例,抽查检查比例要对照“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上级对口部门设定的比例,在确保年度抽查比例达到5%以上的前提下,落实上级监管覆盖面的要求。双随机抽查必须使用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将本部门2021年度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于2021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绿科〔2012〕13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农绿科〔2012〕1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基地监督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下达正式文件,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展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产品质量抽检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五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要求规范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省级工作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辖区内获证基地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控制及产品预包装标签等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第八条 年度检查材料应当包括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年度检查材料由省级工作机构存档。
第九条 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动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五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作为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完成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并签字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的基地主管领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综合意见表中做出年度监督管理结论并签字负责。检查结论分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三个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所辖区域内基地年检工作总结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
第三章 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部绿办、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每年委托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对获证基地产品进行的监督性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每年下达抽检计划。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基地建设单位配合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产品质量抽检。拒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基础上,省级工作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基地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抽检。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基础上,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抽检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年度抽检计划规定的项目,抽检标准执行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抽检标准。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基地日常巡查,对已发现基地环境、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国内外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基地环境、产品安全信息,并组织开展基地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经核实、整理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收回证书。
第二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一、选案目的
选案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正、公平、合理地做好稽查工作,保证稽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按时完成县局稽查工作任务和上级部署的税务专项检查工作。
二、选案项目
(一)日常稽查选案
年度日常稽查选案的行业和对象为:
1、纳税评估和日管工作中选定的稽查对象;
2、娱乐业、旅游业、广告业、股权转让收入、金融性机构、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情况;
3、年后未稽查过的企业;
4、根据征管情况认为需要安排稽查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选案(今年4月至9月)
今年度专项检查选案的行业和对象为:
1、房地产业(含房产中介机构);
2、建筑安装企业;
3、交通运输业。
三、选定检查年度
选定为稽查对象的检查年度为今年与明年,对涉嫌偷、逃、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上级另有安排的,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
四、选案工作要求
1、选案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对选案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指导选案办按计划及时选定稽查对象;
2、选案办应同上级和各部门保持联系,收集各种信息,根据计划及时选定稽查对象,同时根据稽查局的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做好征管与稽查的协调工作;
3、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和联系,及时反馈各种信息,为稽查选案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 孕产妇; 管理; 探讨
[中图分类号] R271.1[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334-02
通过分析平江县近5年早孕检查及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找出有关影响因素或主要存在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意见,以更好的推进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达到进一步提高全人口早孕检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的目的。
1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6年~2010年平江县妇幼卫生信息报表。
1.2 方法 对常住、暂住、流动人口早孕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1.3 有关概念 早孕检查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13周内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孕产妇系统管理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28天内有过早孕检查、产前检查次数城市8次、农村5次、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常住指有平江县户口者,暂住指在平江居住一年以上者,流动指在平江居住不足一年者。
2 结果
2.1 同户籍不同年度早孕检查基本情况 见表1。
表1 2006-2010年同户籍不同年度早孕检查率比较
近5年常住加暂住早孕检查率均达到考核方案指标要求,各年度之间早孕检查率逐年上升,差异有极显著性(P
2.2同年度不同户籍早孕检查率基本情况 见表2。
近5年同一年度常住加暂住早孕检查率均明显高于流动早孕检查率,差异有极显著性(P
表2 2006-2010年同年度不同户籍早孕检查率比较
2.3早孕检查率直接影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前检查次数达标率、产后访视率、新法接生率均高于早孕检查率)。
3 讨论
3.1 概况 近5年常住加暂住人口早孕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逐年上升,基本达到考核方案指标要求[1]。
同一年度常住加暂住早孕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明显高于流动人口两率,这与平江县是国家级“降消”项目县和新农合县有关,平江县户籍孕产妇的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大多由“降消”项目和医疗保险金支付, 从而大大促进了户籍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的提高[2],同时与常住加暂住人口文化程度较高、住房和经济条件较好、保健意识较强有密切关系。
3.2 流动人口早孕检查及系统管理处于较低水平原因。
3.2.1 孕妇个人、家庭主观原因 ①流动人口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淡薄。流动人口孕产妇大多数没有稳定的工作,家庭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文化素质比较差,自我保健意识淡薄,对电视、报刊媒体、宣传资料的主动接受性、可及性差,相当部分的流动孕产妇不知道要早孕检查,中孕或晚孕时才到医院产检。早孕检查不及时,孕期检查不按时,造成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早孕建卡率和孕产妇管理率甚低。②计划外怀孕的影响。计划外怀孕的孕妇,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怀孕时足不出户,不敢到医院做检查,甚至不敢到医院分娩,给早孕检查和孕产妇管理工作带来困难。③传统的风俗习惯和观念的影响。传统的风俗习惯认为怀孕生孩子是自然现象,祖祖辈辈都是这样过来的,没什么大事产检一、二次就够了,没有必要进行早孕检查和系统检查,特别是流动人口中有这种思想的人比较多。
3.2.2 客观原因 ①社会多部门、多层面、多形式的公益性宣传不够。虽然医疗卫生部门近几年不断加强宣传健教工作,但社会其他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多层面、多形式的公益性的宣传或广告极少,电视、电台宣传太少,流动人口能接受到妇幼保健宣传教育的机会不多。②取消强制婚检对早孕建卡有一定的影响。自2004年10月取消强制婚检后,全县婚检率一度降至3%以下,至09年10月才推出免费婚检,婚检率最高也只有50%左右,婚前卫生宣教难以落实,部分新婚夫妇失去接受婚前教育的机会,导致部分妇女早孕时不知道要去医院进行早孕检查。③妇幼保健人员相对不足。相对于庞大的服务群体而言,产科工作人员、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身兼数职,难以高质量完成妇幼工作。④部分孕妇信息丢失。怀孕后,部分孕妇选择到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检查,特别是私人诊所检查无任何记录,造成早孕或产前检查信息丢失, 影响了早孕检查率和孕产妇管理率的统计。
3.3提高早孕检查率和孕产妇管理率工作建议及措施
3.3.1深入开展社会多部门、多层面、多形式的公益性宣传活动[3]。①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力, 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的妇幼卫生政策、孕产妇保健知识、特别是早孕建卡、系统管理重要性的公益性宣传活动,达到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目的。②医院加强早孕建卡及孕产妇保健等重要性的宣传。各医院定期开展孕期保健、优生优育知识讲座、义诊咨询活动,发放通俗易懂的早孕建卡、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及服务流程等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早孕建卡及预防胎儿出生缺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主动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意识。
3.3.2加强部门合作、齐抓共管。①加强与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的合作。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育龄妇女(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管理,一方面要尽可能控制计划外怀孕,另一方面要动员辖区的孕妇早孕建卡和产前检查。②及时掌握新婚夫妇信息。婚姻登记部门定期将新婚夫妇信息传递给卫生部门或社区,以便医疗卫生部门或社区及时追踪、督促检查,同时配合做好孕产期保健知识宣传。③加强监管,依法行医。执法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坚决查处非法及超范围行医,坚决取缔非法接生,保障孕产妇安全。④医疗机构内部加强配合。医院和社康中心之间,产科、妇科、婚前保健科之间加强合作。在社康中心和妇科门诊发现早孕孕妇,应给予早孕检查或告知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孕检查。在条件具备的社康中心开展早孕检查及产前检查工作,提高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亦可以考虑在偏远地方定期设立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流动检查车,医务人员深入到流动人员集中地点进行基本保健服务等措施。
3.3.3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政策支持。①加大政府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保证有足够的妇幼保健人员编制、物力及设备配备,以保证孕产妇保健工作充分有效运转。②整合协调妇幼信息系统与社康的信息系统,实现妇幼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③目前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已经出台,建议用好政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使流动孕产妇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孕期保健服务。
3.3.4切实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①健全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实行分级管理。②加强培训,提高妇幼卫生人员的服务质量。特别要对村级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知识反复强化训练。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岳阳市妇幼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2006-2010).
[2] 曾红燕, 陈晓虹罗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与围生儿死亡的相关性研究[J] . 中国妇幼保健,2007,22(11):1583.
序号岗位岗位职责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考核办法
六技安部
主任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要求,保证单位安全符合规定。1.将上级下达的安全环保重点(专项)任务纳入公司年度或阶段性投资改造计划或项目中;
2.领导和督促公司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环保重点(专项)任务。
3.定期召开安全环保会议;1.有具体的工作计划或项目,并明确了领导班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完成时间;
2.有体现对工作进行督促、指示、要求的支撑,并按计划进行了实施。
3.安委会每季度召开1次,部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XX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补充规定》(XX〔2017〕XX号)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2.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环保费用;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环保费用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3.组织或参与拟定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组织或参与拟订相关安全环保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1.根据主要负责人安排或年度制度修订计划分工,按时完成承担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拟定,并满足相关法规和生产实际需要。
2.根据主要负责人安排或业务分工,按时完成承担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编制,并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4.制定安全环保工作计划。1.参与制定年度安全环保生产工作要点。
2.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应急演练计划。
3.参与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登记相关人员教育培训情况。1.根据公司中期或长期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的年度安全环保生产工作要点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环保生产工作要点并分解到各部门。
2.提出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培训需求计划,并配合人力部门开展专项安全环保培训;
3.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培训登记台账,督促及时参加培训,并满足岗位要求。
5.建立风险识别及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1.对易燃易爆危险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2.检查公司的安全环保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环保管理的建议。
3.建立单位级隐患问题管理台账,并督促整改;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单位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并督促整改。
4.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完善登记表、分级评估、应急预案备案等资料。
2.根据评估结果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督促落实源长、告知牌、检测报警、事故预案等管理和技术措施。
3.按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履行安全环保检查职责,并督促监督相关部门开展专业安全环保检查,问题闭环管理。
4.季度、年度安全环保工作总结应有具体问题分析和改善建议,并组织抓好落实。
5.有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环保风险管控台账,并建立了安全环保检查台账,督促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
6.督促、检查公司其他负有安全环保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并落实了隐患整改措施按时整改。
7.组织建立公司反“三违”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管理要求。
8.利用视频监控、信息化平台等技术手段,及时查找和分析违章行为,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6.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1.开展安全体系建设;
2.每季度及时完成本部门安全目标与指标考核。 3.开展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工作。1.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日常安全工作,按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和持续改进等工作。
2.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宣贯和考核工作。
3.根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改善措施。
4.相关方教育告知及操作技能培训要有记录。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标准化自查和自评工作 。 6.督促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实际生产工作深度融合。
7.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1.参与公司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和专项预案演练;
2.督促、指导业务部门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组织驻库武警进行消防应急演练。1.根据主要负责人安排或年度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参与综合和专项预案演练,并提出改善建议。
2.督促、指导业务部门开展专项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推行现场处置方案卡片化管理。
3.组织驻库武警经常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1.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安全环保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