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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建构;知识争议;媒体议程;公共新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4-0154-03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青年报》2012年11月的“万人民调”显示,未来十年公众最期待得到改善的三大领域:医疗、教育和食品安全[1]。2013年1月5日在京召开的2012年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点评媒体沟通会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公布了2012年12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这些是根据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点击量、微博传播及网帖评论量等相关数据搜索出的结果。沟通会更令人关注的是来自各行业权威专家对12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解读:2012年中国食品安全总体向好,真正属于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的为极少数[2]。专家的科学理性与媒体、公众的社会理性和生活经验之间存在差异。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是相对于早期工业化阶段的一个现代化过程新阶段,是反思性的现代性。“我说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3]”风险界定依赖于辨别风险的知识和技术,它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4]“知识在社会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类似地增长着,随之而来的是控制媒体塑造知识(科学研究)和传播知识(大众媒体)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风险社会同时也是科学社会、媒体社会和信息社会。[3]”知识结构、社会背景不同,对风险的定义也不相同,“风险的界定可能是一个争论的过程” [5]。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处于各类问题并存、矛盾交织和风险聚集的阶段”[6]食品安全体现了典型风险特征:现代科技知识带来的副作用,危害不确定性,以及高度依赖知识等。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监管部门、生产方、各类专家、媒体、普通公众等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博弈。笔者试以“速生鸡”事件为例,探析媒体、专家的议程和知识争议。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一)“速生鸡”事件回顾
2012年11月23日,中国经济网一则《肯德基麦当劳原料鸡45天速成 饲料能毒死苍蝇》报道曝光了山西粟海集团的45天速生鸡,饲料中参加药剂,而粟海集团是肯德基和麦当劳的供货商。随后,肯德基、麦当劳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各大媒体持续跟进,各类专家发表意见,监管部门采取行动。12月18日,央视新闻频道“揭秘‘速生鸡’”曝光山东多个养鸡场对白羽鸡喂养抗生素药物。“速生鸡”问题再一次发酵。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称肯德基在2010和2011年的自检中隐瞒结果。在持续了近一个月的升温中,媒体、各类专家、涉事企业、监管部门、公众等都参与到“速生鸡”事件的议程中。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特别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议程设置第一层次影响是媒介议程与公众议程间的数量关系。网络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笔者选取“百度指数”和“搜搜新闻”,以“速生鸡”为关键词,以11月24日至12月23日时间段,结果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见“速生鸡”事件媒体报道数据起伏大体一致,同时窥探出公众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的相关性,尽管不能解释因果关系,但“速生鸡”事件已然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时间推进和事件发酵,媒体议程大致如下:
从上述统计中可看到:媒体议程趋向于“速生鸡”。媒体大致对应披露者、跟进者、安抚者和沉默者四种角色:1.媒体独家披露“速生鸡”,其报道中“45天速成”、“肯德基供应商”、“饲料用药”、“苍蝇被毒死”等话语也成为跟进报道的议程,中国经济网的这篇匿名报道在转载中多被称为“有媒体报道”,但作为第一披露者,即使新闻来源和报道者存在争议,也能引发舆论跟进;2.跟进者多以转载和评论的方式设定议程,议程容量迅速扩大,如记者再度调查、“速生”是否安全、专家意见、涉事企业回应、相关部门行动、检测结果、养殖业药物使用、股市所受影响等;3.“安抚者”指媒体重点突出相关部门处理事件的良好表现,这类新闻在后期较多出现,反映出监管部门议程的滞后;4.沉默者,截至12月23日,《人民日报》对此事还无相关报道。在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下,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仍是媒体,“45天速生鸡”是媒体的议程焦点。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对“速生鸡”事件进行再现和定义。
三、媒体、专家间的议程和定义争议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拱政办发﹝2008﹞120号文件的精神和市、区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大关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大关地区小餐饮、小食品店现状实际,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疏堵结合、注重长效”的原则,严密组织,分步实施,分类整治,巩固成果,完善机制,加强管理,通过一个阶段的集中整治,全面改善和提升大关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创建一批亮照经营示范街(巷),提升一批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力争通过半年的专项整治,基本消除大关地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小餐饮、小食品店,实现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达标、规范,取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组织保障。街道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社区明确1名副主任和1名社工具体负责本社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交流情况,分析问题,推进工作。
四、计划安排。积极会同区食安、工商、环保、卫生等职能部门做好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调查摸底、完善名册(2009年4月10日前)
按照以块为主,属地包干的原则,各社区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并认真采集相关信息(有证照的要有复印件或数码电子档案),分类登记造册,同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服务上门、重点整治(2009年4月至5月)
1、主动对接区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再宣传教育、集中整治工作。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并把有关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规范以多种形式告知出租房房东、经营业主和广大市民,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和意见建议。
2、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证照齐全的小餐饮、小食品店进行专项检查,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帮助业主整改提升,帮助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2009年4月底前)。
3、对证照不齐的企业或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要督促其立即停业并迅速整改;对明显不具备经营条件且不可能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经营户,敦促其调整业态或停止营业。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和拒不执行执法部门要求的,予以坚决查处取缔;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要坚持打击,绝不姑息(2009年5月底前)。
4、各社区在整治期间,对所属区域内的沿街店面营业房,要定期与房东联系沟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不间断地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发现有开办小餐饮等苗头的业主要及时查询,确定是的,要立即劝其停止装修,改变经营业态。同时立即上报街道经济科,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劝导和执法,直至停止。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公正、廉洁、高效,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中央、省、市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作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市下发了《市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作出部署和要求,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传达贯彻。
二、落实行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安监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各镇(区)安监执法中队、各科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按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为此,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局各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局法规科牵头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三、明确目标任务,确定行动重点
要对照文件中明确的规范重点和主要任务,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缺乏监督制约、执法不公开、执法不文明、侵犯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一是排查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对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标准,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排查行政执法听证过程。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听证事项和申请时限,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是否以适当形式反馈,听证结束后,是否形成听证报告。三是排查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专门审查;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是否予以解释和说明;是否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确保大致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一致。四是排查行政处罚过程。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提请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前,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步备案;处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案并建立案卷台账。五是排查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是否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并制作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否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六是排查日常执法监察行为。是否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不文明现象和、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要逐项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
8月底之前完成自查自纠;9-11月组织开展互查督查;11-12月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全长效机制
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在原有基础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标准、政策进行分解,将关键条款与日常执法监察进行对应分类,确保执法监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二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细化自由裁量标准,推广电子化应用机制,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三是推行阳光执法。完善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立网上执法公示和告知制度,构建权责明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阳光运行机制。四是健全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避免重复执法和监察缺位;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打非治违”工作实施的取缔关闭、事故查处实行的问责措施等开展后续监察;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五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处罚额度与执法机构经费、执法人员福利挂钩。六是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尽职免责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医药中间体及产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和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盐化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等化工石化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的集中整顿、有效控制和治理医药化工企业污染,积极推进医药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医药化工生产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等设施,提升医药化工企业生产经营标准和环境保护水平,有效控制和治理医药化工企业污染,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实现医药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排查。排查整治的重点是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和辖区内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涉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的医药化工企业。严肃查处沿江沿河医药化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重点检查沿江沿河各类工业园区和医药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沿江沿河医药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沿江沿河已取缔、关停以及废弃的医药化工企业处置情况。
(三)检查医药化工企业环境管理是否规范,污染物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是否健全;重点防控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事故应急装备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严格检查医药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储、使用等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五)认真梳理医药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和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医药化工企业污染突出问题。
(六)严肃查处监控化学品企业未办理生产特别许可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七)审查农药生产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核准文件、每个品种是否均有产品标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并审查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时间安排
1、调查阶段:(7月20日至30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医药化工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分门别类统计,填报(附表《市医药化工企业污染整治调查表》)。
2、督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20日)。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调查表中的内容是否属实。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停产通知书或取缔关闭文书。
3、验收与后督查阶段(8月21日至31日)。督查组检查问题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取缔关闭企业是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断电等。
四、组织领导
市医药化工行业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职能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量的安全(food security),即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供应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即(food safety)食品质的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越来越为广大民众所关注。所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我国今天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参与全球社会的一个副产品。于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监管有必要成为构筑食品安全体系的一种手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这就导致流通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结果可能会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①。作为经验品,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正确评价;作为信用品,消费者使用后也无法正确检查和评价其特征。 这就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并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来规范,有效地将信用品转换成经验品,来保证生产者向外界传达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起供求双方间的信任关系,以完成商品交易。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性,除依靠市场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正如欧文・休斯所认为那样,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都包括确定法律基础、保持经济的稳定、向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保护弱势群体及保护环境等基本责任②。因此,如何从自己的角色和实际出发,认清管理职能,履行好管理工作,是政府做好食品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三、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的实际,不断地进行监管体制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各个环节尚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
政府通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根本保障。但是,法律体系漏洞与落后,使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能时乏力,为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而法律的惩罚效力弱,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为了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而建立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各环节及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标准亦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环节间的标准沟通及兼容性尚未上升到具体法律条文的相关标准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良性运行。
(二)监管体制
表面上看,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很重视,事实上却是各自为政。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环节行使各自的权利,看似分工明确,扯皮现象却时有发生。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行业的特殊性注定了无法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必须走市场主导的道路。而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尚无对食品安全统一的收集、整理、储存、等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决策的支持作用,亟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信息反馈收集和处理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信息沟通机制,还存在信息通道不畅的问题,政府部门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由于主要监管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自成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可能更多关注自己本系统或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规定,以至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行动。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职能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才能更好地实现替代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是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要理顺食品安全管理关系,规范生产流通,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管理环境。要从法律上明确食品经销实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通过经销实体的自律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对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对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重新分工,做到一个环节只有一个部门监管。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
参考文献:
①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一版).杭州: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2)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是相对于早期工业化阶段的一个现代化过程新阶段,是反思性的现代性。“我说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3]”风险界定依赖于辨别风险的知识和技术,它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4]“知识在社会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类似地增长着,随之而来的是控制媒体塑造知识(科学研究)和传播知识(大众媒体)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风险社会同时也是科学社会、媒体社会和信息社会。[3]”知识结构、社会背景不同,对风险的定义也不相同,“风险的界定可能是一个争论的过程”[5]。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处于各类问题并存、矛盾交织和风险聚集的阶段”[6]食品安全体现了典型风险特征:现代科技知识带来的副作用,危害不确定性,以及高度依赖知识等。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监管部门、生产方、各类专家、媒体、普通公众等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博弈。笔者试以“速生鸡”事件为例,探析媒体、专家的议程和知识争议。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一)“速生鸡”事件回顾。
2012年11月23日,中国经济网一则《肯德基麦当劳原料鸡45天速成饲料能毒死苍蝇》报道曝光了山西粟海集团的45天速生鸡,饲料中参加药剂,而粟海集团是肯德基和麦当劳的供货商。随后,肯德基、麦当劳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各大媒体持续跟进,各类专家发表意见,监管部门采取行动。12月18日,央视新闻频道“揭秘‘速生鸡’”曝光山东多个养鸡场对白羽鸡喂养抗生素药物。“速生鸡”问题再一次发酵。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称肯德基在2010和2011年的自检中隐瞒结果。在持续了近一个月的升温中,媒体、各类专家、涉事企业、监管部门、公众等都参与到“速生鸡”事件的议程中。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LunWenData.Com]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特别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议程设置第一层次影响是媒介议程与公众议程间的数量关系。网络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笔者选取“百度指数”和“论文格式”,以“速生鸡”为关键词,以11月24日至12月23日时间段。“速生鸡”事件媒体报道数据起伏大体一致,同时窥探出公众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的相关性,尽管不能解释因果关系,但“速生鸡”事件已然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时间推进和事件发酵,媒体议程大致如下:
从上述统计中可看到:媒体议程趋向于“速生鸡”。媒体大致对应披露者、跟进者、安抚者和沉默者四种角色:1.媒体独家披露“速生鸡”,其报道中“45天速成”、“肯德基供应商”、“饲料用药”、“苍蝇被毒死”等话语也成为跟进报道的议程,中国经济网的这篇匿名报道在转载中多被称为“有媒体报道”,但作为第一披露者,即使新闻来源和报道者存在争议,也能引发舆论跟进;2.跟进者多以转载和评论的方式设定议程,议程容量迅速扩大,如记者再度调查、“速生”是否安全、专家意见、涉事企业回应、相关部门行动、检测结果、养殖业药物使用、股市所受影响等;3.“安抚者”指媒体重点突出相关部门处理事件的良好表现,这类新闻在后期较多出现,反映出监管部门议程的滞后;4.沉默者,截至12月23日,《人民日报》对此事还无相关报道。在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下,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仍是媒体,“45天速生鸡”是媒体的议程焦点。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对“速生鸡”事件进行再现和定义。
三、媒体、专家间的议程和定义争议
“速生鸡”事件具有一定专业性,公众不能完全理解“速生鸡”的风险,需要通过信任专家获取风险认知。各类专家,包括食品安全领域专家、畜牧养殖业专家、监督管理部门专家、科普专家、公共知识分子等或通过媒体采访、或通过发表博客和微博表达看法、从各自知识角度构建定义,媒体与专家、专家与专家、专家与公众之间产生了知识和话语之争。
12月4日,《武汉晚报》时评《“速生鸡”又一个妖魔化的受害者?》认为“速生鸡”与激素、营养问题等议程是传播不当。虽然在此前后不断有专家澄清的报道,但媒体关注仍聚焦在“速生鸡”与激素等药物的关系以及企业是否违规、相关部门采取的行动等。12月19日@新华视点V微博称“若‘速生鸡’真的无毒无害,为何急吼吼地展开调查?”。媒体大量关注本身就是建构。
科普专家云无心以“新华社大了,什么样的记者都有”的评论表明了不认可态度。当媒体曝光并关注“45天速生鸡”时,他认为这本身就是谣言,是媒体“卖萌曝”。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专家的知识和观点需要媒体传播,媒体也倾向于选择专家声音。但媒体中的“专家群体处于弱势,其公共性也是微弱的。[7]”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毅在12月20日微博中称“‘朱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在国内,同样45天的速生鸡会被喂养很多抗生素,这在国外很少见的。’误读了我的意思”。对专家观点断章取义、误解等已然是新闻备受诟病之处。食品安全本身的风险特征更加剧了这一问题。
专家与媒体间的知识之争在网络媒体环境下更显性化。各类专家通过博客、网站、微博等平台资讯、表达意见,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事件的显著度,加强了意见交流。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在博文《“速生鸡”为何应少吃?》和《常吃速生肉是否会让人变肉坨?》中分析“速生鸡”的危害。科学松鼠会《说说肉鸡的家长里短》(2012-12-18朱毅),果壳网《鸡儿长得快,全靠激素带?》(2012-11-26暗号)都试图从科普角度对媒体的“‘速生鸡'+激素”议程进行“纠正”。媒体人洪广玉在博文《在细节上讲良知》中就媒体在“速生鸡”事件中的报道提出一些反思,获得了一些专家的认同。专家间的争议也体现出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
媒体对专家也不尽然以新闻源对待,12月19日@新华视点V微博称“有不少人士出来给’速生鸡‘辟’谣‘,称大家不懂科学、鸡长得快不靠激素。真实不知道该相信谁!”稍早之前的“白酒塑化剂”事件,媒体对北大教授李可基关于三聚氰胺的言论可谓一边倒批评,虽有专家对此进行辩驳,但在效果上明显逊于媒体。随着科学知识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副作用和不确定风险逐渐被感知,专家一方面以知识建构风险,但专家间的争议、与企业利益关系密切等也给公众带来不信任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单位:__________区县(自治县、市)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区县(自治县、市)分局委托______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职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或协助查处药品违法行为。
二、受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区县(自治县、市)分局的名义,对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药品经营、使用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
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即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区县(自治县、市)分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______元以下、单位处以_____元以下罚款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有权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提请处罚权
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以及涉药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4.………。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整改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医疗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现就自查结果及下一步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某些医疗核心管理制度还有落实不够的地方。
个别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不够高,对首诊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会诊等核心制度有时不能很好的落实,病例讨论还不够深入细致,患者病情评估制度落实不健全。
(二)抗菌药物的应用仍存在不合理的想象。
个别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普通感冒也使用抗生素;门诊抗生素应用频次偏高。
(三)住院病历书写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病程记录中对修改的医嘱、阳性化验结果缺少分析,查房内容分析少,有的象记流水帐,过于格式化。
2、存在患者离院告知、签字不规范。
3、病历均为打印,复制粘贴后未及时查对,姓名、住院号有不相符等情况存在。
(四)个别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中时有“生冷硬”现象,医疗风险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医患沟通技巧不够,对医疗风险估计不足,造成医患沟通不够到位。
(五)专业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能很好的满足病人的需求,急救技能尚需要进一步演练。
(六)科室管理不够,问题发现后不能经常性督促整改和落实,造成问题长期存在。
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
医务人员普遍存在重视专业知识而轻视质量管理知识的学习,质量管理知识缺乏,质量意识不强,这样就不能自觉地、主动地将质量要求应用于日常医疗工作中,就难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因此,培训全体医务人员质量管理知识,增强质量意识是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工作之一。首先要加强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务人员务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与防范意识。
(二)进一步加大科室管理及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核心制度的落实。
1、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三级医师查房和病历书写检查工作,注重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对查到的问题除了当面讲解以外,一周一通报,对屡犯的一定要通过经济处罚,给予惩戒。
2、要加强三基训练与考核,同时对专业知识按照年初学习计划逐步学习到位,在科内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要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注重培训的实效。
3、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
开展病历书写规范培训,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及病历检查标准,保证病历的规范书写,及时将住院病历归档管理。
4、 根据市卫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通知精神,制定我院具体实施办法及奖惩制度,注重监控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情况,禁止滥用抗生素情况出现。
(三)进一步加强科内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及群教活动的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教育。培养谦虚谨慎,不骄不傲的工作作风,立根在群众,服务在一线,立志做一个医德高尚,受老百姓尊敬的医务工作者,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要真正做到将病人当成自己的亲人,不谋私利。
(四)继续加强医患沟通技巧训练,针对病人入院时,医学干预时,病人呼叫时,手术时,特殊检查时,病情变化时等情况进行医患沟通技巧的训练,以增进医患理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保证落实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原告陈益贵,男,无职业。
被告宜昌市卫生局。
1994年12月7日,田秀彩以田秀彩中医(草)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义向宜昌市卫生局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5年7月1日宜昌市卫生局向其颁发了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上注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田秀彩,陈益贵为该诊所职工。1998年因田秀彩中医(草)诊所从宜昌市猇亭区迁至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92号执业,变更名称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且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已到,宜昌市卫生局遂予以重新审核,并于1998年10月1日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颁发了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仍为田秀彩。原告陈益贵于1999年、2000年先后两次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均不合格,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原告陈益贵认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自1995年创办以来,一直由其担任负责人,但是被告宜昌市卫生局在对其提交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换证的过程中,擅自将登记证上载明的负责人更换为田秀彩,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诊所,遂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被告宜昌市卫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颁发的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责令被告宜昌市卫生局将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负责人变更为原告陈益贵。
被告宜昌市卫生局辩称:我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1994年9月1日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已经开始执业的医疗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注册。田秀彩中医(草)诊所(后变更名称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于1995年7月登记注册,但是执业许可证已过三年有效期,且诊所变更了执业地址,所以我局依法对其予以重新审核,并根据灵草堂中医(草)诊所1994年12月7日填写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以及我局于1995年7月1日颁发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上注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田秀彩的事实,于1998年10月1日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颁发了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仍为田秀彩。我局在实施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宜昌市卫生局提交如下证据:1、田秀彩填写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宜昌市卫生局1995年7月1日颁发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1996年3月三峡晚报登载关于田秀彩中医(草)诊所等医疗机构注册的公告。4、猇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的证明以及田务圣、田秀彩的证词。5、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宜昌考点办公室的证明。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原告陈益贵提交如下证据:1、猇亭区1996年医务人员培训班参训人员名单。2、1998年10月20日由陈益贵填写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加盖西陵区卫生局印章的证明。3、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税务部门向灵草堂中医(草)诊所发出的征税通知书三份。
[审判]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宜昌市卫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向灵草堂中医(草)诊所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审查了该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原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础上,并经确认了该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田秀彩后,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原告陈益贵并非诊所负责人,其提供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且在主要负责人一栏与正本有不一致之处,而正本的可信度更高,因此应以正本所载内容来确认这一事实。同时原告陈益贵在2000年以前经两次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均不合格,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尚不具备单独设立诊所的条件,不可能成为田秀彩中医(草)诊所(现灵草堂中医(草)诊所)的负责人。综上其要求被告宜昌市卫生局将1998年10月1日向灵草堂中医(草)诊所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该证负责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益贵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益贵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原猇亭灵草堂主要负责人陈益贵,是1995年4月申请,市卫生局、按规定审核批准颁证。1998年10月1日同一主体,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变更。被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变更更是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宜昌市卫生局辨称:我局1998年10月1日颁发的灵草堂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田秀彩,颁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宜昌市卫生局是行政法规授权负责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机关,其于1998年10月1日向灵草堂诊所颁发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审查了该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原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确认了该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田秀彩后,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颁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其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强行变更灵草堂诊所主要负责人,违法侵权,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诉讼标的所指具体行政行为是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也即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具体事项实施行政审批、赋予相对人经营(从业)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具体体现在经营权、收益权、从业资格权方面,处理不当就会因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诉讼。审查其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从主体资格审查、颁证程序等方面。从本案看,被告较好地把握了这些原则,在行政审批由不规范向规范演变的构成中很好的履行了职责。
原告之所以坚持诉讼,很大程度混淆了从业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被告经审批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赋予了具备资质的相对人从事医疗执业的资格,并不界定相关财产的权属,即使是未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其他人,也可以因投资等原因取得相关医疗机构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