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密集烤房;温度;相对湿度;分布
中图分类号:S572.092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4942(2017)06-0054-06
AbstractTo improve the curing quality, the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in different barn space and at different curing time were measured by HE174 automatic temperature and relative humidity recorder in airflow-descending bulk curing barn.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re were some differences in temperature and relative humidity in the upper, middle and lower layers and the different zones of plane areas during the curing process. The changes in the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directions were smaller at the early yellowing stage, were larger at the later yellowing stage and leaf-drying stage, and gradually reduced at the stem-drying stage. The difference of temperature and relative humidity in the vertical direction was significantly larger than that in different areas of the horizontal direction. The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tobacco leaves was different between different layers after curing. The difference of nitrogen compound content was smaller. The content of total sugar and reducing sugar in the lower layer was slightly higher than that in the upper layer without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he results could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guiding the reasonable tobacco-loading and optimizing the curing technology for bulk curing barn.
KeywordsBulk curing barn; Temperature; Relative humidity; Distribution
密集烤房是目前我国烤烟主要烘烤设备[1]。烘烤过程中密集烤房提供的热气流与烟叶本身的水分相互作用在烤房内形成一个微环境,为烟叶内部生物化学反应、形成特定的外观及内在品质提供适宜条件。有关烤房内温湿度和气流变化前人做了一定的研究,唐力为[2]报道,烘烤过程中烤房内各区域间同一时间点的温湿度普遍存在差异,主要反映在不同区域中调制的升温稳温方式的差异、排湿速率的差异以及不同烘烤工艺温度段所经历时间长短的差异等方面。王勇军等[3] 研究了变黄阶段、定色阶段、干筋阶段垂直方向风速和水平风速对烘烤的影响。赵华武[4]l现密集烘烤过程中,烟叶叶片水分的散失与烘烤进程关系密切,定色期失水量和失水速度最大。董艳辉[5]研究了密集烘烤过程中烟叶温度与烤房环境因子的关系。包亚峰[6]利用多孔介质得到了烤房部分温度场和速度场分布。烤房内温湿度通过影响烟叶的酶活性,影响烤后烟叶化学成分的协调性,最终会使各区域烟叶的吸食品质有明显差异[7-13]。但对于机械通风密集烤房内温湿度变化动态的量化研究鲜有报道。本文研究了气流下降式密集烤房烘烤过程中不同空间不同时间温湿度分布动态及其对烟叶品质的影响,旨为密集烤房合理装烟及烘烤工艺有效掌控提供理论依据。
1材料和方法
1.1供试材料
供试烟叶:烤烟品种K326,选取同一地块生长状况、成熟度一致的中部烟叶,含水率平均为84.2%。
供试烤房:气流下降式密集烤房,符合国烟办综[2009]418号文件要求,装烟室8.0 m×2.7 m×3.5 m,烤房风机型号为7号风机,风机中电机功率2.2 kW/h。
测试仪器: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HE174温湿度自动记录仪。
试验时间及地点:2015年山东省沂水金旭烟农专业合作社烘烤试验基地;2016年山东省诸城鑫兴烟农专业合作社烘烤基地;山东农业大学烟草实验站园。文中所用数据为三地两年平均值。
1.2试验设计
1.2.1装烟方式采用挂竿方式,挂烟三层,每个烤房共装烟336竿,每竿烟叶质量在(10±0.2)kg,烟竿均匀分布在装烟室内。
1.2.2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测定将27个温湿度自动记录仪均匀放置于烤房装烟室内上、中、下三层,每层九个,每层记录仪分布如图1所示。前部是指靠近加热室烟叶区域,后部是指靠近烤房门烟叶区域。按照八点式烘烤工艺烘烤,烘烤结束后取出记录仪并输出数据,分析结果。
1.2.3烟叶烘烤情况测定烘烤后在烤房每层各个测量点附近随机选取三竿烟调查烤青率和烤褐率。烤青率(%)=含青烟叶/调查烟叶总数×100;烤褐率(%)=含褐烟叶/调查烟叶总数×100。
1.2.4烟叶常规化学成分的检测烘烤结束后取上、中、下层代表性区域C3F进行常规成分分析。烟碱含量测定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溶性总糖含量采用乙醇提取, 蒽酮比色法测定; 还原糖含量测定采用苦味酸法; 总氮含量测定采用浓硫酸-双氧水消化法。
2结果与分析
2.1烤房湿度时空分布
2.1.1垂直相对湿度分布动态变黄期垂直方向相对湿度变化动态如图2所示,图中所用数据为每层9点数据平均值(下同)。
烘烤变黄期是烟叶调制的重要时期,变黄期可分为前期烤房密闭气体循环阶段和后期排湿阶段。
变黄前期烤房密闭热气体循环阶段:烤房垂直方向相对湿度均在97%以上,相对湿度差在3%以内,相对湿度稳定。变黄后期排湿阶段:不同层间相对湿度差逐渐增大,上层的相对湿度下降速度最快,变黄期结束降低至59.5%;下层相对湿度降低速度最慢,变黄期结束时相对湿度为71.8%,垂直方向相对湿度差为12.3个百分点。
定色期垂直相对湿度差逐渐减小,定色期结束时垂直相对湿度差为4.1个百分点,中层和上层间的相对湿度差小于中层和下层间。定色期是烟叶逐渐干燥的时期,由于上层烟叶先干燥,使垂直方向湿度相差比较大(图3)。
干筋期垂直湿度差逐渐减小,当烤房湿度整体降低至10%时,垂直湿度差不超过1个百分点,烘烤结束时不同区域湿度为7%(图4)。
2.1.2烤房水平方向相对湿度变化动态变黄期水平方向相对湿度变化如图5所示,仅以中层相对湿度统计分析(下同)。变黄前期密闭循环阶段烤房内水平方向的相对湿度基本一致,相对湿度都在95%以上,相对湿度差在2个百分点以内。变黄后期排湿阶段各区域相对湿度差逐渐变大,最大水平相对湿度差出现在变黄后期相对湿度迅速下降阶段,前部和中部相对湿度差在3个百分点以内,但后部的相对湿度明显低于中部和前部。
定色期烤房内的烟叶逐步干燥,相对湿度逐渐下降,烤房后部相对湿度最低,前部相对湿度最高。水平相对湿度差先增大后减小,最大水平相对湿度差在定色前期,为8.9个百分点。烤房前中部在定色前期相对湿度差小于中后部,定色后期则相反(图6)。
干筋期烤房前部相对湿度高于中部和后部,中部和后部相对湿度差明显小于前部和中部。随干筋期延长水平相对湿度差逐渐减小,当烤房湿度整体降低至8%时,水平面各区域相对湿度基本相等。
2.2烤房温度时空变化动态
2.2.1垂直方向温度变化动态变黄期垂直方向温度变化如图8所示,上层温度最高,下层温度最低。变黄前期烤房密闭气流内循环阶段上下层间的温度差在1℃以内;变黄后期排湿阶段垂直温度差逐渐增大,最大温度差为2.6℃。
定色期仍为上层温度最高,下层最低,上层和中层间温度差大于中层和下层。随着温度逐渐升高,垂直温度差缓慢增大,最大上下层温度差为3.4℃(图9)。
干筋前期温度迅速升高,垂直温度差达整个烘烤过程中最大值,为4.1℃。随后垂直温度差逐渐减小,温度升到68℃时垂直温度差明显减小,烘烤结束时垂直温度差在0.5℃以内(图10)。
2.2.2水平方向温度变化动态变黄期前期烤房处于气流内循环的密闭状态,水平面不同区域温度差在0.5℃内,变黄后期通风排湿阶段烤房不同区域间温度差逐渐增大,变黄期结束时最大水平温度差为1.3℃(图11)。
定色期后部温度高于中部高于前部,水平温度差缓慢增大,定色期结束时水平最大温度差为1.5℃(图12)。
干筋前期温度迅速升高阶段,水平温度差达到烘烤过程中最大值,为2.9℃,之后逐渐减小,干筋后期不同区域水平温度基本相等(图13)。
2.3烘烤关键温度点烤房温度差和相对湿度差
八点式烘烤工艺关键温度点垂直和水平温湿度差表1。
由表1可知,42℃时平均垂直相对湿度差最高达14.733个百分点,38℃最低为1.591个百分点,38℃至42℃平均垂直相对湿度差逐渐升高,42℃至68℃逐渐减小;42℃时平均水平相对湿度差最高为9.542个百分点,68℃时最低为1.059个百分点,平均垂直相对湿度差高于平均水平相对湿度差; 54℃时平均垂直温度差最高为3.172℃,38℃时最低为0.438℃; 54℃时平均水平温度差最高为1.569℃,38℃时最低为0.193℃,平均水平温度差明显低于平均垂直温度差。
2.4密集烤房不同层间烘烤效果比较
由表2可知,上层烟叶相对于下层烟叶含青率较高,烤褐率较低;烟碱、总氮含量不同层次烟叶间差异较小;总糖和还原糖含量下层烟叶略高于中层和上层,但未达到显著差异;糖碱比集中于8.68~9.42之间,下层烟叶略高于中层和上层。
3讨论
本研究结果是在烤房风机型号为7号风机,风机中电机功率2.2 kW/h的情况下测定的,风机功率增大时根据张树堂等[18]研究,烘烤前期前中后部的温湿度差亦随之加大,烘烤后期温湿度差减小;相反当风机型号和电机功率减小到一定程度时,前中后部的温湿度差会出现与本结论相反的结果,即前部温度高湿度低,后部温度低湿度高,具体数据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本研究中变黄前期温湿度变化小,变黄后期和定色期大,干筋期小,这与普通烤房烘烤过程中垂直方向温湿度差异变化规律不同[19],主要原因为普通烤房内气体对流弱,导致其变黄前期不同层次温湿度差大于定色期和干筋期;而密集烤房由于有机械通风导致烤房内气体对流较强,再加上本期烧火较小,因而导致变黄前期烤房内垂直方向温湿度差反而比定色期小。
气流下降式烤房的水平相对湿度差在变黄期和定色期都小于垂直相对湿度差,但在干筋前期大于垂直相对湿度差,与包亚峰[6]的结论一致。
4结论
气流下降式密集烤房在烘烤过程中装烟室内垂直方向不同装烟层温度分布规律为上层高于中层高于下层,相对湿度分布规律为上层低于中层低于下层。水平方向不同区域温度分布规律均为前部低于中部低于后部,相对湿度分布规律为前部高于中部高于后部。随烘烤进程温湿度差异变化规律为:变黄前期小,变黄后期及定色期大,干筋期又逐渐变小。垂直温度和相对湿度差大于水平温度和相对湿度差。
气流下降式密集烤房不同层间烟叶烘烤效果存在一定差异:上层(迎风层)相对于下层烟叶烤青率较高,烤褐率较低;烤后烟叶烟碱、总氮含量不同层次间差异较小;烟叶总糖和还原糖含量下层略高于上层,但未达到显著差异。
参考文献:
[1]王卫峰,陈江华,宋朝鹏,等.密集烤房的研究进展[J].中国烟草科学,2005,26(3):12-14.
[2]唐力为.密集烤房中温湿度分布状况及其对烟叶化学和外观品质的影响[D].雅安:四川农业大学,2013.
[3]王勇军,陈付军,余金恒,等.不同风机、电机配置对密集式烤房烘烤性能的影响[J].河南农业科学,2008(12):45-48.
[4]赵华武.密集烘烤过程中烤烟叶片水分、电特性和叶间风速变化的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
[5]董艳辉. 密集烘烤过程中烟叶温度与烤房环境因子关系及对烘烤质量的影响[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 2014.
[6]包亚峰.烟叶烘烤过程中的热湿分析与优化[D].重庆:重庆大学,2015.
[7]宫长荣,何宽信, 孙兆双, 等.密集式烘烤[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7.
[8]闫克玉,赵铭钦.烟草原料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9]董志坚,陈江华, 宫长荣.烟叶烘烤过程中不同变黄和定色温度下主要化学组成变化的研究[J].中国烟草科学,2000(3):21-24.
[10]杨立均,宫长荣.烘烤过程中烟叶叶绿素的降解及其c化学成分的相关分析[J].中国烟草科学,2002(2):5-7.
[11]宫长荣,袁红涛,陈江华.烘烤过程中环境湿度和烟叶水分与淀粉代谢动态[J].中国农业科学, 2003, 36(2):155-158.
[12]王行, 凌寿军, 宋守晔, 等.烘烤过程中温湿度与烟叶淀粉含量及淀粉酶活性变化的关系[J].烟草科技,2004(11):33-35.
[13]王爱华,徐秀红,王松峰,等.变黄温度对烤烟烘烤过程中生理指标及烤后质量的影响[J].中国烟草学报, 2008, 14(1):27-31.
[14]唐春闺.密集烤房空气状态及烘烤过程中烟叶生理生化变化的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 2006.
[15]宫长荣, 刘霞, 王卫峰.密集烘烤温湿度条件对烟叶生理生化特性和品质的影响[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 35(6):77-82.
[16]贺帆, 王涛, 王战义,等.变黄期不同温湿度对烘烤中烟叶蛋白质降解及酶活性的影响[J].中国烟草学报, 2014, 20(5):80-86.
[17]王怀珠, 杨焕文, 郭红英. 烘烤过程中温湿度对烤烟淀粉降解及相关酶活性的影响[J].作物学报, 2006, 32(2):313-316.
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消防行政执法仍是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方式,消防职能部门在督促落实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创新管理方式、主导工作发展等方面责任重大。从目前消防执法现状来看,消防监督管理在保证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保持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方面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为社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强的消防安全保障。但是从执法效果来看,消防安全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尚未完全统一,尤其是企业单位等经营性场所仍存在对消防监督执法不理解甚至抵触的现象,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找麻烦”“挑毛病”,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值得我们探究原因并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1消防行政执法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对立统一
消防部门的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经济活动,从目的上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目的层面是统一的;然而在实现方式上,因消防工作需要企业人员、资金的投入,需要程序的合法、操作方式的规范,在企业资源紧缺、运行紧张、工作统筹不合理的情况下,消防工作会在短期内或在特定领域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消防部门属于监管方,第一期望是消防安全;社会单位属于被监管方,第一期望是经济效益,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消防行政执法与企业经济活动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处理不当,消防法律法规的落实便无法令企业单位满意,社会消防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
2消防行政执法不当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消防安全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保障,不是中心但牵动中心,不是全局但影响全局,没有消防安全,企业经济效益无从谈起;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如果消防行政执法不当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消防执法势必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消防工作必须开展好,但同时必须围绕企业经济活动这个中心,必须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大局。下面将从消防执法主体层面分析消防执法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给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以便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
1)部分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监督执法缺乏规划和统筹,工作随意性较大,不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不制定检查计划或不按计划开展检查,造成对部分企业同样场所、同类问题的重复检查。更有甚者,为了完成检查任务而去检查,不敢碰硬、不愿真正解决问题,对存在火灾隐患较多的企业“绕道走”,对消防安全情况较好的企业“反复查”,未能将执法力量真正部署在火灾隐患的高发场所和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造成部分企业频繁被查、部分企业失控漏管。除此之外,大多数执法单位缺乏与社会单位的有效沟通,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时刻和高峰时期随意监督执法,甚至不考虑企业经济活动实际,大量采用停止设备、切断电源等检查手段,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2)部分执法人员不了解被检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物料火灾危险性,不知道企业岗位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检查中缺乏程序性和针对性,重点不突出、雨过地皮湿,造成监督检查时间长、效率低,不但没有帮助企业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反而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在企业其他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胜任的情况下,部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动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全程陪同检查,使部分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耐心,不能积极与存在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企业沟通协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只是提问题不给提建议,只会开罚单不会讲道理,工作水平低、服务意识差,不能积极帮助隐患单位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整改存在的问题,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规范使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效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使得企业经营者对消防执法不理解、不欢迎甚至抵触厌恶。
3加强和改进涉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实现消防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防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消防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合理编排被检查企业名录和检查频次,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非群众举报、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错时检查及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消防部门应将监督抽查计划提前通知相关企业,且不得随意超计划对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在制定涉企监督抽查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避免因监督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要尽量错开生产经营高峰期,对生产经营高峰期的检查尽量采取暗访形式,且谨慎使用检测自动消防设施、切断非消防电源等消防检查手段。必要时消防部门应同企业就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时段、频次、流程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2)在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前,消防执法人员要充分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原材料、成品的理化性质,分析各流程及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提前找准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薄弱环节,合理确定监督检查流程及重点,在监督检查中增强针对性,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除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外,要注重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帮助隐患单位用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整改存在的隐患;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消防部门要成立技术服务组,积极帮助企业分析、论证火灾隐患整治难点和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4)消防部门对企业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随意变更执法边界。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企业当场主动消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对按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研究确定合理的处罚额度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变更处罚种类及额度。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优化执法环节,最大限度减少被处罚单位(个人)往返次数及接受调查取证的时间,对被询问人的调查询问尽量一次性完成。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办理行政处罚事项的,消防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到场办理。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谨慎使用行政传唤、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火灾隐患达到临时查封条件的企业,消防部门在实施临时查封前,要充分听取被查封单位的陈述、申辩,合理研究确定查封时间、部位及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临时查封对企业经济活动造成的影响。经复查确认企业火灾隐患已消除或已达不到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尽快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4结语
关键词:消防器材;质量监督;策略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79-02
1 消防器材的定义与分类
1.1 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干沙箱、消防水带等器材,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而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铃等固定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要求全社会人员都要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
1.2 消防器材分类与用途及方法
1.2.1 灭火器
按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手提式灭火器其内装药剂的喷射时间在一分钟之内,实际灭火时间仅有10至20秒钟。
灭火器根据火灾种类的不同,有着不同的灭火器工具进行灭火,如干粉灭火器它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还可以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使用时,手提灭火器的提把,迅速赶到火场,在距离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在室外使用时注意占据上风方向。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然后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提起提把,将开启压把压下,干粉便会自行喷出。
1.2.2 消火栓
消火栓通常设置在具有玻璃门的消防水带箱内,其箱内由水枪、水带、消火栓和报警按钮组成。
发生火灾后,首先用消火栓箱钥匙或硬物击碎箱门上的玻璃,打开箱门,然后迅速取下挂架上的水带和弹簧架上的水枪,将水带接口连接在消火栓接口上,有报警按钮的,按动紧急报警按钮,此时消火栓箱上的红色指示灯亮,给控制室送出火灾信号,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消火栓手轮,即可出水灭火。
2 消防器材质量等次分类标准
为了检查评定消防器材的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更多的质量好、效益高的消防装备。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的重要性,以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为依据。按质量水平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被评为部优等品的产品,又符合国家优质品条件,可按国家经委计划的安排,申报国家质量奖。部级的质量荣誉是公安部优等品。最高质量荣誉是国家质量奖。其分等的条件如下表1所示。
质量等次分等的条件或标准
合格品1、产品性能、精度等质量指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并能确保安全、可靠。2、零部件的制造质量要符合图纸、工艺和标准要求,材质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易损件及配套件保证主机达到合格品水平,并能保证互换。随机应带的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备。内容与实物相符。3、产品的装配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外观良好。
一等品1、产品质量要具备合格品的全部条件。2、产品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批量生产(至少不能低于一年),经过使用验证质量指标稳定可靠。3、产品部分主要性能指标,优于标准规定的要求。4、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一等品要求。附件、配套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一等品水平。5、必须有可行的工艺、工装作为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措施。用户评价产品好用、耐用、安全可靠。是国内同类产品中较好的产品。
优等品1、产品质量要具备一等品的全部条件。2、产品二年以上稳定保持一等品水平。同行业检查中主要质量指标处于领先地位。3、产品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或国际常用的标准,主要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4、经过使用验证,公认性能优良,在用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5、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优等品要求。主要配套件和附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优等品水平。6、企业已经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且已初见成效。
国家优质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执行。
3 消防器材质量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完全必要、不可缺少的。开展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要。越是深入开展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就越应充实、完善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工作的作用。具体地说,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的重要意义如下:第一,通过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消防器材采购方可以获得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及外协件,这对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特别重要。此外,质量监督还可以为采购方提供各种依据。第二,通过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不仅可以使工艺过程进一步严格,产品质量从而得到更好的提高,而且还可以确保生产出优质的消防器材。第三,通过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可以确保及时提供安全并且好实用的产品,不仅可以提高消防的反应速度,而且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另外,不论消防器材设计多么合理,也不论加工设备多么先进,不合格消防器材总是难以消除。为此,消防相关部门应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进行消防器材监督,在所有这些方法中,质量监督是最古老的,当然也是最基本的手段,随着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质量监督被赋予更广、更新的内容。
总之,加强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可以确保产品合格,消防工作得到很大的支撑,同时也避免由于不合格品投入使用给用户、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另外,在质量监督中,运用一定的监督策略对提升监督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4 消防器材质量监督的策略
4.1 严格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人事总务部、施设部)许可。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对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对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自觉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各消防相关部门责任者应指定部门一名人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点检,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通知总务进行更换或维修。
各消防相关部门点检人点检时间要规定下来,在点检的同时,点检人详细填写消防器材点检表,消防相关责任人应督促点检人的点检工作。
4.2 明晰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的要点
消防器材设备应进行定期清洁。所有消防器材严禁被杂物覆盖、遮挡、堵塞;对所有已设置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更换。
第一,严格灭火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灭火器是一般场所的消防器材之一,在紧急情况及消防状下态下使用,各单位需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及购买计划等。单位员工不得乱动、搬离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灭火器;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在每月中旬的消防检查中,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灭火器,并记录失效日期。对于灭火器的检查应该注意:灭火器外观检查;喷嘴是否畅通,发现有堵塞,应及时疏通;可见部件是否完整,装配是否合理,有无损坏;可见部位的防腐层完好程度。
第二,加强水枪和水带的检查。平时在工作中加强检查,严禁他人乱动消防栓,消防栓平时应上锁,检查时应看水枪带是否盘绕好、码放整齐,消防栓出口是否漏水,消防栓箱底是否锈蚀。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是否正常,是否有故障。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消火拴、供水阀门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油。
4.3 加强消防器材质量监督的领导
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消防器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器材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消防器材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器材监督职责,彻底消除器材隐患和防止发生新的隐患。同时,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器材质量监督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器材质量监督工作,切实维护消防器材的效果。
另外,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现有执法手段,形成消防器材质量多环节把关的日常监管机制。要切实将消防器材的质量监督检查纳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工地检查、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成为消防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验收中发现使用的消防器材存在质量问题的均不得通过,并把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定期进行考评。
4.4 遵循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第一步,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技术标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首先,把有关的技术标准转换成具体、明确的质量要求和监督方法,通过标准的具体化,使有关监督人员熟练掌握产品的合格标准。
第二步,测量。就是采用各种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对器材质量特性进行定量或定性的测量.以获取所需信息。
第三步,比较。就是把检验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观察质量特性值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四步,判定。根据比较的结果,判定被监督器材是否合格,对合格产品予以评定,对不合格产品给出返修或报废的决定,并及时给予更换。
4.5 加大消防器材监督的宣传工作
在重点抓好消防器材选型、安装环节,把消防器材管理列入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内容,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并且要进一步规范加大对在建工程消防器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要求各建设单位在消防器材进入施工现场前将产品相关资料报送消防部门备案,并要求各建筑工程或场所安装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实施现场检查判定或抽样检测。需要强调的是,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坚持做到宣传与执法并进,每到一处,都要耐心地向被检查的各单位负责人讲解,并举例帮助其分析矛盾利弊,使各单位负责人进一步地认识到不合格消防器材的危害。同时,通过电视报刊、培训等手段,最大限度让社会知晓消防器材品各项制度政策和规定。
参考文献
[1]许浩.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
[2]刘源张编.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宣贯教材[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关键词】建筑防火;监督;配置;消防设施
0.前言
伴随新一轮消防法的完善出台,为适应行业标准要求消防办案处理程序也应随之实施必要的调整。然而较多防火监督人员却始终习惯于用传统方式凭借老经验进行办案执法,欠缺有效的保护意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甚至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与传统思维观念的综合影响,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出现了办案、办事说情,执法随意等不良现象,从而令执法力度的有效发挥在一定层面受到了不良影响。
1.建筑防火监督科学实践策略
1.1更新观念,树立端正鲜明的建筑防火监督执法思想
为有效杜绝依靠经验执法的建筑防火传统监督检查弊端,笔者认为:应由思想观念转变入手,合理全面认清当前建筑防火面临的严峻现实形式,通过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标准对消防部队赋予的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管理。首先,应提升认识,正视消防部队为重要的公安机关组成部分,并科学认识执法为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通过全面开展观念宗旨教育令消防监督人员树立亲民、爱民与为民意识,并巩固执法为民思想基础。只有将执法为民思想与执法严格紧密结合,将全心全意服务人民意识落实到具体防火执法监督工作中,才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其次,应秉承围绕经济发展建设观念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深化改革进而全面提升建筑防火监督工作服务、服从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动自觉性。再者,应完善改进工作作风,由监督方式、服务态度等层面查找偏差环节、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强烈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不仅对建筑防火实施严格监督,同时对执法进程中的思想端正性、行为规范性、形象文明性等进行同步检查监督,并制定有效可行的整改方案措施,进而全面提升建筑防火监督、消防事业服务综合水平。
1.2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作用职能
为优化建筑防火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科学摆正消防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间的关系与地位,通过制度明确与立法规范科学明晰政府职能机构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进而全面优化政府职能行为。同时应科学激发政府公信力、公共权威、教育、引导、感化优势作用进而合理规范消防各类中介机构,推进消防事业的社会化发展,通过政府有效协调全面解决各类复杂重大的安全消防事务,进而弥补社会发展中自我安全管理消防能力的局限性。再者,应全面发挥政府机构良好保障作用,适度提升消防监督机构投入经费力度,进而不断优化完善消防装备器材,并最大化保障消防监督、服务与安全管理单位综合利益。
1.3强化业务培训学习,有效提升建筑防火检查执法水平
为全面提升建筑防火检查执法水平,笔者认为:首先应完整配备执法人员,调整充实素质过硬、德才优秀的干部于建筑防火监督检查执法岗位中,并选配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包含一定实际基层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优良的执法监督人员具体负责建筑防火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应强化培训,科学开展建筑防火监督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转变执法队伍人员整体知识结构,强化建筑防火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法律知识、信息知识与他类相关知识教育,进而打造出一支精通业务、政治坚定、作风高尚的消防执法队伍。另外,应不断完善优化奖惩体制,健全激励制度,对作出建筑防火执法监督贡献的给予明确奖励,同时对不积极学习、呈现执法偏差错误或不严格监督管理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惩处,进而实现赏罚分明的规范化管理,最大化鼓励建筑防火监督执法人员提升业务学习积极性与自觉性并强化综合监督执法与检查水平。
1.4严格实施把关,规范建筑防火监督执法行为
为规范落实建筑防火监督执法行为,笔者认为:首先,应严格依据国家标准与相关国家法规政策全面明确、统一与规范消防行政监督执法程序,确保建筑防火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各重要环节容易引发的各类问题制定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由程序层面克服与预防盲目性、随意性执法行为。其次,为落实责任到位,应严格实行过错执法追究责任与内部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做到层层落实,优化完善建筑防火执法监督责任体系,严格依据主责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各负其责的科学原则,实现权、职、责的有效衔接。再次,应强化监督机制,引入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全面听取各类合理性建筑防火监督工作建议与意见,进而确保消防行政监督执法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可以合理聘请监督人员参与至监督消防工作中,全面发挥二级监督检查职能,规范建筑防火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行为,并为进一步改进优化消防服务工作创设广泛、牢固的群众基础。
2.由建筑防火监督角度有效提升配置消防设施科学完整性
建筑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消防设施配置能够将火灾控制在初起和发展阶段,避免火势的蔓延扩展,为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赢得宝贵的时间。但由于建筑的类别、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及扑救难易程度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置也不尽相同,尤其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况,如何在建筑内科学合理的配置灭火器、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以既保障建筑安全,又节约投资就更为重要。对消防监督员而言,建筑交付使用时,其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已经设计、施工、检测各方层层把关合格,因此,在日常应从其系统维护、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等方面着手检查,确保其完整好用。对于灭火器,由于其可移动性,导致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出现多种可变动因素,因此,监督员在检查时应注意:灭火器的配置应处于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为便于人员准确快速的操作使用,灭火器布设应确保铭牌朝外,且不应置于腐蚀性物质周围或潮湿方位,进而影响灭火器安全性与便捷使用性;对室外配设的灭火器注重安全保护,避免其受到风吹日晒并影响应用质量;对地下建筑设置的灭火器其数量应为地面配置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在同一建筑场所应尽量配备相同性质且操作近似的灭火器,便于人们快速使用,倘若建筑中布设了灭火专业系统,则可适应性降低灭火器配置数量,进而体现人性化需求。
3.结语
总之,基于建筑防火监督重要性及实践管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创设优质执法策略,有效提升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完整性、科学性,才能全面优化建筑防火实践效果,进而营造安全、可靠、优质的建筑应用、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油气田安全生产;生产要害部位;重要性;安保防控;有效措施
在油气田安全生产中,稳步推进关键装置和生产要害部位的安保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一直是油田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油气田生产区域内的人员、财产安全,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当前油气田生产新形势的数字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安全检查、消防、保安联动。只有这样,才能通过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安保防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切实满足当前油气田生产要好部位的安全管理需要。
一、加强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安保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油气田生产要好部位主要覆盖这些内容:1)油气田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域;2)在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运行的装置;3)对装置安全和运行起着关键作用的工程系统;4)易发生火灾危害的装卸站台、油品交接站、罐区等;5)频繁拆卸、搬运、安装的大型野外作业设备,等等。
从某种程度上看,油气田生产实际上属于高危行业,稍有不甚就极可能出现火灾、爆炸、采油气井坍塌等安全事故。而且,近年来生产区域内的涉油案件增加趋势明显,为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的安防预控带来了新问题。随着我国油气田生产形势的迅猛发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增高、安全管理难度增大,生产要害部位的安保防控工作正面临着的新的难题。为很好的应对新的难题,必须把生产要害部位安保防控工作纳入油气田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这个大局中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控和监督工作机制,以保证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质量。
二、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安保防控工作的加强措施
(一)建立数字网络监控系统
在信息化、数字化日益深化的今天,为适应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并提高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的安保防控工作成效,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等建立一套数字网络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的监控生产要害部位。建立数字网络监控系统时,可以在原有的监控系统基础上融入当前流行的网络监控技术,建立集可视化信息、传递与利用等多种功能一体的应用信息系统,并制定内部监控技术规范,确保监控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在数字网络监控系统中,根据油气田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总控中心、分控中心,授权的网络用户则不限制数量,但要设置用户登入权限。总控中心设在油气田安保监督处、公安消防处,分控中心设在各二级单位。总控中心与分控中心之间通过内部局域网连接,获得授权的用户登入系统后,便可以查询、调运历史或实时监控图像。
为保证数字网络监控系统达到既定的安保防控效果,实现安全检查、消防、保安联动,这一系统必须具备实时采集重点监控设备各种运行参数和自动联动报警功能。通过实时采集重点监控设备各种运行参数,分析与掌握重点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实现全天候24小时的无死角监控。自动联动报警功能是网络安全监控快速、及时、有效的基本保障,一旦生产要害部位发生异常,该处探头会发出提示报警,并在总控中心系统页面上显示出来。
(二)细化安全防御体系
建立并细化安全防御体系,可以把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的事故风险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为避免酿成生产事故、降低事故后果影响,油气田要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对生产要害部位的固有、潜在的危险进行安全分析、预测与评价,然后制定对应的防控措施,控制或消除危险,防止生产事故发生。同时,还要建立与事故防御体系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油气田单独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生产事故的严重程度,设置4个等级预案,分别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如果生产要害部位发生事故,可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救援预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此外,应很好的利用数字网络监控系统的远程视频监控、数据网络传输等功能,形成一个信息化的快速运转的应急决策和辅助系统,为生产安全事故预控与应急救援提供有力的辅助决策依据,保证预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夯实基层安全监督检查
注重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采用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法,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提高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成效。对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方法:日常生产运行巡视监督、特殊危险作业旁站、重点工作专项监督、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监督。通过这四种方法全面夯实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基础,做好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预控工作。
为了确保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要细化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第一,制定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分工,以及违章行为认定、处罚的规定,提高各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各项监控、安全预控、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根据安全生产运行阶段、天气等因素制定每月的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第三,根据安全分析与评价结果制定日常巡检、旁站、专项监督计划,使生产要好部位全面受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能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重大,需要做好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的安保预控工作。为此,应当建立数字网络监控系统,细化安全防御体系,夯实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同时联合公安部门联合打击涉油案件,全方面的提高生产要好部位的安保预控工作成效,确保油气田生产要害部位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张洋.塔河油田治安综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2.
.
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农牧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农(经)发﹝2016﹞21号)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田间、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按照各乡镇划分的监管区域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抽查机制
我县农业机械“双随机”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通过“抽签助手”按照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过程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确保全程留痕。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书面保证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在网上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方案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农机安全生产随机检查记录表
农机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负责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地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1
机库
机库环境
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设施配备
电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防盗措施情况
2
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保养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情况
拖拉机、收割机检查合格情况
其他农业机械登记检查合格
拖拉机、收割机悬挂号牌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设施齐全(有挂车、配套农具等)
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情况
3
驾驶人持证作业 和安全教育
全部持有驾驶证参加作业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油库建
设情况
油库是否有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与油库是否相适应
消防设施有效性
油物料是否混放
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
油库内电路是否安全
油库周围是否悬挂警示标志
5
其他
配件间、修理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问题
现场检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检查事项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
范围
检查标准
检
查比
例
抽查频率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配合单位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9 月 7 日国务院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5%
2 次/ 年
现场检查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
4.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
5.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关键词:港口国检查;滞留率;主要因素;应对措施
Abstract: the mandatory implementation of port state control of theinternational sailing ship safety operation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ship management of shipping companies, improve safety coefficient, reduce the risk ofaccidents, and successfully passed the PSC inspection. This paperemphatically introduces the rescue, fire fighting, impact the safety of navigation, anti-pollution ability of several factors on the retention rate of the ship, an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retention rate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words: port state inspection; retention rate; factor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2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港口国监督简介
1.1基本概念
港口国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1.2监督依据
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的主要国际公约有: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3];
(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4];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1.3监督目的
许多国家强调加强港口国监督,旨在督促船旗国主管当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目的为限制并最终达到消灭低于标准的营运船舶。
2影响船舶滞留率的主要因素
2.1救生方面
船舶配置救生设备是SOLAS公约的强制要求。航运业是高风险行业,恶劣的气象海况、货物积载不当、船体老龄及失修失养、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等原因都可能造成船舶损坏而造成船舶沉没,从而导致人命财产的损失[2]。因此救生方面的不合格易导致港口国检查中被开列滞留性的缺陷。
2.2消防方面
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包括:通用紧急报警系统、消防泵、便携式干粉灭火器、大型(CO2)灭火系统、便携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泡沫枪及药液、消防水枪、皮龙及消防栓、烟火探测系统、消防员装备、紧急逃生呼吸器、应急逃生通道等。上述内容都与船舶安全及船员生命相关,因此消防方面的不合格也会导致港口国检查中被开列滞留性的缺陷。
2.3安全航行能力
在影响船舶滞留率的因素中船舶的安全航行能力占有较大的比重,导致船舶滞留较多的项目有罗经、海图、航行灯、白昼信号灯等。
2.4 防污证书及文书
证书检查的重点是船舶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或《防止油污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如不在有效期将被滞留。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油类记录薄》、《垃圾记录薄》等检查。其中对《油类记录薄》记载正确与否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对油类记录簿进行检查时,如发现《油类记录薄》记载中:残油水的收集和处理记载模糊;油水分离设备的最大排量,以及残油柜、污油水舱的容量与实际不符;使用油水分离设备时的起停时间及船位与航海日志不符;记载不规范、或记载伪造等,会导致船舶的滞留。
2.5 防污设备
对防污染设备的检查,一直是PSC检查的重点。检点在油污水舱(柜)的实际存量,对比前面查过的文字资料是否与其一致。查看油污水舱(柜)通往舷外的管路,除供污油接收的标准排放接头一路外,不得有不经过油水分离设备而直接通向舷外的管路。对船上的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舱柜及处理装置,垃圾处理容器、装置,焚烧炉等防污设备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项目,船舶将会被滞留。
2.6 防污染操作性检查
据IMO统计,由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中有90%以上的事故都应归咎于人为过失这一根本的原因,安全检查对船员防污染实操检查也十分重视,如发现不满足要求,船舶也将被滞留。
3. 降低滞留率措施
为做好降低滞留率工作,结合上述使船舶滞留的主要因素,本文针对船公司、船舶、船员三个关键因素,提出以下措施降低滞留率:
3.1公司方面
3.1.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
PSC检查是任何一个船东无法回避的现实,只有正视这现实,有关领导和部门应高度重视PSC检查,提高这方面的管理水平,制定并完善落实制度。
3.1.2加强管理
督促公司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通过ISM规则的实施加强对船公司的安全管理,加大船舶的维护保养力度,提升船舶的技术标准,杜绝低标准船参与国际航行。
3.2船舶方面
3.2.1充分准备,积极配合
为使船舶顺利通过港口国的检查,充分作好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PSCO登轮后,船长应主动接待,并安排有关人员陪同,对PSCO提出的问题应能清楚的理解,及时解决。对PSCO提出的缺陷,尽量马上修理,争取在检查官离船之前复查,以避免船舶的滞留。
3.2.1加强联系,寻求帮助
船舶应主动将日常营运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向PSC主管部门及船舶检验机构报告,尽量在国内解决船舶存在的各方面的不足和缺陷。船舶在国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如被发现有较难解决的缺陷时,应设法及时与PSC主管部门及船级社取得联系,以获得必要的帮助。对于国外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也应及时反馈给国内的PSC主管部门及船级社。
3.3 人员方面
3.3.1善于总结
船舶管理人员只有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确保PSC检查所提出的缺陷不反复出现。才能不断提高对船舶的整体管理水平,减少船舶被滞留的机会。
3.3.2加强监督检验
船员可自行督促船舶检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船舶检验。加强对船舶的开航前检查工作。
3.3.3加强对人员的培训
对高级船员进行港口国监督知识的培训,指导船员如何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提高船员接受检查的能力。对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港口国监督知识的培训和指导,使其懂得港口国监督和国家声誉的关系,指导其处理有关港口国监督问题[5]。
结束语
在船舶营运当中PSC检查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影响PSC检查船舶滞留率的因素很多,本文在PSC检查滞留缺陷分析研究中使用关联规则方法,结合与PSC检查相关的资料,指出具体的措施来降低船舶滞留率。本文为船舶顺利通过PSC检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为减少船舶的滞留率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新宅,谢辉.港口国监督[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2]林建福,林建禄.PSC检查中救生设备常见缺陷与防范.天津航海.2008年第4期.
[3]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综合文本2004.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关键词:消防;环境污染;消防工作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消防部队在消防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消防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环境污染。笔者结合大量的案例,对涉及消防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消防工作中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建议。
1、消防工作中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1. 1、灭火药剂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使用的灭火剂除水以外,己发展到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气溶胶等多种类型,这些灭火药剂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被释放到环境中,在灭火过程中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最早意识到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是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剂因其灭火效率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作为一种气体灭火剂被广泛应用于灭火器和灭火系统中,但是经科学家研究和试验,发现哈龙是一种破坏臭氧层很强的物质,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干粉灭火剂是以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为基料,添加改进其物理性能的添加剂(防潮剂、防结块剂、流动促进剂等)经粉碎、混合而成的。干粉灭火剂尤其是超细干粉灭火剂因其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可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电绝缘性能优异、使用方便、储存期长等特点而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在发生火灾时,干粉灭火剂喷射后会释放大量颗粒物,人吸入肺部之后会对呼吸道产生影响,另外释放到外界空间,对外界环境具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且不易清扫。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型、高效能表面活性剂的涌现,泡沫灭火剂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由于泡沫灭火剂制备原材料的原因,使得从生产到最后报废处理,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如蛋白泡沫灭火剂是以动物或植物性蛋白为原料,经过一系列处理会产生大量废水,且属高浓度有机废水,一旦排入环境,会污染土壤,危害水产资源,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时报废的蛋白泡沫灭火剂在处置过程中也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1. 2、消防用水及其他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火灾扑救过程中往往因为消防水的排放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工业火灾事故的增多以及扑灭火灾过程中消防水的大量使用,特别是石油化土企业的火灾中,火灾的发生将导致容器和管道破裂,物料泄漏,泄漏出来的物料混入消防水,如果没有进入污水管线或缓冲池,而是通过雨排管线直接排入周边环境,
就会产生次生环境灾害,引发一系列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形成的硝基苯污染带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在我国境内历时42d,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这一事件给松花江沿岸特别是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对此类火灾不进行及时扑救,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1987年,美国俄亥俄州的Dayton镇发生一起汽车喷漆厂火灾,鉴于该厂位于市政供水系统的分水岭上,为避免带有油漆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水流入并污染城市生活用水水源,消防部门开始只使用了少量的水灭火,后来不得不关掉了设在仓库旁的正在供水的消防水泵停止灭火,眼睁睁的看着喷漆厂燃烧殆尽。
因此,面对消防用水会引起环境污染时,灾害处置与否,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孰重孰轻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应对消防工作中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随着火灾和火灾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的不断增多,对环境破坏的不断增长,预防火灾和防治火灾危害两项工作在保障人类的生命安全、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繁重,难度越来越大,为了使消防事业发展同经济建设发展更加协调一致,必须加强预防火灾和防治火灾危害对策的研究工作,应从政策、管理、技术、教育等方面入手。
本文在前章分析了消防领域的环境污染因素来源,并做了定性分析,情况如表1 。本章将就如何控制并减少这些环境污染因素,达到促进消防工作发展、有利环境保护的兼顾双赢进行探讨。
表1 消防领域的环境污染因素及防治措施
2.1、提高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
一个国家消防安全整体水平集中体现在公民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了解。目前,我国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守法意识淡薄,严重缺乏自防自救常识,不知如何报警,不会使用消防器材,不会逃生疏散,不会扑救初起火灾。对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及义务也不了解,广大农村的情况则更令人担忧。一些单位缺乏法制观念,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相当严重,例如擅自堵塞消防通道,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对消防设施不管理维护,消防设施起不到早期报警、早期灭火的作用等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大力开展消防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势在必行,应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在全社会开展以普及消防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2、研发和使用高效、节水、环保的灭火药剂和消防装备
随着全世界范围的哈龙淘汰计划的实施,一些机构开始着手哈龙替代型灭火药剂的开发与应用研究。目前己广泛应用于灭火器和灭火系统的哈龙替代型灭火药剂包括六氟丙烷、七氟丙烷,全新开发并在逐渐推广使用的灭火药剂包括三氟一浪甲烷、二氟一氯一浪甲烷、三氟碘甲烷、五氟乙烷和全氟丙酮等。这些哈龙替代型灭火药剂因其灭火效能高、清洁、无毒、对大气臭氧层无破坏作用等优点,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细水雾灭火剂、压缩空气A类泡沫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以及中压、高压灭火、立体灭火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既能提高灭火效能,又可节约大量水资源。
2.3、开发和使用环保型阻燃材料
目前,阻燃剂在建筑材料中被广泛使用。易燃的合成材料加入阻燃剂后有难燃性、自熄性和消烟性。阻燃剂能有效防止引发火灾和抑制火灾的蔓延,降低火灾的发生几率,同时减少了建筑物火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为避免建筑火灾带来的次生环境污染,对阻燃剂的开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阻燃剂不仅要高效、阻燃、无毒、无致癌性,还要燃烧时一无烟雾、无有毒气体、无重金属,且容易再生、低成本、易回收利用。膨胀型阻燃体系、无卤阻燃聚合物体系、纳米材料和纳米技术在阻燃剂中的应用,以及新的改性的阻燃材料和不用任何阻燃剂的阻燃材料的研究,都将大大减少建筑火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2.4、保障监视、监测力度,加大灾后环境治理
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把能发生火灾事故和各种诱发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达到这个目的,消防监督检查非但不能减少,而且必须加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以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客观需要,减少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就要尽量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这一点,只有通过深入细致地消防监督检查来发现火灾隐患进而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另一方面是由于原来比较熟悉的情况和比较安全的环境,随着时间的变化和各种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可能变得不那么熟悉和不那么安全了,当然也就需要经常不断的强化消防监督检查。
推行“火灾隐患整治承包责任制”,消防监督部门对检查发现且存在一定整改难度的火灾隐患实行“整治承包”,逐个签订《火灾隐患整治承包责任书》,采取“定区域、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的“六定”措施,坚持“工作量化、逐月考评”原则,推行“消防监督执法质量逐月量化考评”机制,推动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经常化和动态化。
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时限制,规定每名监督干部每天至少利用半天时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在这半天时间内,再把一半的监督工作时间用于火灾高危场所和高发时段,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高危场所和高发时段火灾事故发生。采取集中培训、轮流授课、现场教学、案件旁听、“以考促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法岗位“大培训”,夯实监督执法人员基本功,并提高了监督执法质量。建立起常态化的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制度,在坚持业务理论培训的同时,分期分批组织消防人员实地跟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要确保有力的监测和监视力度,对环境污染物的产生量、走向必须全程全天候的监控。灾情处理完毕后,要加强灾后的环境治理,及早减少和消除灾害对环境的污染。
2.5、开展环境污染与灾害事故损益分析研究
损益分析是从损失与利益两个方面用经济测量的分析方法。按照社会学的观点判断一个项目是满意的,即收益大十损失,那么这个项目就可以执行。
开展环境污染与灾害事故尤其是火灾的损益分析,可对能够引发环境污染或次生环境污染的火灾事故进行评估,对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与火灾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预判断,为相关企业或行业的应急预案编制提供支撑。
2.6、做好应急预案,避免消防废水引发次生灾害
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于存在高风险的石油化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非常必要,尤其对消防废水的收集处置问题,一旦污染事故发生后,应将污染物扩散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危险品泄漏事故中,消防用水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结语
目前国内对于火灾环境影响方面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本论文研究结果对于开展消防领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同时对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环境影响,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